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不分內外二境
夫性具三千。雖有依正色心已他。而皆融泯。舉一全收。無始迷故。全理成事。定分內外。彼此角立也。
若依實教修觀行者。必須於事解理。以理攝事。故了萬法唯心。亦了萬法唯色。萬法唯聲。唯香唯味唯觸等。
故修內觀時。先用圓解。攬於萬法。唯我內心。然後專於內心。而觀諸法。若宜修外觀者。亦須先攬萬法唯一色等。然後專於一境。而觀諸法。故觀內心。則一切法趣心。若觀外色。則一切法趣色。是則只一非內非外之三千。隨乎觀慧。趣內趣外不同。
若不爾者。趣色趣聲之教。如何可解。唯色唯心之觀。云何修耶。
上人雖云唯色。色即是心。堅執觀於外色。亦只趣於內心。又定云。心具三千。色不具三千。
若爾。應是外色非性本具。舉色不全收諸法耶。若不全收。何名色為法界耶。
若色不具三千者。妙經文句。何故十二入。各具千如。為萬二千法門耶。且十二入中。唯有一分半屬心。十分半屬色。若如上人所說。只合有一千五百法門。則大師剩說一萬五百也。又金錍云。生佛依正。一念具足。一塵不虧。
又輔行云。若色心相對。則有色有心。論其體性。則離色無心。離心無色。若色心相。即二則俱二。一則俱一。故圓說者。亦應得云。唯色唯聲唯香唯味唯觸等。何但獨得云唯識耶。若合論者。無不皆悉具足法界。復次若從末說。一切眾生二種不同。上界多著識。下界多著色。若約識唯識。攬外向內。令觀內識。皆是一識。識既空。已十界皆空。識若假者。十界皆假。識若中者。十界皆中。專於內心。觀一切法。觀外十界。即見內心。是故當知。若色若識皆是唯色。若識若色皆是唯識。雖說色心。但有二名。論其法體。只是法性(文見輔行)。
今據此教文。若內若外。若心若色。趣觀一境。皆具三千。以互具互收故也。令著外色者。專觀內心。外既歸內。外著則亡。著內心者。令專觀外色。內既趣外。內著方祛。外觀本治內著。若還攝外歸內。則彌增內著。重添他病。良可痛哉。
又上人堅破。若修內觀。恐心外向所修外觀。恐心內向。以為內外相隔。非是圓融。則有彼彼草木。各一佛性之過也。意謂。修內觀時。既具三千。三千便是外境。則外諸事境。一時遍觀。方為圓觀也。皆由上人不諳內外二境不分而分。故妄有破斥也。
須知以性融攝故。則內境外境。有相趣之義。約事分內外故。則觀內不可放心緣外。觀外不可放心緣內。
如修內觀。先用妙解了知外法同趣內心。即但於內心。觀三千性德。
故四念處云。專於內心。觀一切法。若放心緣外。則不名專於內心。修乎三觀也。又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諸法。實不遍緣於所造外境修觀。內觀既爾。外觀豈不然乎。
故修外觀。如觀一塵。亦須先用妙解。了知內心及一切法。同趣一塵。但於一塵。觀一切法。
故四念處云。觀外十界。即見內心。是則趣觀外之一塵。既具十界。豈不攝乎內心。故云即見內心何得却謂此文是攝外歸內耶。須知。此文是內心趣外之義也。
其猶帝網百千萬珠。彼此光影。互具互入。但觀此一珠。則彼彼多珠光影。咸趣於此。觀彼彼珠。亦攝眾珠光影。
如專觀此一珠。雖見眾珠光影。實未遍觀眾珠。以眾珠光影。全在一珠之中。何須放心遍觀耶。如此則專於內心。觀一切法也。
若觀彼一珠。雖見眾珠及此一珠。實未遍觀。以眾珠光影。皆為彼一珠中所具。故此如觀外十界則見內心也。
智者以譬喻得解。故不可定執。外色不具三千。亦不可妄破恐心外向等。
又上人堅據金錍心具三千。談無情佛性者。
蓋由彼文正顯佛性遍義。以佛約有情說故。多明色即於心。故知。若信諸色即心。則成無情有於佛性義也。
亦為成於內觀義故。且約唯心而論。以諸教文。正被下界眾生故。多明唯識也。
非謂彼文一向。攝歸一邊。如生佛依正。一塵不虧之文。如何作色不具三千釋。如何作一向攝外歸內釋耶。豈可荊溪亦謂。一一草木。各有佛性耶。十二入各具千如。豈亦有草木。各自成佛之過耶。
上人於答疑書中。明明以遍歷諸法。為彼彼三千。今來恐妨示珠指一向攝色歸心之義。故但立內心三千。而言外色不具三千。又復潛轉彼彼三千之言。云彼彼諸佛三千。彼彼眾生三千。
且義例本論。色心不二。既先觀內心三千。攝於外色。為不二已歷外之時。何得不約色具三千。攝內心等諸法。為不二耶。何用改轉自語。令義不圓耶。
況示珠指一向。攝色歸心。頓違輔行中。離色無心。離心無色。二則俱二。一則俱一。及唯色唯心等文。
但十不二門。都為示於觀法大體。以今家觀法。正在內心。旁託外境。以捨旁取正。所以特取內心為總。若對說者。既云唯色。色豈不總諸法耶。
又輔行云。迷謂內外。悟唯一心等。亦約正修內觀以說。若約外觀。豈不云悟唯一色等耶。唯色之教。豈約迷說。
又示珠指。謂心唯在理。生佛屬事。唯論心法。能具能造。生佛一向。是所具所造。
此則何但色不具三千。生佛亦不具三千。予曾細詳。彼釋三法妙義。理實如此。非相枉抑。須知救於可救之義。捨短從長。人情無益。
上人又云。義例淨心。遍歷須約修觀說者。斯又上人。不體一家內外。境觀修證。多途。及不諳諸部文義。致茲妄破也。
且內外境觀。略以四義論之。
自有推過在心故。先於內心。修觀伏斷五住。則以伏斷淨心。歷彼色等諸法。任運自見一一法。具三千三諦。則不論於外境修觀。此如義例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此淨心。遍歷諸法。任運泯合。亦即止觀。識陰觀成。遍歷界入依正。一一皆結三諦也。
自有內外兼修。則如方等懺儀正。修內觀。若對外境。乃用內心正觀之法。旁歷尊容道具。皆成三昧也。
自有正約內心。修觀不入。乃捨內境專修外觀。如破法遍之後。例餘陰界入修圓破遍。既例破遍亦例十乘。但文在破遍中示爾。此則外色若淨。將此淨色。歷一切法及以內心。任運泯合也。
自有初心便宜修外觀。如先得色無色定。若發心修圓頓止觀。此人已著內心重故。須以外觀破之。於外色等。觀成理顯。還將淨色。歷一切法及以內心。任運泯合也。此如四念處唯色唯識。二種觀法。被二根機也。
上人只知以義例歷一切法。欲同方等表法中歷事之義。其如文意天殊。
何者。且如義例云修觀次第。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此淨心。遍歷諸法。既云若淨。故知。觀未成時。則內心未淨。觀若成則內心淨。故云內心若淨。類彼方等直云。以正觀心。安可得同耶。
又彼方等。歷事作觀。加行進功。故云心心相續觀道無間。方得入不二法門。
義例既云。淨心歷法。任運泯合。何曾加行。以此驗是觀成淨心遍歷也。又文中自出修內觀所以。云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既推過在心。則但於內心修觀。外色諸法既本無同異分別。則不須加功而修觀法。
然內外二觀。皆為破內心分別。若內心觀成分別已亡。則歷外境時。任運入不二法門也。
若內觀未成。分別未亡。歷外境時。心心相續。觀道無間。方入不二之門。
又據引占察實相。唯識二種觀義。既但在內心。則知非於外境修觀也。
實相觀理者。則於陰心唯觀理具三千實相也。唯識歷事專照起心。歷於能造十界之心也。
既從變造而論此。則屬事非謂外境之事也。既推過在心。故唯觀內心。觀心之法。不出二種。二觀若成內心則淨。以淨心歷外法時。自然法法皆淨故。不論外境修觀也。
若以唯識為外觀者。唯色之觀。為在於何。四念處約唯識唯色。分於內外兩觀。非不顯然。上人何得故違宗教。堅令唯識為外觀耶。
隨自意中。唯約內心。起十界分別。輔行判屬唯識事觀。義例顯云。事觀則專照起心。四性叵得。那得堅謂歷於外境耶。既全不識內外觀法。那得妄生彈剝耶。
又須知。事理不二之語。得意之者。隨修一觀必含二義。如修理觀者。雖云但觀理具。須知。全修在性。則善修實相觀也。修事觀者。雖觀能造十界之心。須知。全性成修。則善修唯識觀也。
豈令九旬常坐之徒。皆須縱任善惡之念。四運推撿耶。豈令公私怱遽之徒。皆須靜室觀理。然後方名事理不二耶。
況上人堅執外境為唯識者。只如常坐。專觀理具。或發初住及內外凡。既未歷外事。豈觀道未開。不可論道耶。
上人將義例遍歷之文。作修觀釋之。對當不二門及止觀結例。與方等表法。其失甚眾。今為備書義狀中文。略示愆失。
如彼文云。心色一體無前無後。皆是法界。修觀次第。必先內心(即先觀識陰也)內心若淨(謂若了一念具三千法。故云若淨。此則止觀理境。亦即色心不二門中。總在一念己心生佛等也)以此淨心歷一切法(謂若了一念三千已故。云若淨。然後遍歷彼彼諸法。不出我之三千。故云歷一切法。即止觀結成三諦。意亦即內外不二門。外謂託彼依正色心。即空假中等。此皆正是修觀。非觀成遍歷也)任運泯合(謂三千無外。攝外事境。罄無不盡。即止觀結成三諦。文。一一文中。結成不思議境。意亦同內外不二門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唯內體三千空中而已。皆泯合意也。能如是念念觀者。若了了分明。即觀行成。相似解發。即相似成。若三諦分顯。即分真成。豈是觀成。方遍歷耶。豈入分真方遍歷耶)又亦先了萬法唯心(了即解也。謂三千不出一念等)方可觀心(依解而觀三千法不出一心)能了諸法則見諸法唯心唯色。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當知下正示觀心之意。諸法既由心分別。是故但觀心耳。雖云唯色色即是心)故占察云。觀有二種。一者唯識。二者實相(引經為證)實相觀理(觀三千性即空假中。即前內心淨是也)唯識歷事(即以淨心遍歷諸法也)事理不二(即事而理。攝外歸內。三千三諦。攝無不周。故云不二。不二門云。唯內體三千。即空假中。當知二觀豈得相離。若謂待內觀理顯。方遍歷外事者。即應初心唯修實相觀。觀成之後。乃至分真方修唯識觀耶。違妨至甚未能委陳。又復應知。實相唯識一往雖分利鈍。究竟而論二觀相在也)觀道稍開(謂若能二觀相付。事理不二即觀道。稍開可入觀行等位)能了此者可與論道(當知。謬解偏執之徒。安可與之論道。荊溪明誡可不是乎)。
皆是上人將不二門及止觀對注。又以方等表法中文。對此義例。以彼正觀之心。對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彼歷眾事一一緣中皆表勝法。對遍歷諸法。以彼心心相續觀道無間。入不二門。對任運泯合。上人如此會釋。略有五過。一不解義例。二不解不二門。三不解止觀結例。四不解方等表法。五自返示珠指。
且義例既推分別之過。在乎內心。此之分別。豈非無明。若未伏斷。何能歷境。任運泯合。方等正觀。約未斷伏說。故歷外事之時。須念念相續。進功令觀無間。方得入不二之門。那得齊今任運泯合耶。此則上人不解義例與方等成未成相。致茲謬對也。
又不二門雖門門通入。而內外一門。既對智行二妙。則當專論自行觀法也。
又如上人所解。須是久修止觀之人。方能託事修觀。今何故正觀之心。却在色心門修習。內外一門。正論觀法。今來翻成旁論觀法。何者以將色心門中正觀。旁歷外境諸法故。內境觀一科。既齊任運泯合之句。乃只是外觀成相也。
若謂不爾。何故將內外兩觀。只對歷一切法。任運泯合一段文耶。
況外觀文中。已明說觀成義畢。故文云。色心體絕唯一實性。及豁同真淨。帝網炳然等。若未泯合如何豁同真淨。如何得見帝網炳然。又將先了外色心等文。為結前生後。更多妨礙也。何者。若先了等言。是結前觀相。既云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則前外境已泯合畢。那將內觀又對泯合耶。內體已下。若屬生後。必須正明內觀。何故亦只作外觀泯合耶。是則結前外觀。已是歷外泯合。生後內觀亦是歷外泯合。則顯荊溪立言。全無所以。又外境既已豁同真淨帝網炳然則。徒設內觀一科。則成荊溪虛標浪釋。惑亂行人也。內外門。初明標二種境觀。上人剛然縮作一種旁示外觀也。色心門中未論觀法。上人堅謂正修內觀也。
又內外一門。正論兩種境觀。若將上人所立之義。對之。此一門只略沾正觀旁歷助成之義也(以上人數云託附二觀扶成止觀故也)。
若約荊溪所立則內外一門。全不明觀法也。何者以實相唯識二觀。唯約內心而論故。上人既將內外一門。只對歷於外法泯合之文。豈非全不明實相唯識二種觀法耶。
又上人只將內心若淨之句。對止觀理境(全不敢言觀為多所妨也。如此牽率何能評教)乃將此境遍歷外法。則大違止觀。以彼具於識陰。修乎十乘。然後將此十乘。歷於作受。何曾單將理境歷事耶。
又色心門中。己他生佛。同居一念。上人但取己心生佛。為內觀意。將他生他佛用外觀歷之。此則內外皆不圓也。須知。內心約理攝法。豈但己之生佛。他生他佛皆須攝也。歷外事時。豈但他生他佛之境。己心所造皆須歷也。過失何限。豈能備書。如此銷文。還自信得及否。莫負荊溪述作否。
若謂先了等文結前生後。又成修外觀。至相似分真位。後方修內觀。還允協否。應知。內外不二門。雙明兩種境觀。雖多分修觀。先依內心。不妨亦有著內心者。發軫便修外觀。是故荊溪隨標語便。先釋外觀也。此例甚眾不能備引。
於外觀中。自明外色心依正。為所觀境(即外陰入故也)隨於一境用不思議三觀。即照即亡。故觀成時。豁然皆同真淨。一境既遍。收諸法彼彼各各遍攝諸法。故帝網依正。終自炳然(依正若不互具互攝豈可如帝網也)。
次釋內觀。先明妙解。攬外向內。故云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義例云先了萬境唯心也)次明妙觀。專於內心觀一切法故。云唯內體三千即空假中(義例云方可觀心也)先了之言。既不結前外觀成相。豈得妄斥云觀外唯解觀內唯行耶。故知。先了外色心等。正是內觀之解也。此則與義例先了萬法唯心。方可觀心之文。泯齊也。上人非謂破予乃破荊溪也。
然內觀合有三觀亡照及觀成相。外觀合有妙解先了萬法唯色之言。蓋綺文互映故互闕也。況外觀中。全無攝外法歸內心之言。而自云帝網依正。豈外色不具三千不具內心耶。
又特返示珠指彼文云。內外門對境明智。方辨觀智。若色心門。不可對三諦三觀。又云各有所屬。不可混濫。故知。示珠指深。不許色心門中。論於觀慧。彼文定判初門未辨諦觀。上人翻為正明內觀。彼文定判次門方明觀智。上人翻作旁示外觀。又示珠指明判色心體絕。為牒示觀成之相。又云此是觀成唯一體性。又解豁同真淨。是六根淨位。若未任運泯合。何名外觀成相。豈六根淨位。猶色心未合耶。
若謂珠指判此兩門。不當則兩卷。何足可依釋不二門耶。儻若有乖破觀心文。理當全謬。然示珠指灼然無一可取。但上人今扶樹彼見。則不合特違也。然學無常師。理長則就。有何不可。乾竺捨邪歸正者何限。但若立義少勝。何讓於師。既所譚更劣何須改作。
又堅執止觀結例依正諸法。皆作三諦之文。為正修外觀。更為不可。
彼文揀示識心。修乎十乘。今方一觀。那得改觀觀於外境。破遍文末例餘陰入。尚恐太早。合在識陰十乘之後。但為通塞已去。通約五陰修觀故。從破遍文末。例餘陰入也。況彼顯說從初至此。單約識心。從此已去。乃至離愛。具約五陰。方成觀相。荊溪如此顯然指示。從初至此。單約陰心修觀。那得特違宗祖。剛然將此觀成歷法之文。拗作外境修觀耶。
故知。若作上根得入觀行真似。以淨心歷法。任運泯合。釋之即無諸過。兼合諸文。以荊溪自云。上根一觀。即入初住或內外凡。此之三位。豈不能以淨心。歷法任運泯合耶。
又觀法任運相應。須從初品已上。方有此德。故止觀明初品云。不加功力。任運分明等。應知。此位既於一法三諦。任運分明。於餘法豈不分明耶。此位既爾。後位例然。但分觀行真似三等任運也。
然觀成後。猶論歷於外境者。由居因位故也。應知。唯妙覺位。全無內外之相也。
故起信論云。諸佛法身。更無彼此色相迭相見。故既無他佛。即無他生。正報既泯。依報豈存。雖三千宛然。絕內外相也。若餘一品無明。則須微有自他之相。故起信論云。由轉識故見有他佛。既見他佛。豈無他生。正報既存。依報寧泯故。將已成之內觀。歷外事境。任運泯合也。
故淨名云。觀身實相。觀佛亦然。豈非以內例外耶。分真尚爾。相似觀行可知。
上人堅執云。唯觀識性具三千法。則三千之外更無一法。豈得別存一事境在心外。而待識陰理顯。方遍融耶。須知。此說全不得初心修觀之意也。何者。既不許觀外色等法。恐心外向。唯觀內心理具之義。則須若內若外。一時遍觀。方名觀於性具三千。
若爾豈唯觀成。無外法可歷。理未顯時。若修外觀。亦無一法可為所觀。外色等法。已為內觀。遍觀畢故。此則內外兩觀。皆不成也。不專內故。內觀不成。無外事境故。外觀不成。
若如一家教文。所談修觀。成與未成。皆須遍歷諸法也。若修內觀。先用妙解攝外法。入心但觀內心具諸法性。攝法之義既成。專內之義又成。若修外觀。亦先用妙解。攝諸法及內心。入外色等一法。修唯色等觀。攝法之義既成。唯專一境之義又成。豈非二觀俱有所以也。
若修唯識。觀成理顯。既見內心攝諸法已。則將己證之心。歷外諸法。自然見於諸法皆趣外色皆趣外心。故義例云。先了萬法唯心。方可觀心。能了諸法(此於內心能了諸法。則外色等趣心名不二。名為內心淨也)則見諸法唯色唯心(一切法趣外色名唯色。一切法趣他心名唯心。淨心歷外自然見泯合相也)又如內外不二門結成不二。云是則外法全為心性。心性無外攝無不周(此是觀心顯性也。與內心。諸法不二)十方諸佛法界有情。性體無殊一切咸遍(此是佛法遍攝。及生法遍攝各各遍攝。故云一切咸遍正報既爾。依報遍攝亦然。既云咸遍。豈不與內心泯合耶)。
故帝網一喻。可喻內外四種之義。何也。以修內外觀。時各須隨舉一珠。遍收眾珠。觀成遍歷。豈不隨舉一珠收眾珠耶。
示珠指解心性無外攝無不周句。舉此喻云。如舉一珠眾珠收盡。至解十方諸佛等句。只云生佛一如空無內外也。
且三法各妙。必無優劣。心法既得為一珠遍收眾珠。生佛何不各喻一珠收眾珠耶。況帝網之喻。本顯依正色心內外己他。舉一全收之義。以曲會己見遂令圓喻。偏歸一邊也。
應知。內觀成歷外法者。則任運舉一全收也。若以正觀心。歷事作觀者。亦復隨觀一法。全收諸法也。若修內觀不入轉修外觀者。亦須舉一全收也。
若本著內心發軫便修外觀者。亦須舉一全收也。
如此方稱帝網之喻。方得名為一色一香無非中道(中以不偏為義。若香等當體。不具三千。不收諸法。不為諸法所趣。則是偏義不成中義也)若只內心具於三千。能攝諸法。外色不具三千。不收諸法。那成佛之時。正中現依依中現正。若法性不爾修時不然。至果方爾者。則全成有作非稱性也。又若初心修觀。不專內心便和外色觀者。是則內觀已觀外色。何須更歷外法而觀耶。
須知。但觀內心即空假中已。自然見外一一色心皆空假中也。故輔行云。攬外向內令觀內識。皆是一識。識既空已。十界皆空。假中亦然。既觀識空已方。云十界皆空等也。則知。修內觀時。不放心觀外。乃是外法。自然趣內也。淨心歷外。正觀觀外。內法趣外。豈不然耶。
又上人今既堅將內觀為理外觀為事。十法文中。既不簡示陰入內心為境。又無十法成乘。何名純談理觀。若非理觀。安可廢附法觀耶。論宗既破。更欲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