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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ahāśamatha-vipaśyanā Principles and Categories (摩訶止觀義例科)
  2. The Seventh Example: Clarifying the Correct through Doubts and Analogies (第七喻疑顯正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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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āśamatha-vipaśyanā Principles and Categories (摩訶止觀義例科)


○第七喻疑顯正例者
此所學宗同稟一師。文理相承終無異解。忽遇僻者因問異答。事不獲已而徵喻之。
問。頓教有幾種。
答。有漸頓及頓頓。
喻曰。夫講貫之法先觀本文。本文立名不可取異。求異會釋仍須體同。頓頓之名經論不出。一家著述諸部所無。若名體俱無。修行何託。若以頓頓是圓如圓圓等。此義可爾。既分二頓。漸頓為圓。更加頓頓。為何所擬。
問。此二位者斷惑何殊。
答。二位不同。若漸頓者初住已前四住先除。若頓頓者初住已前圓伏五住。登住已去圓破五住。
喻曰。初住已前四住先除。引證屬圓處處皆爾。故圓教四念處云。如冶鐵作器本為成器非為除垢。麤垢先除非關漸次。頓頓既云登住圓破。即顯住前五住全在。當知此義非別非圓。圓則初住唯破無明。不應入住五住俱斷。別須住前五住全在。住破四住。行破塵沙。登地方破一品無明。故知非別。離二別立無教可憑。
問。二頓修成。其相何別。
答。漸頓觀者空觀先成。頓頓觀者三觀俱證。
喻曰。此甚違背一家教文。既云漸圓是四教中圓。應依六即判此圓位。則不應云空觀先成。何者。五品即是觀行三觀。六根即是相似三觀。初住已去分證三觀。如何乃云空觀先成。又復不識見思先落似位之意。若先成者何名似即。頓頓既云三觀俱證。為是何位。若在初住與漸頓何別。若在住前都無此理。若云住前但伏。初住俱斷。諸教無文方成邪說。
問。據何得知有二種頓。
答。準玄文。八教謂漸.頓.祕密.不定。漸又四。謂藏.通.別.圓。此四兼前名為八教。漸中既有最後一圓。漸外又復更立一頓。故知前圓但是漸圓。別立一頓即是頓頓。頻將此義以難他人。他無對者唯我獨知。
喻曰。依此所判則有多妨。
一者不識教名之妨。別立一頓。乃是華嚴最初頓部。佛初成道未游諸會。不從漸來直說於大。大部在初故名為頓。部仍兼別。不得妙名。豈以兼別之經翻為頓頓。法華獨顯却號漸圓。
二者不識漸開之妨。言漸開者。準法華玄。華嚴頓後別為小機。不動不降施於漸教。漸教之初先說三藏。三藏教後彈斥洮汰方具用四。故云開出。故玄文中自鹿苑來至般若會皆名為漸。豈此漸中有於圓教便名漸圓。又玄第十漸頓判教。自華嚴來至般若會皆有漸頓。華嚴圓教與方等.般若中圓。圓既不殊亦應並名為頓頓。何獨華嚴。若方等.般若中圓名漸圓者。則華嚴圓教亦名漸頓。何關餘部。
三者不識教體之妨。若漸開出四。如開拳為指。唯指無拳。合四為漸。如合指為拳。唯拳無指。存漸則教唯有四。沒漸則教唯有七。俱存必一邊無體。立八則體愜名寬。
四者抑挫法華之妨。近代判教多以華嚴為根本法輪。以法華為枝末法輪。唯天台大師。靈鷲親承。大蘇妙悟。自著章疏。以十義比之。迹門尚殊。本門永異。故玄文中凡諸解釋。皆先約教判則三麤一妙。次約味判則四麤一妙。如何以麤稱為頓頓。以妙翻作漸圓。
五者不識頓名之妨。若從行為名。圓只是頓。是故舊題圓頓止觀。若從味立稱。則頓異於圓。故判初味云高山頓說。若將判味兼帶之頓。以斥判教獨顯之圓。一何誤哉。一何誤哉。
六者違拒本宗之妨。本師贊為獨妙。學者毀為漸圓。抑實揚權有何利益。
七者違文背義之妨。經云已說今說當說。而於其中法華第一。華嚴至般若名已說。無量義經名今說。大般涅槃經名當說。依彼所判則已說第一。何關法華。
如此獨知聞者掩耳。
問。從漸開四。并前但七。何成八教。
答。開出四已仍有一漸。
喻曰。如前第三妨中足知迷誤。彼既不知漸從鹿苑以至般若。將何別立一漸教耶。若知鹿苑至般若來。約時名漸。終不輒判四教中圓名為漸圓。豈判法華劣於乳教。
問。法華經部為是何頓。
知非頓頓。
喻曰。此師非但不識頓漸之名。亦乃不曉結文之意。玄文釋前四味教竟。次以漸等結釋法華。云非頓.漸.祕密.不定。初云今法華是顯露非祕密。是定非不定。結非祕密不定。祕密不定通前四時。次云是漸頓非漸漸。結非前頓後漸教。
言漸頓者。約前四時漸中有頓頓中有漸。今法華經迹門圓說與漸頓中其義不殊。但異漸中漸耳。
言漸漸者。鹿苑一。方等三。般若二。
頓中之漸即是別教。與漸中漸其義不殊。故不須簡頓中之頓同漸中之頓亦同法華。是故頓教不須別簡。
故玄後文。今法華迹門與諸經有同有異。本門與諸經一向異。
同者謂諸部中圓。異者謂諸部中兼於三教。
不見此意。望聲釋義。便謂法華但是漸頓非頓頓也。
文中只云非是漸漸。何曾復云不是頓頓。
問。復何得知法華是漸頓。華嚴是頓頓。
答。據法華中諸聲聞人從於小來。經歷諸味至法華會方始開頓。故知法華是漸頓也。華嚴居初不經諸味。故是頓頓。
喻曰。今法華經圓極頓足。此從於法不從於人。不應聲聞從於漸來。即依聲聞判經為漸。
況復聲聞不過五百千二二千。此等但名開權顯實。又有菩薩開顯。何獨聲聞。如云。菩薩聞是法。疑網皆已除等。
又下文云。無數諸佛子。聞世尊分別。說得法利者。大喜充徧身。又有顯本如。分別功德品中三千微塵數乃至一四天下。又八世界塵數初發菩提心。況下方踊現并妙音東來。嚴王諸營從文殊所教化。
如是諸眾何曾歷四味。
應當從此方。判經為頓頓。
況復法師品。現在若滅後。若有聞一句。皆與授佛記。
華嚴經眾雖不游漸。有二義故不及法華。一帶別。二覆本。豈闕二義便稱頓頓。具二義者稱為漸耶。
問。亦有菩薩法華聞頓。而獨從聲聞判耶。
答。據多分說。
喻曰。如前所引。應以八界及聞一句為多。而反以聲聞為多者。非但玄理不會。亦乃讀文未熟。
應知聲聞鈍根菩薩。法華經前機緣未熟。不堪聞頓。更以方等.般若調治。方堪來至法華聞頓。是故應判此法華經是開漸顯頓。故名漸頓。
人不見之。謂非頓頓。
問。據何得知漸圓之教四住先落。
答。如引仁王長別苦輪。既云別苦。知是漸頓。如引法華六根清淨。云肉眼等。知是頓頓。
喻曰。此一家義。前後皆引仁王以證法華。法華云。無漏意根。仁王云。長別三界。兩經皆是四住先落。且於界內得無漏名。有漏業除故云長別。當知二處文義本同。如何分擗以證兩頓。
問。三種止觀中圓頓止觀。是何頓耶。
答。是漸頓。何以得知。如第一卷以三譬喻三止觀。以通者騰空喻於圓頓。至第七卷識通塞中。中即三觀破於神通。神通被破故非頓頓。文云。別則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又三止觀竟又云。今依經更明圓頓。又第五卷安心文末。初約三止觀結數。次又約一心止觀結數。又第一結發心文。先三止觀結。次云又以一止觀結。此等皆是三止觀外別一頓頓之正文也。
喻曰。一往引證似有所憑。子細推求都無所據。何以故。以違文故。生多妨故。
何者。如破神通及依經更明。文在序中。序是章安所置。說止觀時未有此序。如何預將正文破之。
又三觀本傳南嶽。如何弟子反破師宗。乃成逆路伽耶論。又南嶽稟承慧文.龍樹。既破師法。觀心論中何須更云歸命祖師。
況兩處神通其義各別。序中以頓行者譬通者履空。空無淺深。履者階降。空喻頓理。履譬行儀。行雖階差仍名圓漸。理無深淺不當偏圓。第七卷中以步馬神通喻橫別三觀。神通即是別相之中。故以中即三觀破橫別之中。
如何不見近文遠破未生之序。
次依經文更明者。前以三喻證三文竟。更依華嚴以證圓文。故云更明。再治定文意在於此。
如何見一更字。便於三外立頓頓名。若引華嚴即名頓頓者。玄第十卷亦引華嚴.方等.般若圓證於頓。華嚴既其非是漸圓。方等.般若寧非頓頓。
言別則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者。彼料簡文問略明三種止觀。略與大意名相似同。是故重問云何同異。答中分於通別二意。通則略指。只是大意。別則略與大異不同。以不同故略有三種。大意但在三中之一。故文云漸與不定置而不論。
人不見之。便於三外別立頓頓。
安心文末先以次第三觀結數。次以一心結數。次第義當於別。一心義當於圓。此圓還同初總安心為結數。故義開三別。次還依本以結一心。
不見此意。異說便生。
言發心文末一止觀結者。大意五章文相寬總。是故皆以止觀結之。或時唯用一止觀結。如六即文六文皆一。或復唯用三止觀結。如隨自意文末。或時俱用三一結之。如前所引。復闕無結文。如常行等三種三昧。
又若俱用三一結者。只是通別不同。何者。一種結云發菩提心。即是觀。邪僻心息即是止。當知三種無不發心邪僻心息。又三種結者亦是通義。以通三故是故結之。始從三藏終至圓頓。皆悉有於漸.頓.不定。具如第三偏圓文中及玄文第十判教中。四教是別。三種是通。此第一文不歷四教一一三結。總以四教共為三結。以三對一。三復為別。
人不見之。便以又以之言憑茲別立。深不可也。
問。兩種頓位同異云何。
答。住前則別。登住則同。
喻曰。凡列位者皆須準教。及以古師一家立位唯分四別。一期教迹因果顯著。有始有終莫過此四。三藏則四果支佛百劫僧祇。通教則三乘共位及名別義通。別.圓並立五十二位。但行有奢促。斷伏不同。圓依法華更加五品。一家所用諸部咸然。輒不曾聞兩頓之位。已如前破。
問。何故分別立二頓耶。
答。由根利鈍立二不同。
喻曰。自昔承稟一圓家教法。不見二頓而分兩根。處處文中但云。華嚴兼於利鈍。利則圓教。鈍則別人。或一一教中而分三根。或信法二行以分利鈍。是則教教部部無不皆然。來至法華同入一實。無容開會同一根性仍稱為鈍。覆權隱迹有鈍有利而名為利。深不可也。
問。方等中四漸中開四。兩四中圓為何同異。
答。但是四教中圓皆是漸圓。
喻曰。此師不識漸教之義。是故不知方等只是漸中之一。謂言漸教與方等殊。即便答云但是四教皆名為漸。若知不別。云何便答但是之言。借使法華會前四教中圓皆名漸圓。法華開權獨顯一圓。何故仍立漸圓之稱。若爾。但識四教從漸之言。不了法華開廢等意。因茲暗立漸頓之言。
問。涅槃中圓復何差別。
答。亦是漸圓。
喻曰。若如所判。始自鹿苑終至涅槃一槩漸圓。玄文何故苦破光宅。光宅仍以法華異昔。引昔通謾尚乃破之。此師稟受山門。翻更不如光宅。應云。涅槃雖四前三知圓。方等雖四三不入實。漸中開四不殊方等。諸文盛說何足復疑。依彼所論。涅槃圓伊便成無用。復有一行乃是徒設。
問。涅槃四教俱入圓不。
答。有不入者。十仙外道即是其流。
喻曰。徒聞涅槃入實之言。不曉捃拾得入之意。若十仙不入三修。豈聞初後俱無中間寧入。十仙不入。世尊何故為其說常。破云。汝外道中因雖是常而果無常。我佛法中因是無常而果是常。乃至陳如色常。受想行識常。餘諸外道大意皆爾。如何謬判以為無常。易見之文尚謬。況復難見耶。
問。止觀第一卷後多種譬文。如迦陵頻伽聲。擣萬種為丸。在大海浴。阿伽陀藥等。為喻何頓。
答。並是漸頓。何以故。猶在㲉中。萬種須擣。須待諸水入於大海。合諸藥為阿伽陀。故是漸頓。若不出㲉。諸水是海。不擣萬種。不合為藥。任運自具方是頓頓。
喻曰。此中二失。一者不曉喻旨。二者違於自言。
不曉喻者。夫言喻者但約少分。故大經云。不可以喻喻真解脫。如雪山類象。豈可求其尾牙。舉扇喻月。豈可求其光挂。況本文意。意在一法。具是諸法。取現見者以之為喻。未入海諸水不具。未擣為丸眾氣不足。自餘諸鳥㲉中不鳴。餘藥雖合治病不徧。故用此等以為頓喻。如何破喻而為漸圓。養子不肖。過而難他。喻即其事也。
二違自言者。自立大意以為頓頓。此等喻文皆在大意。如何自斥以為漸圓。
問。第一卷中實非父子兩謂路人。此喻何等。
答。實非骨肉是前兩教。兩謂路人是後兩教。
喻曰。此深不見文中喻意。文以界內界外各有一理。理各兩教以為能詮。並用四諦以為迷解。文中自合。瞋以譬集。打譬苦。若兩謂父子。瞋打薄者以譬直教。兩謂路人。瞋打厚者以喻紆迴。此謂道諦智解不同。故使滅諦即離亦別。若即解者。苦集即理如路人為父子。若離解者。苦集異理如父子為路人。當知實非骨肉兩謂路人。但約拙教一離義爾。亦闕分判界內外。是何等拙。而便跨節以為四教。具如止觀記中釋。
問。漸之與別為同為異。
答。此二不同。漸則開四。別不開四。
喻曰。既其不識漸教開四。徒與別教辨異何益。
今言漸別皆應開四者。兩文不同。漸教開四已如前說。別開四者具如別教四弘之中。結四諦境皆歷四教。但須委知開四所以。然於別人。自行化他未必全立四教之名。但云界內界外曲直巧拙。自行則次第豎入。化他則隨緣橫被。被機雖橫。行終成豎。自行雖豎。徧學成橫。如初入空偏用析體以破見思。仍是偏用一門自行。若至十行為利他故。方始徧習析體八門及以無量無作八門。爾時所習乃得名橫。是則是他四教義足。
讀文不委義理輕疎。而便謬判別不開四。
問。商略之文為是何處。
答。挹流尋源已下文是。
喻曰。此亦二失。一者不曉新舊文意。二者商略謬判祖承。
初不曉文意者。舊文十章。前五是序。後五是正。故舊本初云。竊念述聞共為十章。商略等五名為竊念。己之私竊念興序故。開章等五名為述聞。述已親從法會聞故。再治改者良以竊念不應連接述聞為十。故廢商略五章之名。章名雖廢仍存其文。述聞五章次第雖在。亦沒章名。新移商略之文以為引證之例。首加止觀等字用為通序。則以挹流等文用擬別序。人不見之。便為亂說。空張舊本商略以消別序新文。柰何商略之文復彰祖承之後。甚不可也。
問。挹流已下正當舊本祖承之文。如何將為商略文耶。
答。正是商略有師無師。故云商略。
喻曰。舊釋商略云略述佛經粗彰圓意。故云商略。即引華嚴了達賢首聞圓等文。今乃判他祖承之文而為商略有師無師。既將祖承以為商略。祖承儻更指後弁差。從始至終重重妄說。
問。有情心法并有情之色及外依報。此之三法。頓及頓頓起觀何殊。
答。頓頓隨觀即具諸法。漸頓心具。餘二則無。
喻曰。據此答文。却用漸圓為頓頓。
何者。四教中圓。奚嘗不云三處具法。故四念處圓文中云。非但唯識。亦乃唯色唯聲唯觸。
三處具法正是四教末後之圓。
今謬判為頓頓文者。驗知諸判但用胸襟。
又漸圓既知心具諸法。諸法徧攝。豈隔色耶。
色攝入心。心即是色。如何謬判唯心具耶。
若別教人。初心色心並不具法。何獨色耶。
漸頓迴互教門雜矣。教門既雜。依教修觀冥如夜遊。
問。此二種觀。初心何別。
答。頓頓觀者。初發心時三諦俱觀。漸頓觀者。先觀中道離於二邊。二觀先成。見思前破。後證中道。三諦方同。
喻曰。雖指文中三處五處以立頓頓。既無正義。約觀判位亦無正文。大師唯引諸經明位以證四教。不見引證四教之外別立一頓。況彼諸處頓頓之文。盡是四教最後之圓。彼以此圓判為漸圓。云初發心者先觀中道。一切教法都無此文。別則先觀二邊方乃見思先落。豈有但觀中道先破見思。圓別不成都無所據。
問。一心三觀與三觀一心。二文何別。
答。一心三觀即是假。三觀一心即是空。非三非一即是中。為破步馬神通故云空假。若論頓頓一中具三。喻曰。本論三觀須有所以。此是佛法大體。又是一家要門。凡用其名須得指實。既用此三格一切法。應曉三意方盡其門。
一者對境成觀。如觀一心為不思議境及破法徧等文是也。
二者覆疏收束。如第一卷合散非合非散三一非三非一等是。
三者寄名義立。如門非門非門非不門權實非權非實等是。
此三觀一心一心三觀。都非此之三觀意。
只是翻對破彼縱橫觀。縱觀唯約次第之三而不得一。故以即一而三破彼縱義。故云一心三觀破豎通塞。橫觀唯得各別之一而不得三。故以即三之一破彼橫文。故云三觀一心破彼橫通塞。
人不見此。便加雙非以對三觀。
又文自云。空即三故破步涉。假即三故破乘馬。中即三故破通神。
彼師乃云。為破步馬神通故云空假。
步馬元是單空單假。何須更以空假破之。
破於橫別步馬神通。正用圓教一中具三。
何故別云若論頓頓一中具三。此是違文謬說。令迷文者信之。亦是立觀違文。令誤觀者輒受。
問。相待絕待有何同異。
答。頓頓是絕待。漸頓是相待。
喻曰。誤之甚矣。依此所判。則應相待絕待俱非頓頓。
何者。以玄文中判今法華具有二義。謂相待絕待。
若爾。何處別有頓頓絕耶。
又依彼所判。則唯華嚴是絕。法華純待。若知法華具有二義。復以待絕分為二頓。當知此判自語相違。據斯以論俱迷二待。
何者。二待並須非漸唯頓。判為相待。又判為漸。此復一重自語相背。凡言相待。待前諸教為漸為麤。方今法華是頓是妙。頓居漸後。兼所破說。對漸明頓。故云漸頓。人不見之。徒分待絕以對二經。
又亦不識絕待之意。絕於所待名絕待者方是妙頓。彼乃離頓。待別立絕。名何為頓頓。
問。此法華之文具足二待。豈可離文判屬二塗。
答。會竟無二。未會則別。
喻曰。此師非但迷於玄文待絕之名。亦乃不達法華開會之意。一代教法會在法華。彼判法華唯有相待。更立何部稱為會經。若以法華會入華嚴。實無開顯之說。若爾兩俱未會。應別立一經以會斯二。若以觀會。會則無文。
今家所判以法華之絕絕彼華嚴。當知華報未絕明矣。又何但未絕。亦乃無待。以兼別故獨顯不成。尚非相待絕何所寄。
會竟無二還歸法華。何故判之云非頓頓。
問。法華之文豈有不會。
答。對前稱待。應無別理。
喻曰。若據此答。定判法華唯有相待。雖有相待理亦不周。但得待前之言。失於能對之妙。縱使法華但有相待。終成不曉所待之名。所待即前諸麤。前謂華嚴。若望彼所判還負己宗。華嚴既麤頓頓何在。法華咸妙頓頓不疑。相待既然絕待可判。
問。修觀之法準義用文。既同法華應依會義。因何對昔而分二塗。又以法華為不會。乃將華嚴為絕待。
答。修觀不同於教。是故觀二教一。
喻曰。凡修觀者必依於教。若觀二教一其理不成。法華既融。只應還依融義修觀。其虗立二觀謬以絕為華嚴。會義既歸法華。頓頓之名徒設。況教一觀二。一觀無文。又與立宗全成乖互。本立華嚴為頓頓。頓頓却歸於法華。頓義既歸於法華。言判為漸者謬矣。
問。觀本依教。無教如何立觀。
答。根別。
喻曰。此乃臨急之說。不思前後相違。觀既隨根。根本順教。有根無教同於本迷。若以頓頓為華嚴。則漸圓無教。若以法華為漸教。則頓頓無文。
問曰。云何名為頓頓觀相。
答。前即後故名空。後即前故名假。前後不二名中。
喻曰。後即是前。何異前即是後。徒於不二前後。謬立空假之名。實未能知三觀相狀。
又自說云。頓頓如法華。六根清淨位但云六根清淨。不云先斷見思。故知是頓頓漸圓。如仁王十信菩薩位既云長別苦海。即是先除見思故云漸頓。
喻曰。自言相違不可窮盡。初以法華為漸頓。今以法華為頓頓。況復不知山門諸部並將仁王以證法華。法華云無漏意根。仁王云長別苦海。無漏與別苦。但有因果之殊。不見義同。從文分二。
又云。前文既云大意在一頓。當知五略正明頓頓。釋名已去並是漸頓。
喻曰。大意與下文但是廣略之殊。如何分二。故分別中將大意對八章。十義分別廣略。即其一焉。豈有略頓而廣漸耶。
又第五初列前六重以開解。今依解以立行。如何以解為頓頓。以行為漸圓。依解起行行既違解。此乃目視東而足西。膏南而明北。
又若大意唯在於頓頓。何故大行通引三乘。若下文唯在於漸圓。何故復有一心止觀及中即三觀破前神通。又若大意唯在頓頓。何故發心四諦四弘十種發心皆列四教。下文屬漸破亦同前。
文既相違。依何立行。
又云。此之兩觀。初心修觀太難分別。須自入觀方乃得知。
喻曰。如破徧初。初入無生咸須依教。況大章生解以導行初。
既云分別太難。信是解心冥昧。解既冥昧。入觀無由。彼解未明便推入觀。何異闇證增上鼠即鳥空。而宣入證之言。令他生於聖想。忽令領納說實。墜於過人。實得說尚招愆。違想故當重釁。
又若實得。為何位次。若假名。與他何異。若五品位。便同大師。
予實不裁。證者自了。願不欺聖。無違自心。
又云。依頂法師十二部經觀心之文修觀必得。
喻曰。夫三觀者。義唯三種。
一者從行。唯於萬境觀一心。萬境唯殊妙觀理等。如觀陰等即其意也。
二約法相。如約四諦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為圓觀。
三託事相。如王舍耆闍名從事立。借事為觀以導執情。即如方等普賢其例可識。
故十二部觀寄事立名。雖有三觀之名。十境十乘不列一部。名下唯施一句。
豈此一句能申觀門。若此一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便成煩芿。
故知偏指文中一句兩句以為頓頓。義同頑境。體心踏心十卷之文便成無用。兼出大師虗構之愆。
問。漸圓觀但中。中是實相不。
答。非即實相。體是但中。
喻曰。實相與但中體同名異。實即俱實權即俱權。若約教釋文但中在別。修觀次第仍居後心。四教中圓一切諸文。並皆初心圓修三觀。
彼將此觀屬頓頓人。別為圓人立但中觀。徧尋諸部都無此文。
唯煩惱境中斥失。玄云。不住調伏。不住不調伏。初心修中成雙非失。如何拾失以判法華。苦哉苦哉。不可救濟。
問。初心修中既非實相。是涅槃不。
答。是涅槃。
喻曰。涅槃實相大小名通。
初心修中既非實相。若非實相亦非涅槃。若是涅槃亦是實相。若是實相即是從初常觀涅槃。如何乃云非是實相云是涅槃。
若從初心是小涅槃。此通別二種菩薩偏是一往通塗而說。若別論者。通教菩薩至第七地。恐墮涅槃如三惡道。別教初心但名真諦。仍不得立涅槃之名。
故知初觀唯在於頓。言非實相是涅槃者。無教可憑。
問。豈有但中名為初心觀涅槃也。
答。有也。
喻曰。不知求教但任己言。須無即無須有即有。一家教相不見少判但中涅槃。
問。如其必有二種頓者。大師何不分明顯說。
答。如大意在一頓等。即其文也。又頂法師涅槃疏釋不次第五行中云。十信斷或即是漸頓。不斷或者即是頓頓。
喻曰。大意一頓。已如前破。
彼引涅槃疏親共對。撿全無此文。
應是續後謬思。便將想心證義。文所不載故使再撿無文。
又大師諸文文所不載。何須更引章安之文。況復再撿全無。何勞苦據。
況復不次第行。正是四教中圓。
又數數常云有八教故。故有二頓。
喻曰。八教中意。具如前破。
又云。二頓初心非一向異。雖異而同雖同而異。
喻曰。無將此異質竅他人。不許漸圓即是頓頓。理窮無據同異混和。
問。一色一香無非中道。是何觀相。
答。是漸頓。非頓頓。
喻曰。此師已執初心修觀。但聞中道便謂漸圓。而不曉於言偏理圓。故大意云。勿守語害圓誣罔聖意。故經論名數或具或偏。言下之旨理必周備。大師以備具釋偏言。故大意中云空即不空等。自語相違亦如前破。
問。初心起觀。若捨二邊但觀中道。何異通教但有中名。如何初心見此但理。
便默不答。
喻曰。言若有旨言勝不言。言既無歸不言勝說。凡修觀者須立解心。解心未成輒立此觀。言究理極以至無言。
又云。據文須分兩種頓異。初心修觀實難分別。
喻曰。前云教唯有一觀則有二。此中復云文雖分兩兩觀難分。據茲又成文二觀一。前後違反不可復論。故知學宗不得輒爾。此時猶可曠累多生。仍使未來不逢善友。
問。別教地前為登地。雙亡雙照方便。其義如何。
答。地前雙亡。登地雙照。至第二地又亡又照。
喻曰。非但觀門失緒。亦乃文義參差。既云地前以為初地亡照方便。當知正亡正照合在初地。如何乃云登地雙照地前雙亡。具如止觀第三卷中。此是讀文未周。不須別破。
問。何名四三昧是通修。念佛是別修。
答。頂法師誤。應云四三昧是別修。念佛是通修。
喻曰。此師自誤。推失與他。今言通修者。以四三昧攝一切行故曰通。反以為別。念佛通收諸行不徧。乃是通中之一。故名為別。反名為通。深不可也。
又云。三賢十聖住果報者。此兼兩教。圓教三賢。別教十聖。
喻曰。言果報者是實報土。既生果報即是圓教四位之人。此師但見是賢聖之名。便分以為別圓兩教賢聖之稱乃借別名圓。俱生實報即是正明圓位。若言別教賢聖位不合生彼。而判十地屬別者。圓四十位俱破無明。因何乃分十地屬別人。又約證道地即是住。何須分別。縱存教道。則十地以含兩教亦無分義。
問。彼問人曰聲問經漸名漸圓者。八界發心不從漸來。從此應判以為何教。
答。頓頓人也。
喻曰。難已如前。何不從於八界塵數為判頓頓而名漸圓。
自此已前略明觀失。教失不論。
歸命諸賢聖。願捨是非心。為樹涅槃因。非欲貶量失。
止觀義例(終)(以唐本摸寫之)

第六行解相資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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