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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阿毘達磨俱舍論本頌 · 1 分別界品"
description: "阿毘達磨俱舍論本頌是印度佛教論師世親菩薩所造的重要論典，由唐代高僧玄奘翻譯為漢文。該論屬於說一切有部的核心著作，系統闡述佛教阿毘達磨思想，內容涵蓋諸法體性、因果理論、修行次第等關鍵教義。世親菩薩以精煉的頌文形式，總結了說一切有部的哲學體系，同時融入了經量部觀點，體現了部派佛教時期的思想精華。此論在漢傳佛教中被視為法相宗的重要典籍，對中國佛教義學發展影響深遠，與《俱舍論》釋論共同構成研究部派佛教哲學的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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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毘達磨俱舍論本頌說一切有部

世親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 分別界品第一四十四頌

諸一切種諸冥滅， 拔眾生出生死泥，敬禮如是如理師， 對法藏論我當說。淨慧隨行名對法， 及能得此諸慧論，攝彼勝義依彼故， 此立對法俱舍名。若離擇法定無餘， 能滅諸惑勝方便，由惑世間漂有海， 因此傳佛說對法。有漏無漏法， 除道餘有為，於彼漏隨增， 故說名有漏。無漏謂道諦， 及三種無為，謂虛空二滅， 此中空無礙。擇滅謂離繫， 隨繫事各別，畢竟礙當生， 別得非擇滅。又諸有為法， 謂色等五蘊，亦世路言依， 有離有事等。有漏名取蘊， 亦說為有諍，及苦集世間， 見處三有等。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無表，彼識依淨色， 名眼等五根。色二或二十， 聲唯有八種，味六香四種， 觸十一為性。亂心無心等， 隨流淨不淨，大種所造性， 由此說無表。大種謂四界， 即地水火風，能成持等業， 堅濕煖動性。地謂顯形色， 隨世想立名，水火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此中根與境， 即說十處界，受領納隨觸， 想取像為體。四餘名行蘊， 如是受等三，及無表無為， 名法處法界。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為意。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為意，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然為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愚根樂三故， 說蘊處界三。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為蘊。蘊不攝無為， 義不相應故，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為差別最勝， 攝多增上法，故一處名色， 一名為法處。牟尼說法蘊， 數有八十千，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說，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攝在前說中， 應審觀自相。空界謂竅隙， 傳說是明闇，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欲界繫十八， 色界繫十四，除香味二識， 無色繫後三。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五識唯尋伺， 後三三餘無。說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為體。七心法界半， 有所緣餘無，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內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餘三實唯法， 剎那唯後三，眼與眼識界， 獨俱得非等。內十二眼等， 色等六為外，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眼法界一分， 八種說名見，五識俱生慧， 非見不度故。眼見色同分， 非彼能依識，傳說不能觀， 被障諸色故。或二眼俱時， 見色分明故，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俱。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說識。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為，法一分是根， 并內界十二。

> 一切烦恼种子皆已断除，救度众生出离生死淤泥， 我今敬礼如理实相之导师，当为宣说阿毗达磨论藏义。 清净智慧所随行名为对法，及能证此诸智慧论典， 总摄诸法胜义依彼而立，故此论名为《阿毗达磨俱舍》。 若离抉择正理更无余法，能摧灭惑业殊胜方便门， 由诸惑业令众生漂溺三有海，故佛演说对法利群生。 有漏无漏诸法中，除圣道余有为法， 烦恼随增故名为有漏。无漏即道谛， 及虚空等三无为——谓虚空、择灭与非择灭， 此中虚空以无障碍为性。择灭即离系， 各别系缚事永断；毕竟障碍未来法生， 不由择力得名非择灭。 又诸有为法总摄为色等五蕴， 亦名世俗道、言说依处、有事务等。 有漏法名为取蕴，亦称有诤法， 及苦集、世间、见处、三有等异名。 色蕴摄五根五境及无表色， 眼等五根谓识所依清净色聚。 色境分显形二类或二十种相， 声有八种、味六种、香四种、触十一类为体。 乱心位与无心定等，随业流净不净相， 大种所造性故说无表色。 四大种谓地水火风四界， 能持能造等业用，以坚湿暖动为性。 地界由显形色假立名，随世俗想安立称谓， 水火二界亦复如是，风界即触界动性。 此中五根五境即十处十界， 受以领纳触境为性，想以取像为体。 其余四蕴总名行蕴，如是受想识三蕴， 及无表色与无为法，总名法处法界。 识谓各别了别境相，此总名为意处， 兼摄七心界应知，前六识灭为意根。 由前六识无间谢灭成意根， 为第六识所依故，十八界法如是立。 总摄一切法由一蕴一处一界， 各摄自性不杂他性，以离他体故。 种类所缘识相同故，虽二界体性是一， 然为令根境庄严，眼等各分二界立。 积聚生门种族义，是蕴处界三种名， 为化愚钝乐略广三根故，说蕴处界三门。 诤根本生死因，及观修次第故， 于心所法中别立受想为蕴。 五蕴不摄无为法，义不相应故， 随粗重染器等差别，诸界次第安立。 前五境唯现量境，四境唯是所造色， 余根用远速明利，或随处所次第列。 为显差别最胜义，总摄多法增上故， 一处总名为色处，一处总名法处摄。 佛陀所说八万法蕴，其体即是语业名句， 此等摄属色行二蕴。有说诸法蕴量， 如论典所载数量，或随蕴等言教， 如实修行对治烦恼。如是余蕴等法， 各随相应义，摄属前说诸门中， 应善观察诸法自相。空界谓内外窍隙， 传说即明暗相；识界指有漏识， 为有情生死所依。一有见谓色处， 十色界有对碍，此中除色声八界， 余皆无记余三性。欲界系法十八界， 色界系十四界除香与舌识， 无色界系唯后三界。意根法界意识界， 通有漏无漏，余界唯属有漏。 五识唯与寻伺相应，后三界具三性余无。 说五识无分别，由无计度随念， 以意地散位慧，及诸念为体性。 七心界法界半属有所缘，余界无所缘。 前八界及声界非执受，余二属执受。 触界中有二种，余九界属所造色， 法界一分亦如是，十色界可积聚。 谓外地水火风四界，能斫所斫及能烧所烧， 亦能称所称起诤论。内五根有异熟长养， 声非异熟生；八无碍属等流性， 亦通异熟生。余三实法唯法界摄， 刹那性唯后三界。眼根与眼识界， 独俱得非等无间。内十二界为眼等根， 色等六界属外境。法同分余二类， 作不作自业用。十五界唯修所断， 后三界通见修非所断。不染法非六识生， 色界定非见道断。眼法界一分， 八种立为见性。五识相应慧非见， 不推度故。眼根见色非彼识， 传说不能观被障色故。或二眼俱时， 见色分明故。眼耳意三根境， 不至境三相违。应知鼻舌身三根， 唯取等量境；意根依唯过去， 五识根或俱或后。随根变异识不同， 故眼等名所依。彼及不共因故， 随根说识名。眼根不下缘身根， 色识非上界眼根；色于识一切处， 二于身根亦如是。如眼根耳根亦尔， 次鼻舌身三根皆自地系；身识通自下地， 意识所缘不定应知。五外境二所识， 常法界即无为；法界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