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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毗尼関要 (毗尼關要)
  2. 第一 (第一)
  3. 釈戒経序 (釋戒經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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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関要 (毗尼關要)


四說戒序。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諦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憶念。有罪不懺悔者。得故妄語罪故。妄語者。佛說障道法。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釋 言。波羅提木叉者。是最勝義。以何義故。名為最勝。諸善之本。以戒為根。眾善得生。故言最勝義。
又波羅提木叉此翻別解脫。律攝云。別解脫者。由依別解脫經。如說修行。於下下等九品思惑。漸次斷除。永不退故。於諸煩惱。而得解脫。名別解脫。又見修煩惱其類各多。於別別品。而能捨離。名別解脫。由惑漂沒三界。有情為此先。應勤求別解脫經。又云。隨順解脫。此據果立名。隨順有為無為二種果故。遺教經云。戒是正順解脫之本。又於二百五十戒中。一一守持不犯。於一一戒中。別別得其解脫。是名別解脫。
汝等諦聽者。諦乃審實之義。謂正說戒時。勿得餘覺餘思。始從戒序。終至迴向。應當諦審詳聽。否則不一心攝耳聽法之咎焉。逃三慧之中。即聞慧攝也。
善思念之者。謂如說思惟憶念。所持戒品淨耶穢耶。聽已而思。令自知淨染。即攝思慧也。
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既聞已思。已自知有犯。應當出眾說露所犯之事。依律懺悔清淨。乃堪聞戒。律云。犯者不得說戒。犯者不得聞戒。故須懺悔。言懺者。名披陳眾失。發露過咎。不敢覆藏。悔名斷相續心。厭悔捨離。能作之心。所作之罪。合而棄之。故言懺悔。又懺名修來。悔名改往。棄往修來合名懺悔。乃修慧所攝也。
不犯者默然。謂本無犯。或有犯已悔除。亦名不犯。
默然故知諸大德清淨者。謂不須說言。我清淨而亂。於眾默然。即表清淨義。
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此有二義。一謂餘時中他問實答。今亦如是答。二他問者他處問也。即指下諸篇中一一結問。謂此處如實答。至他處亦如是答。有犯則說露。無犯則默然。
如是比丘在眾中者。即指有犯之人也。乃至三問者。謂令語訶圓滿故。離廣略故。略則無智者卒難了明故。無慚愧者未發悔心故。廣則延時令眾疲勞故。唯以三問處中。故三問也。
憶念有罪不懺悔者。得故妄語罪。口雖不說。由現身相表成語業也。若三問三憶。得三妄語罪。
故妄語者。佛說是障道法。所言障道法者。此有二義。一於現世障諸善品。二於未來障生善趣。即障初禪二禪三禪四禪空無相無願。障須陀洹果。乃至阿羅漢果及涅槃道。故云障道法。
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懺悔。謂憶念所犯之事。欲求戒身清淨者。應懺悔。以毗尼法水。能滌除戒身汙穢。然清淨有二義。一是淨因。二是淨果。因謂淨戒。果謂涅槃。欲求涅槃之淨果。必須堅持淨戒為因。尠有瑕玼。覆於胸襟。即應斷除其根。勿生覆蔭。日茂敷榮。致使穢花而成穢果也。故云欲求清淨應懺悔。
懺悔得安樂者。安樂亦有二義。一現世安樂。二後世安樂。現世安樂者。謂戒身既淨心。無憂悔。不為同梵行者所舉擯。恒住善法之中。後世安樂者。謂得初禪二禪三禪四禪空無相無願初果乃至無生及涅槃樂道。故名得安樂也。
五結問。
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問)。
釋 諸大德乃通稱之詞。戒經序者。律攝云。經是略詮義。欲明略陳戒相。詮其綱目。不廣釋故(戒經乃二百五十戒之總名)。序者由緒也。謂說戒時。以此為先。能令餘說得生起故。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否者。此總結問二百五十學處中清淨也。
六勸持。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謂亦勸持二百五十事。既是三問默然。是二百五十事清淨。當如是持。
欲釋戒相。先明戒體。
釋 言無作戒體者。戒體屬性。戒法屬修。從性起修。修不離性。全修在性。謂正受戒時。即用第六意識。然此意識具有五種。一定中獨頭意識。緣於定境。二散位獨頭意識。緣受所引色。及徧計所起色。諸法處色。如緣空花水月鏡像彩畵所生。並過去未來諸塵。並法處所攝。三夢中獨頭意識。緣夢境。四明了意識。依五根門。與前五識。同緣五塵。五亂意識。是散亂意識。於五根中。狂亂而起。如患熱病。青為黃見。非是眼識所緣故。受戒時唯用第二散位獨頭意識。及徧行五心所作意觸受想思。五種色法中第三受所引色。受即領受。引即引取。如受諸戒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是受所引色。又如意識領納。色聲香味觸等法。乃至憶念過去曾所見境界。皆名受所引色(即無表色。雖無表對想實見故。名無表色也)。謂受戒時所起。防惡發善等色(即第二散位。獨頭所緣之色法)。表即名作無表。即名無作。以有漏五蘊色身。互跪合掌。名為身表。三說乞戒名為語表。十師現前亦名身表。秉白羯磨亦名語表。憑師作法。獲得無漏五蘊之戒身皆因上品心思業力用。感發戒體。白四羯磨畢時便得。得斯體已。任運止惡。任運行善。即於法界情非情邊。得無量戒色。而此無作須假色法。以之為表見也。所以者何。葢戒雖非形礙之物。而止持作犯亦必屬色法也。成論無作品云。無作屬非色非心聚。古今律師咸同此說。實由心感得。借色表成。一作之後不俟再作。故名無作也。
已釋戒體竟。次明篇聚差別。初明五篇。次明七聚。
今初。
釋 一波羅夷。比丘有四。尼有八法配死。梵語波羅夷。華言極惡。謂修行之人若犯此戒。道果無分。死墮地獄。律云。如人斷頭。不可還活。若犯此戒。不復成比丘。此罪極重。故以死配之。
二僧殘。比丘十三法。尼有十七配流。毗尼母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為殘。葢言人犯此罪。僧作法除。庶幾戒德可復。猶如斫殘咽喉未斷。早救尚可。以由此罪稍輕於前故。以流配之。
三波逸提。配徒僧有一百二十。分為二位。前三十名捨墮。次九十名單墮。尼有二百零八法。亦分二位。和捨墮有三十。次單墮有一百七十八法。以由此罪輕於僧殘故。以徒配之。
四提舍尼。配杖。比丘制四。尼制成八。梵語提舍尼。華言向彼悔。從對境以立名。僧祗云。此罪應露也。此罪輕於前前故。以杖罪配之。
五突吉羅。配笞。僧有百法。尼亦等制。善見云。梵語突吉羅。華言惡作。律云。式叉迦羅尼。華言應當學。謂餘戒罪重易持。此戒難持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罪名。但言應當學。此又輕於前故。以笞罪配之。是名五篇。
次明七聚。
釋 四波羅夷名第一聚。十三僧殘名第二聚。一百二十波逸提名第三聚。四波羅提提舍尼為第四聚。偷蘭遮為第五聚。眾學法在身為惡作名第六聚。在口為惡說即第七聚也。
二不定法因犯事不定。不獨立篇聚之名。而攝入篇聚也。若與女人可作婬處坐。行不淨行。即入波羅夷中。若與女人麤惡語歎身索欲。屬僧殘法中。若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屏處坐露地坐。入波逸提中。即通三篇三聚也。
七滅諍法何篇所攝耶。准義推之。三五當收。若諍事如法滅已。後更發起。波逸提。應歸第三也。若以七法而滅四諍。應與不與不應與而與。未善滅諍施法不相當。違越毗尼。犯突吉羅。第五當攝也。
明篇聚竟。
附釋偷蘭遮。
善見律云。偷蘭名大遮。言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鄙穢。從不善體。以立名者。由能成初二兩篇之罪故也(鄙穢是醜。從婬盜二戒出。不善是惡。從殺妄二戒出)。
明了論云。偷蘭為粗。遮即為過。粗有二種。一是重罪方便。二能斷善根。過者不依佛所立戒。而行故言過也(其中復有獨頭方便。依事知之)。
毗尼關要卷第一

釋白羯磨
釋四波羅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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