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貪、貪者品第六
辛(二)破有我之能立(因)分三:(一)破能依雜染;(二)破生住滅三相;(三)破業因與作者。
壬初 分三:(一)破貪與貪者有自性;(二)總結;(三)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癸初 分二:(一)破前後生;(二)破同時生。
子(一)破前後生 問曰:蘊處界有自性,因有能依雜染故。答曰:若貪有自性不越二種軌則而有,即先有貪者後有貪,或後有貪者先有貪。若如第一,先有貪者後有貪,則應先有貪者而無貪,因為若在貪之先,有無貪的貪者,即應依彼貪者而有貪,如此因成先有貪者後有貪。但是,無有離開貪的貪者故。若如第二,後有貪者先有貪,則無貪者云何有貪?以無所依,則能依非有故。問曰:貪者有自性,未破故?答曰:貪者亦無自性,貪者之先有貪或者無貪皆與破貪之先有貪者或無貪者的理相同故。
子(二)破同時生 問曰:貪與貪者同時俱有?答曰:貪與貪者有自性地同時生起不應道理,因為若是有自性地同時生起,則貪與貪者彼此互不相待故。又貪與貪者是有自性的一體呢?或異體呢?若如第一體性是一,即無同時俱有,何以故?彼與彼自己非同時俱有故。若是有自性的異體,亦不應為同為俱有。若謂雖只一個亦是同時俱有,那麼無體的一頭黃牛亦應成同時俱有。又若謂雖是有自性的異體而是同時俱有,則無體各別而住的黃牛亦應成同時俱有。若謂有自性的異體上亦有同時俱有,那麼貪與貪者「有法」,非有自性的同時俱有,因為若是有自性地體異,固是同時俱有,但是,非有自性地體異故。若謂貪與貪者是有自性的體異,那末貪與貪者「有法」,何故分別說為同時俱有?如是分別不應道理故。問曰:單獨之異,則不能成立由此貪者貪此所貪之境,為了欲成此義而許同時俱有?答曰:那麼,為了成立同時俱有,又必須許自性體異,因為單獨一個,不能成立由此貪者貪著所貪之境故。又貪與貪者「有法」,不是有自性地同時俱有之法,因為有自性的異體之法本來無故。貪與貪者「有法」,若是有自性的異體之法,即不應許為同時俱有之法,因為有自性的異體之法,本來無故。
癸(二)總結 由此觀之,貪與貪者等「有法」,無有自性,因為同時俱有與非同時俱有皆無自性故。
癸(三)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一切諸法「有法」,無有自性,同時俱有與非同時俱有皆無自性故,如貪及貪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