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如來品第二十二
巳(五)示三有相續自性空 分二:(一)破如來有自性;(二)破煩惱有自性。
庚(一)破如來有自性 分四:(一)正示;(二)示如來非生邪分別之處;(三)示執邪分別的過失;(四)由此理類知餘法。
辛(一)示如來非生邪分別之處 分三:(一)破取者有自性;(二)破所取有自性;(三)總結。
壬(一)破取者有自性 分二:(一)破如來有實體;(二)破依蘊有自性。
癸(一)破如來有實體 問曰:三有相續有自性。因為如來有自性故?答曰:如來「有法」無自性。與蘊非一,與蘊非有自性地異、蘊非有自性地依如來、如來非有自性地依於蘊、如來非有自性地具有蘊故。
癸(二)破依蘊有自性 分二:(一)正破;(二)破取者和所取有自性。
子(一)正破 正量部云:佛是依蘊安立的,不可說與蘊體一和體異?答曰:如來「有法」應非從自性有,何以故?是依蘊假安立名故。若許如來非從自性有,則彼如來「有法」應非從他生,因為不從自體生故。問曰:如來雖不是從自體生,但依他法是有?答曰:如來「有法」應無自體,是依他而假安立故。若許如來無自體,則如來應非實有,何以故?彼無自體故。又如來「有法」應非離蘊有他體,因為無有自體故。如來「有法」無自性,因為離自體和他體不可得故。
子(二)破取者和所取有自性 問曰:如來和蘊是取者和所取皆有自性?答曰:彼等應無自性,因為若不依蘊而有如來(固可說為有自性),但彼仍須依蘊,則依蘊後即成蘊的取者,由於不依蘊即無如來故。又如來「有法」不是有自性地取於五蘊,何以故?不依蘊即無如來故。又如來「有法」應非彼蘊的取者,蘊非所取故。又如來無自性。因為取無自性故。如來「有法」不應立為有自性的取者,何以故?若以五種尋求之時與蘊非一非異故。
壬(二)破所取有自性 彼所取蘊「有法」非從自性有,是緣起有故。彼所取蘊「有法」在勝義中非從他體而生,因為不是從自體生故。
壬(三)總結 蘊空故則如來空,不應在勝義中安立為有,因為所取和取者在勝義諦中空故。
辛(二)示如來非生邪分別之處 問曰:若說如來無有自性,豈不成損滅執嗎?答曰:不成,何以故?如來言說中有,我不說為空(無);亦不說在勝義中不空;不說亦有亦無和非有非無,是說由名言假安立故。又如來「有法」在勝義中應無有常、無常、亦常亦無常和非常非無常,何以故?自性寂滅故。如來「有法」應非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和非有邊非無邊,何以故?自性寂滅故。又彼諸實事師「有法」以實執深厚說如來滅度後有;或由虛妄分別說如來滅度後無。佛「有法」滅度後不應思維有或無,何以故?自性空故?
辛(三)示執邪分別的過失 一切實事師「有法」不能見如來法性,因為如來離諸戲論而非有自性地盡,彼等但由戲論所復損害慧眼故。
辛(四)由此理類知餘法 如如來無自性一樣,眾生亦無自性,如來的體性——空性,即是眾生的體性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