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戒受隨綱要表(龍集乙亥十月一日於惠安淨峯寺集錄 沙門一音)
菩薩戒┬受┬得受┬資器┬有感戒之善┬菩薩種姓 │ │ │ │ └發菩提心 │ │ │ └無障戒之惡┬煩惱障 受法中不問者、不決定故。 │ │ │ ├業障┬七逆 │ │ │ └報障└十重 如下懺法中廣說。 │ │ ├師德 如瑜伽師地論等廣明。 │ │ └受法┬對緣┬諸佛菩薩現在前受 │ │ │ ├依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 │ │ │ └於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 瑜伽論云、自受從他、 │ │ │ 若等心受、亦如是持、 │ │ │ 福德無別。是約心也。 │ │ ├隨分┬全分受 │ │ │ └一分受 菩薩瓔珞本業經云、若受一戒、名一分菩薩。 │ │ │ 乃至具受、名具分菩薩。梵網古迹記中、廣明此義。 │ │ │ 彼云、隨其受者意樂所堪、或受一戒、或多、 │ │ │ 皆得成戒、名為菩薩。不同聲聞必總受持、若其一分、 │ │ │ 不名比丘。菩薩不爾。隨分戒故。 │ │ └正受┬依法師受 諸師所立儀軌不同。宋靈芝律師所撰、最為美備。 │ │ │ 載芝苑遺編中。 │ │ └自誓受 自誓受戒文、見瑜伽師地論。梵網須見好相。 │ │ 若依占察經本業經及瑜伽論、則可直受。 │ └失受┬故捨大菩提心 於人前故意發起棄捨語言亦爾。 │ └犯重戒┬破 若以上品纏犯、隨所犯支失之。 │ │ ┌───────────────────────────┐ │ │ │問、上依瑜伽論云、二緣失受。若依本業經云、菩薩戒有受法│ │ │ │而無捨法、有犯不失、盡未來際。二說互異、豈不相違。 │ │ │ │答、不相違也。若論種體、一熏永在。若言功能、或違緣失。│ │ │ │以體從功、故論云捨戒。以能從體、故經云不失。 │ │ │ └───────────────────────────┘ │ └汙 若中下纏、唯汙不失。 └隨 受興於前、持心後起、順本所受、令戒光潔、故名為隨。 └┬依位制別┬凡位 諸師所判罪相亦有緩急、種種不同、如別表例。宜各隨力奉持。 │ └聖位┬制 文殊問經云、若受出世間菩薩戒而不起慈悲心、是菩薩犯波羅夷。 │ │ 若以心起盜想、犯波羅夷。若以心分別男女非男非女等、犯波羅夷。 │ │ 若起妄語心、犯波羅夷。又涅槃經云、雖不交女、壁外遙聞女瓔珞聲、 │ │ 心生愛著、成欲破戒。優婆塞戒經云、菩薩想女人身上瓔珞等、 │ │ 皆波羅夷。當知此皆依地上制也。 │ └開 瑜伽戒本開殺生等七支。攝大乘論通開殺生等十惡。無性釋論云、 │ 悲願相應後得妙智行殺生等十種作業。南山云、淨心地菩薩得無分別智、 │ 行殺生等。地前不合。準此等說、但局地上、不通地前、況外凡乎。 └懺悔方法┬懺重┬根本┬以上品纏犯十重 即已失戒。對十方佛方等懺、若見好相、舊戒還全、 │ │ │ 更不須受。若不得好相、懺滿一年應再受戒。 │ │ │ 此依賢首義寂諸家所判。 │ │ └以中品下品纏犯十重戒 仍未失戒。應對四菩薩懺。懺法如後所列。 │ └方便┬犯十重下重方便───┐ │ └犯十重下輕方便─┐ │ └懺輕┬根本─────────┼─┴──對首懺 │ │ 懺法皆如後所列 └方便 重輕同─────┴────責心懺
○以中品下品纏犯十重戒懺法 應對四菩薩懺。 懺時應具儀長跪合掌云、諸大德一心念、 我某甲故□□□犯波羅夷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作。 願大德憶我。受懺者呵責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言、爾。 ○犯十重下重方便 ┐ 應對一人云云、文同上。 ├對首懺法 若懺前者、於犯波羅夷罪五字之下、 ○犯輕垢中根本罪 ┘ 加重方便三字。若懺後者、改為犯輕垢罪。 ○犯十重下輕方便 ┐ 應自具修威儀、心生慚愧云、我某甲故□□□、 ├責心懺法 犯波羅夷罪輕方便。我今自責心悔過。 ○犯輕垢中重輕方便┘ 若懺後者、應改云、犯輕垢罪重或輕方便。 以上皆依賢首疏判定。依瑜伽師地論云、若無隨順之人可對發露、悔除所犯。 爾時菩薩以淨意樂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護當來、終不重犯。如是於犯還出還淨。 若有所犯、隨時懺之。雖以緣務遲延、應於半月布薩之前、必須懺淨。 因有犯者、不得聞說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