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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乗法苑義林章決択記 (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


表無表章
章。依三業道者。
即貪.嗔.痴。以業道唯三。故意無表亦但三支。
章。除染無記者。
不善有覆俱名為染。言增上者。善中上者。
章。獨意種二者。
善及不善名之為二。
章。十善種有十戒但七支者。
此師會前。據其種有十故為十善。談其戒體但有七支。
章。
問。今三說中何者為勝。答。雖言任用據實論許意發無表勝。何以故。意勝身語。菩薩防意。意有無表故知為勝。若爾。對法何故不別說意有無表。答。彼論通對三乘說故。
章。色用差別者。
總標。謂有表無表者。指法律儀至所攝作用者。此即列彼表無表也。說布施等為此業故等者。此即正顯處中得有無表。所以布施即是處中所收。說布施等名表無表。故知處中有表無表也。大意如此。
章。非律儀至亦持業釋者。
問。其不律儀亦是非律儀。豈律儀即是非不律儀。答。彼言不律儀所以非律儀。即非不律儀得持業釋。
章。前解為正者。
前師意說。佛餘善攝善法戒收。因中無漏。道共戒也。無漏法可處中收。前為正。
章。其別解脫及處中一分者。
處中通善及不善故。二者一分。
章。十七地中有漏定者。
八根本地及八近並中間禪。
章。此說道俱無漏戒外靜慮律儀故者。
此即釋彼定律儀戒。唯言有漏之所以也。道俱無漏戒外靜慮戒外。故定律儀俱說有漏。談實定律儀亦有無漏。
章。對法云至略不立故者。
此會違非令也。若薩婆多無色全無定律儀也。所以然者。無色不防欲界之色。以隔界故。若大乘中。遠分對治亦能防之。
章。無漏律儀等者。
問。若薩婆多不許無漏定律儀。今者許之。與道律儀而有何別。答。道體是慧。定即一現思與道相應。能防於惡。名道共戒。與定相應防於怨等。名定共戒。即是一思隨相應義分二戒也。以彼定道二體別故。問。云何一思分為二也。答。雖一思種尚分七支。一現行思何妨分二。此亦不然。思種分七。戒唯是一。何故一思分為二戒。答。種有一戒得分七支。現有二能分二何失。問。何故瑜伽五十三文不言定戒而是無漏。答。豈以不說即不許耶。彼亦不說別解脫戒而是無漏。豈即不許通無漏耶。誰言解脫而是無漏。若爾。三聚淨戒。佛不捨成佛身。別解脫豈是有漏。若爾。彼文如何會釋。答五十三文通三乘。說薩婆多不許定戒及解脫而是無漏。故亦無妨。
章。若表無表二業三業者。
身語名二。通意名三。何謂二三而別說有也。為約小乘及大乘故。談身語意皆有無表。即但舉二三。意通取七業道。
章。不律儀色至建立色性等者。
以不善戒不防善身語故。故俱依現。發身語色。立為戒性。
章。分義類義者。
分者一一別說。類者約多同類而合說之。
章。謂止持等者。
如經生等。止不作名為持。若不止作即名為犯。如安居等。若依法作名之為持。若不作者即名為犯。
章。羯耻那等家者。
有曰唱令家不知何者名為眼會。
章。若有妄語至不重修故者。
由妄語故。覆藏己罪。不肯懺悔重修戒也。
章。三非時僧食者。
僧字賸也。
章。若為沽酒所醉者。
由為沽酒便有飲故。故離沽酒。
章。出家五眾合一所明者。
七眾戒中出家相似。五合明之。近事近住二別說也。即上四支明五眾戒。
章。此中意說至有此增減者。
七眾之中總數七支。中間有具不具之者。釋此所以支分同分別之定道二。戒定七支故。十善十種。數即決定。處中不定有其數品。不可分別不律儀者。既有二師。支既不定。故亦不說。思之。
章。何意至七支律儀者。
此即問也。苾芻等至非有別類等者。是答詞。問意可知。答意者由意簡。遮身三語四。一種色性。故唯七支。妄語一種。障其懺悔。以過重故。故不是遮。綺語等三。為護妄語而受之也。除四餘戒。悉為護四而方受之。問。若論正遮。唯四色性。為防彼四。餘戒皆是。何故但身口七支。答。三除妄語。不是其勝。故舉其勝餘劣類之。更不別說。故但七支。且為此釋。彼應詳之。
章。然通防彼至皆三世者。
如次加行及根本等。次第配之以為三世。
章。此不爾至實唯現在者。
此大乘也。別解脫戒不同有宗。唯現在其定道戒實防現在。據其義說可言防三。有宗定道實防三世。問。有何所以。答。如義證第二。
章。不律儀亦有七支者。
文有二釋。章斷任取愚情觀之。初釋應勝。現見世間不律儀者。雖但行殺而不起於盜等六故。若言無心。防餘六故。故為殺等即為七者。如處中者而行殺等亦無心。故防餘六。豈可即許具有七支。以此故知初說為善。
章。非初攝受者。
近事近住名初攝受。可多少受出家。既非初攝受。故必盡形。所以不得多少受等。
章。其十善至攝初眾者。
近事等名為初眾者。近事亦不稱者。此意難云。能攝十善既許多少。所攝近事近住二種。何故不許同於十善多少受耶。
章。即具等支者。
其等字錯。應為十字。
章。菩薩律儀具十支故者。
言說菩薩而有十支。除疑錯應。勘之。
章。性罪護謂等者。
謂字錯。合是治字。據其色支俱言其七。通其非色即有十支。
章。前依後說之得有頓漸者。
談表無表得有漸頓。如下自悉。近住後受出家四支名重。在近事中早已得故。今時更得名之為重。三支名業。曾未得故。久但受十戒六法。名之為單。後受具戒名為重也。從師等受至後時不定者。後近事等。表與無表不同所以約必善。以後時不定所以不得表無表。受字應賸。又自受等者。謂近事等。表與無表同時而發。前師一向不許同時。後師說有同不同不定也。故與前別。以自受時禮拜發言。發身語七。亦俱能發於無表也。更思。
章。未成殺生所生者。
未得殺生所越業道。
章。及餘不善業道者。
即餘偷盜及斷獄等不善業道。雖生彼家。未作之時亦得不得。同殺生也。
章。後若現行等者。
初生彼宗發新心等。即得不律儀。作殺生業事方成表業。由先得無表。故言後也。
章。處中表業至或作方得者。
如遣使殺。處分得即。若自作。作時即得。殺餘可知。
章。餘戒名得准此應知者。
餘別解脫戒。准定等戒俱用倍增。名之為得。
章。相即可爾等者。
據其不相。可知後說正理即非。如文可悉。
章。或通無漏心受者。
即無漏心得受別解脫。命終時亦捨也。
章。持律為第五者。
有二解。一云五人悉皆持律。今言第五談羯磨人。二云五人悉皆清淨。言持律者是智法人。知法人者羯磨人也。餘四人者清淨即得。今觀從應正。撿俱舍。
章。六十賢部者。
部者部類。六十賢人者為賢部。
章。故唯三種佛無時得者。
物護得四。佛無亦得。若別言之。其大戒等唯得法。彼七八九三沙彌尼等。三歸亦得。
章。後當為名等者。
此師意云。言不善根為不律者。從當為名。
章。由公因中者。
即遮難緣而有六種。問。唯除闕減至僧眾等。六因之中幾因所攝。答。撿文方悉。
章。故法師等者。
此文錯也。應勘之。諸小乘部中有說和尚雖不在壇。但遙推法而亦得成。
章。若等護持福無差別者。
自從他受。若是自受一種護持。福亦一種。生慚愧增佗受勝。兼自他故而不犯也。
章。從他何人不清淨耶者。
此但問詞而無答語。准大論文。清淨人方得戒。應撿文。
章。菩薩地說受菩薩戒心等者。
若從他受及以自受一種名等。
章。雖有續皆不定故者。
從師乞戒。禮拜之時名為表業。以後之者而即非也。不由以後相續之相而能發戒。身語無表起身後表。必須善心。以後有無三性不定。故不取。
章。非發無表之業也者。
雖有表業而更不發無表。以圓滿故。
章。雖聖不作者。
得聖之者名為無形。
章。虫食之時即入見道者。
聖教之中有此事也。若無之者說之誰信。既言入見得戒不失。若無其戒如何入見。
章。比丘轉為尼得彼戒者。
由受戒時諸惡法斷。所以具得僧尼二戒。俱為佛制持有差別。故轉根時隨得彼戒。然僧有犯尼戒之時亦不為犯。據不制說。尼准之知。應思。
章。俱舍至不可依據者。
俱舍意說無界等。根不入見道信等五根及眼身等五。命根意根男女隨一。未知根者。世於見道。所以無根不得入見。道不可依者。是許無根入見師語。
章。不無戒除三漏者。
若其無形而失戒者。應同二形除三無漏。論既不除三漏者。明知有戒。
章。斷善根同其戒先後捨者。
受別解脫戒而有二心。方便生得。方便心受。斷善方便其戒無捨。生得心受。正斷善時其戒方捨。所以然者。斷善根但斷生得。善根無力能斷方便善故。為此其戒捨有前後。問。生得善心如何得戒。感於果耶。答。求三乘果名為方便。求三界等皆生得收。所以生得亦能受戒。人言問別解脫者。此文錯也。
章。命終已至名捨者。
此明第五棄同分捨。
章。然正法滅者重新更不得者。
有云。佛正法滅。其戒亦捨。今章意說。但不新受。舊戒不捨。
章。亦起不同分心者。
捨於佛法入外道中。
章。亦隱形影者。
由近住中有日出捨隱形。斷善近事之中顯斷善捨。
章。故應有四者。
加其斷善。
章。此同於上者。
同前別解脫犯重失戒。
章。要決擇分者。
此文似錯。無由來也。勘。
章。出家亦犯重捨。
以下廣明捨不善也。
章。息謗俗為論者。
談實捨戒無俗。生謗故言不失。
章。又棄戒可說上說上等者。
上品犯重失菩薩戒。非上品犯即不失。故此亦屬第二解。
章。心必寬漫者。
漫者遍也。
章。及別皆不失者。
別餘趣生。名之為別。即云大同分不失戒。
章。若不受菩薩戒至以隨作生者。
此意說云。菩薩但受出家之戒。命終亦捨。何以故。若菩薩戒通於五趣。命終不捨。出家之戒不遍諸趣。隨作令受而合受之。所以命終形沒等捨。且為此趣。應勘餘本。
章。若生分者捨至亦得隨轉者。
此文意說。菩薩生分中盡轉趣餘生。其出家戒而亦不捨。隨彼而轉。菩薩期心得多生故。
章。准此文故者。
准決擇文。得許經生而戒不捨。而勘別不得者。餘文之中不許菩薩出家之戒經生不失。而無答也。今思答者。經生捨者據別受說。言不捨者約其同受。上下有此答意。
章。還得順意四乘故者。
身三語一。章不說述。戒而便捨者。不說彼人體持戒已前不律儀而亦棄捨。故知還得名不律儀。
章。義准至道理亦爾者。
捨不律儀。通繫非繫。准據律儀。亦可得有暫時多時。十善等戒隨多少時皆得受故。今觀文勢明不律儀。何須說彼律儀。律儀無許短長受故。今助釋者。受不律儀亦可得故。許短長而受成不律儀。而同於捨。思之。
章。況彼唯惡與惡行事却便捨惡者。
不律儀者是最惡。諸有彼形沒二形生。惡行惡念更增。如何言却捨惡法。
章。得煩惱所引無表者。
信所引無表。信萎時捨。煩惱所引無表。煩惱盡時捨。
章。若菩薩至亦不捨者。
菩薩善中所攝處中律儀。命終不捨。菩薩意廣彼故。諸菩薩像造作經所行施等皆處中也。
章。其退菩提心第一攝者。
菩薩戒二緣捨中退菩薩心。即六緣中初之所攝。
章。由此但五者。
菩薩捨處中戒但有五緣。無表表。斷斷壞。壞捨捨者。即是命終具六緣者。據其餘人。
章。如鼻舌應亦爾者。
說佛鼻舌。佛既恒居第四靜慮。明知二識上地亦有。不爾。佛豈無八識耶。以此故知。舌等既然。無漏身語八地有。亦有云。八地以去生第四禪。雖無有漏鼻舌二識。然許此菩薩起欲界鼻舌二識。依上界根。然借六識理亦無違。望其章意即不如是。章中自言無漏識故。借下識者是有漏故。
章。善者如前者。
同次前表業。欲及四禪五地所攝。有云。有漏身語表。得許已上三定而起。說十八梵。佛邊受戒不可起。初禪散心發表。有漏善繫。地強故上不起下。有漏定亦然。又彼定中不發身語。若起下無記。如何受戒。故知但是自地散善發表業。故而受戒也。彼有思故。故知有漏身語表通上三定。故命終等得起下。染唯借識。但異地意言相行因緣。言定不起下善心等者。唯第六識。第五識得起不識行。依上根上識不得依下根也。更有超禪等。可容上起不定心地捨證。
章。此別解至定是無漏者。
此意說云。若是色界迴心菩薩別脫戒。為菩薩時依於色界而是有漏。至佛位時捨前有漏。決定得其無漏別脫。有云。此約菩薩無漏心受以上三定。有漏不能發身語表。故言定無漏。此義不然。既許四禪凡夫得受菩薩律儀。豈可不發身語表業得戒無表。以此故知。迴心之者不得言定無漏心受。
章。十八梵者。
有云十八天中梵王。非餘少梵王。且作此釋。未為決定。
章。別受別脫除諸一切聖者者。
若是聖者即能別受出家別脫。凡夫即不然。既簡凡夫唯不得受出家戒。明知亦得受菩薩戒。如何說言三定唯依無漏心受。
章。上界至由此不得者。
釋色界凡夫不得別受出家律儀。又釋者色界迴心必不生下。故須於上受出家。凡雖迴心求大菩提。還下生。故不定受。談實容受於理何傷。思之。
章。既許欲天至得別脫者。
住梵行者有聖教文得別脫戒。雖未見文。舉梵行例。
章。但非彼性者。
雖受五八俱名妙行。相似解脫非真解脫。以彼非是受戒器故。言有別脫。但據相似。
章。非菩薩戒者。
此意既云非畜生五八。但是相似。非實別脫。若菩薩戒彼受得。非如五八是相似也。
章。地獄無由至可攝於彼者。
地獄唯得菩薩戒攝。然雜受處。今解或可純受處得。亦何妨哉。佛等力故。云純受者。據餘時說。
章。瑜伽俱遮意至不遮畜生等。
此論意云。畜生等趣既非所遮。何故不得受近事戒。俱字疑錯。
章。根依發起犯戒煩惱者。
根者三不善根。此根為依而能發起犯戒煩惱種子。初未至定能對治之。有云。根字錯。合為總字。總依犯戒煩惱種子。立所對治。
章。法爾靜慮皆能伏者。
但是靜慮此能伏者。但是靜慮。即能伏於犯戒。非也。
章。唯是色界有此為未可者。
若色界有定律儀。理為不可。若其有宗定戒。色界有色。故唯在色。
章。有唯脩道等者。
前言六地是常途義。章家欲明下三無色而亦得有。所以更言有義而為徵起。今觀文勢。復無有義二字。理亦應好。言不次故。
章。非想地者至明斷義者。
明字應合是得字。說彼非想但是遠分得斷義也。非是斷。對治名為斷也。得斷義字。向屬於非想。若明斷義。向屬下者。理即相違。色界等身非得斷義違分。所以然者。要斷下惑方生於上。身既生。欲界惑已斷。如何上二界身得斷義耶。故知身但得遠。謂此所以不得屬下。
章。三界身一切容起者。
此文總也。上二界身但起遠分。依欲界身可通起也。思之可知。
章。意表等及無漏者。
即是前明處中之中。許處中戒而有無漏師義。章。起者下。明諸趣起諸律儀故。言故者。即據舉也。
章。三界別說者。
說字錯也。合是脫字。三界別脫者。是菩薩戒。何以故。攝善法戒即三界漏與無漏一切善法皆是菩薩攝善別脫。善言說者有何所以。次言定道及無漏者。通三乘說。三界別脫。說唯菩薩戒。更思。
章。皆是能至四大所造者。
即以無漏等律儀色。此是造彼。欲界怨身語。能造四大之所造。
章。所以亦界已名造者。
此義錯賸無用故。
章。小乘必有至知相無故為殺者。
小乘說鬼神見彼仙人身語。現其瞋色。有勤說故而方行殺。所以上有表發無表。
章。大乘意表至發殺生無者。
無者無身語表。
章。若不爾至云何成者。
若仙人意業亦有。依身語表故。便違二十論。可知。
章。今解至非彼論意者。
不用身業者。說仙人不以身殺國人也。能殺具者。即是仙人現其瞋時。身色改變感動。語發怨聲。此等皆是殺家之具。此殺具不所發色。故意無表亦得色名。彼論本意不說意業。依表而發言。由先至鬼成者。會彼論意。彼論意云。但由意行成殺鬼。非親行殺。故說意業不有身語等表。據本成罪鬼。然鬼神等未殺之時。仙人業道亦復未得。要殺方得。
章。扇據半擇迦者。
初重後輕。
章。外道賊住者。
外道詐為比丘。名外道賊住。若受戒時緣不具等。雖受而不得戒。處比丘中同布薩等。名賊住。准可知。
章。若別異住者。
犯四根本。無藏心而即發露。名破戒。而不得根本之罪。由無露故汗別住。終身懺悔。故與不共而別明也。有曰是異喜住盜心受戒也。此亦不可。
章。不共住者。
犯根本罪若不即發露之者。
章。若王所惡者。
王酬家。
章。若有至不宜業者。
不宜業者。違王教法。
章。若他劫引者被他所得者。
設成盜巳後轉與餘人。餘人得者名他所得。有云。劫引者是劫成引明。他得者成盜將。雖作一解。然欲多別。不及前解。
章。若從五戒一者。
第一即受名五戒。
章。但遮其遮戒者。
賸初遮字。受十戒時但品得其遮戒。餘四共從。
章。若損至即頓等者。
三支四支不別相望。初戒之時即得名為頓也。望名斬者。據相望也。
章。又尼五戒等者。
五字錯。合是具字。此難意云。受具戒時四支先得。捨具戒時但為捨三。為四亦捨。
章。總捨七支等者。
問。雖言別受。但增其明。更不別明。何故。捨時即捨七也。答。言捨三。七支全捨。四支據捨。增明而說。非捨彼體也。十戒時得故捨十。捨若爾。捨六法時何故即言捨四體。答。六法受持更無別法。但持前四如七受業。故六法捨捨四體具戒。依於大僧所受而別作法。與彼十戒作法不同。為此但捨四體之用。法師助一釋云。受大戒時可得四體不同。六法作法別故。六法十戒但依尼受。不可發具戒。要依大僧之受。從師乞戒更復作之。何故不別得四體耶。故知別得理亦無失。若其別得捨具戒時。捨體也。
章。解云至種子能感者。
問。如何道理種子能感異熟耶。答。資有漏業名之為感也。問。現行上尚不能招。種何能感。答。談實現行亦能感彼。然業未熟。果不即生。故熏成種。後時招果。若爾。現行既能招。何須種子感。答。現行雖生。剎那滅故。熏種子後生於果。若但現行。現行滅已後果起。闕俱有之因。久已滅故。為此言種感也。定道種子。定道類故。假名定道。非如餘人將此種子實為定道戒體也。
章。若不生者。
身語不生也。
章。若如前說即是身業為重者。
此意說云。仙人意嫌是意業重。能殺國人。若准初解許有表業既。由有表。國人方死。即是表業。何云意重。
章。解即亦色也者。
從彼鬼神所發雨石。仙人無表而得色名。依他所發假名自色。
章。持七受之業者。
捨論文。
章。然十業體是思者。
問。業道無表二有何別。答。業體實思。無表色者是唯是假立。防惡色故。假名無表色。又無表者種上功能。業思實體。又未受戒但不殺生。唯得一種自性業道。若受戒已更別得彼無表之戒。又處中善。雖不由受亦有無表。據其體用亦與業道而不即一。問。戒體但是種上功能。為假實耶。答。是假。若爾。假法如無。如何經言戒能感果。而復言持名非色心。答。實種能感。以種體從用。名戒感也。而言持者。亦據體說。言非色心。說彼功能。問。思體是業。體能感者但是其業。何實戒耶。答。但是一種。約其義用立名字異。問。戒既種上差別功能。第八緣不。答。不緣。若爾。種上廣大功能如何即緣。答。廣大是實。戒是假故。故緣其實不緣其假也。問。一種功能。假實何別。答。廣大依種親起。不約防外。名實戒體。其色外防身語。是故名假。如提塘等亦遮故。思之。
章。如何得言至無表色耶者。
其答意者。假所發雨石之色以立其名。亦復何失。
章。生今亦者。
二字錯。合是在字。
章。並先從師者。
師下脫受字。

五根章
歸敬章(卷第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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