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障品第二
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真涅槃令不得證。由此二義立障名。此品廣釋故稱為辯。
論曰。已辯其相障今當說。
述曰。此一品中大有三。初結前起後以發論端。二頌曰下依宗正釋。三前障總義下總結上義。此即初也。
論頌曰。具分及一分至說障二種姓。
述曰。此即第二當宗正釋。此一品中合十七頌。十能作中雖有二頌。世親傍引非根本說。十七頌中合分為五。初一頌明具分等五障。次有二頌明正加行障。即是九結。次有六頌半明因障。約十能作因以辯障體。次有六頌半明覺分六度十地別障。後有一頌結歸二障許滅解脫故須說意。然下總結文以義段分故為十一。以能所障體各別故。今此所判以文義合明。段次為論故分為五。此初一頌即明具分等五種障也。上三句出五障體。下一句出所障人。雖出障能具分攝盡。然約別義更分餘四。
論曰。具分障者至種姓法故。
述曰。舊論初言遍後言一方。於菩薩見道及如來位。煩惱所知二具為障。悲智二行各別障故。雖知菩薩唯求於智。即由智故亦住涅槃。故二為障。餘文易知。
論曰。增盛障者至即彼等分行。
述曰。舊論初言重。後與此同。此二障中。初是增益。後是等分。對法十三瑜伽五十八九皆有廣說。然但有鈍煩惱分。為此等分見利惑亦得分。不理亦得分。諸處多隨說多隨說鈍煩惱說。又何故不說薄塵。以此二障如下自說初障加行後障至得故。薄分行略不明之。又即增盛成平等。平等即成薄塵。薄塵即攝入平等中。以無別障所以不說。此上四障皆先牒文而後申義。次後一障先申義後結文也。
論曰。取捨生死至有取捨障。
述曰。取涅槃捨生死是法執。若有便同二乘。無無住處故。成菩薩大悲者障。今者不欲捨生死求涅槃。起大悲心得無住處。便無此障。此等諸障如唯識第十。
論曰。如是五障至二種種姓。
述曰。此釋第四句頌結上五障。隨其所應。當障者說障三乘。非即定配。謂第一第五唯障菩薩。第二唯障二乘。第三第四雙障三乘。故成三句。無第四句。或唯二句。第三第四亦唯障二乘故。
論曰。復次頌曰至遠離遍知故。
述曰。第二段文明正加行九結障。於二頌中。初二句顯障數指障體。餘六句說所障。於中可知。
論曰。煩惱障者至九種結。
述曰。釋頌中初二句。此中雖實亦有所知障。煩惱麁略不說彼。此等九結如對法論第六末說。所障亦同。
論曰。愛結障厭至不能棄捨。
述曰。釋頌中第三句。恚所障捨即善中數。愛所障厭如唯識說。無貪一分雖無別數。即障無貪。雖恚亦應障於無貪。然隨別別□□而說。不可一例。
論曰。餘七結至如次障故。
述曰。此總舉意。言遍知者。以智能遍知結法故。又解。遍知者。雖是無為。以慧能證從境為名。名為遍知。或無漏見能證遍知。說障遍知顯即障智。
論曰。說慢結至彼不斷故。
述曰。以修定時謂待勝法便有我慢間起。自恃陵他。由此為緣身見難斷。如對法第一等散亂中說。以我慢為身見苗。故言偽身見。如唯識第六疏會。然修善法時皆有此障。以證遍知現觀時勝。但據勝故。此唯說修現觀時故。對法等皆通說障。
論曰。無明結能障至諸取蘊故。
述曰。有漏五蘊能生身見故名彼事。
論曰。見結能障至謗滅故。
述曰。三見名見結。諸障雖通別障如文。
論曰。取結能障至為淨故。
述曰。二取名取結。緣戒及見等故。皆取餘法為淨。如唯識第六說。從勝障處故障道諦。
論曰。疑結能障至三寶功德故。
述曰。其文易知。然此中說行增處說。如邪見非不障三寶故。
論曰。嫉結能障至彼過失故。
述曰。於利養中。言等者等名譽也。然嫉他得利養等故障彼遍知。不應於利養等生嫉起貪等故。
論曰。慳結能障至資生具故。
述曰。寶者愛翫義。由慳愛染諸什物。故遠離遍知也。
論曰。復有別障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明因障也。此則第一標宗問竟。
論頌曰。無加行非處至不修治妙定。
述曰。自下第二隨問而答。於中有三。初明能障所障各異。第二復次如是諸障下。以十能作明此障義。第三所障十法次第義者。明善等法所障次第。自下初也。於中有三。初有五頌烈能障名。次有一頌烈所障名。後有半頌屬能所障。此中五頌烈障名也。頌別六障故成三十。
論曰。如是名為至其相云何。
述曰。指上問下第二段也。
論頌曰。善菩提攝受至自在名善等。
述曰。烈所障名也。
論曰。如是善等至幾種障耶。
述曰。指頌所明問能所障。如何屬著各有幾也。結第二段生第三段。
論頌曰。如是善等十各有前三障。
述曰。類例既同故為總屬。
論曰。善有三障至不如理加行。
述曰。此中善者一切善法。然次第中唯約加行善法宣說。或受持經等。有生得善者。亦名加行故。言非處者。於世業邪學皆名非處。非善處故。於此作加行。不如理故。於善法中。雖作加行。不如理故。大乘姓於小乘作加行故。即無加行等是障非別有障體。下皆隨應准知其相。不能具出。
論曰。菩提三障至末圓滿。
述曰。易知此義。
論曰。發菩提心至心極疲厭性。
述曰。以菩提心攝諸善法。能攝諸善而領受之。以菩提心能資益己亦名攝受。攝受究竟佛果之事亦名攝受。初闕正行與善初障有何別者。此有加行而少分不滿名闕。彼全無名無加行。初二可知。第三障者。雖具姓友。於行善行極生疲厭。不能修行故亦名障。
論曰。有慧者至惡者共住。
述曰。菩薩名有慧者。於了此菩薩之性有三種障。性即真如。菩薩實性故。或即是慧。以菩薩是覺有情故。自此還。
論曰。此中鄙者至名為惡者。
述曰。此簡鄙惡二人差別。初即愚癡。後即約物。謂樂毀。此言於他說他過失。樂壞他善事。他德樂隱。他惡樂同。名為惡者故。論總言樂毀他。義兼同二。
論曰。無亂有三障至未成熟性。
述曰。顛倒麁重。即四倒七倒見心想倒。煩惱等三障中者。即煩惱業生三種。隨一有餘性者。即於三中隨起一種。有餘二種不起之性。或二雖已無。隨有一種在。是二之餘所有故。名隨一有餘性。能成熟等者。謂慧能成熟能解脫。或此慧能成熟於解脫。未得成熟故未能無亂。此三皆是見道障故。
論曰。障斷滅名無障至放逸性。
述曰。此修道障故。說俱生麁重。即一切修道惑。餘二可知。隨增且說。非不有餘。
論曰。迴向有三障至心下劣性。
述曰。由此三障令心向餘不向無上正等菩提。起心下劣樂涅槃故。其文易知。
論曰。不怖有三障至而思義。
述曰。不敬人即佛僧。不敬法即是法。設雖敬法。自無思擇。隨言而解。皆不能無怖怖畏文海故。
論曰。不慳有三障至心無悲愍。
述曰。初慳法。次慳財。後無悲故。成不慳障。
論曰。自在有三障至勝三摩地。
述曰。第一匱者乏也。由昔世時生憎及長。能感匱法之業。所以今時不聞於法。不得自在作大法師。二雖聞法而極勘少。三雖廣聞不修勝定。不得神通雲雨說法得自在故。此上諸障廢立連環相次。如第十障解者。皆應思擇。恐文繁廣不能具述。三乘通局。位次所在。生起先後。不增不減。皆如下釋。
論曰。復次如是至應知此名。
述曰。即明障中。第二大段約十因解也。於中有二。初舉餘處所明十因。後於前下依彼論十因之名以釋之。於善等十法。十能作義。此中所言隨餘義中有十能作者。此三十障於善等中。隨餘經論所明義中。有十能作因義。即是對法第四卷等。即依彼十能作義。應知此處十因之名。謂名同彼而義望異。然此能作皆增上緣。所望遠故。舊論此文極難信解。
論曰。十能作者至於眼識等。
述曰。眼等是能作因。識等是果。然對法說生起因者。謂識和合望識。舉所生眼等果。取和合識等因。此中舉因體亦無違也。
論曰。二安住能作至如光明於諸色。
述曰。然對法說。如燈於眾色。此處望寬。餘文易解。
論曰。五變壞能作至成鐶釧等。
述曰。對法說如工巧智於金銀等。此中望假者故說金師。彼望實法言工巧智。依假假者。實實智。故亦不相違。
論曰。八信解能作至如因於宗。
述曰。雖火與宗無別如烟於因不殊。然烟望生解火之智故。名信解能作。以因望所成之義故。名顯了能作。雖二義齊。以所差別分二因也。
論曰。十至得能作至於涅槃等。
述曰。對法名等至能作。然非是定名為等至。以緣涅槃義故名至得。慧至於滅得此涅槃故。彼論通約總聚諸法故名等至。平等至境故。
論曰。依如是義至於識等所作。
述曰。雜集論等說十能作而不見頌。今者所說或引餘文。或天親自說。舊說之都無二頌。於二頌中。初之一頌烈能作名。第二一頌出能作體果。於烈名中。初一句舉數下三句烈名。出能作體果中。上三句出能作體。下一句出所得果。識因者即根等。聖道等者類非一也。餘文易知。
論曰。於善等障應知亦然。
述曰。即是第二依彼論十能作名。以釋諸障作用。於中有二。初結同彼。二別解義。此初也。
論曰。一生起障至應生起故。
述曰。名因同餘論之因。而義異也。其心易知。
論曰。二安住障至不可動故。
述曰。以大菩提可安住法不可動故。
論曰。三任持障至能任持。
述曰。以菩提心廣能任持一切佛法功德福智。亦能攝受多種善法及有情故。
論曰。四照了障至應照了故。
述曰。以諸菩薩名有慧者故。性即菩薩之自體也。以慧照知一切法故。
論曰。五變壞障至名變壞故。
述曰。即是見道能除亂故。令障變壞故。名變壞。或能變壞亦名變壞。
論曰。六分離障至離繫故。
述曰。即是修道能除障也。令障斷滅或能分離故名分離。
論曰。七轉變障至轉變相故。
述曰。先心向餘。今者迴向無上菩提。菩提之心故心轉變。
論曰。八信解障至有怖畏故。
述曰。謂由己身信解人法。自能簡擇。便能無怖。名與彼同。所望義別也。
論曰。九顯了障至為他顯了故。
述曰。由重法輕財等。便於財法二皆無慳。悲愍有情。然為他說法。或施財譽等。
論曰。十至得障至自在相故。
述曰。由多聞等業故。於法便得自在。自在成已能至得涅槃。故障此者名至得障。此則障所障不增不減。此上皆應述其障體。恐厭繁廣但舉宏綱。
論曰。所障十法次第義者。
述曰。第三大段明其次第前後門也。即有三乘通局位次所在。舊論脫此以下一段次第之文。今勘多梵本。悉皆具有。
論曰。謂有欲證至先應生起。
述曰。第一善法即生起也。
論曰。勝善根力至無上菩提。
述曰。第二菩提即安住也。
論曰。為令善根至大菩提心。
述曰。第四有慧即照了也。
論曰。如是菩薩至起無亂倒。
述曰。第五無亂即變壞也。
論曰。由見道中至斷一切障。
述曰。第六無障即分離也。
論曰。既斷障已至正等菩提。
述曰。第七迴向即轉變也。
論曰。由迴向力至便無怖畏。
述曰。第八不怖即信解也。
論曰。既無怖畏至宣說開示。
述曰。第九不慳即顯了也。
論曰。菩薩如是至皆得自在。
述曰。第十自在即至得也。
論曰。是名善等十義次第。
述曰。即結上也。然准此文。初之四位。從初發心十信以前未入僧祇位。至世第一法已來。或前三在資糧。第四在加行位。第五在見道。第六在初地修道已去至第七地。第七在第八地。諸佛七勸名迴向故。第八在第九地。得智自在故。第九在第十地。得業自在作大神通雨大法雨。第十在如來。於一切法自在故。三乘通局者。此中唯說大乘位次。唯言無上大菩提故。除二乘中。
論曰。雖善等法至諸障差別。
述曰。自下第四大段明覺分等別善法障。於中有二。初釋外伏難。生下論文。二頌曰下依義正解。此即初也。謂有難言。前明善法障。即攝覺分及度地障。更復何須說覺分等名別障耶。為釋此難故。此論云。雖知已攝。而總別異。故須別明。謂善是總。覺分等別。為顯與前總障別故須別顯也。
論頌曰。於覺分度地有別障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依義正解。此有六頌半。於中有二。初半頌總明有別障。後六頌總明三別障。此即初也。
論曰。復於覺分至各有別障。
述曰。總釋頌之大綱。其文易了。
論曰。於菩提分至見麁重過失。
述曰。自下六頌別明三障。復分為三。初一頌明菩提分法障。次有二頌明度障。後有三頌明十地障。此即初也。
論曰。於四念住至不善巧障。
述曰。念住是隣近釋。言四念住即帶數釋。言善巧者即巧便智。由於事中不善巧故。計身為淨。淨至廣說淨樂常我障體也。由此障念住故。此時觀不淨等。
論曰。於四正斷有懈怠障。
述曰。正體即斷。是持業釋。言四正斷亦帶數釋。體相違故。亦名正勝等。如別抄說。障體即懈怠。
論曰。於四神足至隨減一故。
述曰。神謂神通。神之足者即三摩地。神之足故。是依士釋。四神足者亦帶數義。此欲等四神足助伴故。或時闕一。是神足障。於八斷行亦隨減一。八斷行者。如對法第十及下卷等云。謂欲勤信安正念正知思捨。障體即定障。未斷便令減。或未必是定障。減一即是障。問欲勤心觀神足伴故。減一可為障。其八斷行於神足有何勝力闕一為障。答修習神足必依斷行故。闕一時是神足障。此何故八。有四義故。謂加行。攝受。繼屬。對治。加行即欲勤信三。攝受即安一。繼屬即正念正知二。對治即思捨二。如對法第十及下卷說。此上三在何位。此論自有菩提分品。然今且判在資糧位。然未別說在何心中。
論曰。於五根至勝善根障。
述曰。下相釋言。由脫分滿方修五根。諸論說此。在煗頂位。若不種頂解脫圓滿之位。不得五根。乃為障也。或障體即不信等。
論曰。於五力至有羸劣性。
述曰。諸論說此。在忍第一法。即五根時猶障所雜。是下品攝。為五力障。雖闕下品。順決擇分亦是力障。縱設有時。為障所雜故不說也。或障體同根。
論曰。於七等覺支至所顯示故。
述曰。見道雖有之貪等煩惱及業與果。見為首故但說見障。或見道之所治故名見過失。即一切皆是。
論曰。於八聖道支至所顯示故。
述曰。於修道中。雖有見等。麁重通故。不說別見等現行及種子。煩惱所知障皆名麁重故。
論曰。於到彼岸至受用法成熟。
述曰。自下第二明十度障。初一頌明六度果障。後一頌明四度果障。
論曰。此說十種至自性之障。
述曰。顯非自障即是果障返障之也。言之障者顯依士釋。非持業釋。性非障故。
論曰。謂於布施至說善趣障。
述曰。布施得富得貴。持戒得生善趣。由慳犯戒不得富貴及生善趣。障體即慳及犯戒。
論曰。於安忍至不捨有情障。
述曰。由安忍故攝諸有情。若言忍辱。唯在怨害不通餘二。故言安忍。障體是瞋害。損殺有情故。
論曰。於精進至增功德障。
述曰。由勤策發減過增德。障體即懈怠。
論曰。於靜慮至趣入法障。
述曰。由定起通。令所化生趣入正法。舊論注云四十心位。今言初入佛法。障體即散亂。
論曰。於般若至解脫障。
述曰。由慧故證解脫。障體即愚癡。
論曰。於方便善巧至無窮盡故。
述曰。由此方便智慧。令前六度連連無窮盡未來際利樂含識。以後障體唯是愚癡。以所障法是智慧故。
論曰。於願波羅蜜多至善法生故。
述曰。由十大願。願在所生之處善無間轉故。由大願攝受能順善法之生。現今世人無大願攝。故於所在生不順善法。善法不起。非無間轉。
論曰。於力波羅蜜多至非彼伏故。
述曰。由二種力。令所作善皆得決定。能伏於障。非障所伏。是力度能伏障。障不能伏。以此中說是果障故。舊論云。修習力弱故。不能折伏。非助道故。此文極錯。
論曰。於智波羅蜜多至而覺義故。
述曰。由有智故令自受用法及自成熟。令成熟。或自受用令他成熟。次有智故。不如所聞及他之言而覺相義。即自簡擇而觀義也。或聞之言名聞言。或聞謂耳後。言謂意後。謂意觀文字而取義等。此等障體論無文判。非即十度自體障故。今以義准。能障於富貴乃至成熟法樂。此名障。諸有漏三性之法。此十度義如瑜伽七十八解深密及攝論第七唯識第九等說。
論曰。於十地功德至故說為十障。
述曰。明別障中第三段也。於三頌內。初之二頌明所障法界。第三一頌約所障十別能障十。
論曰。於遍行等至為十地障。
述曰。先釋第三頌。以此所明障體故。望於聲聞等故。言不染無知。
論。謂初地中至平等法性。
述曰。自下明先二頌所障法界。此地證諸法界。一切法空故。得自他平等法性。此地障者。如舊攝論第十卷說凡夫性無明。
論曰。第二地中至相應出離。
述曰。三乘涅槃名為出離。諸此得因名一切行相。三乘之人俱得出離名同出離。此地思惟。我今於三乘能得出離。一切行相皆應遍修治之。總結之云。是為勤修相應出離。是為勤修與出離相應之行也。舊攝論云。此地作如是想。謂三乘人有三行差別。迷一乘理故稱無明。又釋。一切眾生所行之善。無非菩薩大清淨方便。何以故。清淨既一。未至大清淨位。無住義故。若悉應同歸菩薩大道。云何修方便不修正道。未入此地。即無此智故稱無明。
論曰。第三地中至不以為難。
述曰。舊攝論云。心遲苦無明聞思修妄失無明是此地障。未至智根位。為遲得菩薩妙定名苦。以障根及修故稱無明。障聞持等不得成熟。令所聞思修有妄失。故稱無明。此皆人語增本論文。
論曰。第四地中至亦皆轉滅。
述曰。無性攝論。契經等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觀此真如非自非他所攝。名無攝義。前地斷定愛。此地斷法貪及我□□。廣如佛地論等解。舊攝論云。微細煩惱共生身見等無明為此地障。煩惱行者法執。分別種子為體。生住滅不停故名行。此種為身見因。亦即是身見以是法分別種類故。此最下品等。乃至廣說。此皆人語非本論文。
論曰。第五地中至平等淨心。
述曰。無性攝論云。謂了知此。非如色等相續差別。以諸真如體唯一故。舊攝論云。於下乘般涅槃。是此地障。乃至廣說。十地經第七卷云。以十平等深淨心得入五地。舊中邊云。十種心樂清淨平等。今云。十意樂平等淨心。意樂即以信欲或欲解為體。應言十意樂淨平等。十地論解云。平等深淨心者。於平等中心得清淨。經云。一過去佛平等深淨心二。未來佛。三現在佛。四戒淨。五心淨。六除見疑悔淨。七道非道智淨。八行斷智淨。九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淨。十化度一切眾生淨平等深淨心。彼論解云。是諸佛法及隨順諸佛法。何者。謂初三世佛十力等是佛法。餘七隨順諸佛法。諸佛法因此得成。因戒定智及化眾生。戒即第四淨。定即第五淨。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是智淨。是中第八行斷智者。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轉勝故。教化眾生即是第十。十中前三是果。餘七是因。因中前六是自利。第七利他。廣如彼釋。
論曰。第六地中至無染無淨。
述曰。無性云。謂知此性本無雜染亦無清淨。雜染為先。後可淨故。此既本無染。後那可淨也。舊攝論云。麁相行無明是六地障。乃至廣說。
論曰。第七地中至種種法相中。
述曰。無性云。如契經等種種法別。此不如是。今此解曰。由知法無相故。不以有相行。於契經等種種法相中。觀契經等。為有相也。舊攝論云。微細相行無明為七地障。乃至廣說。如經言。龍王十二緣生者。或生不生。云何生。由俗諦故。云何不生。由真諦故。於十二緣生中。未能離生相住無生相。不得入七地。
論曰。第八地中至有增有減。
述曰。無性云。謂法外無用。所以不增。諸法不增。所以不減。或染法減時此無減。淨法增時此無增。於無生法忍圓滿證之。初地分得未能圓滿。忍者是智。知忍無生法名無生忍。舊攝論云。於無相作功用心無明是八地障。
論曰。有四自在至所依止義。
述曰。將解第九十地各得自在。汎舉殊勝。自在有四。無分別者。不由功用即能入故。餘如常釋。
論曰。第八地中至所依止義。
述曰。既烈四名。猶未配地故。云初二自在是前八地。然諸經論皆言八地得二。無性云。於八地相及土皆得自在。隨所求相欲令現前。如其勝解即得現前。名相自在。云謂金銀諸珍寶。云何故此論名無分別自在。十自在中復無此故。而得不言相自在耶。舊本同此。今會解云。由得無分別智故。方於相中而得自在。此從根本因說。以八地中得無功用自利自在。第九地中得利他自在。諸論約果說。故言相自在。亦不相違。即智自在一分攝故名無分別。
論曰。第九地中至無礙解。
述曰。事兼前二故言亦能。無性云。分證得智波羅蜜多。乃至廣說。得無礙解名為自在。仍未圓滿智波羅蜜多。舊攝論云。於眾生利益事不由功用無明是九地障。
論曰。第十地中至有情事故。
述曰。無性云。謂隨所欲。得身語意業用自在。依五神通。隨自在業。皆能成辦。乃至廣說。舊論云。於眾生法中不得自在無明是十地障。餘同無性。此上諸障及地。如舊論第十。十地論第一。新攝論二本俱第七。唯識第九。瑜伽第七十八。解深密等說。
論曰。復略頌至一切障解脫。
述曰。自下第五大段明略二障。此先舉頌。頌中有二。上二句結上所明不過二障。下二句釋此二義攝障盡義。
論曰。由此二種至一切障解脫。
述曰。釋頌大綱。以自佛法此二盡時稱之為佛故。論言許一切諸障皆得解脫故。此二種攝諸障盡。如上所說隨其所應二障所攝。然十地障等皆非現行煩惱障。煩惱種子。雖非是此障麁重亦是。如說二障。三住斷惑滅可一一皆通二障。然具分障等。已如前說。
論曰。前障總義至謂一分障。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總結前也。或所障有大小。或障體有大小。名大小障。所障為大小。下例稍同。
論曰。加行障至謂平等障。
述曰。初即貪等行。後即等分行。以初猛利。障諸聖法諸加行道。後性平等。但障無間解脫二道。得無為之至得名。至得名障。於加行位猶間起故。以性平等行相不違故。然薄塵行與平等同。
論曰。五殊勝障謂取捨生死障。
述曰。捨生死取涅槃。障諸菩薩得無住處。名殊勝障。以上即是第一頌明。
論曰。六正加行障謂九煩惱。
述曰。即九結以此麁利障諸三乘正加行道。
論曰。七因障至十能作障。
述曰。即三十障與善等十為十能作故名因障。以能作者是因義故。如能作因。
論曰。八真實障謂覺分障。
述曰。以入無漏實真道中。唯覺分能入。此覺分之障障入真實。
論曰。九無上淨障謂到彼岸障。
述曰。以十波羅蜜多能得無上菩提。故名無上淨。淨是義惑障。此之障名無上淨障。
論曰。十差別趣障謂十地障。
述曰。此十地是十波羅蜜多差別所趣。由此波羅蜜多差別行位成地十。故障十地障名差別趣障。
論曰。十一攝障謂略二障。
述曰。此最後頌攝前諸障為二故也。然舊論文但有十數。此略攝障。十外別明。今此明上之障總有十一。故不同舊。又此雖攝為十一障。然為段分不過五段。已如前說。不可以此為十一障判上文也。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四日至同八日(紙數六十枚在之)書寫之畢後覽之方光明真言(六反)可被稱名號南無慈悲萬行菩薩六反沙門增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