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曜曆經序黑白月分品第六
凡月有黑白兩分,從一日至十五日為白月分,從十六日至三十日為黑分。每月白月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一日十三日,黑月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一日十三日,所向皆成就,名為吉祥日。
又白月四日夜、八日晝、十一日夜、十五日晝,黑月三日夜、七日晝、十日夜、十四日晝,為凶惡時,所作不成就。
又白月二日六日九日十二日,又黑月二日六日九日十二日十四日,此等平平時,隨立宿曜為吉凶。
又白月四日十一日夜、八日十五晝,黑月三日十日夜、七日十四日晝,凶惡氣生時,所作反招殃咎。
凡凶惡之日,日中已後却成吉時;凶惡之夜,夜半已後却成吉時。乃為頌曰:
一三五七十, 十一與十三,
於二白黑分, 所作皆成就。
黑三夜七晝, 十夜十四晝,
白四夜八晝, 一夜十五晝,
於此白黑分, 晝夜不成就,
日中夜已後, 所求皆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