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界品第一之一
將釋論文,三門分別:一明論緣起、二釋論題目、三隨文別解。蓋《俱舍論》者,筏蘇槃豆之所作也(筏蘇名世,槃豆名親。印度有天,俗號世親,世人親近供養,故以名焉。菩薩父母從所乞處為名也。舊譯為天,此翻謬矣。若言天,應號提婆也)。菩薩學通內外、博達古今,名振五天、聲流四主,故能潛名數載,討廣說之教源;製論一時,播芳名於萬古。密申傳說,有部懷疑,請釋頌本文,方袪宿滯。斯論乃文同鉤鏁、結引萬端,義等連環、始終無絕。採《六足》之綱要備盡無遺,顯八蘊之妙門如觀掌內,雖述一切有義,時以經部正之。論師據理為宗,非存朋執,遂使九十六道同翫斯文,十八異部俱欣祕典。自解開異見,部製群分,各謂連城,齊稱照乘。唯此一論,卓乎逈秀,猶妙高之據宏海,等赫日之瞙眾星,故印度學徒,號為聰明論也。往有三藏真諦法師,已於嶺表譯茲論訖,但為方言未融,時有舛錯。至如現法非得,先哲同疑;常非果因,前賢莫辨。如斯等類,難可備詳,略舉二三以彰今譯。和上三藏法師,志存弘傳誓遊西域,搜揭奧典盡鷲嶺之遺言,斫檄法門窮上賢之餘說。既而遍觀其聖跡、問道復周,旋軔上京奉詔翻譯。
要解释这部论,先分三个方面来讲:第一说明这部论的缘起,第二解释论的题目,第三再逐段详细解说。这部《俱舍论》,是筏苏槃豆所写的(“筏苏”意思是世间,“槃豆”意思是亲近。印度有一位修行者,世俗尊称为世亲,因为世人都亲近供养他,所以用这个称呼。菩萨的父母是依照求子时祈请的对象来给他命名的。旧时翻译为“天”,这个译法是错误的。如果是指“天”,应该用“提婆”这个词)。这位菩萨学问贯通佛教内外,博古通今,名声传遍五印度地区,影响远达四方君主,因此能够隐姓埋名多年,深入探究广博的教法源头;在短时间内造出这部论,使美名流传万代。他私下接受了传说,对有部的教义存有疑问,于是请求解释颂文的根本义理,以此来消除长久以来的困惑。这部论文字像锁链一样环环相扣,引证广博;义理如同连环,从头到尾连贯不断。它汲取了《六足论》的纲领要点,完备无缺;阐明了八类法蕴的奥妙法门,让人看得清清楚楚。虽然主要阐述说一切有部的观点,但也时常引用经部的正理来校正。论师依据真理为宗旨,并非出于宗派偏见,因此使得九十六种外道都能一同研读这部论著,十八个不同部派都欣然接受这部深奥的经典。自从佛法解释产生不同见解,各部派纷纷建立自己的学说,各自都认为自己的理论珍贵无比,都声称自己的教义光芒四射。唯独这部《俱舍论》,卓越超群,犹如妙高山屹立在浩瀚大海中,又像明亮的太阳照耀着众多星辰,所以印度的学僧们,都称它为“聪明论”。以前有真谛三藏法师,已经在岭南地区翻译过这部论,但因为语言未能完全融通,时常出现错漏。例如“现法非得”这类概念,过去的学者都感到疑惑;“常非果因”这样的问题,前代的贤者也没能辨明。像这类情况,难以一一详述,这里只是略举两三个例子,来说明现在重新翻译的必要。我的师父三藏法师,立志弘扬佛法,发愿游学西域,搜寻深奥的经典,穷尽灵鹫山遗留的圣言;探究佛法门径,完全掌握前代贤者余留的学说。之后他遍访圣迹,周遍地请教佛法,然后返回长安,奉皇命进行翻译。
此论,以永徽年中于大慈恩寺译,文义周备,妙理无亏。传彼梵言务存其本,庶使怀疑之侣涣若氷消,伫决之徒实忘飡寝。此即第一明论缘起。
这部论典,是在唐高宗永徽年间于大慈恩寺翻译完成的,译文完整,义理周全,精妙的道理没有丝毫缺失。翻译时力求忠实传达梵文原典的本意,希望能让心存疑惑的人们豁然开朗,如同冰雪消融;也让那些渴望求得决断的修行者,真正达到废寝忘食、专心研思的境界。以上就是第一部分,说明这部论典产生的因缘。
言释题目者,阿毘达磨,形二藏以立名。俱舍,标一部之别称。阿毘言对,能所对故。达磨名法,持生解故。俱舍名藏,摄依彼故。论谓言论,教诫学徒。此卷在初,故称第一。
这部经的题目解释如下:“阿毗达磨”这个词,是根据两种教藏的形态来命名的。“俱舍”则标示出这部论典的独特名称。“阿毗”的意思是“对”,因为它涉及能观之心与所观之法的相对关系。“达磨”称为“法”,因为它能执持自性、引生正确的理解。“俱舍”的意思是“藏”,因为它能总摄、依止那些教法。“论”指的是言语论述,用以教导和规诫学习的人。这一卷位于全书的开端,所以称作“第一”。
分别界品第一者,此下第三随文别解。就中有三:一明依经造论、二别释品名、三依文正解。
《分别界品第一》这部分是接下来第三步,要逐段详细解释。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说明依据经典撰写这部论著,第二分别解释各品名称,第三依照原文进行正式解说。
一明依经造论者,西方造论皆释佛经。经教虽多,略有三种,谓三法印:一诸行无常、二诸法无我、三涅槃寂静。此印诸法,故名法印。若顺此印即是佛经,若违此印即非佛说,故后作论者皆释法印。于中意乐广略不同,或有偏释一法印,或有举一以明三。如《五蕴论》等唯解诸行无常,如《涅槃论》等唯释涅槃寂静,此即偏释一法印。如《俱舍论》等解诸法无我,此即是举一以明三。所以就此释者,诸行无常唯明有为,涅槃寂静唯明无为,诸法无我通明有为无为,欲彰此论无事不摄,故就广以明。
首先说明根据佛经来写论著这件事。西方写的论著,都是解释佛经的。佛经的教法虽然很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就是“三法印”:第一是“诸行无常”,第二是“诸法无我”,第三是“涅槃寂静”。用这三个标准来验证各种道理,所以叫“法印”。如果符合这三个法印,那就是真正的佛经;如果违背了这三个法印,那就不是佛说的。因此,后来写论著的人,都是解释这三法印的。不过,这些论著的作者,他们的意图和侧重点有详有略,各不相同。有的专门解释其中一个法印,有的则通过解释一个法印来阐明全部三个。比如《五蕴论》这类论著,只解释了“诸行无常”;像《涅槃论》这类,只解释了“涅槃寂静”。这就是专门解释一个法印的例子。而像《俱舍论》这类,解释了“诸法无我”,这就是通过解释一个法印来阐明全部三个法印。为什么要这样解释呢?因为“诸行无常”只讲明了“有为法”(有生灭变化的现象)的道理,“涅槃寂静”只讲明了“无为法”(不生不灭的本体)的道理,而“诸法无我”则贯通了“有为法”和“无为法”两者。为了彰显这部《俱舍论》没有什么
二别释品名者,就中有二:一正释品名、二明品之前后。言正释品名者,族义、持义、性义名界。品谓品类,即界名品,故名界品,此品广明故名分别。此论始终总有九品,此品居初故言第一。或言第一,带数释也。问:此品之中亦明蕴、处,何故以界标名?解云:界者性也,性之言体。此品明诸法体,以界标名;蕴、处非体,故不别说。又解:蕴、处、界三中,界名义广,故偏说之。处虽义广,名狭不说;蕴名与义俱狭不说。又解:有情根性有上、中、下,上根乐略说蕴便解,中根稍迟辨处方了,下根好广谈界乃悟。上能兼下,界益三根。下不及上,处二、蕴一。益广为胜,故以界标名。又解:此品广以诸门分别十八界义,故以界标名;蕴、处不尔。二明品之前后者,此论一部总有九品,释佛经中诸法无我。前八品明诸法事,虽亦明理,从多分说,或非正明。后一品释无我理,虽亦明事,从多分说,或非正明。事麁先说,理细后明。又解:事是所依所以先说,理是能依所以后说。就前八品中,初二品总明有漏、无漏,后六品别明有漏、无漏。总是其本所以先明,依总释别所以后说。即如诸论,先举总章,后方别释。就总明中,〈界品〉明诸法体,虽亦明用,从多分说,或非正明。〈根品〉明诸法用,虽亦明体,从多分说,或非正明。体是其本故先明界,依体起用故次明根。就别明六品中,前三品明有漏法,于中虽亦明无漏法,从多分说,或非正明。后三品明无漏法,于中虽亦明有漏法,从多分说,或非正明。有漏法麁所以先说,无漏法细所以后明。如四谛中,先明苦、集,后明灭、道。又解:有漏可厌,所以先明;厌已令欣、所以无漏后说。又解:有漏无始来起,是故先明;无漏新生,是故后说。就别明有漏中有其三品,谓世、业、随眠,约果、因、缘三以明前后。〈世品〉明有漏果,相麁易厌,所以先明。于中虽亦明因及缘,从多分说,或非正明。〈业品〉明感果之因,果必由因而起,必其力胜,所以次说。于中虽亦明果及缘,从多分说,或非正明。〈随眠品〉明业之缘,业自不能感果,必藉其缘。随眠生果稍劣,所以后辨。于中虽亦明果及因,从多分说,或非正明。就别明无漏法中,有其三品,谓贤圣、智、定,亦约果、因、缘三以辨前后。〈贤圣品〉明无漏果,相显易欣故,所以先说。于中虽亦明因及缘,从多分说,或非正明。〈智品〉明证果因,果必藉因,又证果强,所以次说。于中虽亦明果及缘,从多分说,成非正明。〈定品〉明智之缘,智独不能证果,必依定缘,定望彼果其力稍劣,所以后说。于中虽亦明果及因,从多分说,或非正明。
接下来分两部分解释品名:一是正式解释品名含义,二是说明各品排列顺序。
解释品名含义: “界”包含种族、持守、本性三重含义。“品”指类别。本品专门阐释“界”的内涵,所以称为“界品”。由于内容详尽辨析,又称“分别”。全论共九品,此品列于首位,故称“第一”。所谓“第一”,也可理解为序数称谓。
问:此品也涉及蕴、处概念,为何独以“界”为标题? 解答一:“界”即本性,指事物本质。本品重在阐明诸法本体,故以“界”立名;蕴与处不直接指向本体,因此不单独标举。 解答二:蕴、处、界三者中,“界”涵盖意义最广,故侧重用它。处虽意义广泛,但名称涵盖较窄;蕴的名称与含义皆较局限,均不采用。 解答三:众生根器分上、中、下三等。上根者喜简略,说蕴即能领悟;中根需稍详说处方能理解;下根偏好广说界义才能开悟。“界”能兼摄三根利益,而处仅益中下根,蕴只益上根。因利益最广,故以“界”为题。 解答四:本品广泛运用多种法门辨析十八界深义,故以“界”立名;蕴与处不具备此特点。
说明各品排列顺序: 全论九品旨在阐释佛经中“诸法无我”的真理。前八品主要说明现象事物(虽兼涉理体,但以现象为主);后一品专论无我理体(虽涉及现象,但以理体为主)。现象粗显故先说,理体深细故后明。 另一种理解:现象是所依基础故先述,理体是能依宗旨故后说。
前八品中,前两品总述有漏法与无漏法,后六品分述二者。总论是根本故先讲,依总释别故后分。 总论部分:《界品》重在诸法本体(虽兼及作用,但以体性为主);《根品》重在诸法作用(虽涉本体,但以功用为主)。体性是根本故先明界,依体起用故次说根。
分述的六品中,前三品主要阐明有漏法(虽兼及无漏,但以有漏为主);后三品主要阐明无漏法(虽涉有漏,但以无漏为主)。有漏法粗显故先说,无漏法深细故后明。如同四谛中先说苦、集,后说灭、道。 另一种理解:有漏法可厌离故先明;厌离后引向欣求,故无漏法后说。 又解:有漏法无始以来即存在,故先述;无漏法需新生起,故后论。
分述有漏法的三品(世间品、业品、随眠品)按果、因、缘顺序排列: 《世间品》阐明有漏果报,其相粗显易生厌离,故先说(虽兼及因缘,但以果报为主)。 《业品》阐明感果之因,果必由因而生,其力强胜,故次说(虽涉果报与缘,但以业因为主)。 《随眠品》阐明业力助缘,业力独不能感果,需烦恼为缘。随眠生果之力较微,故后辨(虽涉果报与因,但以烦恼缘为主)。
分述无漏法的三品(贤圣品、智品、定品)亦按果、因、缘顺序: 《贤圣品》阐明无漏果德,其相显著易生欣慕,故先说(虽兼及因缘,但以圣果为主)。 《智品》阐明证果之因,果必依智慧证得,其力强胜,故次说(虽涉果报与缘,但以智慧为主)。 《定品》阐明智慧助缘,智慧独不能证果,需禅定为依。定力于证果稍属辅助,故后说(虽涉果报与因,但以禅定为主)。
「诸一切种至我当说者」,此下第三依文正解。此论一部,大文有三:一序分、二正宗、三流通。圣人造论必有由致,故初明序分。序分既彰,必有所说,故次明正宗。正宗既终,劝学流通,故后明流通。释斯三分,三解不同。第一解曰:初三行颂名序分。「何法名为」已下,至〈破我品〉,名正宗。〈破我品〉末「已善说此」已下,名流通分。此论一部,总释经中诸法无我,故〈破我品〉亦正宗摄。虽〈定品〉末伤叹劝学,为在正宗前故,亦名正宗。第二解云:序分同前。「何法名为」已下,至〈定品〉名正宗。从〈定品〉末「前来分别」以下,总名流通。所以〈破我品〉亦名流通者,以乘流通分起问,剩明〈破我品〉为在流通后故,亦名流通。第三解曰:此论释经诸法无我,前八品明诸法有体、除损减执,即有三分,序分、正宗同第二师,从「前来分别」已下,至〈定品〉末名流通分。后一品明无我,除增益执,亦有三分。初两句「越此依余岂无解说」名序分。「理定无有」已下名正宗,「已善说此」已下名流通。以释经中二义,所以各别有三分不同。随明诸论正宗定有,序分、流通有无不定。或有序分而无流通,如《毘婆沙论》;或有流通而无序分,如《二十唯识》;或二分俱有,如此论说;或二分俱无,如《发智论》,随作论者意各异故。
“从‘诸一切种’到‘我当说’这一段”,以下是第三部分依照正文正式解说。这部论的整体结构分为三大块:一是序分,二是正宗分,三是流通分。圣贤造论必定有缘由,所以开头阐明序分。序分既然已经表明,接下来必定有所论述,所以接着阐明正宗分。正宗分结束后,劝勉学习、使法流传,所以最后阐明流通分。对于这三分,有三种不同的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开头的三行颂文叫作序分。从“何法名为”以下,直到〈破我品〉,叫作正宗分。〈破我品〉末尾“已善说此”以下,叫作流通分。这部论整体是解释经中“诸法无我”的道理,所以〈破我品〉也属于正宗分。虽然〈定品〉末尾有赞叹劝学的话,但因为它在正宗分结束之前,所以也叫作正宗分。
第二种解释是:序分同前一种说法。从“何法名为”以下,直到〈定品〉叫作正宗分。从〈定品〉末尾“前來分別”以下,总称为流通分。之所以〈破我品〉也算作流通分,是因为它借着流通分引发提问,额外阐明了〈破我品〉,由于它在流通分之后,所以也算流通分。
第三种解释是:这部论解释经中“诸法无我”的义理。前八品阐明诸法有实体、破除损减的执着,这部分就有三分,序分和正宗分同第二种解释,从“前來分別”以下,直到〈定品〉末尾叫作流通分。后面一品阐明无我、破除增益的执着,也有三分。开头两句“越此依余岂无解说”是序分。“理定无有”以下是正宗分,“已善说此”以下是流通分。因为解释经典包含两重义理,所以各自有不同的三分结构。
通常说明各种论典,正宗分是必定有的,序分和流通分则不一定有。有的有序分而没有流通分,比如《毗婆沙论》;有的有流通分而没有序分,比如《二十唯识》;有的两部分都有,像这部论所说;有的两部分都没有,比如《发智论》。这是随着造论者的意图不同而各有差异。
就序分中,一正明序分、二随难别解。此初一颂,正明序分。就中,前三句明归敬序,第四句明发起序。归敬谓归敬世尊,发起谓发起正宗,故先归敬,后明发起。问:何故论初赞德归敬?解云:恐有魔事造论不终,赞德归敬请加备故。故《显宗》云「以赞礼言灭诸恶障,标嘉瑞故。」又解:为知世尊有胜功德,于佛说法生信尊重。又解:犹如孝子,凡有所作皆启父母。论主亦尔,今欲造论先启世尊。泛明诸论,归敬、发起有无不定,或有归敬而无发起,如《阿毘昙心论》;或有发起而无归敬,如《杂心论》;或二序俱有,如《俱舍论》;或二序俱无,如《发智论》。亦随作论者意各异故。
在这部论的开头部分,一是正式说明序分,二是针对疑难分别解释。这里第一首颂,正是说明序分。其中,前三句阐明归敬序,第四句阐明发起序。归敬就是归敬世尊,发起就是发起正宗部分,所以先归敬,后说明发起。有人问:为什么在论的开头要赞颂功德、归敬世尊呢?解释是:恐怕有魔障干扰导致论著不能完成,赞颂归敬是为了祈求加持、防备障碍的缘故。所以《显宗论》说:“用赞礼的言辞消除种种恶障,标示吉祥瑞相的缘故。”另一种解释是:为了让人们知道世尊具有殊胜功德,从而对佛所说的法生起信心和尊重。还有一种解释:就像孝顺的孩子,凡是有所作为都要禀告父母。论主也是如此,现在要造论,先启白世尊。泛泛而论各种论著,归敬序和发起序的有无并不固定,有的有归敬序而没有发起序,比如《阿毗昙心论》;有的有发起序而没有归敬序,比如《杂心论》;有的两序都有,比如《俱舍论》;有的两序都没有,比如《发智论》。这也是随着造论者的意愿各自不同的缘故。
就归敬序中,初两句明佛三德,第三句指德归敬。就前两句中,初之「诸」字明德所成人,「一切」已下明人所成德。依人辨德,故人先、德后。初说「诸」言显无朋党,以德召人。诸有三德我即归敬,以诸外道各谓自师是一切智,若偏归敬释迦牟尼,恐彼生谤,故置「诸」言息其异论。或恐佛化根浅有情,权作彼师引人正法,故置「诸」言。此之「诸」字,起自西方母儿论师,凡欲归敬皆置「诸」言。论主将为当理,故亦言「诸」。就人所成德中,上句六字明自利德,下一句明利他德。所以先明自利、后明利他者,若不自利,何能利他?经言菩萨为利他者,据意乐说。
在归敬序的部分,开头两句说明佛具备三种功德,第三句是指明这些功德并表达归敬。 在前两句中,开头的“诸”字说明功德所成就的人,“一切”以下说明人所成就的功德。 依照人来辨别功德,所以人先说,功德后说。 一开始用“诸”这个字,是为了显示没有偏私,用功德来召唤人。 凡是具备这三种功德的人,我就归敬他。 因为许多外道都声称自己的老师是一切智者,如果只归敬释迦牟尼佛,恐怕会引起他们的诽谤,所以加上“诸”字来平息不同的争论。 又或者,恐怕佛陀为了教化根器较浅的众生,暂时化现为他们的老师,引导他们进入正法,所以加上“诸”字。 这个“诸”字的用法,起源于西方的母儿论师,凡是想要表达归敬,都会加上“诸”字。 论主认为这样合乎道理,所以也说“诸”。
在人所成就的功德中,上一句六个字说明自利的功德,下一句说明利他的功德。 之所以先说明自利、后说明利他,是因为如果自己不能利益自己,又怎么能利益他人呢? 经中说菩萨为了利益他人,这是从发心的角度来说的。
「一切种诸冥灭」者,此明自利德。冥有二种:一染污无知、二不染无知。灭亦有二:一者择灭、二非择灭。一切种冥灭断不染无知,得非择灭,此显智德。诸冥灭断染污无知,得择灭,此显断德。「冥灭」二字通于两处。不染无知种类众多,故言一切。染污无知种类非多,故但言诸。或一切与诸眼目异名;或一切与诸虽眼目异名,此中且以一切为宽、诸言是狭。所以染污不言种者,种谓种类,不染无知种类无边,是故言种;染污无知种类非多,故不言种。或应言种,略而不论。或可影显,或此种言通于两处。自利德中,所以先明智德、后明断德者,智德唯佛是故先说,断德亦通二乘是故后明。又解:智德有为是故先说,断德无为是故后明。又解:智因先说,断果后明。
“一切种诸冥灭”这句话,是说明佛自己成就的功德。 “冥”有两种:一种是染污无知,一种是不染污无知。 “灭”也有两种:一种是择灭,一种是非择灭。
一切种冥灭,断除了不染污无知,得到了非择灭,这显示的是智慧功德。 诸冥灭,断除了染污无知,得到了择灭,这显示的是断除烦恼的功德。 “冥灭”这两个字,在两种情况下都通用。
不染污无知的种类非常多,所以说“一切”。 染污无知的种类不算多,所以只说“诸”。 或者,“一切”和“诸”只是用词不同,意思相近。 或者,虽然“一切”和“诸”用词不同,但在这里,“一切”范围更宽,“诸”范围较窄。
之所以染污无知不说“种”,是因为“种”指种类。不染污无知种类无边,所以要说“种”;染污无知种类不多,所以不说“种”。 或者,其实也应该说“种”,只是这里省略了。 或者,这是互相映衬,或者这个“种”字在两种情况下都通用。
在自利功德中,之所以先说明智慧功德,后说明断德,是因为智慧功德只有佛才圆满,所以先说;断德也通于声闻、缘觉二乘,所以后说。 另一种解释:智慧功德属于有为法,所以先说;断德属于无为法,所以后说。 还有一种解释:智慧是因,所以先说;断除烦恼是果,所以后说。
「拔众生出生死泥」者,此明利他德。谓拔众生出生死泥,此显恩德。受众多生死,故名众生。夫生必死,言生可以摄死,故言众生;死不必生,如入涅槃,是故不言众死。或举初显后,设有余文;言众死者,举后显初。生死无边深广难出,故以喻泥。「敬礼如是如理师」者,指德归敬。如是之言,指上三德。问:何故长行云「如理师言显利他德」?解云:但说利他即显自利,夫利他者必自利故。又解:敬礼如是三德,敬礼如理师。如是总指三德。如理师言,别显利他德。问:何故此论但敬三德,不言三宝?解曰:三德、三宝其义不同,随造论者意乐说故。泛明诸论,三德、三宝有无不定,或说三德不言三宝,如此论说;或说三宝不言三德,如《阿毘昙心论》;或二种俱说,亦应有文,然未捡得;或二俱不说,如《发智论》。又解:此论亦敬佛宝,于智德中兼显佛故。又解:此论亦敬法宝,涅槃果法即断德故。不言僧者,略而不论,或四向、四果说之为僧。世亲菩萨一阿僧祇耶向满,智慧胜彼,故不归敬。问:何故论主造《摄论》中亦敬僧耶?解曰:僧者谓众,大乘菩萨容有众多同时入圣,名僧归敬。此宗菩萨唯一得入三十四心,不名为僧,故不归敬。又解:此论亦敬僧宝,于恩德中兼显僧故。故下论云「正法教手拔济令出泥,拔众生令出三界」,即显僧宝。真谛三藏亦作此解。
“拔眾生出生死泥”这一句,是在说明利益他人的功德。意思是说:把众生从生死轮回的泥沼里拉出来,这显示的是佛的恩德。不断经历很多次生死,所以叫做“众生”。只要有生命就一定会死,说“生”就能包含死,所以只说“众生”;死不一定能再生,比如进入涅槃之后就不再轮回了,所以不说“众死”。要么用开头来隐含结尾,有的地方也有别的说法;说“众死”就是用结尾来隐含开头。生死轮回没有边际,又深又广很难出来,所以用泥沼来比喻。“敬禮如是如理師”,是指明这些功德然后表达敬意。“如是”两个字,指的是前面说的三种功德。问:为什么长行里说“如理师”这句话是在显示利益他人的功德?解答说:只说利益他人,其实也就显示了自己利益自己,因为能利益他人的人,必定也能自己利益自己。另一种解释是:顶礼这三种功德,就是顶礼如理大师。“如是”是总指这三种功德。“如理师”这句话,是特别显示利益他人的功德。问:为什么这部论典只顶礼这三种功德,而不提三宝呢?回答说:三种功德和三宝,它们的含义不一样,这是根据造论者自己的想法来说的。总的来说,各种论典里,说三种功德不说三宝、或者只说三宝不说三种功德的情况都不一定。有的像这部论典一样只说三种功德不说三宝;有的只说三宝不说三种功德,就像《阿毗昙心论》;有的两种都说了,应该也有这样的例子,只是我还没有查到;有的两种都不说,就像《发智论》。还有一种解释:这部论典其实也尊敬佛宝,因为在智慧功德里就已经包含了佛。另一种解释是:这部论典其实也尊敬法宝,因为涅槃这个结果(法)就是断除烦恼的功德。没有提到僧宝,是因为省略了,没有专门讨论;或者说四向、四果的修行境界才叫做僧。世亲菩萨修行一个阿僧祇劫快圆满的时候,智慧已经比一般僧众高得多,所以不必顶礼僧众。问:为什么论主世亲在写《摄大乘论》的时候又顶礼僧众呢?解释是:僧的意思就是大众,大乘菩萨可以有很多人同时证入圣位,他们可以被称为“僧”,所以应该顶礼。而这部论典所依据的宗派,认为修行者只能单独进入三十四心,不能叫做僧,所以不顶礼。另一种解释是:这部论典其实也尊敬僧宝,因为在恩德里面就包含了僧的修行。所以下文说“用正法的教导伸出手,把众生从泥沼中救拔出来,把众生拉出三界”,这显示的就是僧宝的力量。真谛三藏也是这么解释的。
「对法藏论我当说」者,此明发起序。对法藏论,下文自释我当说者,五蕴假者目之为我。当说之言,简已、正说。归世尊既终,许发论端,言我当说。次欲造论,故先发起。
「我来解说这部《对法藏论》」这句话,讲的是造论的开篇缘由。所谓「对法藏论」,在后面的原文里会自己解释清楚。「我来解说」中的「我」,指的是由色、受、想、行、识这五蕴组成的人。「来说」这两个字,代表是快要解说但还没开始,正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说完「归敬世尊」之后,就得到了允许,可以开始论述了,于是就说「我来解说」。接下来要正式造论,所以要先把这段话放在开头。
「论曰至方申敬礼」者,就长行中,一总标颂意、二别释颂文。此即总标。论主今欲造《俱舍论》,虽复以德召人,本意为显释迦自师德体尊高,超诸二乘菩萨圣众,故先赞德方申敬礼。或圣众者,诸外道等自谓圣众,诸言所表谓佛世尊者,此下别释。以德召人,余人无德,诸言虽总,还表世尊。
「論曰至方申敬禮」這段內容:在長篇的文字裡,第一是總括讚頌的意思,另外是分開解釋讚頌的文字。這就是總括。作論的人現在想寫《俱舍論》,雖然是用德行來稱呼人,但本來的意思是顯現釋迦牟尼佛自己的老師德行體性崇高尊貴,遠遠超過其他二乘和菩薩聖眾,所以先讚揚德行才開始表達敬意。或者聖眾,是指那些外道們自己認為是聖眾,言語所表示的,是說佛世尊,這下面會分開解釋。用德行來稱呼人,其他人沒有德行,言語雖然是總括,但還是表示世尊。
「此能破暗故称冥灭」者,此通伏难。伏难意云:诸言是总,如何表佛?故今通言:此佛世尊智慧能破二种暗冥,故称世尊。二冥俱灭,由佛世尊二冥灭故,诸言虽总,还表世尊。又解:此文别显能破暗人,此佛力能永破诸暗,故称世尊冥灭。
这段经文主要讲了为什么佛被称为“世尊”,因为他能用智慧彻底破除众生的无明黑暗。
经文解释说:有人说“诸言是总,如何表佛?”意思是,光说“诸”这个字范围太广了,怎么能特指佛呢?回答是:佛世尊的智慧能破除两种黑暗——一种是烦恼黑暗,一种是愚痴黑暗。因为佛把这两种黑暗都彻底消灭了,所以虽然“诸”字看起来是泛指,但实际上还是指佛世尊。
另一种解释是:这段经文特别指出,佛有能力永久破除一切黑暗。正是因为佛有这样的力量,能灭除所有黑暗,所以才被称为“世尊冥灭”。
「言一切种至一切品冥」者,谓灭诸境冥,断染污无知。诸境即是四谛、修道,迷此境故说之为冥。此释诸冥灭。故《正理》云「诸境界冥亦永灭故,断德圆满。」谓灭一切品冥,断不染无知。一切品即一切法品类,迷此品故说之为冥。此释一切种冥灭。故《正理》云「一切种冥皆永灭故,智德圆满。」问:何故颂文先说一切,长行后明?解云:颂本义次,长行言便。或阿毘达磨性相以求,言便即说,前后何定。问:智德、断德以何为体?解云:智德以佛身中智慧为体,若并随行,五蕴为体。断德以择灭为体。问:若言断德择灭为体,何故《俱舍》二十七云「断圆德有四种:一一切烦恼断、二一切定障断、三毕竟断、四并习断。」准彼论文,若一切烦恼障断得择灭,若不染无知定障断得非择灭,即前二障断已不退名毕竟断,通得择灭及非择灭。此简异钝根。如来不但断彼烦恼,并彼烦恼习气亦断,得非择灭生,简利根二乘。又解:并习断者,不但断烦恼障、定障,并二障习气亦断。准彼断德通非择灭,何故唯说择灭为体?解云:断德从强,择灭为体;若据其兼,通非择灭,故不相违。又解:断德唯以择灭为体。然有定障等,择灭不显;定障等若无,择灭即显,能显断故,名断圆德。又解:彼文四断皆是择灭。若烦恼断,是自性断、缘缚断;若定障断并习断,是缘缚断;若毕竟断,通自性断、缘缚断。
说“一切种智”直到“灭除所有品类无明黑暗”,是指灭除一切境界所带来的迷惑,断除染污无知(因染污而生的无知)。所谓“境界”,就是指苦、集、灭、道四圣谛和修行之路。因为众生对境界生起迷惑,所以把这种状态比喻为“黑暗”(冥)。这是在解释“灭除各种黑暗”的道理。所以《正理论》说:“各种境界的黑暗也被永远灭除,因此断德(断除烦恼的功德)圆满。”这就是说灭尽一切种类的无明黑暗,断除不染污的无知(不是因染污而产生的无知)。所谓“一切品种”,是指一切法的类型。因为众生对这些类型迷惑,才称为“黑暗(冥)”。这是在解释“灭除一切种类的黑暗”之意。所以《正理论》说:“一切种类的黑暗都已永远灭除,智慧功德圆满。” 问:为什么偈颂先写“一切”,后面长行(详细解释的散文部分)却先说“一切品”?讲解说:偈颂是按道理的顺序编写,而长行则按照表达流畅来写。或者阿毘达磨依循法相(一切法的真实特点)加以探讨,表达上觉得怎样说得通顺就怎样写,前后顺序本就不是固定不变的。问:智慧功德和断除烦恼的功德,各自的本质是什么?讲解说:智慧功德以佛身中的智慧为本质;如果包括随同智慧一起运行的种种善法,就以五蕴(色、受、想、行、识)为体。断德以择灭(通过智慧抉择而断除烦恼的寂灭状态)为本质。问:如果说断德以择灭为本质,为什么《俱舍论》第二十七卷说“断圆满有四类:一、所有烦恼断除;二、一切禅定障碍断除;三、究竟断除;四、连同烦恼习气也断除”?根据那篇论文:如果只是断除烦恼障,就得“择灭”;如果不染污无知的定障断除了,就得“非择灭”(不是靠主动抉择而自然消灭)。前面两种障碍彻底断除而永不退转,这叫“究竟断除”;这种情况下择灭和非择灭都能得到。这是区分于钝根修行者。如来不但断除那些烦恼,就连烦恼留下的习气也一同断除,从而得到“非择灭”;这是区别于利根的二乘。又有另一种解释:所谓“连同习气一起断除”,是指不但断除烦恼障和定障,还要把这两种障碍的习气一起断除。根据那说法,断德之中也包含了非择灭,为什么之前只说择灭是断德的本质?讲解说:断德按其最强的方面来说,以择灭作为主体;如果谈到兼带的部分,则也包含非择灭,两种说法并不矛盾。还有解释:断德只以择灭为本质。那些定障等,择灭就无法显现出来;只要定障等没了,择灭就自然显现;析因
「以诸无知至故说为冥」者,此释冥义。染与不染,无知非一,名诸无知。若染无知,能覆理、事二种实义。不染无知,能障理、事二种真见。又解:能覆实义是不染无知,能障真见是染无知。又解:能覆实义谓覆外境,能障真见谓障内心。能覆、能障皆是冥义,通二无知。问:染污无知何以为体?解云:以无明为体。所以不言余烦恼者,无明通与诸惑相应,若说无明亦显余惑。问:不染无知其义云何?解云:将释此义,略以三门分别:一出体、二释名、三诸门分别。就出体中,一叙异说、二出过非、三述正义。言叙异说者,人及论说,总有十一师。第一师言:不染无知以未成佛来钝异熟无记心、心所法为体。第二师云:不染无知以未成佛来钝四无记心、心所法为体。第三西方德光论师云:不染无知以未成佛来钝自性无记心、心所法为体,而非四无记摄,通于三界恒成过未。第四师云:不染无知以未成佛来钝众同分为体,依此同分所起慧等,观境不明。第五师云:不染无知以不自在为体。故《正理》七十出解脱障体中云「有余师说:此解脱障,即以于诸定不自在为体。」第六师云:不染无知以非得为体。故《正理》七十云「有余师说:此解脱障,即以诸定不得为体。」第七师云:不染无知以不懃求等为体。故《正理》七十云「有余师说:于彼加行不懃求故、不听闻故、不数习故,解脱不生,即此名为解脱障体。」第八师云:不染无知以智无为体。故《正理》二十八解二无知差别中云「有作是说:若能障智是染无知,不染无知唯智非有。」解云:此无明体能障智明,能障之体是染无知。智无之处说为不染。又解:是经部师义。第九师云:不染无知以心心所法总习气为体。故《正理》二十八云「心及所总名习气。」解云:《正理》虽无别计:准古师破:知有此说。此说心、心所法所有习气总名无知,无知习气无有宽、狭。第十师云:不染无知即名习气,心所法中别有体性。故《正理》二十八云「有古师说习气相言:有不染污心所差别,染、不染法数习所引,非一切智相续现行,令心、心所不自在转,是名习气。」解云:古师是说一切有部古师。此古师说:于心所中别有一体名为习气,是不染无知。习气无知,体无宽狭。如染无知别有无明,通由一切染不染法数习所引,未成佛来一切心品恒相续生,令所俱心不自在转。虽复遍与三性相应,然其体是无覆无记。第十一师云:不染无知以习气为体。故《正理》云「大德𨗴摩作如是说:有不染法名为习气,如不善因所招异熟。世尊昔在菩萨位中,三无数劫修诸加行,虽有烦恼,而能渐除烦恼所引不染习气,白法习气渐令增长。彼于永断诸漏得时,前诸习气有灭不灭,以于长时修加行故,证得无上诸漏永尽。然佛犹有白法习气,言习气有灭不灭故。」解云:此师执有别法是不染污而能障慧,如不善因招异熟果,别有体故。然此无知,即是一切烦恼习气。余文可知。𨗴摩,此云喜乐。
那些没有智慧、无知到极点,所以说是"黑暗"的东西,这是在解释"黑暗"的意思。染污的和不染污的,无知的状态其实有很多种,所以叫"各种无知"。如果是染污的无知,它能掩盖道理和事物两方面的真实含义。而不染污的无知,则能障碍对道理和事物两方面的正确认识。还有一种解释是:能掩盖真实含义的是不染污的无知,能障碍正确认识的是染污的无知。又有一种解释:能掩盖真实含义是指掩盖外在事物,能障碍正确认识是指障碍内心。无论是掩盖还是障碍,都是"黑暗"的意思,通通包括这两种无知。
问:染污的无知到底是以什么为本质?回答说:以无明为本质。为什么不说其他烦恼呢?因为无明普遍地跟各种烦恼相应,如果说无明,也就同时显示了其他烦恼。
问:不染污的无知到底是什么含义?回答说:要解释这个含义,大概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别说明:第一是说明它的本质,第二是解释它的名称,第三是从不同角度进一步分别。
在说明本质这一部分,又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介绍不同说法,第二是指出它们的错误,第三是陈述正确的见解。
先说不同说法。不同的大师和论著,总共有十一家。
第一家说:不染污的无知,是以成佛前那些迟钝的、异熟无记的心、心所法作为本质。
第二家说:不染污的无知,是以成佛前那些迟钝的四无记心、心所法作为本质。
第三家是西方德光论师说:不染污的无知,是以成佛前那些迟钝的、自性无记的心、心所法作为本质,但不属于四无记的范围,遍及三界,恒常地存在过去和未来。
第四家说:不染污的无知,是以成佛前那些迟钝的、众生共同分作为本质,依靠这个共同分生起的智慧等,观察事物的境界就看不清楚。
第五家说:不染污的无知,是以不自在作为本质。所以《正理论》七十卷解释解脱障碍的本质时说"有另外的论师说:这个解脱的障碍,就是由于在各种禅定中不自在作为本质。"
第六家说:不染污的无知,是以"不得"作为本质。所以《正理论》七十卷说"有另外的论师说:这个解脱的障碍,就是以不能得到各种禅定作为本质。"
第七家说:不染污的无知,是以不精进追求、不听闻、不反复练习作为本质。所以《正理论》七十卷说"有另外的论师说:在那些加行方面,因为不努力追求、不听闻、不反复练习,所以解脱不能生起,这就是解脱障碍的本质。"
第八家说:不染污的无知,是以智慧不存在作为本质。所以《正理论》二十八卷解释两种无知的区别时说"有人这样说:如果能障碍智慧的是染污的无知,那么不染污的无知,仅仅是智慧不存在。" 解释说:这个无明的本质能障碍智慧的明净,能障碍的本体是染污的无知。智慧不存在的地方,就说是不染污。另一种解释:这是经部师的见解。
第九家说:不染污的无知,是以心和心所法的所有习气作为本质。所以《正理论》二十八卷说"心和它的附属总称为习气。" 解释说:虽然《正理论》没有另外的计议,但根据古师的破斥,知道有这种说法。这种说法认为,心、心所法的所有习气都称为无知,无知习气没有宽窄之分。
第十家说:不染污的无知,就是指习气,在心的附属法中另有自己的本质。所以《正理论》二十八卷说"有古师解释习气相时说:有一种不染污的心所差别,是染污和不染污法反复熏习所形成的,不是一切智慧相续现行,使得心和心所不能自在转变,这就称为习气。" 解释说:古师是说一切有部的古师。这个古师说:在心所法中另有一个本质叫习气,是不染污的无知。习气和无知,本质没有宽窄之分。就像染污的无知另外有"无明",普遍由一切染污和不染污法反复熏习所引生,成佛前一切心品恒常相续生起,使得与它同时的心不能自在转变。虽然遍与三性相应,但它的本质是无覆无记。
第十一家说:不染污的无知,是以习气作为本质。所以《正理论》说"大德革摩这样说:有一种不染污法叫做习气,就像不善因所招感的异熟果。世尊过去在菩萨位的时候,经过三大阿僧祇劫修行各种加行,虽然有烦恼,但能逐渐消除烦恼所引生的不染污习气,善法习气逐渐让它增长。他在永断各种烦恼漏的时候,前面的各种习气有的消灭有的不消灭,因为在长时修加行的缘故,证得无上正等正觉而烦恼永远断尽。然而佛陀仍然有善法习气,说习气有消灭和不消灭的缘故。" 解释说:这位大师认为另有一种法是不染污而能障碍智慧,就像不善因招感异熟果,另有本质的缘故。不过这个无知,就是一切烦恼的习气。其他文字可以类推理解。革摩,翻译过来是"喜乐"的意思。
二出過非者,破第一師云:若不染無知異熟無記心心所法為體性者,二乘無學異熟生心不現在前,非成就故,應名為佛。若言以必起故不名佛者,後起成時可不名佛,未起不成應名為佛。若言有習氣故不名佛者,是即由彼不名為佛,何關異熟心心所法?故說非理。破第二師云:若不染無知以四無記心等為體者,欲色二界無覆無記不現在前,容成過、未。無色無學異熟生心不現在前,非成過、未,應名為佛。故亦非理。若言以必起故、有習氣故不名為佛者,准前徵破,故亦非理。破第三師云:若不染無知以自性無記心等為體:通三界中恒成過、未者,雖無不成之過,然與《識身足論》十四相違。彼論解十二心中,生無色界異熟生心不現在前,不成就無覆無記心。既違此說,故亦非理。破第四師云:若不染無知以眾同分為體者,別作一途,或容此說。撿尋諸論全無此文,故亦非理。破第五師云:若以不自在為障體者,《正理》七十破云「必有少法力為能障,令彼於定不自在轉。若不爾者,彼有何緣於諸定中不得自在?」解云:必有少不染無知法。破第六師云:若以不得為障體者,《正理》七十破云「不得定者,必有所因。不可說言即因不得,自體不應還因自故。或煩惱障,亦應可說即以應果不得為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破第七師云:若以不懃求等為障體者,《正理》七十破云「阿羅漢果亦由於加行不懃求等故,體不得生,豈便無別煩惱障體?」破第八師云:若不染無知以智無為體者,《正理》二十八云「古師破云:非唯智無,無法無容能為因。」破第九師云:若不染無知以心心所總名習氣為體性者,《正理》二十八古師破云「亦不應說有如是類心及心所總名習氣,不染無知前已說故。謂此無知,為自性住心等為體?為有差別?若自性住心等為體,佛亦應有不染無知。若有差別,能差別者可是無知,非所差別。現見善等品類差別心、心所中,必有別法為能差別,非即一切。如善品中必有信等,不善品中有無漸等,染污品中有放逸等。如是等類心、心所中,必有別法為能差別。故知此中亦有別法能為差別者,是不染無知(解云:准此破文故,知有總計家)。」破第十古師云:若不染無知於心所中別有一體者,《正理》二十八云「正義家破云:今詳彼言有太過失。諸異生等心、心所法,皆不如實覺味、勢、熟等相,然不見生餘心、心所故。又一一念,彼心、心所差別而生,應念念中各有別別無知法起。若謂有異相令無知差別,即此是能差別心品,何須別計不染無知?」解云:若未知位此法恒行,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皆不了知故。應竝有無知,而實不見生餘心品,但有善等諸心所生。若謂此法不違一切,於念念中常相應者,所相應品有差別故應有差別。由彼差別,令相應品別異而生。若謂異相是差別者,即彼異相能令心品別別無知,何勞別法?破第十一𨗴摩云若不染無知以習氣為體者,《正理》二十八破云「如是所說理亦可然,而彼不能顯其體性。不染習氣其體是何?非但虛言令生實解(解云:總言習氣,理亦無違;不能顯體,終成謬說也)。」
**破除第一个观点的人批评道:** 第一个观点认为,不清净的无知属于异熟无记的心和心所法。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二乘和罗汉们在异熟心不起时,因不成就这个状态,就该被称为佛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这个观点站不住脚。**破除第二个观点的人批评道:** 第二个观点认为,不清净的无知由四种无记心等构成。但欲界和色界的无覆无记心不起时,可以成立过去和未来;无色界的罗汉,异熟心不起时,不成立过去和未来,却该被称为佛。这也不对。如果辩解说因为必然生起或有习气而不被称为佛,前面的批评也适用,所以同样不对劲。**破除第三个观点的人批评道:** 第三个观点认为,不清净的无知以自性无记心等为主体,在三界中恒常成立过去和未来。虽然避免了不成立的问题,但违反了《识身足论》的十四个观点。这也不合理。**破除第四个观点的人批评道:** 第四个观点认为,不清净的无知以众同分为主体。这只能是特殊的说法,完全缺乏经典支持,所以也不对。**破除第五个观点的人按《正理》七十卷的批评说:** 如果认为不清净的无知是以不自在为障碍的本体,那必有一个微小的法作为能障碍的力,让它无法在定中自在。否则,怎么不能在定中自在呢?**破除第六个观点的人按《正理》七十卷的批评说:** 如果认为不清净的无知是以不得到为障碍的本体,那不能得定一定另有原因,而不是不得到本身是自己原因的。烦恼障如果也用同样逻辑,那可以说不得到阿罗汉果就是烦恼障本身,但现实不是这样,这怎么能成立呢?**破除第七个观点的人按《正理》七十卷的批评说:** 如果认为不清净的无知是因为不勤奋追求等原因形成的本体,那阿罗汉果也因为不勤奋追求等而生不了,但这不意味着没有烦恼障别的实体。**破除第八个观点的人按《正理》二十八卷古师的批评说:** 如果认为不清净的无知是以智慧的空无为本体,那空无的没办法成为原因,所以错误。**破除第九个观点的人按《正理》二十八卷古师的批评说:** 如果认为不清净的无知是以心和心所的习气总称为本体,那也不该说存在这种心和心所被称为习气,这种习气不过是先前说的无知而已。如果说是自性住心等为本体,那佛也该有这种无知;如果说有差别,那能差别的可以是无知,而不是所差别的。就像善心中必有信心等,不善心中有无惭等,染污心中有放逸等,必须有一个能差别的法。据此,这里也必然有另一个法作为能差别的,这种法就是不清净的无知。(解释:据此批评文可知有总计的祖师。) **破除第十个古师的观点按《正理》二十八卷正宗的批评说:** 如果认为不清净的无知是心和心所外别有一个实体,那就有太过失。凡夫的心和心所,都不如实觉察味道、势力、成熟等相,却不见生起其它心或心所。又每一念,心和心所有差别而生,应每一念中各有不同无知法生起。如果认为有不同相令无知有差别,那这个能差别的就已足够说明,何必另外计一个不清净的无知?**破除第十一个毗昙的观点按《正理》二十八卷的批评说:** 如果认为不清净的无知是以习气为本体,那这么说虽然道理上可以,但不能显示出具体的本质不清净习气的本体到底是什么?并不是空话就能带来真实理解。(解释:笼统说习气,理论上没有矛盾,但不能显示本体,终究是错误的理论。)
三述正义者,不染无知,以未成佛来所有一切有漏无染劣慧为体。故《正理》二十八云「是故即于味、势、熟等不懃求解,慧与异相法俱为因,引生彼同类慧。此慧于解又不懃求,复为因引生不懃求解慧。如是展转无始时来,因果相仍习以成性。故即于彼味等境中,数习于解无堪能智,此所引劣智名不染无知。即此俱生心、心所法总名习气,理定应然。或诸有情有烦恼位,所有无染心及相续,由诸烦恼间杂所熏,有能顺生烦恼气分,故诸无染心及眷属似彼行相差别而生。由数习力相继而起故,离过身中仍名有习气。一切智者永断不行,然于已断见所断位,通染、不染心相续中,有余顺生烦恼习性,是见所断烦恼气分。于中染者,说名类性,金刚道断皆不现行。若不染者,名见所断烦恼习气,亦彼道断。由根差别,有行、不行。若于已断修所断位,唯于不染心相续中,有余顺生烦恼习性,是修所断烦恼气分,名修所断烦恼习气。是有漏故,无学已断。随根胜、劣,有行、不行。世尊已得法自在故、彼如是烦恼毕竟不行、故佛独称善净相续。即由此故、行无误失、得不共法、三念住等。又由此故,密意说言,唯佛独名得无学果。」解云:《正理》意说,不染无知劣慧为体,无知狭、习气宽。然解习气,二解不同。一解:劣慧俱生心、心所法总名习气。一解:习气不但通心、心所法,亦通相续身。又《婆沙》一百五十三出解脱障体中云「解脱障,有说:以下无知为体。有说:于定不自在为体。有说:诸定不得为体。」《婆沙》虽无评家,准《正理论》,以初师为正。故《正理》七十于解脱障体总有四师。初师云:有劣无知无覆无记性能障解脱,是解脱障体;第二师以不自在为体;第三师以不得为体;第四师以不懃求等为体。又云:初说应理故。彼三师说,具如前说。以此文证,故知不染无知劣慧为体。又元瑜法师解《顺正理》「或诸有情」已下云:「以诸无染心,及相续身中有诸烦恼熏成气分,是无明多者。善心现行,亦多暗昧,随顺无明。余例亦尔。以此习气,名此无知。此体是何?以未成佛来,一切有漏善、无记法,顺无明故、违遍知故,皆名无知。如是气分染品,亦有漏,于染摄,故此不论。故于已断见所断位,谓从预流乃至无学,染、不染品皆有见所断烦恼习性,唯除无漏,染名类性烦恼类故。不染名习气,习烦恼成故。」此意总以无染有漏,若心、若身顺烦恼者,似烦恼故,名为习气。不染无知、习气无知,无有宽狭。佛身毕竟不顺烦恼,断习气故,名净相续。更不学慧,方名无学。余文可知。
第三部分,解釋什麼是“不染污的無知”。它的本質,是從還沒有成佛開始,所有那些帶有煩惱、但本身不是煩惱、品質比較低下的智慧。所以《順正理論》第二十八卷說:就是因為對味道、勢力、成熟等事物不積極去尋求理解,這種智慧與不同的事物同時發生作用,作為原因,引發產生了同類的低劣智慧;這個低劣智慧對於理解事物也不積極求取,又反過來作為原因,引發產生出另一個不積極求取的智慧。像這樣展轉循環,從無始以來到現在,因果一直相續,反覆薰習成了固定的性質。所以就在那些味道等境界中,反覆薰習出一種對理解事物缺乏能力的智慧,由這個原因所引發出的低劣智慧,就叫做“不染污的無知”。與這個智慧同時產生的心、心所法,總稱為“習氣”。按理來說,這種關係是必然成立的。或者說,一切有情眾生在仍有煩惱的階段,那些沒有煩惱的心和生命相續,被種種煩惱間隔混雜薰習,能夠產生出順應煩惱的氣分,所以這些無染的心和它的眷屬,表現出好像煩惱那樣的差別相。由於反覆薰習的力量,它們接連不斷地生起,所以即使在已經斷除煩惱的人身上,仍然可以稱為有習氣。一切智者的智慧,永遠斷除、不再生起這些現象,然而在已經斷除見道所斷煩惱的階段,在有染和無染的心心相續中,仍然殘留著能順應產生煩惱的習性,這是見道所斷煩惱的氣分。其中屬於有染的部分,叫做“類性”,到金剛喻定現前時,便全都不再活動。如果屬於無染的部分,就叫做“見道所斷煩惱的習氣”,也是由金剛喻定所斷除。由於修行者根器的差別,有些人還會再度活動,有些人則不。在已經斷除修道所斷煩惱的階段,只有那些無染的心相續中,還有殘留的能順應產生煩惱的習性,這是修道所斷煩惱的氣分,叫做“修道所斷煩惱的習氣”。因為它本身是帶有煩惱的有漏法,所以在阿羅漢果位時就完全斷除了。根據根器的優劣,有些人還會活動,有些則不。
世尊已經得到對一切法的自在力,所以這些煩惱習氣永遠不再活動,因此只有佛才被稱為“善淨相續”。正因為如此,世尊的一切行為都沒有錯誤和過失,具有不共法、三念住等殊勝功德。又因為這個原因,佛陀曾經含蓄地說:只有佛才能獨稱為獲得了“無學果”的究竟者。
解釋說:《順正理論》的意思是說,“不染污無知”是以低劣智慧為本體,“無知”的範圍比較狹窄,“習氣”的範圍比較寬廣。但是對於“習氣”的解釋,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一種解釋認為:與那個低劣智慧同時產生的一切心、心所法,總稱為習氣。另一種解釋認為:習氣不僅包括了心、心所法,還包括了相續的身體。另外,《大毘婆沙論》第一百五十三卷在解釋“解脫障”的本質時說:有人認為解脫障的本質是低劣的無知;有人認為是在禪定方面不能得到自在;也有人認為是得不到種種禪定。雖然《大毘婆沙論》沒有明確判定誰對,但參考《順正理論》,它以第一種說法為正確。所以在《順正理論》第七十卷中,關於解脫障的體性總共有四種說法:第一種認為,有一種低劣的、無覆無記性的無知,能夠障礙解脫,這就是解脫障的體性;第二種認為是以不自在為體;第三種認為是以得不到為體;第四種認為是以不積極求取等心理為體。而且書中還說:第一種說法才是合乎道理的。其他三種說法,前面已經詳細提到過。用這段文字來證明,就可以知道“不染污的無知”是以低劣智慧為體的。
又,元瑜法師在解釋《順正理論》中“或諸有情”以下那一段時說:“一切沒有煩染的心,以及相續的身體中,有由種種煩惱薰習而成的氣分,這是無明比較重的人表現出來的。當善心生起時,也是非常晦暗不明、順應著無明的。其餘的例子也都是這樣。把這種習氣,稱呼為‘無知’。它的體性是什麼?就是從還未成佛以來,一切有漏的善法和無記法,因為它們順應無明、違背遍知一切法的智慧,所以都叫做‘無知’。像這種氣分,屬於有染的也有漏,歸在‘染’的範疇裡,這裡暫不討論。所以在已經斷除見道煩惱的階段,也就是從初果預流一直到阿羅漢無學,無論是有染還是無染的類別,都還帶有見道所斷煩惱的習性,唯獨無漏法除外。有染的部分叫‘類性’,因為它屬於煩惱的種類;無染的部分叫‘習氣’,因為它是從煩惱薰習而成的。”
這話的意思是,所有不帶煩惱但仍有漏的善法或無記法,無論是心法還是身體,凡是順應煩惱、看起來像煩惱的,就都稱為習氣。“不染污無知”和“習氣無知”並沒有範圍大小的差別。佛的身體因為畢竟不再順應煩惱、斷除了習氣,所以被稱為“清淨相續”。在一生中不再需要學習智慧,才能真正叫做“無學”。其餘經文的道理,
第二释名者,体非染故名为不染,于境不悟名曰无知。无知即不染,名不染无知,持业释也。或名习气,故《正理》云「此不染无知,即说名习气。」言习气者,习谓数习,气谓气分。有诸烦恼及劣智等数习气分,故名习气。习之气故,名为习气,依主释也。又解:即习名气,有诸烦恼等所习气分,持业释也。或名不懃求解慧、或名无堪能智、或名劣智、或名劣无知,如《正理》说。或名下无智、或名邪智,如《婆沙》说。此等诸名,名异体同,思之可解。
第二点,解释这个名称。这种智慧本身不是染污的,所以叫“不染”;对于境界不能明白,所以叫“无知”。“无知”就是“不染”,叫“不染无知”,这是属于“持业释”这种构词方式。有的地方也把它叫做“习气”,所以《正理》里说:“这种不染污的无知,就叫习气。”说“习气”的意思,“习”就是反复熏习,“气”就是残留的气息。因为有各种烦恼和低劣的智慧等反复熏习留下的气息,所以叫“习气”。它是“习”所产生的“气”,叫“习气”,属于“依主释”这种构词方式。另一种理解:这个“习”本身就是“气”,各种烦恼等所熏习形成的气息,属于“持业释”这种构词方式。有时候也叫“懒得求得智慧的见解”,或者叫“没能力的智慧”,或者叫“低等的智慧”,或者叫“低等的无知”,就像《正理》里讲的。或者叫“低级的没有智慧”,或者叫“错误的智慧”,就像《婆沙》里讲的。这些各种名称,虽然叫法不同,但指的是同一个东西,仔细想想就能明白。
三诸门分别者,一对染辨差别、二对习明宽狭、三三性分别、四明断分位。
三、关于“门”的分类说明:第一,从“染污”的角度分析区别;第二,从“习气”的角度说明范围大小;第三,用“三性”来分类;第四,说明“断除”的不同阶段。
一對染辨差別者,《正理論》總有三解。第一解云「今詳二種無知相別。謂由此故立愚、智殊,如是名為染無知相。若由此故,或有境中智不及愚,是第二相。」解曰:愚謂異生,智謂聖者,此二差別由染無知,斷名聖者,不斷名凡。若由此不染無知有輕重故,諸境中或有阿羅漢不識赤鹽,然有異生善通三藏,是名於境智不及愚。第二解云「又若斷已,佛、二乘皆無差別,是第一相。若有斷已,佛與二乘有行、不行,是第二相。」解云:染污無知,三乘同斷齊不現行,名無差別。或同證擇滅,名無差別。不染無知雖復三乘同斷緣縛,二乘現行、佛不現行。第三解曰「又若於事自、共相愚,是名第一染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德、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能如實覺,是名不染無知。」解云:若於諸事迷自性、迷共相、是染無知。若於諸法微細差別、味(諸法滋味或苦等味)、勢(諸法勢力引後自果或有損益等勢力)、熟(諸法正起力能引自果名熟或成就名就)、德(諸法德用)、數(一二等數)、量(大小等量)、處(近遠等處)、時(近遠等時)、同(諸法相似)、異(諸法差別等相),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知。
关于染污无知和不染无知的区别,《正理论》总共给了三种解释。第一种解释先说:“现在来详细说说这两种无知的不同点。第一种无知会导致一个人变成愚痴还是智慧,这就叫染污无知的特征。第二种无知是,在某些事情上,智慧的人反而不如愚痴的人有见识,这就叫不染无知的特征。”解释说:愚痴指的是凡夫俗子,智慧指的是修行有成的圣人。这两者的差别就在于有没有染污无知——断除了染污无知就是圣人,没断掉就是凡夫。而不染无知呢,由于深浅程度不同,有时圣人连红盐是什么都不认识,可有些凡夫却精通三藏佛法,这就叫在某些事情上,智慧的人反而不如愚痴的人有见识。第二种解释说:“如果断除了某个烦恼后,佛和声闻、缘觉乘的圣人都没差别,这就是第一种特征。如果断除了某个烦恼后,佛和声闻、缘觉乘的圣人有的能行持、有的不能行持,这就是第二种特征。”解释说:染污无知,三乘圣人都同样断除,不会再显现出来,这就叫没差别。或者共同证得了涅槃的境界,也叫没差别。而不染无知呢,虽然三乘圣人都同样能断除它带来的束缚,但声闻、缘觉乘的圣人还会显现,佛却不会显现了。第三种解释说:“如果对事物的自身特性和共性迷迷糊糊,这是第一种染污无知的特征。如果对万事万物的味道、势力、成熟、功德、数量、大小、位置、时间、相同、不同等种种细微特征不能如实明白,这是不染无知的特征。”解释说:如果对事物的自身特性、共同特性产生迷惑,就叫染污无知。如果对万事万物的细微差别——比如味道(各种事物的滋味,是苦是甜等)、势力、成熟(事物正在发挥力量引出自身的结果叫成熟,或者成就圆满叫成就)、德用(事物的功德和作用)、数量(一、二这样的数字)、大小(大、小这样的尺寸)、位置(远、近这样的距离)、时间(远、近这样的时段)、相同、不同(事物有差别等特征)——不能如实觉知,就叫不染无知。
第二对习明宽狭者。无知狭、习气宽,不染无知必是习气。有是习气而非无知,谓无知俱生心、心所法,或相续身所有习气。
第二点,我们来讲说“无明”和“习气”的范围大小。无明比较窄,习气比较宽。所有不干净的无明,必然属于习气。但有一些是习气,却不是无明。比如说,我们的心和心理活动,或者身体里一直带着的习气,这些并不一定是无明。
第三三性分别者,不染无知通善、无覆无记。既言不染,明非不善、有覆无记。若通于善,无色无学恒成就故,可不名佛。若唯无记,无色无学异熟生心不现在前,不成就故应名为佛。以此而言故亦通善。问:若通善者,何故《婆沙》第九云「问:此邪智是何?答:此是欲界修所断中无覆无记邪行相智。如于杌起人想及于人起杌想,于非道起道想、于道起非道想,如是等。」又《正理》七十云「有劣无知无覆无记性能障解脱,是解脱障体。」又云「诸大论师咸言:练根皆为遮遣见、修断惑力所引发无覆无记无知现行。」准彼两论,但言无记。解云:《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实知故名之为邪,故言无记。《正理》出解脱障体及根障体,故言无记。今者总出一切不染无知体性,故亦通善。或无知有二:一者是善障法力劣、二者无记障法力胜。《婆沙》、《正理》据胜而说,故言无记。今言通善,亦据劣明。又解:诸论皆云不染无知无覆无记,明知不通于善。虽亦有时不成无覆心、心所法,以必起故、有习气故,不名为佛。虽有两解,意谓前胜。若难后家,准前应说。
第三十三类:关于“不染无知”的区分
“不染无知”可以存在于善心和无覆无记心中。既然叫“不染”,说明它既不是不善心,也不是有覆无记心。如果说它也是善心,那么无色界和无学果位的众生一直都有它,那就不应该称为佛。如果说它只是无记心,在无色界和无学果位里,当不是“异熟生心”生起时,它就不存在了,那这时候就应该称为佛。所以从这一点看,它也能属于善心。
问:如果它能属于善心,为什么《婆沙论》第九卷里说:“这个邪智是什么?它是欲界修所断里一种无覆无记的、带有错误认知的智慧。比如把树桩当成人,或把人当成树桩;把不是道当成道,把道当成不是道,等等。” 另外,《正理论》第七十卷也说了:“有一种低劣的无知,属于无覆无记的本性,能障碍解脱,它就是‘解脱障’的体性。” 又说:“各位大论师都说,磨练根基都是为了排除由见道、修道所断的烦恼引发的、现行的那种无覆无记的无知。” 根据这两部论,只说它是无记,没提善。
解释是:《婆沙论》只是解释“邪行相智”,它并不是真正的智慧,所以才叫“邪”,所以说它是无记。《正理论》揭示了“解脱障”的体和与根基有关的障碍的体,也说是无记。现在我这里是总体上说出一切“不染无知”的本性,所以也包括善心。或者可以说,无知有两种:一种是善心,它障碍佛法的力量弱;另一种是无记心,障碍力量强。《婆沙论》和《正理论》是按力量强的来说,所以只说是无记。这里说也通善心,是按力量弱的来说。
另外还有一种解释:各论典都说“不染无知”是“无覆无记”,明显说明它不属于善心。虽然有时候无覆无记的心、心所法不现前,但因为必然会生起、并且有习气的缘故,所以还不能称为佛。虽然有这两种解释,我认为前一种更合理。如果有人非要质疑后一种解释,那就按前面的说法来回答。
第四明斷分位者,此不染無知,若菩薩三無數劫隨位漸斷,至金剛喻定方總斷過。若二乘等雖有分斷,而非斷過。應知此中所言斷者,畢竟不生得非擇滅,名之為斷,非據擇滅。若據擇滅,三乘同斷即無差別。問:菩薩斷不染無知,得非擇滅,於何位得?解云:至金剛喻定方總斷盡,得非擇滅。問:見道所斷染污無知,增上忍時定不行故,得非擇滅。不染無知,三十四念亦定不行,何故不於見道初位得非擇滅?解云:得非擇滅但據闕緣,勝緣闕時方得彼滅。至金剛喻三摩地時,不染無知勝緣方闕,故於此位得非擇滅。如現觀邊世俗智等,雖復體性畢竟不生,於前位中亦不出觀,然至三諦現觀後邊,勝緣闕故得非擇滅。故《正理論》解三現觀邊世俗智云「謂於爾時起得自在,餘緣障故,體不現前(已上論文)。」不染無知例亦可爾。見染無知增上忍位,亦勝緣闕得非擇滅,故不成例。若據西方師說,三十四念亦容出觀,即不成難。應知此論,據證不生名之為斷,且說未來。若據不成名之為斷,亦通過去。
第四部分讲的是断除烦恼的阶段划分。这种不是由烦恼引起的无知,如果菩萨经过三大阿僧衹劫修行,按照不同阶段逐渐断除,直到最后金刚喻定的时候才能彻底断完。如果是声闻、缘觉这类修行者,虽然也有一部分断除,但做不到彻底断绝。
要知道这里所说的"断",是指彻底不再产生,得到"非择灭"(不是靠修行选择而自然消失的状态),这才叫做断,而不是指靠修证得到的"择灭"。如果按照择灭来说,三个乘的修行者都能同样断除,那就没有区别了。
有人问:菩萨断除不染污的无知,得到非择灭,是在哪个阶段实现的呢?回答:到了金刚喻定的时候才能真正彻底断尽,得到非择灭。
又问:在见道位断除的染污无知,在增上忍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不再产生,所以得到非择灭。而不染污的无知,在三十四念的时候也确定不再产生,为什么不在见道的初期就得到非择灭呢?
回答:得到非择灭只依据条件不具备这个原理,只有当主要条件缺失的时候才能得到那种寂灭。到了金刚喻定的三摩地时,不染污无知的生起条件才真正缺失,所以在这个阶段才得到非择灭。
就像现观边界的世俗智慧这些,虽然它的本质是永远不再产生了,在前面的阶段也没有脱离禅观状态,但等到三谛现观完成之后,因为主要条件缺失,所以得到非择灭。所以《正理论》解释三种现观边界的世俗智慧时说:"在那时候得到自在,但因为其他条件障碍,它的本质不显现出来(以上是论文内容)。"不染污无知的情况也可以类推。
而见道位断染污无知在增上忍阶段,也是因为条件缺失得到非择灭,所以不能作为反证例子。如果按照西方论师的说法,三十四念也能脱离禅观状态,那就不是很难解决的问题了。
要知道这里所说的断,是按照实际证明不再产生来说的,暂且只谈未来。如果按照不成立来说断,那也可以包含过去。
「唯佛世尊至故称为灭」者,此释灭义。唯简二乘,成就名为得,不退名永对治。对治有二:一者圣道、二如实觉。一切境,谓四谛及修道。一切种,谓一切种类。冥有二种,谓染、不染。不生亦二:一者择灭、二者非择灭,无为体常故言不生。唯佛世尊得永对治圣道故,于一切理、事境染污冥,证择灭不生法,故称为灭;得永对治,如实觉故,于一切种类不染污冥,证非择灭不生法,故称为灭。
只有世尊才能称为"灭"——这段是在解释什么叫"灭"。"唯"指的是只有佛世尊才能做到,不是声闻、缘觉等其他修行者。"成就"叫"得","不退"叫"永对治"。"对治"有两种:一种是圣道(修行的正确道路),一种是如实觉。"一切境"指四谛(苦、集、灭、道)和修道。"一切种"指所有种类。"冥"有两种:一种是染污的(坏的、烦恼的),一种是不染污的(不属于烦恼但还有迷惑的)。"不生"也有两种:一种是择灭(通过智慧断除烦恼达到的不生),一种是非择灭(因缘条件自然达到的不生,不依赖断除烦恼)。这两种不生本质上都是永恒的,所以说是"不生"。只有佛世尊因为彻底修成了圣道这一对治方法,所以在一切道理和事情上的染污迷暗中,证悟了择灭的不生,因此称为"灭";又因为彻底修成了如实觉这一对治方法,所以在一切种类的不染
「声闻独觉至非一切种」者,举劣显胜。二乘虽灭诸冥与世尊等,以染无知毕竟断故,名为二乘;非断一切种不染无知故,不名为佛。
声闻乘和独觉乘的修行者,最多只能达到“不是一切种智”的程度。——这是用差一些的来衬托更好的。二乘人虽然灭除了很多烦恼糊涂,在这一点上和世尊一样,因为他们的污染无知已经彻底断掉了,因此才称为二乘人;但他们并没有断除所有类型的无明(就是那些不污染、很微细的无知),所以不能称为佛。
「所以者何」者,问。何以得知二乘非断一切种冥?
为什么这么说呢?有人问。怎么知道小乘的修行人其实并没有彻底根除一切无明烦恼呢?
「由于佛法至犹未断故」者,答。佛法,谓佛身中十力等法。又解:佛所知法,即极远等。极远时,谓八万劫外时。极远处,谓三千大千世界外处。诸义类,谓一切法种种义类无边差别。声闻、独觉,不染无知犹未断故,于极远等所以不知。由不知故,显彼非能断一切种。然诸论说二乘能断不染无知者,据缘缚断说。
「因為對佛法的理解還沒有徹底斷除困惑」——這是對此問題的解答。所謂「佛法」,指的是佛自身具備的十種特殊能力等法門。也可以理解為:佛所知道的法,包括最遙遠的時空。最遙遠的時間,是指八萬大劫以外的時光。最遙遠的空間,是指三千大千世界以外的處所。而「諸義類」,是指所有事物種種的道理和分類,有著無盡的細微差別。
聲聞和獨覺這兩種修行人,因為內心不清淨的無知還沒有完全斷除,所以對於最遙遠的時空等事物沒辦法瞭知。正因為他們不知道這些,就顯現出他們並沒有能力斷除一切種類的困惑。
不過,各種佛學論典中說,二乘修行人能夠斷除不染污的無知,這是針對「被外在事物所繫縛」這類
「已赞世尊至利他德圆」者,此结引也。
已经赞扬世尊圆满达到利益他人的品德,这句话是总结和引导。
「拔众生出至所以譬泥」者,牒颂别释生死泥也。由彼生死是诸众生沈处溺处,难可出故。或深故名沈处、黏故名溺处、𤄃故难出、所以譬泥。谓业、异熟为土,烦恼为水,更相间杂,名生死泥。即生死名泥,持业释也。又解:生死泥,以一切有漏法为体,由彼受于多生死故。学人渐出;若无学人,尽此一生更不受故,得名为出。又解:生死之泥名生死泥,生死即异熟果,泥即恶业烦恼。若学人,分出生死之泥;若无学人,出生死之泥总尽。又解:未来生死名之为泥。若学人更受,未名为出;无学不受,得名为出。故十二缘起中,未来名生老死。
〈拔度眾生脫離生死泥潭〉這是在解釋頌文中所說的「生死泥」。因為生死輪迴就像大泥沼,所有眾生都深陷其中、難以逃脫。有的說是因為「深」所以叫沉處,因為「黏」所以叫溺處,因為「廣闊」所以難以脫身,因此比喻為泥沼。
具體來說,以業力、果報為泥土,煩惱為水,它們互相混雜在一起,就叫作生死泥。這是以生死本身為泥的意思,屬於持業釋的解釋方法。另一種解釋說:生死泥是以一切有煩惱的法為本體,因為這些法會讓眾生多次經歷生死輪迴。有學位的修行人漸漸脫離;無學位的修行人此生結束後就不再受生死,所以叫作出離。還有一種解釋:生死之泥叫生死泥,生死指的是果報,泥指的是惡業和煩惱。有學位的人能部分脫離生死泥;無學位的人能完全脫離生死泥。又有一種解釋:未來的生死叫作泥。有學位的人還會繼續受生,所以不能叫出離;無學位的人不再受生,所以叫作脫離。這就是十二因緣中把未來稱為「生老死」的原因。
「众生于中至拔济令出」者,此释拔济义。众生于生死泥中沉沦没溺,无能救者故。世尊哀怜愍念投机说法,随授所应三乘正法教手拔济令出。故《正理》云「授正法教手,拔众生出生死泥故,恩德圆满。」问:恩德以何为体?解云:以大悲为体。若据随行,五蕴为体。故《显宗》云「诸有成就巧智大悲,授如应言拔济令出。」彼论巧智即是大悲。或可恩德以善巧智及大悲为体。
《关于“众生在其中被救度出来”的讲解》,这是在解释“拔济”这个词的含义。
众生在生死的泥潭里沉沦、淹没,没有人能救拔他们出离苦难。
所以世尊心怀慈悲哀悯众生,看准适合的时机为他们说法,按照每个人应得的程度传授三乘的正法之教,用手般的方法救济他们,让他们脱离苦海。
因此《正理》中说:“传授正法之教的手,把众生从生死的泥沼中救拔出来,所以恩德是圆满的。”
问:恩德的本体是什么?
答:以大悲为本体。如果根据随行来说,五蕴就是它的本体。
所以《显宗》中说:“凡是有巧妙智慧和大悲的人,就传授适合对方需求的语言来救度他们。”
那部论典中说的“巧智”,其实指的就是大悲。或者可以说,恩德是以善巧智慧和大悲作为本体的。
「已赞佛德次申敬礼」者,此结引也。
赞美佛的功德之后,接下来要表达恭敬礼拜——这是对前面内容的总结和引出。
「敬礼如是至名如理师」者,稽之言至,首之言头。以己之尊,接佛之卑,故称敬礼。总指三德,故云如是。如实无倒教授众生令行善法,诫勗众生令不造恶,名如理师。故《婆沙》十六云「遮无利益故名教诫,与有利益故名教授」,如彼广说。
"敬礼如是至名如理师"这句话,"稽"指的是把头低下去叩拜,"首"就是头的意思。用自己的尊严去承接佛的低位,所以叫"敬礼"。"如是"是总括前面说的三种功德。"如理师"意思是实实在在地、没有偏差地教导众生行善,而且提醒告诫众生不要做坏事。所以《婆沙论》第十六卷说"阻止没有好处的事叫教诫,给与有好处的事叫教授",就像那部书里详细讲的一样。
「如理师言至与愿神通」者,上虽具陈三德,今复偏敬利他。此颂应言敬礼如是自他利德,敬礼如理师利他德。此利他德益物为胜,故重归敬。但由正教拔济有情令出生死,不由轮王等威力、不由天神等与愿、不由示现神通令出生死,此三但能暂时拔济,非能究竟令出生死。
这段经文是讲关于佛法的利益:"如理師言至與願神通"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之前虽然已经详细讲述了三种殊胜的德行,现在又要特别尊重利益他人的德行。这段偈颂应该这样理解:尊敬这样的自利利他的德行,尊敬如理师利益他人的德行。这种利益他人的德行帮助众生的效果最为殊胜,所以要特别恭敬。只有通过正确的佛法教导,才能度化众生脱离生死轮回,而不是依靠皇帝的威力、天神保佑、展示神通等方法来救度众生脱离生死。这三种方式只能暂时帮助众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死问题。
「礼如理师欲何所作」者,问归敬意。
“顶礼道理之师想做什么呢?“是在询问归敬的心意。
「对法藏论至故称为论」者,举颂答。教诫学徒行善断恶,故名为论。
针对法藏论,所以称为论,这是提出偈颂来回答。教导训诫学徒修行善法断除恶业,所以称为论。
「其论者何」者,问。「谓对法藏」者,答。
“它讨论的到底是什么”呢?这是提问。“指出这叫‘对应的法则宝库’”呢?这是回答。
「何谓对法」者,此下第二随难别解。就中,一出对法体;二释藏名;三明说意、说人。此即出对法体。颂前问起。
「什麼是『對法』?」下面接著是第二步,針對疑問進行詳細解釋。其中,第一說明『對法』的實質內容;第二解釋『藏』這個名稱;第三說明為什麼要講以及誰講的。這一段就是在說明『對法』的實質內容。在偈頌之前,先提出問題。
「颂曰至诸慧论」者,颂答。净慧随行,名为对法。及能得此无漏净慧诸慧诸论,亦名对法。梵云伽陀,此翻名颂。旧云偈,讹也。
《颂曰至诸慧论》四字,是偈颂式的回答。清净智慧所伴随的修行方法,称为"对法"。能够获得这种无漏清净智慧的各种智慧和论说,也都称为"对法"。梵语"伽陀",翻译过来叫"颂"。旧时译作"偈",是错误译法。
「论曰至阿毘达磨」者,就长行中,一出体、二释名。此下出体,释颂上句。慧谓简择四圣谛法,净谓无漏,离二缚故,故名净慧。问:何故相应、俱有等中偏说慧耶?解云:唯慧一种具三现观,推求名见、虑境名缘、成辨名事,故独标名。余心、心所有缘、事二,无见现观;余俱有法唯事现观,无见缘二,故不标名。或慧断惑强,故独标名。问:何故不言净忍智见,而言净慧?解云:有忍非智,如八忍。有智非见,如尽、无生。慧具摄三,以名宽故,独立净慧。眷属即慧相应、俱有及得,名曰随行。问:相应、俱有,俱有因故可名随行。得非俱有因,如何说随行?解曰:随顺名随,非要成因。问:法俱、法后可说名随,得在法前,如何随行?解曰:性相随顺说名为随,非要俱、后方名为随。问:若得是随行者,何故诸论解俱有因中,得非随转?又《婆沙》第三解得非世等第一法中云「得与彼法不相随行」,准彼诸论,得非随行。解云:随转有二,一俱有因故名随转、二相随顺故名随转。随行亦有二,一俱有因名随行、二相随顺故名随行。若诸论中说得名随行、随转,据相随顺说。若诸论中说得非随转、随行,据非俱有因说。又解:准彼引文,得非随行。问:随行为摄慧不?解云:亦摄于慧。净慧及眷属皆名随行,彼此展转互随行故。故《婆沙》八十一出喜无量体云「喜者以喜根为自性。若兼取相应随转,欲界者四蕴为自性,色界者五蕴为自性。」又《正理》、《显宗》三念住中,解相杂念住皆言摄慧,以三念住中唯相杂念住能断惑故。至念住中当具引释。又解:随行不摄于慧,随慧行故名曰随行。《婆沙》据互相随转,《正理》、《显宗》据更相交杂,各据一义,竝不相违。虽有两解,先解为胜。
这段论述到《阿毘达磨》,是对长行部分内容的解释:先是说明这部论的性质,再解释它的名称。接下来是具体说明性质,解释颂文中前半句的意思。"慧"指的是能正确辨别四圣谛(苦、集、灭、道)这种真理的智慧;"净"是指这种智慧是清净无烦恼的,因为它摆脱了两种束缚。所以合起来叫"净慧"。问:为什么在谈到一切精神活动和与之相应的各种因素时,偏偏只强调"慧"呢?答:因为只有"慧"这一种能力,同时具备三种观察、认识事物的方式:推理分析叫作"见"、观察思考叫作"缘"、完成判断叫作"事"。所以专门把它提出来。其他心理活动或心理对象只具备"缘"和"事"这两种,不具备"见"这种观察方式;其他同时发生的因素只有"事"这一种方式,既不具备"见",也不具备"缘",所以就不单独列出。还有一种说法是:因为"慧"断除烦恼的力量最强,所以只单独把它提出来。问:为什么不说"净忍"、"净智"、"净见",而说"净慧"呢?答:因为有的"忍"不是"智",比如八种忍;有的"智"不是"见",比如尽智、无生智。而"慧"能包含这三种情况,因为它涵盖的范围最广,所以只提"净慧"。"眷属"指的是与"慧"相应并存的精神活动、其他同时存在的因素,以及这种智慧所带来的力量和所得。合起来称为"随行"(跟随运行的伴侣)。问:相应和同时存在的因素,因为它们之间有因果联系,可以说它们是"随行"。但"得"并不是由因产生的,怎么能说它是"随行"呢?答:所谓的"随行"是指随顺配合,不一定要有因与果的关系才叫"随行"。问:同时存在或后产生的才能叫"随行",但"得"是在智慧产生之前就存在的,怎么能说它是"随行"呢?答:"随行"指的是性质和现象之间随顺配合,不一定非要同时存在或后产生才能叫"随行"。问:如果"得"也是"随行"的话,那为什么各种论述里讲解"俱有因"时,都说得不是"随转"?而且《婆沙论》第三卷在说明"得"不属于世第一法等等时,也说"得"与那个法不相"随行"。根据这些论述,"得"不是"随行"。答:"随转"有两种含义:第一,因为有因果的因分关系叫"随转";第二,因为相互随顺叫"随转"。"随行"也有两种含义:第一,因为因果的因分关系叫"随行";第二,因为相互随顺叫"随行"。有些论述里说"得"叫"随行"、"随转",那是从相互随顺的角度说的。有些论述里说"得"不是"随转"、"随行",那是从它不是因分关系的角度说的。另一种解释:根据前面引用的文献,"得"并不是"随行"。问:"随行"包含"慧"吗?答:也包含"慧"。"净慧"和它的"眷属"都叫"随行",因为它们之间彼此互相随行配合。所以《婆沙论》第八十一卷在说明"喜无量"的体性时说:"喜是以喜根(喜悦的心理基础)为自性。如果再加上相应和随转的因素,欲界的众生以四种蕴(色、受、想、行)为自性,色界的众生以五种蕴(色、受、想、行、识)为自性。"另外,《正理门论》和《显宗论》中解释三种念住时,在解释"相杂念住"时都说包含了"慧",因为三种念住中,只有"相杂念住"能断除烦恼。等到讲解念住时,会详细引用说明。还有一种解释:"随行"不包含"慧",
「如是总说无漏五蕴名为对法,此即胜义阿毘达磨」,是无漏故名胜,有义用故名义。胜即名义,即胜义名阿毘达磨,持业释也。
“这样总括来说,没有烦恼的色、受、想、行、识这五种心理和物质现象,就叫作‘对应的佛法’。这就是最高境界的阿毗达磨。”因为它没有烦恼所以叫‘殊胜’,因为它有道理和用处才称为‘义理’。‘殊胜’就是‘义理’,所以‘殊胜义理’这个词就是指阿毗达磨——这是从‘同一作用’的角度来解释词语的构成。
「若说世俗至阿毘达磨」者,释颂下句。言世俗者,有漏之法隐障真理名世,事相显现随顺俗情名俗。又解:有漏之法可毁坏故、有对治故,名为世俗。即世名俗,即世俗名阿毘达磨,持业释也。
「如果說世間俗事可以達到最高智慧」這句話,是解釋經文的下半句。什麼是「世俗」呢?就是那些有毛病、有漏洞的事物。因為它們會把真實的道理給遮蓋起來,所以叫「世」;又因為它們的模樣表現出來,順著一般人的想法流傳,所以叫「俗」。也有人這樣解釋:有漏洞的事物,是可以被毀滅的、可以被人人修改改正的,所以才叫作「世俗」。總之,「世」就是「俗」的意思,而「世俗」就叫做「阿毘達磨」,這是用同一個詞來同時表示「世」和「俗」的含義。
「即能得此淨慧對法諸慧諸論」,慧謂得此淨慧對法有漏諸慧。修慧謂𤏙等四善根,思慧謂總別念住,聞慧謂五停心觀,生得慧謂能受持三藏教法。但依一相明四種慧,漸入觀位前後次第未是盡理。若據盡理,共相別相及五停位,皆通修慧、思慧、聞慧。下文當辨。有漏四慧,依漸次第應順次說四,今望聖道親疎近遠故逆說四。有古德說:聞慧緣名亦能受持讀誦者。此解不然,當《毘婆沙》不正義故。《婆沙》四十二云「評曰:應作是說。若於三藏、十二分教,受持讀誦、究竟流布,是生得慧。問:何故不許聞慧受持讀誦?解云:若正聞者唯生得慧,由聞所成名聞慧故。有漏四慧自性皆慧,若辨隨行皆通五蘊。思聞生得皆能發業,同一性故,性相隨順亦名隨行,故通色蘊。」問:如何得知聞、思二慧能發業耶?解云:《正理》四十二曰「諸律儀果,有從加行善所生、有從生得善心所生。若從加行善心生,律儀先捨,後斷善根。」又《婆沙》云「問:相異熟業以何為自性?為身業、為語業、為意業耶?答:三業為自性。」又《婆沙》曰「問:相異熟業,為聞所成、思所成、修所成耶?答:唯思所成,非聞、非修。所以者何?此業勝故非聞所成,欲界繫故非修所成。有說:此業通聞、思所成,但非修所成。」以此文證,故知聞、思能發身、語。問:若言聞、思能發身、語,既能發語,即能受持三藏教法,何故但言生得慧耶?解云:聞、思能發勝身、語業,彼業非勝,故唯生得。然古德說:加行善心不能發身、語業,引《婆沙》十七證云「問:色界善心一切皆有隨轉戒不?答:非一切有。謂初靜慮有六善心,無隨轉戒。一善眼識、二善耳識、三善身識、四死時善心、五起表善心、六聞所成慧相應善心。」古德意言:《婆沙》既聞慧外別說發表心,故知聞慧不能發業。難云:命終是生得,別說生得能發業,何妨聞慧外別說聞慧能發業?若言命終心劣不能發業,所以別說生得發業心。何妨聞慧不發業者,說聞慧心能發業者亦發業心攝?故非定證。況有明文,以此故知古德說非理。又解:有漏四慧相應、俱有,是俱有因者方名隨行。論謂展轉傳生無漏慧者,論望聖道最疎遠故,在慧後說。此諸慧論雖望聖道,前加行位中遠近不同,皆是聖道勝資糧故,亦得名為阿毘達磨。言諸論者,謂六足、《發智》,但言本論可以收末。或可諸論亦攝末論。言六足者,舍利子造《集異門足論》,一萬二千頌,略本八千頌(舍利,此云百舌鳥也。子是唐言)。大目乾連造《法蘊足論》,六千頌(目乾連,此云採菽氏。大是唐言。故《法蘊足論》云大採菽氏)。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足論》,一萬八千頌(迦多,此云剪剃。衍,此云種。那,是男聲。婆羅門中一姓也)。已上三論,佛在世時造。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摩造《識身足論》,七千頌(此云天寂)。至三百年初,筏蘇密多羅造《品類足論》,六千頌(即是舊《眾事分阿毘曇》也);又造《界身足論》,廣本六千頌,略本七百頌(筏蘇密多羅,此云世友。非婆沙會世友,同名異體)。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二萬五千頌。後代誦者廣略不同,一本一萬八千頌、一本一萬六千頌。此本即是和上所翻。前之六論義門稍少,《發智》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說六為足、《發智》為身。此上七論,是說一切有部根本論也。和上唯《施設足論》未翻,餘之六論皆悉翻訖。
(四) 如果证得了这清净的智慧,来对治种种智慧,所谓"慧",就是指得到了这个清净智慧,能对治有烦恼的种种智慧。(五) 修行得来的智慧,就是指暖位等等四种善根;思考得来的智慧,就是指总体和分别地观察真理的修行;听闻得来的智慧,就是指五种停心观;天生就有的智慧,就是指能够学习和掌握经、律、论三藏教法。(六) 但是,如果只根据一个角度来说这四种智慧,按照修行逐渐深入的层次顺序,并没有把道理说完整。如果要说得圆满了,那么无论是观察事物共通的道理、还是它们各自的特点,以及五种停心观的各个阶段,都同时包含了修行、思考和听闻得来的智慧。后面会详细讨论。(七) 有烦恼的这四种智慧,如果按照修行的顺序,应该顺着次序先说。但现在因为要跟圣道的亲近、疏远关系来比较,所以就倒着说了。(八) 有前辈大德说:听闻得来的智慧,依靠语言文字,也能学习和读诵经典。这种解释不对,因为它不符合《毗婆沙论》的正确说法。《婆沙》第四十二卷说:“评论说:应该这样讲。如果有人对经、律、论三藏,以及十二部类的经典,能够受持、读诵,并且最终流传散布,这种叫天生就有的智慧。问:为什么不允许听闻智慧受持、读诵经典?解释:因为真正的‘听闻’只属于天生就有的智慧,只是由于通过听闻才能获得更好的见解,所以才叫做‘慧’。” (九) 有烦恼的四种智慧,它们的本质都属于智慧。如果要说伴随它们一起运作的各种心理活动,那就都包含了色、受、想、行、识这五种构成元素。(十) 思考、听闻和天生就有的智慧,三种都能发起身体和语言的善行。因为它们本质相同,所以它们的特性和运作方式互相融合,也可以说它们有相伴的运作方式,所以也包含了色法。(十一) 问:怎么知道听闻和思考得来的智慧能发起身、语善行呢?解释:《正理》第四十二卷说:“各种戒律的果报,有的由努力修行的善心所产生,有的由天生就有的善心所产生。如果是努力修行的善心产生的戒律,会先失去戒体,然后才断除善根。” 《婆沙》也问:“一种带来美好果报的业,它的本质是什么?是身体的行为、语言行为,还是意识行为呢?” 答:“是三种行为。” (十二) 又问:“那种殊胜果报的业,是属于听闻、思考还是修行的智慧所产生的?” 答:“只属于思考智慧,不属于听闻和修行。为什么?因为这种业非常殊胜,所以不是听闻智慧所能产生;并且它属于欲界,所以也不是修行智慧所产生。也有一种说法:这种业通用于听闻和思考智慧,但就是不属于修行智慧。” 根据这个文字证明,所以知道听闻和思考的智慧能够发起身体和语言的行为。(十三) 问:如果说听闻和思考的智慧能发起身语行为,既然能发出语言,就应该能受持三藏教法。为什么又只说是天生就有的智慧呢?解释:努力的修行产生的智慧引起的极善身语行为,在生命结束的时候还存在;它不是天生的智慧,显现有界限。而平时普遍存在的属于天生智慧,能受持经典,所以只说它是天生智慧。(十四) 但是前辈大德说:努力修行的善心不能直接引发身体和语言的行为。他们引用《婆沙》第十七卷的证明说:“问:色界的善心,全部都有同时产生的戒体吗?答:不是全部都有。比如初禅有六种善心,没有同时产生的戒体。第一、善的眼识界;第二、善的耳识界;第三、善的身识界;第四、临死时的善心;第五、发起外表行为的善心;第六、听闻智慧相应的善心。” (十五) 前辈大德的用意是说:《婆沙》既然在听闻智慧之外,另外又说了能发起外表行为的善心,所以知道听闻智慧不能发起身语业。(十六) 有人反驳说:临命终时的善心是天生就有的智慧,却能发起业行。而平时的听闻智慧不能发起业行,怎么知道听闻智慧的心不能发起业行呢?只是说它属于发出行为的心;用来例证,不一定成立。更何况有明确的文字证据,所以前辈大德的解释不合理。(十七) 又一种解释:有烦恼的四种智慧,它们互相依赖、同时运作,作为彼此存在的原因的,才叫做“随行”。(十八) 论典里说“互相传递才能产生无漏智慧”,是因为论典对于圣道来说是最疏远的,所以在讲完四种智慧之后才说它。这些论典对于圣道来说,虽然在修行前加功用行的阶段,有远有近,但全都是圣道的殊胜资粮,所以也都叫做阿毘达磨论典。(十九) 所说的各种论典,就是指六个《足论》和《发智论》,只说根本论典就可以包含末论。或者,各种论典也包含了末论。(二十) 所说的六部《足论》:舍利子造了《集异门足论》,有一万二千颂,简略本有八千颂。大目犍连造了《法蕴足论》六千颂。大迦多衍那造了《施設足论》一万八千颂。以上这三部论是在佛陀在世时造的。(二十一) 佛陀涅槃后一百年,提婆设摩造了《识身足论》七千颂。到了三百年初,筏苏密多罗造了《品类足论》六千颂,又造了《界身足论》,广本六千颂,简略本七百颂。到了三百年末,迦多衍尼子造了《发智论》二万五千颂。后代诵持的人,有广有略不同:一本一万八千颂,一本一万六千颂。这部本论就是我的师父所翻译的。前面的六部论典,义理门类稍微少一些;《发智论》一部的法门最为广阔,所以后代论师说:六部为足、《发智》为身。以上这七部论典,是说一切有部的根本论典。我的师父只差《施設足论》没翻译完,其余六部都翻译完了。
论「释此名者至故称对法」者,此释对法名,一释法、二释对。位释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谓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变。二轨生胜解,如无常等生人无常等解。此文且据能持以释,轨生胜解略而不存,义亦应有。或可影显。相之言性,能持自性,故名为法。又解:于一体上性相义分,望自名性、望他缘边名相,义说性能持相。若诸论说能持自性,即相能持性。其法不同略有二种:一胜义法、二法相法。若胜义法,唯涅槃果,是善、常故名胜,有实体故名义。即胜名义,即胜义名法,持业释也。涅槃,此云圆寂。若法相法,通四谛境。即法相名法,持业释也。若据法相法,持自性故名之为法。亦通虚空及非择灭,以此二种非谛摄故、非果摄故、非与无漏慧为境故,此中不说。此能对向涅槃果法,故名对向。以因对果,趣向名因、所欣名果。或约性因性果以说,谓无漏慧是真对向,余修慧等生真对向故名对向。解脱、胜进虽望当品不名对向,望后所证亦对向。或望无余涅槃,四道皆名对向。又解:有漏修慧能分断惑亦名对向,余思慧等能生对向故名对向。又解:思慧散位胜故亦名对向,余闻慧等能生对向故名对向。又解:闻慧加行善时亦名对向,余生得等能生对向故名对向。又解:生得慧以能分别趣涅槃故亦名对向,论者能生对向故名对向。又解:所有无漏有漏慧等及诸论,皆有力能对向涅槃胜义果法皆名对向。或能对观四圣谛境,故名对观。以心对境,谓无漏慧是真对观,余修慧等生真对观故名对观。或是对向而非对观。又解:修慧能观谛故亦名对观,余思慧等能生对观故亦名对观。或是对向而非对观。又解:思慧散位学观谛胜亦名谛观,余闻慧等能生对观故名对观。或是对向而非对观。又解:闻慧加行善摄学观谛胜亦名对观,余生得等能生对观故名对观。或是对向而非对观。又解:生得慧以能分别学观谛故亦名对观,论教能生对观故名对观。或是对向而非对观。又解:所有无漏有漏慧等及与诸论,皆有力能对观谛故皆名对观。
关于「解释‘对法’这个名称,一直说到‘所以才叫做对法’」这段话,这是解释“对法”这个名称的,先解释“法”,后解释“对”。解释“法”这个名称有两层意思:第一,能保持自己的特性,就是说一切事物各自守住自己的本性,比如物质的特性等等,永远不会改变。第二,能产生正确的认识,比如“无常”这类道理,能让人产生对“无常”等概念的理解。这段文字暂且依据“能保持自己的特性”来解释,“能产生正确的认识”这部分暂时省略不提,但道理上也是应该有的,只是没有明说,或者说隐含地提了一下。这里的“相”指的是“性”,能保持自己的特性,所以就叫做“法”。还有一种解释:从同一个本质上来说,特性和现象是分开来认识的,从自身角度来看叫做“性”,从与他事物相关联的边界来看叫做“相”,从道理上说,本性有能力保持现象。如果各类论典说“能保持自己的特性”,就是说现象有能力保持本性。
这些“法”的种类不同,大致有两种:第一种是至高无上的真理,第二种是现象层面的真理。如果说是至高无上的真理,那仅仅指修行圆满的最终境界,这个境界是善良的、永恒的,所以叫“胜”,有真实实体,所以叫“义”。就是说,“胜”就是指这种“义”,这种“胜义”就是“法”,这种说法,是把意义和作用合并在一起的解释。涅槃这个词,翻译成中国话就是“圆满寂灭”。如果说现象层面的真理,那就包括了四种真理的全部境界。现象层面所说的“法”,也就是“法相”这个名称,这也是意义和作用合并在一起的解释。如果依据现象层面的真理来说,能保持自己的特性就叫做“法”。这也算上了“虚空”和“非择灭”这两种境界,但这两种境界不属于四种真理的范围、不属于最终果位、也不作为无漏智慧的认识对象,所以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这个法能够导向最终圆满寂灭的果位,所以叫做“对向”。用修行的因来对照果,修行求取前进的方向叫做“因”,希望达到的境界叫做“果”。或者从本性和因果角度来说,无漏智慧是真正的“对向”,其他修习所得的智慧等能产生真正的“对向”,所以也叫“对向”。解脱道和胜进道虽然对于当前修行阶段不叫“对向”,但望着后面要证的境界,也算是“对向”。或者说望着没有任何烦恼剩余的圆满涅槃,那么四种修行道路都可以叫做“对向”。还有一种解释:有漏的修习智慧能部分断除烦恼,所以也叫“对向”,其他的禅思智慧等能产生真正的对向,所以也叫做“对向”。还有一种解释:禅思智慧在散乱心的状态下也占据优势,所以也叫做“对向”,其他闻辨智慧等能产生禅思的“对向”,所以也叫做“对向”。还有一种解释:闻辨智慧在进行加行善时也叫做“对向”,其他天生获得的智慧等能产生闻辨的“对向”,所以也叫做“对向”。还有一种解释:天生获得的智慧因为它能分辨、能趋向圆满涅槃,所以也叫做“对向”,各种论典说它能产生天生智慧这种“对向”,所以也叫做“对向”。还有一种解释:所有无漏有漏的智慧等等,以及各种论典,都有能力对向圆满涅槃的至高无上果位、都叫做“对向”。或者说,能够对观四种真理的境界,所以叫做“对观”。用心来面对境界,就是说无漏智慧是真正的“对观”,其他修习智慧等能产生真正的“对观”,所以也叫做“对观”。有的是对向,不等于就是‘对观’。还有一种解释:修习智慧能够观四种真理,所以也叫做“对观”,其他禅思智慧等能产生“对观”,所以也叫做“对观”。有的是对向,不等于就是‘对观’。还有一种解释:禅思智慧在散乱的境界下学习观真理,也占优势,也叫“谛观”,其他闻辨智慧等能产生“对观”,所以也叫做“对观”。有的是对向,不等于就是‘对观’。还有一种解释:闻辨智慧属于加行善阶段,学习和观真理也占优势,所以也叫做“对观”,其他天生获得的智慧等能产生“对观”,所以也叫做“对观”。有的是对向,不等于就是‘对观’。还有一种解释:天生获得的智慧因为它能分辨、学习观真理,所以也叫做“对观”,各种论典的教学能产生“对观”,所以也叫做“对观”。有的是对向,不等于就是‘对观’。还有一种解释:所有无漏有漏的智慧等等,以及各种论典,都有能力对观四种真理,所以都叫做“对观”。
「故称对法」,此即结也。应知此中能对对胜,且与对名。以实而言,亦名为法持自性故,所对法胜,且与法名。以实而言,亦名为对是所对故,或各举一边影略互显。或据依主,谓法之对故,能对名对、所对名法。若据有财、持业,能、所俱名对法。以此准知,四谛名理对法,涅槃名果对法。颂本偏举能对,所以不说理果。长行通举能、所,所以亦言理果。或可影显。问:何故言对法,不言对有法?若依梵音,何故言阿毘达磨,不言阿毘达磨寐?解云:法是诸法共相,泛生胜解;有法是诸法自相,凡圣常缘,不生胜解。故言对法,不言对有法。然论且约能持释法。此法、有法,如因明中广释。
这里说“把它叫作对法”,这是个总结。要知道,在这之中,“能对”是更殊胜的,所以暂且给它“对”的名称。实际上来看,它也叫做“法”,因为它保持着自身的特性;而“所对”的法是更殊胜的,所以暂且给它“法”的名称。实际上来看,它也可以叫做“对”,因为它就是被对的对象。或者,各自举出其中一边,互相暗示来显现意思。或者根据“依主”的解释,“对法”是指法的对治,所以能对治的叫“对”,所对应叫“法”。如果根据“有财”、“持业”的解释,能对和所对都叫做“对法”。由此类推,四圣谛叫做“理对法”,涅槃叫做“果对法”。偈颂里侧重举出“能对”这一边,所以没有说“理”和“果”;长行经文里通通举出“能对”和“所对”,所以也提到了“理”和“果”。或者也可以这样互相暗示、显现。问:为什么叫“对法”,而不叫“对有法”?如果按照梵语的发音,为什么说“阿毘达磨”,而不说“阿毘达磨寐”?解答说:“法”是指万法的共同特性,能普遍引发正确的理解;“有法”是指万法的个别特性,凡夫和圣人都常常接触这些个别,却很难引发正确的理解。所以叫做“对法”,而不叫“对有法”。不过,论典主要是从“能保持自身特性”这个角度来解释“法”的。关于“法”和“有法”的区别,在因明学
因兹义便略明对法开合不同者,就中有二:一正明开合、二略释名。就正明开合中,复有二种:一明随数增、二明渐加增。就随数增中复有四种,谓一种一、二种二、三种三、四种四。言一种一者,所谓对法以一切法为体,诸论不说虚空、非择灭者,以此二种非谛摄故、非果摄故、非与无漏慧为境故。言二种二者,第一二云:一胜义对法,谓无漏五蕴;二世俗对法,谓有漏五蕴。此二俱是能对法故,名为对法,如此论说。第二二者:一境对法,境谓四谛境;二果对法,果谓涅槃。此二俱是所对法,名为对法,亦如此论。言三种三者,第一三云:一自性对法,谓无漏慧;二随行对法,谓慧相应、俱有诸法;三资粮对法,谓有漏四慧及慧随行,诸论为体,如此论说。第二三云:一胜义对法、二世俗对法、三所对对法,皆如前说。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现在简单说一下对法的分合不同。里面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直接说明对法的分合,第二部分是简单解释名称。
在直接说明分合中,又分两种:一是按数目增加来说,二是逐步增加来说。
按数目增加来说,有四种情况:一种一、二种二、三种三、四种四。
什么是一种一呢?就是说对法把所有法都当成它的本体。有些论典不算上虚空和无条件灭掉的意思这两个东西,因为它们不属于真理的范围,也不属于结果的范围,也不是无烦恼智慧的认知对象。
什么是二种二呢?第一种二:一是超越世俗的对法,指的是没有烦恼的五蕴;二是世俗的对法,指的是有烦恼的五蕴。这两个都是能对治的法,所以叫作对法,就像这部论典里说的。第二种二:一是认知对象的对法,对象指的是四种真理的真理境界;二是结果的对法,结果指的是涅槃。这两个都是所对治的法,也叫作对法,也像这部论典里说的。
什么是三种三呢?第一种三:一是自己本性的对法,指的就是没有烦恼的智慧;二是跟着它跑的对法,指和智慧一起生起、相互依存的那些法;三是资粮的对法,指带有烦恼的四种智慧和跟在它们后面的法,各论典以此为体,就像这部论典里说的。第二种三:一是超越世俗的对法,二是世俗的对法,三是所认知对象的对法,都像前面说的那样。
第三三云:一境对法、二果对法、三能对对法,亦如前说。言四种四者,第一四云:一教对法,教谓论教,故此论云「论谓传生无漏慧教,以声为体」,如下别明。二理对法,理谓谛理,如此论说。又《婆沙》云「此中何者是甚深阿毘达磨?谓空无我及如实觉。」又解:诸法甚深道理皆名为理,故《婆沙》云「此中何者甚深阿毘达磨?谓灭定退,及如实觉等」,如彼广说。三行对法,行谓无漏慧及有漏慧并慧随行,如此论说。四果对法,果谓涅槃,如此论说。又《婆沙》云「复有甚深阿毘达磨,谓一切依皆永舍离,爱尽离染,寂灭涅槃。」又解:果有二种,若证得名为果,涅槃名为果。若从因生故名为果,亦通余有为。应知四种先后次第者,教能显理,依理起行,依行证果,且约一相以明次第。若据依教起行,行证理果亦无妨矣。第二四云:一教对法、二行对法、三境对法、四果对法。初二后一如次前说。第三境者,若理若事但是所缘皆名为境。第三四云:一世俗对法、二胜义对法、三境界对法、四果对法,如前两种对法中说。第四四云:《正理》意说,一自性对法,谓无漏慧;二随行对法,谓慧相应俱有诸法,《婆沙》云随转,名异体同;三方便对法,谓有漏四慧等,《婆沙》云资粮,名异体同;四资粮对法,谓教为体,《婆沙》云具,名异体同。若依《俱舍》,四慧及论总名资粮,开合为异。此即第一明随数增。
《俱舍论记》第三卷解释说:所谓对法,第一是境界对法,第二是果报对法,第三是能对治的法,前面已经说过。再说四种分类的第一组:第一是教法对法,这里的教法指的是论典的教导,所以本论说"论典就是能引发无漏智慧的教导,以声音作为载体",后面会详细说明。第二是理法对法,理法指的是真理,如本论所述。另外《大毗婆沙论》说"这里什么是深奥的阿毗达磨?就是空性、无我和如实的觉悟。"另一种理解是:一切法深奥的道理都称为理法,所以《婆沙论》说"这里什么是深奥的阿毗达磨?就是灭尽定的退失,以及如实的觉悟等",那里有详细说明。第三是行法对法,行法指的是无漏智慧和有漏智慧以及伴随智慧产生的其他心所,如本论所述。第四是果法对法,果法指的是涅槃,如本论所述。另外《婆沙论》说"还有深奥的阿毗达磨,就是永远舍弃一切依止,灭尽贪爱、远离染污,达到寂静的涅槃。"另一种理解是:果有两种,如果通过修行证得就称为果,涅槃就是果。如果是因缘所生而称为果,也通于其他有为法。应当知道这四种的先后顺序:教法能显示道理,依据道理生起修行,根据修行证得果报,这只是从某一角度来说明次第。如果根据教法生起修行,修行证得理果,这样理解也没有妨碍。第二组是:一是教法对法,二是行法对法,三是境界对法,四是果法对法。前两个和最后一个如前面所说。第三个境界法,无论是理还是事,只要是所缘的对象都称为境界。第三组是:一是世俗对法,二是胜义对法,三是境界对法,四是果法对法,如前面两种对法中所述。第四组是:《顺正理论》的意思是说,一是自性对法,指无漏智慧;二是随行对法,指与智慧相应共存的各种法,《婆沙论》称为随转,名称不同但本质相同;三是方便对法,指有漏的四种智慧等,《婆沙论》称为资粮,名称不同但本质相同;四是资粮对法,以教法为体性,《婆沙论》称为具,名称不同但本质相同。如果依照《俱舍论》,四种智慧和论典都统称为资粮,只是开合有所不同。以上就是第一项说明随数量增加的分类。
言渐加增者,或立一种,所谓自性。或立二种,又加随行。或立三种,又加方便。或立四种,又加资粮。或立五种,又加境界。或立六种,又加于果。自古诸师但立前五不立果者,未委所由。若言果是灭谛所摄,五中境界收,不别立者。自性随行道谛摄,方便资粮苦集收,亦应不别立。良由境名对法约心境以论,果名对法据因果以辨,由斯道理故别立果。又解:或立一种,所谓自性。或立二种,又加随行。或立三种,又加修慧。或立四种,加修惠随行。或立五种,又加思慧。或立六种,加思随行。或立七种,又加闻慧。或立八种,加闻随行。或立九种,又加生得。或立十种,加生随行。或立十一,又加论教。或立十二,又加谛境。或立十三,加非谛境。或立十四,加涅槃果。或立十五,加非涅槃果。
[按顺序增加] 有时只立一种,叫作“自性”。 有时立两种,再加“随行”。 有时立三种,再加“方便”。 有时立四种,再加“资粮”。 有时立五种,再加“境界”。 有时立六种,再加“果”。
从古以来的各位师父,只立前五种,不立“果”这一项。 不知道原因是什么。 如果有人说“果”属于“灭谛”的范围, 而前五种里的“境界”已经包含了它,所以不用单独再立。 那么,“自性”和“随行”属于“道谛”, “方便”和“资粮”属于“苦谛”和“集谛”, 照这么说,它们也都不应该单独再立。 其实,“境界”叫作对法,是从“心”和“所缘对象”的角度来讲的。 而“果”叫作对法,是从“因”与“果”的关系来分辨的。 因为这个道理,所以单独立“果”。
另一种解释是: 有时只立一种,叫作“自性”。 有时立两种,再加“随行”。 有时立三种,再加“修慧”。 有时立四种,加“修慧”和“随行”。 有时立五种,再加“思慧”。 有时立六种,加“思慧”和“随行”。 有时立七种,再加“闻慧”。 有时立八种,加“闻慧”和“随行”。 有时立九种,再加“生得慧”。 有时立十种,加“生得随行”。 有时立十一种,再加“论教”。 有时立十二种,再加“谛境”。 有时立十三种,加“非谛境”。 有时立十四种,加“涅槃果”。 有时立十五种,加“非涅槃果”。
二略释名者,前明对法虽有多种,且依四种对法之中,初四对法,教、理、行、果以释其名。西方释名多依六释。言六释者,一依主释,谓此依彼,或云依士,名异义同。二有财释,如人有财,亦名多财,如有多财,名异义同。三持业释,谓一法体双持两业,业谓业用。或云同依,两用同依一体。名异义同。四相违释,谓二法体彼此各别据,互不相属。五隣近释,体非是彼,近彼得名。
现在我来讲讲解释名义。前面说过,对法的种类虽然有很多,但我们只按四种对法中的前四种——教、理、行、果——来给它取名字。在印度,解释名词多半靠六种方法,这叫“六释”。
哪六种呢? 第一种叫“依主释”,意思是一个东西靠着另一个东西而得名。也有人叫“依士释”,名字不同,意思一样。 第二种叫“有财释”,就像一个人有了钱财,也叫“多财释”。因为有大量财产,所以这么叫。名字不同,意思是一回事。 第三种叫“持业释”,意思是同一个东西本身同时具备两种作用。什么叫“业”?就是作用。也有人叫“同依释”,就是两种作用同在一样东西上。名字不同,意思没区别。 第四种叫“相违释”,意思是两种东西彼此是分开的、互相不属的。 第五种叫“邻近释”,意思是这东西本身不是另一种东西,但因为它靠近那种东西,就用那种东西的名字来称呼它。
六带数释,谓法带数,如言五蕴。四对法中,若将教望理,依释六中有其三释。若言法之对故名为对法,依主释。即理名法,教名为对,若即对名法,持业释,即此论教是对亦法。若用法为对,有财释,即所显理名为对法,此教用彼理法为对,故名对法。若将理望行,以行望果,各有三释,准前应知。此即顺释。若将果望行亦有三释。若言法之对故,依主释。果是所对故名为对,行名为法,若即对名法,持业释,即所证果是对亦法。若用法为对,有财释,即能证行名为对法,此所证果用彼行法为对法故。若将行望理,以理望教,各有三释,准前应知。此即逆解。若将教望行,行证理果,顺逆三释及释余对法,皆准前思。
六种带数字的解释,就是说某个法本身带有数字,比如“五蕴”。在四种对法中,如果从教法的角度去看待真理,六种解释里能用上三种。如果说“法的对”,所以叫做“对法”,这是从“依主释”的角度来说的。也就是说真理本身就是“法”,而教法只是用来对应真理的,叫作“对”。如果说“对”本身就是“法”,这是“持业释”,指这部论著本身就是“对”也是“法”。如果用“法”来作为“对”来解释,这叫“有财释”,意思是所显示出来的真理叫做“对法”,这部教法是用那个真理的法来当“对”的,所以叫作“对法”。
如果从真理的角度去看修行,再从修行的角度去看结果,各自有三种解释,按照前面说的去理解就行了。这就是顺着顺序的解释。如果反过来从结果的角度去看修行,也有三种解释。如果说“法的对”,这是“依主释”,结果是被对应的东西,所以叫作“对”,修行叫作“法”。如果说“对”本身就是“法”,这是“持业释”,指所证得的结果本身就是“对”也是“法”。如果用“法”来作为“对”,这是“有财释”,指能修证的方法叫作“对法”,这个所证的结果是用那个修行方法作为“对法”的。
如果从修行的角度去看真理,再从真理的角度去看教法,各有三种解释,跟着前面说的去理解。这就是反过来解释。如果从教法的角度去看修行,修行去证真理和结果,顺着和反着的三种解释,以及解释其他对法,都按前面说的去思考。
「已释对法至名对法藏」者,此下第二释藏名。结前问起。
这两句是解释什么是“对法藏”。前面已经解释完了“对法”,现在这一段是第二层意思——解释“藏”这个名称。这里先做个总结,然后提出问题。
「颂曰至俱舍名」者,颂答。摄彼胜义故、依彼故,此立对法俱舍名。
这是用偈颂来回答的。之所以取名为“对法俱舍”,是因为它包含了那些最精深的道理,并且是依据这些道理来建立的。
「论曰至此得藏名」者,释摄彼胜义故,苞含名藏。由彼根本对法论中所有胜义,入此论摄,此论得藏名。对法之藏名对法藏,依主释也。又解:藏谓坚实,此论是彼根本对法之坚实义。故《正理》云「藏谓坚实,犹如树藏。」解云:树藏谓树心,树之坚实莫过树心,即以树之坚实名为树藏。此藏属树,树家之藏名为树藏,况法可知。
「到了这步就称为‘藏’」,意思是收纳了更深的道理,所以包含就叫作藏。因为原本的根本对法论里所有的深妙道理,都收进这部论里了,所以这部论才有‘藏’的名称。对法的藏,就叫对法藏,这是按照主人的意思来解释的。还有一种解释:藏是坚固实质的意思,这部论就是根本对法论中坚固实质的道理。所以《正理》里说:藏是坚固实质,好比树的藏。解释说:树的藏就是树的中心,树最坚固的部分莫过于树心,因此把树的坚固实质叫作树的藏。这个藏属于树,树这个事物的藏叫作树的藏,同理法的规律也是如此。
「或此依彼至故亦名藏」者,释依彼故,所依名藏。或此论依彼对法,从彼对法论中引生,是彼对法所藏。而名藏者,以对法为藏名对法藏,有财释也。故《正理论》云「藏或所依,犹如刀藏。」解云:刀藏谓刀鞘,是刀所依,以刀从彼藏中出故。此刀以鞘为藏,故名刀藏,况法可知。释藏名中,理亦应有持业释。论主不欲自取,推功归本。
这部论典依靠那些根本论典而产生,所以它被称为“藏”。也就是说,这部论典是从那些对法论典里引申出来的,它对那些论典来说是储存和归纳的地方。但它之所以叫“藏”,是因为它把对法的理论都包含在里面,所以叫对法藏,这是一种把比喻当成本名的解释方法。所以《正理论》里说:“藏可以指依靠的对象,就像刀被安放的地方。”解释一下:刀被安放的地方就是刀鞘,刀从那里被取出来。刀以刀鞘为安放处,所以才叫刀藏,类比到法上就能明白了。在解释“藏”这个名称时,按理说应该也有“持业释”这种用法。但论典的作者不想自己去选择,而是把功劳归给了根源。
「是故此论名对法藏」者,结释下句。
所以这部论典叫作「对法藏」,这是总结解释下面那句。
「何因说彼至恭敬解释」者,此下第三明说意、说人。双举两问,征起颂文。
为什么说对经文要极其恭敬地解释呢? 下面的第三部分,是说明经文的说法和讲解者。 这里用了两个提问,来引出后面的偈颂。
「颂曰至说对法」者,前三句及「因此说对法」,明说意,答初问。「传佛说对法」,明说人,答后问。「说对法」言,通于两段。世间,谓有情世间。有海,谓三有海。余文可知。
「颂曰至说对法」这几句话,前三句和“因此说对法”这部分,是讲说法的用意,回答第一个问题。“传佛说对法”是说由谁来宣说,回答后面的问题。“说对法”这个词,连接着前后这两段。世间,指的是有情感的生命存在的世界。有海,指的是三界——欲界、色界、无色界这三片苦海。其他文字的意思,看看上下文就明白了。
「论曰至说彼对法」者,总释颂文。
这段文字是在解释前面的偈颂。
意思是说:接下来的论述,一直到“说明那样的对法”这些话,都是对偈颂的整体解释。
「欲令世间至如理简择」者,别明说意。欲令世间诸有情类得择法故,所以说此对法。伏难云:说余二藏足能利物,何须别说此对法耶?今通言:若离对法,弟子不能于诸法相如理简择,经正诠定、律正诠戒,定、戒二种于断惑中但助非正。
为了让世间众生按照正确的道理来分辨和选择佛法,这里特别说明一下说法的用意。为了让世间各种有情众生懂得分辨和选择佛法,所以才宣说这部《对法论》。有人会质疑说:讲另外两部经典已经足够利益众生,为什么还要特别说这部《对法论》呢?现在统一回答:如果离开了《对法论》,修行的人就不能对一切法的相状如理地进行分辨选择。经藏主要讲禅定(定),律藏主要讲戒律(戒),这两种在断除烦恼方面只是起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的、正面的作用。
「然佛世尊至邬柁南颂」,别明说人,亦通伏难。伏难意云:若是佛说,何故乃言迦多衍尼子等造?通意可知迦多衍尼子,是造《发智》论师。等,谓等取舍利子等造六足论师。迦多衍尼子者,迦多名剪剃,衍名为种,尼是女声。此人是剪剃种女生,从母姓为名,故名迦多衍尼子。是婆罗门十姓中一姓也。此剪剃种,西方贵族。所以名剪剃种者,依婆罗门法,七岁已上在家学问,十五已去受婆罗门法游方学问,至年四十恐家嗣断绝,归家娶妇生子继嗣,年至五十入山修道。昔劫初时,有婆罗门生二子已入山修道。二子觐问,见父鬓发蓬乱,遂为剃除。形容端正,诸仙见已皆欲剃除。弟性慈愍,来即为剃;兄心傲慢,非我父者我不能剃。诸仙嗔怒,呪愿弟言:「乃至劫末,是汝种族,常大富贵。」呪愿兄言:「乃至劫末,是汝种族,常大贫穷,剪剃自活。」故今印度见有二类,其弟种族名剪剃种,从本为名,极大富贵而不作剪剃事。其兄种族名非父种,极大贫穷,剪剃自活。仙人呪力使之然也。若言迦多衍那,迦多衍如前释,那是男声,从父为名也。法救,梵名达磨多罗,佛涅槃后三百年出世。等者,等取空、无我等。邬陀南,此云自说,即十二部经中第五自说经也。无人问佛,佛自说故。大德法救,佛说无常颂者,集为无常品。佛说空、无我颂者,立空、无我品。乃至说梵志颂,立梵志品。印度现有梵本流行。若言邬陀南,此云集散,集散说故。或言集施,集所说义施有情故。
**对经文标题的翻译** 「佛说无常颂」
**对经文内容的翻译** 不过,佛所说的那些偈颂,要特别说明是谁说的,同时也解释了其中隐藏的疑问。这个疑问是:如果真是佛说的,为什么又说是迦多衍尼子这些人编写的?回答很简单:迦多衍尼子,是编写《发智论》的那位大师。这里的“等”字,是指还有舍利子等编写“六足论”的那些大师们。
为什么叫迦多衍尼子呢?“迦多”是剪剃的意思,“衍”是种姓的意思,“尼”是女性的称呼。这个人是一个剪剃种姓的女子生的,所以跟着母亲的姓起名,叫迦多衍尼子。这是婆罗门十个主要姓氏中的一个。这个剪剃种姓,在西方是贵族。为什么叫剪剃种姓呢?按照婆罗门的规矩,七岁以后在家学习,十五岁以后要去各地游学,到四十岁的时候担心家族断绝后代,就回家娶妻生子,到了五十岁就进山修行。很久很久以前,世界刚刚开始的时候,有一个婆罗门,生了两个儿子后就进山修行了。两个儿子去看望父亲,发现父亲头发胡子乱糟糟的,就帮他剃掉了。剃完之后,父亲的样子变得很端正,其他神仙看到了,也都想让他们剃头。弟弟心地善良,只要有人来就让剃;哥哥心高气傲,觉得不是自己父亲的人他不能剃。神仙们很生气,就祝福弟弟说:“直到世界终结,你的后代都会非常富贵。”又祝福哥哥说:“直到世界终结,你的后代都会非常贫困,靠剪剃头来养活自己。”所以现在印度还能看到这两类人。弟弟这一族叫剪剃种,沿用了这个称呼,非常富贵但不需要做剪剃的事情。哥哥这一族叫非父种,非常贫困,靠剪剃为生。这都是神仙祝福的力量造成的。如果叫迦多衍那,“迦多衍”的意思和前面说的一样,“那”是男性的称呼,是跟着父亲的姓起名。
法救,梵文叫达磨多罗,是在佛涅槃后三百年出世的。“等”字,还包括空、无我等。邬陀南,翻译过来叫做“自说”,是十二种佛经体裁中的第五种。就是没有人问佛,佛自己主动说的。大德法救,把佛说的关于无常的偈颂收集起来,编成了无常品。把佛说的关于空、无我的偈颂编成了空、无我品。乃至把佛说的关于梵志的偈颂编成了梵志品。印度现在还有梵文版本流通。如果叫邬陀南,翻译过来是“集散”的意思,因为是把分散的偈颂收集起来。或者叫“集施”,意思是把所说的道理收集起来布施给众生。
「毘婆沙师传说如此」者,毘名为广,或名为胜、或名为异。婆沙名说。谓彼论中分别义广,故名广说。说义胜故,名为胜说。五百阿罗汉各以异义解释《发智》,名为异说。具此三义,故存梵音。世亲论主,健驮罗国人也。本于说一切有部出家,因即受持彼部三藏。后学经部,情谓为真,于本所学时怀取舍。然更欲往迦湿弥罗国研核有部考定是非,恐彼诸师情怀忌惮,遂改本名潜往寻究。时经四载,数以经部异义难破说一切有部宗。时有阿罗汉名塞建地罗,唐言悟入,即众贤师主,怪其神异遂入定观,知是世亲,乃私告曰:「可急归本国。长老此来,数以自义难破他宗,众中必有未离欲者,知是世亲,恐当相害。」因此遂归本国。至而未久,造《俱舍论》六百行颂,遣门人寄往迦湿弥罗。时彼国王及诸僧众闻皆欣悦,严饰幢幡华香伎乐出境来迎,标颂香象前后引从。至国寻读,咸谓弘我宗义,无不欢庆。时彼悟入告众人曰:「此非专弘汝义,何事须欢?颂有传说之言,似相调耳。如其不信,请释即知。」于是国王及诸僧众发使往请,并奉珠珍。论主受请为释本文,凡八千颂,还遣寄往,果如悟入所言也。论主意朋经部,于本处学心生疑惑。所以于此《俱舍论》颂文往往置斯传说之语,显非亲闻也。
他们那派的说法被叫做“毗婆沙”。这个“毗”字,可以理解成“广泛”,或者“优胜”,又或者是“不同”。“婆沙”意思是“解说”。因为他们的论典里对各种道理的分析很广泛,所以叫“广泛解说”。又因为他们说的道理很厉害,所以也叫“优胜的解说”。当时有五百位罗汉,各自用不同的见解来解释《发智论》,所以又叫“不同的解说”。因为有这三层意思,所以保留了梵文发音。写这部《俱舍论》的世亲大师,是健驮罗国人。他本来是在“说一切有部”出家修行的,一开始学习接受的就是这个宗派的三藏经典。后来他又去学“经部”的道理,心里觉得经部才是真的,于是对自己以前学的有部理论就开始犹豫,不知道该信哪个。他本来还想去迦湿弥罗国(说一切有部的中心),详细研究有部的学说,想分清楚到底谁对谁错。但又怕那里的师父们心里有顾忌,于是就改了自己的名字,偷偷跑过去考察。在那里待了四年,好几次用经部的不同观点去质疑、反驳说一切有部的宗义。当时有位罗汉叫“塞建地罗”,中文意思是“悟入”,也就是众贤大师的师父。他看出世亲的行径很不一般,就入定观察,知道了是世亲来了,于是私下告诉他说:“你赶快回国吧!你这老头子来这里,好几次用自己的见解反驳我们的宗派,众人里肯定还有没断除欲望、容易冲动的人,要是知道你就是世亲,恐怕会对你不利。”世亲听了这话,于是就回国了。回国后没多久,世亲就写了《俱舍论》的本颂,一共六百句,然后派弟子把本颂寄到迦湿弥罗国。当时那边的国王和僧众们听说了,都特别高兴,就装饰了经幡、宝盖,拿着鲜花、焚着香,还有歌舞乐队,出城迎接,把写着偈颂的旗帜放在大象前面,前呼后拥。回到国内一读,大家都觉得这是在弘扬我们宗派的道理,没有不欢欣庆祝的。这时候,“悟入”罗汉对众人说:“这个本颂并不仅仅是弘扬你们的教义,有什么好高兴的?偈颂里用了‘传说’这样的说法,看起来像是在跟你们开玩笑呢。要是不信,等他写出解释,一看就知道了。” 于是,国王和僧众们派人去邀请世亲来这里,并献上珠宝作为礼物。世亲接受了邀请,为自己的颂文写了详细的解释,一共八千颂,再派人送回迦湿弥罗国。结果大家一看,果然和“悟入”说的一样。(世亲在解释里常常偏向经部的观点)。因为世亲大师的本意偏向经部,对自己原来学的有部理论有怀疑。所以他在《俱舍论》的本颂里,经常用“传说”这个词,来表明这并非是他自己亲耳听到、完全相信的道理。
「何法名为至说对法耶」者,此下大文第二明正宗。前解正宗虽有三说,今依初说。就正宗中,一明前八品、二明后一品。就前八品中,一总标章、二别解释。此下总标。问:何法名为彼无漏慧所以简择法,因此传佛说能简择对法耶?举能简择,问所简择。虚空、非择灭,虽非是彼无漏慧缘,答文义便兼明彼二。又解:彼者,有漏、无漏慧,以颂答中亦说虚空、非择灭故。
问:"什么是把那些正确的道理和佛法讲出来?"——这一部分,是整部《对法论》的第二大段,叫作"正宗分"。"正宗分"是什么?就是讲这部佛经的主要内容。
前面我们在解释"正宗分"时,有三种说法。现在我们就按第一种说法来讲。
在"正宗分"里,又可以分为两部分: 第一,是讲前面八品的内容。 第二,是讲后面一品的内容。
先说"前面八品"这部分。这部分又分为: 第一,先把这一品的标题、要点大概地说一下。 第二,再一个字一个字地、一条一条地仔仔细细地讲清楚。
现在开始,我们先把要点大概说一下。 问:"这个能叫做'对法'的东西,到底是什么法?" 这里说的"对法",指的是"正确、清净、没有烦恼的智慧"——它能够帮我们识别、挑拣、分辨清楚各种事物。 是释迦牟尼佛,借助这种"正确、清净、没有烦恼的智慧
「颂曰至别得非择灭」者,此即颂答。此三行颂,标前八品名,总标纲要分。初一句,总明有漏、无漏法,标〈界〉、〈根〉二品;次三句,别明有漏法,标〈世〉、〈业〉、〈随眠〉三;后两行颂,别明无漏法,标〈贤圣〉、〈智〉、〈定〉三品。前之序分及此总标,以文少故,寄在〈界品〉中明。又解:此颂但标〈界〉、〈根〉二品,以此三颂通明有漏、无漏法故。又解:此颂唯标〈界品〉,于〈界品〉中初标显故。
这首偈颂涵盖“至”和“别得非择灭”这两部分内容,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这三次句子,在前面列出了八个品类的名字,总体标明了纲领要点。
第一句,总体讲解了“有漏”和“无漏”的法,标出了"界"和"根"两品。
接下来三句,专门讲解“有漏”的法,标出了"世"、"业"、"随眠"三品。
最后两句,专门讲解“无漏”的法,标出了"贤圣"、"智"、"定"三品。
前面的序分加上这个总标,因为文字比较少,就放在"界品"当中说明。
还有一种理解:这首偈颂只标出了"界"和"根"两品,因为这三句偈颂是整体讲“有漏”和“无漏”的法的。
还有另一种理解:这首偈颂只标出"界品",因为在"界品"刚开始的时候,就用来把关键内容标出来。
「论曰至谓有漏无漏」者,此释初句。
这是来解释第一句的。
「有漏法云何」者,此下别明有漏。此即问也。
有漏法是什么意思?下面专门解释什么是有漏。这里是先提出这个问题。
「谓除道谛余有为法」者,答。四谛之中,苦、集、道谛是有为法。于中除道谛,余苦、集有为法名有漏。
意思就是说,"除了修行的方法之外,其他的"造作出来的东西"是什么呢?回答:在苦、集、灭、道这四种真理里,苦和集就是那些有烦恼、会造作的事情。除了修行方法这种造作,剩下的苦和集所包含的造作,都带着烦恼的漏洞。
「所以者何」,征。
为什么呢?
「诸漏于中至自当显说」者,释也。漏谓漏泄,即诸烦恼。诸漏于彼苦、集二谛相应法中、所缘境中,互相随顺、互相增长,相望力齐,故名为等。又解:诸漏于彼相应法中、所缘境中,等皆随顺增长,义均名等。
解释“诸漏于中至自当显说”这句话。“漏”就是漏泄,指的是各种烦恼。这些烦恼在对痛苦的真相和痛苦的根源相关的现象里、所注意的对象上,互相配合、互相增强,双方的力量相等,所以叫做“等”。另一种解释:这些烦恼在对应的心理状态和感知的对象上,都一样地配合并增长,意思是相等的,所以也叫做“等”。
「緣滅道」下,顯非有漏,指同下解。佛涅槃後五百年中,土火羅縛蠋國法勝論師造《阿毘曇心論》中,隨生解有漏。至六百年,達磨多羅(此云法救)以生義有過,如滅、道諦諸漏雖生而非有漏,改為隨增,即無有過。故今論主亦同彼釋。又解:緣滅道下,通伏難。伏難意云:苦、集生諸漏,即名為有漏。滅、道亦生漏,應亦名有漏。通斯伏難,故有此文。又解:此文牒破法勝論師。
解释“缘灭道”以下的内容,是为了说明这并不是“有漏”,这个理解可以参考后面的解释。在佛陀涅槃后五百年左右,土火罗缚蠋国有一位叫法胜的论师,他写了一部《阿毗昙心论》。在这部论里,他根据“随生”的观点来解释“有漏”。到了六百年的时候,达磨多罗认为,“随生”这种解释有毛病,比如在“灭谛”和“道谛”这两种真理里,虽然各种烦恼(漏)会生出来,但这些烦恼本身并不是“有漏”。所以他把原来的解释改成了“随增”,这样就没有毛病了。所以现在这篇论的主人也同意这种修改后的解释。另外还有一种理解:解释“缘灭道”以下的内容,是为了回答一个潜在的疑难问题。这个疑难问题的大意是:如果“苦谛”和“集谛”生出各种烦恼,就可以叫做“有漏”,那么“灭谛”和“道谛”也会生出烦恼,按理也应该叫“有漏”。之所以要写下面这段话,就是为了回应这个
「已辨有漏无漏云何」者,此下别明无漏,结问。
“已经搞清楚了有漏和无漏是指什么”,下面进一步说明无漏,并总结提问。
「谓道圣谛及三无为」者,总答。
这句话是说:道圣谛和三种无为法。这是一个总的回答。
「何等为三」者,问数。
“什么是‘三’?”这是在问数字是多少。
「虚空二灭者何」者,问数。
问的是数字。
「择非择灭」者,答。
选择不选择,最后都达到解脱。
「此虚空等至名无漏法」者,结无漏法。
"这个和虚空一样的东西,叫做无漏法",这是在总结什么叫无漏法。
「所以者何」者,征。
为什么呢?这是追问原因的意思。
「诸漏于中不随增故」者,答。诸漏,于彼无漏法中不随增故。谓无漏法,性违于漏,必非相应可为漏境。然性相违互不随增,不可对漏说名有漏。若灭、道谛,缘不随增。若于虚空、非择灭,非缘非随增。
这句“诸漏于中不随增故”是回答一个问题。意思就是说,那些烦恼并不会在无漏的佛法里增加或生起。为什么呢?因为无漏法的本性是跟烦恼相反的,所以烦恼根本没办法跟它混在一起,也不可能成为它产生的对象。既然两者本性相克,就不会互相助长,所以不能说这些无漏法是有烦恼、有污染的。像灭谛跟道谛,它们的缘不会让烦恼增加;而虚空、非择灭这类情况,既不会成为烦恼产生的因缘,也不会让它增长。
「於略所說至色於中行」者,此中亦應明道聖諦。後文廣解,故今不釋。無為體性,若隨事別體乃眾多,今總標三,故言略說。虛空但以無礙為性,容受一切諸有為法故。《正理論》云「虛空容受色等有為(已上論文)。」雖言容受,而不可說虛空體性在此在彼,無方所故,如眼識等。問:若不礙故說名虛空,空界色性亦不礙他,應名虛空。解云:空界色性雖非能礙,而是所礙,被餘色障而開避故,其體不生。世言虛空者,於空界色說虛空聲。若爾,無表非能、所礙,應名虛空。解云:以從礙生,故亦非例。若爾,心心所法、二無為等,非能、所礙又非礙生,應名虛空。解云:據此義邊亦同虛空,從別立名。虛空但以無礙為性,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由此虛空無障礙故,能所造色於中行動,以實住等亦據虛空,據顯說行。或行謂生,色於中生。又解:虛空既無方所,不可得言色於中行。而言行者,於空界色中行。空界復由虛空得有。此中解虛空而言空界色者,以麁顯細。問:虛空體亦不礙無色,何故但言色於中行?解云:虛空理亦不礙無色,以色相顯,故偏說之。問:無色之法亦無礙性,如何虛空言不礙無色?解云:無色有為能起作用,虛空不障,名為無礙。
简要阐述到"物质在虚空中运行"这部分,实际上也应该解释"道的真理"(指修行道路的真谛)。因为后面会有详细讲解,所以这里就不再解释了。
"无为"的本体性质,如果按照具体事物分别来说,其实有很多种不同的特点。现在这里总共归纳为三种,所以叫"简要说一下"。
"虚空"的本性就是"没有阻碍",它能够容纳一切由条件组成的事物。就像《正理论》说的:"虚空容纳物质、感受等一切由条件组成的事物。"虽然叫"容纳",但不能说它的本体在某个地方,因为它本身没有具体的方位,就像眼睛所看到的意识一样。
问:如果因为不阻碍事物才叫"虚空",那么"空界物质"的性质也不阻碍其他事物,是不是也应该叫"虚空"?
回答:"空界物质"的性质,虽然不能被阻碍,但它本身会受到阻碍,会因为被其他物质挡住而需要绕开,它的本质不产生。世人平时说的"虚空",只是对"空界物质"现象的一种叫法。如果是这样,"无表色"(无形的行为势力)也既不是能阻碍也不是被阻碍的东西,应该也叫"虚空"。
回答:"无表色"是由有阻碍的事物产生的,所以不能相提并论。如果是这样,那么内心、感受、想法、分别等精神活动,以及两种"无为"等,也不是能阻碍或被阻碍,也不是由阻碍产生的,也应该叫"虚空"。
回答:从这一点来看,它们确实和虚空一样,但只是根据各自的特点起了不同的名字。"虚空"仅仅以"没有阻碍"作为本质。虽然用了一个总的名称,但实际上指的是具体的内涵,就像"色"的范畴一样。
正因为虚空没有阻碍,所以能够创造物质和感受物质在这些虚空中运行。其实停留、安立等也依靠虚空,这里只提"运行"是突出明显的一面。或者说,"运行"就是指"产生",指物质在其中产生。
还有一种解释:虚空既然没有具体的方位,就不能说物质在其中"运行"。这里所谓的"运行",其实是指在"空界"(物质之间开出的空隙)中运行。而"空界"本身又是靠虚空才存在的。这里解释虚空却提到"空界物质",是用粗显的现象来理解细微的原理。
问:虚空本来也不阻碍无形无色的精神现象,为什么只讲物质在虚空中运行?
回答:从道理上讲,虚空当然也不阻碍无形无色的现象,只是因为物质这种东西比较明显,所以特别强调它。问:无形无色的事物也没有阻碍性,为什么又说虚空不阻碍它们?
回答:无形无色的由条件组成的事物能够发挥作用,虚空不阻挡它们,就叫作"没有阻碍"。
「择灭即以至名为择灭」者,出择灭体,择灭即以离系为性。云何离系?诸有漏法,远离相应、所缘二缚,而能证得解脱涅槃。然彼灭体离系所显,故名择灭。问:若离系缚证得择灭,如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见苦所断犹为集下遍行惑系,如何证灭?修道九品,随断一品乃至前八品,犹后品系,如何证灭?解云:虽断能缚,所缚解脱,证得择灭。然能缚惑有强有弱:一相应缚,谓诸烦恼缚彼同时心、心所法,令于所缘不得自在。二所缘缚,谓惑缘境有毒势力,缚此所缘令不自在。就缘缚中复有其四,一同部同品、二同部异品、三异部同品、四异部异品,并前相应总有五缚。就五缚中,断强证灭、断弱非证。言强弱者,一相应缚其力最强,二同部同品缚其力次强,三同部异品缚其力次强,四异部同品缚其力稍弱,五异部异品缚其力最弱。于五缚中,前三是强、后二是弱。若断前三,随其所应证得择灭。后之二种能缚力微,非由断彼而证得择灭。如见苦所断法,总有二种:相应法为一类;得、四相为一类。相应法具五缚。得与四相,除相应缚,有余四缚。若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见苦所断相应法,由断相应缚、同部同品缚、同部异品缚故,证得择灭,以断强故。得与四相,由断同部同品、同部异品缚故,证得择灭,以断强故。此相应法、得及四相,尔时虽为集下异部同品、异品遍行惑缚,以微劣故而证得择灭。又设尔时虽断后四部,见苦所断异部同品、异品缚、而不能证后四部无为、未断强故。见所断惑九品一品总断、约所断惑有九品故、所以得说同品异品。如见苦所断,见集、见灭、见道所断各有二类,准释可知。修道所断总有三类,染相应法为一类;染相应法上得、四相为一类;余有漏法为一类,即是染污色。并此色上得及四相,及不染五蕴,初类具五缚。后二类各有四缚,除相应缚,非惑相应故。若断初品染相应法,由断相应缚、同部同品缚,证得无为,以断强故。尔时虽为同部异品余八品缚,以劣弱故,亦证无为。不同见道,见道九品一品断故、所以同部同品、异品俱可说强。修道九品别断、所以同部异品说名为弱。或可见道同部异品亦名为弱,如诸异生五部杂断,随断前品,犹为未断见惑之所系缚。以劣弱故,亦证择灭。以此而言,故知是弱。若异部同品、异品遍行惑先已断故,设不断彼,亦证无为,以缚劣故。初品染得四相,断初品时,由断同部同品缚,以断强故,证得无为。同部异品、异部同品异品皆准前释。如断初品,断余八品准释可知。诸余有漏法亦有九品,拟仪相当,故说同品异品。断余有漏法时,由断同部同品、异品缚,以断强故,证得无为。异部同品、异品先已断故,设不断彼,亦证择灭,以缚劣故。又此余有漏法是缘缚断,要断能缘九品惑尽,所缘之法方名为断。问:得与四相亦是缘缚,何故随断何品烦恼,彼得四相同证择灭。九品烦恼亦能发得九品色业,何故所发色业,不随彼惑同断证灭?解曰:得与四相虽是缘缚,四相望惑为俱有因,以是亲故,同断同证。得虽非俱有因,望惑亦亲,以有此品惑必有得故,无有有惑而无得时。所发色业有无不定,虽有色业时亦有能发惑,自有此品惑而无彼色业。如已舍者以望惑疎,要断九品方证得灭。问:如断善、舍戒、随彼善心发得此戒、彼心若断此戒便舍。惑发色业、随断彼惑时、何故色业非与惑同断?解云:断、舍义别,不可为例。自有断而非舍,如断有漏善等。自有舍而非断,如舍别解脱戒等。
所谓"择灭"之所以用"择"字命名,是因为它的本质就是"通过智慧选择而达到的熄灭状态"。那这个熄灭状态到底是什么呢?就是摆脱执着的绑定。那么什么是脱离绑定呢?一切有烦恼的事物,在解除了两种绑定之后,就能获得解脱涅槃。这两种绑定分别是:1. **相应缚**:烦恼绑住了它同时生起的心和心理活动,让它们不能自由地认识事物。2. **所缘缚**:烦恼绑住了它所攀缘的对象,让这个对象没法清净自由。在所缘缚里,又分成四种情况:- 同部同品:同一个类的烦恼绑住同类的事物 - 同部异品:同一个类的不同类型烦恼捆绑 - 异部同品:不同类的同品级烦恼 - 异部异品:不同类的不同品级烦恼 加上前头说的"相应缚",总共有五种捆绑方式。在这五种绑法里,断掉"强"的就能获得涅槃,只断了"弱"的还不算证果。所谓"强弱"的划分是:- 相应缚最强 - 同部同品缚次强 - 同部异品缚再弱一点 - 异部同品缚比较弱 - 异部异品缚最弱 前三种是"强绑",后两种是"弱绑"。只要能断掉前三类,就能相应地证得涅槃。后两种因为绑得不够有力,就算断了它们,也不见得马上就能证得涅槃。举个例子:在"见苦道"阶段(第一层的修行阶段),该断的烦恼里分两类:一类是"相应法"(和心理活动一起产生的烦恼),另一类是更根本的业力和相状。彻底摆脱这两类中的强绑部分,就能证果。而剩余的弱绑部分,只要不被它们困住,依然可以证得"择灭"。至于修道的九个品级,是逐步断除的。随着一品一品地断,即使还有后续品位的烦恼存在,但因为是弱绑,所以先断的一品还是可以证得涅槃。而且,这跟"见道"时一次性断尽九品不同,修道是逐次断开的,所以强弱划分方式也有所不同。问:那为什么有些烦恼断掉后,相关的善业(比如得、四相)也跟着一起消灭证果,而另一些由烦恼引发的物质行为却不跟着断,必须等九品烦恼全断完才断?答:因为"得"和"四相"跟烦恼的关系很近,是同一个根上的东西;而色业不是跟烦恼紧紧绑定的,有人有烦恼但不一定造那样的恶业,所以它们断灭的节奏是不同的。问:那为什么有人断了善根就失了戒体,烦恼引发的色业却不能跟烦恼一起断?答:断和舍是两码事。有的东西"断"了但不一定会"舍";有的东西"舍"了并不意味着烦恼真正断了。一个是行为的终止,另一个是执着的解除,不能混为一谈。
「择谓简择至故作是说」者,释择灭名。谓无漏慧异有漏慧名慧差别,或无染异染名慧差别,此差别慧各别简择四圣谛故。灭体先有,但不成就,由择力所得名为择灭,略力所得但言择灭。择之灭故,名为择灭,依主释也。如牛所驾车名曰牛车,略所驾中言,故作是说。择灭亦尔。
"择"指的是通过智慧去辨别、选择和决断。"称作是说"这句经文是在解释"择灭"这个名称的意思。
具体来说,没有烦恼污染的智慧,和带有烦恼污染的智慧,是两种不同的智慧,这就叫做智慧的差别。或者说,没有烦恼染污的智慧,和有烦恼染污的智慧,这种差别就叫做智慧的差别。这两种不同的智慧,分别用来辨别和选择苦、集、灭、道四种真理。
灭度的本体其实早就存在了,但如果不精进修行、没有智慧的力量,那就不是"成就"的状态。正是通过运用智慧去辨别、选择、决断,最终达到了真正的灭度和成就,所以才叫"择灭"。为了表达简便,就直接简称为"择灭"了。
因为是通过智慧的抉择而达到的灭度,所以称作"择灭",这是一种"依主释"(指用主体和从属关系来命名)的语法结构。就好比牛拉的车被称为
「一切有漏法同一择灭耶」者,问。
有一个问题,是不是所有有烦恼的东西都能靠同一个方法来消灭?
「不尔」者,答。
不是这样。用“不尔”两个字来回答。
「云何」者,征。
“为什么”这个词,是用来提问的。
「随系事别至则为无用」者,释。谓随所系诸有漏法事量多少,离系事量多少亦尔。若不尔者,而言诸有漏法同一择灭,于证见苦所断烦恼灭时,应证一切五部所断诸烦恼灭。若如是证者,修余四部所断能对治道则为无用,前已证故。若言初证少分非全,即一灭体应有多分,一体多分与理相违。故灭随下,体别众多。然诸有情证彼灭时,虽起得别,而皆同证。
意思是说,那些跟随着各种烦恼事情而存在的那些灭除烦恼的境界,会随着你断除的烦恼事不一样,一个个分开来。意思是,根据所执着的那些事儿——就是各种带有烦恼的“有漏法”——的数量有多少,断除这些烦恼后的解脱境界数量也相应地有多少。要不是这样,如果说所有有漏法的灭除都只靠同一种智慧,那当你在断除“苦谛”下的烦恼时,就应该能把所有五个部分的烦恼全都断干净了。如果是这样,那后面再去修行断除其他四部分烦恼的法门就没用了——因为前面就已经搞定了。如果说刚开始只断了一点点,不是全部,那就等于说同一个灭除烦恼的境界却分成多份了。一个东西分成多份,道理上是说不通的。所以啊,每个烦恼对应的灭除境界,本体上是各自不同的、有很多个的。不过,当一切众生去证得那个灭除烦恼的境界
「依何义说灭无同类」者,难。灭体既多,应有同类。经依何义说灭无同类耶?
“灭”这种东西,既然有各式各样的,按理说应该能找到相似的。但佛经里却说“灭”没有同类——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依灭自无至非无同类」者,通。依灭自体相望,定无同类因义,亦不与他为同类因,此简苦忍。故彼经中作如是说:非灭自无多体同类。
「依靠消灭自身,从‘没有’到‘并非没有同类’」这句话,是解释通用的道理。当两个相互重叠的事物在消灭自身、又相对时,它们之间肯定不存在“同类原因”的关系,也不会成为其他事物的同类原因——这是在专门分析“苦忍”的情况。所以那部经里这样说:消灭自身,并不会让多个本体失去同类关系。
「已说择灭」者,结。
已经说完了“择灭”,这部分是总结。
「永礙當生至得非擇滅」者,此釋非擇滅。謂有法體,而能永礙未來法生,此法本欲礙生法不生,若法不生便起得送與行者,故名得滅。前滅是善,後滅無記,故云異前。名非擇滅,此結體也。由擇故得,名為擇滅。「得不因擇但由闕緣」,名非擇滅,此釋名也。又解:擇滅由擇故得,非擇滅由闕緣得,故言得滅異前。如眼與意識,前後相續專一色時,言眼已攝眼識,以見色時必有識故。或言意者,所謂眼識,十二處中亦名意故。或言意者,所謂意處,以七心界皆名意故。若作此解,具攝意識及眼識故。眼識同時,意識前後。餘色、聲、香、味、觸等境落謝過去,應緣彼境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五識等不能緣彼過去境界,緣不具故,得非擇滅。觸等等取法界等中,有與能緣同時為境,如他心智所緣境等。五識身等,等取意識等,以亦有緣同時境故,如他心智等。問:法不生時但由闕緣,何關此滅?答:《顯宗論》云「非唯緣闕便永不生,後遇同類緣,彼復應生故。謂若先緣闕,彼法可不生。後遇同類緣,何障令不起(解云:彼論意說,非唯緣闕令法不生,此法不生亦由滅故)。」應知此滅約得,偏說不生。據體實通三世、有為。故《婆沙》三十二評家云「非擇滅如有為法數量,擇滅但如有漏法數量。」彼論既言如有為量,過去、現在及當生法既有為攝,准知彼法有非擇滅。若言無者,此體不生,應無此滅。若言不生方有此滅,此滅含有,應是無常。若言生、不生法其性各定,生法即無、不生即有故言常者,論不應說闕緣之言。又若爾者,修道無用。由斯理證,故通有為。更有多文,不能廣引。問:此非擇滅,諸有情類為皆共得、不共得耶?解云:若外非情共有法上非擇滅,即共得,以諸有情共業感故。若內有情不共法上非擇滅,即各別得,以諸有情別業感故。故《婆沙》三十二云「此不決定,於共有法非擇滅即共得,於不共法上非擇滅即各別得。」又解:外非情法及他身中色、香、味、觸相顯,皆可共受用故。此若闕緣,即共起得。五根及心心、所法等,相隱別用,此若闕緣即各別得。又解:諸內外法,隨若干有情應令共受用,此各不生。隨若干有情應令共受用者,即起得得,此名共得。若唯令自受用者,此法不生,但自起得,名各別得。
关于「永远阻碍本来应当产生的现象,使其无法生成,于是得到一种叫做‘非择灭’的结果」,这一解释是在说明什么是「非择灭」。意思是:有一种事物的本体,它能够永远阻碍未来事物的产生。这个本体原本是想阻碍某个事物的产生,使它不发生。如果这个事物确实不发生了,那就会生出一个「获得」的结果,送给修行者,所以叫作「得灭」——也就是获得一种寂灭状态。前面的寂灭是善的,后面的寂灭是无所谓善恶的,所以说它和前面的不一样。它叫做「非择灭」,这就是在指明它的本质。因为通过智慧抉择而得到的寂灭,叫作「择灭」。而那种不是通过智慧抉择、只是因为缺少条件而得到的寂灭,就叫作「非择灭」。这就解释了它的名称。还有一种理解是:「择灭」是因为修行抉择而得到,「非择灭」则是因为缺少相关条件而成,所以说「得灭异前」,意思就是这种灭和前面那种灭不同。比如眼睛和意识。当眼睛和意识前后连续、专注于一个颜色的时候,这里说「眼」其实已经包括了眼识,因为在看色的时候,一定有意识在起作用。或者说这里说的「意」,其实是指眼识,因为在十二处当中,眼识也被叫做意。或者说「意」指的是意根,因为七种识心都属于意的范围。如果这样理解,那就既包含了意识,也包含了眼识。眼识是同时发生的,而意识是前后相续的。其他颜色、声音、气味、味道、触感等对象一旦落谢过去,就应该去攀缘那些境界的五识等。这些五识等未来永远不再产生,因为五识等已经无法再去攀缘那些过去的境界——缘不具备了,于是就得到了「非择灭」。「触」等等,还包括法界当中,那些能和能攀缘的对象同时作为境界存在的东西,比如他心智能所缘的境界等等。五识等,也包括意识等,因为意识也能缘取同时存在的对象,比如他心智那样。问:当一种事物不发生时,仅仅是因为缺乏条件,这和「寂灭」有什么关系?答:《显宗论》说:「并不是只要条件缺乏,事物就永远不生了。如果以后遇到同类的缘,它还会再次生起。意思是:如果一开始条件缺乏,那个事物可能不产生;但后来遇到了同类的条件,是什么障碍让它不能生起呢?」 应当知道:这种寂灭,是侧重于「得到」来讲的,所以特别强调「不生」。从本体上说,它其实包含了全部的过去、未来、现在以及一切有为法。因此,《大毗婆沙论》第三十二卷里的评价说:「‘非择灭’的数量,和一切有为法的数量一样多;而‘择灭’的数量,只和‘有漏法’(有烦恼污染的法)的数量一样多。」 那部论既然说「非择灭」和一切有为法的数量相等,那么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应当产生的事物既然都属于有为法的范畴,那么就能判定:那些法上也有非择灭的存在。如果说没有,那么这些本来应起的事物既然不起了,又怎会没有这种寂灭呢?如果说:只有在不产生的时候才有这种寂灭,那么这种寂灭本身就是「有」,应该是无常的。如果说:能生和不能生的事物的本性是固定的——能生的就没有、不能生的就有,所以这种寂灭是常的——那就不应该说它是「缺少条件」才产生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修道也就没有什么用了。从这些道理可以论证:非择灭是遍通一切有为法的。还有很多类似的论述,这里就不多引用了。问:这种「非择灭」,不同的众生是否都能共同得到,还是各人单独得到?答:如果是在外在非生命的、大家共有的法上产生的非择灭,那就是共同得到,因为那是所有众生共同的业力所感召的。如果是内在的、属于各别众生的、不共有的法上产生的非择灭,那就是各人个别得到,因为那些是各各众生的别业所感召的。所以《大毗婆沙论》第三十二卷说:「这不一定。在共有的法上,非择灭就是大家共同得到;在不共有的法上,非择灭就是各各别别获得。」 又一种解释是:外在非生命的法,以及他人身上的颜色、气味、味道、触感等,其特征明显,可以共同受用。这类事物如果缺少条件而不再产生,那么大家就共同获得这一非择灭。而五根以及心、心所法等,特征隐秘,各有各的作用,如果它们因缺缘而不生,那就是各人各自得到。还有一种解释:不论内外之法,根据应当有多少有情的共同受用,如果这个事物不产生,那就应当共同受用的那些众生都会通过‘得’来得到它,这叫「共得」。如果这个事物只让某一个人自己受用,那这个事物如果不产生,就只是他自己通过「得」来得到,这叫「各别得」。
「于法得灭至过现生法」者,明得二灭四句差别。虚空无得,故不对辨。无得所以,如下别明。谓过、现、生法及不生法,此曰各有有漏、无漏,二四成八。第一句有三法,谓诸有漏过、现、生法,以有漏故得择灭;以过、现、生法故,不得非择灭。第二句有一法,谓不生法无漏有为,以不生故得非择灭,以无漏故不得择灭。以无漏简有漏,有为简无为。第三句有一法,谓彼不生诸有漏法,以有漏故得择灭,以不生故得非择灭。第四句有三法,谓诸无漏过、现、生法,以无漏故不得择灭,以过、现、生法故不得非择灭也。
**「关于灭尽,一直到过去、现在及新生的法」这段话,讲的是两种灭尽分成四种差别情况。** 虚拟的虚空根本无法得到任何灭尽,所以就不拿来对比说明了。得不到灭尽的具体原因,下面会分别解释。意思是说:过去的法、现在的法、新生的法,以及不新生的法,这些法本身又各自分为"带着烦恼的"和"不带烦恼的"两种。这样一来,二乘四,总共就有了八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涵盖三种法:指的是所有带着烦恼的过去法、现在法、以及新生的法。因为"带着烦恼",所以能得到"烦恼的彻底熄灭";但因为"是过去、现在、新生的法",所以不能得到"因条件不足而自然不起"的灭。第二种情况包含一种法:指的是不新生的、不带烦恼的、有形态变化的法。因为它"不新生",所以能得到"因条件不足而自然不起"的灭;但因为它"不带烦恼",所以不能得到"烦恼的彻底熄灭"。这里用"不带烦恼"来排除掉"带着烦恼"的法,用"有形态变化"来排除掉"没有形态变化"的法。第三种情况也包含一种法:指的是那些不新生的、却带着烦恼的法。因为它"带着烦恼",所以能得到"烦恼的彻底熄灭";又因为它"不新生",所以
「如是已说至何谓有为」者,此下第二别解释。就中,初二品总明,后六品别解。就总明中,初〈界品〉明体,后〈根品〉明用。就明体中,一辨异名、二正辨体。就辨异名中,一明有为、二明有漏。此下第二明有为异名,结牒问起。
到这里为止,已经把某个内容说完了,接下来是第二部分,专门来解释。这部分又可以分成两块:前两品是整体说明,后六品是分别详谈。在整体说明里,第一品《界品》讲的是事物的本质,后一品《根品》讲的是事物的作用。而在讲本质的这一块,又分为两步:先讲各种不同的名称定义,然后再正式解释本质是什么。讲不同名称定义的部分,又分成两小点:第一点说“有作为”的状态,第二点说“有烦恼”的状态。下面这第二部分要讲的是关于“有作为”的其他名称,这是在承接上文并提问,引出下面的内容。
「颂曰至有离有事等」者,就颂答中,上两句出体,下两句显异名。等者,等取有果等。
这首偈颂说:"至有离有事等"。 在偈颂的回答里,前两句说明本体,后两句显示不同的名称。 "等"字,也包括了"有果"等其他的说法。
「论曰至如乳如薪」者,为别戒等无漏五蕴故言色等,以色等五具摄有为,故此偏说。缘谓四缘,随其所应众缘聚集共所作故,名曰有为。必无有少法一缘所生。伏难意曰:过、现众缘造,可得名有为。未来既未造,如何名有为?故今通言:是彼过、现有为类故,亦名有为,未来无妨。如儿饮名乳,在乳房中亦名乳者,饮流类故。正烧名薪,未烧名薪,烧流类故。
「這裡說的『像乳汁和柴火那樣的比喻』,是為了區分戒律等沒有煩惱的五種身心組合,所以才特別提到色、受、想、行、識這五種東西。因為這五種東西能概括一切由條件組成的現象,所以這裡專門講它們。」
「『緣』指的是四種因緣條件——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增上緣。一切由條件組成的現象,都是各種因緣條件湊在一起共同作用才產生的,所以才叫『有為法』。絕對沒有哪一種事物是單靠一種因緣條件就能生出來的。」
「有人可能反駁問:過去和現在的現象靠因緣條件產生,可以叫有為法。未來的現象還沒被造作出來,怎麼也能叫有為法呢?所以這裡補充說明:它屬於過去和現在那些有為法的同類事物,所以也叫有為法,這對未來現象來說沒問題。」
「就好像嬰兒喝
「此有为法至所吞食故」者,此有为法亦名世路。谓有为法于此世中行,过去法是已行性,现在法是正行性,未来法是当行性。诸不生法是彼类故,立名无失。以世为路,故名世路,有财释也。故《正理》云「色等五蕴生灭法故,未来、现在、过去路中而流转故。」又解:世无别体,依法而立。法是世所依,名之为路。谓过去法是世已行性,现在法是世正行性,未来法是世当行性。世之路故,名为世路,依主释也。无常四相是能吞食,诸有为法是所吞食。此所吞食法是可破坏故名世,是无常所依故名路。即世名路,持业释也。故真谛师云:「路为行所食。如万里之路,行行不已,终路则尽极。五蕴亦尔,为无常所行故,终即灭尽。」
「所謂的有為法被稱作『被吞食』,是因為這些有為法也叫世路。」意思是說,有為法在這個世界上運行流轉。過去的事情屬於已經經過的狀態,現在的事情屬於正在運行的狀態,未來的事情屬於將要運行的狀態。那些不生成的事物因為歸屬於這類,所以將它們命名為「世路」也沒問題。因為把世界當作道路,所以叫世路,這是用財富來比喻。所以《正理》中說:「色、受、想、行、識這五種有為法,是會生滅的,它們在未來、現在、過去這三條路上不斷輪迴變化。」另外一種解釋是:世界本身沒有單獨的實體,是依賴於這些有為法才存在的。有為法是世界存在的基礎,所以被稱為道路。意思是過去的事情是世界已經走過的路,現在的事情是世界正在走的路,未來的事情是世界將要走的路。因為這是世界的道路,所以叫世路,這是用主人與僕人來解釋的。無常的四種變化狀態(生、住、异、滅)就像能吃東西的動物,而各種有為法則是被吃的食物。##
「或名言依至十八界攝」者,此有為法亦名言依。言謂語言,以聲為體。此言所依,即名及義,以言依名及義轉故名俱義者,謂名及與義俱行三世義,於三世中或名前義後、或名後義前、或名義同時。能詮所詮雖同或異,同墮世攝皆可說俱。此名與義望能說言,復同墮世有用親故,故是言依由此。無為是離世法,望能說言無用疎遠。雖亦是義,言亦能說,而非言依又解:名如前說。言俱義者,謂義與言俱同墮世故。又解:俱者通名及義,謂名俱、義俱。此名及義,與言俱也。若義若名可俱說故、同墮世故,名之為俱。名、義望言三世同異,如應說俱。故《婆沙》十五云「脇尊者言:有為諸法,與言可有俱時轉義,故立言依。無為不然,是故不說(已上論文)。」如是言依具攝一切有為諸法,若不爾者,而但執名為言依體,相違《品類足》論,彼說言依十八界攝。問:如《正理論》引《品類足論》云「由此善通《品類足論》,彼說言依五蘊所攝。」何故兩論引文不同?解云:此論、《正理》各引少分,《婆沙》十五具說。故彼論云「問:言依以何為自性?答:《品類足論》說:言依,十八界、十二處、五蘊所攝。」又解:此論為遮唯執言依名為體者故,偏引彼十八界文。《正理》為破言依亦通無為者執故,偏引五蘊文也。各引一邊,竝無違害。問:《婆沙》一說:名是言依,義是言展轉依;一說名義俱是言依。既有二師,此論言依為同何者?解云:或同前師、或同後師,皆無有妨。問:何故說名不說句、文?解云:言名影顯,或舉初顯後。
“有些说法认为,言依包括在十八界里” —— 这话的意思是:所有能被造作的事物,都是言语所依靠的对象。“言”指的是语言,它的本质是声音。而“言所依靠的东西”包括“名称”和“含义”,因为言语是依靠名称和含义来展开的。所以,“俱义”指的是“名称”和“含义”共同存在于过去、未来和现在这三世里。在这三世中,有时名称在前、含义在后,有时含义在前、名称在后,也有时是名称和含义同时出现。用来表达的“符号”和它所表达的“意思”,虽然有时相同、有时不同,但它们都属于世间的范畴,所以都可以说“同时存在”。名称和含义相对于能说的语言来说,也都同样属于世间范畴,并且对语言有直接、亲近的作用,所以它们是语言的依靠。而“无为法”是脱离世间规则的东西,相对于能说的语言来说,它没有作用、十分疏远。虽然它也是一种“含义”,语言也能去描述它,但它不是语言的直接依靠。另一种解释是:名称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样。“言俱义”的意思是:含义和言语共同存在于世间。还有一种解释:“俱”字包含了名称和含义,也就是“名称俱”和“含义俱”。换句话说,名称和含义都与言语同在。不论是含义还是名称,都可以与言语一起被说出,也都同属世间,所以叫“俱”。名称、含义与语言之间的三世关系,或相同或不同,按理都应承认它们“同在”。所以《婆沙论》第十五卷里说:“脇尊者说:有所作为的事物,可以跟言语一起流转,所以它们算作语言的依靠。无为法就不同了,所以不算在内。”以上是论文内容。这样说来,“言依”包含了所有有作为的事物。如果不这么理解,只把名称当作言语的依靠,那就和《品类足论》矛盾了。因为那部论里说“言依属于十八界”。**问题**:比如《正理论》引用《品类足论》说:“根据这个道理,才能通顺地解释《品类足论》,那部论说言语的依靠属于五蕴。”为什么这两部论引用同一部书却说法不同?**解答**:这里的《俱舍论》和《正理论》各引了一部分内容,而《婆沙论》第十五卷说得更全。那部经文就问:“问:言依的自身性质是什么?答:《品类足论》说:言依由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构成。” 另一种解释是:这里的《俱舍论》是为了批评那些只把名称当成言依的人,所以专门引用了“十八界”的说法。《正理论》则是为了驳斥“言依也包括无为法”的一种观点,所以特意引用了“五蕴”的内容。两家经文虽然各执一词,但都不算错。**问题**:《婆沙论》里有两派说法:一派认为名称是言依,含义是言依的间接依靠;另一派认为名称和含义都属于言依。这两派观点,这里的《俱舍论》到底是跟哪一派相同?**解答**:不论是跟第一家相同,还是跟第二家相同,都是可以的。**问题**:为什么只提“名”而不提“句”和“文”?**解答**:说到“名”只是为了举个例子,实际上它是用来暗示和代表其他概念的。换句话说,列举“名”是为了顺便表明“句”和“文”也包含在内。
「或名有离至有彼离故」者,此有为法亦名有离。离谓永离,即是涅槃,以此涅槃永能舍离一切有为,一切有为有彼离故。如有财者名为有财,是故圣道犹如船筏,亦应舍离。如契经言: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有些东西叫做‘可以被舍弃’,因为它们本身就带着被舍弃的性质」——这里在说:我们生活里所有被制造出来的现象,也可以被叫做‘有离’。‘离’的意思是永远摆脱,这就是涅槃——因为涅槃能够永远地舍弃一切人为造作的现象。一切人为造作的现象,本身就具备了被抛弃的可能,就像有钱人之所以叫‘有钱人’,是因为他确实拥有钱。同样道理,就连修行者追求的圣道,也像过河用的木筏一样,到达对岸后应该放下。就像佛经里说的:正确的道理都应该放下,更何况那些不正确的道理呢?
「或名有事至传说如此」者,此有为法亦名有事。事是因义,有为诸法从因生故,名为有事。经部释事是体,有为有体、无为无体。论主意朋经部,不信事因,故云传说如此。
有为法也叫“有事”。这个“事”是指原因——因为一切有为的事物都是从原因产生的,所以叫“有事”。 但经部派解释“事”就是事物本身。他们认为:有为的事物有实实在在的体,无为的事物没有体。 《俱舍论》的作者偏向经部派的看法,不认同“事”是指原因,所以他说:“这不过是传闻的说法。”
「如是等类至差别众名」者,结。
简单点说,就是前面各种类别,名字有什么区别之类的,做个总结。
「于此所说至见处三有等」者,此下第二明有漏众名,牒前举颂。等谓等取有染等四。
关于这里所说的“至见处三有”等内容,下面是第二部分,讲的是有漏的各种名称。这里先重复一下前面说的,再把剩下的内容提出来。这个“等”字,就是指代“有染”等四种情况。
「论曰此何所立」者,问。于此有漏复何所立?
问:这段话在说明什么道理?
这是在有为法中,又立了哪些法门?
「谓立取蕴至如华果树」者,答。于此有漏谓立取蕴。此取蕴不但名取蕴,亦名为蕴。或有唯蕴而非取蕴,谓无漏行,蕴名通故。火从草糠生名草糠火,蕴从取生故名取蕴,从因为名。烦恼名取,能执取故,依主释也。臣属于王名帝王臣,蕴属于取故名取蕴,从属为名。树生华果名华果树,蕴能生取故名取蕴,从果为名。
为什么说"建立起来的和合聚集叫做取蕴,就像花果树木一样"?这是针对问题的回答。我们这里说的有烦恼漏洞的东西,就叫做取蕴。这种取蕴不光叫取蕴,它也叫做蕴。不过呢,有的东西只能叫蕴,不能叫取蕴,那就是那些没有烦恼、纯净的行为,因为“蕴”这个名称是通用的。好比火,如果是从干草和木柴里生出来的,我们就叫它草火、柴火;同样的道理,蕴是从烦恼(取)里产生的,所以叫做取蕴,这是从产生原因的角度来命名的。烦恼之所以叫“取”,是因为它能抓住、执着东西,这是按“主动抓取”的意思来理解的:本体是烦恼,作用是抓取,所以烦恼叫取,蕴属于烦恼,就叫取蕴。再比如,大臣属于国王,我们就叫他们国王的大臣;
「此有漏法至犹如有漏」者,烦恼乖违故立诤名。「触动善品损害自他」,此释诤名。「诤随增故名为有诤」,犹如前说漏随增故名为有漏,此释有诤。
「这些带着烦恼的‘有漏法’,就像‘有漏’这个词本身一样」——烦恼会破坏内心的平静,所以才叫‘諍’(争)。‘触动善事,伤害自己和他人’,这是解释‘諍’的含义。‘烦恼跟着往上长,所以叫有諍’,就像前面说过,烦恼跟着不断增长才叫有漏,这是解释‘有諍’的意思。
「亦名为苦违圣心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为苦。有漏苦果流转无常,凡夫不觉,圣者厌之,是故但说违于圣心。
这一句的意思是说:“也被称为苦,因为它违背了圣人的心意。”这些有烦恼的世间事物,确实可以叫做苦。这些由烦恼产生的痛苦的果报,一直在不断地变化流转,普通人往往察觉不到,而圣人则会对此感到厌恶。所以这里特别强调它们违背了圣人的心意。
「亦名为集能招苦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为集,招苦果故。
"也能被称为"集",因为它会招来苦果"——这句话的意思是,这些有烦恼心念和行为的现象,也叫做"集"▁,因为它们会导致痛苦的结果。
「亦名世间至有对治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世间。可毁坏故,简异无为。有对治故,简异道谛。
有漏法也叫做世间法,因为它会被破坏,所以区别于无为法。因为它有办法对治,所以区别于道谛。
「亦名见处至随增眠故」者,此有漏法亦名见处。见谓五见,见住有漏法中随顺增长,眠行相故。行相微细,说之为眠。问:漏取诤中亦摄于见,贪等诸惑亦皆随增,何故此中偏标五见?解云:依《正理论》,四门废立:一一切种、二一切时、三无差别、四坚执不动。解云:彼论云「遍缘五部名一切种,或遍缘六境名一切种。任运而起名一切时,或可意、不可意中平等皆起名一切时。体无异相名无差别。执境坚固名坚执不动。贪、嗔、慢三虽缘五部或缘六境名一切种,非一切时,遇缘起故。或贪、慢于可意时起,嗔于不可意时起,皆不遍故,非一切时。无明虽一切时非无差别,以有独头、相应差别故,言非无差别。疑虽无差别,而非坚执不动。唯此五见具有四义,从强别标。
这个法门又叫作“见处”,一直发展到“随增眠”这样的说法。所谓“有漏法”,也叫作“见处”。这里的“见”,指的是五种错误的见解。这些见解依附在有漏法当中,随着顺缘不断增长,好像睡眠一样,行相微细,所以叫作“眠”。
有人问:漏、取、诤当中,也包含了“见”的内容。贪、嗔等烦恼也都在随顺增长。为什么这里偏偏只标出五种见呢?
回答:根据《正理论》,这里用了四方面的标准进行分别:
第一,通一切种类; 第二,通一切时间; 第三,没有差别性; 第四,固执不动摇。
再进一步解释:那部论说,能够遍缘五部法,就叫作“一切种”。或者能遍缘六种境界,也叫作“一切种”。自然而然地生起,不靠外缘,就叫作“一切时”。或者在意乐境和不可意境当中都能平等生起,也叫作“一切时”。体性上没有不同的相状,就叫作“无差别”。执着境界非常坚固,就叫作“坚执不动”。
贪、嗔、慢这三种烦恼,虽然能缘五部法或者六种境界,叫作“一切种”,但不能通一切时间,必须遇到合适的外缘才能生起。比如说,贪和慢只在心里觉得乐意的时候才出现,嗔只在心里觉得不乐意的时候才出现,都不是遍一切时的。无明虽然一切时都有,但它有独头无明和相应无明的差别,所以说不是“无差别”。疑虽然本身没有差别性,但它不是一直坚固执着。只有这五种见解,具备这四种特征,所以从宽泛的角度特别标出来。
「亦名三有至三有摄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三有。三有即是欲有、色有及无色有。与三有为因,因即集谛;与三有为依,依即苦谛;复是三有摄故。具斯三义,故名三有。
这个有烦恼和污染的法,也叫做“三有”。三有就是指欲界的存在、色界的存在和无色界的存在。 这种有漏法和三有两个关系:第一,它是三有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集谛”;第二,它是三有的依靠,这个依靠就是“苦谛”。另外,它本身也被包含在三有里面。 因为有这三个意思,所以叫它“三有”。
「如是等类至随义别名」者,结。
像这样的,一直到根据意义有不同名称等等,总结一下。
「如上所言至色蕴者何」者,此下第二正辨体。就中,一总辨体性、二别释名义、三诸门分别。就总辨体中,一正出体、二明总摄、三数开合。就第一正出体中,一明色蕴、二明三蕴、三明识蕴。就第一明色蕴中,一正立蕴;二立处、界。就立蕴中,一开章、二明别释。此即开章,牒前问起。
接下来我们讲第二大部分——正式分析五蕴的体性。这部分又分为三块:第一,总体说明体性;第二,分别解释名称和含义;第三,用不同角度来区分。
在总体说明体性里面,再分三点:第一,正式列出本体;第二,说明总体包含关系;第三,讲数量上的分合。
在正式列出本体这里,先讲色蕴,再讲另外三蕴(受、想、行),最后讲识蕴。
在讲色蕴的这部分,又分两步:第一,正式建立色蕴的概念;第二,建立十二处和十八界。在建立色蕴这个环节,先开个头说明大纲,再进一步详细解释。这里就是开头部分,照着前面提出的问题开始讲。
「颂曰至立色蕴名」者,此即答也。若如经部不立无表也,觉天不立所造色,大乘于法处中更立多色。此宗唯依十一色量立色蕴名。简异心所中触,故言所触。
这里回答的是:“通过诗句来说明到确立物质现象的名称”。按照经部的观点,不主张有“无表色”;觉天论师不主张有“所造色”;大乘佛法中,在“法处”这个概念里更增加了多种物质现象。我们这一派只依据十一种物质现象的数量来确立“色蕴”这个名称。为了区别于心灵活动中的“触”,所以特别说“所触”。
「此中先应说五根相」者,此下第二别释就中,一释五根、二释五境、三释无表。此即第一释五根。结前问起。
这里先要讲清楚“五根”的样子。“五根”就是五种感觉器官。
这部分是第二个步骤,要分开来具体解释。内容分为三块:第一块解释五根,第二块解释五感对应的对象,第三块解释看不见的心念行为。
现在这一句,就是第一块——“解释五根”。它是承接前面的话,引出下面的问题。
「頌曰至名眼等五根」者,頌答。言「彼識依淨色」者,《正理》意云:前彼識依,簡耳等四根。後淨色言,簡無間滅意。又《正理》云「前言顯同分眼,後言顯彼同分眼。」又解:色通十一處,依言簡境,依通六根。淨言簡意,淨通五根及信。色言簡信。又解:若具彼識依淨色方名眼等,隨有所闕不名眼等。若唯言彼識依、不言淨色,即濫等無間依,五識亦以意為依故。故《五事論》第一云「唯說識依,濫無間意。但言淨色,五體應同,故淨色言簡無間意。與眼等識為所依。彼言顯眼等根差別有五(已上論文)。」若唯言彼識淨、不言依色,信亦是淨,應名眼等。若唯言彼識色、不言依淨,十一種色通名色故,皆應名眼等。若但言彼識依淨、不言色,信是其淨,體非是依。用識為依,容有財釋,為遮此釋,故置色言,顯屬主釋。故《正理》云「如是釋者,為遣疑難,須置色言。若識依言,就有財釋則應淨信是眼等根,故置色言。為簡此釋,無有一法以識為依色而是淨可為此釋,是故色言甚為有用(已上論文)。」若但言彼識依色不言淨,扶根四境亦名能為依,復通名色應名眼等。若但言彼識淨色、不言依,清池明鏡亦是淨色應名眼等。若具足說依淨色三,方無有失。若但言依淨色、不言彼識,五體應同,顯眼等根差別有五,故言彼識。若但言彼識、不言依淨色,眼等五識應名眼等。或可此中應言彼識所依淨色。若不言所但言依者,即濫身根,身望四識亦是依淨色,而非所依。故頌「依」言顯所依也。
### 偈颂的解释(“眼等五根”名称的由来) 偈颂说:“所谓‘眼根’等五根的名称”是对前述问题的回答。经中的“彼识依净色”这句,《正理论》的解释是:- **“彼识依”**(那个认知所依赖的基础):特指**眼根**,排除了耳、鼻、舌、身这四根。- **“净色”**:特指**眼根**这种精细的物质,排除了“意识”这类不依赖物质的认知基础。另外,《正理论》还补充:- **“前”**指“同分眼”(能正常看东西的眼根);- **“后”**指“彼同分眼”(暂时不发挥功能的眼根)。### 进一步解释 “色”字在佛教中泛指**十一处**(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法),但这里特指**物质**。- **“依”**字强调**依赖的基础**,避免被误解为“认知的对象”。- **“净”**字排除了**意识**,因为意识不是物质性的;- **“色”**字排除了**信根**等抽象概念(虽净却不属于物质)。简单说:只有同时符合**“依赖认知”、“纯净物质”**这两个条件的,才能被称为“眼根”等五根。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行。### 为什么不能少任何一个字?1. **如果只说“依”而不说“净色”**:那就会混淆为**意识**的基础(五识也依赖意识),所以必须用“净色”来排除意识。《五事论》第一卷说:“只说‘识依’,会混淆为意识;只有说‘净色’,才能区别于意识。” 2. **如果只说“净”而不说“依色”**:**信根**也是纯净的,但它不是物质,所以不能叫眼根。需要“色”字来限定它是物质。3. **如果只说“色”而不说“依净”**:那**扶根四境**(眼球周围的液体、肌肉等)也是物质,但它们不是认知的直接基础,所以需要“依”和“净”来限定。4. **如果只说“依净色”而不说“彼识”**:那五根就都变成一样的了,无法区分各自的不同功能。所以要用“彼识”来表明每个根对应不同的认知。5. **如果只说“彼识”而不说“依净色”**:那就会把**五识本身**误当作眼根。但眼根是认知的工具,不是认知本身。总结:偈颂里的“依”字明确表示**所依**(认知的直接基础),排除了**身根**等其他基础。因为身体对其他四识(耳、鼻、舌、身识)来说虽然也是依赖的纯净物质,但不是直接的基础。这样一来,名称就严谨无漏洞了。
「论曰至如是广说」者,颂中「彼」字,文有两释。此即初释。此言彼者,彼色等境。谓五识身缘彼五境故言彼识,彼识所依净色名根。引经意证根是净色。
前面我们说到的“彼”这个字,在经文里有两种解释。这里是第一种解释。这个“彼”指的是什么呢?就是指颜色、声音这些外界事物。就是说,五种感官是接触到这五种外界事物的,所以我们才说“彼识”。那“彼识”所依靠的清净物质,就被称为“根”。引用经典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根”就是清净物质。
「或复彼者至如是广说」者,第二释彼言。彼即彼根,彼识所依名为眼等。论言眼识等,明知彼根非境。
“或者说,那些内容直到这样广泛地讲解”,这是第二部分解释那些句子。“彼”指的就是那些感官基础,它们是意识的依靠对象,被称为眼睛之类的。经论里提到“眼识”等,这明白地证明那些感官基础不是感官对象。
「已说五根次说五境」者,此下第二释五境。结前问起。
已经讲了“五根”,接下来讲“五境”。这是第二部分,用来解释“五境”。先把前面讲的做个总结,再提出问题来解释。
「颂曰至触十一为性」者,颂答。印度造颂皆依声明,若先香后味即犯声,若先味后香即不犯声。今依本翻,故味先香后。又《正理》云「越次说者,显彼境识生无定故,谓彼五识起时不定次第。」
“偈颂里说‘一直到触觉,总共是十一种’”,这是用偈颂来回答。印度人写偈颂,都要按照梵语的规律来。如果先写香再写味,就违反了规律;但如果先写味再写香,就不违反。我们现在按照原本翻译,所以把味放在前面,香放在后面。还有《正理》里也解释说:“不按顺序说,是为了表明那些感觉对象和意识生起时没有固定的顺序——也就是说,这五种感官意识生起时,是不分先后的。”
「论曰至不正为后」者,就长行中,一解五境、二明生识总别。此下解五境,文即为五所见名色。就解色境中,一出色体、二辨四句。就出色体中总有三说,此即初解释颂色二,一显、二形。显色有四,青、黄、赤、白,是本显色。余光、影、明、暗、云、烟、尘、雾八种显色,是此四色差别建立。光是黄摄,日初出时见赤色者,余物映故。或光是赤摄,或光是黄、赤色摄。影、暗青色摄。明通青、黄、赤、白色摄,皆有明故。云、烟、尘、雾皆通青、黄、赤、白色摄。问:光等八色是四差别,宁非是假?解云:论其本色但是青、黄、赤、白四种。于此四中随义差别立余八名,各有实体,而非是假。问:云、烟、尘、雾若显色收,如何四句之中是俱句摄?一解云:云、烟、尘、雾是显非形,相状显彰名之为显。质碍麁着因触可忆,知长、短等说之为形。云、烟、尘、雾无此碍用,故显非形。此即理证。又诸论中,形、显二种说云等四皆显色摄。若亦通形,何故不说?此即文证。然诸论说云等四种俱句摄者,谓此四色实非长等、似长等现。意识缘彼,胜解力故起长等解。如不净观,虽缘实色,胜解力故作青瘀等解。以此四色显中稍麁、生长等解,故俱句摄。影、光、明、暗在于空中,自体疎散托质方现,以微细故不同云等。第二解云:云、烟、尘、雾通显及形,诸论皆说俱句摄故。然诸论中说云等四显色摄者,生显智强,故俱偏显摄。问:若据生显智强即显摄者,四句分别应初句收,如何乃是俱句所摄?解云:四句之中前两单句虽据生智强说,若于此聚有别新生形、显色者,立两单句。云等四色虽显强形,无别新生显、形俱故,生智非过希奇,所以非初句摄。第三解云:云、烟、尘、雾是显色摄,同第一解,然说俱句者是余师义。第四解云:云、烟、尘、雾通显及形同第二解,然说显者是余师义也。
现在我们来讲经论里的这段话,是从长行部分开始的,先解释五种感官对象,再说明识是如何产生的。下面是具体解释五种对象中的第一种——颜色对象。分两部分:先说明颜色的本质,再辨析四句话的说法。
在解释颜色本质时,总共有三种说法。这是第一种解释,对应颂文中的"色二",即两种色:显色和形色。显色有四种基本颜色:青、黄、赤、白,这是根本的显色。其余的光、影、明、暗、云、烟、尘、雾这八种显色,是从这四种基本颜色中细分出来的。光属于黄色类,但太阳刚出来时看到的红色,是因为其他东西的映照造成的。或者说光属于红色类,或者说光是黄色和红色共同组成。影和暗属于青色类。明则通属于青、黄、赤、白所有颜色,因为每种颜色都有明。云、烟、尘、雾也通属于青、黄、赤、白所有颜色。
问:光和那八种颜色都是从四种基本颜色中分出来的,难道它们不是虚假的吗?
解释说:说到底,根本的颜色只有青、黄、赤、白这四种。在这四种之上,根据不同特点,又分出另外八种名字,它们各自有实际存在的本质,并不是虚假的。
问:云、烟、尘、雾如果属于显色类,那为什么在四句话的分类中,它们属于"俱句"这一类?
第一种解释:云、烟、尘、雾是显色而不是形色,因为它们的相状明显,所以叫显色。形体则是质地粗重、有阻碍、能通过触觉感知的东西,可以知道长短等形状。云、烟、尘、雾没有这种阻碍作用,所以是显色而不是形色。这是从道理上论证的。另外,各种经论中,在讨论形色和显色时,都把云等四种归为显色。【如果它们也属于形色,为什么经论不这样说?】这就是从文本上论证的。但有些经论说云等四种属于俱句,是指这四种颜色实际上没有长短等形状,但看起来像有长短。意识抓住它们,凭借强大的理解力,产生长短的认知。就像不净观中,虽然观察的是实际颜色,但凭借理解力,会产生青瘀等认知。因为这四种颜色在显色中稍微粗重一些,所以会被人的认知加工,产生长短等形状概念,因此归为俱句。影、光、明、暗存在于空中,它们自身是疏散的,依靠物体才能显现,因为太细微,所以和云等不同。
第二种解释:云、烟、尘、雾既属于显色也属于形色,因为各种经论都说它们是俱句。但有些经论说云等四种属于显色,是因为它们引起显色的认知更强,所以偏重于显色。问:如果因为引起显色的认知更强就归为显色,那四句话分类中应该归入第一句,为什么却是俱句?解释说:四句话中,前两个单句虽然是依据认知的强弱来说的,但如果某一类中有新出现的形色或显色,就设立那两个单句。云等四种虽然显色的认知强,却没有新出现的显色和形色同时存在,所以产生的认知并不特别稀奇,因此不属于第一句。
第三种解释:云、烟、尘、雾属于显色,同第一种解释。说它们是俱句,是其他法师的观点。
第四种解释:云、烟、尘、雾既属于显色也属于形色,同第二种解释。说它们是显色,是其他法师的观点。
「或二十者至影光明暗」者,第二解色或二十。此与前说开合为异,亦无有妨。
解释"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这部分,是第二种对物质的解释,共有二十种。这种说法与之前的解释只是详略不同,并没有什么矛盾冲突。
青黄赤白,现见可知。言长短者,长、短极微各有别体,相杂而住,形长见短、形短见长。问:若长、短等别有极微,何故《婆沙》一百三十六云「应知极微是最细色,非长、短、方、圆等。」解云:《婆沙》据别一微,是最细分更不可折,非眼所见言非长等。此论据见已去,有实体类故、成长等故,故名长等。若泛明长、短,亦通假、实。若二十种色中长、短相对,以实对实。若通约诸假聚相对辨长、短,即以假对假。故《婆沙》第九解诸有中,第三师云:五相待有,谓此彼岸长短事等。又解:可量已去名长,不可量者名短。世间形长说为短者,于彼长中假说为短,如于重中假说为轻。问:此短极微既有众多,如何说彼而不可量?解:虽有多体而不可量,如轻极微虽有多体而不可秤,短极微虽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见,宁不可量?显亦眼见,应当可量。若言同聚应可量者,香等同聚应亦可量。此既杂住而不可量,短与长杂亦不可量。方谓界方,圆谓团圆,中凸名高,中凹名下。问:长与高何别?短与下何殊?解云:长、短据四边,高、下据处中。然世人言此物高、下,于长、短中说高、下故。又解:长、短据横,高、下约竖。世间言竖名长、短者,于高、下中说长、短故。龙气名云,火气名烟,风吹细土名尘。余色如文自释。问:像色二十种色中,何色所收,解云:显摄非形。夫是形色,必依极碍能表有形。镜等中像触不能了,犹如影等,故非是形。言见形者,似形非实,如镜中火似火非真。于显色中如其所应,青、黄、赤、白四色所摄。说像是显非是形色,广如《正理》三十四说。所以得知非余显者,有光之处必无有影,光中像现故像非影。说像非影,广如《正理》。像非余显,虽未见文,准影可知。既光中像现,表像非影,准知光中像现,表像非暗。既光中像现,像非影暗,准知影中像现,像非光明。若言光中像现即是光摄,影中像现即是影摄。此亦非理,日焰名光,非日焰故。障光明生名影,非障起故。云、烟、尘、雾亦显亦形,理非像色,像色非形故。有说:云等是显色者。此非定证。又在空中,理非像故。
颜色(青、黄、赤、白)是眼睛直接能看见的。至于长短,长短其实各有独立的最微小单位,但它们混在一起,所以长的东西里能看到短的,短的东西里也能看到长的。问:如果长短各自有独立的最微小单位,为什么《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第一百三十六卷说“最微细的色法不是长短方圆等形状”?解释:《婆沙》说的是单独一个极微,它是最小的粒子不能再分,不是眼睛能看到的,所以不叫长短。而这里的讨论说的是眼睛能看到的情况,所以这些极微有实际的存在,能组成长短等形状,因此才叫长短。如果一般说长短,既包括假的也包括真的。比如二十种色法中长短相对,真的对真的;如果泛指各种聚合体相对地判断长短,那就是假的对假的。所以《婆沙》第九卷解释“诸有”时,第三位论师说:五种相对存在的状态,比如此岸和彼岸,长短事等。又解释:能测量的叫长,不能测量的叫短。世上有些长得长却被称为短,这是故意在长的东西里说它是短的——就像重的东西里故意说成轻一样。问:既然短的极微有很多,怎么又说不能测量?解释:虽然极微很多但无法测量,就像轻的极微很多但无法称重一样;短的极微多却无法量长度。如果说眼睛看见的话,怎么就不能量?明亮的東西也是眼睛看见,按理该能测量。如果说这些粒子聚合在一起该能测,那香气等聚合也该能测量。然而这些颗粒杂乱地存在,没法测量,短与长混一起也是如此。方是指四方的界限,圆是指圆的形状,中间凸起叫高,中间凹陷叫低。问:长和高有什么区别?短和低有什么不同?解释:长短看四邊,高低看中间。不过世人说某物高矮,其实是在长短中讲高矮。又解释:长短是横向的,高低是竖向的。世人说竖的长短,其实是在高低中分辨长短。龙吐的气叫云,火冒的气叫烟,风吹起的细小尘土叫尘。其他颜色原文已经解释过了。问:像在二十种色法中归哪一类?解释:属于颜色,不属于形状。真正的形状一定要依赖于极实在的障碍物才能表现出形体。镜子里的像不能靠触摸得知,就像影子一样,所以不是形状。说看见形状,只是貌似形状而非真实,像镜子里的火看着像火其实不是真火。在颜色中,它按照实际情况归入青黄赤白四种颜色。说像是颜色而非形状,这在《阿毗达磨顺正理论》第三十四卷有详细说明。怎么知道不是属于其他种类的颜色呢?有光的地方肯定没有影子,而光中有像出现,所以像不是影子。说像不是影子,这在《顺正理论》里有详细说明。像不属于其余颜色,虽然没见明文依据,但从影子的情况可以推知。既然光中能显像,说明像不是影子,由此亦知光中显像,像也不是黑暗。既然光中显出的像既非影子也非暗,同样,影子中显出的像也非光明。如果说光里显像就归入光色,影子中显像就归入影色,这也是不对的。日光焰叫光,而镜像不是日光焰;遮蔽光明产生的叫影子,而镜像不是遮蔽光明产生的。云、烟、尘、雾既有颜色也有形状,按理不是镜像,因为镜像没有形状。有人说云等是颜色。这并是确定的说法。而且云等在空中,按理也不是镜像。
「有餘師說至第二十一」者,第三敘異說。謂妙高山四邊空中各一顯色,名空一顯色。故《正理》三十四云「空一顯色,謂見空中蘇迷廬山所現純色。」問:空一顯色以何為體?解云:以空界色為體。故《正理論》第一云「有說:色有二十一種。空一顯色第二十一,是即空界色差別。」問:若以空界色為體者,何故《識身論》第十一云「空一顯色,此即如彼青、黃、赤、白。」准彼論文,即以青、黃、赤、白為體。解云:彼論言如彼青、黃、赤、白者,謂妙高山四邊空中各現一色,名空界色。如之言似。此空一顯色,似彼青、黃、赤、白,非即是也。或可如之言是,此空一顯色,即是彼青、黃、赤、白。問:准諸論文:此空界色以影、光、明、闇為體,如何乃說青、黃、赤、白?解云:青、黃、赤、白有其二類。若即質青等,非空界色;若妙高四邊離質青等,亦是空界色。又解:此空界色雖以光、影、明、闇為體,然彼光、影、明、闇若據正顯,隨其所應亦是青、黃、赤、白所攝。故《正理》云「青等四種,是正顯色。雲等八種,是此差別(已上論文)。」若言青等據本以說,若言光等據末以論,各據一義,竝不相違。問:空一顯色即是空界色,空界色是光、影、明、闇。未知空一顯色於影、光、明、闇中以何為體?解云:若據一切空界色,即以光、影、明、闇為體;若據別相,即四色不定。此中言空一顯色是空界色者,此空界色以明為體。妙高山體四寶所成,寶現空中即是明色,故諸論說寶焰名明。以此故知,非光、影、闇。日焰名光,彼非日焰,故非是光。障光、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為闇。非由障生、故非是影。於中見色、故非是闇。由斯理證、定知是明。故此明色即是青、黃、赤、白差別。若作此釋,空一顯色餘師所說正義無違,然別說者為顯差別。
有些论师认为,色法共有二十一种,第二十一种叫做空一显色。这是第三种不同的说法。也就是说,在妙高山四周的空中,各自显现出一种颜色,这些颜色就被称为空一显色。所以《正理论》第三十四卷说:“空一显色,就是看见空中由须弥山显现出来的纯净颜色。” 问:空一显色到底是以什么为本质呢?回答:它以空界色为本质。因此《正理论》第一卷说:“有人主张,色法有二十一种。空一显色是第二十一种,这其实就是空界色的一个类别。” 问:如果是以空界色为本质,那为什么《识身论》第十一卷却说“空一显色,就像那青、黄、赤、白一样”呢?按照这部论的说法,它就是以青、黄、赤、白为本质啊。回答:这部论里说的“像那青、黄、赤、白”,意思是,妙高山四周的空中各自显现出一种颜色,这叫做空界色。“像”字是相似的意思。这种空一显色,只是类似青、黄、赤、白,并不是它们本身。另一种解释是,“像”字也可以理解为“就是”。这种空一显色,其实就是那些青、黄、赤、白。问:根据好几部论的说法,这种空界色是以影子、光芒、光明、黑暗为本质的。怎么又说它是青、黄、赤、白呢?回答:青、黄、赤、白其实有两类。如果颜色是物体本身固有的,那就不是空界色;但妙高山四周那些脱离物体本身而显现出来的青等颜色,也同样属于空界色。另一种解释是:这种空界色虽然以光、影、明、暗为本质,但这些光、影、明、暗如果按照它们直接显露的样子来看,实际上也分别属于青、黄、赤、白的范畴。所以《正理论》说:“青等四种是根本的颜色,云等八种是这些颜色的变种。”如果说“青等”,是就根本颜色来说;如果说“光等”,则是就派生出来的情形而言。两者各有依据,并不矛盾。问:空一显色既然是空界色,而空界色又是光、影、明、暗。那么,空一显色在影、光、明、暗四者中,以哪一种为本质呢?回答:如果就所有的空界色来说,它是以光、影、明、暗为共同本质的;但如果就具体形态而言,这四种颜色并不固定。这里所说的空一显色属于空界色,这种空界色是以“明”为本质的。妙高山是由四种宝物构成的,宝物在空中所显现的光泽就是明色,所以各论都称宝物的光芒为“明”。由此可知,它既不是光,也不是影和暗。太阳的光芒叫光,而空一显色不是太阳的光芒,所以它不是光。光线被遮挡产生阴影,在阴影中还能看见其他颜色,这叫影;反之就是暗。空一显色不是由遮挡而产生的,所以它不是影。又能从其中看到颜色,所以也不是暗。通过这些道理可以证明,它一定是明色。因此,这种明色其实就是青、黄、赤、白的变种。如果这样解释,那么其他论师关于空一显色的说法与正确的道理并不冲突,之所以要单独提出来说,只是为了显示它们之间的区别。
俱舍论记卷第一
俱舍論記卷第一(末)
又解:是不正义,以别说故。虽说空一显色是空界色,然别有体,《正理》不破,前解为胜。若依《法蕴足论》第十卷,二十种色外更说有空一显色,相杂红、紫、碧、绿、皂、褐,及余所有眼根所见。解云:空一显色广如前释。红是赤摄。紫、碧青收。或碧是青、白。绿是黄色,或是青、黄。皂是青色。褐色不定,随其所应,青、黄等摄。此等诸色随其所应,余色相杂更立异名;据本正色皆青等摄。
又一个解释: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因为还有其他不同的观点。虽然说了“空一显色”是指虚空所呈现的颜色,但它其实有自己独特的存在本质,《正理论》并没有否定它,前一种解释更加合理。如果按照《法蕴足论》第十卷的说法,在二十种颜色之外,还另外提到有一种叫“空一显色”的颜色,它混合了红、紫、碧、绿、黑、褐,以及其他所有眼睛能看到的东西。解释如下:空一显色的具体内容,就像前面解释过的那样。红色属于赤色范畴。紫色和碧色归入青色。或者说碧色是青色和白色的混合。绿色属于黄色,也可能是青色和黄色的混合。黑色属于青色。褐色不太确定,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归入青色、黄色等类别。这些多种颜色,根据它们各自的情况,在与别的颜色混合后就有了新的名称;但如果按照本源的标准颜色来看,它们都归在青色等基本颜色里面。
「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释」者,随难别解。如文可知。
这里说的“正”是指关键要点。
所以到现在都不单独解释,而是跟着经文中的疑难之处,一处一处分别说明。
就像经文本身写的那样,一看就能明白。
「或有色处至影光明暗」者,此下明四句。此即初句。问:影、光、明、暗,自体虚疎无有形段,触非极碍,唯生显智,理在不疑。青、黄、赤、白必与形俱,如何唯显初句摄耶?解云:理实无有离形青等。而言青等有显无形,据生显智偏强胜说。如新染绢,虽亦有形,以显新生。生显智强,故初句摄。此文应言青等一分,以显形力齐生智等者,俱句摄故。而不说者,略而不论。又:解四洲空中所见显色,青、黄、赤、白唯显无形。或可天中青、黄、赤、白四种宝地,如光明等有显无形,故初句摄。若作此解,形俱显色及显新生,皆俱句摄。若依《识身》十一、《婆娑》十三、《正理》三十四,第一句中更加空一显色。此非正义,以别说故。或是正义,空一显色,若据本色,青等色摄;若据末色,明色所摄。竝如前解。然别说者,为显差别。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第一句中唯说影、光、明、暗。此师意说:青、黄、赤、白无有离形,俱句所摄,非初句收。此即意别。又解:此非正义,诸论皆说青、黄、赤、白初句摄故。又解:是正义,影、光、明、暗决定无形,是故别说。青等不定,若别新生即初句摄,若形俱起即俱句收,故不别说。或可青等有离形者、有附形者,不定不说。
颜色有形无形这个问题,有这么四种情况。先讲第一种情况。
有人问:影子、光线、明亮、黑暗这些东西,本身虚虚空空没有固定的形状,不是像障碍物那样的阻拦,只是让我们的眼睛看到颜色现象,这个道理谁都明白。但青色、黄色、红色、白色这些颜色,它们肯定和形状绑在一起,怎么会说它们也属于第一种情况呢?
解释是这样的:真实情况里,确实没有完全脱离形状的青色等颜色。但我们说青色等颜色有颜色没有形状,是根据它们呈现颜色这种能力特别强来区分的。就像新染的绸缎,虽然也有形状,但颜色是新的。这时颜色现象特别突出,所以算第一种情况。
这段话应该补充说"青色等颜色有一部分",因为颜色和形状同时发挥作用的话,那就算在一起的情况了。但原文省略不说,是简化处理。
另外有种理解:四大洲空中看到的颜色,比如蓝天、黄土等青色黄色,确实只有颜色没有形状。或者天上那些青色黄色的宝石地面,也像光影一样只有颜色没有形状,所以算第一种。如果这样理解,那么和形状一起出现的颜色,以及颜色刚出现的情况,都应该算在一起。
根据《识身》第十一卷、《婆娑》第十三卷、《正理》第三十四卷的说法,第一种情况还要加上"空中显色"。这个不能算标准说法,因为是特别补充的。或者也可以算是标准说法,因为空中的颜色,按本质来说属于青色等颜色,按表现来说属于明亮颜色。前面已经解释过。之所以特别说明,是为了显示差别。
按《正理》第三十四卷的一种说法,第一种情况只说了影子、光、明亮、黑暗。这个法师认为:青色黄色红色白色不可能脱离形状,所以属于形状颜色一起的情况,不是第一种情况。这就是理解不同。
还有一种解释:这不是标准说法,很多论典都说青色黄色红色白色属于第一种情况。还有解释:这是标准说法,因为影光暗明肯定没有形状,所以特别说明。青色等颜色不一定,如果是单独新出现的算第一种,如果是和形状一起出现就算在一起,所以不需要特别说明。或者青色等颜色有的能脱离形状、有的附着形状,情况不确定,所以才不说。
「或有色处至身表业性」者,此即第二句。虽有形处必亦有显,言无显者,据生形智偏强胜说。如新裁制绢白等物,虽亦有显,形色新生,生形智胜故,第二句摄。长等一分身表业性,即是新生身表相显,此中偏说,以实亦通新裁绢等。又解:长等一分即是一切形新生者,如身表业性,此即别指事。若作此两解,无别新生,显、形俱者皆俱句摄。又解:即身表业名长等一分,业性暂起生形智胜,故偏说表,不通余形。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形可了知非显者,谓身表色。」若作此解,显、形俱色及新裁制者皆俱句摄。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说不立第二句。此非正义,诸论皆说身表业色第二句故。或于正义理亦无违。不立第二句者,以身表边必有显故,俱句所摄。以青等色有离形者,故初句摄。此即意别。
对于“从颜色形态直到身体动作所表现的”这一句,这是第二句。虽然任何有形态的事物,必然也有颜色,这里却说“没有颜色”,是根据“认知形态的认知”相对更强这一点来说的。就像刚裁剪好的白绢这些东西,虽然也有颜色,但此时形态是新的,认知形态的认知比较强,所以归入第二句。长度等一部分的身体动作表现,就是新产生的身体动作表现的样子,这里特意提它,其实也普遍适用于新裁剪的绢布等。
另一种解释:长度等一部分,就是指所有新产生的形态。像身体动作的表现,这是特指某件事。按照这两种理解,没有单独新产生的、颜色和形态都属于的情况。
还有一种解释:身体动作的表现就叫长度等的一部分,动作表现是暂时产生的,认知形态的认知比较强,所以特别说“表现”,不包含其他形态。所以《婆沙论》第一百二十一卷中说:“形态能被了知,但颜色却不能,指的是身体动作的颜色。”按这种理解,颜色和形态都具备的颜色,以及新裁剪的东西,都归入包含两项的句子。
如果按照《婆沙论》第七十五卷,有一种观点是不设立第二句。这不是正统的说法,因为各种论著都说身体动作、业、颜色属于第二句。但从正统道理上来说,也并没有矛盾。不设立第二句的人认为:身体动作的表现,必然伴随着颜色,所以应归入包含两项的句子。至于青色等颜色有些可以离开形态存在,所以归入第一句。这就是它们的不同之处。
「或有色處至謂所餘色」者,此即第三句。顯、形平等無別新生,生智力齊皆俱句攝。所餘色者,即餘十二種色。故《婆沙》云「或有顯、形故可知,謂餘十二種色,謂長、短、方、圓、正、不正、高、下、雲、烟、塵、霧(已上論文)。」此第三句亦應言青等一分長等一分,而不說者,略而不論。或可影顯。或餘色言已表一分。又解:於此聚中有顯、形者皆俱句攝。若顯離形是第一句,雖身表邊亦有顯色,然別立為第二句者,業性暫起生形智勝,故別說之。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說意,第三句中十六種,除影、光、明、闇。此師意說:無有離形青、黃、赤、白,故青等四俱句所攝,非初句收。雖身表處亦有顯色,而別立為第二句者,如前釋通。此即意別。又解:此非正義,諸論皆說青、黃、赤、白初句攝故。或於正義亦不相違,且據青等有形者說,以實青等一分亦初句攝。若依《雜心》,立壁畫等為第三句。此非正義,《正理論》意不許壁畫有別實形。夫形色者,觸憶長等。觸畫不憶,明非有形。或是正義,《正理論》說畫無形者,據輕薄色,觸不憶形;《雜心》言有,據重色說,觸可憶形。各據一義,理竝無違。
「有些颜色和形状同时存在的部分,叫做剩余的颜色」,这是第三句。
颜色和形状是平等的,没有谁先谁后,它们诞生时能力相等,所以都属于“同时具备”的类别。所说的“剩余的颜色”,就是指剩下的十二种颜色。所以《婆沙论》中说:“有些颜色和形状同时存在才可知,就是剩下的十二种颜色,有长、短、方、圆、正、不正、高、下、云、烟、尘、雾(以上是引用的原文)。”
这第三句按理也应该说“青色等颜色的一部分,长等形状的一部分”,但没有说出来,是省略了没有详细说明。或许是为了影显。或者说“剩余的颜色”这句话已经包括了这一部分。另一种解释是:在这个集合当中,如果有颜色和形状的,都属于“同时具备”的类别。如果只有颜色而没有形状,那是第一句;虽然身体表现的范围也有颜色,但另外设立第二句,因为行为的性质短暂生起,形成形状的作用更显著,所以另外说明它。
如果按照《正理经》第三十四卷的说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第三句的十六种当中,除去影子、光明、亮光、黑暗。这个学派的观点是:没有脱离形状的青色、黄色、红色、白色,所以青色等四种都属于“同时具备”的类别,不属于第一句所包含的范围。虽然身体表现的地方也有颜色,但另外设立第二句,就像前面解释的那样。这就是意义的区别。另一种解释是:这不是正确的说法,各种论典都说青色、黄色、红色、白色是第一句所包含的范围。或者也与正确说法并不矛盾,只是针对青色等有形状的情况而言,实际上青色等的一部分也属于第一句所包含的范围。
如果按照《杂心论》的说法,把壁画等作为第三句。这不是正确的说法,《正理论》的观点不承认壁画有具体的实在形状。所谓形状,是通过触摸感知长等特征。触摸壁画却不能感知,很明显不是一个具体的形状。或者这也是正确的说法,《正理论》说画没有形状,是针对轻薄的色彩,触摸不能感知形状;《杂心论》说有形状,是针对厚重的色彩而言,触摸可以感知形状。各自根据一种义理,道理并没有矛盾。
「有余师说至有长等故」者,叙异说。唯光、明色其体清妙,以散空中无形状故,唯生显智。现见世间青、黄、赤、白、影、暗色处,其相稍麁,形状可了,有长等故。此非正义,诸论皆说影、暗色等初句摄故。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说:空界色为第四句。此非正义,诸论皆说显色摄故。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意:香、味、触及无表色为第四句。故彼论云「或有色聚俱非可知,如香、味等及无表聚。」《正理论》意约六境说,然不说声,以非恒故,或等中摄。此于正义亦不相违,若依《识身》十一意:说五根、四境及无表色为第四句。故彼论云「无显无形者,谓若诸色无显无形。」《识身论》意据十一种色四句分别,此于正义亦不相违。
有位论师说:"‘有余师说至有长等故’这一句,是介绍不同的说法。只有光明和明色其本体清净微妙,因为散布在空中没有固定形状,所以只能产生视觉认知。现在看到世间青、黄、赤、白、影、暗这些颜色,它们的相状比较粗糙,形状可以了知,因为有长短等特征。这不是正确的说法,因为各种论典都说影、暗等色属于第一句的范畴。如果依据《婆沙论》第七十五卷的一种说法:空界色属于第四句。这不是正确的说法,因为各种论典都说明空界色属于显色的范畴。如果依据《正理论》第三十四卷的一种观点:香、味、触以及无表色属于第四句。所以那部论典说"有些色聚两者都不可了知,比如香、味等以及无表聚。"《正理论》的意图是从六境的角度来说,只是没有提到声,因为声不是恒常存在的,或者被"等"字包含了。这种说法与正确的定义也不矛盾。如果依据《识身论》第十一卷的意图:五根、四境以及无表色属于第四句。所以那部论典说"没有显色没有形状的,是指各种颜色没有显色没有形状。"《识身论》的意图是根据十一种色按照四句分别,这种说法与正确的定义也不矛盾。
「如何一事具有显形」者,外难。外难不解,意谓一色具有显、形二体,便一极微有二分过。故为征问:如何一极微事,具有显、形二体说为俱句。此难前师,或难后师,或通难二。
有人问:“为什么说一件事物同时具备颜色和形状两种属性?”这是一个外来的责难。如果不明白这个责难,就会误以为某种颜色本身同时包含了颜色和形状两种实体,这样一来,连最小的物质单位也会被分成两个部分,这就说不过去了。所以,他们要问清楚:为什么一件极小的事物,可以同时具备颜色和形状两种实体,被描述为“兼具二者”?这个责难可能是针对前面的说法,也可能是针对后面的说法,或是同时针对两种说法。
「由于此中至非有境义」者,通难。由于此色聚中显、形二种俱可知故。此俱句中言有显、形者,是有形、显二智义。由生显形二智,表有显、形二色。非言一体亦显亦形,故言非有境义。此述毘婆沙师解。
这段话里说“由于此中至非有境义”,是在解决一个疑问。因为在这堆物质里,颜色和形状两种特质都是一眼能看到的。这句“有显、形”的话,意思是说有认知识别颜色和形状的两种智慧。因为能产生出颜色和形状这两种认知,就说明确实存在颜色和形状这两类物质。并不是说同一个东西既是颜色又是形状,所以才用“非有境义”来表达。这是记录了“毗婆沙师”的见解。
「若尔身表中亦应有显智」者,论主难破毘婆沙师。若彼聚中能生二智,即谓彼聚有显有形,身表业色既必显俱,亦应有显智,不应唯形无显句摄。
如果你们说的“身体动作里应该能让人明显看出它的智慧”这种说法成立的话,论主就反驳毗婆沙师的观点。如果说在某个集合里能产生两种智慧,那就说这个集合既有明显的表现、也有具体的形状。身体动作这种业的形态,既然肯定和明显的表现连在一起,那也应该有能让人明显看出智慧的认知才对,不应该只强调形状而忽略明显表现这个方面。
「已说色处当说声处」者,结前生后。
已经讲完了"色处",现在要讲"声处"——这是承上启下的过渡。
「聲有八種至差別成八」者,此下別解所聞名聲。差別有八:一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二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三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四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無執受大種為因聲亦有四種,准此應釋。故《婆沙》十三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為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問:無執受中,如何得有有情名聲?答:如《入阿毘達磨論》第一云「聲有二種,謂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有差別故。隨自體者名有執受,是有覺受義;與此相違名無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為因,謂手、語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為因;謂風、林、河等聲。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為四,謂前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後聲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此復可意及不可意,差別成八。」彼論既說後無執受聲中化語聲是有情名聲,明知無執受中得有有情名聲。問:化語有名,為成就不?解云:成就。故此論第五卷云「又名身等,有情數攝,能說者成,非所顯義。」問:化語有名,為是業不?解云:是業。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說:彼是語業,由心發故。有餘師說:彼非語業但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婆沙》雖無評文,且以前師為正,不言「有餘師」故。問:化語是業,為成就不?解云:成就。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繫所造色亦色界繫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以此准知,成就化語。若言《婆沙》據即質化故言成就,若離質化則不成就者,撿尋《婆沙》上下論文,但言成就化語。無有不成化語之文。若言化語通成、不成,《婆沙》應言:若即質,化語成就;若離質,化語不成就。彼論既無此說,故知定成化語。問:如簫笛等,亦是無執受大種因聲,同化語聲,為有名不?及是業不?復成就不?解云:無名。故此論云「有情名聲謂語表業」,此非語業故無有名。有歌曲等似名非真,如鏡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亦非是業。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問:簫笛等聲。是語業不?答:彼非語業,但是語聲,由風氣等所引發故(已上論文)。」既非有名亦非是業。故不成就。問:如化四境,非名非業,如何說成?解云:由心力能親發化故,可說成就。簫笛等聲即不如是,故不成就。又解:化語無有實名,論言化語是有情名聲者,似有情名,非實有情名,如鏡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既非實名,亦非成就。化語非業,《婆沙》解化語是業、非業。既無評家,且以後師為正。又此論〈業品〉亦同《婆沙》後師。故〈業品〉云「散依等流性,有受異大生。」解表大種同散無表,用執受大種造。化語既不用執受大種造,明知非業。化語雖非是業,而得名語,由心力能親發起故,可言成就。簫、笛等聲雖名為語,非親發起,故不成就。若作前解,釋後證言同散無表者,據非化語業。若據化語業,即用無執受大種為因。上來雖解化語真似兩說,於無執受皆具四聲。又解:由門異故成八種聲,謂有執受、無執受因聲,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各有可意、不可意,總成八種。問:執受、不執受因聲,與有情、非有情名聲,相對何別?解云:應作四句。有是執受因聲非有情名聲,謂手等聲。有是有情名聲非執受因聲,謂化語聲。有是執受因聲亦是有情名聲,謂語表業聲。有非執受因聲亦非有情名聲,謂風林等聲。問:執受不執受因聲與可意不可意聲,相對何別?解云:應作四句。有是執受因聲非可意聲,謂內發惡聲。有是可意聲非執受因聲,謂外發好聲。有是執受因聲亦是可意聲,謂內出好聲。有非執受因聲亦非可意聲,謂外發惡聲。問:有情非有情名聲,與可意不可意聲何別?解云:應作四句。有是有情名聲非可意聲,謂語出惡聲。有是可意聲非有情名聲,謂外出好聲而無有名。有是有情名聲亦是可意聲,謂語出好聲。有非有情名聲亦非可意聲,謂外出惡聲而無有名。若依《婆沙》十三,有一師更說:有有情數、非有情數大種因聲。故故彼論云「有作是說: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有情數大種因聲、非有情數大種因聲,亦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正理》八聲亦同此說。問:此論執受、不執受因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解云:但是執受因聲定是有情數因聲;有是有情數因聲非是執受因聲,謂化語聲。但是非有情數因聲定是非執受因聲;有是非執受因聲而非是非有情數因聲,謂化語聲。問:此論有情名、非有情名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解云:但是有情名聲定是有情數因聲;有是有情數因聲而非是有情名聲,謂手等聲。但是非有情數因聲定是非有情名聲;有是非有情名聲而非是非有情數因聲謂手等聲。問:此論可意、不可意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
「声音有八种,差别形成八种」——这段话是具体解释所听到的“声音”。声音的差别有八种:1. 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带有明确意义的、好听的声音。2. 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带有明确意义的、不好听的声音。3. 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不带有明确意义(如咳嗽、拍手等)的、好听的声音。4. 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不带有明确意义的、不好听的声音。5. 由没有感受的身体(如风、水、木头等)发出的、带有明确意义的、好听的声音。6. 由没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带有明确意义的、不好听的声音。7. 由没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不带有明确意义的、好听的声音(如美好的风声、流水声)。8. 由没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不带有明确意义的、不好听的声音。所以《婆沙论》第十三卷说:“声音有八种。一是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二是由没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这两种声音里,又各自分为带有明确意义的声音和不带有明确意义的声音。这两类声音里,又各自分为好听的和不好听的,所以总共八种。” 问:由没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里,怎么会有带有明确意义的声音呢?答:就像《入阿毘达磨论》第一卷说的:“声音有两种:一种是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一种是由没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它们的根本原因不一样。随着自己的身体而生起的声音叫做‘有执受’,这是‘有感觉’的意思。跟这个相反的叫做‘无执受’(没有感觉的身体)。前一种身体发出的声音,叫做‘有执受大种为因声’,比如手拍声、说话声等。后一种身体发出的声音,叫做‘无执受大种为因声’,比如风声、树林声、河水流淌声等。这些声音再按照有没有明确意义来分,就有四种:比如前一种发出的声音里,说话声叫做‘有情名声’(有明确意义的声音),其他的声音叫做‘非有情名声’(没有明确意义的声音)。后一种(没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里,会变化说话的声音,叫做‘有情名声’,其他的叫做‘非有情名声’。这些声音再按照好听不好听来分,就变成了八种。” 这论书既然说后一种(没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里,化人说话的声音是有明确意义的声音,那就很清楚:没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里,也能产生有明确意义的声音。问:化人说话的声音有没有“名”呢?算不算人的成就呢?答:算成就。所以这部论的第五卷说:“又比如‘名’、‘句’、‘文’这三种东西,是属于有情(有生命、有意识)的范畴。能够说出来的人,就成就了它,但它本身并不是要表达的事物。” 问:化人说话的声音算不算“业”呢?答:算业。所以《婆沙论》第一百二十二卷说:“问:化人说的话是业吗?有说法认为:那是语言业,因为它是由心发动起来的。还有别的法师说:那不是语业,只能叫做‘语声’,因为所变出来的身体是没有感觉的。” 《婆沙论》虽然没有给出明确的评判,但我们一般以第一种说法为准,因为论里没有说“有其余师说”这句话。问:化人说话是业,那算不算成就是呢?答:算成就。所以《婆沙论》第一百三十二卷说:“有成就属于欲界的物体形成的物质,也成就属于色界的物质。这种情况是:生在欲界的人,得到了色界的善心;或者生在色界的人,变化出欲界的东西,并发出欲界的语言。”根据这个可以知道,成就了化人说话。如果说《婆沙论》是依据“即质化”来说成就的;如果是“离质化”(变化的对象离开真实物体,比如凭空产生声音)就不成就的话,那查遍《婆沙论》全文,都是只说成就,没有说不成就的说法。如果说化人说话有成就、也有不成就的情况,那《婆沙论》应该说:如果变化的对象是真实的物体,化人说话就成就;如果变化的对象是没有实体的,化人说话就不成就。但论里并没有这样说,所以可以肯定:化人说话是成就的。问:比如箫、笛子等声音,也是由没有感受的物体发出的,跟化人说话的声音一样。它们有没有“名”呢?是业吗?算成就是吗?答:没有名。所以这部论说“有情名声是指语言行为”,箫笛声不是语言行为,所以没有名。它会有一点像唱歌、曲调,但那是假象,不是真的名。就像镜子里面的火,看起来像真的火,但不是真火。它也不是业。所以《婆沙论》第一百二十二卷说:“问:箫笛等声音是语言业吗?答:那不是语业,只是语言的声音,因为它是由风、气等引发出来的。” 它既没有名,也不是业,所以不成就。问:比如化出的四种境界(色、声、香、味、触中的化境),既不是名,也不是业,怎么能说“成就”呢?答:因为心的功力能直接引发变化,所以可以说成就。箫笛等声音就不一样了,所以不成就。另一种解释:化人说话没有真正的名。论里说化人说话是“有情名声”,只是看起来好像有明确意义,并不是真的有明确意义。就像镜里火,看起来像真火,但不是真火。既然不是真正的名,也就谈不上成就。化人说话不是业。《婆沙论》对于化语是业还是非业有两种说法,没有明确的评判,那我们还是以后一种说法为准。并且这部论中的《业品》也跟《婆沙论》后一种说法一致。所以《业品》说:“散依等流性,有受异大生。” 意思就是:散乱的、依靠等流变化产生的语业,是由有感受的物质造成的。化人说话既然不用有感受的物质造成,就可以明确它不算业。化人说话虽然不是业,但能被称为“语言”,是因为心的力量能直接发起它,所以可以称作成就。箫、笛等声音虽然也能叫做“语言发声”,但不是由心的力量直接发动的,所以不成就。如果按前面的解释,后面所说“同散无表”的情况,是根据非化语业来说的。如果根据化语业来说,那就是用没有感受的物质作为原因了。上面虽然解释了化人说话是真是假的两种说法,但对于“没有感受的身体”来说,都应该有四种声音。又有一种解释:因为分类方式不同,才形成了八种声音。分别是: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没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有明确意义的声音、没有明确意义的声音;好听的声音、不好听的声音。总共八种。问:有感受和没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跟有明确意义和没有明确意义的声音,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答:应该有四种情况:1. 是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但不是有明确意义的声音,比如拍手声等。2. 是有明确意义的声音,但不是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比如化人说话声。3. 是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也是具有明确意义的声音,比如语言行为声。4. 不是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也不是有明确意义的声音,比如风声、树林声等。问:有感受和没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跟可意和不可意的声音,有什么区别?答:也有四种情况:1. 是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但不是好听的,比如发出的脏话或者噪音。2. 是好听的声音,但不是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比如外界传来的优美声音。3. 是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也是好听的声音,比如亲切的话语。4. 不是由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声音,也不是好听的声音,比如外界传来的噪音。问:有明确意义和没有明确意义的声音,跟好听和不好听的声音有什么区别?答:也有四种情况:1. 是有明确意义的声音,但不是好听的,比如骂人的话。2. 是好听的声音,但没有明确的意义,比如优美的纯音乐。3. 是有明确意义的声音,也是好听的声音,比如善意的语言。4. 不是有明确意义的声音,也不是好听的,比如外面传来的含糊难听的声音。如果按照《婆沙论》第十三卷,还有一位老师说:还有“属于有情的物质发出的声音”和“不属于有情的物质发出的声音”。所以那部论说:“有说法认为:由有感受物质发出的声音、由没有感受物质发出的声音,它们各有好听、不好听的区别;由属于有情的物质发出的声音、由不属于有情的物质发出的声音,也各有好听、不好听的区别。所以总共八种。”《正理论》第八卷也同意这个说法。问:这部论里说“有执受和不执受发出的声音”,跟《婆沙论》说“有情数和非有情数发出的声音”有什么区别?答:只要是“执受因声”(有感受身体发出的声音),一定是“有情数因声”(有生命的物体发出的声音);但有些“有情数因声”不是“执受因声”,比如化人说话声。还有:只要是“非有情数因声”(无生命的物体发出的声音),一定是“非执受因声”(无感受身体发出的声音);但有些“非执受因声”却不是“非有情数因声”,比如化人说话声。问:这部论说“有情名声、非有情名声”,跟《婆沙论》说“有情数、非有情数因声”有什么区别?答:只要是“有情名声”(有明确意义的声音),一定是“有情数因声”(有生命物体发出的声音);但有些“有情数因声”却不是“有情名声”,比如手拍声。只要是“非有情数因声”(无生命物体发出的声音),一定是“非有情名声”(没有明确意义的声音);但有些“非有情名声”却不是“非有情数因声”,比如手拍声(因为手拍声有感受的身体发出的,但声音本身没有明确意义)。问:这部论说“可意和不可意声”,跟《婆沙论》说“有情数和非有情数因声”有什么区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有情数因声非可意声,谓语出恶声。有是可意声非有情数因声,谓外非情出好声。有是有情数因声亦是可意声,谓语出好声。有非有情数因声亦非可意声,谓外非情出恶声。
解释如下:可以分成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从有情众生发出的声音,但不是好听的声音,比如骂人的难听话。第二种,是好听的声音,但不是从有情众生发出的,比如外界风吹动东西或物品活动发出的悦耳声响。第三种,是从有情众生发出的声音,同时也是好听的声音,比如说出的温柔好话。第四种,既不是从有情众生发出的,也不是好听的声音,比如外界发出的噪音或难听的声音。
「执受大种至非有情名」者,此即别释,如文可知。问:此论言有情名声谓语表业者,何故《正理》第一云「此语表业复有二种,谓依名起及不待名起。依名起者复有二种:一者有记、二者无记。不待名者二种亦然。」准彼论文,有语表业非与名合,如何乃言有情名声谓语表业?解云:但言有情名声是语表业,非言一切语表业皆是有情名。如有语表,无名合者即是非有情名声,依名起者谓有诠表。不待名起者,谓嗔咲等声。故不相违。又问:语皆业不?解云:口内者是语亦业,出口者是语非业。故《正理》六十解发语风中云「此居口内名语亦业,流出外时但名为语。」又以此文亦可证有离质声也。
问:佛经里说“执受大种至非有情名”,这是什么意思呢?答:这是专门解释前面的内容,就像经文里写的那样,很容易理解。
问:这部论里说“有情名”就是指说话时带有意义的语言行为。那为什么《正理》第一卷又说“说话时带有意义的语言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依靠名词意思产生的,一种是不依靠名词意思产生的。依靠名词意思产生的又有两种:一种是有善恶目的的,一种是没有善恶目的的。不依靠名词意思产生的也有这两种情况。”按照那部论的说法,有的语言行为并不跟名词意思结合,怎么能说“有情名”就是指语言行为呢?
答:这只是说“有情名声”是语言行为,并不是说所有语言行为都是“有情名声”。比如有的语言行为,不跟名词意思结合,那就不是“有情名声”;依靠名词意思产生的,才表示具体的意思。不依靠名词意思产生的,比如因为生气而发出的笑声之类的。所以两者并不矛盾。
又问:是不是所有的说话都是语言行为呢?答:嘴里面还没说出来的话,既是语言也是行为;已经说出口的话,只是语言,不是行为。所以《正理》第六十卷解释发动说话的风时,说“这风在嘴里时叫语言也是行为,流到嘴外面就只叫语言了。”根据这句话,也可以证明有离开具体声音的语言存在。
「有说有声至合所生声」者,此叙《杂心》论师义。许内、外两具四大,合生一声,名因俱声。
「有声说、有响声在东西碰撞时才产生」这句话,讲的是《杂心》论师的说法。他们认为:身体内部和外部都有“四大”,这两种“四大”碰在一起,才会产生一个声音——这就叫做“因俱声”(因为双方碰在一起而产生的声音)。
「如不许一至声亦应尔」者,论主破。如色中不许一显色极微二四大造,声中亦应不许一声二四大造。若二四大同造一声、同得一果,应二四大展转相望为俱有因。成过失故,理非二大同得一果为俱有因。复有别过,此声为情、非情?若言是情,有外大造。若言非情,有内大造。有解:据缘说俱,然声各别。此解不然,若作斯解破即不成,准破故知彼计俱声。
如果连最基本的道理都不允许,那所谓的“声音”也应该同样不允许。论主破斥道:就像在物质当中,不能允许“一个明显的颜色微粒是地、水、火、风这四种元素一起造的”,同样道理,在声音当中,也不能允许“一个声音由两个四种元素一起造出来”。如果说两种四种元素共同造出一个声音、共同得到同一个结果,那么这两种四种元素就应该互相成为“俱有因”。但这会造成过失,因为按理说,不可能有两种四种元素共同得到一个结果而成为俱有因。还有另外的问题是:这个声音,是属于有情众生,还是不属于有情众生?如果说属于有情众生,那就有外部的四种元素来造它。如果说它不属于有情众生,那又有内部的四种元素来造它。有人解释说:这是根据条件而说的两种元素共同起作用,但声音本身其实各有不同。这种解释不对,如果这么解释,那破斥就不成立了。根据破斥的逻辑,可知他们主张的是“共同的声音”
已「说声处至苦淡别故」者,此别明味。所尝名味,如文可知。
“已经说过‘声、触、苦、淡等差别’的原因”,这部分是在专门说明味道。身体所感受到的味道,就像文字描述的那样能明白。
「已說味處至及平等香」者,此別解香。所齅名香。《婆沙》十三亦說四香,與此論同。於四香中,好、惡二類攝香總盡,於二類中有等、不等。《正理》解等、不等香有兩解。第一師云:增益損減依身別故(解云:等謂平等,香力均平增益依身。不等謂太強成損、太弱無益。損減依身,於好惡香中有增損者名等不等,餘者即是無益無損)。第二解云:有說微弱、增盛異故(解云:微劣是等,增盛名不等)。《正理》解本論三香亦有兩解。第一解云:若能長養諸根大種名好香,與此相違名惡香,無前二用名平等香。《入阿毘達磨》亦同此解(解云:從是惡香,但能長養諸根大種亦名好香。縱是好香,若能損減諸根大種亦名惡香。此師意說:但能長養名好香,但能損減名惡香,無長養損減者名平等香)。第二解云:或諸福業增上所生名為好香,若諸罪業增上所生名為惡香,唯四大種勢力所生名平等香。此師約勝、劣、處中以解。又《五事論》云「諸悅意者說名好香,不悅意者說名惡香,順捨受處者名平等香。」解云:約情說故名好、惡等香,論體無記。此與《正理》第二解義亦無違。問:四香、三香各有兩解,如何相攝?解云:《正理》四香中第一解與三香中第一解相攝,增益義當長養,損減義當非長養,無益無損義當平等。三香中好香攝四香中等香,三香中惡香攝四香中不等香,三香中平等香攝四香中好、惡二香。以於好惡二香中,增益者名等香、損減者名不等香,餘不能增益、損減者名好香、惡香,此即義當平等香。又解:三香中好香攝四香中等香全,好、惡香各少分。三香中惡香攝四香中不等香全,好、惡香各少分。三香中平等香攝四香中好、惡二香少分,以四香中好、惡二香攝香總盡,於中離出等、不等香故。三香中等香攝四香中好、惡香各少分。《正理》四香中第二解,與三香中第二解相攝。增盛義當罪福業生,體既增盛故知業感。微劣義當唯大種生,體既微劣故知非親業感,唯大種生。以此微劣、增盛二香攝好、惡盡,故說三香攝四香盡。又解:三香中,若福業增上所生名好香,即攝四香中好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罪業增上所生名惡香,即攝四香中惡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四大勢力所生香名平等香,即攝四香中等香,以當微劣故。所以四香中別說不等香者,於好、惡香中有增盛者別立。如沈、麝等,是好香中不等香。如葱、韮等,是惡香中不等香故。三香中好、惡二香,各攝四香中不等香少分。
接下来讲解香的具体分类。香就是指我们鼻子闻到的气味。《婆沙论》第十三卷也讲到了四种香,和这部论的说法是一样的。
在四种香里,好香和恶香两大类就把所有的香都包括了。在这两大类里,又分出了”等香”和“不等香”。《正理论》解释”等香”和”不等香”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是:香对身体的增益和损减作用不同。意思是说:”等香”就是平等、平衡,香的气味力度均匀适当,对身体的精气有增益作用;”不等香”就是太强的香会损伤身体,太弱的香对身体没什么好处。”不等香”会减损身体,对于好香和恶香这类香当中,有的会增加身体的损耗,有的会减少,所以叫等香不等香。剩下的那些就是既没好处也没坏处的香。
第二种说法是:有人说香有微弱或强盛的差异。意思是说:气味微小、力量弱的香叫”等香”;气味浓厚、力量强的香叫”不等香”。
《正理论》解释本论的三种香也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是:如果一个香能增长养育身体里各个感觉器官的基本物质,就叫好香;和这相反的,就叫做恶香;没有前面那种能让身体增长或减损作用的香,就叫平等香。《入阿毘达磨论》也赞成这个解释。意思是说:即使是恶香,如果它能养活身体的知觉器官和基本物质,那也可以叫好香。就算是好香,如果它会损害知觉器官和基本物质,那也可以叫恶香。这一派的意思是:只要能让身体器官变好就叫好香;只要能让身体器官变坏就叫恶香;既不会让器官变好、也不会让器官变坏的,就叫平等香。
第二种说法是:有人说是各种善行福报产生的强大力量所形成的香叫做好香;各种恶行罪过导致的强大力量所形成的香叫做恶香;只有自然界中地、水、火、风这四种基本元素的力量所形成的香,叫做平等香。这一派是从强盛、低劣、中庸这三种状态来解释的。
《五事论》又说:让我们的心感到愉悦、舒服的香叫做好香;让我们的心感到讨厌、不舒服的香叫做恶香;在面对香气时,内心感受既不开心也不讨厌、处于一种平静状态下的香,就叫做平等香。意思是说:好香、恶香、平等香是依据人的感觉、感受来起名字的,从客观本质上来讲,这些香本身是无所谓善恶好坏的。这个说法和《正理论》的第二种解释其实是相通的。
问题:那四种香和三种香的这两种解释,它们之间又是如何对应的呢? 答: 《正理论》关于四种香的第一种解释,和关于三种香的第一种解释是对应的。“增益”就是相当于“对身体的器官好”;“损减”就是相当于“对身体器官不好”;“既没好处也没坏处”,就是相当于“平等香”。
在三种香的说法中:“好香”包含了四种香中的“等香”;“恶香”包含了四种香中的“不等香”;而三种香中的“平等香”则包含了四种香中的“好香”和“恶香”。因为,在四香的定义中,“好香”和“恶香”这两类里,能使身体有益的叫“等香”,有害的叫“不等香”,其它那些既不增益、也不减损的香虽然还被称为“好香”、“恶香”,但实际上它们就相当于三种香分类中的“平等香”。
还有一种更好的解释: 在三种香中,“好香”包含了四种香中“等香”的全部,以及“好香”和“恶香”的一小部分。三种香中的“恶香”包含了四种香中“不等香”的全部,以及“好香”和“恶香”的一小部分。三种香中的“平等香”包含了四种香中“好香”和“恶香”的一小部分。这就好比说:因为四种香里的“好香”和“恶香”已经把所有香都概括完了,我们只要从它们里面,再分出“等香”和“不等香”就行了。所以,三种香里的“等香”当然就是四种香中“好香”和“恶香”里的一小部分。
再看《正理论》里关于四种香的第二种解释,和关于三种香的第二种解释是相对应的。“强盛”指的是善行的福报或者恶行的罪责所产生的香(气味强,力量大)。“微弱”指的是自然界四大基本元素所形成的香(气味淡薄、力量小)。这个“微弱”和“强盛”的香包含了所有的“好香”和“恶香”,所以直接用这“强盛”和“微弱”三种香就能包含四种香的所有内容。
再换一个更加清晰的解释: 在三种香的第二种分类法中,“由于善行福报的产生而闻到的香叫做好香,它就包含了四种香里‘好香’的全部以及‘不等香’的一小部分”。同理,“由于恶行罪过受报而产生的香叫做恶香,它就包含了四种香里‘恶香’的全部以及‘不等香’的一小部分”。“由四大基本元素自然形成的香叫做平等香,它就包含了四种香里的‘等香’,因为它的特点是气味微小、力量弱的”。所以,四种香里面为什么要单独再提出一个“不等香”呢?这是为了从“好香”和“恶香”中,把所有气味强烈、力量强大的香单独归类。比如,沉香、麝香等,是好香里面味道特别烈的;像大葱、韭菜这种味道冲的,是恶香里气味特别强烈的。所以说,三种香中的“好香”和“恶香”这两类,都各自包含了四种香中的一部分“不等香”。
「已說香處至同修勇進樂」者,此下別解觸。所觸名觸,即十一種。雖根對境實不相觸,無間生時根是識依,假說能觸。觸非識依,不說彼觸能觸身根,但名所觸。觸與身根極相隣近,故得觸名。香、味二種雖亦至根,非如彼境,故不名觸。問:一切四大皆發身識不?答:異說不同。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緣五色根所依大種發身識不?有說不發,如五色根不可觸故不發身識,所依大種理亦應然。問:若爾,何故說為身識所識?答:依法性說身識所識,未來世中身識境故,然無現在發身識義。有說:除身根所依大種,皆能發身識,以身根所依極隣近故不能發身識;然他身識所緣境故,亦得名為身識所識(雖有兩解,然無評文)。」滑等四種顯別有體,不同經部,故各言性。冷、飢、渴三是心所中欲之異名,非正目觸。言觸是欲,從果標名,故不言性。《法蘊》第十亦同此論。然《婆沙》十三,七所造觸皆有性字。言性者據體性說,一切諸法皆有性故。不言性者顯從果立名,或略不說。若依經部,觸中但有四大種,無別所造觸。問:澁、滑、輕、重各相對立,何故對冷不說燸耶?解云:煗即火大,故不別立。難云:冷即水大,應不別立?解云:水是濕性,不應名冷。問:七所造觸,何大偏增相望有異?答:如《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由大種偏增故。滑乃至渴,但由大種性類差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有餘師言:水、火增故滑。地、風增故澁。火、風增故輕。地、水增故重。水、風增故冷。風增故飢。謂風增故擊動食消,引飢觸生,便發食欲。火增故渴,謂火增故煎迫飲消,引渴觸生便發飲欲(然無評家。《正理》同後師)。」問:悶、力、劣等,何觸所收?答:《正理》第一云「悶不離滑。力即澁、重,劣在輕、耎,輕性中攝。如是其餘所觸種類,隨其所應十一中攝(已上論文)。」四大,指同下解。釋滑等四,如文可知。冷、飢、渴三相隱難知,若不約果以明,其體難顯。謂煖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飢,飲欲因名渴。冷、飢、渴三是欲異名,因觸生欲,觸是因、欲是果,此三皆於觸因之上立欲果之名,作如是說。故《入阿毘達磨》云「由此所逼,煖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飢、飲欲因名渴,此皆於因立果名故,引頌證於因立果名。佛出世非樂,能生樂故,稱佛為樂,因立果名。餘准此釋。問:火大熱觸亦生冷欲,何不以欲標名?解云:火大是強,當體立稱;冷觸昧劣,故從果立名。
“已经讲完香的范围,一直到‘同修勇进乐’这部分”,下面专门解释触。“所触”的意思——被身体碰到的对象,就叫“触”。一共十一种。虽然实际上根和境并没有真正碰到一起,但就在它们紧挨着没有空隙的那一刻,根成了心识的依据,所以可以假说成“能触”。但触本身并不是心识的依托,所以不说它“能触”到身体的根,只叫它是“所触”。因为触和身体根离得最近,所以才有“触”这个名称。香、味这两种虽然也能到达根,但不像触那样贴近,所以不叫触。问:所有四大元素都能引发身体感觉吗?答:说法不一样。所以《婆沙论》第一百二十七卷说:“问:接触到五种色根所依托的大元素,能引发身体感觉吗?有说法称不能。因为色根本身不可触摸,所以不引发感觉;它所依托的大元素按理也应一样。问:如果这样,为什么还说它们是身体感官认识的对象呢?答:这是根据理论性质来说的,未来世中它们会成为身体感觉的对象,只是目前没有实际引发。还有另一种说法:除了身根本身依托的大元素,其他都能引发身体感觉。因为身根依托的大元素太近了,不能引发;但因为是别的身体感觉的缘境,也可以被称为身体感官所认识的对象(虽有两种解释,但没有定论)。” 滑、涩等四种,明显有各自独立的实体,和经部的观点不同,所以都说明它们是“性”。冷、饥、渴这三个是心理活动“欲望”的别名,并不直接等同于是触本身。说触是欲,是从结果来命名,所以不说“性”。《法蕴足论》第十卷也和此论一致。不过《婆沙论》第十三卷中,七种造触都带有“性”字。说“性”是指本体性质,因为一切法都存在特性。不说“性”是表示从结果来命名,或者省略了。如果按照经部的观点,触里只有四大种,没有另外独立的造触。问:涩、滑、轻、重都相对而立,为什么冷不对着暖呢?答:因为暖就是火大,所以不另立。反驳:冷就是水大,难道也不该另立?答:水本来就是湿性,不应该叫做冷。问:这七种造触,是哪一种大种偏向而产生的差异?答:如《婆沙论》第一百二十七卷说:“不是由大种偏向所导致的。滑乃至渴,都是大种的种类差别,能产生滑的结果,直至产生渴的结果。有别的师父说:水和火增盛就滑;地和风增盛就涩;火和风增盛就轻;地和风增盛就重;水和风增盛就冷。风增盛就饥,因为风强就会推动消化食物,引生饥触,从而引发食欲。火增盛就渴,因为火强就会带来烦渴、渴化、饮品消失,引生渴触,从而引发饮欲。” 问:闷、力、劣等触,归哪一类?答:《正理论》第一卷说:“闷离不开滑。力就是涩、重;劣归在轻、软一类,属于轻性。类似的其他所触种类,根据各自情况,都归入以上十一种里(以上是论文原话)。” 四大,参照后面的解释。解释滑等四种,照原文便可理解。冷、饥、渴三种相隐藏难知,如果不借助结果来说明,其本体难以显现。意思是:因暖想要暖的原因叫做冷;因想要食物叫做饥;因想要饮料叫做渴。冷、饥、渴三个是欲望的别名,因触而生欲,触是因、欲是果,这三者都是在触因之上建立欲果的名称,这样来说。所以《入阿毘达磨》说:“由此所逼迫,想要暖的原因叫冷,想要食物的原因叫饥,想要饮料的原因叫渴,这都是在因上建立果名。”所以引言颂证明在因上立果名。佛出现在世上并非直接是乐,但因为他能带来乐,所以称佛为乐,这是因立果名。其他依此解释。问:火大的热触也能产生想要冷的欲望,为什么不也用欲望来命名?答:火大强,所以直接以自身称名;冷触味弱,所以从结果立名。
「於色界中至傳說如此」者,約界分別。色界不資段食,故無飢、渴;餘皆有。彼界衣服,一一別住,即不可稱,多衣積聚方可稱故,此顯有重。涼風觸身能為饒益,表有冷觸。經部色界無冷,論主意明經部不信有冷,故云傳說。若依《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說:色界衣雖不可稱,而餘物可稱。有說:彼界一一衣雖不可稱,多衣積集即可稱。如細縷、輕毛,積集便重(然無評家。此論同後師)。」問:五境之中,何故色、味二種當體立名,聲、香、觸三約因等辨?如聲中執受、不執受大種因聲,此是約因。有情名、非有情名聲,此是約用,由聲顯故。可意、不可意聲,此是約果,因聲生故。或約情說,如香中好、惡等香,此是約情。或據相形、或據勝劣,如觸中四大澁、滑、輕、重據體,後三約果或皆約體。解云:色、味相顯,故約體明。聲、香相隱,故約因等辨。觸通隱顯,故約體約果。又解:離中知內,色相顯了,當相立名。聲相稍隱,約因等辨。合中知內,味相顯了,當相立名。香相難知,約情以辨。觸通隱顯,故約體說。八約果說,三以實而言。色等五境皆有執受、不執受為因,有情數、非有情數大種為因,可意、不可意、好、惡、平等,此論不具說者,略而不論。或可影顯,廣如《正理》、《法蘊》、《品類》、《五事》、《入阿毘達磨論》說。若作句數,皆准聲應知。
关于色界的情况,这里按照界的分类来说明。色界的天人不需要吃普通食物,所以不会有饥饿和口渴的感受;其他界则都有这些需求。色界的天人穿的衣物,如果一件件分开称量,是称不出重量的,但许多件衣服堆在一起就能称出重量,这说明它们是有重量的。凉风吹到身上能带来舒适感,这说明有冷的感觉。不过经部的说法认为色界没有冷的感觉,论主在这里特别指出这是经部的观点,所以用了"传说"这个词。
根据《婆沙论》第一百二十七卷的记载,有的说法认为:色界的衣服虽然称不出重量,但其他物品是可以称出来的;还有说法认为:色界中每一件衣服虽然称不出重量,但许多件衣服堆在一起就能称出来了,就像细丝和轻毛,堆多了就会变重。不过这些说法没有权威的评判,这里的论著采用了后一种观点。
问:在五种感觉对象中,为什么颜色和味道是根据它们本身来命名,而声音、香气和触觉要根据原因等来区分呢?比如声音中,有依赖于活的物体产生的和依赖于非活物体产生的,这是根据原因来说的;有动物发出的和非动物发出的声音,这是根据用途来说的,因为声音能够表达意思;有悦耳的和不悦耳的声音,这是根据结果来说的,因为声音会带来不同的感受。或者根据人的感受来说,比如香味有好闻的、难闻的等,这是根据人的感觉来区分的。或者是根据外观比较、或者是根据优劣,比如触觉中的地、水、火、风这四大元素,粗糙、光滑、轻、重是根据它们的本质来说的,后面的三种是根据结果来说的,或者都是根据本质来说的。
解答:颜色和味道的特征比较明显,所以直接根据它们的本质来说明。声音和香气的特征比较隐蔽,所以要根据原因等来区分。触觉的特征有些明显有些隐蔽,所以既要根据本质也要根据结果来说明。
还有一种解释:在视觉和听觉这些通过距离感知的方式中,颜色的特征最为明显,所以直接根据它的样子来命名。声音的特征稍微隐蔽一些,要根据原因等来区分。在触觉和味觉这些需要直接接触来感知的方式中,味道的特征很明显,所以直接根据它的本质来命名。香气的特征比较难把握,要根据人的感觉来区分。触觉的特征有些明显有些隐蔽,所以要根据本质来说明。有八种要根据结果来说,有三种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说的。
实际上,色、声、香、味、触这五种感觉对象,都有依赖或不依赖活物体作为原因,有活的或非活的物质作为原因,有愉悦的、不愉悦的、中性的区别。这部论著没有详细说明这些,是故意省略不讨论的。或者可以说是互相印证,详细内容可以参考《正理论》、《法蕴论》、《品类论》、《五事论》、《入阿毗达磨论》等著作。如果要归纳成句式,都应该按照声音的例子来理解。
「此中已說至十一觸起」者,此下第二明生識總別,如文可知。身識極多緣觸,兩說不同,後說為正。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十一觸中極多緣,幾發生身識?有作是說:一一別緣發生身識,十一種相用增故。有餘師言:極多緣五發生身識,謂四大種、滑等隨一。復有說者,總緣十一亦生身識。問答(云云)。如是說者,緣十一事亦生身識,如緣色處二十種事亦生眼識,此亦應爾。舊《婆沙》觸中生識總別,文少雜亂。良由舊論時屬火焚,遺文雜亂,不引會釋。今所引者,竝是新《婆沙》,既有正文無勞致惑。
这里已经讲到了从“触”生起十一种感觉的情况。下面第二部分是要说明,六种识的生成有“总体”和“个别”的差别,具体内容看经文就能明白。身体感觉主要是由“触”引起的,关于这一点有两种不同的说法,后一种说法是正确的。所以本论的《婆沙》(第一百二十七卷)提问说:“用十一种触中的哪一种触,才能最多地生起身体感觉呢?”有人解释说:每一种触单独生起身识,因为这十一种触的特点和作用都在增强。另外有法师说:最多用五种触生起身识,比如四大种加上滑、涩等其中一种。还有人又说:全部十一种触合起来也能生起身识,讨论内容很多。总之,这种说法认为,缘于十一种事物也能生起身识,就像眼睛看见颜色的时候,缘于二十种不同颜色也能生起眼识一样,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旧版的《婆沙》在讲触生起识的总体与个别时,文字有些混乱。这是因为原译本那时候遭遇了火灾,留下来的经文杂而不顺,就不引用了。现在引用的全是新版的《婆沙》,有正规文字做依据,不用再怀疑。
「若尔五识至非自相境」者,难。经言五识取自相境,既能总缘,应非自相。
第一句“如果说五识不能认识各自独有的特点,那么就会产生矛盾。因为佛经上说,五识认识的是各自独有的特点。既然它们能同时全面地去认识对象,那它们认识的就应该不是各自独有的特点了。”
「约处自相至斯有何失」者,通。处,谓色处等。事,谓色处等中别事。约处自相,许五识取自相境,不能取他处境,名取自相。非缘别事,名取自相。
这段“从感官到自相,这样有什么错吗”是一段总结。所谓“处”,指的是颜色、形状这些感官对象。所谓“事”,指的是这些感官对象里更具体的个别事物。从感官对象本身的特点来说,五识只能抓住每个感官对象独有的特征,比如视觉只能分辨形状颜色,不能去抓听觉的对象;这就叫做“抓住自相”。它不去关注那些个别事物的具体区别,这也叫做“抓住自相”。
「今应思择至何识先起」者,问。二根同处、两境俱来,身、舌二识何识先起?
现在我们应该思考一个问题:两根同在一个地方,而且两种感觉对象同时出现,那么身体上的触识和舌头上的味识,哪个会先产生?
「随境强盛至令相续故」者,答。随境强盛,彼识先生。两境均平,舌识先起,贪味增故,名为食欲。由有食欲方能进食,由进食已身识相续,由贪食味故舌识先生。问:身、鼻同处,两境俱至,何识先生?眼、耳虽别,境若俱至,何识先生?于此文中何故不说?解云:味、触,有时偏增、有时均等,故此别明。香、触虽不相离,香胜触劣,鼻识先生,故此不明。或可影显,应准身、舌。色、声两种离中知故,此中不说。或可准知,强者先生。境若均平,眼识先起,色相显故、眼用速故。
原文解释说,随着外境的强烈作用并且这种作用持续不断,接下来会怎样呢? 那个外境很强烈的时候,相应的那个识就会最先生起来。 如果两个外境力量一样强,那舌识就会先起来,因为贪图味道的念头特别重,这就叫作“食欲”。 因为有食欲,才会吃东西;因为吃了东西,身體的触觉识才会持续存在。 因为贪图味道,所以舌识最先起来。
有人问:身体识和鼻识处在同一地方,如果两个外境同时来了,哪个识先起来? 眼识和耳识虽然不在同一个地方,但如果它们的境象同时到了,又哪个识先起来? 为什么这本文里不说明这些情况呢?
解答说:对于味道和触觉,有时候一方向力量强一些,有时双方平衡,所以这里单独说明。 香和触虽然互相不离开,但如果香更强、触更弱,那鼻识会先起来,所以这里就不再多说。 也可以理解为用这个例子来暗示,应用方式也和身体和舌头一样。 至于色和声这两种境,是离开身体才能感知的,所以这节里不说。 或者也可以类推,强的那个先起来。如果两个境平起平坐,那眼识会先起来,因为颜色表象更明显,眼睛反应也更快速。
「已说根境至今次当说」者,此下第三释无表。就中,一明无表相、二明能造大。此即第一明无表相。结前问起。
好,现在我们讲"已经说完了根和境的关系,接下来要说的",这是第三部分,解释什么是"无表"。这里面分成两方面:第一,说明什么是"无表"的样子;第二,说明是什么东西造出了"无表"。
现在我们先说第一点,讲清"无表"的样子。先把前面讲过的内容做个总结,然后引出新的问题。
「颂曰至由此说无表」者,初句出无表位,随流出无表相,净不净出无表体。第三句简法,第四句结名。
颂中所说的“至由此说无表”,第一句指出了无表戒存在的阶段,第二句跟着说明了无表戒的表现形式;清净和不清净这两点指出的,是无表戒的本质。第三句是挑明哪些法算无表,第四句是最后给它下个定义。
「论曰至谓此余心」者,以三性心望善、恶、无表,明乱不乱。若异性相望名乱,以异性故;若同性相望名不乱,以同性故。谓此善无表,余不善无记名为乱心,即以自善心名不乱。谓此不善无表,余善、无记名为乱心,即以自不善心名不乱。是即善、不善心通乱、不乱,无记唯名乱,自无无表故。若依《正理》,不善、无记名乱心,善心名不乱。释稍不同。
「论文上说:所谓‘至此謂此餘心’”,讲的是三性心(善、恶、无记三种性质的心)在无表业方面,分清楚乱和不乱的情况。
如果不同性质的心相互对照,就叫“乱”,因为它们本质不同;如果性质相同的心相互对照,就叫“不乱”,因为它们性质一样。
也就是说:这个善的无表业,对于其他不善或无记的心来说,就叫做“乱心”;对于它自己所属的善心来说,就叫做“不乱”。
同样的道理:这个不善的无表业,对于其他善的或无记的心来说,就叫做“乱心”;对于它自己所属的不善心来说,就叫做“不乱”。
因此,善心和不善心,既可以叫“乱”,也可以叫“不乱”;但“无记”的心只能叫“乱”,因为它本身没有对应的无表业。
如果按照《正理》这部论的解释:不善和无记的心叫“乱心”,善心叫“不乱心”。说法稍微有点
「无心者至及灭尽定」者,所以不言无想异熟者,以于彼位无表不行。生色界故无散无表,以无心故无定无表,故无心言不摄于彼。
讲到"没有心念的人能达到灭尽定"时,为什么不说"无想天的果报"呢?因为在那种状态里,没有外在行为的表现。生到色界之后,就没有散乱层面的行为表现;因为没有了心念,也就没有入定时的行为表现。所以,"没有心念"这个词不包括那种情况。
「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者,亂心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隨其所應無表,於此四位中行。問:何故頌文別標亂心、無心,不言不亂、有心?解云:無表於亂心、無心位中行,顯彼希奇。於不亂、有心位行,非顯希奇。故標亂心、無心,不言不亂、有心。又解:若言不亂、有心,還應有難。必有一難,此不須通。《正理》破云「又謂等言通無心者,此言無用,前已攝故。亂心等言,已攝一切餘有心位。第二等言復何所攝?經主應思。或謂後等攝不亂心,前無用者。此不應然,無容攝故。何容後等攝不亂心?遮言理於相似處起。乘無起等,理不及餘,故非全攝。或可亂心,言成無用(解云:或二位三位足攝心盡,何須四耶?若言亂心等,等取不亂心及無心,三位即攝心皆盡,何須有心?若言無心等,等取不亂心,此即非相似處起,不可等彼。若言無心等,等有心,二位亦攝心盡,即亂心無用)。」安惠菩薩《俱舍釋》中救云「眾賢論師不得世親阿闍梨意,輒彈等字。亂心、不亂心,此是散位一對。無心、有心,此是定位一對。亂心等,等取不亂心,散自相似。無心等,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言通於兩處,顯頌巧善。」
等”字表示“不混乱的心”和“有心的状态”。“混乱的心”等,“等”指的是“不混乱的心”。“无心的状态”等,“等”指的是“有心的状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无表”这种力量在这四种状态中运作。问:为什么在偈颂里专门标出“混乱的心”和“无心的状态”,而不提“不混乱的心”和“有心的状态”?解释:因为“无表”在“混乱的心”和“无心的状态”中运作,显示它的奇特之处;在“不混乱的心”和“有心的状态”中运作,并不显示奇特,所以只标出前两种,不说后两种。另一种解释:如果说了“不混乱的心”和“有心的状态”,还是会有人反驳,肯定有一个难题,这根本没必要去沟通。《正理论》批评说:“又说‘等’这个字包含‘无心的状态’,这句话没用,因为前面已经包含了。‘混乱的心’等,已经把其余一切有心状态都包括进去了。第二个‘等’字还有什么新东西?作者应该好好想想。或者有人说后面的‘等’字包含‘不混乱的心’,前面那个“等”字就多余了。这样也不对,因为不能包含进去。怎么后面的“等”字能包含“不混乱的心”呢?因为用“等”字来包含同类事物的道理,是在相似的情况才行的。顺着“无心的状态”等,这个逻辑覆盖不到其他方面,所以不能全部包含。或者说“混乱的心”这句话本身就没用(解释:或许二三个状态就足够把所有心都包含了,何必四个?如果说“混乱的心”等,包含“不混乱的心”和“无心的状态”,三个状态就已经包含所有心了,为什么还要“有心的状态”?如果说“无心的状态”等,包含“不混乱的心”,这就不是从相似的角度着手,不能这样用“等”字。如果说“无心的状态”等,包含“有心的状态”,两个状态也把心都包含了,那就意味着“混乱的心”这个说法没用了。)。”安慧菩萨在《俱舍释》中辩护说:“众贤论师没有弄懂世亲阿阇梨的意思,就随便批评这个‘等’字。混乱的心和不混乱的心,这是散乱状态的一对。无心的状态和有心的状态,这是专注状态的一对。混乱的心等,包含不混乱的心,散乱是同类相通的。无心的状态等,包含有心的状态,专注也是同类相通的。所以这个‘等’字同时适用于两个地方,显示出这首偈颂设计得很巧妙精良。”
「相似相續說名隨流」者,相似謂與表業及心性相似。或可前後相似。相續,謂前後相續。或相似名隨、相續名流。《正理》破言「非初剎那可名相續,勿有太過之失。是故決定初念無表,不入所說相中。又相續者,是假非實。無表非實,失對法宗。又定所發,亂、無心位不隨流故,應非無表。若言不亂、有心位中此隨流故無斯過者,淨不淨表業應有無表相。」俱舍師救云:言相續者,或以前續後如初無表,或以後續前如後無表,或續前續後如中間無表,故初及後皆名相續。設有無表唯一剎那,相續類故亦名相續,如乳如新。故《入阿毘達磨》云「亦有無表唯一剎那,依總種類故說相續(已上論文)。」此無表體即名相續,前後實體而相續也,誰言是假?又定無表,雖復非遍四位中行。名無表者,四位之言隨應而說,非言無表皆遍四位。如定俱無表,有心位行。不善無表,亂、不亂心位行。若散善無表,通四位行。汝立無心亦為一位,定俱無表豈得行耶?表業為難,亦為非理。期心一發任運相續,彼位中行是無表相。表雖心發,心斷則無,而非任運,故不成例。
「相似相續說名隨流」這句話的意思是:所謂「相似」,是指和外在表現的行為以及內心的狀態在性質上相像;或者是前一瞬間和後一瞬間互相像似。所謂「相續」,是指前一瞬間和後一瞬間連續不斷地銜接。或者,有人說「相似」就是「隨」,而「相續」就是「流」的意思。
《正理》這部論典批評說:「第一瞬間剛開始的那一刻,不能稱之為『相續』,否則會有無限延伸的過失。所以,可以肯定地說,最初那一瞬間的無表色,不屬於這裡所說的『相似相續』的範圍。再者,『相續』本身就是一種假名,並非真實存在。而無表色也不是實有的,這樣就違背了對法宗的主張。還有,禪定所引發的無表色,在散亂心和無心的狀態下不會『隨流』,所以它不應該算是無表色。如果說,在不散亂和有心的狀態下,它會『隨流』,所以沒有這個過失,那麼,清淨和不清淨的表現行為也應該具備無表色的特徵了。」
俱舍師反駁說:所謂的「相續」,或者是前面的延續到後面的,比如最初的無表色;或者是後面的延續前面的,比如最後的無表色;或者是中間的延續前面和後面,比如中間的無表色。所以,最初和最後的無表色也都叫做「相續」。就算某個無表色只存在一瞬間,因為它屬於「相續」這一類,所以也可以叫做「相續」,就像牛奶和新鮮的東西一樣。因此,《入阿毘達磨》這部論典說:「也有隻存在一瞬間的無表色,但因為它總體上屬於『相續』這一類,所以話說它『相續』(以上是論文)。」這個無表色的本體就叫「相續」,它是前後真實存在的東西在連續著,誰說它是假的了?再者,由禪定引發的無表色,雖然不一定在四種狀態中都存在。但是,叫做無表色,這「四種狀態」的說法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定義的,並不是說無表色一定要在所有四種狀態中都存在。比如與禪定同時存在的無表色,只在有心的狀態下發生。不善的無表色,在散亂和不散亂的心態下都能發生。至於散亂的善心所發起的無表色,則在所有四種狀態中都存在。如果你把無心狀態也算作一種狀態,那麼與禪定同時存在的無表色怎麼可能在無心狀態下發生呢?你用
「善与不善名净不净」者,为遮余计无记无表,故辨其性唯善不善。言善,简净中无记。言不善,简不净中有覆无记。
好的与不好的 叫清净和不干净 ——是为了防止有人认为还有一种 非好非不好、看不到表现 的东西,所以明确标明,性质只有好和不好。
说“好”,是用来排除清净中那种非好非不好的情况; 说“不好”,是用来排除不干净中那种带掩盖的非好非不好的情况。
「为简诸得至五种因故」者,简得。得虽相似相续通四位行,而非大所造,故非无表。此宗造是因义,能生所造果故。简异觉天等,彼言:造是成义、施设义。即以此大成所造故,即以此大施设所造故。
「为了说明五种得到的原因」这句话,是说要对「得」进行区分。虽然「得」看起来一直在生起、连续不断,贯穿四位,但它并不是由「大种」产生的,所以不算是无表业。这一派认为「造」的意思是「因」,是因为它能生出结果。这不同于觉天等人的观点,他们讲:「造」是「成就」和「安立」,也就是用这种「大种」来成就和安立被造出来的东西。
「显立名因至名为无表」者,释第四句。显立无表名之因缘,故言由此。表、无表二,虽同色业为性,表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无表不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故名无表。论主不信如是无表别有体相,故言此是师宗所说。略说表业所生善、不善色,及定所生善色,名为无表。
解释第四句经文。说明建立"无表"这个名称的原因,所以说"由此"。表业和无表业虽然同样以物质作为特征,但表业能表达内心想法让他人知道;无表业不能表达内心想法让他人知道,所以叫无表。写论的大师不相信这种无表另有真实存在,所以说"这是师门传承的说法"。简单概括来说:由表业产生的好、坏物质,以及禅定产生的好物质,就叫做无表。
「既言无表至大种云何」者,此下第二明能造大。就中,一明实四大、二对假显实。此即明实四大。牒前问起。
有人问:“既然你说没有形相表象,那四大种又是什么呢?”接下来,这是第二段,主要说明能产生一切物质的四种基本元素。在这一段里,首先讲真实的四大种,然后通过和假象对比,来显出真实。这里就是先说明真实的四大种。接前面提的问题,接着往下讲。
「颂曰至坚湿煖动性」者,上半颂举数列名,第三句辨业,第四句显体。
「'水'、'干'、'热'、'动'这四种特性」这句:前两句是列举名称,第三句讲各自的作用,第四句说明它们的本质。
「論曰至大事用故」者,持義名界,一能持大種自相不改、二能持所造色相續。言大種者,一切餘所造色所依性故。餘色所依,是能生義,此即釋種。問:四大在造色何處,而言為所依性耶?答:如《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說在下為因,所依法應爾故。問:若爾,於逼近色可說能造,於隔遠者云何造耶?答:不說一聚所有大種都在其下造諸造色,但說一樹分分皆有大種在下、造色在上。有作是說:相雜而住,大種在外、造色在中。問:若爾,應斷截時,見有孔隙猶如斷藕。答:雖有孔隙而不可見,以諸大種非有見故,所見孔隙是造色故(已上論文)。」三義釋大:一約體寬名大,一一所造各有四大;二約相名大,如大地、大山地增盛,大江、大海水增盛,炎爐、猛焰火增盛,黑風、團風風增盛;三約用名大,如火、水、風災,如其次第能壞初、二、三定。地能任持世界,故用大也。若依《正理》釋大種云「虛空雖大不名種,餘有為法雖是種而非大,唯此四種具兩義故名為大種。」《婆沙》等論亦同《正理》,即大名種故名大種,持業釋也。
「論曰至大事用故」這一段,是在講「界」的意義,它的重點在「持」這個字。什麼是「持」?第一,能保持「大種」——也就是地、水、火、風這四種基本元素——本身不變的特性,第二,能保持由這些大種所產生出來的「所造色」——也就是我們能看到的各種物質——持續不斷。
所謂「大種」,是指所有其他由它所造的物質,都要依靠它作為基礎。比如說,房子必須建在土地上,是一個道理。所以「種」的意思,其實就是「能生出別的東西」的意思。
有人問:四大種到底在哪個位置對造色發揮作用,才能說它們是造色的依靠呢?答案是:就像《婆沙論》第一百二十七卷所說的:有人認為大種就在下面,作為造色的因,這是理所當然的。如果這樣,附近的顏色可以說是由大種造的,但離得很遠的又怎麼造呢?回答說:並不是說一棵樹的所有大種都擠在下面去造上頭的顏色,而是說一棵樹一小塊一小塊的部分,每塊都有大種在底下、造色在上面。也有人提出不同的觀點說:大種和造色是混在一起住的——大種在外面,造色在裡面。如果是這樣,那切斷的時候不就應該能看到像切藕一樣的孔洞嗎?回答說:雖然有孔洞,但看不見,因為大種本身不是肉眼能見的物體,所看到的孔洞其實是造色的部分,並不是大種本身的空隙。這就是前面論文的意思。
在解釋「大」的時候,有三種角度:
第一,從範圍來講,叫做「大」。因為每一種「所造色」都包含著地、水、火、風這四大種。
第二,從表現出來的樣子來講,叫做「大」。比方說,大地、大山就是地大特別明顯;大江、大海就是水大特別明顯;火爐、猛烈火焰就是火大特別明顯;黑風、旋風就是風大特別明顯。
第三,從作用上來說,叫做「大」。比如火災、水災、風災,它們可以依次破壞禪定中的初禪、二禪、三禪。而地大可以托住整個世界,所以它的作用也很「大」。
如果根據《正理論》來說,虛空雖然大,但不能叫「種」;其他的因緣所生法雖然屬於種,卻無法稱為「大」。只有地、水、火、風這一組四種元素,兼具了「大」和「種」這兩個條件,所以才可以叫做「大種」。《婆沙論》等論典也有
「此四大种能成何业」者,问。
这四种基本元素能产生什么作用呢?这是在提问。
「如其次第至或复流引」者,答。增盛,如种生芽,此据上下。流引,如油渧水,此即据傍。风业稍隐,故别解也。
这段经文是在比喻事物的变化过程。"如其次第至或复流引"的意思是回答一个问题。增长旺盛就像种子发芽一样,这是指上下方向的增长;流散延伸就像油滴到水里一样,这是指向四周扩散。风的作用不太明显,所以另外单独解释。
「业用既尔自性云何」者,问性。
"既然作用已经像这样,那它的本性又是什么?"这是在问本性。
「如其次第至故亦言轻」者,答。自性可知。动性稍隐,是故别解。理实有为皆刹那灭,无容从此转至余方。而言相续至余方者,据相续运转至余方。由风动故说色往来,若无此风即无运转。引论及经证此风界动为自性。言轻等者,轻是所造触,风界体性与轻相似,故言轻等。风体是动而言轻者,以风动性微细难知,故约轻相以显动性。业谓所作业,果即是其轻。八转声中第二声也。以业显体,即是以果显因之义。故《正理》云「轻为风者,举果显因,是风果故。」问:火、风增故轻,何故但言风为轻因?解云:风遍为轻因,火即不遍,如柳絮等飘举轻性,火即非增,故别举轻偏显风界。地等相显,非举果明。言八转声者,一体,谓直诠法体;二业,谓所作事业;三具,谓作者作具;四为,谓所为也;五从,谓所从也;六属,谓所属也;七依,谓所依也;八呼,谓呼彼也。依声明法,凡唤诸法,随其所应有八转声。
「如其次第至故亦言輕」这句话的意思是:按照顺序来解释,所以也提到了“轻”。万物本身的性质是容易知道的。但是“动”这个性质比较隐蔽,所以需要特别解释。从道理上说,一切有生灭变化的事物都是瞬间就灭的,不可能从这个地方跑到另一个地方。但之所以说它们“连续不断”地跑到其他地方,是根据事物前后相连、连续运转移位的过程来说的。因为有风在推动,所以说物体能来来去去;如果没有风,就没有这种运动。引用了佛经和论典来证明:风的推动作用就是风的本质。说“轻”这个字,是因为“轻”是由物质构成的可触摸的性质。而风的性质与“轻”很相似,所以说“轻等”。风的本质是运动,却要说它“轻”,是因为风的运动非常细微、难以感知,所以用“轻”这种现象来显示“动”的本质。“业”是指造作的行为和结果,“果”就是“轻”。在古印度语言“八转声”的语法中,这是“第二声”。用行为的结果来显示本质,就是用果来显示因的道理。所以《正理》这部论典说:“用‘轻’来解释风,是举结果来显示原因,因为‘轻’是风作用的结果。” 问:火和风增多都会产生“轻”,为什么只说风是“轻”的原因?回答:因为风是普遍产生“轻”的原因,而火不是普遍的原因。比如柳絮、棉花等东西飘浮升起的轻的性质,火并没有增强它们,所以特别举出“轻”来显示风的作用。像地、水、火这些元素的性质比较明显,就不需要用结果来说明。所谓“八转声”是指:第一、体声,直接说事物的本体;第二、业声,说所做的行为;第三、具声,说做事的人和工具;第四、为声,说做事的目的;第五、从声,说明事物的来源;第六、属声,说明事物所属;第七、依声,说明事物的依托;第八、呼声,用来呼唤对方。根据印度文法的规则,凡是称呼各种事物,都根据它们各自的情况有这八种语法形式。
「云何地等,地等界别」者,此下第二对假显实。云何假地等?与实地等界别。此即问起。
「什麼叫‘地這些東西和真實的地這些東西有差別’?」這是下面的第二個問題,用虛假的東西來對比真實的。意思是說:什麼是虛假的地這些事物?它們和實際的地這些範疇有什麼不同?這就是引發疑問的開頭。
「颂曰至风即界亦尔」者,颂答。
说到“颂曰:至风即界亦尔”,这是用偈颂来回答。
「论曰至表示风故」者,就长行中,一释颂、二释色义。此即初文。地谓显、形色处为体。世人相示皆指形、显,故佛随世约显与形立地名想。水火亦尔。唯有风界即名为风,以世计动风体故。此是异说,亦言显、形,通表示风。此是正说。问:假地、水、火、风皆以色、香、味、触为体,何故偏言形、显?解云:偏言色者从多分说,谓世多于地、水、火、风以显、形色而相指示,非多于彼地、水、火、风以香、味、触而相指示。又解:色遍、胜故。谓世虽说我今嗅地,而不多说嗅水、火、风。世虽亦言我今甞水,而不多说甞地、风、火。虽亦言触地、水、火,风即地等界故,故虽假地等皆有香、味、触,而形与显通能表示地、水、火、风遍胜体强,是故偏说。
下面解释颂文到“表示风故”这部分是在讲长行里的内容:先是解释颂文,再是解释“色”的意思。我们现在看到的是开头部分。 “地”是指能显现形状和颜色的那个东西作为本体。世人相互指示东西,都是指着形状和颜色来说的,所以佛就跟着世俗的习惯,依据形状和颜色来给“地”起名。“水”“火”也是这个道理。 只有“风”这一界就直接叫做“风”,因为世人认为风是动的那个东西。这是一种不同的说法,但也是说风也能通过形状和颜色来表示。这才是正确的说法。 问:地、水、火、风表面上是用色、香、味、触这些来组成,为什么偏偏只讲“形状”和“颜色”呢? 答:专门说“色”是因为它占大多数。意思是说,世人大多是通过形状和颜色来指认地、水、火、风的,而不是通过香、味、触去指认它们。 另一种解释是:色本身更普遍、更显著。意思是说,虽然世人也说“我闻到了地”,但很少说“闻到了水、火、风”。虽然世人也说“我尝到了水”,但很少说“尝到了地、风、火”。虽然也说摸到地、水、火、风,但因为风就是地等那些界,所以虽然假借地等都有香味触,但形状与颜色能普遍显示地水火风,更突出、更强大,所以才专门强调它。
「何故此蕴至说为色耶」者,此下第二别解色义。问:何故色蕴始自眼根终于无表说为色耶?
这里开始第二部分,专门解释“色”的意思。有人问:为什么色蕴从眼根一直到无表色,都叫做“色”?
「由变坏故至名色取蕴」者,答。可变可坏,故名为色。引证可知。又《婆沙》九十七云「问:变与坏有何差别?答:变者显示细无常法,坏者显示麁无常法。复次变者显示刹那无常,坏者显示众同分无常。复次变者显示内分无常,坏者显示外分无常。复次变者显示有情数无常,坏者显示非情数无常,如说舍坏、仓库等坏。
"由變壞故至名色取蘊"這句話的意思是:由於物質會變化和毀壞,所以把它叫做"色"。這可以通過引用佛經來證明。
在《大毗婆沙論》第九十七卷中進一步解釋說:
有人問:"變化'和'毀壞'有什麼區別?"
回答說: - "變化"指的是很細微的、不容易察覺的無常, - "毀壞"指的是很明顯的、容易看出來的無常。
再進一步說: - "變化"是指極短時間內剎那間的無常, - "毀壞"是指同一個物體不同時間段裡的無常。
換個角度: - "變化"指的是生命內在的無常, - "毀壞"指的是外面世界的無常。
再換個說法: - "變化"指的是有生命的東西的無常, - "毀壞"指的是沒有生命的東西的無常,比如房屋
「谁能变坏」者,问。
“谁能把它变坏”,这是在问问题。
「谓手触故至恼坏如箭中」者,答。谓彼色法,由手触故即便变坏。广说乃至蚊等触。五根及色、声、香、味,虽非手等触着,然与彼触同一聚生,若触触时彼便变坏。或可触彼能造四大,令所造色亦变坏,故此变坏即是可为他恼坏义。故法救所集义品之中作如是说:趣求诸五欲境人,常起于希望,彼诸欲境若不遂会,令色变坏,犹如毒箭在身中也。色等五境是所欲故,或能生欲名之为欲。言义品者,此品之中释诸义故。故《婆沙》四十四云「释迦菩萨为多求王说此颂」,广如彼解。
有人提问:「所谓用手触碰会导致『恼坏』,就像被箭射中一样」是什么意思?回答是:指那些物质形态的事物,因为用手触碰,就立即发生毁坏。详细来说,包括被蚊子等东西触碰。五种感官以及颜色、声音、气味、味道,虽然不一定会被手等直接碰到,但它们和能被触碰的事物同在一个集合中产生,一旦有东西触碰到这个集合,它们就会跟着毁坏。或者说,可以触碰构成事物的四大基本元素,使这些元素构成的具体形态也发生毁坏,所以这种毁坏就是可以被其他东西伤害破坏的意思。因此法救尊者编纂的《义品》中这样说:追求五种感官享受的人,常常生起各种期望,如果这些享受的境地不能顺心如意,就会让他的身体状态变坏,就像毒箭射中在身上一样。颜色、声音等五种境界是人们所贪求的,或者能让人产生贪欲,所以称之为「欲望」。之所以叫《义品》,是因为这一品文解释了各种含义。所以《大毗婆沙论》第四十四卷中说:「释迦牟尼菩萨为多求王说了这段偈颂」,详情可参照那里的解释。
「色复云何欲所恼坏」者,问。
“色”为什么会被欲望干扰和破坏呢?这是在问这个问题。
「欲所扰恼变坏生故」者,答。是由欲恼,令色变坏生故。
欲望带来了烦恼,还会让人的容貌变得衰老、变形。这是因为欲望的折磨,使得人的身体状态一天不如一天。
「有说变碍故名为色」者,第二释。色可变有碍,可变谓可变坏故,有碍谓有碍用故。
"所以有人说,有变化和阻塞特性的就叫作‘色’",这是第二种解释。所谓色,它既能够变化,又具有阻碍他人进入的特性。能变,是说它会朽坏;有碍,是讲它有实体的作用和阻隔能力。
「若尔极微至无变碍故」者,难。
“假如说最小的极微,再也不存在任何阻碍的说法”——这是提出质疑的说法。
「此难不然至变碍义成」者,释。五识依缘皆应积集,故无现在独住极微,由恒积集故有变碍。然《正理》第二有两说。一说同此论。又一说云:有说亦有独住极微,然能变碍而不发识。五识依缘要积集故。如立极微,虽无方分亦无触对,而许极微有碍、有对,有障用故。应知变碍义亦如是。
下面解释一下「此難不然至變礙義成」这句话的含义。意思是说:五种感官所依据和接触的东西,都必须是由很多微粒聚集而成的,所以根本不存在一个单独孤立的最小微粒。正因为它们不断聚集,所以才会有变化和障碍。不过,《正理》这本书的第二个部分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和这里的观点一样。另一种说法则认为:其实也有单独存在的极小微粒,虽然它能发生变化并造成障碍,但它却不能引发五种感官的认知。因为五种感官想要产生认识,必须依靠众多微粒聚集在一起才行。就拿建立这种极小微粒模型来说,虽然它没有具体的方向分位,也没有直接的触觉接触,但它仍然被承认有障碍性、有对立的阻挡作用,因为它确实能起到阻碍的功能。所以我们应该明白,变化的本质就是这个道理。
「过去未来应不名色」者,难。现在众微集变碍义可成,过、未众微散应不名为色。
往昔和未来的那些细微元素不应该称为"色法",这个说法有疑问。因为现在的众多细微元素不断聚集在一起形成阻碍,还可以说是"色法"。至于过去和未来的细微元素都分散开来,就不应该再叫作"色法"了。
「此亦曾当至如所烧薪」者,通。过去曾碍、未来生法当碍,诸不生法是彼碍类,如所烧薪。
“这也就像是快要烧完的柴火一样”这个说法,是通用的。过去曾经阻碍的、未来将要产生并阻碍的东西,那些不产生阻碍的事物也是同一类障碍,就像快要烧完的柴火。
「诸无表色应不名色」者,又难。五根、五境极微成变碍,可得名为色。无表既非极微成、非变碍,故应非色。
那段话说:“各种无表色不应该被称为色法。” 这又是一个质疑。五根和五境是由极微(最小的物质粒子)组成的,会变化、会障碍,所以能叫做色。但无表色既不是由极微组成的,也没有变化、障碍的性质,所以不应该叫做色。
「有释表色至影亦随动」者,释无表妨。有二释,此即初解。约随表色释,是《杂心》论主义。影依树起,树动影动。无表依表生,表色无表色。
这段经文解释的是“无表色”可能引起的疑问。有两种解释,这是第一种。它根据“表色”来解说,这个观点出自《杂心论》。影子是依靠树产生的,树动了,影子也跟着动。同样的道理,“无表色”是依靠“表色”产生的,“表色”有什么状况,“无表色”就会跟着有什么状况。
「此释不然至影必随灭」者,难。本以变碍解释色名,体无变碍不应名色。又约喻难,影依于树,树灭影随灭。无表依于表,表灭无表不灭。灭既不同,色宁同彼?又《正理》破云「此不应理。随心转色不从表生,应非色故。」
这段解释并不成立,反而引出了质疑。原本是用“变化和阻碍”来解释什么是“色”,但如果某个东西本身没有变化和阻碍,就不应该被称为“色”。另外有个比喻:影子依附于大树,树没了影子也就随之消失。而“无表色”是依附于“表色”的,但“表色”消失了,“无表色”却不一定消失。这两者的消失方式不同,怎么能说“色”是同一个道理呢?《正理》这部论典还批评说:“这不合逻辑。因为那些随心意而转的‘色’,并不是从‘表色’产生的,所以他们根本不应该算作‘色’。”
「有释所依至亦得色名」者,第二释,此约大种名色。
这里针对“有依托才叫做物质”的解释,是第二种说法。这种解释是根据“四大基本元素”来命名物质的。
「若尔所依至应亦名色」者,难。若所依是变碍,能依得色名。所依五根既变碍,能依五识应名色。
如果这个依靠的对象,本身就具有「变化和障碍」的性质,那么依靠它的东西就应该叫做「色」。 这话是在质疑。 意思是:如果所依靠的东西,像五根那样是会变化、会阻碍的,那么依靠五根而产生的五识,也应该被叫做「色」。
「此难不齐至助生缘故」者,此述古师通难。无表亲从大种生,如彼影、光亲依树、宝,可得从大名为色。以诸大种望所造色,作生等五因,故是亲也。眼等五识,依眼等五根时,则不如是,唯能为作助生增上缘故。以识望根是其疎故,不名为色。
这部论典的难点在于各种条件不完全一致,才促使事物的生成。这是前代法师为了疏通疑惑而做的解释。无表色不直接从物质元素产生,就像影子和光芒不脱离树木和宝石。因为物质元素对生成物有五种作用,所以它们是亲因。我们眼睛看到的、耳朵听到的、鼻子闻到的、舌头尝到的、身体感受到的这五种认识,依靠各自的感官时,情况就不一样了。感官只能作为辅助和促进的条件。因为认识与感官之间关系疏远,所以不能被称作物质。
「此影依树至未为释难」者,此显有过。说一切有宗,造色极微各别依止自四大种,而言影、光依树、宝生,且非符顺毘婆沙义。彼宗影、光各自依止四大种故,树、宝还是助生增上缘义,将类眼根,义应相似。
「这个影子依靠树木出现,到最后都没能解释清楚其中难题」,这句话显示其中有错误。按照说一切有部的观点,组成物体形态的极微,各自依靠自己所属的四大元素。而他们说影子依靠树木、光芒依靠宝物而产生,这是不准确的说法,也不符合《大毗婆沙论》的义理。因为在说一切有部看来,影子和光芒各自依靠自己对应的四大元素,树木和宝物只是帮助它们产生的辅助条件。如果用这个道理来类比眼睛的视觉功能,它们的道理应该差不多。
「设许」以下纵破。假设许汝影、光依止树、宝,而无表色不同彼影、光依止树、宝。彼宗许所依大种虽灭,而无表色常相续生不随灭故,是故此师未为释难。《正理》救云「此言意显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种生、住、变时皆随彼故。此影、光言,意表总聚,非唯显色,如树宝言。是故影等显色极微,依止影等大种而转,影等大种复依树等大种而生,故于此中无不顺过。」《正理》救纵破云「此难不关毘婆沙义,能依所依许俱灭故。无表所依大种若灭,能依无表未甞不灭。初念无表,可与所依大种俱灭。第二念等无表云何?第二念等大种若无,其无表色岂得现有?虽此位中非无大种,而彼大种非此所依,非生因故。奇哉如是,善解对法。岂不非唯生因大种望所造色能为所依,然更有余四因大种望所造色许为依故。」俱舍师破云:汝言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者,何异影等依于树等?树等望彼皆是疎依,竝非亲生,等非能造。汝说影等大种依树等大种,还是违宗,故救非理。又破救纵云:汝意云初念生因大种,望第二念等无表能为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种,望第二念等同时无表亦为所依。故说能依、所依俱灭,同树等灭,影等随即灭。言初念大种为生因,第二念大种为依等四因者,岂有别世两具四大共为五因,生一所造?诸论皆说: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过去大种与未来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又云「过去大种与现在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又云「现在大种与未来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准彼论文,初念大种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生因?若转救言初念大种为生因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亲能生造色故。第二念四因大种名依等四因。虽初念大种得具五因,第二念大种即阙生因,还有别世两具四大共造色过。若转救言第二四念因大种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种各为一因名为四因,总是依因。故诸论说初念大种能为生因,现身大种能为依因。若作此救,虽无阙因之过,既言第二念大种为所依,为别起大种?为即造身根等大种?为是亲所依?为是疎依?若言即是身根等大种,望无表色但为疎依者,我亦许此同时疎依非亲所依,无表不由同时依力而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此理故,初念大种为亲所依,可得同彼影、光二种,亲依树、宝故。我约此说所依灭无表不灭,不可说彼疎依为所依,但应言依,彼说所依言中有过。若言无表亦望同时疎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识亦是疎依,应眼识等亦名为色。又由彼力得名色者,应是能造。若是能造,还应具有生等五因。故为非理。
好,这篇很长很学术,我用最直白的大白话给你翻译整段:**“假设允许你”这部分开始是进一步的批判。** 意思是:就算我让步,允许你说“影子”和“光”是依靠“树”和“宝物”存在的,但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无表色”跟影子、光可不一样。影子、光能存在,是因为靠着树和宝物的四大。但你们自宗承认,就算依靠的四大灭了,那个“无表色”还能一直继续生出来,不会灭。所以你这个解释,根本解决不了之前的难题。《正理论》为它辩护说:“我的意思是:影子的四大要依靠树、宝物的四大。为什么呢?因为影子的四大出生、存在、变化的时候,都跟着树、宝物的四大走。这里提‘影子’、‘光’,其实是说它们的整体,不单单指颜色,就像我说‘树’、‘宝’一样。所以,影子、光的颜色小粒,是依靠影子的四大才存在的,影子的四大又依靠树宝物的四大才生出来。因此这个说法没有毛病。” 《正理论》接着又说:“你这个难题其实打击不到我们《毘婆沙》的宗义,因为我们认为,能依靠的和所依靠的是一起灭的。无表色所依靠的四大一灭,能依靠的无表色没有不灭的。第一念的无表,完全可以跟它所依靠的四大一起灭。那第二、第三念的无表呢?如果这时候所依靠的四大都没了,怎么还存在呢?虽然这个时间里不是完全没有四大,但那些四大已经不是它的依靠了,因为不是产生它的因。” 对方说:“啧啧,你法理解得可真好。难道不是只有产生因的四大,才能作为所造色的依靠?还是说还有其他四种因的四大,也被承认为所造色的依靠?” 《俱舍论》大师反驳说:你说影子的四大依靠树、宝物的四大,那和“影子依靠树”有什么区别呢?树对影子、光来说,都是“远亲”,不是“亲生的”,也不是能造它的。你非说影子的四大靠着树、宝物的四大,这跟你们自己宗义还是矛盾,所以你的辩护不成立。再破你第二个辩解:你的意思是:第一念的“生因四大”,对第二念的无表色,能作为它的依靠。第二念的“四种因的四大”(指依、立、持、养四因),对同时间的第二念无表色,也能作为依靠。所以能依和所依同时灭,就像树灭影子也跟着灭一样。你说第一念大种是“生因”,第二念大种是另外四种因,哪有在不同时间里,却有“两套完整的四大”共同给一个所造色当五种因的?所有经论都说:一切四大对它所造的色,都具备五种因。比如《婆沙论》第一百三十二就说:“过去的四大对未来要造的色,是什么关系?答:因和增上。因包括五种:生等。增上就跟前面说的一样。” 又说:“过去的四大对现在的所造色,是什么关系?答:因和增上。因包括五种:生等。增上如前。” 又说:“现在的四大对未来要造的色,是什么关系?答:因和增上。因包括五种:生等。增上如前。” 按这段论文,第一念的四大对着第二念的所造色,具备全部五种因,你怎么能说它只作“生因”?如果你改为解释说:第一念的四大叫“生因”,其实五种因都叫生因(因为它一生就生出了所造色)。而第二念的其他四种因的四大,才叫“依等四因”。那就有问题:虽然第一念四大具备五因,但第二念四大就缺了“生因”。这不还是等于说:不同时间里的两套完整的四大、共同造了一个东西?毛病还在。如果你再次改为解释说:“第二念四种因的四大”,不是说有四种东西,而是说四大中的“地水火风”各自成一因,四个合起来总叫“依因”。所以论里才说“第一念大种是生因,现在存在的大种是依因”。如果你这样救,虽然没有“缺因”的毛病了,但你说第二念的四大是“所依”,是什么四大?是用新生的四大?还是当下就在造身体、眼根的那些四大?是“直接依靠”还是“间接依靠”?如果你说,就是身体、眼根自身的那些四大,对着无表色只是“间接依靠”——好吧,我也允许这种同时的“间接依靠”。但无表色之所以叫“色”,不是靠同时的间接依靠,而是靠第一念的“直接依靠”(比如初念的戒体种子所依托的四大才行)。所以我说:所依靠的灭了,无表色却不灭,你不能拿那个“间接依靠”来当“所依”说事。你只能说“依”,你一说“所依”就出毛病。如果你还要说:无表色也是对着同时的“间接依靠”才叫色的?那我问你:眼根等五根对着眼识等也是间接依靠,难道眼识等也应该叫“色”?再说,如果靠着它能得名“色”,那它必须是能造的四大。如果它是能造的四大,那它也一定具备“生等”五种因。所以你这解释根本不成立。
「复有别释至理得成就」者,论主第二释通外难。五识二依,或有变碍、或无变碍,以不定故不名色。无表一依,唯有变碍,以决定故说名为色。前难不齐,变碍名色得理成就。
还有一种解释可以使这个根本道理成立。释义的人做第二种解释,是用来回应外界的质疑。前五识有两个依托,有的依托有变化和阻碍的性质,有的没有,所以不能一概叫作“色”。无表业只有一个依托,这种依托一定有变化和阻碍的性质,所以决定叫作“色”。前面说的质疑是不成立的,有变化和阻碍就叫作“色”,“色”这个名称符合道理。
「颂曰至身界触界」者,此下大文第二立处界。言此中,是简持义,或起论端义。此前所说十一种色蕴中,毘婆沙师许即根、境为十处界。然经部师处假、界实,不可即以处为界体,于彼有违,故言许即表非共信。
「颂里说‘从身界到触界’」,这下面是整篇的第二个大段落,讲的是建立“处”和“界”的关系。这段话里的“此中”,意思是要把不同的东西分开来讲,或者说是要开始讨论一个新话题。前面说到“十一类物质构成的世界”中,有一位叫毗婆沙派的大师认为,“根”和“外界的东西”就是“十处”和“十界”。但是,经部派的人不这么看,他们认为“处”是临时借用的说法,而“界”才是真正实在的东西。不能直接拿“处”来当作“界”的实质内容,否则就和经部派的看法矛盾了。所以,书上才特别强调“毗婆沙师是这么认为的”,意思是这并不是所有流派都同意的标准说法。
「已说色蕴至三蕴处界」者,此下大文第二明三蕴。结前问起。
这里开示有关色蕴的内容,讲到第三部分的三蕴。总结前文,提出问题。
「颂曰至名法处法界」者,就明三蕴中,前三句正明三蕴,后三句立处界。
讲述“颂曰至名法处法界”这部分时,是在说明三种蕴藏:前三句直接讲这三种蕴藏,后三句就建立了处和界的概念。
「论曰至所生受」者,此别释受,谓能领纳随顺触境是受自性。问:诸心、心所同缘一境皆能执受,与受何别?解云:诸心、心所虽复同缘俱名执受,受领纳强,名自性受。犹如十人同处坐,一人是贼,傍怱有人叫唤呼贼。虽复十人同闻贼声,实是贼者领即偏强,不同余九。受领境强,想等领境弱,应知亦尔。又解:诸心、心所虽复同缘皆执受境,想等诸法从别立名,受无别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处等,虽有两解,前解为胜。总说有三,谓乐受等,约依因异,别说成六。言受身者,身是体义。故《对法论》云「身义体义无差别也。」若依《显宗》第二,领纳随触名自性受。故彼论云「云何此受?领纳随触,谓受是触隣近果故。此随触声,为显因义,能顺受故。受能领纳,能顺触因,是故说受领纳随触,领纳随触名自性受。领纳所缘亦是受相,与一境法别相难知,一切皆同领纳境故。以心、心所执受境时,一切皆各领纳自境,是故唯说领纳随触名自性受,别相定故。领纳所缘名执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广辩二受,如《顺正理》及《五事论》。解云:彼论意说,受有二种:一执取受,谓一切心、心所法执取前境,皆名执取受。二自性受,谓受能领纳自所随触,取触势分名领纳触。执取难分不约彼说,自性易显故约此明受。
所谓“受”,就是指能够领纳、接受随着触境而生的感觉,这就是“受”的本质特性。
有人问:既然各种心念和心理活动都共同认知同一个对象,而且都能称为“领受”,那它们和“受”有什么区别呢?回答说:尽管各种心念和心理活动都共同面对同一个对象,并且都被称为“领受”,但其中“受”的领纳作用最强,所以把这种最直接的领纳叫作“自性受”。就好比十个人坐在一起,其中一人是小偷,这时旁边突然有人喊“捉贼”。虽然十个人都同时听到了“贼”这个字,但真正是小偷的那个人,听到后的反应最强烈,和其余九人不一样。“受”对事物的领纳力量最强,而“想”等其他心理活动对事物的领纳力量较弱,这一点也应该这样理解。
另一种解释说:虽然各种心念和心理活动都能共同领受同一个对象,但“想”等其他心理活动各有别的名称;“受”没有特定的别名,虽然它被作为一个总的名称来使用,但这个总名实际上就是“受”本身。就像“色处”这个词一样。虽然有两种解释,但前面的说法更好。
总的来说,“受”有三类,即乐受、苦受、不苦不乐受。如果按照不同感受的根源分类,又可以细分为六种。所谓“受身”,就是指“受”的本体。“身”在这里是“体”的意思,所以《对法论》中说“‘身’和‘体’没有差别”。根据《显宗论》第二卷的说法,领纳随着触而生起的感觉,叫作“自性受”。所以那部论典说:为什么叫“受”呢?因为它能领纳随触而来的感受;因为“受”是“触”最接近的结果。这里“随触”这个词,是为了表明“触”是因,它能引发顺应的感受。“受”有领纳的能力,能作用于这种顺着“触”的因,所以说“受领纳随触”,即领纳随触而来的感受叫作“自性受”。而领纳所面对的客观对象,也是“受”的特征,但因为它和一境法的区别难以分辨,而且,所有的心念、心理都在领纳各自的对象,所以只把领纳随触而来的感受叫作“自性受”,因为这种特征更稳定。领纳所面对的对象叫作“执取受”,这不是这里要讨论的内容,因为那个特征不确定。关于这两种受的详细论述,可以参考《顺正理论》和《五事论》。
简单解释:那两部论典的意思是说,“受”有两种:第一种是“执取受”,指的是所有心念和心理活动在接触和把握外在对象时,都可以称为“执取受”。第二种是“自性受”,是指“受”本身能够领纳它所随之而来的触感,也就是把触的势能吸取过来。因为“执取受”这个特征不易区分,所以不以此为标准来说明“受”;而“自性受”这个特征很容易理解,所以就用它来阐述“受”的本质。
「言领纳触名自性受」者,谓即此受领纳自体。言领触者,触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领纳触顺、违、俱相。领纳触果,果即是受,还领自体以领触相故。故《正理论》释果云「如言王食国土,非食地土,饮食地中所出。言食国土,举因显果。领触亦然。又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于父。亦如果从种生,果似于因。受从触生,应知亦然。」若作俱舍师破云:诸心、心所同一刹那俱缘前境,如何可言领相应触?若从他生及相似者即名为受,子从父生、果从因生,皆应名受。又解:释此论文,同《显宗》等,义亦无违。言领触者,谓领触因。
“言領納觸名自性受”这句,意思是说:这种感受本身,就是在接纳自己的本质。 “言領觸者”,意思是说:感受的因是接触,它的果就是感受本身。 感受能够接纳那些顺心、不顺心,以及不苦不乐的种种触碰。 它接纳触碰带来的结果,这个结果正是感受本身,而感受又反过来接纳自己的本质,因为它是通过接纳触碰的相状来运行的。
所以《正理论》在解释这个结果时,打了个比方: 就像说“国王吃国土”,但国王并不是真的在吃泥土,而是吃从土地上长出来的东西。说“吃国土”,是用原因来表示结果。感受接纳触碰,也是这个道理。 又比如,父亲生了孩子,孩子长得好看,都像父亲。 再比如,果实从种子生出来,果实就像种子。 感受是从接触生出来的,道理也一样。
如果以俱舍宗的观点来破斥的话,就会说: 所有的心念和心所法,都是同一刹那同时面对外境的,怎么能说感受在接纳与之相应的接触呢? 如果说“从别的东西生出来”或者“长得像”就叫感受,那儿子从父亲生出来、果实从种子生出来,也该都叫感受了。
另外也有解释: 如果把这段论文讲清楚,其实和《显宗论》等经典的意思是一致的,并没有什么矛盾。 “言領觸者”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感受是在接纳“触碰”这个因
「想蕴谓能至应如受说」者,别释想蕴。像谓诸法自相、共相,此想能取,故名取像。如缘青时,想能封疆尽界,非非青故名之为青。黄等亦尔。此所取像,余心所等不能取故。余心所等虽缘一境,各别起用行解不同,约依不同别说成六,应如受说。
想蕴的意思,就是说它能够捕捉标记。具体来解释一下想蕴。所谓"像",就是指各种事物自己独特的样子(比如青色就是青色),以及它们之间共有的特点(比如"颜色"就是青和黄都有的共同特点)。这种"像",想蕴能够把它们抓取、识别出来,所以叫"取像"。比如当我们看到青色的时候,想蕴就能清楚地划定范围:这是青色,不是青色之外的别的颜色,所以就把它叫"青色"。同样,黄色等其他颜色也是这样。这种被想蕴抓取的"像",其他心理活动是抓取不了的。虽然其他心理活动也会关注同一个对象,但它们各自发挥的作用和方式都不同。根据不同的具体作用,佛经里会把它们分说成六种想蕴,就像前面讲受蕴时的说法一样。
「除前及后至名为行蕴」者,此下别释行蕴。谓五蕴中除前色受想三,及除后识,余一切有为行法名为行蕴。
先解释一下,"行蕴"这个名字是怎么来的。在五蕴当中,去掉前面的色蕴、受蕴、想蕴这三个,再加上后面的识蕴也去掉,剩下所有那些因缘和合、有生有灭的东西,就叫行蕴。
「然薄伽梵至由最胜故」者,经部以佛经中唯说六思身名为行蕴,不说余法。故知但以思为行蕴。故引释言:由思最胜,故但说思。理实余法亦行蕴摄。
尽管如此,佛陀之所以只说“行蕴”就是“思”这种心理活动,是因为在佛经中,只把六种思心所称为行蕴,并没有说其他东西。所以就知道,行蕴本质上就是思心所。因此解释道:因为“思”在行蕴中最主要、最突出,所以只提思心所。实际上,其他心理活动也属于行蕴。
「所以者何」者,问。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提问。
「行名造作至皆行蕴摄」者,答:行名造作。思是业性,体是造作,与行相似,造作义强故为最胜。是故佛说:若能造作未来有漏有为果法,名行取蕴。故知造作是行。或证造作义强,如我所说,除四蕴外余有为法皆行蕴摄。若不尔者,余心所法及不相应,既非行蕴,复非色等,应非蕴摄。若非蕴摄,应非苦、集。若非苦、集,则不可说为苦应知、集应断,然蕴谛摄。恐彼答言:非摄何失?有违圣教,如世尊说:若于一苦谛法,未为无间道达、未为解脱道证知,我说不能作苦边际得无学果,未断未灭。此据集谛,说亦如是。例同苦谛,应言若于一集谛法,未为无间道断,未为解脱道证灭,我说不能作集边际得无学果。苦边际者,所谓涅槃,涅槃出苦名苦边际。或苦尽处名苦边际。说集边际,准苦应知。由如是理,是故定应许除色、受、想、识四,余有为行皆行蕴摄。问:若据造作、或约迁流,余之四蕴亦名为行,何故行蕴独得行名?解云:其余四蕴虽亦名行,摄行少故,各受别名。行蕴摄行多故,故得行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故《杂心》云「五阴虽是行,而一受行名。」
行蕴到底是什么?回答是:所谓的"行",指的就是造作。思心所本身就是业力,它的本质就是造作。因为它与"行"的意思很接近,而且造作的力量特别强大,所以是行蕴中最主要的内容。因此佛说过:如果一个人能造作出现世和未来有烦恼、有因果的果报,那就可以称之为行取蕴。由此可知,造作就是行。或者也可以说,造作的力量最强大,正如我所说,除去色蕴、受蕴、想蕴、识蕴这四蕴,剩下的所有有因有果的现象都属于行蕴的范围。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剩下的心所法和不相应行法,既不属于行蕴,也不属于色蕴等其他蕴,那就应该不属于任何蕴了。要是不属于任何蕴,那就不属于苦谛和集谛了。要是不属于苦、集二谛,就不能说它是应该被知道的苦、应该被断除的集。然而佛教经典明明把这些东西归在蕴和谛里面。如果有人反问:不归进去有什么错呢?这就会违背佛陀的教导。好比世尊说过:如果对任何一个苦谛的佛法,没有用无间道去通达它,没有用解脱道去证悟它,我就说他不能彻底摆脱苦、证得无学果位,既没有断除也没有消灭苦。这说的其实是集谛,道理也是一样的。按照苦谛的例子类推,可以说:如果对任何一个集谛的佛法,没有用无间道去断除它,没有用解脱道去证悟消灭它,我就说他不能彻底摆脱集、证得无学果位。什么叫"苦的边缘"?就是涅槃。涅槃能跳出苦海,所以叫苦的边缘。或者说苦彻底消失的地方就叫苦的边缘。至于"集的边缘",按苦的边缘来理解就行。根据这个道理,所以必须承认:除了色、受、想、识这四蕴之外,剩下的所有有因有果的现象都属于行蕴的范围。
问:如果按照"造作"或者"变化流动"的意思,其他四蕴也可以叫做行,为什么偏偏行蕴能得到"行"这个称呼?
回答:其他四蕴虽然也可以叫行,但它们包含的"行"的内容很少,所以各自有了别的名字。而行蕴包含的"行"的内容很多,所以直接叫行。虽然名字上用了总称,但实际上也接受了这个专有名字。所以《杂心论》里说:"五蕴虽然是行,但只有蕴一蕴获得'行'这个名称。"
「即此所说至立为法界」者,别立处、界。
这一说法到确立为法界,是另外建立“处”和“界”这两个概念。
「已说受等至并立处界」者,此下第三明识蕴体。就中,一明识蕴、二释妨难。此即明识蕴。结前问起。
『已经把“受”等其他佛法概念说清楚,也讲完了“十二处”和“十八界”。』接下来是第三部分,说明“识蕴”的本质。这当中分为两部分:首先要阐明识蕴本身;然后解释可能出现的疑问。现在讲的是识蕴的部分,这是对上文的总结和承接,提出新的问题。
「颂曰至六识转为意」者,上一句正明识蕴,下三句立处界。
讲到“偈颂中说,直到第六识转变成第七识”,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前面一句解释的是“识蕴”这个概念,后面三句是建立“处”和“界”这两个概念。
「论曰至至意识身」者,识非一故,名各各了别。境非一故,名彼彼境界。问:五识对五境可名为各,意识遍缘云何名各?解云:且据法界名之为各。又解:缘十三界名各。若五识据非缘他境名各,非不被他缘自境。意识能缘十三界名各,非不能缘他境。又解:意识随缘何法,即名为各。总取境相者,谓彼六识各于彼彼境不取别相,取境总相,故名识蕴。问:心与心所各有行解,取诸境相差别云何?解云:就行解中,一叙异解、二问答分别。一叙异解者,心对心所行解不同,略为四解。第一解云:夫于境中有二种相,一者总相,谓色、声等;二者别相,谓违、顺等。心、心所法对所缘境,心取总相不能取别,心所各自取境别相不能取总,以于一体无多解故。故《入阿毘达磨论》第二云「唯总分别色等境事说名为识。若能分别差别相者,即名受等诸心所法。识无彼用,但作所依。」第二解云: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各自取别相非能取总相。此家意说:心王力强能取总、别,心所力劣取别非总。第三解云: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取总相,心王但取总相非别。此家意说:王所作处,心所必随,故心所法兼能取总;王非随所,故非取别。第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总别相。然彼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能取他别相及与总相。所以得知诸心、心所皆能取境总、别相者,如《婆沙》第三十四无惭纳息中,解无惭行相云「有余师说:此显无惭行相。此行相对余,应作四句。有无惭非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余行相转。有无惭行相转非无惭,谓无惭相应法作,无惭行相转。有无惭亦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无惭行相转。有非无惭亦非无惭行相转,谓若取此种类,应说无惭相应法作,余行相转。若不尔者,应说除前相。」解无愧等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以此准知,皆取总、别。
这段话是在解释“识蕴”。先说为什么叫“各各了别”,因为识不是一个,而是多个,所以每个识都在做自己的分辨。为什么叫“彼彼境界”,因为外界的事物也不是一个,各自有各自的范围。
有人问:眼、耳、鼻、舌、身这五种识接触各自对应的对象,可以叫做“各”。那意识什么都能想,怎么能说它也是在分辨“各自的”境界呢?
解答说:一种说法是,按照“法界”来分,意识所对的也叫“各”。另一种说法是,意识能接触十三种境界,所以也能叫“各”。假如五识只管自己对应的境界,不被其他识所干扰,意识能认识十三种境界,也不妨碍它认识别的。
还有一种解释说:意识碰上什么就叫什么,反正它碰上的那个就是“各”。至于“总取境相”,是说这六种识在面对各自的境界时,不抓具体的细节,而是抓整体的大状态,这就叫“识蕴”。
又问:心和心所都有自己的活动方式,它们在抓取境界的相上有什么区别?解答说:从活动方式看,有四种不同解释。
第一种解释认为:境界有两种相。一种是“总相”,比如颜色、声音;一种是“别相”,比如顺心、不顺心。心只能抓总相,抓不了别相;而心所各自抓境界里的具体细节,不抓整体。因为同一个东西不能用两种方式同时抓得全面。所以《入阿毘达磨论》第二卷说:“只笼统分别颜色、声音这些事物,叫作识。如果能区别出细节差别,这些就叫受、想等心所。识没有那个能力,它只做基础。”
第二种解释认为:心王本身主要抓总相,顺便也抓些别相;而心所各自只抓别相,不管总相。原因是:心王能力强,总相别相都能抓;心所能力弱,只能抓细节。
第三种解释认为:心所各自主要抓自己的别相,顺便也抓总相;心王只抓总相不管别相。原因是:心王所在的场合,心所一定跟着,所以心所也能顺手抓到总相;但心王不会反过来跟着心所,所以不管别相。
第四种解释说:心和心所其实都能抓总相和别相。但心王主要抓总相,顺便抓别相;每个心所主要抓自己的别相,也同样能抓其他心所对应的别相和总相。怎么知道它们都能抓两种相呢?比如《婆沙》第三十四卷“无惭息”一节中说:有人解释无惭的活动方式时指出,可以分成四种情况:一是“无惭本身出现了,但它的运行方式不是无惭的样子”;二是“没有无惭自体,但做出了无惭的运行方式”;三是“既有无惭自体,又表现出无惭的运行方式”;四是“既不是无惭自体,也没有无惭的运行方式”。解释无愧等概念时也同样有这四种分类。从这里可以看出,它们确实都能抓总相和别相。
二問答分別者,就中,一會釋論文、二對行相明差別、三會釋行相名、四辨得一行名、五明得能緣名、六三性分別。言會釋論文者,問:若初家說心、心所法各唯一解不起多者,無慚四句云何釋通?解云:此據行解互相隨順,故作此說,非謂一體起多行解。或餘師義,不必須通。問:若後三說,於一體上有多解者,《入阿毘達磨》云何釋通?解云:彼論所說據正非兼。或餘師義,不必須通。問:若後三說於一體上有多解者,既有多解,如何不有體多過耶?解云:兼行雖多,性相隨順,正行唯一,故體非多。二對行相明差別者,問:行解、行相差別云何?解云:言行解者,謂心、心所行解不同。於諸境中取總、別相,即是心、心所法作用差別。此之行解,於所緣境或起正解、或起邪解。如上四說,即行名解,故名行解。言行相者,謂心、心所其體清淨,但對前境不由作意,法爾任運影像顯現,如清池明鏡眾像皆現。三會釋行相名者,問:如前所引無慚四句所說行相,彼論應言行解,何故乃言行相?又若義同即無差別,何故相對辨差別耶?解云:若言行解,唯是心等作用差別。若言行相,有其二種:一影像名行相、二行解名行相。前為相對辨差別,故作用名行解。影像與行相名,據義不同實有差別,論行相名兼通行解。無慚四句言行相者、即是行解相故名為行相。更有餘文,准此通釋。如是名為二種差別。四辨得一行名者,問:行解、行相,據何名為同一行相?解云:據行相同,名一行相。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對何境法爾相現同有此相,名同一行相。故《入阿毘達磨》第二云「如眼識等依眼等生,帶色等義影像而現,能了自境(已上論文)。」由此准知,但約行相名為一行。問:心等行解,有說亦同,如何不名同一行相?解云:行解異說不同,理非決定。行相同說,故約此明。又解:心等行解,有說同家,亦得名為同一行相,此言行相即行名相。五明得能緣名者,問:行解、行相,為約何者說名能緣?解云:據行相說,非據行解。謂彼心等對境之時,有影像現。據此義邊,名為能緣,境名所緣。以心、心所緣境之時,非如燈焰舒光至境,亦非如鉗押取彼物,據影現義,名能、所緣。問:清池、明鏡亦有像現,應說彼類亦是能緣。解云:雖有像現而無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說能緣。問:若爾,應約行解名為能緣,何故約彼有影像現說名能緣?解云:行解或正或邪,於境不定;行相理定,故約此明。又解:正約行相名為能緣,理實而言亦兼行解。又解:但約行解名為能緣,以是用故。又解:約行解名為能緣,理實而言亦兼行相。又解:俱正約彼行相、行解名為能緣,以此二種必定有故。六三性分別者,問:行解、行相與心、心所,性皆同不,解云:行解、行相既不離體,應知三性皆與體同。問:如善心、心所法緣不善色時有影像現,如何行相同彼體耶?解云:雖所緣色是其不善,以此影像不離能緣,故亦是善。如鏡中火,似火非真。影像亦爾,似彼不善而非不善。如善既爾,不善、無記准善應知。若依大乘,此行相當相分,此相分是境攝,隨變色等即色等中攝。若依正量部,心、心所法亦直緣前境,無別行相現心等上,不同說一切有部;不變相分,復不同大乘。
第二,關於問答的詳細解析,可分為以下六點:一、解釋論文中的說法;二、對比行解和行相的差異;三、說明行相這個名詞的用法;四、解釋什麼叫「同一行相」;五、說明什麼叫作「能緣」;六、從善、惡、無記三種性質來區分。一、解釋論文中的說法 問:如果第一家說心與心所法各自只有一種理解,不會同時產生多種,那麼《無慚四句》裡說的道理要怎麼解釋?答:這是說,這些理解之間是互相配合的,所以才這麼講,並不是說同一個東西會產生多種理解。或者,這是其他學派的意思,不一定非要去解釋通順。問:如果後三種說法認為同一個東西可以有多種理解,那《入阿毘達磨》裡的說法又怎麼解釋?答:那部論裡說的是主要的那種理解,不是指附帶的。或者,這是其他學派的說法,不一定非要解釋得通。問:如果後三種說法認為同一個東西能有多種理解,那既有那麼多理解,為什麼不會變成很多個實體呢?答:附帶的理解雖然多,但它們的性質和主要理解是相順的,主體的理解只有一個,所以主體不會變成多個。二、對比行解和行相的差異 問:行解和行相到底差在哪裡?答:所謂行解,指的是心與心所法在理解上的不同。它們在面對各種對象時,會抓住整體或部分的特徵,這就是心與心所法的作用差異。這種理解,對於所面對的對象,可能產生正確的理解,也可能產生錯誤的理解。根據上面的四種說法,這種「行」本身就叫做「解」,所以叫作「行解」。所謂行相,指的是心與心所法的本體是清淨的,只是面對境界時,不需要刻意去想,就會自然像影子一樣顯現出來,就像清淨的池水和明亮的鏡子能映現各種影像一樣。三、說明行相這個名詞的用法 問:前面引用的《無慚四句》裡講的是行相,那部論應該說行解才對,為什麼要說行相?再者,如果詞義相同就沒區別,那為什麼又要拿來對比差別?答:如果說行解,那只是心等作用上的差別。如果說行相,那有兩種意思:一種是指影像叫做行相,另一種是指行解也叫做行相。前面的對比是為了區分兩者,所以把作用叫做行解。影像和行相這兩個詞,意義確實不同,而論裡用的行相這個詞,其實包含了行解的意思。《無慚四句》裡講的行相,指的其實是「行解的相狀」,所以才叫作行相。其他類似的文句,都可以照這個道理去解釋。以上就是這兩種的差別。四、解釋什麼叫「同一行相」 問:行解和行相,是根據哪一個來說它們是「同一行相」?答:根據行相相同,才叫作同一行相。心與心所法的本體明淨,無論面對什麼境界,都會自然顯現同樣的影像,因為都有這個影像,所以叫作同一行相。所以《入阿毘達磨》第二卷說:「比如眼識等依賴眼睛等器官產生,帶著顏色等對象的意義,影像顯現出來,能夠認識自己的對象。」由此可知,只是根據行相,才說它是同一行相。問:心的行解,有些說法也認為是相同的,那為什麼不叫作同一行相?答:關於行解,不同的說法彼此不同,道理上並不確定。但關於行相,說法是一致的,所以根據這個來說明。還有一種解釋:心的行解,如果有主張相同的學派,也可以稱之為同一行相,因為這裡說的行相,就是「行的相狀」。五、說明什麼叫作「能緣」 問:行解和行相,是根據哪一個來說它是「能緣」的呢?答:根據行相來說,不是根據行解。意思是,當心等面對境界時,會有影像顯現出來。根據這個意義,就叫作「能緣」,而境界就叫作「所緣」。因為心與心所法認識境界時,不像燈燭那樣把光散發到對象上,也不像鉗子去夾取東西,而是根據影像顯現的意義,才說「能緣」和「所緣」。問:清淨的池水和明亮的鏡子也會顯現影像,那它們是不是也應該叫作「能緣」呢?答:雖然它們也有影像顯現,但沒有主觀的理解,不像心等一樣有認知作用,所以不能稱為「能緣」。問:如果是這樣,那應該根據行解來叫作「能緣」才對,為什麼要根據有影像顯現來說它是「能緣」呢?答:行解有時正確、有時錯誤,對境界的理解並不固定;但行相的道理是確定的,所以根據這個來說明。還有一種解釋:主要根據行相叫作「能緣」,但實際上,也包含了行解在內。另一種解釋:只根據行解叫作「能緣」,因為這是一種作用。還有一種解釋:根據行解叫作「能緣」,但實際上,也包含了行相在內。還有一種解釋:兩種都正確,行相和行解都可以叫作「能緣」,因為這兩種東西都一定存在。六、從善、惡、無記三種性質來區分 問:行解、行相,以及心與心所法,它們的善惡性質是否都一樣?答:行解和行相既然不離開本體,那它們的三種性質(善、惡、無記)自然都和本體相同。問:比如說,善的心與心所法在認識不善的顏色時,會有影像顯現,那為什麼行相會和那個實體相同呢?答:雖然所認識的顏色是不善的,但這個影像不離開能認識的主體,所以它也是善的。就像鏡子裡的火,看起來像火但並不是真的火。影像也是這樣,看起來像那個不善的對象,但它並不是不善的。既然善是這樣,不善和無記也可以依此類推。如果依照大乘佛教的說法,這種行相就相當於「相分」,而這個相分是屬於境界的一部分,隨著它所變現的色等現象,就歸入色等類別中。如果依照正量部的說法,心與心所法是直接認識前面的境界,並沒有另外的影像顯現在心上,這與說一切有部不同;它們不變現出相分,也和大乘不一樣。
「应知如是至转为意界」者,别立处、界。
要知道,这些话的意思是专门为「处」和「界」另外建立的。
「如是此中至复为意界」者,此下释妨。就中,一建立意、二建立界。此即初文。谓总牒上相摄义门举有妨者,由问为难。
「从‘如是此中’到‘复为意界’,这两句是回答上文的疑问。这部分内容分两步讲:先说‘意’的建立,再说‘界’的建立。现在看第一句。这句话是总总结上文提到的‘相摄’的意思,举出其中的疑难,用提问的方式来引发讨论。」
「更无异法至即名余种」者,此释妨。意界虽无别体,与六识异,转位得名。据显说在过去,论体实通三世。从他生边名识,能生他边名意。喻况可知。问:未来无前后,而说有意界。亦可未来无前后,应有等无间。解云:等无间缘作用所显,故未来无。意界据体,故未来有。依如是义,说十八界皆通三世。问:过、未可尔。现住一念,六识不竝,义分根识。极多只可得有十三,如何得有十八界耶?解云:此据现在多念相续,或据现在一念多人,故言十八。若据现在一人一念,极多十三,少则不定。
问:更无异法至即名余种,这句话是解释一个疑问。意思是有一些心虽然本身没有独立的实体,但它和前六识不同,在心进入另一个阶段时就得到了这个名称。从表面上看,人们说它在过去,实际上它的本体贯穿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从由别的心生起的那一面来看,它被称为识,从能生起别的心那一面来看,它被称为意。用比喻就能明白这个道理。
有人问:未来没有前后顺序,但佛经里说有意的世界。那也可以说未来没有前后顺序,应该有平等无间断的。答:平等无间断是依靠具体作用来显示的,所以未来不存在。意界是根据本体来说的,所以未来存在。根据这个道理,可以说十八界都贯通三世。
又问:过去和未来可以这样解释。可当下活在这一念中,六识不能同时出现,根据道理,要把根和识分开来算。最多只能有十三个成分,哪来的十八界呢?
答:这是针对现在有很多念头连续出现的情况来说的,或者是针对现在有很多人在同一个念头上来说的,所以才有十八界。如果只针对现在一个人在当下一个念头里的情况,最多只有十三个成分,少的时候还不固定。
「若尔实界至十八界耶」者,此即建立界问起。若六识摄意,应有十七;若意摄六识,应有十二。何缘得立十八界耶?
既然世界上的有感知的类别到了十八种就问:这是建立十八种类别的起点问题。如果把六种认识能力归类到意识中,那应该只有十七种类别;如果把意识归类到六种认识能力中,那应该只有十二种类别。为什么要设立十八种类别呢?
「颂曰至界成十八」者,答。如文可知。
颂里说的“至界成十八”,就是回答。这道理,看经文自然就明白了。
「若尔无学至非意界故」者,难。
这段经文的意思是:如果已经到了无学的境界,但还不能认识到这并非心识的范围,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的说法。
「不尔此已至后识不生」者,通。由入涅槃,阙余受生缘故,后识不生。住意性故,得名为意,如眼已灭未发眼识名眼界故。
「不是这样的——到了这个时候,后来的意识就不会再产生了」,这是总的解释。因为进入了涅槃的状态,缺少了其他导致再投胎的条件,所以后面的意识就不会生起。因为还停留在意识的层面潜能状态里,所以才叫做意——就像眼睛已经不起作用、但眼识还没有生起时,也还叫眼界一样。
「此中蕴摄至总摄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明总摄问起。
这里讲的「蕴摄到总摄是怎么回事」,接下来第二段大的内容,就是讲清楚「总摄」这个问题是怎么来的。
「颂曰至以离他性故」者,答。此明总摄,以化地部说他性相应非自性,亦他性相摄非自性,如以戒定慧摄八支正道。彼执不然,若论其体,体相不同。若义相似便相摄者,一切诸法无我理同,竝应相摄。经依相顺假说相摄,若就胜义唯摄自体。故《婆沙》五十九云「诸法自性摄自性时,非如以手取食、指捻衣等。然彼各各执持自体令不散坏,故名为摄。于执持义立以摄名,故胜义摄唯摄自性。
这段文法是在解答一个问题。它的意思是:
总的来说,这是对教法的归纳。化地部这一派认为:一法与其他法的关系,是“相应”而不是“自性”,“相摄”也是与其他法相摄,而不是与自己的本性相摄。就好像用戒律、禅定、智慧来归纳八正道里的各条内容一样。
但别派的看法不同。他们认为:如果只看事物的本质,每个事物的本质都不一样。如果因为道理相似就说它们可以互相包含、归类,那么一切法都是“无我”的道理相同,岂不是都可以混在一起、互相包含?这就说不通了。
佛经里说“相摄”,其实是通过方便的说法,按照它们相互顺应的关系来归类的。如果按照最高真理来说,一个法只能包容它自己的自体,不能包容其他。
所以《大毗婆沙论》第五十九卷说:各种法在自己的本性上包含自身,并不是像用手抓饭、用手指捻衣服那样。而是每一个法自己在执持、保持它自己的本体,不让它散失坏灭,因此叫作“摄”。是在“执持”的意义上,才
「论曰至摄徒众等」者,诸处谓诸经论处。真摄名胜义,假摄名世俗。四摄事,谓布施、爱语、利行、同事。布施谓财、法布施,爱语谓实语等,利行谓利益行,同事谓同作善事。由此四种摄徒众等令不散故。余文可知。
这段话讲的是:佛经论典里说到的“摄受徒众”等内容。所谓“诸处”,就是指各种经文和论典所讲的地方。真正意义上的“摄受”叫做胜义摄,假立的摄受叫世俗摄。四种摄受他人的方法就是:布施(包括财物和佛法)、爱语、利行、同事。用这四种方法,可以吸引和带领徒众,让他们不散开。其他内容一看就明白了。
「眼耳鼻三至非二十一」者,此下大文第三明数开合。就中,一明数合、二明依开。此即初文问起。
“眼睛、耳朵、鼻子这三类感官,加起来并不是二十一个”——这是下面正文的第三部分,要讲清楚数字是怎么归类或分开计算的。这里面,第一点是讲归类合并计算,第二点是讲分开单独计算。这里就是开头提出的问题。
「此难非理」者,总非。
这个说法不合理——总的来说,就是完全不对。
「所以者何」,征。
为什么呢?
「颂曰至如是安立」者,答。文可知。
“说颂文到‘如是安立’这部分”,这是对前面提问的回答。具体的文字意思,看原文就能明白。
「若尔何缘生依二处」者,此明依开问。
『如果这样,为什么因缘的产生要依靠两个地方?』——这是在问:根据什么标准来找原因。
「颂曰至各生二处」者,释。端严有两解:初解令身端严,此解有过。第二解令识端严,此解无妨。舌、身形大,发识用足,故不须二。又《婆沙》十三云「问:何故眼、耳、鼻各有二处,而舌、身唯一耶?答:诸色根处为庄严身。若有二舌,是鄙陋事,世便蚩咲:云何此人若有二舌,如似毒蛇。若有二身,亦是鄙陋,世所蚩咲:云何一人而有二身,如两指竝。
「颂里说‘至各生二处’这一段,解释一下。」端正庄严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让身体端正庄严,这种解释有毛病。第二种解释是让认识能力端正庄严,这种解释没问题。舌头和身体形体大,足以满足认识功能,所以不需要生两个。另外《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第十三卷中提问:「为什么眼、耳、鼻都有两处,而舌、身只有一处呢?」回答:各种感觉根器是为了让身体庄严。如果有两个舌头,那是个难看的事,世人会笑话:怎么这个人有两个舌头,像毒蛇一样?如果有两个身体,那也是难看,世人会笑话:怎么一个人有两个身体,像两个指头并在一起?
「已说诸蕴至别义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别释名义。就中,一释三名、二教起因、三体废立、四名次第、五名废立、六摄异名。此即释三名。结前问起。
前面已经讲过了“各种蕴的特性‘究竟是什么含义’”,接下来是第二部分,专门解释各个名词的意思。这里面包括:第一,解释三个名称;第二,讲教学的起因;第三,讲本质的设立和取消;第四,讲名称的顺序;第五,讲名称的设立和取消;第六,包含不同的叫法。这里先解释三个名称。这是一句总结前面内容、引出发问的话。
「頌曰至是蘊處界義」者,聚義是蘊義,生門義是處義,種族義是界義。梵云塞建陀,唐云蘊,舊譯名陰(於禁反),此陰是陰覆義。若言陰,梵本應言鉢羅娑陀。案陰音應以陰(於今反)陽之陰也。近代諸師竟作異釋,或云:淡聚名淡陰。此釋不然,然醫方說淡飲不言陰。更有異釋,不能具述。若言陰氣萬物所藏,即是聚義。借喻此名,粗可通途。然非正目,故今名蘊。或翻為眾,故《法花》云五眾之生滅。此亦不爾,若言眾,梵本應云僧伽。或翻為聚。此亦不然,若言聚,梵本應云曷邏陀。梵云阿野怛那,唐云處。舊翻為入,此亦不然。若言入,梵本應云鉢羅吠舍。舊經亦有譯為處者,如空無邊處等,及阿練若處,竝與今同。梵云馱都,唐言界,有譯為持。偏據一義,非盡理也。
聚集的含义是"蕴"的含义,产生根源的含义是"处"的含义,种类的含义是"界"的含义。梵语叫"塞建陀",中文翻译成"蕴",以前老翻译叫"阴"(发音是于禁反),这个"阴"是遮蔽、掩盖的意思。如果真要叫"阴",梵文原本应该念"钵罗娑陀"。注意:古代汉语里"阴"的读音,应该是指"阴阳"的那个"阴"。后来的很多法师,争着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说法。有人说,"淡聚"就叫"淡阴"。这种解释是不对的,因为医书上明明叫"淡饮",而不说"淡阴"。还有别的不同说法,这里就不一个一个都讲了。如果说"阴气"是万物收藏的地方,那它也不过是"聚集"的意思。用这个比喻来说说这个名称,勉强还说得通。但这并不是最准确的名词,所以现在翻译成"蕴"。
有人把"蕴"翻译成"众",就像《法华经》里说的"五众之生灭"一样。这种翻译也是不对的,如果真的叫"众",梵文原本应该念"僧伽"才对。
又有人把它翻译成"聚",这也是不对的。如果真的叫"聚",梵文原本应该念"曷逻陀"才对。
梵语"阿野怛那",中文叫"处"。以前的老翻译把它叫"入",这也不对。如果真的叫"入",梵文原本应该念"钵罗吠舍"才对。不过,以前的经书也有翻译成"处"的,比如"空无边处"和"阿练若处"这些名称,都和现在叫"处"一样。
梵语"驮都",中文叫"界",有人把它翻译成"持",这只不过是根据它某一个意思取的片面说法,并不是完全符合真实道理的。
「论曰至蕴义得成」者,引经五门以释色聚名蕴。此言略者,名略非体,以三世法非可聚故。故《婆沙》七十四云「问:过去、未来、现在诸色可略聚耶?答:虽不可略聚其体,而可略聚其名。乃至识蕴,应知亦尔。问:若尔,无为亦应立蕴,诸无为名可略聚故。答:诸有为法有作用故,有略聚义。虽体有时不可略聚,而略聚其名,立色等蕴。诸无为法无作用故,无略聚义,虽可略聚其名而不可立为蕴。
這裡解釋說,所謂「蘊」的概念是成立的。經典中用五種角度來說明,為什麼物質現象的集合叫做「蘊」。這裡說的「略」,是指名字上的省略,而不是指實體的聚集。因為過去、現在、未來三世的事物是沒辦法真正聚集在一起的。所以《婆沙論》第七十四卷中問:「過去、未來、現在的各種物質現象,可以把它們的實體聚集在一起嗎?」回答:「雖然不能把它們的實體聚集在一起,但是可以把它們的名稱歸類集合起來。甚至包括感受、思想等精神現象的聚集,也應該這樣理解。」又問:「如果是這樣,那麼不屬於因緣造作的現象也應該立為一個蘊,因為它們的名稱也可以集合起來。」回答:「因緣造作的事物有作用,所以才有集合的意義。雖然這些事物的實體有時不能集合起來,但可以把它們的名稱集合起來,建立成色蘊、受蘊等。而無因緣造作的法沒有作用,沒有集合的意義,雖然可以把它們的名稱集合起來,但不能立它為蘊。」
「于此经中至名现在」者,三世门。正灭是现在故。举已灭名过去,简异择灭。非择灭故,言无常已灭。已生是现在。若未来未至已生位名未来,至已生位未落谢过去名现在。《集异门》同此论。
这段经文里所说的“现在”一词,是从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时间段来说的。正在消灭的东西就叫“现在”。 已经消灭了的东西就叫“过去”,这是为了和一种叫“择灭”的特殊情况区分开。如果不是特意选择消灭,那就叫“无常已灭”。 已经生出来的东西就叫“现在”。 如果东西还没到生出来的阶段,那就是“未来”;等它已经生出来,但还没有过去,那就叫“现在”。《集异门论》里的说法和这部论典是一样的。
「自身名內至或約處辨」者,內外門。自身成就名內,不成就及他身非情名外。故《集異門足論》第十一云「云何內色?答:若色在此相續,已得不失,是名內色。云何外色?答:若色在此相續,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續、若非情數,是名外色(已上論文)。」或約處者,處謂十二處。五根名內,六境名外色。
「自身名内至或约处辨」这句话,是在区分内在和外在的道理。 “自身成就”是指自己的身心状态;“内”就是属于自己身体内部的; “不成就及他身非情”就是指自己没有做到、别人身体里、或者不是有情生命的东西,这些都叫做“外”。
因此,《集异门足论》第十一卷中说: “什么叫做内色? 回答是:如果某种物质形态存在于这个人的相续中,已经得到并且没有失去,这就叫做内色。 什么叫做外色? 回答是:如果某种物质形态在这个人的相续中,要么本来就没有得到、要么得到了又失去了、要么在别人身上、要么属于无情之物(如石头、木头等),这就叫做外色。” (以上是论文内容)
“或约处”的意思,是按照“十二处”的范畴来区分。 “五根”指的是眼、耳、鼻、舌
「有对名麁至苦集谛等」者,麁细门。五根、五境有对名麁,无表无对名细。或相待立,谓约有见等三,或约欲界等三。《集异门》说:或约有见有对、无见有对、无见无对三色相待,前麁、后细。或约欲、色、不系三色相待,前麁、后细。
关于“有对名为粗,乃至苦集谛等”这段内容,是从粗细的角度来说的。所谓“五根、五境”这些范围,因为有实体相对,所以称为“粗”;而“无表色”因为没有具体形象相对,所以称为“细”。
也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来区分:比如按“有见”、“无见”、“有对”、“无对”这几种情况,相互比较,就能分出粗细。前面的粗,后面的细。
《集异门论》里说:或者拿“有见有对”、“无见有对”、“无见无对”这三种色法来对比,前面的粗,后面的细。或者拿“欲界色”、“色界色”、“不系色”这三种色来对比,前面的粗,后面的细。
「若言相待麁细不成」者,此难不然。观待异故,故成麁、细。犹如父子、苦集谛等,虽是一物,所望不同,得名父子、苦集谛等。问:麁、细相待对立一法说麁细。亦可长、短相待对一体相形立。解云:色处简差别,长、短别有体;麁、细通五蕴,不可例长短。
“如果说相互比较才能确定粗和细,这种说法不成立”——这个质疑其实不对。因为观察时参照的对象不同,所以才有了粗和细的区别。就像“父亲”和“儿子”、“苦谛”和“集谛”这些概念,虽然指的是同一个东西,但因为看的角度不一样,所以叫法也就不同,有的叫父亲,有的叫儿子,有的叫苦谛,有的叫集谛。
问:粗和细是互相对比着看的,是针对同一个东西说它有粗有细。那是不是也可以说,长和短也是互相对比着,从一个东西本身的形状来分出长短呢?
回答:色的范围内有差异,长和短各自有独立的实体;而粗和细贯穿了色、受、想、行、识这五种构成要素,不能拿长、短的道理来简单类比。
「染污名劣不染名胜」者,劣胜门。约体以明,谓善、无覆名胜色,不善、有覆名劣色。若依《集异门论》意释劣、胜,或约不善色、有覆色、无覆色、有漏善色、无漏善色,如其次第观待相形,前劣后胜。或约欲、色、不系三色观待相形,前劣、后胜。广如彼释。
“染污叫劣,不染污叫胜”——这是从“劣”和“胜”的角度来区分道理。按照本质来说,善和无覆的称为“胜色”,不善和有覆的称为“劣色”。如果按照《集异门论》的意思来解释“劣”和“胜”,也可以从这些角度说:不善色、有覆色、无覆色、有漏善色、无漏善色,按照顺序相互比较,前面的比后面的差,后面的比前面的好。还可以从欲界、色界、不系三界这几种色来相互比较,前面的差、后面的好。具体内容就像那部论里解释的一样。
「去来名远现在名近」者,远近门。可知。《集异门》一解同此论。又一解云:云何远色?答:若色过去非无间灭,若色未来非现前起,是名远色。云何近色?答:若色过去无间已灭,若色未来现前正起,是名近色。
「过去的叫‘远’,现在的叫‘近’」——这就是远近的分类,很容易懂。《集异门》的解释和这部论是一样的。还有一种说法:什么叫做远的物质现象?答:如果某种物质现象已经过去,但不是刚刚消失的;或者某种物质现象还没有出现;这就叫做远的物质现象。什么叫做近的物质现象?答:如果某种物质现象刚刚消失不久;或者某种物质现象现在正好出现;这就叫做近的物质现象。
「乃至识蕴至所说如是」者,释余四蕴大同色蕴,而有差别。谓余四蕴依五根名麁,唯依意根名细。或约九地展转相形,上细下麁以辨其相。若依《集异门论》解,受等四蕴三世同此论。若在此相续已得不失名内,若在此相续、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续名外。受等四蕴麁细者,或约有寻有伺、无寻有伺、无寻无伺如次观待,前麁、后细。或约欲、色、无色、不系如次观待,前麁、后细。受等四蕴劣、胜者,或约不善、有覆、无覆、有漏善、无漏善如次观待,前劣、后胜。或约欲、色、无色、不系如次观待,前劣、后胜。受等四蕴远近者,一解同此论。又一解意:若过去非无间灭,若未来非现前起,是名远。若过去无间已灭,若未来现前正起,名近。
「乃至识蕴至所说如是」这一段,是在解释剩下的受、想、行、识这四个蕴,跟色蕴的道理大致一样,但也有一些区别。这四个蕴呢,如果它们依赖眼、耳、鼻、舌、身这五根,就叫做“粗”,如果只依赖意根,就叫做“细”。也可以按照修行境界的九个层次来比较:层次高的就细,层次低的就粗。根据《集异门论》的解释,受等这四个蕴在过去、现在、未来三世,道理也是差不多的。具体来说:如果这些蕴就在你现在这个身体里,而且一直没丢掉,那就叫“内”;如果在这个身体里,但要么本来就没得到,要么得到了又失去了,或者是在别人的身体里,那就叫“外”。受等四个蕴的“粗”和“细”,有两种分法:第一,按照心理状态有没有寻找、有没有观察来区分,前面的粗、后面的细。第二,按照欲界、色界、无色界、和超越三界的境界来区分,前面的粗、后面的细。受等四个蕴的“差”和“好”,也有两种分法:第一,按照不善、有覆无记、无覆无记、有漏善、无漏善的顺序,前面的差、后面的好。第二,按照欲界、色界、无色界、和超越三界的境界来区分,前面的差、后面的好。受等四个蕴的“远”和“近”,有一种解释跟前面说的道理一样。还有一种解释:如果过去的蕴没有马上消失,或者未来的蕴没有当下出现,那就叫“远”。如果过去的蕴一过去马上就消失了,或者未来的蕴当下马上就要出现了,那就叫“近”。
「大德法救至麁细同前」者,叙异释。五根所取五境名麁色,所余五根无表名细色。约情明胜、劣,非可意者名劣,若可意者名胜。又解:十一种色,若非可意名劣色,若可意名胜色,劣、胜通十一种色。约可见处名近,不可见处名远。余十种色虽不可见,随其所应,随彼可见、不可见色说近说远,三世内外,如自名显。既无别释,义同前家。受等四蕴亦然,例同色蕴。言差别者,随其所依身力,应知远、近。在可见处名近,在不可见处名远。具麁细,同前第一家,依五根名麁,唯依意根名细。或约地释。
"大德法救"法师提到"粗细相同"这句话,是在阐述不同的解释。五种感觉器官所接触的五种对象叫做粗色,剩下的五种感觉器官和不显现的色法叫做细色。根据人的感受来判断优劣,让人不喜欢的就是劣色,让人喜欢的就是胜色。另一种解释是:十一种色法,如果不被人喜欢就叫劣色,如果被人喜欢就叫胜色,优劣可以通用于全部十一种色法。根据能看见的地方叫近,不能看见的地方叫远。其余十种色法虽然看不见,但根据它们各自对应的可见或不可见的色法,来判定是近还是远。过去、未来、现在,内在外在,都像它们各自的名称所显示的那样。既然没有别的解释,那意思就和前一家一样。感受、想、行、识这四种蕴也是如此,可以类比色蕴来解释。说到区别,是根据它们所依靠的身体的力量,来知道远和近。在能看见的地方就叫近,在不能看见的地方就叫远。具备粗细之分,和前面第一家的说法相同,依靠五种感觉器官的就叫粗,只依靠意识叫细。或者根据"地"这一界的差别来解释。
「心心所法至彼作用义」者,此释处义。心等生长门义是处义。彼十二种,能生长心等,故名为处。法体先有,不可云生,但能生长彼作用义。
"心"和"心所"这些精神活动的场所,就是解释"处"的含义。所谓"处",是指能够产生和培育"心"等精神活动的地方。十二处之所以叫做"处",是因为它们能生长出各种精神活动。其实精神活动的本体原本就存在,谈不上什么"生出",只是说它们能让精神活动的作用发挥出来。
「法种族义至是生本义」者,此下别释界、有两释。此即初解、约因以释。能生诸法、诸法生因。如人于其姓等生、以彼姓人名为种族、是生本义。如一山中金、银等矿名金等族,是多法族说名多界。一身,谓一有情身。一相续,谓一期相续。或一身谓一期身,一相续谓一有情相续。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
「什么是‘法种’这类东西,就说到‘是生本义’」 现在具体解释“界”和“有”这两个概念,分两个说法来说。这是第一个说法,从“因”的角度来解释。“法种”——能产生出各种事物(法)的根本原因。就像一个人在一个家族里出生,那个家族的姓氏就叫他的“种”,这是“产生来源”的意思。比如一座山里的金矿、银矿,就分别叫“金种”、“银种”,这些各种东西的源头,就叫“多种界”。“一身”——指的是一个生命个体。“一相续”——指的是一个生命从生到死这一整段相续的过程。或者,“一身”是指一个生命在某一期里的身体,“一相续”是指一个生命不断延续的整个过程。共有十八种事物的源头类型,所以叫作“十八界”。
「如是眼等谁之生本」者,问。
这个眼睛等等,是以什么为根本而产生的呢?这是提问。
「谓自种类同类因故」者,答。谓与自种类为同类因故,即是生本。
意思就是:说的是自己的同类作为同类因。回答说:指的是跟自己的同类种类一起,作为同类因的缘故,它就是出生的根本。
「若尔无为应不名界」者。难。有为同类因,可得名为界,无为非同类,无为应非界。
「如果这样,无为法就不应该叫做‘界’」。 有人这样诘难。 有作为的法,有同类因,所以可以叫做「界」;但无为法没有同类因,所以不应该叫作「界」。
「心心所法生之本故」者,通。无为虽非同类因生心、心所,为境界生心、心所故,亦名生本。《正理》破云「若尔,处、界义应相滥,俱心、心所生本义故。」若作俱舍师救云:一同类因名生本,十七界全、一界少分。二境界缘生名生本,谓无为一界少分。从多分说,处义不同,少分相滥亦无有失。
「心與心所產生的根本原因」這句話是統一的解釋。無為法雖然不是同類因來產生心和心所的,但因為它們成為心和心所生起的境界,所以也算作產生的根本。《正理論》反駁說:「這樣的話,處和界的定義就會混淆,因為它們都有『心與心所產生的根本原因』這個意思。」如果按照《俱舍論》的解釋來辯護:一、同類因稱為根本原因,指的是一切心、心所的十七界全部,以及一界的少部分。二、境界作為緣稱為根本原因,指的是無為法的一界少部分。從多數情況來說,處的定義不同,少部分定義混淆也沒什麼過失。
「有说界声至名十八界」者,第二师约差别释。族谓族类,如世种类刹帝利等种类不同。如是一身有十八法,种类各别,名十八界。或可此师别为一解种类释界,不同颂文。《正理》难云「若尔,意界望于六识无别体类,应非别界。此难不然,所依、能依体类别故,有说安立时分异故。」广如彼释。
有解释说,“界”这个字的声音一直到“名为十八界”,这是第二位老师按照事物差别来讲的。族,就是种类家族的意思,好比世间有各种类型的人,像国王阶层、武士阶层等等,它们种类都不一样。同样地,一个人身上有十八种法,它们的种类也各不相同,所以叫十八界。也许这位老师另有一种解释,用种类来说“界”的含义,这和偈颂里的意思不一样。《正理论》反驳说:“如果这样,意界相对于六个识,没有不同的本体种类,就不应该成立单独的一界。”这个反驳不对,因为所依靠的根本和能依靠的表现,本体种类是不同的;有的解释说,它们成立的时间和位置有差别而已。详细内容可以参考那本书的解释。
「若言聚义至如聚如我」者,毘婆沙宗,蕴等三门皆是实法。经部所立,蕴、处是假,唯界是实。今论主意,以经中说略一聚言,许蕴是假,余二是实。今立比量破毘婆沙说蕴是实。立比量云:色等五蕴必定是假,多实成故,犹如聚、我。
这段经文的大意是:如果有人把“聚集起来的东西”说成是真实存在的实体,就像把“身见”当作真实自我一样,那么毗婆沙宗认为,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这三类都是真实存在。但经部宗则认为,五蕴和十二处只是假名安立的,只有十八界才是真实存在。现在论师主张,根据佛经中说的“聚集”这个词,承认五蕴是假合的,而十二处和十八界是真实的。这里,论师为了破除毗婆沙宗认为五蕴是真实的想法,使用了这样的推理:色、受、想、行、识这五种蕴一定是假合而成的,因为它们是由多个真实元素组合而成的,就像“一堆米”或“一个我”只是假名一样。
「此难不然至亦名蕴故」者,毘婆沙师救云:一一极微亦得蕴相,可积集故。既一一极微亦名为蕴,非多实成,显所立因于一一蕴有不成过。
「這種責難其實不對,因為直到極微也能叫做蘊」——這是毗婆沙師的辯解:即便是單獨一個極微,也具備『蘊』的特徵,因為它是可以積聚的。既然連單獨的極微也能叫做蘊,那就不是由多個實體組成的,這就表明你提出的理由在分析單獨的蘊時是站不住腳的。
「若尔不应言至有聚义故」者,论主难。经说聚义名之为蕴,而言一一实亦名蕴者,圣教相违。
「如果按你这么说,那就不应该用‘聚集’这个意思来解释蕴」——这是论主在提出反驳。佛经里说「蕴」的意思是聚集,所以才叫蕴。可你却坚持认为连单个的、真实存在的东西也能叫作蕴,这就跟佛经的教义互相矛盾了。
「有说能荷至物所聚故」者,述异释。有为之法为因取果,果所积集名为能荷。由诸世间以其两肩能荷重担,说肩名蕴,物所聚故。此释亦以聚故名蕴,符经顺假,故论主不破。
有的解释说:"因为能担负的东西到它这里聚集起来的缘故"。这是另一种说法。有作为的事物(因)会结出果实(果),果实聚集起来的地方就叫做"能担负"。好比世间人用两个肩膀能扛起重担,就把肩膀叫做"蕴",因为东西都在这里聚集。这个解释也是因为"聚集"才叫作"蕴",它符合佛经的说法,也顺应当下的假设,所以论主不去破除它。
「或有说者至我当与汝」者,又述异释。可分段义是蕴义,故言一一分亦名蕴。故引彼世间举贷财物,皆令彼人三时还足,便作是言:「汝三蕴还,我当与汝物。」显一一分皆名为蕴。
有的人解释说"如果我能给你",这是另一种说法。可以把"分段"的意思理解为"部分就是蕴",所以说每一个部分也都叫蕴。所以引用世间人们借贷财物的例子:都让他们在三个时段内还清,就会说"你分三个部分还我,我就把东西给你"。这表明每个部分都可以称为蕴。
「此释越经至广说如前」者,论主难。虽有此释,不顺圣言,随俗浮言,何容准定?由与经说过去等义有相违故,此文但破后家分段。或可此文亦破前师能荷名蕴,虽复义释符经顺假亦无有违,然经中说聚义是蕴,故今亦破。
“这里所说的‘解释已经超越了经文本身,详细说明在前面’”,这是论主的质疑。虽然有这种解释,但它不符合圣者的教导,只是随着世俗的说法随便议论,怎么能作为确定的准则呢?因为这与经文所说的过去等含义有冲突,所以这段文字只是破斥后来学派的分段观点。或者,这段文字也可以破斥之前老师的“能荷名蕴”的观点。虽然这种义理解释符合经典并顺应了假名,也没有矛盾,但经文中说的“聚集”含义才是蕴,所以现在也要破斥。
「若谓此经至蕴定假有」者,上来毘婆沙师被他难杀,今复释经,论主牒破。若谓过去等一一名蕴,此执非理。经言略聚,何得一,一皆名为蕴?故知如聚,蕴假义成。
有人说“这部经里说的都是一一刻的‘蕴’(指各种物质和精神现象)”。前面那些毘婆沙师,被人这样问住后,现在又拿这句经文来辩解。论主就接过来驳他们:如果说过去、未来各种事物,每一件都叫“蕴”,这种说法不合理。经里明明说“蕴”是“聚集体”的意思——怎么每一件单独的东西都能叫“蕴”呢?所以就能明白,就像“聚”一样,“蕴”这个说法只是一种假名,不是真的有独立不变的东西。
「若尔应许至成生门故」者,经部难论主。
“如果你这么认为,那应该允许我们直接说到‘成生门’的理由才对”——这是经部学派在质疑论主的观点。
「若以聚义名蕴许是假」者,诸处极微亦由积集方是生门,何因不许处亦是假?应立量云:诸有色处定应是假,处因积聚方得成故,犹如诸蕴。
「如果说因为由各种部分聚合在一起就算作虚假,那各个感官接触的物质对象也是由无数微小粒子堆积而成,为什么却不承认这些物质对象也是虚假的呢?」所以应该这样论证:所有有形状的物质对象必定是虚假的,因为它们也是由组成部分聚合而成的。
「此难非理至十二处别」者,论主破经部。虽因多微积集方作生门,然多集时一一诸微皆有因用,是则一一皆成生门,显所立因有不成过。若不尔者,而说根、境相助共生识等,无别因用,应非别处,同一处摄。若同一处,但应立六,是则应无十二处别。合共发识既非同处,根境各别、因用不同,说十二处。故知根、境共发识等,一一极微亦有因用,各得处名。按上所说,论主此宗许蕴是假,违破婆沙许处是实,故破经部。以理为量,不执一宗,随何胜者,释为已立。
「這個說法不合道理,關鍵在於『十二處』各有不同」——這是論主在反駁經部的觀點。雖然必須集合許多極微,才能成為產生意識的「入口」(比如眼睛要看東西),但這些極微集合起來時,每一個極微都有它自己的作用。這樣一來,每一個極微其實都可以單獨成為「產生意識的入口」,這就暴露出經部提出的論據其實有漏洞。要不是這樣的話,經部又說:眼根和色塵互相幫助,才能共同產生眼識等等。既然每一個極微沒有單獨的作用,那就不應該把它們分成不同的「處」,而應該統統歸在同一個「處」裡面。如果真是同一個「處」,那就只需要設立六個處就夠了,根本不會有十二個處的區別。但實際上,根和塵配合起來才產生意識,又不是在同一個地方產生的。而且眼根和色塵是不同的,每個極微的作用也各不相同,所以才設立了十二個處來區分它們。因此,根和塵共同產生意識時,每一個極微確實都有它們各自的作用,這樣才能各自被稱為「處」。綜合上面的討論:論主這一派的立場,主張「五蘊」是假名,這和
「然毘婆沙至亦說燒衣」者,論主牒《婆沙》文通釋。婆沙師說:若觀假蘊,彼說一微為一蘊少分。若不觀假蘊觀實蘊,彼說一極微即是一蘊。既許一微即是一蘊,故知《婆沙》許蘊是實。今論主釋,《婆沙》既引經中聚義釋蘊,故應亦許蘊唯是假。而言一微是一蘊者,此應於蘊一分假說有分,全蘊總有別分,故名有分。如衣一分燒,亦說為燒衣。諸後學徒不達《婆沙》本意,說蘊是實,故應如是蘊定是假。然《正理》第三云「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解云:聚之義故名為聚義,依主釋。聚假義實,聚義是蘊)。」又云「又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析略為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解云:此一極微有三世、遠近等義,故名為聚。即聚名義,持業釋)。」又云「又於一一別起法中亦說蘊故,蘊定非假。如說俱生受名受蘊,想名想蘊。餘說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各別而聚義成(解云:即受蘊等一一皆是可積集相名蘊,持業釋。或受蘊等定與積聚法俱起。且如一微,猶與大小八法俱起)。」《正理》亦應同彼《婆沙》,蘊通假實。為《俱舍》論主說蘊唯假,故且說實。
婆沙论的观点,也说过烧衣服这样的话。这是《俱舍论》的作者,引用《大毗婆沙论》的文字,来解释轮转的道理。
《婆沙论》的论师说:如果从假象的角度来看待五蕴,他们认为,一个极微粒子只是五蕴中的一小部分。如果不看假象,而是看真实的五蕴,那么他们就认为,一个极微粒子就是一个蕴。
既然承认一个极微就是一个蕴,那我们就知道,《婆沙论》的论师是承认蕴是实在的东西。
现在《俱舍论》的作者出来解释了:《婆沙论》既然引用佛经中“积聚”的意思来解释蕴,那么他们也应该承认蕴只是假象。
他们所说的“一个极微就是一个蕴”,其实是说,对于蕴的一部分,把它假说成是有部分的东西。这个完整的蕴,其实另有别的部分,所以给它安了个名字叫“有部分”。就好比衣服烧掉了一点,我们也说“烧了衣服”。
那些后来的学人,不明白《婆沙论》的本意,硬说蕴是真实的。所以我们应该明白,蕴一定是假象。
不过,《顺正理论》的第三卷说:因为对于“积聚”这个东西所要表达的意思,才安立了这样的说法。所以并不是说,“积聚”这个说法本身就等于那个意思。意思是实有的东西,名称只是它的别名罢了。“积聚”不是实有的东西。
《顺正理论》又说:一个极微粒子,可以被过去、现在、未来等概念所包含,用智慧来分析它,大致上把它当作一堆东西来看。所谓蕴,虽然是指一堆东西,但它包含的真实道理其实是成立的。其他一切现象也是如此,所以蕴不是假象。
《顺正理论》又说:在每一个独立生起的事物中,经中也都说了“蕴”,所以“蕴”一定不是假的。比如说,和心同时生起的“受”叫做“受蕴”,和心同时生起的“想”叫做“想蕴”。其他蕴的说法,也像佛经里讲的一样,在任何时候,它们都是和其他东西合在一起共同生起的。虽然每个蕴各自不同,但蕴的“积聚”意义是成立的。
《顺正理论》也应该跟《婆沙论》一样,认为蕴是既通假象,也通实在的东西。只因为《俱舍论》的作者说蕴仅仅是假象,所以《顺正理论》才故意说它同时也是实在的。
「何故世尊至作三种说」者,此下第二明教起因。问起。
为什么世尊要分三种方式来说法?以下是第二部分讲教法的缘起。这是用提问来引起下文。
「颂曰至蕴处界三」者,答。愚谓迷境,以无明为体。迷境不同,有其三种。或愚心所总执为我,为说蕴,以蕴广明心所法故。或唯愚色执为我,为说处,以处广明诸色法故。或愚色、心总执为我,为说界,以界广明色、心法故。根谓根机,以信等五根为体。乐以胜解为体。故《正理论》云「乐谓胜解。又解:乐谓乐欲。利根乐略为说蕴,中根乐中为说处,钝根乐广为说界。」
「颂文说‘到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这三种’」,这是在解答一个问题。简单说,众生感到迷惑,把这虚幻的世界当真,根源就是无明。迷惑世界的表现有三种不同情况:有些人糊涂地把心里的各种念头总括起来,当成一个“我”,所以就讲“五蕴”,因为五蕴着重解释了心的各种活动;有些人糊涂,只执着身体的物质(色)当做“我”,所以就讲“十二处”,因为十二处详细说了各种物质现象;还有些人糊涂,把物质和心里念头全当成一个“我”,所以就讲“十八界”,因为十八界详细解释了物质和心念的各个方面。“根”指的是人的根机、根基,以信仰、精进等五根为基础。“乐”指的是对法的喜爱和理解。所以《正理论》说:“乐是坚决的理解和欢喜。另外解释:乐就是爱好和向往。根机聪明的人喜欢简单点,就给他们讲五蕴;根机中等的人喜欢不简单不繁琐的,就给他们讲十二处;
「何缘世尊至受想别为蕴」者,此下第三体废立。就中,一建立受、想;二无为非蕴。此即建立受、想。问及颂答。
问:为什么佛陀把感受和念头单独列为一种精神成分(蕴)?
答:这以下是第三个部分,讲的是身体和精神成分的分类。这里面,第一是单独建立感受和念头这两种精神成分;第二是说明那些没有造作的精神状态不算蕴。我们现在讲的就是第一点。先提出问题,再用偈颂来回答。
「论曰至隣次当辨」者,诤根有二,谓在家者贪着诸欲,若出家者贪着诸见。此欲、见二,受、想如次能为胜因,由味受力故贪着诸欲,由倒想力故贪着诸见。烦恼名诤,即诤名根,或与诤为根。生死法,谓三界生死法,由耽着乐受起倒想故,所以生死轮回。故此受、想为最胜因。由此诤根因、生死因,及后颂当说五蕴次第因,故别立受、想。
讨论说“接下来要解释”的内容,指的是:引起争斗的根源有两种——在家的人贪图各种欲望带来的享受,出家的僧人则执着于各种见解看法。对于欲望和见解这两种,感受和想象分别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因为贪图好的感受,所以执着欲望;因为颠倒的想象,所以执着见解。烦恼本身就是争斗,而争斗的源头就是这些烦恼;或者说这些烦恼就像争斗的根一样。生死轮回,指的是在三界中不断生生死死的过程——都是因为沉迷于感受快乐,从而产生颠倒的想法,所以才会不断在生死中打转。因此,感受和想象这两种东西,是造成争斗最根本的原因。正因为它们是争斗的根源、生死的根源,再加上后面偈颂要说的五蕴排列顺序的原因,所以要把感受和想象单独列出来讲。
「何故无为至例应成失」者,此即明无为非蕴,问及答也。总有三解:一明无为非蕴中摄,不可积聚,故非第六。又解:亦不可说下,通伏难。伏难云:若非五蕴,何故不说为第六蕴?为通此伏难,故言亦不可说为第六蕴,无为之法非如色等可积聚故。二明蕴是染、净二依。依是因义,无为不尔,故不立蕴。三明无为是蕴息处、非蕴。息谓灭处,如瓶破灭处,非瓶。论主许前二解,不许第三,故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若便蕴息名无为,无为非蕴摄,处、界息故名无为,无为非是处、界摄。《正理》救云「若于是处,蕴相都无,名为蕴息。三无为上,聚义都无,可言蕴息。非门、族义于彼亦无,故不应例。」若俱舍师破云:若言无为无聚义者,与我此论初解何殊?
为什么无为法应该遵循这一切规则,却导致逻辑谬误呢?」这段话其实是在讲无为法并不是"蕴"这个范围里的事,通过提问和回答来阐明这点。总的来看,主流解释有三种:
第一种认为,"蕴"指的是可以堆积起来的东西(比如色、受、想、行、识这五类),而无为法是不可以堆积的,所以它既不属于五蕴,也不能被当作第六蕴。
第二种解释接着往下说:有人可能会质疑——如果不算五蕴,那为什么不说它是第六蕴呢?为了回应这个潜在的疑问,才会说"也不能称之为第六蕴",因为无为法不像色法那样可以积累、聚集。
第二种解释进一步说明,"蕴"既是染污法的依靠,也是清净法的依靠。"依靠"的意思就是"根源"。无为法不像这样成为根源,所以它不成立为蕴。
第三种解释则是说,无为法是"蕴息"之处——就是原本存在的蕴到了这里就没了,好比瓶子碎了,原来的瓶子就不存在了,所以不能把无为叫作蕴。但论主的看法是,前两种解释可以接受,第三种不行,所以才会说"照你这么说,用同样的逻辑套用‘处’和‘界’都会乱套"——意思是,如果把"蕴息之后就叫无为、并且无为不属于蕴"这个逻辑推广出去,那处和界息灭后的无为,也该不被纳入处和界的范畴了。
《正理论》为此辩驳说:"如果一个地方完全不存在‘蕴’的特性,这才叫蕴息。在三种无为之法上,堆积的特性全都没有,当然可以说蕴息。但是,门类的特性和渊源的特性在无为上并不是没有,所以不应该简单地拿来做类比。"如果从俱舍论师的角度来反驳:你要是说无为没有堆积的义理,那我们这里的第一个解释跟你有什么区别?
「如是已说至界别次第立」者,此下第四明次第。就中,一明蕴次第;二处、界次第。此即明蕴次第。结问颂答。
这里已经把“蕴、处、界”各自的含义和顺序讲完了。接下来是第四部分,专门说明它们的排列顺序。这当中,先讲“五蕴”的顺序;然后再讲“十二处”和“十八界”的顺序。现在讲的就是五蕴的顺序。用问题作总结,用偈颂来回答。
「论曰至立蕴次第」者,此约随麁明次第。色有对故,五蕴中麁,是故先说。四无色中麁,唯受行相,故世说言我手等痛,痛是苦受,不言想等,四中先说。于后三中,待行、识二,想蕴最麁。男、女等想易可知故,三中先说。于后二中,行麁过识,贪等易了,二中先说。于五蕴中识最为细,总相难分,故最后说。
这一段的论说,讲的是五蕴按照由粗到细的顺序来排列。色蕴因为有具体的形象,所以在五蕴里是最粗显的,因此先说它。在剩下四个没有具体形象的心法里,受蕴最粗显——因为受蕴有各种感受的作用,人们常说“我手疼啊”,这个“疼”就是苦的感受,而不会先说到“想”或其他的心理活动。所以,在四无色蕴里先讲受蕴。接下来的三个蕴里,跟行蕴、识蕴比,想蕴更粗显,因为男女等具体形象的想象,更容易让人明白,所以在这三个中先说想蕴。最后两个蕴里,行蕴比识蕴粗显,因为贪心等情绪更容易被觉察到,所以行蕴先说。在五蕴中,识蕴是最细微的,它的完整面貌很难仔细分辨,因此放在最后说。
「或从无始至立蕴次第」者,约随染明次第。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女于色更相爱乐,由显形等故初说色。此色爱生,由耽受味,故次说受。耽受复因倒想,故次说想。此倒想生由烦恼,故次说行。如是烦恼依识而生,此行及前色、受、想三皆染污识,故后说识。问:行蕴有惑可能染识,色、受、想三体非烦恼,如何染识?解云:色、受、想三虽性非惑,而能为缘生染污识,说名染识。或色为缘生染污识,受、想与惑相应能染污识,说名染识。
這裡有段經文是這樣說的:「有人說『有的是從無始以來一直到成立五蘊的先後次序』」,這是依照染污的過程來說明次序的。意思是:
從無始以來的生死輪迴當中,男人和女人因為外貌、形體等而互相愛戀,所以先提到「色蘊」。這種對色相的愛戀,是因為我們貪著感受(受),因此接下來說「受蘊」。而貪著感受又來自於錯誤的想像(想),所以接著說到「想蘊」。這種錯誤的想像又是由煩惱所產生的,所以接下來說到「行蘊」。像這樣,煩惱是依賴「識蘊」而產生的,而行蘊以及前面提到的色蘊、受蘊、想蘊,都會染污識蘊,因此在最後說到「識蘊」。
有人會問:行蘊裡含有煩惱,所以能夠染污識蘊;但是色蘊、受蘊、想蘊的本質並不是煩惱,它們怎麼能夠染污識蘊呢?解釋是這樣的:色蘊、受蘊、想蘊雖然本身不是煩惱,但它們能夠作為條件(緣)來產生染污的識蘊,所以說它們能夠染污識蘊。或者說:色蘊
或「色如器至立蕴次第」者,约随器等明次第。如欲迎客先求好器,谓色如器,受所依故,故色初说。既得器已拟有所盛,次求饮食,谓米、面等。受类饮食,增益损减有情身故,故次说受。求得食已不可独进,次求助味谓𦵔、盐等。想同助味,由取怨、亲、中平等相助生受故,故次说想。虽得饮食、助味,复须人调合,次求厨人。行似厨人,出贪、思等业烦恼力,爱、非爱等异熟生故,故次说行。既调合已延客受用,名为食者。识喻食者,有情身中识为主胜,故最后说。
色就像容器一样,立蕴的顺序是按照容器和内容物来说明的。比如要迎接客人,得先找个好容器。色蕴就像容器,是感受所依靠的基础,所以先讲色蕴。有了容器之后,要装东西,接着找食物,比如米、面这些。受蕴就像食物,能增加或减少众生的身体感受,所以接着讲受蕴。有了食物不能光吃,还得找调味品,比如酱菜、盐这些。想蕴就像调味品,通过识别怨敌、亲友、中庸的人这三种关系,来辅助产生感受,所以接着讲想蕴。虽然有了食物和调味品,还得有人来烹饪,接着找厨师。行蕴就像厨师,能生起贪欲、思虑等造业的力量,还有可爱、不可爱等果报,所以接着讲行蕴。烹饪好之后请客人享用,客人就是吃的人。识蕴就像吃的人,在众生身体里,识最为主要,所以放在最后说。
「或随界别至无增减过」者,约界立次第。思感八万故思最胜。四是所住喻之如田,识是能住类之如种。余文可知。
“或者跟随不同层次的境界达到没有增加或减少的地步”,这是根据境界的类别来设定顺序。思维感知能够达到八万种层次,所以思维能力最为殊胜。前四种要素是所依止的地方,好比田地;心识是能依止的主体,好比种子。其余文字的意思可以类推理解。
「即由如是至故别立蕴」者,前指下文,故今略显。四义非一者,名诸次第。所以于诸行中别立受、想者,一为相麁,麁、细门也;二为生染,起过门也;三类食同助,器等门也;四二界中强,界别门也。
说到“就是根据这些原因,另外单独建立受和想这两种精神活动”,前面的话是指下面要说的内容,所以这里简单提一下。这四个原因是不一样的,就叫它们为顺序依据。之所以在所有的心理活动当中,特别把“感受”和“观念想法”单独列出来:第一个原因,是因为它们的表现比较明显,这是从明显和细微的角度来说的;第二个原因,是因为它们容易引起贪爱执着的烦恼,这是从引发过失的角度来说的;第三个原因,是因为它们和食物一样,能滋养身心、帮助认识外部世界,这是从作用工具的角度来说的;第四个原因,是因为它们在色界和无色界这两种境界中作用特别强,这是从境界差别的角度来说的。
「处界门中至次第可知」者,此下第二明处、界次第。辨根次第,境、识类知。此即问起。
接下来要讲的是十二处和十八界的排列顺序。在前面讨论了六根的顺序之后,现在要说明与之对应的外界事物和心识的排列规律。这里用一个提问来引出这个话题。
「颂曰至或随处次第」者,颂答。余谓身、意根余,即眼等四根。
这几句偈颂和注释说的是:这首偈颂是回答问题的答案。所谓"余"指的是身体和意识之外的其余部分,也就是眼睛、耳朵、鼻子、舌头这四种感官。
「論曰至舌後嘗味」者,於六根中,前五境定,是故前說;意境不定,所以後說。言不定者,三世、無為。於此四種:一一別緣為四、二二合緣為六、三三合緣為四、四四合緣為一,總有十五,故言不定。就前五中,前四境定,是故前說;身境不定,所以後說。故《正理》云「境決定者,用無雜亂,其相分明,所以先說。境不定者,用有雜亂,相不分明,所以後說(已上論文)。」就前四中,眼、耳先說,取遠境故;鼻、舌後說,取近境故。眼先、耳後,由遠由速;鼻先、舌後,由速由明。所言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細香,舌不能取香中之細味。餘文可知。
佛经里说“从‘眼根’讲到‘舌头的味觉’”,这是因为在眼、耳、鼻、舌、身这五根里,前四个的相对应的外部对象是固定的,所以先讲它们;而意根对应的对象不固定,所以放在最后。
所谓“不固定”,指的是意根能对应过去、现在、未来以及无为法这四种情况。就这四种情况来说:一个根单独对应一种对象,有四种;两个根合起来对应一种对象,有六种;三个根合起来对应一种对象,有四种;四个根合起来对应一种对象,有一种,加起来一共有十五种情况,所以说不固定。
再来看前面五根,前四个(眼、耳、鼻、舌)对应的对象是固定的,所以先讲;身根对应的对象不固定,所以放在后面。所以《正理论》说:“对象固定的根,作用不会混乱,它们的特征也清晰分明,所以先说。对象不固定的根,作用会有牵混,特征不清晰,所以后说。”
在这前四根中,先讲眼根和耳根,因为它们能感受距离远的东西;再讲鼻根和舌根,因为它们只能感受距离近的东西。眼根排在耳根前面,是因为眼根能感受到更远的东西,而且作用更迅速;鼻根排在舌根前面,是因为鼻根作用更快,而且辨别更清楚。所谓“清楚”,指的是鼻子能辨别味道里的细微香气,但舌头却没法辨别香气里的细微味道。其余的部分,按这个道理就可以理解了。
「或於身中至故最後說」者,此約所依上、下明前五根次第。所依謂扶根四境。眼、耳、鼻三若據所依得有上、下,若據根體即無上、下。故下論云「此初三根橫作行度,處無高、下,如冠華鬘。」意無方處,有即依止諸五色根生者,故最後說。故《正理》第三云「意無方所,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後說(已上論文)。」謂意根攬六識成。意識依雖唯意,五識亦依五根,有斯不定,故言有即依止諸根生者。雖無色界唯依意根,通三界論,故作是說。又《婆沙》七十三云「復次隨順麁、細次第法故。謂六內處,眼處最麁,是故前說。乃至意處最細,是故後說。」廣如彼說。
讲到“有时也包括身体的五种感官之外,最后才说意根”这一句。这是在讲前五个感官(眼、耳、鼻、舌、身)的排列顺序,是根据它们所依赖的身体部位来分上下的。“所依”指的是感官所依靠的身体位置,比如眼睛、耳朵、鼻子。如果说这些感官所依赖的身体位置,确实有上、下的区别;但如果说这些感官本身,其实没有上、下的差别。所以下面的论典中说:“这前三种感官(眼、耳、鼻)就像横向排列的花环一样,本身没有高低之分。” 而意根没有具体的位置,它是依托于前面五个感官的识而存在的,所以把它放在最后说明。所以《正理论》第三卷说:“意根没有具体的方位场所,它是依托于五个感官的识而产生的,所以最后才讲(以上是论文的内容)。” 意思是说,意根是由六种识聚合而成的。第六意识虽然只依赖意根,但前五识也依赖各自的感官根,因为有这种不确定性,所以经文才说“有即依止诸根生者”。虽然无色界的天人只依靠意根,但因为这是从整个三界(欲界、色界、无色界)来说的,所以这样解释。此外,《大毗婆沙论》第七十三卷也说:“再者,这种排列顺序,是遵循从粗到细的自然次序。六种内在的感官中,眼睛是最粗的,所以排在最前面。乃至意识是最细微的,所以排在最后。”详细的解释,可以看那里说的。
「何缘十处至立法处名」者,此下第五明名废立。问:若碍故名为色,应十竝名色;若持故名为法,应一切皆名法。何故唯一立以通名?
问:为什么十种感官对象里,只有“法”这一种被单独称作“法”?
答:下面第五部分就来解释这个问题。
问:如果“障碍”就叫“色”,那所有十种对象都应该叫“色”;如果“能保持自己的特性”就叫“法”,那所有一切事物都应该叫“法”。为什么偏偏只有这一种被安立为共同的名称“法”呢?
「颂曰至一名为法处」者,就颂答中,以四义简:一为差别,通释色处、法处;二最胜,别释色处;三摄多法;四摄增上法,别释法处。
颂文里说“至一名为法处”,这是用四部分来简单解释:第一是讲区别,总体说明色处和法处;第二是讲最突出的,专门解释色处;第三是包含多种法;第四是包含最根本的法,专门解释法处。
「论曰至非于眼等」者,别解色处。为令了知境、有境性差别相故,色蕴分十不总为一。法处无表以少不论。
讲到有色物质这个地方,主要是为了让人明白“外在的事物”和“能认识事物的心”这两者的不同特点。所以,色蕴才被分成了十种,而不是笼统地算成一种。至于“法处”里的“无表色”,因为它作用很少,所以暂时不详细讨论。
「若无眼等九差别想名,而体是色总立色处名」,此色处为眼等九名所简别,虽标总称而即别名。如多主马同群,各有别印。一主无印,即以无印别有印者。此亦如是,故言总即别名。应有问言:何故余九不立通名,唯标色处?故今通言:又诸十色中,色处最胜故,亦立通名。一有对故、二有见故、三同说色故,具兹三义胜立通名。或有对言简无表色,有见、同说简眼等九。
如果没有眼睛、耳朵这些九个感官的名称概念,但本质是物质存在的现象,就统称为“物质现象这个概念”。这个“物质现象”本身,是通过前面那九个感官名称来区分的。虽然标了个总称,但其实就是那些具体名字。好比一群马,每一匹都有自己的印记。有一匹马没有印记,主人就用“没印记的那匹”来区分有印记的。这儿也是这个道理,所以虽然叫总称但就是具体名字。
有人可能会问:为啥其他九个感官不立统一名称,只给“物质现象”这个?因此这里解释:在十种物质现象中,“物质现象”这个概念分量最重,所以能作为总称。原因有三:第一,它有具体形象;第二,能直接看到;第三,大家都能用“形象”来称呼它。这三项特别,所以才用它做总称。这里的“具体形象”排除了看不见的物质现象,“能看到”和“同称为形象”排除了眼睛、耳朵等其他九个感官。
「又为差别至独名为法」者,别解法处。又为差别余十一处立一法处名,非于一切十一处。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应知。应有问言:何故余十一处不立通名,唯标法处?故复释言。以法处中,摄多法处故、摄增上法故,故立通名。余处不尔。
「又為差別至獨名為法」這一句,是在專門解釋「法處」這個概念。之所以用「法處」這個統一名稱來跟其他十一個處區分開,並不是否定那十一處的存在。雖然這裡用了個統稱,但恰當理解它的別樣用法,就像了解「色」這個概念一樣。
有人可能會問:「為什麼其他十一處不用統一名稱,只把『法處』叫作統稱呢?」所以現在重新解釋一下:因為在法處裡面,包含了許多其他處的內容,也包含了特別重要的法,所以才給它一個統稱。其他幾處並非如此。
「有余师说至独立法名」者,叙异师释。色得通名,一体多麁显、二三眼境故,故立通名。余处不尔。虽十色处皆慧眼境,眼等九处非肉、天境,又非麁显不立。法眼及佛眼者,慧眼名法,即此四眼至佛身中总名佛眼。法处中有能诠诸法名故、有能缘诸法智故,故得法名。余处不尔。言名显文句,或名与智体增上故。
有些学者解释说:"色"这个字能用来称呼多种东西,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第一,物体的形状只有一个,但看起来很粗大显眼;第二,用肉眼或天眼就能看到。所以就用"色"来给它们取个总称。其他东西就不这样叫。
虽然十种"色处"都能用智慧眼看到,但眼睛、耳朵等其他九个"色处",普通肉身和天人境界的人看不到,也不明显粗大,所以不直接用"色"来叫。
所说的"法眼"和"佛眼":智慧眼也叫"法眼";当这四只眼(肉眼、天眼、慧眼、法眼)出现在佛的身体里时,就统称为"佛眼"。
至于"法处"中的"法"字,是因为这里面有能把世间万物说清楚的名称,也有能认识世间万物的智慧。所以叫做"法"。其他地方就不这样叫了。
"名"指的是语言
「诸契经中至为离此耶」,者,此下第六摄异名。就中,一略摄法蕴、二类摄蕴等、三别明六界。就第一略摄法蕴中,一明摄法蕴、二明法蕴量。此下第一明摄法蕴。颂前问起,一总、二别,此即总问。
佛经里说“一切经典中最核心的就是要离开这些”,下面是第六部分,专门归纳各种名称。这里面分三块:第一块简单归纳了“法蕴”,第二块类似地归纳“蕴”等内容,第三块单独讲“六界”。在第一块里,又分两块:第一块讲清楚什么是“法蕴”,第二块讲清楚“法蕴”的范围大小。在上面这块下面,就是第一块——讲清楚“法蕴”。在颂文之前先提问,分两种:一种总问,一种别问。这里就是总问。
「彼皆此摄如应当知」者,总答。
那些内容都被包含在这里面了,大家应当知道,这是总的解答。
「且辨摄余诸蕴名想」者,别起颂文。
"再来说说'分析并归纳其他各类现象的名称和概念'这句话" ——我是特意用了一首偈颂来解释。
「頌曰至皆行蘊攝」者,西方數法,多以十、百為因乘成多數,百、千以上以百因之,未滿百、千以十乘之、故目八萬為八十千也。此中教體,兩說不同。自古諸德出教體,或有以聲為體,或有以名、句、文為體,或具含二種。若約逗機說法,以聲為體。若據詮法,以名、句、文為體。所以諸論出教體中,皆有兩說不同。今依新譯《婆沙》,以此論初說為正。故《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為體?為是語業?為是名等?答:應作是說,語業為體。問:若爾,次後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名何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連合。答:後文為顯佛教作用,不欲顯示佛教自體。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身,是佛教用。問:伽陀所說復云何通?答:有於名轉,有於義轉。此中且說於名轉者,有說佛教名等為體。問:若爾,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云何?謂佛語言乃至語表是謂佛教。答:依展轉因故作是說,如世子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能顯義。如是說者,語業為體,佛意所說他所聞故。」又云「問:何故佛教唯是語表,非無表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業,非無表故(廣如彼釋)。」又云「佛教當言善耶?無記耶?答:或善、或無記。云何善?謂佛善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云何無記?謂佛無記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問:教體若通善者,何故《金剛般若論》云「我法是善,汝法是無記。」解云:十八部中有立無記,非汝、我部。
偈文說到的"乃至都屬於行蘊"這句話。印度的計數方法,往往用十和百作為單位來累積成更大的數。一百、一千以上的數用百來計算,不滿一百、一千的數用十來計算,所以把八萬稱為八十個千。佛經的教體,有兩種不同的說法。自古以來各位大德在說明教體時,有人以聲音為體,有人以名詞、句子、文字為體,也有人認為 兼具這兩種。如果從順應根機說法的角度,則以聲音為體。如果從解釋義理的角度,則以名詞、句子、文字為體。因此各論典在說明教體時,都有這兩種不同說法。
現在依據新翻譯的《婆沙論》,本論最初的說法才是正確的。所以《婆沙論》第一百二十六卷說:"問:佛法教體以什麼為本體?是語言行為?還是名相等?答:應該這樣說,以語言行為本體。問:如果是這樣,後面說的又該如何解釋?比如說佛法教體叫什麼法?答:指的是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於按順序連綴結合。答:後面的文字為了顯示佛法的作用,不想顯示佛法本身的體性。所謂按順序排列、安排、連綴,名身、句身、文身,這是佛法的作用。問:偈頌所說又該如何解釋?答:有的著重在名相上轉,有的著重在義理上轉。這裡暫且說那些著重名相的,有人說佛法以名相等為體。問:如果是這樣,所說的又該如何解釋?比如說佛法是什麼?指的是佛的語言乃至於語言表達,這就是佛法。答:根據輾轉因緣才這樣說,就像子孫輾轉產生一樣。語言引發名相,名相能顯示義理。這樣的說法,以語言行為體,因為佛的心意所要表達的,別人能聽聞到。"
又說:"問:為什麼佛法只有語言表達,而沒有非語言表達?答:因為產生他人正確的理解才叫佛法。他人正確理解的產生只依靠語言表達,不依靠非語言表達,詳細內容如《婆沙論》所說。"
又說:"問:佛法應該說是善性還是無記性?答:有的是善性,有的是無記性。什麼是善?指佛以善心所發出的語言乃至語言表達。什麼是無記?指佛以無記心所發出的語言乃至語言表達。"
問:教體如果通於善性,為什麼《金剛般若論》說:"我法是善,汝法是無記。" 解釋:十八部中,有的主張無記,並不是你們和我這兩部的主張。
「此诸法蕴至如实行对治」者,此下明法蕴量。问及颂答。
这几句话说的是:所有这些佛法要义,需要老老实实地去实行,才能对治烦恼。下面讲的,就是这些法门的分量有多少。先提出问题,然后用偈颂来回答。
「论曰至二蕴所摄」者,说法蕴量,三说不同。第一师解:谓佛别说八万部法蕴经,一一部皆如六足阿毘达磨中。《法蕴足论》有六千颂,此约文定量。第二师约所诠义定量,说一义门名一法蕴。谓随所诠蕴等言,一一差别数有八万,能诠法蕴其数亦然。随说一一教门名一法蕴,所谓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十二缘起、四谛、四食、四静虑、四无量、四无色定、八解脱、八胜处、十遍处、三十七觉品、六神通、无诤、愿智、四无碍解,等谓等取所余法门。第三正义,约用定量,随除一惑名一法蕴。谓由有情贪、瞋等行八万别故,为治彼行,世尊宣说不净等观八万法蕴。八万法蕴皆此五蕴中色、行二蕴所摄,如前两说。有释:此是第三解者。不然,依大数说但言八万,若具足说有八万四千。真谛师解云:「十随眠为十,一一各有九随眠为方便,一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后分,并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后二百中,一一以九随眠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足本一百,为二千一百。又约多贪、多瞋、思觉、愚痴、着我五品,品有二千一百,成一万五百。已起有一万五百,未起有一万五百,合二万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万一千,合成八万四千。」
有人问:“《论》里说,‘法蕴’属于‘色蕴’和‘行蕴’这两个部分”,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是在讲佛说的“法蕴”数量,有三种不同的说法。第一种说法:佛专门说了八万部“法蕴”的佛经,每部经的分量,都和《六足阿毘达磨》中的《法蕴足论》差不多长。这是从文字篇幅上来定数量的。第二种说法:是从每部经讲的核心道理来定数量,说一个道理门类就叫一个“法蕴”。也就是说,凡是讲“五蕴”啊、“十二处”啊这些内容的,每一个具体分别出来的数量有八万条。那么用来讲解这些道理的‘法蕴经’,数量也有八万部。这八万部经讲什么道理呢?就是像“五蕴”(色、受、想、行、识)、“十二处”、“十八界”(六根、六尘、六识)、“十二缘起”、“四圣谛”(苦、集、灭、道)、“四食”(段食、触食、思食、识食)、“四静虑”、“四无量心”(慈、悲、喜、舍)、“四无色定”、“八解脱”、“八胜处”、“十遍处”、“三十七道品”、“六神通”、“无诤三昧”、“愿智”、“四无碍解”等等,反正就是所有佛教的那些修行法门。第三种说法,是从实际修行效果来定数量,说改造一种烦恼,就叫一个“法蕴”。因为众生的贪欲、生气、愚痴等烦恼各有八万种差别,为了对治这些不同的烦恼,佛祖便讲了‘不净观’等八万种修行方法。这八万种法蕴,其实都属于‘五蕴’里的‘色蕴’和‘行蕴’这两个范畴。(前两种说法也是这么认为的)。有人觉得“法蕴”就是这第三种解释的重点。其实不是这样的。这只是按照一个大数来说八万,要具体详细说,是八万四千种烦恼。真谛法师是怎么解释的呢?他说:“‘十随眠’(贪、嗔、痴、慢、疑、身见、边见、邪见、见取见、戒禁取见)这十个根本烦恼,每个又连着其他九个作为辅助,这样每个烦恼就是十个,十个烦恼加起来就是一百个。这一百个再各分‘前分’、‘后分’,加上本身,就是三百个。把本身的一百先放着,只算前后分的二百,每一百里又用九个辅助烦恼算上,这二百就又成了两千。再添上本身那一百,就是两千一百个烦恼。再按‘贪心重
「如是余处至应审观自相」者,此即第三类摄蕴等。若以共相相摄,是则万法皆同为合。体相共分互无滥故,应观自相以体相收。
这里说的“在其他地方,应该仔细看事物各自的特性”,这是第三类归纳方法,用来归纳色、受等五蕴。如果用共同的特性来归纳,那一切事物都能归纳为一体。但因为各自的本质特性和共同特性互相不混淆,所以应该看事物各自的独有特性,用各自的本质特性来概括。
「论曰至一一自相」者,略释颂文。
这里说“论曰至一一自相”,是对偈颂的简要解释。
「且诸经中至此行蕴摄」者,此下举名略摄,即别摄蕴。戒蕴是色蕴摄,余四行蕴摄。谓定蕴以行中定为体,慧蕴及解脱知见蕴以行中慧为体,解脱蕴以行中胜解为体。故《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蕴体中云「无漏身、语业名无学戒蕴。云何无学定蕴?答:无学三三摩地,谓空、无愿、无相。云何无学慧蕴?答:无学正见智。云何无学解脱蕴?答:无学作意相应心,已解脱、今解脱、当解脱,谓尽、无生无学正见相应胜解。云何无学解脱智见蕴?答:尽、无生智。」解云:胜解心数法中当广分别。无学位中胜解相显,立解脱名。言解脱知见者,即智名见,故名智见。缘解脱涅槃故,名解脱知见。又解脱身中起故,名解脱知见。故《婆沙》三十二云「答:解脱身中独有此故,最能审决解脱事故。」
再说到所有佛经里讲的"行蕴"这部分。下面引用的内容,是粗略笼统地说"五蕴",逐步细化到每一蕴。
其中,"戒蕴"属于"色蕴"。其余的"定蕴"、"慧蕴"、"解脱蕴"、"解脱知见蕴",都属于"行蕴"。
细致来说: - "定蕴"的本质,是"行蕴"里的"定心所"。 - "慧蕴"和"解脱知见蕴"的本质,是"行蕴"里的"慧心所"。 - "解脱蕴"的本质,是"行蕴"里的"胜解心所"。
所以《大毗婆沙论》第三十三卷,解释"戒定慧等五无漏蕴"的本质时说到:
"无漏的'身业'和'口业',叫做'无学戒蕴'。"
"什么是'无学定蕴'?答:无学位的三种禅定——空三昧、无愿三昧、无相三昧。"
"什么是'无学慧蕴'?答:无学位的正确见地和智慧。"
"什么是'无学解脱蕴'?答:配合无学位修行意念的心,已经解脱、现在解脱、将来解脱,并与'尽智'和'无生智'相对应的殊胜理解力。"
"什么是'无学解脱知见蕴'?答:就是'尽智'和'无生智'。"
对此的解释是:"'胜解'这个心所,以后会详细说明。在无学位的修行人身上,'胜解'的作用特别明显,因此专门给它起了'解脱'这个名字。为什么叫'解脱知见'?因为'智'和'见'都包含在内,所以合称'智见'。它专门观照解脱与涅槃的道理,所以称做'解脱知见'。另外,因为这种智慧和见解是从解脱的境界中生起的,所以叫做'解脱知见'
「又诸经说至四蕴性故」者,此摄处异名。此中文意大分可知。言五解脱者,一闻佛等说法得解脱、二因自读诵得解脱、三为他说法得解脱、四静处思惟得解脱、五善取定相得解脱。解脱谓涅槃,因此五种得解脱故,名解脱处,依主释也。此即略依《集异门足论》十三、十四,及《阿含经》第九列名标释。广如彼解。言皆慧为性者,第二生得。故《婆沙》云「受持读诵十二部经,是生得善。」初及第三闻慧,由闻圣教生胜慧故。或可第三亦取思慧,为他说法必先思故。第四思慧,如名可知。第五修慧,于彼定中善取相故。虽说不同,皆慧为体,此法处摄。若兼助伴,前三声、意、法处所摄,后二意、法所摄。又解:声在第二、第三,取自声故非第一。非以他声为自助伴。无想有情声恒成就,故得有声。故《发智论》说:谁成就身?谓欲、色界有情。如身,色、声、触亦尔。故知此声恒成就也。正受无想异熟果时虽无有心,初生、后死必有心故,故亦言意。又《婆沙》百三十七云「问:世尊何故于无想天、有顶天多说为处?答:有诸外道执此二处以为解脱,佛为遮彼说为生处。」广如彼释。
「又諸經說至四蘊性故者」,這是說不同經典對同一道理用了不同的名稱。這段經文的意思大致可以理解。所謂的五種解脫境界是:第一,聽佛或聖人說法而得到解脫;第二,自己讀誦經典而得到解脫;第三,為他人說法而得到解脫;第四,在安靜的地方靜心思考而得到解脫;第五,善於把握禪定中的境界而得到解脫。「解脫」指的就是圓寂,因為依靠這五種方法能達到解脫,所以叫「解脫的境界」,這是用主體來解釋的。這裡簡單依據《集異門足論》第十三、十四卷,以及《阿含經》第九卷所列的名目來說明。詳細內容可以參考那些經典。說到「都是智慧作為本性」,這裡的智慧是指後天獲得的智慧。所以《婆沙論》說:「受持讀誦十二部經,這是後天獲得的善業。」第一和第三種智慧屬於聽聞的智慧,因為聽聞聖人的教法能產生殊勝的智慧。或者也可以說第三種也包含思考的智慧,因為為他人說法之前一定先經過思考。第四種是思考的智慧,從名字就能知道。第五種是修行的智慧,因為在禪定中能善於把握境界。雖然說法不同,但都是以智慧為根本,這些都屬於意識這一範疇。如果加上輔助條件,前三種屬於聲音、意識、情感這三種範疇,後兩種屬於意識、情感範疇。另有一種解釋:聲音只存在於第二和第三種解脫中,因為這裡吸取的是自己的聲音,而不是第一種情況。也不是把別人的聲音當作自己的輔助條件。在無想天的眾生,聲音是一直存在的,所以產生了聲音。所以《發智論》說:誰能擁有身體?是欲望界和色界的眾生。像身體、顏色、聲音、觸覺的擁有也是這樣。所以知道這種聲音是一直存在的。正當承受無想天的異熟果報時雖然沒有意識,但在剛出生和死後一定會有意識,所以也說意識。另外,《婆沙論》第一百三十七卷說:「問:世尊為什麼對無想天、有頂天常常說是一種果報處所?回答:因為有許多外道執著這兩個地方當作解脫,佛為了破除這種錯誤認識,就把它們說成是投生的處所。」詳細內容可以參考那裡的解釋。
「又《多界经》至十八界摄」者,别摄界异名。六十二界,谓三种六、六种三、一种四、两种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随其所应十八界摄。出体相摄,如次别明。
《多界经》里面讲到「十八界」,是把不同名称的界归到一类。所谓六十二界,是指:六种界组成三组、三种界组成六组、一种界分成四组、两种界分成两组,再加上十八界,一共六十二种。在这些界里,凡是符合情况的,都归到十八界里面去。至于具体每界的本质和归类,后面会逐一说明。
「且彼经中至名识界耶」者,此下第三别明六界。将明问起。地、水、火、风如前已说,空、识未说。为即虚空无为名为空界?为一切有漏、无漏识名识界耶?
这句经文说的是什么呢?接着前面,这里开始第三部分,专门解释“六界”这一概念。提问就来了:地、水、火、风这四界前面已经讲过了,但“空”和“识”这两界还没讲。那么,到底是指那种不生不灭的虚空境界叫做“空界”呢?还是说,所有带有烦恼和没有烦恼的认知活动都叫做“识界”呢?
「不尔」者,答。
不是这样。用“不尔”两个字来回答。
「云何」者,征。
“为什么”这个词,是用来提问的。
「颂曰至有情生所依」者,释。说一切有部传说:空界以明、暗为体,即显色差别,体亦是实。论主不信空界实有,故言传说。理实亦通光、影。光、明为一对,明轻、光重,偏言明者,举轻以显重。影、暗为一对,影轻、暗重,偏言暗者,举重以显轻。此即影略互显。然《正理》云「传说是光、暗」者,此论轻、重互举,《正理》偏说二重,故不相违。
偈頌中說「乃至有情眾生所依靠生存的空界為止」,這是解釋。說一切有部的傳承是這樣的:空界以光明和黑暗作為本體,也就是不同顏色的差別,它的實體也是真實存在的。論主並不相信空界是真實存在的,所以說「傳說」。實際上,這個道理也通用於光線和影子。光明是一對,光明輕微而光照強烈,只說「明」字,是用輕微的代表強烈的。影子和黑暗是一對,影子輕微而黑暗濃重,只說「暗」字,是用濃重的代表輕微的。這就是互相用一個側面來顯示另一個側面。然而,《正理》中說「傳說是指光和暗」,這裡的論點側重於輕重互相舉例,而《正理》只側重於說兩種重點,所以兩者並不矛盾。
「论曰至名为空界」者,内外窍隙名为空界,非即虚空名为空界。
《论》里说,所谓"空界",就是指身体内部和外部那些有孔洞、有缝隙的地方,而不是指我们通常理解的广阔虚空。
「如是窍隙云何应知」者,问。
对这些关口应当如何认知?
「传说窍隙至不离昼夜」者,答。传说窍隙空界即是明、暗,此空界色是显色差别,非离明、暗显色外别有窍隙可取,故空界色明、暗为体。应知此体不离昼、夜,昼以明为体、夜以暗为体,此空界色以明、暗为体,昼、夜为位。又解:空界实有者,此非论主所许。故论主言「应知此体不离昼、夜」,谓如昼、夜于明、暗等假立其体。昼、夜非实,空界亦然,应非实有。
这段经文解释说:"传说中所谓的空隙地带,其实是和白天黑夜分不开的"。
意思是:所谓空隙的空间,其实就是光明和黑暗。这种空间的光色,只是颜色明暗的区别罢了,并不是在光明和黑暗之外,还单独存在一个什么"空隙"可以拿捏得到。所以,这个空隙的本质,就是光明和黑暗。
要知道,这个空隙的本质,是离不开白天和黑夜的——白天以光明为本质,黑夜以黑暗为本质。这个空隙的颜色,也是以光明和黑暗为本质,只是借着白天和黑夜来定位它的存在。
还有一种解释:有人说"空隙是真实存在的",但这是写这部论典的祖师不同意的观点。祖师说:"应当知道,这个空隙的本质离不开白天和黑夜",就好比白天黑夜本身,也只是借由光明和黑暗等概念来假设它们的存在。白天黑夜都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空隙也一样,应该也不是真实存在的。
「即此说名至隣阿伽色」者,此述本论空界异名。有二释。即此空界色说名隣阿伽色。伽翻为碍。阿通二义,或名为极、或名为无。若言隣极碍色,谓空界色与极碍相隣,是隣阿伽之色,名隣阿伽色,约相隣释。若言隣无碍色,即无碍名色。此无碍色与余碍相隣,即隣是阿伽,故名隣阿伽色。两师各据一释,义竝无违。
这句话说的“叫做‘至邻阿伽色’”,是在解释本论里提到的“空界”的另一个叫法。这里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这个“空界色”(指空间中的物质)被称为“邻阿伽色”。“伽”字翻译过来是“阻碍”。“阿”字有两种意思,一种可以理解为“极”,一种可以理解为“无”。如果按“邻极碍色”来解释,意思就是:空界色和那种极端的阻碍物是邻居,是一种“靠近极碍”的色,所以叫做“邻阿伽色”。这是根据“相邻”意思来解释的。如果按“邻无碍色”来解释,“无碍”本身就叫做“色”(这里的“无碍”指空间本身是畅通无阻的)。而这个“无碍”的空间和其他的阻碍物是相邻的,也就是说它自己本身就是“靠近阻碍”,所以也被称为“邻阿伽色
「诸有漏识名为识界」者,别释识界。谓一切有漏识皆名识界。
所谓“一切带有烦恼的认知意识叫作识界”,这是专门解释“识界”这个概念的。意思是所有带有烦恼、不清净的认知和意识活动,都统统称为“识界”。
「云何不说至为识界耶」者,问。
为什么不说“一直到识界”呢?这是提出的一个问题。
「由许六界至则不如是」者,答。由许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诸无漏法则不如是故。《正理》第三云「由无漏法,于有情生、断、害、坏等差别转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于有情生,生、长、养因差别转故,是生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大种生依止故。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长养诸有、摄益诸有、任持诸有者,立六界中。无漏意识能损减诸有、散坏诸有、破灭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中。」广如彼释。问:入无心定,识即不行。云何乃言恒持生故?解云:从多分说。又解:定前心作等无间缘,决定能引后心生故。及彼心得相续恒起,故谓持生。又解:色法中强偏说四大,亦摄所造。无色中强心法为胜,亦摄余法。既摄命根,故言恒持生也。又解:夫言死者,心不再生。于无心位虽现无心,后之出心必定应起,后当起故身命不终,是故名为恒持生故也。问:无色界中而无前五,如何恒持?解云:约欲、色说。或无色中虽无前五,有后一故,依总相说,故言诸界。
回答:接續前面「由於承認六界,才不會有這種錯誤」的回答。因為承認六界是眾生產生的依靠,而且六界一直維持著生命。而其他沒有煩惱的修行法則不是這樣。
《正理論》第三卷說:「因為沒有煩惱的法,在眾生的生、滅、傷害、破壞等不同作用上運轉,不是生命的依靠。而這六界對眾生的生命,產生、成長、滋養的原因各不相同,是生命的依靠。生因——指認識起作用,產生了生命的種子;養因——指物質元素,產生了生命所依靠的身體;長因——指空的作用,容納生命的成長。」
又《婆沙論》第七十五卷說:「如果某個法能夠增長和養育生命、攝取和幫助生命、維繫和維持生命,就歸在六界中。而沒有煩惱的意識,會減少生命、散壞生命、消滅生命,所以不在六界裡。」詳細的解釋可看那裡。
問:進入沒有心念的定,那時意識就不活動了。為什麼說六界一直維持生命呢?
解答:這是從多數情況來說的。
另一解釋:在入定之前的心,作為等無間緣,必定能引發之後的心生起。而且那個心能夠連續不斷地生起,所以說是維持生命。
另一解釋:在物質界中,強調四種主要元素,也包含了它們所衍生的事物。在沒有色質的無色界中,心法最強,也包含其他心作用。既然包含了生命的主宰,所以說總是維持生命。
另一解釋:所謂死亡,就是心不再生起。在沒有心的狀態下,雖然暫時沒有心,但後來的心必定會生起,因為後來還會生起,所以身體和壽命不會終止,因此說是維持生命。
問:在無色界裡沒有前五種感覺器官(眼、耳、鼻、舌、身),又怎麼說是維持生命呢?
解答:這是就欲界、色界來說的。或者在無色界裡雖然沒有前五種,但還有後一種(心),所以根據總體情況來說,才說六界。
「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摄」者,摄彼六界。如文可知。问:无为无用可非生依,余有为法何故不说,但标六界?解云:四大及空,五法中色法摄,识是心法摄,色、心二种诸部极成,是故偏说。心所有法、不相应行,即非极成。如觉天说心所是假,经部说不相应行是假,是故不说。问:色十一中,何故偏说色、触,不言余九?解云:眼等四根初生即无,身根虽有无发识能,声疎转故于生用劣。香、味欲界虽有,上界即无。无表有、无不定,于生无用。唯色、触二有体有用,故偏说之。问:何故色中唯说空界,触中唯说大种?解云:空界定有始,从初生乃至命终恒持生故,所以偏说。青、黄等色有无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说。四大是强必定恒有,是故偏说。澁、滑等触有无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说。又解:一切诸法总有二种,一者色法、二者无色法。色法中强谓四大种,是故偏说。无色中强所谓心王。空界虽是所造,除疑故说。谓或有疑:初受生时有空界不?佛为除疑,故说空界。于初受生,此定有故。又《婆沙》七十五云「问:置本论师。世尊何故十八界中略出少分施设六界?彼论解云:愚少分者为说六界,愚一切者为说十八界。又云:为利根者说六界,为钝根者说十八界。又云:为乐略者说六界,为乐广者说十八界。」又云「复次于十八界为略现门,故说六界。谓十八界中有是色、有非色。若说前五界,当知已说诸是色界。若说识界,当知已说诸非色界。」广如彼释。
佛经上说“从最初的六种构成元素,一直到第七个心识元素都包含在其中”。这里的“六界”具体指的是构成生命的六种基本元素。就像经文里解释的那样。有人问:既然无为法没有实际的功用,那它就不能成为生命产生的基础。剩下的有为法这么多,为什么不说它们,偏偏只讲这六种呢?答案是这样的:地、水、火、风四大元素和虚空这五种,在色法里属于物质;识是心法,属于精神。物质和精神这两大类,是所有佛学派别的共同观点,所以特别提出来说。而心所和心不相应行这些概念,并不是所有派别都承认的。比如觉天派认为心所是假有,经部认为心不相应行也是假有,所以就不提了。又问:在十一种色法里,为什么只说“色”和“触”,不说另外九种呢?答案是这样的:眼睛等四种感官,在刚出生时并不存在;身体感官虽然存在,但没有引发认识的能力;声音变化不连续,对生命产生作用很弱;香和味只是在欲界才有,色界和无色界就没有;无表色有时有、有时没有,对生命产生没有直接用处。只有“色”和“触”既有实体又有实际作用,所以专门说这两种。又问:为什么在色法里只提虚空,在触法里只讲地、水、火、风四大元素呢?答案是这样的:虚空从一开始就有,从入胎到死亡一直存在,维持着生命,所以特别说它。青色、黄色这些颜色有时有、有时没有,不是一直存在的,所以就不提。四大元素很强大,一定一直存在,所以特别说它们。粗糙、光滑等触感有时有、有时没有,不是一直存在的,所以也不提。还有一种解释:一切事物总共分成两种,一是物质,二是精神。物质里最强大的是四大元素,所以特别说它们;精神里最强大的是心王。虚空虽然是物质(由四大元素造的),但为了消除疑惑所以特别说。有人可能会疑惑:刚受胎时,有没有虚空存在的空间呢?佛为了消除这种疑惑,就说了虚空界。因为在刚受胎时,虚空一定存在。另外,《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第七十五卷里说:“问:先放下本论师不提。世尊为什么在十八界里只简略挑出几个,来设立这六界呢?那篇论解释说:对于智慧少的人,就说六界;对于智慧全面的人,就说十八界。又说:为利根的人说六界,为钝根的人说十八界。又说:为喜欢简略的人说六界,为喜欢详细的人说十八界。” 又说:“再说一个原因:为了在十八界里显示一个简略的入门方法,所以才说这六界。意思是:十八界里有的是物质,有的不是物质。如果说了前五界,就等于已经说完了所有物质界。如果说了识界,就等于已经说完了所有非物质界。”详细的解释可以参考那篇论。
「彼經餘界至十八界攝」者,類說餘界皆此十八界攝。略依《法蘊足論》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界體攝入十八界中者,《法蘊》頌曰「界有六十二,十八界為初,三六、一四種,六三、後二二。」十八界謂六根、六境、六識,如自名攝。言三六者,謂三種六。第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前四界,觸界攝。空界以光、影、明、闇為體,色界攝。識界以有漏識為體,七心界攝)。第二六者,謂欲、恚、害、無欲、無恚、無害界(欲以貪為性,恚以嗔為性,害以害為性,無欲以無貪為性,無恚以無瞋為性,無害以不害為性。此六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攝)。第三六,謂樂、苦、喜、憂、捨、無明界(前五界以受為性,後一以癡為性。是心所故,皆法界攝)。一四種,謂受、想、行、識界(受、想、行法界攝,識界七心界攝)。六三者,第一三,謂欲、色、無色界(欲界十八界攝,色界十四界攝,除香、味及鼻、舌識。無色界意、法、意識界攝)。第二三界,謂色、無色、滅界(色界謂欲、色界,以有色故總名色界,十八界攝。無色界,後三界攝。滅界以擇滅、非擇滅為性,法界攝)。第三三界,謂過去、未來、現在界(皆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第四三界,謂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無記法為性,七心界、色、聲、法界攝。中界以有漏善及無覆無記法為性,十八界攝。妙界以無漏善法為性,意、法、意識界攝)。第五三界,謂善、不善、無記界(善界以一切善法為性。不善界以諸不善法為性。此二七心界、色、聲、法界攝。無記界以一切無記法為性,十八界攝)。第六三界,謂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界(學界以學無漏五蘊為性。無學界以無學無漏五蘊為性。此二意、法、意識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漏五蘊及三無為為性,十八界攝)。後二二者,第一二界,謂有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無漏界謂無漏五蘊及三無為為性,意、法、意識界攝)。第二二界,謂有為界、無為界(有為界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無為界以三無為為性,法界攝)。略依《法蘊》出六十二界體性。今界攝入十八界中,廣明六十二界體性,如彼論說(《阿含經》中亦列六十二界名)。
那句话说的“其他界都归到十八界里”,大概意思是:其他的所有界,都可以用这十八个界的分类来归纳。简单按照《法蕴足论》第十卷和第十一卷的《多界品》来说,它列出了六十二个界,这些界都能归到十八界当中。《法蕴足论》里有段偈颂说“界有六十二,十八界为初,三六、一四種,六三、後二二。” 这十八界,就是我们常说的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六境(色、声、香、味、触、法)和六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这些按它们自己的名称就能分类收摄。“三六”的意思,是三种六类界。第一类六种界,是地、水、火、风、空、识这六个(前四种地、水、火、风归在“触界”里。空界是以光、影、明、暗作为本质,归在“色界”里。识界是以有烦恼的识作为本质,归在“七心界”里)。第二类六种界,是欲望、生气、害人之心、没有欲望、没有生气、没有害人之心这六个(欲望的本质是贪心,生气的本质是嗔恨,害人之心的本质是伤害,没有欲望的本质是不贪,没有生气的本质是不嗔,没有害人之心的本质是不害。这六个都是心理活动,全都归在“法界”里)。第三类六种界,是快乐、痛苦、欢喜、忧愁、无所谓(舍)、无知这六个(前五个本质上都是一种感受(受),最后一个本质上就是愚痴。因为它们都是心理活动,所以都归在“法界”里)。“一四种”,就是受、想、行、识这四种界(受、想、行归在“法界”里,识归在“七心界”里)。“六三”,是指六种三类界。第一种三类界,是欲望界、色界、无色界(欲望界的全部都能归在十八界里。色界只能归在十四个界里,因为它没有香、味这两种感觉,以及鼻识和舌识。无色界只能归在意识、法和意识界这三个之中)。第二种三类界,是色界、无色界、灭界(这里的“色界”指的是欲界和色界这两个,因为它们都有物质(色),所以总称为色界,这些都归在十八界里。无色界归在后三个界(意、法、意识界)里。灭界则是以通过智慧断烦恼达到的寂灭(择灭)和不是这样自然消失的寂灭(非择灭)作为本质,归在“法界”里)。第三种三类界,是过去、未来、现在这三个时间段的界(它们本质上都是五蕴(色、受、想、行、识),都归在十八界里)。第四种三类界,是低级、中等、高级这三个等级的界(低级界以不善和带烦恼但不算善也不算恶(有覆无记)的心理状态为本质,归在七心界、色界、声界和法界里。中等界虽有烦恼但行善或是不带烦恼也不善恶(无覆无记)的心理状态,本质归在十八界里。高级界是以完全摆脱烦恼的善法(无漏善)为本质,归在意、法和意识界里)。第五种三类界,是善、不善、无记(善界以一切善良的法则为本质。不善界以一切不善的法则为本质。这两种善和不善都归在七心界、色界、声界和法界里。无记界以一切无所谓善恶的法则为本质,归在十八界里)。第六种三类界,是正在学习修行的圣人(学)、已经学完修行的圣人、和普通没有修行的人(在学习的圣人其无烦恼的五蕴作为本质。学完的圣人其无烦恼的五蕴作为本质。这两类都归在意、法和意识界里。普通人或者普通境界,是以有烦恼的五蕴和三种没有原因和条件的东西(三无为)为本质,归在十八界里)。“後二二”,最后两组两类界。第一组两类界,是有烦恼和无烦恼的界(有烦恼的界以有烦恼的五蕴为本质,归在十八界里。无烦恼的界以没有烦恼的五蕴和三种无为法为本质,归在意、法、意识界里)。第二组两类界,是有作为和无作为的界(有为的界以五蕴为本质,归在十八界里。无为的界以三种无为法为本质,归在“法界”里)。这是简单按照《法蕴足论》里说的,列出了六十二个界的本质是怎样的。现在把这些界全都归到十八界里去,要详细了解六十二界具体是哪一些,就看那部论典里说的吧(在《阿含经》里面,也列出了这六十二个界的名字)。
俱舍論記卷第一(末)
长承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夜半,与两三门弟读并切句了。
长承三年正月二十九日深夜,我和几个弟子一起把经文读完并划分好了句子。
一交了。
一场刚谈完。
校 了。
校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