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障品第二
Chapter 2: Overcoming Obstacles
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真涅槃令不得證。由此二義立障名。此品廣釋故稱為辯。
It covers the known realm, preventing wisdom from arising. It obstructs true Nirvana, preventing its attainment. Based on these two meanings, it is established as an “obstacle.” This chapter extensively explains this, hence it is called “Elucidation.”
論曰。已辯其相障今當說。
The Treatise says: Having already explain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hindrances, we now turn to their abandonment.
述曰。此一品中大有三。初結前起後以發論端。二頌曰下依宗正釋。三前障總義下總結上義。此即初也。
This section is divided into three main parts. First, it summarizes what came before and introduces what follows, thereby opening the discussion. Second, beginning with the verse "It is said," it offers a proper explanation according to the school’s teaching. Third, under the heading "Summary of the Previous Obstacles," it concludes the preceding points. This first part is what we are now addressing.
論頌曰。具分及一分至說障二種姓。
述曰。此即第二當宗正釋。此一品中合十七頌。十能作中雖有二頌。世親傍引非根本說。十七頌中合分為五。初一頌明具分等五障。次有二頌明正加行障。即是九結。次有六頌半明因障。約十能作因以辯障體。次有六頌半明覺分六度十地別障。後有一頌結歸二障許滅解脫故須說意。然下總結文以義段分故為十一。以能所障體各別故。今此所判以文義合明。段次為論故分為五。此初一頌即明具分等五種障也。上三句出五障體。下一句出所障人。雖出障能具分攝盡。然約別義更分餘四。
論曰。具分障者至種姓法故。
述曰。舊論初言遍後言一方。於菩薩見道及如來位。煩惱所知二具為障。悲智二行各別障故。雖知菩薩唯求於智。即由智故亦住涅槃。故二為障。餘文易知。
論曰。增盛障者至即彼等分行。
述曰。舊論初言重。後與此同。此二障中。初是增益。後是等分。對法十三瑜伽五十八九皆有廣說。然但有鈍煩惱分。為此等分見利惑亦得分。不理亦得分。諸處多隨說多隨說鈍煩惱說。又何故不說薄塵。以此二障如下自說初障加行後障至得故。薄分行略不明之。又即增盛成平等。平等即成薄塵。薄塵即攝入平等中。以無別障所以不說。此上四障皆先牒文而後申義。次後一障先申義後結文也。
論曰。取捨生死至有取捨障。
述曰。取涅槃捨生死是法執。若有便同二乘。無無住處故。成菩薩大悲者障。今者不欲捨生死求涅槃。起大悲心得無住處。便無此障。此等諸障如唯識第十。
論曰。如是五障至二種種姓。
述曰。此釋第四句頌結上五障。隨其所應。當障者說障三乘。非即定配。謂第一第五唯障菩薩。第二唯障二乘。第三第四雙障三乘。故成三句。無第四句。或唯二句。第三第四亦唯障二乘故。
論曰。復次頌曰至遠離遍知故。
述曰。第二段文明正加行九結障。於二頌中。初二句顯障數指障體。餘六句說所障。於中可知。
論曰。煩惱障者至九種結。
述曰。釋頌中初二句。此中雖實亦有所知障。煩惱麁略不說彼。此等九結如對法論第六末說。所障亦同。
論曰。愛結障厭至不能棄捨。
述曰。釋頌中第三句。恚所障捨即善中數。愛所障厭如唯識說。無貪一分雖無別數。即障無貪。雖恚亦應障於無貪。然隨別別□□而說。不可一例。
論曰。餘七結至如次障故。
述曰。此總舉意。言遍知者。以智能遍知結法故。又解。遍知者。雖是無為。以慧能證從境為名。名為遍知。或無漏見能證遍知。說障遍知顯即障智。
論曰。說慢結至彼不斷故。
述曰。以修定時謂待勝法便有我慢間起。自恃陵他。由此為緣身見難斷。如對法第一等散亂中說。以我慢為身見苗。故言偽身見。如唯識第六疏會。然修善法時皆有此障。以證遍知現觀時勝。但據勝故。此唯說修現觀時故。對法等皆通說障。
論曰。無明結能障至諸取蘊故。
述曰。有漏五蘊能生身見故名彼事。
論曰。見結能障至謗滅故。
述曰。三見名見結。諸障雖通別障如文。
論曰。取結能障至為淨故。
述曰。二取名取結。緣戒及見等故。皆取餘法為淨。如唯識第六說。從勝障處故障道諦。
論曰。疑結能障至三寶功德故。
述曰。其文易知。然此中說行增處說。如邪見非不障三寶故。
論曰。嫉結能障至彼過失故。
述曰。於利養中。言等者等名譽也。然嫉他得利養等故障彼遍知。不應於利養等生嫉起貪等故。
論曰。慳結能障至資生具故。
述曰。寶者愛翫義。由慳愛染諸什物。故遠離遍知也。
論曰。復有別障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明因障也。此則第一標宗問竟。
論頌曰。無加行非處至不修治妙定。
述曰。自下第二隨問而答。於中有三。初明能障所障各異。第二復次如是諸障下。以十能作明此障義。第三所障十法次第義者。明善等法所障次第。自下初也。於中有三。初有五頌烈能障名。次有一頌烈所障名。後有半頌屬能所障。此中五頌烈障名也。頌別六障故成三十。
論曰。如是名為至其相云何。
述曰。指上問下第二段也。
論頌曰。善菩提攝受至自在名善等。
述曰。烈所障名也。
論曰。如是善等至幾種障耶。
述曰。指頌所明問能所障。如何屬著各有幾也。結第二段生第三段。
論頌曰。如是善等十各有前三障。
述曰。類例既同故為總屬。
論曰。善有三障至不如理加行。
述曰。此中善者一切善法。然次第中唯約加行善法宣說。或受持經等。有生得善者。亦名加行故。言非處者。於世業邪學皆名非處。非善處故。於此作加行。不如理故。於善法中。雖作加行。不如理故。大乘姓於小乘作加行故。即無加行等是障非別有障體。下皆隨應准知其相。不能具出。
論曰。菩提三障至末圓滿。
述曰。易知此義。
論曰。發菩提心至心極疲厭性。
述曰。以菩提心攝諸善法。能攝諸善而領受之。以菩提心能資益己亦名攝受。攝受究竟佛果之事亦名攝受。初闕正行與善初障有何別者。此有加行而少分不滿名闕。彼全無名無加行。初二可知。第三障者。雖具姓友。於行善行極生疲厭。不能修行故亦名障。
論曰。有慧者至惡者共住。
述曰。菩薩名有慧者。於了此菩薩之性有三種障。性即真如。菩薩實性故。或即是慧。以菩薩是覺有情故。自此還。
論曰。此中鄙者至名為惡者。
述曰。此簡鄙惡二人差別。初即愚癡。後即約物。謂樂毀。此言於他說他過失。樂壞他善事。他德樂隱。他惡樂同。名為惡者故。論總言樂毀他。義兼同二。
論曰。無亂有三障至未成熟性。
述曰。顛倒麁重。即四倒七倒見心想倒。煩惱等三障中者。即煩惱業生三種。隨一有餘性者。即於三中隨起一種。有餘二種不起之性。或二雖已無。隨有一種在。是二之餘所有故。名隨一有餘性。能成熟等者。謂慧能成熟能解脫。或此慧能成熟於解脫。未得成熟故未能無亂。此三皆是見道障故。
論曰。障斷滅名無障至放逸性。
述曰。此修道障故。說俱生麁重。即一切修道惑。餘二可知。隨增且說。非不有餘。
論曰。迴向有三障至心下劣性。
述曰。由此三障令心向餘不向無上正等菩提。起心下劣樂涅槃故。其文易知。
論曰。不怖有三障至而思義。
述曰。不敬人即佛僧。不敬法即是法。設雖敬法。自無思擇。隨言而解。皆不能無怖怖畏文海故。
論曰。不慳有三障至心無悲愍。
述曰。初慳法。次慳財。後無悲故。成不慳障。
論曰。自在有三障至勝三摩地。
述曰。第一匱者乏也。由昔世時生憎及長。能感匱法之業。所以今時不聞於法。不得自在作大法師。二雖聞法而極勘少。三雖廣聞不修勝定。不得神通雲雨說法得自在故。此上諸障廢立連環相次。如第十障解者。皆應思擇。恐文繁廣不能具述。三乘通局。位次所在。生起先後。不增不減。皆如下釋。
論曰。復次如是至應知此名。
述曰。即明障中。第二大段約十因解也。於中有二。初舉餘處所明十因。後於前下依彼論十因之名以釋之。於善等十法。十能作義。此中所言隨餘義中有十能作者。此三十障於善等中。隨餘經論所明義中。有十能作因義。即是對法第四卷等。即依彼十能作義。應知此處十因之名。謂名同彼而義望異。然此能作皆增上緣。所望遠故。舊論此文極難信解。
論曰。十能作者至於眼識等。
述曰。眼等是能作因。識等是果。然對法說生起因者。謂識和合望識。舉所生眼等果。取和合識等因。此中舉因體亦無違也。
論曰。二安住能作至如光明於諸色。
述曰。然對法說。如燈於眾色。此處望寬。餘文易解。
論曰。五變壞能作至成鐶釧等。
述曰。對法說如工巧智於金銀等。此中望假者故說金師。彼望實法言工巧智。依假假者。實實智。故亦不相違。
論曰。八信解能作至如因於宗。
述曰。雖火與宗無別如烟於因不殊。然烟望生解火之智故。名信解能作。以因望所成之義故。名顯了能作。雖二義齊。以所差別分二因也。
論曰。十至得能作至於涅槃等。
述曰。對法名等至能作。然非是定名為等至。以緣涅槃義故名至得。慧至於滅得此涅槃故。彼論通約總聚諸法故名等至。平等至境故。
論曰。依如是義至於識等所作。
述曰。雜集論等說十能作而不見頌。今者所說或引餘文。或天親自說。舊說之都無二頌。於二頌中。初之一頌烈能作名。第二一頌出能作體果。於烈名中。初一句舉數下三句烈名。出能作體果中。上三句出能作體。下一句出所得果。識因者即根等。聖道等者類非一也。餘文易知。
論曰。於善等障應知亦然。
述曰。即是第二依彼論十能作名。以釋諸障作用。於中有二。初結同彼。二別解義。此初也。
論曰。一生起障至應生起故。
述曰。名因同餘論之因。而義異也。其心易知。
論曰。二安住障至不可動故。
述曰。以大菩提可安住法不可動故。
論曰。三任持障至能任持。
述曰。以菩提心廣能任持一切佛法功德福智。亦能攝受多種善法及有情故。
論曰。四照了障至應照了故。
述曰。以諸菩薩名有慧者故。性即菩薩之自體也。以慧照知一切法故。
論曰。五變壞障至名變壞故。
述曰。即是見道能除亂故。令障變壞故。名變壞。或能變壞亦名變壞。
論曰。六分離障至離繫故。
述曰。即是修道能除障也。令障斷滅或能分離故名分離。
論曰。七轉變障至轉變相故。
述曰。先心向餘。今者迴向無上菩提。菩提之心故心轉變。
論曰。八信解障至有怖畏故。
述曰。謂由己身信解人法。自能簡擇。便能無怖。名與彼同。所望義別也。
論曰。九顯了障至為他顯了故。
述曰。由重法輕財等。便於財法二皆無慳。悲愍有情。然為他說法。或施財譽等。
論曰。十至得障至自在相故。
述曰。由多聞等業故。於法便得自在。自在成已能至得涅槃。故障此者名至得障。此則障所障不增不減。此上皆應述其障體。恐厭繁廣但舉宏綱。
論曰。所障十法次第義者。
述曰。第三大段明其次第前後門也。即有三乘通局位次所在。舊論脫此以下一段次第之文。今勘多梵本。悉皆具有。
論曰。謂有欲證至先應生起。
述曰。第一善法即生起也。
論曰。勝善根力至無上菩提。
述曰。第二菩提即安住也。
論曰。為令善根至大菩提心。
述曰。第四有慧即照了也。
論曰。如是菩薩至起無亂倒。
述曰。第五無亂即變壞也。
論曰。由見道中至斷一切障。
述曰。第六無障即分離也。
論曰。既斷障已至正等菩提。
述曰。第七迴向即轉變也。
論曰。由迴向力至便無怖畏。
述曰。第八不怖即信解也。
論曰。既無怖畏至宣說開示。
述曰。第九不慳即顯了也。
論曰。菩薩如是至皆得自在。
述曰。第十自在即至得也。
論曰。是名善等十義次第。
述曰。即結上也。然准此文。初之四位。從初發心十信以前未入僧祇位。至世第一法已來。或前三在資糧。第四在加行位。第五在見道。第六在初地修道已去至第七地。第七在第八地。諸佛七勸名迴向故。第八在第九地。得智自在故。第九在第十地。得業自在作大神通雨大法雨。第十在如來。於一切法自在故。三乘通局者。此中唯說大乘位次。唯言無上大菩提故。除二乘中。
論曰。雖善等法至諸障差別。
述曰。自下第四大段明覺分等別善法障。於中有二。初釋外伏難。生下論文。二頌曰下依義正解。此即初也。謂有難言。前明善法障。即攝覺分及度地障。更復何須說覺分等名別障耶。為釋此難故。此論云。雖知已攝。而總別異。故須別明。謂善是總。覺分等別。為顯與前總障別故須別顯也。
論頌曰。於覺分度地有別障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依義正解。此有六頌半。於中有二。初半頌總明有別障。後六頌總明三別障。此即初也。
論曰。復於覺分至各有別障。
述曰。總釋頌之大綱。其文易了。
論曰。於菩提分至見麁重過失。
述曰。自下六頌別明三障。復分為三。初一頌明菩提分法障。次有二頌明度障。後有三頌明十地障。此即初也。
論曰。於四念住至不善巧障。
述曰。念住是隣近釋。言四念住即帶數釋。言善巧者即巧便智。由於事中不善巧故。計身為淨。淨至廣說淨樂常我障體也。由此障念住故。此時觀不淨等。
論曰。於四正斷有懈怠障。
述曰。正體即斷。是持業釋。言四正斷亦帶數釋。體相違故。亦名正勝等。如別抄說。障體即懈怠。
論曰。於四神足至隨減一故。
述曰。神謂神通。神之足者即三摩地。神之足故。是依士釋。四神足者亦帶數義。此欲等四神足助伴故。或時闕一。是神足障。於八斷行亦隨減一。八斷行者。如對法第十及下卷等云。謂欲勤信安正念正知思捨。障體即定障。未斷便令減。或未必是定障。減一即是障。問欲勤心觀神足伴故。減一可為障。其八斷行於神足有何勝力闕一為障。答修習神足必依斷行故。闕一時是神足障。此何故八。有四義故。謂加行。攝受。繼屬。對治。加行即欲勤信三。攝受即安一。繼屬即正念正知二。對治即思捨二。如對法第十及下卷說。此上三在何位。此論自有菩提分品。然今且判在資糧位。然未別說在何心中。
論曰。於五根至勝善根障。
述曰。下相釋言。由脫分滿方修五根。諸論說此。在煗頂位。若不種頂解脫圓滿之位。不得五根。乃為障也。或障體即不信等。
論曰。於五力至有羸劣性。
述曰。諸論說此。在忍第一法。即五根時猶障所雜。是下品攝。為五力障。雖闕下品。順決擇分亦是力障。縱設有時。為障所雜故不說也。或障體同根。
論曰。於七等覺支至所顯示故。
述曰。見道雖有之貪等煩惱及業與果。見為首故但說見障。或見道之所治故名見過失。即一切皆是。
論曰。於八聖道支至所顯示故。
述曰。於修道中。雖有見等。麁重通故。不說別見等現行及種子。煩惱所知障皆名麁重故。
論曰。於到彼岸至受用法成熟。
述曰。自下第二明十度障。初一頌明六度果障。後一頌明四度果障。
論曰。此說十種至自性之障。
述曰。顯非自障即是果障返障之也。言之障者顯依士釋。非持業釋。性非障故。
論曰。謂於布施至說善趣障。
述曰。布施得富得貴。持戒得生善趣。由慳犯戒不得富貴及生善趣。障體即慳及犯戒。
論曰。於安忍至不捨有情障。
述曰。由安忍故攝諸有情。若言忍辱。唯在怨害不通餘二。故言安忍。障體是瞋害。損殺有情故。
論曰。於精進至增功德障。
述曰。由勤策發減過增德。障體即懈怠。
論曰。於靜慮至趣入法障。
述曰。由定起通。令所化生趣入正法。舊論注云四十心位。今言初入佛法。障體即散亂。
論曰。於般若至解脫障。
述曰。由慧故證解脫。障體即愚癡。
論曰。於方便善巧至無窮盡故。
述曰。由此方便智慧。令前六度連連無窮盡未來際利樂含識。以後障體唯是愚癡。以所障法是智慧故。
論曰。於願波羅蜜多至善法生故。
述曰。由十大願。願在所生之處善無間轉故。由大願攝受能順善法之生。現今世人無大願攝。故於所在生不順善法。善法不起。非無間轉。
論曰。於力波羅蜜多至非彼伏故。
述曰。由二種力。令所作善皆得決定。能伏於障。非障所伏。是力度能伏障。障不能伏。以此中說是果障故。舊論云。修習力弱故。不能折伏。非助道故。此文極錯。
論曰。於智波羅蜜多至而覺義故。
述曰。由有智故令自受用法及自成熟。令成熟。或自受用令他成熟。次有智故。不如所聞及他之言而覺相義。即自簡擇而觀義也。或聞之言名聞言。或聞謂耳後。言謂意後。謂意觀文字而取義等。此等障體論無文判。非即十度自體障故。今以義准。能障於富貴乃至成熟法樂。此名障。諸有漏三性之法。此十度義如瑜伽七十八解深密及攝論第七唯識第九等說。
論曰。於十地功德至故說為十障。
述曰。明別障中第三段也。於三頌內。初之二頌明所障法界。第三一頌約所障十別能障十。
論曰。於遍行等至為十地障。
述曰。先釋第三頌。以此所明障體故。望於聲聞等故。言不染無知。
論。謂初地中至平等法性。
述曰。自下明先二頌所障法界。此地證諸法界。一切法空故。得自他平等法性。此地障者。如舊攝論第十卷說凡夫性無明。
論曰。第二地中至相應出離。
述曰。三乘涅槃名為出離。諸此得因名一切行相。三乘之人俱得出離名同出離。此地思惟。我今於三乘能得出離。一切行相皆應遍修治之。總結之云。是為勤修相應出離。是為勤修與出離相應之行也。舊攝論云。此地作如是想。謂三乘人有三行差別。迷一乘理故稱無明。又釋。一切眾生所行之善。無非菩薩大清淨方便。何以故。清淨既一。未至大清淨位。無住義故。若悉應同歸菩薩大道。云何修方便不修正道。未入此地。即無此智故稱無明。
論曰。第三地中至不以為難。
述曰。舊攝論云。心遲苦無明聞思修妄失無明是此地障。未至智根位。為遲得菩薩妙定名苦。以障根及修故稱無明。障聞持等不得成熟。令所聞思修有妄失。故稱無明。此皆人語增本論文。
論曰。第四地中至亦皆轉滅。
述曰。無性攝論。契經等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觀此真如非自非他所攝。名無攝義。前地斷定愛。此地斷法貪及我□□。廣如佛地論等解。舊攝論云。微細煩惱共生身見等無明為此地障。煩惱行者法執。分別種子為體。生住滅不停故名行。此種為身見因。亦即是身見以是法分別種類故。此最下品等。乃至廣說。此皆人語非本論文。
論曰。第五地中至平等淨心。
述曰。無性攝論云。謂了知此。非如色等相續差別。以諸真如體唯一故。舊攝論云。於下乘般涅槃。是此地障。乃至廣說。十地經第七卷云。以十平等深淨心得入五地。舊中邊云。十種心樂清淨平等。今云。十意樂平等淨心。意樂即以信欲或欲解為體。應言十意樂淨平等。十地論解云。平等深淨心者。於平等中心得清淨。經云。一過去佛平等深淨心二。未來佛。三現在佛。四戒淨。五心淨。六除見疑悔淨。七道非道智淨。八行斷智淨。九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淨。十化度一切眾生淨平等深淨心。彼論解云。是諸佛法及隨順諸佛法。何者。謂初三世佛十力等是佛法。餘七隨順諸佛法。諸佛法因此得成。因戒定智及化眾生。戒即第四淨。定即第五淨。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是智淨。是中第八行斷智者。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轉勝故。教化眾生即是第十。十中前三是果。餘七是因。因中前六是自利。第七利他。廣如彼釋。
論曰。第六地中至無染無淨。
述曰。無性云。謂知此性本無雜染亦無清淨。雜染為先。後可淨故。此既本無染。後那可淨也。舊攝論云。麁相行無明是六地障。乃至廣說。
論曰。第七地中至種種法相中。
述曰。無性云。如契經等種種法別。此不如是。今此解曰。由知法無相故。不以有相行。於契經等種種法相中。觀契經等。為有相也。舊攝論云。微細相行無明為七地障。乃至廣說。如經言。龍王十二緣生者。或生不生。云何生。由俗諦故。云何不生。由真諦故。於十二緣生中。未能離生相住無生相。不得入七地。
論曰。第八地中至有增有減。
述曰。無性云。謂法外無用。所以不增。諸法不增。所以不減。或染法減時此無減。淨法增時此無增。於無生法忍圓滿證之。初地分得未能圓滿。忍者是智。知忍無生法名無生忍。舊攝論云。於無相作功用心無明是八地障。
論曰。有四自在至所依止義。
述曰。將解第九十地各得自在。汎舉殊勝。自在有四。無分別者。不由功用即能入故。餘如常釋。
論曰。第八地中至所依止義。
述曰。既烈四名。猶未配地故。云初二自在是前八地。然諸經論皆言八地得二。無性云。於八地相及土皆得自在。隨所求相欲令現前。如其勝解即得現前。名相自在。云謂金銀諸珍寶。云何故此論名無分別自在。十自在中復無此故。而得不言相自在耶。舊本同此。今會解云。由得無分別智故。方於相中而得自在。此從根本因說。以八地中得無功用自利自在。第九地中得利他自在。諸論約果說。故言相自在。亦不相違。即智自在一分攝故名無分別。
論曰。第九地中至無礙解。
述曰。事兼前二故言亦能。無性云。分證得智波羅蜜多。乃至廣說。得無礙解名為自在。仍未圓滿智波羅蜜多。舊攝論云。於眾生利益事不由功用無明是九地障。
論曰。第十地中至有情事故。
述曰。無性云。謂隨所欲。得身語意業用自在。依五神通。隨自在業。皆能成辦。乃至廣說。舊論云。於眾生法中不得自在無明是十地障。餘同無性。此上諸障及地。如舊論第十。十地論第一。新攝論二本俱第七。唯識第九。瑜伽第七十八。解深密等說。
論曰。復略頌至一切障解脫。
述曰。自下第五大段明略二障。此先舉頌。頌中有二。上二句結上所明不過二障。下二句釋此二義攝障盡義。
論曰。由此二種至一切障解脫。
述曰。釋頌大綱。以自佛法此二盡時稱之為佛故。論言許一切諸障皆得解脫故。此二種攝諸障盡。如上所說隨其所應二障所攝。然十地障等皆非現行煩惱障。煩惱種子。雖非是此障麁重亦是。如說二障。三住斷惑滅可一一皆通二障。然具分障等。已如前說。
論曰。前障總義至謂一分障。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總結前也。或所障有大小。或障體有大小。名大小障。所障為大小。下例稍同。
論曰。加行障至謂平等障。
述曰。初即貪等行。後即等分行。以初猛利。障諸聖法諸加行道。後性平等。但障無間解脫二道。得無為之至得名。至得名障。於加行位猶間起故。以性平等行相不違故。然薄塵行與平等同。
論曰。五殊勝障謂取捨生死障。
述曰。捨生死取涅槃。障諸菩薩得無住處。名殊勝障。以上即是第一頌明。
論曰。六正加行障謂九煩惱。
述曰。即九結以此麁利障諸三乘正加行道。
論曰。七因障至十能作障。
述曰。即三十障與善等十為十能作故名因障。以能作者是因義故。如能作因。
論曰。八真實障謂覺分障。
述曰。以入無漏實真道中。唯覺分能入。此覺分之障障入真實。
論曰。九無上淨障謂到彼岸障。
述曰。以十波羅蜜多能得無上菩提。故名無上淨。淨是義惑障。此之障名無上淨障。
論曰。十差別趣障謂十地障。
述曰。此十地是十波羅蜜多差別所趣。由此波羅蜜多差別行位成地十。故障十地障名差別趣障。
論曰。十一攝障謂略二障。
述曰。此最後頌攝前諸障為二故也。然舊論文但有十數。此略攝障。十外別明。今此明上之障總有十一。故不同舊。又此雖攝為十一障。然為段分不過五段。已如前說。不可以此為十一障判上文也。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四日至同八日(紙數六十枚在之)書寫之畢後覽之方光明真言(六反)可被稱名號南無慈悲萬行菩薩六反沙門增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