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嚴經正脉疏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一
京都西湖沙門 交光真鑑述
經題次釋疏者,疏決通釋之,令無壅滯,此註解之通名也。而特標正脉者,疏之別號也。良以此經滿數萬言,文雖長廣,而聖言辭義雙妙,首尾照應,脉絡貫通,無有不相照應,不相通貫之處。舊解多惟就文輙解,更不首尾顧盼,或未見本意,冐昧推原,以致前後不相照應,語脉互成乖反。今疏非敢意外穿鑒,但惟曲順聖經本來語脉而疏導之,務令前後照應,語脉貫通而已,緣此名正脉云。初分為三:
解释经题之后的疏文,是为了疏通和解释经文,使其没有障碍和停滞,这是注解的通用名称。而特别标明为正脉,是疏文的别名。因为这部经文字数多达数万,虽然篇幅长且内容广泛,但佛陀的言辞和义理都极为精妙,前后呼应,脉络贯通,没有不相互呼应、不贯通的地方。过去的解释大多只是就文字本身进行解释,不再考虑前后关系,或者未能理解本意,贸然推测原意,导致前后不呼应,文脉互相矛盾。现在的疏文不敢随意穿凿附会,只是尽量顺应佛经原本的文脉进行解释,务必使前后呼应,文脉贯通,因此称为正脉。最初分为三部分。
△一題目。
一题目
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
大佛顶如来密因修证了义诸菩萨万行首楞严经
(一題該盡全經義固多,攝滿二十字,句數過於餘題,文亦非少,麤略釋之,安能盡其理趣?今解稍加委悉,務令有所發明,幸勿厭繁。良以數萬言經,而以數葉之文攝之,何足為多乎?)
一个题目虽能涵盖整部经文的要义,但若以二十字概括,句数已多于其他题目,文字也不为少,粗略解释怎能穷尽其理趣?此次解释稍加详细,力求有所阐发,切勿嫌其繁复。毕竟数万字的经文,用数页文字来总摄,又何足为多呢?
此之全題,即經中佛自所說五種,題中略取十九字。
这个经的完整题目,原本是佛陀在经文中亲自说出的五个部分,现在题目中只简略选取了十九个字。
(首三字分取第一題首三字也,次八字全取第三題名也,末八字分取第五題末八字也,餘皆不取,故云略取。)
开头三个字分别取自第一个标题的前三个字,接着八个字全部取自第三个标题的名称,最后八个字分别取自第五个标题末尾的八个字,其余部分都不采用,所以称为略取。
加一經字。
擇要
(選彼急切,略其緩泛。)
該廣。
(上猶一往似有所略,實以要該廣,仍無所略。蓋五題文雖似廣,而約義則惟境、智、機、益、性、修、要、妙、因、果而已。詳後五題,分科自見。今密因為境,了義為智,菩薩為機,修證為益。性修即第三全題,不必更該。密因了義為妙,萬行首楞嚴為要。了義之修為因,了義之證為果。此即以此十九字,該盡五題之廣,曷嘗有缺略哉。)
乃結集者善巧所成,分為七段,以便解釋。謂一大,二佛頂,三如來密因,四修證了義,五諸菩薩萬行,六首楞嚴,七經也。
按:五題皆顯密雙彰。
(第二題密意,雖似不顯,前半實祕呪功能。)
今七段中,二、三亦應兼表祕呪。
(以呪元從頂光佛演,又此呪出生諸佛故。)
然從密則無容解釋。
(不容〔番〕譯,豈許解釋,呪後明之。)
且顯密決定不二。
(經即顯呪,呪即密經,此以經義比度知呪。)
故茲竝從顯釋,而密義即寓於中。夫七段雖共成一題,而於中有虗有實,有通有局,首宜分別,令無相濫。一二七段皆虗,而通中四段方是實法。若於四段而論通局,則上三段各有所局,第四段為通。
(上三段定之別相,首楞嚴定之總體。)
第一大者,稱讚之詞。具洪濶、包含、周徧、眾多、深奧、元始、恒常、超勝八義,尊貴、玄妙二義,佛頂表之。由此諸義,故稱大矣哉。以此稱詞,稱下諸法,則知密因為大因,了義為大義,萬行為大行,楞嚴為大定。具此諸大,是為大經也。
(不敘稱佛頂者,縱使稱之,亦但稱其所表實法,非稱相好,故不敘也。況彼尊妙,亦同大意,何勞更稱。)
又密因是理,了義是教,萬行是行,楞嚴是果,以大定具含本覺究竟二果海也。首標為大,是欲受持斯經者,依大教而解大理,稱大理以起大行,滿大行而證大果也。既非實法,故虗。
(以單舉大字,未定稱何法大,故尚虗而未實。舊傳直作體大,非也。以不與方廣竝列,何定說為體大。)
徧稱諸法,故通也。
第二佛頂者,佛身三十二相,此其第一,名無見頂。相在青螺紺髮正中,周圍紅色,如春山吐日,而頂不可見。初降生時,應持以九地為乳母,上歷沙界,終不能見。今此標之,以為表法,作喻亦通,但取義親疎不同耳。
(用相似之物,此類發明為喻,終不以喻中物名直稱於法,故疎而不親。若取最勝名相直稱於法,顯其最勝為表,非但相似,故最親也。)
今將至尊無上至妙無見之佛頂,直稱下之實法,表其即是無相佛頂,皆尊皆妙。
(問,行是功勳,何為尊貴。熾然修行,何為無見。)
(答,從性起修,因該果海,故仍尊貴。又根於了義,修即無修。攝於楞嚴,動元不動。故五眼莫窺。)
亦非實法,故虗。
(未定所表何法。)
徧表諸法,故通也。法華為佛全身,此經為如來頂,顯斯經為法華中精要之義。
(如知見、實相、佛慧等。)
而更徹頓圓極旨。
(如歇即菩提,毛端現剎等。)
蓋終實渾具佛身頓圓,義極尊妙,同佛頂相,令其見題者,知其非權漸之教。中四段是大之所稱,是佛頂所表,是經之所詮,故為實法。今夫第三如來密因者,如來十號之一,倣同先德號也。隨相釋,則諸佛一身一智,應用亦然,故後佛如先佛之再來。若入理釋,隨教淺深,難盡多種。今據終實,如為本覺,來為始覺,始本究竟,名如來也。即是果人,亦即下諸菩薩道後之號。密因者,揀非事相,修行顯因。可見者,此取如來在凡夫時,於六根門頭,頓悟圓湛不生滅妙明真心,此心為四科七大根本實性,具足三如來藏全體大用,本來是佛,豈惟但是因性,亦乃即是果性。以諸如來無別所證,乃至證時,更無毫髮增添,所謂從初發心,即成正覺。經中佛自述云:我以不滅不生合如來藏,而如來藏惟妙覺明圓照法界等,意則可見。然所以為最密者,以此即是二根本中真本,所謂識精明元,菩提涅槃元清淨體。佛言:一切眾生不成無上菩提,乃至別成聲聞、緣覺、諸天、外道、魔王,皆為不達此本,錯亂修習。至後偈中,又言常不開演,足顯根中所具如來藏性,乃是難測難知,最深最密之法。
(問,既即果性,何復名因。)
(答,見此性後,方是究竟果因。更須修成,始獲究竟。且密因二字,遣兩種人過。一者密字,遣權教著相人過。以彼不達密具本有果性,塵劫修行,終無實果。二者因字,遣圓教狂慧人過。以彼不達此性方是真因,自恃天真,頓捐修證。縱得離繫,全缺莊嚴,終無究竟。此意妙甚。)
經文首從請定,至四卷前半,身意輕安,得未曾有,即此密因也。然此一段,即是阿難所請三名中妙奢摩他。以此三如來藏性,即是自性本定。而頓悟了達于茲者,即微密觀照故也。第四修證了義者,以前段全彰自性本具,天真現成。然既曰密因,豈礙修證。是故雖歆藏性之己知,更喻華屋之未入。由是開決定義門,示解結次第。蓋必解六結。
(動靜根覺空滅。)
而越三空。
(人空,法空,俱空。)
方為了義之修。獲二勝。
(上同下合)
而發三用。
(三十二應,十四無畏,四不思議。)
方為了義之證。然謂之了義者有二意:一者用根不用識故。蓋用識則以生滅為本,修因如蒸沙作飯,沙非飯本,畢竟不成常住菩提,故非了義。用根則以不生滅性為因,地心如依金作器,器器皆金,決定能成無上菩提,故為了義。又用根已為了義而特選耳,根更是了義中之了義,以其超二十四聖而獨妙,為十方三世諸佛一路涅槃之要門,安有修證了義能過於是乎?二者從性起修,因該果海故。蓋依密因無修證,果海中不妨幻修幻證,故修而無修,非事相之染修,證而無證,非新成之實證,故為了義而非不了義也。
(問,道場加行之修,是了義否。)
(答,道場中定慧,依舊是耳根圓通。但加戒,與道場及持呪耳。同一了義,故不別敘。)
經文自四卷後半請華屋之門,直至七卷前半百靈護呪,即此了義也。然此一段,即是阿難所請三名中妙三摩提,以此耳根圓通,為第一如幻三摩提故也。第五諸菩薩萬行者,菩薩略梵語,具云菩提薩埵,此云覺有情,蓋覺己分證識情未盡故。又上求大覺,下化有情故,即是因人,亦即上如來道前之號。而言諸菩薩者,即本經分證諸聖五十五位之數也。萬行者,即諸位中歷修之行,如十信中全根力而植佛種,十住中生佛家而成佛子,十行中廣六度而行佛事,十迴向中迴佛事而向佛心,四加行泯心佛而滅數量,十地契真如而覆涅槃,等覺齊佛際而破生相,其行應有無量,今言萬明多,非局定數也。當知此之萬行,躡前了義,而更進深玄,不但修同無修,證同無證,而且極盡精微,至神至妙,要之根柢於三如來藏,歸極於無障礙法界,請詳十行之後五,足知諸行皆法界無障礙之大行也。經文自七卷後半阿難請位,至未結經名以前,即此萬行也。此一段即阿難所請三名中妙禪那耳,以敘阿難悟處,既言頓悟禪那,修進聖位,而佛又言奢摩他中用諸毗婆舍那,顯是住持自性本定,雙攝前二定慧圓融,中中流入之行故也。
(問,了義之證,何得不攝後位。)
(答,無下萬行,即應攝之。此若攝盡,萬行何歸。況無上圓通,豈容無證。二殊勝等,非證而何。)
(問,位應是證,行濫於修。今以位為行,豈不屈證為修。)
(答,諸位正是行位,復乃深入真修,故成位次。如果修終,應是佛位。當知菩薩之名,因行未滿之號。若因已滿,即應失菩薩名。又經者於修證下,重標萬行,亦是默示此分屬之意,而識者寡矣。)
(問,若此,則圓通不具萬行,而諸位不成了義,豈非二大過耶。)
(答,一皆善巧,不為過咎。蓋初心貴在精專,尚檢別門,豈嫌萬行。縱使圓融勝解,念念具足諸度,亦惟理具,而非事造。故但稱為了義,而不責以萬行者,欲其精專而不雜亂也。若玩文殊了揀諸門之偈,則信此意非虗矣。至後諸位了義,況顯而知。良以初心反聞,尚為了義。況入聖位深修,則其了義不言可知。第以諸位率能分身無量,二利繁興。故特標萬行,亦默勸其圓滿諸度,而不可得少為足。若知八地中七勸之旨,則信此意必有矣。況依此分屬,於經於定,平妥隱順,甚生次第。智者鑒之。)
總括上之三段,全是阿難所請三名,該盡正說,全經歷收大定別目矣。第六段首楞嚴者,大定之總名也。圓含上三別目,而為一定全體。當知此定,逈不同於常途止觀。蓋常途止觀,全屬功夫,而自性立為諦境,與止觀相對,其體各別。不取自性,即為定體。故其為定,初心與境為二,必至純熟,方得一如。是則止觀全屬功夫,不即自性。的實論之,但是引起定耳,非自性定也。此則不爾。涅槃經佛自釋首楞嚴云:一切事究竟堅固。而古德即明其徹法底源,不動不壞。細詳其旨,是皆分明取自心本具圓定為首楞嚴,何甞取起心對境止觀為定哉?更當知全取正因自性,略以兼帶了緣二因為定全體。即所兼帶了緣二因,亦是性具,非縱非橫,不同權乘說為後得。天台宗中,亦有此意。但彼止觀,不即取正因本不動體為定,而歸功偏推重於了因。雖說性具,實多修成意爾。是故決定與此不同。今經奢摩他,即全取自性本具不動不滅不失不還四科(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常住,七大(地水火風空見識)徧周,以至十惑(無明與三細六麤)三續(世界眾生業果)之妄本常虗假,四義(一為無量,無量為一,小中現大,大中現小)三藏(一空,二不空,三空不空)之真本自現成。如是等義,全與一切事究竟堅固,徹法底源,不動不壞,若合符節。是皆全取自心本具圓定,為奢摩他。若當機承教,開解朗然,照體現前,即取此照體,名微密觀照。不取思惟修習為觀,故加微密檢之。此佛親自命名,復何疑哉。當知乃是全取正因本性,略兼了因(即開解也。以初悟慧多,然從性定而發,故是即定之慧),而為奢摩他體。又全取正因本性,略兼緣因(即反聞也。以初修定多,然躡解而起,故是即慧之定),為三摩提體。又全取正因本性,雙兼緣了二因(即定慧均等,中中流入。然但深入藏性本定,故始終不離性定也),為禪那體。
(問,既言承教開解,顯是後得,何言性具。若爾,何不未教先解。)
(答,此正權宗所迷。彼惟取於正解分別為了因,而不知顛倒分別,元與正解同體。若元不具此體,將何轉為正解乎。以是了義教說,無明即明也。請以喻明。正解分別,如水東流。顛倒分別,如水西流。今以顛倒轉為正解,如改西流而作東流。先無此流,將何改轉。緣因準此。應知迷位一切妄作,皆性具緣因。天台謂逆修者是也。)
諸家不詳此旨,而以三止觀強判,落落不合,無處安插。或補於言外,或取一二相似之語以強釋之,殊無情謂。今有三義,了揀此定。一曰此是妙定。正以性本自具,天然不動,不假修成,縱在迷位動中,其體本然,故稱為妙。不然,何以謂徹法底源,不動不壞之定哉。據此,則凡不即性而別取功夫為止觀者,皆不妙之定也。二曰此是圓定。正以此定,不但獨取自心不動,乃統萬法萬事,皆悉本來不動,為一定體。
(經云:菩薩自住三摩地中,見與見緣,并所想相,如虗空華,本無所有。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蓋取心海本湛,萬有停凝,齊成一定。)
不然,何以為一切事不動不壞之定耶?據此,則凡不兼萬有,而獨制一心不動者,皆不圓之定也。三曰此是大定。正以此定,縱在迷位,尚本不曾動搖,開解之後,豈有出退?當知此定,自發解起行之後,直至歷位成佛,終無退出,何況有壞?不然,何以為究竟堅固之定耶?據此,則凡有入住出,縱經長時,皆不為大定也。詳此,自知常途止觀,了不相類矣。經文前自請定,後至請名,即統包前三段所指全文是也。雙攝大定,總別以為一經之名,妙莫加焉。第七經者,是詮上四實法文故虗,徧詮諸法故通。且是諸經通題,但取能詮,不取性離即真等義。以既分虗實,那依台宗兼屬所詮乎?體則聲名句文,假實兼具,即修多羅一名四實中,正取聖教半同席經。又此方聖教稱經,今譯為經,顯是西方聖教。又此訓常謂天下古今不易,彼方釋聖教,為顯示十方三世準則之意同,而分量廣也。其他貫攝等意,避繁莫備,欲知殊勝,全隨所詮。至於文詞之妙,本於如來精義巧辯,而加以房相潤色之工,極為華藻流麗,讀者無不三嘆。夫經家既以題而冠經,故茲釋惟據經而取義,妙含無盡,文稍加詳,觀者幸研味焉。
(古式有二:一者作對釋,略有六對:一能讚所讚對,二能表所表對,三能詮所詮對,可知。四性修對,即三四兩段也。五動靜對,即五六兩段也。六總別對,三四五段為別,六段為總也。二者離合釋,略作四釋:一者大佛頂為能讚表,但是言相,故劣。如來密因等是所讚表,乃性修等實理,故勝。佛頂下加之字,依士釋也。二經為能詮,但聲名句文,故劣。上皆所詮,是性修等妙義,故勝。經上加之字,依主釋也。三者經是教之自體,上皆因果修證之用。經上加即字,持業釋也。四者總六段是經之所有,乃分取他名。經上加非字,有財釋也。餘如減字,曰大佛頂經,或首楞嚴經。推類上釋,皆可作之。又古式人法喻三,或單或複或具,斯題則全具焉。此為不廢古式,略備參考。更有一意,當伸疏中,為泯是非。舊解未善者多,惟不取而已,不復非之。然似是而非,人所難識者,恐人持疑不決,有礙取捨。今於最初,略出其一,以例其餘。即如舊解茲題,仰揚發揮,似為言簡理盡。不知有二不便,礙佛深旨。一者疎略非體。蓋釋經者,先當尊經本文,一一解釋之。如密因即當說出是何等法,於本經中何文即是,一一釋畢。倘有餘意,更加發揮,方為善疏。今乃更不解釋密因等,只管圇囫反覆拈弄,是乃論量文體。非解釋文體,安能令文義雙暢乎?此失猶輕,二者昧旨。屈經謂彼註如來下用宗門盡令把住,將密因等一併掃却,方是無修無證至極之理。若是,則是第一義諦全居經外。特以下用宗門回途放行,將密因等俯就眾生,依舊許其有修有證,順世權宜,皆悉建立。若是,則斯經宗趣全成第二門頭,將佛圓實極旨反出於金剛、楞伽之下。斯由全未通曉密因、了義為何等法。率爾莽論,屈經之甚,其失非小。今試明之。其曰:如來果體,其體本然,何假密因?而不知此之密因,正是無修無證本然果體。其曰:菩薩道用,其用無作,孰為萬行?而不知此之萬行根於了義,修即無修;攝於楞嚴,動元不動,正是無作道用。如是而言,何假孰為?何異當面不識其人,而猶稱名非毀者乎?當知斯經非但理性為第一義,萬事萬法皆第一義。以一切事究竟堅固,皆超大小名相之外故也。安有第一義出於斯經之外者乎?諸註類此者甚多,後凡不取者,不遑廣辯也。)
題目已竟。
△二、譯人分三。
△一主譯人。
天竺沙門般剌密諦譯
天竺者,譯主生處也。西域國之總名,此云月國,有聖賢繼化如月照臨,地當閻浮中心九萬餘里,分畫五區七十餘國,東西南北及中皆名天竺。此師中天竺人,即生佛之地也。但此惟具總名,未詳何國。沙門,釋子通稱,此云勤息,謂勤行善法息滅惡事。又云息心達本源,故號為沙門。般剌密諦,此云極量,譯主別名,天竺才智僧也。譯者番字番音,變梵語為華言也。
(蓋西梵語字,與此全殊。若觀梵本,非惟不知其語,兼亦不識其字。須先隨其梵音,以此方之字易之,名為番字。番字之後,方可讀之。然但同呪,仍不知其為何等語。却須兼通兩國言音者,一一變梵語為華言,謂之番音。)
特科為主。譯者以此經未來盛名,先至天台,西向拜求一十八年,終未得見。彼國禁為國寶師潛匿,航海賫來。於唐中宗初年達廣州,適遇房相,請於制止寺譯成速迴,以解責邊之難。
(國王因師潛過,罪責守邊官吏故也。)
夫冐禁艱苦,志益此方,功莫大焉。亦且通方智辯,總統譯場,以至功成身退,誠宜首標,以重元勳也。
△二、譯語人。
烏萇國沙門彌伽釋迦譯語
烏萇國者,名義集中烏仗那國,訛云烏場,與萇同音,疑是此國。此云苑,古大國之苑囿也,北天竺國之別名。彌伽釋迦,此云能降伏。譯語者,以密諦既總其事,而無專司,但稱為譯,此則分職員名,專司其事也。亦云度語,備通華梵,變梵成華,即是番音者耳。
△三潤文人。
菩薩戒弟子前正議大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房融筆受
菩薩戒品,繁不能載,可通在家者受之。經中謂王臣受位,應先受此戒,則不惟戒神擁護,而守德防非,終成聖種矣。弟子者,歸依三寶為大師也。前者,舊也。以下官名,乃其舊職,現已謫在廣州,但知南詮,故云爾也。正議者,史稱正諫,言官之名。大夫者,可大扶樹人才之尊官也。同者,僚佐非一,與同協理也。中書門下,二俱內省左右相府之名。然中書省多掌王言,門下省多出政事,融乃權兼兩省,故竝書之。平章者,書云平章百姓。平,均也;章,顯也。謂均理政務,顯彰法度也。事即政務法度等也。房融即房琯之父,文子俱相,而融事略出琯之傳。文謂相於武后末年,而貶於中宗神龍元年。
(舊紀番譯時年,乃云神龍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譯。此或紀其開筆之時,非譯成之時也。)
筆受者,亦譯場中分職專司之名,秉筆確定文字者也。
(最初番字,須知二合三合彈舌引等,當以此方何字代之。至於番音,則委問華梵,務使相當,然後下筆,皆為難事。帝王亦有親當此職者。)
至於潤文,古皆別立職員,若筆受者,或成拙俗,而潤文者,方潤色之房相,亦兼此職,故科名與經中互顯其功耳。夫請譯筆受潤文,而又奏入內庭,雖未即得頒布,後為神秀入內錄出,復得家藏原本,卒致流通,然則融真大有功於斯經矣乎。釋譯人竟。
△三、經文分三。
△一、序分
夫序正流通三分,始於道安,而證於親光。
(道安,秦僧。未見西科,先科三分,人皆非之。後親光菩薩論至,果然。)
解經通用。今初。序者,頭緒引起之意,又分為二:
△一、六種證信序。
此序諸經通有,亦名通序。阿難於佛涅槃時請問,佛令安置諸經之前,證其有此方是佛經而生信受,否則多偽不足信也。六種者,六成就也,謂一信、二聞、三時、四主、五處、六眾,闕一不可故曰成就。今隨文便均於廣略,但分為三。
△一、標信與聞。
如是我聞:
如是者,略作指法之詞。我聞者,略明授受之本。溫陵謂如是之法,我從佛聞是也。
(此緣結集時,阿難感變相好,同佛眾疑。阿難成佛,釋迦再來,諸佛降附,唱此四字,三疑頓息,故必首標。)
然六成就中,如是二字,第一信成就也。乃是信順之詞。謂信者言如是,不信者言不如是也。若依理釋,謂聖人說法,但顯真如,唯如為是耳。若宗本經,一切事堅固為如,離無常見為是。蓋表信教信理之深,方成傳持之道。故曰信成就矣。我聞二字,第二聞成就也。我即結集經主也。然是隨世假我,及法身真我,非同凡夫外道所計。聞者親說觀聽,非展轉傳聞。所謂此方真教體,清淨在音聞。不假音聞,教體何立。故曰聞成就也。
(達耳入心,記持無毫髮之遺。文殊大不思議,阿難亦能憶持沙劫諸佛清淨法藏。今一佛四十年,教何有差遺。聖人境界,非比世間。若約中道理釋,則以無我之真我,不聞而能聞也。)
△二、時主及處。
一時,佛在室羅筏城祇桓精舍。
一時者,第三、時成就也。蓋世事合會尚待昌期,大法弘宣豈違嘉運?故須良時方能成就,取其師資道合始終說聽之時,以佛說法殊方紀曆不可對同,故總云一時。若約理,則心境理智凡聖本始一如之時也。佛者,第四、主成就也。簡略梵語具云佛陀耶,此云覺者,餘教不錄,惟約當宗則始覺與本覺證齊而成究竟覺。又自覺覺他覺行圓滿,前三惟約自覺,後三兼利他,而自覺揀凡,覺他揀小,圓滿揀因也。約人,即娑婆教主中天竺迦毗羅國淨飯王太子出家成果十種通號之一,別號釋迦牟尼,非此大聖孰能演斯大法?故曰主成就也。在室下,第五、處成就也。孤山曰室羅筏,訛云舍衛,此云豐德,城中財寶五欲多聞解脫四皆豐足,故以名也。祇陀,波斯匿王太子之名,此云戰勝桓,即林也。
(園地本屬太子,而給孤長者以金布買之,少分未滿,太子感動止之,并施桓垣,故特標之。)
精舍即給孤所建,華飾工巧,純一清淨,無諸喧雜也。
(太子喜施,感同長者,故祗樹給園,或竝稱,或標首。即今王像與給孤竝坐,而世以為土地二郎,真可笑也。)
斯經非此勝地,何以說之?故曰處成就也。
(凡佛說處,各隨所見。凡小見處穢土,菩薩不離塵寰見處淨界。但諸經隨宗,文有隱顯而已。此經悲接凡小意多,故不明淨相也。)
△三、廣列聽眾。
第六、眾成就也。座無知音,說將誰聽?今機感盈前,不得不說,故云然也。分二:
△一、兼本迹以詳列二乘
嘆德依乘,惟迹無本。今名列二乘,德乃菩薩,本迹雙彰也。分四:
△一、據迹標數。
與大比丘眾千二百五十人俱。
據此則惟彰迹,大有三義:一數多,二名重,三德隆。比丘,此翻亦三:一乞士,二破惡,三怖魔。長水曰:千二百五十者,陳那等五人,三迦葉兼徒一千,舍利、目連各兼徒一百,耶舍長者五十人,經略五人,得果感恩,常隨助化之眾也。
△二、彰本嘆德
此科全以彰本。蓋法華以前,未經開迹顯本,惟嘆聲聞之迹。今已開顯,無復餘乘,即惟嘆其內祕菩薩之德。故下更不詳嘆菩薩,略顯而已。又分二:
△一總名似同。
皆是無漏大阿羅漢。
此是果名,二乘久擅斯名,今舉之以嘆菩薩祕德,故似同而實大不同。蓋二乘無漏方超三有,菩薩無漏更越三空。大者,依涅槃作十地大人,修大行以證大果,不同二乘但取名重德隆為大阿羅漢。三義亦別,二乘應供止於天上人間,菩薩應供通於世出世間;二乘無生分段方脫,菩薩無生變易亦離;二乘殺賊四住方窮,菩薩殺賊五住垂盡。
△二、別德逈異。
上科德之總相,實雖異而名猶似同,此則德之別相,顯然菩薩作略,皆非二乘所可同者,故曰逈異。又二:
△一、德體超異。
佛子住持,善超諸有,能於國土,成就威儀。
首二句,內心肖佛也。佛子者,已付家業,真是佛子,非滯草菴者也。而口生法化,是其子義。住持者,住法王家,持如來藏。此則明其證真之深。諸有者,略言三有,廣開二十五有,即三界受生之處。超者,不為諸有生緣所縛也。小乘超之,則須出三界外,不敢復居,非善超也。今菩薩常不離三界,即於生死無干,所謂善超也。此則明其脫妄之妙。次二句,外貌亦肖佛也。有中形外,自然之理。國土,同居土也。成就威儀者,身具相好,業攝律儀也。能於二字,乃有二意:一、特表意,以今示現聲聞之迹,似不能具相好,盡律儀,而內祕實能。二、承上意,以小乘不善超,有果成,則灰身滅智,出三界外,不能居士具儀也。今由善超,不離三界,故能居土現儀耳。此科為下諸用張本,故曰德體。
△二、德用超異。
上雖內外充裕,但是自利之體,向下方顯利他之用。又分二:
△一上助佛化
從佛轉輪,妙堪遺囑。
從佛者,非但隨從侍衛而已,乃依而不違其軌轍也。轉有流行不滯之相,輪有摧碾運動之功。蓋佛之法輪,能摧碾眾生麤細煩惱,運出眾生生死險道,佛能轉之,菩薩亦依其軌轍而轉之。妙堪遺囑者,以聲聞人願行非妙,但取速滅,如世老人,不堪寄囑。今實菩薩,又已從轉法輪,故智悲雙妙,堪承遺囑也。遺囑,謂佛入滅時,囑累菩薩弘法度生耳。
△二下、度眾生,又分三:
△一、盡本界。
嚴淨毗尼,弘範三界。
毗尼,此云善治,亦即云律。戒之總名,嚴淨作三分別。嚴謂止持,止諸惡也。淨謂作持,作諸善也。又嚴以禁身口,淨以制心意。又於事戒則嚴,於道戒則淨也。弘,開擴也。範,師範也。三界者,欲界色界無色界也。娑婆敝惡,戒律宜扶。涅槃云,戒是汝等大師故。此亦嘆其戒德,師範人天。小乘於戒有缺漏,未至嚴淨,豈能弘範。當知惟菩薩能之。
△二盡十方。
應身無量,度脫眾生。
緣感則應,隨類化身,如觀音三十二應,無剎不現。度脫眾生者,說法令其度煩惱河,脫淪溺苦,如舟師度人也。在法華乃普現色身三昧,此經即圓通妙用,似為定德所攝。
△三盡未來。
拔漸未來,越諸塵累。
拔者,挽之令起。濟者,接之使過。未來者,後世無量劫中也。越,超出也。塵累者,八萬四千塵勞,累墜有情於生死苦域者也。言菩薩挽拔接濟未來無量有情,使皆超出八萬四千塵勞,不使累墜於生死苦域矣。此非遺教結集,不能令法久住,利益無窮,似屬慧德攝。彰本嘆德竟。
△三、略舉上首。
其名曰:大智舍利弗、摩訶目犍連、摩訶拘絺羅、富樓那彌多羅尼子、須菩提、優波尼沙陀等而為上首。
大智者,前示聲聞智慧第一,則但盡生空智品冠絕小乘,今既開顯應是圓照法界之大智,且其深本已證金龍佛位,何非一切種智?舍利弗,此云鶖子,鶖乃水鳥是其母名,母辯流歷似鶖之目,故連母為名云是鶖之子也。摩訶,此云大,同前大意。目犍連,此云采菽,氏姓也。名拘律陀,此云無節樹,世惟省文召姓而已,神通第一者也。拘絺羅,此云大膝,鶖子母舅。富樓那,此云滿願,父名也。彌多羅尼,此云慈女,母名也,略云滿慈子,連父母彰名,說法第一者也。須菩提,此云善吉,亦云空生,解空第一者也,淨本已證青龍佛位。優波尼沙陀,此云塵性,因觀塵空得道。此中譯名竝宗長水等,則該多不能盡列。上首者,千二百眾之所推讓,動靜遵從不敢先越者也。
△四更盡勝劣。
復有無量辟支、無學,竝其初心同來佛所。
辟支譯兼二類:一云獨覺出無佛世,寂居觀化自悟者也;一云緣覺出有佛世,奉教觀十二緣得道者也。上與長水解同。今佛在世應惟緣覺,或他方獨覺發通能遠赴佛會,亦兼有也。無學者,果滿取證無復前進也。初心總該二乘,有學未至無學者也。同來佛所者,以此二眾臨期方來,不比常隨眾也。此中辟支迹勝聲聞,初心劣前四果,故科名盡勝劣矣。彰本迹以詳列二乘竟。
△二、兼時會以略顯二眾。又分二:
△一、標自恣顯有菩薩,又二:
△一時會先在眾又曲分三。
△一時會誠求。
屬諸比丘休夏自恣,十方菩薩咨決心疑,欽奉慈嚴,將求密意。
首二句雖標比丘,但為表時帶言之耳。十方下,乃是正敘菩薩,以上比丘既詳,菩薩未敘故也。屬者,當也,遇也。休夏者,佛制夏月護生避嫌,九旬禁足安居不令乞食。自恣者,期滿解制,即孤山所指七月十四、十五、十六日也,考劾九旬德業。自疑己過者,自請問佛。自不知過者,恣任僧舉也。十方者,不止此界菩薩,解見題目中。咨,請問也。決,求斷也。心疑者,細心深疑求佛剖斷也。蓋菩薩迹勝道深,不待人舉自請而已。上皆標時會,末二句乃是誠求欽敬奉侍瞻也。佛有攝受之慈、折伏之嚴,竝行不背。將求者,機感初動也。密意者,祕密深法也。
△二、如來妙應。
即時如來敷坐宴安,為諸會中宣示深奧。
敷坐宴安者,展坐具而安處也。深奧者,超過權小,終實妙理。為此經類引,即應密意之求也。
△三、會眾蒙益。
法筵清眾,得未曾有。
清眾者,超塵入理,心境湛然,意兼合會,不止菩薩。得未曾有者,聞所未聞,歡喜踴躍,意時會先,在眾已竟。
△二音感後至眾。
迦陵仙音徧十方界,恒沙菩薩來聚道場,文殊師利而為上首。
迦陵頻伽,此云妙聲鳥,在㲉發聲,已踰眾鳥,佛音似之。仙亦超世,神化之名,稱美佛音,非取道教徧十方界者。目連昔曾試佛音聲,過無量世界,還同座前。
(此經凡聖根塵,即性皆周。無明覆者,自不能聞。如日大明,瞽不自見。)
恒沙菩薩者,以恒河沙記菩薩之數,言至多也。
(恒之一字亦訛,梵語正云殑伽,此云天堂來,狀其來處最高耳。)
菩薩心聞無覆,故尋佛妙音而來聚聽。道場者,隨相即說法之處,約理乃一乘寂滅場地。溫陵曰:文殊師利,此云妙德,楞嚴會上為擇法眼,故居上首也。
(亦云妙吉祥等。過去佛號龍種尊王,現在北方歡喜寶積,未來當成,名曰普現。法華會上,是佛祖師。華嚴表根本智,而為諸佛之師。今在此經,作擇法眼。蓋不捨因門,影響輔化,權稱上首而已。)
標自恣顯有菩薩已竟。
△二、標齋供顯有人天。
天雖不顯,而理亦應有,旁證諸經皆有,而正取流通,中顯八部,故科兼之。曲分二:
△一國王齋供。
時,波斯匿王為其父王諱日營齋,請佛宮掖自迎如來,廣設珍羞無上妙味,兼復親延諸大菩薩。
孤山曰波斯匿,此云勝軍。溫陵曰,即舍衛國王也。
○過去龍光佛世,位登四地,亦大權也。諱日者,忌諱之日。人子於親終之日,言之即慟,故隱諱而不敢言。世教每歲茲辰,服食俱變,示慟如初而已。內教令其作冥福以資之,今其父王諱日,適當自恣,故修齋所以資親也。宮掖者,內庭左右,如人肘掖。珍羞者,貴重食品也。延亦迎請也。請佛以下有六重,見敬之至,謂其處則內,其迎則親,其設則廣,其羞則珍,其味則妙,其伴則同。伴同者,謂敬伴同主,非急於主緩於伴者也。
△二臣民齋供。
城中復有長者居士,同時飯僧,佇佛來應。佛敕文殊,分領菩薩及阿羅漢,應諸齋主。
長者齒德,爵祿兼隆,臣之屬也。居士者,愛談名言,清淨自居,似非有位,隱者類耳。同時飯僧者,感佛化儀,依教行施也。然臣民惟佇於佛者,敬先專主,主臨而伴必至也。佛敕分應者,令無分別,獲福平等。若能等心而施,則雖佛滅後,福亦無不等矣。
六種證信序已竟。
△二、示墮發起序。
此序諸經各別,又名別序。以諸經各有事緣引起,故各不同。如大彌陀以色引,法華以光引之類是也。今經以示墮淫室為發起之端。示墮者,以阿難祕德同前上首,非實聲聞,故誤墮淫室,但是示現以引發大教而已。且此經欲明恃多聞而不習定者,無力以敵欲魔,何能超越生死?故以多聞之人示墮發起,正勸多聞者策力於大定耳。然必用阿難者,一以多聞第一,固見其聞不足恃。二以是佛堂弟,亦見其他不足恃也。
(此處既以顯泄阿難為大權,菩薩知之即已。至後文中,但依所現聲聞見解發揮,方能激引真實凡小。良以深位假示淺位,必能曲盡淺位情態。如執迷謬辯,感悟流涕,皆所以盡其情態,而旁發諸真實者之心曲,令生慶快感悟耳。不必又一一明其非真,致多猶豫也。)
分三
△一、誤墮因緣。
因緣有四,缺一不墮。就分四:
△一別請遠遊。
惟有阿難,先受別請,遠遊未還,不遑僧次。
阿難,此云慶喜。佛成道日,淨飯王弟斛飯王,復報生子淨飯,賜名慶喜,是佛堂弟。先受別請者,先於自恣以前,早受別種事緣所請矣。遑,暇也。次,列也。夫既遠遊未還,故不暇在此自恣赴齋之列也。非此遠遊,何以致墮,故此為第一緣也。
△二無侶獨歸。
既無上座,及阿闍黎,途中獨歸。
上座者,佛言:上更無人名上座,又以歷夏淺深分上中下座,歷四十夏者推為上座。阿闍黎,此云軌範,能紏正弟子行者,律制一僧遠出必以二師翊從,所以嚴行止也。今乃缺二師為侶,所以為誤墮之第二緣也。
△三、無供循乞。
其日無供,即時阿難執持應器,於所遊城次第循乞。
其日無供者,止宿之處無人獻齋也。使其有供食之徑行,應無墮事,所以為第三緣也。應器即鉢,應己食量而為大小耳。
△四、欲行等慈
發心平等行乞,不擇淨穢也。使其但依聲聞常法,惟乞淨家亦應無墮,故此第四緣更為誤墮之要也。又分二:
△一、正行等慈
心中初求最後檀越以為齋主,無問淨穢剎剎尊姓及旃陀羅,方行等慈不擇微賤,發意圓成一切眾生無量功德。
初求者,阿難前來未發此心,今方始求也。檀越,此云施主。言最後者,謂從來無善心行施者也。梵語剎利,即華言尊姓,謂王種也。上至剎利,則貴而淨者無遺也。旃陀羅,此云屠者,殺生之家,西域最鄙賤之,不得與良家共居,行持標幟,人亦避之。下至旃陀,則賤而穢者無遺也。又言不擇微賤者,以雖貴賤兼舉,而志普賤穢,是今平等之新意也。末三句,又明其志願之普而大也。意令無功德者,亦成無量功德矣。
△二、表等慈由
阿難已知如來世尊訶須菩提及大迦葉為阿羅漢心不均平,欽仰如來開闡無遮度諸疑謗。
已知者,淨名會上早已知也。世尊者,總具十號之德,而為天上人間所尊敬也。故上開十號,而世尊總之者,義為長也。訶,斥責也。蓋如來不以淨名之訶為非,即知如來亦訶,不必更訶。況淨名顯泄彼是金粟如來,其與釋迦何別乎?須菩提捨貧乞富,意在與續善根,恐將墮落,且無減剋之難。大迦葉捨富乞貧,意在憐其久苦,與植樂因,且避趨富之議。是以無學尊位,而為此不平之行,故佛斥責其非也。開闡無遮者,懲上二人各有遮限,今開發闡明無遮限之普心也。度諸疑謗者,度彼疑謗眾生,令免疑謗。蓋偏貧多致疑,而偏富多致謗也。誤墮因緣竟。
△二正墮淫室又三
△一、加意嚴戒。
緣彼城隍,徐步郭門。嚴整威儀,肅恭齋法。
隍,即城外無水之池。郭門,城門也。齋法者,臨齋法則也。所以加意嚴戒者,蓋由發心既不擇於淨穢,須倍加矜持,方期無礙矣。
△二、力不勝邪。
爾時,阿難因乞食次,經歷婬室,遭大幻術,摩登伽女以娑毗迦羅先梵天呪攝入婬席。
次即處也,謂次第所經之處也。幻術,尋常以變化虗偽物像為術,此則但是迷惑,令人失其本心,不覺隨從而已。摩登伽,此云本性,此女多劫與阿難有婬愛之緣,別有登伽經載之頗詳,今更遇惑,業習使然也。娑毗伽羅,此云金頭,縛指而食半米,為苦行者也。所傳呪術稱梵天者,妖術偽稱也。攝入婬席者,由阿難具佛二十相妙,色美如銀,登伽起愛,呪巾覆食與之,以呪力故,阿難不覺,隨入婬席也。此事菩薩行之方能無礙,而阿難示在聲聞初果,彰顯力弱,故不能勝邪也。
△三、戒體垂危。
婬躬撫摩,將毀戒體。
戒體即護戒心,以初果道共戒力,故身雖近而心未動。然曰將毀,亦既險矣,故科垂危。
(有以將毀,歸屬登伽迴護阿難。不知示現何所不可,安用迴護?又若不垂危,何須救之?)
正墮婬室竟。
△三如來救脫又三。
△一、速歸眾隨。
如來知彼婬術所加,齋畢旋歸。王及大臣、長者、居士俱來隨佛,願聞法要。
知彼術加者,以佛眼鑒徹,無遠不在目前。資中曰:如來常儀,齋畢說法。今既速歸,必有所為,故眾隨而來也。
△二、說呪遣救。
于時,世尊頂放百寶無畏光明,光中出生千葉寶蓮,有佛化身結跏趺坐,宣說神呪,敕文殊師利將呪往護。
于時者,當將毀未毀之時,不先不後也。頂即肉髻。百寶表萬用具含,無求不應,見攝受之慈。無畏表羣邪竝伏,無惡不摧,見折伏之威。然從頂放光,而又以化佛轉說,即環師所謂無為心佛,無上心法是也。且從頂發揮,表尊中之尊,密中之密也。蓮座化佛,亦明其為因果要用。跏趺者,疊足而坐,具詳止觀。神呪具四,悉擅含精微之妙理,有不測之威力也。必敕文殊者,非根本大智,無以濟多聞之實用也。
△三、破邪救歸。
惡呪銷滅,提獎阿難,及摩登伽,歸來佛所。
以神呪力,邪呪既銷,阿難如從夢醒,登伽婬心頓歇,宿善根發,證前三果,發心出家,故亦同來耳。登伽權實未定,隨作無不可也。
序分已竟。
△二、正宗分
正宗者,序為始而流通為終。此處於兩楹中間問答,發揮經中正所尊尚之全意矣。又分二:
△一、經中具示妙定始終。
此與後科雖俱為正宗,而仍分正助。此科為正,後科為助也。正科中惟答當機之問定,故全經一定之始終,更無別意也。又分三:
△一阿難哀求又分二。
△一哀求妙定
阿難見佛頂禮悲泣,恨無始來一向多聞未全道力,殷勤啟請十方如來,得成菩提妙奢摩他、三摩、禪那最初方便。
頂禮悲泣,感謝救拔恩也。無始遠敘多生,一向極言偏習,道力即指定力。特恨此之二過者:一、以表己墮由不是故起婬愛,但是力不勝邪。二、以起下請定,此復有二:一者、正恨偏聞無大定力;二者、兼悔小乘摧魔力弱。故下請定,正所以改偏聞之轍,而必求佛定,正所以迴小乘心也。殷勤下正請定也。言十方如來者,求諸佛通修之法,此已檢於小道。又言得成菩提者,更求徹證極果之因,此復檢於權乘。
(以權教雖習大乘,終不能成無上菩提。)
菩提,此云覺道,是佛三智圓滿無上究竟之果。此但寄言簡別,而下方出其定名。妙之一字,仍簡不妙,而簡意更深,即題中首楞嚴內所解性意、圓意、大意,缺一即不為妙也。良以奢摩等三,是定之共名,諸乘皆有,不簡則濫彼諸定故也。
(然更是阿難不達應修之定,是何不共之名?故舉共名而加以簡別,求佛尅定開示。故佛下文,依彼所簡,尅取首楞嚴王以示之。大眾自然知彼首楞嚴定,即十方如來得成菩提之定也。然則首楞嚴王,豈非妙定不共之名耶?蓋共名大同,不簡則濫。不共之名元異,不用重簡。舊以楞嚴為總目,而以奢摩等為別名。蓋惟約合一為總,開三為別,固無所失。而不知此之共與不共,更是深意,猶不可不知也。)
至於奢摩等三名,譯者不翻,固隨尊重之例。
(五不翻中,尊重為一。)
然其深意,仍以此為殊勝之定,難以常途之義律而齊之。
(常途番奢摩他為止,乃定之別名,以寂靜為義。三摩,略一提字,或是地字,或更加波字,或云波底,或但云三昧,皆梵音楚夏耳。然三字皆去聲讀之,此云正定,或云正受。圓覺,疏翻為等至。等,謂平等住持,雙離沉掉也。至,謂到勝定,至勝位也,銷幻為義。禪那,此云靜慮,即定慧雙融,而圓覺以寂滅為義。此等諸義,多皆取於修定功夫。性定義少,尚可通於諸乘。今此大定,義既殊常,故應不必泥此常途之義也。)
欲令義學者詳佛答處,以定其義,則萬無一失也。
(良以佛智鑑機,答處必與問處相應。若不相應,豈為契理契機之教。故我懸示中,明會解問答不相應也。)
按佛答處,仍有總標別答之二。總標即首楞嚴王。
(文云:有三摩提,名首楞嚴王,乃至妙莊嚴路。故知首楞嚴王,即此三名之總目也。)
固應即取題中性定之義以釋之,決定無失。若按別答,更須有辯,詳辯之文,已現懸示。此惟略牒有三:第一、不取天台止觀會釋,以彼雖依性諦,全取修成為定故;此則全取性定,略兼修成為義故。第二、不取三名齊具為圓,惟依佛經三名順序而答,以圓義別取三如來藏故。第三、不盡局於常途譯釋,以須順佛下之答,文局則不盡相應故。了此三義,則知下解雖異舊聞,不成過咎也。今夫奢摩他者,按佛下答,蓋取本具不動搖、不生滅、周圓之心,開解照了為義,即正因佛性略兼了因為奢摩他體,乃性具即即定之慧也。
(問,既取自心,便檢功夫,何又號為定慧。)
(答,圓實了義,萬德皆具。自性海中,不取修得。故佛亦呼奢摩他微密觀照。是知觀照之名雖同,微密之揀自別。斯蓋取開解為觀照,不取修習為觀照也。定慧類此可知。)
三摩提者,按佛下答,蓋即躡前開解性定而契入之,行起解絕寂定為義,亦即於正因佛性略兼緣因為三摩提,體乃性具,即慧之定也。
(以此中聞性即前文開解,見性亦即前三如來藏性實體,躡此以成金剛三昧故也。)
禪那者,按佛下答,蓋即於契入之後,深位之中,雙躡前之定慧,中中流入,歷位漸證,至於究竟為義。亦即於正因佛性,略兼緣了二因,為禪那體,乃性具雙融之定慧也。
(須從乾慧以後,方屬禪那。以第三漸次,方始結言從是漸修,隨所發行,安立聖位。而末敘阿難頓悟禪那,修進聖位故也。)
最初方便,舊惟據諸圓通中有最初入道方便之語,而一往指定耳門為最初方便。古今雖皆遵信不疑,今更有說,智者裁之。若果此處方是定之最初,則如來即應於此處方出楞嚴總名,方說奢他等,則前之諸文但是談理,皆非說定。今既從前一半經文皆說大定,何至中間方為最初?當知三名下,開解處、契入處、修證處,應皆各有最初方便,但前後隱而中間獨顯著耳。然更知仍有兩重,謂初方便與最初方便也。如奢摩他中,以悟見是心為初方便。
(至後圓彰三藏方為極顯,故此顯見方是初方便也。)
而以了識非心為最初方便。
(以若不知妄識非心,終不能認見為心,故破識為最初方便也。)
三摩提中,以反聞自性為初方便。
(以聞所聞盡便出耳門,至後四不思議方為極則,故此但為初心。)
以入道場為最初方便。
(此中有三:一持四重戒,二入道場,三持呪。而道場中所生定慧,依舊是耳門三昧。故此持戒等三事,更為圓通之最初方便也。)
禪那中以十信為初方便。
(以十心方成初住,且佛言以真方便發此十心,故知乃是後深位之初方便耳。)
以乾慧地為最初方便。
(以須二執乾枯,純是智慧,方可進發十心。)
(問,何不取三漸次。)
(答,前二漸次,依舊是道場中戒。第三漸次,依舊是耳根圓通。佛但牒言,故非禪那中事也。廣在懸示中辯。)
若如是知,非惟備達一切初機用心下手功夫,前所謂耳根為最初方便者,亦未曾遺,且皆備在經之明文,實非意外穿鑿,幸兼取之。
(三名係前經迷悟之要,舊解全殊,不得不少加辨別,故涉文長,幸勿厭繁。)。
△二、大眾欣聞。
於時復有恒沙菩薩,及諸十方大阿羅漢、辟支佛等,俱願樂聞,退坐默然承受聖旨。
此定初門破識指根,固即權教菩薩迷境及其深處,雖等覺亦所應聞,故與二乘同樂聞也。等者,所以等人天雜趣也。阿難哀求已竟。
△二如來委示分二。
△一正說經分三。
△一說奢摩他令悟妙心本具圓定。
此科正答阿難第一妙奢摩他之請。妙心即近具根中,遠為一切諸法實體,乃至圓具三如來藏,本來不動,周圓自性定也。令於是心開悟分明,信解真正,即是奢摩他微密觀照經文。自此至四卷半,引諸沉冥,出於苦海,即舊解判為見道分者也。
(問,此既判為奢摩他,而修證二分,莫非即三摩禪那耶。曰,然。曰,古人立見道而後修道,修道而後證道,似深有理,何必改取定之三名判之。有何發明,而為是悖古違今之判耶。)
(答,有四發明,優於舊判,故特改之。一者,顯經惟定。蓋經始終惟說一首楞嚴大定,今以三名判盡正宗,足顯始終惟是一定。舊判泛明三分,定意湮晦,豈不令人忘其為說定耶。二者,遵經明言。蓋舊判理雖不差,其奈但是隨己所見,取義別判,非經文現有明言。今經三處,顯然各有單標三名,取之分科,則是遵佛明言。判佛文義,有何差忒。三者,問答相應。蓋阿難歷舉三名,而佛答須要三名下落。舊判只明見修證意,而於三名竟不結歸,全無下落。今判按次以答三名,豈不與問甚相應耶。四者,不遺舊意。蓋今判不但只分三名,仍帶開悟契入歷證之語,何曾遺於見修證之舊意耶。)
分為二科。
△一、初銷倒想
說空如來藏初銷倒想者,取阿難謝佛之語也。蓋倒想不銷,何能正見分明,決擇真妄。如來藏特用本文名言,亦即自心本體,便當依此分科,更不別立諦等外名。懸示中已經詳辯。然大科下既以具示三如來藏,而又含次第圓彰之別。今於次第中,即應首示空如來藏。此空非斷無,非滅色,非相外等空。以此中顯一切法不動不壞,鈍是藏性真如,更無纖毫外法。如金獅子,不鎔不毀,全相皆金,更無雜質。所謂彌滿清淨,中不容他。蓋取即相皆性,純真為空,乃第一義空也。此依心真如門,會妄歸真,令其知真本有而已。
(問,此中破妄亦多,何非達妄本空。)
(答,大凡破妄,有畢竟破。破至全無,畢竟不用也。此如說鍮石非金。有不畢竟破,即因顯破也。本為欲顯其真,奈彼有所覆障。故須破其覆障,方顯其真。此如說鑛中有沙,意欲其銷出真金也。今此科中,畢竟破意極少,而不畢竟破最多。大抵全為顯示一切事究竟堅固。本定是其正意,而破妄非其正意。故他家於顯見中,廣立破斷破常破身破境無數頭緒,而正意反晦矣。)
(曰:經文現破,爭不發揮。)
(曰:非禁發揮,但勿判為科目,以掩其正意耳。)
分二:
△一、如來破妄顯真。
此中於識,全破其妄。於根多顯其真,少破其妄。於陰入處界,一一破妄顯真。於七大全顯其真。蓋惟破識是畢竟破,餘皆不畢竟破也。又二。
△一、斥破所執妄心,以開奢摩他路。
阿難初雖率諸小乘哀求妙定,爭奈實行聲聞從慕佛乘別有妙定,而實不知妙定非是識心所修,兼亦不知識心之外別有真心,即是本具奢摩他體。豈惟聲聞不知,一切凡外權小皆如生育,不能達於妙奢摩邊際者,皆由但知此識為心,而更不知別有心也。被此識塞斷奢摩他路,故佛欲示妙奢摩他,必須首破此心以開其路也。蓋令其先悟此識非心,方知別尋真性,然後指以真心,方可達於妙奢摩他之邊際矣。故此破識,乃奢摩他最初方便,破至全無修習時,畢竟不用也。分三:
△一取心判決又曲分為二。
△一、但取能發之心。
佛告阿難:汝我同氣,情均天倫,當初發心,於我法中,見何勝相,頓捨世間深重恩愛?阿難白佛:我見如來三十二相,勝妙殊絕,形體暎徹,猶如琉璃,常自思惟:此相非是欲愛所生。何以故?欲氣麤濁,腥臊交,膿血雜亂,不能發生勝淨妙明紫金光聚,是以渴仰,從佛剃落。
深重恩愛,約捨雖全該於父母妻子,約下文自釋,則男女欲愛為重。三十二相,始於頂肉髻,終於足平滿。勝者,諸天輪王所不能及。妙者,端嚴美麗,燦若芬華。殊絕者,無比不思議也。暎徹者,金色而明透也。淨者,離諸染穢。明者,一一分明。紫金光聚者,佛身光明無量,含之則融於一體,放之則無數妙色。無邊利益,備在觀佛三昧海經。此中思惟二字,即是能發之心,乃意識計度分別。下所破者,破此而已。然如來索問此心,非是責其發心之非。彼緣佛相而發心,按法華仍是成佛緣種,何過之有?但認此思惟分別為己心相,而不復知別有真心,乃大差誤,故須徵起詳破也。
問:識心分別,其用最多,而獨取緣佛發心者以破之,何也?
答,分別既非真心,則破須破盡。若破穢惡,則淨善仍留。今於淨善之最勝者,尚破斥之,餘不待言而自盡矣。此破識必從發心者之本意也。又復應知懸示中說,此識尚有五種勝用,佛皆破盡,此方破其第一緣佛相好心也。
△二、普判眾生誤認。
佛言:善哉!阿難!汝等當知,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生死相續,皆由不知常住真心性淨明體用諸妄想,此想不真故有輪轉。
凡佛言善哉,有三意不定:一者讚美意,讚其言之善也;二者喜幸意,喜得其本意而可以施教也;三者安慰意,將次破斥,先以愛語安慰也。此取後二意耳。一切眾生,詳下二根本中,則凡外權小皆兼有之。常住則非生滅,真心則非妄心,性淨者本自無染,明體者本自不昏,即後文根中指出漸次開顯如來藏妙真如性,此其所迷之真也,故曰不知。妄想者識心分別,即上文所取思惟,下文所破緣塵,此其所執之妄也,故曰用諸。諸字助語詞,猶於也,莫作多種會之。末二句言其本非真心,錯認為真,遭其賺誤,遂致迷淪漩復,浩劫莫出也。按圓覺權小亦同輪轉,以其未出變易故也。
△二、正與斥破又二。
△一如來備破三迷。
然此妄想有三種非真,而眾生因之以成三重迷執:一者、本非是心而似是心,故眾生迷執以為是心;二者、本非有體而似有體,故眾生迷執以為有體;三者、本非有處而似有處,故眾生迷執以為有處。今不直破前二非心無體,但且奪其後一所執心處,令其一一審察,顯其了無住處,欲彼自覺其妄。必待七處情盡,終不自悟,然後訶其非心,明其無體也。就分三:
△一、密示妄識無處。
此中佛徵心處,非謂此識果有一定處所,阿難不知,而佛獨知之也。正以此識本無處所,眾生述為有處,故托阿難隨執隨破,節節欲其悟此識本無處所,而令其疑此識妄,乃其密意也。阿難示同眾生畢竟不悟此識無處,而直待七番情盡,猶恨己之不知真際所詣,而求佛說處師資,同一密機,理應然也。分三:
△一按定徵處又二。
△一按定又二
△一問定又二。
△一、教以直心應徵。
汝今欲研無上菩提真發明性,應當直心酬我所問。十方如來同一道故,出離生死皆以直心,心言直故,如是乃至終始地位,中間永無諸委曲相。
研,細究也。真發明性,謂真妄分明也,又即了因性耳。直心者,正蒙徵難之時,心中原作何解,即照實說出,不隱諱。展轉,心言不一也。地位,果位也,通始終中間所歷位次。委曲者,紆迴留難也。心言皆直,即是直因。三時地位不委曲,即是直果,如形影不差異也。
△二、雙徵能見能愛。
阿難!我今問汝,當汝發心緣於如來三十二相,將何所見?誰為愛樂?
雙徵本意,下科總明。
△二、答定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是愛樂用我心目,由目觀見如來勝相心生愛樂,故我發心願捨生死。
△二、徵處。
佛告阿難:如汝所說,真所愛樂因於心目,若不識知心目所在,則不能得降伏塵勞。譬如國王為賊所侵發兵討除,是兵要當知賊所在,使汝流轉心目為咎。吾今問汝,惟心與目今何所在?
塵勞者,染污擾亂之意。體即根隨煩惱,極至八萬四千賊。雖心目雙舉,而意惟破心,非欲心目竝破也。
(緣此雙徵,微意難知。以致諸家誤謂破心之後,次當破目。遂將顯見之旨,盡成破見之宗。千載迷根,實基於是。懸示辯之未盡,今當更與拔之。其意有三:一者密顯凡迷,取捨顛倒故。蓋根識不離,而眼中見性,即是菩提真本,亦即奢摩他體。眾生日用不知,但惟認識為心,隨識輪轉,甚可哀憐。故佛雙舉以觀阿難取何為心。阿難果但以見為眼,而終取愛樂為心。於是極破非心之後,所指妙明之心,依舊即此能見之性而已。豈有他哉。二者媒賊相依,責須連帶故。蓋阿難既惟認賊為子,佛欲破賊指迷。其奈眼實賊媒,引識奔色。故佛責識流轉,語須連帶於眼,而言心目為咎也。三者例眼,顯然易徵處故。佛知眾生迷識為心,決定惑為色身之內。恐阿難迯遁,不肯直言。故借眼之顯然在面,取例而徵,心在何處也。是雖三意皆徵心帶目之由,而最初之意甚深,人所難見。故舊註不悟此意,反因之以成破見之迷。甚可惜哉。)
按定徵處已竟。
△二、隨執隨破。
古謂七處徵心,亦是汙漫之言。徵者,逼索令其說處之意。如上科云惟心與目,今何所在是也。詳下更無如是徵辭,何立七徵?向下七番,但是隨執隨破。若云七番破處,則不謬矣。就分為七:
△一破在內又分為二。
△一、阿難引十生同計在內。
阿難白佛言:世尊!一切世間十種異生同將識心居在身內,縱觀如來青蓮華眼亦在佛面,我今觀此浮根四塵秪在我面,如是識心實居身內。
十種異生者,十二生中,除無色,以其空散無身相也。除無想,以其土木無心相也。其餘十生,俱有心在身中之計。青蓮華眼,西域此蓮之極為纖長,佛眼似之。浮根肉眼,檢異勝義。四塵者,色香味觸也。秪與只同。末二句結答定處。乃是天上人間,凡未能深達我空之理者,任運皆作此計。只此一計,一切眾生所以囚繫胎獄,桎梏肉身,乃至三塗苦形,自執妄認,受無量苦,展轉不能自脫者,皆由此計以為障之深根也。世間邪師,開示於人,猶言身為房舍,心是主人,甚可痛哉。然此在內,乃是本計。觀後經云:昏擾擾相,以為心性。一迷為心決定,惑為色身之內是也。其餘六處,但是因佛一時破奪,逼成轉計。於中亦有同外異計者,故須盡之。
△二、如來以不見身中為破。又三:
△一、喻定次第、定境、定見也。又三:
△一、定境內外。
佛告阿難:汝今現坐如來講堂,觀祇陀林今何所在?世尊!此大重閣清淨講堂在給孤園,今祗陀林實在堂外。
給孤者,即施園建舍檀越之名也,本名須達多,以此長者常周給孤獨貧病,成別立此善名。
△二、定見次第。
阿難!汝今堂中先何所見?世尊!我在堂中先見如來,次觀大眾,如是外望方矚林園。
△三遠見之由。
阿難,汝矚林園因何有見?世尊,此大講堂戶牖開豁,故我在堂得遠瞻見。
此科重訂,要顯後不知內而見外之謬,以身不如堂之戶牖開豁也。
△二、出定總名。
爾時,世尊在大眾中,舒金色臂摩阿難頂,告示阿難及諸大眾:有三摩提,名大佛頂首楞嚴王,具足萬行,十方如來一門超出妙莊嚴路,汝今諦聽。阿難頂禮,伏受慈旨。
摩頂者,慈愍攝受,將以大法饒益之也。三摩提者,此云等持,既是諸定共名,復是全定總號,不比阿難所請三名中三摩提。彼總中之別,例如色法十一之色,不同六塵之色也。大佛頂等,方是此定不共之號,一經所說,全為此定,隨便寄居於此耳。佛頂楞嚴,義現題中。王者,諸三昧中最為尊上,又入此三昧,一切三昧皆具。其中具足萬行者,不但只具諸定,而萬行無有不具,蓋一真湛寂,不妨萬行繁興,所謂念念具足六波羅蜜者是也。十方如來一門超出者,見其為諸聖共由,脫離生死之要也。妙莊嚴路者,表其為直趨極果之達道,蓋佛之極果,號妙莊嚴海,約性具本有萬德莊嚴,此海須由大定,方能趨入,故為彼路。
(問,前言此中純談奢摩他,無二名之雜,今何此處標三摩提。)
(答,已申總名,揀於別目,何得又難。)
(曰:何名寄居?)
(答,義既該於全經,理合在於阿難哀求之下,如來委說之初。安之則首冠三名之外,方是總目正居之地。今佛隨便此處標許,乃偏安奢摩破妄科中,故言寄居也。)
△三、正與決破三。
△一、按定所答
佛告阿難:如汝所言,身在講堂,戶牖開豁,遠矚林園。
△二、反難失次,又曲分為二。
△一、如來即喻反難。
亦有眾生在此堂中,不見如來見堂外者。
此難明以違前安見次第科中所說,而暗以順彼所計身中心相,令彼易知其謬也。
△二、阿難於喻知謬。
阿難答言:世尊!在堂不見如來能見林泉,無有是處。
△三、就謬難破,又曲分為三:
△一、先與合定。
阿難!汝亦如是。
合定者,合前即喻反難科也。汝亦如是者,言汝所計身中之心亦如此,在堂不見如來而反能見外者,無以異也。一句合定,向下詳以發明矣。
△二詳申其謬又分二。
△一在內不見謬又曲分二。
△一正難當見。
汝之心靈一切明了,若汝現前所明了心實在身內,爾時先合了知內身。頗有眾生先見身中,後觀外物?
一切明了者,言凡心所在之處,必能明了不昧也。了知內身者,言當先見臟腑也。頗字詳經,乃是多意。言依汝所計,心在身中,即當世間多有眾生先見臟腑,後觀外物,今何無有此等一人?惟就凡夫任運而論,不取聖人及禪定所見,縱此二種更別有理,亦非心在身中。且心在之處,即當明了,同彼見外,仍當更真,何待於聖人及禪定而後見乎?
△二、以淺況深
縱不能見心肝脾胃,爪生髮長,筋轉脉搖,誠合明了,如何不知?
心肝脾胃深處也,容許不見,爪等最淺,何亦不知乎?爪髮皆取膚中生處,非外相也。
△二、昧內知外謬。
必不內知,云何知外?
設救之云:心在臟腑,重重包褁,云何見內?此是必不內知。準此,即應并外不見。良以重重包褁,既不同前戶牖開豁,云何得遠瞻見?今見不知內,而反惟知外,是與在堂不見如來,而反見林泉者無異,豈不謬乎?有云:眼即戶牖,便成心在頭中,豈成心在身中?
△三、遂與決破。
是故應知,汝言覺了能知之心住在身內,無有是處。
言汝知在堂不見如來,能見林泉,無有是處,即應悟知心在身中,不見身內,反見身外者,亦無有是處也。只此一破,初聞有緣者,即當驚悟絕倒,非佛妙典,何嘗聞於他教?有說心不在於身中者乎?奇哉!真師子吼也。此中執內而疑尚未盡者,更合第四釋之,餘疑無不盡矣。破在內竟。
△二、破在外分二
△一、阿難引燈在室外為喻。又三:
△一轉成謬悟。
阿難稽首而白佛言:我聞如來如是法音,悟知我心實居身外。
悟知者,於不見身內,悟知不在身內;於了見身外,悟知必在身外。奪內執外,凡情必然。
△二、徵引燈喻。
所以者何?譬如燈光然於室中,是燈必能先照室內,從其室門後及庭際。一切眾生不見身中獨見身外,亦如燈光居在室外不能照室。
從譬如至後及庭際,是先用異喻以反顯不同,所以自番前執之非也。一切下至不能照室,方用同喻證明心在身外也。
△三、自決同佛。
是義必明,將無所惑,同佛了義,得無妄耶?
皆決定之辭也。無妄者,言不同前在內之虗妄矣。
△二、如來以身心相知為破。
心在身外,身當無知,故以相知斥破其謬矣。分二:
△一、先以喻明分二
△一、如來喻明外不相干
佛告阿難:是諸比丘,適來從我室羅筏城,循乞摶食,歸祇陀林,我已宿齋。汝觀比丘,一人食時,諸人飽不?
循乞,乃提獎次日之事。摶食者,有形段可摶取者也。四食中,揀非觸思識也。宿齋者,本日止齋也。喻意但取諸人,既分彼此,便不相知。若心在身外,便同兩人,亦分彼此,當不相知矣。此用異喻,反顯決不同此也。
△二、阿難於喻了知不迷。
阿難答言:不也。世尊!何以故?是諸比丘雖阿羅漢,軀命不同,云何一人能令眾飽?
△二、正與決破又曲分為三。
△一、合喻無干
佛告阿難:若汝覺了知見之心實在身外,身心相外自不相干,則心所知身不能覺,覺在身際心不能知。
順彼執外,躡前異喻,而反合無干,言當同羅漢,互不相飽。
△二驗非無干。
我今示汝兜羅綿手,汝眼見時心分別不?阿難答言:如是,世尊。佛告阿難:若相知者,云何在外?
兜羅,此云細香,惟西竺有此綿佛手,柔軟似之。夫眼見是身之知,心分別是心之知,二知同時,曾無兩體,即此相知,何有在外之相?
△三、遂與決破。
是故應知,汝言覺了能知之心住在身外,無有是處。
破在外已竟。
△三破根裏。
破心在眼根之執也。俗書云:晝則神遊於目,似此執也。分二:
△一阿難以琉璃合眼為喻分四。
△一悟前轉記。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佛所言:不見內故,不居身內;身心相知、不相離故,不在身外。我今思惟,知在一處。
知在一處者,方明非前內外兩處也。
△二、承徵指處。
佛言:處今何在?阿難言:此了知心,既不知內而能見外,如我思忖潛伏根裏。
△三、引喻琉璃
猶如有人取琉璃椀合其兩眼,雖有物合而不留礙,彼根隨見隨即分別。
以能合琉璃,喻如眼根。以所合兩眼,喻如心體。琉璃不礙眼見,如眼根不礙心見。隨見隨分別者,領前身心相知之旨,脫在外過也。
△四、脫前二謬。
然我覺了能知之心不見內者,為在根故;分明矚外無障礙者,潛根內故。
惟一在根之義,雙脫前在內不見、昧內知外二謬之過也。如云既惟在根,宜其不見於內也;既惟在根,宜其獨見於外也,何謬之有?
△二、如來以法喻不齊為破。分二:
△一、正破又分二
△一、正辨不齊又三。
△一、先以按定法喻
佛告阿難:如汝所言,潛根內者猶如琉璃。
△二、喻中實見琉璃。
彼人當以琉璃籠眼,當見山河,見琉璃不?如是,世尊!是人當以琉璃籠眼,實見琉璃。
△三法中不能見眼。
佛告阿難:汝心若同琉璃合者,當見山河,何不見眼?
正辨不齊,一科已竟。
△二、雙開兩破。
若見眼者,眼即同境,不得成隨。若不能見,云何說言此了知心潛在根內,如琉璃合?
見即眼不隨心,不見即不合喻,二俱墮矣。
△二、結破。
是故應知,汝言覺了能知之心,潛伏根裏如璃琉合,無有是處。
破根裏竟。
△四、破內外又分為二。
△一、阿難以見明暗分外內又三。
△一承前轉計。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今又作如是思惟:
△二、正分內外,又分為二科。
△一、先伸藏暗竅明
是眾生身,腑臟在中,竅穴居外,有藏則暗,有竅則明。
△二、證成見外見內。
今我對佛開眼見明,名為見外;閉眼見暗,名為見內。
由有竅則明,故開眼見明,方能見外。由有藏則暗,故合眼見暗,即為見內。何必朗見五臟,而後為見內乎。確論此計,仍歸最初在內之執,但惟脫前二謬為異。今立二難二答,即見其意。
難曰:心既在內,如何不見臟腑?
答曰:有臟則暗,故合眼(云云)。即脫前在內不見之謬矣。
又難曰:既不見內,如何反見於外?
答曰:有竅則明,故開眼(云云)。意謂不同臟腑之暗,何得一例不見乎?即脫前昧內知外之謬矣。名雖別列,實惟救前在內負墮之失。故佛下文,惟破見內而已。科名破內外者,但取七名各別耳。
△二、請決於佛。
是義云何?
因上三番負墮,故不敢同前決定也。
△二、如來以不成見內為破。分二:
△一、正破又二
△一、破所見之暗不成在內。又二:
△一、雙開對與不對。
佛告阿難:汝當閉眼見暗之時,此暗境界為與眼對?為不對眼?
△二、雙破兩途皆非又二。
△一、對眼之非又二。
△一、正言不成內。
若與眼對,暗在眼前,云何成內?
△二、反顯不成內。
若成內者,居暗室中,無日月燈,此室暗中,皆汝焦腑。
若成內者,言若許眼前之暗,即是內之臟腑,即當不須合眼,但居無光暗室,則眼前之暗,皆是汝之焦腑,然豈有此理哉?焦腑者,三焦臟腑也。
△二、不對之非。
若不對者,云何成見?
△二、破能見之眼不得返觀,又二:
△一、以合能而難開不能。
若離外見內對所成,合眼見暗名為身中,開眼見明何不見面?
離外見者,即是合眼之時,內對所成。蓋縱許所對之暗,不是外對身外之暗,乃是內對身中臟腑之暗,即是眼能返觀矣。既能返觀,即當合眼開眼,二皆能之可也。今合眼見暗,獨能返觀身中,何不開眼見明,亦返觀面乎?
△二、雙破不見面與見面又二。
△一破不見面。
若不見面,內對不成。
躡上番之云,開眼既不能返觀於面,應知合眼亦不是返觀於身中矣。
△二、破見面。此中有四重過,就分為四:
△一、心眼在空過。
見面若成,此了知心及與眼根乃在虗空,何成在內?
此中本計心仍在內,故今結難,心并眼根俱不成在內,責其自語相違也。
△二、他成己身過。
若在虗空,自非汝體,即應如來。今見汝面,亦是汝身。
在空離體,又見汝面,故非自體。此下仍補番詞云:汝若執言離體見面,不妨仍是自體,即當如來亦離汝體,亦見汝面,亦應是汝之身矣。
△三、身成不覺過。
汝眼已知,身合非覺。
能見之眼,既離體而有知,所見之身,離眼而自當無覺矣。
△四轉成兩人過。
必汝執言身眼兩覺應有二知,即汝一身應成兩佛。
△二、結破。
是故應知,汝言見暗名見內者,無有是處。
單結見內,足見此計同在內矣。破內外科已竟。
△五破合處分二。
△一、阿難,計隨所合處,心則隨有。
本經謂趨外奔逸,昏擾擾相,以為心性。古德謂攀緣妄識,狀如野燒,忽起忽滅,豈可謂之真心。今阿難四番被斥,乃認隨所合處,即是隨所攀緣,認為心處,正是奔逸昏擾,何異野燒。此光影門頭,了無實體,豈成心處。良由屢被挨拶,露出本相,然猶不覺其妄,亦曲盡迷態而已。又三。
△一、謬引昔教
阿難言:我嘗聞佛開示四眾,由心生故種種法生,由法生故種種心生。
首二句,見法不自生也。次二句,見心不自生也。正顯二皆互倚妄現,俱無生體,心法皆空也。今阿難失旨,反證緣心有體有處,在彼心法偶合之處,可謂迷之甚矣。
△二、指體標處。
我今思惟,即思惟體實我心性,隨所合處心則隨有。
隨合隨有,乃是隨其攀緣何法之時,即作心在之處。今世人妄謂想千里便到千里,想萬里便到萬里,即同此見,猶作真心開示於人,誠為可憐,觀此宜當知非矣。此計雖亦甚妄,而比前乃無定處矣。
△三、總脫前過。
亦非內、外、中間三處。
中,謂根裏。
△二、如來以無從來、無定體為破。
無從來則不能隨合,無定體則豈能隨有?分二。
△一正破又三
△一牒其所計而定有體。
佛告阿難:汝今說言,由法生故種種心生,隨所合處心隨有者,是心無體則無所合。若無有體而能合者,則十九界因七塵合。是義不然。
汝今下。牒計中文略而意具。是心下。定有體者。詳下破意,須成有體而後可施破也。首二句反言以決其必有體也,下乃防其謬執而已。恐彼謬云雖無體而不妨能合,即拶之云若無體(云云)。十八界外更加一界,六塵外更加一塵,是皆無體虗名,同於龜毛兔角,憑何以論合乎?此科所以為下二破張本,故下二科皆首標有體以起也。
△二、約無從來以破隨合,又二:
△一正審從來。
若有體者,如汝以手自挃其體,汝所知心,為復內出?為從外入?若復內出,還見身中;若從外來,先合見面。
首句標有體以起也。教其以自手挃自身,則知覺之體宛然現於所挃之處,於是即詰此知覺之心從何而來?蓋必因挃始來,方成隨合也。下難意顯二皆不見,則是無所從矣。尚無從來之相,豈能隨合其處乎?
△二因救轉辯又曲分為二科。
△一、阿難救見為眼。
阿難言:見是其眼,心知非眼,為見非義。
為見非義者,言將心責其令見非心義也。
△二、如來辯眼無見。
佛言:若眼能見,汝在室中門能見不?則諸已死尚有眼存,應皆見物。若見物者,云何名死?
若眼下,心眼相俱破也。乃是用喻以顯能見唯心,以阿難喻心,以門喻眼。喻中門雖通見,須有門內之人而後有見,非人而門豈能見乎?法中眼雖通見,須有俱眼之心而後能見,非心而眼豈能見乎?則諸下,離心獨眼破也。乃是即事以驗,徒眼不見,可見知見皆屬於心,豈可妄分見屬於眼乎?約無從來以破,隨合已竟。
△三、約無定體以破隨有,又二:
△一、先開四相。
阿難!又汝覺了能知之心,若必有體,為復一體?為有多體?今在汝身,為復徧體?為不徧體?
△二一一、推破分四
△一破一體。
若一體者,則汝以手挃一支時,四支應覺;若咸覺者,挃應無在;若挃有所,則汝一體自不能成。
一體者,四支共一心體也。四支應覺者,言手足咸皆覺也,下即難於咸覺矣。挃應無在者,言當不覺挃在何處,方是咸覺而成一體之義矣。末三句,申正義以破之也。若挃有所者,若但覺一支有挃也。一體不成者,不成四支共一心體矣。
△二、破多體。
若多體者,則成多人,何體為汝?
一人惟有一心,故多心即成多人。何體為汝者,以眾體各分一心故也。
△三、破徧體。
若徧體者,同前所挃。
前是四支共一體,此是一心滿四肢,故言同前一體成難也。
△四、破不徧體。
若不徧者,當汝觸頭,亦觸其足,頭有所覺,足應無知。今汝不然。
當汝二句,同時齊觸也。頭有二句,言當一處覺,一處不覺,方為不徧。今汝不然者,言今齊觸齊覺,何為不徧乎?
△二、結破。
是故應知,隨所合處,心則隨有,無有是處。
無是處者,承上結云:來既無從,豈有隨合之相?體尚無定,豈成隨有之義?可見悉無是處也。破合處竟。
△六破中間分二。
△一、阿難計心在根塵之中。又二:
△一、阿難泛說中間又二:
△一、謬引昔教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亦聞佛與文殊等諸法王子談實相時,世尊亦言:心不住內,亦不在外。
實相者,性宗空宗所說,曲直不同。大約說一心萬法,不依妄執,直談真實本相而已。不在內不在外者,真心實相也。缺不在中間者,今欲立心在中間故也。論三不在,真妄皆可發明。若說妄心,是明無體,意實不在也。若說真心,是明周遍,意反顯無所不在,不滯在一處也。今阿難混濫,偏引真說,以附會己之妄意。意謂不在內者,不在根也。不在外者,不在塵也。可謂謬引矣。
△二、檢前立中。
如我思惟:內無所見,外不相知。內無知故,在內不成;身心相知,在外非義。今相知故,復內無見,當在中間。
首三句,檢定第一第二之謬計,領旨知非也。長水謂不字是,又字極是,與下重申中身心相知,最相應合。次四句,重申二義不成,皆所以檢去前之內外而不用。末三句,躡上內外不成之義,泛言立中,意取根塵兩楹中間,特未分明耳。
△二、如來確定中相,以彼說中不明故也。又分二:
△一雙徵兩在。
佛言:汝言中間,中必不迷,非無所在。今汝推中,中何為在?為復在處?為當在身?
處者,身外境界也。
△二雙示不成又二。
△一、在身不成
若在身者,在邊非中,在中同內。
△二、在處不成。
若在處者,為有所表?為無所表?無表同無,表則無定。何以故?如人以表,表為中時,東看則西,南觀成北,表體既混,心應雜亂。
表中,標竿也。修房舍者,必立之以表中位也。首三句雙徵也,次二句雙破,皆不得成中也。何以故下,單以徵釋,表則無定。
△三、阿難別出己見,又分為二科:
△一、異佛現說。
阿難言:我所說中非此二種。
△二、同佛昔說。
如世尊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眼有分別色塵無知,識生其中則為心在。
阿難所引,是佛相宗,隨順世間之談,不了義也。此經於後十八界中,一一破其相妄,惟顯性真,方是奢摩他。今阿難求此,而仍引權說以證心處,正是多聞人循名昧義之狀耳。眼有分別者,言眼有知覺也。此句但是定眼根在內而已,以其既有知,則必屬內身故也。色塵無知者,此句乃定色塵在外而已,以其既無知,則必屬外境故也。末二句言根塵內外相對,而識在中間,作用分別,故即指為心在之處,此方分明說出根塵之中矣。
△二、如來以兼二不兼二為破,分二:
△一、正破又二
△一雙開兩途。
佛言:汝心若在根塵之中,此之心體為復兼二?為不兼二?
兼,猶連屬也。二者,根與塵也。如言汝心在根塵之中,其體與根塵之二相連屬耶?不相連屬耶?
△二雙示俱非分二。
△一兼二非中
若兼二者,物體雜亂,物非體知,成敵兩立。云何為中?
首二句標定也。物即塵也,體即根也。雜亂者,言混合其心,不得成中也。後三句釋明也。物非者,塵非有知也。體知者,根是有知也。成敵兩立者,言汝心若與根塵連屬為體,則半有知半無知,對敵而立,墮成二邊,豈得為中?
△二、不兼更非
兼二不成,非知不知,即無體性,中何為相?
兼二不成者,言心體與根塵二法全不連屬也。非知不知者,言此心體既非根之有知,又非塵之不知也。末二句言體性尚無,憑何立中乎。正破竟。
△二、結破。
是故應知當在中間,無有是處。
破中間竟。
△七、破無著分為二:
△一、阿難以不著諸物為心。又二:
△一、引佛昔教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昔見佛與大目連、須菩提、富樓那、舍利弗四大弟子共轉法輪,常言:覺知分別心性,既不在內,亦不在外,不在中間,俱無所在。
覺知等,正此妄心。上文中間被破,故此方取三處都無耳。
△二、釋成請決。
一切無著名之為心,則我無著名為心不?
首二句是阿難自意釋成,非佛本旨。佛言三不在者,正前二義中無體義也。而阿難證成無著為心,是謂心有體,但無著而已。然詳此語意,雖不覺妄心無體,而已逼成無處。蓋既謂無著,何有處乎?妄計辭窮,自至此耳。此有伏難。
難曰:佛之徵處,本顯無處。今已無處,何得又破?
答曰:佛之徵處固顯無處,佛顯無處令悟無體,今證無著即為心體,是雖無處而執有體,所以破也。末二句不敢自決之意。
△二、如來以諸物有無為破。
此轉約物體以破心體也。分為二科:
△一、正破又分二
△一、雙徵有無。
佛告阿難:汝言覺知分別心性俱無在者,世間虗空水陸飛行諸所物象名為一切,汝不著者,為在?為無?
惟徵物體有無也。世間虗空,物在之處也。水陸飛行,分物之類也。諸所二句,總結釋成也。末二句,牒言汝謂不著諸物者,則彼物體是有耶?是無耶?
△二雙示不成又二。
△一、無尚不成。
無則同於龜毛兔角,云何不著?
龜毛兔角假設,明無體也。言諸物若本畢竟無體,則汝謂心無所著,不著於何者乎。此是諸物無體,不成無著之義矣。
△二有豈能成又二。
△一、標定。
有不著者,不可名無。
番上若言諸物有體,我但不著,次一句即斷定云:若此不可名為無著也。
△二、釋成。
無相則無,非無即相,相有則在,云何無著?
釋此承上,當用何以故徵起,下方釋之。首二句,無與有相番也。如云:無相則畢竟無物,非無即當成有相矣。第三句,言有相與有著相因。如云:纔言有相,早已著矣,云何得無著乎?在字作著字讀之,此是諸物有體,不成無著之義。正破竟。
△二、結破。
是故應知,一切無著名覺知心,無有是處。
夫七處皆非,則妄情已盡,而世人計心之住處者,不出於此。至此,則平日所恃以為心者,杳無住處可跟究矣。若此體察功夫,初聞者其亦知珍重乎!然詳此七番確定成處者,惟四處而已,謂:一、內,二、外,三、根裡,及第六、根塵之中是也。第四還在內,第五乃無定處,第七并處亦無也。又一、四引眾同計,二、三己意推度,後三引教謬釋。有此差別,智者辨之。密示妄識無處已竟。
△二、顯呵妄識非心。
上科於前三種非真義中,但拈第三有處之執而已。今此科中呵為非心,方破第一是心之執矣。分三:
△一阿難責躬請教又三。
△一責請之儀。
爾時,阿難在大眾中即從座起,偏袒右肩右膝著地,合掌恭敬而白佛言:
△二責請之辭又分二。
△一、自責不知心處。又二:
△一、責未證由恃憍憐。
我是如來最小之弟,蒙佛慈愛,雖今出家猶恃憍憐,所以多聞未得無漏。
憍憐,亦慈愛也。如在家子弟,多恃父兄之愛,不自勤業,習氣不忘,故出家猶恃也。末二句,正明未勤修證無漏解,現嘆德中矣。
△二、責墮淫由不知處。
不能折伏,娑毗羅呪,為彼所轉,溺於淫舍,當由不知,真際所詣。
真際者,既不悟所執之心為妄,仍呼為真心實際。詣字尋常訓往字,今詳經來意,似是在字之意,譯人命辭稍未穩也。良以上文佛雖破處,而未分明說出非心及以無處,故阿難求處之心未了,尚自責其不知真心實際所在也。
△二、求佛別說真處。
躡上自責之詞,既以不知心處為恨,顯知問意必仍索處。然此意亦是與人辯論一定之序。佛既七番破其所說之處俱非,阿難豈不望佛別說真處乎。又二。
△一、正求說示。
惟願世尊大慈哀愍,開示我等奢摩他路。
奢摩他路者,意以不知心處,則正觀無路可修。願佛分明指出此心的在何處,庶可為真觀之路。此方是阿難真語意也。
△二、兼除惡見。
令諸闡提,隳彌戾車。
闡提,此云斷善根人,意該一切外道。隳,壞也。彌戾車,此云惡見,意謂佛若說出真處,則我七番所說皆成邪見,何況一切外道所說惡見,豈不盡成隳壞。
△三、懇求同眾。
作是語已,五體投地,及諸大眾傾渴翹佇,欽聞示誨。
傾渴者,如渴思飲也。翹佇者,如鳥張望也。欽,敬也。責躬請教竟。
△二、如來顯發非心。分三:
△一、表現破顯諸相,又分為五:
△一、表諸智將現。
爾時,世尊從其面門放種種光,其光晃耀如百千日。
面門謂眼耳鼻舌,為執此識惟恣迷倒,塞諸智門皆不現前,今識將破諸智將現,故以眾光表之。
△二、表眾識將破。
普佛世界,六種震動。
六震者,動、踊、震、起、吼、擊也。此正表六處妄識將破耳。
問:據佛所破,似惟第六,今何言六處俱破乎?
答:既云緣塵分別,則前五非無分別,況阿難明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而佛以兼二等意破之。既破眼識,餘四并破,可知。
△三表覈蔽將開。
如是十方,微塵國土,一時開見。
為有此識,緣塵自蔽,逐念偏局,常處暗冥,無量智境皆不能見。今將破顯,故現此相表之。
△四表分隔將合。
佛之威神,令諸世界,合成一界。
為有此識執法執我,分別自他悉成隔越,今識破自融為一,故此表之。
△五表流轉將息。
其世界中所有一切諸大菩薩,皆住本國合掌承聽。
由認此識為心,浩劫流轉,縱得小乘涅槃,亦如遠客他鄉,不得住持本地,全體照用。今將破識還住本地,全其照體,故以是相表之。
△二、普示真妄二本
本無而錯認為執,此屬妄本所謂執;似本有而不知為迷,此屬真本所謂迷。真分二:
△一、舉過出由,二、俱是過也。又二:
△一法說。又二。
△一、歷舉眾過。又三。
△一、任運受淪人過。
佛告阿難: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種種顛倒,業種自然如惡叉聚。
汎爾凡夫,不知修行者也。惡叉,西域果名,此方無之。聚者,每三果成一聚,喻惑業苦三生必同聚矣。
△二、權小修學人過。
諸修行人不能得成無上菩提,乃至別成聲聞、緣覺。
不成無上菩提者,即指權教菩薩於四禪成佛者,方至圓之二行故也。聲聞者,聞四諦聲教也。緣覺解現辟支,皆秉小教者也。
△三、凡夫修學人過。
及成外道,諸天魔王,及魔眷屬。
外道,叛佛正教,心游道外者也。諸天,奉佛戒定,欣求樂果,不求出離者也。魔羅,此云殺者,躭護欲境,惱害正修者也。皆取具增上果,生居勝處,有變有通,自謂道成者耳。
△二、總出其由。
皆由不知二種根本,錯亂修習。
即真妄二本錯亂者,誤以妄者為真,獨修於妄,非真妄雜修也。
△二、喻說。
猶如煑沙,欲成嘉饌,縱經塵劫,終不能得。
劫麼,此云長時。塵劫者,微塵,記彼劫數極長時也。妄不成真,故終不可得。舉過出由竟。
△二、徵釋名體又二。
△一徵起
云何二種?
△二、正釋。又分為二:
△一、所執妄本名體。
阿難!一者、無始生死根本,則汝今者與諸眾生用攀緣心為自性者。
無始生死根本,出其名也。則汝下。指其體也。此體乃無體之妄體耳。即上文思惟妄想七番,不得其處,及下文方將呵破者也。
△二、所迷真本名體。
二者無始菩提涅槃元清淨體,則汝今者識精元明,能生諸緣緣所遺者。
即前文所判常住真心性淨明體而加詳明也。二者下,出其名也。則汝下,指其體也。此體方是實有之真體矣。妄真皆稱無始者,如金之與沙,二俱無始,不可詰其先後,乃佛教中正說,異外道之有始。菩提者,三種中真性菩提耳。涅槃者,義番圓寂,真本圓而妄本寂也。三種中性淨涅槃耳。取次依本覺如如智理而言,故云元清淨,元即本也。不取修斷障染所成,今者現令即具,不待後修。識精元明者,六根所具圓湛不生滅性,識精乃其總名,本惟一體。若應六根而列別名,當是見聞齅甞覺知六精也。五卷諸佛證云:汝復欲知無上菩提,令汝速證安樂解脫寂靜妙常,亦汝六根,更非他物。驗知菩提涅槃元清淨體,決指六根中見聞等精。所以破識之後首,即顯見情為妙明本心也。舊註全不達此,故迷為破見耳。又復當知,佛釋偈文,謂陀那細識,正此識精。然亦以識為名者,乃是第八識海,非比前六虗妄無體矣。因是真修之本,所以修圓通中,直選耳根聞性,亦此識精。而斯經始終要用,所以逈異於諸經者,由此根性以為之本矣。應知二本所含,下文前短後長。前至此卷半,破識盡處。後至二卷末,破和合盡。然真本寄標於此耳。元明者,本來自明,非由修斷矣。諸緣者,前六轉識也。楞伽云:藏識海常住,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是知前六,皆此識海所生諸浪,故虗妄也。緣所遺者,言前六能遍緣一切,而獨於本生識海,自緣不及。如眼所起見,能遍見一切,而自不見眼也。縱使悟時,須一念不生,方能默契。六識若動,體即隱矣。故學人不捨緣心,畢竟如生盲不見性也。由其執認緣心,必遺元明,故曰緣所遺也。
(問:惟識何言七緣第八見分為我?)
(答,偈云,隨緣執我量為非,既是非量,豈真能緣。)
然謂之真本者,真修根本,以決定能成菩提涅槃故也。
正釋竟。
△三、結歸。
由諸眾生遺此本明,雖終日行而不自覺,枉入諸趣。
此結雖似單結迷真,而實亦竝結執妄,以迷真正由執妄也。蓋因緣不及,畢竟不見,遂成永迷也。雖終日行而不自覺者,日用不知也。如見聞等諸精,無須臾離,而竟不知其可以用為真修之本,能至佛位,所以終不見其全體,得其大用也。枉者,屈也。言本不當受,而屈枉受之。諸趣,即七趣也。蓋此識精,眾生本有,體遍十方,用彌沙界,非諸趣所能牢籠。但由不覺,甘受輪迴,豈不屈枉哉?警之至也。普示執迷二本已竟。
△二、正斥妄識非心。
即前所徵愛樂妄心,而今重舉重徵者,良以破處示本,文辭既長,前之心相沉隱,若不重舉徵令現前,將對何者而施斥破之辭乎?重徵之旨,惟在此耳。分三:
△一、如來重徵直呵,又分三:
△一、應來垂問。
阿難,汝今欲知奢摩他路,願出生死,今復問汝。
奢摩他路,問答意別。阿難以求知心處為路,如來則以了此妄識無體無處,而別覔真心為奢摩他路也。
△二、徵令現前又三。
△一於見詳徵又三。
△一、總徵於見。
即時,如來舉金色臂,屈五輪指,語阿難言:汝今見不?阿難言:見。
五輪指者,佛之指端,皆有千輻輪紋。屈者,握而成拳相也。
△二、別徵所見。
佛言:汝何所見?阿難言:我見如來舉臂屈指,為光明拳耀我心目。
△三、別徵能見。
佛言:汝將誰見?阿難言:我與大眾同將眼見。
此上三科,方以徵定能見所見,而未及徵心,故大科名於見詳徵也。
(此中先徵眼見,密含深意,現於前文徵處科下小註之中。今因重徵,當亦重申明之。如來前文云:將何所見?誰為愛樂?意已深含,辭猶隱略。此處有三審試,太煞丁寧,學者不可不著眼。一則舉拳語阿難言:汝今見否?阿難言:見。二則曰:汝何所見?阿難答以見光明拳。三則曰:汝將誰見?阿難又惟答以眼見。如來可謂重重顯示,阿難可謂頭頭錯過矣。如來見阿難始終不能薦取,不能直認見性為心,只得落草盤桓。更問以何為心,當我拳耀也。此意甚深難知,故特為宗通者漏洩之。)
(問,環師此處亦云,金拳舉處,直下要識本明。塵相未除,依舊認賊為子。豈不徹了此意。)
(答,此正所謂似則也。似是則未是,以環師未徹見性即是本明耳。)
(諍曰,如來正舉拳徵見環,師就此便說,要識本明,如何不徹見性。)
(答,若果此處徹領見性,即是本明。到盲人矚暗章中,不應隨眾說為破見也。)
(問:彼却取何為本明耶?)
(答,彼蓋泛領宗家所云正法眼藏,涅槃妙心之名字為本明耳。而實未能親領目前見性,即是涅槃妙心,所謂似現量而非真現量也。知言者,固不可以一語之偶合,而濫許其全是也。環師他處,似是而非者尚多,此其未透之源本也歟。)
△二、就答徵心
佛告阿難:汝今答我:如來屈指為光明拳耀汝心目,汝目可見,以何為心當我拳耀?
前文云將何所見,誰為愛樂,合此科當是兩番徵心而已。
△三、舉心以答。
阿難言:如來現今徵心所在,而我以心推窮尋逐,即能推者我將為心。
推窮尋逐之心,即前阿難自述思惟愛樂,及如來所判妄想攀緣之心也。上文云:由目觀見如來勝相,心生愛樂。合此科,當是兩番自呈妄心。但上文且惟破處,此下方直破心矣。徵令現前已竟。
△三、直呵非心
佛言:咄!阿難!此非汝心。
咄,振聲呼警,令大驚悟也。前言三種非真意中,此方說破第一非是心也。重徵直訶已竟。
△二、阿難驚索名目。
阿難矍然,避座合掌,起立白佛:此非我心,當名何等?
矍然,驚愕貌。避,離也。經久自恃,惟知有此,一朝奪之,無有不驚者矣。
△三、如來指名出過。
佛告阿難:此是前塵虗妄相想,惑汝真性。由汝無始至於今生,認賊為子,失汝元常,故受輪轉。
前塵、虗妄、相想,此六字乃其本名。阿難既聞非心,索要本名,故佛直指本名以答也。前塵者,現前所對六塵也。虗妄相想者,言此思想必帶塵相,虗妄暫現,豈有實體哉?故後顯發科中,不過詳釋此名之義而已。由汝下,出其錯認之過患也。認賊為子者,本非心而錯認為心也。失元常者,即昧真心而不認取也。如人既認賊為子,更不求覓真子矣。受輪轉者,以所認非真常之心,故長流生死,如常遭賊子竊奪也。顯呵妄識非心已竟。
△三、推破妄識無體。
此科方以說透識心徹底,虗無斷滅,全不是心矣。分二:
△一阿難述怖求示分四。
△一、述唯用此心又三
△一、出家用此心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佛寵弟,心愛佛故,令我出家。
△二、作善用此心
我心何獨供養如來,乃至徧歷恒沙國土,承事諸佛及善知識,發大勇猛行諸一切難行法事皆用此心?
此科及下科皆是假設,擬度必不能外此心而別為用也。
△三、作惡用此心。
縱令謗法,永退善根,亦因此心。
△二、述舍此更無。
若此發明不是心者,我乃無心同諸土木,離此覺知更無所有。
末二句是依佛,捨此更復揣摩,則杳無別心可得也。
△三、述自他驚疑。
云何如來說此非心?我實驚怖,兼此大眾無不疑惑。
天上人間,凡外權小,無不說此為心,故與阿難驚疑同也。縱有禪定取證,亦由制住此心而得故也。
△四、求如來開示。
惟垂大悲,開示未悟。
且求開示,如何此非我心?如何名為前塵虗妄相想?此尚未及求說真心也。阿難述怖求示已竟。
△二、如來安慰顯發。又二:
△一安慰許有。
當知此科非是正說真心,但由阿難驚怖,離此更無,故且許有以安慰其驚怖也。又曲分為三:
△一、先標垂教深意。
爾時,世尊開示阿難及諸大眾,欲令心入無生法忍。
無生忍者,別教初地以去方始證入,圓教當住位所證。住此忍者,於三界內外不見有少法生,不見有少法滅,超情離見,一一當體皆即真如實相,亦即一切事究竟堅固也。眾生不能證入於此者,正由誤認生滅妄想為心,故於此忍永隔而不能入。今將破彼生滅顯發無生,故經預標以示如來垂教利益之深耳。至後敘開悟云世間所有皆即妙明,獲本妙心常住不滅,其即此忍之義相乎。
△二、示己常說唯心。
於師子座摩阿難頂而告之言:如來常說,諸法所生唯心所現,一切因果世界微塵因心成體。
諸法所生者,眾生迷其真源,而妄謂萬物各有從生之法,如金生水,木生火之類是也。惟心所現者,聖教直指大本,唯一真心體,隨緣變現也。二句敵體相番,略以總標。一切下,詳以別列也。因果具凡聖權實,大至世界,小至微塵,具染淨麤妙。因心成體者,即唯心所現,所謂萬法離真心,乃至無芥子許可得也。
△三、舉況真心有體。
阿難,若諸世界一切所有,其中乃至草葉縷結,詰其根元咸有體性,縱令虗空亦有名貌,何況清淨妙淨明心,性一切心而自無體?
縷結,如絲麻之類。舉至細微,以況麤大。詰,追問也。根元體性,亦是隨世間所說因緣及自相也。虗空二字,即名豁虗,無礙為貌。此舉無體者,以況有體也。自體無垢曰清淨,處染不染曰妙淨,湛寂虗靈曰明心性。一切心者,與一切法為心性也。此心海廓周法界,而一切諸法,皆是真心海中所現影像,無自體性,但依此心為彼實性故也。而自無體者,正是況顯之詞。言所現之物,尚皆有體,而能現之心,豈反自無體乎。決言真心必定有體,汝但因執此妄心,故以迷彼實體,豈真離此更無所有乎。安慰許有已竟。
△二、顯發虗偽
上雖指名出過,猶未明其何為虗偽,故此始發之也。然前文三種非真義中,此科方以說破第二無體之義,又復曲分為二科。
△一托塵似有又二
△一反難離塵當有。
若汝執恡分別覺觀所了知性必為心者,此心即應離諸一切色、香、味、觸諸塵事業,別有全性。
執恡者,堅執舊見而不捨也。分別者,散心任運之用。覺觀者,究理推度之用。前麤後細,二皆有分明不昧之相,故曰所了知性,此正妄識也。必為心者,決定認此為自心也。此先按定向下,方起難詞。色香味觸,略舉四塵,諸塵更該聲法之二,一切事業,皆塵所成,如云塵事塵業也。然營業之初曰事,事辦之後曰業,別有全性者,縱之令其離塵自有也。
△二、正言不能離塵。又復曲分為二科:
△一、外緣不離。
如汝今者承聽我法,此則因聲而有分別。
單舉聲塵者,固取現對之境,舉一例餘,亦是以勝該劣矣。此即破第二緣佛聲教心也。
△二、內守不離。
縱滅一切見聞覺知,內守幽閑,猶為法塵分別影事。
此見聞覺知,約前五識及五俱意識而言。以四攝六,蓋合齅甞為一覺也。滅者,息此諸識外緣覺觀而不動也。幽閑者,內心寂境也。此科方該諸修學人,故此境即凡外權小在定所守之境,亦彼取證以為法性者也。法塵者,指此境之本名。如云本非法性,元是法塵也。分別,即守此境之心也。影事者,言此境此心,但是光影,了無實體矣。蓋凡外權小,執此幽閑,以為法性深處,而不知尚是妄識所緣法塵。又執守境之心,已離外塵,而非分別,而不知未離法塵,猶是分別也。然此境所以為法塵之由者有二。一者凡外小乘,不達諸法本空,但捨外而緣內。如鏡外之物不除,鏡中之影常在,但相似不動而已。實念念不忘外法,豈能除其影乎。影即法塵也。二者權教菩薩,雖達法空,而未聞此經。塵有十二,今於幽閒之時,雖離明、動、通、甜、合、生之六,而未離暗、靜、塞、淡、離、滅之六也。故亦是法塵也。至於守境之心,所以為分別之由者亦二:一者境既法塵,體非本有,全托分別而後分明。一不分別,境即沉沒,故恒分別。譬如無波之流,望如恬靜,而實不住也。二者凡外權小,皆依六識思惟為觀,六識印持為止,離六識無別定慧之體。故根本元是分別,豈能擺脫乎?夫境是法塵,心是分別。境固不能離心,心猶不能離境。自謂清淨,實全垢污;自謂寂定,實全流注矣。大凡上禪深教不明,而好靜定者,未有能出此境者矣。然亦常處生滅,終不自覺其非。奉勸好禪定者,尚當究心於斯經而後可乎?
(抑又因是而知一切權乘有出入之定,皆是微細分別。蓋全以憑仗細分別心,持彼寂境。一不分別,寂境即失,名曰出定。楞嚴大定,豈如是乎。請昧題中所解,自知異於是矣。此即破第四止散入寂心也。)
托塵似有已竟。
△二、離塵實無,又曲分為二科。
△一、暫縱離有即許為心。
我非敕汝執為非心,但汝於心微細揣摩,若離前塵有分別性,即真汝心。
非敕汝執者,不強其定依也。但汝下,教其自度也。若離下,方是縱詞。有分別性者,有離塵之自體也。即真汝心者,暫許之也。
△二、隨奪雜無不得為心。又復曲分為三科:
△一、離無即是塵影。
若分別性離塵無體,斯則前塵分別影事。
△二、塵影即同斷滅。
塵非常住,若變滅時,此心則同龜毛兔角。
全托諸塵而現分別之影,塵若變滅,心豈能存?如形滅而影自亡,故同龜毛兔角。二乃無體之名,故以之喻也。
△三、斷滅誰成至道。
則汝法身同於斷滅,其誰修證無生法忍?
法身斷滅者,順阿難意,執緣塵之心為法身故也。此所以權小法身,尚非真實常住,而終無實果,以不離塵影,所謂蒸沙作飯也。無生忍同前。如來備破三迷已竟。
△二、會眾知非無辯。
即時,阿難與諸大眾默然自失。
默然者,依佛微細揣摩。自失者,覺得離塵無體。又前責己不知心處,尚望佛言,聞佛直呵非心,驚疑諍辯。及其蒙佛無體之示,始知體尚本無,安有住處?三迷全破,三執全消,故默然無辯。然則平日倚恃為心者,一旦杳無體性,無可跟尋,而又未審何者為心,即如人失其所寶之物,故曰自失,正與斥破已竟。
△三、結歸判辭。
佛告阿難:世間一切諸修學人,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由執此生死妄想誤為真實,是故汝今雖得多聞不成聖果。
前文普判眾生,誤認科云:一切眾生,生死相續,皆由用諸妄想,此想不真,故有輪轉。自判後,即乃備破三迷,破迷已畢,故此仍以結歸前判,以原其文也。世間諸修學人,即前一切眾生,非但指於界內,如此經以三賢四加,尚名世間,詳下文正指凡外小乘,而意該於權教菩薩。九次第定,謂四禪四空,加滅受想。小乘法中,前八凡位所成,第九無漏聖位所成,今云不得漏盡成羅漢者,當知彼所謂無漏聖位,皆一時權許誘進而已。法華破云:汝當觀察籌量所得涅槃,非真實也。既非真涅槃,豈名真漏盡乎?故長水謂十地為漏盡羅漢,無可疑也。極理而言,權教之佛,亦非以尚在圓之二行而已。皆由下二句,正歸判辭,即前用妄想而有輪轉也。由是知前生死必兼變易,輪轉亦帶涅槃也。末歸阿難,意猶可見,蓋小教許四果皆聖,阿難已登初果,而謂非聖,豈破初而獨存於四乎?決定以十地方為分證之聖果矣。此即破第五界外取證心也。
斥破所執妄心,以開奢摩他路已竟。
△二、顯示所遺真性,令見如來藏體。
上科即是妄本,已破而不用矣。此科即是真本,正修必用。佛云:眾生遺此本,明枉入諸趣。故科名承用遺字。然而現具六根之中,遍為一切法體,故此科始從眼根開顯,以至四科七大也。分二:
△一、阿難捨妄求真。
久執妄識為心,最所難捨。今悟其妄,方始捨之,惟求真心矣。又三。
△一悲感陳言。
阿難聞已,重復悲淚,五體投地,長跪合掌,而白佛言:
凡悟深者而後發悲,或悟妄而悲久苦,或悟真而悲久失,今此悟妄之悲也。
△二、追述痛悔
此中二子科,即示墮淫室二種深意。文現於此,就分為二科。
△一、悔恃如來不修大定。
自我從佛發心出家,恃佛威神,常自思惟:無勞我修,將謂如來惠我三昧。不知身心本不相代,失我本心。雖身出家,心不入道,譬如窮子捨父逃逝。
此科即他不足恃也。惠者,恩賜也。三昧,此云正定,亦云正受。入此正受,不受一切餘境也。代者,替也。如愚忙迫,令他代食,終不自飽。失本心者,因悟妄心,而始知不見自心,即非入道。喻如捨父者,生佛本來同一法身。住持法身者,似離而實合,似疎而實親。今阿難認妄遺真,似合而實離,似親而實疎。所謂對面千里,故云爾也。觀此則不自修行,而但求加被者,亦可以警矣。
△二、悔恃多聞終無實得。
今日乃知,雖有多聞,若不修行,與不聞等。如人說食,終不能飽。
此科即聞,不足恃也。觀此,則徒恃學問而不實修者,可以警矣。
△三、表迷求示
世尊,我等今者二障所纏,良由不知寂常心性。惟願如來哀愍窮露,發妙明心,開我道眼。
二障者,煩惱及所知也。煩惱障者,即見思二惑。見乃作意分別之惑,即十結使。思乃任運貪愛,即貪嗔痴慢四結使。前麤後細,總屬我執所起,能障人天勝妙好事,故名事障。煩惱即障,持業釋耳。所知障者亦二,一者取境,謂不達外境唯心,而謂心外實有,有所希取。二者法愛,於所修證,不達性空,而生愛著。亦前麤而後細,總是法執,能障法空之理,故名理障。然所知二字,不即是障,正是法空之理。依彼所障之理以為名,故曰所知不是障,被障障所知。是能障所知之障,依主釋耳。亦名智障,即法空之智,同前理說。阿難初果,方脫見惑,而思惑未盡,是尚為煩惱所纏。至於所知障,渾然未解脫矣。寂者,不動搖也。常者,無生滅也。因佛開示,覺得前來所執之心,分別喧動,無有寂時,起滅紛飛,豈能常住。由此方求寂然常住之心,應知比前破處之後,所求之意逈別。前云溺於淫舍,當由不知真際所詣,是尚以妄識為真心,責己不知真處,但惟求處而已。今云二障所纏,良由不知寂常心性,方始責己不知真心,而別求真心矣。窮露,如窮身暴露,無所棲藏也。空有不羈曰妙,體用朗鑑曰明,真妄顯現,決擇分明曰道眼。又物不能礙曰妙,物不能混曰明。蓋寂常妙明之釋,與下佛之答處,皆有照應。
△二如來極顯真體分三。
△一、放光表顯,又復曲分為四科。
△一真智洞開相。
即時,如來從胸卍字涌出寶光,其光晃昱有百千色。
前光表了妄之智,此光表達真之智。又即根本智如如性體,後文如來自謂不滅不生,惟妙覺明是也。卍者,彼方萬字也,如來胸前萬德吉祥紋也。光從此出,亦表所開智萬德圓備。光晃昱者,見此智明踰日月。色百千者,見此智用等河沙。
△二、圓照法界相。
十方微塵,普佛世界,一時周徧。
非比前心一念偏局,十方俱闇。此智若開,體徧法界,即照窮法界,亦即後文如來自言惟妙覺明圓照法界是也。
△三、上齊佛界相。
徧灌十方,所有寶剎,諸如來頂。
△四、下等生界相。
旋至阿難,及諸大眾。
生佛法界,本同一體。今既照窮,則生佛法界,無不洞徹矣。
△二、普許開示。
告阿難言:吾今為汝建大法幢,亦令十方一切眾生,獲妙微密性淨明心,得清淨眼。
幢,表摧邪立正。獲妙下八字,是如如理,亦即奢摩他體。獲妙二字,略斷一斷,雙貫下微密性與淨明心。法界真理,但惟一體。自其本寂而言,謂之性。自其本覺而言,謂之心。今於性而稱微密,謂隱微祕密,即本寂無有形聲意也。於心而稱淨明,謂無染無蔽,即本覺照體獨立意也。而妙字同前,空有不覊,物不能破,貫下性心。當云妙微密性,妙淨明心,而經文省字成句耳。二皆指理體而言。末四字是如如智,亦即微密觀照。獲得同意。重言得者,足見理智對舉。清淨眼者,契理之智,番前妄心,全體緣塵,故不清淨。此智遠離分別諸塵,不干稱理,而周法界,後經名清淨海眼是也。又阿難求寂常心性,而佛許以妙微密性。求妙明心,而許以妙淨明心。求開道眼,而許以得清淨眼。亦請許相應矣。
△三、說盡真際。
盡其真心實際也。若惟就其見聞覺知、靈鑑無相之體而發揮之,不達於四科,不極於七大,則猶未盡其際也。今於四科七大,悉顯其為一真不動、周圓本定之心體,故可謂盡其真如實際矣。又此純談真如,但示空如來藏,未明起用,故科真際也。分三:
△一、尅就根性直指真心
此經最殊勝處,全在破識心,而不用取根性為因心。良以用識用根,乃權實兩教之所由分。用識而修者,塵劫不成菩提;從根而入者,彈指可超無學。若要決定成菩提,決定證涅槃,惟須直取根性為因地心,而後可圓成果地也。故舊註救起識心,反言破見,甚違經旨,所以不得已而復解也。且此根性尅體,在於眾生現前本具見色聞聲等處,率皆日用不知,即祖家所謂不離動用中也。然其體量徧周法界,為四科七大之實體,即祖家所謂動用收不得也。今酬妙定之請,而首先指於此者,正以此性之體,不假制伏而本來不動,不勞續念而本無生滅,不煩擴充而本來周徧,皆與識心大相違反,是即真奢摩他自性本定也。幸惟一洗舊聞,委搜佛旨,當自見之。又二。
△一帶妄顯真。
問:既曰顯真,何又帶妄?蓋此根中之性,即第八根本識,所謂識精元明緣所遺者。此識據法相宗有三位,名異而體不異。自凡位至七地,名黎耶識,此云藏識。自八地至等覺,名異熟識。佛位名陀那識,此云執持,亦云無垢。前二真妄和合,後一純真。據圓教即應仍是真妄和合,以彼佛位方是圓之二行,無明未盡故也。據阿難所稱菴摩羅識,此云白淨,方似圓教佛位純真之識,再俟參考。然度佛果後,若無此識,則過未因緣,悉應忘失。四雖一體,而今所顯者,但於凡夫分上,正惟黎耶實體。經後偈文,亦稱陀那細識,舉勝稱揚也。其體全是真心,而具無明。雖具無明,而眾生分上,捨此無別真體,非比前心無體非真也。特以權小,惟認前六識心,以為勝用。至於六根,一向目為色法,總攝無記。故於修行分中,不知不用,常如遺失,所謂眾生遺此本明也。今佛於破妄之後,應當機之懇求,急欲其捨彼識心,認此根性。若不先以極顯其真,何以使其決定取此新悟,而捨彼舊執乎?是以雖有二種顛倒見妄,姑帶之而且不遽破,故曰帶妄顯真。直至十番顯後,方乃一番破除。非惟顯多破少,而破處亦如脫衣露體,豈同前之全破無體乎?舊註自此總謂破妄見,遂令學者不敢直認見體為心,違佛本旨甚矣。千載差誤,不可不知。分為十科:
△一指見是心。
六根中性,雖同一陀那細識,而最便於目前開示者,莫過於眼根中見性。故惟從此顯發,而餘可例知。然此見性所以別於眼識者,但取照色之時,一如鏡中,無別分析,即是見性。起念分別,即屬於識聞等例。此是可見祖師云:毫釐有差,天地懸隔。最為格言,學者當以細心甄別之。又三:
△一、雙舉法喻現前。又二:
△一如來雙徵拳見。
阿難!汝先答我見光明拳,此拳光明因何所有?云何成拳?汝將誰見?
△二、阿難各答其由。
阿難言:由佛全體閻浮檀金,赩如寶山,清淨所生,故有光明。我實眼觀五輪捨端,屈握示人,故有拳相。
閻浮,此云勝金。須彌南面,有此檀樹,果汁入水,沙石成金。此金一粒,置常金中,悉皆失色,佛之身色如之。赩,赤焰也。又傳此金方寸,暗夜室中,照耀如晝。佛身赤焰,不但如金破暗之光。
△二、辨定眼見是心,又分三:
△一、辨無眼有見。
顯其不假眼緣,見性自結為根,便局肉眼,所謂聚見於眼。眾生浩劫迷己為物,但謂見性全屬肉眼,無上勝性反成劣相。略說其劣有三,不及前心。一者有形,可見可捉,不若識心不可見不可捉摸也。二者有礙,見前缺後,見障內不見障外,覩近限遠,不若識心前後內外遠近皆可緣也。三者易壞,觸之即傷,不若前心卒難損壞也。以故眾生但認前心,而曾不覺此眼中之見為妙性也。今欲當機決定捨彼識心,認此見性,故須巧示,令知此見非眼,全不係眼而為有無,判然有離眼之體。是故但悟此見非關肉眼,則豁同虗空,無礙無邊,所謂常住妙明,不動周圓,無窮妙義從此而漸顯,方能逈超前心,而今決取捨矣。以故此科持辯無眼有見,而下科判其是心非眼也。又復曲分為三科。
△一、雙陳法喻令審。
佛告阿難:如來今日實言告汝,諸有智者要以譬喻而得開悟。阿難!譬如我拳,若無我手不成我拳,若無汝眼不成汝見,以汝眼根例我拳理,其義均不?
無拳無見,義本不均,試問令其推度而已。
△二、阿難未覺不齊。
阿難言:唯然,世尊!既無我眼不成我見,以我眼根例如來拳,事義相類。
示同常情答也。
△三、如來斥非詳示,又分為四:
△一、正斥其非
佛告阿難:汝言相類,是義不然。
△二、明其不齊。
何以故?如無手人,拳畢竟滅;彼無眼者,非見全無。
手外無拳,故手無拳滅。眼見各體,故眼滅見存。非全無者,但明不滅,非謂半無。或約瞽者,但缺見明之用,而尚有見暗之用,故不全無。若取體而不取用,前說理正。
△三令其詢驗。
所以者何?汝試於途詢問盲人:汝何所見?彼諸盲人必來答汝:我今眼前惟見黑暗,更無他矚。
更無他矚者,除見暗外,更無別見也。
△四、結申有見。
以是義觀,前塵自暗,見何虧損?
暗相即塵,然謂之前塵者,以其對於眼前也。末二句言所見之塵自暗,而能見之體固無減也。夫既無眼而有見,則此見何干於眼,而言無眼即無見乎?辨無眼有見已竟。
△二、辨矚暗成見。
顯其不假明緣。上科示內不依根,此科示外不循塵。良以眾生既以迷己為物,瞢然與物無分,何但無眼即謂為無見,而無明亦謂其無見矣。故此深明其暗中無損於見也。又分為二:
△一、阿難疑於覩暗非見。
阿難言:諸盲眼前惟覩黑暗,云何成見?
但假此問,以引起辯見是心耳。
△二、如來例明暗見無虧。又復分為二科:
△一雙詰二暗。
佛告阿難:諸盲無眼惟觀黑暗,與有眼人處於暗室,二黑有別?為無有別?
△二、雙答是同。
如是,世尊,此暗中人與彼羣盲,二黑校量曾無有異。
此下語意稍為缺略,宜結難於阿難云:汝謂無眼黑中即為無見,豈此有眼黑中亦無有見乎?其意方完。
△三、辨見乃是心。
顯其離緣獨立分二。
△一例明眼見之謬。
夫阿難初答眼無見滅,次疑覩暗非見,是乃執見全惟是眼,乃大差謬。今佛取例,正顯斯謬也。又二:
△一、初例成謬
阿難!若無眼人全見前黑,忽得眼光,還於前塵見種種色,名眼見者;彼暗中人全見前黑,忽獲燈光,亦於前塵見種種色,應名燈見。
無眼得眼而後見,既名眼見;無燈得燈而後見,應名燈見。其謬全同,人所易見。
△二轉成二謬。
若燈見者,燈能有見,自不名燈。又則燈觀,何關汝事?
一者燈當名見謬,二者見不屬己謬,寄燈見以責眼見之謬也。
△二、結申心,見正義。曲分二:
△一、取例非燈。
是故當知,燈能顯色。如是見者,是眼非燈。
△二、轉例非眼
眼能顯色,如是見性,是心非眼。
全番上初例之謬,以申成正義。有眼得燈者,但借燈以顯色,而所以見者,決是眼而非燈,此能例之喻,人所共知。由是以例,無眼得眼者,亦但借眼以顯色,而所以見者,決是心而非眼,此所例之法,人所未覺。聞經者極宜省悟,於此而認取見性為心矣。觀佛前呵識心,則曰非心,今薦見性,則曰是心,明以應阿難真心之求。但令知其離彼肉眼,不藉明塵,別有全性,所謂靈光獨耀,逈脫根塵,極顯其真,何甞破其為妄乎?具眼者請深味之,詳辯具在,懸示辯定。眼見是心已竟。
△三、未悟更希廣示。
阿難雖復得聞是言,與諸大眾口已默然,心未開悟,猶冀如來慈音宣示,合掌清心,佇佛悲誨。
是言即是心,非眼之言。口已默然者,此中亦有微解,仍具三重:一者、一向但知有眼方為有見,無眼即為無見。今驗盲人覩暗,始知無眼有見,而此見與眼殊不相干。二者、一向但知見明方可成見,見暗不得成見。今例有眼暗中同於無眼之暗,始知見暗之時誠亦是見。三者、一向但知見惟是眼,不名為心。今觀有眼得燈,無眼得眼,皆但顯色,始知見乃是心,而此見精離彼肉眼,別有自體,誠異前心離塵無體矣。默然之中,反覆研味此意而已。心未開悟者,未大開悟也。此中更有諸疑,意謂我之所求,因前緣心不寂不常,非妙非明,故別求寂常妙明之心。今佛示我此見為心,雖知即心,不知此心亦具寂常妙明等義否耶?末四句皆意請如來宣示此義耳。按佛後文明示如來藏心,乃云常住妙明不動,於阿難之四義已同,而但加周圓一義,足成五義。當知此下於見性九番開示,乃所以答前四義而同後五義,足徵此見即是如來藏心,至文一一別示。
指見是心已竟。
△二、示見不動。
此科即示第一寂義也。分三:
△一辯定客塵二字。
此之二字,若按字分義,則客表不住,塵明動搖,反顯主乃常住,空實不動,則兼顯二義。若按科分義,則主空皆明不動,以常住不滅之義,自屬下科所顯,而不動不滅,皆可釋於住字故也。又復曲分為三科。
△一如來尋究原悟。
爾時,世尊舒兜羅綿網相光手,開五輪指,誨敕阿難及諸大眾:我初成道於鹿園中,為阿若多五比丘等及汝四眾言:一切眾生不成菩提及阿羅漢,皆由客塵煩惱所誤。汝等當時因何開悟今成聖果?
鹿園者,古國王養鹿之地。五比丘者,佛初為太子出家時,王命隨侍者。父族三人:一阿,此云馬勝;二䟦提,此云小賢;三拘利,華言未詳,又云即摩訶男,似是長子之稱。母族二人:一阿若多,此云解本際;二迦葉,此云飲光。共五比丘,而阿若多為最先發解者也。菩提取大乘之果,羅漢取小乘之果,是佛初轉法輪之意。當時所說客塵之喻,乃喻集諦,反顯主空,乃喻滅諦耳。今但取能比之喻,不取所喻之法,以此中客塵,但喻身境,及緣身境之心,主空俱喻見性故耳。
△二、陳那詳答二義,又分為三:
△一自陳得悟。
時憍陳那起立白佛:我今長老於大眾中獨得解名,因悟客塵二字成果。
憍陳那,亦云憍陳如,即阿若多之姓也。此云火器,亦事火之族。
△二喻明客字
世尊!譬如行客投寄旅亭,或宿或食,食宿事畢,俶裝前途,不遑安住。若實主人,自無攸往。如是思惟,不住名客,住名主人,以不住者名為客義。
俶,整也。
△三喻明塵字
又如新霽,清暘升天,光入隙中,發明空中諸有塵相,塵質搖動,虗空寂然。如是思惟,澄寂名空,搖動名塵,以搖動者名為塵義。
△三、如來印許其說。
佛言:如是!
此但印其所說舊喻,動靜分明不混,欲以彰下文所示,孰為動者,同於客塵,孰為靜者,同於主空耳。辯定客塵二字已竟。
△二、正以顯見不動。又復分為二科:
△一、對外境以顯不動。
外境比身尚為疎遠,其與見性動靜易見,故先顯之。又分四:
△一、辯定所見。
即時,如來於大眾中屈五輪指,屈已復開,開已又屈,謂阿難言:汝今何見?阿難言:我見如來百寶輪掌眾中開合。
百寶者,貴重之稱。輪掌者,佛之手足中心各有一千輻輪相,故云耳。
△二、辨定開合。
佛言:阿難!汝見我手眾中開合,為是我手有開有合?為復汝見有開有合?阿難言:世尊寶手眾中開合,我見如來手自開合,非我見性有開有合。
當阿難端視佛時,而其見性湛然盈滿於前,乃視如來之手,在此見性之中,開合不住,則佛手自同客塵,而阿難見性何異主空?此動靜顯然分明,故先令辯定是誰開合,則動靜自分。於是阿難果答不謬。
△三、辨分動靜。
佛言:誰動?誰靜?阿難言:佛手不住,而我見性尚無有靜,誰為無住?
躡上,令其自分動靜也。佛手不住者,已判定佛手是動也,下三句乃判定見性不動也。但用況顯之詞,故初學或不省解,今詳與明之。其曰尚無有靜者,非言不靜也,蓋靜必因動而顯,如先時曾動,今始不動,方可說靜。今此見性從來不動,設說其靜,尚為不可,故曰尚無有靜也。誰為無住者,猶言豈有動乎,無住即動也。蓋明其非惟離動,亦且動靜雙離,所以發揮此性常不動搖。從來至靜,非由攝念而得,制伏而然,誠所謂天然自性之本定矣乎。
△四印許其言。
佛言:如是!
許其所分外境為動,見性不動,皆不謬也。當知此中但舉佛手為一切外境之例,既知佛手開合與此見性無干,則凡一切萬相及諸世界,任其紛亂動止,皆與見性無干矣。若人於萬相中,忽然覻見此不動之性,常恒不昧,何至為境所奪?妙之至也。又宗家竪指伸拳,發明於人者,多密此意,令人自見自悟,但教家分明說透為異耳。對外境顯不動已竟。
△二、就內身以顯不動。
內身比境,親為自體,其與見性,動靜難分,故更明之。又四:
△一光引頭動。
如來於是從輪掌中飛一寶光在阿難右,即時阿難迴首右盻;又放一光在阿難左,阿難又則迴首左盻。
△二、審問動由。
佛告阿難:汝頭今日何因搖動?阿難言:我見如來出妙寶光來我左右,故左右觀,頭自搖動。
此科但欲阿難說出,因觀頭動,方好辨於見性之動靜耳。
△三、辨分動靜。
阿難!汝盻佛光左右動頭,為汝頭動?為復見動?世尊!我頭自動,而我見性尚無有止,誰為搖動?
外境動而見性不動,人或易知;自頭動而見性不動,人實難辨。良以世人認見是眼,故頭搖眼轉,宛似見性亦動。今阿難因佛上文說破見不屬眼,已覺此見離眼獨立,湛然滿前,自是頭之動搖,何干於見?是以直答頭動而見不動也。止亦靜也,況顯意同上文耳。
△四印許其言。
佛言:如是!
許其所分頭為搖動,見不動搖,皆不謬也。當知此中但取頭搖為發悟之端。既知頭動而見恒不動,則凡此身往來千里萬里,乃至恒沙世界,死此生彼,而此見性常如虗空,無所動也。若人悟此恒常,不隨身轉,則日用中行住坐臥,皆在自性定中。誌公云:不起絲毫修學心,無相光中常自在者,此也。其與閉目想空,自墮法塵之影者,天淵懸絕矣。又宗家從東過西,乃至跳舞,意亦顯此。而迷者效之,但弄精魂,終不得旨也。此意契合,賞鑒者難道無人?而其間不肯者,當亦不少。幸屈高見,再委下文,當必有首肯時節。正以顯見不動已竟。
△三普責自取流轉又分三。
△一取昔所悟客塵
於是如來普告大眾:若復眾生,以搖動者名之為塵,以不住者名之為客。
此科二以字,是知說意。蓋心知口說,皆決定以動為塵,以不住為客。此是述昔鹿苑所素明者牒之。
△二、令觀現前動靜。
汝觀阿難頭自動搖,見無所動;又汝觀我手自開合,見無舒卷。
此科是令眾轉明。現今大眾所見,頭手不住而動者,決是客塵;見性住而不動者,決是主空。言當取昔所解,為今領悟矣。
△三、正以怪責妄淪。又二:
△一、怪其明知妄由身境
云何汝今以動為身,以動為境?
此科是佛怪問,引起下文責之之詞。因人多不省解,以謬註錯亂,言愈多而愈不明,故號分為一科,以便發明。二、以字照上科,皆作知字、說字讀之。如云汝若不知身境是動,或不曾說出身境是動,是徹底迷昧,固不足怪。今汝云何明知明說動者為身,動者為境,依舊從始(云云),即接下之責詞無不明也。此蓋緣譯人下得云何二字太早,若將此二字移作下科之頭讀之,自是明爽,不費委曲釋矣。試讀看。
△二、責其依舊認妄遺真。又分二:
△一曲分三障就分三
△一惑心
從始洎終,念念生滅。
接上意云:既知既說動是身境,便合了悟身境全是客塵,不應執迷可也。何乃依舊從始洎終,於身境中念念生滅哉?始終者,遠則無始為始,今生為終;近則生為始,而死為終。下句即我法二執,若認身境為我及我所,便是我執;若認身境心外實有,便是法執。既惟堅認執迷,則必念念不離,但於身境中生滅,可謂惑之深矣。
△二業。
遺失真性,顛倒行事。
真性,即指不動之見性。既惟認妄,便乃遺真。全不認取下句,即造妄業。蓋認妄遺真,事事顛倒。非惟世間事業,縱使種種修行,皆名顛倒。以其動執身境,靜依法塵。依法塵者,還同身境,曾不覺知本有天然不動之見性也。
△三苦
性心失真,認物為己。
首句全牒上科二句。言所依為心性者,既非是不動之真體。則所領為身命者,豈本元之法身。將見因差果謬,必招認物為己之苦也。蓋認物為己,便是受身著境之苦果已成。如凡夫妄認身為我,境為我所,身重而境輕。權小妄認能證之心為我,亦身也。所證涅槃為我所,亦境也。境重而身輕。圓覺云,乃至證於清淨涅槃,皆是我相。圭峯解凡夫所執我相,是迷識境。權聖所執我相,是迷智境。雖麤細不同,皆名認物為己。用是觀之,權聖涅槃,尚是認物為己。則凡夫身境,豈非認物為己。其與一切精怪,依草附木,攬為己身者,顛倒是同也。豈可不猛省而生厭患乎。
△二、總結長淪。
輪迴是中,自取流轉。
輪迴,即二種生死。是中者,身境之中也。言塵劫輪迴,皆因不離於身境。凡夫於麤身境中,為分段生死所輪;權小於細身境中,為變易生死所輪。末句責其自取者,言非有魔驅鬼制,但由自棄不動之本性,自取流轉之身境而已。嘗謂纔學道者,便知覓主人翁,却乃多認攀緣不住之客,而不知目前朗然常住之見性,方是真主人翁;纔聞般若者,便說真空,却乃閉目懸想搖動之法塵,而不知目前廓然不動之見性,正是真空。快哉,法王之妙示!行人於此,宜當反覆體認,必有豁然時節,始信孤負本有久矣。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一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二
京都西湖沙門 交光真鑑述
△三、顯見不滅。
此示常義,分三:
△一會眾領悟更請又二。
△一、敘述眾悟,又曲分三:
△一得悟安樂。
爾時,阿難及諸大眾,聞佛示誨,身心泰然。
泰然者,從佛呵為非心,即起驚疑,及聞離塵斷滅,轉更不安。所以然者,正以離識心外,更不見心。今蒙根中指出,宛然別有,寂然不動,驚疑頓息,所以安樂。
△二、悔前迷執
念無始來,失却本心。妄認緣塵,分別影事。
見不動心,方顯識為塵影,故悔迷真逐妄。
△三以喻狀喜。
今日開悟,如失乳兒,忽遇慈母。
背真執妄,如兒背母。慧命懸危,如失乳將死。今見本心,如忽遇慈母。慧命復續,如食乳而生。
△二通別兩請又二。
△一、會眾通請。
合掌禮佛,願聞如來顯出身心真妄虗實,現前生滅與不生滅。二、發明性。
首句謝前請後,心即指前見性。小乘雖知身是無常,但一向迷見為眼,同身壞滅。今雖乍領,即是不動之心,然迷混之久,實無智辯以自發明,此見如何不與色身同滅?故求佛發明之。
△二匿王別請。
此以別除斷見,乃是旁兼,故科別請。然以王發起者有二意:一以就王之老相,易示變遷;二以顯身之無常,至貴不免。
(問,佛指根性正意,元為改權宗生滅之因,以立成佛真因地心,何暇且破凡夫最淺斷滅之見。)
(答,權小鈍滯,固可矜憐。凡外迷淪,猶宜哀救。況喪本受輪,禍孽莫甚於斷。見佛慈平等,故因此處可以警悟。乃兼與除之,非正為也。此方名教,多言人死靈隨氣散,無復存者,是為大惑。請沉玩於斯焉。)
分為四科。
△一、教前邪惑
時波斯匿王起立白佛:我昔未承諸佛誨敕,見迦旃延、毗羅胝子,咸言:此身死後斷滅,名為涅槃。
迦旃延,此云剪髮。毗羅胝,此云不作。外道六師之二,說道不同,皆以斷見為主。涅槃多義,而猶以不生滅為要義。得涅槃者,一性恒常遠離生滅,今反以身死性即斷滅為涅槃,真邪說也。蓋匿王未聞佛教,先受此惑矣。
△二教後仍疑
我雖值佛,今猶狐疑。
狐乃疑獸,過水聽氷必多反覆,人有疑者似之,此亦示同,故云爾也。
△三、願聞不滅。
云何發揮證知此心不生滅地?
此心,即指見性。求佛顯示此性果不生滅,則宿疑無不決了。
△四、明眾心同。
今此大眾,諸有漏者,咸皆願聞。
據除斷見麤惑,則此有漏似惟指於界內凡夫、二乘有學。若辨見性真常,則雖小乘四果、別教三賢亦須普指,以彼自來未明見性是真常心故。
△二、如來徵顯不滅。分三:
△一顯身有變又二。
△一略彰變滅又曲分三。
△一、徵定必滅。
佛告大王:汝身現在,今復問汝:汝此肉身為同金剛常住不朽?為復變壞?世尊!我今此身終從變滅。
其意可知。
△二、徵定滅由分為三。
△一怪問預知。
佛言:大王!汝未曾滅,云何知滅?
△二、略舉變相。
世尊!我此無常變壞之身,雖未曾滅,我觀現前,念念遷謝,新新不住,如火成灰,漸漸銷殞。
△三、明知必滅。
殞亡不息。決知此身,當從滅盡。
因今遷謝而不住,知終必滅而後已,何待死而後知滅哉!只此數語,已即可以警念無常,劇貪世務者,寧不惕然!
△三印許其言。
佛言:如是!
印其所說不謬,略彰雙滅已竟。
△二、詳敘變滅分三。
△一令較量老少又二
△一故問令敘。
大王!汝今生齡已從衰老,顏貌何如童子之時?
前言總略,未盡精詳,今故舉老少之懸殊者,令其相較激引之,而欲其詳敘也。
△二、甚言不同
世尊!我昔孩孺,膚腠潤澤,年至長成,血氣充滿。而今頹齡,迫於衰耄,形色枯悴,精神昏昧,髮白面皺,逮將不久,如何見比充盛之時?
佛問老少,王加長成,三時發明,以顯不同。耄者只表老而昏忘,不必局定歲數。下枯悴釋衰,昏昧釋耄,髮白面皺,又顯然可驗其不久者也。老年者安可恬不知懼?
△二令詳敘變狀又二。
△一、如來引問。
佛言:大王!汝之形容應不頓朽。
△二、匿王具答分二
△一不覺漸至。
王言:世尊!變化密移,我誠不覺,寒暑遷流,漸至於此。
密移不覺,莊生亦喻夜壑負舟。彼謂造化密移,豈知行陰所遷。
△二、徵釋推知又二。
△一、麤推且限十年
何以故?我年二十,雖號年少,顏貌已老。初十歲時,三十之年,又衰二十。于今六十,又過于二。觀五十時,宛然強壯。
任運不覺,作意推度,始得知之。此科時寬,人雖可覺,然亦豈知二十、三十比前童年已為衰老,是則少者當亦可以警無常矣。
△二、細推乃至剎那。
世尊,我見密移雖此殂落,其間流易且限十年。若復令我微細思惟,其變寧惟一紀、二紀,實惟年變;豈惟年變,亦兼月化;何直月化,兼又日遷。沉思諦觀,剎那剎那念念之間不得停住。
此科推至極促之時,方是凡夫麤心所不覺者。尚書殂謂魂升於天,落謂魄歸於地,乃死之別名。今經但以壯色日去為殂,老相日遷為落。紀者,十二年也。牒前寬數,變其文耳。自年以至剎那,方是密移之不覺者也。剎那至短,攝在念間。教中謂一念具九十剎那,以利刃透九十紙為一念,凖分剎那。
△三、乃總結必滅。
故知我身終從變滅。
此雖如來令其詳敘肉身念念遷謝之相,將欲顯後見性全無遷謝,然亦可以為觀身無常之厭。然權小厭之,取灰斷果,求變易身,乃其舊見。今令依圓人見解,不離根中,頓領常性而已。顯身有變已竟。
△二、指見無變分四科。
△一徵定不知
佛告大王:汝見變化遷改不停,悟知汝滅,亦於滅時,汝知身中有不滅耶?波斯匿王合掌白佛:我實不知。
滅中不滅,正王所昧,使其早知,何由惑於斷見?
△二、許以指示。
佛言:我今示汝不生滅性。
△三、引敘觀河。
大王!汝年幾時見恒河水?王言:我生三歲,慈母携我謁耆婆天,經過此流,爾時即知是恒河水。
耆婆,此云長命,謁此天神求長命也。
△四詳彰不變又二。
△一、先彰所見不變。
所見即恒河中水,欲因所見之水不異,引顯能見之性不變耳。又分為三:
△一躡前變滅。
佛言:大王!如汝所說,二十之時衰於十歲,乃至六十日月歲時念念遷變。
△二令較所見。
則汝三歲見此河時,至年十三,其水云何?
△三、直答不變。
王言:如三歲時宛然無異,乃至于今年六十二亦無有異。
先彰所見,不變已竟。
△二、次彰能見不變。
能見即根中見性,因所顯能,易於開悟耳。分三:
△一躡前身變。
佛言:汝今自傷髮白面皺,其面必定皺於童年。
△二令較能見。
則汝今時觀此恒河,與昔童時觀河之見,有童耄不?
△三、直答不變。
王言:不也,世尊。
問:約老而聰明不衰者,可說不變。然多有老眼昏暗者,則何通之?
答:自是眼暗,非關見性。若但論眼,則固有少而昏盲者,何待老來。且前指見科中,已有盲人矚暗之喻。彼許全見黑暗,亦無損於見體,豈止昏華乎。當知此中,但是就匿王不病之眼,以驗見性不變而已,非說肉眼能不變也。豈可故取病眼為難乎。指見不變一科已竟。
△三正申二性
以前通請中,願聞生滅與不生滅。二、發明性。如來已引觀河驗定,至此乃申二性,以結歸前之所請也。又分二:
△一、詳與區分又二。
△一、因皺以分變與不變。
佛言:大王!汝面雖皺,而此見精性未曾皺,皺者為變?不皺非變?
△二、因變以分滅與不滅。
變者受滅,彼不變者元無生滅,云何於中受汝生死?
匿王既因身之衰變,而預知身之必滅,何不因見之不變,而預知此見死後必不滅乎?可以深發省悟矣。於中者,即於身中也。受生死者,與身同受生滅也。言既不與身同變,必不與身同滅矣。往往宗家謂不離身中,即有不滅性體,正謂根中見聞等性,非謂方寸之中,臟腑之內,別有性命。即同阿難初執身內識心。
△二、責留斷見。
而猶引彼末伽黎等,都言此身死後全滅。
末伽黎此云不見道等者,等前請中二人皆一類斷見外道,故佛責與王請互舉之。
如來徵顯不滅一科已竟。
△三王等極為喜慶。
王聞是言,信知身後捨生趣生,與諸大眾踊躍歡喜,得未曾有。
王本為除凡夫斷見之惑,示同就問,故此即惟就王結彼一類懷斷見者,方喜其有趣生之性而已,非普結會眾同有是喜也。以捨生趣生,正四相中人相權小,喜此是損非益也。
問:權小豈無喜乎?
曰:必喜離識心外,別有此本常之性,自此而修大定,成菩提,端有望矣。
曰:經家何故只就王結?
曰:王是旁兼之。問:意中惟就此機會決了斷見而已。斷見既除,其意已盡,何不結了?
問:為何不結會眾之喜?
曰:此有二意:一者、小悟之喜,不必重結,謂逐節開悟之喜。此科之首,已敘身心泰然等,若使再結,還同前語,何用重繁?二者、大悟之喜,須待後結,以心未大開,餘疑未盡,阿難等方欲種種興問,何暇結喜?直待三卷末方結云:各各自知心徧十方,乃至獲本妙心,常住不滅,禮佛合掌,得未曾有,始是普會之喜也。顯見不滅已竟。
△四、顯見不失。
此若據其科名,亦足前常字之義。蓋上科約未來說,如云:盡未來際,究竟不滅。此科約過去說,如云:從無始來,本有不遺。既惟約於竪窮,其屬常字無疑。若據文中發明,體周萬法,量極虗空,亦可以當如來後示周圓之義。又前文求示寂常心性,上二科已答寂常二字。此科廣大周圓,誠為心性全體,是答心性二字。三釋俱通,宜細詳之。分二:
△一、阿難因悟反疑前語。
阿難即從座起,禮佛合掌長跪白佛:世尊!若此見聞必不生滅,云何世尊名我等輩遺失真性顛倒行事?願興慈悲洗我塵垢。
上惟舉見,此復兼聞,足顯佛言隨便。其實四性六精,俱攝見性之中矣。必不生滅,是起疑之端,在上科中。文云彼不變者,元無生滅是也。遺失真性,顛倒行事,正是所疑,却在不動科中。是彼全文因後疑前,非是疑佛自語相違。但問佛既云不滅,以何因緣前說遺失?故佛下,示但因顛倒而說遺失,非因斷滅而說遺失也。可見非真遣失,故通章全示顛倒不失之相。諸註但明顛倒,全忘不失,不知何以銷阿難之疑?請詳今解,當自辯其得失。
△二、如來發明因倒說失。
此中舊註差錯,若不預以辯明,非惟經之本旨終不顯彰,即今正解反似差錯矣。註云:順垂為正,逆竪為倒。此言非是,且與後結合處語相乖反,蓋為錯會首尾相換四字,故致差誤至此。不知首尾相換正明不失,非說顛倒,良以臂之正倒元無一定,阿難與佛俱惟順於世間,但取臂之雖倒不失人所易明,心之雖倒不失人所難曉,以易例難而已。請觀今解分二:
△一、即臂倒無失為喻。又三:
△一定臂之倒相
即時,如來垂金色臂,輪手下指,示阿難言:汝今見我母陀羅手,為正為倒?阿難言:世間眾生以此為倒,而我不知誰正誰倒?
母陀羅手,此云印手,相好也。不知誰正誰倒者,正以臂無一定倒正故,但順於世間說,此下垂為倒。
△二、定臂之正相
佛告阿難:若世間人以此為倒,即世間人將何為正?阿難言:如來竪臂兜羅綿,手上指於空,則名為正。
佛意亦以臂無一定正倒,既世人以此為倒,即依之為倒,遂問世人以何為正,亦將依之以為正也。但欲取喻不失而已,非辯正倒之是非也。
△三、明顛倒非失
佛即竪臂告阿難言:若此顛倒首尾相換,諸世間人一倍瞻視。
即竪臂者,即依上指為正也。若此顛倒首尾相換者,此二句正明顛倒無失,蓋佛上竪時已順世間成正,却言若將此臂顛倒下垂,但是將上竪之首換為下垂之尾而已,豈將此臂真遺失哉。末二句,一者同也,倍者多也,如言心之顛倒不失,世人固所難知,臂之顛倒不失,乃世人同見而無差異,多見而非一人,蓋言明白易見,宜當就喻發悟也。且與下合喻全無乖反矣。
△二、以心倒無失合喻。分四:
△一、據名略以合定
則知汝身與諸如來清淨法身比類發明,如來之身名正徧知,汝等之身號性顛倒。
清淨法身者,即相即性,即有即空。現前三十二相,即是法身,非比相宗。最後佛身,有為無漏,非比空宗。破相為妄,報化非真,此之性宗。山河全露,萬相皆如,說報化與法身異體者,當墮地獄。比類發明者,即令依臂悟身心也。達心包萬法為正知,達萬法皆心為徧知,如來達此,名正徧知身,如臂上指,非新得也。執色身包心為倒知,執心外有法為倒見,凡小執此,號性顛倒身,如臂下垂,非真失也。此但略合,詳合更在下文。
△二、徵顯身無正倒。
隨汝諦觀,汝身佛身稱顛倒者,名字何處號為顛倒?于時阿難與諸大眾,瞪瞢瞻佛目睛不瞬,不知身心顛倒所在。
此雖示身無倒相,亦見阿難等不明顛倒實義。意謂凡物名相,多不相離,故令循名而覓相。如以黑為名者,若對白物,必歷然有黑相可見,與白者逈別。今汝身既以顛倒為名,對我正徧之身,亦當歷然有顛倒之相,與我正徧者逈別,而後可也。今隨汝觀,顛倒果何在乎?由是眾等竟不得其倒正之相。然所以不得者,斯名有三義甚深,不同諸名。一者不在當體義,蓋名雖在身,而義乃從心故也。二者非可相見義,但可義求,非如有形之物,可以相取也。三者更不在心義,以顛倒但眾生執迷之見,而心實不依之,以真成顛倒。故知此顛倒也,在心尚不可得,在身豈可得見乎?下文方具示,令以義求矣。
△三詳示正倒從心分三。
△一、標如來慈悲告眾。
佛興慈悲,哀愍阿難及諸大眾,發海潮音,徧告同會。
愍其顛倒,尚不知其所在,何由而有發悟之期,應不失時,名海潮音。以其瞪瞢瞻望,適當可教之時也。
△二、引昔教以明正相
此科正合喻臂之上竪,分三:
△一、示為尋常之教。
諸善男子,我常說言:
佛所說法,皆到一切智地,而眾生隨類各解。如一切唯心,造凡小解為業,造權教解為識,造圓頓直了真心變現。今約深義,重明昔教也。
△二、萬法惟心所現。
色心諸緣,及心所使,諸所緣法,惟心所現。
色,即十一色法。心,即八識心法。諸緣,即生心之四緣,生色之二緣。心所使,即五十一心所法。諸所緣法,廣至善惡邪正,世出世間,一切事業因果法門等。惟心者,惟眾生本具一真法界之心,亦即如來藏心,乃變現萬法之實體,故曰惟心所現。此科重一現字,見萬法即心也。
(問,前謂見性是黎耶體,即如來藏心,又即萬法實體,似為能現。今色心之心,既該八識,則黎耶已為所現。而惟心之心,當另有純真之心,何得仍取如來藏心以釋之。)
(答,前七等,但為所現。真心,但為能現。而此黎耶,能所俱進。以對真心,降為所現。以對萬法,升為能現。蓋與真心,本無二體。但惟帶妄而已。故今斯文,任說真心,亦惟屬於示見不失。以眾生現量,離此無別。可指經中,偏是此義。待至下科,當極明之。)
△三萬法常在心中。
汝身汝心,皆是妙明真精妙心中所現物。
身即五根,心即八識,及諸心所,其餘俱攝。皆字之中,不屬空有曰妙,遠離晦昧曰明,萬法實體曰真精,具此諸義曰妙。心中所現物者,言妙心如海,而萬法如海中之影。心包無外,而萬法皆在心中。此科重一中字,見心包萬法也。合上科萬法即心,此科心包萬法,即是心之正相。恒不昧此,即正徧知身。仍當補云:如我竪手,等無有異,豈別有所得耶?此意必有,但文略耳。引昔教以明正相竟。
△三、責遺認以明倒相。
遺謂遺真,認謂認妄,責其但因遺真認妄,遂成顛倒耳。足知是迷顛倒,非心顛倒也。又分三:
△一怪責遺真認妄。
云何汝等遺失本妙圓妙明心,寶明妙性,認悟中迷?
前問意何因緣,故說為遺失,此科即其因緣也。蓋是遺真認妄,全不覺知,雖未遺失,義同遺失矣。本妙二字另說,言其不假修成,本來空有不覊,自在解脫之意。下圓妙明心,寶明妙性,二句相對。圓乃通融流動,用之相也。寶乃清淨堅實,體之相也。故依環師解,心之與性,體用互稱。心則從妙起明,圓融照了,如鏡之光。性則即明而妙,凝然湛寂,如鏡之體。此解甚好。心性單言,各兼體用。心性對舉,體用暫分。因文立意而已,非一定也。此正責其遺真,末句責其認妄。悟即上二科,萬法即心,心包法外。迷則敵體相番,謂法皆心外,心墮法中。認悟中迷者,謂見雖迷執顛倒,而真心與萬法,實不曾依之果成顛倒。如人迷東為西,方實不轉,乃是於不顛倒中,而妄計顛倒,故曰認悟中迷。
△二、詳彰認遺之相。
上科但是標下,此科全以釋成。分二:
△一法說又二。
△一彰認妄之相又曲分為四。
△一、誤認器界。
晦昧為空,空晦暗中,結暗為色。
此科即誤認山河諸法,心外實有正番萬法即心。然此科及下科圓師之註甚好,今全取之。晦昧為空者,迷性明故而成無明,由此無明變成頑空,即下經云迷妄有虗空也。空晦暗中結暗為色者,所變頑空與能變無明二法和合,變起四大為山河依報,外色即想澄成國土也。
△二、誤認根身。
色雜妄想,想相為身。
此科即妄認五蘊四大為自身相也。圓師云:以四大色雜妄想心,變起眾生正報內色。想謂妄心,相謂妄色,色心和合,五陰備矣,即知覺乃眾生也。
△三、誤認心性。
聚緣內搖,趣外奔逸,昏擾擾相,以為心性。
此科即妄認緣塵,分別為自心相。聚緣者,環師以圓覺妄有緣氣,於中積聚釋之,最是。但愚意與圭峯所解不同。夫緣氣者,即精神魂魄等。潛住五臟者,乃我執習氣之所妄成。於中者,於身中也。積聚者,結為命根,繫於生死耳。蓋我執雖徹底虗無,而積劫堅執,妄理相應,保之則生,斷之則死。所謂從畢竟無,成畢竟有矣。內搖者,如云有動乎中,必搖其精。現見勞慮太過者,五臟隨病。此眾生所以多不信身中本無性命也。趣外奔逸者,逐境緣慮也。此二句雖總言妄識,而聚緣二字,連持命根,似為第八功能。內搖外奔,騰躍妄想,似為前六業用。昏擾擾相者,聚緣迷執故昏,內搖外奔故擾。誤認此昏擾者以為靈用,而妄稱心性
問:前謂見性是八識實體,今復以聚緣為八識功能,得失何分哉?
答:此識真妄和合,故見性取其一分真理,聚緣取其一分妄情。凡言八識去後來先等者,皆以妄情言耳。後倣此。
△四、遂成顛倒
一、迷為心決定,惑為色身之內。
上二科尚是顛倒之由,此科方成大顛倒矣。蓋心反轉入身中,萬法俱包心外,正番心包萬法,所以為顛倒也。嗚呼,自非佛了義之教,誰不計其性命在於身中,萬法但為心外者乎。然命在身中,道教計之特甚,法居心外,小乘在教猶然,正徧知覺亦甚深哉。
△二彰遺真之相。
不知色身外洎山河虗空大地,咸是妙明真心中物。
心在身中,但惟顛倒之見妄執而已。豈無邊大心,果依其妄見而轉入於身哉?正同迷東為西,而東實不西也。故身及虗空,依舊在於心中,而大心依舊包於法外,但迷時不覺知耳。斯則不知二字,便是顛倒,豈有實體可得哉?法說已竟。
△二喻說分二。
△一喻遺真認妄。
譬如澄清百千大海,棄之惟認一浮漚體。
遺失包虗空大地之心而不認,如棄百千大海;但認蕞爾身中有我之心,如認一漚。
△二、喻以妄為真。
目為全潮,窮盡瀛渤。
展轉倒執,乃謂身中方寸之心,能包虗空大地,如說一漚全包大海。
問:此何異於一毛孔中包盡剎海?
答:彼達諸法性,全法界故,一毛稱性,即包無餘。如說真摩尼珠,價直一國,誠不虗矣。此不達諸法實相,但將昏擾妄想,謬計身中,而又倒執能包虗空大地,是尚無體可得,憑何廣包?如說水泡,價直一國,真大迷妄,安可同乎?詳彰認遺之相竟。
△三、深責迷倒之甚。
汝等即是迷中倍人。
遺大心而認浮想,如棄海認漚,已為迷矣。又復執浮想為大心,如說漚為海,更是加一倍迷矣。故曰迷中倍人。詳示正倒從心已竟。
△四、結合前喻無失。
如我垂手,等無差別,如來說為,可憐愍者。
此方攝上認妄遺真之倒執,而結歸前喻,但同下垂之臂而已,豈真有所遺失哉。法喻方不乖反,向使上竪為倒,當云如我竪手,何得云垂手乎。詳之如來說為可愍者,如云使其真己遺失,似猶不足深憫,今本無遺失,而常如遺失,似懷珠困窮,故親友矜嘆而切責也。此中雙明雖顛倒而不失,雖不失而顛倒,知前義則不孤本有,知後義則不廢修行,亦性修不礙之旨也。
(前阿難聞呵非心,驚謂捨此更無將同土木。如來安慰,許以真心有體而已,非正開示真心也。譬如許人以物,後日方以與之長水,彼處即謂開示真心。以許為與,何有實惠哉?故此不失科中正倒二相,方是開示真心之正文。而阿難到此,方知於緣塵外,更有如此廣大心體。而如來所許,果爾非虗。請與前之許辭對觀,甚有味矣。可見通釋佛經,能詳語脉為妙,不可潦草錯會。)
然此科似顯心一周,而下六番搜其餘疑,而已顯見不失已竟。
△五、顯見無還。
自上科觀之,佛之開示,可謂盡心吐露矣。特阿難未能極領,種種疑之,故有下文諸科。向使於見性略有破意,是助其疑矣,更肯領之乎?破妄見之言,足知其非是也。此科還者,去也。科名獨標去意,而文中具有來意,顯無去來耳。按阿難前求,兼足寂常,二義分四。
△一、阿難求決取捨又四。
△一、述聞法雖悟本心。
阿難承佛悲救深誨,垂泣叉手而白佛言:我雖承佛如是妙音,悟妙明心元所圓滿常住心地。
悲救者,救其顛倒受淪也。深誨者,誨其極領正徧知也。感佛深慈,故至垂泣矣。觀雖之一字,便是尚有所疑,而未能極領之意也。末二句,述前三科。包括虗空曰圓,周徧萬法曰滿,此即述上不失科意。常即不滅,住即不動,更述上之二科耳。
△二、明不捨悟法緣心。
而我悟佛現說法音,現心緣心,𠃔所瞻仰。
此述承教悟道,而全歸功於聽法緣慮之心也。阿難!多聞重法之人,於此一種緣法領悟之心,更所難捨。意云:別種緣心,或可捨擲。今我悟佛所說法時,現用緣心,承聽領納,方倚用之,豈可遽捨乎?
△三、明未敢認取本心
徒獲此心,未敢認為本元心地。
此心,即指上所說妙明心體也。正因不捨悟法緣心,故言徒獲圓滿常住真心,反不敢認為本元心地,以認此須當捨彼。今既不忍捨彼緣心,故亦不敢認取於此。又若捨此緣法之心,却後將何承領佛法?縱不惜此緣心,而獨不重於佛法乎?此與下文云何得知是我真性一類,反疑真心之意。舊將此心指於緣心,殊無意味。良以彼尚堅執不捨,何又不敢認乎?
△四、願如來與決取捨。
願佛哀愍,宣示圓音,拔我疑根,歸無上道。
圓音有三不可思議:一者、殊方異類,皆同本音;二者、大小淺深,隨解皆益;三者、有緣隔遠,皆同目前。疑根者,緣心、真心兩持不決,根、心難拔,故求佛拔之。無上道即阿耨菩提,如人惑於岐路,導師指之,方可決一而歸。
△二、如來破顯二心。
破謂破緣心,顯謂顯見性也。分二:
△一破緣心有還又分三。
△一、先破所緣之法。
即現說法音也。不捨,緣心深故。既全為於重法,故須破法非真,而緣心自捨矣。分三。
△一法說。
佛告阿難:汝等尚以緣心聽法,此法亦緣,非得法性。
緣心之緣,攀緣也;法緣之緣,塵緣也。以法音即聲塵攝,故亦非真。若落紙墨,更是色塵,末句正出非真之故。法性者,真理也。圓師云:教詮真理,理是眾生之心。故知妙明心地,方是真理,豈可即執聲教為真理哉?
△二喻說又分二。
△一、因法觀心喻。
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當應看月。
上人字,喻說法者。下二人字,喻聽法者。指,喻於法。月,喻聽法者之自心。標,指示。月,喻說法顯心,因指當應看。月,喻聞教自合觀心耳。
△二、執法忘心喻。又為二:
△一、正舉執忘。
若復觀指,以為月體。
喻但惟執佛聲教,不解反觀自心者也。
△二、雙出二過就分二。
△一、併法俱失過。
此人豈惟亡失月輪,亦亡其指。何以故?以所標指為明月故。
合法當云:此人豈惟不達自心,亦復不知教意。何以故?以他聲教為己自心,自他不分,安知教意耶?
△二、兼迷法相過。
豈惟亡指,亦復不識明之與暗。何以故?即以指體為月明性,明暗二性無所了故。
合法當云:此人豈惟不知教意,兼亦不了教心體相。何以故?教以聲塵為體,以自無覺照為相。心以靈知為體,以本有覺照為相。斯人即以無照之塵,為有照之心。有照無照,二不別故。對詳法喻,歷歷可見。
△三、結定。
汝亦如是。
言汝之迷心迷教,及迷教心體相,亦如亡月亡指,及亡明暗者,無以異也。先破所緣之法已竟。
△二、正破能緣之心。
揀前先破方拔,不捨緣心之根柢,非正破緣心故也。分三:
△一、正破緣聲之心。
揀後緣色等俱為兼帶,以但因不捨緣佛聲教之心而起破也。又二:
△一、縱言離聲當有。
若以分別我說法音為汝心者,此心自應離分別音有分別性。
分別法音,乃取能分別者為己真心,即不捨緣心也。此心下,縱之令離聲塵,更覓分別之自性耳。
△二、喻明離聲無性,又分二:
△一、舉喻又二。
△一、正以客喻
譬如有客,寄宿旅亭,暫止便去,終不常住。
前佛但以客喻身境,予謂兼喻緣身境之心,此佛以客正喻緣心。
△二、反以主顯。
而掌亭人都無所去,名為亭主。
此雖但以反顯緣心非主,而實即以見性為主人也。
△二法合又二
△一、先合主喻
此亦如是,若真汝心,則無所去。
言當如亭主也。
△二、後合客喻
云何離聲無分別性?
離聲無性者言:何但如客之暫止便去耶?正破緣聲之心已竟。
△二、兼破緣色之心。
斯則豈惟聲分別、心分別,我容離諸色相無分別性。
聲分別心者,聲上分別心也。離色無性,與離聲無性,一例可知。
△三廣至緣法之心。
如是乃至分別都無,非色非空,拘舍離等昧為冥諦,離諸法緣無分別性。
如是乃至者,例上聲色二塵中間,超過香味觸,并法處所攝半分生塵,留彼半分滅塵,結為冥諦耳。分別都無者,前之五塵,及法處生塵,皆不行分別,所謂內守幽閑也。非色非空者,如八定後三所緣,即離前四所緣一切色等,故非色。復離空無邊處所緣,無邊虗空,故非空。蓋自識無邊處,乃至非非想處所緣,皆是此境,即法處滅塵耳。拘舍離,華言未詳,即末伽黎。連此三字,方成一名,乃其母名,亦連母為名之例也。昧者,不達而妄立也。冥者,冥然莫辨。諦者,妄稱真實耳。蓋外道立二十五諦,首號冥諦。彼謂冥初生覺,是萬法之元始,尊為極則之理。今非色非空,正齊此見矣。末二句諸字助語,與前離諸色相一樣。意謂縱使心之分別都無,亦但離於麤分別耳。微細流注,固所未覺。縱使境之色空都盡,亦但離於麤境耳。滅塵影事,固不能離。若離諸法塵之緣,即無分別之性。與上之離聲色而無性者,一類無別也。正破能緣之心已竟。
△三、結指此心有還。
則汝心性各有所還,云何為主?
總承上六處緣心,各隨本塵而生,亦隨本塵而滅,如影隨人,元隨何人而來者,亦即還隱何人而去,故云有還。云何為主者,言但是暫止便去之客,何以為無去無來常住之主人乎?破緣心有還一科已竟。
△二、顯本心無還。
此中專顯真心無去無來常住為主大異,緣慮客心暫止便去,所以令阿難決定捨客而取主人翁矣。分二:
△一、阿難求示無還。
阿難言:若我心性各有所還,則如來說妙明元心,云何無還?惟垂哀愍,為我宣說。
△二、如來詳與顯示又分為四。
△一、指喻見精切真。
佛告阿難:且汝見我見精明元,此見雖非妙精明心,如第二月非是月影。
且汝見我見精明元者,言汝見我之時,即此能見之體,靈明之用,出自本元也。此乃稱舉其名,下方喻其切真矣。雖非妙精明者,微露帶妄之意也。以此心既為六精之一,而又在處明了不昧,固已現具精明之體。特以二種顛倒,見妄未除,故言雖非妙精明也。蓋表其已具精明,而但欠於妙耳。然觀雖之一字,亦暫以抑之,而喻中隨即揚其切真。如第二月非是月影者,蓋月有三相:第一是天上淨月;第二是人以手揑目望月,遂成二輪,取其揑出者為第二月;第三是水中月影。意以第一月喻純真之心,第二月喻見精明元,第三月喻緣塵分別。今言見精如第二月者,明其雖非即真,而實與真心非有異體,但帶無明,除之即真。亦如二月,非與真月有虗實之差,懸遠之隔,但多一揑,放之即淨矣。非是月影者,明其非同緣塵之心,但是前塵之影,乃如水中月,其與真月上下懸隔,虗實不倫矣。意欲令人決定捨於第三月,而決定認取第二月,則第一月不遠即在矣。
(問,何不即指純真之心,而乃用此曲示,費此申明乎。)
(答,前言待下科而極明者,正此處也。蓋究竟離妄純真之心,惟佛乃具。等覺尚帶生相無明,何況地前諸位,乃至五住凡夫現前,何有純真之心。然而真雖不純,體終不變。如金在鑛,離鑛無金。特鑛有真偽,非金師莫能辨識耳。故佛直指根性為心,如指鑛說金,金即在鑛,非離鑛外而別有金也。此處秪因其無明未剖,尚有歡於妙之一字。故佛略抑揚之,意在表其切真耳。非如緣塵,呵其非心無體也。諸註於此,發妄太過。如輕加緣塵之名,將濫同於三月,強索有還之處。似公抗於佛言,縱有理據,殊妨領悟。徒引人之猶豫,不敢直認見性為心,其失非小。不知眾生現量,離此根中之性,別無可指。故諸祖指示,率多取於六根門頭者,奉佛密旨也。行人時中,但請認取此性,萬無一失。譬如收買金鑛者,時下雖非精金,真金終不外鑛而得。使其棄鑛求金,非惟并金亦棄,將必惑於鍮石,而真金終不可見矣。豈不大可惜哉。)
△二、許示無還之旨。
汝應諦聽,今當示汝無所還地。
即見精明,元無還也。
△三、備彰八相皆還。
舊將八還辯見,對前七處徵心。予前已辯七徵,固是潦草之言,而又獨以此八還為辨見,仍以對前七徵,尤為孟浪之語。前後十番,皆示見性,而獨指八還,餘皆辯於何法乎?且前七處乃七大科,豈與此一科為對耶?今總改之云:七處破心,十番顯見。則非惟法數相稱,而心妄見真之旨,亦攸分矣。又復分為三科:
△一、具列八相
阿難,此大講堂洞開東方,日輪升天則有明耀,中夜黑月雲霧晦瞑則復昏暗,戶牖之隙則復見通,墻宇之間則復觀壅,分別之處則復見緣,頑虗之中徧是空性,𡋯之象則紆昏塵,澄霽斂氛又觀清淨。
此八種俱是色塵,俱是眼家所對之境,俱各有體有相。如日輪是體,明耀是相;夜晦是體,昏暗是相;乃至戶牖墻宇分別空性,昏塵澄霽俱是體,通壅緣虗淨俱是相。此八塵作四對,意各取其相之相反為對也。謂明暗乃至淨相反,惟空虗塵體相顛倒,下文還處自見。分別即前塵分別,指種種諸物而言,如松棘鵠烏雜在之處也。緣指種種異相而言,如直曲白玄差異之相也。下頑虗則是全無諸物之處,徧是空性者,逈然惟見一空相而已。蓋緣是異色,空是同色,同異相反,生成對偶。且經後文虗空為同,世界為異,即其證矣。舊註乃以分別作分別之心,則下緣字與上何別?而又如何見之?且下虗空與何為對?蓋八種俱取塵相有還對,顯見性不與塵而俱,還離塵別有全性,所以異前大科中緣心與塵俱,還離塵無性也。何必此中又加分別之心乎?字同意別,善須辯之。
△二、各還本因又二。
△一、許還本因。
阿難!汝咸看此諸變化相,吾今各還本所因處。
諸變化相,即上八種相。本所因處,即上八種體。
△二、徵起詳釋,又分為二:
△一、釋成一相。
云何本因?阿難!此諸變化明還日輪。何以故?無日不明,明因屬日,是故還日。
是故還日者,如云隨日輪而俱來者,亦與日輪而俱去也。
△二、以類俱成。
暗還黑月,通還戶牖,壅還墻宇,緣還分別,頑虗還空,𡋯還塵,清明還霽。
此中觀虗之還空,之還塵,足驗前之體相顛倒,其餘例日可知。各還本因已竟。
△三、更明該盡。
則諸世間,一切所有,不出斯類。
亦惟取於眼家所對色相而已。備彰八相,皆還已竟。
△四、獨顯見性無還。
汝見八種見精明性,當欲誰還?何以故?若還於明,則不明時無復見暗;雖明暗等種種差別,見無差別。
見亦言八種者,由前列八相時,一一相中,皆須對於見性。若無見性,憑誰取相乎?故見亦隨相而言八種矣。當欲誰還者,言見性於此八相之中,畢竟與何相而俱還乎?此方難問,下乃徵釋,明其實無還也。蓋與一相俱還者,諸相復將何見?今諸相任遷,一一皆見,足知八塵於見性之中,自相往來,自相凌奪,而此見體,朗然常住,不動不遷,豈同前來緣塵之心,與塵俱還乎?如來破顯二心已竟。
△三、承前判決取捨。
諸可還者,自然非汝;不汝還者,非汝而誰?
諸可還者,總述前聲色等六種緣心,皆與塵而俱還者也。自然非汝者,言其既皆屬塵,自不屬汝,決定汝當棄捨,而不須執悋矣。不汝還者,總述後八種見精,不與塵而俱還者也。非汝而誰者,言既不屬塵,自屬汝之本心,決定汝當認取,而不可猶豫矣。
△四、結嘆自迷淪溺。
則知汝心本妙明淨,汝自迷悶喪本受輪,於生死中常被漂溺,是故如來名可憐愍。
心即見性,本字總貫妙淨明之三字,是本有現具,不從修得之意。不為諸塵所遷,而緣心不能超勝,曰本妙。不為諸塵所蔽,而緣心不能障礙,曰本明。不為諸塵所染,而緣心不能疑混,曰本淨。迷悶者,執悋緣心也。喪本者,反疑棄於本妙明淨也。受輪漂溺,皆其自取,所以可愍也。顯見無還已竟。
△六、顯見不雜。
此一大科,舊註似全不知問處何疑,答處何釋,總成錯解,故不勝其辯正。但請詳究今解,當自覺是非顯然,不難辯矣。又分為二科。
△一、阿難以物見混雜疑自性。
阿難言:我雖識此見性無還,云何得知是我真性?
此疑蓋謂承佛上示,雖知此見不與諸相俱還,而實常與水陸空行等物混雜無分。今於諸物之中,將辯何者是我見性,何者是物相乎?言其不可分析也。由此問意,詳下答意,自然應合分明。只重我字,不重真字,故吳興之解非是。
△二如來以物見分明顯自性分四。
△一、先列能所
欲與揀擇分析,先須列下能見之性與所見之物,然後乃可於中擇而分之也。就分為二:
△一列能見之性又分為二。
△一、聖眾見又曲分三。
△一聲聞見。
佛告阿難:吾今問汝,今汝未得無漏清淨,承佛神力見於初禪得無障礙,而阿那律見閻浮提,如觀掌中菴摩羅果。
阿難方證初果,故云未得無漏天眼,亦未遠見,故仗佛神力,方見初禪。按初禪但能見一四天下耳。阿那律,此云無滅,昔因其施供受福,不滅是佛從弟,晝眠被訶,精進失目,遂證四果,得天眼,見大千,如觀掌果。今云閻浮提,豈反劣於初果?恐是娑婆界三字,而筆受者誤也。且四見從狹向寬,其序可詳。菴摩羅,此云難分別,桃柰相疑,生熟難分,此方所無也。
△二、菩薩見。
諸菩薩等,見百千界。
一、大千為界,菩薩所見累至百千,其實地上更多,雖亦至廣,總皆有限。
△三、如來見。
十方如來,窮盡微塵,清淨國土,無所不矚。
窮盡則無限量,數如微塵則不可數。佛眼所觀,淨穢皆同。清淨聖眾見已竟。
△二凡品見。
眾生洞視,不過分寸。
不過分寸有二意:一者對勝說劣意,自諸聖極於如來,較至眾生,縱窮其量,亦不過分寸而已。二收盡含生意,上既齊於如來,下必齊於蜎蝡,故廣至窮盡國士,狹至不過分寸也。蓋言見量雖殊,均為能見之性而已。列能見之性已竟。
△二、列所見之物。
阿難,且吾與汝觀四天王所住宮殿,中間徧覽水陸空行,雖有昏明種種形像,無非前塵分別留礙。
此則獨約阿難所親見者,欲其自審擇也。四天王即居須彌四面。
(東持國,南增長,西廣目,北多聞。)
住山腰而齊日月四萬二千由旬之高,曰水,曰陸,曰空行。舉此三處,即上自四天,下至大地,一切物相所在之處。前塵者,目前諸塵。遇住不過曰留,障隔不通曰礙,謂留礙於視耳。先列能所已竟。
△二、就中揀擇又二。
△一先令自擇。
汝應於此分別自他。
於此者,即於能見所見之中也。自即見性,他即諸物。先令自擇者,欲其隨教自審,庶得真知耳。
△二次與代擇。
今吾將汝擇於見中,誰是我體?誰為物相?
代擇者,知其自不能分,令其假佛智辯轉得分明耳。將汝者,將阿難之見也。擇於見中者,擇於佛之見中也。體即見體也。就中揀擇竟。
△三物見分明又四。
△一、正言物不是見。
阿難,極汝見源,從日月宮,是物非汝;至七金山,周徧諦觀,雖種種光,亦物非汝;漸漸更觀,雲騰鳥飛,風動塵起,樹木山川,草芥人畜,咸物非汝。
極,盡也。見源,即眼根也,如云盡汝眼力也。日月宮,最上物相也。七金山等,居中物相也。須彌外,七重圍之。
(一持雙,二持軸,三擔木,四善見,五馬耳,六象鼻,七魚嘴。)
皆以純金為體,此中光明最多,故言種種也。漸漸下,最下物相也。雲騰鳥飛,自金山視之,亦居最下。汝字對物,即見性也。三番言物非汝,故此科是正言物,不是見也。
△二、正言見不是物。
阿難,是諸近遠諸有物性雖復差殊,同汝見精清淨所矚,則諸物類自有差別,見性無殊,此精妙明誠汝見性。
上科徧言物皆非見。此科仍於諸物之中,擇出見性,顯然非物。故此科是正言見不是物也。然分擇之法,亦惟約於有無差殊而揀別耳。蓋諸物羅列於見性之中者,千態萬狀,是有差殊。見性徧見於諸物之上者,朗然一照,是無差殊。然此無差殊之體,何甞混雜於有差殊之物相乎。故結言誠汝見性而不是物也。
△三反辯見不是物。
上二科已將物象見性,分析明白。自此科與下科,乃反其辭而辯之,以番顯前二科,令其增明而已。此科番顯前見不是物之科,承上意云:物有殊而見無殊,足知見不是物矣。由是即番轉云:若見是物,則汝(云云)。其語意自見矣。舊因此意不明,以致管見疑其不接,別有闕文,真以訛傳訛也。又二。
△一、辯定非物分二。
△一、先用轉難破,其可見又三。
△一是物必成可見。
若見是物,則汝亦可見吾之見。
此科番上科云:若我無殊之見性,見於差別物時,此見即是彼物,則見性當成可見,故汝亦可見吾之見。何以故?見既是物,當成差別之相,豈不歷然可見乎?理實不然,亦暫縱以顯其謬耳。
△二、可見必依同見。
若同見者,名為見吾。
文因難省,故此二句別為一科。意云見吾之見,實無迹之可憑,若取於彼我同見物時,即彼同見之物,遂謂見吾之見耶?
△三難其當見不見。
吾不見時,何不見吾不見之處?
言吾觀物實無一定,有時縱目取相則見物,有時收視離相則不見。汝若當吾見物之時,依彼同見之物,謬言見吾之見。若當吾收視離相不見物時,何不并吾不見之體亦見之,而指其所在耶?意明不見之時既不能見,同見之時亦豈真能見哉?不過謬執而已。先用轉難破其可見已竟。
△二、躡開兩途俱證非物。
躡上不見之處,而開或見或不見之兩途,俱反證於見性之非物耳。此科本旨,極為簡妙,而文稍隱略。從古註家,展轉支離釋之,本意越晦。如五重結歸,存三隱二,枉費工巧,悉皆非是。請詳今解,當或失笑。就此分為二科。
△一以可見證成。
若見不見,自然非彼不見之相。
若見不見者,言汝若執言,我已見汝不見之處矣。自然者,不待費力也。彼不見之相,即差別諸物也。蓋正當不見之時,是性是我不見之體,諸物是彼不見之相。自然非彼不見之相者,言我見既已離物,汝又見我自體,此則不消費力辯之,我見自然非彼不見之物相矣。何以故?已離物而又另見,豈尚混為物乎?
(此處經文,人成錯解者,正因此科非彼不見之相一句所誤。今雙約見物時與不見物時,而更重申之。蓋正當見物之時,見性為我能見之體,諸物是彼所見之相。及至不見物時,則見性為我能不見之體,諸物是彼所不見之相。故今言非彼不見之相者,非彼所不見之相也。蓋指諸物而言,即是非物二字,連上自然二字,即同下文自然非物之句。故我科言可見與不可見二途,俱證成非物而已。)
△二、以不見證成。
若不見吾不見之地,自然非物。
此比上科更容易,言當我不見之時,汝若不能見我之見體,此更不消費力辯之,自然我見非物矣。何以故?可見尚然非物,而況不可得見,豈猶同於物相乎?是知二科本來簡捷如此,智者詳之。辯定非物已竟。
△二、結成自性。
云何非汝?
承上言既不可見,而又展轉皆非是物,云何非汝之自性乎?反辯見不是物已竟。
△四、反辯物不是見。
番前正言物不見見科也。分二:
△一物混例成人混
又則汝今見物之時,汝既見物,物亦見汝,體性紛雜,則汝與我并諸世間不成安立。
此處稍為隱略,故舊亦無所歸屬。當於見物之時下,補一句云:若物是見,則明白矣。科言:物混者,有情無情不可分也。人混者,汝見我見不可辯也。物雖可以總該,今與人相例,且屬無情。意云:汝今徧見差別物時,若彼諸物即皆是見,汝見物時,物亦即當見汝。有情無情之體性,紛亂混雜,無復情器之分,是物混也。末三句遂例云:有情無情尚不可分,有情與有情益不可辯。是故汝見我時,反成我見於汝。世間諸人,無不皆然。壞世間彼我之相,莫能安立矣。亦是暫縱,理所必無。正義全在下科番顯。
△二、人分例成物分
阿難!若汝見時,是汝非我,見性周徧,非汝而誰?
此科是轉顯正義,言汝見我時,若一定只是汝見而非我見,彼我分明,曾無壞亂,是人分也。末二句遂例云:有情與有情尚不混濫,則汝見性雖周徧一切諸物,有情無情判然逈別,何至混成諸物而非汝之自性耶?
△四、責疑自性。
云何自疑,汝之真性?性汝不真,取我求實。
自疑真性者,本是自性而疑混於物也。性汝不真,取我求實者,言真性在汝,自不信其為真,而取吾言以求其實,迷之甚也。顯見不雜已竟。
△七、顯見無礙。
無還、不雜二科,已示其必為自性,而不雜科中兼明體之周遍,遂復疑之,以為真性當有定體,何無一定周徧?真我應得自在,何乃動被物礙?佛釋斯疑,故有此科無礙之示也。分二:
△一、阿難疑見不定而有礙。又三:
△一、躡上疑端
阿難白佛言:世尊!若此見性必我非餘。
此處文亦闕略,若此見性下補一句云本來周徧,則真性、真我二種疑端方全,且與下文相叫應矣。
△二、雙舉兩見。
我與如來,觀四天王。勝藏寶殿,居日月宮。此見周圓,徧娑婆國。退歸精舍,秪見伽藍。清心戶堂,但瞻簷廡。
勝藏寶殿者,天王殿中眾寶俱在,故稱勝藏。日月宮皆摩尼寶成,宮殿臺池天人充滿。日宮雖火摩尼成,而亦清涼同月,但光勝下注成熱耳。
(請試火鏡,光注成燒,體實不熱,則可知矣。)
阿難隨佛,或時居之。孤山,謂初天。惟見一四天下,言徧。娑婆國,即指一小剎而言,非大千也。伽藍,此云園。此且舉其徧與不徧兩種見量,下方怪問而擬度也。
△三、陳疑以請分三。
△一怪問不定。
世尊!此見如是,其體本來周徧一界,今在室中,唯滿一室。
意疑:既云周徧,即當常徧。今在天本徧一界,在室何唯一室,而若此大小之不定乎?
△二、擬度由礙。
為復此見縮大為小?為當墻宇夾令斷絕?
承上不定,而隨情妄擬,兩楹不決。言我一界之見忽遷,而但滿一室者,為是此見內室所局,縮大為小耶?為是因墻所隔,夾之令斷耶?是必為室墻所礙而致然耳。縮雖見體自縮,亦須因局乃爾。如過卑門,身前鞠脊,是亦由礙也。此固常情,計度必不越此兩楹,然亦安之而不知疑。阿難代為問辯,凡我究心之人,由此問端而研佛答處,將必大有啟悟者矣。切須珍重。
△三、總結疑請。
我今不知斯義所在,願垂弘慈,為我敷演。
斯義即大小縮斷所在,猶言定在也。言於四義定在何義,求佛與決也。
△二、如來各出其由而教之分二。
△一、總示大略。
佛告阿難:一切世間大小內外諸所事業各屬前塵,不應說言見有舒縮。
諸所事業,該餘方圓上下等類。前塵,即天宮精舍諸物等類也。明不定,但由於物耳。舒縮,意該斷續。若言縮斷,則意完矣。意明見本,不因礙而有縮有斷,則見體畢竟非物之能礙。而眾生妄見其有大小之遷者,別有元由,而實不自知也。元由,在下諸科。
△二、詳與釋教。
釋謂出其元由,教謂授以解脫。方法分二:
△一喻塵教忘
此科以喻明塵即所以出其不定,由塵而教其忘塵,即解脫矣。又二:
△一、明不定由塵又二
△一、示二皆無定。
二、謂安與不定。又三:
△一、略舉一喻。
譬如方器中見方空。
喻一界見大也。方圓本以互顯,今舉一可以類知矣。
△二、開途兩問。
吾復問汝:此方器中所見方空,為復定方?為不定方?
喻法中一界之見,為復定大?為不定大?
△三、兩義俱非。
若定方者,別安圓器空應不圓;若不定者,在方器中應無方空。
法中若定大者,入室見應不小。若不定者,在界應不周徧。意明界室等塵若存,則定與不定二義,皆不可定。謂其有定有不定,皆非是矣。
△二、示義性無在。
汝言不知斯義所在,義性如是,云何為在?
言諸塵不除,則義性本無定與不定,何得必欲求其定,在乎示不定由塵已竟。
△二教忘塵自徧
阿難,若復欲令入無方圓,但除器方,空體無方,不應說言更除虗空方相所在。
雙標方圓,而下惟論方者,語略而意必兼也。法中云:欲令入無大小,但忘界室。不應說言更除見性大小之相。何以故?見性本無大小,大小但由於塵,塵忘而大小泯矣,見性更何所除乎?亦猶虗空本無方圓,方圓但由於器,器除而方圓泯矣,虗空更何所除乎?然忘塵功夫,在起行因中,但是觀想,亦惟達界室本空,頓息執持,非更想空。縱觀純熟,心地豁然,泯身空廓,不見界室,始是似無礙,非真也。然此處最難透過,若取著之,以為極致,墮一色邊,不復更開矣。直待觀行功極,色陰消盡,十方洞開,無復幽暗,身界內外,影相方明,如見掌果,方是真無礙也。此即入位果中,至此即大小等惑,永不起矣。然亦但是體無礙,非用無礙。大用無礙,更在下科。又當知此之忘塵,與後耳根圓通中,入流忘所,塵異功齊。喻塵教忘已竟。
△二、斥謬教轉分二:
△一、顯謬出由又二。
△一、以反難顯謬。
若如汝問,入室之時,縮見令小,仰觀日時,汝豈挽見,齊於日面?若築墻宇,能夾見斷,穿為小竇,寧無續跡?是義不然。
令覺觀日之時,豈是用力挽見舒於日邊?若覺觀日非舒,自知入室非縮矣。又令察穿竇時,豈是續見宛有續迹?若覺穿無續迹,自知夾無斷痕矣。
△二、出成礙之由
一切眾生從無始來,迷己為物,失於本心,為物所轉,故於是中觀大觀小。
此迷四重:一迷物,二失心,三被轉,四成礙。意明見本不可礙,而物本不能礙。然眾生畢竟成礙者,非由物礙而有縮有斷,但由無始不達萬物皆已,而迷己為物,遂失萬物一體之本心。物既不屬於自心,則非惟不隨心轉,而反以轉心。是故動為物礙,而觀大觀小,皆無自由分也,四重可別。是知物本是心,迷之為物則礙心。亦如冰本是水,結之為冰則礙水。可見成礙之由,正在自迷而為物轉耳,豈由縮斷而然乎?
問:觀小是為物轉,觀大何亦爾耶?
答:如見一界,則局一界,正為界轉,豈能通於界外,及轉界於室中乎?同是物轉無疑矣。顯謬出由竟。
△二教以轉物又二。
△一、標轉物同佛。
若能轉物,則同如來。
此且略翻第四成礙,以作下科總標之辭。轉物者,即以小攝大,以大入小,小中現大,大中現小等諸玄門妙用也。蓋十玄門惟佛究竟,故能此即同如來矣。其惟直顯無障礙之大用下二科,方乃四重詳番。
△二、明自在無礙,又分為二:
△一體自在。
身心圓明,不動道場。
迷時身則蕞爾彌封滯殻,心則闇然逐境偏局,所以被轉成礙。今則萬物一體,圓而不偏;達物皆己,明而不昧。身若虗空,心安如海。萬物皆在身心之中,何物能遷動於身心?故曰:不動道場。蓋身心即法界之道場矣。此即番前三重:明字番第一迷物,圓字番第二失心,不動番第三被轉。
△二用自在
於一毛端,徧能含受,十方國土。
毛端即身毛孔中,正報之最小者也。十方國土,依報之最大者也。毛端含十方,即小攝大。十方在毛端,即大入小。毛中看國,而國不小,即小中現大。國外觀毛,而毛不大,即大中現小。此即事事無礙法界,十玄門中廣狹自在無礙門也。舊註不達毛端國土二皆屬事,而以事理體用對釋,復不許用,其亦草率不察。理事法界中,安有斯門乎。此科方番前第四成礙,即觀大觀小句也。彼乃正為依礙,大被小遷。此則非惟不能礙,不能遷,且更能以正報之極小,而容依報之極大,以成無障礙之妙用矣。何如其自在乎。又此較前忘塵境界,更是甚深。彼方圓照,此則圓用。蓋照用具足圓融,亦性能之極致矣乎。又若未得斯義,豈惟見局一界,不成周徧。雖見百千界,亦非周徧。何以故。以有分限故。以不能於諸法通融互見故。若得斯義,則非惟一室之小,不礙周徧。雖一毛端,亦不礙於周徧。何以故。以無分限故。以即於一毛端,見徹十方國土故。一一毛端,一一塵中,無不皆然。嗚呼深哉。見性之妙,無以加矣。又此科與上科合論。上科見性,於諸塵中,照體獨立,分明不混,可當阿難所求四義中明字之義。此科見性,於諸塵中,圓融照了,無障無礙,可當四義中妙字之義。顯見無礙已竟。
△八、顯見不分。
夫見性量括十方,體含萬法,其與萬法,非即非離。惟其非即也,故能靈光獨耀,逈脫根塵,身界無干,生死不繫。眾生不達斯義,則混淆真妄,沉溺輪迴,既無智以自分,終何由而得脫乎?惟其非離也,故能塵剎混融,萬物一體,用彌法界,存泯自由。眾生未達斯義,則沉冥滯寂,灰斷纏空,既自昧其家珍,亦何由而能用乎?故前自指見以來,不動不滅,不還不雜,及無礙之前半,皆約不即之義,分真析妄,以決擇乎離塵獨立之體。今此不分之科,乃約不離義,泯妄合真,以顯洩乎與物混融之妙。雖不失科,與無礙之後半辭義亦融,非今不分之正義矣。將使眾生明乎不即之義,則不淪生死;明乎不離之義,則不滯涅槃。若相背而實相成也。
(難云:既與物不分,即成萬物是見,何得文中又言無是見乎?)
(答,文殊喻中,明言有是則成二體,不得成一體矣。要須無是無非,方成一體之妙。蓋一體即是不分。當知不分者,是非雙絕之旨也。)
分二:
△一、阿難執身見各體而疑見在前。
究此疑之所自來,蓋由上文諸科,多與明此見性,離塵獨立,乃至身境,亦無相干。遂以自己平日所認身心,對今新領見性,細推度之。覺此見體,湛然滿前,似與身心,判而為二。遂起兩重能所之解。一者約分別以起,謂身心為能分別,見性為所分別。二者約見以起,謂見性為能見,身心為所見。是執見性身心,各自有體,遂起斯疑。至於山河萬相,與見各體,更不待言。
分四
△一、領上義而定前相。
阿難白佛言:世尊!若此見精必我妙性,今此妙性現在我前。
此科即疑之總意,下二科疑懼,皆依此前相而成。
△二、標認見必遺身心。
見必我真。我今身心,復是何物?
言若依佛今旨,將此湛然現前之見性,必認為真我,則我平日所認之身心,謂之何物乎?意恐外認見性,必至內遺身心矣。
△三懼墮於過失分三。
△一、約分別以定親疎。
而今身心分別有實,彼見無別分辯我身。
此科正從第一重能所而來,蓋約分別而成者也。言我身心實能分別彼之見性,而彼見性曾不能分別我之身心,我誠覺其能分別者為甚親,而彼不能分別者為甚疎也。親疎意約彼我二字見之。
△二、明向疎背親之過。
若實我心令我今見,見性實我而身非我。
此科從二重能所而來,蓋約見而成者也。言彼見性,若果實是我心,主宰於我,令其外見萬物,內見自身,則無別分辯之疎者,既是於我,而分別有實之親者,反非是我,親疎倒換,不免背親向疎之過矣。
△三、引佛言反正其失
何殊如來,先所難言,物能見我。
言見性既在身心之前,又能內見自身,即同物能見我。然物能見我,佛前已斥其謬,今何不為謬乎?不依孤山將見性轉成萬物以釋物能見我,彼蓋惑於下文佛約萬物以辯見性而云然也。不知下,有別意,請詳下解自知。
△四、求如來開示。
惟垂大慈,開發未悟。
欲佛發明認見何得不遺身心,見身何得不同物見耶。總會上文,佛則諄諄責之,警其認妄為真。阿難則種種疑之,反恐認真遺妄。此固凡夫我執濃厚者必然之情。良由不達認妄者必至遺真,而識真者必能融妄,何至有所遺哉。詳佛答處,自見真妄徧融之旨趣矣。
△二、如來約萬法一體而破前相。
問:阿難既惟約身心而疑見性在前,佛何不即約身心見性無有二體以釋其疑,而必約萬法一體以破之者,何也?
答:此有四意:一者易破前相。蓋阿難執見性在前,佛言須同萬物,分明指出。既是非竟無定指,則了無前相可見。既不在前,豈與身心為二乎?二者以疎例親。就眾生之情見,身心至親,萬物至疎。今會疎遠之萬物,尚與此見一體,況親執之身心,獨有二體乎?三者兼除二執。蓋身心者,我執之親依。萬物者,法執之顯境。據前問辭,我執己自熾然,而法執尚猶微隱。今若順其語,而但說見性身心一體,則非惟法執不能兼破,彼將又執見性身心合為我體,而以萬法為他體。其為二執,益增上矣。故佛總與普對萬法,悉顯其無自無他,則二執蕩然無遺矣。四者雙銷二疑。蓋身心是其所親,定聞非一而起疑,屬現行疑。萬物是其所疎,定聞非一而不怪,屬種子疑。若更待其疑,萬物與見性非一,必且疑不及矣。故就此問,竝與決了,所以雙銷種現也。夫惟破一前相,而四義具存,所以必約萬法,而不約身心也,可謂至妙矣。又分為三:
△一、直斥妄擬前相。
佛告阿難:今汝所言,見在汝前,是義非實。
問意雖多,惟此在前,是其謬本。故佛下,但破一前相,而諸疑盡釋矣。
△二辯定本無是非分二。
△一、以無是非發其疑。又四。
△一、辯無是非。
此中大段,雖似易明,而其句意參差,須申明之。夫據能辯義邊,有即物,有離物。據所辯法邊,有是見,有非見。然經文用義以辯法,或單或雙,至文指之,又分為二。
△一無是見。
此雙用即離,而單遣是見也。又三:
△一如來問又曲分為二。
△一、縱成決其可指。
若實汝前,汝實見者,則此見精,既有方所,非無指示。
在前則必可指,此意易明。斯惟決其可指,下方令其對物指之。
△二、教其對物指陳。又三:
△一、在前皆可指陳。
且今與汝,坐祇陀林,徧觀林渠,及與殿堂,上至日月,前對恒河。汝今於我,師子座前,舉手指陳,是種種相:陰者是林,明者是日,礙者是壁,通者是空。如是乃至,草樹纖毫,大小雖殊,但可有形,無不指著。
師子自無所畏,威懾禽獸。佛坐此座,表其具四無畏,威懾魔外也。
△二躡之教其指見。
若必其見現在汝前,汝應以手確實指陳:何者是見?
△三、立格防其混濫
立格防濫者,先將阿難答處立成格式,便絲毫不能混濫。故下阿難兩處答辭,皆順佛格式而不違矣。所謂雙用即離,而單遣是見者。在此科中又分二:
△一、即物須不壞相。
阿難當知,若空是見,既已成見,何者是空?若物是見,既已是見,何者為物?
言即物有見,須當不壞物之本相。如即壁成畵,不妨壁畫兩存。故舉例云:若空是見,何者是空等。
(問,是見無空,是見無物,則是義已成,何必又要空物仍存。)
(答,此順阿難迷執成難。阿難元執身心,見性物相,皆各自有體相,方起前疑,何曾悟得總為一體。今若有見,即無空無物,便成一體,無有二相,與前自語相違。況既成乎一體,又不容更說是見,如一文殊,無是文殊也。)
△二、離物須顯自體。
汝可微細披剝萬象,析出精明淨妙見元,指陳示我,同彼諸物,分明無惑。
披剝析出,即是離物意。精明淨妙,即是見元義相。物不能雜曰精,物不能障曰明,物不能染曰淨,物不能縛曰妙。
△二阿難答又二。
△一、即物無是見。
阿難言:我今於此重閣講堂,遠洎恒河,上觀日月,舉手所指,縱目所觀,指皆是物,無是見者。
不能即物而不壞本相也。
△二、離物無是見。
世尊!如佛所說,況我有漏初學聲聞乃至菩薩,亦不能於萬物象前剖出精見,離一切物別有自性。
不能離物而自體分明也。
△三、佛印許。
佛言:如是,如是!
雙許即離,皆無是見。無是見已竟。
△二無非見分三。
△一如來問又二。
△一、述言揲定其意
佛復告阿難:如汝所言,無有見精離一切物別有自性,則汝所指是物之中無是見者。
如汝所言下,述阿難之言。則汝下,揲定其意。如云據汝所言,則諸物之中決定無是見矣。
△二、對物教明非見,又三:
△一撮略諸物。
今復告汝,汝與如來坐祇陀林,更觀林苑乃至日月種種象殊。
同前。可指諸物,但撮略其辭。
△二重躡前文
必無見精,受汝所指。
躡前揲定之文
△三、正教明見。
汝又發明此諸物中何者非見?
△二、阿難答三。
△一無非見。
阿難言:我實徧見此祇陀林,不知是中何者非見?
此方直以標定無有。非見下,出所以。
△二、徵釋。
何以故?若樹非見,云何見樹?若樹即見,復云何樹?如是乃至若空非見,云何見空?若空即見,復云何空?
此中單用即物,而兼帶雙明非是也。以離物無憑,說於非見,故單用即意。又即見者,是見也。復云何樹者,即何者是樹也。然此本明無非,復兼無是者,有二義:一者、領前格式,覆審致詳也;二者、遮止矯亂,恐聞無非,番又墮是。示此雙絕,令息反覆,蓋權人之妙旨存焉。
△三、總結。
我又思惟:是萬象中微細發明,無非見者。
言既朗見一物不遺,便不能於一物上發明非見也。
△三、佛印許。
佛言:如是,如是!
許其無一物而非見也。
問:前言此一大科,惟明一體不離之義,今許無非見,似合一體不離之義,何乃首許無是見耶?若萬物皆無是見,何成一體之義乎?
答,說是說非,皆不成乎一體。此義待下文佛以文殊為喻中,當自明矣。姑少俟之。辯無是非已竟。
△二、大眾惶悚。
於是大眾非無學者,聞佛此言,茫然不知是義終始,一時惶悚,失其所守。
非無學者會通其意,應指小乘深位,或權漸初心。良以滿慈尚如聾聞遠蚋,豈小乘有學,遽能不疑乎?是義者,即無是見、無非見之二義也。不知終始者,後度不測其終,前推莫尋其始也。蓋凡義之淺者,即始可以見終,由終必不昧始。今則後以度佛未說之旨,竟不能測此義之歸趣,是不知其終也;前以推佛已說之言,初不能尋此義之由來,是不知其始也。
(舊註意指無是見為始,無非見為終,此已無甚意味。然不云終則物無非見,而云終則見性非物;不云始則物無是見,而云始則見性是物。此固違反經文,失之千里,而後更以現在我前為始。此阿難所迷執者,愈無謂矣。)
失其所守者,意謂或是或非,決於一定,則可為守。今則雙許俱無,曾無一定,故驚疑而失所守也。
△三、佛慈安慰
如來知其魂慮變慴,心生憐愍,安慰阿難及諸大眾:諸善男子!無上法王是真實語,如所如說,不誑不妄,非末伽黎四種不死矯亂論議。汝諦思惟,無忝哀慕。
慴,亦惶悚之意。無上者,證極之號。法王者,於法自在之稱。真實,只作一決定意。如說苦決定苦,說樂決定樂,通真俗諦。如所如,方是稱理之談。上如字,即稱下所如二字,即真如理。不誑者,無賺誤之過。不妄者,無虗偽之愆。惟具四相,不必強同五語矣。不死者,終不決於一定也。又教中言:此外道妄謂有不死天,一生不亂。答人者,當生彼天。矯亂論議,在十卷行陰魔中四種。謂亦變亦恒,亦生亦滅,亦有亦無,亦增亦減。皆持兩可,終無決定。今無是見,無非見,決定雙遣,不俱不立,豈同彼矯亂不定哉。忝者,孤負之意。哀是佛哀,慕是眾慕。蓋當機者,佛哀愍之,望其領悟。眾期慕之,望其啟發。此乃囑令研審,不可孤負上下之望也。
△四、文殊代問復分三。
△一代問之意。
是時文殊師利法王子愍諸四眾。
△二代問之儀。
在大眾中即從座起,頂禮佛足,合掌恭敬而白佛言:
△二代問之辭又分為四。
△一、標眾疑。
世尊!此諸大眾不悟如來發明二種精見色空,是非是義。
二種,即是與非是二種義也。色空總該諸物,末句蓋以一義字雙貫上是與非是,成二義也。是義者,即無是見之義也;非是義者,即無非見之義也。一往讀之,缺二無字,語之略耳。
△二、述眾意。
世尊!若此前緣色空等象,若是見者應有所指,若非見者應無所矚,而今不知是義所歸,故有驚怖。
應有所指者,怪其不能指出也。應無所矚者,怪其不能無矚也。義即無是無非二義,所歸即彼二義因由。
△三、檢眾過。
非是疇昔善根輕尠。
言其非同淺善根人,執有不定是非,輕疑佛言矯亂者也。
△四、求佛示
惟願如來大慈發明此諸物象與此見精元是何物,於其中間無是非是。
求佛說出元是何物,則無是非之因緣自彰顯矣。末句以一無字雙貫下是與非是也。如云此見與物元是何物,而乃無是又無非是乎?合前是非是義,乃是上貫,此是下貫。似此二種句法最多,後皆倣此。以無是非發其疑竟。
△二、曉以無是非之故。
上科文殊述眾,但疑何故無是而又無非是,故佛此科曉其故也。分三:
△初一、真無是非。
當知此科,全是諸聖圓觀大定,行人切宜究心。若常住此境界,念念不昧,成佛何疑。分四。
△一舉諸聖正定。
佛告文殊及諸大眾:十方如來及大菩薩,於其自住三摩地中。
大菩薩獨取圓頓教中深心之眾,自有二義:一、自獨也,不共凡外權小之意;二、自從也,從發心位直至成佛位中。住者,常在之意,所謂那伽常在定,無有不定時,通於四儀,非獨取坐,非有入出也。三摩地,即前三摩提,首楞圓定之總名也。然此定非制心強作,乃是性本如是,無始迷之,今不昧而已。
△二、了妄無實體。
見與見緣,并所想相,如虗空華,本無所有。
上科文殊雙舉諸物與見精為問,今亦雙舉以答,故知此科見之一字即舉見精,見緣想相四字即舉諸物。然見緣即六塵色空等物,想即六處識,心相即六根身相。前文云想相為身,蓋合根識以成身相,今此想相并指心身也。蓋此中并將見性與外之萬物、內之身心總成合會,明其萬殊則妄,而一體元真也。本科明妄,皆如目病,見空中華,非作故無,本性無故。
△三、達妄即一真。
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
想相,攝入緣中。故知緣之一字,并攝根塵識三,乃與見精為對耳。元是二字,正答文殊之問。彼問見精物相,元是何物。今答云,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也。此於三種中,真性菩提耳。蓋指本覺真心,從本以來,不可縛,不可染,不可蔽之本體。此是攝妄歸真,亦是攝用歸體矣。
△四、結無是無非。
云何於中有是非是?
意明諸物若與見精有二體者,可說是見及與非是見也。今惟一菩提妙淨明體,憑何說是及說非是哉?此所以無是見亦無非見也。
問:佛初惟以見為性,而曲明其不與身心萬物為侶,似謂見獨真而餘皆妄,令人獨依見性也。今乃論妄則降,見性同是空華;論真則升,諸法同為真體,固是理極之論。其奈人之用心,將何所適從乎?
答:下文雖有本喻,不釋斯難。今仍更助一喻,庶有發明。一、真如大海中水,見精如水之光,諸所物相如水中之影。特因愚者認影為實,反忘其水。今欲令其捨影認水,其柰水體瑩徹,不見其形,故且令其認彼水面之光。故一一斥影為妄,讚光為真,欲其即光以識水也。而彼愚者復報光影各自有體,橫起是非。故復明其光影二皆無有自體,全惟一水是其實體。故知光影雖曰皆虗,然以光較影,則影有生滅,光無去來;影各偏局,光通周徧。又光影雖皆即水,然取影則有淪溺之危,識光明有得水之益。且影自是外境所暎,而光實自體無餘耳。然則由斯喻而詳,彼見精之與萬法,雖同妄同真,而得失差別仍判然矣。一、真無是非竟。
△二、於一真總喻。又二:
△一、佛喻一真索是非
文殊!吾今問汝,如汝文殊更有文殊,是文殊者為無文殊?
如汝文殊者,舉文殊一身喻一真之體也。更有下二句索是,以喻萬物是見也;末句索非,以喻萬物非見也。無字即非字,當時只合著一非字為妙,譯人略傷巧耳。意云:如汝文殊但惟一身,今就此身之中,更有是文殊之處乎?為有非文殊之處乎?
△二、文殊直答無二相。
此科吳興三配俱是,然因其隱略難明,分三:
△一領惟一相。
如是,世尊!我真文殊。
如是世尊者,領諾佛旨而直答也。我真文殊者,言惟我一身而已,答前一真之喻也。
△二、答無二相又二。
△一、無是相。
無是,文殊!何以故?若有是者,則二,文殊!
答前色空無是見之喻也。無是文殊者,言我既惟一身,不可更說於是。此一句斷定。何以故?乃徵起釋成也。言其但說於是,須二文殊一是一非,方可對非說是。今乃惟一,故無是也。反言以顯之也。
△二、無非相。
然我今日非無文殊。
答:前色空無非見之喻也。承上言,尚不容於說是,而況更可說於非乎?蓋非無二宇,意既相同,即可換過云無非文殊,即明快矣。又順無字,別作一說。於佛問處,當云:副本體而更有,方可說是;并本體而全無,方可說非。今汝文殊,為副本體而更有是文殊耶?為并本體而全無文殊耶?至於答處,亦順此為對,不必改非而對是也。斯則是非在有無下落一層耳。於文頗順,而意稍難省,姑存備考。
△三、結無二相。
於中實無是非二相。
一故無二。
△三、總以法合喻。
佛言:此見妙明與諸空塵亦復如是。
此蓋雙舉見與諸物,言其即如文殊,但惟一體,所以無是見,而亦無非見也。一體即菩提妙淨明體耳。辯定本無是非已竟。
△三教出是非之法
前欲曉以無是非之故,故從二妄合成一真,乃於一真總喻而總合。今欲教以出是非之法,故從一真起為二妄,乃於真妄別喻而別合。上有法、喻、合之三科,今亦準下復分為三。
△一、曲顯真妄二相。
本是妙明無上菩提淨圓真心,妄為色空及與聞見。
本是者,對下妄為,先出其實相也。妙明者,寂照不二之意。無上菩提者,惟取本覺果體,不取樹下證得者。此之果體,人人本具,雖佛隨相證得,亦無絲毫加,尚但證本有而已,故曰無上。本無染污曰淨,本無欠缺曰圓。總上諸義,為一真心。以上明其本惟一真心體而已。妄為者,對上本是,出其妄相也。言其本從一真,詐現二分,色空即相分所攝,聞見即見分所攝。然而既云妄為,即非實有,雖非實有,宛見差殊,故多迷也。
△二、別舉真妄二喻,又復分為二科。
△一、二月終墮是非。
如第二月,誰為是月?又誰非月?
如字承妄為二分而言。此之二分,如揑目所見二輪然,與前不同。前單喻見,此則兼喻色空。又則因此乃知見精如帶揑之本體,色空如揑出之旁輪。既見二輪,二俱墮妄矣。誰是誰非者,舊註直作明無是非,似乃仍合文殊之喻,頗失參差。今則合詞在於下文,與上無干,乃是迷者擬度之辭。意以揑出二輪,雖非實有,宛見差殊。苟昧者但惟執此,則必妄擬其誰為是月,又誰非月,是非往復,終不能忘。此則永墮是非,必不能出矣。
△二、一月方出是非
文殊,但一月真,中間自無是月非月。
若知本月但惟一體,元無二輪,自無是非可言,永出妄擬之戲論。舊註二月已無是非,何用一月,且與下文何屬乎?
△三、以法各合二喻分二
△一、合二月終墮是非。
是以汝今觀是與塵,種種發明名為妄想,不能於中出是非是。
是以二字,正承上二喻而來。此處塵字與種種字,所含非淺,乃是佛慈指教,須將問處盡與決了。見即見精,塵則內而身心,外而萬物,咸皆該盡。心亦屬塵者,以其為塵影故也。種種發明者,約身心而言,見性在前。約萬物而言,是見非見,俱是虗妄亂想,不得真實,而竟不能出是見與非是見也。正猶觀第二月而恣其擬度,終不出於是月非月之妄論也。
△二合一月方出是非
由是真精妙覺明性,故能令汝出指非指。
克體而言曰真精,約照用而言曰妙覺,明合斯體用而總明為性,持業釋也。蓋前會妄歸真,攝用於體,故曰體。及其從真起妄,屬隨緣用,故曰心。此則會融體用,故曰性,總一真而已矣。如曰:汝如了知見精與身心萬物元一真性,本惟一體,方得頓悟萬法,悉無自他之別,肯復擬見性於身心之前而言其可指,度見性於萬物之內而言其不可指哉?正猶觀第一月,則妄擬莫施,是非自盡矣。蓋此指字,正應前既有方所,非無指示之指也。且初堅執在前,似妄謂可指,及對物詳辨,又似謂不可指也。是皆妄想所惑,擬度紛然,今乃既悟一真,斯疑頓絕矣。故曰出指,出非指也。示見不分已竟。
△九、示見超情。
自然因緣皆是妄情計執,今此見性竝不屬此,故曰超情。分二:
△一正遣情計又二。
△一隨問別遣又二。
△一非自然又二
△一、阿難約徧常義而疑自然又三。
△一、領性徧常。
阿難白佛言:世尊!誠如法王所說,覺緣徧十方界,湛然常住,性非生滅。
覺謂真性,緣即萬法。總言徧十方界者,領上不混、無礙二科中見性周徧,而不遺、不分二科,更領見性與萬法同體周徧,故成此徧義也。湛然常住者,領上不動、無還二科。性無生滅,領上不滅一科。總攝之而成此常義也。
△二躡之起疑又二
△一疑濫於外計。
與先梵志娑毗迦羅所談冥諦,及投灰等諸外道種,說有真我徧滿十方,有何差別?
梵志,此云淨裔,謂是梵天苗裔,即婆羅門。云先者,古人也。娑毗迦羅現首卷。冥諦現無還科中,外道二十五諦中第一諦也。本是法塵中滅塵,非色非空之境,謬稱冥性常住,作諸諦冥初之本源也。夫外道窮理深者,但伏六識現行,種子全迷,末那具在。所執冥諦,似非八識,應惟法塵投灰苦行外道也。真我徧滿十方者,外道所執我相,不出三種:一大小,二微細,三廣大。此廣大我也,或即神我,乃二十五之末後諦耳。然所以非真者,象外取空,別有自體,此但分別影事,豈正覺乎?有何差別者,言如來說周徧常住,外道亦說,何以異乎?
△二、疑違於自宗。又二:
△一舉昔宗。
世尊亦曾於楞伽山為大慧等敷演斯義,彼外道等常說自然,我說因緣非彼境界。
楞伽,此云不可往,惟神通可達,佛曾在此說楞伽經。大慧者,彼會當機菩薩也。斯義者,即差別之義。蓋廣辨內教與外道所以不同之義。外道說自然者,大義謂內而心性,外而萬物,悉本無因,自然而然。斯則撥無因果,不立修證,故佛廣說因緣以破之。因謂親因種子,緣謂助發資緣。內而三乘等性,須由宿生根種,復假諸教助緣,方生諸果。外而百糓等物,亦須根種為因,土等為緣,方生芽等。非彼境界者,大異於彼所說也。
△二、疑今違。
我今觀此觀性自然,非生非滅,遠離一切虗妄顛倒,似非因緣。
自然二字判定。下出其故。末句正疑違宗。本有不遺故非生,究竟不壞故非滅,即常義也。一真一體故遠離虗妄,無自無他故遠離顛倒,即徧義也。涅槃每以不徧為無常因,足見徧是常因,而二字合為一義,故總惑為自然。當知述領徧常不為差謬,目為自然方是大差。末言大似違反昔宗,濫彼自然矣。
△三、求佛開示。
與彼自然。云何開示不入羣邪,獲真實心妙覺明性?
承上既似外計,又異因緣,則我教亦有自然之義矣。然不知與彼自然何不同乎?願佛顯示之。蓋恐一涉於邪,又成虗偽,復入昏冥,故言不入羣邪,方得真實妙覺也。
△二、如來約隨緣義以破之,分二:
△一直斥其非
佛告阿難:我今如是開示方便,真實告汝,汝猶未悟,惑為自然。
蓋阿難實以為自然,而但求不同於外道。不知何但不同,亦且了無自然之意。故佛惟破自然,而不復分別外道也。言詞善巧曰方便,理趣究竟曰真實。
△二詳破其非又復分二。
△一牒索自然之體。
阿難!若必自然,自須甄明有自然體。
△二、即與甄明見性又二。
△一、標列詰問。
汝且觀此妙明見中,以何為自?此見為復以明為自,以暗為自,以空為自,以塞為自?
以明為自者,以見明為本然體也。餘放此。
△二、詳與難破。
阿難!若明為自應不見暗,若復以空為自體者應不見塞,如是乃至諸暗等相以為自者,則於明時見性斷滅。云何見明?
應不見暗者,言見明既是其本然不變之體,只合見明,及至明去暗來,即應斷滅,全不見暗,方成自然。餘放此說。今皆不然,悉能隨變隨見,何成自然?非自然已竟。
△二非因緣又分二。
△一、阿難番自然而疑因緣。
阿難言:必此妙見性非自然,我今發明是因緣生,心猶未明咨詢如來,是義云何合因緣性?
阿難,因領性體本來徧常,似不合於昔之因緣,而但不知此本然徧常,云何符合因緣之旨乎?是誠未了今教,亦且超然不墮因緣。
△二、如來以不變義以破之分二:
△一、躡問對現。
佛言:汝言因緣,吾復問汝,汝今因見,見性現前。
汝今因見下,應補明等二字,其意方完,言其對境始現也。
△二、別為破斥。又二:
△一、破因又分二
△一、標列。
此見為復因明有見,因暗有見,因空有見,因塞有見?
△二逐破
阿難,若因明有應不見暗,如因暗有應不見明,如是乃至因空、因塞同於明暗。
若因明有應不見暗者,言其既以明為生見之種子,及其以暗代明,即如以沙易糓,則苗何以生?反其因也。餘放此。
△二破緣又二。
△一、標列。
復次,阿難!此見又復緣明有見,緣暗有見,緣空有見,緣塞有見。
△二逐破
阿難,若緣空有應不見塞,若緣塞有應不見空,如是乃至緣明緣暗同於空塞。
若緣空有應不見塞者,言其既以空為生見之助緣,及其以塞而代空,如以火而易水,則蓮何以發?反其緣也。餘放此。
問:自然、因緣皆約明等為破,有何別乎?
答:見性作自體,明等作他法。破自然,則顯自體全能隨他法,是隨緣義,見其非自然滯一之體。破因緣,則顯他法不能變自體,是不變義,見其非因緣所生之法。二義皎然,是則明等雖同,取義各別矣。隨問別遣已竟。
△二更與迭拂。
雙承上非自然、非因緣二大科,重重拂迹也。又分三:
△一、拂己說者。
當知如是精覺妙明,非因非緣亦非自然。
不變之真體曰精覺,隨緣之靈用曰妙明。末二句申言體既不變,故非因緣;用既隨緣,故非自然。通下雖皆疊拂之文,然上文但惟反詰之辭,此則方申其正義。
△二、拂未說者。
非不自然,無非不非,無是非是。
此中缺非不因緣一句,但是遺脫,理應有之。蓋恐聞非自然而遂謂不自然,故曰非不自然。恐聞非因緣而遂謂不因緣,故亦應云非不因緣。二非不中兩箇不字,即是前非自然、非因緣上兩箇非字,此以雙非遣兩非也。合云非非自然、非非因緣,當自省矣。後恐又落於二非不中,故復以一無字竝遣前單非與雙非也。如云固無非自然、非因緣,亦無非非自然、非非因緣也。上二句無非也,下二句無不非也。至於無是非是者,又恐人聞諸非盡遣,終歸一是,故此遺之云無是自然、無是因緣也。又恐人聞既不存是,還成非是,復遣之云無非是自然、無非是因緣也。初一層無是也,次一層無非是也。當知無非不非為躡遣,蓋總躡前義而全遣也。無是非是為對遣,蓋防其對非成是而對遣也。
△三情盡法真。
離一切相,即一切法。
此二句,推廣印定也。上句,盡其餘執也。末句,推廣而言,不獨見性,但能離相,則即一切法無不皆真也。相,謂一切情計之相,非謂法之自相也。是可見法本無差,情計成過,諸情蕩盡,法法元真,但用忘情,無勞壞相也。又當知盡遣之後,方得全真,非是亦遣亦存,竟成不定矣。溫陵意謂離徧計知,即圓成實,與此解同。缺依他起者,且超略而論也。理實下文釋迷悶科中,方遣依他起矣。又當知隨問別遣科,如以藥除病,更與疊拂科,如種種消解諸藥毒耳,正遣情計已竟。
△二責其滯情分二。
△一、正責用情。
汝今云何於中措心,以諸世間戲論名相而得分別?
於中者,於精覺妙明中也。措心者,作意妄想也。諸世間者,相宗中有學者世間、非學者世間。自然者,外道所宗,即非學者世間戲論。因緣者,權乘所宗,即學者世間戲論。蓋言此理離名絕相,逈非諸世間戲論所能及之,而子云何(云云),責其迷也。
△二、喻明無益。
如以手掌撮摩虗空,秪益自勞,虗空云何隨汝執捉?
顯見超情已竟。
△十、顯見離見。
常途情見二字,不甚相異,但分本末,俱屬徧計。此則情與彼同,見與彼異,即指見精自體耳。夫見精既曰真妄和合,則可約義而分真妄二見。
(問,懸示中不許心見為二,今何又言二見。)
(答,此但約真見。帶妄時,即名妄見。離妄時,即名真見。豈真有二體耶。如第二月,尚不許其為影,豈許其有二體乎。)
今言離見者,即真見離於自體中一分妄見而已,非謂離身邊等見也。此即離依他起性矣。分二:
△一阿難以今教而質昔宗又分二。
△一躡今教
阿難白佛言:世尊!必妙覺性非因非緣。
上科自然、因緣,二皆被斥而不問。自然者,以非自教也。因緣、自教,一旦盡違,故獨躡之,騰疑起問不已也。
△二質昔宗。
世尊云何常與比丘宣說見性具四種緣,所謂因空、因明、因心、因眼?是義云何?
阿難所引見性,蓋是眼識,如來所示,乃是根中之性。規矩謂愚法聲聞不分根識,信乎!如來知其心麤,且不與分,但就語破之。大乘眼識,九緣方生,小乘法中,麤具四緣,缺一不可。然皆眼識得生之緣,而舊註迷為萬法之緣,誤之甚也。心指第六識,以小乘不達七八,心法惟一也。儒云:心不在焉,視而不見是也。順世淺解,此為確論。目前不空不明,何以有見?無心無眼,更不待言,所以必墮因緣。今示見精,全不托此,下文自明。末問意云:豈今是而昔非耶?抑今昔同而我未達耶?
△二如來深明其權實不同分二。
△一、明昔宗非第一義又二。
△一直斷其非。
佛言:阿難!我說世間諸因緣相非第一義。
此明昔教與今教大不同也。言我昔說因緣,但為對治自然及邪因緣,誘引小乘一時權宜之說,非今所說第一修證了義之教也。何得取彼而難此乎?
△二、明其不了。又二。
△一、定世間義。又二。
△一、如來雙徵。
阿難!吾復問汝:諸世間人說我能見,云何名見?云何不見?
探其所藉之緣。
△二、阿難雙答。
阿難言:世人因於日、月、燈光見種種相,名之為見;若復無此三種光明,則不能見。
單舉明緣,顯四中缺一不見,餘可例知。
△二、正明不了又三
△一、無明非是無見。
阿難!若無明時名不見者,應不見暗。若必見暗,此但無明,云何無見?
無明便謂無見,常情皆然,故躡此以應不見暗詰之。汝謂無明既已無見,即當并暗不見,然決無此理。由是下三句,乃申其正義焉。
△二雙以例成不見。
阿難!若在暗時不見明故名為不見,今在明時不見暗相還名不見,如是二相俱名不見。
此反例顯謬。言若明暗相例,遂至二皆無見,豈不大謬?
△三、結申正義雙見。
若復二相自相凌奪,非汝見性於中暫無,如是則知二俱名見。云何不見?
上科但是因謬,反顯實無二不見理。故乘其必悟,而申以正義,令知明暗中俱是見也。當知順世間惟許明見,不許暗見,須假多緣。今自指見以來,即取暗中有見。然則暗中之見,尚不用眼,何假空明及分別耶。是則顯一暗中之見,則四緣俱破。故曰舉一該餘。明昔宗非第一義已竟。
△二、示今教為第一義。
蓋雖總明第一義,而其中兩重,有淺有深,有已說有未說,亦即是結定已說而發起未說也。分三:
△一、先定離緣。
是故,阿難,汝今當知,見明之時,見非是明;見暗之時,見非是暗;見空之時,見非是空;見塞之時,見非是塞。
此一重為,淺為已說。蓋自體離緣之義,從引盲人矚暗,直至非因非緣,文中屢有此義。今重顯疊定者,以起下文耳。又顯從前所說,皆離緣第一義,已自超乎因緣宗矣。其曰見明之時,見非是明者,言能見之性,非即所見之境。能所判然,不難分辯。餘三放此。
△二、例成離見。
四義成就,汝復應知,見見之時,見非是見。
此一重為深為未說,更顯向後說者,皆離見第一義也。而因緣中義,益逈乎其不可及矣。四義,即明暗空塞之四。成就者,成就能例之法也。前已重重發明見精中真妄和合。今此上一見字,即見精中本體真見。下一見字,即見精中所帶一分無明妄見。從無始來,此之真見,常墮妄見之中。如人墮水,豈復見水。後於聞教得悟之時,忽爾真見現前,方能徹見妄體。然纔一見時,則斯真見之體,已即脫于妄見,不復墮于其中。故曰:見見之時,見非是見。非是二字,即脫出之意。如人必登於岸,方能見水。故纔一見水,已即不在水中矣。良以上之四義,皆以能見之性,見於所見之境,而性即非境。今亦例此,以能見之真見,見於所見之妄見,而真見即非妄見矣。此義難分辯,故以四義易辯者而例顯之。然見之所以為妄,而真見所以非妄見者,待佛後釋迷悶處,自發明之。通上十番示見,則帶妄顯真已極。將剖妄而出真,故此以發其端也。
△三責而勉之又二。
△一責之。
見猶離見,見不能及,云何復說因緣、自然及和合相?
見猶離見者,言此真見,尚猶離於見精之自相也。見不能及者,見精亦自不能及也。良以有妄見時,真見全隱,及至真見現前時,妄見已空,故終不能及也。云何下方責其執悋,昔宗愈不可及矣。和合未說,而言及和合相者,蓋與因緣一類戲論,不相捨離者也。
△二勉之
汝等聲聞狹劣無識,不能通達清淨實相,吾今誨汝當善思惟,無得疲怠妙菩提路。
局溺舊聞曰狹,得少為足曰劣,乏甄別之智曰無識,徧計依他了無干涉曰清淨。實相者,空宗、性宗曲直稍別。空宗謂凡所有相皆是虗妄,是雖空色不二,須見諸相非相方為實相,依此則須破妄相而後顯實相。性宗則山河全露法身,萬相當體真實,依此則即相直顯實相。下文二意具有。自此乃至陰、入、處、界、盡處,半同空宗,以皆破妄顯真故也。然隨遮隨表,異空宗之無表,故曰半同七大,方同後義。故佛重標,至文再明。達此方到果海,故曰妙菩提路,極勉其不可中路而懈退矣。通上十科論之,初科則顯其脫根脫塵,逈然而靈光獨耀;二科則顯其離身離境,凝然而本不動搖;三科則顯其盡未來際,究竟不滅;四科則顯其從無始來,本有不遺;五科則顯其無往無還,挺物表而常住;六科則顯其不雜不亂,超象外以孤標;七科則顯其性元自在,轉萬物而大小何局;八科則顯其體本混融,譬一月而是非莫辯;九科則顯其諸情不墮,遠越乎外計權宗;十科則顯其自相亦離,轉入於純真無妄。顯見至此,可謂顯之至矣。舊解總將如是顯意而悉為破見,此予所以不得已而重疏之一端也。特惟就眾生迷位而尚有二種見妄未除,故曰帶妄顯真耳。
帶妄顯真已竟。
△二、剖妄出真
二種顛倒見妄,如璞蘊玉。而見之真精,如玉在璞。故帶妄示真,如指璞說玉。雖珍貴非虗,而麤石未剖,美玉未瑩。此科剖妄出真,如剖璞出玉,精瑩煥發矣。是以前之破識,破至無體,乃為真破。此之剖妄,實體反露。所謂不畢竟破,似破而實顯也。可槩以為破乎?分二:
△一、請許懸應。
所請意遠,應在後文,非局本科,故佛隨請而許,亦非局近,是以并云懸應分二。
△一阿難述請又分二。
△一、述意又二
△一、述未開。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佛世尊為我等輩宣說因緣及與自然諸和合相、與不和合,心猶未開。
因緣等四義,世間戲論中所必具者,故後二前雖未問,而今則竝陳。然總云未開者,有二意:一者言總意別,別指後二而言,四義未盡開也。二者義有相關,謂和合與因緣相關,不和合與自然相關。倘屬後二,則前二亦未全離,故總云未開耳。然意中惟望更說後二,決無望佛重拂前二,故舊說非是也。
△二述迷悶
而今更聞,見見非見,重增迷悶。
本惟望佛次第更談和合等義,今因不達見見非見,迷悶是急,故先希釋此也。述意已竟。
△二哀請。
伏願弘慈施大慧目,開示我等覺心明淨。作是語已,悲淚頂禮,承受聖旨。
慧目,觀空者也。佛啟清淨實相,而阿難又乞慧目,則此下圓發空如來藏無疑矣。纖疑在念,則覺不明淨,是須釋迷悶而開未開,夫然後覺心無不明淨矣。
△二佛慈許說分二。
△一將示妙修。
爾時,世尊憐愍阿難及諸大眾,將欲敷演大陀羅尼諸三摩提妙修行路。
此經家敘佛意也。觀將欲二字,則其意甚遠,在五六卷。蓋凡欲事妙修,先求真智。廣開真智,皆所以為妙修之地。故佛方近談微密觀照,而經家先遙敘此,其旨深矣。陀羅尼,此云總持,謂總一切法,持無量義。正以解固欲其周圓,而修當執其簡要。此經了義之修,最為簡要。陀羅尼雖通顯密,且就顯言。故圭峯疏釋,不取多字一字,偏取無字,即淨圓覺心。今應亦取無字,即圓湛不生滅根性也。諸三摩提,總目二十五圓通妙修行路。密指耳門意,言諸圓通中妙耳門也。以此二句,釋上陀羅尼,顯修門中耳根圓通,即大總持也。不依舊註平派定慧止觀等。按後阿難請入華屋,即有得陀羅尼入佛知見之語。及佛許云開無上乘妙修行路,又云於佛如來妙三摩提不生疲倦,語意全合。足徵此處是預指後之修門也。
△二、先開真智。又三:
△一、明其未了
告阿難言:汝雖強記,但益多聞,於奢摩他微密觀照,心猶未了。
寄斥多聞者,但恣口耳,未了實義。奢摩他,即性具本定。微密觀照,即本具照體,朗然現前也。檢異起心對境,思惟麤觀曰微。檢異制身靜坐,出入定相曰密。又離妄絕相曰微,即相無相曰密。故今所說,見見非見,乃至七大徧周,正離妄絕相微妙觀照。下文滿慈二答,正即相無相祕密觀照。是知此意,照盡三如來藏,是謂真智。必由此真智,方能造後妙修也。
△二、正許開示。
汝今諦聽,吾當為汝分別開示。
△三、兼被未來。
亦令將來,諸有漏者,獲菩提果。
有漏尚令成佛,無漏不待言矣。
△二分別開示分二。
△一、釋其迷悶。
阿難以未開迷悶,二者竝陳,而迷悶更急,故佛今則先與釋其迷悶。前已辯明,此中并無重拂因緣自然之意,勿強索之。分三:
△一、雙標二見。
於一妄見分之為二,非真妄二見分二。
△一、總出其過。
阿難!一切眾生輪迴世間,由二顛倒分別見妄,當處發生當業輪轉。
此明見妄若存,有此等過,故須剖析而離之。一切眾生,不止凡夫,亦兼小聖輪迴。世間不止七趣分段,亦兼二乘變易。以此是凡小俱迷之境,而結尾期在圓滿菩提不生滅性故也。然此二句,方以總標大患,下乃推原,皆由見妄能現境起業而致然也。言二者,即下同別之二也。云顛倒分別者,正見妄之體相也。謂
迷別為同。
(本是己心別業自現之境,而視為心外同他共住之境。)
迷同為別。
(本是自惑所現與眾同分之境,而視為心外與己無干之境。)
迷虗為實。
(本是惑業虗影,而視為心外實有定相之物。此之三迷,舊解但了後一,前二罔知,至下當發明之。)
恒作如是見解,故曰顛倒分別。然此分別,乃任運歷然不昧而已,所謂微細流注分別,非作意計度麤分別也。總謂之見妄者,體即陀那細識見分中,和合一分深惑,下文諸佛所稱俱生無明,生死結根是也。此方出見妄體相。末二句,正明其現境起業,為引發輪迴之本也。當字去聲。當處者,全法界心,徧成迷惑之處,本非處而言處耳。發生者,盡法界徧現情與無情一切世界,下文謂無同異中,熾然成異者是也。此蓋但由惑現,未及業招,方是同分境現耳。當業者,即於當處惑境之中,取著造業也。輪轉者,隨業受報,次第遷流,成無邊輪迴也。此蓋不但惑現,更由業招,即是別業境成也。即處與業二俱。言當者,顯二意:一、當處顯不動意,如夢所見無量多境,無量奔馳,不離床枕,寸步無移。二、當業顯無物意,言惟是自業幻成,妄取妄受,更別無物也。是則見妄能招如是大患,故不可不了悟而遠離也。
△二、別列其名。
云何二見?一者、眾生別業妄見;二者、眾生同分妄見。
夫唯心境界,極盡十方,唯我一心,本無親疎遠近之分。今為見妄所迷,不能同佛全體住持、全體受用,於是有見其自所住持現得受用而為親近之境,有見其他所住持非己受用而為疎遠之境。然親近者,不惟惑現,而更兼業繫。蓋自業發明,還自取著,非心外實有與他共住之處,故曰別業妄見。
(特由顛倒分別,乃妄見其心外實有,與他共住,豈真實哉。)
其疎遠者,雖非業繫,而但由惑現。蓋與眾同惑,而還同眾見,非心外實有,與己無干之境,故曰同分妄見。
(亦由顛倒分別,乃妄見其心外實有,與己無干,豈真實哉。)
當知此與舊說不同。舊謂別業約一人,同分約多人,便與萬法唯心相背。今惟約阿難一心,兼具此二種妄見。但約業別別見,惑同同見分之耳。却自阿難以例一切眾生,人人皆具此二種妄見,方為盡理。
△二、各舉易例
舊說目眚災象二皆為喻,以喻後之一處多處,則背戾後文,其過無窮,不暇委辯。今竝是法如字,乃是舉法之辭,但有難覺易知之分,後文有證。良以親近之境,雖為別業,實亦與眾共住同見,誠難覺其為別為虗也。至於眚見燈輪,則又別中之別,虗上之虗,是乃最易知其為別為妄者矣。疎遠之境,雖為同分,然見其與己懸隔,而又各受用不一,誠難覺其為同為妄也。至於瘴惡灾象,則又同中之同,妄中之妄,是尚可易知其為同為虗也。故佛舉眚影災象易知者,將以例後一處多處之難知者焉。
問:佛後合明,何無同別?
答:如來言不虗發,語必開迷。既標顛倒,又列差別。別業同分,必是眾生迷昧之境。前標既有,可不隨明。後結若無,何勞強贅。曲順金言而已。然合明處略之者,正意歸重見妄,以釋迷悶故也。
就分為二:
△一、別業妄見,分為四科。
△一、先以徵起
云何名為別業妄見?
△二陳其所見。
阿難,如世間人目有赤眚,夜見燈光,別有圓影,五色重疊。
目雖浮根,而眾生聚見於眼,即見精所寄之處。眚雖浮根之病,而實因有見性,方有斯病,亦即見性之病,而燈輪即見病之影。但好眼為無明根本見病,而赤眚為浮根枝末見病。身境為根本見病之影,而燈輪為枝末見病之影。以此眚影為例,即有兩重易知。一者易知其為別業,以於燈輪明知其為自己獨見之境。二者易知其為妄見,以又明知燈輪非實有也。故先陳此,取為能例,意在例後兩重難知焉。又佛向下,即離妄因等科,皆就此易知能例之法,而寄辯詳明。到下所例,一言以蔽也。故此須當一一配例明白,庶至下文不費詞而自明矣。目惟取其所具之見性,與後見身境者,同體無別。但此雙帶本末二病,而後惟有本無末,故用相例焉。眚例無明,燈例界內,輪例身境,當與下文相為照應,無差忒矣。
△三、了無其實又復分為二。
△一、審於二處。
於意云何?此夜燈明所現圓光,為是燈色?為當見色?
例云:此三界內所現身境,為彼界內實有耶?為汝見性實有耶?
△二難其即離又二。
△一難即燈即見。
阿難!此若燈色,則非眚人何不同見,而此圓影惟眚之觀?若是見色,見已成色,則彼眚人見圓影者,名為何等?
先以非眚不見破,即燈非眚人以例諸佛。蓋斷盡無明,同無眚病。例曰:若身境是界內實有,而斷盡無明之人,如何不見?何必惟有無明者,然後見之乎?次以色不自見破,即見。例曰:若以身境即是見性實有,則見性已成,身境即不能以自見。而今見身境者,復是何物以見之乎?
△二難離燈離見。
復次,阿難!若此圓影離燈別有,則合傍觀屏帳几筵有圓影出,離見別有應非眼矚,云何眚人目見圓影?
先以傍觀無體破離燈。例曰:若復轉計身境,離彼界內而別更有體,則夫界外涅槃,應當更見身境。蓋二乘出三界外,即空不見。
問:與佛何異?
答,佛即三界,不見身境。如非眚人,即燈不見。毛輪二乘,如帶眚人,離燈向於屏等,方不見也。非真不見,若復來,依舊有矣。次以非眼莫矚,破離見。例曰,若復轉計身境,離見性而別有自體,則憑誰知有身境。今何無明之人,必用見性見之乎。
了無其實已竟。
△四、詳示妄因。
上科但舉即離皆非,足顯虗妄,而未出虗妄根由及無病見體,此科方具示之。分為五:
△一、正指妄因
是故當知,色實在燈,見病為影。
色實在燈者,言彼五色實須在燈上而後現也。以屏等不出,無離燈理。見病為影者,言雖不離燈現,而實非即燈之影,乃見上眚病之影也。見病二字,正是真實妄因。然上句例山河實須在界內方見,而亦非即界內實有,但是根本見病之影而已。
△二、見體無干。
影見俱眚,見眚非病。
首句牒前病影也。上見字,指見病言,字之略也。應云影與見病,俱是一眚而已。意明影病一體,未有影非目病,亦未有目病無影者也。故合影與病,方稱為眚,故曰影見俱眚。次句特指能見眚之見體,常自非病,而與眚本不相干矣。以若見即是眚,應不自見。今既宛然見眚,豈能見之見體,即所見之眚病乎?此意最重,正惟有此無病見體,所以見見即非見也,不指有智眚人而言。後文有照至,當指之。
△三、誡人妄情。
終不應言是燈是見,於是中有非燈非見。
觀不應二字,明是誡止之辭。蓋言既惟病影,一無實體,則說即說離,皆不中理,故誡止之。
△四、喻明所以
如第二月,非體非影。何以故?第二之觀,揑所成故。諸有智者,不應說言:此揑根元,是形非形,離見非見。
此方是喻非體非影者。準下文既以月形見體對辨是非,此應即是以見體月影而雙標也。故非體者,非見體所有也。非影者,非月影所現也。下之徵釋,正出第二月真實妄因,惟在一揑字而已。以揑則有,不揑則無故也。同前燈輪真實妄因,惟在一病字而已。故曰見病為影。亦以病則現,不病則不現故也。末二句,吳註只取雙是雙離而已。形,月形也。雙是形與非形者,猶言是月非月也。雙離見與非見者,猶言非見是見也。蓋離見即非見,離非見即是見也。文法之巧耳。大端以月對見,而雙遣揑輪之是非。意在喻明以燈對見,而雙遣眚輪之即離耳。是非亦即離也。
△五、以法合顯。
此亦如是,目眚所成,今欲名誰是燈是見?何況分別非燈非見?
承上可見二月非實,惟揑是其根元。燈輪本無,惟眚乃其病本。夫既徹底虗妄,憑何說其即離。又既離即皆非,尤見徹底虗妄矣。蓋眚與無明,皆如揑也。燈輪身境,皆如二月也。例之易見,別業妄見已竟。
△二、同分妄見。又分三:
△一、先以徵起
云何名為同分妄見?
與前徵對。
△二陳其所見又二。
△一總舉洲國又二。
△一海中洲數。
阿難!此閻浮提除大海水,中間平陸有三千洲。
大海即七金山外醎水海也。平陸即無水地,水環陸地曰洲,一大餘小,故數滿三千,此惟須彌之南一面洲也。
△二洲中國數又分二。
△一大洲國數。
正中大洲,東西括量大國,凡有二千三百。
大洲即指閻浮,舉大國以略小國也。
△二小洲國數。
其餘小洲在諸海中,其間或有三兩百國,或一或二,至于三十、四十、五十。
此皆布於大洲之外者也。總舉洲國已竟。
△二別舉所見又二。
△一兩國同洲。
阿難,若復此中有一小洲,只有兩國。
舉最小之洲,最少之國,以況大多也。
△二一國所見。
惟一國人同感惡緣,則彼小洲當土眾生,覩諸一切不祥境界,或見二日,或見兩月,其中乃至暈適珮玦,彗孛飛流,負耳虹蜺,種種惡相。
暈適珮玦皆兼日月環匝曰暈,薄蝕曰適。珮玦,近日月灾氣之狀也。彗孛飛流星之災象星芒偏指曰彗,四出曰孛,橫去曰飛,下注曰流。負耳虹蜺單是日之灾象夾日而成負耳,映日而成虹蜺。末句該盡其餘之意,陳其所見已竟。
△三、了無其實。
但此國見,彼國眾生本所不見,亦復不聞。
同一天象,此有彼無,足知非實。此說妄處,比別業中,既略即離,復缺妄因。略者意欲準上,缺者留待下進退文中例出也。然此亦有兩重易知:一者易知其為同分,以其明知與舉國見同也;二者易知其為妄見,以又明知他國不見也。故先陳此,取為能例,亦欲例後兩重難知者焉。各舉易例已竟。
△三、進退合明分二。
△一、總標例法。
阿難!吾今為汝以此二事進退合明。
此科舊解,標雖在此,却乃隔後多文,別取數句以為其義,遂致管見謂為錯簡,欲以改移其文。今於印本雖未敢動,而傳講者皆抄寫指授,以為確論。今反覆詳之,乃是不識本旨,反謂經差。若果改移,大亂佛旨,痛宜戒之。當知齊此標後,直至迷悶科終,三番相例,皆是進退合明正文。又進退亦異舊說,蓋佛談經,如人入宅,從前向後為進,從後番前為退。然亦有兩說,竝於理通,智者審之。
一者、若約例處現文,則三節分屬進、退、合、明。謂初例(例汝今日觀見山河)是進以合明,次例(例彼妄見別業一人)是退以合明,後例(例閻浮提三千洲中)復是進以合明。
二者、若約結處深意,則三節各有進退合明。謂初結(皆是乃至所成)約燈輪依正進退合明,次結(俱是乃至所生)約灾象燈輪進退合明,後結(同是乃至妄死)約灾象諸國進退合明。至文一一指之自見。
△二、依法取例。又二:一、例明別業。又三:一、舉能例法。
牒定眚妄,雖總牒前別業,而意多取於詳示妄因中義,以作今能例之法耳。又四。
△一促舉前法
阿難!如彼眾生別業妄見。
此科總舉下三科詳牒也。觀佛直呼前之眚輪,以為別業妄見,何得執為譬喻?此一驗矣。
△二、妄境似有
矚燈光中,所現圓影,雖現似境。
△三、妄體本無。
終彼見者,目眚所成。眚即見勞,非色所造。
見勞者,即見病妄發勞相也。非色所造者,非實色所造也。蓋言惟是一眚所現,更無他物,即前影見俱眚句耳。
△四、真體非病。
然見眚者,終無見咎。
蓋見眚者,即能見眚之自體也。良以眚不見眚,而見眚者乃見之真體,彼固無恙,故曰無咎。此即前見眚非病句耳。
△二、就所例法進退合明
約前分屬,言總意別,後義正齊。分二:
△一、總成例意。
例汝今日以目觀見山河國土及諸眾生,皆是無始見病所成。
例者,同是一例,言無異也。今日目觀者,明現前親住,親見近境,異後懸遠之處也。次二句依正可知。無始見病者,即根本無明,初成業識,轉生見相二分,則見如眚瞖,相如燈輪,從此浩劫,莫復清淨,故曰無始見病。此科是第一進退合明。若依前義,三節分屬此屬進以合明,謂進前文燈輪易知之別業,合明後文依正難知之別業,則結文皆是二字,但惟徧舉國土眾生而已。言此國土眾生,皆是無始根本見病之影,與燈輪枝末見病之影,一例而無別也。此說順而易於省解。若依後義,三節各有進退例處,同前無異。惟於結處,差別皆是二字,乃是雙舉燈輪依正而言,皆是無始見病之影,故具足進退之義。蓋進前燈輪,以合明後之依正,則此依正,固無始見性所帶根本見病之影,與燈輪而同一例也。退後依正,以合明前之燈輪,則此燈輪,亦無始見性所帶本末見病之影,與依正同一例也。雖久暫不一,而無非見病展轉幻生矣。此說稍難領會,而意則圓足,思之。
(問,目眚但一時之疾,今亦謂為無始見病,恐非佛意。)
(答,此正據佛意。下文於眚妄瘴惡相例之後,亦結俱是無始見妄所生,故知然矣。但比身境更多一轉,所謂雙帶本末二病而已。推末由本,故本末同結之。)
(問,燈輪合明依正,固是以易知例難知。依正合明燈輪,取何意耶。)
(答,依正虗妄,固比燈輪難知。而目眚遠因,亦是無明轉生,猶不易曉。故佛互相發明,有深意存焉。要顯本末見病,皆無始無明之過也。後皆倣此。)
△二、詳應前文,又分為三。
△一、合明妄境似有
見與見緣,似現前境。
見即目見,緣即國土眾生。
△二、合明妄體本無。
元我覺明,見所緣眚,覺見即眚。
覺明,即本覺墮於無明之中者也。見所緣眚者,見自所帶無明之影也。覺見即眚者,謂覺明所見無明之影,即是眚病。此句宛是影見俱眚之意也。
△三、合明真體非病。
本覺明心,覺緣非眚。
緣字雙指見,與見緣、妄見對。覺心亦是覺心之所緣,故妄見屬諸緣之中。是則覺心能覺諸緣者,而謂之非眚,正以合前見體能見眚者,而謂之非病,顯然孚契。乃知凡言見眚,皆指見之本體,非謂有智眚人,當於此而照驗聖言。正以此體本來離妄,所以到下文纔覺即離,更無留難。故知詳應之科,雖足例意,而正為下釋悶張本也。
(此阿難所見身境等,即有兩重難知。一者難知其為別業,以己見與眾不異也。二者難知其為妄見,以又因同見,實信其必有也。故以前眚影中兩重易知者,而例之以知焉。)
(問,身境同見,何以類眚影之別見。)
(答,眾生依自心法界,而迷起夢境。法界唯心,夢境非有,故為別為虗。見同眾人,不過業同同見耳,豈同外教共一而實有乎。譬如千燈一室,各別光滿。又如羣瞖觀燈,似同輪而實各病。及其一人愈,而只消一人之輪,始知非共一而非實有矣。)
就所例法,進退合明已竟。
△三、結見。見即離,釋迷悶。
圓覺云:知幻即離,正同見見非見。故科名擬之分二:
△一、令取上義轉釋。
取上覺緣非眚一句之義,轉釋前見見非見之迷悶也。又分二:
△一用上顯離。
覺所覺眚,覺非眚中。
覺所覺眚,即上覺緣二字;覺非眚中,即上非眚二字。意謂覺本是真,眚本是妄。未覺眚時,覺常墮於眚中;纔覺是眚,覺早出於眚外。故別業中許多發揮,只為成就此二句,意在顯其真本超脫,釋前迷悶之情也。
△二、轉釋前語。
此實見見。云何復名覺聞知見?
實字亦即字之意,見見乃是前語。上科覺字即上見字,眚字即下見字,故覺眚即釋見見,非眚即釋非見。意云覺眚即脫於眚,便是見見即脫於見,云何復名為見?我所以言非見也。兼聞、知、覺者,一體同具也。為因見見難省,故變字轉顯,非兩法也。
△二、令對目前會釋。
指向目前,便類宗通,更加說破,仍歸教意。又二。
△一、通指是眚者釋妄見。
是故汝今,見我及汝,并諸世間,十類眾生,皆即見眚,非見眚者。
見我者,即觀佛相好也。故知自惑未除,雖觀佛勝相,亦是眚影。及汝者,指阿難自身也。世間,即上山河國土。十類眾生,同前十種異生。皆即見眚者,皆即見上之眚病也。非見眚者,非是能見眚之真體也。此二句判定是妄非真矣。
△二、別指非眚者釋非見。
彼見真精,性非眚者,故不名見。
彼者,指法之辭。見真精者,即能見眚真精也。又解:彼見仍指妄見,真精方目真見,而此真精,是彼妄見真實之體,故曰彼見真精。性非眚者,言是乃性體,而非眚妄也。此二句,判定是真非妄矣。末句,結歸釋疑。夫妄非真,而真非妄,故知真見性本,常離於妄,我所以謂真見。見于妄見之時,即脫於見,而不可復名以見也。汝何迷悶于此哉?是則世界眾生,既惟自心別業妄影,則凡夫不必欣上厭下,種種取著,二乘不必怖有淪空,種種厭離,速惟務求見見,而除一己之深惑,即不墮於妄身境矣。此於三道中,初悟惑道,了三本空,猶是近離,而非遠離。遠離之意,在後同分尾中,例明別業已竟。
△二、例明同分分三
△一、舉能例法進退合明。
舊說進退合明單屬此科首六句,蓋因其文有往復之狀而成誤也。以致管見踵之,欲以取前標辭加於此科之上,而并將全科移於本覺常住之後,復取前云何名為同分一節經文補置此處,則三番進退及首尾相收之旨俱失之矣。若更依彼法喻參之,謬亂尤甚。傳講者畏於悖註而敢於違經,痛宜戒止。且今詳究經文,毫髮不錯,由是曲順本意解之,仍於各文詳申其故,智者請加研味,庶有發明。當知此科乃是第二番進退合明,若依前義分屬進退,此屬退以合明,蓋退後同分以合明前之別業也。此亦容易省會,分三:
△一促舉前法
阿難!如彼眾生同分妄見。
上文別業未例之前,先促舉云:如彼眾生別業妄見。今此同分未例之前,亦促舉云:如彼眾生同分妄見。顯然對待,誰敢妄移?蓋總以舉前一國所觀種種灾象也。然此科具能所二例,若遠對後科例閻浮等,則此為能例,彼為所例;若近對本科別業妄見,則此為所例,別業為能例。所以難省其故,至下自見,請先記之。
△二、取例別業。
問:灾象既為同分易知之例,即當直以例後閻浮提等,何必又取例於別業?
答:前文促舉之下,即以牒定眚妄者,全以牒前詳示妄因科也。蓋必妄因成,而後可例下身境之同妄矣。今此促舉之下,亦當牒定妄因。其柰前之災象文中,元缺詳示妄因,佛意不欲另示妄因,正欲留待此處,取例於別業之妄因焉,所以無牒辭而加取例耳。
問:何故如此?
答:眚影灾象,雖皆易例,而灾象比於眚影,稍似難知。故此亦是以易例難令知,同彼眚影,一例虗妄,然後妄因成,而可以例下閻浮等也。後問略同吳興。
又二
△一、逆以取例
例彼妄見別業一人。
蓋先舉能例,後就所例,乃為順例。今翻以所例倒就能例,故曰逆以取例。逆即退也,故約前義,屬退合明。
(問:何故如此?)
(答,促舉同分之易知,將以例後同分之難知。故不得不首舉同分,以對前別業中促舉之科。然特為自缺妄因,須取例於別業。又不得不退就別業,而逆取之矣。)。
△二、順以釋成。
上文不得已而能所倒置,終為不順,理須回文釋之,故曰順釋。
(問,豈非依舊進合。)
(答,但望促舉之科,能所顛倒,畢竟是退。)
又復曲分二:
△一、回文標同。
一、病目人同彼一國。
依舊以能例別業居先,所例同分居後,而略以標同下科,詳以例出矣。
△二、例出妄因
彼見圓影,眚妄所生。此眾同分,所見不詳。同見業中,瘴惡所起。
此舉別業,但惟眚影是其妄因;以例同分,但惟瘴惡是其妄因,豈有天象之實體哉?
△三、合明同本
俱是無始見妄所生。
惟此俱是二字,無有二說。但依後義,雙舉燈輪灾象而言。其俱是等也,正因此處推知前之皆是,後之同是,咸有進退合明之義。生,謂轉生恣生也。據現前雖皆一時之事,而展轉推本,故俱是無始見妄,從本恣末而生也。進退合明者,進燈輪以合明灾象,則灾象固一國之眚醫也。退灾象以合明燈輪,則燈輪亦一人之瘴惡也。故曰俱是無始見妄,展轉恣生矣。
△二、就所例而進退合明
上之一國灾象既例,眚影妄因已彰,即為此節能例之法,而此閻浮等乃為所例,由是就之而進退合明矣。此即第三番進退合明。若依前分屬之義,亦是言總意別,但屬進以合明,謂進前一國灾象,合明後諸剎也。若依後義,正齊分二:
△一普例世間分二。
△一器世間又二。
△一、從狹至廣。
例閻浮提,三千洲中兼四大海,娑婆世界并泊十方。
首一例字,正承上同分妄因,以為此節之能例故也。海本是一,因須彌四面有四大洲,故海亦隨洲稱四大也。裟婆世界有百億四天下,本師一佛剎土耳。十方則諸剎土無量無邊,沙塵莫盡其數。
△二、總標有漏。
諸有漏國。
諸字總指廣狹諸土。有漏義見前。無漏下對當機,且指同居。
△二情世間。
及諸眾生。
即上諸國眾生也。合情與器二種世間,皆自心與眾同分所見之境,不取眾人,皆為能見也。普例世間竟。
△二、合明同妄復分為二。
△一合明前六字
同是覺明無漏妙心,見聞覺知虗妄病緣。
若依前義,則同是二字,亦惟徧舉諸國而言。同是無漏等,此乃合前能例中俱是無始見妄六字也。但彼只言無始見妄,而不言所依之真。此則覺明無漏妙心,乃其所依之真。見聞覺知虗妄病緣,乃其所起之妄。承上例下,云此之十方各所見世界眾生,雖各種種不同,與彼一國所見不祥,同為一例。同是(云云)。覺明無漏妙心,即是在纏之體。覺明不必泥作無明,應是覺湛明性。此自其本淨而言無漏,自其無染而言,正反於上有漏也。蓋其體非無明,不屬諸有,而又欲境諸見,逈不相干故也。總此本淨不染二意,故曰妙心,持業釋也。見等皆指妄者而言,連下虗妄病通為一。顛倒分別見妄,而兼聞覺知者,一體所具也。此所謂能生諸緣,緣所遺者。而緣之一字,即指上世界眾生。如云此諸世界眾生,皆即見等妄病之緣而已。
△二、合明前二字
和合妄生,和合妄死。
合前能例中所生二字也。但上無死字,意亦深含。然此死字,意是滅字,方通無情。蓋通本上來,必兼依正。世界則成住壞空,眾生則生老病死。二俱言和合者,言生不自生,以和合發起故生。滅不自滅,以和合終盡故滅也。然既虗妄病緣所為,則於本無中而妄見生滅,故皆曰妄耳。又當知二乘見界內是生,界外是滅矣。上解但依前義,分屬有進無退。若依後義,進退兼具。應云進一國以合明於十方,則塵剎固即瘴惡之虗陳。退十方以合明於一國,則瘴惡亦即生滅之妄現。故結之曰同是覺明等。
(此中亦有兩重難知:一者難知為同,以淨穢苦樂逈別也;二者難知為妄,以與塵剎見同也。故以前瘴惡中兩重易知者而例知焉。)
(問,隔異無干,何為同分。現見各有,何為我妄。)
(答,自心無明,稱法界而無際。一切生界,依無明而住持。故見生界未消殞者,自心無明未除也。無明未除,則無邊生死,皆同分耳。可同凡小苟安,自足謂無干乎。譬如病目,見華遍空,同我眼病。豈以近遠而分自他虗實乎。此小註,與前別業小註中意,亦是破迷要義。但經文前顯後隱,故小書之以備觀。)
就所例法,進退合明已竟。
△三、結離見即覺教取證。
圓覺云離幻即覺,即同此意,故科名擬之。敵體番上,文同是等,而了前大標中總出之過,以結歸也。上是從真起妄,此是反妄歸真。分二:
△一、離見又曲分為二。
△一、離見緣。
若能遠離,諸和合緣,及不和合。
番上緣字及和合二句,而了前標中當處二句也。意曰:生滅深惑,雖由見妄,而業果循還,現溺見緣,若能首先遠離(云云)。遠離者,了知苦果皆由業招,妄招妄現,於是不造諸業,斷世生緣,即遠離諸和合也。既不趣生,亦無老死,即遠離不和合也。若兼二乘,則不見界內為實有,即離和合;不見界外為真滅,即離不和合也。斯則業果二道,先已息矣。
△二、正離見。
則復滅除,諸生死因。
番上見聞覺知虗妄病,而了前二種顛倒見妄也。蓋二種見妄,正無明深惑,即業果由之以起,乃生死親因也。滅除之者,即後耳根圓通中,斷二執,證三空,窮至生相,而惑道竝盡矣。三道既盡,齊此屬於反妄。
△二即覺又分二。
△一、極證二果。
圓滿菩提不生滅性。
菩提是智果,見妄除而惑盡故,圓滿智果。不生滅性即涅槃是斷果,見緣除而業果盡故,圓滿斷果。
△二、永斷輪迴。
清淨本心,本覺常住。
此即完復上之覺明無漏妙心,而了標中輪迴世間矣。然涅槃由斷,尚帶修心。菩提由智,亦兼始覺。今復言本心清淨,本覺常住者,表二義。一表皆但還復本有,非從外得。二表要必圓滿涅槃,而後本心清淨。圓滿菩提,而後本覺常住。性修雙即,而前所謂輪迴世間者,於此永絕矣。二科皆屬歸真。是則別業後釋迷悶中,全顯此心不變之體,常自離妄,而極勸人之了悟。同分後教修證中,全顯此心隨緣之用,與妄相應,而極勸人之修證。修無了悟,則畢竟鈍滯無歸。悟不修證,安得現前受用。修心者,務請不取見緣,不隨見妄,而觀塵剎依正,全影全心,念念不昧,是謂常住。三摩地中,固知取證無疑,而庶不負佛詳勸之至意矣。釋其迷悶已竟。
△二、開其未開。
前阿難述意以請中,先述未開,後述迷悶。而佛與先釋迷悶者,先其所急也。今迷悶已釋,次應開所未開矣。分二:
△一、牒前述意,又分為二:
△一牒已開。
阿難,汝雖先悟本覺妙明,性非因緣,非自然性。
先之一字,遠指之辭,分明指前超情科中先悟也。舊註欲以成就重拂之說,乃釋為二見中度其已悟,是不以己意曲從經文,番以經文曲從己意,未敢聞命。
△二牒未開。
而猶未明,如是覺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
△二逐意發明又二。
△一破和合又復分為二科。
△一、總舉妄惑。
阿難!吾今復以前塵問汝,汝今猶以一切世間妄想和合諸因緣性,而自疑惑證菩提心和合起者。
以前塵問者,對前塵而辯問也。語兼因緣者,驗旨趣之相關也。言此本是世間之義,汝乃泥之,而疑菩提心亦和合耶。菩提既帶證字作佛果,亦可心字仍指本覺。蓋佛果依本覺心而始證,故本覺即是證菩提之心。
△二、別為破斥。分二:
△一破和
和者,如水和土之類。又分二:
△一、舉法標列。
則汝今者妙淨見精,為與明和?為與暗和?為與通和?為與塞和?
仍用見精者,以真見無別異體,況此現與明對,得以施辯矣。
△二、破一例,餘又分二:
△一破一又分為四科
△一不見和相。
若明和者,且汝觀明,當明現前何處雜見?見相可辯雜何形像?
可見曰相。見相可辯者,言所見之相,分明可辯也,即指所對明相而言。言彼明相,雖分明可辯,若言見與之雜,何有交雜之相可見乎。不可釋辯為分,以可分即墮非和也,而況理實不可分乎。
△二、不具和體。
實質曰體。又分二:
△一離即雙絕。
若非見者,云何見明?若即見者,云何見見?
凡物之雜和者,必先相離而後相即,乃得成和。今離即雙絕,何由而成和乎?文中非見即非,皆望明相為言。初云:此明若非是見,則應無所矚。今乃云何見?明是初無相離矣。次云:此明若即是見,則見不自見。今乃云何見?見是後亦無相和矣。然此科方是無和體之由也。
△二、躡成破意。
必見圓滿,何處和明?若明圓滿,不合見和。
此科方正破無和體也。躡前云:此明既不非見,則全體皆見,而必見圓滿,何處容明而與之和乎?既不即見,則全體皆明,而必明圓滿,更不合容於見而與之和矣。
△三不得和名
見必異,明雜則,失彼性,明名字。
召體曰:名,性,本也。言此見若果先異明而後雜明,即當失彼本明名字,另立名字,如水被土雜而另名為泥也。今何但名為明,而無被雜之異名乎?
△四、不成和義。
雜失明性,和明非義。
孚名曰義。首句躡上起下,言既被雜,已失明性,則本明既失,即不當仍謂之和明。今仍謂之和明,非其實義矣。破一已竟。
△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羣塞,亦復如是。
破和已竟。
△二破合
資中曰:合者,如蓋合函之類。又分二:
△一、舉法標列。
復次,阿難!又汝今者妙淨見精,為與明合?為與暗合?為與通合?為與塞合?
△二破一例餘又二
△一破一又分為三科
△一、正破合明
若明合者,至於暗時明相已滅,此見即不與諸暗合。云何見暗?
溫陵曰:合則附而不離,故合明。既不相離,則明滅隨滅,不復合暗。既不合暗,憑何以見於暗乎?
△二、防破轉計。
若見暗時不與暗合,與明合者應非見明。
恐轉計之云:前見明時實與明合,今雖見暗却不與合。乃破之云:若見暗時不與暗合,是既見時不合,則必合時不見。是故汝前言與明合者,應非見明。
△三、躡歸正破。
既不見明,云何明合?了明非暗。
言明尚不見,云何與明合而知明非暗乎?
△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羣塞,亦復如是。
破和合科已竟。
△二、破俱非,又復分為二:
△一、承示轉惑。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我思惟,此妙覺元與諸緣塵及心念慮非和合耶?
妙覺元既屬根中之性,此句標根,次句兼塵,次句該識,正辯根性連帶塵識,非則俱非也。真際曰:和合不成,即非和合,形對必然也。
△二、逐意發明,分為二:
△一、牒惑示。問:
佛言:汝今又言:覺非和合。吾復問汝:
△二、別為破斥又復分為二:
△一、破非和又曲分為二。
△一、總各標列。
此妙見精非和合者,為非明和,為非暗和,為非通和,為非塞和。
△二破一例餘分二。
△一破一又三
△一、定其有畔
若非明和,則見與明必有邊畔。
體相雜入既謂之和,故體不相入方為非和。如磚石竝砌,二體各不相入,而中間必有邊畔,故先定其邊畔也。
△二、索其畔處。
汝且諦觀,何處是明?何處是見?在見在明自何為畔?
倘許有畔,即對見明,索其指出。
△三、攝成破意。
阿難!若明際中必無見者,則不相及,自不知其明相所在,畔云何成?
言縱有邊畔,則亦如磚石之不相入。見中無明,明中無見,今以見望明為辯,故單言明中無見則已,不知明在何處、齊何處而分畔,故云畔云何成。不成畔義,則自不成,非和義矣。
△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羣塞,亦復如是。
破非和已竟。
△二、破非合又分二
△一、總各標列。
又妙見精非和合者,為非明合,為非暗合,為非通合,為非塞合。
△二破一例餘分二。
△一破一又二
△一、明其乖角
若非明合,則見與明性相乖角,如耳與明了不相觸。
非合即離,故逈不相遇,方為非合,故經自喻明之與耳也。如人合目,以耳聽明,終不知其所在,豈非了不觸乎?
△二、躡成破意。
見且不知明相所在,云何甄明合非合理?
△二例餘
彼暗與通及諸羣塞,亦復如是。
此後無結尾者,以本屬前超情科中餘意,故不另結。必欲結之,可准前文云:當知如是精覺妙明,非和非合,非不和合,乃至隨汝執捉。自此顯見已極,而奢摩他從根指心,方便亦盡,向後轉名如來藏性,不復呼為見性之偏名矣。
(問,上既帶妄,未顯純真。剖妄之後,似當更顯。何但補超情尾,而更別無說乎。)
(答,此有二義。一者純真,言語道斷故。此蓋不但見性,諸法窮至真際,皆不可說。經云,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等,其文非一。二者前文已即顯真故。謂若依方便,言顯無言。則前表見,即識精明元,真妄和合。則十番所顯,即其本具之真,何干於妄。二見所破,即其本具之妄,何礙於真。況先顯後破,別有其故,前已表明。豈可因其未及除妄,而遂疑所顯非真耶。倘必疑佛顯真非實,亦應疑佛破妄是虗。破顯俱不信受,是外道,非佛弟子。三者後不出此真性故。良以四科七大所顯如來藏性,非別有體。即此見性,轉名藏性耳。豈可謂此後更別無說乎。又此科可以為理法界之由致。若不由此方便,從於根中識取迥脫根塵廣大寂常靈知之自性,將何以入真空絕相之法界耶。然但謂之由致,非惟約此即為理法界也。)
剋就根性,直指真心已竟。
△二、會通四科即性常住。
四科,即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也。前科言寂常妙明之心,最親切處,現具根中,故剋就根性,直指真心。然雖近具根中,而實量周法界,遍為萬法實體。今於萬相中,一一剖相出性,是以齊此,不復稱其見性之別名,乃舉其總名,曰如來藏心,妙真如性。但是總別異稱,體惟一而已矣。分二:
△一、總為剖出。
剖謂剖開相之妄,出謂顯出性之真。又二。
△一、剖出但知虗法
此一類法,顯然不實,人皆易見。然凡外權小,亦但皆知其相之妄,而實皆不達其性之真,故佛特為剖相而出性焉。又二。
△一、舉法自相。
阿難,汝猶未明一切浮塵諸幻化相,當處出生,隨處滅盡。
蓋上文妄見,即見之相妄也。真精,即見之性真也。故此承上言,不但見精相妄,而性真汝猶未明(云云)。然此科且舉其自來本相,而未明真妄。開妄出真,在下科中,浮塵幻化,如陽𦦨空華,乾城夢境,與上文燈輪灾象,皆是也。當處出生,言來無所從。隨處滅盡,言去無所止也。
△二、剖相出性
幻妄稱相,其性真為,妙覺明體。
首句剖相,幻妄猶言虗偽也。稱即名也,言其徒有虗偽名相而已。末二句出性也,言彼實無自性,其性即眾生妙覺明之實體而已。無相而能現相,故稱為妙覺明。准前即覺湛明性,良以妙覺明體如鏡,浮塵幻化如鏡上之影,影雖至虗,離鏡則無,故全影即鏡,是知影之體即鏡體矣。所以諸相至虗偽者,其體皆至實,以其即妙覺明體故也。然先以開出乎此,而後以例明陰入等法者,有二妙義存焉。一者比類知妄,謂因幻化等相不實,而知陰入等相不實也。二者比類信真,謂彼等至虗之法,尚是真覺之體,況此陰入等法,猶非真覺之體乎。皆信之無疑矣。
△二、剖出似實有法。
此一類法與前法,雖皆依他起性,而則法人易識其為虗,斯法人難覺其為妄。是故凡外執為實有,二乘計成心外。大乘法相宗人,猶言似有不無。今之科名,略依彼立。惟圓實宗人,方了依他無性,即是圓成。茲佛剖相令知,依他無性也。出性令知,即是圓成也。分二:
△一歷舉諸法。
如是乃至,五陰六入,從十二處,至十八界。
承上言,不但此等浮幻之法,其相妄,而其性真也。如是乃至五陰(云云)。此科且舉平日所談諸世間法,以推論性相。亦是不離目前,令見實相也。五陰,即色、受、想、行、識。六入,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十二處,即前六根,加色、聲、香、味、觸、法六塵也。十八界,即六根、六塵,更加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之六也。別經三科,此加六入而已。各盡萬法,不過色、心二字,對機開合,故廣略殊,至後詳釋。
△二、剖相出性又二
△一、觀相生滅全妄。
因緣和合,虗妄有生;因緣別離,虗妄名滅。
因緣解,現前超情科中。今惟解明色陰,餘可例知。如五根六塵合為色陰,須於前世對此諸法取著薰種,納於賴耶識中,所謂因也。至於中有自求父母之時,即父母為境,引發憎愛,所謂緣也。此固因緣和合,由是在胎而結五根,出胎而住六塵,名之為生。若深究此生,亦同夢等,來無所從,當處出生,故曰虗妄有生。然此因緣本是生滅之法,隨前業力而為修短之限,限盡即當分散,此固因緣別離。由是五根六塵一時俱失,名之為滅。若深究此滅,亦同夢等,去無所止,隨處滅盡,故曰虗妄名滅。色陰如是,餘一切法亦復如是。
△二、論性即妄皆真又二。
△一、妄本是真
殊不能知,生滅去來,本如來藏,常住妙明,不動周圓,妙真如性。
生滅去來者,蓋入處界,不過色心二法。約色則有生滅,約心則有去來。言此生滅去來,既皆虗妄,既無自體。而所以能現乎此者,果是何物?當知本如來藏(云云)。如來藏,總目眾生本覺性體。言眾生心中,隱覆如來,故名如來藏。即起信論中之一心也。一心開二門:一者心真如門,二者心生滅門。眾生順生死流,故生滅全顯,而真如全隱。然生滅無體,而其體全是真如。故佛明此生滅去來,即眾生如來藏中妙真如性,隨緣詐現而已。其常住等八字,皆稱此真如之德也。本無生滅曰常住,不滯明寂曰妙明。本無去來曰不動,不徧空界曰周圓。常住不動,離於凡夫之生死。妙明周圓,揀於二乘之涅槃。此固各就多分。若確論,則仍各全揀。復兼權乘,具此眾妙,故曰妙真如性。亦即前十番所顯見性之全體也。
△二、真本無妄。
性真常中,求於去來,迷悟生死,了無所得。
言不觀妄是真如,故妄似有體。今既是真常性體,則去來、迷悟、生死,於真常中亦是幻妄稱相,杳無實之可得矣。如覩鏡中之物,不知是鏡中之影,固悞謂有體;纔知是鏡中之影,則惟鏡而已,豈復有一物之可得哉?添迷悟二字,約人即是凡聖,約法即生死涅槃。蓋迷悟在人,而理中實無迷悟之體可得。如迷東為西者,從迷至悟,東常不轉,何有真實迷悟差別之體哉?總為剖出已竟。
△二、別為剖出。
即前四科,一一詳列而剖出也。就分為四:
△一、五陰又復分為二科。
△一總徵。
阿難!云何五陰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陰字去聲,蓋覆也。新譯五蘊,謂積聚有為。今從舊譯,謂蓋覆真性也。二義兼之始備。此蓋合色開心,為愚於心,不愚於色者說耳。然徵問之意,以陰等本是世間有為之法。今上科一旦許即藏性,故須徵起釋明。然妙真如性,影略常住等義,後皆倣此。
△二別釋分五。
△一色陰。
既合五根六塵為一色陰,則非惟色身,亦兼器界。又復分三:
△一、舉喻合法又二
△一、舉喻又分二。
△一、依於本無。
阿難,譬如有人以清淨目觀晴明空,惟一晴虗逈無所有。
△二、起成有相
其人無故不動目睛瞪以發勞,則於虗空別見狂華,復有一切狂亂非相。
金剛以無相為非相,故此以華滅為非相。蓋見空華者,非但見生,亦見於滅。其曰復有一切,取喻良多,後當釋出自見矣。
△二合法
色陰當知亦復如是。
以妙覺明圓照法界,如以淨目觀晴空也。清淨本然,一法叵得,如晴虗無有也。此其所依之真,合喻中依於本無。性覺必明,妄為明覺,如人無故瞪目也。勞久發塵,而十一色法彌滿亂生,如虗空見華也。四空與舜若多神,乃至二乘涅槃,妄解色滅,如見非相也。若無此破彼等妄,謂離於色陰矣。此其所起之妄,合喻中起成有相。
△二就喻詳辯又二。
△一、標非二處。
阿難!是諸狂華非從空來、非從目出。
雖以目喻覺明,空喻法界,然如珠自照,本無二相。目空誠有二相,合此詳辯,稍不能通。懸求佛意,但是以目觀見身界,無異觀見空華,故辯得空華無所從生,無所還滅,則身界自可信解。然立此兩處,亦非無旨。空來破凡小,計色從心外有也。目出破權教,不忘色從心內生也。
問:萬法唯心,何又破從心內生乎?
答,法雖唯心,而實亦不曾生,故終亦無所滅。此圓頓人一悟無生,全妄即真。權人不忘法從心而有生,故須滅妄始真。請詳下目出之,破當自見矣。
△二、分文各破又二
△一非從空來又三。
△一出必有入
如是,阿難,若空來者,既從空來,還從空入。
△二、不成空體。
若有出入,即非虗空。
莫說實體,但約虗空。既無內外,自無出入。凡有出入,即不成虗空矣。
△三、不成空義。
空若非空,自不容其華相起滅,如阿難體不容阿難。
首句方言便是實體,蓋轉一步也。次二句謂華本空體,今空既非空,則自不容於自體之華,方合下喻。蓋由虗空以容為義,無所不容,豈自華亦不容乎?自字與容字俱重。末二句以喻明喻,言自體不容於自體,決無是理,與前十九界七塵同意,乃必無之事也。此是展轉不通之義。說畢,取次結歸云:既無自不容自之理,則無空不容華之義。不容之義不成,則非空之體不立。非空不立,出入何憑?而計從空出者,無有是處矣。就喻順解已竟。若約法中計色從心外有者,亦說色法俱從空出。西域凡小推論身界成壞,皆是微塵聚散,而析塵無已,必至虗空,故執諸色皆從空出。此方儒道經書不一,而意旨皆謂虗以生氣,氣以成形,是萬相固本於一氣,而一氣乃始於太虗。質之西域,則從無而有,旨趣大同。然法喻既皆虗空,則其出入破法,准喻無異。大柢世智不達太虗何所從來,身界豈窮根本,但見萬有皆從無起,遂謂無為有源,豈知非其源乎?
△二、非從目出又分為三。
△一出必有入
若目出者,既從目出,還從目入。
△二、約入以破。
雖出入竝言,而破意不在出字,惟在旋字,故曰約入以破。又二:
△一有見。
即此華性從目出故,當合有見。若有見者,去既華空,旋合見眼。
△二無見。
若無見者,出既瞖空,旋當翳眼。
言體既無見,而徒能遮障,則旋豈不翳於眼乎?
△三、約出以破。
又見華時目應無翳,云何晴空號清明眼?
若果華從目出,則凡見華者,華已出目,皆當無翳,而號清明眼。何今見必睛空,一無華相,然後為無翳,而號清明眼乎?准此,破色從心生者云:迷時色既出心,悟時色應入心。有知入當見心,無知入當障心。又迷者色出,心應無障;悟者色入,心應有障。云何無障,然後號清淨心乎?思之。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色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二處求之,既無從出,足知虗妄。本無生體曰虗,循業偽現曰妄。此句結其相妄,末二句即是結其性真。如云相既虗妄,而能現者竟何物乎?本即是非因緣、非自然之妙真如性也。然非因等,即前常住等。蓋常住不動,則體恒無變,故非因緣。妙明周圓,則隨緣遍現,故非自然。夫性本非外,豈從心外而有?性本無生,何曾心內有生?此二處所以俱非也。大異舊說,智者著眼。下皆倣此。色陰已竟。
△二受陰。
此下開一心法為四陰也。前三即徧行心所,行陰即思。後一仍合八識心王,略開為四耳。今此受者,領納為義。唯識云:領以為境,令生覺受。數不出三,謂對違順雙非之境,而生苦樂捨之三受焉。又分為三:
△一、舉喻合法。又二。
△一、舉喻。又二。
△一、依於本無。
阿難,譬如有人手足宴安,百骸調適,忽如忘生,性無違順。
此就自法為喻也。以所用即身識領受觸塵,但事出假設,受局一識,故得為喻耳。無違順但無苦樂二受,忘生正是捨受,喻故淺言。
△二、起成有相
其人無故以二手掌於空相摩,於二手中妄生澀滑冷熱諸相。
本無外塵觸之,而妄覺瀝滑等也。
△二合法
受陰當知亦復如是。
以其喻即自法,故不必法喻配合。但當了喻之妄,而會法之妄也。夫藏性無受,如人晏安。迷生諸受,如摩覺澀等。
△二就喻詳辯又復分二科。
△一、標非二處。
阿難!是諸幻觸不從空來、不從掌出。
四陰皆心,眾生認為己靈,不同色陰,計從內外,但計實有。今亦以二處無從,顯其虗而非實耳。或以根塵分配,亦可思之。
△二、分文各破又二
△一非從空來。
如是,阿難,若空來者,既能觸掌,何不觸身?不應虗空選擇來觸。
△二、非從掌出。又三:
△一約出破之。
若從掌出,應非待合。
此不待合與下不同,蓋言掌能出觸,則孤掌即出,何須待合乎?
△二、約入破之。
又掌出故,合則掌知,離則觸入臂腕骨髓,應亦覺知入時蹤跡。
反顯既不覺入,自然非掌出也。
△三、出入破
必有覺心,知出知入。自有一物,身中往來。何待合知,要名為觸。
此觸之自體,既能往來,則無時而不可出,何須待合乎?此約出入,故不同上。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受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准前,可知受陰已竟。
△三想陰。
唯識云:想能安立自境分齊,前五隨念,第六計度,七八憶持。然各緣各境,故有分齊。憶持謂於境領納之後,攝其全體,印持不忘,與間斷浮想不同。分三:
△一舉喻合法又分二
△一、舉喻。
阿難!譬如有人談說酢梅,口中水出,思蹋懸崖,足心酸澀。
此亦就自法為喻也。作喻故,單取意識之懸想而已。
△二合法
想陰當知亦復如是。
例諸想皆同。於此可見目前身界,為想所分別憶持者,皆如念中之酸味,思裏之懸崖,本非實有而堅滯不忘者,想陰覆之也。
△二就喻詳辯又分三。
△一、標非二處。
阿難,如是酢說,不從梅生,從非口入。
酢說語略,謂酢說所引之水也。
△二、展轉推破。
如是,阿難,若梅生者,梅合自談,何待人說?若從口入,自合口聞,何須待耳?若獨耳聞,此水何不耳中而出?
生入皆指水言,梅不談則非梅生,口不聞則非口入,耳不出則非耳致,但追究得此水無所從來,自顯想陰不實矣。
△三、比類發明。
想蹋懸崖,與說相類。
酸澀同上。口水應云:崖不思則非崖生,足未觸則非足入,心不酸澀則非獨由心,酸澀無所從來,足顯想陰之虗矣。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想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准前可知,想陰已竟。
△四行陰。
唯識此陰即徧行之思,亦即業行,於百法中攝法最多。遷流為義分三:
△一舉喻合法又分二
△一、舉喻。
阿難!譬如瀑流波浪相續,前際後際不相踰越。
不相踰越者,前不待後,後不及前也。
△二合法
行陰當知亦復如是。
此陰常解,謂心心不住,念念遷流,而實有麤有細。若究其根心潛伏之本,乃比前二為細,如後經言生機綱紐是也。然內由此念,則外之造業趣果,無量麤相,似瀑流之不可遏。故約迷途,則細隱而麤彰;約修位,則麤盡而細顯。今約迷途,故譬彼瀑流矣。又既屬於徧行,則各識皆具,麤屬前六,細乃七八耳。
△二就喻詳辯又分二。
△一、標非即離。
阿難,如是流性,不因空生,不因水有,亦非水性,非離空水。
首三句總是非即意,首句又是非即空,而次二句又是非即水也。然因水尚疎,謂因彼生此,如父子非一水性,即親為自體。非水性者,謂非水一定之性也。末句非離意,總番三句也。
△二、分文各破又二
△一、非即空水又分二
△一非即空
如是,阿難,若因空生,則諸十方無盡虗空成無盡流,世界自然俱受淪溺。
△二、非即水又分二
△一、非即因水
若因水有,則此瀑流性應非水有,所有相今應現在。
性應非水者,言體應不與水一也。有所有相者,言若別有自體也。
△二非即水性
若即水性,則澄清時應非水體。
性當一定,故有流既為水性,無流必失水體矣。
△三、非離空水。
若離空水,空非有外,水外無流。
言此流於空於水,皆不能離。空非有外,豈能離空?水外無流,豈能離水乎?就喻順釋已竟。若約法釋,則空喻外境,水喻內心,流即行陰。若計境生,則境應有知,一切無情,悉能有念。若計因心,則應別有自體。若計即心本性,則行陰盡者,反失心性,行豈即心境乎?若計離於心境,則境實無邊,而心外無行,行豈離心境乎?思之。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行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准前,行陰已竟。
△五識陰分為三。
△一、舉喻合法又二
△一、舉喻。
阿難,譬如有人取頻伽瓶,塞其兩孔滿中擎空,千里遠行用餉他國。
虗空喻識,足知非破無體無性,但破其無去來耳。良以八識全收八海七浪,而八非畢竟無體之法,其體即藏性也,厥旨深哉。頻伽,譯好聲鳥也,瓶形象之。
△二合法
識陰當知亦復如是。
孤山曰:瓶喻妄業,空喻妄識。業牽識走,如瓶擎空行。捨身受身,如餉他國。愚謂但約現身,尤益日用。身即喻瓶,空乃喻識。千里萬里,但是身之往來。識常不動,以總攝藏識,識海周徧矣。
△二就喻詳辯又二。
△一、標非來入。
阿難,如是虗空,非彼方來,非此方入。
△二、分文各破又二
△一非彼方來。
如是,阿難,若彼方來,則本瓶中既貯空去,於本瓶地應少虗空。
去字亦是來字,譯之誤耳。於本瓶地者,彼方元置瓶之地也。
△二、非此方入
若此方入,開孔倒瓶,應見空出。
捨身如彼方來,而前身之識未甞少;受身如此方入也,而後身之識未甞來。
問:識以了別為義,死身現無了別,何言非少?生身現具了別,何言非入?
答:周徧約冥具之體,了別約迷中之用。體常不動,用可牽移。然而迷則任牽,悟則同體。佛正欲眾生悟全體而周大用,故喻識如虗空,令知身死非去,未死之先,本不偏局於此也。身生非來,未生之先,本亦常徧於此也。但因不了,互成明昧,業遷使然。今了徧周,勿順妄業,更於現身往來萬里,不隨身轉,常冥不動之體,色盡洞開,無復明昧矣。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識陰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准前通論,五陰色想皆據當體而破,受據所受之塵以破,行識皆據妄狀而破。然前四破無自體,後一但破往來。又雖破其相妄,實皆顯其性真。五陰已竟。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二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脉疏卷第三
京都西湖沙門 交光真鑑述
△二六入
開合原無此科,即內六處耳。分二。
△一總徵。
復次,阿難!云何六入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入者,璿師謂境入之處是也。觀下吸字,正與入字相應,以六根各能吸入所對之塵故也。
△二別釋又分為六。
△一眼入又分三
△一、妄依真起
阿難,即彼目睛瞪發勞者,兼目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即彼者,吳興謂取前能喻之眼,為今所喻之法是也。意云:即彼目見空華,固是目睛瞪發勞相,更兼目與勞諸所妄見,又同是菩提心上之勞相也。如言子固是父之所生,而兼父與子,又同是祖之所生也。兼目與勞,即見與見緣也。但前一勞字,指空華言,後二勞字,皆指目所對之妄塵言也。雖單重目,而非塵無以表見,故須兼之,觀下當自省矣。
△二辯妄無實又分二。
△一無有實體又分二。
△一、托塵妄現。
因于明暗二種妄塵,發見居中,吸此塵象,名為見性。
首二句是所托之塵,次二句是妄現之見,末句因得其名。可見但有其名而已,只是根攬塵而成名,不可交互平言。
△二、離塵無體。
此見離彼,明暗二塵,畢竟無體。
前文但約離明見暗,而顯見之不隨明滅。今若明暗雙離,畢竟見性作何形狀可見?但是托塵妄現,而實無其體也。
問:前取根性,離塵有體,異彼緣心。今云明暗雙離,畢竟無體,何異緣心之無體乎?
答,淺論之,前因眾生離緣心,不見真心,乃就根中指性,令識真心。然自是心非眼之後,但惟顯性,不復論根,所以極表其離塵有體之真。今因已領真性,尚執六根別有體相,未融一性,更須令知六入無自體相,所以極破其離塵無體之妄。雖說見性,乃根中局執之自性,非同前離眼廓周之見性也。是前顯性,而此破相,所以異矣。更深究之,此之破相,亦欲其離相即妙真如性耳。則顯性之旨,依舊同矣。豈如緣心,真破其一定無體哉。四卷末,阿難亦有此問,再當參互觀之。
△二、無所從來。
上科推妄,此科驗知。後放此。又二。
△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是見非明暗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約世情根出,乃為正計,餘二防轉計而已。
△二徵起逐破又分三
△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明來,暗即隨滅,應非見暗;若從暗來,明即隨滅,應無見明。
首三字總徵寄居此科耳。明暗既以相反,生滅自爾互換,同前因緣之破可知。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生,必無明暗,如是見精本無自性。
必無下三句一氣讀之。如云:若謂單根能生見性,則雙離明暗而見精,本無自體也。
△三、不從空來。
若於空出,前矚塵象,歸當見根。又空自觀,何闕汝入?
空包根塵,若能出見,則根塵俱成可見,且墮外物見我矣。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眼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無有實體故虗,無所從來故妄。然所以無實自體者,以其體即真如。所以不從三處者,以其出自藏性,本即是非因緣非自然之妙性,詐現眼入而已。下皆放此說之。眼入已竟。
△二耳入分三
△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以兩手指急塞其耳,耳根勞故頭中作聲,兼耳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瞪目以見空華,變為塞耳以聞頭響。准上,前一勞字指頭內虗聲,而後二勞字指耳所對一切聲也。自此以下皆當請看上文以例之,無不明矣。葢目瞪發勞止見空華,菩提發勞則見聞嗅甞覺知齊發,故皆言瞪發勞相。
△二辯妄無實又分二。
△一無有實體又分二。
△一、托塵妄現。
因于動靜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聽聞性。
動即有聲,靜即無聲。
△二、離塵無體。
此聞離彼,動靜二塵,畢竟無體。
△二無所從來又分二。
△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是聞非動靜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二徵起逐破又分三
△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靜來,動即隨滅,應非聞動;若從動來,靜即隨滅,應無覺靜。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生,必無動靜。如是聞體,本無自性。
△三、不從空生。
若於空出,有聞成性,即非虗空。又空自聞,何關汝入?
此惟以有性非空,小異於歸當見根之文,餘竝準上可知。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耳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耳入已竟。
△三、鼻入又分三
△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急畜其鼻,畜久成勞,則於鼻中聞有冷觸,因觸分別通塞虗實,如是乃至諸香臭氣兼鼻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冷觸本是身入所對之塵,此因畜鼻之勞,無別香臭,但有冷觸,姑借之以例諸香臭氣,同一妄耳。且此益驗上文後二勞字,便指諸色諸聲也。
△二辯妄無實又二。
△一、無有實體又二。
△一、托塵妄現。
因于通塞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臭聞性。
塞者,但謂無臭,不必氣之不通。
△二、離塵無體。
此聞離彼,通塞二塵,畢竟無體。
△二無所從來又分二。
△一、總以標列。
當知是聞,非通塞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二徵起逐破又分三
△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通來,塞則聞滅,云何知塞?如因塞有,通則無聞,云何發明香臭等觸?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生,必無通塞。如是聞機,本無自性。
機者,但是變文,不必說其發聞,以正破根生故。
△三、不從空來。
若從空出,是聞自當迴齅汝鼻。空自有聞,何關汝入?
迴齅汝鼻同,上歸當見根。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鼻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鼻入已竟。
△四、舌入又分三
△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以舌䑛吻,熟舐令勞。其人若病,則有苦味;無病之人,微有甜觸。由甜與苦,顯此舌根不動之時,淡性常在。兼舌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此經了義,雖六塵各二,而前三妄依真起,科中惟明動通。此下三入,皆雙用所加,淡、離、滅是也。
△二辯妄無實又分二。
△一無有實體又分二。
△一、托塵妄現。
因甜苦淡二種妄塵,發知居中,吸此塵象,名知味性。
△二、離塵無體。
此知味性離彼甜苦及淡二塵,畢竟無體。
△二無所從來又分二。
△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甞苦、淡知,非甜、苦來,非因、淡有,又非根出,不於空生。
△二徵起逐破又三
△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甜苦來,淡則知滅,云何知淡?若從淡出,甜即知亡,復云何知甜苦二相?
△二、不從根來。
若從舌生,必無甜淡及與苦塵,斯知味根本無自性。
△三、不從空來。
若於空出,虗空自味,非汝口知;又空自知,何關汝入?
自味非口,似異上而重下,如云但以虗空自當知味,不必用口然後乃知,庶不重下文矣。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舌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凖上舌,入已竟。
△五身入又分三
△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以一冷手觸於熱手,若冷勢多,熱者從冷;若熱功勝,冷者成熱。如是以此合覺之觸顯於離知,涉勢若成因于勞觸,兼身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此以二手俱是身根,無別觸塵,徒以冷熱互勝,妄成合離之覺,說為虗妄勞相。而身入一切妄覺,皆類於此。以此合覺之觸者,即指冷熱相涉之觸也。顯於離知者,葢身家離塵,權小不達,故以合覺形顯之。如云合時知合自顯,離時亦必知離矣。從初至此,是舉合離二覺。涉勢二句,是總承結斷其為虗勞而已。
△二辯妄無實又分二。
△一無有實體又分二。
△一、托塵妄現。
因于離合二種妄塵,發覺居中,吸此塵象,名知覺性。
△二、離塵無體。
此知覺體離彼離合,違順二塵畢竟無體。
違順即合離中之違順,故惟二塵。葢或離或合,覺苦即是違,覺樂即是順也。
△二無所從來又分為二。
△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是覺非離合來,非違順有,不於根出,又非空生。
△二、徵起逐破又分為三。
△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合時來,離當已滅,云何覺離?違順二相亦復如是。
雖開四相,終惟二塵。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出,必無離合違順四相,則汝身知元無自性。
△三、不從空來。
必於空出,空自知覺,何關汝入?
此入竝下入,俱於是科缺前二句,但有後二句。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身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身入已竟。
△六、意入又分為三。
△一、妄依真起
阿難!譬如有人勞倦則眠,睡熟便寤,覽塵斯憶,失憶為忘,是其顛倒生住異滅,吸習中歸不相踰越,稱意知根兼意與勞,同是菩提瞪發勞相。
準上諸入,根皆惟一,如眼但名見,耳但名聞等。塵皆分二,如色分明暗,聲分動靜等。今意亦當但名為知,而法亦但當分為生滅。故知寤、寐、憶、忘、生、住、異、滅八字,參互成文而已。實皆法塵,實惟生滅二義而已。又準上眠寤,亦當作假設取例之意。如目瞪成勞,則見空華;意倦成勞,則現眠寤是也。至於憶忘,但顯眠寤之相,寤即覽塵,眠即失憶矣。此方舉畢假設之事。是其下,承上假設之事為例。一切憶忘,皆同眠寤,因以釋成意根之相。顛倒者,首尾循還之意。生、住、異、滅,亦即是憶忘,而各分前後耳。初憶為生,正憶為住,始忘為異,忘盡為滅。吸習二句,吳興謂吸習此相,中歸意根,四相剎那,前後不雜是也。稱意知根者,就便釋名而已,勿多發明,恐濫於下文名覺知性矣。
△二辯妄無實分二。
△一無有實體又分二。
△一、托塵妄現。
因于生滅二種妄塵,集知居中,吸撮內塵,見聞逆流,流不及地,名覺知性。
生滅總該前八,不止住異也。見聞二句,依孤山意,所謂憶則逆緣謝落五塵,忘則昏住不及之境也。逆流即生塵,不及即滅塵耳。名覺知性者,言但塵之憶忘,假名知性而已。
△二、離塵無體。
此覺知性,離彼寤寐生滅二塵,畢竟無體。
寤寐不同。上之眠寤,彼是假設,取於睡時;此是法塵,但約神思昏明而已,非指睡時即生滅,故但二塵。
△二、無所從來分為二。
△一、總以標列。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覺知之根,非寤寐來,非生滅有,不於根出,亦非空生。
△二徵起逐破分三
△一不從塵來。
何以故?若從寤來,寐即隨滅,將何為寐?必生時有,滅即同無,令誰受滅?若從滅有,生即滅無,誰知生者?
寤寐但廣破意,仍即生滅,則師謂為受二字,皆是知字變文成句耳。
△二、不從根來。
若從根出,寤寐二相隨身開合,離斯二體此覺知者,同於空華畢竟無性。
此以寤寐二字,通該生滅等八字也。此節稍難發明,準上諸文詳來。如云:若汝執定,惟根自出,而無關寤寐。殊不知此二塵,常自隨身開合,無時暫離。若汝覺知之根,離此二塵,畢竟無體。方與諸文相類。身開合,指身中肉心,狀如蓮華,開則明而合則昏矣。
△三、不從空來。
若從空生,自是空知,何關汝入?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意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此處當明入處界三科破法,有三種差別。一者約緣破,言不局本法,廣破外緣也。如滅火不徑樸火,但抽去其薪,火自滅矣。以火無自體也。二者更互破,言二法相依而立,即須更互破之。如蛟水相依,兩皆為患。除之者,驅蛟絕水之本,泄水破蛟之居也。三者從要破,此有兩種。一者二法從要破,如兩木相倚而立,但推倒一邊,二皆倒矣。二者三法從要破,如筋膠角三合為弓,而膠為其要。但除去其膠,則筋角皆不成弓矣。故此六入,全是約緣破,塵即其緣也。下十二處,兼更互及二法,從要破也。眼色耳聲四處,更互破也。餘八處二法,從要破也。又惟身觸二處,獨約根破。餘六處,皆獨約塵破也。後十八界,全是三法,從要破也。然文雖從要,而意實竝破。非同六入,正意在根也。詳其結處,蓋可見矣。)
六入已竟。
△三十二處。
此葢開色合心為愚色而不愚心者說也。色本是一,開為五根六塵成十一處,故曰開色心。若對上五陰則合受想行識之四,對下十八界則合六識及意根之七,總收為意之一處,故曰合心分二。
△一總徵。
復次,阿難!云何十二處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處,方所也。又定在也。六根六塵,故有十二。相教權立言,根一定在內,塵一定在外。又眼惟對色,耳惟對聲,各有方所定在。今融歸一性,正皆破彼方所定在也。徵意準上。
△二別破分為六。
△一眼色處分四。
△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且觀此祇陀樹林及諸泉池。
觀之一字,即是根處,下即塵處,後皆倣此。
△二雙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等為是色生眼見、眼生色相?
約凡小心外有法,根塵不干,即不中此難。此約權宗心法相生,意謂色現而後起見,離色則見無可表,故說色生眼見。又眼觀而後色顯,離見則色不可得,故說眼生色相。此固權宗曲引法執者,漸入唯識之境,實非無生了義也。故此徵起破之。
△三分文難破又分二。
△一破見生色。
阿難,若復眼根生色相者,見空非色,色性應銷,銷則顯發一切都無。色相既無,誰明空質?空亦如是。
見空非色,色性應銷者,言眼既生色,眼具色性,見空非色,色性應失矣。銷則顯發,一切都無者,言性相相待而生,色性既銷,色相應泯矣。色相既無,誰明空質者,言空色相際而顯,色相既無,空應不顯矣。空亦如是者,言眼生空相,例此可知矣。
△二、破色生見。
若復色塵生眼見者,觀空非色,見即銷亡,亡則都無,誰明空色?
比上易省。非色見銷者,言既無能生之色,自無所生之見,無見全無所明,故曰誰明空色。準上科,仍當有空亦如是句也。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見與色空俱無處所,即色與見二處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無處所者,無內外定在之住處。此尚明其無處虗妄者,竝體一無也。葢相生之計,正由妄執眼色實有二處,不達一體,故對待起此妄計。今約相妄,則無體偽現,尚無二處,說誰相生耶?約性真,則見色一體,本來但是一非因緣非自然之妙性而已,和誰相生耶?後皆放此。夫觀始曰俱無處所,次曰二處虗妄,顯是平破,不同上之正破六入塵,惟帶言而已也。眼色二處竟。
△二、耳聲處分為四。
△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更聽此秪陀園中食辦擊皷,眾集撞鐘,鐘皷音聲前後相續。
根塵,準上。
△二雙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等為是聲來耳邊、耳往聲處?
詳下破意,此中當缺一句為無來往。葢有來往是凡小妄情,無來往是法相戲論,所謂離中知也。今竝破之。是則雙徵者,應是雙徵有來往及無來往之二計矣。
△三分文難破又分三。
△一、破聲至耳。
阿難,若復此聲來於耳邊,如我乞食室羅筏城,在祇陀林則無有我。此聲必來阿難耳處,目連、迦葉應不俱聞,何況其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門,一聞鐘聲同來食處?
此約聲一聞多以破也。喻中一身尚不能竝往二處,法中一聲豈能徧至多耳?可見計聲往耳邊者,妄也。喻意不可難以神通。
△二、破耳至聲。
若復汝耳往彼聲邊,如我歸住祇陀林中,在室羅城則無有我。汝聞皷聲,其耳已往聲皷之處,鐘聲齊出應不俱聞,何況其中象、馬、牛、羊種種音響?
此約聞一聲多以破也。喻意仍前法中一耳,豈能徧往多聲?可見計耳往聲邊者,亦妄也。
△三、破無來往。
若無來往,亦復無聞。
無往來者,耳根聲塵,各住本位,兩不相到。據此,則應聲發,耳不能聞。譬城園二人,各不相到,決不相知。又如薪火,各住一處,終不成燒。然則法相所謂離中知者,亦戲論耳,豈了義哉?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聽與音聲俱無處所,即聽與聲二處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承上有往來及無往來二計,俱非如此。是果何故而然哉?亦由相妄性真而已。自相妄言,當知聽與音聲,各皆周徧,俱無一定處所。即聽與聲二處,自體亦不可得。權小妄局,了無實義。是則尚無二處,說誰來往及不來往?自性真言,當知聽與音聲,非畢竟無法,但惟一非因緣非自然之妙性而已。實無二體,和誰來往及不來往耶?
問:既惟一體,離知何過?
答:一體非二,豈得言離?若實有離,安能有知?斯則由無二相而惟一性,故二計俱非。由二計俱非,方顯其惟一體而無二處。當知一體無二,惟此二處偏顯,故此詳明。餘皆準此思之。耳聲二處竟。
△三鼻香處分四。
△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又齅此爐中旃檀,此香若復然於一銖,室羅筏城四十里內同時聞氣。
四十里同時聞氣,即顯鼻不蒙煙之相。舊註疑其有違法相合中之知,不知此是法性了義,正破法相,豈反以彼而難此?據法性根塵各皆周徧,一體無分,而離知合知,皆為戲論。但常香鼻必蒙煙,不顯合知,為不了義。惟此異香,不待蒙煙,正可因之以明根塵各徧,不待合知之了義,故佛取之有深意也。且諸物皆有異者,不止旃檀,如藥樹見色而愈病,塗皷聞聲而毒人,梟目晝暗而夜明,麥草秋榮而夏稿,豈可皆泥於常而不信其異乎?
△二、詳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香為復生旃檀木?生於汝鼻?為生於空?
此惟單徵香塵了無生處二法,從要破也。
△三分文難破分三。
△一破從鼻生又分二。
△一、按定鼻生須出。
阿難!若復此香生於汝鼻,稱鼻所生,當從鼻出。
△二、依出轉破其謬,又分二:
△一、體用不相應。
鼻非旃檀。云何鼻中有旃檀氣?
肉體而非香體,何有發香之用?
△二、名義不相應。
稱汝聞香,當於鼻入,鼻中出香,說聞非義。
聞字即名,以入為義,出非義也。
△二、破從空生。
若生於空,空性常恒,香應常在,何藉爐中爇此枯木?
△三、破從木生。
若生於木,則此香質因爇成煙。若鼻得聞,合蒙煙氣,其煙騰空未及遙遠,四十里內云何已聞?
此可見尚不許是異香殊勝之力,以但常情習執,許之則墮,香生於木,何況必欲同常香之蒙煙乎。無生了義,甚深難解,沉思可也。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香鼻與聞俱無處所,即齅與香二處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鼻聞二字,似兼浮塵勝義二根。以根對塵,仍為二處,非有三法也。承上詳究,香塵尚無生處,而齅性豈有處所哉。故曰俱無處所。即齅與香,二處生體,了不可得。齊此結妄,至於歸真,意同於上。鼻香二處已竟。
△四舌味處分為四。
△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常二時眾中持鉢,其間或遇酥、酪、醍醐,名為上味。
此中舌處不顯,寄隱遇字之中。
△二、詳以徵起。
於意云何?此味為復生於空中,生於舌中,為生食中?
△三分文難破分三。
△一破從舌生又三。
△一、按定一舌
阿難!若復此味生於汝舌,在汝口中秪有一舌。
△二當成一味。
其舌爾時已成酥味,遇黑石蜜應不推移。
石蜜,溫陵言即沙糖也。由言舌自生味,故招此難。言舌既生味,當如樹之生果,或酸或甜,但成一味。今若元生酥味,豈能遇糖而變?
△三兩途難破又二。
△一、不變即失舌義。
若不變移,不名知味。
舌以知味為義,約此即失知味之義。
△二、變移即須多體。
若變移者,舌非多體,云何多味一舌之知?
成多舌之過也。依前樹喻,若欲兼生多果之味,須有多種之樹。法中若欲變移多味,理須具有多舌。云何多味而一舌之知能徧生哉?
△二破從食生又二。
△一食不自知
若生於食,食非有識,云何自知?
△二、轉成他知。
又食自知,即同他食,何預於汝名味之知?
言他自知,何干於汝?而汝舌稱有甞味之知乎?
△三破從空生分四。
△一、標令噉空。
若生於空,汝噉虗空當作何味?
△二、按定一味
必其虗空。若作鹹味。
△三展轉成謬又三。
△一、通身常鹹謬。
既鹹汝舌,亦鹹汝面。則此界人,同於海魚。
△二知鹹味淡謬。
既常受鹹,了不知淡。
言鹹味無時而脫,何由而知淡?
△三、形對并失謬
若不識淡,亦不覺鹹。
言鹹淡相待而顯,今既如海魚常處鹹中,曾不識淡為何狀,豈覺己所處為鹹哉?故俱無辯矣。
△四、竟失味義。
必無所知,云何名味?
言味托知顯,今一無所知,則味塵全失矣。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味舌與甞俱無處所,即甞與味二俱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舌甞同前,亦指二根,此亦辯塵,況根而相妄性真。結意皆準上文,可知舌味二處已竟。
△五、身觸處。
此當先知觸不同於諸塵。葢諸塵皆持業釋,如色即是塵也。獨觸為依主釋,身所觸之塵也。故單塵未及身觸,但惟是色,不名為觸。以身觸知,方以得名,而觸即身分之覺也。是必具能知之用者,方能成觸。所觸而無知者,但受觸而已,豈能自成其觸哉?明此,而下之破意可領矣。分為三:
△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常晨朝以手摩頭。
當知觸塵固與諸塵不同,而此處佛所舉之觸塵,復與諸觸塵不同也。吳興前謂五陰用喻明法,六入假設取例,十二處以下皆現前實法,不假喻例。由疎向親,此說頗好。然前鼻香及此二處,雖非假設,亦有取例之意。良以同時遠聞,旃檀獨有,特借之以顯非木非鼻,根塵各徧。因以例諸香皆爾,然猶有根塵之分。今此手頭皆是身根,無外觸塵假摩以成觸相,而根塵互不可分。因例諸觸,皆類此之虗妄,自顯其無二處而惟一性矣。
△二、開途難破。
開為二觸,一觸之兩途也。諸處徵辭,該盡全文,故先徵後開。此處徵意,所該一途,故先開而後徵也。分二:
△一、約二觸破。
因下改轉一觸,故知此約二觸。葢因頭手二皆有知,人或有執二皆成觸,故作此破也。又三:
△一、徵定能觸
於意云何?此摩所知,誰為能觸?能為在手?為復在頭?
觸之由成,須能所相合,故徵能觸是誰。
△二、破不成二
若在於手,頭則無知,云何成觸?若在於頭,手則無用,云何名觸?
言能觸若在於手,惟手有知,但能成手之觸,其頭即應無知被觸而已,云何復成頭之觸哉?下文頭手互番可知。無用即無知,名猶成也。
△三防轉二知。
若各各有,則汝阿難應有二身。
此因所觸無知被破,故轉計能所二各有知,以救前過,即以二身之謬破之。約二觸破竟。
△二約一觸破分三。
△一、按定一體。
若頭與手一觸所生,則手與頭當為一體。
一觸所生,謂手頭但成一觸,番前兩觸也。當為一體者,因觸定體,無復能所,意葢按定而下,遂破之。
△二、破一不成
若一體者,觸則無成。
承上言,若能所既泯,對待斯絕,何成觸義?
△三、防轉二體。
若二體者,觸誰為在?在能非所、在所非能,不應虗空與汝成觸。
觸既是一,能所但從一邊。二體既共一觸,能所須從於觸。在,猶屬也。故須先究此觸屬能屬所。一觸若屬於能,則二體皆從觸而成能,誰為所觸?故曰:在能非所。下句番上可知。末承上云:二體皆能,豈虗空與汝成所?二體皆所,豈虗空與汝成能耶?
△三、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覺觸與身俱無處所,即身與觸二俱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覺觸者,所覺之觸也。與身者,與能覺之身也。夫約二觸,則一知二知,了不可定。約一觸,則一體二體,無所適從。故知身觸二處,無實處所,無實體相矣。然二相既虗,一性自顯。故曰:本即是非因緣(云云)。身觸二處已竟。
△六意法處分四。
△一、標舉二處。
阿難!汝常意中所緣善、惡、無記三性生成法則。
此有二說:一者準諸處,則意中二字為根,下皆法塵,而三性即法塵所具。如忽然善事影子現於意中,即善性法塵。餘二準此。無記即非善非惡之事。唯識云:善惡不可記,別名無記性。則不專昏住,而昏住亦攝其中。依此說,則生成乃自然之意。法則者,法塵之定則也。二者異諸處,則意中屬根,所緣即指法塵。善惡等六字,是所帶之識。生成法則者,言意中所緣法塵,乃意識三性中生成法則也。良以法塵不同色等有實性境,此惟意識之獨影耳。識不起則終不現,故須帶識而言,是彼生成。且合唯識宗中,前六識俱通三性。前說於文似順,後說於教實合矣。智者詳之。
△二雙以徵起。
此法為復即心所生?為當離心別有方所?
此中心字,依前說即是意根,而意根即第七識心。若約處攝百法,則八王意處總收,依後說則第六識心也。然作意根者理長。
△三分文難破又分二。
△一破即心所生
阿難!若即心者,法則非塵、非心所緣,云何成處?
非塵,言即心也。非心所緣者,言心不自緣也。是心所緣,方成法處非心(云云)。
△二、破離心別有。分二:
△一總詰。
若離於心別有方所,則法自性為知非知?
法自性者,法塵之自性也。此但雙詰知與非知兩途而已。
△二、各破分二
△一約有知破又分二。
△一、轉塵為心。
知則名心。
言法塵若許有知,即當是心,向下却雙詰此心異於汝耶?即是汝耶?方乃雙破異即。
△二異即皆謬又分二。
△一異已成他謬。
異汝非塵,同他心量。
汝字即指兩說中根識。承上言法塵既即是心,然則此心若與汝根識別異,不是一體,則別是一心,豈不同他人心量乎。
△二即已何二謬
即汝即心。云何汝心,更二於汝?
若即汝心,則應不相對待,無有二相。今何心境相對,宛然與汝為二乎?約有知破已竟。
△二、約無知破,又分四:
△一、檢非徵處。
若非知者,此塵既非色聲香味,離合冷暖及虗空相,當於何在?
此檢其非彼五塵,而徵其定在何處也。言既離心,而又無知,當即是外塵,即當有所表示。然此塵既非色(云云)等相,當於何在乎?
△二、明其無在。
今於色空,都無表示。
言世間惟有色空,名一切處,今於(云云)則畢竟無所在也。
△三防其轉計。
不應人間更有空外。
恐轉計云:此塵更在色空之外。然色容有外,空豈有外?故曰不應(云云)。
△四、竟不成處。
心非所緣,處從誰立?
承上言,既畢竟無定在處,則非心之所能緣。且原依心之所緣,方立法處。今既非心所緣,則法處從誰立乎?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法則與心俱無處所,則意與法二俱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相妄性真,準上可知。十二處已竟。
△四十八界
此開色開心,為心法俱愚者說也。界攝百法頌曰:根塵各五界,十色隨自名,八王歸七心,八十二皆法。葢意根界即第七識,而七八相依,故第八亦意根所收也。法塵尋常,但屬色法。或曰:法塵無相而有影,故半心半色,即應十分半色,七分半心,分二
△一總徵。
復次,阿難!云何十八界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根塵識皆六故成十八界者,依古解種族也,各成界限不相雜亂之意,惟依十八種族為正。又釋為因,不與破意相關,葢惟破其界限融歸一性,非破其能生諸法,故不用之。
△二別破分六。
△一眼色識界分四。
△一、標舉三界。
阿難!如汝所明,眼、色為緣,生於眼識。
如汝所明者,吳興謂就小乘所解因緣生法而破之是也。彼所謂眼根色塵內外相對,於其中間生於眼識,內外中間故成三界矣。下皆放此。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眼所生,以眼為界?因色所生,以色為界?
三、惟徵詰於識。準前弓喻,從要而破可知也。又如三家比隣而住,徹其中家左右界墻,則三家界限俱不成矣。承上生於眼識,徵起二為字,當作名字訓之。良以根塵各有別名,而識則無之。若不係以根塵,無所分別。然係根義多,而於自在位不濫,故諸經多係於根。今依權小,根塵皆生乎識,則應二係不定,故佛雙舉詰之。如云:汝謂眼色生識,為復因眼所生,以眼名界,而謂之眼識界乎?為復因色所生,以色名界,而謂之色識界乎?觀後結處,前三係塵,後三係根,葢可見矣。後皆準此。
△三分合難破又三。
△一、破因眼生又二
△一、無塵廢識。
阿難,若因眼生,既無色空,無可分別,縱有汝識,欲將何用?
無塵,不用識也。
△二、無表非界。
汝見又非青黃赤白無所表示,從何立界?
單根不立界也。葢根塵相對,表示內外,然後識界立於中間。今無塵單根,而根之自體又無青等,則是但惟一體,無復內外以表示,將以何為中間而立於識界乎?
△二、破因色生
此科文法,如繩床脚,十字交义,兩頭互到,故俗呼為交床。本意元是變與不變,皆應不識空,皆應不立界,而交錯成文。乃前以從變為不識空,而後以不變為不識空;前以不變為不立界,而後以從變為不立界,文極巧矣。就分為四:
△一、從變不識空。
若因色生空無色時,汝識應滅,云何識知是虗空性?
△二、不變不成界。
若色變時,汝亦識其色相遷變,汝識不遷,界從何立?
言若諸色遷變已歸滅盡,而汝識又識其色相遷變,則是汝識不隨色遷滅矣。下乃結成破。意云:色滅而汝識不遷,是識獨存,無復對待,更與何法分限而立其界乎?
△三、從變不成界。
從變則變,界相自無。
此言非但不遷無以立界,縱從其遷變,則應已歸變滅,而竝其界相皆無矣,從何立界乎?
△四不變不識空。
不變則恒,既從色生,應不識知虗空所在。
此言非但變滅不能識空,縱使不變,即成恒性。既從色生,則應惟恒識色,不復識空之所在矣。
△三、破共相生。
若兼二種眼色共生,合則中離,離則兩合,體性雜亂,云何成界?
合離二句,前句上合字與後句上離字皆屬根塵,前句下離字與後句下合字皆屬於識。合則中離者,言此根塵若合一處,其間自無空隙容識,而中界之識即應離而在旁,何成中界?又此根塵若離在兩處,則所生之識亦當分在兩處而與之各合,即環師所謂半合根、半合境,亦不得為中界。末二句謂兩合則雜,中離則亂,故曰體性雜亂,何能成中界乎?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眼、色為緣生眼識界,三處都無,則眼與色及色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此可分前半至三處都無,作結相之妄;分後半至科盡,作歸性之真。三處都無者,言所生眼識,既不成界,能生眼色,何得成緣?良以中界既無,內外叵得,所謂為緣生識,不過順世權立,都無實義矣。色界者,色識界也。此係塵以為別名,而又略一識字。後二科放此。言此三界,約相全妄,約性全真,本惟一非因緣,非自然之性而已,豈有三相可得哉?下五科放此。眼色識三界已竟。
△二耳聲識界分四。
△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耳聲為緣生於耳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耳所生,以耳為界?因聲所生,以聲為界?
△三、分合難破。
此下諸界不同,前界但惟破識無生,今雖亦約於識,却乃專破根塵了不可得,後方結言無可立界。平破之旨於此益明,下皆放此。分三:
△一、破因耳生分三
△一、約勝義根破。
阿難,若因耳生動靜二相,既不現前,根不成知,必無所知。和尚無成,識何形貌?
勝義根者,清淨八法所成,許具聞義。又聖人所見之境,肉眼不見也。長水曰:若無前境,根自無知。若實無知,更有何識?
△二、約浮塵根破。
浮塵根者,即肉耳也。麤浮八法所成,本無聞義。二根科名竝依長水,又分為二:
△一、離塵無聞。
若取耳聞,無動靜故,聞無所成。
取耳聞者,即取肉耳能聞也。末二句破意,且同上科。
△二、徒肉非界
云何耳形雜色觸塵名為識界?
云何者有?況又意。雜色觸者,於浮根四塵略舉其二,謂色可覩見、觸可執捉有形之物。若徒取此無情所攝,非心識倫也。云何立識界乎?
△三、約二根結破。
則耳識界復從誰立?
言識於二根,畢竟從誰立界乎?破因耳,生已竟。
△二破因聲生又二。
△一、約根塵雙失破。
若生於聲識,因聲有則不關聞,無聞則亡聲相所在。
長水曰:聲能生識,何假於聞?若無有聞,聲亦不有。
△二、約根塵雙存破,又分三:
△一、證成聞識。
識從聲生,許聲因聞而有聲相,聞應聞識。
首句牒定也。許聲二句,言兼許有聞也,意欲救前所破。末句仍以破之,言識因聲生,即當與聲為一,則聞聲時豈免聞識之過?
△二、兩途俱非。
不聞非界,聞則同聲。
非界者,聲非生識之界也。同聲易知,雖顯雙非,意猶明其必至聞識。
△三、躡成無知。
識已被聞,誰知聞識?若無知者,終如草木。
躡上聞識,遂成無知之過也。言識不同聲,方可分別於聲。今已被聞,即同於無知之聲境,復有誰來知此聞識乎?末二句結破,遂墮於無情之過也。
△三、破共相生。
不應聲聞雜成中界,界無中位,則內外相復從何成?
言若謂根塵共生,則不應聲聞交雜以成中界。葢既曰交雜,即不成中矣。下言必有中位方分內外,今無中界,何分內外界乎?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耳、聲為緣生耳識界,三處都無,則耳與聲及聲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此後準上耳聲識三界已竟。
△三鼻香識界又分四。
△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鼻香為緣生於鼻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鼻所生,以鼻為界?因香所生,以香為界?
準上。
△三分合難破分三。
△一、破因鼻生三
△一、雙詰二根。
阿難!若因鼻生,則汝心中以何為鼻?為取肉形雙爪之相?為取齅知動搖之性?
△二、約浮塵根破二。
△一、先轉其體。
若取肉形,肉質乃身,身知即觸。
謂鼻根轉為身根,鼻知轉為觸塵也。
△二次失其名
名身非鼻,名觸即塵。
雙表無鼻名也。謂名身則是身名,非鼻名;名觸則即塵名,非鼻名。
△三、躡破非界
鼻尚無名,云何立界?
△三、約勝義根破二。
△一、總詰知性。
若取齅知,又汝心中,以何為知?
△二詳分難破又三。
△一非肉知
以肉為知,則肉之知,元觸非鼻。
即同上之身。知即觸。
△二、非空知又分二
△一、轉知屬空而廢肉。
以空為知,空則自知,肉應非覺。
空指鼻孔,肉指鼻頭。此科方墮鼻肉,不覺之過。
△二、攬空為自而廢身。
如是則應虗空是汝,汝身非知。今日,阿難,應無所在。
葢由鼻孔之空既有知性,則一切虗空皆應是汝。又鼻上之肉既無知性,則汝徧身之肉皆應非知。下躡此二意,遂成無在之過。葢約空是汝,則虗空無在,而汝亦應無在。約身無知,則縱身有在,而亦應不覺其在於何處也。
△三非香知
不可濫下香生之文。此因破鼻生識界而遂追究取何為鼻,既破浮塵復究勝義之知依何為體,由是破肉與空而遂及於香。是葢破香具鼻根之知,非同下之破香生識也。又分為二:
△一轉自成他謬。
以香為知,知自屬香,何預於汝?
預,干也。言既轉將自知,成他香知,彼自有知,何干於汝乎?
△二、攬他為自謬。
謂攬外香塵為己鼻生也。又二:
△一縱外成內。
若香臭氣必生汝鼻,則彼香臭二種流氣,不生伊蘭及旃檀木。
暫縱外塵,為內根生。
△二氣鼻從破二。
△一、從氣破鼻。
從氣之二,破鼻之一也。又三。
△一、離氣齅鼻
二物不來,汝自齅鼻,為香為臭。
△二、必不兼聞。
臭則非香,香則非臭。
言若汝鼻本惟是臭,必不兼聞於香,是香反此。
△三、兼聞墮二。
若香臭二俱能聞者,則汝一人應有兩鼻,對我問道:有二阿難,誰為汝體?
此因謬執香臭俱生於鼻,故作此破也。言若雙生香臭,須當雙具二鼻也。此二鼻非指肉鼻,即指勝義靈知。故下躡二鼻,便索二身。
△二、從鼻破氣。
從鼻之一,破氣之二也。又分二:
△一、因根合塵
若鼻是一,香臭無二。
言氣既鼻生,而鼻又惟一,所生香臭,即當渾一無分。
△二、合塵廢界。
臭既為香,香復成臭,二性不有,界從誰立?
首二句牒合香臭而互奪也。末二句有兩說結破:一說因互奪而至俱無,如是則根知尚自無體,識界從誰立乎?又說兩氣互同,無一定之分辯,何所了別而立識界乎?竝通。
△二、破因香生。分三:
△一成不知香又二
△一縱成香生。
若因香生,識因香有。
△二、以喻難法。
如眼有見,不能觀眼;因香有故,應不知香。
見因眼有,既不見眼;識因香有,應不知香。
△二、兩途俱非。
知即非生,不知非識。
溫陵曰:若曰能知,即非香生;若曰不知,即不名識,皆不可也。
△三、二界俱破
香非知有,香界不成;識不知香,因界則非從香建立。
因界,即指識界,以界具因義故也。承上言,若不知香,豈但非識而已哉?將必并香識二界,俱不成立矣。何以故?葢香非(云云)。香非知有者,香不由識而顯也。據此,即應香界不成。以香必假知而顯,離知豈得自成乎?識不知香者,識不緣香而發也。據此,即應識界不立。以識必托香而立,無香豈得自立乎?仍總結云,亡識壞界,其過無窮,豈可謂識因香生乎?
△三、破共相生。
既無中間,不成內外。彼諸聞性,畢竟虗妄。
據上所破,則中間識界既以叵得,而內外根塵亦復不成。夫內外不成,則能共生者無實;中界不立,則所共生者非真。嗅聞之識,豈不畢竟虗妄哉?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鼻、香為緣生鼻識界,三處都無,則鼻與香及香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鼻、香、識三界已竟。
△四舌味識界分四。
△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舌味為緣,生於舌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舌所生,以舌為界?因味所生,以味為界?
△三分文難破分四。
△一、破舌生分二
△一根轉塵亡。
阿難!若因舌生,則諸世間甘蔗、烏梅、黃蓮、石鹽、細辛、薑、桂都無有味。
前四味可知,後三味同一辣味。都無有味者,約上識因舌生,則是不假外之味塵,而舌之體上自能分別成味,故云爾也。
△二教甞難破二。
△一教自甞舌
汝自甞舌,為甜為苦?
躡上舌,自有味而成難也。
△二、兩途俱非又分二。
△一舌苦誰甞?
若舌性苦,誰來甞舌?舌不自甞,孰為知覺?
若舌性苦者,舉一味以為例也。誰來甞舌者,先反問也。下二句申正義也。孰為知覺者,言舌既不自甞其舌,孰從而知覺其為苦乎。
△二、非苦何界
舌性非苦,味自不生,云何立界?
言舌性若本自非苦,則諸味皆自不生,於舌無可了別,云何立識界乎?破舌生已竟。
△二、破味生又復分為二:
△一、不成知味
若因味生識自為味,同於舌根應不自甞,云何識知是味非味?
識自為味者,識即是味也。味不自知,同於舌不自甞,遂結無知。
△二、更成相壞又三。
△一、以多壞一。
又一切味非一物生,味既多生,識應多體。
以味之多,壞識之一也。謂能生之味,本是多體,則所生之識,亦應非一,如母多子亦應多也。
△二、以一壞多。
識體若一,體必味生,鹹淡甘辛,和合俱生,諸變異相,同為一味,應無分別。
以識之一,壞味之多也。謂所生之識,本惟一體,而能生之味,亦應非多,如子一母,亦應一也。吳興曰:鹹淡甘辛,略舉四味。和合者,眾味共成也。俱生者,本性不易也。變異者,燒煑異本也。予謂變異者,正是醞釀酒醋之類,而燒煑猶次之矣。
△三、躡失名義。
分別既無則不名識,云何復名舌、味、識界?
躡無分別,遂失識名,以識正惟分別,是其義也。
△三破空生
不應虗空生汝心識。
按前雙徵,不合有此科,且諸界皆無屬之味,生又頗無意味,疑若衍文,殊未敢定。然佛語自在,依孤山意,別開一科無傷。
△四、破共生
舌味和合,即於是中元無自性,云何界生?
元無自性者,言合而為一,無兩開各自之性也。云何界生者,言根塵既已合一,尚無自性,豈有中間空隙,以容識界之生乎。孤山曰:初因舌破自生,二因味破他生,三空不生破無因生,四和合破共生。此意亦好,別界不全。又當知彼是般若密意,但破四生妄計,以顯諸法無生而已。此更直指一性,以顯諸計皆妄,方為真了義也。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舌、味為緣生舌識界,三處都無,則舌與味及舌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舌界者,舌識界也。此與下二科,皆係根以為別名,餘并準上舌、味、識三界已竟。
△五身觸識界分四。
△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身觸為緣生於身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身所生,以身為界?因觸所生,以觸為界?
△三分合難破又分為三。
△一、破因身生
阿難!若因身生,必無合離,二覺觀緣,身何所識?
溫陵曰:覺觀即身識,而以合離二境為緣,若無緣則無識矣。
△二、破因觸生
若因觸生,必無汝身,誰有非身知合離者?
躡無身而決其必不知合離矣。
△三、破共相生三。
△一、標定合顯。
阿難!物不觸知,身知有觸。
物不觸知者,徒物不能自觸而知也。身知有觸者,必因合身方知有觸也。先以標定觸知必因身合而顯,所以張下正破之本矣。
△二、正破共生,又分為三:
△一、所生無兼相。
知身即觸,知觸即身,即觸非身,即身非觸。
科云所生者,即識也。無兼相者,無雙兼根塵之相也。首二句約雙即,破其不得為共生也。二知字,即承用上科合顯之知也。承上如云身觸合處,其知性固歷然而顯。若即因此而計其共生,則當審此知性,知身乎?知觸乎?若言知身,則此知即是觸知。何以故?觸者,身之對也。此之知性,必與觸一,而後可對知於身也。知觸即身,反此番之。末當結云:此但屬於一邊,何以為共生乎?當記二即字,乃是知即觸,知即身,不可誤作身即觸,觸即身也。次二句雙非,破其不得為共生也。如云此知也,既單屬觸,便不得兼屬於身,故曰即觸非身。既單屬身,便不得兼屬於觸,故曰即身非觸。末當結云:竟不得兼於二邊,何以為共生乎?亦但記二非字,乃是知非身,知非觸,不可誤作觸非身,身非觸也。
△二、能生無對相。
身觸二相,元無處所。合身即為身自體性,離身即是虗空等相。
科云:能生,謂身根觸塵。無對相者,無對立內外之二相也。首二句標定,下四句釋成。標中之義,合身離身,皆以觸言。前二句謂觸與身合,即成一體,不可復分。後二句謂觸與身離,即與虗空同相。等即同也。此葢言其竝上一體亦無也。未合離皆無二相,意葢顯其二相尚無處所,何得為能共生識之本乎?
△三、能所互不成
內外不成,中云何立?中不復立,內外性空。
前二句,因能生根塵不成,致所生之識不成。後二句,因所生之識不成,致能生根塵不成。中與內外,亦同上解。但顛倒其義,故曰互不成也。正破共生已竟。
△三、總以結破。
則汝識生,從誰立界?
此方顯結不能共生也。言三皆無位,界無從立,何有共生之理?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身觸為緣生身識界,三處都無,則身與觸及身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身、觸、識三界已竟。
△六、意法識界分為四。
△一、標舉三界。
阿難!又汝所明,意法為緣生於意識。
△二雙以徵起。
此識為復因意所生,以意為界?因法所生,以法為界?
△三分合難破分二。
△一、破因意生二
△一根塵存亡破
阿難!若因意生,於汝意中必有所思發明汝意。若無前法,意無所生,離緣無形,識將何用?
於汝下三句,塵存則意存也。言意中必有所思之法塵,而後顯意根之相。若無下二句,塵亡則意亡也。若無前所思之法塵,意根亦無所生矣。末二句躡之,正破意之生識也。離緣者,離法塵也。無形者,意根無形也。言離法則意根無形,若是則根塵悉泯,識將焉用哉。此與前耳聲識界中,約勝義科,其意全同。
△二、根識同異破。又分三:
△一、雙審同異。
又汝識心與諸思量兼了別性,為同為異?
管見意好。詳經意本是單舉首句,對下二句為論,故首句作識,而下二句同作根,於理為順。葢正取思量為意根,而略帶八識了別之性也。故兼者即帶也,重輕之分允當矣。
△二、別為致詰,又分二:
△一詰同意。
同意即意,云何所生?
識若同意,則與意無別,無復能所,云何是意所生乎?
△二、詰異意又二。
△一、正破異意。
異意不同,應無所識。
知性具於意根,識既與根別異,即當墮於無情,故曰應無所識。
△二、兩途俱非。
若無所識,云何意生?若有所識,云何識意?
言異意無知,即與意為非類,云何名為意生之識?異意有知,即為二體,兩不相干,云何名為生識之意?大科正破意生故也。別為致詰已竟。
△三、雙承結破。
惟同與異,二性無成,界云何立?
根識莫辯其為一為二,憑何立識界乎?
△二破因法生又三
△一、外不涉內。
若因法生,世間諸法不離五塵。汝觀色法及諸聲法、香法、味法及與觸法,相狀分明以對五根,非意所攝。
首句標定此法字,猶指內對法塵。向下即歷舉外之實法,但對前之五根,而非意根所攝。此科先表外之實體,決不入於意根之中。
△二、內無自體。又三:
△一、牒標令觀。
汝識決定依於法生,汝今諦觀法法何狀?
此中三法字,皆指內對法塵也。首二句牒標也,次二句令觀也。何狀者,詰其有何自體可得乎。
△二、離外無體。
若離色空、動靜、通塞、合離、生滅,越此諸相,終無所得。
色空等,猶指外塵,缺略甜淡。惟生滅二字,方是法塵。以此結後者,言離此諸外塵生滅影子,欲別有實體,超前諸相而獨存,不可得也。越者,超於外也。
△三、決托外影。
生則色空,諸法等生;滅則色空,諸法等滅。
言生則是色空諸法之影子生,離彼諸相決不更有實生之體,滅亦如是。
△三、躡意結破。
所因既無,因生有識,作何形相?相狀不有,界云何生?
承上言,外之實法既不入於內,而內又無自體之實法,則法塵畢竟虗妄。則師云:所因者,即法塵也。所因之法自無實狀,則因之生識復作何狀耶?狀不有,則界亦亡矣。此闕根境合辯之科。愚謂意法本自無相,非同前五根塵有實性境。況分破中又極明其虗無,故無復共生之相可破,非闕文也。
△四、結妄歸真。
是故當知,意、法為緣生意識界,三處都無,則意與法及意界三,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準上會通四科,即性常住已竟。此科可為理事無礙法界之由致。雖不全具彼之諸門,但悟此而自可達彼諸門之義,故曰由致。良以凡夫著於事相,而全不見理。權教隔乎事理,而兩不通融。故皆不能入理事無礙法界。今經且將事相一一融歸於理,即彼十門中,全事皆理門也。既達諸事即理,則眾妙之門,自相次而洞開矣。非彼由致而何哉。
△三、圓彰七大即性周徧。
人皆知此科理趣深廣,必勝前科,實多不能較其所以勝。舊註謂前近取身,後遠取物。又云前悟一身,後融萬法。皆非也。良以前四科除六入,餘皆如來對機各立,一一皆該內外,盡萬法。如五陰中色攝十一,謂五根六塵。五根即同見大,六塵即前五大,而後四陰即識大。以此類推,處界更顯然該於七大。若惟執此較量,前後攝法全同,曾無優劣。何有四科專於內,而七大專於外耶。前淺後深之故,元不係此。請申正義。當知四科即七大中別相,七大即四科上總相,法本無殊。但四科方談其一一皆是性真,而未嘗言其一一皆周法界。如指香柴煤炭,一一言其是火,而未及言一一皆可洞燒林野。至後七大,方談其一一皆周法界,故總名為大。如方說出諸火,每一星皆有洞燒之極量也。葢前顯法法當體真常,後乃顯法法圓融周徧矣。豈離前法而別有哉。此固淺深之正義也。分二科。
△一、阿難轉疑雙非又分二:
△一、執權疑實。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來常說和合因緣,一切世間種種變化,皆因四大和合發明,云何如來因緣、自然二俱排擯?我今不知斯義所屬。
如來二句,舉昔所立一大宗名也。葢佛初立教,以和合因緣為宗,同條而共貫,故統言之,益以符前旨趣相關也。一切下四句,撮略一宗之大義也。一切世間,謂一者根身,即眾生情世間也。二者器界,即無情器世間也。皆各具多種變化。四大謂地火水風,諸經中但談四大。發明猶言出現也。夫阿難躡前四科起疑,而總陳四大,足顯大之為名。但是四科總相,非有別法。不然前未顯排四大,今何舉之為疑乎。齊此是執星權義。云何下,疑今教也。撥毀曰排,斥逐曰擯,詞雖似平,而意獨疑其排擯因緣。如曰排擯自然,則無可疑。今何竝因緣而二俱排擯乎。意恠大違自教之宗也。斯義即排擯旨趣。屬,收也,歸也。言此雙非之旨,畢竟為何等教法中所收屬耶。
△二、請佛開示。
惟垂哀愍,開示眾生,中道了義,無戲論法。
中道則不滯二邊,了義則顯明究竟。戲論反此,謂偏枯不中,覆密有餘之說也。夫萬法因緣而有生,正屬有門戲論,權應初心之言,而阿難反執之為了義。今經剖相出性,而斯妙性不滯於有為,故非因緣,不墮於無為,故非自然,正中道了義。而阿難見其一切排擯,反疑為偏空戲論,此固常情迷惑顛倒,溺有怖空之故習,故佛於下文深責之。
問:佛於示見處,已將因緣和合等破盡,何阿難今又疑之?
答:前約見性而論,故阿難但領性體,非因緣等,而諸法因緣之執如故焉。今聞陰入處界,悉非因緣和合,是以又起斯疑也。葢前疑一性,而此疑萬相耳。善須辯之。
△二、佛與進示圓旨。分三:
△一、責迷許說二。
△一、責迷又二。
△一、明應求施教。
爾時,世尊告阿難言:汝先厭離聲聞、緣覺諸小乘法,發心勤求無上菩提,故我今時為汝開示第一義諦。
言昔因緣之教,但為欣取小乘者說,今因汝厭離小乘,希冀菩提,故說第一義諦。是知排擯因緣等,正棄戲論而示了義也。求菩提者,自淫室歸來,即求十方如來得成菩提等。然求佛果,即是厭小乘也。
△二、責取捨昏悋。
如何復將世間戲論妄想因緣而自纏繞?汝雖多聞,如說藥人真藥現前不能分別,如來說為真可憐愍。
此法喻互有影略。葢阿難本有二失:一悋於舊聞而不能頓捨,二昏於今教而不能識取。今乃於法中獨責悋於舊聞,於喻中獨責昏於今教。若全二意,應云:汝方厭權乘而求正覺,我正擯戲論而談了義。汝即當盡捐因緣之舊聞,而欣領超情之了義可也。何乃纏繞舊聞而昏疑了義?如人說藥,實未親採,誤執假藥而真藥現前,反疑棄之,豈不甚可愍哉!
△二、許說。
汝今諦聽,吾當為汝分別開示,亦令當來修大乘者通達實相。
初、正被當機也。亦令下,普被未來也。大揀於小,實揀於權。實相者,終實教中皆取為體,未可偏目無相。三如來藏渾然畢具,方始相應。經自佛與阿難釋迷悶,即責其不達實相。今七大科中又復標許,則知三大科所出藏性即是實相,在六根尅體所具妙精明元,在四科全相所即妙真如性,在七大當體所本如來藏心,以至清淨本然,周徧法界,方是一切法真實之相。如是知者,即為通達實相矣。
△二阿難佇聽。
阿難默然,承佛聖旨。
△三、正與開示。分二:
△一、總喻性相。
此中所用,即比量中同異二喻。同喻者,與法相類,正明於法也。異喻者,與法相反,反顯於法也。今經異喻居先,而同喻居後,至下分科自見。又三:
△一、牒取前語。
阿難,如汝所言,四大和合發明世間種種變化。
△二異喻別明又二。
△一、明非不和合
阿難,若彼大性體非和合,則不能與諸大雜和,猶如虗空不和諸色。
和合與不和合,以性相相望而論,諸大即相也。諸大之性,即如來藏心也。首二句牒定也。不能雜和者,言性應不能隨緣成相也。是法固反言,而喻亦反顯。意則正明性能隨緣而成相,永異虗空之頑斷,故非不和合也。
問:阿難惟執和合,佛何竝不和合,無兼破乎?
答:二計相待,若不兼破,則破和合之後,阿難必又以為非和合矣。故佛首破之,杜轉計也。
△二、明非是和合
若和合者,同於變化,始終相成,生滅相續,生死死生,生生死死,如旋火輪,未有休息。
首句標定也。同於變化者,言與相同遷也。始終與生滅稍不同。始終者,細相也。生滅者,大分也。故生滅各有始終。如生為住始,住為生終。異為滅始,滅為異終。始終相成者,謂因始有終,因終復始也。生滅相續者,謂生而接至於滅,滅而復繼以生也。又生滅兼乎無情,生死局於有識。生死死生者,順次而言也。生生死死者,間隔而論也。如云今生之於來生,前死之於後死也。又或如轉蛻業化,則生而復生,故曰生生。如中陰命終,則死而復死,故曰死死。如旋二句,言性無不變之體,常隨相遷,竟不能復於無始終等也。此亦法固反言,而喻亦反顯也。意則正明相實不能變性,不同火輪之不息,故非是和合也。
問:今何現成輪轉?
答:月岸不移,雲舟見動。若果真動,豈能悟之而頓息乎?異喻別明已竟。
△三、同喻總明。
阿難,如水成冰,冰還成水。
上言性相不同彼二物,故為異喻。此言性相惟同此二相,故曰同喻。以冰水非二物,故言二相。正明性相本非二物,但有隨緣不變二義而已。此緣更用同喻番前異喻,故重呼阿難以起之。言性雖一味,能隨緣而成相,既不如虗空之一於不和,當如何等乎?當如水能成冰。葢水雖一體,自能結之成冰,無所和合,而能現和合之相,豈可謂之一定屬於非和合乎?相雖萬殊,能融而歸性,既不如火輪之不息,當如何等乎?當如冰還成水。葢水雖凝結成冰,融之而依然是水,但似和合,而終無變遷,豈可謂之一定屬於和合乎?還字當玩,足顯不變。正因不變,故還為水。正於還為水處,見其非真和合。若真和合,則變矣。如青黃和合,即變為緣,豈能還為青黃乎?總立量云:諸大性相是有法,非不和合。非和合為宗,隨緣不變故為因。同喻如水冰冰水,異喻如虗空火輪。此意妙甚,宜珍玩之。又當知阿難惟問四大之相,而佛則雙約性相答之。良以權教所談,雖依性說相,而性是密意,不言即性。阿難久習其教,迷性循相,故和非和計,展轉不能忘也。今佛與之洗前舊見,故性相雙舉,而仍以性融相。葢必相得性融,始可以雙祛二計也。且說四科時,實即一一與之融相歸性。阿難領之未徹,故重申而極顯之。總喻性相已竟。
△二、別詳七大就分為七科。
△一地大又三
△一、標性約析。
汝觀地性,麤為大地,細為微塵,至隣虗塵,析彼極微色邊際相七分所成,更析隣虗即實空性。
首句標性者,令其追究根元性體也。隣虗者,與空為隣也。至者,自麤相七分而析,展轉至隣虗也。次三句言此隣虗者,乃析彼極微色邊際相為七分,以成此隣虗之名也。極微色邊際相作一句讀之,言此極微乃色法之邊際,過此將無色相,可謂極微矣。然取一極微又析七分,方成隣虗,則微之又微,極之更極者也。末二句言更析遂至於空矣。
△二就析詳辯又分二。
△一、因析入而定生出
阿難,若此隣虗析成虗空,當知虗空出生色相。
此之妄計,大似愚者見空華滅於虗空,遂計空中出華。大抵不達萬相真源出於藏心者,未有能出此計者也。故西域凡小共計無異,與此方太虗凝結成形者,皆相似也。
△二、總牒起而詳推破。又二:
△一、初標牒。
汝今問言:由和合故,出生世間諸變化相。
牒定原問,欲舉隣虗而拶成和空之謬,令其無遁辭也。
△二、詳破又為三。
△一、約空無數量破。
汝且觀此一隣虗塵,用幾虗空和合而有?不應隣虗合成隣虗。
破意,全在用幾虗空一句。葢和合須有數量,或二或三,和合為一,故難云用幾(云云)。末二句,遮轉救也。設救云:我言和合,但合色相,非謂合空以成色相。故此遮云不應(云云)。良以諸餘麤色,若言是彼細色合成,容或可通。今此隣虗向下,更無細者,唯有虗空,故須合空。若不合空,豈是隣虗合成隣虗耶?設許合成,當有三謬:一者合自成自謬,葢唯合他成自,而未有合自成自者也。二者合一成一謬,葢唯有合多成一者,未有合一成一者也。三者合細成細謬,葢唯有合細成麤者,未有合細成細者也。是則若執諸相和合,須此隣虗亦是和合。若此隣虗既是和合,須是和空而成,葢令其無遁詞也。
△二、約色不成空破。
此以對待例顯其謬也。葢阿難所執諸相,色空各居其半,即應皆是和合。故此反破空非和合,用以例顯色非和合也。又二:
△一故難成空之謬。
又隣虗塵析入空者,用幾色相合成虗空?
言色之邊際隣於空,既須合空而成色;空之邊際隣於色,亦須合色而成空。葢是順彼所執以為難也。然空者下有缺,當補云:當知色相出生虗空。却接以末二句讀之。後仍有反難救詞,當申救云:既言析入,何又詰其合成?而阿難不敢如是難者,以析色為空,是彼小乘之自教;諸相和合,是今阿難之自語。故今順彼自語,違彼自教,正以顯彼自語與自教互違,乃墮宗九過中之二過也。是以佛雖故違縱難,而阿難亦不能施辯。何以故?順析入而非和合,則違今自語;依和合而違折入,則背昔自宗。兩處負墮,故默然而不敢辯。此意妙甚。
△二、例明成色之謬
若色合時,合色非空。若空合時,合空非色。
此申正義而例破之也。四句不平,葢以上二句例明下二句也。如云若知合色不可成空,即知合空不可為色矣。可見上科但是故難,意在此科相例而明矣。色不成空破已竟。
△三、約空無合義破。
色猶可析,空云何合?
上句縱,下句奪也。色猶可析者,猶可析而歸空也。然猶可亦是權許之辭,其實析色但自析色,虗空實非析色之成。空云何合者,言空決無合義也。虗空略有四義,不可言合。一無形礙,二無數量,三無邊際,四無變動。據此四義,云何可合乎?後當番轉,申正意云:若知空之不可合,則知隣虗非和合而成。隣虗既非和合,則地大元非和合而有。和合之計,豈實義耶?是則阿難惟據麤相,如來究至細塵。良以既執諸相和合,須以至細之塵為元始也。然細塵與空為隣,必至合空之謬。故惟明一空不可合,則和合之計,自可番轉而破盡矣。妙甚妙甚。
△三、結顯斥執。分二:
△一、結顯,又分為二科。
△一、全體圓融。
汝元不知,如來藏中,性色真空,性空真色,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此科與陰等,俱稱如來藏,理無不融,而義有差別。中之一字,意味即殊,當以喻明。如大富長者,藏中寶物無限,每有宅舍,必出藏寶,廣列堂閣之間,然但千萬分中之一分而已。深藏而未發現者,實無邊量。故上四科,如方指堂閣之寶,說其皆是藏中之物。今此七大,如說此但藏中少分,而彼未發現者,一一充滿,但隨時處,應用若干,即出若干耳。只此已發未發,較其淺深,當立見也。汝元不知者,意貫下科。此科文分五段:一、源委,二、相融,三、離過,四、元具,五、帀滿。如來一句,指其源委也。良由不知地大之源委,本是如來藏中之物,方乃妄謂從空出色,謬起和合之計,故此一句所以指之也。性色二句,明相融也。權外多計性為空理,而不知內有空色相融,故此二句所以明之也。變地為色有三義:一者、標本示廣。葢地為諸色之本,而所該攝甚廣,無情則金木瓦石等,有情則毛膚骨肉等,皆地也。故色所攝法,地當十之七八。二者義具揀異。葢色有顏色、形質、堅礙三義,而各有滿分少分。顏色以黑白可別為滿分,形質以當體可捉為滿分,堅礙以體不相入為滿分。故水於礙義不滿,火於質礙俱不滿,風於色質全缺而礙亦不滿。惟地大三義具滿,故易名為色,揀異彼三缺而不滿也。三者示同諸經。葢凡般若等諸經,舉法與空相融者,皆色法為首。以等八十餘科,今實示同彼意,故易以色名也。性則言其非相,亦即理而非事也。真則言其非俗,亦即體而非用也。性色真空者,言性具之色,即真體之空也。性空真色者,言性具之空,即真體之色也。性色真色,以性融大之辭。真空性空,直目性體之意。顛倒言之,又以總成融即矣。此以性真二字無別,故影互用之。若不影互,應有四句。如云性色真空,真空性色,性空真色,真色性空,字句方全。經以義該文簡,故影互之。
問:此與般若等尋常所談色即空,空即色,為同否耶?
曰:實大不同。葢般若等,惟據目前所對已發現諸相,而言其即空即色等意。今此不對目前諸相,惟深談如來藏中,渾涵未發,即色空融,一如此也。後經所謂先非水火,正此意矣。故此性色真色,非但揀於實等諸色,實顯異於事相俗諦中即空之色也。性空真空,非但揀於斷等諸空,實顯異於事相真諦中即色之空也。舊以體用真俗理事竝言者,欠研究耳。不知此但全體,而大用尚在下科,具眼者詳之。
清淨二字,見離過也。良以色尚檢於般若即空之色,豈墮凡夫之染色。空尚檢於般若即色之空,豈墮二乘之滯空。自來離過絕非,二清淨中屬自性清淨也。本然二字,表元具也。如來藏中元有之故物,所謂悉天真之本具,非緣起之新成。此句揀於權教菩薩修成之惑也。周徧一句,示匝滿也。極於無外曰周,周即匝也。貫於無內曰徧,徧即滿也。前雖以寶藏為喻,非世間之寶藏可比。良以世間寶藏,若眾寶具全,決不能一一匝滿。若一寶匝滿,決不能種種具全。此則二義皆不為礙。故每舉一大,即周匝徧滿於法界,而互不相礙也。法界者,法有軌持二義,界有性分二義。軌即隨緣,持即不變。性即體空,分即成事。總則統於一真,別則開等多種。今此法界,合一真則無容別議,望多種則正周徧於理法界,冥周徧於一切法界耳。以一切離一真,悉不可得矣。由是冥中總統之故,方能隨應循發,無不足也。
△二、大用無限。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此約其本具妙用,能隨能應,不與循業相同。舊於此二句,仍連循業發現,通為一氣。及詳下諸大,實從隨心應量處斷之,因得其分屬之本意。請詳下解眾生,攝盡九界有情。心以根性言,有勝有劣。量以心知言,有大有小。若但以劣心小量致之,則所以應之以麤少之色者,固無不副其心,而無不滿其量也。若能以勝心大量致之,則所以應之以廣妙之色者,亦無不副其心,而無不滿其量也。世出世間,有為無為,亦復如是。通上科論之,則上科是性是體,是真是理。此科是相是用,是俗是事。故知上之色空,早露相用等釋者,非也。且既從性起相,便知全相即性。體用等亦復如是。所以說地大即藏中之性也。又當知陰等四科,皆先剖破相妄,然後結顯性真。故以破相之義,猶半同於空宗。今此七大,乃窮自性海淵涵,流出諸法。故純標性真,杳無虗妄字面。誠法性宗之獨談。非惟逈超般若,而亦不異於前文也。結顯一科已竟。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此方約迷位及悟人因位而言。
先問云:體既本然周遍,而用又隨心應量,則稱體作用,無不自在,何必循業乎?
答:正由無始未悟,久迷本有,以致全不自在。豈惟迷位,必循染業而後能發。縱是悟人,亦須循淨業而後能現。是故此之四字,雙具兩種不自在意。一者世出世間一切淨妙之色,若不循彼種種淨業,雖欲發現,不可得也。二者三塗四惡一切苦穢之色,若不戒彼種種染業,雖欲不發現,不可得也。葢不戒即是循也。故此四字,非但只表不循業則不得發現,兼表循業則不得不發現,而二俱無自由分矣。然此四字,正是致下二惑之由,故分屬下文。良以業之起也,似有由藉。故世間淺智眾生,執此生起之近由,而遂惑為因緣性,曾不達圓融不變之體,周徧法界,何所藉於因緣。業之成也,似難改移。故世間無智眾生,執此難改之現量,而遂惑為自然性,曾不達無限隨緣之用,隨心應量,何得泥於自然。是皆為一循業之所惑耳。向使只隨心應量,而不必循業,則眾生皆應達唯心之旨,而不至種種惑矣。
(問,悟人既須循業,佛循業否。)
(答,佛在因位循之,却即菩薩因滿果發之後。但惟隨心,尚無量之可應,何有業之可循。惟除示現,無實業也。故知稱體作用,無不自在,惟佛能之。)
(問,現見菩薩作用自在,何言惟佛能之。)
(答,菩薩修行未畢,正由循業所發。故今非揀其不能作用自在,但揀其非是不循業耳。然惟圓實菩薩,所循大自在業,所發十玄妙色,與果人敵體相似焉。)
(問:何為大自在業?)
(答,應即華嚴十玄妙觀,及本經耳門三昧是也。又所應之知,即解悟也。所循之業,即修行也。若惟務修行,而不求圓解。則三祇六度,終無實果。正以知自局,而量自有限也。若但專務多聞,而不策圓修。則恒沙妙理,秪益戲論。正以業不循,而果終不發也。以此而知圓解圓修,不可不相應矣。)
識心,即六識也。辯析不混曰分別,詳細較量曰計度,即徧計執也。但,徒也。徒有言說,即情有也。都無實義者,即理無也。此則和合即兼於因緣中,不和合即兼於自然中矣。又解:但,凡也。凡有言說者,推類廣指之詞,如和合及諸重疊是非之計,皆在其中。二釋俱通。夫不知體用及惑執二計,阿難與世間義,應互該影略而已。此全科意,後皆准之。地大已竟。
△二火大分三
△一、標性約求。
阿難,火性無我,寄於諸緣。汝觀城中未食之家,欲炊爨時,手執陽燧,日前求火。
無我者,溫陵所謂火無體,寓物成形是也。故執火者,須憑柴等,離柴等,則無當體可捉也。𭬥李曰:陽燧者,崔豹古今註云:以銅為之,如鏡之狀,照物則影倒,向日則火出。淮南子曰:陽燧火,方諸也。論衡曰:於五月丙午日,銷鍊五方石,圓如鏡,中央窪。予亦曾見映日光影注處,即燒然水晶珠,注燒全同也。
△二就求詳辯分四。
△一舉例
阿難!名和合者,如我與汝一千二百五十比丘,今為一眾,眾雖為一,詰其根本,各各有身,皆有所生氏族名字,如舍利弗婆羅門種,優樓頻螺迦葉波種,乃至阿難瞿曇種姓。
此舉和合之例,亦異喻也。意顯下火大不同此例也。此之破法,葢約分開之相,以破和合之計。葢必有分開之相,以為和合之本,然後方同和合。故舉一眾和合,而分開各有氏族,以為定例。至下開合二科,而火無生處,足顯和合之計為妄矣。婆羅門,此云淨裔。溫陵曰:優樓頻螺,此云木爪林。迦葉波,此云大龜氏。瞿曇,此云日種,後代改姓釋迦耳。
△二牒定
阿難若此火,性因和合有。
△三、標徵。
彼手執鏡於日求火,此火為從鐘中而出?為從艾出?為於日來?
彼手下,標也;此火下,徵也。
△四、逐破。分二。
△一、開破例審。又分二。
△一、開破又三。
△一、破從日生。
阿難!若日來者,自然燒汝手中之艾,來處林木皆應受焚。
自能二句,猶是牒定之辭。來處二句,方是破意,言燒林何異燒艾也。
△二、破從鏡生。
若鏡中出,自能於鏡出,然于艾鏡何不鎔紆?汝手執尚無熱相,云何融泮?
自能二句,亦牒也。鏡何一句,破也。紆,屈也。紆汝三句,證也。
△三破從艾生。
若生於艾,何藉日鏡,光明相接,然後火生。
△二例審。
汝又諦觀,鏡因手執,日從天來,艾本地生,火從何方,遊歷於此?
例審者,比例而審其所從來也。鏡因三句,取例也。火從二句,審之也。此審有二意:一者,且破和合。葢上科三處無生,已顯不同。舍利弗等各有氏族所生,而此之例審,又言況彼三物各有從來,而此火何所從來。既無從來,其何以為和合之本乎。足見其非和合性也。二者,更索源委。意謂彼三各有來處,而此火何獨無所從來乎。欲人審其來源也。開破例審一科已竟。
△二合破直審又二。
△一合破
日鏡相遠,非和非合。
上言無從生之處,但顯無和合之本,此則正明無和合之實也。言凡謂之和合者,須同一處交雜,安有懸遠相隔而為和合者哉。缺艾,語略耳。艾亦同鏡,與日遠也。
△二直審。
不應人光,無從自有。
此之直審,與前例審不同。彼云從何歷此者,疑問令人審識之辭。此云不應無從者,決定斷其有本之謂也。一疑一決,所以不同。文雖寄于合破科中,而意仍雙承。上文云開之既無從生之處,合之又無和合之相,此火豈無所從來而自有乎?躍然而未說破,到下文文說破也。
(又開合所分四科,以次酷似。不他生,不自生,不共生,不無因生,文雖似而旨各別。彼因人執萬法有生,故詳破生相,顯其無生而已。此因昧法真源,而妄謂出於和合,故隨破隨審,令其悟真本源也。)
就求詳辯已竟。
△三、結顯斥執,又二:
△一結顯又分二。
△一、全體圓融。
汝猶不知,如來藏中,性火真空,性空真火,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准上。
△二大用無限又二。
△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准上。
△二驗其無限。
阿難當知,世人一處執鏡,一處火生,徧法界執,滿世間起,起徧世間,寧有方所?
葢就上求火之事,以推開徵驗,可見隨心應量,無有限極也。此取凡夫現境,尚無限極,聖人分上,愈可知矣。結顯已竟。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准上,火大已竟。
△三水大分三
△一、標性約求。
阿難,水性不定,流息無恒,如室羅城迦毗羅仙、斫迦羅仙,及鉢頭摩訶薩多等諸大幻師,求太陰精用和幻樂。是諸師等於白月晝,手執方諸承月中水。
流息,如雨露之有無,川源之溢竭,水性大槩如此。迦毗羅,此云青色。斫迦羅,此云鴛鴦。鉢頭摩訶薩,多未詳。溫陵曰:四皆外道善幻術者也。其曰求太陰精及承月中水者,順諸師計,從月出也。十五夜為望,望前為白月,望後為黑月。月當正午,光皎如晝,故稱為晝。方諸陰燧,水精珠也。孤山引高誘註淮南子乃云:大蛤拭熱向月,則水生也。而經文明白言珠,況珠亦蛤出,以珠取水,應亦拭熱矣。
△二、就求詳辯。又為二:
△一徵起
此水為復從珠中出?空中自有?為從月來?
△二、逐破又分為二。
△一、開破例審又二。
△一開破又三。
△一、破從月生。
阿難,若從月來,尚能遠方令珠出水,所經林木皆應吐流,流則何待方諸所出?不流明水非從月降。
經,臨也,即照臨之謂也。遠方者,言珠比所經林木,尚為隔遠。又如月當正南,則自珠以南之林木,皆是所經近處。或珠在平地,則高阜以上之林木,皆是所經近處。此是以遠證近之必流也。下四句,則是流與不流,皆不當理矣。
△二、破從珠生。
若從珠出,則此珠中常應流水,何待中宵承白月晝?
△三、破從空生。
若從空生,空性無邊,水當無際,從人洎天皆同滔溺,云何復有水陸空行?
△二例審。
汝更諦觀,有從天陟珠。因手持承珠水盤,本人敷設:水從何方流注於此?
除空添盤者,以空無從來,不可取例,盤無與水,人不疑生,故兩科互為去取也。開破例審已竟。
△二合破直審又分二。
△一合破
月珠相遠,非和非合。
△二直審。
不應水精,無從自有。
准上可知,就求詳辯已竟。
△三、結顯斥執。分二:
△一、結顯。又二:
△一、全體圓融。
汝尚不知如來藏中,性水真空,性空真水,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義皆准上。
△二大用無限又二。
△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二驗其無限。
一處執珠,一處水出。徧法界執,滿法界生。生滿世間,寧有方所。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准上,水大已竟。
△四風大分三。
△一、標性約拂。
阿難!風性無體,動靜不常。汝常整衣入於大眾僧伽梨角,動及傍人,則有微風拂彼人面。
風之動靜不常,人所易見,當不止於垂衣拂衣,但約衣發辯而已。僧伽黎,此云大衣。
△二、就拂詳辯又二。
△一、徵起
此風為復出袈裟角,發於虗空生彼人面?
袈裟,此云壞色。若從義而翻,則離塵、出世等種種多譯,茲不繁引。
△二、逐破。又二。
△一、開破例審。又二。
△一、開破。又為三。
△一、破從衣生。
阿難!此風若復出袈裟角,汝乃披風,其衣飛搖,應離汝體。我今說法,會中垂衣,汝看我衣,風何所在?不應衣中有藏風地。
汝乃三句,言衣即風,風性不住,故應離體。我今六句,令傍觀察審也。
△二、破從空生。
若生虗空,汝衣不動,何因無拂?空性常住,風應常生。若無風時,虗空當滅。滅風可見,滅空何狀?若有生滅,不名虗空。名為虗空,云何風出?
此有三破,仍含多義。汝衣二句,不應藉緣破也。言既云空生,即當自生,何假衣動為緣乎?空性六句,體性相異破也。言空以常住為體性,風以生滅為體性。故首二句以風從空,則應同常;次二句以空從風,則應同滅。今皆不然,可見體性畢竟異矣。末二句申滅空之謬,以足空之無滅而已。若有四句,名實相乖破也。言義須與名相應,名須與體相當。今約無情,則生滅乃有形質之義,虗空乃無形質之名。故曰:若有生滅,則非虗空。見名義不相應也。又虗空表以無物為體,風出則是有物非虗。故曰:名為虗空,云何風出?見名體不相當也。
△三、破從面生。
若風自生被拂之面,從彼面生當應拂汝,自汝整衣云何倒拂?
自汝整衣,云何倒拂者,何得只待汝整衣之時而又倒拂於彼,不拂於汝也。葢出於彼面而又拂彼面,故曰倒拂也。
△二例審。
汝審諦觀,整衣在法,面屬彼人,虗空寂然,不參流動,風自誰方,鼓動來此?
虗空二句,非取從來之例,却即是風空性隔之意,亦現前可別之相,不宜泥也。
△二合破直審又二。
△一合破
風空性隔,非和非合。
此只就風與空性體乖隔而說,非和非合,與前二大稍異。良以風從空生,人所常執,故多破空生。如此方言虗能生風,其見一也。佛語隨宜無定耳。
△二直審。
不應風性,無從自有。
准上就拂,詳辯已竟。
△三、結顯斥執,又分二:
△一、結顯,又為二:
△一、全體圓融。
汝宛不知,如來藏中,性風真空,性空真風,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二、大用無限,又曲分為二科。
△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二驗其無限。
阿難!如汝一人微動服衣,有微風出,徧法界拂,滿國土生,周徧世間,寧有方所?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准上,風大已竟。
△五空大分四
△一、標性約鑿。
阿難,空性無形,因色顯發。如室羅城去河遙處,諸剎剎種及婆羅門、毗舍、首陀,兼頗羅墮、旃陀羅等,新立安居鑿井求水,出土一尺於中則有一尺虗空,如是乃至出土一丈中間還得一丈虗空,虗空淺深隨出多少。
首二句言其自無形表,對色方顯。唯識謂之空一顯色,不必局於鑿土方顯。溫陵曰:西天貴賤,族分四姓。如此方四民:剎帝利,王族也;婆羅門,淨志也,亦云淨行,以守道居正,潔白其操也;毗舍,商賈也;首陀,農夫也,是為四姓;頗羅,墮利根也;旃陀羅,魁膾也,此又智愚之族也。名義集云:旃陀羅,此云屠者,屠殺人畜者也。西天淫殺,同賤殺者,猶目為惡人。國法令其搖鈴執幟,警人異路,不與良民同行,故亦翻嚴幟也。
△二就鑿詳辯又二。
△一徵起
此空為當因土所出?因鑿所有?無因自生?
△二、逐破。又二。
△一、開破列審。又二。
△一、開破。又曲分三。
△一、依無因破。
阿難!若復此空無因自生,未鑿土前何不無礙?惟見大地逈無通達。
逈,遠貌,謂極目而視也。言未鑿無空,明因鑿有,何成無因耶?
△二、依出土破,又為二:
△一破有出入
若因土出,則土出時應見空入;若土先出無空入者,云何虗空因土而出?
既未鑿之先,原不見空,則必謂出土而後成空。故此即約出土而難也。意謂既言空因土出而後有,須土先出而空後入,如開池引水者可也。故曰:則土出時,應見空入。然土出可見,空入何相?故曰:若土(云云)。言既無空入之相,則計因土出而有空者,妄情而已也。
△二、破無出入。
若無出入,則應空土,元無異因,無異則同,則土出時,空何不出?
防轉記也。仍承上難,必言土自出入,空何出入,故即約空無出入以難也。意謂既言空無出入,則土未出時,應即有空,而空土一體不分,故曰則應空土元無異因也。一體遂成同出之謬,故難曰無異(云云)。
△三、依鑿以破又為二。
△一破因鑿以出。
若因鑿出,則鑿出空,應非出土。
意謂既言空獨因鑿,不因出土,即應惟以鑿空,何必鑿土?故曰則鑿出空,應非出土。
△二破不因鑿出。
不因鑿出,鑿自出土,云何見空?
意謂若言空非因鑿,與鑿無干,鑿應惟出於土,應不見空,今何隨鑿隨見虗空?開破已竟。
△二列審。
汝更審諦,諦審諦觀,鑿從人手,隨方運轉,土因地移,如是虗空,因何所出?
疊言審諦,令極詳察也。隨方運轉,選地施功也。土因地移者,土從地中移出也。無因非是實法,故不取例從來。
△二合破直審又二。
△一合破
鑿空虗實,不相為用,非和非合。
意言鑿須鑿實,空乃是虗。前風空言其性乖,此鑿空謂其用皆背,不成和合相生之義矣。
△二直審。
不應虗空無從自出。
準上就鑿,詳辯已竟。
△三合會警悟。
吳興曰:四大後所以點空,均名五大者,葢諸經常談,惟四而已。此既異彼,故特言之。下根識中,其例亦爾。此解全得此科之來意也。又二。
△一、融性合會。
若此虗空性圓周徧,本不動搖,當知現前地、水、火、風均名五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融性,謂融結空性。合會,謂會同四大。首三句,結空之性也。若此二字,承上破審說。下圓周徧三字,重一圓字。良以尋常論空,亦言周徧。然有色法礙處,即不圓滿,是言周徧,而非圓周徧也。今言空性圓滿,色不為礙,故曰圓周徧矣。此句結其即是性真也。不動搖,同後無生滅。蓋周徧,表其非此有而彼無,此無而彼有,圓滿意也。不動,表其非先無而後有,今有而後無,常住意也。此句結其離諸妄相也。以上結定空大,向下方是合四成五之意。中三句,先以合會其名。現前,即指目前所對已發現之法。說其皆藏性,逈與結顯處別矣。均名五大,語會五大名同,實乃新許空為大也。末三句,後以會合其體也。性真圓融,即前性圓周徧。本無生滅,即前本不動搖。但上是單結空大,此是合同五大。皆如來藏一句,文總五大,意通上下。上通性真圓融,下通本無生滅,總與申其源委。然記但是以四例空,又當知非但此一新得大名,雖彼四者舊稱為大,亦惟據其處處皆有言之,而實相礙互闕,非真大也。自今融以藏性,圓融常住,方為真大。是則雖非新得大名,而實逈非舊比也。如迦葉等,舊雖久稱聲聞、羅漢,必經法華開顯,方乃即真矣。
△二、警令發悟。
阿難,汝心昏迷,不悟四大元如來藏,當觀虗空為出、為入、為非出入?
上科方以空大會同四大,是欲將四大例明空大。此科舉四大,令其因空反觀,却是欲將空大發明四大也。昏者,情識常暗。迷者,動惑於邪也。由昏故迷,相因而致。然前執四大諸相皆和合,即其事也。然既暗惑於邪,必背馳於正,故即不悟四大元如來藏,非和非合,亦非不和合也。下却教其觀空大,以審其有出有入乎,及無出入乎。意蓋令其若悟虗空周徧不動,非出非入,非不出入,即悟四大圓融常住,非和非合,非不和合矣。經文明皆雙遣二邊,舊註皆墮一邊,所以不敢取也。
△四、結顯斥執,又二:
△一、結顯。又二:
△一、全體圓融。
汝全不知,如來藏中,性覺真空,性空真覺,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性覺真空二句,比前變其文而復顛倒其意也。以前俱用本大與空相融,此則本大即是空字。若準前相融,則合兩句皆云性空真空,文不可別也。今將前指性之空換為覺字,即改寂為照,義無傷也。則此中空字,乃是虗空之空字。若照前不顛倒,合云性空真覺,性覺真空。今文上下交換,然亦無礙,但令人覺其文耳。
△二大用無限又分二。
△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二驗其無限。
阿難,如一井空,空生一井;十方虗空亦復如是,圓滿十方,寧有方所?
△三、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義皆準上。空大已竟。
△六見大。
即根大也。總攝六根,但舉眼根以為例耳。然但取根中之性,非取浮塵,故惟言見等,而不言眼等,意可見也。分為四:
△一、標性約塵。
阿難,見覺無知,因色空有。如汝今者在祇陀林,朝明夕昏,設居中宵,白月則光,黑月便暗,則明暗等因見分析。
此中全約見之與塵為同異等,以破和合之妄執。然其別名塵相二三,開合不定,應先總釋。不過色空明暗之四,互為隱顯耳。如總言色空,是合明暗以對空。只言明暗,是開色攝空也。若言明暗空,是開色以對空。如言見空,是空攝色而對見也。至文再指,庶不惑矣。見覺者,猶言見性也。無知者,離塵無別所知。因色空有,釋成上句也。以雙離明暗,無復見之自相,故言因色空有。此即合明暗以對空矣。方以標定。向下歷舉目前現塵也。朝明夕昏,晝之明暗也。白月黑月,夜之明暗也。等,即等於空耳。因見分析者,因此塵而見得分析也。方表見托塵立,不可言塵因見分析。以此單破見之和合,非破塵也。此中乃是開色攝空。
△二就塵詳辯又二。
△一徵起
此見為復與明暗相并?太虗空為同一體?為非一體?或同非同?或異非異?
擕李曰:此問四句,一同,二異,三或同或異,四非同非異,但經文分兩同兩異,各成一句,斯解與下破處相合,此中亦開色對空也。
△二、逐破又分二
△一、開破例審又二。
△一開破又四。
△一破同
牒中開色對空,破中開色攝空。又三:
△一牒起徵詞。
阿難,此見若復與明與暗及與虗空元一體者。
△二、約塵顯謬,又曲分為二科。
△一、標定相亡。
則明與暗二體相亡。暗時無明。明時無暗。
此是先將外塵互相凌奪之相標定也。前半總明,後半別明也。
△二、正以顯謬。
若與暗一,明則見亡。必一於明,暗時當滅,滅則云何見明見暗?
言既與暗一體,則明時暗亡,見安得而不亡哉?於明亦然。末二句言隨暗而滅,云何復見於明?隨明亦然,其謬當自顯矣。
△三、結成非同。
若明暗殊,見無生滅,一云何成?
此躡上意而結成也。言明暗任殊,而見體恒在自然,顯其非是一體。以上皆開色攝空也。破同已竟。
△二、破異。
此科牒中開色攝空,破中開色對空,又三:
△一牒起徵辭。
若此見精,與暗與明,非一體者。
△二顯不離塵又二。
△一、離塵令觀。
汝離明暗及與虗空,分析見元作何形相?
△二、離塵無體。
離明離暗,及離虗空。是見元同,龜毛兔角。
直斷之也。此亦設言離而顯其無自體也。
△三、結成非異。
明暗虗空,三事俱異,從何立見?
俱異之異,訓作離字讀之。葢言三者俱離,則此見元無自體,故曰從何立見也。破異已竟。
△三、破或同或異。
明暗相背,云何或同?離三元無,云何或異?
悉是上義,但撮合一處耳。上二句開色攝空也,下二句開色對空也。
△四、破非同非異。
分空分見本無邊畔,云何非同?見暗見明性非遷改,云何非異?
分空二句,以空攝色而對見也。見暗二句,言塵殊見一,顯然不同,故曰云何非異。此却開色攝空也。
△二例審。
汝更細審,微細審詳,審諦審觀,明從太陽,暗隨黑月,通屬虗空,壅歸大地,知是見精,因何所出?
汝更三句,壘言以教其著眼之意。初云細審,次細不徒細,而加以微細;審不徒審,而加以詳審。次諦觀,已是切察,而又審於諦,審於觀也。此亦開色對空,而加通壅,盡其詳也。
△二合破直審又二。
△一合破
見覺空頑,非和非合。
葢以性體異而言其不成和合也。此亦以空攝色而對乎見也。
△二直審。
不應見精,無從自出。
準上就塵,詳辯已竟。
△三合會警悟又二。
△一、融性合會。
若見聞知性圓周徧本不動搖,當知無邊不動虗空,并其動搖地水火風,均名六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科意準上。此總該六根,覺兼鼻舌身而不言者,略也。性圓二句,亦同上科。向下不動與動搖,皆就相言。空之相即不動,四相猶動,合會以性,俱不動矣。餘準上。
△二、警令發悟。
阿難!汝性沉淪,不悟汝之見聞覺知本如來藏。汝當觀此見聞覺知,為生為滅?為同為異?為非生滅?為非同異?
沉淪者,溺於權見,無超拔之智也。此不悟與當觀,叫應如前,然其中法則不同。上不悟者四大,而當觀者空大也。此則不悟者見大,而當觀者亦見大也。生滅就自體言,同異對外塵言。意令若悟見等非生滅同異,亦非不生滅同異,則知見等藏性圓常,非和合亦非不和合,更深悟也。合會警悟已竟。
△四、結顯斥執,又二:
△一、結顯。又二:
△一、全體圓融。
汝曾不知,如來藏中,性見覺明,覺精明見,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性見覺明者,言性中之見,即覺上之明也。覺精明見者,言真覺之精,即性明之見也。性見明見,猶言性色真色,以性融大之辭。覺明覺精,猶言真空性空,直目性體之意。合而言之,不過性見相即而已。此如來藏中,未發真體,不可以覺明為無明。清淨亦稍不同,當云全見而覺,非凡夫根結之見,全覺而見,非二乘冥寂之覺,故曰清淨也。本然同前。
△二大用無限又二。
△一、正明大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二總類六根又二。
△一類全體。
如一見根,見周法界,聽齅甞觸,覺觸覺知,妙德瑩然,徧周法界。
見周法界者,牒前見之徧周法界也。溫陵曰:甞觸即舌根,以味合方覺,故亦名觸覺。觸覺,知身意二根也。
○妙德者,言見聞等即妙性之德用。瑩然者,靈明不昧也。即略上覺明覺精之意。徧周法界,言皆同見之全體圓融也。
△二類大用。
圓滿十虗,寧有方所?
言發為大用,隨心應量圓滿(云云)。十虗作十法界亦可。如見聞等,隨量大小,極盡其量,即滿十虗。若約起成根身,或成一根身,乃至普現無量根身,皆其隨心應量之大用。
△二、斥執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義竝準上。
(問,此既惟取根中之性,則前已開顯其全為性體,今何勞復融之而為大乎。)
(答,約此經別意,則開悟證入,皆依六根,故前特開顯為性之全體。約諸經通意,則惟如來藏方為性之總相,故今仍以六根融入如來藏也。又諸教有定相總別,有圓融不定。約定相,則如來藏恒為總相,而萬法皆其別相也。約圓旨,則萬法實皆可互為總別。故前依圓旨,取別為總,見精遂成全性總相,而萬法皆其別相。今依定相,則如來藏依舊是總,而見與六大依舊是別。然雖總別不定,仍知二意無乖。良以前之開顯,今之融入,俱有初後二相。前之初相,自根中荐出。及其後相,則會萬法為一體,而根身器界,皆是其中幻影,當即是此中如來藏也。今之初相,亦自目前明暗辯起,與前根中薦出無異。及其後相,則合會結顯,性真圓融,周徧法界,當亦與前開顯中之後相無有異也。但此中七大,皆許同是圓融,又是依圓旨之萬法互含也。而彼中見性,獨許冠於萬法,又是本經之別旨宗要也。故前欲其巧於悟修,而此欲其圓於見解矣。具眼者辯之。)
見大已竟。
△七、識大名為四科。
△一、標約根塵又二。
△一、標舉三法。
阿難,識性無源,因于六種根塵妄出。汝今徧觀此會聖眾,用目循歷。
標雖全標三法,意但約根塵以辯識而已。識性觀下,但因六種根塵,是惟約於前六,而所以無七八者,以八即前之根大,而七亦即是意根故也。性字猶言體相,非謂真性。無源者,狀如野燒,起滅無從也。因根塵者,假托而起也。此以上標定也。汝今下,舉約現前眼識,因根塵而妄起者,以例餘五皆然。觀即根也,聖眾即塵也,循歷即識也。
△二、揀別根識。
揀雖對塵,而混濫之意,殊不關塵。良以識塵體性自別,而根識自來難分,故特與揀別之。又分二:
△一、揀明根相。
其目周視,但如鏡中,無別分析。
萬象對照,一念不生,正是根相。
△二、揀明識相。
汝識於中次第標指,此是文殊,此富樓那,此目犍連,此須菩提,此舍利弗。
此即眼識,仍兼隨眼家明了意識。然眼識名隨念分別,但對性境初起一念,不帶名言。隨眼意識名計度分別,亦對性境起第二念,計執名字,如標文殊等是也。然此自眼家以例,餘四皆然。至於意家,離前五識,獨頭自緣,獨影塵境,亦在例中。
△二、就根塵辯,又分為二:
△一徵起
此識了知,為生於見,為生於相,為生虗空,為無所因,突然而出?
問:虗空尚可屬塵,無因似非就根塵辯?
答云:須約不依根等方成無因,故亦是就根塵辯。
△二逐破又二
△一、開破例審,又分為二:
△一開破又曲分為四。
△一、破因根生
阿難,若汝識性生於見中,如無明、暗及與色、空,四種必無,元無汝見,見性尚無,從何發識?
見即根也。此言去塵無根,則根已先無自體,憑何者以發識哉?
△二、破因塵生
若汝識性生於相中,不從見生,既不見明,亦不見暗,明暗不矚,即無色空,彼相尚無,識從何發?
相,即塵也。此言除根無塵,則塵已無自相,何能發識?不從一句除根也。既不二句,猶是牒上除根之意。明暗二句,方是轉成無塵之過。明暗色空,相即互用。彼相二句,結成其非也。
△三、破因空生又二
△一、牒徵開義。
若生於空,非相非見。
上句牒徵辭也,下句開成二義也。
△二、分合例破。又曲分為二:
△一分二破
非見無辯,自不能知。明暗色空,非相滅緣。見聞覺知,無處安立。
非見三句同上,去根無塵。非相三句同上,除塵無根。
△二合二破
處此二非,空則同無,有非同物,縱發汝識,欲何分別?
溫陵曰:處此非相非見之間,識體若空,則同龜毛;識體若有,非同物象。既自無體,安能有用耶?
△四、破無因生。
若無所因,突然而出,何不日中別識明月?
言日中無月分別,明月之識既不得起,然則識豈無因生乎?但經是反詰之辭,開破已竟。
△二例審。
汝更細詳,微細詳審,見託汝睛,相推前境,可狀成有?不相成無?如是識緣,因何所出?
見託二句,根塵也。可狀二句,色空也。言此四者,各不相混,詳察此識,從何出乎?開破例審已竟。
△二合破直審又二。
△一合破
識動見澄,非和非合,聞聽覺知,亦復如是。
溫陵曰:識有分別名動,見無分別名澄。識動見澄,性相隔異,見與識隔,聞知亦然,皆非和合也。
△二直審。
不應識緣無從自出。
準上,就根塵辯竟。
△三合會警悟又二。
△一、融性合會。
若此識心,本無所從,當知了別,見聞覺知,圓滿湛然,性非從所。兼彼虗空,地水火風,均名七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本無所從者,不從根塵諸緣所出也。了別見聞覺知者,管見謂會前根大是也。準前二大,當知下俱無本大,而舊謂別指六識,既異前文而又缺根大,何成七數乎?管見非之當矣。性非從所,亦不屬諸緣之意也。餘竝準上。
△二、警令發悟。
阿難!汝心麤浮,不悟見聞發明了知本如來藏。汝應觀此六處識心,為同為異?為空為有?為非同異?為非空有?
麤浮者,乏於精切之深慧,而惑於著相之淺談。不字雙貫悟字與發明二字,了知即是覺知,譯之誤耳。或了知屬意識,而缺一覺字,非誤則略,智者詳之。依後說,則覺兼三識,竝影略也。例上科,惟指本大六識而言,同異對根塵言,空有就自體言,餘準上。
△三、結顯斥執。又二科:
△一、結顯。又二:
△一、全體圓融。
汝元不知如來藏中,性識明知,覺明真識,妙覺湛然,徧周法界。
性識明知者,性真之識,即妙明之知。覺明真識者,本覺之明,即性真之識也。性識真識,以性融大之辭也。明知覺明,直目性體之意也。總是性識融即之意。清淨本然,變為妙覺湛然者,良以根塵雖相倚立,在象猶是歷然。至於識之為相,自來常若空華。故上諸大,皆言清淨本然者,承上性大相融雙言,其皆離過而本具也。至於識大,既先元無體相,又經融入覺性,故周徧舍吐,皆惟約覺性言之。是以直稱妙覺即性體,而不必又言其清淨。湛然即性明,而不必又言其元具矣。徧周法界者,葢覺性如鏡,識但如影。知影即鏡體,則惟約鏡之徧周,而說影之徧周矣。或約圓極境界,則亦直說念包十方三世。然是頓說,有宗無因。若徵其因,仍用前說。如云:何以故?識無自相,即覺性故。而鏡影即其同喻也。
△二、大用無限。
含吐十虗,寧有方所。
此無隨心應量者,有二意:一者眾生自知。前文諸大,因眾生以根為稟定,塵為外物,俱無自在之分,故佛乃說與隨心應量,顯其亦是惟心自在之法。至於識心,則眾生自來皆知其是隨我自在之法,故不必又言其隨心應量也。二者即是自法。謂心即識心,量即識量,不復自隨自應,如眼不見眼也。含吐十虗,亦約覺性轉顯。然有含有吐,相亦不同。如云運想則含,不想則吐也。若依圓極,照前科說,結顯已竟。
△二、斥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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