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絕名第四
案眾議曰:舊所詳習,有五種解釋。第一、妙極法身,寂怕無為,與真如等際。一相無相,豈言德所能及。雖復寄言以往辨,雖辨而絕言,猶因指以得月,月非指也。第二、夫言方而理圓,難以辨述。神道冥漠,可會而不可言也。譬輪扁之斲輪,不能傳妙於所授。世諦麁淺尚難可言,況真諦深妙而可名乎?第三、所謂絕言者,法身之地,絕凡累之名耳。體是妙有尊勝,云何以尊勝之名而不得耶?第四、夫名字是相累之法,若召相累之地,則與所召相稱。若無相之地,雖因召而得,終絕於召也。第五、一切諸法,本絕名字。以此而談,豈直法身?亦可目生死為涅槃、目涅槃為生死。今名字已定,謂涅槃絕於生死之名,為可貴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