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比量品第二
比量有二。一者为自,二者为他。
此中为自比量者,谓于所比,藉三相因,所起正智。
亦于此智,立量果名。如现量说。
复次,因三相者,谓于所比,因唯有性。唯于同品有性。于异品中,决定唯无。
此中所比,谓即有法。于此具有所欲比之差别义。言同品者。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若非同品,说名异品。谓此与彼,相异,相违,或于此中,无彼同义。
复次,三相正因,唯有三种。谓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及果比量因。
此中不可得比量因者,如指某处而立量云:此处无瓶,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言可得相已具足者,谓余种种可得因缘,悉已圆具,应可得物,自体亦有。若物自体,既为实有;其余种种可得因缘,亦实有者;其物自体,定可现见。
言自性比量因者,因之自体,若为实有,即于所立法能为正因。譬如说言:此物是树,以彼本是兴遐巴故(无忧树,旧译申恕波)。
果比量因者,谓如说言:彼处有火,以见烟故。
此中后二,能成实事,前一仅为遮止之因。由彼自性,二恒相属,故擧一义,余义定随。设若此二,非恒相属,即二者间,不相离义,不决定故。此亦即因,与所立义,恒相属义。尅实而论,即所立义之自体故,从所立义,而生起故。若此既非彼之自体,复非从彼而生起者,此中即以非恒相属,为自性故。若彼自体,若从彼生,如是二种,或即自性比量因体,或即为果比量因体。唯由此二,为能如实成立实事。
其遮止义,能成立者,唯是由于如前所说不可得义。事若实有,彼不可得,必不容有故。若异此者其可得相,尚不具足,处、时、自性境本玄秘,自身现量,原不能见,其境非有。不决定故。若观察者于过去时,或现在时,现量曾得,其念不失,由此心行(物不现前)说为非有,方能成立。唯由此义,说物非有,始决定故。
此不可得,由其运用方式各有不同,成十一种。一者自体不可得。譬如说言:此处无烟,烟可得相,虽已具足,而不可得故。
二者,果不可得。如有说言:此处无有烟之不障、能作等因,以无烟故。
三者,能遍不可得。如说此处无兴遐巴,以无树故。
四者,相违自性可得。如说此处定无冷触,以有火故。
五者,相违果法可得。如说此处定无冷触,以有烟故。
六者,相违所遍可得。譬如说言:纵令有生,其物之灭,亦非恒定,待余缘故。
七者,果相违法可得。譬如说言:此处无有冷触不障、能作等因,以有火故。
八者,能遍相违法可得。如说此处无有霜雪感触,以有火故。
九者,因不可得。譬如说言:此处无烟,以无火故。
十者,因相违法可得。如说此人无寒栗等,近烈火故。
十一者,因相违果法可得。譬如说言:此处无人起寒栗等,以有烟故。
自第二式果不可得,以下十式,此等皆可摄入第一自体不可得中。谓藉余义,或有或无,复依各别运用方式,次第列为诸式。然由数习观察此等运用方式,习者自能于遮止义,得明决智;是故此等不可得式,今于为自比量中说。
此不可得,若由自体相违法等现前可得,若由因等现不可得,而能成立某物非有,或能安立「非有」言说;于此等中,一切时处,若有显示遮止义者,唯于其物可得因缘悉具足时,始能知其或为可得,或不可得。于余玄秘诸境义中,彼此相违,互为因果,皆不成就故。诸玄秘境不可得者,现比二量所不能量,为其相故,是犹豫因。彼即非是量所能量,其事非有,亦不成立故。
为自比量品第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