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翻經沙門基撰
辯真實品第三
不妄名真。非虛稱實。體即十種。若有若無稱彼法而論故名真實。此品廣釋名辯真實品。雖辯相品已辯三性。前依境說。今說於境起行。而說以三性為依顯餘九真實故。
論曰。已辯其障當說真實。
述曰。此品有三。初結前起後以發論端。二頌曰下當宗正辯。三真實總義略有二種下。攝上所明。總結合解體無增減說十所由。
論頌曰。真實唯有十至皆為除我見。
述曰。此即第二當宗正辯。合於此中有二十三頌。總分為二。初之二頌烈十實名。餘二十一頌別解十實。於中次有一頌辯根本真實。次有一頌半明第二。次有二頌半辯第三。次有二頌明第四。次有二頌辯第五。次有半頌明第六。次有半頌辯第七。次有一頌明第八。次有一頌明第九。次有九頌辯第十真實。此即初也。於中第一句標名舉數。次七句烈十名。然第八句是第十。至下當知。
論曰。應知真實唯有十種。
述曰。釋第一句頌。唯者決定義。如前已釋。
論曰。一根本真實至十善巧真實。
述曰。釋次六句。顯烈真實之名。
論曰。此復十種至十我見故。
述曰。此釋第八句頌。說十善巧所由。
論曰。十善巧者至無為法善巧。
述曰。烈善巧名。舊言勝智。若言善巧。是緣彼智。若言善巧真實。是此智所緣之理。故二別也。謂蘊之善巧。乃至無為法之善巧。依士釋名。善巧之真實亦同此解。根本之真實是事或根本即真實二釋。可知。
論曰。此中云何根本真實。
述曰。此中別解十實。此即解初。於中先為問答三根本名。於此所說下釋根本體。此即問也。
論曰。謂三自性至三圓成實性。
述曰。此即答也。
論曰。依此建立餘真實故。
述曰。此釋根本義。依此立餘故。然未釋真實之義。乃釋於此。故次論云。
論曰。於此所說至為真實。
述曰。此問真實之義。生下頌文。然本頌中唯解真實之義。所以今問。不解根本之義。所以長行先釋。以真實義外人有疑。根本之義非外所諍。故不論也。
論頌曰。許於三自性至一有無真實。
述曰。上一句簡不極成。故初言許總標三性。下之三句一一別屬。如文可知。
論曰。即於如是至相常非有。
述曰。三性是總。初性是別。第五轉攝。故論言中。此一許字貫通三性。此即第一先陳性無。以一切時相恒無故。即出體也。
論曰。唯常非有至無顛倒故。
述曰。此釋真實。謂有問言。此性既言。妄所分別說為真實。豈非妄假。故今論言。由此所執唯常非有。以說為非有。即許為真實。無顛倒故。若說此有不稱於無。可言顛倒。既稱於無。故名真實。
論曰。依他起相有而非真。
述曰。此出體也。體雖非無。仍非真有。言有簡初性。非真簡圓成。初體無故。後真有故。
論曰。唯有非真至有亂性故。
述曰。此釋真實。以依他起有亂識性。非是全無。亦非真有。說稱實故亦名真實。
論曰。圓成實相亦有非有。
述曰。此出體也。有無我故名有。我無故名無。故論說亦有亦無。
論曰。唯有非有至有空性故。
述曰。釋真實。以有性故即有無我。以空故即無有我。故總說言有空性故。能如是知稱實理故亦名真實。釋頌下三句次第配應知。
論曰。云何相真實。
述曰。此問第二真實。生下頌文。
論頌曰。於法數取趣至是名真實相。
述曰。六句頌中。初之三句別配三性。後三句通上三性。謂於法數取趣有增益損減見。知此故不轉。是名真實相。乃至廣說。言數取趣。五道循環無休息義。烈名之中。相即是別。真實是總。先言於相。後言真實。頌中欲出其相。所以先言真實。後言於相。
論曰。於一切法至及損減見。
述曰。補特伽羅即數取趣。不言人者。屬餘趣故。執二體有。名增益見。撥二名無或假亦無。名損減見。如攝大乘等。亦有此義。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實相。
述曰。若知於此我法體無。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無即是遍計所執實相。
論曰。於諸所取至及損減見。
述曰。護法等云。二取之體依他性攝。即於此上起增減見。安慧等云。二取之體遍計所執。此二所依識自證分是依他起。於此自證起增減見。今言二取。取此所依執體為實名增撥。妄體無名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實相。
述曰。知此妄幻依他之相。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妄法是依他起真實之相。
論曰。於有非有至及損減見。
述曰。有非有義。即圓成實已如前解。此性之體亦有亦無非無。如相品說。若言定有名增。若言定無名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體真實相。
述曰。知有非有圓成之性。彼增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有無名圓成實自性之相。問前根本實體即三性。此相真實三性為體。有何差別。為答此問。
論曰。此於根本至名相真實。
述曰。總論有無名根本實。別離增減二種過失名真實相。故二別也。
論曰。無顛倒真實者至常等四倒。
述曰。將解第三無倒真實。此於其體即常等四。問何故苦諦別名無顛倒真實。餘之三諦合名因果。為答此問故。今論云。由此治彼常等四倒。餘則不然。不可同准。此約別行。唯苦諦為此之四行。如別抄說。
論曰。云何應知至真實立耶。
述曰。此問生起。
論頌曰。無性與生滅至依根本真實。
述曰。此二行半頌中。初之八句別明四行各三行相。第七八句配屬三性。然空三種第二句中。云無異自性。即是三性。一無。二異性。三自性。餘如論釋。文易可知。
論曰。無常三者至位轉變故。
述曰。然今無常通緣三性。故說能緣行有計所執等。實非行通初後性。成唯識說。假通三性。實非通故。又以理准。無常緣三諦。初性非諦收。言緣彼者。通一切心緣無常語。假說為無常行。實非此行收。又以彼性假名無常。下諸行相唯此應悉。
論曰。苦三種者至相合故。
述曰。我法二執是能計心。計心所執亦名為苦。心心所取故。以依他起者。染分者三苦相故。餘假實如前說。
論曰。空有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遍計所執非有名空。依他起性與計所執體相異。故亦說為空。性雖非全無。與彼所執異。無如彼所執。故亦說即空。圓成實性空理攝故。然依他起上如所執無。即圓成實空理。說為依他空。亦假說故。
論曰。無我三者至即以自相說為無我。
述曰。此無我三者。如空三說。然顯揚論具有此等三。不能繁引。如成唯識論第九卷疏。
論曰。如是所說至如前應知。
述曰。四行至依三性各有三種。各有三種。如上所說。然舊論又更繁。覆牒一一出前無常及苦。為頌餘。但長行如其次第配屬三性。即四三中。初皆所執。次皆依他。後皆成實。
論曰。因果依他起。
安慧釋云。二取即是遍計所執二取所依識自體分是依他起。二取所依識自體分斷得不生。不生是滅。假名依他起。今言二取意。取所依識之自體圓成實性。謂垢寂二。即擇滅及真如。安慧云。垢寂有二種。一染垢寂。即煩惱障斷謂擇滅。二不染垢寂。即所知障斷謂真如滅。總解云。由垢寂故總得二。謂擇滅及真如或垢寂故得擇滅。或性寂故即真如。總含二種故言垢寂二。然成唯識說。二取滅即是擇滅。今者擇滅本性滅收。二論說別。此中約所依所得。二各別故。所依依他。假名為二取滅。所得屬本性。彼論不約所依。但辯所得。假名依他。故分擇滅入二取滅。亦不相違。
論曰。道諦三者至建立道諦。
述曰。初唯非有故但遍知。次唯說染故應知斷。後既為無故須知證。然上所說皆略不言無攝依他。非體無也。
論曰。麁細真實至根本真實。
述曰。將釋第五出體生文。二皆依士持業。釋名各有四重。如唯識說。然約因果別說四諦。約麁細門說此二諦。俗麁真細故。此中但約無漏法名勝義。漏無漏有為無為安立門辯。世俗以圓成實非世俗世俗類故。假名世俗。據實二論。有漏是世俗。無漏是勝義。虛空擇滅義歸二諦如入三性。
論頌曰。應知世俗諦至無倒二圓實。
述曰。此之二頌初辯世俗。後辯勝義。辯勝義中。第一句辯數。第二句列名。下二句辯此勝義依一根本。即圓成實性。圓成實性中有二。一有為二無為。二皆依之。三性中依一性。二實內兩皆依。
論曰。世俗諦有三至真實建立。
述曰。初性無體唯有假名。名假世俗。第二有為遷流義勝。名行世俗。第三之俗由第二俗所顯了故。亦名世俗而體實非。
論曰。勝義諦亦三至名勝義故。
述曰。無漏觀心名為勝智。如是彼境名為勝義。義是境故。為簡後二勝義名義。勝義第七轉故依士釋名。舊論言真諦。或言第一義諦。即無此解。
論曰。二得勝義至亦義利故。
述曰。今言義者。即是義利。能順益故。謂此涅槃體是勝果立以勝名。又是義利。故亦名義。亦勝亦義即持業釋。至得所得名得勝義。
論曰。三正行義至為義故。
述曰。智是有為故名為行。異有漏善復立正名。以勝法為義名為勝義。即有財釋。言正行者。為簡前二。唯識但言行勝義無正字。若但言義勝義等。不除上義字等。解此三皆持業。皆除上字。解三釋如前。會蘊等名勝義。如唯識第一抄。
論曰。此三勝義至圓成實立。
述曰。釋頌第七句中依本一三字。
論曰。此圓成實至有差別故。
述曰。釋頌第八句中二圓實三字。
論曰。無為總攝至亦名圓成實。
述曰。釋頌第七句下二字第八句上二字。於有為中但言聖道。道為主故。無漏位中智勝餘故。如言唯識。
論曰。極成實至實立耶。
述曰。梵云悉陀。即是極成義舊曰悉檀。即此名是。然此二真實與後二障所行。如瑜伽三十八等真實義品。共一處明。今以極成等名別故。分二處釋也。為欲解第六真實。出體徵起。
論頌曰。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
述曰。二句各一如文易知。
論曰。若事世間至極成真實。
述曰。若事者指法也。世間者簡聖者也。解世間名。共所安立者。宗所施設也。解極成義。串習者。從無始來數數習也。隨入者。□之言解由串習故。隨彼彼事作彼解也。覺慧所取者。謂共所安立事也。一切世間同執此事者。解真實義。此中意說。謂如一地大。一切世間共所施設。名之為地。此地是無始來串習隨解覺慧所取故。一切世間同執此事。是地非火。乃至廣說餘一切法。今此且舉能造中地所造中色。等餘一切法。皆如理知。此解頌中第一句世極成三字。
論曰。此根本於至所執而立。
述曰。此偈頌中。第一句依一二字。然世間中亦有善心或無記心等。說地非火。非有執者。今此中真道理極成真實所攝。然此理論亦依他起攝。即通二性。此論據一所執分。瑜伽據依他一分故。成唯識會而取之。
論曰。若有理義至極成真實。
述曰。若有理義。即有道理之義。此解道理二字。諸外道等名聰叡者。諸內法等名賢善者。一切異生名尋思者。瑜伽真實義品。雖有多人此三攝盡。此等皆極成義。依於三量四種道理中證成道理。施設此理。建立此理。名為道理極成真實。依三量等解真實義。總解頌中第二句上三字。
論曰。此依根本三真實立。
述曰。此解頌中第二句下二字。若心所變唯依他起。若真如等即淨所行收。若執心緣即世間攝。瑜伽依此說唯依他。此中所成可通三性。故三性攝。由此唯識作此會言。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故。此二體性。如瑜伽等。不能繁引。
論曰。淨所行至真實而立。
述曰。將釋第七出體問起。煩惱障之淨智之所行皆依士釋。所行即真實是持業釋。所知障等准此應知。初即人觀。後為法觀。所行即二無我。
論頌曰。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
述曰。二無我理故。
論曰。煩惱所知至淨智境故。
述曰。此據無間初解脫道無分別智不緣餘性故。唯一圓成實。若後得智等。何妨亦緣許通三性。雖無許亦無文遮。此與瑜伽唯識等同。
論曰。云何應知至三真實耶。
述曰。將釋第八列名徵起。
論頌曰。名遍計所執至圓成實所攝。
述曰。上二句是二性。下二句是一性。
論曰。相等五事至三種真實。
述曰。非次第攝故言隨應。
論曰。謂名攝在至真如正智。
述曰。此中攝義及餘論四處各異。如成唯識第八大和會。
論曰。差別真實至真實立耶。
述曰。將釋第九列名徵文。舊名分破。此不應然。逕庭故。將此七名體性。亦會解深密瑜伽顯揚佛地論等。如唯識疏。
論頌曰。流轉與安立至正行依後一。
述曰。雖有七如。略為二例。三依二性。四依一性頌二三句如應知。
論曰。流轉等七至三種真實。
述曰。以非次第。亦言隨應。其義何者。
論曰。謂彼流轉至圓成實立。
述曰。此釋頌文為二例。三隨相相攝。流轉妄執緣起生死法故。餘二雜染故。餘四實義唯圓成實。舊論云說。聖智所顯故。梵本無此言。譯者添之。此等與唯識相違。彼論自會。
論曰。善巧真實至說有十種。
述曰。自下釋第十善巧真實。即牒品初頌中第七八句。十善巧真實皆為除我見。此立宗已方生下頌。
論曰。云何於蘊等起十我見耶。
述曰。將釋善巧。先明所治。於中初問後舉頌答。
論頌曰。於蘊等我見至觀縛解者性。
述曰。明善巧中總有九頌。合為三段。初一頌半明十善巧所治我見。次有半頌明善巧實依根本立。後有七頌明十善巧。此即初也言於蘊等我見。此總舉宗。執一因下方出十見。
論曰。於蘊等十法起十種我見。
述曰。此總標舉。言於蘊等。即緣於蘊等起我見也。說離蘊等計以自心相決定有。故言於蘊等也。或復此中唯即於蘊等計。無別離蘊計故言於蘊等。
論曰。一執一性至十執縛解者性。
述曰。即十善巧別所治也。謂執蘊體為我是一。今說有五。執界是我而能為因。今說是界。執處為我然是受者。今說於處。執緣起是我作者性。故今說是緣生。執蘊等義有自在力令法如是不如是等。今說於我無有自在即處非處。執根是我有增上用。今說是根。執即蘊等我是常根。說於世。執我是一為染及淨二別法依。今說四諦。執蘊等我體是觀者。三乘觀異今說三乘。執蘊等我有縛有解。今說有為無為。唯說有漏有縛非餘。此是所治。
論曰。為除此見修十善巧。
述曰。善巧是智。智能除見故次修也。
論曰。云何十種至真實建立。
述曰。自下第二段將明善巧真實依根本義。先問起也。真實者謂理也。善巧所緣之境。
論曰。以蘊等十至自性中故。
述曰。此總答前問。
論曰。如何攝在三自性中。
述曰。前答總故更審問之。
論頌曰。此所執分別法性義在彼。
述曰。自下審答。此者。此十真實也。在彼者。在彼根本真實也。在於中等。皆第七轉由。此十中所執等義故。所以在彼本實中。
論曰。此蘊等十各有三義。
述曰。總舉所明蘊等十法各有三義。
論曰。且色蘊中至圓成實性。
述曰。簡餘九法。偈明於色。故說且言。然色者是色蘊一蘊中總。然通三別性。故言色之遍計所執性。依依士釋訓色。通此性此色體無。是依他色蘊之所執性。故假說為色蘊是所執性攝。以所執色無體非蘊故。又色蘊是依他性之別法。依他性是總寬故。別色之依他起性。依依士釋名依他色。此中唯有亂識分別。以為色故。非是執為。此實色蘊名依他性。此依他色之理假名色蘊。是圓成實攝。亦依依士釋。
論曰。如色蘊中至隨應當知。
述曰。蘊有五種。於色作法例餘四蘊及界等九各有三義。隨其界等所應道理各有三也。
論曰。如是蘊等至真實而立。
述曰。上來出理。下入性收。隨應假實。如蘊中說。
論曰。如是雖說至修蘊等善巧。
述曰。此牒前文所明之義。顯由未盡故說雖言。
論曰。而未說此蘊等別義。
述曰。此正問也。即問其事善巧所依。依蘊等法修善巧故。
論曰。且初蘊義云何應知。
述曰。先問蘊也。
論頌曰。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
述曰。明善巧中。自下第三明十法也。於中有二。初別明十法。後結修善巧。初中合有七頌。初半明蘊。次半明界。次半明處。次半明緣起。次一頌明處非處。次半明根。次半明世。次一頌明四諦。次一頌明三乘。次一頌明有無為。此即初也。上八字述三義。下二字結所明名。即一義字貫通三處。
論曰。應知蘊等略有三義。
述曰。此總標數。
論曰。一非一義至若遠若近。
述曰。有十一故言非一也。對法第二俱舍第一等皆有此文。不知何經。或說多界經。
論曰。二總略義至略為一聚。
述曰。總略十一色名一色蘊。故名總略也。
論曰。三分段義至說名色蘊等。
述曰。可分段為色蘊受蘊等。
論曰。各別安立色等相故。
述曰。釋分段義。各別安立色受想等相故。問曰處亦應名蘊。各別安立名眼處等故。答此不然。一切十一變礙色名為色蘊。非一切變礙極微色皆名眼處故。此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乃至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等一經。今論主以為三義然餘論但為二義。無別分出此第三義。
論曰。由斯聚義至聚義名蘊。
述曰。此三義故聚義名蘊。此結義成。復引世喻。如場麥蘊等。
論曰。已說蘊義界義云何。
述曰。此結前生後。
論頌曰。能所取彼又種子義名界。
述曰。上句出三體。下句釋界義即種子義通三取也。
論曰。能取種子義至六識界。
述曰。六識名彼取者。彼或彼所取色。彼所取色等之了別能取故。彼或彼能取。彼能取之能依了別境故。彼或彼根境。彼能取根之能依。彼所取境之能取。彼二之了別取故。彼或屬根等。取屬於識。是依士釋。若依彼體即取謂六識。是不如根等所依不名能取。不同境等唯所取不名所取。故名彼取。彼取彼了別能取也。即持業釋。此名種子者。種子是界義。現行亦名種子。
論曰。已說界義至用門義名處。
述曰。結問准前。
論曰。此中能受至是外六處。
述曰。受用者謂六識。能受者謂六根。六根為六識受用之門故。言能受用門義。境准可知。門者所由之住根境。為識生所由之境故名為門。或從喻為名。
論曰。已說處義至果用無增減。
述曰。緣起義者。舉此所明。於因果用。顯所於三法。無增減者。明三法皆然。
論曰。於因果用至是緣起義。
述曰。總舉大綱所明之意。
論曰。此中增益因者至執彼無因。
述曰。執大自在自然本際宿作我等為因故。於行之因無明上增益故。名增益因。乃至老死可知。若執行等無因而生。撥無無明等。名損減因。即對法第四瑜伽第十等。有為遮計立緣生等。正與此同。
論曰。增益果者至行等果。
述曰。行是無明果。行中實無我。今執行中有我為無明果。故名增益果。損減可知。乃至老死亦爾。
論曰。增益用者至全無功能。
述曰。無明之體與無明用不異不一。用之於體無別實法。今執此用離體實有與體定異。故增益用。然無明體有少功能生於行。言全無能。是撥無用。名損減也。即緣起自作他作四句中配釋。
論曰。若無如是至緣起善巧。
述曰。既離二執善巧得生。
論曰。已說緣起義至是處非處義。
述曰。頌中上三句列七種。第四結所明義。
論曰。處非處義至應知其相。
述曰。總述所明於七種處我無自在。
論曰。一於非處愛至俱時出現。
述曰。此四不自在文皆易知。不繁重釋。何故無二佛輪王。一無用故。二由輪王等作業時無相競業。設有同時發願修行。即他界地願於此生亦不可得。理定無故。佛生雖可同。恐世厭故。亦不俱生。設有眾生二佛所化一時熟者。但可密化。不作佛化。亦定無有宜二佛出化有情。
論曰。五於勝主至轉輪王等。
述曰。此言等者。等取帝釋及梵王等。雖於色界無有女人。為顯勝生生。且說梵王等。
論曰。六於證得至正等菩提。
述曰。女人志弱根性非勝。依處下劣不得佛等。
論曰。七於現行至容可現行。
述曰。諸見諦者性戒成故。小乘貪等修斷聖不行。大乘見斷聖無有。以許色法亦見斷故。然於頌中。第四結句云處非處。今解。七種俱言非處。以非處義。雖破我有自在。故終不明處。
論曰。多界經中至是處非處。
述曰。此經明六十二界等名多界。如瑜伽第九十六卷說。
論曰。已說處非處義至用二淨增上。
述曰。問起頌答。根者是所明。增上者釋根義。餘列所於果法六種事也。
論曰。二十二根至增上義立。
述曰。總舉明。
論曰。謂取境至未知等根有增上義。
述曰。此文易了。如瑜伽第五十七唯識第七卷說。
論曰。已說根義至是世義應知。
述曰。頌中初句出體。後句釋世義。於上句中。謂因果已用因果未用因已用果未用三世。應知。
論曰。應知因果至三世義別。
述曰。此總舉所明。於頌上句。隨應可解。
論曰。謂於因果至是現在義。
述曰。對法中說過去有八義。未來有七義。現在有五義。今此各唯據一義非盡理說。且如對法。說過去中。有因已滅果猶有故。即非因果已用義。今但約全世一期作法。同瑜伽五十六。非約剎那少分世說同對法等。可如彼論及唯識第三卷說。
論曰。已說世義至是諦義應知。
述曰。三句頌解四諦。第四句結。餘文可解。
論曰。應知諦者至謂順受法。
述曰。受根受境受相應法能順生受。皆苦諦攝。由此即簡無為無漏緣。雖受生。以不順故非苦諦攝。以受生是異熟生故。此中偏說。又如瑜伽五十五。苦諦寬集諦狹。
論曰。二集聖諦至所因諸行。
述曰。若所因即異熟法前為後因。皆是集諦。體性寬狹與苦無殊。同小乘說。今此文雖總同。五十五說為勝。
論曰。三滅聖諦至能對治道。
述曰。諸論但說苦滅為滅諦。今亦取集滅。據實說故。諸處約體。唯說於苦有漏皆盡。今說二滅顯二諦殊。亦不相違。釋諦義等。如對法第六七及瑜伽第五十五等說。
論曰。已說諦義至是乘義應知。
述曰。第九解乘。上三句出體。第四句結。謂第一句中由字通三乘。功德過失四字通二乘。第二句中智字通三乘。無分別字唯大乘。第三句中出離字通三乘。依他唯聲聞。自通獨覺及大乘二。謂依他故。觀涅槃功德生死過失而起。觀此德失之智得出離者。是聲聞乘。若不依他自唯依於自觀涅槃法生死過失而起。觀此德失之智得出離者。名獨覺乘。若不依他唯依於自起無分別智觀法真如。利益一切而出離者。名大乘。然此大乘雖觀德失。顯求一切智度一切有情不為觀德失。故略不說。雖於因時獨覺菩薩亦依於他。以其根性及得果生唯樂依自故。略不說。此中智望於自乘果。皆是正因。所觀他等皆是疎緣。唯依此二說三乘別。非一切行皆同行也。
論曰。應知乘者至顯示其義。
述曰。頌中言總而義有別故。此長行說如應義。
論曰。若從他聞至名無上乘。
述曰。三乘差別如文易了。配頌如前。
論曰。已說乘義至若彼所觀義。
述曰。初句總。下三出體。於中五若。上三若是有為。下二若是無為。
論曰。應知此中假謂名等。
述曰。不相應中名最為勝。能攝諸法。舉此等餘一切假法。然瓶等法非別蘊法。雖假不說。舊論云。有言說名句味等者。不然。非一切不相應皆有言說故。
論曰。因謂種子所攝藏識。
述曰。若現若種。皆名為因故。
論曰。相謂器身并受用具。
述曰。體相易知故名為相。器者山河等。身者五根四塵聚所成身。受用具者即五欲資具。此不簡別何識所變。但此種類即此中收。
論曰。及轉識攝意取思惟。
述曰。相猶未盡論說及言。此是因餘故言轉識攝。一意舊言心。二取三思惟。舊言分別。此非也。
論曰。意謂恒時至一切境故。
述曰。七五六識如次應知。舊論云。第六識名分別。以具三分別故。今勘梵本。無此言也。但言思惟。尋度思惟語言行故。此中不言心所法者。以但舉王即兼臣故。或復第八唯舉其境不說其見。相易知見難知。七五六識不舉其境。識易知故。上來論無婁有。此說無心所者。心之品故。
論曰。如是若假至總名有為。
述曰。此結上明有為諸法。此言相應法。即攝心等。以七識等體相易知。雖總名相。與器等法行相異故。於此結中別言及相應法。
論曰。若寂靜者至所緣境故。
述曰。擇滅無為寂靜息諠雜故。真如不爾。故別處說。餘義可知。
論曰。如是所說至總名無為。
述曰。總結上也。然舊論文無所觀義。又說能寂名寂靜境。此說非也。然能證道以為主故。總攝一切無漏有為。此言無為者。非業煩惱之所為故。然此可說通有無為。如對法第二卷。
論曰。應知此中至名蘊等善巧。
述曰。上來已說蘊等十境。自下第二緣此智名為善巧。
論曰。真實總義至所顯真實。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攝上所明。總結合解體無增減說十所由。
論曰。能顯真實至所顯示故。
述曰。總能顯。別從總顯。故成二也。
論曰。所顯九者一離增上慢所顯真實。
述曰。舊論所顯後十。慢謂獨覺乘出離故。今說即同聲聞。分別生故。即相真實。知所執無依他妄有。離增上慢。
論曰。二對治顛倒所顯真實。
述曰。三無常等無倒真實治四倒故。
論曰。三聲聞乘至細能解脫故。
述曰。因果四諦真實。是聲聞出離麁細二諦真實。大乘出離由俗麁故。能成熟有情行利他行。由勝義細故。能自解脫行自利行。非聲聞乘有如是事。故各別也。舊論云。麁熟有情及法。細解脫眾生及法。皆非。
論曰。五能伏他論至顯了大乘所顯真實。
述曰。極成實中證成道理依喻道理成所說義。能降伏他。二淨所行名顯大乘。二障雙斷成大乘故。
論曰。入一切所知所顯真實。
述曰。即攝真實。一切所知不過五事。以三攝五令解於五。故立入名。
論曰。八顯不虛妄真如所顯真實。
述曰。即差別實七種真如。
論曰。九入我執事一切祕密所顯真實。
述曰。即十善巧實蘊等我見名我執。我執即事名我執事。一切祕密即四祕密。即對治等為解除我執入一切祕密。說十善巧治我見。故名對治祕密。令入正法名令入祕密。如是隨義。如攝大乘對法等說。或我執者。謂十我見事者。即見所依事。謂蘊等十法為入解此我執所依之事及一切祕密故。十善巧真實也。舊論所顯後十。准義。知非以有能顯別為一故唯十真實。故知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