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界品第一
诸一切种诸冥灭, 拔众生出生死泥,
敬礼如是如理师, 对法藏论我当说。
一切愚痴皆灭尽, 救度众生出轮回, 敬礼如理真实师, 今说对法藏妙义。
论曰:今欲造论,为显自师其体尊高超诸圣众,故先赞德方申敬礼。诸言所表谓佛世尊,此能破暗故称冥灭。言一切种诸冥灭者,谓灭诸境一切品冥。以诸无知能覆实义及障真见,故说为冥。唯佛世尊得永对治,于一切境一切种冥,证不生法故称为灭。声闻独觉虽灭诸冥,以染无知毕竟断,故非一切种。所以者何?由于佛法极远时处及诸义类无边差别,不染无知犹未断故。已赞世尊自利德满,次当赞佛利他德圆。拔众生出生死泥者,由彼生死是诸众生沉溺处故,难可出故,所以譬泥。众生于中沦没无救,世尊哀愍随授所应,正法教手拔济令出。已赞佛德,次申敬礼。敬礼如是如理师者,稽首接足故称敬礼。诸有具前自他利德,故云如是。如实无倒教授诫勗,名如理师。如理师言显利他德,能方便说如理正教,从生死泥拔众生出,不由威力与愿神通。礼如理师欲何所作?对法藏论我当说者,教诫学徒故称为论。其论者何?谓对法藏。何谓对法?颂曰:
论中说:如今要造作此论,是为了彰显我的导师佛陀的体性尊高超越一切圣众,所以先赞颂他的功德,再表达敬礼。这里所说的"诸言"指的是佛世尊,因为他能破除黑暗,所以称为"冥灭"。说"一切种诸冥灭"的意思是能灭除一切境界中的所有品类的黑暗。因为各种无知能遮蔽真实义理、障碍真知灼见,所以称为"冥"。唯有佛世尊能永远对治,在一切境界中灭除一切种类的黑暗,证得不生之法所以称为"灭"。声闻、独觉虽然也能灭除一些黑暗,但只是彻底断除了染污无知,并不能灭除一切种类。为什么呢?因为在佛法极遥远的时空以及各种义理类别中的无边差别方面,他们尚未断除不染污无知。已经赞颂了世尊自利功德圆满,接着应当赞颂佛陀利他功德圆满。"拔众生出生死泥"是因为生死是众生沉溺之处,难以出离,所以比喻为泥沼。众生在其中沉沦没有救度,世尊慈悲随应众生根机,用正法教化的手将他们救拔出来。已经赞颂了佛陀的功德,接着表达敬礼。"敬礼如是如理师"是以头触足所以称为敬礼。具有前述自他二利功德的,就称为"如是"。如实地、无颠倒地教授诫勖,称为"如理师"。"如理师"的表述显示利他功德,能善巧方便地说如理正教,将众生从生死泥沼中救拔出来,不是依靠威神力与神通。礼敬如理师要做什么呢?"对法藏论我当说"是为了教诲学人所以称为"论"。这个论是什么?就是《对法藏》。什么是对法?颂曰:
净慧随行名对法, 及能得此诸慧论。
清净智慧随行名为对法,以及能获得这些智慧的论典。
论曰:慧谓择法,净谓无漏,净慧眷属名曰随行。如是总说无漏五蕴名为对法,此则胜义阿毘达磨。若说世俗阿毘达磨,即能得此诸慧及论。慧谓得此有漏修慧、思闻生得慧及随行。论谓传生无漏慧教。此诸慧论是彼资粮,故亦得名阿毘达磨。释此名者,能持自相故名为法。若胜义法唯是涅槃,若法相法通四圣谛,此能对向或能对观,故称对法。已释对法。何故此论名对法藏?颂曰:
论中说道:慧是指选择法义的能力,净是指无漏的状态,净慧及其相关要素称为随行。这样总括来说,无漏的五蕴就称为对法,这是胜义阿毗达磨。如果说到世俗阿毗达磨,就是指能够获得这些智慧的修慧、思慧、闻慧、生得慧以及随行。论是指传授产生无漏智慧的教法。这些智慧和论著都是对法的资粮,因此也可以称为阿毗达磨。解释这个名称:能够保持自身特性就称为法。如果是胜义法,那只有涅槃;如果是法相法,则包括四圣谛。这些法能引导趋向或能正确观察,所以称为对法。已经解释了对法。那么为什么这部论称为对法藏呢?颂文中说:
摄彼胜义依彼故, 此立对法俱舍名。
把握胜义依据它,因此立名为对法俱舍。
论曰:由彼对法论中胜义入此摄故,此得藏名。或此依彼、从彼引生,是彼所藏,故亦名藏。是故此论名对法藏。何因说彼阿毘达磨?谁复先说阿毘达磨,而今造论恭敬解释?颂曰:
论中说道:因为那对法论中的胜义被纳入此中,所以这部论获得了"藏"的名称。或者这部论依据于那部论,是从那部论引生出来的,是那部论所蕴含的,因此也称为"藏"。所以这部论名为对法藏。为什么要讲说那阿毗达磨?又是谁先讲说了阿毗达磨,才使得如今造论恭敬解释呢?颂中这样说:
若离择法定无余, 能灭诸惑胜方便,
由惑世间漂有海, 因此传佛说对法。
若舍弃择法便再无其他殊胜方法能灭除烦恼,
因烦恼而世间众生漂流于生死之海,
为此佛陀宣说对治法门。
论曰:若离择法,无胜方便能灭诸惑。诸惑能令世间漂转生死大海,因此传佛说彼对法,欲令世间得择法故。离说对法,弟子不能于诸法相如理简择。然佛世尊处处散说阿毘达磨,大德迦多衍尼子等诸大声闻结集安置。犹如大德法救所集无常品等邬拕南颂,毘婆沙师传说如此。何法名为彼所简择,因此传佛说对法耶?颂曰:
论说:若离开择法,便没有殊胜的方法能灭除各种烦恼。烦恼使世间众生在生死大海中流转不息,因此传述佛陀所说的对法,是为了让世间获得择法的能力。若缺乏对法的阐述,弟子们便不能如理地辨别诸法实相。然而佛陀世尊各处零散开示的阿毗达磨,由大德迦多衍尼子等诸位大阿罗汉结集整理。正如大德法救所编集的无常品等优陀那颂,这是毗婆沙师所传述的。哪些法被称为他们所抉择的对象,因而传述佛陀所说的对法呢?颂曰:
有漏无漏法, 除道余有为,
于彼漏随增, 故说名有漏。
无漏谓道谛, 及三种无为,
谓虚空二灭, 此中空无碍。
择灭谓离系, 随系事各别,
毕竟碍当生, 别得非择灭。
有漏法和无漏法,除了道谛之外其他有为法, 在这些法中烦恼会增长,所以称为有漏。 无漏法指的是道谛,以及三种无为法, 即虚空、择灭和非择灭,这里的虚空是指无障碍。 择灭就是离系,随着所系缚的事物各有不同, 彻底阻碍未来烦恼生起,各自证得的就是非择灭。
论曰:说一切法略有二种,谓有漏、无漏。有漏法云何?谓除道谛,余有为法。所以者何?诸漏于中等随增故。缘灭道谛,诸漏虽生而不随增,故非有漏。不随增义,随眠品中自当显说。已辩有漏。无漏云何?谓道圣谛及三无为。何等为三?虚空、二灭。二灭者何?择、非择灭。此虚空等三种无为及道圣谛,名无漏法。所以者何?诸漏于中不随增故。于略所说三无为中,虚空但以无碍为性,由无障故色于中行。择灭即以离系为性,诸有漏法远离系缚证得解脱,名为择灭。择谓简择,即慧差别,各别简择四圣谛故。择力所得灭名为择灭,如牛所驾车名曰牛车,略去中言故作是说。一切有漏法同一择灭耶?不尔。云何?随系事别。谓随系事量,离系事亦尔。若不尔者,于证见苦所断烦恼灭时,应证一切所断诸烦恼灭。若如是者,修余对治则为无用。依何义说灭无同类?依灭自无同类因义亦不与他,故作是说,非无同类。已说择灭。永碍当生得非择灭,谓能永碍未来法生。得灭异前,名非择灭。得不因择,但由阙缘。如眼与意专一色时,余色声香味触等谢。缘彼境界五识身等住未来世毕竟不生,由彼不能缘过去境,缘不具故得非择灭。于法得灭应作四句。或于诸法唯得择灭,谓诸有漏过现生法。或于诸法唯非择灭,谓不生法无漏有为。或于诸法俱得二灭,谓彼不生诸有漏法。或于诸法不得二灭,谓诸无漏过现生法。如是已说三种无为。前说除道,余有为法是名有漏。何谓有为?颂曰:
论中说,一切法可以简要分为两类,即有漏法和无漏法。什么是有漏法?是指除了道谛之外的其他有为法。为什么呢?因为各种烦恼在这些法中平等地随增长。虽然烦恼可以缘于灭谛和道谛而生起,但不会随之增长,所以不属于有漏法。关于不随增长的含义,将在随眠品中详细说明。已经解释了有漏法。什么是无漏法?是指道圣谛和三种无为法。哪三种?虚空、二灭。二灭是指什么?择灭和非择灭。这三种无为法——虚空等,以及道圣谛,称为无漏法。为什么呢?因为各种烦恼在这些法中不会随增长。在简要介绍的三种无为法中,虚空以无阻碍为特性,由于没有障碍,色法可以在其中运行。择灭以脱离系缚为特性,各种有漏法远离系缚而证得解脱,称为择灭。择是指简择,即智慧的差别,因为各自简择四圣谛的缘故。由择力所获得的灭称为择灭,就像牛拉的车称为牛车,省略了中间的字,所以这样说。一切有漏法是否都同属于一个择灭?不是这样。那是什么呢?随所系缚的事物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说,随所系缚的事物数量不同,脱离系缚的事物数量也不同。如果不是这样,在证见苦所断烦恼灭时,就应该证得一切所断烦恼灭。如果是这样,修习其他对治方法就没有意义了。依据什么意义说灭没有同类?依据灭自身没有同类因的意义,也不给予其他,所以这样说,并不是没有同类。已经解释了择灭。永远阻碍未来法生起的是非择灭,意思是能永远阻碍未来法的生起。获得的灭不同于前者,称为非择灭。这种获得不依赖于简择,只是因为缺少因缘。比如当眼和意专注于一种颜色时,其他颜色、声音、香味、触感等就会消逝。缘于那些境界的五识身等停留在未来世,终究不会生起,因为它们不能缘于过去的境界,由于因缘不具备而获得非择灭。对于法的得灭,可以作四种分别。有的法只获得择灭,比如一切有漏的过去和现在生起的法;有的法只获得非择灭,比如不生起的无漏有为法;有的法同时获得两种灭,比如那些不生起的有漏法;有的法不获得两种灭,比如一切无漏的过去和现在生起的法。这样已经解释了三种无为法。前面说除了道谛之外的有为法称为有漏法。什么是有为法?颂中说:
又诸有为法, 谓色等五蕴,
亦世路言依, 有离有事等。
一切有为法,即色等五蕴, 也被称为世间道路、言语所依, 具有出离性与事物等特征。
论曰:色等五蕴,谓初色蕴乃至识蕴。如是五法具摄有为,众缘聚集共所作故。无有少法一缘所生,是彼类故。未来无妨,如乳如薪。此有为法亦名世路,已行正行当行性故,或为无常所吞食故。或名言依,言谓语言,此所依者即名俱义。如是言依具摄一切有为诸法。若不尔者,应违《品类足论》所说。彼说言依十八界摄。或名有离,离谓永离,即是涅槃,一切有为有彼离故。或名有事,以有因故,事是因义。毘婆沙师传说如此。如是等类是有为法差别众名,于此所说有为法中。颂曰:
论中说:色等五蕴,指的是最初的色蕴直到最后的识蕴。这五类法能完全涵盖一切有为法,因为它们是众缘和合共同作用的结果。没有任何一法是单一因缘所生,因为都属于有为法的范畴。未来法也不例外,就像乳汁和柴薪一样。这些有为法也可称为世间之路,因为它们具有已发生、正发生、将发生的特性,或者说它们终将被无常所吞噬。又可称为言语所依,言语指语言表达,所依即名称与意义相结合。这样的言语所依包含了所有有为法。如果不这样理解,就违背了《品类足论》的教义。该论说言语所依属于十八界所摄。也可称为有离,离指究竟的离,就是涅槃,一切有为法都有这种离的特性。又可称为有事,因为具有因缘,事就是因的意思。这是毗婆沙师传承的说法。诸如此类的不同名称,都是有为法的种种别称。对于上述所说的有为法,偈颂云:
有漏名取蕴, 亦说为有诤,
及苦集世间, 见处三有等。
有烦恼的称为取蕴,也可以说是有争议的,以及苦的聚集、世间轮回,被视为三种存在的境界等等。
论曰:此何所立?谓立取蕴亦名为蕴。或有唯蕴而非取蕴,谓无漏行。烦恼名取,蕴从取生故名取蕴,如草穅火。或蕴属取故名取蕴,如帝王臣。或蕴生取故名取蕴,如花果树。此有漏法亦名有诤,烦恼名诤,触动善品故、损害自他故、诤随增故,名为有诤。犹如有漏亦名为苦,违圣心故。亦名为集,能招苦故。亦名世间,可毁坏故、有对治故。亦名见处,见住其中随增眠故。亦名三有,有因有依三有摄故。如是等类是有漏法。随义别名,如上所言。色等五蕴名有为法。色蕴者何?颂曰:
论中说道:这里要说明什么?说明取蕴也可以称为蕴。有些只是蕴而不是取蕴,指的是无漏的行为。烦恼称为取,蕴由取而生所以称为取蕴,就像草能生火。或者蕴属于取所以称为取蕴,就像帝王的臣子。或者蕴能产生取所以称为取蕴,就像树能结果开花。这种有漏法也称为有诤,烦恼称为诤,因为它触动了善的方面、损害了自己和他人、诤随增长所以称为有诤。就像有漏法也称为苦,因为它违背圣者的心。也称为集,因为它能招来苦。也称为世间,因为它可以毁坏、有对治的方法。也称为见处,因为见解在其中能随增长而停留。也称为三有,因为有因有依属于三有的范围。像这样的类别就是有漏法。根据不同的含义有不同的名称,如上所述。色等五蕴称为有为法。色蕴是什么?偈颂说: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无表。
色就是指五种感官和它们对应的对象,还有那些无形的影响。
论曰:言五根者,所谓眼、耳、鼻、舌、身根。言五境者,即是眼等五根境界,所谓色、声、香、味、所触。及无表者,谓无表色。唯依此量立色蕴名。此中先应说五根相。颂曰:
论中说:五根指的是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五境就是眼等五根所对应的境界,即色、声、香、味、所触。以及无表,指的是无表色。仅依这些内容建立色蕴的名称。这里应当先说明五根的特征。颂文说:
彼识依净色, 名眼等五根。
那识所依赖的清净物质,称为眼等五种感官。
论曰:彼谓前说色等五境,识即色、声、香、味、触识。彼识所依五种净色,如其次第,应知即是眼等五根。如世尊说:苾刍当知,眼谓内处,四大所造净色为性。如是广说。或复彼者,谓前所说眼等五根,识即眼、耳、鼻、舌、身识。彼识所依五种净色,名眼等根,是眼等识所依止义。如是便顺《品类足论》。如彼论说:云何眼根?眼识所依净色为性。如是广说。已说五根。次说五境。颂曰:
论中说道:前面所说的色等五境,对应的识就是色识、声识、香识、味识、触识。这些识所依靠的五种清净色,依次应当知道就是眼等五根。就像世尊所说的:比丘们应当知道,眼就是内在处所,以地水火风四大所造的清净色为体性。其余四根也是同样道理。或者也可以说,前面所说的眼等五根,对应的识就是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这些识所依靠的五种清净色,称为眼等根,意思是眼等识所依止之处。这样就与《品类足论》的说法一致。如该论所说:什么是眼根?就是以眼识所依靠的清净色为体性。其余四根也是同样道理。关于五根已经说完。接下来要说五境。颂文说:
色二或二十, 声唯有八种,
味六香四种, 触十一为性。
色有二种或二十种,声只有八种,味有六种,香有四种,触以十一种为体性。
论曰:言色二者,一显、二形。显色有四:青、黄、赤、白,余显是此四色差别。形色有八,谓长为初不正为后。或二十者,即此色处复说二十,谓青、黄、赤、白、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云、烟、尘、雾、影、光、明、暗。有余师说,空一显色,第二十一。此中正者谓形平等,形不平等名为不正,地水气腾说之为雾,日焰名光,月星火药宝珠电等诸焰名明,障光明生于中余色可见名影,翻此为暗。余色易了故今不释。或有色处有显无形,谓青、黄、赤、白、影、光、明、暗。或有色处有形无显。谓长等一分身表业性。或有色处有显有形,谓所余色。有余师说:唯光明色有显无形,现见世间青等色处有长等故。如何一事具有显形?由于此中俱可知故。此中有者是有智义,非有境义。若尔,身表中亦应有显智。已说色处,当说声处。声唯八种,谓有执受或无执受大种为因,及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别为四,此复可意及不可意差别成八。执受大种为因声者,谓言手等所发音声。风林河等所发音声,名无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声谓语表业,余声则是非有情名。有说:有声通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如手鼓等合所生声。如不许一显色极微二四大造,声亦应尔。已说声处,当说味处。味有六种,甘、醋、醎、辛、苦、淡别故。已说味处,当说香处。香有四种:好香、恶香、等不等香,有差别故。本论中说香有三种:好香、恶香及平等香。已说香处,当说触处。触有十一,谓四大种、滑性、澁性、重性、轻性及冷、饥、渴。此中大种后当广说。柔软名滑。麁强为澁。可称名重。翻此为轻。煖欲名冷。食欲名饥。饮欲名渴。此三于因立果名故,作如是说。如有颂言:
论中说:颜色和形状这两种现象,第一是显色,第二是形色。显色有四种:青、黄、赤、白,其余显色都是这四种的变体。形色有八种,从长开始到不正结束。或者分为二十种,就是在色相中再细分为二十类,包括青、黄、赤、白、长、短、方、圆、高、低、正、不正、云、烟、尘、雾、影、光、明、暗。另有论师提出,虚空这一显色是第二十一种。这里所说的"正"指形状均匀对称,形状不对称称为"不正"。地气水气上升称为雾,阳光称为光,月亮星星火焰宝珠闪电等光芒称为明,遮挡光线时其中显现的其他颜色称为影,反之则为暗。其余颜色容易理解,故不解释。有些色相只有显色没有形色,如青黄赤白影光明暗;有些色相只有形色没有显色,如长短等部分身体动作表现;有些色相兼具显色与形色,指其余各类。有论师主张:仅光明的颜色有显色无形色,因现见世间的青等色相也存在长短等形色。为何同一事物能兼具显形二色?因为在此二者都能被感知。这里的"有"是指认知层面的存在,并非客观存在。若如此,身体动作中也应存在显色的认知。色相已述,当说声音。声音只有八种:以有知觉或无知觉的物质为基础,分为生物发声与非生物发声两类,每类再分悦耳与不悦耳,共成八种。有知觉物质产生的声音如拍手声;风声林涛河浪等是无知觉物质发声。生物发声指语言表达,非生物发声即其余声响。有观点认为存在兼具两种物质基础的声音,如击鼓声。正如不承认一个显色微粒由两种物质构成,声音也应如此。声音已述,当说味觉。味有六种:甜、酸、咸、辣、苦、淡。味觉已述,当说嗅觉。香分四种:好香、恶香、等香(中性香)、不等香(非中性香)。本论中说香气有三种:好香、恶香及中性香。嗅觉已述,当说触觉。触有十一种:地水火风四大元素,滑、涩、重、轻及冷、饥、渴。四大元素后文将详述。柔软为滑,粗糙为涩,可称量为重,反之为轻。求暖为冷,求食为饥,求饮为渴。这三者以果相命名其因,故如此表述。如偈颂说:
诸佛出现乐, 演说正法乐,
僧众和合乐, 同修勇进乐。
诸佛出世的快乐,宣讲正法的快乐, 僧众和合的快乐,共同精进的快乐。
于色界中无饥渴触,有所余触。彼界衣服,别不可称,聚则可称。冷煖于彼虽无能损而有能益。传说如此。此中已说多种色处。有时眼识缘一事生,谓于尔时各别了别。有时眼识缘多事生,谓于尔时不别了别,如远观察军众山林、无量显形珠宝聚等。应知耳等诸识亦尔。有余师说:身识极多缘五触起,谓四大种,滑等随一。有说:极多总缘一切十一触起。若尔,五识总缘境故,应五识身取共相境非自相境。约处自相,许五识身取自相境非事自相,斯有何失?今应思择,身舌二根两境俱至,何识先起?随境强盛彼识先生;境若均平舌识先起,食饮引身令相续故。已说根境及取境相,无表色相今次当说。颂曰:
在色界中没有饥渴这样的触觉,但有其他触觉。那里的衣服,单独无法称量,聚集起来才能称量。寒冷与温暖对那里的事物虽然不能造成损害,却能有增益。有这样的传说。这里已经说明了多种色境的情况。有时眼识缘于单一事物产生,即在那一刻分别识别。有时眼识缘于多种事物产生,即在那一刻不分别识别,比如从远处观察军队、山林、大量显色与形色的珠宝堆等。要知道耳识等其他识也是如此。有别的论师说:身识最多能缘于五种触觉生起,即四大种,以及滑涩等触中的一种。还有说:最多能总缘一切十一种触觉生起。如果是这样,由于五识总缘境界,五识身应当取共相境界而非自相境界。如果从处的自相来说,承认五识身取自相境界而非事的自相,这有什么过失?现在应当思考:身根与舌根两种境界同时到来时,哪一种识先生起?随境界强盛的识先生起;如果境界均等,舌识先起,因为饮食能牵引身体使其相续。已经说明了根、境及取境的情形,接下来应当说明无表色的相状。颂曰:
乱心无心等, 随流净不净,
大种所造性, 由此说无表。
散乱的心与无记的心,随顺染污或清净的业流, 由四大种所造作的体性,由此称为无表色。
论曰:乱心者,谓此余心。无心者,谓入无想及灭尽定。等,言显示不乱有心。相似相续说名随流。善与不善名净不净。为简诸得相似相续,是故复言大种所造。毘婆沙说:造是因义,谓作生等五种因故。显立名因,故言由此。无表虽以色业为性如有表业,而非表示令他了知,故名无表。说者显此是师宗言,略说表业及定所生善不善色名为无表。既言无表大种所造,大种云何?颂曰:
论中说道:乱心指的是其他种种杂念之心。无心指的是进入无想定及灭尽定的状态。等字表示不乱且有心识活动。相似相续的状态称为随流。善与不善称为净与不净。为了区分各种获得相似相续的情况,因此又说是由四大种所造。毗婆沙论说:造是因的意思,指的是作为生等五种因的缘故。显示建立名称的因由,所以说由此。无表色虽然以色业为性质如同有表业,但并非表示让他人能够了知,所以称为无表。说者显示这是师宗的说法,简略说来,表业以及定所生的善与不善色称为无表。既然说无表是大种所造,那么大种是什么呢?颂曰:
大种谓四界, 即地水火风,
能成持等业, 坚湿煖动性。
大种指的是四大要素,即地、水、火、风, 具有形成与维持等作用, 其特性为坚固、湿润、温暖、流动。
论曰:地、水、火、风能持自相及所造色,故名为界,如是四界亦名大种,一切余色所依性故、体宽广故。或于地等增盛聚中形相大故,或起种种大事用故。此四大种能成何业?如其次第能成持、摄、熟、长四业,地界能持,水界能摄,火界能熟,风界能长。长谓增盛或复流引。业用既尔,自性云何?如其次第即用坚、湿、煖、动为性,地界坚性,水界湿性,火界煖性,风界动性。由此能引大种造色,令其相续生至余方,如吹灯光,故名为动。《品类足论》及契经言:云何名风界?谓轻等动性。复说轻性为所造色,故应风界动为自性,举业显体故亦言轻。云何地等?地等界别。颂曰:
论中说:地、水、火、风能保持自身特性及所构成的物质,所以称为界。这四界也称为大种,因为是一切其他物质所依存的基础,本体广大周遍;或因地等元素在积聚中形态显著;或因能产生种种重大作用。这四大种能成就什么功能呢?按顺序能成就持载、摄聚、成熟、增长四种功能:地界能持载,水界能摄聚,火界能成熟,风界能增长。增长指增强或流动牵引。功能如此,本性又如何呢?按顺序即以坚固、湿润、温热、流动为特性:地界坚固,水界湿润,火界温热,风界流动。由此能引导大种所造物质,使其相续不断地生起并传至他处,如同风吹灯光,所以称为流动。《品类足论》及佛经说:什么是风界?就是轻飘流动的特性。又说轻飘属于所造物质,因此风界应以流动为本性,举功能来显示本体,所以也说轻飘。什么是地等?地等界的区别。颂文说:
地谓显形色, 随世想立名;
水火亦复然, 风即界亦尔。
地是指显现的形色,随顺世间的认知而安立名称;水与火也是如此,风作为界也同样如此。
论曰:地谓显形,色处为体,随世间想假立此名。由诸世间相示地者,以显形色而相示故。水火亦然。风即风界,世间于动立风名故。或如地等随世想名,风亦显形,故言亦尔。如世间说黑风团风,此用显形表示风故。何故此蕴无表为后说为色耶?由变坏故。如世尊说:苾刍当知,由变坏故名色取蕴。谁能变坏?谓手触故即便变坏。乃至广说。变坏即是可恼坏义,故义品中作如是说:
论中说:地是指显形色处为体,随顺世间共许假立此名。因世间以显形色相表示地,故如此安立。水、火亦同此理。风即风界,因世间对动相立风名。或如地等随世间共许而命名,风亦具显形色,故说亦然。如世间所说黑风、团风,即以显形表示风体。为何此蕴中无表色后说为色?因有变坏相。如世尊说:比丘当知,由变坏故名为色取蕴。何者能变坏?谓手触便能变坏。乃至广说。变坏即是有恼害破坏之义,故《义品》中作如是说。
趣求诸欲人, 常起于希望,
诸欲若不遂, 恼坏如箭中。
贪求欲望的人, 心中常有期盼, 若得不到满足, 痛苦如箭穿心。
色复云何?欲所恼坏,欲所扰恼变坏生故。有说:变碍故名为色。若尔,极微应不名色,无变碍故。此难不然。无一极微各处而住,众微聚集变碍义成。过去未来应不名色,此亦曾当有变碍故;及彼类故,如所烧薪,诸无表色应不名色。有释:表色有变碍故,无表随彼亦受色名。譬如树动影亦随动。此释不然,无变碍故。又表灭时无表应灭,如树灭时影必随灭。有释:所依大种变碍,故无表业亦得色名。若尔,所依有变碍故,眼识等五应亦名色。此难不齐。无表依止大种转时,如影依树光依珠宝。眼等五识依眼等时则不如是,唯能为作助生缘故。此影依树光依宝言,且非符顺毘婆沙义。彼宗影等显色极微,各自依止四大种故。设许影光依止树宝,而无表色不同彼依,彼许所依大种虽灭,而无表色不随灭故。是故所言未为释难。复有别释彼所难言:眼识等五所依不定,或有变碍谓眼等根,或无变碍谓无间意,无表所依则不如是,故前所难定为不齐,变碍名色理得成就。颂曰:
色又是什么呢?色是被欲望所扰乱破坏的,因为欲望的侵扰而发生变化、产生。有人说:因为有变化和阻碍,所以称为色。如果是这样,极微就不应该称为色,因为极微没有变化和阻碍。这种质疑并不正确。没有一个极微是单独存在的,众多极微聚集在一起,变化和阻碍的意义就成立了。过去和未来的色也不应称为色,但它们曾经或将要发生变化和阻碍;而且它们属于同一类别,就像被烧的柴一样。那些无表色也不应称为色。有人解释说:因为表色有变化和阻碍,无表色跟随表色,所以也接受色的名称。就像树摇动时影子也跟着摇动一样。这种解释不正确,因为无表色没有变化和阻碍。还有,表色消失时,无表色也应消失,就像树消失时影子必然消失一样。有人解释说:因为所依的大种有变化和阻碍,所以无表业也可以称为色。如果是这样,因为所依有变化和阻碍,眼识等五识也应称为色。这种质疑并不恰当。无表色依止于大种而存在时,就像影子依止于树、光芒依止于珠宝一样。眼等五识依止于眼等根时则不是这样,它们只是作为辅助产生的条件。这种影子依树、光依珠宝的说法,并不符合毗婆沙宗的观点。他们主张影子等显色的极微各自依止于四大种。即使假设影子光芒依止于树和珠宝,无表色的依止方式与它们不同,因为他们承认所依的大种即使消失,无表色也不会随之消失。因此,这种解释并不能解决质疑。还有另一种解释回应质疑:眼识等五识的所依并不固定,有时是有变化和阻碍的,比如眼等根,有时是没有变化和阻碍的,比如无间意,而无表色的所依则不是这样,所以前面的质疑并不恰当,以变化和阻碍来定义色是合理的。颂曰:
此中根与境, 许即十处界。
这其中的根和境,就是所说的十处界。
论曰:此前所说色蕴性中,许即根境为十处界,谓于处门立为十处。眼处色处广说乃至身处触处。若于界门立为十界,眼界色界广说乃至身界触界。已说色蕴并立处界,当说受等三蕴处界。颂曰:
论中说道:前面所说的色蕴性质中,承认眼等五根与色等五境合为十处十界。从处的角度安立为十处,即眼处、色处,乃至身处、触处;从界的角度安立为十界,即眼界、色界,乃至身界、触界。色蕴及其安立的处与界已经说完,接下来应当说明受蕴等其余三蕴的处与界。偈颂说:
受领纳随触, 想取像为体,
四余名行蕴, 如是受等三,
及无表无为, 名法处法界。
感受领纳随触而生,想以取相为体性,其余四蕴称为行蕴,如是受等三种,以及无表色与无为法,名为法处与法界。
论曰:受蕴谓三,领纳随触,即乐及苦、不苦不乐。此复分别成六受身,谓眼触所生受乃至意触所生受。想蕴谓能取像为体,即能执取青黄长短、男女怨亲、苦乐等相。此复分别成六想身,应如受说。除前及后色、受、想、识,余一切行名为行蕴。然薄伽梵于契经中说六思身为行蕴者,由最胜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业性造作义强,故为最胜。是故佛说若能造作有漏有为名行取蕴。若不尔者,余心所法及不相应,非蕴摄故应非苦集,则不可为应知应断。如世尊说:若于一法未达未知,我说不能作苦边际。未断未灭说亦如是。是故定应许除四蕴余有为行皆行蕴摄。即此所说受、想、行、蕴,及无表色、三种无为,如是七法于处门中立为法处,于界门中立为法界。已说受等三蕴处界,当说识蕴并立处界。颂曰:
论说:受蕴有三种,即领纳随触产生的乐受、苦受、不苦不乐受。这些又可细分为六种受身:眼触所生受乃至意触所生受。想蕴以能摄取形象为体性,即能执取青黄长短、男女怨亲、苦乐等相状。这些同样可分为六种想身,如同受蕴所述。除之前提到的色蕴、受蕴、想蕴及之后将说的识蕴之外,其余一切有为法称为行蕴。然而佛陀在经典中以六思身为行蕴的代表,因为思最为殊胜。为什么呢?行指造作,而思是业性,造作的意义最为强烈,因此最为殊胜。所以佛说,若能造作有漏有为法的总称为行取蕴。若非如此,其余心所法及不相应行法不属蕴所摄,便不应是苦集,也就无法作为应知应断的对象。如世尊所言:若对一法未能通达认知,我说此人不能达到苦的边际。未断未灭也是同样道理。因此必须承认,除四蕴外其余有为法皆属行蕴所摄。以上所说的受蕴、想蕴、行蕴及无表色、三种无为法,这七类在处门中安立法处,在界门中安立法界。已说明受等三蕴的处与界,接下来将说明识蕴并建立其处与界。偈曰:
识谓各了别, 此即名意处,
及七界应知, 六识转为意。
识就是分别认知的能力,这称为意处, 以及应当知道的七界,六识转为意。
论曰:各各了别彼彼境界,总取境相故名识蕴。此复差别有六识身,谓眼识身至意识身。应知如是所说识蕴,于处门中立为意处。于界门中立为七界,谓眼识界至意识界,即此六识转为意界。如是此中所说五蕴,即十二处并十八界,谓除无表,诸余色蕴即名十处,亦名十界。受想行蕴、无表、无为总名法处,亦名法界。应知识蕴即名意处,亦名七界,谓六识界及与意界。岂不识蕴唯六识身,异此说何复为意界?更无异法。即于此中颂曰:
论中说:各自了别种种境界,总取境相所以称为识蕴。这又有六种差别,称为眼识身乃至意识身。应当知道,这样所说的识蕴,在处门中称为意处。在界门中称为七界,即眼识界乃至意识界,这六识又转为意界。这样这里所说的五蕴,就是十二处并十八界,即除去无表色,其余色蕴就称为十处,也称为十界。受想行蕴、无表色、无为法总称为法处,也称为法界。应当知道,识蕴就称为意处,也称为七界,即六识界及意界。难道识蕴只是六识身,不同于此所说的又是什么呢?更无他法。即于此中说颂曰:
由即六识身, 无间灭为意。
前一刹那的六识身,立即灭去成为意根。
论曰:即六识身无间灭已,能生后识故名意界,谓如此子即名余父,又如此果即名余种。若尔实界应唯十七或唯十二,六识与意更相摄故,何缘得立十八界耶?颂曰:
论中说:六识身刚刚灭去,能生起后识,所以称为意界。就像这个孩子可以称为另一个人的父亲,这个果子可以称为另一颗种子。如果是这样,真实的界应该只有十七个或十二个,因为六识和意互相包含。为什么能建立十八界呢?颂中说: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应知。
成为第六种依靠的缘故,十八界应当明了。
论曰:如五识界别有眼等五界为依,第六意识无别所依,为成此依故说意界。如是所依能依境界,应知各六界成十八。若尔,无学最后念心应非意界,此无间灭后识不生,非意界故。不尔,此已住意性故、阙余缘故,后识不生。此中蕴摄一切有为,取蕴唯摄一切有漏,处界总摄一切法尽。别摄如是,总摄云何?颂曰:
论中说:就像五识界分别有眼等五界作为所依,第六意识没有别的所依,为了成立这个所依所以说有意界。像这样,所依、能依和所缘境,应当知道各有六界,共成十八界。如果是这样,无学圣者最后刹那的心就不应该是意界,因为这时它灭后不会有后识生起,所以不是意界。并非如此,因为它已经具有意界的性质,只是缺少其他因缘才导致后识不生。这里蕴包含了所有有为法,取蕴只包含一切有漏法,处和界则总摄一切法。分别摄法是这样,那么总摄如何呢?颂说:
总摄一切法, 由一蕴处界,
摄自性非余, 以离他性故。
一切法皆可总摄,因一蕴处界而摄,摄其自性非他性,因离于他性缘故。
论曰:由一色蕴意处法界,应知总摄一切法尽。谓于诸处就胜义说,唯摄自性不摄他性。所以者何?法与他性恒相离故。此离于彼而言摄者,其理不然。且如眼根,唯摄色蕴眼处眼界苦集谛等,是彼性故不摄余蕴余处界等,离彼性故。若于诸处就世俗说,应知亦以余法摄余。如四摄事摄徒众等,眼耳鼻三处各有二,何缘界体非二十一?此难非理。所以者何?颂曰:
论中说道:通过色蕴、意处和法界,应当理解一切法都被总摄其中。意思是说,从胜义的角度看,各处只包含自身的特性,不包含其他特性。为什么呢?因为一法与其他特性永远分离。如果说分离的东西也能被包含,这个道理是不成立的。比如眼根,只包含色蕴、眼处、眼界以及苦集谛等,因为这些都是它的特性,不包含其他蕴、处、界等,因为它们与眼根的特性分离。如果从世俗的角度看各处,应当理解也可以用其他法来包含其他法。就像四摄事摄受徒众那样。眼、耳、鼻三处各有两种,为什么界的总数不是二十一呢?这种质疑不合理。为什么呢?颂文说:
类境识同故, 虽二界体一。
相同境界相同认识,虽分两界本质为一。
论曰:类同者,谓二处同是眼自性故。境同者,谓二处同用色为境故。识同者,谓二处同为眼识依故。由此眼界虽二而一。耳鼻亦应如是安立。若尔,何缘生依二处?颂曰:
论中说:所谓类同,指的是两个地方同属于眼的自性。所谓境同,指的是两个地方都以色为所缘对象。所谓识同,指的是两个地方同为眼识的所依。因此,眼界虽然分为两个地方,本质却是同一。耳与鼻也应当这样理解。如果这样的话,为什么生起的所依分为两个地方呢?颂中说:
然为令端严, 眼等各生二。
为了让面容更端正,眼睛和其他五官都成双而生。
论曰:为所依身相端严故,界体虽一而两处生。若眼耳根处唯生一,鼻无二穴身不端严。此释不然。若本来尔,谁言丑陋?又猫鵄等虽生二处,有何端严?若尔,三根何缘生二?为所发识明了端严。现见世间闭一目等,了别色等便不分明,是故三根各生二处。已说诸蕴及处界摄,当说其义。此蕴处界别义云何?颂曰:
论说:为了所依的身体形态端正庄严,虽然界体是一但在两处生长。如果眼耳根只生一处,鼻孔没有两个孔,身体就不端正庄严。这种解释不对。如果本来如此,谁说丑陋?又比如猫头鹰等虽有两处,有什么端正庄严?既然如此,三根为何生在两处?是为了所生起的识更加明了端正。现见世间闭一只眼等,辨别颜色等就不分明,所以三根各生两处。已说诸蕴以及处界的包含关系,应当说明其意义。这蕴处界的区别意义如何?颂说:
聚生门种族, 是蕴处界义。
众生聚集的种姓类别,即是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的含义。
论曰:诸有为法和合聚义是蕴义,如契经言: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麁若细、若劣若胜、若远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由此聚义,蕴义得成。于此经中,无常已灭名过去、若未已生名未来、已生未谢名现在,自身名内、所余名外。或约处辩,有对名麁、无对名细。或相待立。若言相待,麁细不成。此难不然,所待异故。待彼为麁未尝为细、待彼为细未尝为麁,犹如父子苦集谛等,染污名劣、不染名胜,去来名远、现在名近,乃至识蕴应知亦然。而有差别,谓依五根名麁,唯依意根名细。或约地辩,毘婆沙师所说如是。大德法救复作是言:五根所取名麁色,所余名细色。非可意者名劣色,所余名胜色。不可见处名远色,在可见处名近色。过去等色如自名显,受等亦然,随所依力,应知远近麁细同前。心心所法,生长门义是处义。训释词者,谓能生长心心所法故名为处,是能生长彼作用义。法种族义是界义,如一山中有多铜铁金银等族,说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续,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此中种族是生本义。如是眼等谁之生本?谓自种类同类因故。若尔,无为应不名界,心心所法生之本故。有说:界声表种类义,谓十八法种类自性各别不同,名十八界。若言聚义是蕴义者,蕴应假有,多实积集共所成故,如聚如我。此难不然,一实极微亦名蕴故。若尔,不应言聚义是蕴义,非一实物有聚义故。有说:能荷重担义是蕴义,由此世间说肩名蕴,物所聚故。或有说者:可分段义是蕴义,故世有言:汝三蕴还,我当与汝。此释越经,经说聚义是蕴义故,如契经言:诸所有色若过去等。广说如前。若谓此经显过去等一一色等各别名蕴,是故一切过去色等一一实物各各名蕴。此执非理,故彼经言: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蕴故,是故如聚,蕴定假有。若尔,应许诸有色处亦是假有,眼等极微要多积聚成生门故。此难非理,多积聚中一一极微有因用故。若不尔者,根境相助共生识等应非别处,是则应无十二处别。然毘婆沙作如是说。对法诸师若观假蕴,彼说极微一界一处一蕴少分;若不观者,彼说极微即是一界一处一蕴。此应于分,假谓有分,如烧少衣亦说烧衣。何故世尊于所知境,由蕴等门作三种说?颂曰:
论中说:一切有为法和合聚集的意义就是蕴的意义,正如佛经所说:所有色法,无论是过去、未来、现在,还是内、外,粗、细,劣、胜,远、近,这一切总括为一聚,称为色蕴。由此聚集的意义,蕴的意义得以成立。在这部经中,无常已灭的称为过去、尚未生起的称为未来、已生未灭的称为现在,自身的称为内、其余的称为外。或者依据处所区分,有对碍的称为粗、无对碍的称为细。或者相对而立。如果说相对而立,粗和细就无法成立。这种质疑并不合理,因为所相对的对象不同。相对于那个称为粗的,未尝称为细;相对于那个称为细的,未尝称为粗,就像父子、苦集二谛等一样。染污的称为劣、不染污的称为胜,过去未来的称为远、现在的称为近,乃至识蕴也应当这样理解。但也有一些差别,比如依据五根称为粗,只依据意根称为细。或者依据地界来区分,这是毗婆沙师的观点。大德法救又这样说:五根所取的称为粗色,其余的称为细色。不可意的称为劣色,其余的称为胜色。不可见处的称为远色,在可见处的称为近色。过去等色的名称如其自名所示,受等也是这样,根据所依的力量,远近粗细应当如前所述。心法和心所法,生长之门的意义就是处的意义。解释词义的人说:能生长心法和心所法的所以称为处,这是能生长它们的作用意义。法的种族意义就是界的意义,就像一座山中有多种铜、铁、金、银等族类,称为多界。同样,在一个身体或一个相续中,有十八类诸法的种族,称为十八界。这里的种族是生起的根本意义。那么,眼等是谁的生起根本呢?是指自类同类的因缘。如果这样,无为法就不应称为界,因为它们是心法和心所法的生起根本。有人说:界的名称表示种类的意义,十八法种类自性各不相同,称为十八界。如果说聚集的意义是蕴的意义,那么蕴应当是假有,因为是由众多实在的积聚共同构成的,就像聚和我一样。这种质疑并不正确,因为一个实在的极微也可以称为蕴。如果这样,就不应该说聚集的意义是蕴的意义,因为一个实在的物体没有聚集的意义。有人说:能承担重担的意义是蕴的意义,因此世间称肩为蕴,因为物体聚集在那里。也有人说:可以分段的意义是蕴的意义,所以世间会说:你三蕴还给我,我就给你。这种解释超越了佛经,因为佛经说聚集的意义是蕴的意义,正如佛经所说:所有色法无论是过去等。如前所述。如果说这部经显示过去等一一色法等各别称为蕴,那么一切过去色法等一一实在的物体各自称为蕴。这种执著不合理,所以那部经说:这一切总括为一聚称为蕴,因此就像聚一样,蕴必定是假有。如果这样,就应当承认一切有色处也是假有,因为眼等极微需要多积聚才能成为生门。这种质疑不合理,因为在多积聚中,每一个极微都有其因的作用。如果不这样,根和境相互帮助共同生起识等就不应称为别的处,这样就没有十二处的区别。然而毗婆沙师这样说。对法论师如果观察假蕴,他们说极微是一界、一处、一蕴的少分;如果不观察,他们说极微就是一界、一处、一蕴。这应当是关于部分,假是指有分,就像烧少衣也说烧衣一样。为什么世尊对于所知的境界,通过蕴等三种方式来说明呢?颂中说:
愚根乐三故, 说蕴处界三。
愚痴众生贪乐三种法,因而宣说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三种教义。
论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为说蕴等三门。传说:有情愚有三种,或愚心所总执为我,或唯愚色、或愚色心。根亦有三,谓利、中、钝。乐亦三种,谓乐、略、中,及广文故。如其次第,世尊为说蕴处界三。何缘世尊说余心所总置行蕴,别分受想为二蕴耶?颂曰:
论中说道:由于所度化的众生分为上中下三等,佛陀因而宣说了蕴、处、界这三类法门。据经论记载:众生的愚痴可分为三种,有的执着心所法为实我,有的仅执着色法,有的则执着色法与心法。众生的根器也有利根、中根、钝根三类。众生对教法的喜好也分三种:有的喜好简略教法,有的喜好适中教法,有的喜好广博教法。针对这三种不同情况,佛陀依次宣说了蕴、处、界三类法门。为什么佛陀将其余心所法总括在行蕴中,却单独将受、想立为两种蕴呢?偈颂说:
诤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于诸心所法, 受想别为蕴。
争执是生死之根,也是依次产生烦恼的原因,
在心所有法中,受与想被单独列为蕴。
论曰:诤根有二,谓着诸欲及着诸见。此二受想,如其次第为最胜因,味受力故贪着诸欲,倒想力故贪着诸见。又生死法以受及想为最胜因,由耽着受起倒想故生死轮回。由此二因及后当说次第因故,应知别立受想为蕴。其次第因,隣次当辩。何故无为说在处界,非蕴摄耶?颂曰:
论中说:争论的根源有两种,即贪著各种欲望和贪著各种见解。这两种感受和想法,依次成为最主要的原因,由于对享受的执著力量而贪恋各种欲望,由于颠倒的想法力量而贪恋各种见解。再者,生死轮回之法以感受和想法为最主要的原因,因为沉迷于感受而产生颠倒想法,导致生死轮回。由于这两个原因以及后面将要依次说明的原因,应当知道单独设立感受和想法为五蕴之一。其次的原因,紧接着将会解释。为什么无为法被说在十二处和十八界中,而不包括在五蕴之中呢?偈颂说:
蕴不摄无为, 义不相应故。
蕴不包含无为法,因为意义不相应。
论曰:三无为法不可说在色等蕴中,与色等义不相应故。谓体非色乃至非识,亦不可说为第六蕴,彼与蕴义不相应故。聚义是蕴,如前具说。谓无为法,非如色等有过去等品类差别,可略一聚名无为蕴。又言取蕴为显染依,染净二依蕴言所显。无为于此二义都无,义不相应故不立蕴。有说:如瓶破非瓶,如是蕴息应非蕴,彼于处界例应成失。如是已说诸蕴废立,当说次第。颂曰:
论中说:三种无为法不能说在色等蕴中,因为它们与色等蕴的意义不相符。意思是说,无为法的体性既不是色,也不是受、想、行、识,所以也不能说它是第六蕴,因为它与“蕴”的含义不相符。“蕴”是聚集的意思,前面已经详细解释过。就是说,无为法不像色法等有过去、未来等类别差别,可以简略地归为一类称为无为蕴。另外,说“取蕴”是为了显示染污的所依,染污和清净两种所依都是用“蕴”这个词来表示的。无为法在这两种意义上都不具备,所以意义不相符,不能立为蕴。有人说:就像瓶子破了就不是瓶子,同样,蕴息灭了就不应该是蕴,这种说法在处和界的例子中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以上已经说明了诸蕴的建立与废除,接下来应当说明其次第。颂中说:
随麁染器等, 界别次第立。
随着染污粗劣之器,依次建立各界的差别。
论曰:色有对故诸蕴中麁,无色中麁唯受行相,故世说我手等痛言。待二想麁,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麁过识,贪瞋等行易了知故。识最为细,总取境相难分别故。由此随麁立蕴次第。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女于色更相爱乐,此由耽着乐受味故,耽受复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烦恼故,如是烦恼依识而生。此及前三皆染污识,由此随染立蕴次第。或色如器、受类饮食、想同助味、行似厨人、识喻食者,故随器等立蕴次第。或随界别立蕴次第,谓欲界中有诸妙欲,色相显了。色界静虑有胜喜等,受相显了。三无色中取空等相,想相显了。第一有中思最为胜,行相显了。此即识住,识住其中显似世间田种次第。是故诸蕴次第如是。由此五蕴无增减过,即由如是诸次第因,离行别立受想二蕴,谓受与想于诸行中相麁生染、类食同助,二界中强故别立蕴。处界门中应先辨说六根次第,由斯境识次第可知。颂曰:
论中说:色蕴因为有对碍,所以在五蕴中最为粗显;无色蕴中,受蕴的行相最为明显,因此世人常说"我手痛"等话语。想蕴的粗显需要依赖色受二蕴,比如男女之想容易了知。行蕴比识蕴粗显,因为贪嗔等心所容易觉察。识蕴最为微细,因为它总取境相难以分别。因此依照粗显程度建立五蕴的次第。
又因为无始生死以来,男女对色身互相贪爱,这是由于耽著乐受的滋味;耽著乐受又源于颠倒妄想;这颠倒妄想由烦恼而生;而烦恼又依识蕴而起。识蕴与前三种蕴都是染污识,因此依照染污程度建立五蕴次第。
或者将色蕴比喻为器皿,受蕴类似饮食,想蕴如同调味料,行蕴好比厨师,识蕴则是进食者,因此依照器皿等比喻建立五蕴次第。
又或者依照三界的差别建立五蕴次第:在欲界中,种种妙欲使色相明显;色界禅定中,殊胜喜乐使受相明显;三无色界中执取空等相,使想相明显;非想非非想处思惟最为殊胜,行相明显。这就是识的安住处,识住其中,如同世间田地种植的次第。因此五蕴的次第如此排列。
由此五蕴没有增减的过失,正是基于这些次第因缘,将受蕴与想蕴从行蕴中单独分出。因为受与想在诸行中相状粗显、易生染著,如同饮食与调味料,在这二界中作用强盛,所以别立为蕴。
在处与界的教法中,应当先辨明六根的次第,由此境与识的次第便可了知。颂曰:
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余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
前五识只对现前境界,四识只缘所造色境,其余作用或远或速或明,或随所处而有次第。
论曰:于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现境,是故先说。意境不定,三世无为,或唯取一或二三四。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四境唯所造,是故先说。身境不定,或取大种、或取造色、或二俱取,余谓前四。如其所应用远速明,是故先说。谓眼耳根取远境故,在二先说。二中眼用远故先说,远见山河不闻声故。又眼用速,先远见人撞击钟鼓后闻声故。鼻舌两根用俱非远。先说鼻者,由速明故。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鼻先嗅香、舌后甞味。或于身中随所依处上下差别说根次第,谓眼所依最居其上,次耳鼻舌身多居下,意无方处。有即依止诸根生者,故最后说。何缘十处皆色蕴摄,唯于一种立色处名?又十二处体皆是法,唯于一种立法处名?颂曰:
论说:在六根之中,眼等前五根只取现前境界,所以先说。意根境界不定,涉及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以及无为法,有时只取一种,有时取二、三或四种。所说的四种境界只限于所造色,是从前面流转而来的。前五根中,前四根的境界只限于所造色,因此先说。身根的境界不定,有时取四大种,有时取所造色,有时两者都取,其余四根则如前所述。根据其作用远近快慢的差异,所以先说。眼根和耳根能取远处的境界,因此在二者中先说。二者之中,眼根的作用更远,所以先说,因为能远见山河却不能远闻声音。又因为眼根作用更快,先远远看见人敲钟击鼓,之后才听到声音。鼻根和舌根的作用都不涉及远处。先说鼻根,是因为它作用更快更明显。比如面对香美的饮食时,鼻先嗅到香气,舌后才尝到味道。或者根据身体中诸根所依部位的高低差别来说其次第:眼根所依部位最高,其次是耳、鼻、舌,身根多居下部,意根没有固定方位。有些是依止诸根而产生的,所以最后说。为什么十处都属于色蕴,却只在其中一种立色处之名?又为什么十二处的体性都是法,却只在其中一种立法处之名?颂说:
为差别最胜, 摄多增上法,
故一处名色, 一名为法处。
为了区分最殊胜的法门,统摄众多增上法义,
因此一处称为色处,另一处称为法处。
论曰:为差别者,为令了知境有境性种种差别,故于色蕴就差别相建立十处不总为一。若无眼等差别想名,而体是色立名色处,此为眼等名所简别,虽标总称而即别名。又诸色中色处最胜,故立通名。由有对故,手等触时即便变坏。及有见故,可示在此在彼差别。又诸世间唯于此处同说为色,非于眼等。又为差别立一法处,非于一切,如色应知。又于此中摄受想等众多法故,应立通名。又增上法,所谓涅槃,此中摄故独立为法。有余师说:色处中有二十种色最麁显故,肉、天、圣慧三眼境故,独立色名。法处中有诸法名故、诸法智故,独立法名。诸契经中,有余种种蕴及处界,名想可得。为即此摄?为离此耶?彼皆此摄,如应当知。且辩摄余诸蕴名想。颂曰:
论中说道:为了进行区分,为了让人们了解对象和认知对象的各种差别,所以在色蕴中根据不同的特征建立了十处,而不是笼统地合为一处。如果没有眼等具体的名称,但其本质属于色,就称为色处,这是通过眼等名称来区分的,虽然用了总称,实际上指的是具体名称。另外,在众多色中,色处最为突出,所以用了通称。由于它有实体,手等触碰到时就会发生变化;又因为可见,可以指出它在此处或彼处的差别。此外,世间的人们只有在这个地方才共同称之为色,而不是指眼等处。另外,为了区分,单独设立了一个法处,并不是所有的都如此,应该像理解色处一样去理解。此外,这里包含了受、想等多种法,所以应当用通称。还有增上法,即所谓的涅槃,因为包含在这里,所以单独称为法。有其他论师说:色处中有二十种色最为明显,是肉眼、天眼、圣慧眼三种眼所见的对象,所以单独称为色。法处中有各种法的名称和智慧,所以单独称为法。在各种经典中,还有其他多种蕴、处、界的名称和概念。这些是否都包含在这里?还是另外的?它们都包含在这里,应当根据情况去理解。现在先讨论其他蕴的名称和概念。颂文说道:
牟尼说法蕴, 数有八十千,
彼体语或名, 此色行蕴摄。
牟尼所说的教法共有八万种, 它们的本质是语言或名称, 这些都归属于色蕴和行蕴。
论曰:诸说佛教语为体者,彼说法蕴皆色蕴摄。诸说佛教名为体者,彼说法蕴皆行蕴摄。此诸法蕴其量云何?颂曰:
论中说道:那些主张佛的教言为体的,他们所说的法蕴皆属于色蕴。那些主张佛的教名为体的,他们所说的法蕴皆属于行蕴。这些法蕴的数量有多少呢?偈颂说:
有言诸法蕴, 量如彼论说;
或随蕴等言, 如实行对治。
诸法如蕴聚,其数量如论中所说; 或依据蕴等教言,如实修行以对治烦恼。
论曰:有诸师言:八万法蕴一一量等《法蕴足论》,谓彼一一有六千颂,如对法中《法蕴足》说。或说:法蕴随蕴等言一一差别数有八万,谓蕴、处、界、缘起、谛、食、静虑、无量、无色、解脱、胜处、遍处、觉品、神通、无诤、愿智、无碍解等,一一教门名一法蕴。如实说者,所化有情有贪瞋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八万行故。世尊宣说八万法蕴,如彼所说八万法蕴皆此五中二蕴所摄,如是余处诸蕴处界类亦应然。颂曰:
论中说道:有诸位论师认为,八万法蕴每一部的分量都与《法蕴足论》相当,即每一部都有六千颂,正如对法藏中《法蕴足论》所述。也有说法认为:法蕴随蕴等名称一一对应不同类别,总数达八万,包括蕴、处、界、缘起、谛、食、静虑、无量、无色、解脱、胜处、遍处、觉品、神通、无诤、愿智、无碍解等,每一种教法门类称为一法蕴。如实而言,所化导的众生有贪、嗔等八万种不同烦恼行相,为对治这八万烦恼行相。佛陀宣说了八万法蕴,如他们所说的八万法蕴都可归属于这五类中的二蕴所摄,其余各处所说的蕴、处、界等分类也应当如此理解。颂文说:
如是余蕴等, 各随其所应,
摄在前说中, 应审观自相。
其余诸蕴等,依照各自相应,包含在前述之中,应当仔细观察各自特性。
论曰:余契经中诸蕴处界,随应摄在前所说中,如此论中所说蕴等,应审观彼一一自相。且诸经中说余五蕴,谓戒、定、慧、解脱、解脱智见五蕴,彼中戒蕴此色蕴摄,彼余四蕴此行蕴摄。又诸经说十遍处等,前八遍处无贪性故,此法处摄;若兼助伴五蕴性故,即此意处法处所摄。摄八胜处应知亦尔。空、识遍处、空无边等四无色处,四蕴性故,即此意处、法处所摄。五解脱处,慧为性故,此法处摄;若兼助伴,即此声意法处所摄。复有二处,谓无想有情天处及非想非非想处,初处即此十处所摄,无香味故;后处即此意法处摄,四蕴性故。又《多界经》说界差别有六十二,随其所应当知皆此十八界摄。且彼经中所说六界,地水火风四界已说,空识二界未说其相。为即虚空名为空界、为一切识名识界耶?不尔,云何?颂曰:
论中说道:其他经典中所提到的蕴、处、界,应按照其性质归入前文所述范畴。如本论所述之蕴等,应当逐一观察其各自特性。例如诸经中所说其余五蕴,即戒蕴、定蕴、慧蕴、解脱蕴、解脱智见蕴,其中戒蕴可归入色蕴,其余四蕴则归入行蕴。又诸经所述十遍处等,前八遍处因其无贪特性,归入法处;若连带辅助因素具五蕴性质,则归入意处与法处。八胜处之归类亦同此理。空遍处、识遍处及空无边等四无色处,因其四蕴性质,归入意处与法处。五解脱处以慧为特性,故归入法处;若连带辅助因素,则归入声处、意处与法处。另有两处,即无想有情天处与非想非非想处,前者因无香无味,归入十处;后者因具四蕴性质,归入意处与法处。又《多界经》所述六十二种界之差别,皆应知悉数归入此十八界。该经所述六界中,地水火风四界前文已述,空识二界尚未说明。是否虚空即是空界?一切识即是识界?并非如此。其相如何?颂曰:
空界谓窍隙, 传说是明暗;
识界有漏识, 有情生所依。
空界指的是孔洞与缝隙, 据说体现为明与暗; 识界则是有漏的识, 作为众生生起的依托。
论曰:诸有门窓及口鼻等内外窍隙,名为空界。如是窍隙云何应知?传说:窍隙即是明暗,非离明暗窍隙可取,故说空界明暗为体。应知此体不离昼夜,即此说名隣阿伽色。传说:阿伽谓积集色,极能为碍故名阿伽。此空界色与彼相隣,是故说名隣阿伽色。有说:阿伽即空界色,此中无碍故名阿伽。即阿伽色余碍相隣,是故说名隣阿伽色。诸有漏识名为识界,云何不说诸无漏识为识界耶?由许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诸界从续生心至命终心恒持生故。诸无漏法则不如是。彼六界中,前四即此触界所摄,第五即此色界所摄,第六即此七心界摄。彼经余界如其所应,皆即此中十八界摄。
论中说:所有门窗及口鼻等内外孔窍缝隙,称为空界。这些孔窍缝隙该如何理解?据传:孔窍缝隙即是明暗现象,离开明暗便无法认取孔隙,因此说空界以明暗为本体。应当知道此本体不离昼夜现象,这就称为邻阿伽色。据传:阿伽指积聚的物质,因其最能形成障碍故称阿伽。此空界色与彼相邻,因此称为邻阿伽色。另有说法:阿伽即是空界色,此处无障碍故称阿伽。即阿伽色与其他障碍相相邻,因此称为邻阿伽色。一切有漏识称为识界,为何不说无漏识为识界?因承认六界是有情众生生起的所依,这些界从投生心至命终心持续维持生命。无漏法则非如此。那六界中,前四界即此触界所摄,第五界即此色界所摄,第六界即此七心界所摄。该经中其余诸界按其相应关系,皆归入此十八界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