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根品略義
首須了知:若謂既於六境立為所取、六根立為能取、六補特伽羅立為取者,則彼等諸法非唯由名言之所安立,而是有自性的。如斯執著,即是對於所破起執之行相。
復次思維:如果真是如彼所執,則所作、能作,以及作者,皆不能安立,如此品正理之所抉擇而生定解。又觀彼十八法都無自性,見彼彼法皆是如幻而現的能作、所作、作者之想,不須策勵即可生起。故應了知眼等一切建立,唯如幻有之義,最為合理。
復次以正理觀察者,只是推求眼等諸法有無自性,並非總觀諸法有無。因此,若是觀察未得,僅破有自性,決定不是破除眼等。此義亦如「百論釋」云:「或謂眼等若是沒有,如何安立眼等諸根是業異熟體?答曰:我們何曾破業異熟體耶?問者又云:既破眼等,如何不是破異熟體?答曰:我們觀察,唯是推求自性。所以我們此處只破諸法有自性,不破眼等緣起是業異熟,正由彼有,說為異熟,故彼眼等一定是有。」此中指示出對於齊此當破、齊此不破之界限,非常明顯。
此中說「有」的軌則,亦如說:「依眼有見者,依見者有眼,唯此能成事,未見有餘因。」並應由此正理,推知其餘諸法。
由上各品所說之理,雖亦能破「處」是實有,但為通達破眼等有自性之不共正理而說此品。對於其餘諸品,亦應如是了知。由此正理,能使觀察真理之慧,得到無限運用。如在受用六境時,一切皆如幻化士夫受用諸境的見解,即可生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