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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育王刻文 (阿育王刻文)
  2. 第二類 石柱法勅
  3. 乙 第七章法勅
  4. 第七章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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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育王刻文 (阿育王刻文)


第七章
天愛喜見王詔。
過去長期之間,諸王等人人,皆〔思惟〕希望以如何者,蒼生依法增長而得增進耶?然,於蒼生尚未適當依法之增長而增進。對於此點,天愛喜見王如斯詔。朕起念如下:〔即〕過去長斯之間,諸王〔思惟〕希望以如何者,蒼生依適當法之增長而得增進耶?但,蒼生尚未適當依法增長而增進。然,以如何者蒼生得遵行〔法〕耶?如何者蒼生適當依法之增長而增進耶?又朕以如何依法之增長使彼等得向上耶?對於此點而天愛喜見王如斯詔。朕起念如下:〔即〕朕於蒼生使聽聞法之聽聞,應教勅法之教勅。蒼生聽聞此,遵行向上,而必依法之增長而增進。為此目的,朕既令〔蒼生〕聽聞法之聽聞,又對鞅掌幾多蒼生之事,朕之〔諸有司者如何〕以法教示彼等蒼生,對於更詳細宣演,以命令種種法之教勅。且朕又令鞅掌幾百千生類之事的諸司直官:「專心於如是教示蒼生」。
天愛喜見王詔。
朕真唯深慮此〔事〕,既建甚多法柱而設諸大官,為法之〔宣說〕。
天愛喜見如是詔。
朕既令於諸路〔傍〕多種植榕樹,為人畜以受用其蔭。又令種植菴羅樹林,〔每〕於庫沙令掘鑿井泉,令設休息舍,更為人畜之受用,於此處彼處多作飲水處。然,對於如斯之受用〔確固不過是小事〕。不論如何,世人即既由前之諸王,或由朕依種種之興樂法而令安樂。然,朕令遵行彼法而遵行,為此目的而為。
天愛見王詔。
朕彼等之法大官,對於出家者與在家者而鞅掌有關種種好利之事,更鞅掌有關一切〔宗派之〕事。即朕或〔特殊之大官〕而命鞅掌關佛教僧伽之事,又其他〔之法大官〕亦同此命鞅掌有關婆羅門及邪命外道之事,又其他〔之法大官〕命鞅掌尼犍陀之事,又其他〔之法大官〕命鞅掌其他種種宗派之事,各〔各之法大官〕任何者〔應命鞅掌〕有關各各〔宗派〕各別之事。所以朕之諸法大官鞅此等并其他一切宗派之事。
天愛喜見如是詔。
此等并其他主要之〔有司〕鞅掌朕及朕之皇后所為有關布施之頒行,〔同時〕又對朕之後宮,依種種之方法,於此〔國都巴達利城〕并諸地方〔應奏聞蒼生〕各各求滿足之處。又朕使其〔之有司〕,朕之諸皇子及其他王妃之諸王子所為,有關頒行布施而為法之敢行,為法之遵行故,應令鞅掌其事。
天愛喜見王詔。
即朕實為如何之善事,凡世人亦既遵行之,又今有隨順此。由既對父母柔順、對恩師柔順、對耆宿禮節、對婆羅門、沙門及貧者、窮人乃至奴隷、從僕有正當之待遇等,增長〔世人之間〕,因此將來亦增長。
天愛喜見王詔。
然,朕令人人之間增進為法之增長者,然,唯依二種方法。即法之規正及靜觀是也。然,此中彼法之規正輕,較靜觀更〔可增進〕。而法之規正,即朕令彼等不得殺害生物是也。其他亦朕尚多命法之規正,反之而較靜觀,對其有情為導於不殺生及對生類不屠殺故,令人人之間越發法之增長增進。
有關此而天愛詔。此法勅是為令此之久住,於如何之處,凡石柱或石板存在之處,當令刻之。而此教勅為如斯之目的,〔即〕只要日月之耀輝,使朕之諸皇子〔乃至〕曾孫而如此傚朕而遵行,〔於此〕為渙發。不論如何,如此遵行時,即得現世并後世〔之利益安樂〕。
灌頂過二十七年之年,朕令刻此法勅。

乙 第七章法勅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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