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自相別。
- 二、共相別。
相即相狀。謂「如身」是身自相,於此身中有能造、所造,根塵各別故。「如受」是受自相,於此受中,有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等,各別故。「如心」是心自相,於此心中有眼等六識,各別故。「如法」是法自相,於此法中,有五陰、十二入、十八界不同故。又如:觀身以不淨為自相,觀受以苦為自相,觀心以無常為自相,觀法以無我為自相,故名:自相別。
(身、受、心、法,即四念處:身謂己身,受謂領納諸事,心謂第六識,法謂善惡等法。六識者: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也。五陰者:色陰、受陰、想陰、行陰、識陰也。十二入者:眼入、耳入、鼻入、舌入、身入、意入、色入、聲入、香入、味入、觸入、法入也。十八界者:眼界、色界、眼識界;耳界、聲界、耳識界;鼻界、香界、鼻識界;舌界、味界、舌識界;身界、觸界、身識界;意界、法界、意識界也。)
謂:但約苦、空、無常、無我四種行相,於身、受、心、法上共有,名為共相。而言別者,如觀身為苦時,不能觀空、無常、無我,乃至觀身為無我時,不能觀苦、空、無常;觀身既爾,觀受心法行相亦然,故名:共相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