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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Vinaya in Four Parts: Supplementary Random Karma Procedures with Separate Lecture Recordings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
  2. Chapter Two: The Unbinding of All Bonds (諸界結解篇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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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aya in Four Parts: Supplementary Random Karma Procedures with Separate Lecture Recordings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


△諸界結解篇
界者、加法約處。除彼局此也。
△人法二同
同一住處。(義攝食同)同一說戒。
──────────────────────────────
△結初大界法
人法二同在前、故云初也。
如前僧法中具七緣已
一量結界、標相體也。
標即周回標物、如石樹等。相謂四圍外表、羯磨牒云四方相內是也。體即所圍內地。
二量集處、唯在自然。
三量召法、鳴槌諸相。
四明集僧、約標約界。
標寬界狹者、盡標集之。標狹界寬者、盡自然界集之。唯四人僧。
五明和合、集者非別。
六明簡練、須曉非數。
七明欲法、非是所行。
次至第八、方可唱相也。
七緣中第一第四、須參閱下圖。
  ──標狹而自然界寬。(第四)
  或就裏為相、則標與體異。
  ──標寬而自然界狹。(第四)
  或循外為相、則標下即體。
屈曲隨稱
     ┌或在蘭若、依山附水、傍道緣樹、其形方圓三角等不定。 少有屈曲。
 結法有二┤
     └或在城邑、便隨牆院籬柵壍渠、多是四方、時有屈曲。
羯磨中唱相文、蘭若用之。若城邑唱相、如行事鈔所出。
誦律
非謂誦文、必兼識義也。
不誦律堪能作羯磨
雖不能誦累紙、而曉達成敗。
問答已
上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云、結大界羯磨。此即僧法十緣中第九第十也。
同一住處同一說戒
即人法二同也。最初為說戒故、便結此界、因牒入法。不用亦可。
釋白文及羯磨文
    ┌第一句告眾敕聽─┬─綱
    ├第二句宣情白眾………
    │       └┼┐
 單白文├第三句和集聽可─┤│
    ├第四句忍可所為─┼┴緣本
    └第五句白結告知─┘
羯磨文、亦爾。大德僧聽、誰諸長老忍、僧忍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作某竟。已前之文皆通、即是綱也。中牒緣本、則文局也。僧忍默下、文又通也。
    ┌從初至誰不忍者說 總牒緣本、勸僧通和。語默之間、足
    │         顯同別。(若白四者、已上三說。)
 羯磨文┼僧已忍至結大界竟 牒前忍默、表業成就。作法至此、是
    │         竟處也。(已下皆一說。)
    └僧忍默然下 總收白與羯磨、即結詞也。
△四方僧物和法
此僧制也、本非結界。因句義相從、故隨列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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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戒場法
戒場
戒者通收諸法、非專受戒而得名故。
僧法羯磨一百三十四中。有十二法、必在大界。有三法、難事乃開戒場。除此十五、餘一百十九並通場上。
    ┌受日法──────────────┐
    ├受功德衣法            │
    ├捨功德衣法            │
    ├解界法              │
    ├結衣界法             │
 十五法┼解衣界法             ├此十二法
    ├結食界法             │必在大界
    ├解食界法    ┌一受懺之主白和法│
    ├乞鉢懺捨四法──┼二眾僧還鉢法  │
    ├說戒法────┐├三五德行鉢法  │
    ├自恣法    │└四護鉢法────┘
    └分亡五眾衣物法┴此之三法、本在大界。有難開通戒場。
三重標相
結有場大界唱相文云、
從戒場外相東南角標外
二尺許某標者
二尺許
古人相傳、應距離一肘、即二尺許。南山謂、得分即可、不限廣狹。故二尺許三字、可以刪去。
小界
對外大界而言。異下三小界也。
△解戒場法
先解大界、後解戒場。解戒場時、應在戒場相內、不得在大界遙解。
△結有戒場大界法
將結大界、方可召僧出戒場外。又出自然、入大界內。先唱內相、用規空地。後唱外相、用絕他界。
將四五比丘
若準大界不開說欲、要知界相、理須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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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三小界法
此由留難故起、不同大界集僧、宜用善見七槃陀集之。並指在蘭若之中。必在聚落、文中不開。
類諸難開
如諸戒中、命梵緣開。非難擅行、無非正犯
妄通餘法
以後續用也。
非制而制
非難而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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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解衣界法
     ┌㊀自然攝衣界 如僧伽藍界等、共十五種。(本部十一、他
 衣界有二┤       部四。)三十捨墮中、離衣戒廣明。
     └㊁作法攝衣界 唯有一種。依大界相而結。即今所明。
△僧伽藍
翻為眾園、即僧家所住之院也。
若大界共伽藍等不須結
以自然攝衣界中僧伽藍界。約伽藍起、隨有周匝猶開勢分。(有十三步。見後圖。)今大界與伽藍標齊。若未結作法攝衣界、則唯依自然攝衣界、於伽藍外勢分之內攝衣。若結作法攝衣界、即不能依自然攝衣界、於伽藍外勢分之內反成失衣。故不須結此作法攝衣界也。參觀下圖。
大藏經會案原稿以──線標伽藍、以……線標勢分、以紅──線標大界、為便排版、茲以~~代紅線。
或界小於伽藍不須結
或大界小於伽藍、更不須結作法攝衣界。若結者、則大界之外伽藍之內亦不免失衣矣。參觀下圖。
即使大界大於伽藍僅十三步、亦不須結作法攝衣界。因結與不結、等無有異也。參觀下圖。
若界大於伽藍者依法結之
若大界大於伽藍十三步以上、乃可結作法攝衣界也。因未結作法攝衣界時、伽藍勢分之外大界之內即失衣也。若結作法攝衣界者、凡在大界之內皆可不失衣也。參觀下圖第一。又若大界大、中無伽藍、但有住舍、義同伽藍、亦應結作法攝衣界也。參觀下圖第二。
(一)...
(二)...
──────────────────────────────
△然有羯磨立無村結者
此古師舊解。彼謂若現在無村、應於羯磨文中刪去除村等語。故云無村結也。與今解不同。
後因事起方乃除村
因比丘置衣在村。脫著時、形露懷慚。以此白佛、因制除村。
      ┌㊀聚落不定衣界是定 村聚則移徙不常、衣
      │          界須分齊可準、故云
      │          定不定也。此約難護
      │          而言也。
 薩婆多五意┼㊁為除誹謗 以下四意並是招譏。第四護己、
      │      餘三護他也。
      ├㊂為除鬬諍
      ├㊃為護梵行
      └㊄為除嫌疑
──────────────────────────────
△厭離比丘
即頭陀比丘厭於世間、不樂想也。
駛
音史、疾也。
除村
村界分齊。
村外界
村外勢分。
△應先解不失衣界卻解大界
以結時、先大界、後衣界。解時則反之、先解衣界、後解大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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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解食界法
△淨地
以飲食繁穢、同處生患。今既別結、情無儲畜、食不生罪、故名為淨。此望離過說淨、非對穢以明。故結淨以外之地、非是穢也。
      ┌一處是他物食是己有 如注文所明。
      │          雖食在中、不名有犯。
 檀越淨有三┼二食是他物處是己有 即施主寄食僧界、令淨
      │          人掌舉、隨用施僧也。
      └三處食俱是他物 即俗舍設會供僧也。
      ┌㊀籬─────┐
      ├㊁障 謂板壁 │
      │   帷帳等。│┌或半有 二面 ┐
 院相不周淨┼㊂垣 低墻也。││    有也。│非儲積相、
      ├㊃墻     ├┼或多無 一面 ├故開也。
      ├㊄壍 阬也。 ││    有也。│若三面有、
      └㊅柵 編木為 │└或都無 露地 │者、則非
          垣也。─┘     也。 ┘院相不周。
       此六種互參合者亦爾。
處分淨
住處初成、未曾經宿者、行之。若經明相、則改用白二法也。
白二結
僧伽藍院相周匝、(三面、四面、)比丘在中有宿煑過。不問住之久近、可作白二結之。除去比丘。
──────────────────────────────
△邊房靜處
必具二緣,乃開結也。
出家五眾房
僧寺義無尼三眾居。是彼三眾為僧造房、擬自供養、仍本造者為名也。
除去比丘
比丘所住房舍、應除去也。
通結僧坊內作淨地
通結羯磨、(五分通別皆可。)如資持記具出。應云除僧住行來房舍等也。今四分中、唯有別結之法。即隨機羯磨所引也。
院外遙唱遙結
即僧在大界遙加法也。
──────────────────────────────
補釋
△宿煑
篇名註中云、令無宿煑罪。今補釋之。
宿即內宿。若大界內有食、僧在大界內宿、經明相、即犯罪。今結食界、僧在食界外大界內宿、則無犯矣。
煑即內煑。不應在大界內煑食。今結食界、於食界內煑、則無過矣。
共有四過、一內宿、二內煑、三自煑、四惡觸。前文唯舉初二、因三四與食界無關係也。今列表具釋如下。講時、隨宜廣略可耳。
四過用四位簡辨表
┌────────────────────┬─────────────┬─┬─────────┬───────┐
│四過        \       四位│  處          │時│  人      │   食   │
├────────────────────┼─────────────┼─┼─────────┼───────┤
│                  共 │他物┐          │經│  ┌比丘    │離地物──┐ │
│內 或未結淨地、大界內。─────┐飲 │  ├────────不犯│明│三人┼眾僧    │     ├犯│
│  或已結淨地、於淨地外、大界內。├食 │不周┘          │相│  └學悔    │已長足逢霜┘ │
│宿 或淨地內。──────────┘宿。│處分┐┌或淨地外大界內┐ │犯│(尼加式叉)   │未離地物┐  │
│                    │  ├┤       ├犯│ │         │    ├不犯│
│                    │白二┘└或淨地內───┘ │ │         │未長足─┘  │
├────────────────────┼─────────────┼─┼─────────┼───────┤
│                    │他物┐          │晝│能煑通七眾    │生┐     │
│內 或未結淨地、大界內。─────┐煑 │  ├────────不犯│夜│         │ ├───皆犯│
│                 ├飲 │不周┘          │皆│         │熟┘     │
│煑 或已結淨地、於淨地外、大界內。┘食。│處分┐┌或淨地內───不犯│犯│食犯局三人    │       │
│                    │  ├┤         │ │         │       │
│                    │白二┘└或淨地外大界內─犯│ │         │       │
├────────────────────┼─────────────┼─┼─────────┼───────┤
│                    │             │晝│         │       │
│自                   │   不限        │夜│         │生─────犯│
│    不限何地、自煑飲食。      │ 皆犯          │皆│ 三人      │       │
│煑                   │   何地        │犯│         │熟食重溫─不犯│
├────────────────────┼─────────────┼─┼─────────┼───────┤
│  不                 │             │晝│三人故觸───犯 │       │
│惡 限 ┌─或未受而觸。        │   不限        │夜│    如行┐  │生┐     │
│  何─┼─或膩勢相連。(註一)    │ 皆犯          │皆│為受而觸  ├不犯│ ├───皆犯│
│觸 地。└─或任運失受。(註二)    │   何地        │犯│    羹飯│  │熟┘     │
│                    │             │ │忘誤而觸──┘  │       │
└────────────────────┴─────────────┴─┴─────────┴───────┘
註一 手巾裹鉢、日須一洗。由食膩塵、能染後淨。此即污觸也。
註二 時藥過中、受法自壞。餘之三藥、不加法者、類同時藥。若加口法、而越限者、雖是開觸之物、亦成觸也。
四藥對四過有無表
 ┌─────────┬──────────┬──┬─────────┬──┐
 │四藥  \  四過│ 內      宿 │內煑│自煑       │惡觸│
 ├─────────┼──────────┼──┼─────────┼──┤
 │ 時   藥   │ 有        │ 有│ 有       │ 有│
 ├─────┬───┼──────────┼──┼─────────┼──┤
 │此三種、須│非時藥│不經明相。義無內宿。│ 有│ 有       │ 無│
 │是加口法者├───┼──────────┼──┼─────────┼──┤
 │限內。  │七時藥│ 有        │ 有│ 有       │ 無│
 │若不加者、├───┼──────────┼──┼─────────┼──┤
 │同時藥。 │盡形藥│ 無        │ 無│無 但有生分者不開│ 無│
 └─────┴───┴──────────┴──┴─────────┴──┘

集法緣成篇第一
諸戒受法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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