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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enwangjing Commentary (仁王經疏)
  2. Four Noble Truths Sutra (下本)
  3. Entrustment Chapter (8 囑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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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wangjing Commentary (仁王經疏)


8 囑累品
囑累品第八
將釋此品,略有二義:一釋品名、二正釋文。釋品名者,囑謂付囑、累即重累,如來重付囑此經,累代流行,故名囑累品。
經:佛告(至)我誡勅汝等(有本無「等」字者,脫也)。
釋曰:自下第二正釋經文。前品已明勸學流通,故此品明付囑流通。於中有二:初明付囑誡勸、後「爾時無量」下依教奉持。前中有二:初累標付屬誡勅、後廣釋付囑誡勸。此即初也。誡謂誡勸,即標七誡。勅謂教勅,明其付囑。等言等取餘大眾也。
經:吾滅度後(至)信女時。
釋曰:第二、廣釋付囑誡勸。於中有二:初明付囑、後「五濁」下廣明誡勸。前中有二:初明付囑時、後正明付囑。此即初也。言八十年等者,釋此經文諸說不同。一云:佛滅後一百年內,五人住持:一迦葉二十年、二阿難二十年、三未田地二十年,三人持法經六十年,見佛在世,以行法故持法不滅。第四商那和脩二十年持、第五優婆毱多亦二十年,此上二人各二十年。商那和脩以不現見佛化故,威儀法滅。言八百年者,正法五百年內,二十五師住持佛法,並是聖人相傳,佛法不滅。第六百年馬鳴菩薩,第七百年龍樹菩薩,二人持故,佛法不滅。八百年中持法人小,故言法滅。言八千年者,像法末法眾生行邪法,故像末二法滅。《涅槃》云「末世有十二萬大菩薩善持,我法不滅。就凡所見,故言滅耳。」有說:此云八十年者,正法五百年內後八十年。八百年者,像法一千年中後八百年,故言八百年。八千年者,末法一萬年中取後八千年,故八千年也。雖有此說,未見誠文,故不可依。然此正像末法,意趣難了,故今略以五門分別:第一釋名、二出體性、三時分長短、四四滅法之相、五會釋違文,廣如別記。言無佛至信女時者,顯上唯舉八十年、八百年、八千年意。以此時中,三寶沈沒、弘法人希,是故唯舉八十年等無佛法時。今言無,少有名無,亦有令無名無。
經:此經三寶(至)讀誦解義者。
釋曰:自下第二正明付囑。文別有二:初付法令持、後付眾令化。此即初也。謂此惡時付王四眾,皆令受持讀誦解義。
經:為三界眾生(至)化一切眾生。
釋曰:第二、付眾令化。謂與三界眾生開三行化也。言三行者,一者空行、二七賢行、三十善行。有說:付囑有二,初付囑令解、後「為三界」下付眾令化。開空慧道者,無漏慧也。七賢行者,七方便觀。十善行者,十善業道。此即從勝向劣行也。或可信行等,七賢行也。
問:何故前品唯付諸王,今此品中通付四眾?解云:前品付囑護持,故唯付王;此品付囑令解教化眾生,故通四部眾也。
經:後五濁世(至)滅破吾法。
釋曰:自下第二廣辨七誡。文別有二:初廣辨七誡、後「爾時十六」下依教奉持。此即第一廣辨七誡,即分為七:一誡諸滅法過、二誡壞四部行、三誡約因禁不依法、四誡自毀、五誡使役、六誡自咎、七誡謬信。此即第一誡諸滅法過。文別有三:初明滅法人、次「明作」下辨滅法過、後「當知」下結成過。此即初也。文有三節:初五濁世者、滅法時分即五濁時。此五濁義,略以三門分別:一別釋名、二出體、三立五所由。第一釋名,略有二種:一者總名、二者別名。言五濁者,即是總名。五是標數,濁是滓穢義。故《俱舍論》第十二云「劫減時將末,壽等鄙下,如滓穢故,說名為濁。」又《順正理》三十二云「云何濁義?極鄙下故、應辨捨故、如滓穢故。」總言五濁者,帶數釋也。言別名者,一者壽濁、二者劫濁、三煩惱濁、四者見濁、五有情濁。《瑜伽》三十四云「如於今時,人壽短促,極長壽者不過百年。昔時不爾,是名壽濁(《文殊問經》云:十歲而生,二十三十乃至千年有長短故,此謂命濁也)。如於今時,漸次趣入三災中劫,現有眾多飢饉、疫病、刀兵可得。昔時不爾,是名劫濁。如於今時,有情多分習非法貪、不平等貪,執持刀劍、執持器杖、鬪訟諍競,多行諂誑詐偽妄語、攝受邪法,有無量種惡,下不善法,現可了知。昔時不爾,是名煩惱濁(經云:多貪嗔痴,名煩惱濁)。如於今時,有情多分為壞正法、為滅正法,造立眾多像似正法,靈推求邪法邪義以為先故。昔時不爾,是名見濁(經云:邪見、戒見取、見取,常見、斷見、有見、無見、我見、眾生見,是名見濁也)。如於今時,有情多分不識父母沙門婆羅門、不識家長可尊敬者、作義利者、作所作者,今後世罪不見怖畏,不修惠施、不作福業、不受齋法、不受淨戒。昔時不爾,是名有情濁。」《地持》五濁亦同《瑜伽》(經云:善惡眾生、下中上眾生、勝劣眾生、第一不第一眾生,是名眾生濁)。第二出體。壽濁,即以命根為性。劫濁、眾生濁,謂以五蘊為性。煩惱濁,除五見,一切煩惱為性。見濁,即用五見為性。第三立五所由者,如《順正理》云「豈不壽、劫、有情濁三互不相離,見濁即用煩惱為性,五應不成。理實應然,但為次第顯五衰損極增盛時。何等名為五種衰損?壽命衰損,時極短故;二資具衰損,少光澤故;三善品衰損,欣惡行故;四寂靜衰損,展轉相違,來諠諍故;五自體衰損,非出世間功德器故。為欲次第顯此五種衰損不同,故分五濁。顯宗亦同。」又《俱舍論》第十二云「由前二濁,如其次第,壽命資具極致衰損。由次二濁,善品衰損,以耽欲樂自在行故,或損在家出家善故。由後一濁,衰損自身,身量色力、念智勤勇及無病故。」廣如別章。次比丘等者,辨滅法人。有其四類:一四部眾,言比丘比丘尼四部弟子者,標別顯總。二天龍八部者,即八部眾,此亦標別顯總。三鬼神眾,四王等貴眾。後自恃齊高貴(或有本云「自是高貴」者,謬也)滅破吾法者,滅法勝緣,由高貴故能成諸過也。
經:明作制法(至)佛塔形。
釋曰:第二、辨滅法過。文別有二:初制四福、後立四邪。此制四福,一制出家、二制行道、三制造像、四制造塔,如經可知。
經:立統官(至)都非吾法。
釋曰:第二、立四邪教。一立統官制眾、安籍記僧,不依僧法過。二比丘地立、白衣高坐,此即失高下相。此有兩釋。一云:於僧地中,白衣高坐。二云:同處比丘下立、白衣高坐。三兵奴為比丘,便違福田尊貴之相。四受別請者,失福田相,是外道法,非吾法也。是故《比丘應供法行經》云「若我弟子有受別請者,是人定失一果二果三果四果,不名比丘。是其不得國王地行、不得飲食國王水,有五百大鬼常遮其前。是比丘七劫不見佛、佛不授手,不得受檀越物。五千大鬼常隨其後,言佛法中大賊。諸比丘應作次第請僧,七佛法如是。次第僧中,有佛化僧、四道果僧、菩薩僧、七賢僧、凡夫僧,欲使四方檀越得如是僧故,莫別受請。」具說如彼。又《梵網經》云「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受請,即取十方僧物入己。」又云「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不如一僧次一凡夫僧。若別請者,是外道法,七佛無也。」具說如彼。《居士請僧福田經》大意亦同。
經:當知爾時(至)不久。
釋曰:第三、結過。應知。
經:大王(至)是汝等作。
釋曰:第三、滅壞四部行。文別有四:一標過名、二辨過相、三顯其累、四結過重。此即初也,壞亂四部所行正道。
經:自恃威力(至)弟子。
釋曰:第二、辨過相也。謂制四部所行正理。
經:百姓疾病(至)破國因緣。
釋曰:第三、顯其果也。由制四部,現感惡報。
經:說五(至)不盡。
釋曰:第四、結過重也。如理可知。
經:大王(至)非法之行。
釋曰:第三、誡約囚禁不依法律。文別有四:一總標過失、二別顯過相、三「非法」等明非法囚禁、四「當知」等者結過重。此即初也。
經:橫與佛法(至)作諸罪過。
釋曰:第二、別顯過相。如經可知。
經:非法非律(至)如囚禁法。
釋曰:第三、非法囚禁。
經:當爾之時法滅不久。
釋曰:第四、結成過重。
經:大王(至)滅破三寶。
釋曰:自下第四誡約自毀。文別有三:初自毀、次起惡、後招報。就自毀中,先法、後喻。此即初也,如經可知。
經:如師子身中虫(至)非外道也。
釋曰:第二、舉喻重釋。釋此喻相,如《蓮華面經》佛告阿難:「譬如師子,命終身死。若空若地、若水若陸,所有眾生不敢食彼師子身肉。唯師子身自生諸虫,還自噉食師子之肉。阿難!我之佛法,非餘能壞;是我法中諸惡比丘,破我三大阿僧祇劫積行勤苦所集佛法。」解云:彼經但喻出家比丘,不同此經通喻道俗。
經:壞我佛法(至)至于百歲。
釋曰:第二、明起惡。惡有三種:一壞法得罪惡、二正教不行惡、三惡增壽減惡。
經:其壞佛教(至)連禍縱橫。
釋曰:第三、招報。於中有三:初法、次喻、後合。此即法說。於中有三:初明現報、次顯生報、後辨後報。此明現報。有其五種:一壞佛教、二無孝子、三六親不和(父母兄弟夫妻)、四天神不祐等、五災怪不絕。
經:死入地獄餓鬼畜生。
釋曰:第二、顯生報也。
經:若出為人兵奴果報。
釋曰:第三、辨後報也。廣辨三報,具如別章。
經:如響如影(至)火滅字在。
釋曰:第二、舉喻。喻有三種:初之二喻,喻其現報。如有聲形,響影必逐;有現業處,報定同時故。後之一喻,喻生後報。如人夜書,火滅字在。現業雖滅,二報仍在。或可前二通喻三時,若有三業必有果隨,如聲形處必有響影。
經:三界果報亦復如是。
釋曰:第三、合法。應知。
經:大王(至)如兵奴法。
釋曰:第五、誡使役也。文有四別:一橫制、二使役、三攝錄、四示過。橫制有三:一能制人、二橫制誡、三屬當白衣,是兵奴法也。
經:若我弟子(至)是兵奴法。
釋曰:第二、使役也。文有三節:一立籍、二強使、三顯非佛弟子,是兵奴法。
經:立統官攝僧(至)兵奴之法。
釋曰:第三、攝錄也。文有四節:一官攝、二典攝、三僧攝、四屬是獄囚,兵奴法也。
經:當爾之時佛法不久。
釋曰:第四、示過也。
經:大王(至)非佛法僧。
釋曰:第六、誡自咎也。破國等緣,自作自受,非佛法僧。
經:大王(至)常所行道。
釋曰:第七、誡謬信也。文有四別:一示善、二示惡、三謬信、四示過。此即示善。此經乃是七佛法器,十方諸佛常所行路,故應流通。
經:諸惡比丘(至)破國因緣。
釋曰:第二、示惡也。諸惡比丘求名利故,於王等前,自說破法破國因緣。比丘自說,名為破法;教王令作,名為破國。
經:其王不別(至)不依佛法。
釋曰:第三、謬信也。王等不知求名利故,信受諂言,橫作法制,不依佛誡。
經:是為破佛(至)正法不久。
釋曰:第四、示過也。信他諂語,不依信佛言,定是破佛國因緣,法滅不久也。
經:爾時十六(至)失光不現。
釋曰:自下第二大眾奉持。於中有二:初人王傷感、後天王嗟歎。前中有二:初明傷感、後顯受持。此即初也。十六大王聞佛七誡未來惡事,悲泣出聲,震動三千,諸光不現也。
經:時諸王等(至)當如佛教。
釋曰:第二、受持佛教。依如佛誡,不敢違逆。
經:爾時大眾(至)是無佛世。
釋曰:第二、天王嗟歎。謂天王等,嗟歎惡時無佛出世,是空虛也。
經:爾時無量(至)阿須輪王。
釋曰:自下第二大眾奉行。於中有二:初明能受人、後顯所受法。此即初也。文有三節:一是菩薩、二是聲聞、三是雜品。
經:聞佛所說(至)波羅蜜。
釋曰:第二、結所受法。聞佛所說二護因緣,頂戴受持,奉行此法也。
仁王經疏卷下(末)

7 受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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