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萨戒义疏卷下
隋天台智者大师说门人灌顶记
十重,此下第二、正说段也。文为二:先明十重,次四十八轻。初三章:一、总标,二、别解,三、总结也。
这是第二大部分,正式讲解的内容。文字分为两段:先说明十重戒,再讲四十八轻戒。前三章的结构是:一、总体概括,二、分别解释,三、最后总结。
第一、杀戒,十重之始。若声闻,非梵行在初者,人多起过故,地系烦恼重故制之。杀虽性罪,出家人起此罪希,亦易防断,婬既易起,制之当初。《大论》云:声闻戒消息人情,多防起边。所以轻者多起,是故重制;重者起希,轻罪制之。婬欲非性罪,杀是性罪,大乘制之当初也。今言杀,断他命故。五阴相续有众生,而今断此相续,故云杀也。《大经》云:遮未来相续名之为杀。道俗同制,如五戒八戒之类也。大士以慈悲为本,故须断也。七众菩萨同犯,声闻五众大同小异,同者同不许杀,异者略三事:一、开遮异;二、色心异;三、轻重异。开遮异者,大士见机得杀,声闻虽见不许杀。色心异者,大士制心,声闻制色。三、轻重异者,大士害师犯逆,声闻非逆。又大士重,重于声闻重也。
第一条,杀戒,是十重戒的开头。如果是声闻戒,会把不净行放在第一条,因为一般人容易犯这个过错,而且这是很重的烦恼,所以先制定这条戒。杀生虽然是本性上的罪过,但出家人犯这个罪的情况比较少,也容易防范和断除;而淫欲容易生起,所以当初制定戒律时把它放在前面。《大智度论》说:声闻戒是根据人的常情来调整的,主要防范容易发生的方面。所以对容易犯的轻罪,会重点制定;对很少发生的重罪,就按轻罪来制定。淫欲不是本性上的罪,杀生是本性上的罪,大乘戒律就把杀戒放在当初第一条。现在说的杀,是指断送别人的生命。五蕴相续不断就构成众生,现在断掉这个相续,所以叫做杀。《大般涅槃经》说:阻止未来的相续,就叫做杀。出家在家同样要遵守,就像五戒、八戒这类戒律一样。大乘菩萨以慈悲为根本,所以必须断除杀生。七众菩萨都犯这条戒,声闻五众的情况大体相同但也有小差别。相同的是都不允许杀生,不同的有三点:第一、开许和遮止有差别;第二、对行为和心念的规范有差别;第三、轻重的判定有差别。开遮差别是指:大乘菩萨看到特殊机缘时可以杀生,声闻即使看到也不允许杀。色心差别是指:大乘菩萨主要规范心念,声闻主要规范行为。第三、轻重差别是指:大乘菩萨杀害师父就犯逆罪,声闻不算逆罪。另外,大乘菩萨的重戒,比声闻的重戒还要重。
文为三别:先标人,谓「若佛子」;第二、序事,谓中间所列;三、结罪,名波罗夷。就序事有三:一、不应,二、应,三、结。就不应中三别:初六句明杀事,次有四句成业,后一句举轻况重。初六者:一、自杀,谓自害他命,凡三种法:内色、外色、内外色,并皆犯也。二、教他,他亦是杀。《大论》云:口教是杀罪,非作疮。律部分别,甚多条绪,教他、遣使等。三、方便杀者,即杀前方便,所谓束缚系等。四、赞叹杀,亦得罪也。五、随喜者,奖劝令命断,亦犯也。六、呪杀,谓毘陀罗等,虽假余缘,亦皆同犯。律中明杀十五种,谓优多、头多、𣚦、弦、拨、毘陀罗等,如律部广明云云。「杀业」已下三重中,第二、成业之相也。三业成杀:自动用者,正身业也;教他及呪,口业造身业;心念欲杀,鬼神自宣遂者,意业造身业也。三阶于缘中造作,皆是业义。杀法,谓刀剑坑𣚦等,皆有法体,故称为法。杀因杀缘者,亲疎二涂,正因杀心为因,余者助成故为缘。亲者,造作来果为业。四者,一是众生,二、众生想,三、杀害,四、命断。一是众生者,众生虽多,大为三品。一者上品,谓诸佛、圣人、父母、师僧,害则犯逆。三果人两解,一云同逆,以声闻害时,已是重中之重故。二云犯重,《大经》明三种杀,杀三果人,但入中杀,不在上杀,故知非逆。菩萨人,以取解行已上,《大经》云「毕定菩萨」,同上科。今取不作二乘,为毕定位,或取七心已上,皆可为断也。养胎母,一云无逆,二云犯逆,大士之重,重于声闻也。中品,即人天害心犯重。三、下品,四趣也。两解,一云同重,大士防杀严重,故文云「一切有命不得杀」,即其证也。二云但犯轻垢,在重戒中兼制,以非道器故。文云「有命者」,举轻况重耳。三、杀心有两:一、自身杀心,二、教他杀心。自身杀心有二:一、通心,二、隔心。通心者,如漫作坑𣚦,漫烧煮等,通三性皆犯。若缘此为彼,于彼上起害心,皆属通心。既自对境,又命不复续,虽所为不称,悉皆正犯。隔心者,作坑止为此,无心在彼,彼死亦犯,彼边不遂轻垢。若此路本是此道,众人行往,今作坑止为此,而彼死亦重。以此杀具,体能通害,以具缘心,还属通心也。若本斫东人,误中西人,中西人上,都无杀心,此属隔心。四、命根断有两时:一、此生,二、后生。此生有二句:一、有戒时犯重,二、无戒时断,当戒去时,结不遂轻垢。命断时,结罪同前。声闻临终时未结,声闻舍具戒,作五戒等结也。后生为戒自复两种:一、自忆,二、不自忆。自忆者,若任前势、若更加方便,命断坐重,以前后皆自忆故。不自忆者,若任势死犯重,已死时有戒故。若加方便当知前疮不死,后方便时不忆但犯轻垢也。而言命根者,数论别有非色心为命根,《成论》及大乘无别非色非心为命根也,秖取色心连持相续不断为命耳。《大论》亦然,六入六识得相续生,假名为命。乃至「一切有命」下,第三、举轻况重。「是菩萨」下,第二阶明应,有三句:一、常住慈悲心。两解:一云应学常住佛起慈悲,二云心恒应常住慈悲之地。二、孝顺心,秉戒不恼他。三、方便救护,非直尔不恼,乃应涉事救解。「而恣心」下,第三、结,不应故成罪。亦三句:一、恣心,谓贪心杀;二、快意,谓瞋心杀;三、杀生,谓举杀事。有此三故堕不如意罪。
文字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标明人,就是“若佛子”;第二是叙述事情,就是中间列出的内容;第三是结罪,名叫波罗夷。在叙述事情的部分,又分为三块:一是不应该做的,二是应该做的,三是总结。在不应该做的部分,又分三小点:开头六句说明杀生的事情,接着有四句说明构成罪业的条件,最后一句是举轻罪来对比重罪。开头六句是:第一,自杀。指的是自己伤害他人性命。总共有三种情况:内色、外色、内外色,都算犯戒。第二,教他杀。教别人杀也是杀生。《大智度论》说:用口教唆是杀罪,不是亲手造成创伤。律藏里分得很细,有很多条目,比如教他杀、派遣使者去杀等等。第三,方便杀。就是杀生前的准备步骤,比如捆绑、拘禁等。第四,赞叹杀。赞叹杀生,也会得罪。第五,随喜杀。鼓励、劝使他人断送性命,也犯戒。第六,咒杀。指的是用毗陀罗咒等方法,虽然借助了其他条件,也都同样犯戒。律藏中说明了十五种杀生方式,比如优多、头多、𣚦、弦、拨、毗陀罗等,详细内容律藏里有说明。“杀业”以下三重中的第二重,是说明构成罪业的相状。三业(身、口、意)都能构成杀业:- 身体自己行动去杀,这是身业。- 教他杀和用咒杀,是口业造作身业。- 心里想着要杀,鬼神就自己去完成了,这是意业造作身业。这三个层次在因缘中造作,都是罪业的意思。杀法,指的是刀、剑、坑、𣚦等工具,这些都有具体的物体,所以称为“法”。杀因和杀缘,有亲、疏两条路。直接的杀心是因,其他帮助完成的是缘。亲的,是指造作能带来果报的行为。第四点,构成杀业需要四个条件:一是对象是众生,二是对众生产生了“这是众生”的想法,三是实施了杀害行为,四是对方的命根断了。第一,对象是众生。众生虽然很多,但大体分为三品:- 上品:诸佛、圣人、父母、师父僧人。杀害他们犯的是逆罪。关于杀害三果人,有两种解释:一种说同属逆罪,因为杀害声闻时,已经是极重的罪了。另一种说犯重罪,《大般涅槃经》说明三种杀,杀三果人只算中等程度的杀,不算上等杀,所以知道不是逆罪。菩萨,以理解并践行菩萨道以上为准。《大般涅槃经》说的“毕定菩萨”,归入上品类。现在取“不作二乘”为毕定位,或者取七住心以上,都可以作为判断标准。杀害怀胎的母亲,一种说法是无逆罪,另一种说法是犯逆罪。因为大菩萨的罪过,比声闻更重。- 中品:就是人、天。对他们起杀害心,犯重罪。- 下品:就是四恶道的众生。有两种解释:一种说同犯重罪,因为大菩萨防范杀生非常严格,所以经文说“一切有命不得杀”,这就是证据。另一种说只犯轻垢罪,这是在重戒中附带制定的,因为他们不是修道的法器。经文说“有命者”,是举轻罪来对比重罪罢了。第三,杀心有两种:一是自身起的杀心,二是教他人起的杀心。自身起的杀心又分两种:一是通心,二是隔心。- 通心:比如随意挖坑、随意烧煮等,无论对善、恶、无记哪种性质的众生起心,都犯戒。如果因为这件事而针对那件事,在对那件事上起了害心,都属于通心。既然自己面对境界,而且对方性命无法再延续,虽然所做的事与初衷不符,也都正犯。- 隔心:挖坑只是为了这个人,对那个人无心害他,那个人死了也犯戒,但在他那边没有达成杀害目的,算轻垢罪。如果这条路本来是这个人走的,大家经常往来,现在挖坑只是为了这个人,但那个人死了也算重罪。因为这种杀生工具,本身就能普遍造成伤害,具备了因缘条件的心,还是属于通心。如果本来要砍东边的人,误伤了西边的人,对西边的人完全没有杀心,这属于隔心。第四,命根断有两种时间:一是这一生,二是来生。这一生有两种情况:- 一、有戒的时候犯重罪。- 二、没有戒的时候断了对方的命,等到戒体失去时,结罪为没有达成杀害目的的轻垢罪。命断的时候,结罪和前面一样。声闻乘在临终时没有结罪,声闻舍弃了具足戒,受持五戒等时再结罪。来生为了持戒自己又分两种:- 一、自己记得。- 二、自己不记得。自己记得的,如果听任前世杀业的势头发展,或者再加以方便手段,导致对方命断,就坐重罪,因为前后自己都记得。自己不记得的,如果听任势头发展导致对方死亡,犯重罪,因为对方死的时候自己有戒。如果加以方便手段,应当知道前面的创伤没有致死,后来加方便手段时不记得前世,只犯轻垢罪。这里说的命根,数论派另外主张有非色非心的东西作为命根,《成实论》及大乘佛教认为没有别的东西作为命根,只是取色身和心识相连持续、相续不断作为命。《大智度论》也是这样,六入、六识得以相续产生,假名为命。乃至“一切有命”以下,是第三点,举轻罪来对比重罪。“是菩萨”以下,是第二阶说明应该做的,有三句:- 一、常住慈悲心。有两种解释:一种说应该学习常住佛生起慈悲心,另一种说心应该恒常安住在慈悲的境界。- 二、孝顺心。秉持戒律,不恼害他人。- 三、方便救护。不只是不恼害,更应该参与事情去解救帮助。“而恣心”以下,是第三部分,总结。因为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所以构成罪业。也是三句:- 一、恣心。指的是因为贪心而杀。- 二、快意。指的是因为嗔心而杀。- 三、杀生。指的是做出杀生这件事。因为有这三种情况,所以堕入不如意的罪报中。
第二、盗戒,谓不与取。灼然不与取名劫,潜盗不与取名盗,盗彼依报得罪。此戒七众同犯。声闻五众有同有异,同者皆不应盗。异者有三:一、开遮异,如见机得不得等。或复谓见机盗,以无盗心,大士为物,种种运为皆得。声闻自度必依规矩,大士不畏罪,但令前人有益,即便为之。声闻人佛灭后盗佛物轻,菩萨恒重。又本应与他外命而反取,岂是大士之心耶?序事中有三,三中各有三,不应有三,就十一句判三也。初六,次四,后一。应中亦三如文,文句同前杀戒。不应中三如前。「盗业」下,第二、别明成业之相,有四句同前。运手取他物离本处成盗业,业是造作为义,重物谓五钱也。律云大铜钱准十六小钱,其中钱有贵贱,取盗处为断。菩萨之重,重声闻,二钱已上便重。有人作此说者,今不尽用,取五钱为断是重。离处盗业决在此时。「而菩萨」第二阶明应也。与前大同小异,前明应学常住佛行慈悲,今言孝顺行慈悲也。菩萨应学此等事,故言应也。不应者,不应为偷盗及杀生等事,此即诫劝二门也。诫勿令杀盗,劝令行善慈悲孝顺,及学常住佛行行等,皆是善法而为孝顺也。佛性者,一切众生皆有当果之性,性是不改为义耳。「而反」第三结不应也。解三宝物如律说。
第二、偷盗戒,就是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明目张胆地强抢叫“劫”,偷偷摸摸地拿叫“盗”。偷盗别人的财物就会犯罪。这条戒,所有出家在家的七众弟子都要遵守。声闻乘的五众弟子(比丘、比丘尼等)遵守的情况有相同也有不同:相同的是:都不应该偷盗。不同的是有三点:第一,开许和遮止的情况不同。比如,遇到特殊机缘时能不能拿?声闻乘认为不能拿,因为没有偷盗的心。但菩萨乘的修行者为了利益众生,可以做各种方便行为,只要对众生有益就可以做。声闻乘的人追求自我解脱,必须严守规矩;菩萨乘的人不怕担罪责,只要对他人有好处,就会去做。另外,佛陀涅槃后,声闻弟子如果偷拿佛物,罪过相对较轻;但菩萨如果这样做,罪过永远很重。还有,本来应该给予别人的东西,反而去拿取,这哪里是菩萨的心行呢?接下来分三部分说明,每部分又各有三点。先说“不应该做”的三类,依据十一种情况来判定,分为三组:前六种,中间四种,最后一种。“应该做”的也分三类,和前面杀戒的条文句式一样。“不应该做”的三类也和前面一样。“盗业”以下,是第二部分,具体说明构成偷盗业的行为表现。有四种情况,和前面杀戒的说明类似。只要动手拿了别人的东西,让它离开了原来的地方,就构成了偷盗业。“业”就是造作行为的意思。“重物”指的是价值五钱的东西。律典上说,一个大铜钱相当于十六个小钱。但钱的价值有贵有贱,判断标准以偷盗当地的价值为准。对菩萨来说,构成重罪的标准比声闻乘更严格。声闻乘是两钱以上算重罪,有人说菩萨也按这个标准,但现在不完全采用。通常以五钱作为判定重罪的标准。东西离开原处的那一刻,偷盗业就确定成立了。“而菩萨”以下是第二层次,说明应该怎么做。和前面杀戒部分大体相同,略有差异。前面说应该学习诸佛常行的慈悲,这里说的是要以孝顺的心来行慈悲。菩萨应该学习这些事,所以说“应该”。“不应该”指的是,不应该做偷盗、杀生等事。这就是“诫”和“劝”两个方面:告诫不要杀盗,劝勉要行善、慈悲、孝顺,以及学习诸佛的常行等。这些善法,也都是孝顺的表现。“佛性”是指一切众生都具有未来成就佛果的可能性。“性”是永恒不变的意思。“而反”以下是第三部分,总结不应该做的事。关于盗用三宝物品的罪过,要依据律典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第三婬戒,名非梵行。鄙陋之事,故言非净行也。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而制有多少,五众邪正俱制,二众但制邪婬,与声闻同异大略同前。序事三阶:一、不应,二、应,三、结。婬事出家人不应为也。应学佛菩萨净行,如前教门不异。初不应有三别,第一三句举婬事,中四句明成业,后三句举轻况重,文小差互不次耳。此戒备三因缘成重:一、是道,二、婬心,三、事遂。或备五:一、是众生;二、众生想等;后三句举劣结过。自妻非道、非处、产后、乳儿、妊娠等,《大论》皆名邪婬。《优婆塞戒经》云:六重以制。邪婬戒中复制非时非处,似如自妻非时不正犯重,教人婬自无迷染但犯轻垢。或言菩萨则重,今释声闻菩萨同尔,不与杀盗例也。人畜鬼神男女黄门二根,但令三道皆重,余称叹、摩触、出不净,皆是此戒方便,悉犯轻垢也。「而菩萨」下,第二阶明应也。「而反」下,第三,结。此中所制皆不应为,为即犯罪,故结不应也。
第三条戒律是关于淫欲的,叫做“非梵行”。这是指那些低俗肮脏的行为,所以说不清净。出家在家的七众弟子都要遵守这条戒律。大乘和小乘佛教都制定了这条戒律,但具体规定有多有少。出家的五众弟子,无论邪淫、正淫都要禁止;在家的二众弟子,只禁止邪淫。这和声闻乘的规定大致相同,前面已经说过了。解释这条戒律分三个步骤:第一,说明不应该做什么;第二,说明应该做什么;第三,总结。淫欲之事,出家人是绝对不应该做的。应该学习佛和菩萨清净的修行,这和前面教导的方法没有区别。第一步“不应该做”的部分,又分三点。开头三句指出淫欲之事;中间四句说明怎样算犯戒;最后三句是用较轻的情况来对比更重的情况,文字上稍微有点交错,顺序不完全一样。要构成这条重戒,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具体的淫欲行为;第二,内心有淫欲的念头;第三,事情做成了。也有人说是五个条件:第一,对象是有情众生;第二,明知对方是有情众生……后面三句是举出低劣的行为并总结其过失。即使是自己的妻子,在不合适的身体部位、不合适的地点、产后、哺乳期、怀孕期间行淫,《大智度论》里都称之为邪淫。《优婆塞戒经》说,这条重戒是用来禁止邪淫的。在邪淫戒里,还特别规定了“非时”和“非处”。比如,和自己的妻子在不合适的时间行淫,虽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犯重戒,但教唆别人行淫,即使自己没有沉迷其中,也犯了轻垢罪。有人说菩萨犯这条罪会更重,但这里的解释是,声闻乘和菩萨乘在这点上是一样的,不能和杀生、偷盗那些戒律的例子相提并论。无论对象是人、畜生、鬼神,是男是女,或是生理不健全的人,只要涉及三种主要的淫欲行为,都算犯重戒。其他的行为,比如用语言赞美淫欲、身体触摸、导致遗精等等,都属于这条戒律的“方便”(预备或较轻的行为),都犯轻垢罪。从“而菩萨”往下,是第二步,说明应该怎么做。从“而反”往下
第四,妄语戒。妄是不实之名,欺凡罔圣回惑人心,所以得罪。此戒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与声闻同异大略同前杀戒。序事三段不应中三别:初三句明妄语等事,次四句明成业,后三句举轻况重。自妄语者,言得上法。教他者,教说或教他自说。方便妄说,如蜜涂树众蜂悉来。此戒备五缘成重:一、是众生,二、众生想,三、欺诳心,四、说重具,五、前人颂解。一、是众生者,谓前三品境,上品境中自父母、师僧妄语犯重。向诸佛圣人两解:一云入重因;二云此人不惑,又能神力遮余人令不闻,但犯轻垢。圣人有大小,有他心智者、有不得者,今从多例。罗汉及解行已上向说罪轻,降此或得他心或不得者,例悉同重。向中品境,天、人等同重,正是惑解防道之限。向下品境,四趣等或言同重,今释轻垢。二、众生想,有当、有疑、有僻,大略同前。有言妄语心通本向此说,此不闻而彼闻说亦同重,今释不重,于彼无心故。三、欺诳心是业主,若避难及增上慢皆不犯。《地持》云:菩萨味禅,石染污犯。当知菩萨起增上慢亦轻垢。遣使有两解:一云教他说我是圣人亦重,以士无珪璧谈者为价,傍人赞说胜自道。教他道是圣,名利不入我,非重也。二云圣法冥密证之在我,必须自说方重,他说坐轻。四、说重具,谓身证眼见,若说得四果十地八禅神通,若言见天龙鬼神悉是重具,若说得登性地,一云既是凡法罪轻垢。五、前人领解,结罪时节多少两解:一云随人,二云随语结。此戒既制口业,理应随语,远为妨损必应通人,小妄语戒应随人,人复随语,若增上烦恼犯,则失戒者复说但犯性罪,若对面不解且结方便,后追思前言忽解者,则坏轻结重。十重皆有因缘,今且释四重,余可例知。直出为言,宣述为语。论述有所表明,能诠理事,名为语也。
第四,说假话的戒律。妄就是虚假不实的意思,欺骗普通人、蒙蔽圣贤、迷惑人心,所以会犯下罪过。这条戒律,出家在家的七类信众都会触犯,大乘小乘佛教都制定了这条戒律,它与声闻乘戒律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大致和前面讲过的杀戒情况类似。关于戒律条文的说明,分为三段,其中“不应做”的部分又分三点:第一,开头三句说明什么是妄语等事。第二,中间四句说明怎样构成犯戒的业。第三,最后三句是用轻的罪过来对比说明重的罪过。具体来说:自己说妄语,是指宣称自己得到了高深的佛法。教别人说,是指教唆别人去说,或者教别人自己宣称。用各种方法、手段去说假话,就像在树上涂了蜜,会招来很多蜜蜂一样。这条戒律要具备五个条件才构成重罪:第一,对象是众生。第二,心里知道是众生。第三,怀着欺骗、蒙蔽的心。第四,说的是重大的内容。第五,听的人领会理解了。详细解释这五个条件:第一,“对象是众生”:指的是前面提到的上、中、下三品对象。对于上品对象,比如对自己的父母、师父、僧人妄语,犯重罪。对诸佛、圣人妄语,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这属于导致重罪的因缘;另一种认为这些人不会被迷惑,而且能用神通力阻止其他人听到,所以只犯轻垢罪。圣人有大圣小圣,有的有他心通,有的没有。现在采用多数情况的惯例:对阿罗汉以及修行达到“解行”以上境界的人说,罪过较轻;对境界低于这个,无论有没有他心通,一概都算重罪。对中品对象,如天、人等,妄语同属重罪,因为这正是迷惑他们、妨碍他们修道的界限。对下品对象,如地狱、饿鬼、畜生、阿修罗这四道众生,有的说同属重罪,但这里的解释是犯轻垢罪。第二,“心里知道是众生”:有正确知道、有怀疑、有搞错三种情况,大致和前面杀戒里说的一样。有一种说法认为,妄语的心念根本上是冲着这个听者说的,即使他没听到但别人听到了,也算重罪。但这里的解释是不算重罪,因为对那个听到的人并没有欺骗的意图。第三,“怀着欺骗、蒙蔽的心”:这是犯戒的主要因素。如果是为了躲避灾难,或者是因为“增上慢”(自己修行未到却误以为到了),都不算犯戒。《菩萨地持经》说:菩萨如果贪着禅定的滋味,属于染污犯。要知道,菩萨生起增上慢,也只算轻垢罪。关于派使者去传话,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教别人说“我是圣人”也算重罪,因为评价一个人不是靠玉璧,而是靠谈论者的口碑,旁人称赞比自我吹嘘更有分量。教别人说自己是圣人,名利不归我,所以不算重罪。另一种认为,圣人的境界幽深隐秘,证得与否在于自己,必须自己亲口说才算重罪,别人说罪过较轻。第四,“说的是重大的内容”:指的是亲身证得、亲眼看见的事情。如果说自己证得了四果、十地、八种禅定、神通,或者说自己看见了天龙鬼神,这些都算“重具”。如果说自己证得了“性地”(一种凡夫修行阶位),一种说法认为这既然是凡夫法,罪过属于轻垢。第五,“听的人领会理解”:关于判定罪过的时机和多少,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根据听者的人数来定;一种认为根据说话的次数来定。这条戒既然是规范口业的,按理应该根据说话的次数来定。但如果是为了长远防止损害,也应该通达人数的因素。小的妄语戒应该根据听者人数来定,而人数又根据说话次数来定。如果是因为烦恼增盛而犯戒,导致失去戒体,之后再犯就只算性罪,不算戒罪了。如果当面说对方没听懂,暂且算“方便罪”,后来他回想之前的话忽然懂了,那就从轻垢罪转变为重罪。十重戒都有各自的
第五、酤酒戒。酤即货贸之名,酒是所货之物,所货乃多种。酒是无明之药,令人惛迷。大士之体,与人智慧,以无明药饮人,非菩萨行。《大论》明酒有三十五失,所以制此为菩萨十重中摄也。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大小同异者,同不应酤。菩萨以利物故重。声闻止不应作,犯七聚货卖,但犯第三篇,是贩卖戒所制。菩萨若在婬舍或卖肉,犯轻垢,以招呼引召,不能如酒故也。文句同前。酤者,求利。教人者,令人为我卖酒亦同重,教人自酤罪轻。「酤酒因」下,明成业四句。业者,运手。法者,是酤酒方便。法,用也。因缘者,备五也:一、是众生,二、众生想,三、希利货贸,四、真酒,五、授与前人。众生谓前三境,上品无醉乱者轻,是醉乱者重。中品境谓人天,正是所制故重。下品四趣,乱道义弱,酤与罪轻。众生想,有当、有疑、有僻同前,若隔心亦重。希利货卖亦重,以欲得多集故。真酒者,谓依醉乱人者。药酒,虽希利货,不乱人货无罪。二云待饮时随人数结重,如小儿来沽,彼竟不饮,于谁结重耶?
第五、卖酒戒。酤就是买卖的意思,酒是买卖的东西,买卖的东西有很多种。酒是让人糊涂的药,会使人昏沉迷惑。菩萨的本分,是给人智慧,用让人糊涂的药给人喝,这不是菩萨该做的事。《大智度论》里说明酒有三十五种过失,所以把这条戒归在菩萨十重戒里。所有七类佛弟子都犯这条戒,大乘小乘都禁止。大小乘相同和不同的地方是:同样都不应该卖酒。菩萨因为要以利益众生为重,所以这条戒特别重。声闻乘只是禁止做这件事,如果犯了买卖的戒,属于“七聚罪”中的一类,只犯第三篇的罪,是受“贩賣戒”所约束。菩萨如果是在妓院或者卖肉,犯的是轻垢罪,因为招呼引诱的程度,不能和卖酒相比。戒文的句子和前面几条一样。酤,就是求取利润。教别人做,是指让别人替我卖酒也一样犯重罪,教别人自己卖酒罪比较轻。“酤酒因”以下,说明构成罪业的四种情况。业,是指动手去做。法,是指卖酒的种种方法。法,就是使用的方法。因缘,是指要具备五个条件:一、对方是众生,二、心里知道是众生,三、希望获利而买卖,四、是真酒,五、把酒交给对方。众生是指前面说的三种对象,上等根器、不会喝醉迷乱的人,卖酒给他罪轻;会喝醉迷乱的人,卖给他罪重。中等根器的对象是指人和天,正是这条戒所要禁止的,所以罪重。下等根器的对象是四恶道众生,扰乱正道的意义较弱,卖酒给他们罪比较轻。对众生的认知,有正确、有怀疑、有错误,和前面说的一样,如果心里有隔阂也犯重罪。希望获利而买卖也犯重罪,因为想多赚钱的缘故。真酒,是指能使人喝醉迷乱的酒。如果是药酒,虽然也想获利买卖,但不会使人迷乱,买卖没有罪。另一种说法是,等到喝的时候,根据喝酒的人数来判定重罪,比如小孩来买酒,他最后并没有喝,那向谁判定重罪呢?
第六、说四众过戒。说是谈道之名,众谓同法,四众过者七逆十重也。一以抑没前人,损正法故得罪也。此戒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大士掩恶扬善为心,故罪重也。上者第二篇,中者第三篇,下者第七聚,声闻法如此,与菩萨有异也。文句同前。此戒备六缘成重:一、是众生,二、众生想,三、有说罪心,四、所说罪,五、所向人说,六、前人领解。一是众生者,上中二境取有菩萨戒者方重,以妨彼上业故。无菩萨戒,止有声闻戒,及下境有戒无戒,悉犯轻垢。此戒兼制,以妨业缘。文云「在家菩萨」即是清信士女,「出家菩萨」是十戒、具戒。又言「比丘、比丘尼」,一云犹是出家菩萨具戒者耳,亦云是声闻僧尼。若说此人重适亦犯重。此是行法胜者,亦损深法故。二、众生想,有当、有疑、有僻,大意同前。三、说过者,有两:一、陷没心,欲令前人失名利等;二、谓治罚心,欲令前人被系缚等。此二心皆是业主,必犯此戒。若奖劝心说及被差说,罪皆不犯。四、所说过,谓七逆十重。称犯者名字,在此戒正制。若谓治罚心,在第四十八破法戒制。若说出佛身血、破僧,依律部本制,向僧说是谤僧,知出血等事希故轻,此正制向无戒者说,应得重。若重罪作重名说,是事当义;作轻名说,是论则失当义。但今心重事重,悉同犯重,此是名僻。若事僻者,实轻谓重则犯重,实重谓轻则罪轻,以其心谓轻重故。若作书遣使,一云同重,二云罪轻。然犯七逆十重,前人失戒,失戒后说,但犯轻垢。五、向人说,谓上中二境无菩萨戒,向说犯重,损法深故。为下境悉轻,毁损不过深。文云:「菩萨闻外道二乘说佛法过,应慈悲教化,而反自说」,即是向彼人说,损辱为甚。六、前人信解己所说口业事,遂据此时结罪。结罪多少,一云随人,二云随口业。
第六、说四众过失的戒律。说是指谈论、议论的意思,众是指同修佛法的人,四众的过失指的是七种逆罪和十种重罪。第一,因为贬低、埋没前人,损害正法的缘故,所以会得罪。这条戒律,七类修行者(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都同样会违犯,大乘和小乘的戒律里都有制定。大乘菩萨以掩盖他人恶行、宣扬他人善行为心,所以违犯此戒罪过很重。最重的属于第二篇罪,中等的属于第三篇罪,轻的属于第七聚罪,声闻乘的戒律是这样规定的,和菩萨戒有所不同。具体的文句解释和前面几条戒律类似。这条戒律要具备六个条件才构成重罪:一、对象是众生。这里的中等和上等对象,要针对有菩萨戒的众生才算重罪,因为这会妨碍他们修习上等的菩萨道。如果对方没有菩萨戒,只有声闻戒,或者属于下等对象,那么去说他们的过失,只犯轻垢罪。这条戒律也附带制定了对这些情况的约束,是为了防止造作恶业。经文里说的“在家菩萨”就是指在家修行的男女居士,“出家菩萨”是指受持十戒和具足戒的修行者。又说“比丘、比丘尼”,一种说法认为这还是指出家受具足戒的菩萨,另一种说法认为是指声闻乘的僧尼。如果说这些人的重罪,也犯重罪。因为他们是修行法门殊胜的人,损害他们也就严重损害了深妙的佛法。二、对众生的认知。有正确的认知、有怀疑的认知、有错误的认知,大致情况和前面几条戒律说的一样。三、说过失的动机。有两种:第一,是陷害、埋没的心,想让对方失去名闻利养等;第二,是想要惩罚、治罪的心,想让对方被捆绑、囚禁等。这两种动机都是造业的主要因素,只要有这两种心,必定违犯这条戒律。如果是出于鼓励、劝勉的心去说,或者是被僧团差遣去说,都不算犯戒。四、所说的过失内容。指的是七逆罪和十重罪。指名道姓地说某人犯了这些罪,是这条戒律主要制止的。如果是出于想要惩罚的心去说,则在第四十八条“破法戒”里规定。如果说“出佛身血”、“破和合僧”这些事,依据律藏本来的规定,向僧团说是诽谤僧众,但因为知道出血、破僧这些事很稀有罕见,所以罪比较轻。这条戒律主要是规定向没有受戒的人说这些重罪,应该得重罪。如果把重罪当作重罪的名目去说,这是符合事实的;如果把重罪当作轻罪的名目去说,这样议论就失去了准确性。但现在只要动机是坏的,事情也是重的,都同样犯重罪,这属于名目上的错误认知。如果是事实认知错误,实际上对方犯的是轻罪,你却以为是重罪而去说,那就犯重罪;实际上对方犯的是重罪,你却以为是轻罪而去说,那罪就轻一些,因为你的心里认为那是轻是重。如果是写信或者派人去说,一种说法认为同属重罪,另一种说法认为罪比较轻。然而,如果对方犯了七逆十重罪,已经失去了戒体,在他失戒之后再去说他的过失,只犯轻垢罪。五、向什么人去说。指的是向上等和中等对象去说,就犯重罪,因为损害佛法很深。向下等对象去说,都算轻罪,因为毁谤损害的程度没那么深。经文说:“菩萨听到外道或声闻缘觉二乘人说佛法的过失,应该慈悲地教化他们,反而自己去说佛法的过失”,这就是向那些人去说,侮辱损害非常严重。六、听的人听懂并相信了你所说的话。就在这个时候,你的口业就成立了,要结罪。结罪的轻重多少,一种说法是随听的人数而定,另一种说法是随你口业说出的次数而定。
第七、自赞毁他戒,自赞者自称己功德,毁他者讥他过恶,备二事故重。菩萨与直于他,引曲向己,何容举我毁他,故得罪。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但菩萨利安为本,故赞毁罪重。声闻不兼物,毁他犯第三篇,自赞犯第七聚。文句同前。此二戒备五缘成重:一、是众生,二、众生想,三、赞毁心,四、说赞毁具,五、前人领解。一、是众生者,一云毁上中二境犯重,毁下犯轻。二云上中二境有菩萨戒者方重,恼彼妨深故。若无戒及下境有戒悉轻,恼妨浅故。二、众生想,有当有疑有僻,大意同上。三、赞毁心,谓扬我抑他欲令彼恼,若折伏非犯。自非心正是业主,教他两解:一云同重,二云罪轻。四、说赞毁具者,此经漫云「他人受毁辱」,依律部有八事云云。五、前人领解者,彼人解赞毁之言,随语语结重。增上犯已失戒后但性罪。前戒制向他说彼过,止八事中犯事,以向无戒人故重。
第七、自夸贬低别人这条戒律。自夸就是夸耀自己的功德,贬低别人就是讥讽别人的过错和缺点。这两件事都做了,罪过就重。菩萨应该把正直留给别人,把过错揽给自己。怎么能抬高自己、贬低别人呢?所以会犯戒。出家、在家七众弟子都犯这条戒。大乘和小乘的戒律里都有规定。但菩萨以利益、安住众生为根本,所以自夸和贬低别人的罪过很重。声闻乘的修行者不兼带度化众生,贬低别人犯的是第三篇的罪,自夸犯的是第七聚的罪。具体的条文和前面几条戒类似。这两条戒要具备五个条件才构成重罪:一、对方是众生。二、心里知道对方是众生。三、有自夸和贬低别人的心思。四、说出了自夸或贬低别人的话。五、对方听懂了这些话。一、关于“对方是众生”:一种说法是,贬低上等或中等境界的众生犯重罪,贬低下等境界的众生犯轻罪。另一种说法是,对方必须是上等或中等境界、并且受了菩萨戒的众生,才犯重罪,因为这样恼害、妨碍对方修行的程度深。如果对方没受戒,或者是下等境界的众生,都犯轻罪,因为恼害、妨碍的程度浅。二、关于“心里知道对方是众生”:这包括确实知道、怀疑知道和错误知道几种情况,大意和上面说的类似。三、关于“有自夸和贬低别人的心思”:指的是宣扬自己、压制别人,想让对方烦恼。如果是为了折服对方的傲慢而说,不算犯戒。如果不是自己亲自说,而是教别人去说,有两种解释:一种说罪过同样重,另一种说罪过较轻。四、关于“说出了自夸或贬低别人的话”:这部经里泛泛地说“他人受到毁谤侮辱”。依据律部的说法,有八种具体的事情,等等。五、关于“对方听懂了这些话”:对方理解了这些自夸或贬低的话,
第八、悭惜加毁戒,悭惜是爱悋之名,加毁是身口加辱。前人求财请法,悭悋不与复加毁辱,顿乖化道故得罪。此戒七众同犯,大小不全共。菩萨不拣亲疎,求者皆施,不与、加辱皆犯,以本誓兼物故。声闻唯弟子不教法,犯第七聚。不与财不制。尼家二岁内不与财法,犯第三篇。二岁外不与,犯第七聚。加毁随事各结,不合为重。此戒备五缘成重:一、是众生,二、众生想,三、悭毁心,四、示悭相,五、前人领解。一、是众生者,谓上中二境犯重,下境轻。二、众生想,如前。三、悭毁心,谓恶瞋悋惜财法而加打骂是犯。若彼不宜闻法得财,宜见诃辱,皆不犯。自悭自毁,正是业主,犯轻垢,以前人教不犯我故。四、示悭相者,或隐避不与财法,或言都无,或手杖驱斥,或恶言加骂等,皆名示相。或自身示作,或使人打骂,皆重。若彼遣使求财请法,对使人悭惜,或恶言呵骂,皆应不重。既非对面,损恼彼轻。故《决定毘尼经》云:在家菩萨应行二施:一、财,二、法。出家菩萨行四施:一、纸,二、墨,三、笔,四、法。得忍菩萨行三施:一、王位,二、妻子,三、头目皮骨。当知凡夫菩萨随宜惠施,都杜绝故犯也。五、前人领解,知悋惜之相,领纳打骂之言,随事随语结重。此戒亦一例结重也。
第八、吝啬并加以毁辱的戒律。吝啬是指爱惜吝啬,加毁是指用身体或语言加以侮辱。别人来求取财物或请教佛法,你因为吝啬不肯给,还加以毁辱,这就一下子违背了教化众生的道理,所以会得罪。这条戒,出家在家的七众弟子都可能犯,但犯的轻重程度不完全一样。菩萨不分亲疏,只要有人来求,都应该布施,如果不给还加以侮辱,就都算犯戒,因为菩萨当初发愿就是要利益众生的。声闻弟子,如果对弟子不教导佛法,犯的是第七类罪。不给人财物,则没有规定。比丘尼,在受戒两年内,不给人财物或佛法,犯的是第三类罪。两年以后不给,犯第七类罪。至于毁辱的行为,根据具体事情各自定罪,不会合并成重罪。这条戒要具备五个条件才构成重罪:第一、对方是众生;第二、心里知道对方是众生;第三、怀着吝啬和毁辱的心;第四、表现出吝啬的样子;第五、对方领会了你的意思。第一、对方是众生:指的是对上等和中等的众生犯就是重罪,对下等众生犯就轻一些。第二、众生想:和前面说的一样。第三、吝啬毁辱的心:指的是因为厌恶、嗔恨、吝惜财物或佛法,而加以打骂,这就犯了。如果那个人不适合听法或得到财物,适合被呵斥辱骂,那都不算犯。自己对自己吝啬、自己毁辱自己,这是自己造业,犯的是轻罪,因为别人并没有教唆你这样做。第四、表现出吝啬的样子:比如躲起来不给财物或佛法,或者说自己什么都没有,或者用手杖驱赶斥责,或者用恶语辱骂等等,都叫表现出样子。或者自己亲自做,或者指使别人去打骂,都是重罪。如果是对方派人来求财物或请教佛法,你对派来的人表现出吝啬,或者恶语呵骂,应该都不算重罪。既然不是当面,对对方的损害和烦恼比较轻。所以《决定毗尼经》说:在家菩萨应该行两种布施:一是财物,二是佛法。出家菩萨行四种布施:一是纸,二是墨,三是笔,四是法。证得无生法忍的菩萨行三种布施:一是王位,二是妻子,三是头目皮骨。要知道,凡夫菩萨应该根据情况适当布施,如果完全拒绝不给,那就犯戒了。第五、对方领会了你的意思:知道你是吝啬的表现,领受了你打骂的言语,根据具体的事情和话语来判定重罪。这条戒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来判定重罪的。
第九、瞋心不受悔戒。不受悔谢,乖接他之道,故得罪。此戒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同。菩萨本接取众生,瞋隔犯重。声闻自利,犯第七聚。二、文句同前。此戒具五缘成重:一、是众生,二、众生想,三、隔瞋心,四、示不受相,五、前人领解。一、是众生者,上中境重,下境轻也。二、众生想,有当、有疑、有僻等,同上。三、隔瞋心者,不欲和解,犯重。知彼未堪受悔,不犯。四、示不受相,或关闭断隔,发口不受。五、前人领解,知彼不受身口加逼之苦,随身口业多少结重。
第九條戒律:心懷瞋恨、不接受他人懺悔的戒律。如果不接受別人的懺悔和道歉,就違背了接引眾生的道理,所以會得罪。這條戒律,七眾弟子都同樣要遵守,但大小乘的規定不完全相同。菩薩以接引眾生為本,因為心懷瞋恨而隔絕眾生,所以犯重罪。聲聞乘的人只求自利,犯這條戒屬於第七聚。經文的解釋和前面一樣。這條戒律要具備五個條件才算犯重罪:第一,對方是眾生;第二,心中認定對方是眾生;第三,有隔絕、瞋恨的心;第四,表現出不接受懺悔的樣子;第五,對方確實領會了你的拒絕。
第一,什麼是「眾生」?對上等、中等根器的眾生犯,算重罪;對下等根器的眾生犯,罪比較輕。
第二,什麼是「眾生想」?就是心中認定對方是眾生,包括確定、懷疑、錯誤認知等情況,和前面講的一樣。
第三,什麼是「隔瞋心」?就是心裡不想和解,不願意接受對方的懺悔,這樣犯重罪。如果知道對方還沒有能力接受懺悔,暫時不接受,這樣不犯。
第四,什麼是「示不受相」?就是表現出不接受的樣子,比如關起門來、斷絕往來、斷絕聯繫,或者開口說不接受。
第五,什麼是「前人領解」?就是對方確實明白你不接受,身心因此受到逼迫的痛苦。隨著身業、口業的多少,來判定罪的輕重。
第十、谤三宝戒,亦云谤菩萨法,或云邪见邪说戒。谤是乖背之名,絓是解不称理,言不审实、异解说者,皆名为谤也。乖己宗故得罪。七众同犯,大小俱制。大士以化人为任,令邪说断正故犯重。声闻异此,三谏不止,犯第三篇。文句同前。此戒备五缘成重:一、是众生,二、众生想,三、欲说心,四、正吐说,五、前人领解。一、是众生,谓上中二境,若菩萨、若声闻、若外道,向说犯重。二、众生想,有当、有疑、有僻,如上。三、欲说心者,运意作欲向说之意。四、正说者,发言向他,自对他说,若令他传说,悉重。五、前人领解,纳受邪言,随语语结重。若作邪说经者,欲令人解,随彼披览发解者,随语语重。邪见推画,条绪乃多,略有四种:一、上邪见,二、中,三、下,四、杂。上邪见者,拨一切都无因果,如阐提。中邪见者,不言都无因果,但谓三宝不及外道,有两相:一、法相异,谓三宝不如,此是痤陋之心,计成失戒。二、非法相,知三宝为胜,口说不如,既不见归,戒善不失,随所出言犯重,亦此戒所制。下品邪翻,不言三宝不及外道,但于中弃大取小,心中谓二乘胜,大乘不及。若计未成犯轻垢,下自有背大向小,此戒中广明。杂邪见有四种:一、偏执,二、杂信,三、系念小乘,四、思义僻谬。偏执有二:一、执大谤小,二、偏谤一部。执大谤小者,计云唯有大乘,都无小乘,非佛所说,此谤声闻藏犯轻。偏谤一部者,于方等中偏言一部非佛说,若计成犯轻垢,既不顿违经教,犯轻垢,不失戒。二、杂信者,谓心中不背因果及三宝大乘,但言外道鬼神有威力,遂奏章解神,或劝他,悉犯轻垢。三、系信小乘,知大乘高胜,且欲断烦恼取小果,后更修大,此名念退,若计成犯轻垢。四、思义僻谬,如即今人义浅三五家释。此应非罪,是我智力不及,非作意强拨也。复有知义轻辄解,复有知他为是强欲立异,皆邪画之流,所犯轻垢。
第十条戒律,叫做“诽谤三宝戒”,也叫“诽谤菩萨法戒”,或者叫“邪见邪说戒”。所谓“诽谤”,就是违背正理的意思。凡是理解不符合道理、说话不实在、用错误的观点去解释佛法的,都叫做诽谤。因为违背了自己信仰的根本宗旨,所以会犯罪。
这条戒律,在家出家的七众弟子都同样要遵守,大乘小乘都共同制定。大乘菩萨以度化众生为自己的责任,如果让邪说断送了正法,所以犯重罪。小乘声闻则不同,他们如果三次劝谏还不停止,就犯第三篇罪。文句的意思和前面一样。
这条戒律具备五个条件就构成重罪:第一,是对众生说;第二,有众生的想法;第三,有想说的心;第四,真的说出来了;第五,对方听懂了。
第一,是对众生说,指的是上等、中等两种对象。如果是对菩萨、对声闻、对外道说,就犯重罪。
第二,有众生的想法,包括确定对方是众生、有怀疑、有错误认识等,和前面说的一样。
第三,有想说的心,就是心里起了想要向对方说的念头。
第四,真的说出来了,就是开口对人说,自己直接对人说,或者叫别人去传说,都算重罪。
第五,对方听懂了,接受了邪说,那么每说一句就结一次重罪。
如果是写邪说的经书,想让人理解,随着别人阅读后理解了,每句话都算重罪。
邪见的种类和头绪很多,大致有四种:第一,上等邪见;第二,中等邪见;第三,下等邪见;第四,杂邪见。
上等邪见,就是否定一切,说没有因果报应,就像一阐提那样。
中等邪见,不是说完全没有因果,而是认为三宝不如外道。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法的认识错误,认为三宝不如外道,这是心胸狭隘的想法,如果这种想法成立,就失去戒体;另一种是明明知道三宝殊胜,嘴上却说不如,既然没有真正归依,戒体善法不会失去,但每说一句话就犯重罪,也属于这条戒律所管的。
下等邪见,不是说三宝不如外道,而是在三宝之中放弃大乘选择小乘,心里认为二乘更殊胜,大乘比不上。如果这种想法成立,就犯轻垢罪。后面有专门讲背离大乘趋向小乘的内容,这条戒律里会详细说明。
杂邪见有四种:第一,偏执;第二,杂信;第三,执着小乘;第四,思考义理错误荒谬。
偏执有两种:一种是执着大乘而诽谤小乘;另一种是偏执地诽谤某一部分经典。
执着大乘诽谤小乘的,就是认为只有大乘,根本没有小乘,小乘不是佛说的,这样诽谤声闻藏,犯轻垢罪。
偏执地诽谤某一部分经典的,就是在方等经典中,偏执地说某一部分不是佛说的,如果这种想法成立,就犯轻垢罪。因为不是完全违背佛的教法,所以只是犯轻垢罪,不失去戒体。
杂信,就是心里不违背因果、三宝和大乘,但认为外道鬼神有威力,于是写奏章求神保佑,或者劝别人也这样做,都犯轻垢罪。
执着小乘,就是知道大乘高深殊胜,但想先断烦恼证小果,以后再修大乘,这叫“念退”,如果这种想法成立,就犯轻垢罪。
思考义理错误荒谬,比如现在有些人理解浅薄,三五家解释都不一样,这应该不算罪,因为是自己智慧不够,不是故意否定。还有的人明明知道正确的意思却轻率地乱解释,还有的人知道别人是对的却硬要标新立异,这些都属于邪见的流类,犯轻垢罪。
「善学」十重,第三段、总结。有三章:前举所持法,二、诫劝,三、指后说。此三中各二段。初二者:一、举人,谓「善学诸人」是叹美之辞;二、举法,「菩萨波罗提木叉」此言保解脱,解脱是果,戒是因,因中说果也。「应当」下,第二、诫劝犯持亦二:初、劝学持,二、别举得失。「若有」下,第一、举得失。「汝等」下,第二、劝学持也。「八万」下,第三、总指后说。悬指大本后分〈八万威仪品〉当说。
善学十重戒的第三段总结,分为三章:第一是举出所持的戒法,第二是告诫和劝勉,第三是指出后面要说的内容。这三章里各自又分两段。
第一章的两段是:第一段举出修行的人,说“善学诸人”是赞叹的言辞;第二段举出戒法,菩萨的波罗提木叉,这里解释为“保解脱”,解脱是修行的果报,戒律是修行的因,在因中宣说果报。
“应当”以下,是第二章的告诫和劝勉,讲犯戒和持戒也分两段:第一是劝人学习持戒,第二是特别举出得失。
“若有”以下,是第一段举出得失;“汝等”以下,是第二段劝人学习持戒。
“八万”以下,是第三章总指后面要说的内容,预先指向大本经典的后分,即八万威仪品中应当宣说的内容。
四十八轻,类前三段。
四十八条轻戒,也分三段来讲。
第一、不敬师友戒。傲不可长,妨于进善,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自下诸戒皆有三章:一、标人,谓「若佛子」;二、序事,谓中间所列;三、结罪名,谓轻垢。就序事中或差降不同,三阶:一、劝受,二、明应,三、明不应,与十重无异。前明劝受是结戒远缘,凡举位人为劝,恐在憍奢纵诞不修戒行,故偏劝王,虽秉法行故,有罪有福。如圣所说,若受得戒,非人防护,福善增多。此阶三别:一、举所劝人,二、正劝令受,三、明受利。下悦鬼神,上匡佛法。有人言:此文属总劝受戒。若是总劝,何简高下?偏劝王官者制令恭敬,恐王憍奢故举为言先也。「既得已」下,第二、明应,应行敬事也。亦有三别:一、序已得戒善,二、应生孝敬,三、出所敬之境。「而菩萨」下,第三、不应生慢。前明应,应行谦卑敬让师友,自下诸戒皆有此意。
第一条戒律:不敬师友戒。傲慢之心不可滋长,因为傲慢会阻碍人向善进步,所以制定这条戒律。七众弟子共同遵守,大乘小乘都同样约束。从这条戒律开始,后面每条戒律都有三个部分:第一标明对象,就是“若佛子”;第二叙述事情,就是中间列举的内容;第三结定罪名叫“轻垢”。在叙述事情的部分,内容有详略不同,分三个层次:第一劝人受戒,第二说明应该怎么做,第三说明不应该怎么做。这和十重戒没有区别。前面说劝人受戒,是制定戒律的远因。凡是举出有地位的人来劝诫,是担心人骄傲奢侈、放纵散漫,不修持戒律,所以特别劝诫王公贵族。王公贵族虽然执掌法度,但行事也有罪有福,正如佛所说。如果受戒得到戒体,非人鬼神都会护持,福报善行也会增多。这一部分又分三点:第一举出被劝的对象,第二正式劝其受戒,第三说明受戒的利益,下能取悦鬼神,上能匡正佛法。有人说这段文字属于总劝受戒,如果是总劝,为什么只挑高低贵贱,特别劝王公官员呢?这是为了让他们恭敬,怕王公贵族骄傲奢侈,所以先拿他们举例。从“既得”以下,是第二部分,说明应该怎么做,应该行恭敬之事。也有三点:第一说明已得戒的善根,第二说明应生孝敬之心,第三列出所应恭敬的对象。而“菩萨”以下,是第三部分,说明不应生傲慢之心。前面说应该怎么做,是说要行谦卑礼让,恭敬师友。从这条戒律以下,每条戒律都有这个意思。
第二、饮酒戒,酒开放逸门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唯咽咽轻垢。序事三阶:一、明过失,二、制不应,三、举非结过。过酒器与人二解:一云执杯酒器令相劝,二云止过空器令斟酌。寻下况语,应如后释。过器尚尔,况自饮乎?所以结戒有五五百:一、五百在醎糟地狱,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虫,四、五百在蝇蚋,五、五百在痴熟无知虫。今之五百或是最后与人痴药,故生痴熟虫中也。不得教此,第二、制不应教。人及非人并自饮皆制。「若故」下,第三段、举非结过。自作教他悉同轻垢,必重病宣药及不为过患,悉许也。《未曾有经》未利饮酒,此见机为益,不同恒例。
第二條戒是飲酒戒。喝酒會打開放縱、散漫的大門,所以制定這條戒。七眾弟子都同樣犯這條戒,大乘和小乘都制定這條戒。只要喝一口酒,就犯輕垢罪。
這條戒的敘述分三部分:第一是說明過失,第二是規定不應該做的事,第三是舉出錯誤的行為來定罪。
關於「把酒器給別人」有兩種解釋:一種說法是,自己拿著裝酒的杯子,勸別人喝酒;另一種說法是,只是把空杯子遞給別人,讓對方自己倒酒。看後面經文的意思,應該採用後面的解釋。連把酒器遞給別人都算犯戒,更何況自己喝酒呢?
為什麼要制定這條戒,是因為喝酒有五種五百世的果報:第一種五百世生在鹹糟地獄,第二種五百世生在沸屎地獄,第三種五百世生在曲蛆蟲裡,第四種五百世生在蠅蚋裡,第五種五百世生在癡熟無知蟲裡。現在的五百世可能是最後一種,因為給別人癡藥,所以生在癡熟蟲裡。
「不得教」是第二部分,規定不可以教別人喝酒,也不可以教非人喝酒,自己喝當然也在禁止之內。「若故」以下是第三部分,舉出錯誤行為來定罪。無論是自己做還是教別人做,都同樣犯輕垢罪。
如果是重病需要用酒當藥,以及不會造成過失傷害的情況,都是允許的。《未曾有經》裡提到末利夫人喝酒,這是她根據情況隨機應變來利益眾生,和一般的規則不同。
第三、食肉戒,断大慈心。大士怀慈为本,一切悉断。声闻渐教,初开三种净肉等,后亦皆断。文云当知断现肉义。《大经.四相品》广明三种、九种、十种也。序事三阶:一、明过失,二、制不应,三、举非结过。若有重病,饮药能治,准律得噉,或应不制。
第三戒,不吃肉。这条戒是为了断除大慈悲心。菩萨心怀慈悲,以慈悲为根本,所以一切肉都要断除。声闻乘的修行者,在渐教里,最初开许三种净肉,后来也全都断除了。经文说,应当明白断除现肉的意义。大般涅槃经的四相品里,广泛说明了三种、九种、十种净肉。这段经文分三个层次:第一,说明吃肉过失;第二,规定不应吃;第三,举出过错并结罪。如果得了重病,需要吃药才能治好,按照戒律是允许吃肉的,或者这种情况就不应制戒。
第四、食五辛戒,荤臭妨法故制。七众、大小如前。菩萨小重,发色故也。序事三阶:一、明单辛不应食,二、明杂饮食亦不应,三、举非结过。旧云,五辛谓蒜、葱、兴蕖、韮、薤。此文止兰葱,足以为五。《兼名苑》分别五辛:大蒜是葫𮏉,茖葱是薤,慈葱是葱,兰葱是小蒜,兴蕖是蒠蒺。生熟皆臭,悉断。经云:五辛能荤,悉不食之。必有重病,饵药不断,如身子行法,菩萨亦应不制。
第四条戒:不吃五辛。因为葱蒜这类东西气味很大,会妨碍修行,所以制定这条戒。七众弟子都一样,大小乘也都一样。不过菩萨对这条戒更重视,因为吃这些会影响修行时的气色和状态。
这条戒分三个层次来说明:第一,说明单独吃这些辛辣的东西不应该;第二,说明混在饭菜里吃也不应该;第三,举出违反戒律的例子来总结过失。
过去的人说五辛是指:蒜、葱、兴蕖、韮、薤。但这段经文里只提到兰葱就算数了。另外《兼名苑》这本书里对五辛有不同说法:大蒜就是葫,茖葱就是薤,慈葱就是葱,兰葱就是小蒜,兴蕖就是蒠蒺。这些东西不管是生的还是熟的,都有臭味,所以都要断除不吃。
经文里说,五辛气味很大,会让人身心不清净,所以都不能吃。但如果真的生了重病,必须靠这些来配药治病,那就另当别论了。就像舍利弗那样,作为修行人,如果确实需要用药,菩萨戒也不强制禁止。
第五、不教悔罪戒,以明恶长过故制。出家二众全犯。余三众及在家,虽未有僧事利养,见过不令悔,亦犯轻垢。大小同制。序事三阶:一、出犯事,二、明应,三、明不应。犯事者,谓犯八戒、五戒、十戒,大小乘皆有。小乘八戒,即斋法。大乘八戒,谓《地持》八重。小乘五戒,清信士女《优婆塞经》所明。小乘五逆,大乘七逆。七逆如下文应教悔。第二、明应。凡大小乘人犯上诸罪,必有三根,应须举处教悔。「而菩萨」下,三、明不应。不应有三句:一、不应同住,二、不应同利,三、不应同法。凡上来所制,若一往见犯,不举是一罪。是不可同住者,复默与同住,便加一罪。不可同利养者,复差与施利,复加一罪。
第五条戒律是不教悔罪戒。这条戒律的制定,是因为如果犯了罪却不去教导忏悔,恶业就会增长,过失就会加重。出家众中的比丘、比丘尼二众是全面违犯,其余三众以及在家居士,虽然没有管理僧团事务和接受供养的责任,但如果看到别人犯罪却不让他忏悔,也同样犯轻垢罪。这条戒律大乘和小乘都同样制定。戒律内容分三个层次:第一是说明犯戒的事,第二是说明应当怎么做,第三是说明不应当怎么做。
犯戒的事,指的是犯了八戒、五戒、十戒。大乘和小乘都有这些戒律。小乘的八戒就是斋法,大乘的八戒是指《地持经》里说的八种重戒。小乘的五戒是清净信士、信女按照《优婆塞经》所讲的。小乘有五种逆罪,大乘有七种逆罪。七种逆罪的具体内容在后面的经文中会说明。应当教导这些人忏悔。
第二是说明应当怎么做。凡是大小乘的人犯了上面说的各种罪,必定有根器、因缘、时机这三方面的条件,应当指出他的错误,教导他忏悔。而菩萨以下,第三是说明不应当怎么做。不应当做的事有三条:一是不应当和他同住,二是不应当和他共享利益,三是不应当和他共同修法。
凡是上面所制定的这些戒条,如果一看到别人犯罪却不指出,这是一条罪。如果还沉默着和他同住,就再加一条罪。如果还分给他供养和利益,就再加一条罪。
第六、不供给请法戒,丧染资神之益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见有解者,常应供给启请,以欲善无厌故。声闻有解广略布萨法,应供给。五岁内及未解五法,法应启请,不者犯第七聚。序事中,第一、序大乘师来,言「大乘同见同行」,简小乘。第二、明应。应二事,所谓应供给、请法。言「三两金」,极势之语。若有咨请,当应舍三两金,如雪山一偈为此殒躯,况小供给。三时者,中前、中后、初夜请益。
第六、不供养请法戒。这是为了不丧失滋养心神利益的缘故而制定的。七众都犯,大小乘不完全共同。大士见到有理解佛法的人,常常应该供养、启请,因为想要善法没有满足。声闻有理解广略布萨法,应该供养。五岁以内以及没有理解五法的人,应该启请。不这样做就犯,属于第七聚。
序事中第一,说明大乘师来,说大乘同见同行,简别小乘。第二,说明应该做的,应该做两件事,就是应该供养、请法。说三两金极势之语,如果有人咨询请法,应当舍三两金。如雪山一偈,为此舍身,何况小小的供养。三时,就是中前、中后、初夜,请益。
第七、懈怠不听法戒,制意与前同。序事三段:一、有讲法处,二、应,三、不应。言「毘尼经律」者,大乘毘尼经律,非三藏中毘尼也。大乘经有灭恶义,故称毘尼。傍人已请在彼讲说,法应往听,而懈怠不去,日日轻垢。《地持》有讲法处,不听不往,瞋慢心得罪。《优婆塞经》相去一由旬不限。
第七,懈怠不听法戒。制定这条戒的原因和前面一样。事情的经过分三段:一是有讲法的地方,二是应该怎么做,三是不应该怎么做。这里说的毘尼、经、律,是大乘的毘尼、经、律,不是三藏里的毘尼。大乘经典有灭除恶业的意义,所以称为毘尼。别人已经请法,在那里讲说佛法,应该去听,如果因为懈怠不去,每天都会犯轻垢罪。《地持经》说,有讲法的地方,不去听、不去参加,是因为瞋恨和傲慢的心,所以得罪。《优婆塞经》说,距离一由旬以内,都要去,没有限制。
第八、背大向小戒,直制犹预未决,是下邪见之方便。若决,谓大劣小胜,计成失戒。若心邪画未成,犯轻垢,同此戒制。今举背大向小为语,以凡夫菩萨多行此事故。若彰言说,则有两种:若法相说,戒善已谢,正犯性罪;若非法相说,犯第十重。「而受持二乘」者,是欲受外道恶见。两解:一云二乘望大乘悉是外道;二云若背大乘,欲受六师法,计未成,是邪见方便,犯轻垢,此戒制。
第八,背弃大乘、趋向小乘的戒。如果心里还在犹豫,没有决定,这是落入邪见的准备阶段。如果已经决定,认为大乘差、小乘好,这种想法一旦成立,就失去了戒体。如果心里起了邪念但还没有形成明确决定,犯的是轻垢罪,和这条戒的规定相同。现在举出背弃大乘、趋向小乘来说,是因为凡夫菩萨大多会做这种事。如果公开说出来,有两种情况:如果按事物的表象来说,戒的善已经失去,正式犯了性罪;如果不按事物的表象来说,犯的是第十重罪。而受持二乘的人,是想接受外道的恶见。有两种解释:一种说,二乘相对于大乘来说,全都是外道;一种说,如果背弃大乘,想接受六师外道的法,想法还没成立,是邪见的准备阶段,犯轻垢罪。这条戒就是这样规定的。
第九、不看病戒,乖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一切应看,声闻止在师友、同活、共房及僧尼,此外不制,以其本不兼物故。序事三重:一、举病人,是胜福田。二、应,言供养病人如佛,极敬为语。此明在心不在田,如阿难分饭与饿狗,以此心明好故,与佛一等。菩萨见一切病人,随力所能,皆应看视。文中举父母、师、弟子,从近而始也。末云「城邑旷野」,凡是病皆救,即知通一切也。若瞋心舍置,随人结轻垢。若力不及,起慈念心,不犯。其细碎如律部也。
第九、不看病戒。因为违背慈悲心,所以制定这条戒。七众弟子同样都犯,大乘和小乘不完全相同。大乘菩萨对一切病人都应该去看望。声闻只限于师父、朋友、一起生活的人、同住一个房间的人,以及僧尼,除此之外不制定必须看望,因为他们本来就不承担照顾一切众生的责任。这条戒的序事分三段:第一,举出病人是殊胜的福田;第二,说明应该供养病人如同供养佛一样,这是用最恭敬的说法来讲,表明关键在于用心,不在于福田本身,就像阿难把自己的饭分给饿狗,因为发心好,所以和供养佛一样。菩萨见到一切病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去看望照顾。文中举出父母、师父、弟子,是从最亲近的人开始说。最后说到城邑、旷野,凡是病人就都要救,就知道这是通于一切人的。如果因为瞋恨心而丢下病人不管,就随情况结轻垢罪。如果能力不够,但生起慈悲心,就不犯。那些详细的规矩,就像律部里说的那样。
第十、畜杀具戒,以伤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序事三重:一、不应畜,二、引泥,三、举非结过。父母之仇尚不思报,况畜杀具欲害众生?罾、缴、罗、网等,道俗皆制。刃、梁、弓、箭,旧开国王、王子等。
第十,蓄积杀人器具的戒。因为伤害慈悲心,所以制定这条戒。七众弟子同样违犯,大乘小乘都制定。戒文分三部分:一、不应该蓄积;二、引用比喻;三、举出错误、总结过失。父母的仇尚且不想报复,何况蓄积杀人器具想伤害众生。捕兽的网、射鸟的丝绳、罗网等,出家人和在家人都不允许。刀、矛、弓、箭,过去开许国王、王子等人可以使用。
此十戒总结,如下六品所明。
第十一、国使戒。夫为敌国使命,必觇候盈虚,矫诳策略,邀合战阵,情存胜负,以乖本慈,文云「国贼」。七众同犯,大小俱制。序事中三:一、不应,二、引况,三、举非结过。序为利恶心,拣除和合,不得入军中。军中喧杂,非佛子所行处。兴师相伐杀,乖慈,不应为也。此使命为相害因缘故制。
第十二、贩卖戒。希利损物,乖慈故制。大小同犯,七众不全共。夫贩卖者,谓生口、六畜,或贩卖良人,多有眷属分张之苦。若贩卖棺材,则恶心希售,故道俗俱断。若自作,若教他为我,或教他自作,悉犯轻垢。若偷贩生口,卖畜生令杀,呪令人死,欲得棺材售,此别犯盗罪、杀罪。
第十三、谤毁戒。陷没前人,伤慈故制。大小乘俱制,七众同犯。删取天人已上、同有菩萨戒者,说其七逆十重,或陷没,或治罚,莫问有根无根,但令向异法人说,悉犯重,前说四众过戒已制。若向同法人说,莫问境高下、有戒无戒、陷没人者,此戒同犯轻垢。序事有三:一、举谤事,二、应,三、不应。言「父母兄弟」者,举大士之心,心常想一切如父母六亲,应生孝顺慈悲心,而今反加谤害。声闻向同戒、同见、同众四重,无根者僧残。余如律部广说。
第十四、放火烧戒,伤损有识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序事三重:一、放火事,二、远有焚烧,三、举非结过。有师言:杀鬼畜犯重,初戒已制。此戒但不得烧林木,远损害义。今释杀鬼畜既不犯重,今烧林木而死者,与此戒同制。四月至九月多生虫类,此时道俗同制。不得烧林木,远有损害义。在家菩萨为业烧者不制,出家菩萨为妨害众事亦应开许者,若不慎烧犯轻垢。「一切有生物」,谓有生命。有言「生」误,应言「有主物」。若烧有主物,何但四月九月?当知作「有生」也。
第十五、僻教戒,使人失正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共,以所习异故。序事三阶:一举所应教人,「自佛弟子」谓内众,「外道」谓外众,「六亲、善知识」通内外。二、明应,应教大乘经律令发菩提心。十心者,十发趣心起,金刚心谓十金刚,略不说十长养。此三十是始行者急须,应为开示故。三、明不应,不应恶心教二乘外典等。若见机益物,不犯。
第十六、为利倒说戒,乖训授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前戒隐大示小,今戒虽为说大,而希利靳固,隐没义味不令显示。声闻教训他人,隐没义理犯轻垢。序事三阶:一、先应自学,二、为后来者具说,三、明不应为利隐没。就文易见。有师言:此中所列苦行制令救物,不尔轻垢。又解:是举没况之辞。大士当应舍身施人,然后具为说法,况今止为说法而希利隐没耶?后阶示三,文相易见。
第十七、恃势乞求戒者,恼他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序事有三:一、为利亲附,二、非理告乞,三、举非结过。因倚势乞书属置打拍乞索,若自及教他为我,皆犯此戒。
第十八、无解作师戒。无解强授,有误人之失故制。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乘俱制。三众及在家无师范义,未制。声闻师德在七法,诵受戒法所制。菩萨师法,必须十岁五法,如初释。序事三重:一应诵戒,解义亦是所制。日日六时,昼夜各三。一云诵未通利必须六时,已通利未必恒尔;二云恒应六时。二、明不诵不解不应作师。一乖己心则自欺,误前人则欺他也。
第十九、两舌戒。遘扇彼此,乖和合故制。七众同,大小俱制。序事两阶:一、举所鬪遘人,谓持戒菩萨比丘。「手捉香炉」,即举善行一事。二、不应。不应鬪遘两头。持此过向彼说,故言「两头」。谤欺贤人,道其无恶不造,两舌之辞。实语两舌亦犯此戒。举虚遘为语,故言「谤欺」。「过」字或作「遇」字。文语以鬪言,值遇二边,皆消文。或言应作「遘」字,文误也。此戒名嫉善戒,直憎嫉善人,说其过恶,于两头之语小不便。今言嫉善,此戒兼制,由以鬪于彼此也。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见危不济,乖慈故制。菩萨行慈悲为本,何容见危不救?大士见危致命故也。七众同犯,大小乘不俱制。大士一切普度,声闻止在眷属,此制自度。序事三重:一、非亲应度,二、是亲应度,三、举非结过。初重可解。前明想念如亲,即制令忆慈观。如《大经》明习九品七品等,第一使上怨等于上亲,大士应与资身之益及资神之利,在文易见。「若父母」下,第二是亲应度。大士前人后己,故亲在后。准前亦应有三,今止明资神之益。
「如是」下,第三、总结。指〈灭罪品〉中广明。
第二十一、瞋打报仇戒。既伤慈忍,方复结怨,故制也。外书有二途:一、是礼之所许,二、是法之所禁,渐教故也。今内经悉禁,七众同犯,大小俱制。序事三阶:初制不应报仇,谓以瞋打报瞋打,非谓应以德报怨。「尚不应畜」下,第二、举况。「而出家」下,三、举非结过。奴婢出家,菩萨不得畜,在家得畜,而不应非理打拍。
第二十二、憍慢不请法戒。慢如高山,法水不住,有乖传化之益,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全共。大士常应咨请,声闻是应请者,内怀憍慢不请,方犯轻失。序事三阶:一、自恃憍慢,即是兼制。言始出家者染法未深,多有自举,解者未有正,自恃聪明者,于余事有知。「其法师者」下,二、出慢之境。小姓卑陋所以起慢,实自有解是故不应。「而新学」下,第三、举非结过。「第一义」者,菩萨胜法皆名第一义。此戒与前第六戒同制不请法,以心为异。前制懈怠不请,此制憍慢不请。若慢心不往听,应同此戒。
第二十三、憍慢僻说戒,乖教训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序事三阶:一、求法之人远来问道,文中俱序。初新学菩萨已受戒竟远来听法,法主言非己师,恃解恃势,轻慢心不好答问,使义理隐没颠倒法相故犯。若千里内无师,于佛像前自誓受,必须见好相方得。二、师师相授,不假见相,生重心故。若法师,此二法师自恃,所以兴慢。「而新学」下,举非结过,第三句也。彼远来问义,倚恃憍慢,不好詶对故犯。
第二十四、不习学佛戒。不务所务,不应学者,乖出要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全共。菩萨常应大乘在先,不限时节。声闻五岁未满、五法未明,若学失所非急,犯第七聚。此外不制,以自修自满故。序事三阶:一、应学而不学。「有佛经律大乘法」者,通举菩萨藏。「正见」者,谓万行之解。「正性」者,谓正因性。「正法」者,谓正果性。修万行从因至果,此是要知。而今反不勤学,而反学二乘外道数论等,是断佛性。此第三、举非结过。习小助大不犯,为伏外道读其经书亦不犯。菩萨若拨无二乘,亦名为犯。若学二乘法,为欲引化二乘令入大乘不犯。
第二十五、不善知众戒,自损损他故制。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俱制。三众及在家既未持众不制。序事三阶:出众主凡五种人,以初句为两方便,成六人。律中有十四人,如律中说,此略举六人。「应生」下,第二、应。应有三事:一、事慈心,谓欲与众生乐。二、善和诤讼,谓如法灭诤。诤有四,毘尼有七,应如法除灭,不得差违。三、善守三宝物,应事施用,不得差互而反乱众。第三、不应。但举后两句,不举「不生慈心」,此二事即是无慈。
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僧次请僧,不问客旧等皆有分,而旧人独受,不以分客,乖施主心,贪利故制。此戒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俱制。三众及在家未知僧事不制。序事三阶:一、有客来至。文中虽道「菩萨比丘」,若声闻僧预利养分,亦同其例。「先住」下,二、应。应有二事:一、礼拜迎接,给僧卧具等。二、应依次差僧。言卖身供给,举况之辞。「而先住」下,第三、不应。不应中但举不次差僧,据后以兼前。若不与僧物分,不迎接,亦同此制。若知僧次的至,彼人不差,而旧但犯轻垢,以临差时界外或有来者,未专有分故。差竟,而旧与余人,余人知尔,能差及所差并是盗方便,后得施家食䞋,五钱入手,各结重,畜生无异。或云:此为不差僧次戒。差僧次有六种,如律中说。
第二十七,受别请戒。各受别请,则施主不请十方僧,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出家五众同犯,在家二众无此利,未制。大小乘不同。菩萨僧,一云:凡斋会利施,悉断别请。若请受戒、说法,见机或比智,知此人无我,则不营功德,如此等不制。二云:从四人已上,有一僧次,不犯;都无者,被制。文意似前解。序事三阶:初、标不应。「而此」,第二、释不应意。施主修福,法应广普。当知利施本通十方,由汝别受,故十方不得远,有夺十方之义,是故不应。「八福田」下,此三、结不应。八福田并有应得僧次义,如佛应迹为僧等。八福田者,一、佛,二、圣人,三、和尚,四、阇黎,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然三藏中佛恒受别请而不名犯,一、佛是上福田,不减等心之福;二、此土秖有一佛,无有夺余中义。
第二十八、别请僧戒。分别是田非田,如经〈德王品〉,当知是心则为狭劣,失平等心。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共。道俗菩萨请僧斋会,一云都不得别请,悉应僧次的请,一人便犯;二云一食处莫问人数多少,止请一僧次便不犯,都无则制,若悉请者益善。文意似如前解。序事三阶:一、标应。「而世人」下,二、释应,意明次请虽得凡僧,有胜的请圣僧也。他云五百罗汉不及一凡僧,此就心边不论田也。「若别请」下,三、不应。不应同外道异法,不随佛教即乖孝道。「七佛」者,并在此土应化,迹在百劫之内,长寿天皆所曾见,故多引七佛证义,欲使信者易明。过去九十劫,初有一佛名毘婆尸,亦维卫。中间诸劫无佛,至三十一劫有两佛:一名尸弃,二名毘舍婆,亦言随比。第九十一劫名贤劫,千佛应出,四佛已过:一、拘留孙,二、拘那含牟尼,三、迦叶,四、释迦牟尼也。
第二十九、邪命自活戒。《大论》云:贪心发身口名为邪命。文列七事,例同者皆犯,乖净命也。序事三阶:一、恶心为利,拣见机益物;二、列七事;三、举非结过,即是无慈故犯。声闻邪命凡有四食,方仰及下等四。此中五事通前四食。一、贩卖女色。二、手自作食,通制道俗。三、相吉凶,俗人如相以自活不犯,道一向制。四、呪术,五、工巧,六、调鹰方法。此三事于物无侵,如法自活,在家不制,出家悉断。若净治救,无所希望不犯,出家亦开。七、和合药毒,杀人犯罪。
第三十、不敬好时戒。三斋、六斋,并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善,福过余日。而今于好时亏慢更犯,随所犯事,随篇结罪。此时此日,不应不知,加一戒。一云七众俱制,皆应敬时;二云但制在家年三长斋、月六斋。斋本为在家,出家尽寿持斋,不论时节。序事三阶:一、总举犯戒。凡有所犯,皆言行相违,乖反正真,皆谤三宝。「于六斋日」下,二、所敬之时,谓六斋、三长斋等。「作杀生」下,第三、更举所犯结过。杀生、劫盗,略举初二重。破斋者,谓非时食等。《优婆塞戒》云:六斋日、三斋月,受八戒持斋。在家菩萨应行此事。
「如是十戒」,第三、总结也。
第三十一、不行救赎戒。见有卖佛菩萨形像不救赎,损辱之甚,非大士行。应随力救赎,不者犯罪,故制。七众同,大小不全共。菩萨应赎,声闻见父母不赎,犯第七聚,经像不见制。序事有三:先能卖之人,谓劫贼。所卖即佛菩萨形像,此有父母,有大慈故。「而菩萨」下,第三、正应救赎也。
第三十二、损害众生戒。此有六事,远防损害,乖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序事凡列六事:一、贩卖杀具;二、畜轻秤小斗,丈尺短者亦从此例;三、因官形势,求觅钱财;四、害心系缚;五、破坏成功;六、畜养猫狸。此等六物皆有损害,不应畜损伤之事也。
第三十三、邪业觉观戒。凡所运为皆非正业,思想觉观有乱真道故制。大小同犯,七众不全同。序事三阶:前标不应恶心,拣去见机;二、列事;三、总结。列事大列成五:第一、两事不同,观看道俗同制。第二、若为自娱,道俗同不得作、不得听;若供养三宝,道俗同开。第三、八事不得杂戏。第四、六事不得卜筮为利。此道俗等俱制也。第五、使命。
第三十四、暂念小乘戒,乖本所习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共,以习各异。欲背大向小,心计未成,犯前第八背大向小戒;计成失戒,在第十重戒中说。此戒所制不欲背大,正言小乘易行,且欲断结然后化生。序事有两:一、应,应念大乘。略举三事:一、护大乘戒。凡举两譬:一、金刚,取坚义。「浮囊」,如《大经》,「草系」出《因缘经》。二、生大乘信。三、发大乘心。「若起」下,二、不应,不应一念起自度之想。「外道」者,指二乘为外道。若权入此道为化,非所制也。
第三十五、不发愿戒。菩萨常应愿求胜事,缘心善境,将来因此克遂。若不发愿,求善之心难遂故制。七众同。大小异,所习不同故。序事三重:一、出愿体,二、应,三、不应。一、愿体有十事:一、愿孝父母师僧,二、愿得好师,三、愿得胜友同学,四、愿教我大乘经律,五、愿解十发趣,六、愿解十长养,七、愿解十金刚,八、愿解十地,九、愿如法修行,十、愿坚持佛戒。「宁舍」下,第二、应,应发此心。「若一切」下,第三、不应,不应不发此心。
第三十六、不发誓戒。誓是必固之心,愿中之勇烈意。始行心弱,宜须防持。若不发心作意,亦生违犯故制。七众同犯,而用不必皆尽。大小乘不共,二乘不制,心易防持。序事有三:初一句标劝以发,一愿下应发誓持戒,后一句结不发为过,中间十三复次正明誓体。
第三十七、冒难游行戒。始行菩萨业多不定,且人身难得堪为道器,不慎游行致有夭逝,在危生念所丧事重,以不慎故制。七众同,大小俱制。序事三重:一、明游止所应。是制戒之缘在先兼制,更有三:初、明游止二时十八物自随。「二时头陀」者,游行时也。春秋二时调适,游行化物无妨损也。头陀有十二,《大论》广明。食有五:一、不受别请,二、常一食,三、中后不饮浆,四、一坐食,五、节量食。住处有五:一、阿练若处,二、常坐不卧,三、冢间住,四、树下坐,五、露地住。衣上有两:一、但畜三衣,二、常着纳衣。冬寒夏热,游行多妨损故制。若不依制,犯轻垢。有人言:菩萨立誓安居,五月下半至八月上半。文云此时不复头陀,是安居之限。游行冐难,皆是制限。
第三十八、乖尊卑次序戒,乖乱失仪故制。七众同,大小俱制。序事三阶:一、应次第。「莫如外道」下,二、不应,不应乱次。「我佛法中」下,三、总结应不应义。声闻次序出律部卧具法。以戒为次,乃至大须臾时皆名上座,通道俗九众:一、比丘,二、比丘尼,三、六法尼,四、沙弥,五、沙弥尼,六、出家,七、出家尼,八、优婆塞,九、优婆夷。此九众有次第,不得乱,如律部说。
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福慧二庄严,如鸟二翼,不可不修。乖出要之道故制。七众同,大小乘不全共。菩萨摄一切善应修,声闻夏分自誓应修福业,余时不制。序事三阶:一、修福自作教他。文中略序七事:一、增坊,二、山林,三、园,四、田,五、塔,六、冬夏坐禅安居处,七、一切行道处。凡此流类悉应建立,力若不及者不犯。「而菩萨」下,第二、应修智慧,亦自作教人。「而新学」下,第三、举非结过,不修为失。
「如是九戒」下,第四段、总结,〈梵坛品〉广明。
第四十、拣择受戒。戒有心乐受,悉皆应与。若瞋恶拣弃,乖于劝奖故制。出家二众同犯,余无师范者未制。大小不全共,菩萨本兼物,声闻若许而中悔是犯,不许不犯。序事有三:初、不应拣择。二、应拣择者有两:一、身形不如,应拣择;二、业障不如,须拣择。衣中声闻用青、泥、栈,菩萨亦应用。依此文意似不必尽备,但与俗艶不同便名如法。一云道俗受戒,皆须服坏色。二云是可坏色处,道俗同制。文云「与俗有异」,当知出家菩萨必用坏色。「然出家人法」下,第三、举非结过。
第四十一、为利作师戒。内无实解,外为名利,辄尔强为,有误人之失故制。出家二众同,大小不俱制。三众及在家无师范义,不制。序事三阶:一、明所解。解此故堪为师,兼制不解则犯。问遮道,遮道有三:一、七逆,二、十重,三、四十八轻。如是三事皆应一一好解,不欲受者不得逼增受之罪。「若不解大乘」下,第二、不解。不解此而作师,亦是兼制。「而菩萨」下,第三、举非结过。
第四十二、为恶人说戒。凡未受菩萨戒者皆曰恶人,若预为说,后受不能慇重故制。七众同,大小制。序事三阶:一、不得辄说,唯除国王、外道、恶人,即九十五种。「是恶人辈」下,第二、不受皆为恶人,空生空死同畜生也。「而菩萨」下,第三、举非结过。
第四十三、无惭受施戒。当分犯已自结罪,不思惭愧而冐当利施,无愧故制。出家五众同。大小俱制,以枉当福田故。文云「信心出家毁正戒」者,在家未当田任,未制。序事三重:一、带罪无愧,不得受施。国王本以地水给有德之人,无有德行不应受用。「五千」下,第二、带罪无愧,人鬼所毁。「若毁正戒」,第三、举非结过。
第四十四、不供养经典戒。三宝皆应供养,若不修者乖于谨敬之心故制。七众同,大小不全共。菩萨应修五事,声闻五篇轻重法应诵持,余事不制。序事三阶:一、标劝。「受持」下,二、别列。劝事凡五种:一、受持,二、读,三、诵,四、书写,五、供养。解脱已在上三十九中。「若不」下,第三、举非结过。经典是佛母,应供养,不者犯罪。
第四十五、不化众生戒。菩萨发心为物,见有识之类应须教化,令得悟解。若不能者,乖大士之行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共。大士化众生是正行,小乘自度,不化非犯。序事三重:一、劝起大悲,不起兼制。悲能拔苦,大士恒愿众生离苦。「若入一切」下,二、列悲心之事,凡三种:一、见人类令发心,二、见畜令发心,三、随所至方,随所见人,悉令发心。是出要之急,故须此三,通制道俗。「菩萨若不」下,第三、举非结过。
第四十六、说法不如法戒。强为解说,彼此有慢法之失故制。出家五众同,大小俱制。在家不全为法主,止说一句一偈不如法,亦犯。序事三重:一、常应大悲教化,即是兼制也。「不得立」,示说法仪则。为白衣说,不得倚立,法应同坐。若相与立亦非过。此中举立为语。若人卧,说法坐立,或复覆头捉杖,悉不得。二、为四众说亦不得立。莫言僧尼有道而倚立为说,亦是轻法为犯也。「其说法者」,三、举非结过。
第四十七、非法制限戒。既见善事,法应随喜,而今制网障阂,乖善之义故制。在家二众同犯。出家五众无其自在之制,脱立阂善,制限亦同此制。大小同犯。序事三阶:一、标受戒者,两释:一云标被制之人,佛子欲信心受戒,而制限障阂,不听彼受;二云标能制之人,佛子始以信心受戒,末便立非法制限,是故示应。「若国王」下,二、正制限之事。不听出家,断僧宝也。不听四部出家者,谓居士、居士妇、童男、童女。不听道立形像,断佛宝也。不听书写经律,断法宝也。「故作」下,举非结过。
第四十八、破法戒。内众有过,依内法治问,乃向白衣外人说罪,令彼王法治罚,鄙辱清化,故名破法,乖护法之心故制。出家五众同犯,大小乘俱制。序事三重:第一、不应破法;第二、明护法,从「若受佛戒」文已去是也;第三、举过结非,从「教人破法」已去文是也。或名此戒为令他得损恼戒也。
「诸佛子」下,第三、总结,有三:一、标数,二、劝持,三、劝诵。一、标数,即四十八轻。「汝等受持」即第二劝秉持在心。第三、劝诵,举三世菩萨诵为劝。
「诸佛子听」下,第三、大段流通。就此中大分为两:一、流通此戒制轻重,二、流通此一品。就第一流通此戒轻重,复有四意:一、明诵,二、正流通,三、流通得益,四、大众奉持。就此四更各有三别:第一、诵中三者:一、标名,二、三世诸佛诵,三、我释迦亦诵。第一、标名,数十重四十八轻事也。第二、三世佛尊重此戒,诵持劝也。「我今亦诵」,第三、我释迦亦诵,为流通劝物。「汝等一切大众」,此四阶中第二正流通,亦有三:一、劝流通人,二、流通相,三、流通事。流通人者,即时座大众也。流通相,五种法师也。流通事者,以此戒法流通三世,化化不绝。「得见千佛」下,此是四重中第三阶流通得益,得见千佛是益事也。就此文为三:一、值圣,二、离苦,三、得乐。值圣者,见千佛也。三世千佛悉见,今举千佛一世耳。「佛佛授手」者,非即举手更授也,明秉戒如与佛相隣次不远,故义言授手也。「世世不堕」,离苦也,常生得乐也。所离所得岂止于此,且举凡情所欣厌以之为劝耳。「我今在此树下」,付嘱奉行,此下不更开也。
「尔时释迦」,第二章总流通一品。一卷戒本亦有阙者,是抄不尽耳。亦四阶:一、偏结说心地品,二、略举总结十处说,三、所说之法,四、大众奉行。初阶两别:一、明此释迦说竟,二、明余释迦说竟。「从摩醯」,第二阶总结十处说竟,亦两:一、举此释迦所说十处,出上卷;二、举余释迦所说,余释迦中文末阙「亦如是学」。第三阶举所说法,凡七句,亦两:前六是别,后一是总。「千百亿世界中」下,第四、大众奉行,亦两:前明千百亿世界中众生,各各皆说,各各奉行;指余处广说,《华光王品》,应是大本中也,本不同。三千者,是菩萨应学三千威仪。三年者,声闻五年,菩萨三年。三事者,戒、定、慧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