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宋立祠部鴻臚寺。掌道釋宮觀寺院之政 按宋史職官志。祠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又)鴻臚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鄉一人。丞主簿各一人。鄉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傳法院。掌譯經潤文。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已上並屬鴻臚寺。中興後廢鴻臚不置。併入禮部。
太祖開寶三年。十月甲午。詔開封府。禁止士庶之家喪葬。不得用僧道威儀前引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燕翼貽謀錄(云云)。
开宝五年。诏僧道每当朝集。僧先道后。勅僧道并隶功德使。禁习天文地理 按宋史太祖本纪。开宝五年。十一月癸亥。禁僧道习天文地理 按佛祖统纪。开宝五年。诏僧道每当朝集。僧先道后。并立殿廷。僧东道西。间杂副职。若遇郊天。道左僧右。敕僧道并𨽻功德使。出家求度。䇿试经业。关祠部给牒。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詔普度天下童子。凡十七萬人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國朝會要(云云)。
太平興國四年。五月戊子。盡括僧道。𨽻西京寺觀官吏。及高貲戶授田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二年。詔國忌日。宰相以下。詣寺觀行香。禁不得事腥酒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真宗景德二年。诏释道岁度十人者。特放一人。不试经业。
景德四年。诏京城鬻酒肉者。并去寺观。百步之外。有以酒肉五辛。酤市于僧道者。许人紏告。重论其罪。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以封禅行庆。诏天下寺观各度一人。朝觐泰山陪位。僧道各度弟子一人。
大中祥符三年。詔天下州郡僧道。有犯公罪者。聽用贖法 按以上宋史真宗本紀。俱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大中祥符八年。臣僚以车驾诣寺观。计百拜以上。请令近臣分拜。不许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国朝会要。大中祥符八年正月。臣僚言。每岁上元车驾诣寺观。三十余处。百拜已上。望自今诸殿令近臣分拜。上谓王且曰。朕祈福中外。虔恭拜起。未尝懈怠。卿等欲申裁减。非朕之意。
天禧三年。普度道释童行。又大会沙门道士 按宋史真宗本纪。天禧三年。八月丁亥。大赦天下。普度道释童行 按佛祖统纪。天禧三年八月。恭谢圣祖。大赦天下。节文云。虗皇妙道。西竺真乘。咸昉化源。敢忘崇奉。应天下僧尼道士女冠。系帐童行。并与普度。尚书右丞林特提举祠部文牒。是岁度僧二十三万百二十七人。尼万五千六百四十三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诏于天安殿建道场。答谢天地。大会沙门道士。万三千八十六人。上亲以银药大钱面赐之 按续文献通考。天禧中。大会道释。于天安殿。凡万三千余人。又尝建斋醮。亲临赐以银药大钱。
仁宗天聖元年。二月壬戌。減諸節齋醀道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罢创修寺观 按宋史仁宗本纪。明道二年。夏四月壬子。罢创修寺观。帝始亲政。裁抑侥幸。中外大悦。
寶元二年。五月己亥。禁女冠尼等。非時入內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七年。詔太皇太后本命歲正月一日。京師及天下州軍。各齋僧尼道士女冠一日。在京宮觀寺院。開建道場七晝夜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赦書節文應天下名德。僧道為眾師法。未有諡號者。仰所屬勘會以聞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云云)。
宣和元年正月。改诏释为道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元年。春正月乙卯。诏佛改号大觉金仙。余为仙人大士。僧为德士。易服饰称姓氏。寺为宫。院为观改。女冠。为女道。尼为女德。
钦宗靖康元年。诏道君圣节。就道观行香。干龙节仍就佛寺 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靖康元年。诏曰。此自大观初圣节行香。许就道观。今后道君圣节。仍就道观。若干龙节。仍就佛寺建道场。一月一依祖宗旧法。其道士官阶。并与追毁。
高宗绍兴三年。诏僧居道上。始令僧道用绫牒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绍兴三年二月。庐山道法师。申札都省。称崇观之后。道士叨冒资品林灵素王冲道辈。视两府者甚众。遂令道士。冐居僧上。靖康建炎道士。视官已行追毁。而国忌行香。寺院会聚。犹敢傲然居上。其蔑视国法。有若此者。今欲复还祖宗旧制。僧史略具载。每当朝集。僧先道后。并立殿廷。僧东道西。凡遇郊天。道左僧右。寻送礼部。取到太常寺状。称因革礼。干德元年。宣德门肆赦故事。道左僧右。又检照嘉祐编敕。并绍兴新书。并以僧道立文为次。其政和条。内道僧观寺。及道士位在僧上。并已删去不行。寻蒙朝旨。依条改正。以僧居上。十一月。太常寺徧符。诸路应行香立班。诸处聚会。并依祖宗成法。以僧居左。自治平末。始鬻度牒。旧以黄纸印。造伪为者多。户部朱异始奏。令僧道用勅绫牒。
绍兴十一年。陈桷等请释道之封。依旧降勅从之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绍兴十一年。太常卿陈桷等。请释道封大师塔额。乞依旧降勅从之。
绍兴十三年。道正僧正。各申状争序位。勅僧居道士上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绍兴十三年。临安府道正刘若谦。申省乞道士序位在僧上。妄称别得指挥。僧正善达。陈状乞检准。绍兴三年。都省批送法道法师。乞复祖宗旧法。继蒙朝旨。批下依条改正。应行香立班。诸处聚会。以僧在上。告示刘若谦。取知委状。后有妄词。以违制论。
紹興十五年。春正月辛未。初命僧道。納免丁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佛祖統紀。紹興十五年。敕天下僧道。始令納丁錢。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謂之清閒錢。年六十已上。及殘疾者。聽免納。道法師。致書於省部曰。大法東播。千有餘歲。其間汙隆隨時。暫戹終奮。特未有如今日。抑沮卑下之甚也。自紹興中年。僧道征免丁錢。大者十千。下至一千三百。國四其民士農工商也。僧道舊籍仕版。而得與儒分鼎立之勢。非有經國理民之異。以其祖大聖人。而垂化為善故耳。至若天災流行。雨暘不時。命其徒以禱之。則天地應鬼神順。抑古今耳目。所常聞見者也。夫苟為國家禦菑。而來福祥亦宜。稍異庸庶之等夷可也。若之何遽以民賦賦且數倍。今天下民丁之賦。多止緡錢三百。或土瘠民勞。而得類免者為僧。反不獲齒於齊民。以其不耕不蠶。而衣食於世也。夫耕而食。蠶而衣。未必僧道之外。人人耕且蠶也(云云)。
紹興二十一年。九月戊戌朔。籍寺觀絕產以贍學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一年。二月乙丑。復鬻僧道度牒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三年八月。四川旱。賜制置司。度牒四百備振濟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四年。出僧道度牒千道。禁科场文用佛老语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四年。五月癸亥。出僧道度牒千道 按佛祖统纪。乾道四年九月。上谓礼部尚书李焘曰。科举之文。不可用佛老语。若自修之山林。于道无害。倘用之科。场恐妨政事。
乾道七年。二月甲子。詔寺觀毋免稅役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八年八月。召三教之士。集內觀堂。賜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淳熈二年。赐白云堂印。令天下三学诸宗。并诣白云堂。公举用印。申明有司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佛祖统纪。淳熈二年三月。驾幸上竺。炷香礼敬大士。诏建护国金光明道场。赐白云堂印。令天下三学诸宗。并诣白云堂。公举用印。申明有司。
淳熈七年。召雪窦禅师。入见。与论三教同异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淳熈七年。召明州雪窦宝印禅师。入见。上问曰。三教圣人。本同此理。师曰。譬如虗空。初无南北。上曰。但所立门户异耳。故孔子以中庸设教。师曰非中庸。何以立世间。华严有云。不坏世间相。而成出世间法。上曰。今时学者。祇观文字。不识夫子心。师曰。非独今之学者。当时颜子为具体。祇说得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如有所立卓尔。亦未足以识夫子心。夫子亦曰。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以此而观。当时弟子。尚不识夫子心。况今人乎。张商英有云。唯吾学佛。然后能知儒。上曰。朕意常作此见。上又问曰。老庄之教何如。师曰。可比佛门中。小乘人耳。小乘厌身如桎梏。弃智如杂毒。化火焚身。入无为界。正如庄子。形固可使如槁木。心固可使如死灰。老子曰。吾有大患。为吾有身。大乘人则不然。度众生尽。方证菩提。正如伊尹。所谓予天民之先觉者也。将以斯道。觉斯民也。如有一夫。不被其泽。若己推而内之沟中也。上大说。即日诏住径山。
淳熈十四年。八月辛未。賜度牒一百道備振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按燕翼貽謀錄。僧道度牒每歲試補刊印板。用紙摹印。新法既行。獻議者。立價出賣。每牒一紙。為價百三十干。然猶歲立為定額。不得過數。熈寧元年七月。始出賣於民間。初歲不過三四千人。至元豐六年。限以萬數。而夔州轉運司。增價至三百干。以次減。為百九十干。建中靖國元年增。至二百二十干。大觀四年。歲賣三萬餘紙。新舊積壓。民間折價。至九十干。朝廷病其濫。住賣三年。仍追在京民間者毀抹。諸路民間聞之。一時爭折價急售。至二十干。一紙而富家停榻。漸增至百餘貫。有司以聞。遂詔已降度牒。量增價直。別給公據。以俟書填六年。又詔改用綾紙。依將仕郎校尉例。宣和七年。以天下僧道。踰百萬數。遂詔住給五年。繼更兵火。廢格不行。南渡以後。再立新法。度牒自六十干。增為百干。淳熈初。增至三百干。又增為五百干。又增為七百干。然朝廷謹重愛惜。不輕出賣。往往持錢。入行都多方經營。而後得之。後又著為停榻之令。許容人增百干興販。又增作八百干。近歲給降轉多。州郡至滅價以求售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