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法緣成篇
即以篇名、分此篇文為二大科。
集法者、自初至第三頁前半止。
緣成者、自第三頁後半至第八頁篇末止。
集法
文注、事法兼通乃至毛目、釋之。
緣成
又緣通至紊亂、釋之。
────────────────────────────── △事法 兼通 .…事 房衣等───────┐ 法─┐ : │ 事…│…(所被)…:…法 說恣等(亦攝處) │ │ : ├羯磨齊被此三、 人─┼─(能成) .…人 受懺等 │故曰兼通。 處─┘ 文舉事法、義必兼人。┘ 大小 齊降 大事 眾法────────┐ 中事 對首法 │ 文舉大小、義必兼中。├羯磨齊被此三、故曰齊降 小事 心念法───────┘
此二句、若欲易解者。應云、羯磨齊被事中之事法人、又齊被大中小三事也。
前舉綱領末振毛目
此以綱領毛目、而喻三法八品。
八品之於三法、 八品之於三法、 若網目之依綱。 若裘毛之依領。 綱 網之大繩也。──領 衣領也。───以喻三法┐ ↑ ↑ ├法┐ 目 網之目也。───毛 裘之毛也。──以喻八品┘ │ ├集法 (由此向右橫看) (由此向右橫看) 前舉┐ │ ├集┘ 末振┘
此二句、若欲易解者。應云、故先舉三法、後分八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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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通成壞等四句
釋篇中緣成二字。
準教即成、乖教即壞。篇名中唯標緣成、義兼緣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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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舉例
- 單白羯磨………白僧自恣法(卷下第十五頁後)
- 白二羯磨………結大界法(卷上第九頁前第六行起)
- 白四羯磨………正授戒體法(卷上第二十五頁後)
- 但對首法………受安陀會法(卷下第二頁前)
- 眾法對首法……對首說戒法(卷下第十頁後)
- 但心念法………誤作懺法(吉羅)(卷下第三十二頁後)
- 對首心念法……心念受捨衣法(卷下第三頁後)
- 眾法心念法……心念說戒法(卷下第十一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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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首羯磨
下注二行、引三文、以證別法得稱羯磨。
┌㈠四分受戒文 佛未制白四受戒法已前、 │ 用三語受戒、即是說三歸 │ 依以授比丘戒也。後制白 別法得稱羯磨┤ 四受戒、即廢止此法。 ├㈡四分說戒文 說戒法中。佛制上座、說 │ 戒日、與諸白衣作羯磨受 │ 戒。 └㈢十誦文 或對首\ 分衣已 心念一人受得非分、對首乃分也。 或心念/
頒
分也。
──────────────────────────────
一稱量前事
△稱
如秤之稱。
量
如斗之量。
凡欲行法、不許輒加。先須評議事緣可否。
△事謂人法也
論舉人法、義必兼事、如前所明。應云、事謂人法事也。
△律云稱量已下有五。
律、本律也。
┌所為者、如僧所差遣、理須具德等。 ┌比丘┤ │ └秉法者、或約數滿、或簡堪能。 ├白衣 如受五戒八戒者、亦須問緣。 稱量┤ 五八義同別法也。 ├羯磨 單白、白二、白四。 ├犯 七聚罪也。 └事 事含多義、今但取當時僧中所評者。
△所為之緣
即所被之事。
治擯
見僧殘第十二汙家擯謗戒。
治
音持。處理之也。如治罪等。南山云、言表不通、不成羯磨。勸誡讀音宜正也。
結界
結僧界。
攝衣
結衣界。
淨地
結食界。
庫藏
結庫藏。
┌二合 人法 人事 法事 △或單 人 法 事 或具┤ 具、複也。 └三合 人法事
時離時合
如受戒被多人等。常時一人、難緣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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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起託處
┌㈠自然界 昔未行結界、故依自然。隨身到處、 △處有二┤ 即有界限。非謂有法生起也。 └㈡作法界
受欲
屬別法。其餘諸別法、兩界通作。唯此欲法、局羯磨地。
行僧事
除結界法外、其餘諸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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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僧方法
△三通
非謂單三下也。始終共四十下。先執杵定心、輕打十下、漸漸發聲。中間二十七下、漸稀漸大。乃至聲盡、打後三下。即以此三名為三通。集三乘也。
長打
接前四十、增兩四十、共百二十。第二四十中。先輕打漸大、共十八下。中間十九至二十二、共四下、須聲盡方打。此救四惡趣苦也。以後十八下、漸漸收聲、乃至微末。第三四十中、與第一同。惟從三十六、即下三下、名為三通。末後二下、名息槌。
槌
靈芝云、須音槌為地。
杵下之數
見資持記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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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僧集約界
△小界無外可集
通局兩集皆爾。
戒場大界並盡唱制限集之
今文約通集者收內外。若局者無外。
制限
不容私避。此約說恣、故內外通收。若其他羯磨、則隨界分局、人不相集也。
自然界分四別等
未制結作法界前、即依自然界而秉羯磨。既制結作法界後、唯能秉結界一法耳。
┌僧之往返難知(難鬧離究)┐ ┌㈠不可分別┤ ├隨有一種即歸此收、不必具二。 │ └處所散落無際(無有垣壅)┘ △聚落┤ ┌僧之在否易知 ┐ └㈡可分別─┤ ├此相必須具二。 兼城邑 └處所周院可悉(四面或三面有相)┘
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
一肘
中人之肘、一尺八寸。
一弓
僧祇律五肘為一弓、十誦律(四分亦爾)四肘為一弓。今據僧祇、一弓計九尺。
七弓
計六丈三尺。
種一樹
七樹共有六間
樹與樹之中、謂之間。
一步
六尺。
一間
七弓、共六丈三尺。合計十步半。
六間
共三十七丈八尺。合計六十三步。
十誦盡聚落集
四分、聚落界取院相。若準事鈔。蘭若僧坊、或有三面四面牆籬等、須準可分別聚落集。兩面一面、還依蘭若。
無難 有難
此謂本界得訶之人、未能同意、故來訶法、令事不成、故名難耳。有難一種、局三小界、不通餘法。
一里
共一百八十丈。合計三百步。
一槃陀
有二十八肘。計五丈四寸。
七槃陀
有百九十六肘。計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以步合算即是五十八步零四尺八寸也。
道行界
此約停住時言。
水砂四面擲所及處
相傳以十三步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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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法和合
即是身和心和口和也。
△得訶人不訶
以俗語釋之。應云、有當場出言反對之資格者、而不出言反對。
△別眾之義、亦不易解。今以俗語簡略釋之、如下。
┌應來者不來 無故不到、示不贊同。 別眾 善比丘 有資格者。┼應與欲者不與欲來 因故不到、而不告假、示不贊同。 └現前得訶人訶 人雖到、當場出言反對、示不贊同。
已上三種之中、有一種、即是別眾。
必須全體表示贊同、乃名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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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簡眾是非
見前立僧但約數定、便以非法之人用充數限、故今簡之。
┌㈠訶責 對道眾、倒說四事。(破戒、破見、破威儀、破 │ 正命。)倒說者、但是口說、未必身行、故加此 │ 罰。﹂應僧中舉罪、為作憶念、得伏首罪、乃 │ 作訶責羯磨。﹂與作法已、應奪三十五事。﹂ │ 一一順從無有違者、向僧求解。﹂僧當量審、 │ 若實順從者、然後為作解訶責羯磨。 △四羯磨人─┼㈡擯出 對俗人、倒說四事。又如僧殘第十二汙家惡 │ 行也。﹂應作擯出羯磨、驅出當界。并奪三十 行事鈔資持│ 五事。﹂若隨順求解、不得輒入界、當在界外 記卷七僧網│ 遣信來請。﹂僧當量審、解之。 大綱篇、第├㈢依止 對道俗、倒說四事。癡無所知、數懺數犯。﹂ 十頁末後二│ 應作依止羯磨、令依師學律。并奪三十五 行起、至第│ 事。﹂若明達持犯時、應向僧求解。﹂僧當量 二十五頁第│ 審、解之。 三行止、詳└㈣遮不至白衣家 對俗人、倒說四事、並加駡謗。 說四羯磨人。 輒便捨去。﹂應作遮不至白衣家 文義易解。 羯磨、不許捨去。并奪三十五 可檢閱之。 事。﹂若隨順求解者、應差一比 丘同往俗人處懺悔。﹂僧當量審 、若俗人歡喜者、即為解之。
已上四人、唯壞其行、心猶有信。故入輕治、可足僧數。
但奪三十五事中、云不應嫌羯磨、不應訶羯磨人。故得滿數不應訶也。
┌就別論。戒者前三聚、威儀者後四聚。 破戒破威儀┤ └就通論。七聚皆名戒、亦總名儀。 正見者、見四諦分明故。 ┌夷 破見 破見者、六十二見。於五蘊生 ├殘 計總六十見、更加斷常二見。 ├蘭 正命者、住清淨正命故。 七聚┼波逸提 破正命 破正命者、非法乞求、邪 ├波羅提提舍尼 意活命。有五邪四邪等、如 ├吉 惡作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廣明。 └惡說
僧中舉罪
自具五德、三根具了。具問上中下座及所舉人聽可已、然後舉之。
作憶念
謂在某處、某時、共某人、作某罪。
△若欲受大戒人
體非比丘、不能滿數。但受戒之時、倘有非緣、開訶令止也。
△不得滿數不得訶
┌本宗三十二人 │ ┌十誦十五人 此門共有六十二人┼他部二十八人┼伽論三人 │ ├僧祇九人 │ └五分一人 └義加二人
△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
十三難、見受戒篇。本犯戒障、雖受不得。以體非比丘、虛霑僧用故也。
┌㈠不見舉 倒說四事、或不信因果。僧問何不見犯、 │ 答云不見。﹂應作不見罪舉羯磨。且棄眾外、 │ 不同僧事。(簡異滅擯永棄)并奪三十五 │ 事。﹂若後心意調柔、已懷正信、應向僧求 三舉┤ 解。﹂僧當量審、解之。 ├㈡不懺舉 倒說四事、犯不肯懺、拒逆僧命。 │ 應作不懺罪舉羯磨。餘同上。 └㈢惡見不捨舉 即戒本九十單提中第六十八戒緣。倒 說四事、謂欲不障道、拒逆僧命。﹂應 作羯磨等、同上。
已上三人、信行俱壞。棄在眾外、不足僧數。
此三皆云舉者、如物舉棄、不復用故。
滅擯
犯四重戒、心無慚愧、不肯學悔、濫居僧限。應作法擯出、永不共住。
應滅擯
或將欲擯遣、逢緣且散。或凶頑強狠、僧力不加。
已上尼等四人、邊罪等十八人、若不自言、各不相知、理應足數。
別住
異界人也。
戒場上
戒場雖為大界所圍、而不相接、中留空地。(參觀結戒場法圖)即異界也。
隱沒
即入地也。或在井中、或地穴中。
離見聞處
同覆處、見聞俱離成失。此謂離比座見聞、非謂離秉法人見聞也。
比
靈芝云、平聲。今字書、作去聲。並也。
所為作羯磨人
為僧所量、豈得足數耶。
行覆藏
即戒本僧殘後文所云波利婆沙也。或翻覆藏、或翻別住。隨覆藏日、多少行之。若不憶日月數者、應從受戒已來治之。﹂於治罰期中、應奪三十五事、執眾勞苦奉淨比丘如和尚法、客比丘來應白、出界見比丘應白等。
本日治
別住期中、若再犯僧殘者、前已行者即除却、還依本日多少自始行之。
摩那埵
翻為意喜。自喜行法將滿、僧喜此人能悔過還成清淨也。此法僅六夜、於行覆藏期滿後行之。治罰如前。行摩那埵期中犯殘、亦本日治。
出罪人
謂將出罪也。
△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
前據正行。此約日滿、未及作後法。恐以預數、故須列之。
六夜竟與將出罪人異、前遠後近也。(夜竟未出故是遠、將出臨事故為近。)
睡眠亂語憒鬧
由入無記、不緣善惡、不知羯磨成否。
憒鬧
昏亂(不靜)也。
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
即四分所云、癡狂、心亂、痛惱所纏。
亂心人病壞心人
亦是狂類、但相別耳。
樹上比丘
以高下處別、相非同住故。
白衣
此好白衣。與十三難中、邊罪等不同。前十三難、有過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並心淨、不妨加法參差不成、以無戒故、仍本名也。(前則人非法是、此則人是法非。)
△重病人
必約神昏。
邊地人
約言不相領者。若相領可足。
癡鈍人
靈芝云。即不解律人。經論禪宗諸師、不霑律部者、並在此收。縱稱學律、不能通了者。亦爾。
△與欲人
堂中作法、通收與欲者以入現數。以下五種、是善比丘。因當時乖相、故非數限。
隔障
即同在覆、別有隔障、不見身也。又解、同在露地、而隔障也。
半覆露中間隔障
半覆露者、謂半僧簷下、半僧階下也。
半覆露申手不相及
申手不相及者、謂雖無隔障、申手不及也。
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
申手相及、約一尋內。周尺八尺也。
已上四種、分別立表如下。
┌申手不相及─同相 但說戒羯磨等師、及所為人、 ┌覆──┤ 須在申手相及之內。餘人雖 │ └中間隔障 ┐ 申手不相及、亦無妨也。 │ ┌申手不相及│ ├半覆露┤ │ │ └中間隔障 ├乖相 │ ┌申手不相及│ └露地─┤ │ └中間隔障 ┘
△我往說戒處不坐
續云、恐餘比丘為我作羯磨、若遮說戒。
△病人背羯磨說戒
病人開臥須面向也。四儀縱同、身面向背亦論同別也。
△受戒捨戒法內
律中捨戒文有兩出、一出婬戒、二出受戒法。今引受戒法中捨戒文也。
眠醉狂恚不相領解
眠狂如上、出在他部。醉及不解、此之二人、諸部無文、是今義判。
義加
既出捨戒、而云義加者。由非正列不足數中。然對捨不成、義是不足故也。
△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
┌初是別眾非足數 ┐ 以足數對別眾─┼二是足數非別眾 │ ├三亦別眾亦足數 │ └四非別眾非足數 ├具如羯磨疏中廣 ┌初是不足數非別眾 │明。 以不足數對別眾┼二是別眾非不足數 │ ├三是別眾亦是不足數│ └四非不足數非別眾 ┘
△善
反上三舉二滅等、行不善。及睡聾不相領等、相不善。
比丘
反上尼等四人、十三難、及白衣也。以彼等非比丘故。
同一界住
反上別住戒場等。
不離見聞處
反上離見聞處。
語傍人
反上所為人也。以為僧量、不可訶制。令他證正(勘實)、越己(即所為)至於餘人。餘人即能秉者。此約能秉得訶之人在所為者外、故云傍也。傍、與旁通。
語傍人三字、若求易解者、略釋如下。語者得訶。傍人者所為人以外之人。合言之、所為人以外之得訶之人。
──────────────────────────────
七說欲清淨
△欲
簡略言之、即俗所謂告假缺席也。約字義言、欲者、以希須為義、謂心有所望也。故伽論云、所作事樂(去聲、好之也。)隨喜、共同如法僧事。意謂僧事重大、因故未往、為遣他人致意、以示贊同也。
△五種與欲
四略一廣。略唯病重、廣通輕重也。
△欲與清淨
欲而非淨、即不足數。淨而不欲、即是別眾。故須兩具、方成僧法。
△二明受欲法
疏科亦作持欲成否相。
┌㈠七人緣隔失 △二十八緣┼㈡十八人自言失 (房內)└㈢三人相乖失
命過
若房中及中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未說不成、已說在僧成。
外道眾
中國寺內有外道院。
別部眾
或調達黨。或他部計、異宗。
明相出
欲限當日、越宿即失。
┌㈠在房受已、作不送意。見聞俱離、(離與者見聞)失欲。 離見聞處┼㈡中道、作不送意、離生念處。亦見聞俱離、失欲。 └㈢僧中、可知。
若至中道等
以上之文為房內。此舉二處指略。
△如不足數中說
僧祇前五、出彼足數、欲法無文。由不足故、理非持欲、約義取之餘人同上、唯與欲人應作別解。言與欲人者、謂受他欲已、自復與欲、他欲即失也。
┌㈠在界外受欲 此能所俱非也。若不入界、僧法得成。 ├㈡持欲者出界 此受欲者非法。出界失欲、令與欲者成別眾也。 ├㈢與欲人出界 此與者自非、僧法得成。靈芝云、今多此類、學者慎之。 僧祇後五人┼㈣與欲已自至僧中還出眾 因病人與欲已。聞僧中有好 │ 大德來、入眾聽法。久疲默出。以先欲故、更不 │ 重說。此愚教也。身到欲失。不說而去、則妨僧 │ 法。 └㈤持欲在僧中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 此名壞眾失。若有一人安住則不失。
△與覆藏等三人
準同足數、合有正行四也。
△倒出眾人
僧斷事時、不與欲而出也。
取時
屏處。
取竟
收中道僧中。
自言非比丘者
不自言則成。若作法竟自言者成。
△轉授
十誦僧祇不許。四分開之。
△與眾多比丘受欲清淨
且據受多人欲而迷忘者。若受多不忘、別牒多名。若止受一人、但云受某甲比丘欲清淨也。
△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
自恣不言清淨者。以自恣時、希僧舉罪、不敢陳淨。故但云與欲自恣耳。
若故不說得突吉羅
理亦得成。並謂在僧中也。
△若病重者等
何以不與欲者、因重病不堪故。
何以不入不足數中、(伽論謂重病不足數)因神識不昧故。
中道逢難等
前明持欲者出界、即失欲法。此由難緣、故開暫出。
──────────────────────────────
八正陳本意
△豎標
若據商度分齊、即屬第一。若行事時、豎標第三。由豎標訖、然後集僧。今此相從唱相列之。
△乞罪
乞、音氣、去聲。與也。
乞詞
乞、音詰、入聲。求也。
順情請許
如七羯磨解法等。
多須
事或有無也。
──────────────────────────────
九問事端緒
△唯一通問
答雖不一、問無異辭。
──────────────────────────────
十答所成法
△事有先後 說戒自恣應在後作
說戒自恣二法、可以制僧不動。當時有他事起、應先作他事、然後說恣也。
法緣通別 受戒捨墮義兼通別
即是總別二答也。言總答者、如受戒法有三單白一白四、於差教授時總答云受戒羯磨、餘之三法並不須問。言別答者、四法別提、如云差教授師單白羯磨等。捨墮等類此可知。
結界捨界理無雙答
事雖同席、託界不同。結在自然、捨在作法。理無通答也。
────────────────────────────── 一稱量前事───────┐ 二法起託處───────┼處 三集僧方法────┐ │ 四僧集約界────┤ │ 五應法和合────┼──┼人 六簡眾是非────┤ │ 七說欲清淨────┘ │ 八正陳本意───────┴事 九問事端緒────┐ 十答所成法────┴───法 ──────────────────────────────
眾法羯磨
△單白 告僧
┌一白 告知 \ △白二┤ 通白及羯磨、故云白二。 └一羯磨 量處可否/ ┌一白 告知\ △白四┤ 通白及三羯磨、故云白四。 └三羯磨 量可/
對首羯磨
△但對首 告情引證
△眾法對首 少數
心念羯磨
△但心念
△對首心念\ 少數 △眾法心念/
後二法各具十緣、如疏記中明。
────────────────────────────── ┌若唯對一人、如但對首、云大德一心念。即常式。 △法則兩異┤ └若對二人、或自恣對三人者、於大德上、應加一諸字。
僧法羯磨具七非
△非法
事乖也。
非毗尼
違教也。
┌一人 ┌一人 ┌一人 能 ┌一人舉┼二人 二人舉┼二人 三人舉┼二人 舉┌別人力弱、 ┌㈠人非┤ ├三人 ├三人 ├三人┐之│不行羯磨。 │ │ └四人 └四人 └四人├人┤四人力強、 │ └四人舉四人───────────────┘為└不可舉僧。 │ 非 │ ┌一白眾多白…………增減 應作一白、 (單白但有增。 人、法、│ │ 乃作二三。 二種羯磨通增減。) 初非註中事、三─┼㈡法非┤一羯磨眾多羯磨……增減 種俱非。│ └單白白二白四羯磨…互作 如單白結界、白二受具、白四 │ 說恣、即三法交互而作也。 │ ┌有病無藥 法違於事也。如應與訶責、乃作非法羯磨。 └㈢事非┤有藥無病 事違於法也。如實非犯、妄謂有過、從僧求懺。 └有事有法(有病有藥)施不相當 事法俱違也。如應作訶責、乃作擯出。
毗尼母云等
應屬法非。
△白此事為彼事作羯磨
如白牒戒場、羯磨牒攝衣。此約當位(白二)自互。
若三法交互、即屬初非也。
△先作羯磨後作白
誦文無差、但倒作故。亦據當法自倒也。
(若白二白四互倒、則初非所收。)
△若住應法違訶不止即名非法
住即是止。由是得訶人訶、故止不止皆成別眾。然止順訶、故法不非、即如法別眾。不止違訶、故兼法非、即非法別眾也。
義立七非
△義同過別
過別者、三十九種各有非相也。義同者、謂同以四緣成業也。
(四緣者、即人法事、又以事攝處也。)
△今且就單白說戒一法
學者須預將羯磨卷下諸說戒法篇(第七頁至第十一頁)研習然後聽講下文、乃能了解。
疑罪不露
若有疑罪、應先發露、然後得聞說戒。俟當來識罪無疑、乃懺悔也。
人非應法
謂威儀乖越、不順教相故。
時非正教
佛制黑白兩半月各有三日、即十四十五十六日也。今非此日、而行布薩。
廣略無緣
若有難緣、應略說戒。緩則略少、急則略多。今無緣輒略、或雖有緣、不隨緩急也。(南山義立、盛夏嚴冬、準前略說。)
界非聖制
無有難事、輒結小界而說戒。或說已、不解而去也。
△條貫
百三十四僧法、如葉如物。七非統攝、如條如貫。
葉 物 │ │ 條 貫(貫錢之索也。) (小枝也)
一事五處作之並成非法
律云。爾時有住處僧、為比丘作非法別眾羯磨。時眾多僧共諍。(諍、去聲。直言正人之失也。)或言非法別眾、或言非法和合、或言如法別眾、或言法相似別眾、或言法相似和合。
靈芝云。此即五非。應是五處評量再作、故注云五處作也。
──────────────────────────────
對首羯磨亦具七非
△唯取持衣一法
學者須預將羯磨卷下第一頁至第三頁研習然後聽講。
於緣有異
二十八法(但對首法)各有非相也。(即前過別)
△犯重
犯四重者。應失戒也。
遮難
即本受不得人也。
有訶者訶
謂前對證者、語使文具。故曰訶也。若因訶而止、即是人非。若不止者、人法俱非。
對僧
僧即四人。或對二三、亦非法也。
犯捨
即三十捨墮中諸衣戒、有犯而未懺者、加法不成故。
異財
凡可用者皆曰財、(靈芝云、財即總於眾物。)今約衣而言也。異財者、謂綾羅絹紬等、皆非衣財也。
△摘取捨墮一法
學者須預將羯磨卷下第二十五頁懺波逸提法起、至第三十頁止、詳細研習然後聽講。
界內別眾
界內無僧。故開眾法對首。若有而不集、即是別眾、不成捨也。
人非應法
所對之人、但使有過、若重若輕、皆不應受懺也。
捨懺還財
即是捨衣懺罪還衣、共三法也。
犯過衣財如律所斷
不問大小、過限(十日外)並犯也。大即應量者(應量者、長佛八指廣四指。)犯提、小即不應量者犯吉。
必非聖制理無懺捨
如毛綿等未是衣相、被褥重物本不開畜、不合捨墮也。
非有疑而過分
制教犯懺、並須明識。若衣財散落、染淨未分、懷疑通捨、是謂過分也。故律文中、識者懺悔、疑者發露。
有違加無知罪
即單提第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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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唯取懺輕突吉羅罪
學者須預將羯磨卷下懺突吉羅法(自第三十一頁末、至篇尾。)研習然後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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