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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ayana Hundred Dharmas Illuminating Gate Treatise Commentary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

About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

Tang · by 大乘光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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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Vehicle’s Hundred Dharmas Illuminating the Gateway Treatise was composed by the eminent Tang dynasty monk Great Vehicle Light, serving as an authoritative commentary on Bodhisattva Vasubandhu’s treatise, the Great Vehicle’s Hundred Dharmas Illuminating the Gateway. This treatise belongs to the important scriptures of the Yogācāra school, systematically analyzing all dharmas into five categories and one hundred dharmas, clarifying the principle that consciousness-only is without external objects. After Master Xuanzang translated and introduced this treatise, Great Vehicle Light composed his commentary to propagate the teachings of Consciousness-Only, making it a core text of the Dharmalakṣaṇa school. Its content is precise and rigorous, its structure systematic and thorough, serving as a fundamental source for the study of Consciousness-Only and Buddhist psychology. Within Chinese Buddhism, it holds an exceptionally high status and has exerted a profound influence.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上
大慈恩寺沙門大乘光撰
將欲造文,略以三門分別:第一、明造論意,第二、釋題目,第三、隨文解釋。
第一、明造論意者,尋夫三界有情,五趣漂溺,循環不息,輪迴無替者,莫不以斷常空有紛糺于懷,所以菩薩降生垂範利物,為除空有兩執,故開空有二門,前明百法有體,為遣執空,後明人法二空,為除有見。所以有體,世諦非無,所以言空,真諦何有?隨病說藥,病息藥亡,執藥成病,悟病成藥,非空非有,即有即空,既絕百非,又亡四句。然因詮顯旨,故假論以明,既不說而說,亦聽無所聽,論之興也,其在茲乎!此即第一明造論意。
第二釋題目,言《大乘百法明門論》本事分中略錄名數者,大是遮小得名,乘以運載為義。此言大乘,遮詮立號,非是直詮。言遮詮者,簡小乘故,名曰遮詮。十十名百,廣如後釋。持自性故,名之為法。明者是慧,與明為門,故曰明門。問答往還,稱之為論。言〈本事分〉中者,即《百法明門論.本事分》中也。〈本事分〉中文繁浩博,此論文略故言略錄,非義略也。目召諸法,稱之曰名,一十百千名之為數,故言《大乘百法明門論.本事分》中略錄名數。此即第二釋其題目。
第三隨文解釋者,就此文中,義別不同,分為三段:第一、引經標宗,第二、尋經起問,第三、依問為通。
論云:「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者。
解云:「此初第一、引經標宗,明法無我。如佛世尊諸經,皆說一切法中都無有我。故今舉教標以為宗。」
論云:「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者。
解云:「自下第二、依經起問。既引聖言『諸法無我』,未知何者是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論云:「一切法等」者。
解云:「自下第三、依問為通。就答文中有二,初答前問,第二、言無我者以下答後問。此言一切法者,略有五種等者,此答初問。就初答中有三:第一、牒前問舉數列名,第二、廢立五法前後次第,第三、別釋五法。就初有二:一、舉數,二、列名,此即第一、牒章舉數。」
論云:「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者。
此即第二、列五法名。
論云:「一切最勝故」者。
解云:「自下第二、廢立五法前後次第。
「問:『何故第一明其心法?』
「一切法中,心法最勝,是故經言:『心淨故眾生淨,心染故眾生染。』由此心故,或著生死、或證涅槃,以勝用強,是故第一明其心法。」
論云:「與此相應故」者。
解云:「何故第二明其心所有法?謂此心法常與心王同依、同緣及與同時;若約小乘,更有同行,今依大乘,心法與王不同其行。所以者何?由心法等與王行相各各不同,如緣青色,心王自變,心法自變,是故不同。此之心法與其心王,各緣諸境,一時相應,心起即起、心無即無,如王左右不離於王,心數相應亦復如是。」
論云:「二所現影故」者。
解云:「何故第三明其色法?謂此色法不能別起,依心及所數之所變生,是彼二法所現影故,是故第三明其色法。」
論云:「三位差別故」者。
解云:「何故第四明心不相應?謂不相應無別有體,總是假立,於前色心、及心所有法三法之上分位差別,假施設有,是故第四明心不相應。」
論云:「四所顯示故」等。
解云:「何故第五明其無為?無為之法,相難了知,若不約法以明,何能顯示?故能依色、心、心所有法、不相應行四法之上顯示無為,是故第五明無為法。」
論云:「第一心法」者。
解云:「自下第三,別解五法。於中有五:第一、解心法,第二、解心所有法,第三、解色法,第四、解心不相應行法,第五、解無為法。就第一解心法中有三:一、牒章,二、舉數,三、列名。此即第一牒章。」
論云:「略有八種」者。
舉數。
論云:「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者。
解云:「自下第三列名,眼識、眼根。識能了別,謂此之識依於眼根了別色塵,識從所依,名為眼識。如眼識既然,耳、鼻、舌、身及與意識,隨義應知。七、末那者,末那梵音,此翻為意,意以思量為義,此即隨義立名。八、阿賴耶識者,阿賴耶識,西國梵音,此翻為藏,亦名為宅。宅即攝持諸法,藏即貯積無遺,藏宅之名,此皆從義立名。上來第一略釋其名,今復略以五門料簡八識。第一、緣境分別,第二、四緣分別,第三、四界分別,第四、重數分別,第五、三性分別。
「第一緣境分別者,就緣境中有二:初約因位辨,次約果位辨。初因位辨者,眼等五識所緣境界,西方諸師有其兩釋。第一釋云:『眼等五識,唯緣實塵,不緣於假。所以者何?眼等五識緣證量塵,不待名言,不待此餘根境,由長短等諸餘假色,要待名言,及待此餘根境,是故不緣長等假色。』」
問曰:「五塵之中,何者是實?何者是假?」
解云:「色塵之中,青、黃、赤、白四種是實,餘並是假;聲塵之中,因執受大種聲、因不執受大種聲、因執受不執受大種聲,此三是實,餘並是假;香塵之中,好香、惡香、平等香,此三是實,餘並是假;味塵之中,苦、酢、甘、辛、鹹、淡,此六是實,餘並悉假有;觸塵之中,地、水、火、風,四種是實,餘並是假有。」
問曰:「眼等五識既不緣假,何故諸論色塵之中說有長等假色,乃至觸塵之中說有滑等假觸?」
解云:「所以色塵之中說有假色,乃至觸塵之中說有假觸者,此文但據攝假從實,是故合說;據實不緣。」
問曰:「若不緣者,猶如陰夜遠望樹林,唯見長等,不見青黃,云何眼識不緣其假?」
解云:「此亦得緣青黃實色,陰夜遠望青、黃、赤、白,雖非分明了了至觸而見,然亦得緣,是故唯緣青等實色,不緣於假。」
問曰:「長等假色,眼識不緣,此諸假色,何色中攝?」答曰:「當知此諸假色法處之中,遍計所起色攝。」
問曰:「忿等諸惑是貪上假,則皆法處中攝,何故長等假色是青等上假,非色處中收?」
解云:「忿貪俱意緣,是故法處攝,長等非眼見,故非色處收。如色塵中作此分別,乃至觸塵分別隨義應知。
「又一釋云:『眼等五識,假實並緣。若緣於假,必緣其實,緣實之時,不緣於假。所以者何?假依實有,緣假之時,其必緣實;實不依假,緣實之時,不緣於假。』此家所說諸假法等,非法處中遍計性攝。如長等假色,即色處中收,乃至觸塵之中滑等假,觸處中攝,第六意識緣一切法,如其所應隨義應知。
「第七末那緣境,西方諸德亦有兩釋。一釋云:『末那緣阿賴耶識見分為我,緣阿賴耶識相分為其我所。』」
問曰:「何一心執阿賴耶識見分為我,復執阿賴耶識相分為其我所?」
解云:「且如眼識,一時尚緣青等種種諸色,一心所緣我、我所,此亦何過?」
問曰:「諸論並云:『末那執阿賴耶識為我、我所』,不言執其相分。何故今者乃言執其相分以為我所?」
解云:「當知此相不離於見,所以諸論並言緣阿賴耶識為我、我所,此亦無過。
「又一釋云:『末那執阿賴耶識為我、我所。』」
問曰:「執阿賴耶識為我,云何復執為其我所?」
解云:「謂此末那先執阿賴耶識為我,後復執此所計之我是我家所有,故名我所。」
問曰:「若執阿賴耶識相分為我所者,此有何過?」
解云:「諸論中但言執阿賴耶識為我、我所,不言執其相分是其我所。末那直執阿賴耶識為我、我所,何能復更外執相分以為我所?於義不可。是故不緣第八阿賴耶識,緣於種子五根、五塵。」
問曰:「何故不緣六、七等識?」
解云:「阿賴耶識緣任運境,六、七等識非任運境,是故不緣。」
問曰:「何故第六識得緣諸識?」
解云:「第六識分別用強,是故得緣,第八識無此分別,是故不緣。此即第一約因位辨也。
「第二、約果位辨者,若至果位,眼等諸識皆緣諸法。
「第二、四緣分別者,阿賴耶識當體自望,若約麁言但有三緣,約細言之具四緣。約麁言之具三緣者:種子望現行得作因緣,前心滅、後心生得作等無間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阿賴耶識前後不相緣故,無所緣緣。若約細言之亦有所緣緣,謂一心起時有其四分,所謂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此四分中有前後相緣,故得有所緣緣。
「阿賴耶識望末那得有二緣:阿賴耶識生現行末那故得有因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由阿賴耶識滅故末那得生,無等無間緣,阿賴耶識不能緣末那故,無所緣緣。
「阿賴耶識望第六識得有二緣:阿賴耶識生現行六識故得有因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由阿賴耶識滅故第六識得生,無等無間緣。阿賴耶識不能緣六識為境故,無所緣緣。
「阿賴耶識望五識有二緣:阿賴耶識生現行五識故得有因緣,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不由阿賴耶識滅故五識得生,無等無間緣,阿賴耶識不能緣五識故,無所緣緣。
「第七末那當體自望,若約麁言之有二緣,若約細言之有三緣。約麁言之有二緣者:前念與後念為次第緣,不相障礙有增上緣。約細言之有三緣:二緣者如前,更加所緣緣,謂一心中有其四分,前後相緣故有所緣緣。此之四分如前已說,不煩重列。
「末那望阿賴耶識得有三緣:謂末那熏阿賴耶識故得有因緣,末那緣阿賴耶識得有所緣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由末那滅故阿賴耶識生,故無等無間緣。
「末那望第六識得有一緣,謂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由末那滅故第六識生,故無等無間緣。末那不熏第六識故無因緣,末那不能緣六識為境故無所緣緣。
「末那望五識得有一緣,謂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末那不熏五識故無因緣,不由末那滅五識生故,無等無間緣,末那不能緣五識為境故,無所緣緣。
「第六意識當體自望得有三緣:謂前後相緣故有所緣緣,前心有開闢義故有等無間緣,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從阿賴耶識種子生故,無因緣。
「第六識望阿賴耶識得有三緣:熏阿賴耶識故有因緣,緣阿賴耶識為境故得有所緣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由第六識滅故阿賴耶識生,故無等無間緣。
「第六識望末那有二緣:謂緣末那為境故得有所緣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熏末那故無因緣,不由第六識滅故末那生,故無等無間緣。
「第六識望五識得有三緣:謂緣五識為境故得有所緣緣,由有開闢義故有等無間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能熏五識故,無因緣。
「五識當體自望,若約麁言之有一緣,若約細言之有二緣。約麁言之有一緣者,謂五識前後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五識從阿賴耶識種子生故,無因緣;五識後必起意識,以間斷故,自類相望,無等無間緣,五識前後不相緣故,無所緣緣。約細言之有二緣者:亦得有所緣緣,謂五識起時有四分,前後相緣故,得有所緣緣。五識望阿賴耶識得有二緣:謂五識熏阿賴耶識故,有因緣,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不由五識滅故阿賴耶識生,故無等無間緣,五識不能緣阿賴耶識為境,故無所緣緣。五識望末那得有一緣,謂不障礙故有增上緣;五識不熏末那故無因緣,不由五識滅故末那生,故無等無間緣,五識不能緣末那為境,故無所緣緣。
「五識望第六識有二緣:謂五識望第六識有開闢義故有等無間緣,生時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不熏第六識故無因緣,不能緣第六識為境故無所緣緣。
「第三、四界分別者,四界謂欲界、色界、無色界、及無漏界。
「問曰:『八識幾通四界?幾通三界?幾通二界?幾唯一界?』
「答曰:『三通四界,三謂意識、末那、阿賴耶識。三通三界,三謂眼識、耳識、身識。三界謂欲界、色界及無漏界。二識通二界,二識謂鼻識、舌識。二界謂欲界及無漏界。此八識中,當知無有唯一界者。』
「第四、重數分別者,眼等五識及與末那,有其三重:謂種子為一重,現行為第二重,第六意識緣為第三重。第六意識有三重:種子為一重,現行為第二重,前後相緣為第三重。阿賴耶識有四重:謂種子為一重,現行為第二重,第六意識緣為第三重,末那緣為第四重。
「第五、三性分別者,三性謂善、不善、無記。眼等六識通於三性,第七末那通於二性,謂善性、無記性,若在因位是無記性;若在果位及入觀時,當知是善性。第八阿賴耶識亦通二性,謂異熟無記及與善性;若在因位是異熟無記,若在果位即是其善。上來略料簡八識訖。」
論云:「第二、心所有法,略為六種」者。
自下第二明心所有法,就中有三:第一、總牒開章,第二、列名舉數,第三、別牒具陳。此即第一總牒開章。言心所有法者,謂彼心王是其能有,此等諸法數,心之所有,故名心所有法。言略有六種者,舉心所有法,結六位數名。
論云:「遍行有五,別境有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者。
此即第二列名舉數。
論云:「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者。
此下第三別牒具陳。就中有六:第一、解遍行五,第二、解別境五,第三、解善十一,第四、解煩惱六,第五、解隨煩惱二十,第六、解不定四。此即第一解遍行五。言遍行者,於一切時恒相續起,遍八識有,名曰遍行。一作意等者,作動於心,令心數數外緣諸境,名為作意。既作意已,令其心王觸於前境,名之為觸。領納外塵覺苦知樂,如是取境,名之為受。謂於境界取其像貌,方圓等相故名為想。令心造作善、惡、無記如是等業,稱之為思。即第一解遍行訖。
論云:「別境五者,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摩地,五、慧」者。
此即第二解別境五。言別境者,別緣諸境,名為別境。何者名別?且如其欲,希望前境名之為欲;不希望境即無有欲。希望之欲與不希望,二種有異,名之為別。乃至第五慧數,簡擇諸法名之為慧,不簡擇法不名為慧,簡擇之慧與不簡擇二種有異,名之為別。
言一欲者,於自樂境,希望願求,或善或惡,名之為欲。於所緣境,心生決定,是事必爾,名為勝解,過去曾緣所習境界,明記不忘,名之為念。於一境界令心不散,專住不離,名三摩地。三摩地名翻為等持,此即定之異名,持其心王及與數法等至於境,名為等持。簡擇是非,分別善惡,得決定義,名之為慧。上來第二解別境訖。
論云:「善有十一者: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嗔,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捨,十一、不害」者。
此即第三解善十一。言善者,不造眾惡,名之為善。信有三寶、四諦,心不生謗,名之為信。心勇不退,精勤策勵,求諸善法,名為精進。造諸過惡,自羞名慚。造諸過惡,羞他名愧。又解云:「造諸過惡羞天名慚,造諸過惡羞人名愧。」於世榮利、財色等法,心不耽著,名曰無貪。於諸有情,心無損害、慈愍在懷,名曰無嗔。於諸善法,心無迷惑、如實了知,名曰無癡。身心調暢,遠離麁重,適悅安樂,名為輕安。耽著五欲,名為放逸。遠離彼塵,名不放逸。離沈、離掉,處於中庸,其心平等,名之為捨。損惱有情,稱之為害。哀愍生故,名為不害。上來第三解善十一訖。
論云:「煩惱六者:一、貪,二、嗔,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者。
此即第四解煩惱六。言煩惱者,惱亂身心,名為煩惱。言貪者,於諸有情及資具等,愛樂耽著,名之為貪。於諸有情起諸損害,心不安隱,稱之為嗔。眾財色等而起貢高,計己勝他,名之為慢。了其真實,名之為明。不了真實,號曰無明。於諸諦中,心懷猶豫,如立衢路,名之曰疑。稱境而知,名為正見。此見邪僻,名不正見。上來第四解煩惱六訖。
論云:「隨煩惱二十者: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惛沈,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心亂」者。
此即第五解隨煩惱二十。言隨煩惱者,惱亂身心,煩勞行者,名為煩惱。忿等諸惑,隨貪等起,名隨煩惱。又解云:「謂此忿等隨順於心,不念解脫,名隨煩惱。」言忿等者,於違憤發,名之為忿。忿後結怨,名之為恨。心恨暴怒,稱之為惱。隱實過惡,目之為覆。讒詐惑亂,稱之曰誑。憍現恭順,名之為諂。恃榮自舉,悅豫名憍。無悲無愍,損惱稱害。妬勝憂慼,名之為嫉。蘊財貪著,名之為慳。過不自恥,名曰無慚。惡不羞他,名曰無愧。違正不欲,心不清淨,名為不信。耽樂退善,名為懈怠。於惡不防,名為放逸。滯境無堪,名曰惛沈。心不寂靜,緣貪欲等,名為掉舉。謂於所說若法、若義,無所堪能,名為失念。正了諸法,名為正知。邪了不達,名不正知。馳散外緣,其心散亂,流轉不息,名為心亂。上來第五解隨煩惱二十訖。
論云:「不定四者: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者。
此即第六解不定四。言不定者,謂此四法,於三界中不定一處,如尋、伺二數色界中有,餘二即無,不定相隨,故名不定。言睡眠等者,略攝於心、不自在轉,越失所作,名曰睡眠。於已作、未作善、不善事,心懷追悔,名為惡作。於法推求,未審細察,令心麁轉,名之為尋。於所尋法數數推求,令心細轉,故名為伺。上來第二明心所有法訖。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上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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