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下乾上)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天在上而水就下,上下之情不通,所以成「訟」。然「坎」本得「乾」中爻以為體,則跡雖違,而性未嘗非一也。惕中則復性而吉,終訟則違性而凶。「利見大人」,所以復性也;「不利涉大川」,誡其逐流而違性也。佛法釋者,夫善養蒙之道,以圓頓止觀需之而已。若煩惱習強,不能無自訟之功。訟者,懺悔剋責,改過遷善之謂也。有信心而被煩惱惡業所障窒,當以慚愧自惕其中而吉,若悔之不已,無善方便,則成悔蓋而終凶,宜見大人以決擇開發斷除疑悔,不利涉于煩惱生死大川而終致陷沒也。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剛而無險,則不必自訟;險而無剛,則不能自訟。今處煩惱險惡窟中,而慧性勇健,所以有自訟改過之心也。所謂「有孚,窒,惕,中吉」者,以剛德來復于無過之體,僅取滅罪即止,不過悔以成蓋也。所謂「終凶」者,悔箭入心,則成大失,故不可使其成也。所謂「利見大人」者,中正之德有以決疑而出罪也。所謂「不利涉大川」者,心垢未淨,而入生死海中,必至墮落而不出也。約觀心者,修慧行名「見大人」,修禪定名「涉大川」。「需」約無過之人,故可習定;「訟」約有過之人,習定則發魔事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天亦太極,水亦太極,性本無違,天一生水,亦未嘗違。而今隨虛妄相,則一上一下,其行相違,所謂:「意欲潔而偏染者」也。秖因介爾一念不能慎始,致使從性所起煩惱,其習漸強,而違于性,故君子必慎其獨,謹于一事一念之始,而不使其滋延難治,夫是之謂善于自訟者也。佛法釋者,是破法遍,謂四性簡責,知本無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大凡善貴剛進,惡宜柔退。初六柔退,故為惡未成,改悔亦易,不過小有言而已。此如佛法中作法懺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剛而不正,不能自克以至于訟。然犯過既重,何能無損?但可逋逃,處于卑約,庶免災耳。此如佛法中,比丘犯戒,退作與學沙彌者也。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佛法釋者,自既犯戒而居下流,欲以小小懺悔而復上位,罪必不滅,且亂法門矣。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
六三陰柔,不敢為惡,但謹守常規,小心翼翼,故得終吉。然是硜硜之士,恐不足以成大事也。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自立則不能,附人則仍吉,所謂倚松之葛,上聳千尋也。佛法釋者,雖非大乘法門,若開權顯實,則彼所行亦即是菩薩道,故必從上乘圓頓之解方吉。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九四亦是不正之剛,故不能自克以至于訟,然居乾體,則改悔力強,故能復歸無過,而悟性命淵微之體,是則反常合道,猶佛法中因取相懺而悟無生者也。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五:訟,元吉。
剛健中正,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乃至小罪恒懷大懼而不敢犯,大善而吉之道也。佛法則性業、遮業三千八萬無不清淨者矣。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過極之剛,不中不正,數數犯過,數數改悔。就改悔處,薄有慚愧之衣,猶如「鞶帶」;就屢犯處,更無一日清淨,猶如「三褫」也。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有過而改,名為慚愧,已不若無過之足敬矣!又何必至三褫而後為恥哉?此甚誡人不可輒犯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