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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摂大乗論釈論 (攝大乘論釋論)
  2. 第二 (第二)
  3. 1 應知依止勝相勝語
  4. 9 縁生章 (9 緣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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摂大乗論釈論 (攝大乘論釋論)


緣生章第九
論曰:此緣生於大乘中微細最深。略說有二種緣生:一自體分、二愛非愛分。於中由阿梨耶識故諸法生起,此是自體分緣生,與種種自體分為緣故。復有十二支緣生,是愛非愛分,為善趣惡趣、可愛不可愛種種身分緣故。
釋曰:此於大乘中微細最深者,於中凡夫智不能知,故微細。阿羅漢等不能測,故最深。於中略說有二種者,此是立門自體分、愛非愛分,以此二種緣生名解釋。由阿梨耶識故者,謂阿梨耶識為因,故諸法得生,此名自體分。謂與種種類身分為因故。若說無明等,此是愛非愛分。何以故?由為種種愛非愛身分因故。
論曰:若於阿梨耶識中迷第一緣生,或執自性為因、或執宿作為因、或執自在天變化為因、或執我為因、或執無因緣。復次若迷第二緣生,執我作者受者。譬如眾多生盲丈夫未曾見象,或復有人以象示之。有觸象鼻者、有觸牙者、有觸耳者、有觸尾者、有觸脚者、有觸脊者。有人問之:象為何相?或復答言:猶如犁柄、或言如杵、或言如箕、或言如木桶、或言如帚、或言如石山,作如此說。如是如是,不解二種緣生無明生盲者,或執自性、或說宿作、或說自在變化、或說我作、或說無因、或執作者、或執受者,由不識阿梨耶識體相及因相果相故,如不識象體。若略說阿梨耶識,即果報識一切種子識是其體相,由攝持三界中一切身一切趣故。
釋曰:或言宿作因者,由不許有現在士夫力因故。如是等生盲眾生,以譬喻顯示。無明生盲者,謂十二支緣生中最初無明,由無明故名為生盲。不解阿梨耶識體相因相果相故者,如前所立阿梨耶識體相說名體相,所立因相名因相,所立果相名果相,於此不解。由無明力不解阿梨耶識自體分故,執自性等五因為諸法因。由不解第二愛非愛分故,執我為作者受者。於中因者,一切法熏習,於阿梨耶識中有故。果者,即是諸法所熏故,果報識一切種子是。其體相者,由得身成熟名果報故。一切法種子者,即是熏習已名種子故。一切趣者,謂五趣故。一切身者,謂趣趣中同類不同類種種身故。已說阿梨耶識為一切法種子,欲明了彼種子體故,以偈顯示。
論曰:此中有偈:
外內不明二, 世數第一義,
此一切種子, 當知有六種,
剎那及俱有, 與彼相隨轉,
決定及待緣, 亦引生自果,
堅無記可熏, 與能熏相合,
異此不可熏, 是為熏習相。
六識無相合, 三差別相違,
二念不俱有, 餘生例應爾。
此外內種子, 有生及有引,
枯死由引因, 自體後邊滅。
釋曰:以外內不明二等五偈顯之。於中外者謂穀子等,內謂阿梨耶識。不明者,外種子不可記義故。二者,阿梨耶識有善有不善故。復有別義:以染污清淨為二。世數者,外法但以世數說為種子。何以故?亦以阿梨耶識變異有故。第一義者,唯阿梨耶識為彼諸法種子。此諸法種子有六種。剎那者,此二種子無間生滅故。若常則不得為種子,以一切時如本無差別故。俱有者,非過去、非未來、非別處。若此時種子有,即此時果生故。與彼相隨轉者,阿梨耶識隨轉乃至對治道生,外種子乃至根未壞及果熟。決定者,以種子決定故,非一切故。一切得生各自決定,若此種子還此物生。待緣者,非一切時一切生故。於何處何時得其生緣,即彼處彼時生故。亦引生自果者,自種子能引生自果故。如阿梨耶識還引生阿梨耶識,穀等引生穀等。如是等六種顯種子生果義。此熏習相,今當顯示。堅者,由堅故可熏。不如風動,風不能持熏習,由熏習不能隨風轉至一由旬故。若瞻波迦華所熏油,香風隨轉至百由旬外。無記者,謂無記氣。如蒜不可熏,以臭故。香亦如是,不可熏故。若無記物則可熏。可熏者,若可熏物則受熏,非不可熏,如金銀石等並不可熏。若能攝持熏習者乃可得熏,謂衣等所應熏物。與能熏相合者,若相合則可熏,非不相合故。相合者,謂無間共生故。若異不可熏者,異者謂異阿梨耶識,非此異識能受熏,以離阿梨耶識餘識不可熏故。以是阿梨耶識中具剎那等諸義,謂剎那滅故,與生起識俱有故,乃至對治道生所有生死中相隨轉故,由決定為善惡等因故,福非福不動行待緣於善惡趣成熟故。以阿梨識與如是等功能相應,故得受熏,應須成立。諸生起識,不合道理。六識無相合者,諸識動轉故。三差別相違者,一一識各各依止生,各各攀緣各各作意。復有別義:謂諸識各別相故。譬喻者,說前念得熏後念。為遮此義故。
論云:二剎那不俱,無有二剎那並起義。若同生同滅,熏習乃得住。若言雖不相合,然所生之識相類而生故得相熏者,餘生例應爾故。謂諸別相者亦應得爾,如眼等諸根同以淨色為相,應得相熏。應作此說:以眼根淨色與耳淨色其類同故,彼諸淨色應更互相熏。雖淨色是同,處所各別,不言相熏者,識雖同類,何得相熏?如彼所說二種種子,謂外及內,俱有生因及引因。於中外種子生因者,乃至果熟。內種子生因者,乃至命盡。外種子引因者,熟已未種。內種子引因者,死後屍骸。由引因故多時住。若此二種子唯有生因,既離彼因即應失滅,無有多時相續住義。若言剎那傳傳轉故,前剎那為後剎那因者,則無有滅時;以有滅故,當知必有引因。此二種子引因者,譬如引弓為箭遠至因。
論曰:此內種子不類外種子,故復說偈:
外種無熏習, 內種則不然,
聞等無熏習, 果生非道理。
已作及未作, 失得相違過,
外種內為緣, 以內熏故生。
復次其餘生起識,於一切身及趣為受用者應知。
釋曰:於中一切身及趣為受用者者,謂於彼中受用生故。由於受用中有故,名受用者。此義以《中邊差別》阿含顯示。
論曰:如《中邊差別論》說。
第一謂緣識, 第二受用識,
諸心法所扶, 了別此受用。
釋曰:此二識復有更互為因果。阿含,謂阿毘達磨修多羅偈說。
論曰:此二種識亦更互為緣,如阿毘達磨修多羅偈說:
諸法依識住, 識依法亦爾,
各各互為因, 亦恒互為果。
釋曰:各各互為因者,阿梨耶識於一切時為諸法生因。亦恒互為果者,若阿梨耶識為因則諸法為果,諸法為因則阿梨耶識為果。

8 因果別不別章
10 四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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