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隨文續釋。准原篇目。大科分十。
●集法緣成篇第一
釋 一切所作事業因緣成就。方可克辦。今但云緣成。不言因者。緣謂人法事。事內攝因故。由先起心辦事。後方秉白作法。即以辦事之心為因。故立集法緣成。冠之於首。篇者編也。出情鋪事。明而徧也。文列十篇。茲當第一。
事法兼通。大小齊降。故前舉綱領。未振毛目。
釋 初二句。事謂僧事。准律有二。一者時事。佛制比丘。一年二十四次布薩。每逢夏際。九旬安居。不得越前過後。縱聽開緣亦有定期。故名時事。二者非時事。除時事外。一切成善治罰等事隨緣即辦。不局時節。故名非時事。法謂一切羯磨。葢法不孤起。事不自辦。法因事制。事依法成。舉事則兼法。舉法則兼事也。大謂二部大僧。小謂下三小眾及近事男女。齊者等也。降者歸也。今斯羯磨正為大僧辦事撰集。其居家出俗稟受歸戒。及小三眾安居自恣等。統歸於中。以彰戒為七眾修行之本因也。故云事法兼通大小齊降。次二句。謂一百八十四種僧法羯磨。成濟之功無殊。秉白之用有別。故前詳列。俾其舉綱得目挈領全裳也。綱乃舉綱之總繩。目乃網孔之細數。網雖大小不等。一網一綱已定。孔雖多小不同。亦必各有其數。此羯磨綱目亦復如是。今文首標集法緣成篇之一名。乃全部羯磨之總綱也。一百八十四種羯磨及十如七非。是全部微細之孔目也。若隨法分類者。舉單白羯磨為綱。所攝三十九法是其細目。舉白二羯磨為綱。所攝五十七法是其細目。舉白四羯磨為綱。所攝三十八法是其細目。又若舉但對首羯磨為綱。所攝三十一法是其細目。舉眾法對首羯磨為綱。所攝五法是其細目。舉但心念羯磨為綱。所攝三法是其細目。舉對首心念羯磨為綱。所攝七法是其細目。舉眾法心念羯磨為綱。所攝四法是其細目也。若隨事分類者。如第二篇之名。乃諸界結解之總綱。十二白二羯磨結法。十一白二羯磨解法。是此一綱所攝之細目也。至於後八篇。其說亦然。故云。前舉綱領未振毛目。毛謂微細。
又緣通成壞。教相須張。並如後例。義無紊亂也。
釋 成則如律如法。壞則非律非法。須者用也。張者開也。謂作白羯磨雖藉緣成。方辦前事。又復應知。所集緣中通乎於壞。若弗預研難明非過。故准制教成壞之相。開列篇首。庶幾臨境不昧。以便察是揀非。並如後文。准例遵行。義無紊亂。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原本分科合三開八。此云一者。乃合三中之第一科也)
佛言有三羯磨。攝一切羯磨。謂單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釋 此總標僧法文。引增一揵度。謂僧常所行時非時事。大略有一百三十四法。以此三種羯磨。攝盡無餘。故云一切。所言白者。有白不是羯磨。有白即是羯磨。准十誦律。佛言白眾是事。故名白(此是乞白。如乞罪乞解等。但名乞非羯磨。是一人之私事也)。有僧事初向僧說。故名白(此是布薩自恣等。先白僧知集於某處。乃眾之公事也)。白羯磨者。受具足戒布薩說戒自恣等。是名白羯磨(此謂單白。即是羯磨也)。白二羯磨者。若白已一唱說。是二羯磨。白四羯磨者。若白已三唱說。是三羯磨。並白為四。是名白四羯磨也。
△單白羯磨(略有三十九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一科也)
釋 上總標名。此下分列綱目也。若原卷法目全者。如舊列之。若有綱目而無法者。今隨贅。下云此法續入某篇。俾知類斂有歸。不致目法錯亂。
三十中二十七受懺悔(謂三十捨墮中。除雜野蠶綿作具自手捉錢寶種種賣買三戒。餘二十七皆有受懺主單白法)行鉢法 餘語法 觸惱法(已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與剃髮法 與出家法 差教授法 喚入眾法 對眾問難法 說戒和法僧發露法 非時和合法 諍滅說戒法(上非時靜滅二法續入第五篇中)自恣和合法 難事略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諍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和法 捨功德衣法(已上三增二衣法續入第七篇中)第一增說戒法 第二增說戒法(此二增法續入第五篇中)簡集智人法 斷事遣不誦戒不誦毗尼者出二法 遣捨正義者出一法 草覆地法(簡集乃至草覆等五法已於滅諍中明)差往王城結集法 迦葉論法毗尼法 問優波離法毗尼法 優波離答法問阿難法毗尼法 阿難答法 七百中論法白 差比丘論法白 正論法毗尼法 問一切去上座白 上座答白 行舍羅應有白(此一法明於第六篇中)。
釋 差往王城結集。乃至阿難答法。此六單白羯磨。按五百結集云。如來涅槃七日已。大迦葉知之。領五百比丘。奔詣鶴林。皆欲見佛。未燒舍利。於途次間。聞䟦難陀釋子在眾中語諸比丘言。長老且止莫大憂惱啼哭。我等今者得其解脫。彼在時數數教我等。是應是不應。當作是不當作是。我等今者便得自任。欲作便作欲。不作便不作。大迦葉聞之不悅。乃至鶴林禮佛足時。世尊足還內棺中不現。大迦葉哀歎說偈。遶棺七帀。火不燒自。然大迦葉燒舍利已。以先途中所聞因緣。告其大眾。我等今可共論法毗尼。勿令外道以致餘言譏嫌。沙門瞿曇法律若烟。其世尊在時皆共學戒。而今滅後無學戒者。諸長老今可科差比丘多聞智慧是阿羅漢者。結集法藏。故有此六法。
七百中論乃至上座答白。此五單白羯磨。按第四分云。世尊涅槃後百歲。毗舍離城䟦闍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淨。佛所聽。謂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二指抄食食(一)。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兩村中間得食(二)。在寺內得別眾羯磨(三)。在界內別眾羯磨聽可(四)。此作是已言是本來所作(此作是已者。即指以前非制而制事也。言是本來所作者。猶云從末如此也。以後是相似法)(五)。足食已捨威儀。以酥油蜜生酥石蜜酪和一處得食(六)。得用共宿鹽著食中食(七)。得飲闍樓羅酒(八謂黑酒也)。得畜不割截坐具(九)。得受取金銀(十)。有耶舍伽那子比丘聞知。不與䟦闍子比丘同行。即往諸國覓如法多聞廣解毗尼智慧上座問之。以證是制非制。得一切去上座。是閻浮提中第一上座。即居第一座。三浮上座居第二上座。離婆多上座居第三上座。沙留上座居第四上座。此四上座阿難皆為和尚。一切去上座知僧事。即作白差次平論。有七百阿羅漢比丘。在毗舍離城集論法毗尼。離婆多上座問。一切去上座答。如是一一檢校。乃至十事皆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各下一籌。復往僧中亦如是檢校。令眾人知。故有此五法。然前六法是大迦葉准例聖制單白羯磨。其後五法是遵效最初結集也。佛世未制。此事今無。故不續入。廣載律藏。請閱自知。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二科也)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差分臥具法(已上三法續入第十篇中)差說麤罪法(續入第九篇中)二十七還衣法 離衣法 減六年臥具法(離衣臥具二法。是從僧乞求羯磨開聽者。續入第十篇中)護鉢法(續入第九篇中)差教授尼師法(續入第五篇中)制不往學家法并解(此二續入第九篇中)畜眾法(即與度人法也)尼差求教授法 尼差自恣人往大僧中法與外道住法(此一法續入第三篇中)結受戒小界法并解結說戒堂法并解(此法續入第二篇中)結大界法并解結戒場法 結不失衣界法并解 結說戒小界法并解 結二同界法 結一同界法(一謂法同)結食同法上三并有解(此三結解續入第二篇中)與癡狂法并解(續入第五篇中)受日法 差受自恣人法 結自恣小界法并解 分四方僧物法 賞看病人法分亡人輕物法 結庫藏法 差人守藏法(此結守二法續入第二篇中)結淨地法并解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此差付二法續入第七篇中)差人懺白衣法(續入第九篇中)差人行籌法(續入第十篇中)遣信受戒差使尼法(續入第三篇中)尼與僧作不禮法并解(此二法續入第九篇中)差比丘料理房法 持故房與道俗經營二法(上三法續入第十篇中)與覆鉢法 差使告覆鉢家法 解覆鉢法(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杖絡囊法。
律文具出如上。應有差分粥。分小食。分佉闍尼(此五不正食有五種。謂枝葉華果細末食)。差請敷臥具。分浴衣。分衣可取。與差比丘沙彌使。
釋 此差分粥等法。出第四分房舍犍度之末後。於第十篇中續例。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三科也)
諫破僧法 諫助破僧法 諫擯謗法(擯謗是二法也)諫惡性法(已上五法是僧殘後四用)諫惡邪法 諫擯惡邪沙彌二法(已上三法是破見單墮中用)諫隨舉比丘尼法(此是尼八棄中一也)諫習近法 諫勸習近住法 諫瞋捨三寶法 諫發諍法(已上四法是尼僧殘後八所用)諫習近居士子法(此是比丘尼單墮法用)式叉學戒法 受具戒法(此一法僧尼二部受具通攝也)學悔法(犯重不覆者開用)訶責法并解(喜開諍罵起諍不滅者用)擯出法並解(此污他家戒中用)依止法並解(癡無所知多犯眾罪者用)遮不至白衣家法並解(此法若以下賤言罵淳善居士者用)不見舉法並解(犯言不犯應三舉令言罪性用)不懺法並解(犯罪令懺答言不懺者用)不捨法並解(若起惡見不捨者用)與覆藏法 本日治法 摩那埵法 出罪法(已上四法僧殘所用)憶念法 不癡法 罪處所法(此即覓 內缺滅罪相也 擯法)。
釋 目列三十八種白四羯磨法。除式叉學戒及受具戒法。此二屬成善羯磨。原卷已備。餘三十六法盡是治罰羯磨。皆續入第九篇中。義通淨染染淨淨淨染染也。
○二對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此乃合三中之第二科也)
佛言三語受戒已。名善作羯磨。說戒法中亦爾。
釋 前集僧法。非眾莫秉。此列對首隨事故。開對首者。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初二句引受戒犍度律云。佛初出世。先度陳如等五人為首。乃至百一十人皆是善來比丘。得證阿羅漢果。佛令各各教化諸方。勿二人行。眾奉佛敕遊行說法。時有聞法得信欲受具戒者。諸比丘將詣佛所。未至中途。失本信意。諸比丘以此因緣白佛。佛言汝等就彼。即與出家受具。謂剃髮受三歸也。後制十僧白四受具。諸比丘有疑白佛。云何三歸即是受具。佛言歸依三寶即是出家。三歸竟即是受具。今故云。三語受戒已。名善作羯磨也。次句引說戒犍度律云。若一比丘至布薩日。應先淨處及備眾具。若僧數不滿。若二若三各各相向。三語說戒。亦名清淨布薩。故云說戒法中亦爾。
十誦律云。對首心念分衣已。名作羯磨。後來比丘不與分。
釋 此復引十誦。廣明對首也。彼律云。有一住處。諸人為夏安居僧故。布施諸衣應分物。雖為夏安居。僧施應分。若一比丘獨安居應受。二比丘三比丘四比丘亦爾。後來比丘不與分(此是現前僧時物也)。
義分二別。一但對首法。二眾法對首法。文通諸部。並如下列。
釋 謂准上所引二律三法之義。名立對首法。非一槩應分為二。若不別曉。機法俱非。
△但對首法(〔三十一〕 此乃開八中之第四科也)
受三衣法並捨 受鉢法並捨 受尼師壇法並捨 受百一衣物法並捨(後二法讀入第四篇中)捨請法(於止持單墮中已明)捨戒法(於止持初重中已明)受請依止法衣說淨法 鉢說淨法 藥說淨法 受三藥法(謂非時七日盡形三藥也)受七日法 安居法 與欲法懺波逸提法 懺提舍尼法 懺偷蘭遮法(此一法續入第九篇中)懺重突吉羅法 旨露六聚法(旨者意同也。露者發露也。謂八品小罪。六聚意同。發露所犯。先須問明。即後文懺從生根本小罪法是也)露地重罪法(此乃二不定也。重罪初三。露地次二)捨僧殘行法 白行人法(即六夜行日日白法)白僧殘諸行法(已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白入聚法 尼白入僧寺法(續入第十篇中)尼請教授法(續入第五篇中)作餘食法。
△眾法對首法(有五 此是開八中之第五科也)
捨墮法 說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續入第五篇中)受亡五眾物法。
釋 一往師家無論所犯輕重。但教彼此相向作禮。求發喜悅。名曰對首懺悔。不思事分成善治罰機開二人三人。皆由罔攻制典失傳作持之故。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此乃合三中之第三科也)
義分三別。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法。三眾法心念法。並通諸部。至文自須。准僧法羯磨。獨四分一律。
釋 心念者。謂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謂不言而辦前事。此法正制一人。二三聽者緣開不恒。前對首法中已明。文通諸部。至此復云。並通諸部。如是重重引證者。為顯採補殘闕。唯對首心念五十法。末二句明僧法。本律無遺。故弗採補也。
△但心念法(有三 此是開八中之第六科也)
懺輕突吉羅法 六念法 說戒座中發露諸罪法。
△對首心念法(有七 此乃開八中之第七科也)
安居法 說淨法 受藥法 受七日藥法 受持三衣法 捨三衣法 受持鉢法(此中受二藥鉢三法。續入第四篇中)。
△眾法心念法(有四 此即開八中之第八科也)
說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續入第八篇中)受亡五眾衣物法。
已前略明緣集。已後辯緣成壞。
釋 上句結前所列。合三開八。羯磨之綱目。釋事法兼通等。略明緣集也。下句起後。廣引教相。稱量作法之定制。釋緣通成壞等。以振毛目也。標文分前中後者。為對前一二三之科故。前綱目中列所兼能。此辯緣內能所雙彰。須善味之。
○前明僧法
律中佛言。有四種僧。一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餘一切羯磨應作。二者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不成。
釋 上列僧法一百三十四種。未知何等僧作何等法。今故詳明能作之僧及所作之法也。此引第三分中瞻波揵度緣。六羣比丘或一人或二人或三人。舉一人二人三人。或僧舉僧。佛訶責已。故有此制。僧者具云僧伽。此翻和合眾。和合有二義。一理和。謂同證無生。二事和。謂戒和同修。見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無諍。意和同悅。四人以下不成僧數。自制白四受具之後。中國定滿十僧。邊國開聽減半。若安居竟。坐草自恣。座中應差二五德人。眾但五人。前後單差。六人同集。一時雙牒凡為僧殘行滿出罪。事重法嚴。眾須二十。是故四人僧。除此三法不得作。餘一百三十一羯磨應作。若五人僧。除中國受具並出罪。餘一百三十二羯磨應作。若十人僧。除出罪。餘一百三十三羯磨應作。若二十人僧。一百三十四種羯磨應作。而況過二十乃至百千人僧。此則多多益善也。須知四種僧應辦之事。如數不足。少一人者。即犯非法非毗尼。作法不成。向下文分十科。總明僧法也。
△一稱量前事
釋 稱者量度也。作持稱量。大約有二。一者應於一事中。稱量人法事三種非。二者應隨一一羯磨。稱量人法事三種緣。若善稱量。則功歸自他。法弘永久。不善稱量。則過責臨眾。事無克成。是故首明稱量。一貫作持。乃律宗之秘要也。
毗尼母論云。事謂人法也。
釋 凡所作辦。人法事三現前。今科目但云前事。而隱於人法者。葢事因人起。人能秉法辦事。故引母論。以發其隱。論文云事是人亦謂法也。
律云。稱量比丘及白衣。稱量羯磨及犯事也。
釋 此明一事中。稱量人法事三種非也。凡有事起臨作法時。先當稱量事之輕重。是屬公。是屬私。應云何作法之三種。是成善。是治罰。應云何行人之可否。是同眾。是異眾。應云何集。若論事起。由非其一。斯文獨引增一揵度中。遮不至白衣家一事者。為此事人具僧俗二流三非。稱量明顯故。所取例於餘也。佛言比丘有十法。應與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一惡說罵白衣家。二方便令白衣家損減。三作無利益。四作無住處。五鬬亂白衣。六於白衣前謗佛。七謗法。八謗僧。九於白衣前作下賤語罵。十如法許白衣而不實。如是十法少多有者。與作羯磨。故云稱量比丘。若白衣有五法。不應與比丘羯磨。一不恭敬父。二不恭敬母。三不恭敬沙門。四不恭敬婆羅門。五所應持者不堅持。若白衣有五法。應與比丘作羯磨(反上五法是)。故云稱量白衣。若作此羯磨者。集僧已為作舉。作舉已為作憶念。作憶念已與罪。先若不三舉。羯磨不成。故云稱量羯磨。凡所犯事。有見聞疑三根。自言破戒破見破威儀。若無三根不自言犯。不成所犯。故云稱量犯事。此謂一事中稱量三非。餘事准例。
然所為之緣不出三種。謂人法事也。如受戒懺悔差使治擯等。為人故作。如說戒自恣等。為法故作。如結界攝衣淨地庫藏等。為事故作。
釋 此明隨一一羯磨稱量三種緣也。謂所制羯磨既有一百八十四法。作辦之事便有一百八十四種。事緣雖多。不出人法事三之外。其中有羯磨發起因緣屬本羯磨者。有羯磨發起因緣屬他羯磨者。如受戒羯磨。集僧秉四。沙彌即成比丘。懺悔羯磨生慚發露。立誓責心。仍淨差使羯磨具德。堪能僧命。應辦其事。治擯羯磨量情。調伏折攝。改往修新因緣。本是為人發起。故云為人。如說戒羯磨。半月長淨單白。即誦木叉。自恣羯磨。安居期竟。一秉隨次恣舉因緣。本是為法發起。故云為法。此為人法者。皆屬本羯磨也。唯結界發起因緣屬他羯磨。若無他對。何須結界。如結大界戒場。本為眾僧。一切羯磨事起。依託而結。如結攝衣。本為令人離過事故結。如結淨地。本為煑畜飲食事故結。如結庫藏本為貯積物事故結。所以界因有事方結。豈結界即名曰事。故言因緣屬他羯磨也。又文雖分差使為人。莫過以其大槩而論。非一切差使亦爾。於中不無為法事者。此但略舉三緣。故末皆以等字攝之。餘諸羯磨後文隨釋自顯。
或具或單。時離時合。並先須量。據使成應法之緣示也。
釋 羯磨雖分人法事三行用。復有具單離合之別。宣祖婆心。訓後而令精持毗尼者。並先量度為據。使成應法之緣。故爾垂示也。或具或單者。指法而言。時離時合者。指人法而言。謂一切羯磨各各用處。有必具必單。或具或單由其施法。隨事有已定未定不同。凡一事中用一二三四法。名之為具。唯用一法。名之為單。言定具者。如受比丘具戒。一事中單白有三。白四秉一。如尼在本部受具一事法。同比丘無殊。如五人以上僧自恣。一事中單白有二。白二亦二。如三十捨墮中。除五長及三壞。捨第二十二畜鉢減五綴。更求新鉢。此一事中單白有一。白二有二。餘二十一。每一事中單白有一。白二亦一。如上所具羯磨。必在一番集僧秉宣。決無單作之制。是說已定屬具之法也。又受具初集僧秉四法全具。次後略去差教。不須更差壇。壇唯具三法。又本部尼往大僧中受大戒。但具後二。以男女兩異。律無屏問。故缺差喚二法。是為必具中之差別也。如犯十三僧殘。覆則有三白四。無覆有二白四。或覆與無覆。二罪同時發露。此皆隨各犯緣必然。一一單秉。無二可具。是為已定單之法也。言未定者。如半月說戒和僧單白。人多則白二。差人單白行籌。或尼請教誡。或曾已受差。四三二法同時隨秉。若但四人一白說戒。由人增減。法亦未定。故名或具或單也。復有通單具者。如結解說戒等三小界。以其問答。非具理無雙答。論其一坐結解法。復非單也。若總判具單者。單白羯磨三十九法。如二十七受懺法。行籌法。差教授法。喚入眾法。對眾問法。說戒和法。自恣和法。受功德衣法。此八屬具。餘三十一法屬單也。白二羯磨五十七法。如二十七還衣法。護鉢法。差受自恣人法。賞看病人法。分輕物法。差守付功德衣二法。差人行籌法。此八屬具。餘四十九法屬單也。白四羯磨三十八法。唯受具戒一法屬具。餘皆屬單也。又但對首羯磨三十一法皆屬單也。眾法對首五法如懺捨墮法。及自恣法。人滿四五。則同僧法。人減二三。唯用對首。是故此二亦名或具或單。餘三屬單也。又但心念。對首心念。眾法心念。此三種羯磨共十四法。皆屬單也。以上百八十四種羯磨。或具或單。其間差別。准制如此。而言時離時合者。欲諳其離。先量其合。若昧於合。離從何有。譬俗家父子兄弟同居名合。出外名離。如清淨比丘。一界共住名合。有事遠眾名離。離合是羯磨之名。能離合者。却是比丘謂有羯磨。能使人離。復有羯磨。能使人合。離合因緣各有其時。時有久近。故云時離時合也。然離非一有。令永離有。暫時離有。定期離有。不定期離。及但名離離非離等多種離法。如滅擯羯磨。能使永離。如遣不誦戒毗尼二法。令暫時離。事畢非離。餘法同僧不來別眾。如受日出界。及二篇覆藏等法。離有定期。期滿非離。如擯出等法。由不伏首求解。不得滿眾如舊。此則離無定期。又如解界等法。但名屬離。無界可攝故。又如學悔羯磨。具戒已失。非大僧數。法應名離。既聽布薩自恣。學比丘戒。此復非離。乃離而非離也。所言合者。如摩那埵羯磨。雖非別住。尚未出罪。是合而非合。如與出罪解擯等法。皆名屬合。仍同淨眾法食故。是為百八十四種羯磨中時離時合之差別也。
△二法起託處
釋 起者興立也。託者寄託也。謂凡作法必有託處。前已詳明稱量。示作法有據。若託處乖制。則法亦難興。故第二復明法起託處。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結界。
釋 文引僧祇。謂一切僧伽藍大小不一處無定限。若未結界前。名非羯磨地。不得在中受欲行僧事。非法所託之處。此明遮制也。復引本律。謂一切僧伽藍若作羯磨行僧事者。必先和合白二。聖教縱廣方隅有限。僧居作法託中有緣受欲。無事親臨不得別眾。此明定制也。
然託處有二種。若自然界中。唯結界羯磨一法。自餘僧法。並作法界中。
釋 託處有二者。謂作法界自然界也。葢事因人起。法假人弘。人有行住不定之緣。故作法託處亦不定矣。如作法界。本為住比丘秉法依託而結。倘遘緣出界不能隨。倏爾事起。豈置之不行。名持戒比丘。所以世尊應機立法。復有四種自然界之設。若人乘舟而往。則有擲水約界之法。若從陸路而行。則有六百步中之限。遇聚落則有可分別不可分別之定制。逢蘭若則有有難緣無難緣之邊畔。由不須竪標唱相作法而結。各有已定限齊。盡名為自然界。亦名為不作法界。此為行比丘作法依託之處也。若託此自然界中作法者。唯除結界羯磨一法不得作。自餘一切僧法羯磨。並同作法界中秉白無有異也。
若對首心念二法。則通二界。
釋 此明託通法揀也。恐後人疑謂二界中不能別眾作法故。即隨云。若但對首及心念法託處。則通二界。別眾作如法。同眾秉非法。若僧法於二界中。同眾秉如法。別眾作非法。故贅而論之。
△三集僧方法
釋 集者聚也。僧謂四種滿數。上引律證。已知託處。有二僧法和集。若無准約。則聚會何憑。故第三復明集僧方法。
律云。佛言當敷座打楗槌盡共集一處。
釋 此引第二分說戒楗度。敷座者。西域僧集。寺無椅凳。凡欲會聚。年少比丘先淨其處。就地敷具。以待眾座。楗槌者。無正飜譯。至呼召時。自從聲論也。
五分律云。隨有木瓦銅鐵鳴者。令淨人沙彌打之。若無沙彌者。比丘亦得。不得過三通。
釋 復引五分者。以釋楗槌從聲之義。兼明能打之人。鳴者。凡物有聲皆曰鳴。如擊鐘撾鼓敲板扣罄。隨打何物有聲者。即是集僧楗槌也。淨人乃僧伽藍民。恒為僧使。緣從王施。依棲淨眾。故號淨人。沙彌有形法二同。此謂法同。非形同者。雖聽比丘打。是命初夏。非令臘長。以三通為定。不得過者。此明佛制如斯不得越故。越則以違毗尼罪治之。
付法藏傳中。令有長打之法。
釋 此傳四卷。後魏時出。彼中因他請陞座。故令長打。猶今陞堂講法受戒等方丈傳爐座前伐鼓之儀。今所引者。俾知講法。莫用三通集僧。不可長打也。
三千威儀中。具明杵下之數。
釋 上云三通。未言下數。故復明之。此威儀三卷。後漢安世高譯。杵者砧杵也。彼中以五十四下為一通。所云具明者。除集僧三通。若無常時隨打(即送亡僧也)。若縣官至大火大水賊盜。此四亦隨時打。不定下數。若會沙彌打三下。會優婆塞打二下。呼私兒打一下。言私兒者。揀非王施僧伽藍民。是眾私畜為執勞之行童也。
薩婆多論云。夫集僧楗槌。必有常准。不得互易。
釋 復引斯論者。恐紊杵數。以明僧約。必不可更也。常准者。謂一定之恒規。若通數互易。則集此彼至。信約既失。有誤羯磨。所以增一阿含經云。阿難陞講堂擊槌。槌者是如來之信鼓也。
△四僧集約界
釋 約者期約也。上明作法託界。界總標二。集僧有方。方定楗槌。今詳分界別集。亦不同故。第四復明僧集約界。
夫界有二。若作法界則准三種。謂大界。戒場。小界。若論小界。無外可集。若戒場大界。並須盡唱制限集之。
釋 夫界有二。此句總標。下別釋之。准律則作法界有三。一謂大界。就中復分六種。一單大界。二攝衣大界。三內有戒場大界。四法食二同大界。五法同食別大界。六食同法別大界。第二戒場者。此因大界邊際寬廣眾集疲極聽結。即今受戒公所是也。第三小界者。若論小界。界非恒存。僧不住中。本為眾不同意。暫開作法。更無外來可集。若是戒場及大界者。結時所唱方有。各有齊畔。並須盡此制限內僧集之。唯食同法別大界。若在此作僧法者。此處僧應集。若在彼作僧法者。彼處僧應集。以法別不名別眾。若受僧施。眾應均分。不得別眾。
若自然界則分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初言聚落。則有二種。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別者。准僧祇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若無異眾。得成羯磨。
釋 若依律制。自然界則分四別。謂聚落等此標。下釋。聚落者。謂人所聚居。猶村落也。此有二種。若聚落界限博大。不可分別。准僧祇七樹之量為分齊。彼律云。佛在舍衛時。有婆羅門。名生聞。請問世尊云。何種菴婆羅樹。使根莖堅固。枝葉茂盛。華果成就。扶疎生長不相妨礙。佛言。以五肘弓。七弓種一樹。如是種者。能令根莖堅固。乃至不相妨礙。彼聞歡喜作禮而去。有優波離知時。啟白佛言。已聞種樹分齊。今復請問。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作羯磨。應齊幾許。名為善作羯磨。不犯別眾。佛言。齊七樹之量。得作羯磨。雖有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故今文云。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今若准數約之。以五肘弓。七弓一樹。共計四十二弓。一肘一尺八寸。五肘為一弓。每弓九尺。共該三十七丈八尺。此乃西域之弓量也。若較此方。唐時丈田積步之量而言。以六尺為一步。六十三步正合西域七樹之量四十二弓。於此量中。無有異眾。得成羯磨。若此量外。雖有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此明不可分別聚落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若可分別聚落者。准十誦律。盡聚落集之。
釋 可分別者。謂聚落非廣。分齊可知。十誦律云。時諸比丘。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隨聚落界。是僧坊界。諸比丘不應別布薩及僧羯磨。若作者犯。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不作法界。若諸比丘在村者。齊墻棚內。並外勢分。應盡集一處。為長淨事。及作隨意。單白白二白四悉皆應作。若不集者。作法不成。得別眾罪。此明可分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二言蘭若。亦有二種。若無難者。諸部多云一俱盧舍。按雜寶藏。云五里是也。相傳以此為定。
釋 初二句總標。下文別釋。蘭若亦名阿練若。此飜云空寂。又飜閑寂。以空閑則無諍。乃絕喧幽靜之所也。一者無難蘭若。謂處無惡獸盜賊。出入平安。諸部多云一俱廬舍者。如十誦云。時諸比丘於無聚落空處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方一拘盧舍。是中諸比丘不應別眾布薩及僧羯磨。翻譯集云。梵語拘盧舍。此云五百弓。又云大牛吼。或云一鼓聲。俱舍論云二里。今按雜寶藏經。云五里。一往譯家相傳以此為定。故所准用。此明無難蘭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若難事蘭若。如善見論云。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
釋 難事蘭若者。謂處多獸賊。道路恐怖。不得例無難蘭若之界。此界如善見論所明。梵語槃陀。此云二十八肘。七槃陀之量共計一百九十六肘。每肘一尺八寸。共該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每步六尺。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不滿五十九步。故云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於此量中。得作布薩羯磨。此明有難蘭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三明道行界。准薩婆多十誦律。縱廣六百步。
釋 道行界者。准十誦律。有二因緣開聽。一為布薩日。二為自恣日。諸比丘同道行。不及至僧中故。令方便在道結界。布薩自恣。東西曰廣。南北曰縱。方圓六百步。每步六尺。共計三百六十丈。於此量中。得作布薩自恣。按五百問。結道行界時。須斷兩頭行人。除去取水地及田處所。彼乃俗人往來處。若窮路無人行。不可為相以不知也。若斷路有人車行。雖斷三四村。亦可為相。此明道行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眾中。有力人以水若砂。四面擲所及處。
釋 五分律云。諸比丘同船行。遇布薩日。欲說戒故。聽船內說戒。令就淺水泊船已定。眾中命一有力比丘。出立船頭。以水四面灑擲。隨水所至之處為界。餘者在內。隨觀四方。若擲砂亦爾。此明水行自然界中得作法僧法也。
此之六相。皆謂身面所向方隅齊限之內。集僧無人。方可應法也。
釋 此文結上。謂上所明六種自然界相。不同唱相立標。作法界之邊畔也。皆以彼時身面所向方隅。為界相故。盡此內集僧布薩自恣。若一人不集。則布薩及自恣不成。無人方可應法也。
△五應法和合
釋 上云僧集約界。唯戒場大界盡集。若集而不和。仍同別眾。故第五復明應法和合也。
律云。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來。現前得呵人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成別眾者爾。
釋 此引第三分呵責揵度。謂界內楗槌一鳴。同居聞聲即至。乃名如法。應僧前事。初句謂身心俱集者。次句謂身有事緣開心集者。第三句身心現前。縱得呵人。而意悅忍可。默然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種則成別眾者爾。
毗尼作持續釋卷第一
音義凡例
凡者大槩也。例者比例也。左傳序云。發凡而起例。斂
廉上聲。收也。聚也。討
尋也。逭
迯也。浩
浩浩大水貌。況文言之深廣也。贅
附贅也。秉御
謂頒宣佛制。如宣人王之旨也。委
謂原委。原泉所出也。委流所聚也。研
窮究也。校讎
兩本相對。覆校如仇也。窺
小視也。搜
求也。索也。足
滿也。無欠也。遂
隨去聲。就也。因也。博應聖凡
搏者普也。羯磨是法王嚴制。普被僧徒。縱是無漏聖僧。殘質未謝。或菩薩示跡僧倫。莫不欽遵。無敢違者。禪
蟬去聲。傳與也。輦
連上聲。步挽車。轂
音谷。轂者車輪之正中。而幅之所凑也。諱
生曰名。死曰諱。孕
音胤。懷姙也。頵
音均。諡
音示。行之跡也。讄行立號。以易其名也。自周公始。古者卿大夫歿。則君命有司累其功德。為文以表之。謂曰讄行之諡。故唐懿宗欽祖之德。諡號澄照律師。塔名淨光也。讄同誄。音磊。鶴林
世尊於拘尸城娑羅林間。入般涅槃。林木皆白。故稱鶴林也。初度陳如等百一十人
謂陳如等五人。耶輸伽並友五十人。波羅柰國同婚姻者五十人出家。此乃世間最初之一百一十僧寶。俱證阿羅漢果者。幾
尚也。序 五住煩惱
一一切見住地惑。即三界分別見惑。謂諸眾生由意根對法塵分別。起諸邪見。住著三界。
二欲愛住地惑。即欲界思惑。謂諸眾生由五根對五塵境。起貪愛心。而於欲界住著生死。
三色愛住地惑。即色界思惑。由諸眾生不了此惑。住著禪定。不能出離。
四有愛住地惑。即無色界思惑。由諸眾生不了此惑。住於禪定。不能出離。
五無明住地惑。即根本無明惑。謂聲聞緣覺未了此惑。沉滯真空。住方便土。方便土者。謂修方便道。斷見思惑。所居之土也。大乘菩薩方能除斷。由餘惑未盡。住實報土。實報土者。稱實感報也。故明無明住地。若總而言之。則三界見惑為一住。三界思惑為三住。根本無明為一住。故云五住。二死
一分段生死。分即分限。段即形段。謂六道眾生隨其業力。所感果報。身則有長有短。命則有壽有夭。而皆流轉生死。故名分段生死。
二變易生死。謂聲聞緣覺菩薩。雖離三界內分段生死。而有方便等土變易生死。如初住為因。後位為果。又後位為因。後後位為果。以其因移果易故。名變易生死。三身
身即聚集之義。聚集諸法而成身也。
一理法聚即法身。謂始從初住顯出法性之理。乃至妙覺極果理聚方圓。是理法聚名法身佛。
二智法聚即報身。謂始從初住。終至妙覺極果。智聚方圓由智契理。報得此身。是智法聚名報身佛。
三功德法聚即應身。謂始從初住。終至妙覺極果。功德聚方圓。故能隨機應現。種種說法。度諸眾生。是功德聚名應身也。汪洋
浩瀚深廣也。浥潤
上音邑。溼潤也。溢
盈滿也。濫觴
上音爛。下音商。謂泉始流不過杯水泛濫。而漸至橫流也。碩
音石。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