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修對治品
染善相翻。稱之為對。善巧除染立以治名。此非自生。要習方起。是故名修對治品也。
論曰。已辯真實至菩提分法。
述曰。此品有三。初結前生後標品所明。次此中下正明覺分。三修對治總義下結前修義。此即初也。對治者何。即修一切菩提分法出對治體。然對治更有眾多。此廣攝餘故但此。
論曰。此中先應說修念住。
述曰。此下第二正明覺分。於此品中有十四頌。合分為二。初十二頌別明道品。第十三十四頌明修覺分差別之相。十二頌中合分為六。初一頌明修念住。次一頌明修正斷。次四頌明修神足。次有二頌明修根力。以總解根力已。別有半頌。總明根力位。故不分根力以成二門。次有二頌明修覺支。次有二頌明修道支。然則七位覺分雖復不同。創修治道先修念住。對法第十卷說。是故最初為正觀察真實事相。建立念住。如彼廣說。故先說此。於中有二。初總簡持生下所明。後頌曰下依舉正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以麁重愛因至修念住應知。
述曰。上二句頌明念住所治。下二句頌明修念住意。
論曰。麁重由身至入苦聖諦。
述曰。有漏麁重由身顯之。以觀於身知麁重故。身知麁重故。身為苦果故。觀入苦諦。對法第十說。所有色身皆行苦相麁重所顯。故觀於身正斷麁重。
論曰。身以有麁重諸行為相故。
述曰。釋麁重由身故。
論曰。以諸麁至有漏皆苦。
述曰。麁重者。不調柔異名。有漏色身以有此麁重諸行而為體相。即是行苦故觀為苦。對法云。是故修觀行時治此。輕安於身生故。然麁重有唯染。有通異熟。有通無漏。如瑜伽第二唯識抄會。
論曰。諸有漏受至入集聖諦。
述曰。對法同此。文易可知。然前解諦中。受是苦諦。何故今觀入於集諦。所望別故。若望熟因即是苦諦。若生愛義觀入集諦。集之因故。愛是受果。觀應入苦。如此徵難如理應思。
論曰。心是我執至入滅聖諦。
述曰。心是我執所依所緣之自體事。觀知此心我見便斷。故入滅諦。
論曰。怖我斷滅由斯離故。
述曰。未證滅諦。我見恒生。修道求滅。常恐我斷。今觀於心是我執事。我見既斷。怖畏亦無。由斯入滅離我怖也。故對法說。觀離我識。當無所有懼我斷門。生涅槃怖。永遠離故。文雖返解。意與此同。
論曰。觀察法故至入道聖諦。
述曰。於染淨法所有愚癡觀法能離故觀入道。然對法說。為斷所治法。為修能治法故。觀法時能入道諦。
論曰。是故而入至四念住觀。
述曰。此結前明義釋頌下二句。此中但約入諦觀說。對法又有斷除四倒得四離繫合三義說。
論曰。已說修念住至勤修四正斷。
述曰。頌中上半結前念住。下之二句明修正斷及修之意。
論曰。前修念住至品類差別。
述曰。釋頌上半。四諦理即能治。四種境即所治。
論曰。今為遠離至精勤修習。
述曰。此中六句。此為初二句釋頌第三句中為遠離三字。次二句釋頌為修集三字。然一為字貫雜。次二修句釋第四句頌。
論曰。如說已生乃至廣說。
述曰。此指經說顯四正斷。如契經說。已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此舉一正斷。乃至廣說者。謂生欲策勵發起正勤。策心持心。乃至餘三正斷作此說。如顯揚第二對法等說。然菩薩藏經亦有此說。法蘊足說與此不同。不可為證。
論曰。已說修正斷至勤修八斷行。
述曰。明四神足合有四頌。第一頌出此體用。第二頌明用所治。第三四頌明用能治。此即初也。於此頌中。上二句說修神足自性及修之意。下二句明神足用。
論曰。依前所修至有所堪能。
述曰。依前正斷中遠離二惡修集二善精進故者。解頌中依字。心便安住解住字。有所堪能者心之用也。初解堪能字。論下自明。此即解頌第一句也。
論曰。為勝事成至勝事因故。
述曰。釋第二句頌。為勝神通等事成故修此神足。勝事即一切事以是勝事所依因故。勝事解神。勝因解足。前加行時所求勝事。勝事之因即此神足。
論曰。住謂心住至說四神足。
述曰。此廣住體。即是於定既能離惡集諸善已。次說神足而安住心。
論曰。此堪能性至修八斷行。
述曰。此廣堪能性體。
論曰。何者名為至是五失應知。
述曰。上三句出五失體。第四句結失勸知。然第一句長行不釋。懈怠可知。妄聖言者。舊論言妄尊教。即和上闍梨教誡教授。然今聖言者。如聖言量。稱理可信故名聖言。縱非尊師。言可信用。即名聖言。餘長行自釋。
論曰。應知此中至合為一失。
述曰。能治一故所以合之。
論曰。若為除滅至俱為過失。
述曰。此釋頌第三句。為除惛掉。須作加行勤求斷之。不作加行故成過失。既已斷竟。應任其心平等流注住無功用。復作加行諠動其心。故不作作二俱有失。
論曰。為除此五至彼行相耶。
述曰。問生能治。
論頌曰。為斷除懈怠至伏行滅等流。
述曰。第一頌舉一失四能治。第二頌舉四失四能治。第一頌中第一句述所治。第二句出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合治一失之所由也。所依一。能依二。所因三。能果四。第二頌中第一句所治。第二句述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別治所由。記言一。覺沈掉二。伏行三。滅等流四。長行自知。
論曰。為滅懈怠至即所依等。
述曰。正解初頌上二句文。兼以下半頌四能治。
論曰。所依謂欲至依欲起故。
述曰。解初頌第三句。對法論說。欲為勤依由欲求故。為得此義發勤精進。
論曰。所因謂信至便希望故。
述曰。以信三寶即起希望。故信是欲生起近因。對法論說。如是欲求不離信受有體等故。
論曰。能果謂安至得勝定故。
述曰。由勤得定。定起安立。能依精進所生果故名為能果。非能即果。以上合釋第一頌第四句。對法論別開安。為攝受益身心故。約安功能以辯能治。
論曰。為欲對治至即記言等。
述曰。此中初二句解第二頌第一句。餘解第二句正解。復上來兼屬下半。即記言等。
論曰。記言謂念至二過失故。
述曰。解第二頌第三句二能治用。隨起沈掉。即能隨覺。故言隨覺。
論曰。伏行謂思至發起加行。
述曰。沈掉失已等。是結前。為欲伏除發起加行。正解伏行。此加行道未能正斷。故言伏除。
論曰。滅等流者至平等而流。
述曰。既斷滅已等結上伏行。正解滅字。心便住捨平等而流正解等流。對法第一解捨中說。最初心平等。次心正直。次心無功。此當彼第三任運。而平等流。初後相似故名平等。念念隨緣故稱流也。故除滅已作加行失。亦總解頌第四句二能治也。此中言滅。若伏若斷皆言斷滅。非此位中已能斷障。然對法束為四。與此不同。據義別故。
論曰。已說修神足至云何安立。
述曰。此下第四明修根力。於中有二頌。第一頌明修五根。次半修。次半總明根力位。次將解於根故為結問。
論頌曰。已種順脫分至不散亂思擇。
述曰。第一句結上神足。下三句正明修根。第二句增上釋根義。通五根皆言增上。
論曰。由四神足至善根滿已。
述曰。釋初句頌。由者第三囀聲。謂由神足能滅五失。修八斷行心有堪能。此位即是順解脫分善根滿心而修習之故言滿已。問此四神足既言解脫分滿心。修習念住正斷。於四十心何位修習。答此總在彼滿心修習。然有前後。又解。雖無正文。以義准者。問如說有部五停總別。是順決擇方便之心即彼分攝。今此既言四種神足順解脫分滿心修習解脫分收。故知念處更在前位。非順決擇分之方便也。然此品未通。約下菩薩及與二乘並修道品。此文不障二乘神足在解脫分。故知念住。設薩婆多非決擇。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論曰。復應修習五種增上。
述曰。釋第二句頌。言增上者。近生五力。至生上道果。
論曰。一欲增上至即信等五根。
述曰。信進念定慧如次應知。精進根名加行者。策發勝故。定加行故。餘易可知。
論曰。已說修五根至次第云何。
述曰。第二明力也。上二句結前。下三句生後。為二問。何者五力問體性。次第云何問前後。
論頌曰。即損障名力因果立次第。
述曰。第一句答體性。以即五根能損障故。說之為力。第二句答次第。以依因果立次第故。
論曰。即前所說至復說為力。
述曰。釋頌初句中即名力三字。體無別故。
論曰。謂能伏滅至所陵雜故。
述曰。釋初句頌中損障二字。由不信等是此所治故。此信等能伏滅之。不是無漏。非能斷滅。此信等力非但能伏不信等障。亦不為彼不信障等之所陵者。蔑義。抑伏信等令不得起。說之為陵。雜者間義。雖起信等。彼不信等間信等生。說之為雜。今此竝無故說為力。根位不然。但名根也。此即根力前立所由。此上總解頌第一句答第一問。
論曰。此五次第至引後果故。
述曰。總釋第二句。總答第二問。
論曰。謂若決定至故此次第依因果立。
述曰。此別解第二句。別答第二問。頌中因果言。非是所信因果故立次第。然相生中前因後果立次第也。所信之中言因果者。對法論說四諦染淨之因果也。配信等五。如次可知。無事不辦者。得真無漏也。
論曰。如前所說至後修五根。
述曰。第三將解根力修位。先為問起。於中牒前後方為問。此牒前也。謂將解根結修四神足。方修根也文。
論曰。何位修習至五力位耶。
述曰。雖於解脫分等辯修念住等。然今此問約根及力辯修決擇。總別相依以總為主。約解脫辯念住等。假實別說以實為言。根力是實。決擇是假。故約根力辯決擇修。
論頌曰。順決擇二二在五根五力。
述曰。順決擇分總有四種。前二後二兩段別明。故言二二。餘文可解。
論曰。順決擇分至在五力位。
述曰。順決擇分者解頌初三字。煗頂二種者解頌中第一二字。在五根位解在五根字。忍世第一法解第二二字。在五力位解在五力字。然頌中順決擇是總。餘是別。然一在字貫通根力。
論曰。已說修五力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五大段將解覺支故結徵起問。安立者自性行相總為問也。
論頌曰。覺支略有五至及三無染支。
述曰。答中有二頌。初頌束七為五。出自性行相。後頌解安等三合為無染。此初頌中。第一句總據束五。下三句別出五支。
論曰。此支助覺至位在見道。
述曰。釋頌中覺支二字。覺者擇義。即無漏慧。除自餘六助此念覺故名覺支。支者分義。此念自性引助後念等流覺支故亦名覺支。或此念覺現助於種。種後助現故名覺支。由此覺位在見道初得無漏立覺名故。然舊中邊文並同此。諸法師等皆不能知。
論曰。廣有七種略有五支。
述曰。解頌中略為五字。以廣有七故頌言略。
論曰。一覺所依支至謂擇法。
述曰。五力位念力繫心令諸善法不妄失故。今無漏位擇法得生故。此擇法相應之念亦名為支。是所依故。念及擇法。即解頌中第二句也。
論曰。三覺出離支至謂喜。
述曰。對法論說。由精進力能到所到令覺出離名出離支。由喜勢力身得調適故名利益。若未得喜身恒剛強故。能喜覺為利益。又此解頌中第三句也。
論曰。五覺無染支至謂安定捨。
述曰。此總解彼第四句頌。
論曰。何故復說無染為三。
述曰。為解三支故為問起。餘四各隨自性功力各各別說。何故此三合名無染安立。舊論說名位別。
論頌曰。由因緣所依至說為無染支。
述曰。上二句出所由。下二句結合立。
論曰。輕安即是至近對治故。
述曰。對法但言。由安能治身麁重過故。安是彼無染因緣。更無別解。今此中解。言因緣者非實因緣。俱有諸法現行相望非因緣故。以彼麁重即諸種子。與三雜染正為因緣。輕安望彼是近對治。此是調柔。彼硬澁故。由此輕安治因緣故。輕安亦名無染因緣。
論曰。所依謂定自性即捨。
述曰。對法論說。由依止定方得轉依故。定名作無染所依。捨自性支之所依故。自性即捨者。對法論說。能永治貪憂二法故名自性。貪憂若有。欣舉行生未能寂靜。故捨治彼名無染自性。准總對治擇法之能。別除貪憂是捨之力。貪憂名染。無染翻此。故捨正是無染自性。
論曰。故無染義別有三。
述曰。此別結前問於無染三支所以。
論曰。說修覺支已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六將解修道支故。初結問。同覺支也。
論頌曰。分別及誨示至故道支為八。
述曰。解道支中亦有二頌。初頌總舉道支合有八種。後頌解令他信等各三所由。此中上三句約用而論。束八為四。第四句約體為論。結歸於八。
論曰。於修道位至廣八略四。
述曰。解第四句頌。辯所在位。廣略多少。智通無擁。立以道名。總別不同。受以支稱。既非初證。不立覺名。初地初果皆修道攝。並有此支。
論曰。一分別支至自所證故。
述曰。此即擇法。後得智收。出世根本智後得故。以能分別於前所證作四諦十六心故。名為分別。然此修道應勘瑜伽五十五卷相見道文。
論曰。二誨示支至誨示他故。
述曰。此正思惟為因等起。正語是正發言誨他。故思惟全正語少分名誨示他。少分即是令他信攝。對法等但說正思惟為誨等。不取正語。約全說故。約因說故。對法論說。如其所證方便安立發語言故。此上總解第一句頌。
論曰。三令他信支至正念正定。
述曰。解頌第二及第三句。如次應知。即總解也。
論曰。由此道支略四廣八。
述曰。解第四句頌中。由字三轉解頌第五轉由字。
論曰。何緣後二各分為三。
述曰。問第二第三句頌。即第二段也。
論曰。頌曰表見戒遠離至自在障故。
述曰。上二句解令信三。下二句解治障三。
論曰。正語等三至令他信受。
述曰。總解第二句頌。如次可知。
論曰。謂由正語至有勝遠離。
述曰。對法說。由正語故。隨自所證善能問答論議決擇。由正業故。往來進止正行具足。不作五邪業等。如婆沙抄。由正命故。如法乞求佛所聽許衣鉢資具。今言。應量者。稱須乞求不多求乞而積貯也。應時者。隨時所積不求非時物。故即四事也。飲食等是。信已有勝遠離者。住正命中行少欲知足故名遠離。
論曰。正精進等三至及自在障。
述曰。總解第三四句頌。如後可知。
論曰。此所對法至勝品功德。
述曰。先解所治。後解能治。第一即一切修道煩惱。謂十大法。第二即一切修道惑。此中但約行相障念勝者偏說。對法論說。念能治沈掉等。既有等言。明通一切。第三即定障。謂受。如唯識等說。
論曰。此中正精進至勝功德故。
述曰。對法論說。由精進故。治一切障勤。非能治由之治故。由正念故。不妄止等相永不容受沈掉等隨煩惱故。此非能治不妄止等相故。止等能治說念功能故。與覺支念不相違也。彼非能治故。正定故。能淨功德障。謂能引發神通等故。定非能治近相應故。由此得轉依故。說之能治故。覺支中名為所依。然此道支體性廢立。正思惟等假實有漏無漏。與禪相攝等。竝如別抄。
論曰。修治差別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大段修覺分差別之相有二頌。初頌明一凡二聖修治不同。後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此即問初。
論頌曰。有倒順無倒至是修治差別。
述曰。上三句如次有凡夫及二聖別。第四句結頌所明。
論曰。此修對治略有三種。
述曰。此解第四句頌。此修解是修如名。對治解治。略有三種解差別也。
論曰。一有顛倒順無顛倒。
述曰。解初句頌。此言顛倒。煩惱通名。凡夫皆具名有顛倒。然所修治性是有漏。名有顛倒。能生無漏名順無倒。或約所依名有顛倒。約治而論名順無倒。
論曰。二無顛倒有顛倒隨。
述曰。有學修治體是無漏。名無顛倒。然所依身猶有煩惱。名有倒隨。隨者逐也。為倒逐故。隨所修治。亦有有漏。非此所說。約總說故。
論曰。三無顛倒無顛倒隨。
述曰。無學修治性皆無漏。名無顛倒。其所依身漏已斷盡。名無倒隨。
論曰。如是三種至有學無學位。
述曰。已如前說。然通三乘有學無學。理無遮故。
論曰。菩薩二乘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此為問起。
論頌曰。菩薩所修習至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身等為境而修對治。
述曰。且如念住。二乘但緣自身自受自心法等。而修對治。菩薩亦緣他身受。乃至廣說。而修對治。所緣寬狹與二乘別。此舉於身。等一切對治所緣之境。故置等言。
論曰。聲聞獨覺至行相思惟而修對治。
述曰。二乘緣諦理故。以無常等智有所得行相思惟。菩薩緣真如故。以無所得智行相思惟。而修對治作意空有既殊。故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無住涅槃。
述曰。二乘厭生死欣求離繫得於涅槃。但為自利。菩薩大悲不厭生死故。不為身離繫。不厭涅槃故。不為不離繫。證得既殊勝。故與二乘別。
論曰。菩薩與二乘至而有差別。
述曰。釋頌中第一句菩薩字及第四句也。
論曰。修對治總義者。
述曰。自下第三大文總結修義。將欲解釋。先標名義。然此一段舊論此品所無。至下當悉。
論曰。謂開覺修至增勝修。
述曰。創開覺慧。而即初雖謂四念住。損滅惡法令善法增。即四正斷。為得勝德。磨瑩修飾己所生善。令得增明。即四神足。有增上用能發上者。即是五根。發後勝品皆名上故。聖道相隣近生聖道。謂即五力。初證無漏入聖等流。即七覺分。既入聖已功德增勝。即八道支。隨別功能立此名號。此上總結第一段文。自下總第二段也。然有別。
論曰。初修中修後修。
述曰。結第二段。凡聖修別。三依可知。凡夫有學無學殊故。
論曰。有上修至至得殊勝。
述曰。結第三段。三乘修別。謂於所緣作意證得三殊勝中。若二乘修名為有上。若菩薩修證名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