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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reatise on Consciousness-Only: Secret Commentary (成唯識論演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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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atise on Consciousness-Only: Secret Commentary (成唯識論演秘)

About 成唯識論演祕

Tang · by 智周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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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eng Weishi Lun Yanmi* is an important commentary of the Yogācāra school, composed by the eminent Tang dynasty monk Zhizhou. This work systematically elucidates the ideas presented in Vasubandhu's *Thirty Verses on Consciousness-Only*, as well as the thoughts of masters such as Dharmapāla and Kuiji, offering meticulous textual analysis and detailed explanations of the profound doctrines within the *Cheng Weishi Lun*. As a disciple in the lineage of Kuiji, Zhizhou's writings reflect the pinnacle of Yogācāra theory during the Tang dynasty. Alongside the *Cheng Weishi Lun Shuji* and the *Cheng Weishi Lun Liaoyi Deng*, this text is known as one of the "Three Great Commentaries" on Yogācāra, serving as an indispensable and authoritative resource for studying the core teachings of the Yogācāra school. It has had a profound and lasting impact on the transmission and development of Yogācāra thought within Chinese Buddhism.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
沙門智周撰
疏:「機有三品不同」者。
不定姓人歸於佛法,智解淺深,三時悟異,名曰「三機」。非定別三,唯對不定立三時故。
疏:「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者。
問:唯望不定立有三時,何有二聖互執空有?
答:豈言不定唯祇一人,人既有多,悟亦前後,前後各以所證為是,互執何失?又縱一人執前後別,對執不同亦得稱互。
疏:「《解深密經》說唯識」者。
按彼經第一云:「廣惠當知!於六趣生死彼彼有情,或在四生身分生起,於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就。廣惠!此識名阿陀那,亦名阿賴耶,亦名為心,為依止故六識身轉,如依暴水而有浪生;依淨明鏡有影像起。」
疏:「《花嚴》中說唯心」者。
按彼經第十九頌云:「譬如工畫師,不能知自心,而由心故畫,諸法性如是。若人知心行,普造諸世間,是人則見佛,了佛真實性。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應觀法界性,一切唯心起。」又《大般若》四百六十七云:「謂諸菩薩作是思惟:諸行如幻,唯是虛妄分別所起,一切皆是自心所變。」准斯《般若》第二時中亦說唯識,《疏》依多分言第二時。
疏:「製《三十頌》離廣略」者。
有云:《瑜伽》等廣,《二十論》略,異前二論名離廣略。
詳曰:未必然矣,但表得中云離廣略,何要指斥?
疏:「唯有無漏大定智悲」者。
問:言唯定等證無文義,既但三法應無色身。
答:有二釋,一云:亦無有所見者,亦唯能見識之變矣,如文義等。二云:佛離戲論名等故,依本願、大悲變現色身,令物覩益故,非戲論色身故有。
詳曰:按《佛地論》、此論第十,前義為本,至文自悉。
疏:「若依自識」者。
聽法者識名為自識。
問:佛無文義,有漏識變云何言似?無所似故。
答:有二釋,一云:名等佛識雖無,然聽法者謂佛實說,故自心上有似文義,雖無本質所似名等,似自內心故亦無失;如言似我,向內似故。二云:似佛無漏非文義也,無所似故,文義之言相從來矣。
詳曰:後義難依,本明教體,不欲唯辨漏、無漏故。有云:七地已前有漏心位而過少,故名似無漏;非約影、質名相似也。
詳曰:《疏》意通言諸有漏心所變文義,不唯七地,豈地前等不聽佛說?若許聽者,自識所變豈不得名似無漏耶?既得名似,故前釋善。
問:佛若無言,林葉等喻而何以通?
答:據為其緣,令諸有情識變法解,名我已說;如手中葉未為作緣,眾生自心未起法解,名我未說;如林中葉,約為增上,名說、不說。
疏:「成所引聲」者。
略有三釋:一云,十二分教是成滿聖之所引生,名成所引;二云,成滿聖者,為諸有情施設言教,又立道理之所引起,名成所引;三云,成謂成實,實謂利樂所起之聲,名成所引。
詳曰:前二義局,第三理通。《對法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所說,有學不可名滿聖者故。若言自分滿亦名滿,兼有學者准此可通。然亦有濫,理不明也。今為釋者,成者成就,即得異名,諸得聖人莫問有學及無學者,但利物為法所起言教,名成所引。
疏:「我法唯善,汝唯無記」者。
按天親論云:以一切善根滿足故得阿耨菩提。復有疑,若一切善法滿足得阿耨菩提,則所說法不得大菩提。何以故?以所說法無記法故。此義不然,何以故?汝法是無記,我法是記;釋汝彼小乘薩婆多也,我法天親指自大乘。記即善性,有於當果及勝自體可記別故。
疏:「二識成決定」者。
此有二釋:一云,說者成悲決定,聽者惠決定;二云,由近善、惡二友,令能近者成於邪、正二識決定。
問:有說法者,依餘心起聽法不解,近惡生善,近善返惡,決定之義而安在乎?
答:據多分說,或為遠因。
疏:「謂餘相續至差別識」者。
謂說法者是聽者餘。相續即身,身有二分,識差別緣,能與聽者而為緣故。令餘續等,返上可知。
疏:「隨墮八時」者。
八時之義,具如《法苑》。又薦福三藏和上釋云:隨墮樂欲時。何所以者?
解云:梵云「一瑟吒」,此云「樂欲」。言「頞瑟吒」,此云「八時」。《攝論》梵本云「一瑟吒」,明是樂欲。
問:二箇三藏並親步祇園同覽梵典,忽焉一義解成楚、越?
答:二俱無失,何者?觀天竺,一物名義含多,且如帝釋具有千號,前釋據歷時聲而文義起,故云八轉、八時,後解依自慕法而教體生,乃云「隨墮樂欲」。
問:論本若有「一」、「頞」二言,前後三藏可隨取一想乎?梵本未必無二字,如何得言「隨取一」耶?
答:何廢?無性所製之論前後不同,二德所覩而本有別,亦猶此方諸述作者先後迴互,其類寔繁,以此准彼,斯亦何失?
疏:「如言諸字至教體亦成」者。
此一段文據彼七心,及十二心合而作法,思准可悉,廣如《法苑》決擇明也。
疏:「不爾,真如亦爾」者。
若也不取性用別質出教體者,無漏之教隨能聽反成漏等過。三寶無為,隨能緣心亦成有為有漏等失。
問:若佛實說經,何復言「不說一字」?
答:有三釋:一云,諸佛法同,離於諸佛所說法外,法無可說名不說也。二云,一切諸法皆如為性,真如離言,名不說法;又無如外法可說故,總名不說。三云,如眼等法性自本有,不由說已而方有故,故云不說。更有餘釋,如《法苑》決擇。
問:真如約詮以分三性,今隨能變通染何失?
答:約詮義分三性可爾;今論實體,染即不然。餘難准釋。
疏:「《三十》本頌天親菩薩造」者。
問:論題何故不標本師?
答:有二釋,一云:本頌文略,義猶未了;釋文廣悉,就顯而題。二云:「成唯識」名,唯釋論稱,故此但舉釋論師也。
詳曰:本為標彼造釋論者,世親不是,所以不言,何關文略義缺不標。又現所題雖釋論稱,標彼本頌亦復題云《成唯識論》,言「成唯識」唯釋論稱,亦少虧甄簡。
論:「護法等菩薩造」者。
問:《大毘婆沙論》群聖詳撰,故首題言「羅漢等造」,此論亦爾。何不「等」字安菩薩下?
答:彼論羅漢與和須蜜菩薩共修,為等菩薩,故下置「等」。等,異類故,此唯菩薩,故「等」在上。若「等」字安下,恐疑等彼異類聲聞。
疏:「判本文」者。
科判經論元乎西域。大分為三,上下亦有,如《智度論》亦明三分,謂序、正、流通。《佛地論》中亦有三分:一、教起因緣分;二、聖教正說分;三、依教奉行分。餘如《樞要》。此方科釋創乎安公,自後諸德因而習焉。安公以理判諸經論,多為三分:謂序、正、流通。廣如《法花攝釋》明也。
疏:「依教廣成分」者。
廣成有三:一者,廣成天親說頌;二者,廣成如來之經;三者,雙成佛、天親說。有義此論三分:一、至教緣起分;二、至教正說分;三、釋名祈願分。
問:一切諸論皆三分耶?
答:隨作者意,有無不定,如《樞要》引。有云:《瑜伽》但有正說,以慈氏尊自力圓滿,不假憑力,故無初、後分。
詳曰:理未必然。現處因位,力云何滿?設自德滿可無初分,何無第三?又復世親《三十唯識》亦但正說,豈亦力圓?故非善會。
疏:「分別不同科」者。
汎科文意略有四種:一、分別不同科;二、義類相從科;三、以文從義科;四、以義依文科。今即初義。據實本、釋兩師造論,而意一種。今依別義判二令異云:本論師為令含識斷障得果;釋論師者,令法久住,利樂有情。
疏:「起殷淨心」等者。
初句意業;第二身、語;第三、四句通說三業,顯是敬禮之異名也。或初三句別配三業。
疏:「三輪因」者。
身、語、意三,如次為彼神變、記心、教戒輪因。略辨名者,修所成果威德作用難測名「神」;轉變不定名之為「變」。「變」者是境;「神」者智也。「心」謂他心;「記」謂別識。識別彼心,故名記心,二並依主。「教」者教示,令彼善生;「誡」即誡勗,令其惡滅。教、誡兩異,合得其名,相違釋也;又,亦教亦誡,持業釋也;前非後是,「教」、「誡」俱是智之業故。解曰:「前非」者,相違釋非也,今取持業釋。三者皆有摧伏、運轉故,總名「輪」,俱持業釋,餘釋如章。
問:三輪如次,神境、他心、漏盡通攝,如次能示身、意、語化。語、意二業因何不次?
答:由語離過,發言誠諦,令他於自信識其志,故得通果,善悟他心。意業澄清,息惡務善,故所招果得漏盡通。由斯發語教誡有情斷惡生善,因果相扶,故無有失。又知他心不待於語,教誡於物必藉其言,故三輪化三業如次。非語業因,即語為果,意業亦然。又按《西域記》云:西方敬儀總有九種:一、發言慰問;二、府首示敬;三、舉手高揖;四、合掌平拱;五者、屈膝;六者、長跪;七、手、膝踞地;八、五輪俱屈;九、五體投地,此之九種顯唯二業,理可通意。
疏:「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者。
遍計所執體性雖無,然是虛妄識之所執,亦名唯識。
疏:「於前所斷清淨」者。
雖總言斷,意斷染者。或無漏法皆名圓成,言斷於前亦無失矣。
疏:「性即是識圓成自體」者。
此性即是識家圓成之自體也,而長讀之所以得言唯識之性。不爾,何故真名唯識?
疏:「淨屬人故」者。
人即如來五蘊假者。《涅槃經》云:捨無常色,獲得常色。餘蘊亦爾,故人名淨。
疏:「唯識性聲境第七攝」者。
第七轉聲具含依、境,為簡依故言境第七。
疏:「是能差別」者。
由唯識性而為所證,悟有淺深,遂令三乘名位殊別。故《般若經》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天親釋云:以一切聖人依真如法清淨得名故。
疏:「一切所敬皆第四轉聲」者。
問:何所以耶?
答:第四為聲,為者緣由、所為之義,緣為有德,堪為所敬,故在第四。
疏:「善逝體所生」者。
略為二釋:一云:報、化二身名為善逝,體通二義。若善逝即體,體屬報、化;善逝之體,體屬法身。慈尊繼襲佛之寶位,是真佛子,名彼體生。二云:善逝及體總是法身,慈氏之智要緣於如而方得生,智因彼起名彼所生。天親自指身及同學名為我等,師即無著菩薩是也。
詳曰:「善」猶好也;「逝」即去矣。惡來生死,好去涅槃。報、化二身誠為善逝;法體湛寂本無去來。何名善逝?故初釋善。或二障覆蔽未名為「善」,出障圓明方稱為善,簡異於昔立善逝名,非有所去方名為「逝」,理亦無失。
疏:「此論所依及能起」等者。
論所依者,謂即三寶。無著、覺師子名能起者,如次造彼《對法》本、釋。言佛至隨覺者,釋彼佛、僧為依所以,略不牒法,由聖弟子依法隨學,傳示後人令法不絕,所以僧寶亦為論依。言無倒造論者,明本、釋師能以三惠攝於教義而造論也。疏略牒意,具如彼論。
疏:「世親雖是地前」等者。
問:彼論既言佛聖弟子,世親不爾,如何可敬及造論耶?
答:聖之弟子名聖弟子,亦猶藥叉天之眾故。《俱舍論》中亦名天眾。
若爾,《瑜伽》云何以通?彼論說云:證諦迹者方得造論。
答:通三乘說,若唯大乘不要見諦,根性利故,地前長時以練磨故,不同二乘。
疏:「常恒軌則」等者。
此釋伏難。難云:法寶有四,何偏敬理?疏有三釋:第一意云,法雖軌持,若常軌則唯真如故,故偏說之。有云:常恒軌則通釋於四。自問答云:教、行、果三何得名常?
答云:經者常義,故名為常。
詳曰:雖有斯理,乖疏本旨,故不取也。餘釋如疏。
疏:「師資相因」者。
有傳釋云:若據修行次第說者,僧初,法中,佛後;由僧修行方得佛故。
詳曰:雖有其理,無教說也,未為指南。
疏:「無畏、無流證教法」等者。
此明法寶,謂四無畏絕四暴流。法總有四謂:教、理、行、果。餘文易悟。
疏:「麟角諸部不同」等者。
且薩婆多麟角三根、菩薩二根,皆法寶攝。故《婆沙論》一百三云:法證淨者,謂獨覺身中三無漏根,學、無學法;菩薩身中二無漏根,諸有學法,及苦、集、滅三諦緣彼無漏信,名法證淨。《俱舍》二十五大意亦同。釋夫言僧者,和合為義,四人已上和合名僧。麟角、菩薩三千世界各獨出世,故不名僧;非正覺故,復不名佛,故在法收。
問:何故不許菩薩同出,復云何有二無漏根?
答:但據後身坐菩提樹而說,三十四念得成菩提。三十三心前是二根攝,不障已前有多菩薩,亦不說彼有無漏根。
問:上天聖等不成僧眾,何寶攝耶?
答:古有二釋:一云法寶所攝;二云僧寶收。雖無事和、理和僧攝。
詳曰:初釋雖通,然論無簡,今依後釋。
問:天聖據理許在僧收麟角,菩薩何不亦爾?
答:天有多聖,理合名僧。彼既不然,何得相例?
疏:「由如來性調善」者。
二障習亡,如巧練金極調善故。由識機性,故於所調有善方便;應病授藥,故於能調亦善方便。利物無倦,名具大悲。
疏:「為生大智大悲」者。
斯有二義:一安惠等,生自悲、智;二生所化悲、智二也。他由論故,悲、智得起,生自可悉。
疏:「邪定等三」者。
按《瑜伽論》等第一百云:五無間業及斷善根,名邪定聚;學、無學法,名正定聚;非學、非無學,名不定聚。《大般若》說與此有異,如《法花攝釋》會。有云:十信第六,名正定聚;造五無間業,名邪定聚。未至十信第六心者,不造逆業者,名不定聚;又望大乘十信第七,名正定聚;若作大乘五無間業,名邪定聚;不定可知。
詳曰:與《瑜伽論》而有違也,復無文據,理稍難依。
疏:「如《佛地》等說」者。
按《顯揚》云:恭敬聽法,現在利益及安樂故。又作四句:一、利益非安樂,謂現順理精苦修道;二、安樂非利益,謂現違法受五欲樂;三、亦利益亦安樂,謂現以道而受於樂;四、非利益亦非安樂,謂除前相。又按《佛地論》亦有四句,現益名「義」,當益名「利」;世間名「義」,出世名「利」;離惡名「義」,攝善名「利」;福德名「義」,智惠名「利」。
詳曰:疏指《佛地》、《顯揚》等論,意明諸教說利樂處,非唯證彼利樂一體。
疏:「利謂十利」者。
具如《瑜伽》三十五、六,不可全引,但取大意略言也。十種如次,合為五對:一、所利差別對;二、利體不同對;三、利時現未對;四、此世他世對;五、真妄分別對。論中初對二義合釋,學者難悟,今別辨之,餘依論次。一、純自利利他者,謂專為己或但利他,事不兩兼,故名純也。就純自中有斷有修;若違越,不順菩薩儀則,謂為己樂求財受用,或為生天持戒精進修習定惠,或為利養恭敬供諸佛等,此等自利菩薩應斷。若不越隨順菩薩儀則,所有自利與上相違,菩薩應修。純利他者亦斷、修二,謂以邪見修行施等,無因果見毀犯尸羅遠離正行,為他說法此等應斷。若諸菩薩已超下地,由悲願力捨諸靜慮,隨其所樂還生欲界。又自事已辨,遍於十方無量眾生能作無量大利益事,此純利他菩薩應修。二、共自利利他者,為自逮物為物及自,行能兼齊故稱共也。於中亦二:一、自利共他,若諸菩薩或悲為首,或為迴向無上菩提,於一切時修施忍等,當知是名自利共他。釋智以施等能得菩薩,悲兼濟物,故名自利而共他也。二、他利共自者,又除如前所說諸相,其餘一切所有利他。釋除純利他應斷之者,彼由邪見無二利故。或除純利他中所應修者,無自利故。三、利益種類自利利他者,謂於一法而自行之,令他亦行。自他一種行一法故,自他行同,名為種類。或此利益有五類故,故名種類,種類言顯非一相似。其五類者:一、無罪相,若諸菩薩所有自能少多攝善,增長善法,令他亦爾。釋由攝長善離諸過患,故名為無罪。無罪即相,相謂相狀、體相,下皆准知。二、攝受相,若諸菩薩能引自他無染污樂,或眾具樂,或住定樂。三、此世相;四、他世相,若諸菩薩自利利他,或有此世能為利益,非於他世;或有他世能為利益,非於此世;或此他世俱為利益;或此他世俱非利益。五、寂滅相,若諸菩薩所有菩提,及得菩提世、出世間菩提分法,是名菩薩利益種類自利利他。四、安樂種類自利利他者,與前第三名相似也。利益、安樂兩名有異,種類之言,義意同也。此有五種,即疏所明五樂是也,故不引之。五、因攝六果攝自利利他者,因果相順論一處明,於因果中皆有自利利他行也。有三因果:一、異熟因果;二、福因果;三、智因果。異熟果者,謂略有八:一、壽量具足,謂長壽久住;二、形色具足,謂形色端嚴;三、族姓具足,謂生貴家;四、自在具足,謂大財、位、明、屬;五、信言具足,謂言無虛妄;六、大勢具足,謂大名過人;七、人性具足,具丈夫分,成就男根;八、大力具足,謂少疾,有堪能。異熟因者,不傷害物是長壽因;惠施光明、鮮淨衣物是端嚴因;捨離憍慢是族姓因;乞匃隨施是自在因;所言誠諦是信言因、供三寶等,是大勢因;樂男厭女,人姓具足因;助諸眾生如法事業、施他飲食,是大力因。福智因果論一處明,聚雜難知,今者別釋。所言福者,謂前三度、勤定一分、四無量等。言福因者,總有三種:一者,於福能得、能住、能增長欲,釋一於未得能得樂欲;二於已得能住樂欲;三於已住欲常令增長。二者,於福善能隨順無違背緣;三者,於福先已串習。言福果者,謂諸菩薩依止福故,雖復長時流轉生死,不為極苦之所損惱。又能起作種種無量善巧事業,乃至究竟當證無上正等菩提。所言智者,即惠度全、勤定一分及十力等。智因果者,同前福也。於彼文中唯去「福」字,置於「智」字,即智因果。七、此世自利利他者,文有二種:一、現自利,謂諸菩薩以如正理、工巧、業處、積集財物,即於是財知量受用,又先所造可愛樂業異熟,於現法中受用彼果。二、現利他,如諸菩薩現法自利,如是菩薩所他有情,由此獲得現法利益。八、他世自利利他者,若於欲界能獲他世財寶具足、自體具足;色、無色界獲他世等亦復如是。九、畢竟自利利他者,若諸煩惱一切永斷八支聖道,若此為依,獲得一切世間善法。由三因緣應知畢竟:一、由自性究竟菩提故;二、由不退八支聖道,無有退故;三、由受用果無盡,故名為畢竟。十不畢竟自利利他者,謂於欲界財寶具足、自體具足,若因、若果世間清淨。若因、若果由三因緣知不畢竟:一、由自性一切有為故;二者、由退善有漏法,由有退故;三、由受果有終盡,故名不畢竟。
疏:「一因樂」等者。
五樂之義具如本論,今對一一略辨名體。為因生樂之因,故名為因樂,體即四法,如疏所列。言「樂相應」者,即順樂受觸等心法;言「所發業」者,謂於樂果而起於業,名樂所發,由此善業得可愛果,名為因樂;或樂相應思,名所發業,所發業能感當樂果,名為因樂。
詳曰:前正後非,非樂相應思皆能招樂果。故《瑜伽》云:若諸所有現法、當來可愛果業名為因樂;意云:隨得現、未愛果之業,名為因樂。《疏》取斯意云「所發業」。
疏:「二、受樂」等者。
受即是樂,喜、樂、捨三而為其體,三種皆有調暢義,故總名為樂。不爾,云何言「通三界」?云「非唯受中樂」者,非五受中唯一樂受名受樂也。云「是樂自性」者,體是受數,簡異前後因樂等也。
疏:「苦對治樂」等者。
諸苦息滅位有樂覺生,對治之樂名對治樂。體性四釋:一云漪樂為體;二云以能息苦,衣、食等物而為其性;三云以喜、樂受而為自性,與前受樂義分二也。若順樂受根、境所生,名為受樂;若苦息時身、心適悅,名對治樂。四云苦息之時有惠能覺,即此能覺惠為體也。
詳曰:前三難據體若漪樂,散心、散地豈無此樂?衣等為體,與彼因樂而何別耶?若喜、樂者,豈苦息時總生喜、樂無捨受耶?捨受若有,何非其體而不取耶?又《瑜伽》云:此中受樂,樂自性故,說名為樂。苦對治樂,息眾苦故說名為樂,非自性故。若體喜樂,云何論言非自性耶?第四義通。
疏:「受斷樂」等者。
受等不行名為受斷樂,即滅定。受斷之樂,依主立名,體即滅定。
問:《瑜伽論》云,住滅定時,此勝義苦暫時寂靜,故名為樂。當入定時唯滅無漏心、心所法,豈無漏法名勝義苦?
答:非非想地捨受等法,名勝義苦。由入滅定遠加行時而能滅彼,據遠加行所滅之苦也。
疏:「無惱害」等者。
煩惱等類名為惱害。出家等四離此惱,故名之為樂,無惱即樂。出離樂者,信、戒為體,或離迫迮,身心適悅,喜、樂為體。遠離樂者,初禪喜樂,或總五支以為其體。寂靜樂者,第二禪上,隨以四支、五支為體;或唯喜、樂隨應為體。
詳曰:論既不云樂自性故名之為樂,故知不必喜、樂為體。如次信、戒總以禪支為體無失。覺法樂者,根本、後得二智為體。更有多釋,廣辨如餘。四樂如次:離家迫迮,遠欲不善,由無尋、伺麁動之法,煩惱、所知如實等覺,故立四名。《疏》配後二,名為涅槃及菩提者,不依《瑜伽》取《婆沙》意,不爾違論。
問:前三云何名無惱害?
答:《瑜伽論》云:諸餘所有無惱害樂,於最後樂能隨順故,是彼分故,能引彼故,當知亦名無惱害樂。
疏:「要具四緣方應造論」者。
按彼論云,要具四德方可造論:一、於昔諸師應離憍慢,無如是心:「古昔諸師尚能造論,況我今者當不造耶?」二、於有情類當起大悲,作如是觀:「若不造論,無量有情於諸善法定當退失。」有餘情類墮生老病死,是諸有情因,我造論。若能解了乃至一句善說妙義:「如是!如是!當奉行!」者,彼於長夜必獲大義利益安樂。三、於同法者深生敬愛,作如是觀:「若不造論,為欲利他,諸同法者於利他事定當退失。」四、不欲彰己有勝伎,能無如是心:「當令世間咸謂於我聰叡明哲,能造論者、開闡義者,深生淨信,因此多獲利養恭敬。」但為自他善根增長,以無染心乃可造論。
疏:「明本論主造論之意」等者。
有義:安惠等說生正解者,謂生唯識真、俗二智;次火辨言,如實知者為生真智;後護法云,得如實解為生俗智。
詳曰:據相顯言少有其理。若以實論,三文皆通真、俗二智,故第三云: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豈深妙理唯是識相,非識真理?又知識相名如實智,亦何爽理?故皆通二智。
疏:「作論名造」者。
問:唯識之義經中先明,論何言造?
答:《三十頌》教經中先無,據此名造。
疏:「此上即是發端」等者。
略為四釋:一云,「上」字誤也,應為「者」字。二云,「此上」等言皆是發端,意雖明此,兼言上也。三云,「今造」等言皆標舉等,在「此」字上,故言「此上」。四云,「今造此論」一句之言是是發端等,由前別明今造等訖故,總指云「此上」,即是發端等也。然四釋中初解省過,思之可悉。有云:「今造此論」四字之上,一一皆具發端等四。又發端等,一一別配「今造此論」。
詳曰:若自釋論理猶差別可,若辨《疏》意,全乖本旨,細尋可知。
疏:「今說為生」等者。
問:人我不遍,所以見除,生言既寬,何乃今取?如名眾生濫無情故。
答:世界有計無情為我,生攝無情無大寬失。如計色我,髮爪等類,亦在所執,此豈非計無情為我?
問:我通諸趣,何不許言?
答:法亦名我,若言我空而濫於法,故亦除也。
問:眾生執有,以空為門,破病顯理;眾生執空,應有為門,遣執明理。
答:若破空病,說有能除;若論顯理,要資空觀。
問:有觀有相,即不顯理,空相不遣,豈得理耶?
答:由空為門遣能、所取,方泯二相而能證理。從所由門名空顯理,理亦無失。有云:若也執空,亦說為有;從多執有,此說為空。
詳曰:難意令有以顯於理,答言對空亦說於有,豈可有觀能顯於理耶?若言不說有顯理者,即答前難有不盡失。
疏:「前四通取斷二障」者。
問:生死沈沒皆由煩惱,何關智障墮三界等?
答:生死有二,由所知障墮於變易,變易即是化生所收,亦三界攝。又所知障非親滅生,為煩惱依,言難越等並無失矣。
疏:「即根本沈下名之為重」者。
釋第五解為重之義。有義:對業果故,貪等自性能引業果,眾苦本故,故名為重。
疏:「何故障理但說二空?」等者。
舉初障理難,後重障不應兼餘。
疏:「重唯二執」等者。
舉後斷重貪等亦除,難前障理不唯我、法。
疏:「此依見道至我見亦爾」者。
如《樞要》說。有義:而言證空障隨斷者,依斷種說,故第四地身見但伏,害伴等障後地猶有。
問:我執可然,法執種斷,如何餘障猶得現起?
答:但斷少分,所以餘障猶得現行。《花嚴經》說,第七地中菩提分觀方最勝故。
詳曰:依斷種言不踰本疏見道等也,豈見道等種不盡耶?又言:四地斷第六識法執少分,理恐有乖。按彼《佛地》、唯識等論,皆云四地便永斷滅,准此等文,豈唯少分?《花嚴》但言七地中勝,不言其執七地方盡,何得為證?以第四地初學二乘,五、六兩位猶效於彼。第七超彼名勝,何失?更思。
疏:「又總解」等者。
不須別說我之與法。二合釋之,前解不爾,尋之可悉。
疏:「無有少障不依執生」者。
問:豈不許有獨行貪等?
答:雖有獨行,亦遠由執起,如害伴等名依執生,故無妨矣。
疏:「總四句,答第二問」者。
詳曰:初之二句答我、法執為障所由,後之二句釋斷亦兼貪等所以,理亦無失。
疏:「問煩惱障至莖葉亦盡」者。
問:此問何師?復何師?
答:問答俱通安惠等師。
問:若是護法,護法智障數同煩惱,執障復別,何言但執殊無品類?意識亦有障非執者,何故答中但以五識愛、恚等法為等流耶?
答:所知障數雖同煩惱,名品不殊云無品類,答中既云五識等中,等意識也。
問:若安惠者,問即無違,答亦有過,以所知障障、執無差,何得根葉本末有別?
答:雖障即執,然約諸識執有淺深,義分本末亦無有失,具如《樞要》。有義:執障相望得有兩句:一、但障皆執;二、有執非障,謂善、無覆無記心等。復云執、障無有寬狹,諸障自性皆名執故。諸是執者,皆名障故。應知安惠但有漏法,唯除第七,一切皆說名所知障,皆名執故。
詳曰:初義全非,後義有濫。初義何過?
答:所知障者,覆所知境無顛倒性令不顯現,名所知障,豈可是執不覆理耶?後義濫者,言障皆執,但有漏法皆名執故,斯言有濫。《佛地論》云:障所發業及所得果亦名為障,此之果、業豈皆執耶?由斯總對所知障性及於業、果而為二句:一、但執皆障,謂障自性及業、果中,心、心法者有二分故;二、但障非執,即業及果非心、心所者,無二分故。
疏:「修禪定時受為勝障」者。
此通熏、修二義。若不熏修殊勝定故,勝定之障。若受勝能障修於定,勝即是障。後解為正。
疏:「一切煩惱皆能續生」等者。
界界全惑各續自界。按《瑜伽》云,當言全界,非不全界。何以故?若未離欲,於自生處方得受生,非離欲故。未離欲者,諸煩惱品所有麁重隨轉自身,亦能為彼異身生因。由是因緣,當知一切煩惱皆能續生。釋若現起潤則非一切,若據成就助業受生,故言全界。舉離欲盡即不受生,返顯未離即一切惑皆續生也。或據起現名為全界,故彼論云:將受生時於自體上貪愛現行,於男於女愛、恚互行,又疑男女今為與我共行事不,又我見慢等法亦現行,由此當知一切煩惱皆續生,故知據現名為全界。二解任取。
疏:「乃至有頂諸惑暫斷」等者。
得於初禪上至有頂,名至有頂。由得彼定能伏諸惑,名惑暫斷,伏有頂下諸地惑也,非有頂惑亦能伏之,無欣上故。
疏:「彼分涅槃」者。
略為二釋:一而伏煩惱所顯之理,是真涅槃之少分故,故名彼分。二云,即四禪等所有淨定,由伏煩惱有寂靜義名為涅槃,以是有為,故名彼分。分者,相似流類之義;據無惑邊有寂靜義,與真涅槃稍相似故,故名彼分。故《瑜伽論》第十二云:四靜慮者或復名為彼分涅槃,由諸煩惱一分斷故,非決定故,名彼分涅槃。後解為本,前雖無文,理可通也。
疏:「住此二中,非為不住」者。
有無餘依名之為二,樂住二中云非不住。致此言者,明無住處名真解脫。彼既樂住,故非真解脫。
疏:「所知之障」者。
問:此障之體亦是所知,何非持業?
答:漏、無漏法皆是所知。若持業者,豈無漏法亦名障耶?由有此過,故從依主,非持業。
論:「得二勝果」者。
此對等覺、二乘解脫,何得名勝?廣如《義燈》。有義:解等覺妨相傳三釋:一云,一剎那間正體、後得與佛平等名為等覺,依長時言對彼名勝;二云,真智平等,後智劣佛;三云,真俗二智俱未究竟,不名平等;無間、解脫同斷一障,故說等言。習氣未盡,雜染未捨,鏡智未生,事智未起,未遍緣俗,知真未圓,故實非等。
詳曰:雖有三解,疑猶未遣。且金剛位是無間道,何有長時對之云勝?設云此位有多剎那佛平等者,是何剎那?彼俱無間,未可於中分成勝劣。若勝形前,前非等覺,何過須釋?若形二智名勝等者,障猶未盡,復未圓證,以何名「等」?若對斷障同名為「等」,理即有失,而文未見。由斯三釋皆未敢依,未見所據,而無所據。今助一釋,佛所得法而皆得之菩薩稱等,所得自在離障圓極,故佛云勝。故《大般若》五十五云:「云何當知已圓滿?第十法雲地菩薩與諸如來應言無異。善現!是菩薩已圓滿六波羅蜜多、八定、三十七道、三三昧、五眼、六通、佛十力、四無畏、無礙、無量、十八不共、一切智、道相智、一切相智、一切佛法故。若復永斷一切煩惱習氣相續便住佛地,是故當知與諸如來應言無異。」
釋曰:現正等覺是一切智;極善通達是道相智;現等別覺是一切相智。又四百七十七云:「若無間道行一切法未離闇障,未到彼岸,未得自在,未得果時,名為菩薩;若解脫道行於一切法已離闇障,已到彼岸,已得自在,已得果已時,乃名為異,由位有異法非無別。」准于此文,無異之言等之別名,障未離等顯佛為勝,據斯所憑於理通矣。
問:勝劣差等義焉在?
答:約所得德名數無差,等言德數,不據用齊一同圓極方名等也。故《智度論》云:如月十四、十五日雖同是月,小不令海潮,得潮有異;而佛、菩薩亦復如是,又如向、果勝、劣性差聖名同也。如言燒衣一分亦轉,據斯相形等、勝無咎。
疏:「令達二空」等者。
我、法無體名之為空,非二空性。
疏:「若大乘中至互顯」者。
但舉小乘名謬我、法,影取空見名謬唯識。大乘空見知我、法無,非謬我、法,撥識理無故得言謬,非全不解,不得名迷,但影顯也,而無互義,互言相從。
疏:「薩婆多量」等者。
問:量有何過?
答:有云:宗言實有心、心法喻,大乘忿等是假非實,喻有一分所立不成。大乘瓶等是境非實,因有不定。若宗法言決定非無,故無過也。
詳曰:宗云:非無因亦決定相違過也。量云:汝離心之境定非是有;除心心所內境、無為、不相應等,是所知故;如龜毛等。
疏:「清辨量」等者。
問:量有何過?
答:因有不定過,為如外境是所知故,證識是無;為如內境是所知故,證識為有。
疏:「依遠行等教」者。
按《瑜伽論》五十七云:依何根處說遠行等?
答:「依意根處,由於前際無始時故,遍緣一切所知境故,名為遠行。諸心相續一一轉故,無主宰故,名為獨行。無色、無見,亦無對故,名為無身。依止色故,名寢於窟。」《疏》所釋者,依無性解也。
疏:「依五根所行境」等者。
無性《攝論》第四釋此經云:謂此五根所行境界,唯是意識一一各別能領受義。既云「意識一一別受」,明無餘識。
問:《楞伽》、《涅槃》皆明一識,此師所立乃扶彼經,云何論主判為邪執?
答:有義:《楞伽》意說,七依八種而方得生,故言第八起諸識浪,非說第八轉作餘七。《涅槃經》意,以彼六識識、性是同,故立一識,依根分六,非六體一,名為一識。如彼經云:如一色性,隨五根緣得五塵名;豈言一色體即一耶?五境雖別,變礙義同,同一蘊攝,故說名一色。識亦應爾,了別性同一蘊攝故,故名一識。故《涅槃經》第十四云:眼識性異,乃至意識性異,是故無常。若但一體云何言異?故如前會。不爾,前後豈自柕楯。又《涅槃經》三十九云:譬如一火因木、草等,名木等火;意識亦爾,因眼根等,名眼等識者,此顯六識同意處,故總名意識。餘文准會,其理可悉。
疏:「第四經部等計」者。
問:意明無所,明三所等豈扶本意?
答:全無分無,總名為無。不爾,分無四計何攝?故《疏》總言亦無失矣。故《大毘婆沙論》一百四十二云:尊者覺天作如是說,諸有為法有二自性:一者大種;二者謂心。離大種外無所造色,離心無所,諸色皆是大種差別,非色皆是心之差別。若經部師自有二釋:一、譬喻師唯心無所,同覺天計;二、有心所四釋不同。故《順正理論》第十一云: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所中多興諍論,或唯說三大地法,或唯說四,或說有十,或說十四。
解云:如次說受、想、思,說四加觸,說十即是十大地法,十四加貪及嗔、癡、慢。
論:「故作斯論」者。
此之結文前之二師,亦合有之。上言「今造此論」一句,後之二師理亦合有,不可繁重故互影顯。
疏:「第二科是三分」者。
有云:相、見、自證名為三分。
詳曰:不然,三分本是陳那立故。又亦應言四分、二分成立唯識,護法、難陀釋此論故。又復,如何以三分成?《三十頌》中三各攝幾?全無行相,成焉有矣?
疏:「准《瑜伽》、《攝論》」等者。
瑜伽者,相應之義,境、行、果三並相應故,即所詮也,論從所詮,名《瑜伽論》。《攝論》正宗明十殊勝,十殊勝者,前八是因,後二為果。就前八中,初二是境;次六是智,智即行也。斯之二論,正宗所明唯境、行、果。唯識准彼,亦境、行、果為正所宗。
疏:「心與境冥」等者。
歎聖心智親證於境,離其妄執,曰「與境冥」。體妙殊勝,功能莫方,得斯勝德,名為「神會」。有云:如次配後、本智。又云:本智緣如,名「心境冥」;世第一法名之為「智」;見道名「神」。
詳曰:雖為穿鑿全無所據,有何所以,後得、本智別名心智;本智之境而名神耶?如何有漏與無漏見而有會義?
疏:「以八轉聲釋世間」等者。
按彼經四百九十八云:「是六波羅密何因緣故,名為世間及出世間?」「舍利子!世間者,謂六波羅密是世間故,乃至依世間故名為世間。舍利子!出世間者,謂此六波羅密是出世間故,拔出世間故;由世間出故,為世間出故;從世間出故,世間之出故;依世間出故,名出世間。」
詳曰:准此經文,《疏》所引云「是世間出、名世間」者,出字賸也,題卷亦誤。
疏:「後後遂有相見」等者。
問:相、見二分發乎無始,云何後後方遂有耶?
答:約更增說,如《法華》言「來入此宅」。又縱無始際,相、見亦因熏習,熏習後起,熏習相、見起非一,故言後後。
疏:「若安惠解至別無依總無等」者。
有義:聖教我、法所執既無,如何聖教亦無依無?故應別解。彼宗世間所說我、法,及一分聖教菩薩、二乘所變現者,此無依無,由有漏心皆名執故。若諸菩薩無漏心現及佛現者,皆強施設。義依於體,不違正理。
問:若爾二分皆是所執,彼無二分依何假說?
答:安惠解云:說依二分且依世間、一分聖教;若無漏心佛所現者,此等皆依自證假說。又此亦得依識所變,自證分中分別說有能所變故。若依此釋說所變,言未皆說名相、見二分。
詳曰:除佛以外,餘無漏心相傳二釋:一云有執,有二分故;一云無執,無漏二分非虛妄故。第八《論》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執故。」已簡無漏,或無漏心皆無相、見。《疏》中且依第一義說,二分既執,諸佛便無,所以我、法不依佛立。依餘聖者有漏心說,名無依無,據斯一義理亦何失?具如《義燈》。
疏:「此所變之能變有三種」者。
論言此者,此其所變。所變體者,即見、相分。有義:此有二義,一云:此者,此能變識;二云:此者,此我、法二,此我、法二所依見、相能變之識有三種故。
詳曰:本釋為正,何所以者?夫言此者,指陳之義。前言「我、法依識所變」,既云「所變」,必有能變,故異前言「此能變三」,明知此言屬於所變。若此能變文勢疎斷,又此我、法亦為不可。為言:我、法即是所變,非是見、相,見、相復非我、法所依。既有斯濫,故從本疏。
疏:「三法轉相依」者。
我、法依相、見,相、見依識體。
問:何故頌言「我、法」名彼見、相為此?
答:對自證分近、遠,別故立彼、此言,三法轉依遠、近別故。
疏:「思量即識,准前釋」者。
異熟兩釋但准持業,何以故?既云「思量」,明非是種,種位無有思量義故,故《疏》但言思量,即識准於前釋。
疏:「然濫第七」者。
問:何故不言濫第八耶?
答:第八通緣三種境故,無濫不言。
若爾,第六遍緣諸境,應不得名了別境識。
答:以根對境得名了別。
問:根、境相對七、八應然。
詳曰:准此等妨言濫,七、八亦應好也。《疏》據顯相,且言濫七。
疏:「依第二三至相無別」者。
問:何故不辨初勝義耶?
答:初據勝義諦而有兩釋,一云:初體即第二俗,第二俗中可言八別,故除初真。二云:初真體雖即第二俗,俗劣真勝,故初真中亦無八別。今依初釋,故除初真。如下第七,《疏》自兩解。
疏:「亦非體類別有九識」者。
此解意云,非是體別,類別合有九識。
疏:「濫隣近」者。
問:全取他名可云隣近,今言異熟、思量、了別,自他俱說,何成隣近?
答:隣近釋者,取俱時法以立自名。若無及言,恐言異熟由與思量、了別俱時。異熟名為思量、了別,亦無失矣。六釋差別具如《法苑》決擇明之。
疏:「合作二文科」者。
初略釋頌所有論文分為二段:一、別解三句,合為一段;二、總解二句,合為一段。有兩種合,故名合作二文科也。
疏:「總作三文科」者。
初略釋頌一段,論文總為三段,名總三文。
疏:「前是共相」等者。
軌名為前,餘前後等皆准此知。又前四對不約次第以配軌持,取義配也。有義:「軌」唯有法,「持」亦通無;此一盡理,許「無」義宗能生解者,約無本質,非無影像能生心也。故下論云: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詳曰:若從其勝軌在有法,據但生解,「無」亦名軌。故《瑜伽論》五十二中,以五種理成緣「無」識;識既緣「無」,豈非「無」法生物解耶?若生物解,何不名「軌」?若爾,云何緣用必實?
答:據生識體緣必有體。若行解起因「無」亦生,如立「我無」,豈不生彼「我無」行解?故亦無違。《疏》等之意如《燈》具釋。
疏:「十三住」等者。
問:如佛法說祠授等者,何亦不名「我種種相」?
答:有兩釋,一云:且據得聖及修行者,不說餘類。二云:祠授等名雖我別號,然非通稱,所以不取。若取一一所有別名,其數巨億。前解為正。
疏:「二向不定」者。
略為二釋,一云:唯第二向,超越、次第有差別故。若次第者,斷欲修惑前之五品所起四道,及第六品加行、無間,總名為向。若超越者,始從一坐順決擇分見十五心,名之為向。二云:前二種向名二不定,非唯第二。第二如前。第一向者,前十五心有斷修惑,有不斷者,先伏、不伏有差別故。
詳曰:若據修惑斷、不斷別,第二可通;若理教明行相殊別,前解為勝。
問:第三、四向亦有不定,何唯言二?
答:據論所舉,略不言餘。
疏:「崇聚生因」等者。
崇聚即是積聚異名,是蘊義也。《俱舍》頌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界義。」
釋曰:一切諸色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餘蘊亦爾,謂能生長心、心所法,故名為處,是能生長彼作用義。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如是一身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此中種族是生本義。如是眼等誰之生本?謂同類因。
疏:「餘三善巧」者。
所等有七;《疏》但列四,後三不出,故言餘三。
疏:「或四善巧」者。
論舉三種等言、等四,成七善巧,如《燈》列也。
問:善巧何義?
答:善巧是智,蘊等是境;智緣蘊等,名蘊善巧;蘊等從智,亦名善巧。
問:按《大菩薩藏經》第八及十,說十善巧:一、依趣善巧,即是四依,謂依義等;二、資糧,謂福、智二;三、念住,謂四念住;四、四正勝,謂四正勤;五、五道分,謂信等五根;六、覺分,謂七覺支;七、道分,謂八聖道;八、趣作一道,所謂菩薩證大菩提等;九、緣起,謂十二緣;十、一切法,謂為、無為。與《疏》所列十,何不同?
答:《中邊》為治十我見故,經為菩薩修波羅密多,各據一意,立十不同。
疏:「故以了別釋識之義」者。
有疏本云:釋識之用故。有解云:若護法師:見分名用,體依他故。若安惠師:見分無體,故自體上有了別用,依他性收。
詳曰:用字錯也,應從義言,即護法師:識自體分亦名了別,不須約見顯識了別。
疏:「彼五種類非定俱行」者。
除遍行外,餘之心所並種類也,即貪信等而不俱行。有云:如彼第八遍行起時,餘識遍行未必起故。
詳曰:不然。若以餘識遍行不起故,但言心,亦可餘識不常時行,八遍恒起但言心所,故知不可。
疏:「識俱有」者。
性與識俱而復是有。
疏:「論唯二,依他性」者。
《攝論》第四,如下引之。
疏:「不爾,如何名他心智」者。
若也不許除緣如智,餘皆有相,即他心智而不得成。
疏:「後得智等不外取」者。
釋所以也。既不外取,若不變相,如何可說名知他心?若言外取不變相者,應親得彼,何名唯識?
疏:「如大造色」者。
如能、所造雖各別種,然由能造、所造方起得能造名,要由其心境方生故,故言唯識。
問:心所亦由心王方起,應名識變。
答:但見、相二由識而生,復是識上能所緣用故。說別種者,是同種類,復是識用親所取故,心所不然。又亦自別起見、相故,何得相例?
疏:「似依他有二分體無」者。
似彼依他有體之法,自體是無。
疏:「如自證分相貌亦有」者。
舉所似也,如者似也,似他自證相貌現也。
疏:「無明支通三性」者。
夫無明俱必有其執,三性心內既有無明,明知三性必皆有執。
問:若護法宗,如何會彼?
答:未見護法會彼之文。取護法宗相傳多釋,一云:據第七識相應無明,遍前六識三性位,故名通三性。二云:隨有宗說,彼約分位以辨緣生,無明支位所有五蘊皆名無明,故通三性。三云:法執為無明地,以此為緣名通三性。
詳曰:三解俱非。第一非者,第七無明豈無明支?發總別業方名支故。第二非者,有宗但說無明位,蘊總名無明;不說彼位五蘊善俱,若善等俱即行支故。第三非者,不障法執得名無明,執等正起如何得與善等心並云通三性?今為一釋,據第七識無明而說,何名為支?
答:由第七識無明力故,餘六識等方起無明能發於業,雖非支體為支,遠緣假名為支。據此義,邊名通三性,餘人不簡故不同也。
疏:「二執遍」等者。
二執俱依相、見二分,名之為遍。
問:何故自證但法執依?
答:實為二依,為法依顯,有軌持故,故偏言之。主宰義隱,隱我不說。
疏:「非有似有」者。
不同真如是真實有,名為非有。從緣生故,非體全無,名為似有。
疏:「我名能見」等者。
准彼宗計,眼等諸根名見、覺等,我能領知,覺彼根等見、覺等事,即據根本說我能見,計思為我,其義可知。有義:由於能取施設彼二,故說依見立我、法名;理實但依相分施說,親所遍計唯相分故。又解言:依二分通能、所計,見能施設;相所施設處,此解應合唯識玄宗,由能遍計及所遍計,方可施設所執性故。《疏》中總說,不分別也。
詳曰:若無計我為能緣者,可如所斷;若計能緣,何不依見?見是能緣似所執故,由此故言「似我、法」也。又今正辨施設我、法處,不釋能所遍計之義,不可說言據能、所計言見相也,設約遍計世間我、法,可如所釋。聖教我、法其義如何?豈聖我、法亦唯遍計?況論明言:依斯二分施說我、法,若唯依相執我能緣。相分與我無不相似,有何所以依相施設?故《疏》所斷理甚明矣。
疏:「《攝論》說唯二義」者。
按無性論第四本論云:「云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識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故;三、由種種行相生起,唯識者是無義故。」所說「唯」言,專為遣義。由二性者,謂見及相,於一識中二分俱轉,不即不離。由種種者,二分各有種種行相俱時而起。廣如彼論。
疏:「執說我、法」者。
「執」唯世間;「說」即聖教。
疏:「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者。
此釋難陀不依見分立我、法意。見分所變似能取相,不異相分,故我、法二但依相立。與護法等義不同者,隨作者意,不可齊責。
疏:「如敘本有至此中破之」者。
此護月師不釋天親《三十唯識》,為共護法同時而出,義有乖舛,故敘破之。
疏:「如世說火口不被燒」者。
問:名詮於火,名若得火,名令被燒,何難燒口?
答:名依於聲,聲發於口,聲、名二法皆非可燒,故難所發令燒於口。
疏:「此所變」者。
至但說似情者,問:前明護法,以有似無,以內似外,今說似情,情豈是外,及無體耶?
答:實但似情及似於內。言似外等,約彼執情所執相說,所執之相是所遍計,體是無故。故《疏》前後望義說別,亦不相違。有義論言:似二分者而有二釋,一云相似名似,如《疏》所辨;二云以非實故說為似也,非謂似言別有所似。後說為勝,聖教我、法亦此中說,不可說名似所執故。或通二釋攝義方終。
疏:「不許末那有法執」者。
問:何所以耶?
答:論說第七、四惑相應謂我見等,不言法故。
問:何故餘識許有法執?
答:論言三界虛妄分別,法執若無,何成虛妄?若爾,七無應非虛妄。
答:我、法皆妄,第七有我故亦虛妄,論如下引。
疏:「八識生至六七似我」者。
理實七識而似於法,舉總數也。我據能執但言六、七。
疏:「又解至識自體」者。
問:後解意何?
答:若不有此依他二似,自證以何為親所緣?見、相無體不成緣故。
若爾,後解乃為其勝,何斷難知?
答:若以堅執方無體者,護法何別?護法豈許所執二分是依他耶?又自證變依他性者名為相、見,依此堅執為我法者,名似我、法復有何失?若許爾者,不殊護法,由此難知。
若爾,前解即自證分無親緣失。
答:有體為緣是護法義,安惠許假得成緣故,故前解勝。又准安惠實法生假,如自證分生於相、見,假法生實,如自證分從自種生,種子皆是第八相故。有義:安惠能計、所計皆自證分,謂依他起,依此堅執方名二分,由此我、法依自證立。說依二分立我法者,是隨執心生所計著說,由此安惠亦得說有無依於有,有體強說二種假也。
詳曰:此與本疏第二釋者名別意同,觀此德意,取此為勝。今取《疏》斷,所以然者,疏主躬參譯司親奉指誨,豈諸末學同年語哉!亦猶三傳演經,餘二豈與丘明騁駕?
疏:「然護法至變似我法」者。
問:五、八如何云似我法?
答:有見、相分似六、七識我法相、見,非起二執名似我法,具如《義燈》。
疏:「安惠至皆有執」者。
問:安惠宗計,隨其所緣能取、所取執實有者,方是相、見,非一切心皆緣二取,云何識皆有二分耶?
答:有義隨所計度境未必俱,總說諸心可為四句:有唯相非見,謂五、八識;有唯見非相,謂第七識;有二分俱有,謂第六識;有二分俱無,謂無漏識。然第六識未必皆俱,意云:諸識緣於見、相有差別也。
詳曰:今觀此釋,答問不盡,復非至當。元本不問緣境差別,答故非當;不說二分生之所由,斯為不盡。二分生由,正辨如《燈》。今又釋云:雖隨緣一,有漏識起必有能緣、所緣之相,闕一不可,故復識起二分俱生,非由所緣具見、相二,後二分起。
問:有漏皆執,豈有漏心自證分等皆非現量?
答:有義,義或可然。
若爾,《雜集》如何眼等說名現量?
答:安惠但合本釋,同部非即以彼為定量故。
詳曰:經亦明言五識現量,今言非者,豈非違教?正釋應云,望執輕重名現非量;五、八執微故名現量,亦如勝義、世俗善等。
疏:「三釋如前」者。
釋前我法分別文中,三師釋如是。
疏:「無安惠解」等者。
前明安惠義有兩釋,此據初義,思可知也。
論:「但隨妄情至故說為假」者。
具辨如《疏》。有義此二段文明世我、法,但隨妄情等,無體隨情假,內識所變等,以無依有假。
詳曰:世間、聖教皆明我、法,何故多文唯說世間我、法二耶?又准何理知但明彼世間我、法耶?縱亦明彼聖教我、法,違何文理?故《疏》正也,義周備故。
疏:「後解不依四勝義」者。
若依四勝,相分雖假,形於遍計,是初勝義。既一向判名為非實,故知但據殊勝說也。
疏:「依人二諦」者。
總指前判二師所明及引論等。勝人知故名為勝義;劣人所知名為世俗。
疏:「以上略明」等者。
此結我、法分別下文。此所結文本難陀義。護法兼明。護法不唯立二分故。故屬難陀。同許有體故兼明也。
疏:「心變似我、法同分攝」者。
問:心變似法,相隨蘊收,即蘊計我相應蘊攝。
答:即蘊計我,相實隨蘊;離蘊計我,既無本質相,隨能變心王、心所以判於蘊,即四蘊攝,《疏》言同分。且據離蘊所計之我,當情顯現遍常之相,名法同分;不說所變相分之體在法同分。又所變相無多差別,相分是假,故同分收,同分寬故。前解為勝。
論:「一」者。
執體周遍等者,問:何要周遍?
答:按《廣百論》第三,敘云:一類外道執我周遍於一切處,受苦、樂故。我無形質,亦無動作,不可隨身往來生死,故知內我遍於一切。
論:「二」者。
執我隨身不定等者,問:立意云何?
答:《廣百論》云,一類外道作如是言「我若周遍如虛空」者,不應隨身受諸苦樂;如空界無所往來,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性應如色等隨所依身形量不定,雖無形礙,而有所依轉變,隨身受諸苦樂。雖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渧油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
論:「三」者。
執我如一極微等者,意復云何?
答:《廣百論》云,一類外道復作是言:若我體性隨形量者,即應如身有分有變。又汝執我隨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遂水,是則此我如彼水、油,既變既易,或非常、非一,引此為喻而言:我體為常、為一,與理相違;是故我體住於身內,形量極細,如一極微不可分析,體常無變,動慮、動身,能作、能受。
疏:「如一瞿聲別目於牛」者。
一瞿聲中詮於九義,獸是一數,總括一切走獸之屬。若言於牛即總獸中之一,別也。《俱舍論》第五云:於九義中共立一瞿聲,故有頌言:方、獸、地、光、言、金剛、眼、天、水,於斯九種義,智者立瞿聲。
疏:「如伏犧」等者。
能伏犧牲,故名伏犧。有智者,伏犧帝主。
疏:「如汝虛空」者。
問:准數論師,空、唯量者轉變無常,常因不轉,豈非喻有能立不成?
答:傳三釋,一云:彼宗空有二種,謂常、無常。常非諦攝,以無為故,亦猶佛法無為不在蘊中攝,故論指常空而以為喻。二云:即此一量合破二宗,常遍之因別屬勝、數遍,唯數論常遍,俱對勝論師宗。三云:如因明法因、喻不極,更作比量而成立之;今此亦爾,先成空常,後將為喻。量云:汝所執虛空應非轉變無常;許遍故;如汝神我等。
疏:「常遍之因亦犯隨一」者。
汎爾常遍非自不許,今明我有,故自宗無成隨一也。今即因有所依不成,有法之我自不許有,常遍之因無所依故。
疏:「若大乘至違宗」者。
違有二義:一云自許有我,今復破之,故成違自。
問:破受苦樂,不破我體,何成違自?
答:破受苦樂,本為破我;不爾,破誰不受苦樂?二云:自聖教中不說有我,今者許有故,成違自。前解勝也。
疏:「許義同故」者。
「許」與「執」言,其義同也,是以論中但有「執」字。有云:解因明者共許,於彼他因喻上而置「執」言。
詳曰:全成虛搆,前解為正。
疏:「如同處不相離色」等者。
按《瑜伽論》六十五,有三種不相離色,一一處不相離者,謂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釋一即同也,能造、所造更互相望。大小量等互相涉入,不相障礙,處所無異,名為同處。無別極微二處而住,名不相離。且如一眼七物相望,互相涉入,同一處住,謂眼、身根、色、香、味、觸,能造地大七,各極微同一處也。
問:所造有六,能造何一?
答:有二釋,一云:雖一地大通能造六,故能造一。二云:有六;不爾,所造六云何別言能造一?據地頭同合而言也。如言一眼七極微成,而實一根有無量微;但言七者,據類談也。能造亦然,二相雜不相離者,釋如一眼根有多極微,一根微處,七物同住。以此七物對彼七物,雖非同處,然相和雜隣近而住,名之為和。七七各別名之為雜;無間隔故,名不相離。故《瑜伽論》第三云:和雜不相離者,則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能造、所造色處俱故。釋是前同處,不相離處所有極微,名此大種極微等也。三和合不相離者,又若有聚集,或麻豆等為諸膠蜜及沙糖等之所攝持。釋異大所造二聚和合,如多豆等,雖以蜜等之所攝持和合一聚,然不相涉入。復是異大所造異聚相望,故名和合。不相離者,無間隔也。略示大網,具如彼《鈔》。
疏:「有情共果至一切我處無別」者。
共果山等雖處無別,體非是我,然是所受,可一受時,餘不能受。我能作、受,豈得相例?
疏:「又以業果身為因」等者。
宗、喻同前;改前因云:業果及身與諸我合故,思可知也。
疏:「前說三計皆是計攝」者。
問:數論我思,思即行蘊,如何前三皆離蘊攝?
答:雖我是思,而不說思是行蘊故。
若爾,思在何蘊所收?
答:彼不立蘊,故非蘊攝。
此亦不然,如即蘊我,佛法談彼,非他宗中許在蘊也,思我應爾。
答:即蘊計者雖不言蘊,然指五蘊以為其我。而數論師自言:思我離心、心所別有自體,故《廣百論》第三云:數論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住。彼論破云:如是思我離心、心所別有體相,難可了知,故知思我,非即心所,是離蘊攝。
問:前言依見立我、法者,如數論師,豈不鉾楯?
答:言離蘊等,據彼宗說。言依見立佛法談彼,故前後疏不相違也。
疏:「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等者。
有無本質悉緣名俱,有宗要有質、影心緣。若但闕質,心即不起,名獨不生,經部相、質俱無心生,名俱得起。此乃總結前三宗別。
問:有宗自許第六識緣空花等不?若許緣者,此即緣無,心亦得起;若不許者即違聖教。
答:彼雖許緣,然託實花方乃緣之;緣空花時隨依,三世實花同緣,許三世法皆實有故。餘皆准知。
疏:「量云:我應非常」等者。
問:計我則蘊;我既是常,蘊亦應爾。不爾,如何言「我即蘊」?故知蘊常,今以為喻,喻闕所立。
答:有二釋,一云:先以量成令蘊無常,然後為喻。量云:蘊定無常;待眾緣故;如瓶盆等。又若彼立蘊為常者,有違世間,世間共知蘊無常故。二云:彼雖計我體即是蘊,許無常我即名常。
若爾,云何名「我即蘊」?
答:豈責群瞽而墜坑乎!下別破中亦有其妨,釋應同此,故不別出。
疏:「根及屬色」者。
即扶根塵名為屬色,屬於根故。亦有本云「根及塵色」,語雖有異,而義無違。
疏:「及無表色」等者。
問:此無表色即內色蘊,何須今指?
答:雖內色蘊望以類別,故別破之。
疏:「如所標」者。
論中所言中離蘊我離蘊。即是蘊不攝義。故此所標即是內也。
疏:「然別有體」等者。
問:若爾,如何不是離蘊?復與《瑜伽》第四類我而有何別?
答:雖別有體,體與其蘊非即非離,彼第四計雖言在蘊,蘊與其我而即有異,故不同也。
疏:「若破俱句至無同喻」者。
龜毛等法雖不可說以之為我,可說非我。量云:不可說非我者,此一分宗;龜毛喻而不得轉故;闕喻也。
疏:「應定說是蘊」等者。
略有二釋,一云:雖復雙云我與非我,他本計我,非我兼說。故應雜云:如言我非我,然體實唯我,雖言蘊非蘊我,應定是蘊。二云:此是伏難,難云計我與蘊不即不離,不即不離正是本計,明我非我亦合本計,如何非我不是正破?為此破云:應定是蘊,如似其我,我是正計,是彼本義。《疏》取本意難令即蘊,例意同前。
疏:「又量至故無過」者。
問:為「無為」喻為取我上為、無為義,為取餘耶?
答:但取我上,具如《義燈》。
詳曰:設取我外為無為義為喻亦得,餘有無為等,有不可說義。有、無為等而不在彼我、非我聚,我上既有不可說義,云何即在我、非我攝?喻有二立,可為正喻。
問:餘有、無為云何得有不可說義?
答:無為不得說作有為,有為返此。
若爾,何故論云: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豈餘有為等不可說作為、無為耶?
答:既兩句論成其一量,應須分別。不可說者而舉因也;有無為者舉其喻矣,因喻合言故無有失。若直准論,論中不言不在聚等,如何宗云:於我非我聚亦不可說?
問:若取我外餘為無為,論說又亦,又亦於誰?
答:由前難我而非是實,今更難彼非我聚等,故言又也。亦者,亦彼餘有為、無為,餘有為、無為有不可說,即不在於我、非我聚,我亦同彼故,故言亦也。更思。
疏:「雖性體常至非共許故」者。
詳曰:此他比量,犯他不定,何得非過?應改因云:許非自性作用或時有不起故,既簡自性便無不定,或可自性安於宗中,而兼破之亦無其失。然初解勝,本破我故。
論:「若無思慮」等者。
詳曰:《疏》除僧佉,理實兼破數論一分受果等之義,亦無其失。量云:汝解脫實我應不能受涅槃樂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彼宗計我,得解脫時雖無思慮,而能受彼涅槃樂果,故破無失。
論:「理俱不成」者。
有義二釋:一云,有慮無慮皆不成故;二云,若有慮者,常住不成;若無慮者,作、受不成。
疏:「若對吠世至如足」等者。
問:勝論足等六句何攝?
答:實句所收,即實句中四大為體。
論:「若非我見所緣境」者。
有義二釋,一云:同《疏》,外道我體非我見緣。故下論云:若無我見能證涅槃,次云:若是我見境者,是設遮也。
若爾,下云:又諸我見不緣我等,豈不相扶?
答:應說我云,我見有二:一、執著我見;二、雖緣我而不執著。初染,後淨。言無我見得涅槃者,據無染見,下立量破,破染我見故無相扶。二云:諸宗計我皆我見緣,故後二量無相扶失,而言非我見緣者,是設遮也。
詳曰:若言我見有二種者,即彼我體亦我見緣,云何得言非我見境?故知彼宗淨我見者,不作我解,不名我見。《疏》雖不作如解等者,無分別智雖復不作真如之解,仍喚真如緣真如心緣。汝我應爾,然彼本計而不許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
論:「所信至教」者。
問:何者言教得至教名?
答:通於凡、聖言無差別。可信者語皆至教量,契至理故,會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言等。故《顯揚論》第十一云:至教者,謂一切智人所設言教,或從彼聞法隨法行。此復三種:一、聖言所攝;二、對治雜染;三、不違法相。聖言所攝者,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經教,不違正法,不違正義。對治雜染者,謂依此法善修習時能求調伏貪、嗔、癡等。不違法相者,翻違法相,當知是名不違法相。違法相者,謂於無相增於有相,於雜染法立為清淨等,名違法相。
問:外道言教三義並無,云何名彼為至教耶?
答:隨彼宗言論云,所信簡違宗矣。
疏:「總破前師」等者。
問:設總破者,豈亦不有一分相扶?各許淨見不緣我故,又互不許染緣我故。
答:故《疏》說云,但緣我見皆不緣我,此簡淨見及互不許,悉皆盡矣。論略指法,疏具明也。有云:若言我見應不緣我,即有過失,染見不緣我故者。
詳曰:不然!違論及疏,疏、論敘難皆言染見,彼許緣我。
問:若爾!自宗能、所緣義皆應不成。故外難云:汝宗眼識應不緣色;有所緣故;如緣聲等識。難所緣量准可知也。
答:彼量便有自教、世間相違等過。世間共許眼緣於色,我即不爾。
問:正智緣如非世共許,他以為難何事不齊?難准前作。
答:本意但爭我體有無,汝妄執我常能作、受,故為前量。然真如理非能作受,體是實有,故正智緣,廣如《掌珍論》。
問:他若將彼第七、八識為難如何?
答:我能所緣皆假言說,復不離識;汝我及見實能所緣,我復離識,故不為例,應審思之。
疏:「無有一我是相分」者。
彼二論中明十六種大外道論,所緣皆是自心相分。若有一我體是相分,我體可得名為所緣見緣於我,既無其我體是相分,故知我體不是所緣,見亦不緣我為其境。
疏:「自下第四,解分別俱生」者。
有義此文示其正義,於理為勝。
詳曰:俱生、分別豈外道許,彼宗既無今標明彼分別、俱生,何乖自義言示自義名為勝耶?故疏無失。
疏:「言我執至皆名執」者。
若言我見不通心王及餘心所,執言寬故。該見同時心、心所等皆名為執。或言我執,亦唯是見,如下但說見名為執。今取前釋。
疏:「以許染淨雜所生」者。
下第十。
論云:三性因緣許雜引生。
問:第七相分雜引云何?
答:有二釋,一云:第七現相隨於見,質通於二性,此相熏種,種隨現相亦名二性。後相依此二性種生,名雜引生。二云:此第七相或質同種,或見同種,種稱雜引也,性雜可知。前解為勝,許第七相別有種故。
疏:「不稱本質至名為有執」者。
五識不親緣自外質,名為不稱。有云:初禪眼識見欲火災,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別種生故。
詳曰:當地五識所緣質,相豈同種耶?復云何稱:若言異地不稱義顯故舉之者,亦為不可,便疑同地種同相稱。
論:「緣識所變五取蘊」者。
問:此五取蘊何識所變?
答:有義,除第六識餘七識變;第六所變自親相分下文別說,起自心相執為我故。
問:若是本質,如何但說緣識所變?
答:理實亦因餘能變之識,說所變言依相、見故。實理親緣唯所變相,若依本質亦緣能變;此隨相顯說所變言,實亦不應言識所變,不爾,前執應說變言;前既但言緣第八識,此亦但應緣五取蘊。
問:何名取蘊?
答:《對法》第一云,以取合故名為取蘊。
釋:合是和義、順義,不相離,相資義;由蘊與取更相和順,遞不相離,更令生長,故名取蘊,餘具《樞要》。
疏:「其實亦有」者。
有本質也。
疏:「非無本質是俱生」者。
非有俱生執不緣本質起,釋俱生執要有本質之所以也。
疏:「初簡修道不相應惑」者。
獨頭貪等名不相應,世道能伏。
疏:「若頓悟者亦通見斷」等者。
有義:俱生我見行相微細,如何超果說見道斷?若言助伴先有漏伏,理亦不然,相應貪等我見行同,如何說伴前有漏伏?若伏相應,我見應爾,行相同故。《對法》等說超初、二果,隨轉理門,非大乘義。
詳曰:障、果相違礙即斷之,欲界煩惱既礙不還,見道斷之而有何失?若言惑細,豈勝無漏見道之智?若不勝者,勝斷不勝,何不許耶?又言伴者流類相助,非要相應;要相應者,云何五地說斷害伴?故疏不說相應之貪名伴已伏。又云相應行相同者,亦為不可。諸論皆言心王、心所同一所緣不同行相;若言《對法》隨轉理者,何處大乘不許超果?不許超果斷欲我見,此論明言而無生上退斷下失,豈不相違?亦不可以末那惑例,末那煩惱不能潤生,障不還故。又復論主已自簡訖。
疏:「界第九」者。
當界當界第九品也。
疏:「有難斷不名細」等者。
詳曰:《疏》有三句,以理言之有第四句,即三心中第二心也,望初非細,望第三心非是難斷。
疏:「此就所斷以作二解」者。
解難斷義,即言品類是第一解;次言難易是第二解。
疏:「以行相翻說」者。
我執正違生空之智,所以今言生空除滅。
問:若言俱生修道斷者,與《楞伽經》豈不相違?按四卷經第二說云:「大惠!身見有二種:謂俱生及妄想,須陀洹人二種身見斷故,疑法不生。」十卷第四文意大同。
答:有義,俱生據伏,分別約斷,斷之與伏俱名斷故。或翻譯者不悟大乘,隨自所解小乘相說,薩婆多等皆見斷故。
論:「且數論」者。
依天親菩薩傳敘此師事,如《燈》具引。又相傳云:劫初之時有一外道,舊《百論》等名伽毘羅,此人修道得五通仙,造略數論已知世無常,身不久住,恐他於後破所造論,遂欲留身久住與他論難,往自在天所請延壽法。自在天云:汝可往林食餘甘子,即可久住。其餘甘子未熟之時,其色乃青;若已熟者,其色黃白,此即仙藥。此藥初食酸苦少味,食已若飲冷水,口中甘味猶如食蜜,因以名焉。仙獲此藥乃恐無常,更往天所復請延年,天云:斷為一物最得長壽,天遂變仙為一方石,可一丈餘,在頻陀山餘甘子林。陳那菩薩造《因明論》,成以宗因喻破其數論,彼仙門徒莫能通者,將陳那難辭書之於石,石尋書答。陳那知已,與仙門屬共往石所,書難在石同對記之,明旦來看,尋書解訖。如是復書,日日往看,至二、三日方始能解,陳那復書七日方解,如是復書更不能釋。其石流汗大吼,振碎迸在空中。於是天神掌捧陳那住在空中,說頌讚歎。時眾既覩,於是陳那所造諸論盛行於世。
疏:「二變易而非本一,說十六諦」者。
問:下明五大而有兩說,兩說皆許五大成根,但別、總異。既能生他合唯俱句,云何此說唯變易耶?
答:而言五大別成根者,且約展轉少相成說,據實成根體唯唯量,由斯十六名唯變易。審思。
疏:「一自性」者。
問:自性體即剌闍等三,云何三種合名一諦?
答:體實有三,作業等即同,故合為一。有義:三德類同,合之為一。
詳曰:不可。勇、塵、闇等種種差別,何名類同?
疏:「今云黃赤黑」等者。
由此三種是黃等故,所以能成一切諸色。餘之名等,皆悉准此行相釋之。
疏:「又從冥往至我受用故」者。
問:何不受用能成冥性耶?
答:所成之法雖不離本,要本轉變方堪用之,故言受用所成之法;如所成器雖體即金,要成其器方可受用,故言用器不說用金,此亦應爾。
疏:「從自性先生大」者。
問:自性生大,餘二十二許展轉生,云何論言二十三法總自性成?
答:二十三體皆自性成,據相相起,但言生大,餘傳傳生,亦無失矣。
疏:「我執」者。
執知其我所須事業,亦如律云執事人也。
疏:「初名轉異」等者。
我執初從大起之際,名為轉異,亦如世間蘇油等瓶,日炙津生,我從大生義同於此,名為絹織。或轉異者,說彼大也,以言初故,大從自性轉異有故。
疏:「我慢生五大」者。
問:按《涅槃經》三十九云:從慢生十六法,謂五大、五知根、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一何乖返?
答:有義,經譯誤也,彼經下云,是十六法從五法生,所謂五塵。若慢已生十六法者,云何復云是五法生?故知譯謬。
詳曰:惑復彼宗計有八十部差,經之上下各舉一說,斯亦何過?
疏:「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者。
乍觀兩解雖總別殊,然皆言大而能造根,十一非本合順二解,實理前釋且約展轉有助成義,實成根體是五唯量,故順後釋。
疏:「大遺根等」者。
遺者棄,即是吐棄大、小便路。
疏:「不同瓶」等者。
問:瓶他許實,復多法成,今此因中豈無不定?
答:亦入所立,故無不定。
疏:「若言三德至無同異」者。
一一別人以三德成,而非是假;軍等但以多人等成,故名為假,不說軍等以二德成。若三德為因,軍等同喻闕無能立。若將別人以為其喻,別人非假,闕無所立,故名無喻。
疏:「若據三假」等者。
問:此論下云是聚集假,豈不相違?
答:此依未滅,約時言之,名相續假。彼據積集多法以成,故不違也。
疏:「真如離言」者。
真如體非多事成,故不同彼。
疏:「以得色時亦得大」等者。
彼說五根、心平等根是現量體,彼以大等成於色等,故得色時亦得大等。我執等法現量得者,皆准此知。
疏:「彼執是常」者。
以非生滅名為常也,不同神我、自性等常。
疏:「之現量所得」者。
眼等五根體是現量。大等但是現量所緣,今置之言顯是依主,不言之為言境體即是現量。
論:「三體既遍」等者。
問:外人難云:汝宗第八亦同此過,以能變識體無別故。汝若不違,我何有失?
答:由六識等熏習力故,山無山別,故第八識非一切處皆變為山,故不同汝。
疏:「相實有三」等者。
三德未變大等法時,各有一相名之為三,變大等時方合為一。
疏:「由違自宗故為一難」者。
此中體、相相例而徵,合成兩難,以俱違宗故但言一。
疏:「前第一翻至似同此難」者。
次前論云又三是別,是第一翻。言似此者,即此次下第三翻文,非此第二。以第二文而未難彼失本三相及本體故,生起下文,故第二末而言此也。
疏:「由彼復計至各有三相」者。
此准疏文但有五量;返覆作者,合有八量,勒為四對。第二對中疏文具二;餘之三對,疏但一量,示方隅爾。一、總法即別破:《疏》大等總法至為難亦爾。二、總相即體破:《疏》又微三事至如總相,文中具有覆逆二量。三、總相非一破:《疏》三事總相至如本三事。四、別相三破:《疏》三事別相至如大等,返例可知。有云:三對有六量者,理不盡也。
疏:「儒童子五頂」者。
有云:儒童有五弟子名為五頂。有義;然即說儒童名五頂,然《疏》中說其儒童子稱為五頂,亦未可依。儒童即是童子異名,婆羅門父非童子故。
詳曰:然初師義雖無所據,理猶可通。第二師義斥《疏》全非,世之立名有種種異,稚年貌美號為儒童,老從舊稱,斯有何過?若言儒童即令唯小,俗字觀音應即是聖;此既不爾,彼云何然?
疏:「若有色味香觸名地」者。
問:《十句論》後諸門中云,地由十四德說名有德,如下《疏》列。如何今云地有四德?
答:若顯地體唯由四德,若論其地與德為依名有德者,有十四德,餘之十德非顯地故,故不言之亦不相違。餘水、火等皆准此釋。
疏:「能詮緣之因名時」等者。
由俱等時體是實有故,與詮緣心名句等而為因也,餘皆倣此。
疏:「若覺樂至名我」者。
由我能令九德和合而能起智,故舉所和及所起智以顯我體。有云:和合即和合句,由我與彼和合為因,和合即能和合九德。
詳曰:不然。《十句論》云:我謂是覺、樂、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等,和合因緣起智為相。若我亦是和合句因,彼論即應和合之下而置「等」字;既不如是,故知我者非和合因。又彼論釋意云謂覺、樂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起智名意,亦應意與不和合法而為其因,九德方能起於智耶?若許爾者,彼宗何處有不和合?若不爾者,我何故然?又《十句論》上下不言我與和合句作因緣也。
疏:「唯眼所取一依名色」者。
簡異餘德名唯眼所取,色依一實名為一依。故彼論云:聲、觸、色、味、香各一根所取,色、味、香等皆依一實,然眼取時要多微合,方為其境。今談其色,體依一實非一依,色即眼能取。故彼論云:色、香、味等若依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量。若一依色即眼能取,何非現境?眼等所得皆現量故。或據其體是眼所取一依名色,不是許眼取一微色。
疏:「量有五種」者。
微、短何殊,長、大何別?俱依二微、三微果故。
答:體雖無別,形待為異。有云:微、大二量據臥而言;長、短兩種約立以說。
詳曰:何故立中不許微、大,臥中不得有短、長耶?論復不說,教理並無,固難依也。
疏:「所生之離」等者。
如樹草等遭風等緣,枝葉摧殘,與空離際生得一離,離是所生,故名離生。所生之離者,此釋詞也。復由離體能令法離,合義翻此。
疏:「此有二種」者。
相順名同,違名不同。有云:因果同時名為見同,如火與烟是同時故;因果異時名見不同,如見禾死已有霜故,雖有同時約多分說。
詳曰:難知!若同時見名同時者,見烟之時既不見火,何得名同?若亦見火,此即現知,何得言比?若言烟、火據體同時名同時者,禾損與霜豈異時耶?若云見烟必有大體,禾損不爾,不相例者,此亦不爾。如見禾盛名為見因,豈能生因此時有體?有不遍失。復違彼論,論云「見不同故比」者,謂見因果相屬一義,和合相違,於彼畢竟不現見境所有智生。論既自云「由相違等方有智生」,明「不同」者是非順義,同義翻此。
疏:「數習名念因」者。
但數修習名之為習,不同佛法熏習名習。
疏:「攢擲等」者。
由作因力而為因故,攢矛擲石,石等方去,不爾不發。
疏:「正智喜因」者。
與智俱時,喜受名因;或離染緣,而是正智喜躍之因。二釋任取。
疏:「常於實轉」者。
略為二釋:一云,體性是常,唯實上有,名常實轉。二云,恒常唯在實,句上轉名為常也。
疏:「是遮德等心心所」等者。
由此異故,遮緣德等心、心所法不緣之,表緣實等心、心所法而能緣也。或異為因,令緣九實心、心所等各有差別。故彼論云:遮彼覺因,表此覺因,名異句義。
問:德等亦有自類差別及異實義,何不依立?
答:德皆是實家之德,實為依故,故言以德而顯實也。有及同異亦實性故,故但依本而立其異。
疏:「俱分體至一切根所取」者。
此有總別。俱分者,實、德、業三,三不同故,名為總異;九實名實,名為總同。德、業亦爾。且一地實有眾多地,總名一地,名為別同。一一義差名為別異,德、業准此。此同異性在於色上,即眼根取,餘根亦爾,名諸根德。
問:空、時、方、我、意既唯是一,如何得有別俱分耶?
答:有三釋,一云:但總相言有別俱分,非全一一實皆有別。二云:我、意、時等對於多人及諸方,時亦得有別。空望別別能合之者,說亦有多義。三云:約與德依多少,亦異名別俱分。
問:按彼論文俱言俱分,無總別言,《疏》准何開?
答:雖不明言理實定有,故彼論云:俱分云何謂實性?一切實和合於一一實,實詮緣因;德、業亦爾,釋即總俱分。彼云:及彼一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釋如次,即是實、德、業,三別俱分義,由此疏、《開善》得彼旨。
疏:「和合等唯一物」者。
問:有能而令實等造果,造果不一,有能故多,和合而能和合實等,實等一一而有多種,和合應多。
答:實等各別,或共造果,造果非一故,故有能多。和合但令總實、德、業相屬不離,故體唯一。
疏:「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者。
問:意如二微,云何一物?
答:一人身中祇有一種,名之為一;縱如二微,不言微成,故亦名一。
疏:「意等是常」者。
問:如二微、大,何名常耶?
答:非他所作,即名為常;雖如二微,不言他作,故是常也。
疏:「覺樂等無常」者。
問:如色、味等隨所依實通常無常,此覺樂等,何不亦爾?彼說覺等而依我故。
答:若非所作可名為常,若是所作,縱所依常亦是無常,覺等十四皆所作故。故彼論說,此十四德皆待因生,待因生者即是所作,故是無常。如彼具明,恐繁不錄。
疏:「離性無常」者。
問:「離」、「合」相對,「離」唯無常,「合」何不爾?又說「合」性亦待因故。
答:業等合時有所依,實而是常故,故得通常,離即不爾,故不相例。又雖待因體非所作,故得為常。餘皆准此。
疏:「彼此唯是無常」者。
問:此、彼既約近、遠二覺待數、時、方,時、方二全數之一分,體既是常彼,此何故而無常耶?
答:夫待他生即是所作,所作彼、此體是無常,不同一等,親依常故而得名常,此疎待故。
疏:「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者。
即彼論也,因於麁地為同類因,故皆無常。
疏:「因門中」等者。
彼論諸門辨德之中,約因明德名為因門。
疏:「火合為因」者。
按彼論云:火合為因者,謂地所有諸極微色、香、味、觸者,釋一一地上所有色、香、味、觸,由諸極微與火合故為因生起,故論復云:色、香、味、觸,地所有極微和合者與火合,既云極微和合者與火合,明知火與地等極微合生香等。有云:前念之香而與火合為因,能生後念之香。又云:色等火合為因生香。又云:兩火極微而生子微。
詳曰:總不應理,皆違彼論。
疏:「同類為因」等者。
按彼論云:色、味、香、觸同類為因者,謂二微果等和合。釋二微果等和合之色,從彼極微色等而生,極微色等是微果色同類因故,故論復云:極微色等能造同類,二微等色同類果故。
疏:「從前同類為因生」者。
疏家釋彼同類因義。
問:今引火合同類因文,如何證彼香唯無常?
答:二微果等,彼許無常,香既在於二微果上,從同類生,故知無常。彼說地上所有香等,即皆無常;今引火合顯香地有,明知無常。
問:既唯無常,何故彼論唯無常中,但有十三不說香耶?
答:覺等十三不約所依以辨無常,同類合明有十三德;香、味等四,由約所依辨常、無常,與覺等別,不言十四。
疏:「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者。
准此液性不依地、火父母極微,可依水微,由此彼許液通常也。地等堅硬,父母之微無流液也,火如何無?非堅硬故。
答:彼許眼見堅赤炭等亦名為火,縱焰火等亦不同水性。勁、弱異。
疏:「隨所依實若常、無常」者。
此色等十隨其所應依水、火、風、父母極微,即名常住;依子微等是無常也。色、味、香、觸,若依於地,彼宗自說唯是無常。
問:色等依地、父母微不?若不依者,有何所以?若許依者,色等能依,何唯無常?
答:彼論無釋,以理言之,義同液性,不依於地、父母極微。火等極微,色義得有,能依通常。
疏:「如地至一向是常」者。
實句中地與德覺等竟無相應。名常不會。
疏:「自許德」等者。
且如地上所有諸德,名自許德。此德與自所依之實有,會時故,非常不會故名無常。
疏:「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者。
有義:但是常者即非所作;若是無常即有二種。有法無常皆是所作,無說「無常即非所作」,無說「無體不可作」故。但非「恒無」名無常也,《疏》言無說「所作非作」,此義將非。
詳曰:彼論不說「所作非作」,然據理者有義可依。《疏》意通結前之所明常、無常,隨應得說所作、非作,不是偏結「無說」一句,既稱為無,所作何有,而見非耶?由彼論中作、非作例同於前常、無常義,故《疏》等復而言之也。
疏:「子微已上是現量」等者。
有義:今解子微亦非現得者。
詳曰:疏既說云「子微已上」,明知不說「子微為現」。下破順世明多果合以為其境,不證子微是現境也,具如《義燈》。
疏:「空時方等至非現量得」者。
有義空為聲依,聲唯現境,何故說空非現境耶?故可說空亦為現境。
詳曰:不然!雖耳依空,空豈所聞令耳得耶?不同地等,他許色等依地有故,故眼得地。又論解現量云,於至實色等、根等和合有了相生,是名現量;空非根合故,非現得。又云:現量云何?謂了相於至色、味乃至地、水、火,實所有智。若空亦是現量得者,何故不言「而至空」耶?違教違理,故難依也。
疏:「文不說重」等者。
疏主應撿不正本也。今親撿彼論,云色、香、味、觸,現非現境。若附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境。謂若依附天非一實,是名理量境。聲一切是現境,數量、別、合、離、彼、此、液、潤重勢用,如色、味、香亦爾,故知重性通現、非現。
疏:「雖有六句一向是常」等者。
此重說彼十句之中常、無常等,欲顯常中能生果者,故重舉之。
疏:「五句全至雖常不生果」者。
問:我是作者,何不生果?
答:但能造因不作果故,所受之果他所作故。
疏:「德句准有能」者。
實等生果要須有能,所以有能名常生果。液等十德生果所須,故同有能,名常生果。
疏:「然實有中」等者。
十句之中九句實有,名多實有;此多實中五是現量,現量所以得名為多;不爾,不得名多現量。五是現量,五非現量,現、非現等,現何名多?
詳曰:通明十句亦得名多,多者非一,故五名多,不須相形方名多也。
問:十句、六句相攝云何?
答:實、德、業等六句可知,異有無能而有多釋。有義:三種同異句攝,三種皆是差別義故。有義:異句既唯實轉,即實句收。有能、無能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望各自果及非自果定所須因,還依實等三句所攝,六句依有不收無說。
詳曰:後說為勝,有依憑故。或不相攝,理亦無過。若依實等即實等攝,德亦依實應亦實收,此既不收,彼云何攝?又彼論中無相攝處。
疏:「六句皆實」者。
有義通假,謂軍、林等。若依前解,軍、林等假非六取收,故後說勝。
詳曰:彼軍、林等離人、樹等無別軍、林,攝假隨實名實,何失?又不攝假即非勝者,不攝無說亦應非勝,故疏所明理無爽矣。
疏:「不可以無用難」等者。
謂自真如實不離識,恐彼妄謂是離識有而為不定,為遮此故不言無作。
若爾,常住不生果,因亦於如轉,彼何不遮耶?
答:據實無作不生果等,皆是正因。真如自許不離識故,不成不定;然立因法不可雙陳,故論且舉常住為難。
疏:「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
問:宗、因既同,豈不有法成於有法因無依耶?
答:疏但指法,不能繁詞,理實應牒常不生果,一一法名以為宗也。思之可解。
疏:「或餘句無常雖不生果」等者。
即德句中合、離等德而無常者不生果也。
問:今他比量,他許離識實有自體,何非不定?
答:疏主所造《因明疏》中,立自他因甄簡剖析如其楚、越,而辨此論往往揮雜甘蒿猶參。今以愚度智,聊有二意:一、試諸學者而悟不耶,即《俱舍論》有斯意矣;二、餘因明師於一因過不分九例;今隨他語,復欲發生學者覺惠,故示紕謬。若言疏主實闇斯理,《因明疏》內何巨照然?故應不出前之二意,故因應云許是常住不生果故,簡諸不定悉皆無也。
疏:「今言常住至在異喻」者。
即因異喻,准覺樂等宗同因異理門九句,當第八句同品分轉,亦為正因。
疏:「又不言常」等者。
即宗、因中皆除常字,宗除覺等,不爾相扶。
詳曰:縱除常言,覺等亦但是宗同品,彼許覺等而能生果,非因同喻,故彼論云:一體、別體,彼覺為因,此體、彼體以遠近覺而為因也。既言為因,明能生果。
疏:「同喻亦非定是有性」者。
據意喻說言非定有,覺等喻上無礙之因而得轉故。
疏:「初中有二,以德例實」等者。
詳曰:若准《疏》科,地、水、火三一段之文無所攝也,故今言者,初中有二:一、俱觸應同破;二、同見無異破。初中復二,文易可知。
疏:「其地等至皆有觸故」者。
由身得觸地等,有觸身得地等。
疏:「色德至風中無色」者。
色不依風,由此身根不得於色。
若爾,身得地等何不得色?色依地故。
答:根、境相對,身得風等,由地有觸,故亦得之;非得地等一切之德,非自境故。
疏:「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者。
佛法談彼,非是他宗立有假地,即眼所見名假地也;地堅為性,實身根得。有言:眼所見水名為假地。
詳曰:不應然!眼所見水但是假水,他亦許水是眼見故。若眼所見水名假地者,更何等水是眼所見?若言:他眼不許見水,違彼此論。
疏:「文言雖總」等者。
結申正義,文言總也。不以論云無實地等,即難於他色即是地。自五境分,色不即地,若難他者,有違宗失。
疏:「亦非地等是此中意」者。
論言亦非眼見實地等者,意說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所攝。是此意者,即是彼此相例之意。
疏:「業至三色等性」者。
大有、俱分是色性也。
疏:「取聲之時至名定耳根」者。
近身之空而起取聲之作用故。
問:耳根常不?
答:耳即是空,故耳亦常;或是無常,如本微常所生子微是無常故。然前解勝,彼論說耳即是空,故與微義別。
疏:「虛空至數為喻」者。
「數」字恐錯,應為「不」字。空、擇滅等雖不離心,不得將為喻。何所以者,空、擇滅等是佛法法,今就他宗以為比量,不可將自擇滅等法而以為喻。故《疏》言,就他宗比量釋所以也。若不爾者,前來何處有擇滅喻而云數也?
疏:「雖有他隨一過」等者。
佛法名他,外道他故,餘准可知。
疏:「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者。
有義:九句之中,隨除何句以為宗、因?言非實等,非顯多量,所以者何?且如初宗言德等者,除無說句並皆等不,若不等不盡,因便不定;若言等者,餘皆所等,即一宗、因已能成立所等八句,非離識有,更餘為宗,犯相扶失。前已成故,由此初量總成八句,後別立一總成二量。
詳曰:《疏》意說云,九句之中隨除於一,即得為量,非唯局在非實有二。餘句皆有,可除為量之義。恐迷方者,依文封執非實、非有二得為量,餘乃不得,故言八量。或約句數而有別別二合等義,不要令作。又復不言二合等量而無過也,為令學者得生異智故作此言。
論:「彼所執有」等者。
問:以非無因而難他者,即佛法中諸有體法亦不得成。他量難云:汝聲應離色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色等。
答:宗中自教、世間、現量,自語相違,汝豈不許聲離色有?下許異實因亦有此難,破亦同之。
問:外又難云:汝七、八識應離六識無別自體;許是識性非無故;如眼等識。若離六識應非識性;許異六識故;如畢竟無等。量三支具,七、八應無。
答:前因有決定相違過,相違量云:自七、八識應離六識有別自體;許為他識俱有根故;如眼等根。後量宗有一分他所別過,佛法不許第八與六一向相離;因亦一分他隨一過,八為六依非定異故。又俗有別,真無別故,既為似立,三支寧具?故我七、八識義得成。應更審思。
疏:「遮決定相違」者。
外作量云:所說有性離實等三,有別自體;除無說外餘六句中隨一攝故;如異等句。有云:有性、異、實等三定應別有;實等所不攝故;如同異性。
詳曰:言別有者,別有其體;若爾,因有不定之過。為如同異實等不攝,有是別有體,為如無說實等不攝,有是無別體,故應依前。
疏:「此難恒齊」等者。
此論主言:汝雖前解我,今後責「有無恒齊」,汝今何方能遣我難?或有無齊,論主何方能遣外難?前解為本。有義:若勝論救有法,有有難令無無,亦應汝色等非無,待因故有;龜毛非有,待因故無。既許有法從因而有,無不待無;我亦有法由有故有,無法不假無法方無。
解云:我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有為因起,應非是一、常。
詳曰:釋旨甚好,詞當疎闕,可謂白珪而猶玷矣!何所以者?無為之理為離繫果及能作因,豈即生滅?若據有為,文無簡故,他實、德、業雖有因起,他亦自許有無常者,豈不相扶?若偏難常,亦何不簡?故今應云:我有為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實等法有因起,實等並應非一、常。
疏:「莫此亦非同異性」者。
此同異性非但不是彼實等性,亦復自體非同異性,是故言亦。
詳曰:或亦前有,前有已破非實等性,同異同彼,故論言亦。
疏:「此中無自言相違等過」者。
有義:此言汝執,雖能顯示非自所許,然法、有法二言相違,不可說無違自語失,故宗應云:汝同異性應非實、德、業性。
詳曰:若不言「簡法違有法可自語違」,「有法」言汝明非自許,今以法違,何自語過?若以言「簡」亦成過者,即《因明論》天主敘彼有法自相相違之量,應非真破,亦有自語相違過故。彼既不違,此何即過?故然改宗云:汝同異性非無此理。若牒論全文而為有法,故當依《疏》。
疏:「然今宗至應別簡」者。
若不簡別直依論作,即有法成有法等失,德、業並在有法之中,復將為喻,故有此過。
疏:「此中所言至當句為宗」者。
即論中云勿此亦非實、德、業,是非取上言實、德、業三。彼但總非,非量破故。言故別者,釋別當句為宗之義,意乃顯論中無總量理。
疏:「等取德喻」等者。
有義:亦等總宗之喻,總宗之喻非實、德、業故,別等取和合句義。
詳曰:論中既無難總之宗,等等總喻,喻何所設?
疏:「應非實地」者。
「非實地」言通二義:一者非是真實之地;二者非是實句中地。
疏:「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者。
詳曰:觀論之意,令實、德、業同,同異性不別立性,此乃以實而同性例。又《疏》標云: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今判論中以性同實,應筆誤也。
疏:「無別有大非實性」者。
九句之上共有一性名為大也。
問:何為此難?
答:彼依相似立同異性,九皆非實,非實相似,故難令立大非實性。
疏:「若不爾至犯相扶過」者。
此有二意:一云,若不直責爾者,他許德上有非實性,此乃相符。二云,若不總難九句之上而共立一大非實性,即有相符,他許諸德立非實故。若九句上大非實性,他即不許故無相符。前解為本。
疏:「前之五句現量所得」者。
有義:今解實、德通現、非現;若唯現境,何故十句說「通非現」?又下論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亦破本計,故知實等通非現境,此即三全二句小分現量所得。
詳曰:《疏》言五句是現量境,據總聚言,不言實等一一別法皆是現量。何以知者?
答:《疏》敘勝論諸門義中廣自分別現、非現境,豈可前後自相魚肉?若言疏主談本六句言五現量,《疏》之上下何不說言「五唯現量」?既不言「唯」,故知《疏》意據此句中有現量境名五現也。
疏:「非是緣不離至現量所得」者。
此但遮實,非是緣彼離識外境智之所得,而不表是緣不離識現量智得,以彼實句本無體故。又識內境非皆現量智之所得。
疏:「恐監持業釋」等者。
若不言緣,為言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論若許爾者,即自他宗皆說心等非離識故,故違宗過。
疏:「其覺樂等亦八法中」者。
有法名法。
疏:「即有一分相符之失」等者。
有義:有說緣言簡相符過,此即非理。應問彼言:有法之中簡覺等不?若其以簡何故相符?若不簡者,設置緣言豈能遮簡?由此即應為簡相符,於有法中先除覺等。
詳曰:此難意云:論說緣言在於法中,如何以法遮有法過?由斯即應於有法中,言除覺等便無相符。今以理觀,簡亦何失?連類言之可當悟矣,且如佛法對聲論師立聲無常。無常宗法,便簡聲上所有常義。若不簡者,他許聲常豈不相符?相符不有,故知能簡。今者,實等有法之中含能、所緣,法中言緣,意遣有法能緣覺等,與立聲宗而有何別?獨不見許,故「一緣」言兼簡相符。想應無失,請審詳之。
疏:「若論說言至說唯字」者。
准此文意似牒外難。外難意云:彼既許有唯緣實心,論中應置「唯緣」二字。言「唯緣」者簡去覺等,無相符失;緣顯能緣,無違宗過。
疏:「通緣二者至現量得故」者。
既許一心雙緣二境,二境互從,是離不離實有自體現量所得。何所以者?不可一心分之為二,是以二境,更互相從名離、不離現量所得,由是「唯言」簡此不得。
疏:「其總緣者亦所簡故」者。
其總緣中,若是離識實有自體現實得者,亦入所破,故論緣言簡諸過盡。
論:「大自在天」者。
按提婆菩薩釋外道小乘《涅槃論》云:摩醯首羅論師作如是說,果是那羅延所作,梵天是因。摩醯首羅一體三分,所謂梵天、那羅延、摩醯首羅。地是依處,地主是摩醯首羅。於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皆是摩醯首羅天生。摩醯首羅身者,虛空是頭,大地是身,水是尿,山是糞,一切眾生是腹中虫,風是氣,火是煖,罪福是業,是八種是摩醯首羅身。自在天是生滅因,一切從自在天生,從自在天滅,名為涅槃;故自在天常,一切物涅槃因。又傳釋云:彼宗自在有三身別,謂法、報、化。彼說報身居色天上,不來下生,狀似世尊受用身也。其變化身隨形六道教化眾生,然說多住雪山北面,或在南海未剌耶山頂,法身即此論所敘是。
疏:「遍故至能生諸法」者。
遍故,何不於一切處能生諸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而別分也?
論:「餘執梵王」等者。
按提婆論中敘此諸計,言大梵者,圍陀論師說,從那羅延天齊中生大蓮花,從於蓮花生梵天祖翁。彼梵天作一切命、無命物,從梵天口中生婆羅門,兩臂中生剎利,兩髀中生毘舍,從兩脚生首陀,一切大地是修福德戒場,生一切花草以為供養,化作山野禽獸人中猪羊等類,於戒場殺害供養梵天,得生彼處名涅槃。言時者,謂時論師作如是說,時熟一切物熟,時散一切物散。是故我論中說,如被弓箭射時不到不死,時到則小草觸即死。一切物時生,時熟,時滅,時不可過,是故時常生一切物。言方者,謂方論師作如是說,最初生諸方,從諸方生世間人,從人生天地,天地滅沒還入彼處名為涅槃,是故方常。言本際者,謂本生,安荼論師說,本無日、月、星辰、虛空及地,唯有火、水。時大安荼生如鷄子,周匝金色,時熟破為二段,一段在上作天,一段在下作地,彼二中間生梵天,名一切眾生祖翁,作一切有命、無命物,如是等物散沒彼處名涅槃。言自然者,謂無因論師作如是說,無因無緣生一切物,無染淨因緣。如我論中說,如棘荊針無人作,孔雀等類種種畫色皆無人作,自然而有,不從因生名為涅槃,自然是常,生一切物。言虛空者,謂口力論師作如是說,虛空是萬物因,最初生虛空,虛空生風,風生火,火生煙,煙生水,水即凍淩堅作地,地生種種藥草,藥草生五穀,五穀生命,是故我論中說,命是食,後時還沒虛空名涅槃。虛空是常,名涅槃因。
疏:「其我至前後別」者。
此釋違也。違云:今明法執,何故論我?
答:意可知。
疏:「下破之中至為不定」者。
由許聲性常不能詮,下破之中,彼不得將聲性為喻,而與論主而作不定,故云無喻。有云:由此不得與大乘作法自相相違者。
詳曰:不然!設許能詮祇有不定失,法自相相違過者,同無異有。今能詮因二喻皆有,故是不定。餘能詮聲無常為同,聲性為異。思之可悉。
論:「有外道執極微常」者。
此師所計我法色、心皆四大造,故《廣百論》第二云:順世外道作如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為性,四大種外無別有物,即四大種和合為我及身、心等。
問:內外男女既有差別,能成大種亦差別不?
答:雖大種性內外無異,然有安立形相差別。有義:順世極微有其三類:一極精虛;二者清淨;三非虛、淨。所生之果亦有其三:一心、心所;二眼等根;三色、聲等,如其次第三因所生。
詳曰:雖有此言,不知何據,准《廣百論》此敘難依。彼論說云,內外大種性無差別,云何得三種不同?
問:順世何意計微為常?
答:恐後刧成無種子故。故《俱舍論》第十二云:一類外道執極微常,彼謂空劫餘極微在,何緣彼執猶有餘極微?勿後麁事生無種子故,由斯此師計微常也。
論:「若無方分」等者。
問:彼本計微造一切法,心、心所等亦合有礙,今以為喻豈得成耶?
答:如《義燈》釋。今助一釋,望能造大實無差別,然所造心無礙,能緣心不成麁,造色有礙,集成麁色宗計爾也。不可依於狂夫而無禮樂之軌,故破二師以心、心所為喻亦得。
疏:「德句中量德」等者。
實亦得有長、短量合,不異微、大二量體故,故不言也。有義:即是微量及短量德子微有故。
詳曰:果色之言,唯因子微可如所斷,孫微已去亦名果色,云何不取長大量耶?
論:「若謂果色遍在自因」等者。
有義:此依宗敘,前文說云不越因量,非是本宗。
詳曰:今觀論勢前為本計亦復何爽?故前論云,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此牒而破。若非本計,論牒於誰?故前本計,此為轉敘,亦應無失。
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者。
言三微者,第三子微。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為微,不名為極。所以總言,如所在因故不別言,如所在極微。極微之言,不通微故,極微、子微皆得名為所在因也。
疏:「此中二量如次前」者。
不成麁色及非根取二種之量,即前論云。又所生果至便違自執,兩段文中而已作訖,故此不敘。
疏:「此是宗義」者。
大乘宗。大乘不許沙體受水,銅體受藥。
疏:「就宗難」者。
就外道宗,彼許果色入因微中,亦許水入沙微中故,故得取沙而為喻也。
問:大乘同處不相離色互相涉入,豈非因果體相受入?
答:無實極微是假識變,故得涉入,不同彼宗。
疏:「量云至如藥變銅」者。
就他為量;他許藥微入銅微故,故得為喻。
疏:「一應無次行」等者。
此一頌文而量有五:一、彼論云:若無隔別眼所行境執為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量云:無障隔處,此下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已至;汝執一故;猶如於此。二、彼論云: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量云: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三、彼論云: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量云:於此無障隔一方處所有多象、馬,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象住地。四、彼論云: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未至中間見空?量云: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五、彼論云: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細物,彼與麁物同一處量應等故。量云:小水虫等依無流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由如無流一頗胝迦一所依色。
疏:「不言同異至是彼性故」者。
顯有、同異既是諸法性,故論言等。若論明言有及同異,不知此二是諸法性。
疏:「又等同異顯類別故」者。
除有、同異所餘之法,非顯類別。復非法性,故不等之。
問:數論本宗不立六句,今有、同異何言彼計?
答:彼雖不別立六句義,法體不無即名為有。法有同異名同異性,不同勝論。有說:三德名為有性,二十三諦名同異性。
詳曰:准此論破,有性不唯在於三德,故論結云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故知有性通二十五,二十五差異即為同異。
疏:「又我等至差別相」者。
若論其體,二十三諦即自性故,體無其差。若據相言二十三別,今約其相亦是所破,故等等之,初即約體故二別也。
疏:「此中色等至不定過」者。
等數量等十一種德及地、水、火,皆眼境故,若不等之有不定過。不定過云:其所說色為如聲等,非色性故,非是眼境。為如數等非色性故,是眼境耶?
疏:「如共故非一」等者。
此交加說。若順言者共故,非異即別非一。
詳曰:或但如《疏》亦不交加。言共非一者,有、同異性與所有法而非是一,如似共相與所相法而非是一,假、實、能、所種種異故。言別非異者,有、同異性異其所有,別別法外而無有體,體即彼故,故名不異。似佛法中所有共相,故言如共。有說:以無別故,故稱為一;義差別故,復言亦異,如內宗中水波等喻,大意同疏。
疏:「雙無之言無所表故」者。
但言無兒即知石女,何須復說無女之言?
疏:「又此言表即同第二」者。
第四計中有四句破,表同第一不雙非難,遮同第二無所執難。
問:且如大乘一切色上有質礙性,此名有性。色法即有,非色法無,名同異性。此之二性與色等法,亦得名為亦一亦異、非一非異,還同外道,如何破他?
答:大乘宗義假名施設,非識外實,迷悟有別,由是悟故四句皆是;若也迷者四句皆非,故不同彼。
問:今以四句破彼外宗,大乘正義何句所攝?
答:有義:大乘正法非四句收,不可言故,無定性故。
詳曰:若同外計一句亦非,若依假詮通有四句而有何失?更互相望得成四句,如前應悉。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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