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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hronicle of the Patriarchal Lineage (宗統編年)
  2. Volume 6 (第六)
  3. 祖紀
  4. 西天祖師
  5. The Twenty-Fourth Patriarch (第二十四世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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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onicle of the Patriarchal Lineage (宗統編年)


第二十四世祖
師子比邱尊者。中印度人。姓婆羅門。
獻帝庚寅建安十五年。
第二十四世祖師子比邱尊者嗣宗統(五十年)。
辛卯十六年。
祖住世傳法。
壬辰十七年。
癸巳十八年。
甲午十九年。
乙未二十年。
丙申二十一年。
丁酉二十二年。
戊戌二十三年。
己亥二十四年。
庚子二十五年(是年十月魏曹丕廢帝為山陽公稱魏黃初元年)。
後漢。
昭烈皇帝(諱備即帝位於蜀在位三年改元者一明德有勞曰昭有功安民曰烈)。
昭烈皇帝辛丑章武元年(魏黃初二年)。
壬寅二年(吳黃武元年孫權稱大帝於吳)。
優婆塞(此云近事男)支謙譯維摩等經。
謙。字恭明。月支國人。漢末遊洛。受業於支亮。亮字紀明。受業於支讖。時稱天下博知。不出三支。謙細長黑瘦。眼多白而睛黃。時人為之語曰。支郎眼中黃。形軀雖細是智囊。避亂歸吳。孫權聞其才慧。拜為博士。使輔導東宮。謙以大教雖行。而華梵未盡翻譯之美。既妙善方言。乃廣收眾經舊本。從黃武元年。迄建興末年。其間首尾三十餘載。共譯經一百二十九部。一百五十二卷。備得聖義。詞旨文雅。
癸卯三年(帝禪建興元年)。
後皇帝(諱禪昭烈帝子在位四十一年改元者四)。
後皇帝甲辰建興二年。
乙巳三年。
丙午四年。
丁未五年(魏明帝叡泰和元年)。
戊申六年。
己酉七年。
庚戌八年(吳黃龍元年)。
辛亥九年。
壬子十年(吳嘉禾元年)。
癸丑十一年(魏青龍元年)。
甲寅十二年。
乙卯十三年。
丙辰十四年。
丁巳十五年(魏景初元年)。
戊午延熈元年(吳赤烏元年)。
己未二年。
庚申三年(魏少正始帝芳元年)。
辛酉四年。
壬戌五年。
癸亥六年。
甲子七年。
乙丑八年。
丙寅九年。
丁卯十年(吳赤烏十年)。
沙門康僧會感得舍利放光吳主信禮造建初寺(建寺不書此書以康僧感化故也)。
康僧會。康居國大丞相長子。世居天竺。事親孝。出家勵行甚峻。為人弘雅。有識量。篤志好學。明達三藏。博覽六經。天文圖緯。多所綜涉。杖錫東遊。以吳赤烏十年。初達建業。營立茅茨。設像行道。時吳初覩沙門。未知其道。疑為矯異。有司奏聞。權乃召會。問有何靈驗。會曰。如來遷迹。忽已千年。遺骨舍利。神曜無方。昔阿育王起塔八萬四千。夫塔寺之興。以表遺化也。權以為誇誕。乃謂會曰。若得舍利。當為造塔。如其虗妄。國有常刑。會乃三七精誠。果獲舍利。舉朝集觀。五色光炎。照曜上騰。權大肅然。驚禮曰。希有之瑞也。乃即為建塔。以始有佛寺。號建初寺。因名其地為佛陀里。由是江左大法遂興。
戊辰延熈十一年。
己巳十二年(魏嘉平元年)。
律師曇摩迦羅(此云法時)譯僧伽戒本 發明(如來滅後戒乃大師震旦戒法始此故書)。
佛教初來。未知戒律。比邱出家。剪髮而已。曇摩迦羅。及曇無德等。精善律宗。乃立羯磨。(此云作法懺悔)受具。(足也謂戒法具足)中夏戒律始此。
庚午十三年。
辛未十四年(吳太元元年)。
佛滅後一千二百年。
壬申十五年(吳元鳳元年權薨)。
癸酉十六年(吳亮立改元建興)。
甲戌十七年(魏廢帝髦正元元年)(吳五鳳元年)。
乙亥十八年。
丙子十九年(魏甘露元吳泰平元)年。
丁丑二十年。
戊寅景耀元年(吳主亮薨休立改元永安)。
己卯二年。
祖付婆舍斯多正法 示償宿業。
祖遊化至罽賓國。有沙門波利迦。(或云波黍迦)本習小乘禪觀。其學徒有五。曰禪定。曰知見。曰執相。曰捨相。曰不語。祖謂持不語者曰。佛教勤衍般若。孰為不語。而反佛說耶。謂捨相者曰。佛教威儀具足。梵行清白。豈捨相耶。謂執相者曰。佛土清淨。自在無著何執相耶。謂知見者曰。諸佛知見。無所得故。此法微妙。覺聞不及。無為無相。何知見耶。四眾皆服從。惟禪定師達摩達者。聞四眾義屈。憤悱而來。祖曰。仁者習定。何當來此。既至於此。何云習定。彼曰。我雖來此。心亦不亂。定隨人習。豈在處所。祖曰。仁者既來。其習亦至。既無處所。豈在人習。彼曰。定習人故。非人習定。我當來此。其定常習。祖曰。人非習定。定習人故。當自來時。其定誰習。彼曰。如淨明珠。內外無翳。定若通達。必當如此。祖曰。定若通達。一似明珠。今見仁者。非珠之徒。彼曰。其珠明徹。內外悉定。我心不亂。猶若此淨。祖曰。其珠無內外。仁者何能定。穢物非動搖。此定不是淨。達摩達聞已。遂作禮曰。我於學道。葢虗勞耳。尊者幸有以教我。慇懃哀請。祖曰。諸佛禪定。無有所得。諸佛覺道。無有所證。是真解脫。酧因答果。世之業報。於此法中。悉不如是。達摩達曰。蒙祖開悟。心地朗然。祖既攝五眾。名聞遐邇。方求法嗣。遇一長者引一子問祖曰。此子名斯多。當生便拳左手。年二十矣。終未能舒。願尊者示其宿因。祖覩之。即以手接曰。可還我珠。童子遽開手奉珠。眾皆驚異。祖曰。吾前報為僧。有童子名婆舍。吾嘗赴西海齋。受䞋珠付之。今還吾珠。理固然矣。長者遂令出家。祖會眾聖與授具。以前緣故。名婆舍斯多。祖即謂之曰。吾師密有懸記。罹難非久。如來正法眼藏。今當付汝。汝應保護。普潤來際。偈曰。正說知見時。知見俱是心。當心即知見。知見即於今。祖說偈已。以僧伽黎密付斯多。俾之他國。隨機演化。斯多受教。直抵南天。祖謂難不可以苟免。獨留罽賓。時本國有外道二人。一名摩目多。二名都落遮。學諸幻法。欲共謀亂。詭為釋子。潛入王宮。其王彌羅崛。遂滅毀釋教。秉劍至尊者所問曰。師得蘊空否。祖曰。已得蘊空。王曰。離生死否。祖曰。已離生死。王曰。既離生死。可施我頭。祖曰。身非吾有。何恡於頭。王即揮刃斷尊者首。白乳湧高數尺。王之右臂旋亦墮地。七日而終。太子光首歎曰。吾父何故。自取其禍。延眾懺悔。時象白山有仙人。深明因果。言師子與羅崛。往世皆為白衣。以嫉法勝故。陰𢦤於崛。乃今償焉。遂以祖報體建塔。
祥符蔭曰。佛祖俱償定業。非定業不可逃也。大人境界。順逆等觀。刀割香塗。施受平等。業既定矣。佛祖尚不可逃。眾生豈可恬然日造。而不知懼乎。且世間矯矯自好者。尚且恩怨分明。況佛祖。出世導師。宿業不償。而以通力免乎。酧因答果世之業報。於此法中。悉不如是。祖葢明言之矣。業性本空。夢幻何有。又豈可徒以世間情見測之耶。至付法藏傳等諸書之謬妄。(教家謂師子尊者償業。相傳法人於此便絕云)前賢已詳證之。茲不復論。
考定(東山契嵩傳法正宗論云。祖償宿業。以甲歷計之。當在丁卯。為魏少帝芳正始八年。吳赤烏十年。今以鶴勒那祖明示吾滅後五十年。北天竺有難。嬰在汝身之言考之。祖寂于前漢獻帝己丑建安十四年。至後漢己卯景耀二年。正當五十年。定祖償業於是年。與寶林傳等書相合為不謬。東山葐一時之訛也)。
宗統編年卷之六

第二十三世祖
第二十五世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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