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萨戒义疏卷下
这是第二大部分,正式讲解的内容。文字分为两段:先说明十重戒,再讲四十八轻戒。前三章的结构是:一、总体概括,二、分别解释,三、最后总结。
第一条,杀戒,是十重戒的开头。如果是声闻戒,会把不净行放在第一条,因为一般人容易犯这个过错,而且这是很重的烦恼,所以先制定这条戒。杀生虽然是本性上的罪过,但出家人犯这个罪的情况比较少,也容易防范和断除;而淫欲容易生起,所以当初制定戒律时把它放在前面。《大智度论》说:声闻戒是根据人的常情来调整的,主要防范容易发生的方面。所以对容易犯的轻罪,会重点制定;对很少发生的重罪,就按轻罪来制定。淫欲不是本性上的罪,杀生是本性上的罪,大乘戒律就把杀戒放在当初第一条。现在说的杀,是指断送别人的生命。五蕴相续不断就构成众生,现在断掉这个相续,所以叫做杀。《大般涅槃经》说:阻止未来的相续,就叫做杀。出家在家同样要遵守,就像五戒、八戒这类戒律一样。大乘菩萨以慈悲为根本,所以必须断除杀生。七众菩萨都犯这条戒,声闻五众的情况大体相同但也有小差别。相同的是都不允许杀生,不同的有三点:第一、开许和遮止有差别;第二、对行为和心念的规范有差别;第三、轻重的判定有差别。开遮差别是指:大乘菩萨看到特殊机缘时可以杀生,声闻即使看到也不允许杀。色心差别是指:大乘菩萨主要规范心念,声闻主要规范行为。第三、轻重差别是指:大乘菩萨杀害师父就犯逆罪,声闻不算逆罪。另外,大乘菩萨的重戒,比声闻的重戒还要重。
文字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标明人,就是“若佛子”;第二是叙述事情,就是中间列出的内容;第三是结罪,名叫波罗夷。在叙述事情的部分,又分为三块:一是不应该做的,二是应该做的,三是总结。在不应该做的部分,又分三小点:开头六句说明杀生的事情,接着有四句说明构成罪业的条件,最后一句是举轻罪来对比重罪。开头六句是:第一,自杀。指的是自己伤害他人性命。总共有三种情况:内色、外色、内外色,都算犯戒。第二,教他杀。教别人杀也是杀生。《大智度论》说:用口教唆是杀罪,不是亲手造成创伤。律藏里分得很细,有很多条目,比如教他杀、派遣使者去杀等等。第三,方便杀。就是杀生前的准备步骤,比如捆绑、拘禁等。第四,赞叹杀。赞叹杀生,也会得罪。第五,随喜杀。鼓励、劝使他人断送性命,也犯戒。第六,咒杀。指的是用毗陀罗咒等方法,虽然借助了其他条件,也都同样犯戒。律藏中说明了十五种杀生方式,比如优多、头多、𣚦、弦、拨、毗陀罗等,详细内容律藏里有说明。“杀业”以下三重中的第二重,是说明构成罪业的相状。三业(身、口、意)都能构成杀业:- 身体自己行动去杀,这是身业。- 教他杀和用咒杀,是口业造作身业。- 心里想着要杀,鬼神就自己去完成了,这是意业造作身业。这三个层次在因缘中造作,都是罪业的意思。杀法,指的是刀、剑、坑、𣚦等工具,这些都有具体的物体,所以称为“法”。杀因和杀缘,有亲、疏两条路。直接的杀心是因,其他帮助完成的是缘。亲的,是指造作能带来果报的行为。第四点,构成杀业需要四个条件:一是对象是众生,二是对众生产生了“这是众生”的想法,三是实施了杀害行为,四是对方的命根断了。第一,对象是众生。众生虽然很多,但大体分为三品:- 上品:诸佛、圣人、父母、师父僧人。杀害他们犯的是逆罪。关于杀害三果人,有两种解释:一种说同属逆罪,因为杀害声闻时,已经是极重的罪了。另一种说犯重罪,《大般涅槃经》说明三种杀,杀三果人只算中等程度的杀,不算上等杀,所以知道不是逆罪。菩萨,以理解并践行菩萨道以上为准。《大般涅槃经》说的“毕定菩萨”,归入上品类。现在取“不作二乘”为毕定位,或者取七住心以上,都可以作为判断标准。杀害怀胎的母亲,一种说法是无逆罪,另一种说法是犯逆罪。因为大菩萨的罪过,比声闻更重。- 中品:就是人、天。对他们起杀害心,犯重罪。- 下品:就是四恶道的众生。有两种解释:一种说同犯重罪,因为大菩萨防范杀生非常严格,所以经文说“一切有命不得杀”,这就是证据。另一种说只犯轻垢罪,这是在重戒中附带制定的,因为他们不是修道的法器。经文说“有命者”,是举轻罪来对比重罪罢了。第三,杀心有两种:一是自身起的杀心,二是教他人起的杀心。自身起的杀心又分两种:一是通心,二是隔心。- 通心:比如随意挖坑、随意烧煮等,无论对善、恶、无记哪种性质的众生起心,都犯戒。如果因为这件事而针对那件事,在对那件事上起了害心,都属于通心。既然自己面对境界,而且对方性命无法再延续,虽然所做的事与初衷不符,也都正犯。- 隔心:挖坑只是为了这个人,对那个人无心害他,那个人死了也犯戒,但在他那边没有达成杀害目的,算轻垢罪。如果这条路本来是这个人走的,大家经常往来,现在挖坑只是为了这个人,但那个人死了也算重罪。因为这种杀生工具,本身就能普遍造成伤害,具备了因缘条件的心,还是属于通心。如果本来要砍东边的人,误伤了西边的人,对西边的人完全没有杀心,这属于隔心。第四,命根断有两种时间:一是这一生,二是来生。这一生有两种情况:- 一、有戒的时候犯重罪。- 二、没有戒的时候断了对方的命,等到戒体失去时,结罪为没有达成杀害目的的轻垢罪。命断的时候,结罪和前面一样。声闻乘在临终时没有结罪,声闻舍弃了具足戒,受持五戒等时再结罪。来生为了持戒自己又分两种:- 一、自己记得。- 二、自己不记得。自己记得的,如果听任前世杀业的势头发展,或者再加以方便手段,导致对方命断,就坐重罪,因为前后自己都记得。自己不记得的,如果听任势头发展导致对方死亡,犯重罪,因为对方死的时候自己有戒。如果加以方便手段,应当知道前面的创伤没有致死,后来加方便手段时不记得前世,只犯轻垢罪。这里说的命根,数论派另外主张有非色非心的东西作为命根,《成实论》及大乘佛教认为没有别的东西作为命根,只是取色身和心识相连持续、相续不断作为命。《大智度论》也是这样,六入、六识得以相续产生,假名为命。乃至“一切有命”以下,是第三点,举轻罪来对比重罪。“是菩萨”以下,是第二阶说明应该做的,有三句:- 一、常住慈悲心。有两种解释:一种说应该学习常住佛生起慈悲心,另一种说心应该恒常安住在慈悲的境界。- 二、孝顺心。秉持戒律,不恼害他人。- 三、方便救护。不只是不恼害,更应该参与事情去解救帮助。“而恣心”以下,是第三部分,总结。因为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所以构成罪业。也是三句:- 一、恣心。指的是因为贪心而杀。- 二、快意。指的是因为嗔心而杀。- 三、杀生。指的是做出杀生这件事。因为有这三种情况,所以堕入不如意的罪报中。
第二、偷盗戒,就是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明目张胆地强抢叫“劫”,偷偷摸摸地拿叫“盗”。偷盗别人的财物就会犯罪。这条戒,所有出家在家的七众弟子都要遵守。声闻乘的五众弟子(比丘、比丘尼等)遵守的情况有相同也有不同:相同的是:都不应该偷盗。不同的是有三点:第一,开许和遮止的情况不同。比如,遇到特殊机缘时能不能拿?声闻乘认为不能拿,因为没有偷盗的心。但菩萨乘的修行者为了利益众生,可以做各种方便行为,只要对众生有益就可以做。声闻乘的人追求自我解脱,必须严守规矩;菩萨乘的人不怕担罪责,只要对他人有好处,就会去做。另外,佛陀涅槃后,声闻弟子如果偷拿佛物,罪过相对较轻;但菩萨如果这样做,罪过永远很重。还有,本来应该给予别人的东西,反而去拿取,这哪里是菩萨的心行呢?接下来分三部分说明,每部分又各有三点。先说“不应该做”的三类,依据十一种情况来判定,分为三组:前六种,中间四种,最后一种。“应该做”的也分三类,和前面杀戒的条文句式一样。“不应该做”的三类也和前面一样。“盗业”以下,是第二部分,具体说明构成偷盗业的行为表现。有四种情况,和前面杀戒的说明类似。只要动手拿了别人的东西,让它离开了原来的地方,就构成了偷盗业。“业”就是造作行为的意思。“重物”指的是价值五钱的东西。律典上说,一个大铜钱相当于十六个小钱。但钱的价值有贵有贱,判断标准以偷盗当地的价值为准。对菩萨来说,构成重罪的标准比声闻乘更严格。声闻乘是两钱以上算重罪,有人说菩萨也按这个标准,但现在不完全采用。通常以五钱作为判定重罪的标准。东西离开原处的那一刻,偷盗业就确定成立了。“而菩萨”以下是第二层次,说明应该怎么做。和前面杀戒部分大体相同,略有差异。前面说应该学习诸佛常行的慈悲,这里说的是要以孝顺的心来行慈悲。菩萨应该学习这些事,所以说“应该”。“不应该”指的是,不应该做偷盗、杀生等事。这就是“诫”和“劝”两个方面:告诫不要杀盗,劝勉要行善、慈悲、孝顺,以及学习诸佛的常行等。这些善法,也都是孝顺的表现。“佛性”是指一切众生都具有未来成就佛果的可能性。“性”是永恒不变的意思。“而反”以下是第三部分,总结不应该做的事。关于盗用三宝物品的罪过,要依据律典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第三条戒律是关于淫欲的,叫做“非梵行”。这是指那些低俗肮脏的行为,所以说不清净。出家在家的七众弟子都要遵守这条戒律。大乘和小乘佛教都制定了这条戒律,但具体规定有多有少。出家的五众弟子,无论邪淫、正淫都要禁止;在家的二众弟子,只禁止邪淫。这和声闻乘的规定大致相同,前面已经说过了。解释这条戒律分三个步骤:第一,说明不应该做什么;第二,说明应该做什么;第三,总结。淫欲之事,出家人是绝对不应该做的。应该学习佛和菩萨清净的修行,这和前面教导的方法没有区别。第一步“不应该做”的部分,又分三点。开头三句指出淫欲之事;中间四句说明怎样算犯戒;最后三句是用较轻的情况来对比更重的情况,文字上稍微有点交错,顺序不完全一样。要构成这条重戒,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具体的淫欲行为;第二,内心有淫欲的念头;第三,事情做成了。也有人说是五个条件:第一,对象是有情众生;第二,明知对方是有情众生……后面三句是举出低劣的行为并总结其过失。即使是自己的妻子,在不合适的身体部位、不合适的地点、产后、哺乳期、怀孕期间行淫,《大智度论》里都称之为邪淫。《优婆塞戒经》说,这条重戒是用来禁止邪淫的。在邪淫戒里,还特别规定了“非时”和“非处”。比如,和自己的妻子在不合适的时间行淫,虽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犯重戒,但教唆别人行淫,即使自己没有沉迷其中,也犯了轻垢罪。有人说菩萨犯这条罪会更重,但这里的解释是,声闻乘和菩萨乘在这点上是一样的,不能和杀生、偷盗那些戒律的例子相提并论。无论对象是人、畜生、鬼神,是男是女,或是生理不健全的人,只要涉及三种主要的淫欲行为,都算犯重戒。其他的行为,比如用语言赞美淫欲、身体触摸、导致遗精等等,都属于这条戒律的“方便”(预备或较轻的行为),都犯轻垢罪。从“而菩萨”往下,是第二步,说明应该怎么做。从“而反”往下
第四,说假话的戒律。妄就是虚假不实的意思,欺骗普通人、蒙蔽圣贤、迷惑人心,所以会犯下罪过。这条戒律,出家在家的七类信众都会触犯,大乘小乘佛教都制定了这条戒律,它与声闻乘戒律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大致和前面讲过的杀戒情况类似。关于戒律条文的说明,分为三段,其中“不应做”的部分又分三点:第一,开头三句说明什么是妄语等事。第二,中间四句说明怎样构成犯戒的业。第三,最后三句是用轻的罪过来对比说明重的罪过。具体来说:自己说妄语,是指宣称自己得到了高深的佛法。教别人说,是指教唆别人去说,或者教别人自己宣称。用各种方法、手段去说假话,就像在树上涂了蜜,会招来很多蜜蜂一样。这条戒律要具备五个条件才构成重罪:第一,对象是众生。第二,心里知道是众生。第三,怀着欺骗、蒙蔽的心。第四,说的是重大的内容。第五,听的人领会理解了。详细解释这五个条件:第一,“对象是众生”:指的是前面提到的上、中、下三品对象。对于上品对象,比如对自己的父母、师父、僧人妄语,犯重罪。对诸佛、圣人妄语,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这属于导致重罪的因缘;另一种认为这些人不会被迷惑,而且能用神通力阻止其他人听到,所以只犯轻垢罪。圣人有大圣小圣,有的有他心通,有的没有。现在采用多数情况的惯例:对阿罗汉以及修行达到“解行”以上境界的人说,罪过较轻;对境界低于这个,无论有没有他心通,一概都算重罪。对中品对象,如天、人等,妄语同属重罪,因为这正是迷惑他们、妨碍他们修道的界限。对下品对象,如地狱、饿鬼、畜生、阿修罗这四道众生,有的说同属重罪,但这里的解释是犯轻垢罪。第二,“心里知道是众生”:有正确知道、有怀疑、有搞错三种情况,大致和前面杀戒里说的一样。有一种说法认为,妄语的心念根本上是冲着这个听者说的,即使他没听到但别人听到了,也算重罪。但这里的解释是不算重罪,因为对那个听到的人并没有欺骗的意图。第三,“怀着欺骗、蒙蔽的心”:这是犯戒的主要因素。如果是为了躲避灾难,或者是因为“增上慢”(自己修行未到却误以为到了),都不算犯戒。《菩萨地持经》说:菩萨如果贪着禅定的滋味,属于染污犯。要知道,菩萨生起增上慢,也只算轻垢罪。关于派使者去传话,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教别人说“我是圣人”也算重罪,因为评价一个人不是靠玉璧,而是靠谈论者的口碑,旁人称赞比自我吹嘘更有分量。教别人说自己是圣人,名利不归我,所以不算重罪。另一种认为,圣人的境界幽深隐秘,证得与否在于自己,必须自己亲口说才算重罪,别人说罪过较轻。第四,“说的是重大的内容”:指的是亲身证得、亲眼看见的事情。如果说自己证得了四果、十地、八种禅定、神通,或者说自己看见了天龙鬼神,这些都算“重具”。如果说自己证得了“性地”(一种凡夫修行阶位),一种说法认为这既然是凡夫法,罪过属于轻垢。第五,“听的人领会理解”:关于判定罪过的时机和多少,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根据听者的人数来定;一种认为根据说话的次数来定。这条戒既然是规范口业的,按理应该根据说话的次数来定。但如果是为了长远防止损害,也应该通达人数的因素。小的妄语戒应该根据听者人数来定,而人数又根据说话次数来定。如果是因为烦恼增盛而犯戒,导致失去戒体,之后再犯就只算性罪,不算戒罪了。如果当面说对方没听懂,暂且算“方便罪”,后来他回想之前的话忽然懂了,那就从轻垢罪转变为重罪。十重戒都有各自的
第五、卖酒戒。酤就是买卖的意思,酒是买卖的东西,买卖的东西有很多种。酒是让人糊涂的药,会使人昏沉迷惑。菩萨的本分,是给人智慧,用让人糊涂的药给人喝,这不是菩萨该做的事。《大智度论》里说明酒有三十五种过失,所以把这条戒归在菩萨十重戒里。所有七类佛弟子都犯这条戒,大乘小乘都禁止。大小乘相同和不同的地方是:同样都不应该卖酒。菩萨因为要以利益众生为重,所以这条戒特别重。声闻乘只是禁止做这件事,如果犯了买卖的戒,属于“七聚罪”中的一类,只犯第三篇的罪,是受“贩賣戒”所约束。菩萨如果是在妓院或者卖肉,犯的是轻垢罪,因为招呼引诱的程度,不能和卖酒相比。戒文的句子和前面几条一样。酤,就是求取利润。教别人做,是指让别人替我卖酒也一样犯重罪,教别人自己卖酒罪比较轻。“酤酒因”以下,说明构成罪业的四种情况。业,是指动手去做。法,是指卖酒的种种方法。法,就是使用的方法。因缘,是指要具备五个条件:一、对方是众生,二、心里知道是众生,三、希望获利而买卖,四、是真酒,五、把酒交给对方。众生是指前面说的三种对象,上等根器、不会喝醉迷乱的人,卖酒给他罪轻;会喝醉迷乱的人,卖给他罪重。中等根器的对象是指人和天,正是这条戒所要禁止的,所以罪重。下等根器的对象是四恶道众生,扰乱正道的意义较弱,卖酒给他们罪比较轻。对众生的认知,有正确、有怀疑、有错误,和前面说的一样,如果心里有隔阂也犯重罪。希望获利而买卖也犯重罪,因为想多赚钱的缘故。真酒,是指能使人喝醉迷乱的酒。如果是药酒,虽然也想获利买卖,但不会使人迷乱,买卖没有罪。另一种说法是,等到喝的时候,根据喝酒的人数来判定重罪,比如小孩来买酒,他最后并没有喝,那向谁判定重罪呢?
第六、说四众过失的戒律。说是指谈论、议论的意思,众是指同修佛法的人,四众的过失指的是七种逆罪和十种重罪。第一,因为贬低、埋没前人,损害正法的缘故,所以会得罪。这条戒律,七类修行者(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都同样会违犯,大乘和小乘的戒律里都有制定。大乘菩萨以掩盖他人恶行、宣扬他人善行为心,所以违犯此戒罪过很重。最重的属于第二篇罪,中等的属于第三篇罪,轻的属于第七聚罪,声闻乘的戒律是这样规定的,和菩萨戒有所不同。具体的文句解释和前面几条戒律类似。这条戒律要具备六个条件才构成重罪:一、对象是众生。这里的中等和上等对象,要针对有菩萨戒的众生才算重罪,因为这会妨碍他们修习上等的菩萨道。如果对方没有菩萨戒,只有声闻戒,或者属于下等对象,那么去说他们的过失,只犯轻垢罪。这条戒律也附带制定了对这些情况的约束,是为了防止造作恶业。经文里说的“在家菩萨”就是指在家修行的男女居士,“出家菩萨”是指受持十戒和具足戒的修行者。又说“比丘、比丘尼”,一种说法认为这还是指出家受具足戒的菩萨,另一种说法认为是指声闻乘的僧尼。如果说这些人的重罪,也犯重罪。因为他们是修行法门殊胜的人,损害他们也就严重损害了深妙的佛法。二、对众生的认知。有正确的认知、有怀疑的认知、有错误的认知,大致情况和前面几条戒律说的一样。三、说过失的动机。有两种:第一,是陷害、埋没的心,想让对方失去名闻利养等;第二,是想要惩罚、治罪的心,想让对方被捆绑、囚禁等。这两种动机都是造业的主要因素,只要有这两种心,必定违犯这条戒律。如果是出于鼓励、劝勉的心去说,或者是被僧团差遣去说,都不算犯戒。四、所说的过失内容。指的是七逆罪和十重罪。指名道姓地说某人犯了这些罪,是这条戒律主要制止的。如果是出于想要惩罚的心去说,则在第四十八条“破法戒”里规定。如果说“出佛身血”、“破和合僧”这些事,依据律藏本来的规定,向僧团说是诽谤僧众,但因为知道出血、破僧这些事很稀有罕见,所以罪比较轻。这条戒律主要是规定向没有受戒的人说这些重罪,应该得重罪。如果把重罪当作重罪的名目去说,这是符合事实的;如果把重罪当作轻罪的名目去说,这样议论就失去了准确性。但现在只要动机是坏的,事情也是重的,都同样犯重罪,这属于名目上的错误认知。如果是事实认知错误,实际上对方犯的是轻罪,你却以为是重罪而去说,那就犯重罪;实际上对方犯的是重罪,你却以为是轻罪而去说,那罪就轻一些,因为你的心里认为那是轻是重。如果是写信或者派人去说,一种说法认为同属重罪,另一种说法认为罪比较轻。然而,如果对方犯了七逆十重罪,已经失去了戒体,在他失戒之后再去说他的过失,只犯轻垢罪。五、向什么人去说。指的是向上等和中等对象去说,就犯重罪,因为损害佛法很深。向下等对象去说,都算轻罪,因为毁谤损害的程度没那么深。经文说:“菩萨听到外道或声闻缘觉二乘人说佛法的过失,应该慈悲地教化他们,反而自己去说佛法的过失”,这就是向那些人去说,侮辱损害非常严重。六、听的人听懂并相信了你所说的话。就在这个时候,你的口业就成立了,要结罪。结罪的轻重多少,一种说法是随听的人数而定,另一种说法是随你口业说出的次数而定。
第七、自夸贬低别人这条戒律。自夸就是夸耀自己的功德,贬低别人就是讥讽别人的过错和缺点。这两件事都做了,罪过就重。菩萨应该把正直留给别人,把过错揽给自己。怎么能抬高自己、贬低别人呢?所以会犯戒。出家、在家七众弟子都犯这条戒。大乘和小乘的戒律里都有规定。但菩萨以利益、安住众生为根本,所以自夸和贬低别人的罪过很重。声闻乘的修行者不兼带度化众生,贬低别人犯的是第三篇的罪,自夸犯的是第七聚的罪。具体的条文和前面几条戒类似。这两条戒要具备五个条件才构成重罪:一、对方是众生。二、心里知道对方是众生。三、有自夸和贬低别人的心思。四、说出了自夸或贬低别人的话。五、对方听懂了这些话。一、关于“对方是众生”:一种说法是,贬低上等或中等境界的众生犯重罪,贬低下等境界的众生犯轻罪。另一种说法是,对方必须是上等或中等境界、并且受了菩萨戒的众生,才犯重罪,因为这样恼害、妨碍对方修行的程度深。如果对方没受戒,或者是下等境界的众生,都犯轻罪,因为恼害、妨碍的程度浅。二、关于“心里知道对方是众生”:这包括确实知道、怀疑知道和错误知道几种情况,大意和上面说的类似。三、关于“有自夸和贬低别人的心思”:指的是宣扬自己、压制别人,想让对方烦恼。如果是为了折服对方的傲慢而说,不算犯戒。如果不是自己亲自说,而是教别人去说,有两种解释:一种说罪过同样重,另一种说罪过较轻。四、关于“说出了自夸或贬低别人的话”:这部经里泛泛地说“他人受到毁谤侮辱”。依据律部的说法,有八种具体的事情,等等。五、关于“对方听懂了这些话”:对方理解了这些自夸或贬低的话,
第八、吝啬并加以毁辱的戒律。吝啬是指爱惜吝啬,加毁是指用身体或语言加以侮辱。别人来求取财物或请教佛法,你因为吝啬不肯给,还加以毁辱,这就一下子违背了教化众生的道理,所以会得罪。这条戒,出家在家的七众弟子都可能犯,但犯的轻重程度不完全一样。菩萨不分亲疏,只要有人来求,都应该布施,如果不给还加以侮辱,就都算犯戒,因为菩萨当初发愿就是要利益众生的。声闻弟子,如果对弟子不教导佛法,犯的是第七类罪。不给人财物,则没有规定。比丘尼,在受戒两年内,不给人财物或佛法,犯的是第三类罪。两年以后不给,犯第七类罪。至于毁辱的行为,根据具体事情各自定罪,不会合并成重罪。这条戒要具备五个条件才构成重罪:第一、对方是众生;第二、心里知道对方是众生;第三、怀着吝啬和毁辱的心;第四、表现出吝啬的样子;第五、对方领会了你的意思。第一、对方是众生:指的是对上等和中等的众生犯就是重罪,对下等众生犯就轻一些。第二、众生想:和前面说的一样。第三、吝啬毁辱的心:指的是因为厌恶、嗔恨、吝惜财物或佛法,而加以打骂,这就犯了。如果那个人不适合听法或得到财物,适合被呵斥辱骂,那都不算犯。自己对自己吝啬、自己毁辱自己,这是自己造业,犯的是轻罪,因为别人并没有教唆你这样做。第四、表现出吝啬的样子:比如躲起来不给财物或佛法,或者说自己什么都没有,或者用手杖驱赶斥责,或者用恶语辱骂等等,都叫表现出样子。或者自己亲自做,或者指使别人去打骂,都是重罪。如果是对方派人来求财物或请教佛法,你对派来的人表现出吝啬,或者恶语呵骂,应该都不算重罪。既然不是当面,对对方的损害和烦恼比较轻。所以《决定毗尼经》说:在家菩萨应该行两种布施:一是财物,二是佛法。出家菩萨行四种布施:一是纸,二是墨,三是笔,四是法。证得无生法忍的菩萨行三种布施:一是王位,二是妻子,三是头目皮骨。要知道,凡夫菩萨应该根据情况适当布施,如果完全拒绝不给,那就犯戒了。第五、对方领会了你的意思:知道你是吝啬的表现,领受了你打骂的言语,根据具体的事情和话语来判定重罪。这条戒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来判定重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