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事鈔資持記隨講別錄(甲戌二月十一日始錄)
┌上卷眾行 ┌古傳──┼中卷自行 │ └下卷共行 │ ┌ 對事造修名作持行 △行事鈔一部、分為上中下三卷┤ ┌初約止作判┤ ┌───────────┐ │ │ └中卷守戒離過名止持行 │上卷 津刻鈔記會本 │ │ │ ┌上卷僧務名眾行 │ 第二冊至七冊上半│ └靈芝義判┼二約眾別判┤ │中卷 第七冊下半 │ │ └ 自修名別行 │ 至第十五冊上半 │ │ ┌ 各局故純 │下卷 第十五冊下半 │ └三約純雜判┤ │ 至第二十冊 │ └下卷隨機故雜 └───────────┘ 且據大途、如上所判。至論互相投寄、不無相兼。
| △上卷 | 標宗顯德篇第一 | 標宗者、即文中所列戒法戒體戒行戒相也。顯德者、廣引聖教、贊述戒功也。(羯磨第十篇後半明教詮相文、多与此同。) |
| 集僧通局篇第二 | 集僧謂作相軌度、通局謂約界用人。此與羯磨第一篇成法十緣中、三集僧方法、四僧集約界、相同。 | |
| 足數眾相篇第三 | 與十緣中、六簡眾是非大同。別眾法附、與五應法和合同。 | |
| 受欲是非篇第四 | 與十緣中、七說欲清淨同。 | |
| 通辨羯磨篇第五 | 此篇總明緣法是非成敗、望下諸篇隨事各別故云通辨。此與羯磨第一篇大同。 | |
| 結界方法篇第六 | 與羯磨第二篇中、僧界結解法同。 | |
| 僧網大綱篇第七 | ||
| 受戒緣集篇第八 | 與羯磨第三篇中、比丘受戒法同。六念法附、與第十篇中六念法同。 | |
| 師資相攝篇第九 | 與羯磨第三篇中、請依止師法。及第十篇中、訶責弟子法、弟子辭和尚白謝法。同。 | |
| 說戒正儀篇第十 | 與羯磨第五篇同。 | |
|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 與羯磨第六篇同。 | |
| 白恣宗要篇第十二 | 與羯磨第七篇同。 | |
| 中卷 |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 與戒本疏中大同。 |
|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 與戒本同。 | |
|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 與戒本疏中大同。 | |
|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 與羯磨第九篇同。 | |
| 下卷 |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 與羯磨第四篇中、衣法、尼師壇法、說淨法、同。又與羯磨第二篇中衣界、及第八篇、同。 |
|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 與羯磨第四篇中、藥法同。又與羯磨第二篇中、食界同。 | |
|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 | 與羯磨第四篇中、鉢法同。 | |
|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 ||
|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 ||
|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 | ||
| 訃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 ||
|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 與羯磨第三篇中、受三歸五八戒法同 | |
|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 | ||
|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 ||
|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 | ||
|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 與羯磨第三篇中、沙彌法同。 | |
| 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 | 與羯磨第三篇中、尼法同。又與羯磨第五篇中尼法、及第七篇中尼法。同 | |
|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
△略釋題目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即律題、刪繁補闕行事鈔即鈔題、資持記即記題。上十字為所解本文、下三字即能解之記。
四分律、如常釋。刪補者、示異古也。行事者、行以運載為義、事即對理彰名。然事通善惡、此唯善事、又局戒善也。鈔有二義、一採摘、二包攝也。資持者、資以助發為義、持即對犯彰名也。
四分成宗 (多)
意業結罪┬一方便罪┬重罪有三┬初遠方便 起婬意 │ │ ├二次方便 動身、未到前境。 │ │ └三近方便 到前境、未入。 │ └輕罪有二┬初遠方便 │(極少、見廣律中)└二近方便(合次近為一) └二果頭罪 如默妄等。 大乘──┬地上──皆約意業結正罪、如古迹記。 └凡夫──且約梵網十重戒中、唯八慳九瞋之正罪屬於意業。 此外八條戒、皆身口犯、以意業為遠方便。
若就大乘八戒言、皆約身口結正罪、意業唯是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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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長養功德經或四分隨機羯磨受八戒者之區別
┌受時─┬教宗不同─┬─四分 │ │ └─長養 │ └發心緣境同──皆三聚攝如業疏委明 靈芝云、依小律儀即成大行、 │ 豈曰棄捨方為大乎。 └隨行時┬依大乘戒舊疏家判─┬身口罪同如殺人盜五大妄乃犯重等、 彼此全同。 │ └意方便罪不同 瞥爾重緣異也。 └依大乘戒新疏家判──身口罪多不同 新疏較舊疏為急。
今若依長養經受八戒、而發心據大乘戒舊疏家所判者行持。實與依四分隨機羯磨所受者、無大異也。
八戒可以一月乃至盡形受。值難緣、則退去。後再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