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後疏
(01)因明入正理論後疏
慈門寺沙門淨眼撰
(02)論云。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述曰。上来別解法。(03)此即総結也。総指前過。故稱如是。所言等者。略有三釋。一云。(04)似宗因喻。是其総名。三十三過是其別稱。挙総等別。故稱等(05)也。一云。此中且約声等辯過。雖声色等辯失皆然。挙此(06)等餘。故言等也。一云。三十三種摂過不周。且如宗中有犯一犯多(07)等。不成因中有全分一分等。不定因中有自共他共等。相違因(08)中有違三違四等。喻過之中有両俱隨一等。今旦挙此一連。(09)等餘多例。故稱等也。
既所顕之理有過。能詮之言稱似。故(10)似宗因喻非正能立也。
論云。復次為自開悟。当知唯有現(11)比二量者。
述曰。上来已解真似能立。自下復次解頌中真(12)似二量。
問。論中先明真似立破。後辯真似二量。何故長行解(13)釋誦偈文。
答言。依類結解。就義便自悟悟他是結(14)言之義類。解真似量。籍二立以言興也。故釋其比量中云。(15)(→)相有三種。如前以(←)說。解似比量中云。(→)似因多種、如前已(←)說。故知長(16)行解義便也。又解長行之中言。明內有真似之量。外有正(17)似之言。若不誦其偈文。不顕內外。問先相由也。集論云。能立(18)有八。現比等量。亦入其中。故知長行為顕內外徳先相由也。
(19)将釋論文。先解現比二量義。略作三門分別。一明立二量意。(20)二釋二量名。三出二量体。言立二量意者。依西方諸師。立(21)量数不同。且如数論師及世親菩薩等。立有三量。一者現量。(22)謂量現境。二者比量。謂籍三相比決而知。三者聖教量。謂(23)籍聖人言教方知。如無色界等。若不因聖教。何以得知。故(24)離現比之外別立聖教量也。或有立其四量。謂即於前三量(25)之外。別立譬喻量。如世說言。山中有野牛。餘人問言。野牛如何。(26)彼即答云。如似家牛。但角細異。故與家牛異。此既応譬(27)即解。不因三相而知。故離前三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五量。(28)謂即於前四量之外。更立義准量。如言声是無常。所作(29)性故。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若是其常。必無所作。(30)如虚空等。因此比量。即知無常。義准亦知無我。諸無常者(31)必無我故。故離前四立此量也。或有立其六量。謂即於前五量(32)之外。別立有性量。如言房中有物。開門見物果。如所言既稱(33)有為量。有故離前五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七量。謂即於(34)前六量之外。別立無性之量。如言房中無物。開門見無果。如(35)所言既稱無而量無。故離前六量外別立此量也。或有立(36)其八量。謂即於前七量之外別立呼召量。如呼牛牛至召(37)馬馬来。既稱呼而成。故離前七量外立此量也。
若依陳那(38)及商羯羅主菩薩等。唯立二量。一名現量。二者比量。何因(39)唯立二量。為一切諸法有二種相。一者自相。二者共相。量(40)自相者。名為現量。量共相者。名為比量。聖教量等。皆量共(41)相。故離比量。更不立餘。
若為別知立餘量者。別知諸法定(42)唯有八。今據総摂立其現比故。彼八種此二所収。故理門論云。為(43)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彼声喻等摂在此中。故唯(44)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45)餘量。
此文但約散心分自共相為二量境也。言自相共相(46)者。汎論自共。有其三種。一者處自相。即如色處不該餘處。故(47)言處自相。苦空無常等。通色心等皆有。故稱共相。二事(48)自相。即處自相中青黃等別事不同。名事自相。総色自相(49)轉名共相。三自相自相。即於前事自相之中。旦如眼識所(50)緣之青。現所緣者。不通餘青。亦不為名言之所詮及即是(51)青自相中之自相。前事自相等。転名共相。為名言等之所(52)及故。是假共相。且於色處作此宣說。雖例餘。亦有如此三(53)自共相。雖處既爾。於界及蘊隨其所応他此分別。
今言自(54)相者。但取第三自相自相。不為名言所及者。為現量境。言共(55)相者。但為名言所詮。假共相者。為比量境。
問。處之與事定(56)非五識現量所得耶。
答。自相自相中。處事即為現量所得。総(57)處総事。非五識境。為此偏約自相自相說也。故理門論云。
由不共(58)緣。現現別転。故名現量。
問。若爾者何因對法論云。問於一一根(59)門種種之境界。但現在前。於此多境。為有多識。次第而起。為俱(60)起耶。
答。唯有一識。種種行相俱時而起。此文既違別転之義。(61)如何會釋。答。雖同時取行相各別。不総相緣故無有過。
(62)又。瑜伽論菩薩地云。隨事取隨如取。不作此念。此事此如何者。謂(63)隨事取者緣依他性誤得。隨如取者。緣円成実性真得。其現(64)量観內證。離言故不分別此事此如也。
又。對法論云。不待(65)名言此餘根境。是実有義。謂待名言此餘根境。是假有義。
(66)又。法花経云。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以方便力故。為五比丘(67)說。
又。大小因明論皆云。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知於色(68)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転。故名現量。
准上経論。(69)実法不為名言所詮。復言現量緣離言境。故知自相是離言(70)境。名言所及既是假有。復言比量緣假共相。故知共(71)相是言詮境。此即是第一釋立二量意。
(72)第二釋二量名者。初釋現量。後釋比量。言現量者。理門論及(73)入正理論皆云。現現別転。故名現量。諸大徳等略有三釋。
一云。同時(74)心王及心所法。各自現影不同故。言現現別轉。此釋恐不當。其理(75)先釋現量名心不得該於比量。其比量上亦有同時心王心所各(76)自現影別轉之義。故知此解不當也。
一云。五識依現在根量度(77)五塵等。故言現現別転。此即依現之量。名為現量。即依仕釋也。(78)此亦不當理。此釋亦該於比量。具如意識起比量時。亦依現在末(79)那為根。応名現量。若依小乗可作是釋。以彼唯依過去意根。若爾(80)大乗意識亦通依過去意根。何故唯約末那而生此難。若爾(81)五識亦依過去意根。応不名為依現之量。若言五識雖依過去(82)而就不共五根為名。故依現者亦応意識畢竟不得名為現(83)量。(宗。)以依意根故。(因。)諸依意根者皆非現量。猶如比量。(同喻。)是(84)故不得以依現故名為現量。故此解不當也。
一云。現在五識量現(85)五塵。故言現現別転名為現量。此即現是量。名為現量。即(86)持業釋也。此釋亦不當理。該比量故。意識比知烟下火時。豈非現(87)在。此亦応名現即是量。故此解亦不當理也。
今解云。色等諸(88)法一々自相不為共相之所覆。故各各顕現故名現現。五識等識於(89)顕現境各別転。故言現現別転。此即量現之量。故名現量。此(90)即依仕釋也。
又釋。現量之心取二境分明顕現勝過比量。故稱(91)現現別転也。此現即是量。故名現量。此即持業釋也。此別転言(92)且據散說。若約定論。総緣亦得此如後說。
言比量者。不能親(93)證。数度而知。此即是量。故稱比量。此即持業釋也。此即第二(94)釋二量名。
第三出二量体者。於中有三。一約定散出体。二約(95)八識明性。三約四分及能量量果等分別。
初約定散出体者。一切(96)定心皆是現量。以取境明白故。理門論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97)皆是現量。故知定心皆是現量。
問。定心緣無常苦等共(98)相之境。為是現量。為是比量。
答。依西方諸師。有両釋不同。一(99)上古諸師釋云。無勝方便緣苦無常等果是正證。故非證量。復(100)正体智證得苦等真如。真如非一非多。但緣一真如。故是自相境。亦(101)是現量。准此釋順決擇分定心及後得智緣假共相。亦非現量(102)也。二戒賢師釋云。若約散心分自共相是二量境。若約定心(103)緣自緣共。皆現量収。
今評二釋。後解為正。若依前釋。即違(104)教理。瑜伽論說定心是知摂。又云。見知是現量。覚(105)是比量。聞是教量。若說定心通現比量。應說定心通覚知摂。及現比(106)収。此即違教也。又。諸仏種智。為唯現量。為通比耶。若唯現量。(107)應不緣瓶衣軍林舍宅等。何名種智。若許緣者。即是緣假(108)共相。何名現量。若通比量者。諸佛種智明覚照。定可比(109)度方乃決知故。佛之心不通比量。一切諸佛無不定心。佛心緣假。既(110)唯現量。故知餘定不通比量。此即違理也。由此故知。後釋為正(111)耳。
問。若依後釋。定心緣假共相。亦名現量者。何故此論釋似現(112)量中云。由彼於義不似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答。散心闇弱(113)取境俘識緣假共相。必由比知妄。謂現證故非真量。定心(114)明白深取所緣。縦取共相。必由現證。論約散說。亦不相違。
(115)問。論文既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皆是現量(←)者。佛心既是定心(116)說法必緣其教。定心不離其教。応非現量所収。
答。佛心緣教(117)唯。非是籍言。方緣定境。故知望定境。終是離教(118)也。若約散心分別現量等。即通現量比量及非量也。此即是(119)約定散分別現比二量。
第二約八識辨体者。眼等五識及阿(120)賴耶識。若定若散。若因若果。若漏若無漏。皆現量摂。以離名(121)言種類分別。證自相境故。
問。五識煩悩與無明俱既違境起。(122)何名現量。
答。煩悩自緣順遠境起。不違色等。謂非色等違(123)順遠辺自是無明稱色等辺。是現量。末那散位見分(124)唯是非量。自證證自證分一向現量。以內緣離分別故。若(125)在定位。一向現量。平等性智唯內證故。
第六意識。若在定位。(126)一向現量。若在散位。與率爾五識同時任運緣境。是現量(127)摂。以離名言種類分別緣自相境故。若起聞思両慧稱境比(128)知。意識見分是比量摂。以比度心緣共相故。若自證分證(129)自證分。是現量摂。以內緣故。若起人法二執之心。見分唯是(130)非量所摂。自證證自證分現量所収。以內緣故。此中八識既如此判(131)同時心所一唯識論。
第三約四分及能量所量量果分別者。(132)於中有二。初約諸大小乗廃立四分。後正約四分分別。
(133)就初廃立四分中。総有六義不同。初義如二十部小乗之中正量部中。(134)唯立見分。不立相分。何以得知。旦如餘十九部。緣境之時。皆言於(135)心起境行相。緣行相心即名行解。行相即當大乗相分。行解即當(136)大乗見分。若如正量部。緣心外境。応緣其境不起行相。故知有(137)見而無相分。大乗破云。眼識必定不能緣色(宗。)以不作色行相(138)故。(因。)諸不作色行相者。皆不能緣色。猶如耳識(同喻。)既有此過。(139)故知緣境心有行相。
第二唯相分不立見分。如大乗中清辯(140)菩薩說。緣境時但似境起。即是能緣非離似境。更有見分。名為能(141)緣。唯識論中破此義云。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応不能緣。如虗空(142)等。或虗空等応亦能緣。
准斯論文。此義非正也。
第三相見(143)俱不立。如安慧菩薩唯立識自体。是依他起。相見二分。是遍計(144)所執。以正智證。如不作能緣所緣解。故為此安慧菩薩言。八識相見(145)皆是遍計所執所摂。自證分是依他起所収。護法菩薩等破云。若(146)爾諸佛後得智心亦有身土等相分。能緣身土等見分。亦応諸(147)佛未遣遍計執心。諸佛既遣執心。由有相見分等。故知相見非(148)遍計所執也。
第四相見俱立。如無着菩薩及難陀菩薩等。並立(149)有相見二分。故摂大乗論本云。
復次云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150)識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151)故。三由種種行相而生起故。
准此文故知無著菩薩立相見二(152)分。
又経云。
一切唯有覚 所覚義皆無 能覚所覚分 各自然而転。
(153)此文既云。能覚所覚分。各自然而転。故知有其相見二分。
(154)第五陳那菩薩立有三分。彼云。相分為所緣。見為能緣。其見分(155)既不能自緣。応無有量果。又見分若無能緣。量果応不(156)所處事故。応別立自證分。謂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157)量。自證分為量果。故陳那菩薩所造集量論云。
(158)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證 即能量及果 此三体無別。
解云。似境相所量是(159)相分。能取相是見分。自證是自證分。即能量明見分為能(160)量。量果明自證分為量果。此三体無別明不離識也。
第六(161)立有四分了。則是親光菩薩及護法菩薩等義。彼立云。如以見分(162)無能緣立有自證分義。亦以自證分無能緣故須立證自證(163)分。故彼引経文云。
眾生心二性 內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 見種種(164)差別。
解云。眾生心二性者。心有能緣所緣。或外分或內分二性故也。(165)內外一切分者。相分見分為外分。相分体外故稱外。見分緣外(166)故稱外。自證證自是內分。若体若緣俱是內故。內分外分俱非(167)一故。稱一切分也。所取能取纏者。為所取能取纏縛心故也。見種種(168)差別者。於能緣中見分取境。或現或比或量非量種非一故。稱(169)見種種差別也。據此経文立四分義。
問。若以自證分無能緣故。(170)立證自證分者。亦応證自證無能緣故。須立第五分。如是(171)便有無窮之過。
答。證自證分緣自證分時。自證分有其(172)両用一緣見分用。二有却緣證自證分用故。不須立第五分也。
(173)問。若爾見分亦有両用。一緣相分。二緣自證。応不須立第四分(174)也。
問。若爾見分緣相分。却緣自證分。即有同一時一分亦是量(175)非量過。何者且如見分起我法執時。不能稱其相分解故。故(176)非是量。復能却緣自證也。即是其量。豈可一分於一時中(177)亦量非量。為避此過。見分不得却緣自證也。若自證分緣見(178)分時。亦是其量緣證自證分亦是其量。所以自證得再緣也。
(179)問。若爾見分起非量時可不許再緣。正是量時。応得再緣耶。
(180)答。見分假令是量不妨或是比量所摂。若緣自證分定是(181)現量。豈可一分亦名現比。若自證分緣見分時及緣證自俱(182)現量。所以自證得再緣也。
問。若彼見分是比量時。不許(183)再緣五識転耶。既是現量応得再緣耶。
答。見分相分俱名(184)外分。自證證自是內外分収。見分体。雖是內。緣外故稱外分。若(185)許見分緣彼自證。即有緣內緣外通自證分。緣見分及緣證自(186)證分時。俱是緣內故。自證分通再緣也。
問。此之四分。為同種生。(187)為別種生耶。
答。有本質相分與見分別種生。無本質相(188)分與見分同種。起見分自證證自證分。據用分三。據体是一。(189)同是識界。若是心所同是法界。故同種生。若別種生即有同時(190)同類之識。三体並起過也。
問。若三分同体。何因自体重緣自(191)体。如刀不自割。多力不能自負。云何自心重緣自体。
答。心用(192)微細不可以世事。趣比況之。且如世間燈光照物。亦有自明何(193)廃心。雖了境亦有自緣之義也。此即明其廃立四分也。
自下第二(194)正明分別現比二量及能量果果等義。先明二量。後明能量等。
(195)明二量者。此四分中相分一向是二量所量。非是量体。見分一(196)種。若是意識。通其現量比量及非量。如前以說意識。自證(197)分證自證分皆是現量。其末那識散心見分一向非量。散(198)心自證證自證分及平等性智相応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一(199)向是其現量所摂。其五識及賴耶見分自證證自證分一切(200)皆是現量所摂。此即是其明四分出二量体也。
次約四分。(201)辯能量所量及量果等分別者。相分一向是所量。見分唯(202)通能量所量不通量果。自證證自證分通能量所量及(203)量果也。且如相分是所量。見分是能量。自證分是量果。(204)見分是所量。自證分是能量。證自證分是量果。自證分(205)是所量。證自證分是能量。自證分是(206)量果。證自證分是所量。自證分是能量。證自證分是量果也。
上来。総約(207)八識明其四分。出二量体。辯能量所量量果分別。准其心王既(208)然同時心所等亦爾。
上来正明二量義。
就解論文中分之為(209)二。初明立二量意。二正解真似二量。
言(→)復次為自開悟當知。(210)唯有現比二(←)量者。此即明立二量意也。謂凡悟他。先論(211)自覚。覚之道不過二量。由證自相共相境故。遮声喻等所有(212)餘量。故稱唯有現比量也。
論曰。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者。
(213)述曰。自下正明真似二量。於中有二。初明真量。後有分別下(214)明似量。就真量中有二。初釋二量。後於二量中下出二量果。(215)就前文中。復分為二。初解現量。後解比量。
解現量中。先総(216)出現量体。後別解釋。此即総出現量体也。言此中者。或簡持(217)義起論端義。此如前解。言無分別者。正出現量体。且如五識(218)取五境界。離名言等所有分別故。理門云。
有法非一相 根非(219)一切行 唯內證離言 是色根境界。
二率爾五識同緣意識及(220)第八識亦離名等一心有分別故。理門云。
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唯(221)證行転。
三一切自證分。四者一切定心名離分別故。理門論云。
又。(222)於貪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分別。皆是現量。
此顕(223)分別之心。猶如動水增減所緣。不名現量無分別心。譬於明鏡(224)稱可所取。故名現量。
論云。若有正智者。
述曰。此下別解。文中(225)有四。此即出無分別体。謂五識等心及心所。皆名正智。以故(226)総名正智也。
論曰。於色等義者。
述曰。此即第二出所量境。(227)色者是眼識所量。等者等取声等。是耳等識所量故也。(228)能益智等故名為我乃至苦無常等。是定心等現量所量。(229)此中且約散心。但說色等自相境也。
論曰。離名種等所有分(230)別者。
述曰。此即第三釋無分別義。謂若現量必離名言(231)種類等所有分別。離名言分別者。謂若待名言取諸法者。皆(232)非現量。緣共相故。言離種種分別者。種類有二。謂有情種(233)類。法種類。有情種類者。即有情上同異句義。法種類者。即(234)諸法上同異句義。又種類有二。謂総種類。別種類。総種(235)類者。即大有句與一切諸法種類。作其通体故。別種類者即同(236)異句與一切諸法種類。作其別体故。此等皆是勝論宗說。又種(237)類者。即是諸法假種類也。若依如是種類分別緣境界者。(238)皆非現量。以假種類是共相故。若実種類妄計度故。(239)等者。等取瓶等。假智乃至所餘緣假分別。皆非現量也。
(240)論曰。現現別転故名現量者。
述曰。此即第四釋名結義。現現(241)別転者。如前来中解也。
論曰。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観於(242)義。
述曰。此下第二解比量。文中有二。初約義総明。後指事(243)別解。此即約義明也。謂藉眾相即是比因。謂緣三相之智。(244)是比解無常智之因也。而観於義者。即是比果。謂解無常(245)之智。是緣三相智之果也。
論曰。相有三種。如前已說者。
(246)述曰。此下指事別解。文中有二。初解眾相顕因所観義。後(247)解藉相観義。正明指事。此即初也。謂所藉眾相有其三(248)種。即遍是宗法等。如前解能立因中已說也。
論曰。由彼為因於(249)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者。
(250)述曰。此即解藉相観義正明指事也。西國因明釋論中(251)有三師。解此文不同。一云。由彼為因者。顕由彼言說為因也。(252)於所比義者。明三相義因也。有正智生者。辯緣相智因。即(253)是比量体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者。顕比量果。文中挙(254)果顕因故。一處合說也。結文可解。一云。於所比義者。顕無常(255)等義也。有正智生者。即是果智。了知有火等者。出果智(256)体。此中唯挙果智。言顕因智為比量体也。一云。乃至有(257)正智生者。如初師說。了知有火等者。重顕因智相。謂因智(258)円満故。了智有火等也。
今釋由彼為因者。謂因智由用彼(259)三相言義為解。顕無常等因即解前文。謂藉眾相也。於所比義(260)者。解上所観無常等義。有正智生者。顕能観果智体。了知(261)有火或無常等者。正顕果智観義之相。此四句即解上。而(262)観於義。此即因智果智。皆是比量。然理門論云。
比度因(263)故俱名比量。
西國諸師義一。抑此論挙果顕因。然理門論中。(264)陳那自會(→)云。
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建立為現二門。此(265)處亦応於其比果說為比量。彼處亦応於其現因說為(266)現量俱不遮(←)止。
准此文故知。不須言挙因果顕因也。
(267)問。既不遮止。何故現偏說果比属論因耶。
答。現量果結(268)比量因約勝就故偏說耳。
問。何故論文已說了知有(269)火說。復言或無常等耶。
答言顕比量。有二種。一因事(270)生比量。亦名現量生比量。二因言生比量。亦名比量生(271)比量。見烟比知有火。即因事生比量也。眼識先量烟。(272)意識比知火。即現量生比量也。聞他成立声無常言復方(273)比解。此即因言生比量也。由立論比量力故。敵者比知無(274)常。此即比量生比量也。言顕因事因言二種比量故。云(275)了知有火或無常等也。故理門論云。此有二種。謂於所比。審(276)観察智従現量生或比量生。准此文故知顕二比量也。
(277)論曰。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者。
述曰。上来解二量訖。(278)自下出二量果。文中有二。初出二量果。後釋伏難。此即出二(279)量果也。謂二量中智最為勝。同聚心等総就智名。智之見(280)分名為能量。智自證分名曰量果。見分自證用別体同故(281)言即智名為果也。是證相故者。現比二量如其次第。是證自(282)相共相境故也。
問。阿賴耶識既無別境。云何同聚総就智名(283)耶。
答。據実二量。未必以智為名。今顕立破之無故。約智為論。
(284)論曰。如有作用。而顕現故。亦名為量者。
述曰。此釋伏難也。難云。(285)若取心外境。可使名為量。既唯取自心応不名為量。今論主(286)為解云。此中名量者。非如物。舒光照物等実有作用。但(287)譬如明鏡現眾色像。鏡不至質。質不入鏡。現彰以質故。名為(288)照心。緣於境亦復如是。心不至境。境不入心。心似境現。似有作用。假名(289)為量故。理門云。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即此体似義生故。似有用故。(290)假說為量。
論曰。有分別智。於義異転。名似現量者。
述曰。(291)上来釋真量訖。此下解似量。文中有二。初釋似現。後解似比。此即解(292)似現也。文中有二。初総解。後別釋。此即総解也。以名言等分別緣(293)故名有分別。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於義異転也。
論曰。謂諸(294)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者。
述曰。此下別解。文中有二。初解上(295)有分別智。後解上於義異転。此即初也。謂諸凡夫外道所有邪(296)知以瓶衣名言種類假立分別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瓶衣。是(297)假四塵合成分別之心。妄謂眼見分故。名似現量也。
論曰。由彼(298)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者。
述曰。此解上於義異(299)転也。謂由彼分別之心於境界義。不以実自相為境界。乃用瓶(300)衣等假共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也。此約散心說。以佛之心亦緣(301)假故。
論曰。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者。
述曰。(302)此下解似比量。文中有二。初総出体。後別解釋。此即総出体也。謂(303)若似因智為先者。顕似比之因智也。所起諸似義智者。明似比之(304)果智也。若因智若果智。総名似比量也。
論曰。似因多種如先(305)以說者。
述曰。此下別解也。文中有二。初解似因。後正解似比。此即初(306)也。謂似因十四種。如前似立中已說也。
論曰。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307)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者。
述曰。此即正解似比也。言用彼為(308)因者。謂似因智。用彼似因言義為解顕常等之因。此即解似比之(309)因智也。言於似所比者。謂果智所観常等也。諸有智生。謂似比(310)果智生也。不能生解者。釋似果智相。謂非常法妄作常。解由(311)非真故。名似比量也。
若准前文。重有三釋翻前可知。
論曰。復(312)次若正顕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者。
述曰。上来已解真似二量。(313)即釋頌中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訖。従此以下解前頌中真(314)能破及似能破。文中有二。初解真破。後釋似破。解真破中有二。(315)初総釋能破名体。二謂初下指事廣釋。此即初也。謂若能正顕(316)示他似能立中所有過失。即說此是真能破也。
又。能破有四。一(317)真能破。謂斥失當過。自量無瑕故。言真能破。二真似破。(318)謂當過而斥。所以稱真。自不免愆故。名為似。此即相違決定過(319)也。三似能破。謂無過妄斥。自雖無咎而有極義之愆。所以稱(320)似。即如所作相似等是也。四似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已稱其似自量(321)有瑕是以言著似名。此即同法相似等是也。
今為簡後三故稱。(322)若正顕示等也。或可為簡後二。以相違決定。望顕他過辺(323)亦得稱真也。
論曰。謂初能立缺減過性者。
述曰。此下指事(324)廣釋。文中有二。初明所破之過。後正解能破之言。就所破中(325)有二。初明缺減失。後顕三十三過。此即明缺減過也。
何者西方有(326)両釋不同。一世親已前諸師釋云。宗因喻中隨有所闕名為(327)缺減。総有六句。闕一有三句。如有宗因無喻是一。有宗喻無(328)因是一。有因喻無宗是一。闕二有三句。如有宗無因喻是一。(329)有因無宗喻是一。有喻無宗因是一。故有六句也。
若闕宗(330)因喻三。名為一者。応有七句。為三無総非能立。何得名闕(331)故。不取闕三也。
二陳那菩薩云。宗非能立。唯於因三相中隨有所(332)闕名缺減也。此亦有六句。於三相中闕一有三句。闕二有三句。(333)等可准前作。亦有大徳云。陳那約因同異喻三中隨有所闕名(334)缺減者。此恐不然。真性有為空等比量定無異喻。豈名闕一(335)過。故約三相不得有闕一也。
問。若爾此比量既無異品。応闕異(336)品無相何得作此釋耶。
答。無異品故。必無異喻。因因不行(337)故有第三相也。
論曰。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338)及喻過性者。
述曰。此顕三十三過。謂宗九過。不成過。不定六過。(339)相違四過及喻十過也。
論曰。顕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者。
(340)述曰。此即正顕能破之言也。謂能顕示如前過失善能開曉耶。立(341)之問以言顕示故稱顕示。此言名能破也。
論曰。若不実顕能立(342)過言名似能破者。
述曰。此下解似能破。文中有二。初総解名義。(343)二指事別解。此即初也。謂若不能実顕示他能立過失。如此之言(344)名似能破。此即是四能破中似能破及似似能破也。
論曰。謂於円満(345)能立。顕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346)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347)過喻言者。
述曰。此下指事別解。文中有三。初指事別解。二(348)如是下修已総結。三以不能顕下重釋似能破所以。此即初也。謂於(349)宗等円満。或三相具足之中妄說闕一闕二等缺減之言。於(350)宗無九過之處妄說有過宗言於無四不成。成就因中妄說(351)不成因言。於無六不定決定因中妄說不定因言。於無四相(352)違因中妄說相違因言。於無十過喻中妄說有過喻言也。
(353)論曰。如是言說似能破者。
述曰。此即修已総結也。謂如是妄顕之(354)言名似能破也。
論曰。以不能顕他宗過失彼無過故者。
(355)述曰。此即重釋似破所以也。謂所以名為似能破者。以不能顕示他(356)宗之中過失故名似破也。何以不能顕他過失彼無過故所以不(357)顕。彼令彼宗中有過而於因等妄言有過者亦名彼無過故也。
(358)此論餘義並皆是具足。唯有似破文中総略。若依餘論。更有十四(359)過類等義。釋其似破。此論既無。亦須略分別之。十四過類者。依(360)正理門論。陳那菩薩多分依彼大梵天王化身足目仙人之所說也。(361)此即是釋似能破義。論其過類乃有無量。撮其綱例不過十(362)四。何故說此名似能破。理門論云。
由彼多分於善比量為迷惑(363)他而施設故。
言善比量者。略挙二条。約此二条作法而已。准(364)此於餘類例可知。隨其所應名宗異。言二量者。且如內道(365)対声論師立。
声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者皆是(366)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其常必非所作。如虚空等(異喻)。
(367)又。對唯立詮弁声常者云。內声必是無常(宗)。勤(368)勇無間所発(因)。諸勤勇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369)其常必非勤発。譬如虚空等(異喻)。
是名二量。由此二量。宗因(370)喻等皆是缺減。
又。宗無九過。因無十四過。喻無十過。既無過(371)失名善能立耶。敵論者離三十三過失之外。妄作相似過類。誹(372)謗正義故名似破。此諸過類若委細解釋。稍涉煩言。(373)挙其梗綱。錄其文意。且於一一過中。先標過類之名。次挙相(374)似之類。後述正解。顕難非真。言十四者。
(375)一同法相似過類。
(376)瓶有所作故無常。顕声所作亦無常。亦可空有無碍故是(377)常。顕声無碍亦是常。
(378)正解云。我以所作證無常。無有所作非無常。汝以無碍證声(379)常。楽等無碍應是常。
(380)二異法相似過類。
(381)虚空是常。無所作。声有所作即無常。亦可瓶是無常(382)有質碍。声既無碍應是常。
(383)正解云。一切常法皆非作。可顕所作證無常。無常不必皆質(384)碍。不顕無碍證声常。
(385)三分別相似過類。
(386)声若焼等同於瓶。可使無常亦同瓶。瓶之焼等不同声。云(387)何無常以例声。
(388)正解云。声瓶焼等異不許斉無常。亦可声性與声殊。(389)不詳斉常住。
(390)四無異相似過類(於中有三 初是古師 次是陳那 後是古師)。
(391)初云。声瓶斉所作無常。亦例同。亦可。所作貫声瓶焼等(392)應無異。(従初過類至此過類皆是似不共不定及相違決定過。)
(393)二云。所作與無常一種非畢竟両法斉生滅。宗因応不殊。(394)(此似不成過也。)
三云。瓶上無常順所立。即以所作證無常。亦可瓶(395)之焼見違所成所作令声有焼見。(此似相違過也。)
(396)正解初難云。所作無常為喻体。法喻再處必斉同。不(397)以瓶等為同喻。云何焼等令無異。
(398)解第二難云。両法雜取成宗因可言二立無差異宗(399)滅因生成二立。何得說言全不殊。
(400)解第三難云。成立無常具三相。所作可得顕無常。成(401)立焼見不決定。所作何能證焼見。
(402)五可得相似過類。(於中有二。)
(403)初云。電等非勤発餘因可得證其滅。声雖是勤発。(404)何得用此顕無常。(此似不定過也。)
(405)二云。一切無常皆所作。遍所立故成能立。電等無常非(406)勤発不遍所立不成因。(此似不成因過也。)
(407)正解初難云。本以勤発證無常。不得勤発非無常。不(408)言無常必勤発。何妨電滅有餘因。
(409)解後難云。若立一切滅壞義。不遍所立不成因。唯(410)立声上有無常。何妨電等非勤発。
(411)六猶豫相似過類。(於中有二。)
(412)初云。無常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宗法既不定。勤発(413)成何義。(此似不定過也。)
(414)二云。勤発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其因既猶豫。何能(415)證宗義。(此似不成過也。)
(416)正解初難云。勤発若於常亦有。可使說此是猶因。生(417)顕既許斉無常。如何此因成不定。
(418)解後難云。生顕不俱成滅壞。可使二種是猶因両法(419)皆得顕無常。如何說此成猶豫。
(420)七義准相似過類。
(421)声是勤勇発。声即是無常。電既非勤発。應當体(422)是常。非勤翻於勤非勤不定有勤既反非勤。云何(423)定無常。(此似顛倒不定過也。)
(424)正解云。非勤通常無常品。可許非勤不定常勤発(425)不通常更転云何不許定無常。
(426)八至不至相似過類。
(427)能立之因。為至所立。名能立為不至耶。若爾何失。二俱(428)有過。若至所立名能立者。應無能立。
難云。如池至於(429)海。名海不名池。因既至所成。不得名能立。
又。難云。所立(430)若極成。何用因相至所立不極成。因應無所至。(431)若不至名能立者。難云。因若至所成。可使名能立。既不(432)至所成。應非是能立。(此於言惠因是似因闕望於義因是似不成也。)
(433)正解云。解至難。如燈光至所照。能照所照殊。因雖至(434)所立。何妨能立所立異。解不至難。如慈石不至鐵而(435)能吸於鐵。何妨因不至所立而能立所立。又返難云。(436)此因至不至即說名因闕餘因至不至。應皆不成因。當(437)知即是謗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言。應成自害以於(438)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應返問言。汝破我義為至我(439)義。名為能破為不至許耶。若至我義名能破者。(440)難云。如池至於海不得名為池。既至所破義不得名能破。
(441)又難。汝許我義立。何須更相破。汝既不許我義成。汝破應(442)當無所立。若不至我義。名能破者。難云。若至我義破(443)我義。可使名能破。本来不至於我義。應不名能破故。汝所(444)言有自害過。
(445)九無因相似過類。
(446)能立之因。為在無常前名為因。為在無常後名為因。為(447)與無常俱名之為因。若在無常前名為因者。
(448)難云。若有無常義対果可成因。無常義既無。其因應(449)不立。若在無常後名為因者。難云。無常義不立可(450)須能立因。宗義既先成。其因復何用。若與無常同(451)時名為因者。難云。如牛両角同時有不得名果名有(452)果。能立無常時不別。何得名因名有因。(此於言惠因是似因闕望於義因是似不成也。)
(453)正解。解宗前宗俱無因難。過現若無現在果。可使宗(454)前宗俱不成因。過現許有現在果。何廃宗前宗俱復(455)有因。解宗後無因難。唯據相生說名因。後法不得生前(456)果。亦說相顕以明證。何妨宗後得有因。又返難云。(457)所作之因有三難。即說是無因。一切餘因有三難。應皆不成(458)證。當知即是謗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所言有自害(459)過。以於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應返問言汝破我義。為(460)在我義前。名為能破。為當在後為俱時耶。若在我義(461)前名能破者。難云。若有所破義対彼所破名能破。未有(462)所破義対何辨能破。若在我義後者。難云。我義若(463)不立汝破名能破。我義既已成。汝破非能破。若與我義同(464)時名者。難云。如牛両角同時有不名能破及所破。我與(465)汝破既同時不名能破及所破故。汝所言有自害過。
(466)十無說相似過類。
(467)立因言所作。声即是無常。立宗未說因。声應是常(468)住。(此似不成或似因闕也。)
(469)正解云。唯立言因名所作。未說所作可無因。立宗之(470)時有義因。何得言声是常住。
(471)十一無生相似過類。
(472)已生之声。有勤発可使是無常。未生之声。非勤発。應(473)當是常住。(此似不成過亦似不定義准分故。)
(474)正解不成難云。若於已生未生立宗義不遍未(475)生不成因。唯約已生立無常。何得言因不成就。
(476)解不定難。同品遍有是正因。未生無因。可常住同品(477)不遍亦正因。何妨未起是無常。
(478)十二所作相似過類。
(479)瓶之所作異於声。瓶可是無常。声之所作不同瓶。何得(480)是無常。(此似瓶所作於声上無。是似不成。声所作於瓶無。是似相違。若於常亦無是似不共。若於喻上無是似能立不成過也。)
(481)正解云。若以別義立比量。可使汝破成能破。但取総法成(482)立義。當知汝難即非真。又返難云。(483)分別此因有此過。不許此因證無常。分別餘因有此難。不許(484)餘因顕宗義。
(485)十三生過相似過類。
(486)声上有無常。待因方乃顕。亦應瓶上有滅壞無因義(487)不成。(此似喻中所立不成過。)
(488)正解云。声上無常不共許。待因方極成。瓶上滅壞(489)両俱成。何須藉因顕。
(490)十四常住相似過類。
(491)生滅遷於声即立声無常。恒與常合。應當是常(492)住。(此似宗中比量相違過。)
(493)正解云。據声起盡立無常。唯顕其生滅不說体恒(494)生滅合。云何言是常。
(495)良為此論無文略弁相。其委細具在理門。此即略明(496)似能破訖。上来総是依據正解釋頌文第八門義訖。
(497)論曰。旦止斯事者。
述曰。就依標別解分中有三。初如是総(498)摂諸論要義者。顕標勝用。二此中宗等下即依標正解。此(499)云且止斯事者。即是第三抑解顕略也。謂抑其廣解顕此論(500)略也。
(501)論曰。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簡理非理。妙辨於餘處。
(502)述曰。此一部論文有三分。初一行頌名総標綱要分。二如是下(503)長行名依標別解分。三此一行頌名結略示廣分。謂上来已宣(504)八門両悟少分之義。旦為始学之徒。今識方隅而已。此即(505)結此論略也。於其中間所有顕此論之正理斥餘論之非理。(506)或解真立等正理。釋似立等。非理妙辯說。更在餘集量(507)理門等中。此即示餘論廣也。
(508)因明入正理論後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