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Commentary on the Treatise on the Middle Way and Extremes, Volume 1
翻經沙門基撰
佛滅度後九百年間。無著菩薩挺生於世。往慈氏所請說大論。因緣如別處說。慈氏為說此論本頌。名辯中邊頌。無著既受得已。便付世親使為廣釋。故此長行世親所造。名辯中邊論。辯者顯了分別異名。中者正善離邊之目。邊者邪惡有失之號。即是明顯正邪論也。若爾何故不名邪正乃號中邊。今言中邊。顯處中道離二邊執契當正理。故標此名。簡偏說有偏說空教。彼雖正善而非是中。故言中邊不云邪正。言中邊者。所明理名。復言辯者。能顯教稱。謂此論教明正邪理具辯中邊。中邊之辯。蘇漫多聲中第六轉攝。六離合釋中依士釋也。舊云世親所造非也。中邊分別論者。言不順此也。云相品者。所詮為名。即三性之相此中明也。然所明中亦非唯相。如歸敬頌及次總標七義頌等。皆非是相。從宗多分以立品名故名相品。如無上乘品。有釋。名分。此等七品先後增減。如下應知。然初二品是境。次三品是行。後二品是果。是七品意。又初歸敬世親所為。自此下頌皆慈氏說。彌勒本有一百一十三頌。初一總攝。後一結釋。中為正宗。世親釋有七百頌。皆以不長不短八字為句。三十二字為頌。然世親未迴□。頌十四字為一句。五十六字為一頌。即舊真諦已譯於梁朝。文錯義違。更譯茲日。諸不同處至下當知。
Nine hundred years after the Buddha's passing, the Bodhisattva Asanga appeared in the world. He went to Maitreya and requested the teaching of the great treatise. The circumstances are explained elsewhere. Maitreya then taught the root verses of this treatise, called the *Madhyāntavibhāga-kārikā*. Having received it, Asanga entrusted it to Vasubandhu to compose an extensive commentary. Therefore, this prose commentary was composed by Vasubandhu and is called the *Madhyāntavibhāga-śāstra*.
"Vibhāga" means clear distinction, another name for analysis. "Madhya" refers to what is correct and wholesome, free from extremes. "Anta" refers to what is erroneous and harmful, marked by faults. Thus, it is a treatise that clearly distinguishes between the correct and the erroneous.
If so, why is it not called "Erroneous and Correct" but rather "Middle and Extremes"? The term "Middle and Extremes" here indicates abiding in the Middle Way, free from attachment to the two extreme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rue principle. Hence, this name is chosen to distinguish it from teachings that are biased toward existence or emptiness. Although those teachings may be correct and wholesome, they are not the Middle Way. Therefore, it is called "Middle and Extremes," not "Erroneous and Correct."
"Middle and Extremes" refers to the principle being explained. "Vibhāga" refers to the teaching that clarifies it. This treatise elucidates the principle of what is correct and erroneous, fully distinguishing the Middle and Extremes. "Vibhāga of Madhyānta" is expressed in the genitive case in Sanskrit compound grammar, specifically the sixth case in the ṣaṣṭhī-tatpuruṣa construction.
The old translation attributed it to Vasubandhu, which is incorrect. The title *Madhyāntavibhāga-śāstra* does not align with this.
The chapter on "Characteristics" is named after its subject matter, which i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hree natures explained here. However, what is explained in this chapter is not limited to characteristics alone. For example, the homage verses and the subsequent general summary of the seven topics are not characteristics. The chapter is named based on its predominant theme, hence "Characteristics."
As for the chapter on the "Supreme Vehicle," some interpret it as "divisions." The sequence, additions, and reductions of these seven chapters will be explained below.
The first two chapters deal with objects of cognition, the next three with practice, and the last two with results. This is the intent of the seven chapters.
The initial homage was composed by Vasubandhu. From here onward, the verses are all spoken by Maitreya. Maitreya's original text contains 113 verses: the first summarizes, the last concludes, and the middle constitutes the main body.
Vasubandhu's commentary consists of 700 verses, each with eight syllables per line, thirty-two syllables per verse. However, Vasubandhu had not yet turned [to the Mahāyāna] at that time. In the old translation by Paramārtha during the Liang dynasty, each line had fourteen syllables, and each verse had fifty-six syllables. The text contained errors and contradictions in meaning. Therefore, it has been retranslated now. Differences will be noted where they occur.
論曰。稽首造此論乃至當勤顯斯義。
述曰。此論一部總有三分。慈氏本頌起於正宗及有結釋。此中初分世親所說。此即第一歸敬別序分。然諸經論通敬三寶皆名通序。此論即無。大論六十四及對法第一云。本釋二師此論所依及能起故。略無通序歸敬三寶。於別序中。文意有二。上之三句歸敬別師。第四句者顯歸敬意。明當造論。上三句中。初之二字顯歸敬相。次十三字明所歸敬。言稽首者。起殷淨心發勝三業。申誠歸依敬禮之異名焉。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手至首故名稽首。此即儒教之所釋焉。今亦發言兼策意業。投誠請念名稽首也。此稽首言通二所敬。所歸敬中。上之八字正顯頌主彌勒大尊。下之五字明教論者無著菩薩。言善逝者。謂即如來十號之第五名也。梵云蘇揭多。舊言修伽陀訛也。蘇翻為善。揭多云已逝。今略云善逝。善者謂好。逝者謂去。若有雜染惡來生死。純懷清淨好去涅槃。即是如來受用變化。或即法身已好去。故立善逝名。但言好去非已好去。即應言蘇焰䓳(平聲呼云焰䓳)。此翻但名為逝。或是往義。即是因中好去之目。非果圓滿已好去名。論言體者。謂是性義。或即身義。對法論說。身義體義無差別也。依士釋。善逝之體名善逝體。體即法身。善逝即是受用變化。若持業釋。或體即善逝名善逝體。此善逝體即餘二身。謂慈氏尊將紹佛位真善逝子名彼所生。攝大乘說菩薩家勝。謂生佛家之所生育。非如聲聞無智婢子。欲顯慈氏位極尊高如來真子。名彼所生。或真善逝體即法身。慈尊覺者以法為父。要緣如境智方生。故此號慈尊名善逝子。舊言善行子非也。行去名行。即善逝非是行跡。慈尊說頌。即是經師造此論者。故須歸敬。由斯論說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即正歸敬彌勒尊者。及教我等師者。即世親我兄無著菩薩也。無著於彼慈氏尊所既先得已便教世親。世親造釋由兄教力。世親自指己及門人故名我等。謂兄為師。能教己等故。今亦稽首教我等師。即上三句別歸經教二種師也。當勤顯斯義者。顯歸敬意己當造論。勤者精進勇猛異名。顯無懈怠能降邪敵。勇猛顯斯本頌義也。
論曰。此中最初安立論體。
述曰。自下第二顯釋論體分。於中有二。初總標論體彰教所明。後別顯所標次第申義。此即初也。然則天親尊者玄路先於眾聖。意匠頴於群賢。釋此頌文非唯一例。或頌前標後。無結上以生文。或義後結前。有設徵而起頌。或始牒文而後申義。或始申義而後牒文。或總標顯頌之大綱。或別釋文之幽隱。略為六例欲貫下文。其間相屬臨文別斷。此則頌前標起無結上以生文。安立者。施設言說之異名。此論體者。非為教體。即是所明法之體也。此體即宗。宗所明故。言此中者。是發論端。或簡持義。謂論別教所詮義。今先總舉出其體性故言此中。
論頌曰。乃至得果無上乘。
述曰。此正宗中合有一百一十三頌。合分為二。初之一頌顯論所明。名總標分。所餘諸頌依標別顯。名別釋分。此即初也。梵云摩咀羅多。此翻為唯。顯決定義。謂論所明定唯此七。梵云遮。此云謂及。或云等。及即相違義。謂相及障等皆有及言。相與障異相非即障。若言等者。謂此七外更有餘法。今顯相違釋故頌致及言。舊本云無上乘唯爾。即決定義也。
論曰。此論唯說乃至七無上乘。
述曰。此別標數屬頌七義。即前六例中釋頌大綱。分位無體。即是對治故。於分位有即此言也。然舊本無論曰之言。所以皆言此論世親所說。今則不然故致論曰。
論曰。今於此中先辯其相。
述曰。別解七義也。此解初中名別釋分。合有七品一百一十一頌。初二十二頌明相品。次有十七頌明障。次有二十三頌明真實。次有十四頌明修對治。次有四頌明分位。次有二頌明得果分。次有二十九頌明無上乘。大文有二。初總生下以發論端。次舉頌曰別申義旨。此即初也。即六例中第一例也。名字不同不能具錄。勘即知之。
論頌曰。虛妄分別乃至於彼亦有此。
述曰。別申義旨也。此一品中二十二頌。初十一頌辯妄分別。後十一頌辯圓成實。然則遍計所執都無實體無別頌明。唯有其名復別立性。然依妄分別等故有此性。今於此中亦因解非有。初十一頌中有二。初別解九相。下總結之。於別解相十一頌中。初之二頌辯依妄分別明三性有無相。次二頌辯妄分別自相。次一頌辯攝相。次二頌辯入無相方便之相。次半頌辯差別相。次半頌辯異門相。次有一頌辯生起相。次有二頌辯雜染相。此頌及下一頌辯有無相也。此頌正解有無之相。後頌結烈有無。辯契中道之相。
論曰。虛妄分別有者至能取分別。
述曰。此中一段皆始牒文而後申義。能取所取遍計所執緣此分別乃是依他。以是能緣非所執故。非全無自性。故名為有。即所取能取之分別。依士釋名。非二取即分別持業立號。然此但約染分說妄分別有即依他。非依他中唯妄分別。有淨分別為依他故。
論曰。於此二都無乃至能取二性。
述曰。釋於此妄分別之上遍計所執二取永無。即頌第二句也。然唯解深密經亦圓成實性起執。但以自心相不離依他。或緣如名方起於執故。唯說於妄分別上起二取。略不言於如。以性相違故。
論曰。此中唯有空至及能取空性。
述曰。此解第三句頌。此顯真如是妄分別之性。此者此妄分別。中者第五轉也。謂於妄分別上離二取之空性具有也。即妄分別中離於二取唯有真如。真如是妄分別體故無二取也。但言空者。即二取無。言空性者。以空為門。顯空性即真如也。梵云瞬若。但名為空。言瞬若多故。說真如名空性也。以多此翻是性義故。
論曰。於彼亦有此至虛妄分別。
述曰。此顯妄分別不離真如。謂於彼真如中亦但有此虛妄分別都無二取也。解頌第四句。問如論中說。有實知有。無實知無。何名有無也。
論曰。若於此非有至如實知為有。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答文外難。謂若於此虛妄分別。彼二取非有。由彼二取性非有故。觀之為空。即餘論中無知無也。其妄分別亦有彼真如。真如之上有依他起。此之二性是二取餘體非無故如實知有。即餘論中有知有也。即三性中。初性是無。後二性有別。
論曰。若如是者至顯示空相。
述曰。結如是知。無倒顯示。謂知二取計所執妄分別圓成二性是有。以實知故即能無倒顯示空相。依他起上二取空無。真空性有。故成無倒顯示於空。言顯示者。說陳空理之異名也。故餘所說三性皆無。深為自害。至下當悉。
論曰。復次頌曰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重成前義有此頌興。言故說者。故般若等經作此說也。如第二第三句中所說。
論曰。一切法者至名無為。
述曰。未釋故說字。且釋一切法。其二取體是無法故非有無為。依他圓成二體有故名一切法。雖無不失自體。非軌不可稱法。此中言法。可執持故。二取空性即是真如空之性故。
論曰。依前理故至非空非不空。
述曰。即釋頌中故說二字。及欲顯頌第二句也。謂依前頌所說之理故。般若等經說此二性。一切之法名非空非不空。何名非空。
論曰。由有空性至故說非空。
述曰。即是二性體非無故名曰非空。何名非不空。
論曰。由無所取至說非不空。
述曰。遍計所執二取非有說非不空。非不空者。體是無義。此解有無。即第二句頌也。
論曰。有故者至妄分別故。
述曰。謂第三句下一故字通上三種。謂有故無故及有故。此釋有故。二性何故非空。以是有故。以此顯前非空法體。即前頌中虛妄分別及空性有。
論曰。無故者至能取二性故。
述曰。此釋無故。遍計所執何為非不空。以體無故顯無體也。即前頌中於此二都無也。
論曰。及有故者至有妄分別故。
述曰。二性雖有。互相有也。即前頌中下二句也。
論曰。是則契中道至妙契中道。
述曰。由有有無二種法故。一切諸法非皆有空。則契中道。中謂非邊。道者真智。此理妙故合真智。又言道遊履之義。即是真如智所遊履。此中所說有無義趣妙合真如大道理也。離於過失故言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者非也。
論曰。亦善符順至非空非有。
述曰。前顯此說諸法有無合於理智。今明此論亦善符經。
論曰。如是已顯至今當說。
述曰。義後結前有無。先許而起頌也。前之二頌已依虛妄分別說三性之有無。自下當說虛妄分別所有自體。此有二頌。初頌出相。後頌釋成。
論頌曰。至境無故識無。
述曰。上之二句明妄分別所變之境有依他用。下之二句顯依他起執境識是無。舊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者。不然。所以者何。非是本識能緣變我及與識也。若許變者。即違彼舊論長行。長行自釋云。似我者。謂意識與我見無明等相應故。似識者。謂六種識此猶不然。應言變為所了。所了者。謂六境。相麁故。若許緣我識者。又違瑜伽決擇說阿賴耶識緣有根身相名分別種子及器世間。此則違教。若違理者。應所緣心不能緣慮。相分心故。如化心等。又緣我者。第八本識應許亦與見癡相應。入見道等無漏觀時。此識應轉。違無漏故。由此理故。舊頌說非。長行乃是。然真諦法師似朋一意識師意。所以頌中但言本識。長行乃別開之。餘釋頌文。長行自屬。不勞煩。
論曰。變似義者至五根性現。
述曰。釋頌中變似義有情二事也。若安慧等舊解乃云唯自證分無相見者。即第八識心皆能有執。此似根境。皆體是無。似情有故名為似也。護法等云。此相分根境亦是依他。所言似。此體非實有。虛妄顯現似計所執體實有法。故立似名說於五根名有情者。梵云薩埵。此言有情。五根是別成根有情名有情也。似自他身五根現者。此中二說。如唯識論第三卷說。問以舊論變自根境。乃言本識。今則無也。答二執本無故。又安慧云。不同七六識出其名者。以此第八境麁識細。不明其見但明其相。其七六識見相自麁。但隨見說說其見行。然頌中言識生變似義。應合有識。而釋家略。三本梵文勘之皆同。
論曰。變似我者至恒相應故。
述曰。此釋頌中第二識生變似我也。與心所俱多少義等如成唯識。
論曰。變似了者至了相麁故。
述曰。明第三識生變似所了。雖前二識亦變所了。以相細故。唯此得名。雖第六識亦變為我與我癡等。非恒俱故。獨七得名。雖餘六識亦變根器。非是本故。不相續故。行相麁故。唯八得名。
論曰。此境實非有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解前三識境皆非實有。此中有二比量。第八識所變似義似根。是有法。皆非實有。是法法通二量故。單後說因云。無行相故。以此二體非能緣法故無行相。舊云非形識故翻之錯也。喻云。如龜毛等。然淨真如雖無行。而談實體非實不實。故無不定過。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計所執故。此中論云非實有故。護法等依第八變依他根境。執為實有。體非實有。非第八相分體是無也。第二量云。似我似了皆非實有。宗也。因云。非真現故。舊云。不如境故。喻云。如兔角等。然我必是一常。現見有生滅異。所了謂是常實。不久竝見無常。如所緣情不稱所見。如緣夢境故。今總以非真現因成非實有。無不定過隨一不成。又此似因。應更成立。文外少字。應致許言。以自許是非真現故。如空華等。若是真現。應是常法。此中所了二解同前。
論曰。境無故識無者至亦非實有。
述曰。前成境非有。此成心無。舊論文意先遣所執。後遣依他。皆不□□。此中亦是遣所執。如下論言。許滅於此得解脫故。但如煗頂遣境忍等遣心。非除依他。依能緣心執有能取。除此識也。量云。能緣實識體亦是無。因云。汝言境心二實法內隨一攝故。如汝四境。前非故得為喻。但言心境隨一所攝。恐有真如等為不定失。故此因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許滅解脫故。
述曰。此成前頌依他是有。頌中上十三字成妄分別體非實有。不同所執少分亦無。故下七字說許少有。以自所許滅妄分別得解脫故。舊論云此頌解名義者。非也。以下解相亦有九種無名義相故。
論曰。虛妄分別至亂識生故。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亦非全無。下解妄分別少有其體。以上總解體非實有。以識之體有少妄亂識亦變似境等。不同所執無少分生。然彼舊論解虛妄名。境不實故。由體散亂故。今勘梵本。此是人語非是聖說。本無此也。
論曰。如何不許此性全無。
述曰。即假徵起設中百論師等難。彼師所計此亦全無。
論曰。以許此滅得解脫故。
述曰。此答前難。若如空華。少分非有。應無斷滅解脫義成。既解脫成有斷滅者。故妄分別定有少體。
論曰。若異此者至及清淨失。
述曰。若異於此少有其體。而說全無生死繫縛出世解脫。則應皆無。以無體法不能繫縛。如石女兒。亦非斷已得成解脫。如第二月。若許全無無縛脫者。應無雜染亦無清淨。既違世間亦背聖說。又無染淨。汝等修道何所求為。
論曰。已顯虛妄至今當說。
述曰。此則義後結前。有許說而起頌。第三也。問依他圓成染淨殊別。與計所執有無不同。所言攝相其義安立。
論曰。但有如是至三種自性。
述曰。以妄分別為根本故。所以攝三。
論頌曰。唯所執依他至及二空故說。
述曰。上二句出三性。下二句成攝義。
論曰。依止虛妄至說有圓成實自性。
述曰。以下二句成上二句。妄分別境即計所執。能計之心即依他性依妄分別。二取空性即圓成實。故妄分別攝三性也。然此中量依止虛妄分別境故說計所執者。非是一切虛妄分別之境皆計所執。五八識中無有執故。但言計所執定妄分別境。故作此論。以妄分別體性寬故。遍計所執境能緣心狹故。此護法等之所分別。然安慧等以此證知八識皆能起計所執。如決擇分。文同於此。如成唯識說二師計。然舊本說。初性體者。即是六塵永不可得猶如空華。由此本狹。非唯六塵故。又云。依他性者。謂唯亂識有非實故。猶如幻物。幻物是境少分亦無。何得引之以為同喻。又云。真實性者。謂二取無所有。真實有無故。猶如虛空。虛空大乘非有。同喻所立不成。由此準知。雖少有比量。而不善能立。雖少為分別。而增長本文。故今論者依本無失。
論曰。已顯虛妄至入無相方便相。
述曰。義後結前。有許說而生下。第四門也。然入無相方便必以分別為觀心。亦以為境故。即於妄分別說入方便也。
論頌曰。依識有所得至識無所得生。
述曰。此有二頌。初頌解方便道所能取無。後頌解根本道二無平等。即見道等此即初也。上二句許心有而境無。即煗頂位下二句說境無而識亦無。即忍等位。舊論云以塵無有體本識即不生者。非也。豈許七識生也。
論曰。依止唯識至後有於識無所得生。
述曰。此則總釋頌之大綱。隨頌散解。其文易解。皆除所執。如處處說。
論曰。是方便至能取無相。
述曰。結成前義也。
論曰。復次頌曰至無得性平等。
述曰。此頌解二無平等。上二句解平等理。下二句結成平等。
論曰。唯識生時至名有所得。
述曰。解頌初句說識有得之所由。
論曰。以所得境至亦不得成。
述曰。解第二句。由境無故顯識亦無。亦者亦境無也。
論曰。由能得識至無所得性。
述曰。以能得識同境無故。能取所取先有得今皆成無。非一獨無故名平等。
論曰。顯入虛妄至今次當說。
述曰。結前生後二門義也。差別約界竪論。異門約行橫說。
論頌曰。三界心心所至亦別名心所。
述曰。上二句解差別相。舊本云總相。非也。上二句解異門。舊論云別相。非也。王所同名差別。王所異名異門。
論曰。虛妄分別至諸心心所。
述曰。此解頌上二句差別相。八識俱然也。
論曰。異門相者至諸心所法。
述曰。此解下二句異門相。心王與所行相同異。王唯總取。臣取總別。如瑜伽第三及顯揚十八唯識第五卷等說。然初一虛妄分別之言通二門用。餘文可知。舊論但言心所取別。不言取總。違瑜伽等說。
論曰。今次當說此生起相。
述曰。次第八門許說生下。
論頌曰。一則名緣識至分別推心所。
述曰。頌上二句明識生起。頌下二句明心所生。
論曰。緣識者至生緣故。
述曰。此釋頌中第一句也。即始牒文而後申義。此辯現行生起之相。非種子識。設說種子。無理能違。以是根本不名受者。
論曰。藏識為緣至名為受者。
述曰。此釋頌中第二句也。即先申義而後牒文。即七轉識皆名受者。以受用境受數用勝。識從俱時之受立受者名。即隣近釋。皆非根本竝名受者。
論曰。此諸識中至故名心所。
述曰。此釋頌中下二句也。此諸第一第二識中能受用境。是受功力。能分別境相貌之用。是想功能。能推於心於所緣境能有種種行相用者。思作意等之功力也。舊論云。能令心捨此取彼。思等力故。此受想行三蘊助成於心緣境之事。文名心所。解心所名此如攝論等第三卷解。
論曰。今次當說此雜染相。
述曰。明妄分別第九染門。許說生下。
論頌曰。覆障及安立至由虛妄分別。
述曰。初之六句正辯緣生。下之二句明諸雜染。解緣生中。初有五句別釋緣生。次有一句釋明深義。辯雜染中。初句明三二七染。後句明染所由。屬當判文長行易了。
論曰。覆障故者至障真見故。
述曰。辯覆障義。初緣起支。由癡覆境智不得生。無明蔽心不能照理。既雙隱蔽立覆障名。舊論唯說障見者非。此中通說一切無明。二種業攝非所知障。障真見者是無明支。或煩惱障亦障見故。此中通說。對法等說有二種愚。瑜伽等說七無知等。皆不離斯。
論曰。安立故者至業熏習故。
述曰。即是行支。謂由三行熏於第八。於本識中種植業之習氣。故名安立。成唯識說。唯總報業及總別行名為行支。
論曰。將導故者至至生處故。
述曰。此釋識支。瑜伽第九通取六識。九十三說及成唯識皆唯第八。異熟主故。最初生時能為導首將業果往彼生處。立將導名。舊論說謂本識及意識者非也。主非餘七。通不唯意。故成非理。對法等說。識為能引。即名色支名為所引。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論曰。攝故者至自體故。
述曰。謂名色支五蘊具足故名為攝。攝者攝持五蘊具足圓滿之義。
論曰。圓滿故者至體具足故。
述曰。釋六處支。
論曰。三分別故者至順三受故。
述曰。此解觸支。謂根境識非一名三。此觸令三分位差別順於三受。或時是樂至不苦樂。觸從功用以立其名。名三分別。此同對法觸釋家義。不同唯識。所望別故。然對法本文狀同唯識。釋家似同此處。
論曰。受用故者至非二境故。
述曰。此解受支。如文可解。然九十三等受有二種。一異熟二境界。如唯識說。以上五支總別體性不相雜亂。所有徵結皆如唯識。
論曰。引起故者至後有得起故。
述曰。此解愛支。如水潤故。對法等說是能生支。以立其名。雖取有支亦是能生。彼從勝義別立其名。
論曰。連縛故者至連縛生故。
述曰。此即取支。謂由取力令現識等緣欲我語戒見取。欲連縛未來後有之生令其不斷。取名連縛。欲我語等。是有漏因不乖當有能招後生故名為順。取令識連縛當有。對法論說有取識者有漏識也。取是漏故。諸師於彼浪作異端。皆是邪說。有取識者。皆如此知。
論曰。現前故者至得現前故。
述曰。此解有支。昔在雜行時取有後果名為取業。當果令起行名與業。由愛取力。令先已作之業取與後有上異熟果得現前故。有名現前。
論曰。苦果故者至酬前因故。
述曰。雙解二支。此是現前故名苦果。性有逼迫是苦義。酬前因故是果義。
論曰。唯此所說至令不安穩。
述曰。釋頌中第六句緣生深義。
論曰。三雜染者至謂餘支。
述曰。此同瑜伽。違於對法。如唯識會。
論曰。二雜染者至謂所餘支。
述曰。此約二染以辯因果。又約異熟非異熟以辯果因故。五是因。七支是果。五十六說。識等五支是胎藏苦故立果名。約世因果。十支為因。約性果因。七支為果。諸論差別亦不相違。
論曰。七雜染者至謂生老死。
述曰。束十二支為七雜染。前十二支為十一義。今束為七。前約熏種行名攝植。後約當果行名牽引。言攝五蘊體是名色。能受用於境六處作用。合名攝受因。前約五蘊。六處生時位別名別立名。今約俱是攝受自體。皆名攝受。前約於境。於根用別觸受各別立名。今初同於境。用觸受合名受用。以觸生受受用境故。前愛約總別當用。取有約各別功能。別別立名。今竝望於當果。三種皆名引起。前約有因而體逼迫。生等名為苦果。今以毀責為名。生等名為厭怖。
論曰。此諸雜染至而得生長。
述曰。三二七染教成三故名為諸染。由虛妄分別為因而得生長分別末法故。故今明之。
論曰。此前總顯至九雜染相。
述曰。釋妄分別文意有二。上來十一頌隨別解釋九門相訖。今者總結為九種相。然下空中慈氏自為初門總頌。天親後總結之。此上首尾俱無本總頌之文。唯有天親末結。以妄分別初有一部總頌故無。空性無之故有。或作者意無勞別解。
論曰。今次當說所知空性。
述曰。下十一頌明所知空性。但言所知空。即遍計所執。今言空性。顯是真如。於中有三。初許說生下。次頌曰別辯五義。後以相安立二義結前。此即初也。
論頌曰。諸相及異門至略說唯由此。
述曰。即是第二別辯五門。於中十一頌。總標五義以顯空性。下有十頌。別明五門。此頌即初總標五義。於中有二。上二句列五門名。下二句顯其空性決定唯由此中五義以辯相也。舊論言體相。此中但言相。舊云分別。此言差別。餘名皆同。然以九義辯妄分別相是品故皆有相言。此五義中。唯初有相。餘四則無。理亦應有顯妄分別別行相轉。此唯一相故作法殊。
論曰。應知所取至此相等五。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二取之空即以為門。所顯之性乃真如理。略分別者。唯由此中相等五義。以但解唯。由者即第三囀也。
論曰。所知空性其相云何。
述曰。下別辯也。初之一頌辯空之相。次有一頌辯空異門。次有一頌辯異門義。次有五頌辯空差別。後有二頌辯空成立。此即第一辯空諸相。於中有二。初假徵起頌。後舉頌正釋。此所牒文即是初也。
論頌曰。無二有無故至是說為空相。
述曰。上三句明空諸相。下一句總結空相。上三句中。初一句遮無顯有。次二句明非定有無或異或一。
論曰。無二謂無至二取之無。
述曰。無二者除如所執。遮無也。有無者。有二空性。顯於有也。若準安慧釋。二取二分皆計所執。若依護法釋。依二分二取起。二所執故名無也。下所有文與此同者。皆準此釋。
論曰。此即顯空至非有非無。
述曰。此釋於上有二之無。謂即以後無性為性。非一向性無竝顯於空是非無有二。起下論。
論。云何非有。
述曰。此徵無也。
論曰。無二有故。
述曰。此答非有。能所二取名為二有。無此二有故說為無。
論。云何非無。
述曰。此問有也。
論曰。有二無故。
述曰。二無者即二無我理。有此二理故說非無。於俗諦中。不同依他定有。亦異所執常無。
論曰。此顯空性非有非無。
述曰。結第二句頌。
論曰。此空與彼至非異非一。
述曰。謂有問言。空是法性。與其法為一異。為答此問。此立宗。
論曰。若異應成至如苦等性。
述曰。顯非異因也。謂五蘊等名法。真如是彼法之性故名非異也。如苦無常空無我等。此小乘等說與法非異。故以為喻。謂立宗言。真如與蘊等非定異。因云。法之性故。喻云。如苦等性。
論曰。若一則應至亦非共相。
述曰。顯非一因。謂五蘊等與此真如定非是一。一有何過。真如應非無漏無分別智境。即五蘊故。如五蘊等。又此真如應非總之共相。即五蘊故。如色受等。有二比量。如此應知。然入真觀。一一物如。皆須了達。即觀自相。言共相者。從加行說。唯識亦有。應如彼說。
論曰。此即顯空至離一異相。
述曰。結頌第三句也。其頌第四句上三句一一通用。如文可知。
論曰。所知空性異門云何。
述曰。此問第二門也。
論頌曰。略說空異門至法界等應知。
述曰。舊論曰眾名。今顯梵本但言異門故。又此真如不可說體。約假名辯故。此但應言異門。以前頌明不得體故。上一句立宗。次二句第四句三字列名。下二字勸知。法界等者。舊論云法身等。然本無法身言。譯家增語。然對法第二有七名此中有五。出彼無我性空性。般若經說有十二名。出彼九名。謂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不思識界。合真如有十六名。此中五名。對法所出二名。般若所出九名。今言等者。等取十一。以頌自言是略說故。
論曰。略說空性至此異門義。
述曰。釋頌大綱。寄徵起頌。
論頌曰。由無變無倒至異門義如次。
述曰。釋前異門所詮義也。第一句中。由字通下五義。是第三囀。替故字第五囀。但由無變說為真如。等一一應通上三句烈名。下一句次屬。
論曰。即此中說至無轉易故。
述曰。釋真如義名。此中說所知空性。通下四義皆應說之。真者不虛妄。如者常義。如唯識說。
論曰。由無倒義至依緣事故。
述曰。釋實際名義。由此真如非四七等倒所依所緣之事故。名實際。舊論云。非種類及境故。此言依即彼種類。
論曰。由相滅義至一切相故。
述曰。釋無相名義。諸相。謂十相佛地論等說。謂色聲香味觸生異滅女相。離此相名故立無相名。
論曰。由聖智境義至所行義故。
述曰。唯識第八及此下說。勝義有三。一義勝義。謂真如。依主釋。此所說是。二得勝義。謂涅槃。持業釋。三行勝義。謂勝道。有財釋。以勝為義故。
論曰。由聖法因義。
述曰。法是如果。謂諸聖法此是彼因故名法界。界是何義。即是因義。
論曰。無我等義如理應知。
述曰。解頌等字。舊論眾名雖有等字。義中不釋。此即釋之。如對法等解餘名也。
論。云何應知空性差別。
述曰。將解第四差別之門。寄問起也。
論頌曰。此雜染清淨至淨故許為淨。
述曰。成差別中有五頌。初一頌染淨差別。次四頌所知差別。此即初也。第一句正解差別。第二句釋差別因。第三句顯差別喻。第四句結成淨義。由此真如自性淨故名為客染義。許淨簡不極成隨一過等。
論曰。空性差別至二清淨。
述曰。釋第一句頌立差別宗。
論曰。此成染淨至說為清淨。
述曰。釋第二句成差別因。
論曰。雖先雜染至成無常失。
述曰。釋外伏難。顯性是常。生起水等第三句喻也。謂有難言。如若先染後成淨者何不無常。今答不然。無無常失。
論曰。如水界等出離客塵。
述曰。此釋不成無常過失。為初宗因之同法喻。如水界有塵。如金有垢。如太虛空有雲。皆是客塵。非性成染。後去塵已非性成淨。名為無常。又水界等雖暫有垢。非體不淨。為先宗因之同法喻。
論曰。空淨亦然非性轉變。
述曰。此舉法合謂立宗言。所知空性可成染淨差別。有垢故。頌中由字即是因。諸有垢無垢者。皆可成於染淨差別。如水界金。空性性非染。暫有客塵故。如金空。又空性非無常。以性淨故。如空等。此中三比量有寬狡。然水界者水大。然水及金皆體無常。非性無垢。今取少分為喻故無過失。
論曰。此空差別至無性自性空。
述曰。自下明約所治差別。空成十六。將釋下文。先烈能治。然此與顯揚第十五十六空同。般若初會有二十空。加此散空自相空共相空不可得空自性空。自中無散空即彼無變異空。以諸善根盡未來際相續無斷名無變異。名異義同。然復此論別加相空。七十七說十七空。謂一切法空。相空。無際空。內空。無所得空。外空內外空。本性空。大空。有為空。畢竟空。無性空。無性自性空。勝義空。無為空。無變異空。空空。加此無所得一箇空。然第二會大般若說十八空加此。第三會說十六空。然與瑜伽所治稍別。所以者何。
論曰。此等略義云何應知。
述曰。上來第一烈空。自下第二別釋空義。此中有十六空。等餘經論所有故說等字。大般若經第一會說二十空。謂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勝義空。有為空。無為空。畢竟空。無際空。散空。無變異空。本性空。自相空。共相空。一切法空。不可得空。無性空。自性空。無性自性空。第二會明十八空。謂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勝義空。有為空。無為空。畢竟空。無際空。散無散空。本性空。自共相空。一切法空。不可得空。無性空。自性空。無性自性空。第三分中第一卷明十九空。此十六空上加所緣空增上空樂無空等。第三分中第十卷當四百八十八明十六空。名與此同。佛自廣解。與此稍異。應勘會之。亦應勘第一第二會此相當處。此中諸文離合有異。義亦不增。釋中有四頌分為二段。初三頌明十四空。後一頌明二空。二空。是前十四空性空。前約能詮設故十四。後約空性明以有二。七十七說亦與此同。
論頌曰。能食及所食至故菩薩觀空。
述曰。初一頌明八空中。一頌明三空。後一頌明三空。故成十四。然第一頌末有一空字貫通八處。第二第三俱第四句各結上三空。皆准此釋。
論曰。能食空者至即是外空。
述曰。先牒文而後申義。此二空約處為論。縱在身之內外。隨處而說立二空也。能食者受用義。所食翻此。
論曰。此依身者至名內外空。
述曰。此亦牒文後申義也。前二空約別六處。今此空約總一身。集前二法以成身故。
論曰。諸器世間說為所住至名為大空。
述曰。唯約外器。即在四處。先申義而後牒文也。上來四空皆真知境。次有一空空能觀心。
論曰。能見此者至說名空空。
述曰。此內處等四空是所見。見此空智名能見。能見空之智亦空故說為空空。而智緣空起。但說為空。此智亦空故名空空。此上五空皆依主釋。內身之空乃至空之空故名為空空。與瑜伽同。
論曰。如理者至名勝義空。
述曰。如理之體即是勝義。勝義即是法性真如。勝之義故。今言如者。義當於勝。稱理知故名如實行。行者有為。簡無為法名如實故。又言理者。義當於義。是如實行所觀境故。此如理即空名如理空。是持業釋。但言如理如勝義釋。勝之義故言勝義空。故持業釋。亦同瑜伽。此約詮說名勝義空。彼約體說名無性自性空。
論曰。菩薩修行至及無為空。
述曰。此據約菩薩為得有為善法故觀空釋。瑜伽約無色界空相。據空相釋有為空。據義各別。無為同此。此之二名亦依士釋。有為等之空故。即觀二為空。為二故別觀空。皆作此釋。
論曰。為於有情至畢竟空。
述曰。為有情故別觀於空。觀所為有情為空。此有情等畢竟不可得故。畢竟即空名畢竟空。瑜伽文意得通二釋。然無所為有情之言。
論曰。生死長遠至名無際空。
述曰。舊名為前後空。此依主釋。無際之空。
論曰。不觀為空至生死為空。
述曰。釋觀無際為空所由。若二乘不觀生死以為空故。便速厭捨而入涅槃。菩薩大士不厭生死。起大悲心利益含識故。觀生死體性亦空無厭著故。瑜伽論說。了知安立真如。有生滅住異性相續隨轉相。相空及無際空所治。此約生死總相。而說觀生死空。彼約別觀。於真如中有生集相。所觀別故不相違也。
論曰。為所修善至名無散空。
述曰。舊論名不捨空。令善法不捨故觀空。此言散者。即是捨義。為善故別觀空。或觀善為空。皆不捨之空。依主得稱。二乘入涅槃善根便盡。菩薩不爾。觀為空也。瑜伽論說。了知真如。有無為相無變異相。由無為空無變異空除遣。此約所為善法故。觀空名不捨空。彼約所觀之空。不論所為。名無變異空。以不捨空即無變異故。
論曰。諸聖種姓至名本性空。
述曰。舊論云性空。為本性故觀空。或觀本性為空。瑜伽說。了知受用義男女承事等相應故。有內安樂相外淨妙相。此由內外空本性空除遣。此約所為。彼約所治。所治之善令姓清淨。令姓淨時即有所治。故不相違。所望別故。
論曰。菩薩為得至名為相空。
述曰。為得大士三十二相八十隨好。舊云小相。而觀此為空。或為此別觀空。瑜伽說。了知真如義故。有生住等性隨轉相。由相空能治。此約所為。彼約所治理准前釋。
論曰。菩薩為令至一切法空。
述曰。或觀此為空。或為令觀彼為空。以上此例皆依主釋。瑜伽了知法義故有種種文字相。由一切法空能遣。此約所為。彼約所治。亦不相違。准同上釋。
論曰。是十四空至說名為空。
述曰。釋立十四空之所由。謂隨所治所為自性差別而安立故有十四也。既言是空。何者空體。因出空體。便生下文。
論頌曰。補特伽羅法至故別立二空。
述曰。上三句出二空。下一句結成也。上三句初二句解無性空。次一句解無性自性空。
論曰。補特伽羅至名無性空。
述曰。解初二句頌也。不遮假有。但說實無。無性之空即是法性。無性即空。此約所無空門空也。依此為門方顯空理。
論曰。此無性空至名無性自性空。
述曰。此前二無性所顯之空即真如理非無自體。此空即以無二性為自體。故成有體也。名無性自性空。解第三句頌也。
論曰。於前所設至別立二空。
述曰。前雖約詮別立十四。顯空自性。故說此二解頌第四句也。一切空相不過此二。名二無二者。無二由二無為門顯無二空故。若如上說。為此事故別觀空者。即是無性自性空。若觀此為空即無性空。離法執等故。
論曰。此為遮止至立後二空。
述曰。釋立二空意也。謂有難言。前十四空不出後二。別說後二有何用也。答為遮於我法增益執故說無性空。為遮於空性如理損減執故說無性自性空。我法無故唯有增益。空性有故唯有損減。如其次第配後二空。此中說我法唯增益執。下真實品相真實中。於法及我。所有增益及損減。執見若知此故彼便不轉。是遍計所執相何故復有損減執耶。此中約體。體無故唯增益。彼通約名撥。名為無亦成損減。故不相違。
論曰。如是已顯至云何應知。
述曰。結第四生第五。於中有二頌。初頌出成立之因。後頌結已成義。
論頌曰。此若無雜染至功用應無果。
述曰。既言空性。應無淨染。如太虛空。為成此義故說此頌。初半成有染。後半成有淨。
論曰。若諸法空至應自解脫。
述曰。釋成有染。返難無染。
論曰。若對治已生至勤勞無果。
述曰。成有染淨。返難無淨。
論曰。既爾頌曰至由客塵所染。
述曰。上二句立二宗。下二句立二因。
論曰。云何非染非不淨至本淨故。
述曰。頌第一句與第二句體雖無別。約所非及所詮。別成二句也。然今以義同故。乃雙牒之。第一句中非染即是第二句中非不淨。牒此雙問。以第三句頌答。以心性本淨故。下准此知。
論曰。云何非不染非淨至所染故。
述曰。雙問如前。舉第四句答。由客塵所染故。
論曰。是名成立空差別義。
述曰。此總結也。
論曰。此前空義至相安立。
述曰。上來已別解空五義訖。今總結為二。以第一是空之相。餘四門安立。於空遮於外難等故但分二。
論曰。相復有二謂有及無。
述曰。相中初頌第一句云。無二有無故。是此二相也。
論曰。空性有相至以為其相。
述曰。無即二取非有。雖是空非空性。今辯空性故。唯解有相。中第一頌第二第三句云非有等者。即此所離也。
論曰。應知安立即異門等。
述曰。上已解相。此解安立即是異門義故差別成立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