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四藥篇
四藥者,攝盡一切所食之物,對治新故二種之病,通名為藥。受兼手口,俱該四藥,但時藥手口互塞,餘三竝通。淨謂說淨,唯局七日;若論護淨作淨,則通四藥。受淨二字,從法為名。
敘意中,上二句敘功。命之延促,宿因所招,故云報命。資養存活,即是支持;支謂相支拄也。次二句顯數。對病據體,不出此四。言下,釋名,竝從時立。時藥中。云事順,對上從且至中,是食時故。法應,對上聖教聽服,不違教故。非時中。時外即中後,此示非時義也。七日中。能謂功能,以藥之力至七日故。盡形中,初示名義。聽久服者,即盡形也。次列三相。後引論文,別證第三;故今所加,須期盡報。
分章中。分即科段。初示四體不得相濫,二即安藥之處,三明進噉離過,四淨生相,第五可知
時藥中,《四分》,列正不正。粥通二食,稠稀分之。米粉餻糜,竝歸不正,細末所收。《僧祇》。蔓菁,亦名蕪菁,即溫菘之類;又云:北人名蔓菁(井星)薺(但禮)苨(奴禮),甘菜也。酒醋等,竝時漿攝。
次揀魚肉,引廢中,初示前廢教。《涅槃》下,次引後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終窮,正為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廢前文,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如夫妻二人,共携一子,同行曠野;險難根盡,殺子而食;垂淚而飡,不得滋味;比丘亦爾,今若觀一切眾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時,必不貪食。夫下,顯過患。大慈是佛心,即於己他斷佛種故。水除空行者,舉處攝物;沈潛飛走,無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怨讎。經下,次引決前文。欲彰前教,無諸過故。四生,胎、卵、濕、化。經云:為度眾生故,示現食內而實不食。
次《楞伽》中。十過。最須觀察,初恐食噉父母成惡逆故。《梵網經》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是也。二恐食其同類,非仁心也。三謂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穢物,自內於口,深可惡也。四者由多噉肉,易其血氣;眾生聞之,知是殺者。五即《涅槃》所謂斷大慈種也。六中由是愚癡不淨者所為,故有食噉,無善名稱。七謂或持呪術,必須精潔;尚誡葷辛,何況血肉。八謂凡遇畜形,即思其味故。九中三過,天報清淨,所以捨棄;不習善法,故多惡夢;身同畜氣,故為虎狼所食。十謂由此相因,遂噉同類。斑足王者,其父遊獵至山,染師子而生;人形斑足,後紹王位,一日掌膳者闕肉,求得小兒肉以充之,王覺味殊,因勅常供;殺害既多,眾欲殺王,王變為飛行羅剎,十二年中常食人肉。
申誡中,初明過重。如向列故。故下,次明業深。同屠殺故。
引小中,初科。為一眾殺而制七眾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三種淨肉,謂不見、不聞、不疑為我故殺者。是知雖云得食,還同禁斷。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次科,初明學戒。多不食者,此指祖師之世奉持者耳。若今學戒,食肉飲酒,猶為細行;更行麁惡,不足言之。中國學大乘者,皆依《梵網》、《楞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濟為先,安有大乘方行殺戮。皇唐之世,華竺交通;或梵眾東來,或此僧西邁;彼方風化,可得傳聞。且如此土稟大高僧,至有身不服於繒綿,足不履於皮革,葷辛乳蜜,多不沾甞;蚤虱蚊虻,從之咂齧;斯之學大,豈非大乎。有下,指斥。行謂為之無恥,解謂執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俱制,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教既不被,非佛弟子;無慈好殺,宜入屠行。天魔報勝,淨因所克;外道苦行,飡風自餓等;故知噉肉比丘,未及魔外。閻羅將吏,信是同倫。具云閻摩羅,此云雙王,苦樂竝受故。又云兄治男事,妹治女事,故云雙王。將吏,謂夜叉鬼卒之類。
三中,《四分》,初明制斷。為我、大祀,二皆不淨。今下,顯意。毘下,指同。次明開食。前與肉者,須行十善;豈有行十善者而有肉耶?故云何由得肉等。鳥殘,《多論》犯吉。
通禁中。酒肉兼五辛,文缺與渠。或謂阿魏,或云自有興渠,根如蘿蔔。䔉音算,韮音久,薤胡介反,竝葷菜也。《梵網》云:一切食中不得食。《楞嚴》云:熟食發婬,生噉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脣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等。
舉況中。《論語.鄉黨》說孔子凡祭祀預齊,不飲沽來之酒,不食市得之脯。為僧嗜此,希貪口腹,情無遠趣,故云所懷可見。
引斥中,初引示。今下,斥非。二途即上貪美棄惡;凡庸之情,故可知也。
非時漿中,《僧祇》。豆等頭不破者,破即時漿,非時不得飲。十四種者,一菴羅漿,二拘梨,三安石榴,四巔哆梨,五蒲桃,六波樓沙,七犍犍,八芭蕉,九罽伽提,十劫頗羅,十一婆籠渠,十二甘蔗,十三呵梨陀,十四呿波梨。(上多列梵言,未見翻譯,竝果名耳。)要水淨等,壞好味故。
次科,初引文。火淨壞種,水淨壞味。準下,例通。
三淨中,《善見》。注蓮華根,即藕漿也。葉中除菜,草果除瓜瓠等,竝時漿故。椰子列在草果,即今瓢子之類。古云南海樹生者,此乃木果,不在簡除。
《母論》。破取汁,即壓碎。兩即味也,北人呼酒味為兩。
《了論》。米藥釀合,據是時漿,而名非時者,必取清冷無酒氣味故。
《四分》。無欲仙人,謂不多欲。梨棗等,即列八漿;文略二種,即閻浮漿、波樓師漿。𮒂,儒佳反;其果味甘,出北方。果漿醉人,即同酒判。
澄漉中。《伽論》水色即是別相。
七日藥中,初科。當字去呼。資益故當食,除患故當藥;簡餘三藥,各專一用。如食飯等者,明其當食也。不令麁者,誡其多貪也。《伽論》糖漿,今時謂水糖是也。未捨自性,謂未轉變也。《僧祇》加脂,則有六種;兼上糖漿,則有七矣。熊音雄,似豕;羆音碑,似熊而長頭高脚為異。
次科,初二句顯體。無時食氣,離肉分也。次二句示法。有下,明功。三大各有百一,雜病即等分,亦百一;合數可見。
三中。米是時藥,彼因那律疑故問佛,故為決之。若合藥等,準類盡形。
四中。獨簡石蜜。五人得者,若論非時,唯開有病;自餘時中,不許輒噉。
五中,《僧祇》,初明展轉加受。動猶轉也。若長謂猶有餘者。注中,古師謂七日不開重受;準上體變,得更加受,則知體別不名重矣。餘如第五門說。若下,造受差別。初明穌法。須㲲漉者,恐雜時食故。記識法者,恐忘故,令憶而知之。若得下,次明油法。如穌說者,即同漉淨加記等。得麻可知。若熊下,三明脂法。亦先漉治,或中前加受,或有緣記識,故竝指如上。得甘蔗等,蔗通非時七日,果局非時。《善見》。八日犯捨者,此明記識即入法限。鑽,即煎也。問:前作記識,及後成藥,用加受否?答:前但憶持,不言藥病;詞中通泛,理必更加。若爾,中間藥成,為得幾日?答:準上《善見》,自可明之。《伽論》。作法之言,則通受持記識,二竝不成。
誡蜜中,初明味重過深。經論多舉為喻,復是常人共知,故云凡聖常言也。兼下,次明傷慈害命。強力劫掠者,以取時以烟火逐散,奪彼食分,與世劫賊復何異哉!《僧傳》云:慧遠法師有疾六日而困篤,大德耆年皆稽顙請飲鼓酒,弗聽;又請飲米汁,弗聽;又請以蜜和水為漿,乃令律師披卷尋文,得飲以不?展卷未半而終。嗚呼往哲,真大法師;自餘昏庸,何足算也。且吾祖律師、荊溪禪師,竝以惻隱之深,終身不食;豈非解大乘法,修大乘行者乎?故《章服儀》云:囚犢𪭺乳,劫蜂賊蜜;比之屠獵,萬計倍之;反覆斯言,宜為極誡。故下,引證。彼因獼猴見樹中無蜂熟蜜,來取佛鉢,盛獻於佛;後生忉利,出家成羅漢等。比明無蜂者,佛乃受之;反知有蜂,其過彌甚。
盡形,藥體中,《僧祇》。呵梨勒,今時所謂呵子是也。頓受,謂多藥得作一時加也。《四分》,上句標;一下,釋。以此藥體繁多,不可別舉;但約六味不任為食,攝無不盡。任,堪也。《善見》,初約義定體。又下,對時簡辨,初明交雜。但下,判定。
次科,初示七日。隨病為量者,以病七日一轉故。復不飢者,非謂酥蜜得用充飢;然雖開病,復須飢空。論有等字,故舉油蜜類同。次明終身,是正科意。前引七日,對顯不同。客病即是新病;下云飢渴,即為主病。
三中。《十誦》得飲苦酒者。《母論》制斷,有酒兩故,據是時漿。由無酒氣,作非時飲;而在此明,未詳何意。
結斥中,初指前所引。隨事,事即是物。同此宗者,此示有不同者,則不引故。今下,斥世非法,初列非。言非鹹苦格口者,顯是甘美利口耳。格合作隔,礙也。竝下,正斥,初句任意。次句倚濫。彼謂湯藥非時開故。不下,舉況。飯無異味,不至貪嗜,故舉質之。(愚者又謂鈔文許噉飯者,謬矣。)引下,顯過。令他毀犯,相㳂不絕,故云長世。陷他既爾,自損可知。今時多作茯苓丸,形如拳大,煎署預湯,稠如糜粥;非時輒噉,妄謂持齋。以事驗心,即因觀果;當知即是吞熱鐵丸,飲洋銅汁;暫時取適,長劫難堪;有智思之,豈宜貪縱。
六味,標中。次二寫重,可除一字。《涅槃》云:有六種味:一苦,二酢,三甘,四辛,五鹹,六淡
時量中,初對味別簡。六味中,缺鹹淡二味。甘味中,甘草是盡形,蜜等即七日。酸中,果汁是非時。辛味中,薑椒等皆盡形。苦味不入時食,故唯在終身。次對七日總簡。以七日體別,同是可食,故除已外,一切名時。從下,顯示時義。若論時及盡形,皆通六味。但時藥微通辛苦,盡形少於甘肥,非時多是甘酸,七日唯局甘味,如是求之。
更量者,日中受藥,以五更為限故。日夜各五時者,無論長短,但將一日分為五時,對夜五更。(不可定約寅卯等時;以夜五更,亦不限此時故。若準《僧祇》,晝夜三十須臾,即三須臾為一時,且據相等為言。)至二更者,謂盡一更,交至二更,受法即謝。如是輪轉者,謂第二時受,即盡二更,至三更謝等。若約《四分》,但盡非時。今須依律。此下,簡濫。漬飯漿,即今之漿水也。
大開者,望不制受,故得此名。《四分》下,會異。
轉變中,初科。苦酒得飲者,準上無酒氣味。
二中,且約四物,餘可類準。胡麻同肉者,亦通兩轉故。是知一物,或通四藥,或三或二,轉變不定,隨舉說之。
相和中,不等有三,前明七日,初立義。由下,釋所以。如下,舉事。次若以下,明終身,即盡形異名。初立義。如下,示相。酥是七日,乳是時藥。浸豆麥者,即用豆麥浸去其毒。後若以下,明時藥。可解。
次科,唯據盡形為言,初立義。餘藥分者,即通四藥。如下,顯相。
次明淨地,制意中,初總示,根器不同。若下,別明立教有異。初敘上根從制。分衛即乞食,《經音義》云:正言儐茶波多,此云團墮;言行乞食,團墮在鉢中也。次敘中下須開。言情同者,謂心雖慕上,力不及故。因餓死者,藥法中云:時有吐下比丘,使舍衛城人煮粥;時有因緣,城門開晚,未及得粥便死;諸比丘白佛,佛言聽在僧伽藍內結淨地。
釋名中,初正釋。若下,反顯。準《業疏》中,具四義故,方名為淨。一增貪長慢,名污淨心;二外俗譏謗,名污淨信;三宿煮生罪,名污淨戒;四來受苦報,名污淨果。此下,遮濫。言從緣者,如上所釋,但取離過故;非對穢者,世愚多謂不結地穢故。
列數,標中。列數通四種,作法局後二。
不周中,《四分》,前約籬障二合,以明三相。障即板壁等物。半有者,二方障也。多無者,一方有也。都無,如文釋也。非下,示開意。注中厨孤立者,謂寺雖不周,而厨有院者。垣牆下,指略餘相。總上六種,各有三相;疏云約文附事,則十八處是也。注中遮疑。恐謂四面俱牆,可為周匝;餘物相參,便謂不周,故得或作等。
檀越淨三種:初食是他物,處是己有。即施主寄食僧界,隨用施僧也。食具即所食之物。二處是他物,食具己有。如文自顯。三俱是者。即今俗舍設會供僧也。
結斥中,初結示。今下,斥非。疏云:若道寺是俗有,即云他淨(牒彼所計);一切僧坊,俱非道有;於中盜損,望俗推繩,乃至佛法咸無福也(難破)。財物無主,隨施成主;何得仍舊為檀越淨。十下,引證。初引《十誦》證屬主者成淨。比丘上場,謂場在僧界,貯米在中。次引《僧祇》證屬僧不成淨。觀斯聖量,足顯非法。
處分中。《四分》、《五分》可解。《僧祇》中。住中,顯示部別,令依本宗。疏云以初成故,未曾經宿;壅結未多,隨人處分也。
《善見》,初句問起。初下,示法;前明未成。餘者亦爾,謂餘柱一一三說。後明已成。
白二淨中,須結為二,初正明。伽藍者,簡處非他物也。院周匝者,簡不周也。不問久近,簡處分也。除比丘者,結已不容僧住也。《毘尼》下,引證。準知無淨地處,不合進口也。
結法中,初文。疏云:以道寄清修,食緣繁雜;俗中節士,尚遠庖厨;況出世人,奄蒙庸僕,誠不可也。制在邊鄙,又居幽靜,意可知也。文中但云伽藍,恐謂通於自然,故注簡之。
《五分》,初總示兩開。若下,別示通法。注中,初明所除;準下,顯通相;明下,示護宿。舍下,即僧住等處也。又下,簡示非法。彼云机案上重屋上作淨犯吉。今時行通結者,不知所以,任意裁之;但由鈔中略示緣相,不具出法,遂致乖謬。然《五分》白與羯磨,例竝四句成法;止於第三句中具牒緣本,竝無第四句;祖師意令例準《四分》五句揩式,故但出緣句。餘竝略之。何以知然?請尋〈僧網〉滅擯羯磨,足為明準。恐世妄行,故須具出,白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共布薩,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結淨地,除某處,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共布薩僧,今結淨地,除某處,誰諸長老忍僧於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地除某處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地除。某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共住共布薩,即《四分》二同,語少異耳;彼文又有共得施,別結則牒相局處,故不著二同;通結則遍結別除,必須先著,即是淨法所依之本。今人堅欲削之,一公違鈔文,二濫於別法,三不曉通結之義。
問:彼引《業疏》云:淨地元結,攝食障人,故不稱本住;又若稱者,恐成相可遍內有宿,不如不結,豈非明據?答:疏因僧衣二界,竝牒二同;淨地不牒,故作此通。蓋明《四分》別結之法,今此通結,自出《五分》;那得以釋本宗別結之文,而為《五分》通結之妨,其謬一也。又彌沙塞師集此羯磨,豈不知有宿煮等患,何待汝輩方復刪改,其謬二也。又上云二同,正顯通結;下自簡除,何有遍內宿煮之過,其謬三也。嗟彼愚僻,卒難示喻;脫臨秉御,定判不成;自累累人,法滅由此。律云: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能令正法疾滅。又云:如此比丘多人不益,入地獄如箭,豈不畏乎!
《僧祇》。一覆即上通屋覆,下別隔斷;通隔即四周通圍,各別屋覆;餘二句準知。一二三邊,約相連處;隔道兩邊,約相隔處;中間不淨,即大界也。
囑示相中。羯磨明指者,令別別牒相,明示分齊也。注中指律,如〈主客篇〉引。
正加,通簡中,初辨作法有無。前二無法,自他分之;後二須法,僧別有異。懸指結者,謂僧在大果遙加法也。所下,示遙結所以。引古釋之。上句謂將食界望僧以論,是攝食、是障僧。(此句正釋,下句對領。)下句謂以僧界望僧以論,非攝食、非障僧;必有作法,還集一處,不得別眾。即《業疏》云:人食同處,加結之時,相不中便是也。又有解云:必同淨地,復有何苦;法自簡處,豈同不得等。
結法中,初科。古師不立唱相,律云應唱房名,故云律令唱也。不牒人名者,大界羯磨,則牒唱人,但不提名;今淨地中都不牒故。
正作中。白文依律而出。疏云:此是結集缺文,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筆;比諸結法,義有虧緒,可不鏡乎。(疏文)必欲準改,當依羯磨牒之。
三中。流出外者,即淨地外大界中;欲冷大界精潔,遮世譏嫌故。彼律因俗訶言,僧住與俗無別,故制不得。䊩,音番,淘米汁也。
解中。有緣者,或欲改轉重加,故須先解。
料簡中,初科,上明前二淨同處無過。若下,明後二淨攝處分齊。檢校如知事料理也。翻食器者,有食亦須翻之。
次科,《僧祇》。過初夜者,顯示故處也。住處破,謂僧房荒毀也。國亂王未立者,未分所屬也。住處即僧舍,聚落即僧舍所依處。倚廢二年,荒虛潔靜,還同新處。彼有四句,二互俱非三句竝不得作,故云俱停廢也。若不在聚,但據住處。
問中。前云二淨通僧在內檢, 故此徵之。欲彰宿煮結犯有異。答中。內煮準據大界中煮,不論人之有無。內宿俱隨人物共處,不問界是僧食。
第三護淨,翻淨中,初文為三,初敘益。一方別住,謂眾同之處。維持佛法者,即弘讚之人。通僧路者,隨處可食故。順佛懷者,不違聖制故。今下,二斥非,前斥貪噉乖儀。叵猶不可也。俗中所恥者,儒宗君子尚遠庖厨,故舉以況之。脫下,次斥倚濫開教。因染污者,開宿觸也。若緣無者,謂時豐也。初猶都也。此心即觸宿之心;妄心無準,以教範之;即佛所謂當為心師而勿師心;彼不信之,故多自任。欲下,三生起。反穢謂曾染污,以法翻之令淨。
緣淨中。得佐助者,如下《十誦》開惡觸也。
體淨中。自安水等者,即下《僧祇》開惡觸自煮,諸僧器等開觸宿。
體不淨中,即引《多論》。穢財造佛,持戒人不得禮。供僧不得受,食亦犯提,至死方淨。言心惡者,如〈隨相〉引;收販之人,常願荒儉王路隔塞等。上下,總示。正經即諸律論。初二不須翻,第三不可翻。
緣不淨中。須臾者,但取少時。刨音炮,正作鉋,去呼,刃治木也。
《十誦》。餘不盡者,謂洗器不淨,污染於物,故令轉易。《業疏》云:隨用少許,於六眾中展轉博之(準此不必盡易),或可類準轉易,令易穢器。
《善見》,初明易食。若下,明翻器。
《四分》中。注文,點上七杓;若是常用,亦不得觸。非常用者,即體淨也。
問中。欲彰聖意,故特問之。
答中,初科。但制宿觸,則免六過。三聖即三乘。《楞伽》證大乘,彼云寺舍烟不斷常作種種食;依實修行者,不應食此食。《十誦》證小乘,彼初聽結淨已,外道譏言禿居士舍倉庫食厨,白衣無別,因令僧坊外作。
引文中,《護淨經》。彼云佛往昔共阿難行,遇值一池,深廣各四十里;池中有蟲,形如蝌蚪;佛語阿難:此池中蟲者,十方世界本是眾僧食不淨食,墮此臭穢糞屎池中,常食不淨等,餘同鈔引。經中墮蟲猪狗蜣蜋,並五百萬世,故云各也。因說知事者,彼云:昔有羅漢,向暗上廁;見一比丘在邊呻吟,羅漢問云:汝本好人,云何墮餓鬼中?答言:我飢渴來久等,餘如鈔。又云:憶念曾作比丘,知僧淨事;觸僧淨食,以不淨食食眾僧故,故致此殃;羅漢為呪願,得免餓鬼,還復人道等。蜣蜋,噉糞蟲也。《智論》:淨信檀越施僧求福,名福田食。下文指廣,須者檢看。《大集.濟龍品》。彼云:時有一盲龍舉聲大哭,作如是言:大聖世尊願救濟我,我今身中受大苦惱,日夜常為諸蟲咂食,居熱水中,無時暫樂。佛言:汝過去世時曾為比丘,毀破禁戒,內懷欺詐,外現善相,廣貪眷屬,弟子眾多,名聲四遠;以是因緣,多得供養,獨受用之。見持戒人,反加惡說;彼人懊惱,如是念言:世世生中食汝身肉;如是惡業,死生龍中。又過去無量劫中,在融赤銅地獄中,常為諸蟲食噉;乃至眾中二十六億諸餓龍等,悉皆雨淚;念過去身,雖得出家,備造惡業,經無量身,在三惡道;以餘報故,猶在龍中受極大苦。佛語諸龍:汝可持水洗如來足,令汝殃罪漸得除滅。諸龍以手掬水,水皆成火,變作大石,滿於手中,如是至七,亦復如是;佛教立大誓願已,焰火皆滅,乃至八過以手捧水洗如來足,至心懺悔,佛記彌勒佛時,當得人身,出家得道等,乃至諸龍得宿命心,自念過去或為俗人親屬因緣,或聽法因緣,入寺食於僧食等,今受龍報云云。《僧護經》。彼因僧護比丘海邊見諸地獄,多是迦葉佛時比丘不修戒行,毀壞三寶,貪用僧物,慳悋眾食,不給客僧,故受諸苦。尋文細讀,適足自勵。通下,總示前後諸文之意。自物犯者,雖是已物,亦從他施;故凡受用,豈容非法。《五百問》。因緣,同前《護淨經》。持戒尚爾,破戒可知矣。挃(陟栗),撞觸也。
次明護淨護惡觸中。以文相交參,大分三段。
行食中,初科。注文,以令他益授,非一心與故。
次科。即一人受已,通及餘人;準須具戒清淨者,如〈釋相〉所簡。御乘行船,因而連引;或是船乘運載食具,無人故開。
三中,《僧祇》,初明穢手。注中,反顯;捉他淨器淨食,則非不淨。若下,次明穢食。若著下,明穢器。抖擻筐器,淨穢相混故。《十誦》。下注,通決諸文。
諸器中,初科。難事天雨,並緣淨故。
次文為三,初明比丘誤觸淨物。謂未加法者。不得即語,恐知非誤,即成觸故。不得名字,亦據未離手時,已離不妨。還得七日者,由不成觸,加受無過。若令下,次明淨人誤觸七日。亦如上者,即不得名字問答置地等。注失口法,義須再加。若言下,三明比丘錯捉淨物。應除把者不得還放。
器具中,初總示諸器床等。緻織者,或繩或藤,密穿之者。若食下,別明諸觸。有四,初明坐物。若棧下,次明架閣。即以為器。棧(士板),棚也。若在下,三明舟船。十七穀,如〈釋相〉引。蘧(巨居)蒢(音除),蘆蓆也。風波漂岸,即成器故。篙(音高),進船竿也。大下,四明諸車,初明大車。如船中者,或停止不行,即為不淨;牛繩未離名淨。次明小車。謂比丘身不在車上,但約取物,動即成觸。是以注中不約牛論。若在下,重示大車,對簡小車。
擔持中,《十誦》,初明轉淨。不共要者,本無心故。使下,次明緣開。以沙彌小,力不勝故。若不下,三明簡除。同《僧祇》者,前云得扟取中央也。飯下,四明佐助。天下,五明自舉。注文,點上淨器。
《四分》,初明自捉。注中,點上無淨人也。若下,次開迴施。若鉢下,三明洗鉢。若入下,四明借鉢。
《善見》。氣噓理須淨洗。噓,呵也。(世有呵手捉經像衣鉢者,轉增穢也。)
《五分》,初是緣淨。若下,次明簡除。《四分》,惡心不成觸。此由本是不淨,故須除之
《四分》。種子,雖觸,生菜體轉,移植亦爾。若下,次開佐助,同前《十誦》。坂(音反),岥也。
《十誦》。負謂抱負。自觸吉者,示制過也。有過藥,即曾犯觸宿者,病故開之。(或云五辛者,非。)
《鼻奈耶》。下,注決所開,義非自畜。
自煮中。初科開者,非自食故。注中,引前沙彌擔食例決。
次科,初煮飯法。得洗器等,由體淨故。使淨人煮,非變生故。須橫木者,表身受故。受已自煮,同溫食故。與病人者,通餘人故;亦得自食,由無過故。次明煮菜。三制薑湯。四開溫食。五開指教。抒,謂以箸攪動。
內宿中。二律不犯,皆非意故。本律復開不知不犯,如通塞引。
內煮中。開為他者,即是淨人。有餘開食,事同自煮。
通塞二門,並約有罪為通,無罪名塞。
初門。時藥唯通,文舉宿煮,具足四過;餘三藥並望限中名局,過限名通。又非時七日,限中唯開惡觸;盡形方開三罪,則通塞可見矣。
七日指後,即生罪中。
盡形中,初示所開。僧下,決前相違。薑是盡形,不開自煮故。注文,破古。疏云:古師云:七日加法,開內宿煮,此無文也。(非時亦然。)獨盡形藥,律開三罪,故云唯也。觸通三藥,故所不云。下引二律,斥古所執。《十誦》開飲,恐彼妾引,故注決之。《四分》即殘宿食戒,開文唯許外用。然彼但云宿受蘇油,義亦通收加法之者。餘下,次通簡藥體。下指《十誦》,如後受法中第二科引;彼明非時等三藥,故云餘也。
次門明過中,《十誦》為二,初示犯人。比丘即別人,僧即眾僧。尼加式又,二眾共七人。注中,以式叉過食,非常開故。次明四過。內宿中,但云僧坊,致有計云淨地中共宿無過;而文不了,故注點之。內熟自熟,熟即煮也。惡捉多種,且據一相。注中顯示,必須決捨,再受無過。
《多論》三種:初受,二捉,三不受不捉。文中共宿經夜吉者,即內宿罪。初不共宿亦吉者,疏云:以心貯畜故犯。《四分》無文,義豈通許。
對顯中,內宿,對處。三處有犯。人中三人,唯據大僧;知有犯者,不知不犯。下引文示,可見。狗持風吹,皆謂食在大界。律字誤,合作佛言。食中有三,初明離地不論長足。二未離地須簡長足。如果菜等,生分未絕,皆無內宿。三簡四藥。唯除盡形是塞,三藥皆犯為通。
內煮中。對處唯大界中犯,故淨地並塞;人通七眾,此據能造;若論食犯,唯局三人。四藥唯開盡形,自煮亦爾。
自煮中。約食,變生成犯。《五百問》被淨言通,應是火淨生物。
惡觸,就人中,初科又二,前明自觸具五。決意不食,即失受法;若欲再噉,理須重受。若下,次明他觸唯一。
次科。初句注云故食亦爾,謂一心度與淨人;雖經兩捉,亦不成觸,如前所明。誤觸非作意,故觸非好心,故並不成。
三中,初句。《四分》忘者,亦即開誤。又前《僧祇》誤持七日油等並同。次句。引《四分》不觸淨者,謂餘人得食,觸不成故。觸者不淨,即惡心人獨成污故。
就食中。三藥加受,通無惡觸。
互覆墮者,根依兩界,枝覆果墮,則有互也。準下諸文,在樹並從根判,墮落皆據知論。大略如此,尋文自見。
《四分》中,初明安食。律因大界有樹生枝覆淨地,諸比丘欲安物著上,佛言根在不淨地,即是不淨;又樹在淨地,枝覆大界,比丘欲安食物,佛言根在淨地得食。故云從根斷也。若樹下,次明互墮。無人觸知者,律云:若不作意欲使墮者淨,故云不成內宿。(又云樹在淨地,果墮不淨地,比丘不知,佛言淨。文中不引。)據墮淨地,本無有過;但根在大界,果熟不收,疑恐成犯,故下須約長足以論。謂下,義判有二;初約未離,須分足與未足。若下,次約已離,則不分之。律文不明長足離處,故注示之。
《五分》,初明淨不淨地,即人物俱在二界之間。非所為者,謂非作意觸等。若下,次明物在不淨地,約知不知。初引緣。不下,佛斷。
《僧祇》。前明生長,同上從根。穀米準同,亦謂及時入淨厨也。注中會同本宗,如上所引。
儉開八事,《四分》,初科,前引儉緣。佛下,列八事。內宿內煮,此二為賊持去,故開。自煮,因淨人盡食,故開。自取,即惡觸;因路見果,求淨人不得,為人持去故開。二食、兩果四事,同開足食。律云:早起食(即僧食也,謂早受眾食故。),從食處持餘食來(即俗食也,謂乞食食已,持餘殘來故。);受食已,得胡桃乃至阿婆梨果(即陸果也);食已得水中可食物(即水果也。此四並因於比丘邊作餘食法;彼或分食,或食都盡,故開。)。此之八事,從緣有八,據事唯五;以後四種同一事故。
定罪中。宿煮觸足對上五事。自取兼不受,內宿兼殘宿。約文七罪,義加壞生;四提四吉,則為八罪。義加準不受者,既不從人,義無遣淨。
還制中。本開儉緣,時豐須制。如法治者,如上八罪,隨犯治之。
《十誦》。持殘,義開諸罪;語主令知,為防譏過。
淨法中,制意有三;初《四分》、《了論》二意:一是遮譏,二為異俗。次引《十誦》,即護法意。下指〈隨戒〉。前云若佛不制,國王大臣役使比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等。
處人中,初標示。一下,列句,初約義出二俱句。注餘四眾,即尼等也。餘下,次引文示二互句。
淨法中,初文。上座審問,令眾知委所食無疑。維那亦爾者,隨得一人,非謂俱問。
次科,《四分》中。委如〈隨相〉,今隨略點。初五中,不中種者,中字去呼,謂不堪種植故。次五中,皮剝謂自剝者,㓟皮即刀甄也,瘀謂青黑,燥謂萎乾。此應等者,《業疏》云:《四分》十種五種,淨種淨根;謂前五淨種,後五淨根。若準《尼鈔》注云:後五通淨生種,又似非局。準《五分》者,疏云《五分》十種,大同《四分》,又加水淨是也。
《僧祇》。四法分對六物。下引《四分》以示通別。
《母論》二淨,理須去子。
三中,初科,前正簡通別。注云篙草無淨法者,疏云如一盤生菜,相種和雜;縱火觸相,種猶非淨;相種相隔,又不相通;例餘蒿草有隔非淨(理須一一火觸)。若粳米下,次明重淨。注云白皮裹者,則今舂碓白米,無有生義,即不須淨。或如《十誦》者,引事以顯;彼無淨人處開淨,米已七日自作等。火淨刀淨者,若上粳米,止用火淨;蘿蔔通用二淨。
自他中,初明使他。注字指上標下。下明自作。加行,即是作為。疏解中,初彰損。今下,次顯益。一吉羅者,即自煮罪(或云壞相)。準須先從他受。
三中,《十誦》,初示如法。若下,簡非法。火焰謂炎上微處;熱灰炭火無焰頭者,皆不成淨。上明法非。比丘下,明人非。注火觸者,意明火所不及,得食無過,同上《了論》。刀爪得食者,非自煮故。然是自淨,不無壞相。《五分》。根莖火淨,意彰兼通,非唯子種。《僧祇》,初明託緣成法。
灰圍應帶微火,有壞種義所故。若食下,次明相種四句。然下,準第二句以示兩通。
四中,初約物同一處,各處不得。此下,示淨法所以。沙門淨者,謂此作法令僧免過耳。準下,例通米穀。由同米聚,穀亦通淨,不名壞生。
分種相中,初問。次答,前示生相。七種者,青黃赤白黑紫縹(青黃之色)。所下,次明生種。離地得生,如柳榴類,其枝可栽者。從緣,即水土也。指律五種,即根枝節子雜種也。
第五,標中,初敘須廣之意。略下,列章。
初科,前引《多論》五意。第五即外道見比丘不自取果,發心出家等。次引《五分》,因呵而制。故知立法意為遮譏,即同《多論》第三意也。不與取即盜異名。
口受二意,防法防罪,如文可分。後指如下,即防罪中。
二中,初標問。手下,釋通,義分為三,初明手通。次明口局。時藥亦有口者,即有緣口加三受也。時藥有二局:一手口互局,二並局中前。餘三可見。《十誦》中,初示緣開。由非正時,故云時分。非下,簡藥體。舉宿者,語含殘內。
三中。所授,即過食者。初科。五義者,指上《多論》。由有五義,故須餘眾,不許自類。六眾,道四俗二也。三趣,更兼非畜也。口受二局,眾局比丘,趣唯人道。
次科。作證明者,即上五中第二義也。論中約人有無以明成不;非畜成者,必約知解。
三中。止即不須。手眼現相,口即語示。
四中,敘意為三,初示法。心境者,心即能緣,境謂前食。仰手是色,相領即心。上注引非顯正,下注釋成相領。一事即食境。除下,明開。眼雖不覩,亦可聞聲;有緣置地,彼雖無心,自須起意。不喜即外道相嫌,驚急即火燒馬屋,具引如〈釋相〉。既下,教通受。謂先須起念是食皆受;後或心差,亦得成法。
受法,標中,初指略時藥。此下,次標三藥。分位以明,故曰別論。
非時四位,初中。八患,謂八種過。前五染觸,通自他犯;後三約受,唯據自論。六是不受,七八即失受。第七且據中後為言,中前無過,如注所簡。第八注文,即前轉變體中中論所說;謂果漿變為甜醋,即失受法。
二中。須煮沸者,謂生果汁;必是熟者,則不須之。
三中。前漿類別者,如上體中果蜜等漿,有差別故。三記識者,或須不須,故注示之。
四中。諸律無文有事,故須義立。詞中六句。初令專審,恐異緣故。二稱己名,簡非他故;準下科中,病重不堪,得代加之,應稱病者名字。三稱病緣,明非濫託。四云薑湯,別指藥體。五云夜分,期定時限。六於他受,求前對證。(下二法分句同此。)注云無遺不須加者,由加口法,本為延時;必無所留,但直手受七日中,初明八患。改第八者,以酥油等無變動故。犯竟殘藥,異上殘宿;但是受已經夜,非犯竟者。(昔約自他分異,非非。)
能授四法,大同於前。
三中五過,初過分二,初正明,二問答。正明又三,初句標過。若下,示相。僧下,引證。問答中,由未犯長,制受不成,故須問決;答中,前釋不成,後簡異藥。
第二。長染不成,可會。
三中。藥味通者,義同共畜故。《僧祇》如此者,若據本宗,理應自成。
四中,初引制法。一日即第八日。謂下,顯意。上句示間日,下句明非犯。據本不服,理應成受;制須間日,為抑貪情。又心曾服食,八日成犯,後受相染;今由不服,故得間受。立法有以,故令準用。
五中。正可者,藥恰盡也。雖無染犯,不許續加。
結中。決上相續,須約同藥。下引《僧祇》,一體轉易;可證異味,不妨續受。
自作中。第二然燈塗足,由非服食,義無加受。(古云油以除風,塗足能履水,西竺多用。)下指所出,義須依準。第三記識,用舍不定,故注示之。四中注釋展轉之義。油蜜不轉經煮不失,是以文中唯簡二酥。得自煮者,以生酥先熟,非變生故。二煮即上自他。據本生酥,限滿有觸,味轉失受,事同新物,再受而捉,故不成觸。下引《婆沙》反證,可解。
正加中。注安淨地,離內宿也。須自取者,免觸失也。古謂七日藥開內宿,故持點之。文舉風病油藥為法;餘皆準改,故云類準。
盡形中四,初位指前。
次科。初須火淨,且據生者為言。二與餘別,必約藥分相雜。
三中。體謂正藥,分即餘助。二法者,即手口二受。(有云即體分二藥,屬法所收,故云二法。)別來謂不同時買,別受謂隨得隨加。
第四,總受中。注牒諸藥,此約藥味未和合者。必是成現丸散,單牒藥君;如云黃芪散阿魏丸等。若下,指例。隨何藥病,準上改牒。指如前者,即指上注別標藥目;或可同上須辨體分,或可指相和體文;彼云隨以藥首標目,餘則藥分稱之是也。
別受中,初敘有緣別來。而下,明別受。又二,初加藥體。同上不出。若下,次加藥分。注中上八物是時藥,下三物即七日藥。遇緣謂他事所阻。盡形藥頭,即藥體之君。文中且舉一味時藥,餘可例牒,故注示之。
三中。令淨人斷價,離販賣故。得自選者,由非己物不成觸故。即覓比丘加者,有則就市,無則還寺;不然,且令淨人持還,後從手受,事則容緩。不過限者,時內不過中,非時不過須臾。
斥世中,初敘恣情慢法。希有一二,言其極小;斯時尚爾,於今可知;聖制不行,即是滅法,故云抑挫。抑謂抑遏,挫謂摧挫。高談下,斥有言無行。高談謂超世之語。虛論謂言過其實。攝心則動無自任,順教則專奉律儀。此明好大者,據說則超出世表,撿行即混迹常流。一事行之不徹,則無量法行滅於身矣。此徒滿眼,實為寒心;真誠出家,幸無自屈。焉知丁,嗟其愚迷。上句謂迷果,下句即造因。有下,勸其詳審。鏡,鑒也。
第五門,正明中,初明七日又二,前明口受須說。文列三義,即體力味,三皆強勝,故多貪著。後明手受不須。雖具三義,止齊中前故時少,貪畜心薄故過希;希亦少也。餘下,二明三藥不須。時藥有第三義,非時有初義,盡形有第二義;或復兼二,但不具三,故云反義等。
指法中。藥鉢二淨,詞句無別,唯改一衣字耳。
第六手受中。一不對病,二不題名,故通自他。
口法中,初句標同。若下,示義,初約縱奪以明。謂據法雖局,論藥則通。注示二通。味通者,資身治病,兼彼此故。手通如上。何下,引文為證。即長藥戒文。彼明捨有三別,六日藥還主得服,七日如鈔引,八日藥捨與淨人。《義鈔》、《戒疏》並見三十。
七中,手受。可解。
口受中,初示得否。不從藥勢者,釋上不作二日也。正從法論,釋上更加七日也。下引文證。《僧祇》、《成論》並證六日已去,不得重加。《僧祇》因病比丘日日求淨人疲苦,佛問醫言比丘幾日畜藥得安隱?答如鈔引。指上誤觸,即護淨中,亦《僧祇》文;此明觸失,顯有重受。堅病,謂重病也。
第八中,初引論四段,初敘本制緣。若作下,二明遇緣再受。即如上引,更加餘藥相雜。若藥下,三明迷忘重加。若病下,四明重病代受。
防罪中,初科。制加二受,本為離過;欲明所防名相多少,發問示之。
次別論中。罪相交雜,以類收之。手防二罪,四藥並同;不受是提,惡觸得吉。口受四別。時藥口加,但替手受,亦不延時,罪同手受。餘之三藥,過中失受,不受提,惡觸吉;此之二罪,則通三藥。殘宿一提,通後二藥;內宿等三,不開七日,唯局盡形。(《戒疏》盡形五罪無內宿者,文誤。)注文破古,如上護淨罪通塞中。
次生罪中。此明二受,合論防罪,翻防故生。寄論名數,故云因明。注示罪生,還從受法。
列釋中。手受二罪,四藥並同。皆云惡觸,即是二吉;若準《戒疏》,但云過午生惡觸,夜盡生殘宿,則一吉一提。疑今殘宿下多惡觸字,詳之。
口受中時藥,同上手受。非時三罪,二提一吉,通後三藥。
七日更加犯捨一提,服用一吉,故有五罪。《戒疏》止生四罪,彼云有人立五,謂服此藥今解,不然,服則有罪,不服無過;不同上四不服罪生。故知今鈔猶存昔解。
問答中。《戒疏》云:有人復立生於不受。今不標古,直示今義。答中,初明不生之意。非謂無不受罪,但不因口法而生故耳。不同下,舉非殘對顯。
盡形中。口生六罪者,牒古解也。古謂生不受故,同上防罪,名數可知。無病下,顯今義。即《戒疏》云:口不生罪,由聖開加,法不失故;縱令被觸,亦不失受。律中無病服但吉羅,以有法也;若不加法,還同墮矣。準此但結違教一吉,既不失法,則不生罪也。餘下,指證。三戒並云:盡形壽藥,無病因緣而服,吉羅。
次問中。七日犯長,與三藥別;欲彰制意,故問申之。答中,二義。初是貪畜,二即違教。餘無此義,故云反此。
三問,答中,初言七罪。約具為言。此下,示有無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