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天愛喜見王詔。
灌頂過二十六年之年,朕,次下作不得殺害生物,即:鸚鵡、鶖鷺、阿如那鳥、鴛鴦、鵝鳥、蘭提無迦水鳥、啟羅多鶴、蝙蝠、女王峰、鼈、大蝦、耶達耶耶迦魚、康迦普普達迦魚、縮魚、龜、豪豬、栗鼠、尸瑪羅鹿、刪達迦牛、奧迦賓達蜥蜴、犀、白鳩,其他不得供使用以及食用之四肢類是也。
又彼牝山羊、牝羊、牝豚、懷孕、哺乳者,并其仔生後六個月未滿者皆不得殺害。
又家鷄不得作去勢。其有生物之籾殼不得以火燒。不得於無益或為殺生而放火燒森林。不得以生物飼育生物。由四個月成三季之各滿月之日,提沙滿月之日,三日間即第十四第十五日及次之第一日,并各布薩日,必不得殺害魚,又不得賣之。同此等之每日,住飼象林漁夫於放魚地養不得殺害他生物之群。各半月之第八日、第十四日、第十五日、提沙日、普那瓦須日,由四個月成三季各滿月之日,并祝祭日,不得把牡牛去勢,又牡山羊、牡羊、牡豚或其他得去勢之獸亦不得把去勢。
提沙日、普那瓦須日,由四個月成三季各滿月之日及此三季之半月間,不得烙印於馬、牛。
灌頂過二十六年止,朕於此期間,既二十五次釋放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