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记卷第二
沙门释光述
分别界品第一之二
「复次至几无记」者,此下大文第三诸门分别,总有二十二门分别十八界。所以不约蕴、处分别者,《正理》第四云「界中具显根、境、识故。诸门义类易可了知,故今且约十八界辨。由斯蕴、处义类已成。」此下明初三门。将明问起。
接下来要讨论“到第几个是无记的”这个问题,这是第三大部分,也就是从各种角度来分析。总共有二十二种角度来分析十八界。
为什么不从五蕴、十二处的角度来分析呢?《正理》第四卷说:“因为在十八界中,根、境、识都完整地显示出来了。从各种角度分析的意义和类别,比较容易理解,所以现在暂且依据十八界来辨析。这样一来,五蕴、十二处的意义类别也就自然清楚了。”
下面说明最初三种分析角度。在具体说明之前,先提出问题。
「颂曰至无记余三种」者,颂答中,上一句有见、无见门,次一句有对、无对门,下两句三性门。
颂里说“至无记余三种”,这是回答前面的问题。 第一句讲的是“有见”和“无见”的区别, 第二句讲的是“有对”和“无对”的区别, 最后两句讲的是善、不善、无记这三种性质。
「论曰至说余无见」者,谓此色界以可示现在此在彼差别不同,有能示现此彼言说,故名有见。此即言说名见,准余无见。若依《正理》第四,总有三说,云「由二义故。一者此色定与见俱,故名有见。由色与眼俱时起故,如有伴侣。二者此色可有示现,故名有见。可示现在此、在彼别故,如有所缘。有说:此色于镜等中有像可现,故名有见。可示如彼,此亦尔故。不可说声有谷响等应成有见,不俱生故。」《婆沙》七十五及一百二十八亦有三说,皆同《正理》。初师以眼名见,观照色故。第二说以言为见,能示现故。第三说以像名见,见谓现也。问:此论何故不具说三?解云:随作论者意乐说故。又解:经部计眼无实作用,说名为见。根、境、识三和合之时,假名眼见,非实眼见。又无实像色。论主意朋经部,不言眼见、不言像现,示现名见不违经部,故依此说。一解虽同,然意违两说。问:《杂心》第一,慧亦名见故。故彼论云「又说:一切界皆可见,慧眼境界故。」何故此论不说?解云:分别法相,意存差别。若言慧见,十八皆名有见,无无见者即无差别。论主不说,意在于兹,或略不论。
论中说到“至说余无见”的意思是:这个色界,因为它可以被指出来,说它在这里、在那里,有各种不同的差别,所以有能指出这里、那里的言说,因此叫做“有见”。这里就是把言说叫做“见”,以此类推,其他没有这种特性的就叫“无见”。
如果依据《正理》第四卷的说法,总共有三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因为两个原因。第一,这个色法一定和“见”同时存在,所以叫有见。因为色法和眼识是同时生起的,就像有伴侣一样。第二,这个色法可以被指示显现出来,所以叫有见。可以指出来说它在这里、在那里,各有区别,就像有所缘的对象一样。
第二种解释是:这个色法在镜子等东西里可以有影像显现出来,所以叫有见。可以像那样被显示出来,这个色法也是如此。不能说声音有山谷回响等就应该成为有见,因为声音和回响不是同时生起的。
《婆沙》第七十五卷和一百二十八卷也有三种说法,都和《正理》相同。
第一种观点是把“眼”叫做“见”,因为眼能观照色。 第二种观点是把“言说”叫做“见”,因为言说能指示显现。 第三种观点是把“影像”叫做“见”,这里的“见”就是显现的意思。
问:这部论为什么没有完整地说出这三种解释呢?
解答说:这是随着作论者的意愿和喜好来说的。
又一种解释是:经部认为眼并没有真实的作用,只是假名为“见”。根、境、识三者结合的时候,假名叫做“眼”在“见”,并不是真的眼在见。而且也没有真实的影像色。论主的思想是倾向于经部的,不说“眼见”,也不说“影像显现”,只说“示现”叫做“见”,这样不违背经部的观点,所以依据这个来说。
虽然一种解释相同,但用意上违背了另外两种说法。
问:《杂心》第一卷说,慧也可以叫做“见”。所以那部论说“又说:一切界都是可见的,因为是慧眼的境界。”为什么这部论不说呢?
解答说:这是为了分别法的相貌,用意在于显示差别。如果说慧能见,那么十八界都可以叫做有见,就没有无见的了,这样就失去了差别。论主不说,用意就在这里。或者只是简略没有讨论到。
「如是已说至所缘异故」者,颂本唯明障碍,长行义便明三有对。对是碍义,碍有二种:一障碍、二拘碍。若障碍有对,是障碍碍。若境界、所缘有对,是拘碍碍。此即标章。
“前面已经说到‘至所缘异故’这句话”,颂文原本只说明了障碍有对,但长行解释中顺便说明了三种有对。对就是碍的意思,碍有两种:一是障碍,二是拘碍。如果是障碍有对,指的是障碍这种碍。如果是境界有对、所缘有对,指的是拘碍这种碍。这里就是标出章节要义。
「障碍有对至或二相碍」者,据积集色更相障碍。或二相碍,谓手、石相碍。据显且言手石,论碍实通十种。
“障碍有对至或二相碍”这句话,说的是那些聚集起来的物质会互相阻挡。比如“或二相碍”,就像手和石头互相挡着。这里只是拿手和石头举个例子,实际上这种互相阻挡的情况,在十种物质里都存在。
「境界有对至境界有对」者,十二界,谓五根、七心界全及法界一分相应诸有境法,为色等境之所拘碍故,名境界有对。《施设论》,即六足中一称也,大迦多延那造。引彼水陆、昼夜二对,可知。毕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异名。室兽摩罗,傍生类也,形如壁𮓶,小者二丈,大者乃至百尺。
这个境界有对直到境界有对的说法,指的是十二种界限。这十二界限,就是前面的五种感觉器官,加上中间的七种心理范畴的全部,以及后面的法界的一部分——这些都属于能认识事物的范畴,它们会被物质现象等外境所限制、阻碍,所以叫做“境界有对”。
所谓《施設论》,是六部附属论典中的一部,是大迦多延那造的。论里引用陆地与水、白天与黑夜这两组对立关系来说明,道理很容易明白。
“毕舍遮”,按唐朝的说法是“吃血肉的”,这是鬼的一种别名。
“室兽摩罗”,属于畜生一类,形状像只大蜥蜴,小的有两丈长,大的能长到百尺。
「所缘有对至于自所缘」者,谓心、心所为自所缘之所拘碍,故名所缘有对。
意识、思想这些心理活动,只要一转头关注某个对象,就会自动被那个东西限制住、困住,这种情形就叫做“被认识的对象给束缚住”。
「境界所缘复有何别」者,问二差别。
“境界和所缘有什么差别?”这是在问二者的不同之处。
「若于彼法至名为所缘」者,答境界有对。若于彼色等境,此眼、耳等有见、闻等取境功能,即说彼色等为此眼等境。功能所托,名为境界。如人于彼有胜功能,便说彼为我之境界。此约有能,非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对。所缘有对,谓心、心所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犹如羸人非杖不起。执所缘境方起至现,现谓起彼取果用故。彼所缘于心等名为所缘,此约有缘其用得起,无缘不起。皆名有对,非必起者,故未来心等亦名有对。若境界有对,据碍取境用;若所缘有对,据碍取果用。如彼同分眼,虽不对境,取果之用任运得生。然彼眼等非所缘有对,故知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碍取果用名所缘有对。又解:碍体义边名所缘有对,碍用义边名境界有对。如彼同分眼,体虽恒有,无见色能,不名境界有对。以此准知,境界约用,所缘据体。又解: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碍缘境用名所缘有对。
「如果說那個法可以叫所緣」——這是回答關於境界有對的問題。比如說,對於那些顏色、形狀等對象,我們的眼睛、耳朵等有看、聽等獲取對象的功能,那就說那些對象是這些感官的所對境。功能所依靠的地方,就叫境界。就像一個人對某人很有作用,就說那人是我境界。這是根據有能力來說,不一定要起作用,所以那些同分仍叫有對。所緣有對:指心和心所,它們本來作用薄弱,不依靠對象就生不起來,就像體弱的人不靠枴杖就站不起來。必須靠所緣境才現起,現就是生起取果的作用。那個所緣對心等來說叫所緣,這是根據有緣才能起作用,沒有緣就生不起來。這些都叫有對,不一定是要生起的,所以未來的心、心所也叫有對。如果說境界有對,是專指妨礙獲取對象作用;如果說所緣有對,是專指妨礙取果作用。比如同分眼,雖然不對著對象,但取果的作用自然能生起。然而,那些眼等器官不是所緣有對,所以知道妨礙獲取對象作用叫境界有對,妨礙取果作用叫所緣有對。另一種解釋:從妨礙本體功能方面叫所緣有對,從妨礙作用功能方面叫境界有對。例如同分眼,本體雖然一直存在,但沒有見顏色的能力,就不叫境界有對。由此可知,境界是根據作用,所緣是根據本體。還有一種解釋:妨礙獲取對象作用叫境界有對,妨礙緣對象作用叫所緣有對。
「云何眼等至说名有碍」者,此问碍义。云何眼等于自境界转时说名有碍?此问境界有对。云何眼识等于自所缘转时说名有碍?此问所缘有对。此中言自者,五根、五识各取自境,不能取他名自,非不为他缘。意、及意识缘法境故名自,非不能缘他。又解:缘十三界名自,非五根、五识取故。又解:十八界中随所取者即名为自。
**问题一:** 为什么说眼睛这些感官是有阻碍的?这是在问“阻碍”是什么意思。
**问题二:** 为什么说眼睛等感官,在它们各自对应的对象出现时,就称它们是“有阻碍”的?这是在问“境界有阻”的概念。
**问题三:** 为什么说眼识等意识活动,在它自己关注的对象上起作用时,就称它为“有阻碍”的?这是在问“关注对象有阻”的概念。
**解释“自”这个词:** 这里说的“自”,意思是:五种感官(眼、耳、鼻、舌、身)和它们产生的五种基本意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只能感应各自对应的对象,比如眼睛只能看颜色,耳朵只能听声音,不能去感应其他感官的对象,这就叫“自”。但这并不代表其他感官就完全不能影响它们。
另外,第六意根(大脑的
「越彼于余至和会转故」者,答。谓此眼等缘色等时,越彼色等,于余声等,此眼等不转故。此即拘碍名碍或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和会转时,于自所缘和会转时,于余声等而不得起。此和会言,还是拘碍名碍。
这说的是什么呢?就是当我们的眼睛看到颜色等东西时,它会越过那个颜色,专门集中在别的东西上,比如耳朵听到的声音。眼睛等感官不会随便乱转到别处去。这就叫“束缚”,也叫“障碍”。或者说,“障碍”其实就是“集中在一起”的意思——意思是眼睛等感官在自己的目标上集中专注的时候,比如专注在看颜色、听声音,它就不会分心到其他事物上,比如不会同时去听别的声音。这里说的“集中在一起”,其实仍然还是“束缚”或“障碍”的意思。
「应知此中至说余无对」者,泛明有对总有三种应知。此颂中唯就障碍有对而说故,但言十有色有对。极微集成更相障故,由此义准说余无对。又《正理》第四云「言有色者,谓除无表,余色蕴摄。变碍名色,有变碍义故名有色。有说:色者谓能示现在此彼言,有此彼言故名有色。有说:诸色有自体故,名为有色。称说易故,唯于色体说有色言。」解言:初解有变碍色用,故言有色。第二师有能示现色言,故名有色。第三师体即是色,故言有色。问:第二师于十色中色界可说有示现言,余九不尔,如何可说有示现言?如何言色?解云:余九虽不可见,而亦可说在此、在彼,如言此处有眼、耳等。又解:余九相从说故,随色可得说在此彼。
要知道,我们所说的“有对”和“无对”,其实总共有三种不同的意思。这首偈颂里讲的,只是“障碍有对”这一种,所以只说了“十种有色物质是有对”。这些极微小的物质聚集在一起,互相阻碍、互相挡住,所以叫有对。根据这个道理,可以推断出,其他不是物质的东西就是无对的。
另外,在《正理论》第四卷里说:“所谓‘有色’,是指除了‘无表色’之外,其他属于色蕴的物质。能够变化和阻碍的,就叫作色,有变化和阻碍的特性,所以称为有色。还有一种说法是:色,是指能够显示‘在这里’或‘在那里’,有这种显示作用,所以叫有色。还有一种说法是:各种色法都有它自己的实体,所以叫作有色。因为用‘色’这个字来说最容易表达,所以只在物质体上说‘有色’。”
解释一下:第一种解释是说,有变化和阻碍作用的物质,所以叫有色。第二种说法是,有能够显示位置作用的物质,所以叫有色。第三种说法是,它的本质就是物质,所以直接叫有色。
问:按照第二种说法,在十种色法里,色界可以说是有显示作用,但其他九种并没有显示作用,怎么能说它们有显示呢?又怎么能叫作色呢?
答:其他九种虽然没有被看见,但也可以说它们“在这里”、“在那里”,比如我们常说“这里有眼睛、耳朵”等等。还有一种解释是:其他九种是跟着色界一起说,所以随着色界的性质,也可以说它们在这里、在那里。
「若法境界至谓眼等五根」者,约三有对四句差别。依《毘婆沙》,若以宽问狭,顺后句答;若以狭问广,顺前句答;若互有宽狭,四句分别;若宽狭相似,如是句答。境界有对通心非境,障碍有对通境非心,互有宽狭故成四句。七心界、相应法界,是第一句,为境拘故是境界有对,非更相碍故非障碍有对。色等五境是第二句,更相碍故是障碍有对,非境界拘故非境界有对。眼等五根是第三句,为境拘故是境界有对,更相碍故是障碍有对。非相应法是第四句,非境拘故非境界有对,非更相碍故非障碍有对。若将境界望所缘,境界有对宽、所缘有对狭,故此论文顺后句答。所以不将所缘、障碍相对辨者,互不相摄,体无滥故。问:若据用相摄,用各不同;若据体相摄,体即非有境界等别。云何相摄?解云:论用不同,实不相摄。以用从体,不离体故,明相摄也。
说到“眼等五根是境界的所依”,这涉及到三种“有对”(有对待、有对立)概念,可以用四句话来区分。根据《毘婆沙论》的解释,如果以宽泛的问题来问狭窄的问题,就顺着后面的句子来回答;如果以狭窄的问题来问宽泛的问题,就顺着前面的句子回答;如果双方有宽有窄,就用四句话来分别;如果宽窄差不多,就按照“是或不是这样”的句子回答。“境界有对”指的是心所缘的对象,但不包括心本身;“障碍有对”指的是有形的物质互相阻碍,但不包括心。这两者宽窄不同,所以要分成四句话。第一句是“七心界”和“相应法界”:它们被对象所限制,属于“境界有对”,但它们彼此不会相互阻碍,所以不算“障碍有对”。第二句是“色、声、香、味、触”这五种对象:它们会相互阻碍,属于“障碍有对”,但不被对象所限制,所以不算“境界有对”。第三句是“眼、耳、鼻、舌、身”这五根:它们既被对象所限制,又相互阻碍。第四句是“不相应法”:它们既不被对象所限制,也不会相互阻碍。如果用“境界有对”和“所缘有对”来比较,“境界有对”的范围更宽,“所缘有对”的范围更窄,所以论文就顺着后面的句子来回答。为什么不把“所缘有对”和“障碍有对”放在一起对比呢?因为它们之间没有互相包含的关系,本质不同,不会混淆。问:如果按照作用来互相包含,每种作用都不一样;如果按照本体来互相包含,本体不是实在的东西,境界等区别也就不存在了。那到底该怎么理解互相包含呢?解:从作用上来说,它们的确不同,不能互相包含。但作用是从本体中产生的,离不开本体,所以可以从本体的角度来说明互相包含。
「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许」者,鸠摩逻多,此云豪童,是经部祖师。于经部中造《喻鬘论》、《痴鬘论》、《显了论》等。经部本从说一切有中出,以经为量名经部,执理为量名说一切有部。今此颂意,夫言碍者,为他障碍而不得生。正缘自境,如何名碍?且如眼识欲于色处生,为他声等碍令不起。为他碍时应知是有对,正缘色时名为无对。与此宗不同。论主意朋经部,故云此是所许。《杂心》四句文同经部,梵本不然,译者谬矣。有古德释:此颂同说一切有部者。不然。
这里说的“大德对此表示认可”,指的是鸠摩逻多,意思是“豪迈的年轻人”,他是经部这一学派的祖师。他在经部中撰写了《喻鬘论》、《癡鬘论》、《显了论》等著作。经部原本是从说一切有部演变出来的,它把佛经作为衡量标准,所以叫“经部”;而把道理作为衡量标准的,就叫“说一切有部”。现在这个偈颂的意思是说,所谓“碍”,就是被其他东西阻挡而无法产生。既然它正在面对自己的对象,怎么能叫“碍”呢?比如,眼识想要在颜色上产生,却被声音等障碍阻挡而无法产生。在被其他东西阻挡时,应该知道这叫“有对”;而正在面对颜色时,就叫“无对”。这与这一学派的观点不同。论主倾向于经部的观点,所以说“这是这里所认可的”。《杂心论》中的四句文字与经部相同,但梵文原本并非如此,是翻译的人搞错了。有些古代大德解释说:这个偈颂跟说一切有部的观点一样。这是不对的。
「如是已说至故名无记」者,此下释后两句,三性分别十八界。就中,一明眼等八界、二明余十界。此即明眼等八界。有善增上可赞置白品中,有恶增上可毁置黑品中,故名有记。若非可赞、毁,非二品收,体不分明,故名无记。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三无记。善略有三:一生得;二加行,谓闻、思、修;三无漏,谓学、无学、胜义。就无漏中,前二有为无漏,后一无为无漏。善总有七:一生得、二闻、三思、四修、五学、六无学、七胜义。不善唯一。无记有二:一有覆、二无覆。就无覆中有六:一异熟、二威仪、三工巧、四通果、五自性、六胜义,前五有为无记,后一无为无记,并前有覆总有七种。于无覆中,此论下文但说胜义;若依《正理》,总说二种:有为中立自性无记,无为中立胜义无记。今言六种,为辨差别。异熟等四所不摄者,皆名自性。为辨差别,于有为中开为五种,善有七,不善有一,无记有七,总有十五,以此十五种分别十八界。言分别者,十八界中五根、香、味、触,此八唯无记。异熟者,通八种,谓异熟五根、香、味、触。威仪、工巧、通果者,谓香、味、触。自性者,谓长养五根、香、味、触,及外香、味、触。于七无记中,不通有覆、胜义。
刚才已经说了,一直到“所以叫无记”这部分是在解释最后的这两句话。这三性分别对应十八界。其中,先要说明眼、耳、鼻、舌、身这八个方面,然后说明剩下的十个方面。现在讲的是眼等八个方面。有善的性质并能够增强的,值得称赞,可以归入白道的一面;有恶的性质并能够增强的,应该被批评,归入黑道的一面。因此叫做有记。如果不是值得称赞或者批评的,不属于黑白两类,性质上不明确,所以叫做无记。所说的三性是指:第一是善,第二是不善,第三是无记。善大概有三种:第一种是天生就有的;第二种是修行获得的,包括听闻、思考、实践;第三种是没有烦恼的,包括有学、无学和最究竟的意义。在没有烦恼的里面,前两种属于有作为的无烦恼,后一种属于无作为的无烦恼。善总共有七种:第一种是天生的善,第二种是听闻的善,第三种是思考的善,第四种是实践的善,第五种是有学的善,第六种是无学的善,第七种是最究竟的善。不善只有一种。无记有三种:一种是带有烦恼的,另一种是不带烦恼的。在不带烦恼的无记里面有六种:第一是因果报应,第二是日常行为,第三是手艺技巧,第四是神通变化,第五是事物本身的性质,第六是最圆满的道理。前五种是有作为的无记,最后一种是没有作为的无记。加上前面有烦恼的无记总共有七种。在不带烦恼的无记中,这本论著的后面只讲到了最高真理;如果按照《正理》的说法,总共说两种:在有作为的之中立一种本身没有善恶属性,在无作为之中立一种最高的没有善恶属性。现在说六种,是为了分辨区别。不属于因果报应等四种的,都可以叫做自身本性。为了分辨区别,在有作为的种类中,分成了五种。善有七种,不善有一种,无记有七种,总共就有十五种。用这十五种来分辨十八界。所谓分辨,是指十八界中,眼耳鼻舌身五根,以及气味、味道、触觉,这八种只属于无记。其中,因果报应的,通这八种,包括因果报应的五根,以及气味、味道、触觉。日常生活、技术手艺、神通变化所对应的,是指气味、味道、触觉方面的表现。自身本性的,是指滋养成长中的五根,以及气味、味道、触觉,也包括外部世界带来的气味、味道、触觉。在这七种无记当中,是不包括有烦恼的无记和最高的无记的。
「有说不能至故名无记」者,叙异说。言无记者,不能记异熟果,故名无记。
“有說不能至故名無記”這句話,是介紹另一種說法。所謂的“無記”,是指這種行為或事物無法招來善惡果報,所以叫做“無記”。
「若尔无漏应唯无记」者,论主意存前解,故难破后家。若言不记异熟名无记者,无漏不能记异熟果,应唯无记。若言有为无漏亦有异熟,以择灭为果。常、无常为异,证得名熟。此亦不然,有为无漏或容此释;无为择灭既无有果,如何名善?若言为能作因有增上果,有违自宗。设许不碍取增上果,理亦不然。无记之法亦不障碍取增上果,应名有记。若言择灭体可赞故说为善者,即同前解,重说唐捐。
如果有人说“无漏法应该属于‘无记’”,那论师其实是持前面那种观点的,所以他才反驳后一种说法。如果说因为不招感异熟果就叫“无记”,那么无漏法也不招感异熟果,就应该也属于“无记”。但如果说有漏的有为法也能招感异熟果,是以择灭作爲结果,那么常和无常不同,证得才叫“熟”。这种说法也不对——有漏的有为法或许可以这样解释,但无为法中的择灭既然没有结果,又怎么能算“善”呢?如果说因为它能作为“能作因”,从而产生“增上果”,那就违背了自己的宗义。就算退一步说,不障碍得到增上果,那也不合理——无记法也不障碍得到增上果,按理说也应该叫“有记”。如果说择灭的本体值得称赞所以说是“善”,那就跟前一种解释一样了,再说一遍也只是白费功夫。
「其余十界通善等三」者,此即明余十界。就中,一总摽、二别释。此即总摽。
其他十个法界都通通包含善等三个方面,这个就是在说明剩下的十个法界。这其中,一个是总的标示出要点,另一个是分开来作解释。这里就是总的标示出要点。
「谓七心界至余名无记」者,此下别释。就中,一明七心界;二明法界;三明色、声。此即别明七心界。此七心界皆通三性。若别分别,生得者,谓七心界。闻、思、修、学、无学者,谓意界、意识界。不善者,谓七心界。有覆者,眼、耳、身、识、意界、意识。异熟、威仪、工巧者,谓七心界。通果者,谓眼、耳识。二通相应亦是通果,及意界、意识界,由异熟等摄心尽故,所以不通自性。问:眼、耳、意、识及与意根,皆通三性。鼻、舌、身识,不善、无记,此竝可知。鼻、舌、身识起善云何?解云:若泛尔起者,三识非善。若修行者,观段食等深生厌离心,能起善三识。
這一段是在接著解釋前面的內容。其中說:「所謂的七心界,一直到其餘的無記法」這句話,是在下文當中,一個一個分別說明。分為三個部分:第一是說明七心界;第二是說明法界;第三是說明色、聲。這裡就是在特別說明七心界。這七心界都包含善、惡、無記這三種性質。如果要一個一個分別來說:所謂「生得」的,是指這七心界。所謂「聞慧、思慧、修慧、有學、無學」的,是指意界和意識界。所謂「不善」的,是指這七心界(全部都不善境界)。所謂「有覆無記」的,是指眼識、耳識、身識、意界和意識。所謂「異熟果、威儀路、工巧處」的,也是指這七心界。所謂「通果」的,是指眼識和耳識。跟神通相應的心王,也屬於通果;還有像意界、意識,因為這些都屬於異熟這一類所包含的,所以它們不會有自性那種單獨的善惡屬性。問說:眼識、耳識、意識以及意根,都三種性質都有。鼻識、舌識、身識呢,也只不過是不善和無記,這些都好理解。可是,鼻識、舌識、身識,難道也能夠產生善的心嗎?解答是:如果只是平常隨便生起的鼻、舌、身識,那它們不是善
「法界若是至余名无记」者,此即别明法界。于法界中,善有四种:一自性善,谓无贪等三善根及惭、愧;二相应善,谓与自性善相应;三等起善,谓无表、得、四相、二定;四胜义善,谓择灭。于法界中,不善有三:一自性不善,谓贪等三不善根及无惭、无愧;二相应不善,谓与自性不善相应;三等起不善,谓无表、得、四相。于法界中除善、不善,余名无记。此论下文及《毘婆沙》,善、不善各说四种。何故此中不善说三,不言胜义?解云:胜义不善,体通三性。此中三性分别十八界,所以不说胜义不善。若说胜义,即无差别。若别分别,于法界中总有六十四法,谓无表四十六心所法、十四不相应、三无为。生得者有三十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睡眠、恶作、得、四相。闻、思者有二十八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得、四相。修者有三十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得、四相、二定。学、无学者有二十八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得、四相。胜义善者有一法,谓择灭。不善者有四十二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烦恼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烦恼地法十、寻、伺、睡眠、恶作、贪、嗔、慢、疑、得、四相。有覆者有三十法,谓大地法十,大烦恼地法六,小烦恼中谄、诳、憍、寻、伺、睡眠、贪、慢、疑、得、四相。异熟者有二十一法,谓大地法十、寻、伺、睡眠、得、四相、命根、同分、无想。异熟、威仪、工巧者有十八法,谓大地法十、寻、伺、睡眠、得、四相。《婆沙》、《正理》各更有一说:睡眠不通威仪、工巧,至十缠中当具引释。通果者有十七法,谓大地法十、寻、伺、得、四相。自性无记者有十法,谓得、非得、四相、名、句、文、同分。于不相应中,异熟等四所不摄者,诸余无记皆自性摄。于心所中,异熟等四摄无记尽,故自性无记不摄心所法。胜义无记者有二法,谓虚空、非择灭。
法界中剩下的那些,就叫做"无记"(既不算善,也不算恶)。这是在特别说明"法界"。在法界里头,善的有四种:- 第一种,**自性善**:指的是"无贪"、"无嗔"、"无痴"这三种善根,再加上"惭"、"愧"。- 第二种,**相应善**(跟善心一起产生的):指的是跟自性善同步的那些心理活动。- 第三种,**等起善**(从善心引出来的):指的是"无表色"(看不见但存在的善恶行为)、"得"、"四相"(生、住、异、灭这四个阶段)、"二定"(无想定和灭尽定)。- 第四种,**胜义善**:指的是"择灭"(通过智慧断烦恼后达到的涅槃境界)。在法界里头,不善的也有三种:- 第一种,**自性不善**:指的是"贪"、"嗔"、"痴"这三种不善根,再加上"无惭"、"无愧"。- 第二种,**相应不善**(跟恶心一起产生的):指的是跟自性不善同步的那些心理活动。- 第三种,**等起不善**(从恶心引出来的):指的是"无表色"、"得"、"四相"。在法界里头,除了善和不善这两类,剩下的就都叫做"无记"(说不上善恶,是中性的)。下面的论文和《大毗婆沙论》里,善和不善都各说成四种。那为什么这里不善只说三种,没提"胜义不善"呢?解释一下:"胜义不善",本质上跟善、不善、无记这三性都有关。这里是用善、不善、无记这三种性质来分别十八界(把世界分成十八类),所以就不单独提"胜义不善"了。如果提了,跟其他就没法区分开了。如果要具体分别,法界里头总共有六十四种法:- 在"生得"里头,有三十种法。- 在"闻、思"(靠听闻和思考获得的)里头,有二十八种法。- 在"修"里头,有三十种法。- 在"学、无学"里头,有二十八种法。- "胜义善"就只有一种,就是"择灭"。- 不善的有四十二种法。- "有覆"有三十种法。- "异熟"(因果报应产生的)有二十一种法。- "异熟、威仪、工巧"(因报产生、走路举止、搞手艺时的心)有十八种法。- 《大毗婆沙论》和《顺正理论》里的说法不太一样,它们认为睡觉不通威仪和工巧。这个到讲十缠的时候再详细解释。- "通果"(通过修行神通产生的)有十七种法。- "自性无记"(本身就是无记的)有十种法。- 在不相应行法里头,凡是异熟等四类不包含的,剩下的那些无记都归到自性无记里头。- 在心所法里头,异熟等四类就把无记给包圆了,所以自性无记就不包含心所法。- "胜义无记"有两种,就是"虚空"和"非择灭"(不是因智慧断烦恼而达到的涅槃)。
「色界声界至余是无记」者,此即别明色、声。色、声二界,若善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善;若不善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不善;若无记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无记,及非等起色、声皆名无记。以无记色、声中有非等起,故不别说等起。以实而言,无记心亦能等起身、语表业。若别分别,生得、闻、思者皆通色、声,以皆能作因等起故、加行故发业,如先已说。不善者通色、声。有覆者通色、声,谓初定中有覆修惑等起身、语。异熟者谓色。威仪、工巧、通果、自性者,皆通色、声。异熟等四所不摄者,皆名自性无记。
这段经文在讲色界和声界这两种存在的归类。简单来说,就是不论是我们看到的颜色、形状(色),还是听到的声音(声),它们本身不是好、坏、或者不好不坏。它们的性质,要看是什么样的心理活动(心)引发的。打个比方:- 如果是出于善良、想做好事的心,去做出的行为或说出的话,那这些行为和话语就属于“善”。- 如果是出于恶意、想伤害别人的心,去做出的行为或说出的话,就属于“不善”。- 如果是不好不坏、没什么特别意图的心引发的行为或话语,那它们就属于“无记”。此外,那些不是由心主动引发而产生的色和声,也都被归类为“无记”。因为“无记”的色和声中,有这种情况:不是由心主动引发的,所以经文里没说都是“由心引发”的。实际上,就算是“无记”的心,也能引发我们做出行为或说出话。如果仔细区分,当初生下来就有的本能、听别人讲课得来的理解(闻)、自己思考得来的道理(思),这些都可能通过色和声表现出来,因为它们都能作为原因或动机,推动我们去行动,这部分在前面已经讲过了。“不善”的心理活动,自然也能通过色和声表现出来。“有覆”的心理活动(指被烦恼遮盖但本身不一定是坏的)也是如此。比如,在初禅(一种禅定状态
「已说善等至无色系后三」者,此下第四明三界系门。问及颂答。
已讲完善等至无色界系的后三种禅定,下面第四段说明三界所属关系的道理。先提问再用偈颂回答。
「論曰至無所緣故」者,欲界十八,色界十四,香、味段食性,彼無段食,故無香、味。又《雜心》云「彼無揣食性、以身微妙故(已上論文)。」凡說有識必有所緣,彼無香、味所緣,故無能緣二識。若依《宗輪論》,大眾部等,色、無色界具六識身。
这里讲的是“因为意识没有具体对象”这个道理。欲界有十八种感官,色界有十四种。香和味属于段食的性质,但色界没有段食,所以也没有香和味。另外《杂心论》说:“色界没有段食的性质,因为身体太微妙了。”只要有认识作用,就一定有所认识的对象。色界没有香和味作为对象,所以也就没有能认识香、味的两种感官。如果依据《宗轮论》,大众部等认为,色界和无色界也都具备眼、耳、鼻、舌、身、意这六识。
「若尔触界至段食性故」者,难触界。色界应无有触,段食性故,犹如香、味。
关于"既然触界存在,为什么色界不该有触"这个问题来说:这其实是对触界提出质疑。意思是说,色界应该没有触这种性质,因为它属于段食的特性,就像香和味一样。
「彼所有触非段食性」者,通。色界触非段食,故触色界有;香、味唯段食,故下不通上。显所立因有不成过。
「那些接触并不属于段食的性质。」在色界里,触觉接触不是段食,所以触觉能在色界存在;而香味只能属于段食,因此从上界往下才能相通。这说明提出的理由有无法成立的错误。
「若尔香味类亦应然」者,又难。色界有其触,是触非段食,何妨有香、味而亦非段食?
这又是一种质疑:色界其实是有触感的,但这种触感不属于正常的饮食。既然这样,为什么就不能有色界的香和味,而这些香和味也不属于正常的饮食呢?
「香味离食至故触非无」者,又通。香、味离食无别受用,色离食贪故无香、味。于色界中触离段食更有别用,谓四大种是能造故,能持色根,能持衣服、宫殿等用,故触非无。
香味和味道之所以离不开食物,是因为它们没有别的用处。而颜色却可以离开食物存在,因为它不是靠吃东西获得的。在色界当中,身体的触感离开食物后仍然有其他作用:比如构成世界的基本元素"四大",它们是构成物质的基础,能支撑视觉等感官,也能维持衣物和房屋等东西。所以,触感是无法被排除的。
「有余师说至故在彼无」者,叙《婆沙》异说。谓住此欲界,依彼四静虑现起等至,起天眼见上界色、起天耳闻上界声。轻安谓大善地法中轻安,定中用胜故别标名。触与轻安同时,故言俱起。有殊胜触,即色界大种。欲界身虽不能取上界触,以触身中行故能摄益身。身在欲界既能见彼地色、闻彼地声、起彼地触,是故此三生彼静虑犹相随逐。香、味不尔,故在彼无。又解:轻安谓身轻安,即细滑触或是轻触,与二通同时,故言俱起。能摄益身,虽色及声通欲、色界,所引轻安唯是欲界,益欲界身故。以于欲界三种相随,故生色界亦具三种。又解:轻安谓心所中轻安。俱起谓所起引欲界胜触与轻安俱起。准《正理论》不破,即是婆沙异说。然和须蜜,《俱舍》释中云是室利逻多解。彼师意说:入定方有轻安,或是轻安风。《正理》不破者,言中不违,故不破也。
有一派師傅說:「因為這個原因,所以那邊沒有。」——這是在講《婆沙論》中有不同的說法。意思是說,一個人雖然住在欲界,但靠著修習四種禪定,就能生出一種「等至」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他能用天眼看到上層世界的東西、用天耳聽到上層世界的聲音。「輕安」就是「大善地法」中的那種「輕安」。因為在打坐定中的時候,它的作用特別明顯,所以單獨拿出來特別說明。「觸」和「輕安」是同時發生的,因此說「同時生起」。有一種特別殊勝的觸,那就是色界的基本物質。欲界的身體雖然沒辦法直接接觸到上層世界的觸,但這種觸在身體中運行,所以能滋養和補充身體。一個人身在欲界,卻能看見那層世界的顏色、聽到那層世界的聲音、感受那層世界的觸,所以這三樣東西,就算他生在那些禪定世界裡,也還會伴隨著他。但香味和味道就不是這樣了,所以在那邊就不存在了。另一種解釋:輕安指的是身體的輕鬆安逸,也就是一種細滑的觸感,或者說是很輕柔的觸感。它和天眼、天耳這兩種神通是同時發生的,所以說「同時生起」。它能滋養補充身體。雖然顏色和聲音在欲界和色界都存在,但這裡所引發的「輕安」只屬於欲界的範疇,因為它幫助的是欲界的身體。正因為在欲界就有這三種東西伴隨著,所以生在色界也能具備這三種。還有一種解釋:輕安指的是心念中的一種輕鬆感受。「同時生起」說的是,所引發的這種優勝的觸感和輕安是同時發生的。按照《正理論》的說法,並沒有否定這種觀點,所以這只是《婆沙論》中的一種不同說法。但是像「和須蜜」這個人,在《俱舍論》
「若尔鼻舌至彼无用故」者,论主难前师。鼻、舌二根,色界应无,彼无用故,犹如香、味。
如果鼻子和舌头在色界没有实际用途,那这两种感官在色界就不应该存在。因为嗅觉和味觉需要香和味才能发挥作用,而色界没有香和味,所以鼻子和舌头在那里就没有用。论师在反驳前面的观点时说:鼻子和舌头在色界根本派不上用场。
「不尔二根至及庄严身」者,前师解。明根有用,显所立因有不成过。谓舌能起言说用,鼻能庄严身用。
这里的意思是:有人解释说,眼睛、耳朵这些感官各有各的作用。如果连这两种基本功能都没有,那所谓的说法也就站不住脚了。简单来说,舌头能说话,鼻子能让脸看起来更端正,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功能。
「若为严身至何用二根」者,论主复难。明根无用,显因极成。严身起说,依处足能。根非可见,何所庄严?依处起言,何须根体?故知二根于彼无用。
"如果用两根指头来打扮身体,那又何必需要两根呢?"论主再次提出异议。指出感官根本没有用处,明确这个道理极其重要。打扮身体需要言语,依靠基础条件就足够了。感官根本看不到,又怎么能装饰呢?依靠地方就能说话,何必需要感官体?所以,这两根指头对此毫无用处。
「如无男根至依处亦无」者,前师复救。显根有用,引例证成。如无男根亦无依处,若二根无者,依处亦应无。既有依处,显根有用。虽非有见,为有见因;虽非起言,为起言因。展转相因,根还有用。由有根故依处方生,由依处生严身起说。
「就像沒有男性生殖器官,也就不會有它的位置」——前面的老師再次辯護。為了顯示感官器官有用,他舉例來證明:如果沒有男性生殖器官,就沒有它的位置;如果兩個器官都沒有,那麼位置也應該沒有。既然位置存在,就說明了器官有用。雖然器官本身不能看見東西,但它可以作為看見東西的原因;雖然器官本身不會說話,但它可以作為說話的原因。相互依賴,器官還是有用的。因為有器官的存在,位置才會產生;因為位置產生了,才能裝飾身體並引發說話。
「于彼可无至离根应有」者,论主又难。于彼色界可无男根依处,彼界无用故。设男依处彼界有用,离根应有。由无用故,彼界中无鼻、舌依处。彼有用故,离根应有,何用二根?根既无用,因还得成。
你可能会问:“在色界里,男根或者女根的存在场所真的没有吗?” 论的作者又提出疑问。在色界里,确实不存在男根所在的地方,因为在那里男根没有用处。如果男根的存在场所真的有用处,即使没有男根,它也应该存在。但因为没用,在色界里就没有鼻子和舌头的所在之处。如果有用,就算没有对应的根,也应该能存在,那还要鼻子和舌头这两种感官干什么?既然感官本身没有用处,前面的推论还是可以成立。
「有虽无用至而非无因」者,前师又释。论主若言诸根依处不由根生,要由见色闻声等用根方生者,凡有根生非要有用,如处胞胎业定死者,虽无见色等用,其根亦生,故知根生非要有用。伏难云:此根无用,应非因生。为通伏难故作是言,有虽无用而非无因。此总出理。问:前解二根于彼有用,今言无用,岂不相违?解云:前言有用,有展转疎用。今言无用,无亲作用,非现严身、非现起说。或被难转计。
导师讲了又一个观点:"虽然有些器官看起来没什么实际用处,但它们的产生也不是毫无原因的"。
前一位导师是这样解释的:论主说,不同的感觉器官(根)并不是从它们各自的依靠处生出来的,而是要靠看颜色、听声音这些具体功能才能生起来。其实,凡是有感觉器官产生的地方,不一定非得有实际的使用功能。比如在母胎中,那些注定要死亡的生命,虽然根本没法看颜色、听声音,但他们的身体器官照样会生长出来。所以,感觉器官的产生,不一定非要靠实际用处才行。
有人提出疑问:"如果这个器官没什么用处,那就不应该是因为某种原因而生出来的"。为了解答这个疑问,导师才说:"虽然有些器官没有明显用处,但也不是没有原因而产生的"。这就是从根本上说明道理。
有人接着问:之前说两种感觉器官对身体有用,现在又说没用,这不是矛盾吗?对此的解释是:之前说的"有用",指的是间接的、次要的作用;现在说的"没用",指的是直接的、主要的作用——既不能装点身体,也不能用来表达意思。或者说,这是受到别人的质疑后,才改变说法的。
「彼从何因得有根起」者,论主别征彼色界鼻、舌二根从何因生。
问:他们的鼻子和舌头的感官是从什么因缘中产生的? 回答:这是论主特别提问色界众生,他们的鼻子和舌头两种感官是怎么来的。
「于根有爱发殊胜业」者,前师答。于根有爱,发殊胜业,此业即是鼻舌根因。
对眼耳鼻舌身这些感官产生了执着,就会造下特别的业力,这些业力正是鼻根和舌根形成的根本原因。
「若离境爱至鼻舌应无」者,论主又以理难。夫根爱者,拟用取境,由境有爱根爱方生,是知根爱由境爱起。夫离境爱于根定离,彼离香、味贪,应无有鼻、舌。若谓根生非由境爱,虽无香、味爱而有鼻、舌者,或应许彼虽无婬触爱,而有男根爱,男根亦生。《正理论》第四非此解云「此中何因作如是执?若离境爱,根爱亦无。非根爱无,处爱亦离。根与依处隣近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执?男根依处于彼不生,即显男根于彼离爱。既许鼻、舌依处彼生,故知二根彼爱未离,故不应执彼离根爱、未离处爱。」彼论意说:境望根疎,依处望根亲,何不以亲为证,而倒以疎为证?非由境有无故根有无,但由依处有无故足显根有无。若依俱舍师救,应问彼言:何故彼无男根依处?若谓为无婬触,是即婬触为本,故境证强,非彼依处。若谓丑陋于彼不生者,如来阴藏隐密端严入相好中,何容丑陋?又汝前说有诸根生非由有用,但有因力无用亦生。男根于色虽为丑陋,设许有因于色应起。汝若言男根无因非有,我还难汝:鼻、舌无因应无。若言男根无境非有,鼻,舌无境,彼亦应无。
如果离开了对气味的贪爱,鼻子和舌头就应该不存在。论师又用道理来反驳:所谓对感官本身的贪爱,是用来抓取外境的。因为有外境可爱,对感官的贪爱才会生起,由此可知,感官的贪爱是由对境物的贪爱引发的。如果离开了对境物的贪爱,那么对感官的贪爱也必定不存在。那些人如果离开了对香气和味道的贪爱,就应该没有鼻子和舌头。如果有人说:“感官的生起,并不取决于对境物的贪爱。所以即使没有对香、味的贪爱,鼻子和舌头照样存在。” 那么按照这个逻辑,也应该允许有人即使没有对男女刺激的贪爱,却照样有男性生殖器存在,因为生殖器官也可以由其他原因生起。《正理论》第四卷中不这么解释,它说:“这里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执着?如果离开了对境物的贪爱,对感官的贪爱也不存在。并不是说对感官的贪爱没有了,对感官所依靠的身体部位的贪爱也跟着消失。感官和它所依托的身体部位紧密相邻而生,而境物则不是这样,为什么反过来拿境物做证据?男性生殖器所依托的身体部位在那种情况下不会出现,这就说明那里的生命对男性生殖器已经没有贪爱了。既然你们承认鼻子和舌头所依托的身体部位会在那里出现,那就证明那里的生命对这两种感官的贪爱还没有消失对吧?所以不应该执著地认为那里的人已经离开了对感官的贪爱、却还没有离开对感官所依托部位的贪爱。” 那部论的意思是说:外境和感官的关系比较疏远,而身体部位和感官的关系更近。你为什么不用更亲近的关系来做证明,反而颠倒地用更疏远的关系来做证明呢?感官的有无,并不是由外境的有无决定的,而是只要看所依托身体部位的有无,就足以证明感官的有无。如果按照《俱舍论》论师的观点来反驳,可以问对方:为什么那个世界里没有男性生殖器所依托的身体部位?如果说是因为没有男女刺激,那恰恰说明男女刺激是根本原因,所以外境上的证据更有力,而不是你们所说的“依处”有证据作用。如果你们又说:“是因为男性生殖器太丑陋,所以在那个清净世界里不会出现。” 那就怪了,如来的阴茎隐藏在体内,十分庄严端正,并且属于三十二相好之一,哪来的丑陋?另外,你之前说过:有些感官的生起不是因为它们有实际作用,只要因缘的力量存在,即使没用,感官也会生起。男性生殖器虽然在外观上丑陋,
「若尔便违至不减诸根」者,前师出圣教相违。若言色界无鼻、舌者,便违经说。彼色界中无身支缺,不减色根。
如果按照你的说法,那就违背了经典中说的"不会减少各种感官功能"。之前的佛教老师说的是:有人引用圣教中的矛盾之处来说明。如果说色界天没有鼻子和舌头这两种感官,那就会违背佛经的说法。在色界天中,身体上没有缺少手脚等肢体部分,也不会减少色根。
「随彼诸根至男根应有」者,论主为通。经言不减随其所应。若执不减,男根应有。
那“随着诸根到了男根的位置也应该有”这句话,是论主在解释疏通。佛经中说,不想减的就随着各自的情况来。如果坚持认为不该减,那男根就也应该存在了。
「如是说者至男根非有」者,论主正解。鼻、舌彼有,但无香、味,以六根爱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现起。由得上定起上界爱爱上界身,故生色界得有鼻、舌。其男根爱依婬触生,婬触色无,男根非有。经说为男有余男相,或能离染故说为男。
「凡是这样说的,一直到男根不存在」这句话,是论师给出的正确解释。鼻根和舌根在色界是存在的,只是没有香尘和味尘。因为六种根的贪爱是依靠内在身体产生的,而不是依靠外在境界才显现的。由于证得上界定境,生起上界的贪爱,爱着上界的身体,所以生在色界时,仍然有鼻根和舌根。而男根的贪爱,是依靠性爱接触才产生的。性爱接触在色界中不存在,所以男根也就没有了。佛经中说,所谓"男",是指除了男根之外的其他男性特征,或者说,能够远离烦恼染污的,就称为"男"。
「故于色界至理得成立」者,论主结。
所以在这个物质世界的层面,最根本的道理就是这样的。这是论主的总结说法。
「无色界系至无色界系」者,可知。
「无色界系系到无色界系」这句话的意思,可以自行理解。
「已说界系至唯名有漏」者,此即第五有漏、无漏门。后三通二,余十五界唯名有漏,道谛、无为所不摄故,如诸烦恼。以譬喻部,非情五境、无学身中十五界,非漏所依,皆名无漏。虽皆无漏,非道谛收,犹如虚空及非择灭,是故得为如是比量。余文可知。
「已经说过哪些界和哪些界有关系,一直到什么是‘唯名有漏’」这部分,就是第五个门类,叫作“有漏和无漏”的区分。后三界(就是无表色、心、心所法中的一部分)既是“有漏”又是“无漏”;而其余十五个界(比如五根、五境等)只叫作“有漏”。因为它们不在“道谛”(修行正道所形成的境界)和“无为法”(不依靠因缘造作的法)的范围内。打个比方,就像各种烦恼一样,它们都属于有漏。可是,根据譬喻部的说法,那些属于无情的五境(比如色、声等),还有修行到了阿罗汉身上那十五界,都不是烦恼赖以产生的地方,因而都叫作“无漏”。虽然这些都属于无漏,可它们并不包含在“道谛”里面。就好比虚空和“非择灭
「如是已说至后三三余无」者,此下第六有寻有伺门。就中,一正分别、二释妨难。此即正分别。问及颂答。寻、伺相似于一心中,或二俱起、或唯有一,故此偏明。憍、慢虽亦相似,亦唯有一,非二俱起。无惭、无愧虽亦相似,亦二俱起,非唯有一。爱、敬亦然,故此不明。
“如是已說至後三三餘無”,这是关于“寻”和“伺”的第六个问题,其中有一些条目需要解释。接下来,先正名分清楚,再解释疑问。现在开始正名分部分。有问有答。寻和伺很类似,在一个念头里,可能两个一起出现,也可能只有一个出现,所以这里会特别提到。 骄和慢虽然也很类似,但它们只有一个出现,不会两个一起出现。无惭和无愧虽然也类似,但常常两个一起出现,不会只有一个。爱和敬也是这样,所以这里不再多说。
「论曰至故说唯言」者,《正理》第四弹云「经主释言:以行相麁,外门转故。此因非理,现见意识内门转时,亦常与彼共相应故。」彼弹意:现见初定内门意识与寻伺、俱,即显外门非为定证。欲界及初静虑,内门意识与寻、伺俱。俱舍师救云:一行相麁,是通因;二外门转故,是别因。五识具二,内门意识虽无外门转,而有行相麁,故有寻、伺。上地外门意识,虽有外门转,而无行相麁,故无寻、伺。
論裡說,到「故說唯言」這句,正理派第四次反駁說:經主解釋「行相粗、外門轉」所以有尋伺,這個理由不對。因為現實中能看見,意識在內門轉的時候,也常常跟尋伺一起生起。他們反駁的意思是說,既然初禪的內門意識也跟尋伺一起,那就說明「外門轉」不是絕對的標準。欲界和初禪的內門意識,雖然是內門轉,但因為行相粗,所以有尋伺;上地的外門意識,雖然是外門轉,但因為行相不粗,所以沒有尋伺。俱舍師反駁說:一、行相粗是普遍的原因;二、外門轉是特別的原因。五識具備這兩個原因,內門意識雖然沒有外門轉,但有行相粗,所以有尋伺;上地的外門意識雖然有外門轉,但沒有行相粗,所以沒有尋伺。
「后三谓是至伺相应故」者,明后三界。法界中有四法:一寻、二伺、三余相应法、四非相应法。于此四中,余相应法界及意界、意识界,皆通三品。非相应法界及静虑中间伺,亦同第三品,寻在第二品收。无第二寻,显无有寻;但伺相应,显彼有伺。《正理论》破无第二寻云「设有第二,许相应耶?有第二受而不相应,无第二言,非为定证。彼自解云:寻一切时无寻唯伺,自体自体不相应故。」俱舍师救云:设有同时第二寻,亦许相应。然无第二,故不相应。以受例寻,亦为非理。汝言三受随一现前,余名第二。若据别义,寻亦同受有第二寻。如善、不善、无记寻,随一现前,余名第二,谁言无第二?我言无第二者,同时无第二寻。反征《正理》云:何故自体不与自体相应。彼应解言:无第二寻故。若作斯解,何异我释?若谓我言自体自体不相应者,显寻自体非自相应。即难云:虽此寻不与此寻相应,可与余寻相应。彼应答言:无第二寻故。若作斯解,还同我释。
後三界法界中有四種法:第一是尋,第二是伺,第三是其他與心相應的法,第四是不與心相應的法。在這四種法中,其他與心相應的法,以及意界、意識界,都涵蓋三種品類;不與心相應的法,以及靜慮中間的伺,也歸入第三品;尋則歸入第二品。沒有第二個尋,說明沒有尋但只有伺相應的情況,這表明有伺。
正理論反駁說:假設有第二個尋,難道就能相應嗎?比如有第二種感受,但不一定相應,所以說沒有第二個尋,並不能作為確定證據。他們自己解釋說:尋在任何時候都沒有無尋唯伺的情況,因為自體不能與自體相應。
俱舍師反駁說:假設同時有第二個尋,也允許相應,但因為沒有第二個尋,所以不相應。用感受來類比尋,也是不合理的。你說三種感受中,任何一種現前,其餘的就叫第二種;如果按不同意義來看,尋也像感受一樣有第二種,比如善、不善、無記的尋,任何一種現前,其餘的就叫第二種。誰說沒有第二種?我說沒有第二種,是指同時沒有第二個尋。
反過來質問正理論:為什麼自體不能與自體相應?他們應該回答說:因為沒有第二個尋。如果這樣解釋,和我的解釋有什麼區別?如果說自體不能與自體相應,是表明尋的自體不能與自身相應,那就反駁說:雖然這個尋不能與這個尋相應,但可以與其他尋相應。他們應該回答說:沒有第二個尋。如果這樣解釋,還是和我的解釋一樣。
「伺在欲界至应名何等」者,问。于法界寻及中间伺、余相应、不相应法,随其所应三品所收。如前可知。伺在欲界初静虑中,三品不收,应名何等?
问:在欲界和初禅天里,寻和伺这两种心所,既不属于有寻有伺那一类,也不属于无寻无伺那一类,那它们到底该算哪一类呢?
「此应名曰至谓即是伺」者,答。此应名曰无伺唯寻,第四句摄。无第二伺,故名无伺。但寻相应,故言有寻。由此摄法尽,故言有寻伺地。有四品法,如文可知。顺地作法故,俱句在初,一单第二,俱非第三,一单第四。地中无别无伺唯寻,故此单句第四。所以颂文但说前三,不言第四者,《显宗》云「然法少故颂中不说。」
「余十色界至不相应故」者,五根、五境,寻、伺俱无。
「若五识身至无分别耶」者,此即第二释妨问起。若五识身有寻、伺,寻体即是自性分别,如何经说无分别耶?
「颂曰至意诸念为体」者,答。上两句正答。言「无分别」,无二分别。下两句出二分别体。
「论曰至三随念分别」者,自性是寻,寻求动踊,如鱼跃水。体即分别,名自性分别。若能计度青、黄等别,男、女等差别,名计度分别。随念曾更,或随境念,名随念分别。
「由五識身至名為無足」者,三分別中,五識有一無二,從多分說,名無分別。喻況可知。自性分別,五識必有,雖有慧、念而非分別。故《正理》第四云「五識雖與慧、念相應,擇、記用微,故唯取意。」又《婆沙》四十二云「欲界五識身唯有一種自性分別。雖亦有念,而非隨念分別,不能憶念故。雖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別,不能推度故(准《婆沙》文,隨所更事名為隨念。計度、推度名異義同)。」
「自性分别至自当辨释」者,指同后解,六识相应诸寻皆是自性分别。问:若体唯寻,何故《婆沙》四十二云「自性分别谓寻、伺。」解云:此论从强说,故唯说寻。婆沙强弱竝说,故通寻、伺,或略而不说,或举初显后,或论意不同。
「余二分别至诸念为体」者,问:寻性分别,此事可然。于余心所,何故念、慧名为分别,非余心所?解云:余心所法非似顺寻,唯二似顺,故不说余。故《正理》云「夫分别者,推求行相,故说寻为自性分别。简择、明记行似顺寻,故分别名亦通慧、念。」问:余心所法与寻相应,应似顺寻。何非似顺?解云:若据相应同性义边,皆似顺寻。若据似寻顺寻分别义边,即非似顺,故不说余。
「散谓非定至计度分别」者,所以计度散非定者,《婆沙》四十二解定中慧非计度分别云「虽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别,若推度时便出定故。」又《正理》云「定中不能计度境故,非定中者能于所缘如此如是计度而转,故于此中简定取散。」问:慧顺彼寻,寻通定、散,慧亦应通。何故计度唯散非定?解云:散慧计度,又顺寻强。定慧定伏,顺寻非强。问:依定发慧,定应顺慧,如何伏慧令不顺寻?解云:简择谛等实定顺慧;若似顺寻边,定即制伏。问:定中寻起,定不能伏,如何能伏似顺寻慧耶?解云:寻是自性分别,有体即名分别。慧似顺他起,势力易除。
「若定若散至随念分别」者,念通定、散,意识相应。故《正理》云「明记所缘,用均等故。」问:念、慧二种俱行似寻,如何彼定伏慧非念?解云:念于定中似顺寻强慧,定制不得。问:若尔,念于定强,应不通散。解云:夫念作用多顺于慧,散慧用胜名为分别,故念顺彼名为分别。故四念住虽慧为体,立念住名,以相顺故。
「如是已说至无执受余二」者,此下第七有缘无缘门,第八执受、不执受门,结问颂答。于法界中一分有所缘,故言「半」也。
「论曰至有所缘等」者,缘谓攀缘。心、心所法名能缘。境是所缘,有彼所缘名有所缘,如人有子。心、心所法其性羸劣,执境方起,犹如羸人非杖不行。
「十八界中至皆无执受」者,《正理论》云「颂中及言具含二义:一显总集,谓八及声总无执受;二显异门,谓余师说不离根声亦有执受。
「所余九界至名无执受」者,眼等五根住现在世,有彼心、心所法执受,名有执受。去、来不尔,名无执受。问:现在五根,若入无心或起意识即无识执受,或五识间起非识依者亦无执受,如何说现在五根执受?解云:现在五根,识不依时亦名执受,执受类故。问:去、来五根亦执受类,应名执受。解云:现在五根容有发识,名有执受;去、来五根无容发识,名无执受。又解:现在五根,识不起时非是执受;而言执受,据识起时以执受义作用显故。如定、道大种虽不离身亦现在,名无执受,五根亦尔。又《品类足》说「表业非执受」,此亦现在不离身故。若作前解,通彼文言定、道大种入定虽有,出定即无,名无执受。此论说表,属身执受。论意各别。或可《品类》据表暂起犹如客寄,名无执受。此论〈业品〉据多时起得与根合,名有执受。
「色香味触至而无执受」者,色、香、味、触住现在世,简异去、来,不离五根,简异离根,名有执受。若住现在非不离根,及在过、未,名无执受。如现身内除与根合发、毛、爪、齿,余非根合发、毛、爪、齿并大便等,及外非情色、香、味、触,虽在现在而无执受。问:此论若说血无执受,何故《婆沙》一百三十八云「问:于此身中三十六种诸不净物,几有执受、几无执受?答:发、毛、爪、齿根有执受,余无执受。皮、胆、脑、血,生有执受,朽无执受。骨、肉、筋、脉、心、肺、脾、肾、肝、肠、胃、膜、脂、髓、脑、胲、生熟二藏,皆有执受。膏、脓、痰、饮、洟、唾、泪、汗、屎、尿、尘垢,皆无执受。」准《婆沙》文,血通二种,何故此论言无执受?解云:此论据朽言无执受,婆沙亦约生说,故通二种。
「有执受者此言何义」者,问。
「心心所法至名无执受」者,答。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五根为所依处,摄扶根四境为依处。色等四境若不离根,虽非所依,可得言依。而是心等之所亲附依与所依,俱名依处,名有执受。心、心所法与彼依处,损益展转更相随故。谓心、心所法起忧、苦损,依处亦损起喜、乐益,依处亦益。依处若得好食等益,心等亦益;得恶食等损,心等亦损,由斯九界名有执受。即诸世间,于五色根,扶根四境,相杂住中说有觉触。此九众缘所触对时,能觉苦、乐等故。与此相违,名无执受。《正理论》云「《毘婆沙》说:若诸色法逼迫断坏便能生苦,与此相违即能生乐。是己身摄,名有执受。有余师说:若诸有情执为自体,一切处时方便防护茅、灰、火、刺、霜、雹等缘,是已身摄,名有执受。」
「如是已说至俱非二种」者,此下第九大种所造门,第十积集、非积集门。可知。
「尊者觉天至唯大种性」者,叙计。可知。又《正理》第五云「譬喻论师作如是说:诸所造色非异大种。」
「彼说不然至理定不然」者,论主破。非坚、湿等眼等所取,故知坚等非色、声等。非色、声等身根所觉,故知色等非坚、湿等。
「又契经说至皆非大种」者,教证。可知。
「若尔何故至乃至广说」者,觉天引经为难。若眼等根非大种者,何故经言「云何名内地界?谓于眼肉团中,若内各别坚性坚类」,乃至广说。彼经于眼说坚性等,故知眼根即是坚等。彼经即眼名为肉团,肉团是总、坚等是别,别依于总,故言于中;为简非情,故言若内。诸有情异名为各别,或大小不同名为各别。简湿性等名为坚性,坚中非一名为坚类。或此坚性是余坚类名为坚类,乃至广说湿、煗、动性。
「彼说不离至无相违过」者,论主通经。以实眼根别类造色,肉团即是扶根四境,其性各别。世间不了实眼根体,于肉团上立以眼名。此眼肉团,总说一切不离眼根大种所造,故彼经说不离眼根肉团聚中有彼所依坚等体性,非言实眼即是坚等。
「入胎經中至差別義成」者,論主又別通。經唯說六界為士夫者,為顯此六初受生時體用強勝,能成士夫根本事故。以四大是造色所依,空是動所依,心是心所所依,所依勝故別說非唯爾所。廣如《瑜伽》五十六說。經雖說六觸,然更有餘心所法。經雖說六界,何妨有餘所造色。若言說六界即無餘造色,經亦說六觸,應無餘心所。亦不應執心所即心,經言想等依止心故。豈心自體還依自耶?又經亦說有貪心等。言觸處者,觸之所依故名觸處,即眼等六根。故《婆沙》七十四云「復次眼等六處,作觸所依義,名六觸處(已上論文)。」此中引意,取能依觸,非所依處。
「如是已说至非极微故」者,可知。
「如是已说至能烧所称诤」者。此下第十一能斫、所斫门,十二能烧、所烧门,十三能称、所称门。结问颂答。
「论曰至能斫所斫」者,若依《婆沙》一百四十三云「有作是说:是四处能斫,四处所斫。有余师说:坚性是能斫,四处是所斫。」然无评家。此论同前师。又解:说四能斫,据不相离;说坚能斫,克体以论。各据一义,理竝无违。虽复坚性俱遍能所,据事用胜说为能斫,事用劣者说为所斫。
「何法名斫」者,问。岂不有为刹那自灭,非能所斫?
「薪等色聚至如珠宝光」者,答。理实有为刹那自灭,非能所斫。但先薪等色聚极相逼续生,斧等异缘分隔薪等,令各续起、令别义边,此法名斫。非令法灭,故不相违。支分离身,根非有故,根非所斫,以净妙法故亦非能斫。问:地狱碎身,或断蛇等,令成多分,分各别行,是即支分离身有根。解云:地狱现相,见成多分,理实诸分皆有身根。断蛇等身,有余势动。故《婆沙》九十云「有余师说:诸地狱中,虽解支节为百千分,而诸分内皆有身根,诸分中间有连续故。如碎杜仲及藕根茎,亦如破苽蔕不相离。若相离者身根即无,非一有情有二身故。而世现见,断诸虫身为多分已犹行动者,风势所转,非有身根。」问:有断蛇等各别生者,此云何释?解云:是余有情依托生故。
「如能斫所斫至所称唯重」者,身等色根亦非二事,谓非能烧、所烧,能称、所称,以净妙故。烧身尽时根亦尽者,由彼扶根四境无故,根亦随无,非能烧根。声界,六义总非,不相续故。能烧、所称有二诤论,前约世俗不相离说故言四界,后约胜义克体以论唯火能烧、所称唯重。各据一义,理亦无违。虽复性火俱遍能所,据事用胜说为能烧,若用劣者说为所烧。
「如是已说至刹那唯后三」者,此下第十四五类门。就中,一总释五类、二别显颂能。言释五类者,一异熟生,除声界,余十七界少分。二所长养,泛明长养有二:一长养用胜,通十八界;二长养体增,五根、五境小分。此中据长养体说。三等流,泛明等流有二:一从同类、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据此义边,十五界全,后三小分。二非异熟、长养所摄,然从同类、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据此义边,除五色根,余十三界小分。虽异熟、长养亦有等流,为辨异门,废总论别。此中据第二等流说。四刹那,泛明刹那有二:一刹那灭故,故名刹那。十七界全,一界小分;二不从同类、遍行因生,非等流故,名刹那。谓初无漏意、法、意识小分。此中据第二刹那说。五实事,泛明实事有二:一有实体故名为实,十八界全;二体坚实故名为实,唯是无为法界小分。此中据第二实说,应知五类摄十八界体各不同互不相摄。于五类中后四不摄名异熟,就后四中后三不摄名长养,就后三中后二不摄名等流,就后二后一不摄名刹那,余名实。此即顺释。又解:于五类中前四不摄名实,就前四中前三不摄名刹那,就前三中前二不摄名等流,就前二中前一不摄名长养,余名异熟。此即逆解。于五类中且依一相有为、无为义次前后,故说刹那第四、实事第五。若依文次第,顺、逆两释解亦无有妨。又解:于五类中非余四摄名异熟,如是乃至非余四摄名刹那,此即展转相望非互相摄。言显颂能者以十八界对摄五类,谓内五色根有异熟、长养,不言有等流,故知非等流,实唯法界,不通余十七。刹那唯后三,不通余十五。义准此三,五内非有,声无异熟生,既不言无长养、等流,义准知有。上即影取长养,下即影取等流。无实刹那,如前说。十八界中既言八无碍,明知即是七心、法界,此八有等流亦有异熟。既不言长养,明知非有。五识无实刹那。意界、意识界无实,皆如前说。余谓前说十四界余,即色、香、味、触,此四各三,谓异熟、长养、等流,非实刹那亦如前说。实唯法界,唯言不通余十七界。法界前在八无碍中已得二类,今又加实,足前为三。后三即是意、法、意识,刹那唯在此后三中,唯言显刹那不通余十五。法界至此又加一种,足前为四意及意识。前无碍中各得二种,今又加一,足前成三。
「论曰至无别性故」者,眼等五界有异熟、有长养。此眼等五,同类因生亦是等流。今显异门,废总论别。离异熟、长养外无别性故,所以不说。
「异熟因所生至昔所造业」者,释异熟生,总有四解。第一解言:异熟者,异在因、熟在果。或异在果、熟在因。或异通因、果,熟在果或在因。或熟通因、果,异在因或在果。或异熟在因,或异熟在果,或异熟通因及果。若言即异名熟,持业释。若言异之熟,依主释,故名异熟。或异熟言,此且总说,未别属当。言异熟因者,若言异熟即因,持业释;若言异熟之因,依主释。异熟因所生果,名异熟生,亦是依主释。略去因所二字,如言牛车,略所驾二字。第二解:昔所造业至得果时起与果用,与前异故名异,是能熟故名熟。即异名熟,故名异熟,持业释。果从彼生名异熟生,依主释。异熟属因,生即属果。第三解:因是善、恶,果是无记。彼所得果与因别类名异,而是所熟名熟。即异是熟,故名异熟。即异熟是生,名异熟生,持业释。异熟、生竝属果。第四解:果是异熟,如前解。因非异熟,言因异熟,此于因上假立果名。因从果得名,是有财释。有异熟故名为异熟,果从彼生名异熟生,依主释。泛举得名不同。亦有于果立因名,如契经云「今六触处果,应知即是昔造业因。」触所依处名六触处,即眼等六根,此中意取所依六处,不取能依六触。
「饮食资助至防援内城」者,释所长养,长小令大、养瘦令肥。诸有碍法极微所成,名所长养。一饮食;二资助,谓涂油等;三睡眠;四等持,谓定。此四胜缘是能长养。由缘所益眼等体增,眼等增时名所长养。有杂心师说:持戒、梵行亦能长养。论主破言:此唯无损,非别有益所长养体。异熟色劣,无异熟生离所长养,故恒长养护持,长养色胜。有离异熟生,如无眼、耳修得眼、耳。故《婆沙》云「无异熟生眼离长养眼,如人重人、如垆重垆,长养防护异熟亦尔。然有长养眼离异熟生眼,如从无眼得天眼者。」问:长养通非情不?解云:不通。难:如谷麦等:虽无饮食、睡眠、等持所益,而有粪等资助所益。如何长养不通非情?解云:若泛言长养,亦通非情,粪、水等缘能长养故。此中言长养者,唯是有情胜缘所益。外法非情,非胜缘益,不名长养。
「声有等流至随欲转故」者,声有二类,无异熟生。夫异熟色任运而起,声随欲生,故非异熟。
「若尔不应至梵音声相」者,引论难。若声非异熟,论不应说远离麁恶语故,感得三十二大士相中梵音声相。
「有说声属至缘击发声」者,答。有两说,此即初师。有说:声属第三传故,虽远展转由彼业生,不能亲感,而非异熟。谓业为第一传,从业生大种为第二传,从大种发声为第三传。理亦应有第四、第五传而不说者,从异熟大种生声尚非异熟,从长养、等流生声理在不疑,故不别说。又解:应立量。即声非异熟,属第三传故,如善恶身受。问:若声从业、大种生故,此四大种即是异熟。为是何等异熟大种生此声耶?解云:先有异熟大种独住,若相击时即便生声,不相击时但有大种。问:若尔,应有现在大种,无所造色。解云:许亦无失。故《正理》二十解大种望所造色非俱有因中云「谓有成就诸所造色非四大种,或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解云:谓圣生无色、成下无漏戒、不成能造大。及在欲、色,成过、未定共戒,不成能造大。在欲,第二念已去成过、现戒,非成过去能造大。若有初受别解脱戒,初念有等流四大,悬造未来当生无表。彼大种现在成就,所造无表仍住未来,无前得故,仍未成就。如是等类,是谓成就大种非所造色。准彼论文,故知。亦有成能造大非所造色。问:若尔,即与《婆沙》相违。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现在大种,彼现在所造色耶?答:如是。设成就现在所造色,彼现在大种耶?答:如是。以非现在大种无果故,亦非现在所造色无因故。」《婆沙》既云以非现在大种无果故,明知现在大种皆有所造色果,无独住大。解云:论意各别,无劳会释。或可亦不相违。《婆沙》从多分说。若不尔者,如受戒时初念悬造未来世戒,岂得成彼未来戒耶?问:等流大种悬造当戒,可有现在独住大种。异熟大种非是悬造,应无现在独住大种。解云;虽义不同,大种类故。等流既容现在独住,异熟容有,何理能遮?又解:现在无有异熟大种,无所造色,前引《婆沙》极分明故。既言以非现在大种无果故,故知无有现大独住。既言以非现在所造色无因故,故知无有现所造色独住。应知后念无表,望现大种虽无生因,有依因故。问:若尔,即与《正理》相违。彼论既言: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明知亦有能造大种无所造色。解云:《正理论》主述异师义。捡寻《婆沙》上下论文,全无此说。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此即论意各别,无劳会释。或可亦不相违。如受戒时初念大种造初念戒,即此大种复能悬造未来身中一期无表。理实成此初念大种,亦成现在所造无表。且望未来悬造戒说,故《正理》言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若作此解,与彼《正理》亦不相违。问:若言此声无先独住异熟大造,是何大种?若谓此大种声有即有、声无即无,应异熟色断已更续,有违宗过。若谓即以造身根等异熟大造,一四大种造二有对色,还有违宗。若谓造身根等异熟大种为缘,击发生声,据缘义边说大第二,次后声起说声第三。以实此声随其所应,长养、等流大种所造。若作此解,虽无有失,何异第四、第五传家?既非用彼异熟大造,何须别说第三传耶?解云:异熟大种虽非亲能造彼声界,据缘生边说声第三,亦无有失。
「有说声属至此乃生声」者,此即第二师答。有说声属第五传故,虽远展转由彼业生,疎非亲感而非异熟,谓业为第一传。从业所感造身根等异熟大种,为第二传。从此异熟边复有造身根等长养大种,为第三传。从此长养色复起等流大种,为第四传。从此等流方乃生声,为第五传。理亦应许有第四传,而不说者,略而不说。或可影显。或长养声虽于一处而有间绝,若据一身诸支节中轮环不绝说非异熟,其理稍隐,故不说之。若等流声有全间断说非异熟,于理稍显,偏约此明。此师意说:长养大种造长养声,等流四大造等流声,故许说有第四、第五传声非异熟,故非异熟大造,故不许有第三传也。故《正理》述第二师解云「有余师说:声非异熟,如何异熟大种所造?故应许声属第四传、第五传,故非异熟。谓从业生异熟大种,从此传生长养大种,此复传生等流大种,长养大种发长养声,等流大种发等流声。」又解:此师别为一解。《婆沙》一百一十八,亦有第三、第五传同此论。又《婆沙》一百二十七云「问:诸有情类所发声,当言何处大种所造?有说:喉边大种所造。有说:心边大种所造。有说:脐边大种所造。评曰:总说,此声一切身支大种所造。若别说者,轻小语声,应言喉边大种所造;叱咤哮吼号叫等声,应言遍身大种所造,现见此等举身为掉动故。」
「若尔身受至便违正理」者,此论虽有两说,论主意存后师。破初师云:若说此声从业所生大种生起,属第三传故非异熟者,身识相应受从业所生大种生故。谓业为第一传,异熟大种为第二传,由此大种生身受为第三传。身受同声俱第三传,应非异熟。若受如声非异熟者,便违正理,以宗说受通异熟故。《正理》救云「此难不然。非诸身受皆因大种,及因业生大种所发,亦非一切皆是异熟。然诸身受亦因非业所生大种及非大种而得生故。谓身受起,要假身、触、身识等缘,由此亦缘外大种起,非要待业所感大生。于理无违,故通异熟。」《正理》救意云:谓身受生非皆因大种,亦假非大种身、触、身识等缘。设有因大种者,又非但因业生大种,谓亦因非业等流、长养大种生。设因业生大种者,又体非唯是异熟,亦通善、恶等。由此三义不定,故通异熟。意救第三传。若作俱舍师破云:汝若言身受从大种、非大种生故通异熟,声唯大种生,不通异熟者;色亦唯从大种生,应不通异熟。汝若言身受从异熟、长养、等流大种生,通异熟者;汝亦许声从此三生,应通异熟。汝若言身受异熟大种生者,亦非一切皆是异熟,有通善、恶者;我亦非言一切身受从异熟大种生者皆是异熟,亦通善、恶。今此中破,且据身受是异熟者、从业所生大种生者为难。汝若言声属第三传非异熟者,此第三传非为定证。为如异熟身受属第三传故声是异熟?为如善、恶身受属第三传故声非异熟?我以不定出汝过失。言身受不定故通异熟,岂不徒言?竟不救难,故声非属第三传也。初师既破,后师还立。又《正理论》救第三传云「岂不如从无记大种发善、恶声,从有执受发无执受,从身境界发耳境界。如是,若从异熟大种发非异熟,有何相违?」若作俱舍师破:大种造色理实无定。此异熟大种所发之声既非异熟,为是何等?若是长养,理应用彼长养大造;若是等流,理应用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异熟大造?
「八无碍者至非所长养」者,释第三、第四句。前后均等名等。流类相似名流,或果续因名流。诸异熟生虽亦从同类起,为显别相,废总论别但名异熟。异熟不摄,方名等流。据用,长养亦通无色;此约体说,故无长养。
「余谓余四至有等流性」者,此释余三,可知。
「实唯法者至独名有实」者,此释实唯法。以此准实唯是无为。
「意法意识至名为法界」者,此释第六句。意、法、意识有一刹那,谓初无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说究竟不从同类因生者名一刹那,余有为法无非等流。苦忍俱心名意界、意识界,望后名意,望前名意识。余俱起法,即相应等名为法界。初苦忍言,显取现忍,故《正理》云「此说正现行亦非等流者。」问:何故但取现忍,非取未来?解云:现行苦忍非是等流,其义决定。未来苦忍,虽在凡位非是等流,若至圣位住不生者,即是现忍等流果故非是刹那,其义不决。问:如上忍现行,未来下忍住不生法,非等流摄,应是刹那。如何但取现忍?解云:苦忍名一刹那,由具二义:一者现行、二者非等流。如不生下忍,虽非等流而阙现行。如苦法智等,虽有现行阙非等流。如不生上忍,二义竝阙。余随所应,准此通释。若依《正理》,五类有两解:一解同此论。又一解云:复有余师此中异说,谓一切法皆有实事,有实相故。除无为法,皆一刹那,速谢灭故。除初无漏心及助伴,余有为法皆是等流。十色少分是所长养,十七少分是异熟生。由此眼等五内色根各有二种,谓所长养及异熟生。虽有余三,而无别性,义杂乱故所以不说。余皆准此。声界有二,五识亦然。意、意识三。色等亦尔。法界有四,除所长养。
「如是已说至独俱得非等」者,此下第十五得、成就等门。独得,谓两单句。俱得,谓第三句。非,谓第四句。等,谓等取成就等。此中总明得、成就。舍、不成,如《婆沙》具说,恐繁不述。总复言等。问:得与成就何别,舍与不成何别?解云:各别不同。若法今时创至生相尔时名得,若流至现方名成就。得时不名成就,成就时不名得。故《正理》十二云「岂不尽智于成佛时亦不名得,况灭尽定。以诸菩萨住金刚喻三摩地时名得尽智,得体生时名为得故。」《正理》既云得体生时名得,故知法至生相名得,流至现在方名成就。设有文言「法至生相名成就」者,于此得中立成就名。设有文言「法至现在名得」,于成就中立得名故。若法先时相续恒起,今忽遇缘不至生相,现在犹成,尔时名舍。至第二念,现成法谢,方名不成。舍时未名不成,不成时不名为舍。如苦法忍至生相,尔时名得圣性,不名成就。若流至现,名成就圣法,不名得。如世第一法,在现在时名舍异生性,不名不成就。若落谢过去,方名不成就,不名舍。若正得圣性时,即舍异生性,此即得、舍同时。若成就圣法时,即不成就异生性,此即成、不成同时。如是余法,准此应思。又应将成就时名得,将不成就时名舍。故《正理》五十六云「夫言得、舍,据将说故。」又《婆沙》一百五十五云「谓诸异生位,乃至增上忍位,于无漏根非舍非得、非灭非起。住世第一法时,于无漏根非舍而得、非灭而起。若诸圣者住苦法智忍乃至道法智时,于无漏根非舍而得、亦灭亦起。道类智忍时,于无漏根亦舍亦得、亦灭亦起。」《婆沙》、《正理》更有多文,不能具述。问:若得、成就不同时者,何故《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初,成就通初、后。」解云:此据成就中自辨初、后,非据得初,以得之时未成就故。有古德言:成通新、旧,得据新论,不成通新、旧。舍据新论。得时即名成就,舍时即名不成者。此解谬矣。
「论曰至谓除前相」者,此明得也。谓生欲界,胎、卵、湿生渐得眼根,简异顿得。色根无记,非成过、未,起时名得。识通三性,亦有前、后得。识先成故,今不名得。虽有生盲及渐舍眼等,欲界没还生欲界等,名得眼、不得识。若从二定已上生欲界等,中有初心,即名得识、不得眼。若无色没生欲界等,即眼、识俱得。以生欲界等不定故,约渐得眼说。又解:略而不论,非皆举尽。又解:渐得眼言亦摄此等。及从无色没生上三定时,中有初心,必得眼根名得眼,识未起故不名得。第二句,生二定等眼识现起,识现起故名得。现之言正,起之言生。识在生相名为现起,尔时名得;眼先成故不名得。及从二定等没生下欲,初定时中有初心,必得识故名得识。从彼没,显正住死有。中有至生相时,名生下地,尔时名得也;眼先成故不名得。第三、第四句可知。应知生上三地起下眼识,唯是无记。故《婆沙》七十三云「此中眼识依自地眼缘下地色,容有二种,谓除染污。缘自地色容有三种。若依上地眼,唯无覆无记。善、染污眼识唯生自地容现在前,由此必定系属生故。」问:生上三定起下三识,是何无记?解云:泛借起者,是威仪无记。异熟生心,非起异地。工巧上界无,泛借下识,复非通果。故知威仪。问: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无记?解云:《杂心论》主达摩多罗造《对法藏论》中说:天眼、耳通是威仪无记。工巧唯欲,不通上界;异熟非异地起;变化唯意。既非余三,明知二通定威仪。此解不然,违理、教故。如下论云「色界威仪心,二十心中从五心生。谓自界五,除通果心。能生七心,谓自界四,除加行通果;欲界二染污;无色界一染污。」若言二通威仪心者,应生加行善心,如变化心由定引起,与定相生,不与余心相生。二通亦尔,既由定引起,还应与定相生,不生余心。若说威仪能生于定,此即不然,违论文故。威仪定不能生加行。若言生上三定起下二通,非入于定,随其所应入上三定生得等心。亦此不然,生上起下设许此解,如生欲界三乘无学起上二通,从何心出?既无烦恼不能出染,身生下地非能起上生得善心。不起异地生得善心,《正理》有文,如下当引。亦不能起异地闻慧,此慧由彼生得导引。既不能起生得善心,故闻慧心亦不能起。不起异地闻慧善心,《婆沙》有文,亦如下引。假设得起,闻慧亦不能生,以威仪心不能生加行善心故。修慧既是加行,威仪理亦不生。异熟生心非起异地,变化唯与定心相生。又上威仪不能生欲善及无覆,如广心说。由斯征责,故知彼执天眼、耳通是威仪心,理亦不成立。又西方德光论师《集真论》中说:眼、耳二通是自性无记,非四无记。此亦不然。诸论广心唯说二十心。若言更有自性无记,应说有二十一心,故亦非理。今依正解,眼、耳二通四无记中通果无记。应知通果名宽,变化等狭,如非得名宽,异生性等狭。既说二是通果摄,与定相生即无妨矣。问:二通若是通果心摄,同化心者。诸论皆说二通变化三世成就,生上三定成下化心。未知二通为成下不?若说成下,即不应言生上三定眼识现起方言得识;若不成下,与彼化心同是通果、同是无记,何故成下化心不成二通?解云:生上三定、成下二通,是通果故,如成化心。论不说成,据泛借说。又解:生上三定、不成下二通。通果有二:一在意识,其力强盛生上成下,如变化心。二在五识,其力稍劣不能成下。若系属自地。依自地发者,即有三世得,如善习自地威仪、工巧有三世得。诸论说二通三世得者,据初定二通说。若生上三定起下异地二通,唯有法俱。如泛借下三识及威仪心,非是善习,唯法俱得。此论言不成下,据此以说。问:若生上地不成就下异地二通者,身在欲界离欲界染,应亦无有成上异地二通。然论说五通曾修离染得,既有离染得,明知亦有能成异地。何故生上不成下,生下得成上?解云:生下成上易故成,生上成下难故不成。又解:生上三定,下地二通或成、不成,若串习者即成,若不串习者不成,以不定故,不说成也。
「等谓若有至谓除前相」者,此明成就四句。第一句,生上三定,显定成眼;眼识不起,显不成识。第二句,谓生欲界,显定成识;未得、已失,显不成眼。第三句,谓生欲界,显定成识;得眼不失,复显成眼。生梵世者,显眼及识必定成就。生上三定,显定成眼。正见色言,复显成识。既言正见色时,明知法现名成。
「如是眼界至总复言等」者,此下类释。若以眼对色,得有二句。若得色必得眼,以中有蕴必具根故。有得眼不得色,谓生欲界渐得眼根。成就亦有二句。若成就眼,必成就色。有成就色不成就眼,谓生欲界未得眼根及得已失。若将识对色,得有四句。有得识不得色,谓生上三定,眼识现在前;及上三定没生欲界;及梵世时,有得色不得识,谓无色没生上三定。俱得,谓无色没生欲界及梵世时。俱不得,谓除前相。成就有二句。若成就识,定成就色。有成就色不成就识,谓生上三定眼识不起。故言得成就等,如理应思。于六、三中,且辨初三,相望得成;后五种三,得与成就并互相望;及舍、不成等,皆应思择。广如《婆沙》,不能繁述,是故颂复言等。
「如是已说至外谓此余」者,此下第十六内外门。泛明内外略有三种,故《婆沙》一百四十八云「然内外法差别有三:一相续内外,谓在自身名内,在他身及非情数名为外。二处内外,谓心、心所所依名内,所缘名外。三情、非情内外,谓有情数法名内,非情数法名外。」今此论中约处内外。心名为我,是我依根,即名为内,故言十二。外谓此余色等六境,非我依故。虽诸根、识亦通所缘,约处以明,所依常定,但名为内;不据为境,名为外也。
「我体既无内外何有」者,问。
「我执依止至故说名外」者,答。我执谓我见,依止谓心。心与我见相应故,名我执依止。心是我依,假名为我。余心虽非我见相应,是彼心类故,亦得我名。又解:心是我执所缘,故名我执依止。虽诸有漏皆我见缘,以心是胜,多执为我。余无漏心虽我不缘,是彼心类故,亦得我名。又解:我执有二。一者迷执,谓即我见,但缘有漏;二者取执,谓一切心,于境自在执取前境,皆名我执。二执所缘虽通诸法,心强胜故偏名依止,故于此心假说为我。此解依止遍通诸心,可无妨矣。复引经证,前经调我、后经伏心,故知于心假说为我。眼等十二为此假我所依,亲近故说名内;色等六境为此假我所缘,疎远故说名外。虽诸心所依彼心王同一生等,不名内者,异类相望非所依故,不名为亲。所依与心异类相望皆为所依,故名亲近,可名为内。又《正理》第六解心为我云「恒于自内境自在行故。」若作俱舍师破,不异我前第三解也。
「若尔六识至非心依故」者,难。若尔,现、未六识未至过去意位,非心依故,应不名内。
「至意位时至无改易故」者,通。六识至过去意位时,不失六识界。现、未未至过去意位,亦非越意相。「若异此者」下,反难外人显违宗过。又若未、现六识无意界相,过去意界亦应不立,此宗说相三世无改。
「已说内外至作不作自业」者,此下第十七明同分、彼同分。法界定被意识缘,恒名同分。余十七通二,作自业名同分,不作自业名彼同分。
「论曰至恒名同分」者,此释法同分。将解法同分,先明境同分相。夫言境同分者,若境与识定为所缘,定为所缘是不共义。六境各为自识所缘,名定所缘。问:法境一识缘,可说名为定。五境二识缘,如何望自定?解云:境定有二:或境于心定,如法对意;或心于境定,如五识对境。若法对意,即定是所缘;若五境对五识,即与定为所缘,于彼境上皆有定义,对其定处以辨同分。识于所缘境中,过、现已正生,未来当生法。生法简不生法,此所缘境说名同分。此即总明境同分相。问:论其六境,根亦能取,何故此文言识非根?解云:意根过去,不能取境。五根现在,或取、不取,以不定故略而不说。又解:言识可以摄根,识取境时根亦取故。言识可以影根,无边意识是无我观缘一切法,于法界中无一法界不于其中。已生正生当生无边意识,由定生故,恒名同分。「由诸圣者」下,别显无我观,可知。问:法界意识缘,即名同分。余十七界亦为意识缘,何非同分?解云:夫十八界名同分、彼同分者,六根、六识据能取境名同分,但能取境皆名同分;不约为境名同分故,虽意识缘而非同分。若外六境约为境名同分,虽约为境辨同分,然据定说。六境二定,如先已说。法界名定,体即是定,唯为意识缘,不通余五,意识缘定时即名同分。若五境名定,与定为所缘,故名为定。五各自缘,不缘余法,故名为定。所以五识缘时方名同分。意识非定,虽缘五境不名同分。或可于六境中,法境正与意识为所缘,所以望意名同分。五境正与五识为所缘,所以望五名同分。虽亦兼意缘,以非正故非同分。又解:六境中,法定、五不定,恐杂乱故约定说。于六根、六识,五定、一不定,不多杂乱,故约用说。又解:分别法门,意存差别。若但意缘即名同分,无有一法而非同分,即无差别,故或约用以明、或约定以说、或约正以辨。故《婆沙》七十一云「问:余十七界亦是意识所了别境,应皆是同分,便无彼同分。如何说有彼同分耶?答:余十七界不依意识界立为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别根境相对。为眼对色、色对眼,乃至身对触、触对身。问:若尔,意界及意识界唯应对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缘余十七界者应非同分。答:理应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识界通能了别一切法故,依自作用立为同分。如眼等根有见等用,必不立为彼同分故。
「余二者谓至名彼同分」者,此下释余十七。总标略释。
「此中眼界至应说自用」者,此下别释十七界,此即释十一界。就中,一正释、二辨差别,此即正释。六根各别对彼六境,名为自境。又解:五根若取自境名自境,意根通取一切皆名自境。问:过、未曾、当用皆说名同分,过、未曾、当觉皆应名执受。解云:有执受义异体相有,要假相依方成有义,故唯现在。同分据有作用,用非离体,故约曾、当皆名同分。又解:分是类义,可以遍收同类。执受非类,所以唯局现在。问:意能生识可名同分,无学后意既不生识,应非同分。解云:得同分名有二,一生识、二取境。无学后意虽不生识,能取境故,名为同分。「迦湿弥逻」,迦云恶,湿弥罗云名,旧云罽宾,讹也。然旧《俱舍》云是西方师,翻者谬也。西方诸师,即是迦湿弥罗国西健驮逻国,彼亦多有说一切有部师。彼于不生开为二者。此解不然,若于不生有根无识,生中亦有,何独不生?生既不开,不生如何别立?此即违理。又《婆沙》云「旧此国师说有五种,西方诸师说有四种。今此国师说有四种,西方诸师说有五种。」造《婆沙》时既取四种为正,明知说五非理,此即文证。如眼既然,乃至身界应知亦尔。意界已、正、当生皆同分,故彼同分唯不生法。过、现生意起必缘境,故皆同分。过、现、当生眼等五根,有不假缘生,故有彼同分,非同意界。余文可知。
「应知同分至应知亦尔」者,此下辨差别。根是不共,一人之眼必无多人同用此眼而得见色,故根不共。五境容有多人受用,故名为共。由不共故,一起用时名为同分。所余一切不起用者,望此眼亦同分。彼同分亦尔。由色共故,于此色等起见等者名同分,不见等者名彼同分。
「声可如色至不应如色说」者,难。香、味、触三,一取非余,应如眼等,不应如色。
「雖有是理至故如色說」者,答。色、聲二境有多有情同共見、聞,故名為共。香、味、觸三,雖於一人根正合時,餘不能取。若在未來根未合時,於一及餘皆有可生鼻等識義,容有共取。眼等不然,故如色說。又解:猶如兩人鼻、舌、身三根各相著,同嗅中間香、同嘗中間味、同覺中間觸,故名為共。根即不爾,無有兩人共用一根。或一類香、味、觸能發多識,故名為共。根即不爾,無一類根兩人共用發識,根各別故。問:如《正理》第六云「聲如色說,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內界說,非共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嘗此味、同覺此觸。」《雜心》意同《正理》,說香、味、觸第一義如眼說,俗數如色說。此論豈不與彼相違?解云:此論約外香、味、觸未取之時,在未來世容有多人共受用義,故如色說。《雜心》、《正理》據正取時餘不能取,說非共境,故如內界。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又解:論意各別。《雜心》、《正理》唯取身中內香、味、觸,不能取外,外但為緣引發於內。此論意說,不但取內香、味、觸,亦能取外。故《婆沙》七十一亦有兩說云「或有欲令唯嗅嘗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復有欲令亦嗅嘗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若依前義,應作是說: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界說。依勝義理,如眼界說。若依後義,應作是說:香、味、觸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時,依世俗理,如色界說。依勝義理,如眼界說。若未受用,依勝義理,亦可得言如色界說。是故諸論皆作是說:如色界,聲、香、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共得故(已上論文)。」《雜心》、《正理》同《婆沙》前師,此論同《婆沙》後師。若依前解,《雜心》、《正理》亦同《婆沙》後師。《婆沙》雖有兩說,然無評家,且以後師為正,以攝法盡故。若外香、味、觸非三根取,應法處收。既法處中無香等三,明知後師為正。
「眼等六识至如意界说」者,此释六识,准意可知。
「云何同分彼同分义」者,问二种义。
「根境识三至名彼同分」者,答。根、境、识三各起作用,互相随顺更相交涉,故名为分。同有此交涉分,故名同分。或复分者是已作用,故前说言「若作自业名为同分」。根、境、识三同有此已作用分,故名同分。或复分者是所生触果,根、境、识同有此果分,故名同分。与上相违,名彼同分。如不见色眼名非同分,见色眼名同分。由非同分不见色眼,与彼见色眼同分种类分同,名彼同分。言种类分同者,《正理》解云「云何与彼种类分同?谓此与彼同见等相、同处同界,互为因故、互相属故、互相引故,种类分同。」解云:无用与彼有用种类分同,能见义同、同是眼处,眼界互为同类因、互为等流果、相属互相引起,如是种类名分。有用无用同有此分,即以无用与彼有用同有此分,名彼同分。
「已说同分至色定非见断」者,此下第十八三断门。上两句界分别,下两句遮异计。
「论曰至皆非所断」者,释上两句。断谓断缚证得离系。《显宗》第四云「一自性断、二所缘断。若法是结及一果等,对治生时于彼得断,名自性断。由彼断故,于所缘事便得离系,不必于中得不成就,名所缘断。」解云:自性、所缘俱约离缚名断。等者,等取得。准彼论文,惑等上四相及得,不成义边亦名自性断。若缘缚断,据缘彼惑究竟尽时方名为断,不必不成。广如《正理》。言「十五界唯修断」者,若五根、香、味、触不染污性,又是色法,缘缚断故。色、声二界修所断心亲发起故,又是色法缘缚断故。若五识界善、无记者,是不染污缘缚断故。是染污者,迷事起故,皆唯修断。无见断相不通见断,皆非无漏不通非断。后三通三者,见断随眠及相应法,迷理起故。四相与得,是彼见惑亲发起故,皆见所断。无修断相不通修,非无漏故,不通非断。又解:八十八惑,迷理起故,是见所断。惑相应法,望惑是亲,相应缚故、相应因故,故随惑断。四相望惑虽非相应,同部缚故、俱有因故,亦随惑断。得望彼惑虽非相应、俱有,同部缚故,惑有即有、惑无即无。虽是缘缚,望惑亦亲,故随惑断。非是迷事等故,非通修断。是断法故,不通非断。诸余有漏,若无色善、无覆无记,是不染污缘缚断故。若诸烦恼及彼相应,迷事起故。四相及得是彼修惑,亲发起故。若善、染无表,是修断心亲发起故,又是色法缘缚断故,皆修所断。无见断相不通见断,非无漏故不通非断,一切无漏非缚系故皆非所断。
「岂不更有至极相违故」者,此下释后半颂。经部等难异生性等得圣不起,与圣相违,理应见断。
「虽尔此法至定非见断」者,答。略开三章显非见断:一不染污法,《显宗》云「言不染者,谓有漏善、无覆无记。二非六生,谓五识等从五根生,名非六生。」虽亦从意,且据别依。三色,《显宗》云「色谓有漏染、不染色。」又作一解:一切不染法、一切非六生法、一切色法、无漏之法,理亦定非见所断故。或可《显宗》且据断法,无漏非断理在不疑,故不别说。应知此中诸不染法定非见断,此中偏说。不言是染皆悉见断。于其染中,若见惑相应等是见断,余是修断,以不定故不说。非六生定非见断,此中偏说,不言是六生者皆悉见断。于六生中,若见惑相应等见断,余有漏修断。若无漏非断,以不定故不说。色定非见断,此中偏说,不言非色皆是见断。于非色中,若见惑相应等见断,余有漏修断。若无漏非断,以不定故不说。
「其异生性至亲发起故」者,别释。其异生性是不染污无记性摄,缘缚断故、已离欲者犹成就故,明知非染污。断善根者犹成就故,明知非善。既非是染,明非见断。虽非见断,由先舍故,不名异生。返难经部等云:此异生性,若见所断,苦法忍位既成彼性,应是异生。尔时若成,即有一人名凡、圣过。成圣法故名圣,成凡性故名凡,与理相违,故非见断。释非六生及色,可知。前不染、非六生及此色,定非见断。所以者何?此之三种,一非迷谛理、二非是见惑亲发起故,或不染、非六生、非迷谛理。色非见惑亲发起,故非见断。又解:前非六及此色,定非见断,五识非迷谛理,色非见惑亲发起故。不染非见断,前已别解故。问:修断染色,九品修惑各别亲发。既亲别发,此色应随彼惑别断。解云:此染污色,修惑亲发,是修所断。缘缚断故,故九品惑除方名为断,非别断也。若修惑上得及四相,自性断故,非例此色。如前释。应知惑等法上得及四相,若自性断、所缘断,是自性断摄。若相应缚、所缘缚,是所缘缚摄。若依《显宗》第四释此三法云「且不染法及诸色法非见断者,缘彼烦恼究竟断时方名断故。」又云「非六生法非见断者,缘色等境外门转故。」
「如是已说至被障诸色故」者,此下第十九是见、非见门。就中,一正明、二傍论,此即正明。初两句出见体,下六句释妨遮计。尊者世友眼见,尊者法救眼识见,尊者妙音眼识相应慧见,譬喻者眼识同时心、心所法和合见。问:如《婆沙》、《五事》、《杂心》等论,皆破识、慧、和合,此颂何故但破识耶?解云:随作论者意乐破故。又解:亦兼破慧。颂言五识俱生慧非见,已知破慧但不破和合。或可以和合计分同经部,论主意明故不别破。又解:具破三种。不见障色,言从强破识,慧及和合准破应知。故《杂心》云「同分眼见色,非彼眼识见,非慧非和合,不见障色故。」又解:此论从强破识,具破三种广如诸论。故《五事论》第一云「问:谁能见色?为眼根见?为眼识见?为与眼识相应慧见?为心、心所和合见耶?如何所疑一切有疑过。若眼根见,余识行时宁不见色?何不俱取一切境耶?若眼识见,识但以了别为相,非见为相,岂能见色?若与眼识相应慧见,应许耳识相应慧闻。彼既非闻,此云何见?若心、心所和合能见,诸心、心所和合不定,谓善眼识与二十二心所相应,不善眼识与二十一心所相应,有覆无记眼识与十八种心所相应,无覆无记眼识与十二种心所相应。既不决定,云何和合?答:眼根能见,然与眼识合位非余,譬如眼识了别色用依眼方有,又如受等领纳等用必依于心。此亦应尔。由斯理趣,余识了时,眼识既空不能见色,亦无俱取一切境失,以一相续中无二心转故。问:何故六所依、所缘,而一相续中无六识俱转?答:等无间缘唯有一故。复有余义:若眼识见,谁复能识?若慧见者,谁复能知?若心、心所和合能见,诸法一一业用不同,于中定无和合见义。又应一体有二作用,谓许能见及领纳等。复有余义:若识见者,识无对故,则应能见被障诸色,慧及和合应知亦然,是故眼根独名能见。」
「论曰至余皆非见」者,十八界中眼全是见,法界一分八种是见,余十六界全及法界少分皆非是见。应知此中见有二种:一者观照名见,所谓眼根。虽慧亦名观照,此中且以眼名观照。问:眼对色时如何名见?若言舒光至境,灯、日亦应名见;若言影现,水镜应亦名见;若言体清妙故,耳等四根应亦名见。解云:眼见色时,不舒光至境,不同灯日;亦非影现,不同水镜;虽五色根体皆清净,起用各别,谓眼见色、耳闻声、鼻嗅香、舌甞味、身觉触。眼对色,非如钳之取物,但起观照色用,故独名见,不同耳等。二者推度名见,于其慧中唯此八种,余十六界全、法界少分不能观照,又无推度,皆非是见。
「何等为八」者,问。
「谓身见等至明昧不同」者,答。世间诸见,谓有染、无染,或染、无染名世间,学、无学名诸见。夜分有云喻有染,五见有漏故如夜,是烦恼故如云。夜分无云喻无染,正见有漏故如夜,非烦恼故如无云。昼分有云喻有学,正见无漏故如昼,有烦恼故如云。昼分无云喻无学,正见无漏故如昼,无烦恼故如无云。余文可知。
「何故世间正见唯意识相应」者,问。
「以五识至是故非见」者,答。可知。问:五识无计度分别,可名无分别。如定中有漏正见,及学、无学正见,既无计度分别,云何名见?以计度分别唯散慧故。解云:定慧虽非计度分别,而能审虑决度,故名见。
「准此所余至非见应知」者,此例释也。十八界中眼全是见,观照色故。法界八种是见,推度性故。就彼慧中,五识俱慧总非是见,非决度故。准此,所余染慧、所余无染慧及诸余法,非见。所余染慧,谓意地贪、瞋、慢、疑、忿等十惑相应慧,为二钝惑之所损覆,一贪等随一、二彼相应无明。不共无明相应慧,虽复唯为一惑损覆,其过尤重过二烦恼。染悔俱慧,虽复唯有相应无明,其力稍劣,恶作共损,故并非见。虽彼五见亦有相应无明,其力微劣不能损慧,唯一故不同贪等,无力故不同独头,故名见。所余无染慧,谓意地异熟生等四无记慧,其性中庸,势力羸劣而非猛利,如不成善、不成染污,故不成见。尽、无生慧,以息求故,亦不名见。及诸余法,即十六界全、法界少分,既无观照又无推度,故皆非见。或可此文别简法界,于法界中准此前义,所余染慧及诸余法界非见,应知乘前解慧有此文故。
若「尔眼根至云何名见」者,识见家难。即是法救、大众部等。
「以能明利至故亦名见」者,眼见家答。
「若眼见者至亦应名见」者,识见家难。
「非一切眼皆能现见」者,眼见家答。
「谁能现见」者,识见家征。
「谓同分眼至能见非余」者,眼见家释,解颂第五句。
「若尔即应至见色非眼」者,识见家难。
「不尔眼识定非能见」者,总非识见家,释第六句。
「所以者何」者,识见家征。
「传说不能至应见障色」者,眼见家为释反征,解第七、第八句。识既不能观被障色,故非能见。复反征识见家:若识见者,识无对故,壁等不碍应见障色。
「于被障色至如何当见」者,识见家答。
「眼识于彼至何缘不起」者,眼见家总征。理定眼识于被障色何故不生?此即总征。「许眼见者」已下,理定我宗许眼见者,眼有对故不见障色。识与依根一境转故,可言于被障色眼识不生。汝许识见者,于被障色何缘不起?
「眼岂如身至无见功能」者,识见家又难。眼若境合,可同身根不取障色。眼根既能取非至境,如何不能见被障色?「颇胝迦」下,引事难见障外色。
「若尔所执眼识云何」者,眼见家反征。
「若于是处至故不能见」者,识见家答。颇胝迦等,光明无隔,识见障色。壁等,光明有隔,于被障色眼识不生。
「然经说眼至唯为见色」者,识见家通经引证。经言眼见,是见所依,如意能识。或就所依根说能依识业用,如座言声。又如眼所识色,亦就所依说能依识。已上通经引例。「又如经说」下,复证眼识依眼门见。此经意说:门非是见,依门识见。若门即见,岂容被经重说见言?
「若识能见至二用何异」者,眼见家难。若识能见,谁复了别?见与了别二用何别?
「以即见色至亦能了别」者,识见家答。如一慧体,推求名见,亦名简择。识亦应然,亦名能见亦能了别。有慧非见,故言少分慧,如尽智等。有识非见,如耳识等,故言少分识。
「有余难言至谁是见用」者,有余异执作是难言:若眼能见,眼是见者,谁是见用?彼计见、用各别,由计不同,故为斯难。或是识见家异师难彼计眼是见者,识是见用。
「此言非难至见亦应尔」者,眼见家答。此言非难,如共许识是能了别,然无了者、了用不同,即识名了。见亦应尔,即眼名见,无别见者、见用不同。
「有余复言至亦说钟能鸣」者,识见家异师复通前经。引喻不同,计亦无别。或是别部,故今重叙。
「若尔眼根至应名能识」者,眼见家难。眼是见依,说眼能见。眼是识依,说眼能识。
「无如是失至名能作昼」者,识见家答。无如是失,世间人同许眼根识生时,说此眼是见。由彼识生时,说眼能见色,不言眼识色。又解:世人同许眼识生时说眼是见。由彼识生时,说眼能见色,不言识色。又解:世间同许眼识是见者。此文应言同许眼根是见,而言眼识者,此举能依显所依事。又解:应言同许眼根是见,而言眼识,于所依因立能依果名。又解:世间同许眼识是见,识体微细世不了知,但言眼见,言眼见时即是识见。由彼识生时说眼能见色,不言眼根能识色。问:若眼不名识色,何故前文言「又如经言眼所识色可爱可乐,然实非此可爱乐色是眼所识。」准彼前文,色是眼所识,眼即是能识,于所依根立能识号。何故后文不言识色?解云:前文约典说眼能识,后文据俗眼非能识。又解:前约法救、大众部等引经,亦复异部别解,故不同也。识见家言,何但我作斯解,《毘婆沙》中亦作是说「若眼所得说名所见」,明知眼名能见。眼识所受,同文故来,此即证眼名能见,不名能识。又解:眼识所受说名所见,明知眼识名能见,此即证识名见。若眼所得,同文故来。又解:若眼所得说名所见,此即证眼名能见,不名能识。眼识所受说名所见,此即证识名能见。是故但说眼名能见,不名能识。唯识现前说能识色,譬如说日名能作昼,即日名昼,非离日外别有其昼。其识亦尔,识现前时即名能识,非离识外别有能识。上来虽复眼见、识见两家异诤,看其文势,论主意朋识见。
「经部诸师至不应固求」者,上来诤见,两说不同。今经部师,傍观德失俱破两家。经部诸师有作是说:见用本无,如何浪执?或说眼见、或说识见,犹如共聚揸掣虚空。眼、色等缘生于眼识,此等于见谁为能、所?诸法生时,前因后果相引而起,实无作用。相续道中及缘成位,遍计所执,谓有作用能见闻等。若言实有作用,应同胜论业句义也。问:经部宗中无作用耶?解云:诸法但有功能,实无作用。世尊为顺世情,假说见耳。皆俗谛摄,不应封着。如世尊说:方域言词种种异说,不应坚执。世俗名想,随情即立,不应固求,唯法因果胜义谛收。
「然迦湿弥罗至意能了」者,说一切有部结归本宗。
「于见色时至为二眼见」者,此下第二傍论。就中,一两眼见先后;二六根、境离合;三根、境量大少;四六识依世摄;五眼等得依名;六识随根立名;七依地同异别。此下第一,明两眼见先后。问起。
「此無定准至不同礙色」者,答。如犢子部兩眼互見,非俱時見,處隔越故;速疾轉故,謂俱時見。如《婆沙》十三破云「若一眼見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俱時覺觸。如身根兩臂相去雖遠,而得俱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妨俱時見色生一眼識(已上論文)。」若依此宗,有時一眼見色,或時二眼見色。以見色分明故,知兩眼同見。頌中「言」或,顯不定也。二眼俱時,表異犢子。又如兩眼同觀一月,以手觸一名觸一眼,不被觸者名開一眼。此被觸眼,便於現前見二月等。以實觸眼與不觸眼,同觀一月非見二月,但被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非觸眼見。此證兩眼同見一月俱發一識。若不爾者,如閉一眼但觸一眼,即不見彼二月等事,故知同見一月。以此明知,非但兩眼互見,亦有或時二眼俱見。非所依別,能依之識分成二分。無色之法住無方故,不同礙色,根雖兩處依性一故。眼設一百千尚生一識,況唯有二。若依經部中上座計,大同犢子。故《正理》第七云「由此亦遮上座所說。彼作是言:二眼於境前後起用,見則分明。或復一眼有閉壞時,一眼雖開無相替代,彼所生識唯依一門,速疾轉故見不明了。」此說亦非,所執二眼剎那展轉相替代時,一眼常空不能見色,恒唯一眼能見色故。與一眼者見色,明、昧差別應無,故彼所言不能令喜。廣如彼破。
「若此宗说至不至三相违」者,此下第二明六根境离合。若据功能,至境名为至,六根皆名至。若据体无间故名为至,即三至、三不至。此中约第二以答。三相违,即鼻等三唯取至境。违不至义,故曰相违。
「论曰至如鼻根等」者,此宗眼、耳、意三取非至境,鼻、舌、身三唯取至境。若依胜论外道,六根皆取至境。彼计眼等五根如其次第,以火、空、地、水、风为体。眼以火为体,故舒光至境,或日光等至眼能取。耳无光故、声来入耳故,先见击钟后闻声。故彼计有离质声,余三根同此论。故《成实论.根尘离合品》说外道意,六根皆取至境,即是胜论师义。反难胜论师言:汝宗若说眼、耳二根唯取至境,则修定者应不修生天眼、天耳,如鼻根等。此比量云:天眼、天耳应不须修,取至境故,如鼻等。若作顺成比量:天眼、天耳不取至境,以修得故,如他心通。
「若眼能见至不至诸色」者,外难。若取不至,何故不能普取一切不至诸色?
「如何磁石至耳根亦尔」者,论主反难外人。以眼能取不至境,即令普取不至境。磁石能吸不至铁,何不普吸不至铁?此即引事反难。汝胜论师执眼能见至境,亦同此难。「何不普见眼药、筹等至眼诸色」,此即入彼宗难。「又如鼻等」下,引例反成。如眼既然,耳根亦尔。问:眼在暗中见暗色时,为见逼眼者?为见远者?若见逼者,应取至境;若取远者,应取所障。解云:暗中不见色者,不见所障瓶瓫等及大远色。于次近者,虽无光明,有空故见。眼之势力强弱皆尔,随其所应例应思择。
你们看,磁铁能吸铁块,但为什么不能吸走远处所有的铁?实际上,眼睛看东西也是一样道理——它只能看到眼前的物体,不能把远处的东西全看见。有人争辩说眼睛必须碰到东西才能看到,那就像说磁铁只能吸到碰到它的铁一样可笑。如果眼睛只能看碰到的东西,为什么我们看不到贴在眼球上的药、眼前的药签这些东西?再说鼻子闻气味、耳朵听声音,也都是一样道理,各有各的局限。有人问:在黑暗里看东西时,是看近处的物体,还是远处的?如果只能看近处的,那应该只能看到碰到眼睛的物体;如果连远处的也能看,那应该能看到被遮挡的物体。其实,黑暗里看不到东西,是指看不到被遮挡的罐子等物体,也看不到特别远的东西。但对于稍微近一点的物体,虽然没有光亮,只要中间没遮挡、有空间,还是能隐约看到一些。眼睛分辨能力强弱都遵循这个规律,具体怎么应用,大家可以自己去思考。
「意无色故非能有至」者,意无色故无有方所,非能有至。
这句经文的意思是说:
心念没有颜色、没有形状,所以它没有具体的所在之处,也不可能被真正地“到达”或抓住。
「有执耳根至亦能闻故」者,《婆沙》异说不正义。若依正义,自耳中声极相近者犹隔一微已上,若通耳根即不能闻。
那句话说「连耳根也能听到耳朵里的声音」,这是《阿毗达磨婆沙论》里面的一种说法,但不是正确道理。按正确的解释:从自己耳朵里发出来的声音,就算离得再近,也至少要隔开一个极小微粒的距离;如果声音直接碰到耳根,那耳朵反而听不见。
「所余鼻等至唯取至境」者,释第二句。
「如何知鼻唯取至香」者,问。身、舌取至,相显可知。鼻取至隐,故别标问。
「由断息时不嗅香故」者,答。由断息时全不嗅香,若息引香鼻方能取,非言有息皆能取香。
「云何名至」者,又问至义。
「谓无间生」者,总答。
「又诸极微为相触不」者,又问。既言无间,是诸极微为相触不?
「迦湿弥罗至说不相触」者,答。就答中,一叙异说、二述其长、三斥其短。就异说中总有四说,此下初师。
「所以者何」者,征。
「若诸极微至更无细分」者,正释无间非触所以。若诸极微遍体相触同为一体,即有实物物体相杂过。若触一分不触余分,极微便成有细分失。唯触一边不触余处,然诸极微更无细分故不相触,但无间住,名取至境。
「若尔何故相击发声」者,难。极微既不相触,何故相击发声?
「但由极微至体应相糅」者,答。但由极微无间生故,彼此相击即发得声。若许极微相触,击石、拊手体应相糅合成一体,即有实物体相杂过。以己宗反难外人。
「不相触者至云何不散」者,外难。既不相触,聚色相击云何不散?
「风界摄持至如劫成时」者,答。风界摄持故令不散。有伏难云:岂不风界能飘散耶?「或有」已下,通此伏难。
「云何三根至名取至境」者,外难。极微既不相触,云何三根由无间至名取至境?
「即由無間至都無片物」者,答。即由根、境無間生時名取至境。謂於根、境中間都無片物,乃至無有容一極微,名無間至,非實相觸。言無間者,無餘礙色中間間隔,故名無間。或名定問,定有間隔。若依《正理》第八,具說二種。故彼論云「故彼涅間言定,顯隣近義。此中涅言,或顯定義。定有間隙,故名定間。如定有熱,故名定熱。是定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問:鼻、舌、身三復有何理非觸境著?又俱名至,何故唯一立以觸名?解云:所以根、境不相觸者,諸法四邊各有勢用,如人四邊皆有勢運,若遇水、鏡等緣,其像即現。極微亦爾,各有勢力,相逼之時互相拒遏不得觸著,故不相觸。故《正理》云「雖於中間有少空隙,而有勢力拒遏其行(已上論文)。」三根雖俱名至,非無差別。鼻根取香,假說一微分為四分,鼻取香中間,相去有三分空處,舌取味有二分空處,身取觸有一分空處。所以然者?香體微妙勢力復強,所以稍遠。味體次麁,力勢次劣。觸體最麁其力最弱,故最近者名為所觸,身名能觸。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餘二稍遠,立香味名。故《正理》第八云「隣近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如眼瞼等雖至名同,而於其中非無品別。非眼瞼等同得至名,即令一切至無差別。瞼籌藥醫於彼眼根漸隣近中,品類別故。」
「又和合色至同类相续」者,此下第二师解。虽诸极微互不相触,许和合色有方分故,相触无失。由此拊击得发音声故,许此和合色相触理,《毘婆沙》文义善成立。此和合名是触,显麁聚义。离散名非触,显细聚义,望麁名非触。若不尔者,向游尘中已有无量极微聚故,应名为触。第一句谓和合离散,如团粉散空,此显麁聚生细聚义。第二句谓离散和合,如揽纷成团,此显细聚生麁聚义。第三句谓和合,和合如团粉复团,此显麁聚生麁聚义,或生自类、或转生麁,虽复前后少别,俱名麁也。若第二句前细后麁,体性悬别不可为例。若不尔者,转更麁是何句摄?若言第二句摄,应无第三句也。若言麁自类生麁自类是第三句者,自类相望已得名触,转更生麁。何故前触今,后名非触耶?第四句谓离散,离散向游尘,此显细聚生细聚义,或生自类、或转生细。虽复前后少别,俱名细也。第一句前麁后细,体性悬别,不可例此,此论且约同类相续。若不尔者,从向游尘更生细色是何句摄?若言第一句摄,是即应无第四句也。若言细自类生细自类是第四句者,自类相望已名非触,转更生细,何故前非触,今复名触耶?
「尊者世友至住至后念」者,此第三师解。此师意说:过去、未来极微散住,若从未来流至现在微不相触,散入过去此即易成。若现相触,欲入过去离散即难,要经少时方得相离。如胶粘物,急遣相离犹经少时。若现经停应至后念,若至后念其性应常。又解:未来极微散住,若言相触,如二极微初念至现中有空隙,才欲相触便谢过去,若度此空应至后念。以度一微名一刹那,虽有空隙不容一微。欲相触时还至后念,若至后念还应是常。
「然大德说至假立触名」者,此即第四解。四大论师中法救,敬其德不多序其名,故称大德。以实而言微不相触,但由无间极隣近,假立触名。
「此大德意应可爱乐」者,此即第二述其长。上来虽有四解,论主评取第四大德。《婆沙》一百三十二亦有四解,同此论。
「若异此者至许为有对」者,此下第三斥其短。就中,一破前第三师、二破前第二师、三破前第一师,从后向前破。此即初文。所以先破第三家,论主意谓大德极微无间最相隣近,将世友说中间稍远。故言若异此大德说者,是诸极微应有间隙。中间既空,谁障其行不得前进相逼近耶?若各别住,中间有空即不相碍,如何许为障碍有对?又解:此文破《婆沙》中异说,不破世友,以世友解言无违故。为《婆沙》异说中有空隙,故今非彼。又解:此文亦破和合家,故《婆沙》七十三云「有作是说:极微展转实不相触,亦非无间,但和合住,彼此相近假立触名。」彼论既言亦非无间,明知相去稍远,不同大德。又解:假设破也。
「又离极微至此亦应尔」者,此即破前第二说。若和合色许相触者,然离极微无和合色,和合相触即触极微。如和合变碍,于和合中一一极微亦名变碍。汝立相触,亦同此理。和合名触,于和合中极微相望应亦相触,故言如可变碍此亦应尔。
「又许极微至亦无斯过」者,此即破前第一师,论主以理总破。又许极微若有方分,触与不触皆有方分。若无方分,设许相触,亦无有方分之过,何须避微相触成过失耶?《正理》救云「有分、方分,名异义同。立无分言,已遮方分,如何于此复更生疑?谓许极微若有方分,既无方分如何可触?又遍体触、或触一分,二皆有过,前已具论。如何复言若无方分,设许相触亦无斯过?」若作俱舍师救,应反说言:汝立无方分,极微何不相触?若言相触成过失者,言不相触亦不免过,对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极微各有势用,更相拒遏不相触者,此之势用为离体不?若离体者,同胜论业句义也;若不离体,体外无用,何不相触?故亦成过。
「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者,此下第三明根、境量大小。或有诸宗执眼等根唯取等量境,见大山等,速疾转故如旋火轮,故有斯问。
「颂曰至唯取等量境」者,颂中文略,但说三根等量,义准余三大小不定。
「論曰至形量差別」者,就長行中,一正釋頌本、二明根形狀、三明同分等。此即初文。鼻等三根至境方取,故根、境微相稱發識。此言等者,隨其所應根、境相觸名為量等,顯非能取過量境故。非無小分根能取少分境,若眼根傍布蒲桃上皮,若說眼根如丸如蒲桃內外。問:云何得見蒲桃內色?解云:皮薄故見。又解:縱使皮厚,天眼亦觀。《正理論》云「如見蒲桃、野棗果等。」耳根取境,隨其所應所發種種少大音聲,若聽蚊子聲,即根大境少;若聽雲聲,即根少境大。西方喚雷聲為雲聲,雷依雲起,從所依為名。若聽琴聲,即根、境量等。故《正理》第八云「耳根亦取蚊、雲、琴聲小、大、等量(已上論文)。」言聽蚊雲等者,等謂等量。又解:等取等量琴聲。前五色根極微成故,可得對境辨大、小、等。意無質礙,不可對境辨形量別,然容得說彼所緣境或大或小。餘文可知。
「云何眼等至安布差别」者,此下明根形量。此即问也。
「眼根极微至形如指鞜」者,答。眼微二说,前说似胜,不言有说故。耳根如卷桦皮,西方国俗初穿耳时,多卷桦皮内于孔中欲令渐大,由近耳相似,故以为喻。准此,耳中有孔通于脑中。有说耳根犹如灯器者,亦据四唇,非取其底。鼻微可知。此初三根,若约根体处无高下,若据所依即有高下。故前卷云「或随处次第」。舌微可知,于舌根中如毛端量。无舌根者,虽无经论文说,西方古德相传解云:医方家说,于舌根中如毛端量无舌根处,是末磨死节。若针刺着,其人即死。舌中法尔有斯空处。又解:于人脑中有极臭秽不净脑垢,若见饮食脑垢流出渧此空处。若无此处承此脑垢,触着舌根令人欧吐不能饮食。因解身根,剩明男、女二根。余文可知。
「眼根極微至不可見故」者,此下第三明同分等。前四根可解。身根定無皆是同分,乃至極熱捺落迦中猛焰纏身,猶有身根是彼同分。說一切有部師傳說:身根設遍發識,身應散壞。以無身根及所取境,各一極微前後間隔,為所依、緣能發身識。以五識身決定積集眾多極微,方成所依、所緣性故,能發自識。即由此理,亦說極微一一名無見體。以一極微不可見故,要多積集方名有見。若於身中一重根一重境,即有根、境各一極微發識之過,又隔身根令成多分斷壞之過,故言身應散壞。問:鼻、舌二根亦遍發識,何不散壞?解云:鼻、舌二根,身為依持,遍發不散。身無別依,遍發即散。又問:鼻、舌根微為但傍布,亦通重累。若說傍布,即有鼻、舌一微對境同身根過,不成積集。若說重累,遍發識時,還有根、境相隔各一極微為依、緣過。解云:鼻、舌根微形但傍布,雖無重累傍布,名積集故,無一微發識之過。又根性利不假重累,又內依身相依有力。難云:身根觸境前後相間,亦傍積集應遍發識。何故乃言以無根、境各一極微為所依、緣能發身識?解云:夫積集有二,一傍名積集、二重累名積集。言五識決定積集多微成依、緣者,據總相說。隨其所應,若別分別鼻、舌,即傍名積集。身根即據前後及傍方名積集,故彼身根但傍積集不能發識,又根性鈍要假重累,相依有力方能取境。又無別依,故須重累。又解:鼻、舌根微亦通重累,雖復根、境前後相間能遍發識,傍名積集故、又性利故、又內依身相依有力。由此義殊,故與身別。雖有兩解,鼻、舌根微前解似勝。問:如入第三定時,遍身受輕安樂,身應散壞。解云:正入定時不發身識,發身識時即便出定,故無遍身受輕安樂。若依經部,身根能遍發識,故《正理》第七云「又彼上座論宗所說,全身設在冷煖水中,身根極微遍能生識(已上論文。論主意朋經部,故言傳說)。」
「如前所说至依亦尔耶」者,此下第四明六识依世摄。此即问。若依经部,五识唯缘过去。故《正理》第八云「有执五识境唯过去」,如彼广破。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征。
「颂曰至心所法界」者,后谓意识,于六识中最居后故。依唯过去,由六识身无间灭已皆名为意,此与意识作所依根,是故意识唯依过去无间灭意。问:此宗十八界皆通三世,如何说意唯过去耶?解云:若据意体实通三世,约世据用就显以论故唯过去。故论云「过去名意,未来名心,现在名识。」五识二依,如文可解。显依不定,或同时依、或过去依,故引本文将所依性对等无间缘,问答以定。六根据势用增上,故非心所。等无间缘据开避义,亦通心所不通色根,宽狭不同,引为问答以定依别。问:罗汉后心岂非是意识依,而非等无间缘,何故乃言是意识所依性定是意识等无间缘?解云:若据依义,理实如是。今此文中举识所依以为问答。罗汉后心更无后识,非是所问,是俱非句摄。又解:此中据体类说,不约作用,还是俱句摄。前解似胜。
「何因识起至眼等非余」者,此下第五明眼等得依名。如文可解。又《正理》第八云「若尔,意识亦随身转,谓风病等损恼身时意识即乱,身清泰时意识安静。何缘彼意识不以身为依?随自所依,故无此失。谓风病等损恼身时,发生苦受相应身识,如是身识名乱意界。此与苦受俱落谢时,能为意根生乱意识;与此相违,意识安静。是故意识随自所依。」又彼论意但据增损、明昧差别,非一切同,故有漏意生无漏识。问:如眼识生,亦由空、明、能生作意,何故但约二缘为问?解云:如《正理论》云「又眼识生,必藉所依、所缘力故,及不共故。眼识生时,必藉眼、色为所依、所缘,余法不定。谓夜行类识,不藉明生;水行类识,不待空发。人于瑠璃、颇胝迦等障色亦尔。天眼发识,不假空、明。」又云「能生作意,通与六识作共生缘,眼、色非共。」广如彼说。
「何緣色等至及麥芽等」者,此下第六明識隨根立名。一由所依勝、二由不共因。根具二義,隨根說識。境即不然,法界雖是不共,而非所依,五境二義俱闕。意根雖通六識為依,而言不共者,五識有二依,從別立名。意識無別所依,雖標總稱即受別名,故意名不共。文中所以唯約五根解不共,五境名共。不約意、法明者,謂五根不共、五境是共,義無雜亂,所以偏舉;意根不共即有所濫。若據別義,亦五識依,法非是共,所以不說意及法界。又解:所依、不共,隨有即立,不要具二。意是所依,法非所依,故名意識不名法識。不約不共,以意亦能生五識故。雖法非為五識緣,唯意識緣邊是不共,自他意緣亦名共。由唯一義,故文不說。又有別過,若言色等識即濫意識,以彼意識亦緣色等。問:五境二識緣,可便有相濫。法唯一識緣,何不名法識?解云:若據通法,即濫色等;若約別法,攝識不盡。所以不言法識。故《正理》第八云「豈不意識境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說識。色等不然,故不隨彼說色等識(已上論文)。」「如名鼓聲及麥芽等」者,雖復手、鼓俱能生聲,鼓依勝故聲隨鼓變。不共因故、唯生鼓聲故,但名鼓聲。手是劣故,非隨手變,是共因故、亦生餘聲故,不言手聲。水、土亦能生麥等芽,麥等依勝故芽隨麥變,不共因故唯生麥芽,故但名麥芽。水等劣故,非隨彼變,是共因故、亦生餘芽故,不名水芽等。六識生時雖境亦生,以根勝故、不共因故,隨根立名。又《正理》云「有言:根、識俱是內性,境唯是外,故隨根說。有言:根、識俱有情數,色等不定,故隨根說。」
「随身所住至地皆同不」者,此下第七明依地同异别。就中,初约法广明、次别显定相。此即初文问起,先约眼问,后例余界。色形聚集总名为身,非独身根。随身所住在何地中,眼见色时,身、眼、色、识地为同不?
「应言此四至如理应思」者,答。此约身生欲界,约诸地明身、眼、色、识同异差别。
「生初静虑至如理应思」者,此约此身生初定,约诸地明身、眼、色、识同异差别。如是若以三、四静虑地眼,见自地色或下、上色者,以色望身说自、下、上。谓身生初定,以三、四定眼,见初定色名自,见欲界色名下,见二定已上色名上。若以色望眼,但有自、下,不得言上,以下地眼不见上色故。
「如是生二至如理应思」者,生上三定,类释应思。
「余界亦应如是分别」者,上来明初三界,余五三界亦应如是分别。
「今当略辨至意不定应知」者,此下别显定相,略举颂文。
「论曰至欲界初定」者,将辨差别,先明四种约地通局。
「此中眼根至如色于识」者,释初一颂。此中眼根望身生地,或等、或上,终不居下。上地之身必有胜眼,不起下劣,故眼不下;身慕上胜眼,故得身上。色、识望眼,或等、或下,必非在上,下眼不能见上色故。色非眼上,上识不依下地眼,下地眼自有识,故云识非眼上。问:何故下眼不见上色?答:以上色细,故下不见上。问:下识随上根,随根了上色,亦可下眼随上识,随识见上色。答:根是其主,识是其随,只可识随根,无容根随识。问:识得随根,故随根了上色。识得随根,故上识依下根。答:下眼若无识,可须上识依。下眼自有识,上识不依下。问:若下不能见,可须上眼见。下眼见下色,不须上眼见。答:上得兼于下,上眼见下色。问:上得兼于下,上眼见下色。上得兼于下,上身觉下触。答:下触是麁,上身非觉。问:下触是其麁,上身不能觉。下色是其麁,上眼不能见。答:色是离中知,兼能取下麁。触是合中觉,故非取下麁。色望于识,或等、或上、或下。色识望身,或等、或上、或下。如色望识,思之可知。
「广说耳界至广如眼释」者,释第五句,类解可知。
「鼻舌身三至谓之为下」者,释第六、第七句。鼻、舌、身三总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识唯欲界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于中别者,谓身与触其地必同,取至境故。「识望」已下,可知。
「应知意界至用少功多」者,释第八句。指同下释,思亦可知。
「傍论已周至并内界十二」者,此下第二十诸识所识门,二十一常、无常门,二十二是根、非根门。颂中第一句明识所识,第二句解常、无常,下两句释根、非根。颂文中略,但言二所识,是常、是根。义准应知,所余唯是一识所识,无常、非根。
「论曰至所缘境故」者,五境,二识所识。十三界,唯意识所识。故《杂心》云「色界二识识,乃至触亦然。诸余十三界,一向意识缘。」
「十八界中至法余余界」者,十八界中,法界中一分是常,谓三无为。义准无常,即法界中除三无为诸余法界,故言法余及余十七界也。
「又经中说至有所缘故」者,释下两句。将释根、非根,依经列名,会释次第。经据六根次第,故意在男、女根前。对法据有所缘、无所缘,故说意根在命根后。以命等八无所缘故作一类说,意等十四有所缘故复为一类。
「如是所说至皆体非根」者,如是所说二十二根,十八界中内十二界,法界一分摄。此即开章。言法一分者,命等十一,谓命、乐、苦、喜、忧、舍、信、勤、念、定、慧。及后三一分者,谓二十二中后三无漏根,此三根此以九根为体。谓意、喜、乐、舍、信等五根,于九根中后八是法界摄,故言后三一分。此等竝是法界一分摄。言内十二者,眼等五根如自名相摄。意根通是七心界摄,后三一分即是意根,是意、意识摄。女、男二根,身一分摄。如后〈根品〉当辨。此等竝是内十二摄。义准所余色等五界及法界一分,皆体非根也。
俱舍论记卷第二沙门释光述
一交了。
一场刚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