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邊執品第六
諸法若實有, 應不依他成;
既必依他成, 定知非實有。
非即色有瓶, 非離色有瓶;
非依瓶有色, 非有瓶依色。
若見二相異, 謂離瓶有同;
二相既有殊, 應離瓶有異。
若一不名瓶, 瓶應不名一;
瓶一曾無合, 瓶應無一名。
若色遍於實, 色應得大名;
敵論若非他, 應申自宗義。
有數等能相, 顯所相不成;
除此更無因, 故諸法非有。
離別相無瓶, 故瓶體非一;
一一非瓶故, 瓶體亦非多。
非無有觸體, 與有觸體合;
故色等諸法, 不可合為瓶。
色是瓶一分, 故色體非瓶;
有分既為無, 一分如何有?
一切色等性, 色等相無差;
唯一類是瓶, 餘非有何理?
若色異味等, 不異於瓶等;
瓶等即味等, 色何即瓶等?
瓶等既無因, 體應不成果;
故若異色等, 瓶等定為無。
瓶等因若有, 可為瓶等因;
瓶等因既無, 如何生瓶等?
色等和合時, 終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體, 應如瓶等無。
如離於色等, 瓶體實為無;
色體亦應然, 離風等非有。
煖即是火性, 非煖如何燒?
故薪體為無, 離此火非有。
餘煖雜故成, 如何不成火?
若餘不成煖, 由火法應無。
若火微無薪, 應離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 應無火極微。
審觀諸法時, 無一體實有;
一體既非有, 多體亦應無。
若法更無餘, 汝謂為一體;
諸法皆三性, 故一體為無。
有非有俱非, 一非一雙泯,
隨次應配屬, 智者達非真。
於相續假法, 惡見諸真常;
積集假法中, 邪執言實有。
諸法眾緣成, 性羸無自在;
虛假依他立, 故我法皆無。
果眾緣合成, 離緣無別果;
如是合與果, 諸聖達皆無。
識為諸有種, 境是識所行;
見境無我時, 諸有種皆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