附論奘譯本之特徵
是篇以陳奘淨藏諸譯互比.又以論文與注疏對裁.章句義解.同異皎然。大抵陳譯與藏譯.本文與注疏.體勢皆同.惟奘譯本.獨別。夫奘譯之異陳譯.猶可以新舊傳本相解.其異藏譯.亦可慧護學系為言。至依藏譯溝通注疏.剔出本論.奘譯仍復持異。時代未懸遠也.學說應相蒙也.何以至此.誠有費思索者。今姑設假定之說.逐次論之。
一者.兩家原本本相類也.而奘師翻譯潤飾改之。
此一假定.蓋以奘譯文詞最覺通暢無餘.為淨譯所不及。以譯例格之.淨若毘於直譯.則奘應毘於意譯。本是以言.奘淨兩譯雖有文質繁簡之殊.覈實相當.則兩家原本猶無害為一類。今從論文取例證之.頗有符者。
(一)淨譯第一頌
設許為因 由非彼相 極塵 非境 如根
奘譯
極微「於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陳那論本為頌.釋論隨牒.不必全文.此印土作例爾也。奘譯力求整齊.每釋必先引全頌.於是文句有未段落者亦必限以斷句.有未達意者亦必引申足之.錯綜遣詞.全改面目。此意譯之一式.今舉即其例也。更勘兩譯長行亦有然。
(二)淨譯 如堅潤等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塵亦如是。
奘譯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奘譯據文敷演.不覺其詞之詳盡.此又為同本意譯之一式。其尤甚者.
(三)淨譯 由諸極微量無別故。
奘譯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
極微以圓相為量.量同則相同.量異應相異.奘譯謂非量有別而捨圓相.此誠曲暢其致之文而意譯之上乘也.又為一式。
據例類推.奘譯原本與淨譯不必異.特敷暢其詞見有不同而已。然此猶著其表也.細按所據以敷暢者每見特殊之意義.則所譯猶不止文質之殊矣。如一例云於五識.二例云俱執為極微相.皆非明見論文。必更有所自受也。於是應重為之假定曰。
二者。奘譯之潤文非但暢意而已.亦取注釋家言以改論。
用釋改本.此譯家慣技.羅什真諦諸譯多然。奘師既取意譯。引申曉暢越於辭意.勢必依諸釋文.今存護法之作或即當之.取例證成又有符者。
(四)論文「眼等識」決定譯為「眼等五識」。
論云眼等識.藏譯淨譯皆不言所等有幾陳譯且解作六識.蓋本無明文也。護法注疏乃反復辨證等其五識。奘譯改為五.依此無疑。
(五)「色等境」決定改譯為「色境」。
此隨上五識而改也。其他陳淨藏三譯云內境.奘譯亦改為內色限前五塵.此與護法釋眼等諸識色為依緣者又合。
(六)「功能為根」決定改譯為「色功能」。
此亦因說五識而改。陳藏譯皆但云功能為根.不致分別.此義蓋本之二十論識自種子生一頌。彼以根為識自種.則不必色功能也。護法注疏乃云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奘譯之改當亦從之。由是二十論頌本云為成內外入故佛說為二((從梵本)).奘譯亦改為佛說彼為十限以色根。又集量論云自證離言為根境界((從藏本)).奘譯亦改為色根境界。微梵藏本.色根之言固不辨所自起矣。
(七)內境「是識一分」決定改譯為「不離識」。
淨藏諸譯說內境是識一分.此義蓋本之攝論色等皆識分別為性。陳那集量亦云.識生現似自體及境二分.護法注疏乃云內聲言不離識.奘譯之改.本此無疑。
然則奘譯即直據護法注疏以譯論耶。細勘又不盡爾.有注疏待解而論已預出.或注疏有牒而論又從刪.皆不為注疏稍留餘地。至如頌文設所緣非緣等言.則又注疏所全未見矣。於是重為之假定曰。
三者.奘譯改論非直宗護法之解也.乃別取諸後起之說。
本論辨析心境.故梵本名云 alambana.藏云 dmigs-pa.陳譯云塵.皆但說所緣也。奘譯獨云觀所緣緣.標題既異.繹義全殊.舉其要例。
(八)釋所緣緣而分截「所緣」與「緣」言之。
淨譯論文釋所緣義.一則曰其名境者如彼相生故.二則曰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此二鈎鏁連環.生必似自相.似相必隨生.非可割截為言也.奘譯糅合改文曰.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此意以帶相為所緣.託生為緣.晰然如不相涉。故謂有所緣而非緣.又有緣而非所緣者。此義不必爾也。蓋理實有緣而非所緣.護法所謂非因義即所緣。至所緣則無不為緣者.本論成所緣緣義而題曰所緣.二名固一實矣.且以二義分解.勘之護法注疏又未見其然。如云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是則不以能生為緣也。又云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是又不以帶相為所緣也。所謂第二月者.內布功能均其次已似相之識而便轉生.此內影像為所緣亦即為緣也。奘譯必云有所緣非緣.固已變於護法之說矣。不寧唯是.護法釋聚相云有色合聚之物四大為性隨勝現相.而奘譯云色等各有多相.故譯和集.不以為聚相也。護法釋離彼極微一段云瓶等是假故形別亦應是假.而奘譯畧此章句.故云形別物析至極微.不以為離分無總也。使盡依護法釋文.不應如此。
是故奘譯釋義大同護法而不盡同.其所依據殆在繼承護法而變其說者。此復何所屬乎。或即護法門下勝子三家.或即戒賢其人.今雖不可指.然勝子著書猶存西藏.戒賢立說亦散見倫記等籍.苟董理之.學說所從.當有可考。研唐人學.抉其真相.是固所必務矣。今論譯文.姑為之說曰。
一.奘師譯文與其謂為忠實之直譯.寧謂為忠實之意譯。
二.奘師意譯與其謂為信於原本.甯謂為信於所學。
三.奘譯所宗與其謂為護法之學.寧謂為晚起變本之說。
是數者.皆與歷來所以論奘譯者相反.然文獻之證歷歷具在.治唐人學不可易此觀念也。然而是義難言蓋自奘門諸賢已惑之矣。請得更端證之。
唐人解觀所緣論之說.見於基師二十述記.三十述記.太賢唯識學記.慧沼了義燈諸書。今以論文衡之且舉二義以為例。
一.和合和集義
本論成立唯識.破斥極微和合之執.遠源於二十唯識論。論釋第十一頌云.
彼一非是境. 多極微亦非. 彼聚亦非是. 謂不成微故。
此復云何。謂若一切色等處為色等識各別境者.此則或應是一.如諸勝論者計有分體。或應是多極微.或應是彼諸極微總聚((Samhata 唐譯作和合及和集.下同。))然彼一體且非是境.離諸分外無所可取有分體故。多體亦不然.彼各各極微不可取故。此等總聚亦非境.如是極微不成一實故。
此於多體為境分別極微與聚言之.其詞猶畧。安慧釋三十唯識乃引申此義曰.
((梵藏本))彼無外境唯識有境相起.云何可知。外境者.應以能生現己之識乃許為識之所緣緣.非唯由因性.與等無間緣等應無別故。又執五識身能緣和合.Samcita 似彼相故。然和合不外諸分總聚.離彼諸分即無有和合相之識故。是故實無外境而有和合識生。又即極微和合亦非所緣.諸極微無彼相故。極微合時與不合時自體曾無所異.故極微和合亦如不合不成所緣。又諸餘云各各極微不觀待餘雖非根分別.相互觀待則為根取。然彼有待無待自體不異.即應一向為根所取.或一向非根分別。又若相待極微乃為識境.則應識中無瓶壁等相差別.極微無彼相故。又理不應識相與境相互異.有太過之失故。(奘譯成唯識論卷一糅有此文)
此分析和合.極微和合.極微相待.形相差別諸義而談.實啟陳那之論緒。釋觀所緣.必應探此本源.乃盡其意。此云和合謂諸分總聚之假相.極微和合謂共聚生滅之極微.極微相待謂極微集處相藉而有異相。第一是觀所緣總聚.第二是極微.第三是總聚相。勘順正理卷四.緣總聚假色是上座所執.緣和合極微是正理師義。其總聚相雖未見文.而依護法釋此計所由云.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四大為性.又云此對宗法許其十處但是大種。勘婆沙一百二十七俱舍卷二.此覺天說。順正理卷五引此復云.譬喻論師作如此說。是則聚相之義。當屬諸譬喻師也。護法注疏亦謂此計於前所立求進無由。前立和合是上座.此文轉計出諸譬喻.於理順矣。唐人之解獨異於此。以奘師總聚譯和合總聚相譯和集也遂不審二義相關.而以為相對。其實和合和集詞義本通.奘譯順正理卷四釋上座計云眾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緣事故.下文又云眾多和集此用亦無故處是假.和合和集明明綺互用之.執為對待固有所惑矣。因此又謂和合是經部說.和集是順正理說。其實正理師仍執極微為所緣。即彼論云和集極微為所緣故.又云即諸極微和集安布恒為五識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此固無相資有相之明文也.以聚相之計相屬.又大可疑矣。
二.立破比量義
陳那立論.必善因明.此蓋可想像而知者。然其委細.應由護法注解抽繹而出。如破極微和合二義.先引他量云。
(一)極微是所緣性.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故。
(二)總聚是所緣性.因同前。
此因無共許喻.所緣惟是極微或總聚故。復應明此所以.依論二因設二前量。
(三)極微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彼識因性故.如共許所緣法。
(四)總聚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識現故.喻如前。
此設許他宗之義破之因本不共.亦以許為共也。次乃就他量出過破云。
(五)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許是因性故.如根。
此出前(三)量因有不定過.亦即顯(一)量因不成。次更以能立門顯前宗過云。
(六)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生識非現己相故.如根。
今重出此量者.護法所謂凡因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故應能立能斥遮他顯己而併破之。此生現已識為所緣.是共許故.((見安慧三十釋))不待再成。次破總聚執.先由能立門出量云。
(七)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不能生己相識故.如第二月。
此顯前(二)量因有不成過.亦即破(四)量訖。次復由能破門先出前量云。
(八)總聚非識因性.非實有故.如第二月。
成立此已.次乃出正破量云。
(九)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非識因性故.如第二月。
此二次第而立.護法所謂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生因非實性故如第二月既成立已.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取喻如第二月也。理門論謂因是宗法理須决定共許.方成能立能破。今此慇勤.正為斯義。唐人之解又復不爾。以奘譯改頌云設緣非所緣也.即謂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合為宗言.是則無因以立(五)量而能破不彰.改宗不成(六)量而能立亦失.遮他顯己遂不可知。至於破和合義以所緣非緣立宗.又與(七)(九)立破之量全違。正破不為所緣.乃復設為宗法.亦大昧於立言方便矣。要之.唐人學者.皆深信奘譯為唯一精確直譯之文.無原本之推勘.無學說之溯源.恃其天才.縱橫演繹.其短長得失.固有可議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