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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学要略 (律學要略)
  2. 菩薩戒受随綱要表 (菩薩戒受隨綱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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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要略 (律學要略)


菩薩戒受隨綱要表(龍集乙亥十月一日於惠安淨峯寺集錄 沙門一音)
菩薩戒┬受┬得受┬資器┬有感戒之善┬菩薩種姓
   │ │  │  │     └發菩提心
   │ │  │  └無障戒之惡┬煩惱障 受法中不問者、不決定故。
   │ │  │        ├業障┬七逆
   │ │  │        └報障└十重 如下懺法中廣說。
   │ │  ├師德 如瑜伽師地論等廣明。
   │ │  └受法┬對緣┬諸佛菩薩現在前受
   │ │     │  ├依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
   │ │     │  └於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 瑜伽論云、自受從他、
   │ │     │              若等心受、亦如是持、
   │ │     │              福德無別。是約心也。
   │ │     ├隨分┬全分受
   │ │     │  └一分受 菩薩瓔珞本業經云、若受一戒、名一分菩薩。
   │ │     │       乃至具受、名具分菩薩。梵網古迹記中、廣明此義。
   │ │     │       彼云、隨其受者意樂所堪、或受一戒、或多、
   │ │     │       皆得成戒、名為菩薩。不同聲聞必總受持、若其一分、
   │ │     │       不名比丘。菩薩不爾。隨分戒故。
   │ │     └正受┬依法師受 諸師所立儀軌不同。宋靈芝律師所撰、最為美備。
   │ │        │     載芝苑遺編中。
   │ │        └自誓受 自誓受戒文、見瑜伽師地論。梵網須見好相。
   │ │             若依占察經本業經及瑜伽論、則可直受。
   │ └失受┬故捨大菩提心 於人前故意發起棄捨語言亦爾。
   │    └犯重戒┬破 若以上品纏犯、隨所犯支失之。
   │        │  ┌───────────────────────────┐
   │        │  │問、上依瑜伽論云、二緣失受。若依本業經云、菩薩戒有受法│
   │        │  │而無捨法、有犯不失、盡未來際。二說互異、豈不相違。  │
   │        │  │答、不相違也。若論種體、一熏永在。若言功能、或違緣失。│
   │        │  │以體從功、故論云捨戒。以能從體、故經云不失。     │
   │        │  └───────────────────────────┘
   │        └汙 若中下纏、唯汙不失。

   └隨 受興於前、持心後起、順本所受、令戒光潔、故名為隨。
    └┬依位制別┬凡位 諸師所判罪相亦有緩急、種種不同、如別表例。宜各隨力奉持。
     │    └聖位┬制 文殊問經云、若受出世間菩薩戒而不起慈悲心、是菩薩犯波羅夷。
     │       │  若以心起盜想、犯波羅夷。若以心分別男女非男非女等、犯波羅夷。
     │       │  若起妄語心、犯波羅夷。又涅槃經云、雖不交女、壁外遙聞女瓔珞聲、
     │       │  心生愛著、成欲破戒。優婆塞戒經云、菩薩想女人身上瓔珞等、
     │       │  皆波羅夷。當知此皆依地上制也。
     │       └開 瑜伽戒本開殺生等七支。攝大乘論通開殺生等十惡。無性釋論云、
     │          悲願相應後得妙智行殺生等十種作業。南山云、淨心地菩薩得無分別智、
     │          行殺生等。地前不合。準此等說、但局地上、不通地前、況外凡乎。
     └懺悔方法┬懺重┬根本┬以上品纏犯十重 即已失戒。對十方佛方等懺、若見好相、舊戒還全、
          │  │  │        更不須受。若不得好相、懺滿一年應再受戒。
          │  │  │        此依賢首義寂諸家所判。
          │  │  └以中品下品纏犯十重戒 仍未失戒。應對四菩薩懺。懺法如後所列。
          │  └方便┬犯十重下重方便───┐
          │     └犯十重下輕方便─┐ │
          └懺輕┬根本─────────┼─┴──對首懺
             │           │        懺法皆如後所列
             └方便 重輕同─────┴────責心懺

○以中品下品纏犯十重戒懺法 應對四菩薩懺。
              懺時應具儀長跪合掌云、諸大德一心念、
              我某甲故□□□犯波羅夷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作。
              願大德憶我。受懺者呵責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言、爾。

○犯十重下重方便 ┐     應對一人云云、文同上。
         ├對首懺法 若懺前者、於犯波羅夷罪五字之下、
○犯輕垢中根本罪 ┘     加重方便三字。若懺後者、改為犯輕垢罪。

○犯十重下輕方便 ┐     應自具修威儀、心生慚愧云、我某甲故□□□、
         ├責心懺法 犯波羅夷罪輕方便。我今自責心悔過。
○犯輕垢中重輕方便┘     若懺後者、應改云、犯輕垢罪重或輕方便。

    以上皆依賢首疏判定。依瑜伽師地論云、若無隨順之人可對發露、悔除所犯。
    爾時菩薩以淨意樂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護當來、終不重犯。如是於犯還出還淨。
    若有所犯、隨時懺之。雖以緣務遲延、應於半月布薩之前、必須懺淨。
    因有犯者、不得聞說戒也。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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