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
沙门知周撰
疏:「世亲即通」等者。
按彼论第二云:「一切种子复有六义。刹那灭者,谓二种子皆无间,定灭坏故。所以者何?不应常法为种子体,以一切时其性如本,无差别故。」
释曰:二种子者,谓内外种;言俱有者,谓非过、未,亦非相离,得为种子。何以故?若于此时种子有,即于尔时果生故。恒随转者,谓阿赖耶识,乃至治生外法种子乃至根住,或乃至熟。言决定者,谓此种子各别决定,不从一切一切得生,从此物种还生此物。待众缘者,谓此种子待自众缘,方能生果,非一切时能生一切。若于是处、是时遇自众缘,即于此处此时自果得生。唯能引自果者,谓自种子但引自果,如阿赖耶识种子唯能引生阿赖耶识,如稻谷等唯能引生稻谷等果。余者不言外法种者,易故不说。举难以显文初标,言一切种故。
疏:「亦显大众」等者。
略为二释。一云:言十二缘起非是者,非种子也;言无为无取等者,释其所以。二云:非是之言而属下句,显彼缘起体非无为;言无取等,释所以也。前释为本。本显无为非是种子,不欲破彼无为义故。
问:因论生论,他若救云,无为体性虽非缘生,而能隔彼立缘生名,斯亦何失?亦如想受无为等义。
答:应诘彼云:且汝无为,为有功能,为无功能?若有功能,应非无为,有功能故,如所隔法;若无功能,如何能隔?若尔,大乘无为亦尔,一切贤圣皆以无为而有差别,二过亦同。
答:但由贤圣证有浅深,而有差别,岂由无为而有功能令贤圣别?故不相例。若言无为,体即缘生,其过更甚,思可知矣。有义:亦遮上座现在一念心、心所法而有前后先生后灭,色法四时生、住、异、灭,及古萨婆多现在一念住、异、灭三先后次第者。
详曰:理未必然。彼等虽计二、四、三法俱时而有,皆唯一念名刹那灭。若言一念有多法俱故不许者,种生现时有三法俱,种应非种。若言彼计有次第故,故非种者,容简上座、有宗一念,岂分时耶?何得简之?文论但遮常无转法,彼二、四、三岂常无转?由斯未必遮彼生等,然傍义简理亦应通。
疏:「即显现简彼第七」者。
谓无性人现行第七,熏成种时虽果俱有,以种子果体性沈隐,所以现七不名种子。
问:论云「谓与现行果法」,简诸现识不名种讫。论更何用下之现字,何烦疏说云显现简耶?
答:若无下现,疑因无体及在过、未亦得名种,为遮此事,故置现言。
若尔,现中但摄二义,前现行言已简现识,下现字中应除显现。
答:即显现,言释彼第七非种所以。若不尔者,有何所以,无性现七不名种耶?
若尔,论何不言「显现」?
答:若言「显现」,唯得一义,失余二义,故不言「显现」。
问:「显现」乃遮一切现行,何但无性?
答:余现阙余,非但此一。无性第七,唯阙此一,故偏简焉。
疏:「现有唯在因」者。
问:所生果法,体既不无,无非因起。何故现有独处于因?
答:非所生果,一切皆有,如独影境,与见同种,因可不无。故现有言,但处因上,或通于果。疏中且据,别总配法,亦不相违。
疏:「同在现在,亦不相违」者。
虽因在生,果在于灭,然同现在故,亦不违果俱有义。准下第三因在于灭,果在于生,此中疏错。
疏:「若尔,种望种」等者。
因种在灭,果种在生,应同种现,名果俱有。设尔何失?若尔,种子生现,现生种,二竟何别?俱果俱故。故疏结云何为料简?又违《瑜伽》。
论:「现、种异类」者。
问:何故前难分别论者性相同耶?
答:约漏、无漏言性相同,非据一切。或就彼宗,彼宗心体名之为种,相名为现,不同自宗现行、种子。
疏:「见分缘见」等者。
即自证分缘于见也,是见分体亦名见分。
疏:「即非因缘摄」者。
见、见同时虽名因果,不是因缘。
疏:「若尔,种望现起」等者。
类同种种,但是因果,不名因缘。
疏:「不许后种生果故」者。
结无因缘。若其前后,后能生果,可有因缘,既多同起,而无起者,故无因缘。
疏:「种望于种,类亦应然」者。
类同现行,无二自体,一念得并。
问:本、新二种岂不并耶?
答:若为因缘,并即不可。本、新非因,故并无失。
若尔,新种设生现行,与本种现亦非因缘,何不许并?
答:即一刹那,二心并失。
若尔,色种新应生现,望不障色,有多并故。
答:缘未具故。又若生现有未穷失。
疏:「问若尔至体相违故」者。
此难意云,亦应见道抟生新种,不以同时本有种子为因而生,以相违故。
疏:「此不同时至种生种失」者。
此释意云,此抟生种,由世第一同时无漏种子引生。不以同时无漏种起,故无同念种生种失。
问:此抟生种何名新熏?
答:由世第一熏习力故,增无漏种。无漏种子引后抟生。抟生,所以得新熏称。
疏:「即本有种至但三法」者。
本种、新现俱为因缘生新熏种,此非正释。本种望新,非因缘故。若据疎缘,理亦无失。
疏:「由此别脱」等者。
由此同念无抟生种,却证于前别解脱戒,用增为胜。
疏:「前解即体增」等者。
即是四法同时之义。
论:「虽因与果至无自体故」者。
有义:难云:因现有用果非无,可说果由现因起;果在未来体非有,如何现果由因生?
答:正由后果无方说从因起。难:因体落谢用常存,可言果由因用起;因体落谢用随亡,后果无因不生起。有释:如下说云:观现在法有引后用,假立当果对说现因,是故现因能引后果。破云:不然。此种子义,前后相生,因果皆实。彼说现识,假名因果,不应以彼而证此义。
详曰:余释有违,理如前破,因生后果。今略答云:以落谢因生后果,因无后果可不生。现因体用既非无,后果有因起何失?余难类思。
疏:「为因既通种与有种」者。
前种望与现行为因,后种望与种子为因,种能种生名为有种。或复翻彼现能熏种名为有种,种子与此有种为因,意明种子与现及种二为因也。
问:按无性论第二,释引自果云:今此种子是谁种子?
答:唯能引自果。所言「唯」者,若于此时能生自果,即于尔时说名种子,种与有种并无始故。
释:「种」谓种子,有种即是阿赖耶识。阿赖耶识能有种故,名为有种。又因名种,果名有种,前释为胜。此种、有种未生果前,俱无始有故。对引自名为种子,疏之所明岂不乖此?
答:疏虽用彼种、有种名,而意有别。故亦无违。
疏:「能熏生故」者。
种子是彼,能熏现生。
若尔,本有其义云何?
答:亦由增故,或相从言总名生也。
疏:「胜军如何释此?」者。
彼云无失,生、灭二相虽同一世,是二刹那。以为因果故,亦不是即刹那也。
疏:「复云何释无种已生」者。
胜军释云:彼随转理,非大乘义。复何失?至下具释。
疏:「萨婆多与善法等与恶无记为同类因」等者。
问:按《俱舍》云:「谓相似法与相似法为同类因。」三性、五蕴自部自地,唯与自地自部为因。云何今云善望不善为同类耶?
答:疏文言总,意谈不善得与有覆无记为因,以同部故。
疏:「遍行因等是异性果」者。
准有宗义,身、边二见是遍行因,体是无记,遍与同地五部染法而为其因。五部染中既有不善,故得因果成异性也。若尔,云何得等流果?俱是染故,名为等流。
疏:「俱有因取异熟等果」者。
故《俱舍》第六云:「谓此与心一果异熟及一等流。」
问:何故下云俱有、相应得士用果?
答:士用果中而有通别,别士用果唯是俱有、相应因得。若通士用,六因皆得。而但用力所得之果皆名士用,故不相违,疏据通说。
疏:「此阙何义?」等者。
问及答也,八非能熏,故阙果俱。
疏:「其无性人」等者。
乘前为问。第八不熏,无果俱义;第七既熏,六义具矣,故应名种。
疏:「第八门中」者。
重明因相总有十门,种子之义当第八也。
问:言引自果,即色、心等各自种生,第七相分云何生八?
答:是心相故,故能生心。
问:所熏种为一为二?设尔何失?若唯一种,云何生虑、非虑二耶?七相八见,有差别故。若熏二种,能熏既一,种云何二?
答:虽能熏一,由有本质,熏二无失,余难思择。
论:「外谷麦」等者。
问:内外种子皆能为因,何独言外假非实种?
答:按无着《摄论》说二颂释,具如疏引。无性释云:又外种子若稻谷等,或有虽种而复失坏;若稊稗等,或有不种而复得生,云何内种非如外种有作不作失得过失?故次答云:故成相违。以内种子与外种子不同法故,名曰相违。若内种子与外种子有差别者,云何前文说阿赖耶识是一切法真实种子?为避此难故,说外种内为缘等,由稻谷等皆是众生感受用业熏习种子,依阿赖耶力所变现,是故外种离内无别。又世亲云:谓外种子唯就世俗说为种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赖耶识所变现故。
疏:「以重变故」等者。
其根种子第八变已生现根时,复变现根。
论:「此种势力生近果」等者。
问:何要引为?
答:按《无性》、《摄论》第二具明。大略而云:若二种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仓等麦等种子不应久时相似相续,丧后尸骸如𭼓瘀等分位随转亦不应有。何者才死即应灭坏?云何譬如任运后灭?譬如射箭放弦,行力为能生因,令箭离弦不即堕落;弯弓行力为箭引因,令箭前行远有所至。非唯放弦行力能生,应即堕故;亦非动势展转相推,应不堕故。既离弦行远有所至,故知此中有二行力能生、能引。
疏:「若尔空等至假法不论」者。
此质意云:若假是无,故不须简,无为应尔亦不须简。真如无为,善言摄故,非择灭等同生等故。虽善等摄,犹更别简,假法虽无,遮亦何失?
疏:「由此故应第一说善」者。
即前说言,依他摄假,此解胜也。
疏:「无明熏真如」等者。
自古诸德多为此计。此论明简,故知古非。马鸣菩萨亦言真如受熏持种,恐译者误。
疏:「其无性人」等者。
问:纵不言染,亦非受熏,何烦斯简?
答:正取心王名为可熏体,第七岂非是心王耶?由此但以染污简之。
疏:「即成一种生二芽过」者。
如一识种色、心两处皆悉持之,熏既同时,势力复等。后遇生缘,两处齐生,故有两识一时而起。处虽有二,是一识故,名一种也。
若尔,何故下难彼云即有多种生一之过?
答:理实而有一种生多,多生一失,前后互举亦无过矣。
论:「二有胜用是能熏」等者。
有说:业感六识之中,有胜有劣,劣不能熏。论言不熏而据劣者,若以论文无所简别,总说不熏,亦应法执,非能熏摄,名异熟故,故知业感胜者能熏。胜者是何?谓受三分。舍受俱者,唯是劣故,故非能熏。苦、乐受俱,名行相胜,是能熏也。或舍受中复分三种,违、顺、中容,中容不熏,余二能熏。复有说云:此中但遮第八心品,六识异熟无非能熏,无别圣教说不熏故。八无所熏,可非能熏;六有所熏,无不熏者。又,心、心所若非能熏,即是所熏,何有心法非能、所熏?
详曰:二俱非理。初师之义,斥如《义灯》。又约三受以辨胜劣,既非圣教无乃意乎?若后师言:但遮第八,余并能熏,此论应结唯七转识,可是能熏。何假须说有胜势用?既言胜等,明有遮简。又余六识有所熏故,皆令能熏;第八心所亦应能熏,有所熏故。又言何有心法非能所熏?第八相应,应非心所,非能所熏故。既有多失,故不可依。
疏:「二种所生」等者。
自名言种及业种也。
疏:「或此法尔」等者。
不须约彼二种所生,但由无用不能熏也。
疏:「如耶见」等者。
问:品类虽同,增减有别,岂唯增长,即名能熏?
答:论言增减名能熏者,二随有一,即是能熏。若不尔者,见道已去,所生无漏,唯增不减,应不能熏。彼尚能熏,此何不许?
疏:「已前顿断,有得义不」者。
十地已前诸地之中能顿断不?此纵问也,易知不答。理准菩萨有力可断,一、故意留,二、不障地,所以必无不至金刚断修道惑。
疏:「一一地通三界所断」者。
此言倒也。意说一一地中能断三界所知障也。
疏:「若有九品」者。
三界九地合为九品,非一一地别有九品。
疏:「前解方成」者。
即第一释唯增之义而得成也,故疏自云今日为增,明不结成,前第二释故。
问:虽生三界所缘无异,能缘行相唯作一常,有何别因得成九品?
答:无明渐增三界,法尔有九品差,斯亦何失?
疏:「若以无性有情第七」等者。
显前第二释非理也。
详曰:观第二释,不以有性、无性相例,余有此释,故叙非之。
问:疏二释中,何者为优?
答:初释为胜,有增义显。若第二释,减义难知。虽三界殊,能所缘等,何为而有行相减耶?故第一胜。
疏:「若相分相熏何法为碍」者。
有何法障不令变为相分熏耶?障法既无,故得熏矣。
疏:「如自证分」等者。
若尔何故言见、相熏?答约用而说。
疏:「即是本识同此无妨」者。
说本识中种生现行名俱有因,同此唯识。
疏:「如俱有因体至不能熏故」者。
结小乘因,体非俱有因。言不熏者,释所以也,便以自义而显他非。
疏:「非现望现,为因缘摄同类因」者。
不是现行而望于现为同类因。
疏:「依义为问」者。
义谓体义,以不可知而无别体,故不问也。
疏:「次解释中依颂而牒」者。
释在问后,名之为次;言不可知即本颂矣。
疏:「对法唯据至故略不说」者。
故彼论云:为何义观执受耶?谓受生所依色故,是执受义。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执受。
疏:「不相离大所发之声」等者。
四大既为第八所执,故彼所发不离大声,亦名执受。
疏:「犹如毛轮」者。
所缘幻化,有为不实,故譬毛轮。有云:说境微细,或境多故,故类毛轮勘。
疏:「不尔心等,相应是彼所缘」者。
若也不取,如前会尔,四蕴名名。心既名摄,心应即是梨耶所缘,余相亦尔。「或」是字错,应为「岂」字,前释为本。
疏:「因执心所执」等者。
善、无记心是能遍计,是妄执心所执之法。所执之法,从彼能执以立彼名,所执自以见、相熏种,亦得名为遍计所执妄执习气。或能遍计相分之中熏所执种子,所执种子名执习气,前释为胜。
疏:「一切色至应不缘」者。
色非能熏亦非能计,八复无执。此色相中又无种子,亦应第八不缘此相,以彼说言缘执种故。若言虽实而得缘色,且据种论言缘执习。既尔,何妨实缘三性种,且依染种说。
疏:「既尔第八应亦能熏」者。
此破伏执。执者说云:既言第八缘执习气,何无执耶?故有斯责。
疏:「即以此为证」者。
问:所熏种子名执习气,证能熏识,为执可然,藏识不尔,此何为证?
答:余善心等,由二分故,故名为执。藏识亦然,何不有执,故得为证。
若尔,藏识应亦能熏,同余七识。
答:无别所熏,非能熏摄。
疏:「今此师意至如下自知」者。
初释自证、见、相同种,后释种别,有多问答,如后具陈。
疏:「若尔无色界至此义应思」者。
问:按彼论云:「于欲界中缘狭小执受境,于色界中缘广大执受境,于无色界空无边处、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细执受境,于非想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如何说缘无色广大?
答:捡文者误。疏主意取无色为难,以无色界唯缘种故。既言彼识缘无量等执受之境,明知第八缘种功能。
问:云何彼种名无量等?
答:缘无量境,心所熏故,故名无量。或无量等,种上功能,能生无量现行心故。前释为胜。
疏:「即是能生至不违本识」者。
虽彼种上有多别能,谓即是善及于广大。广大之能同识无记,故能缘之。广大即功能,即种子也。
疏:「又无色界广大之用」等者。
此释应善,省诸过故。有义:但缘种体随有功能皆能缘之,所以者何?若善种子差别功能,由性别故说不缘者,应漏善、恶所熏成种皆通二性,体是无记,用善、恶分。既不如是,何言体同本识无记说是所缘,用通善等非所缘耶?若言一种体、用别故,通二性者,若尔,论说因果俱善,岂唯约用?又体不离识善等种,体名为无记,用不离体,随体无记,故种体、用俱识所缘,体、用俱是善等所生,能生善等,俱善等摄。
问:若尔,无想定等岂皆所缘?
答:彼非所缘。
既尔,如何但从功能皆说缘耶?
解云:厌心种上,防心功能非无想定,但约此能假立彼定。虽缘种子差别功能,不缘假也。然彼假法,不离实故。缘种之时亦缘假者,即无有失。
详曰:理不一途,宁无此义。委寻疏旨,固亦无违,来难成似。其所以者,言随本识及对因果以判性者,依种体论,不依用说。善、恶之用,二性自成,何待因果方名善、恶?又种之体随识因果,性既不恒,何得责令善、恶等种定唯二性?又以种体不离识故名为无记,便难种用不离种体成无记者,亦应色种不离识故而无质碍。色种现果不离种故,应无质碍,体用因果非即、离故。此既不尔,彼云何然?又云:但缘厌种功能,无想定等假不缘者。
若尔,彼定其体全无,厌种功能非定非假。前论说云假亦能遮,假目何法?又约防能立彼定者,为定即能,为依于能方假立定。定若即能,定云何假?若依能立,有无穷失,故知其定即种防能,非别境定,定故称假,本识不缘非为假也。又云:缘种亦缘假者。若尔,本识应分别变,由斯疏道理乃通矣。
疏:「又种有三品」者。
心、色等种三性等差各有三品,或三界种名为三品。
疏:「即己体」者。
相不离识名为己体。
疏:「若断未断随增减」者。
断减未增,凡、圣第八所缘异也。
论:「有根身」者。
有义:即五根体名为有根,无别能有。如有色言,所依色等体虽非根,而能有根亦名有根,根及有根和合积聚故名为身。
疏:「以根微细」等者。
意辨论中根、身双举,根微细故不唯言根,身滥外尘不独云身,故兼言之二失皆遣。
疏:「即诸根五处」者。
即五扶尘。
疏:「缘他五境」者。
即是他身五扶尘。
疏:「此有量」者。
量云:自八不能执他扶尘,非自内身故,如外五境。
论:「此二皆是识所执受」等者。
此执受义通大小乘,于中巨细非无差异,《对法》第五唯约生受,《伽》五十三通据依持生受而说。故《对法》云:「谓受生所依色故,是执受义。若依此色受得生故,是名执受。」《瑜伽论》云:「若识依执名执受色,此复云何?谓识所托,安危事同,和合生长。又此为依,能生诸受。与此相违,非执受色。」初狭后宽,二论别也。现种根、境,具如疏会。若依小乘,《俱舍》第二,现在五根、扶根四尘名有执受,余非执受。执受义者,即彼论云:心、心所法共所执受,摄为依处,名有执受;损益展转,更相随故。即诸世间说有觉触,众缘所触,觉乐等故。此同《瑜伽》有二义也。根、境等九,复如《对法》。
问:大乘何意唯第八识名能执受?
答:按《瑜伽论》五十一云:由五因故,一、谓赖耶识先世所造业行为因,眼等转识现缘为因,谓根、境等。二、六识三性可得。三、六识无覆无记,异熟所摄,类不可得。四、六识别依于彼彼,依彼彼识转,即彼所依应有执受,余无执受。设许执受亦不应理,识远离故。五、又所依止应成数数执受过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识于一时转,一时不转,余识亦尔,第八异彼故能执受。
疏:「变即转变」者。
即是生变。下疏结云,故能生因,说名能变。
疎:「缘无漏种,准此应知」者。
因中第八望无漏种,二变俱无,不缘、不熏,如次不名缘生二变。果位本识缘故名变,因位无漏六、七二识具有二变,果中七识但缘名变,义思可知。
疏:「即根种等具二变义」等者。
现行第八望根与种,具缘、执二,外器但缘其种子识,对现七识唯生一变;现望现七,三变俱无。若种子识望现根、器,即生名变。器亦是识,共相种生。疏示方隅,且举现识。现识及种合而言之,根具三变,外器二变。
疏:「经部至已略解讫」者。
即经部师俱无起等,如第一疏。
疏:「然唯初解」等者。
略为二释。一云如因第八缘自三境,但相无质。心所杖八相为质缘,或所更互托为质起,故不可言本质是同名为同一。由此应言相名行相,行相相似,名同所缘。二云疏错,应云然唯第二无初解者,余言同前。
详曰:后释优也。何以明之?
答:见名行相,相但相似,名同所缘。不名行相,竟何失耶?又疏下会《瑜伽论》云:瑜伽据质名同所缘,此约影像名所缘等,岂可前后自为楚越?又按疏主《瑜伽钞》云,若也,影像名行相者,即以本质为所缘者,体一名同;行相体别,故名不同。若以见分名行相者,即亲相分,体虽各别,似名同一;见分体缘,各各异故,名为不同。由此故知,见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相似名同所缘,见分各别,名不同行。若也,相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说云不同一行?第八非定缘本质境,复云何说同一所缘?若云相分相似名同,若尔所缘行相是一,如何而说同、不同言?以此故知疏颠倒也。
疏:「无心、心所自能缘故」者。
彼宗不许心、心所法而能自缘。
论:「若心心所至自所缘境」者。
有义:诸师皆说:初量破彼正量、安惠不破余部,今解不然。十九部义,虽心、心所缘境之时,有行境相。其行境相,是能缘相,非是所缘。如何初量唯破正量?是故应说:初量通破二十部也。
详曰:虽所带相计属能缘,然说此相似所缘故。所缘即相、所缘之相,名所缘相。不同正量,此似亦无。由斯诸德,义亦何爽。
论:「若心心所无能缘」等者。
有义:诸师皆云破安惠师及清辨义。今解通破正量部义。彼说心等缘境之时,更不别说于能缘心有行相故。
详曰:此明二分,言能缘相即见分心,非约见分依心上立。若别立者,三分何别?如前见分名为行相,岂见分上而别说耶?由斯正量有能缘相,故知诸德说不乖论。
疏:「清辨亦云」等。
有义:由胜义谛,非但无有能缘之相,心体亦无。
论:文既说有心、心所,但缘境时无能缘相,故知唯就世俗以破诸师。皆言清辨「有相而无见」者,此不依宗,彼依世俗说唯识故。于世俗中虽有心、境,隐劣显胜名唯识故。
详曰:非善破也,于无过中有过言故。疏中既云若约世俗见、相俱有,今且远汝一切唯境,此岂不许彼有见耶?若言破余不序疏者,破他可通,自立不尔。既据世俗见、相俱存,何理独遣彼能缘相,又言心体为现种耶?若现行者既无能缘,何名现识,可审详诸。
疏:「第二合破安惠」者。
有义又说,此中破安惠义,虽解此是二分,非三分文,如何说彼无能缘耶?自证即是能缘用故。故于二分,但可破彼无所缘相或可。此文非二分义,即是三分。
详曰:此明二分见、相相对,名能、所缘,以破安惠,何过而有?又论自结,故心、心所必有二相,故不可判属三分也。
疏:「又大众部至与此等同」者。
此释前标十九部意。
疏:「自缘体者即不如是」者。
显此上云余大众也。
疏:「以不曾为相分缘」等者。
如诸色等曾为相分被见分缘,故后能忆。心既不尔,后何能忆?故后能忆明由先时自证缘也。
疏:「佛地第三」等者。
按彼论引《集量论》云:「《集量论》说诸心、心法皆证自体名为现量。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
疏:「此中有行相至名为相似」者。
重成释彼瑜伽之意。言此中者,此《瑜伽论》,即以相分名为行相;言境据总者,相分相似,如缘青等相分俱青,故名为总。由是论云,同一所缘,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者,相似即是不同之义,故论说云不同行相。
问:夫言相似,虽体不同,有少比类,今见言似,有何相类?
答:如缘青等,王所皆然,故名相似。有云:境据总下四句疏文下,双会《瑜伽》、《唯识》两论。
详曰:不尔。前释为正,寻之可悉。
疏:「此心心所许时依同」等者。
此论第三云所缘等,等者亦是相似之义,余文同来。
疏:「现量为比果问答亦然」者。
问:此之问答与前何差而须指耶?
答:前依分难,此据量难。
疏:「如末那章」者。
此指《摄论》明末那处名末那章,以彼广以义门而辨,故与章名。疏来意者,为伏难云:五识现量何缚有耶?故疏答云:为是烦恼所染污相,故有缚也。外伏难云:何以明知?故指彼章。今按无性第一论云:此即是识杂染所依,于定不定善等位中,皆不相违恒现行故。其如何等?谓善心时亦执我故,由此五识得有相缚,言是疏主末那章者非也。
疏:「即以自证为相分缘」者。
用不离体故说是言。
疏:「得得非得法」者。
大得小得,故重言得。所得之法,体非是得,名非得法。
问:难意如何?
答:如彼大得能得本法,复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见同彼,缘相、自证不须第四。
疏:「无别种生」者。
随彼相见,同种师释。或约独影,非尽理言。
论:「若内若外皆有所取」等者。
如疏具明。有义:同疏而立理云,前长行云,谓第二分但缘第一,佛心见分不唯缘初,亦通后故。又前标宗,释有漏识,非无漏故。又无漏位,三分皆能缘余三分,如何内外互相系属?
疏:「虽缘真如至亦不得缘」者。
虽有处言见分缘如,见既用外,实不得缘。
详曰:且依见分不缘如义,为顺此中见名外故,非尽理矣。
疏:「若尔内心应非外果」者。
此难意云:内外有差别,外非内法果,外内义不同,内亦非外果。
答:指同前量、非量,义思可知之。今又答云:一见通缘内外妨,故外不为内法果。自证分缘两过无,所以内得为外果。
疏:「心若自缘至无差别过」者。
即自证分而缘见等,据此为难。能所作等并皆心故,故无差别。有云:约唯识难,不约四分。既唯是识,何因果等差别有耶?
详曰:不尔,本缘四分而此难生。下疏结云依见分说,故知不是依唯识难。
论:「即外大种」者。
有义:所言外者,简异于内。内外义殊,有其五释。一云所执名外,谓心外故;余名为内,不离识故。二云本质名外,亦心外故;影像名内,自心内故。三云诸法义理差别名内,诸法体事自性名外;故迷理者说依内门,发身、语等说名依外。四云在自相续名之为内,他身、非情说名外也,以彼皆是自身外故。五云十二处中心等所依六根名内,以亲近故;心等所缘六境名外,由疎远故。今论言外依第四门,然疏说云:虽非识外,外处名外。此解不然,根及根依下论自说,俱名内故。若约处门,根可名内,扶根依处应名外故。
详曰:自断有监,疏解无违。但言器色由外处故,而得外名,谁言摄彼扶尘色耶?此即想声,别处转故。断依第四,他身岂得同外器耶?论意唯明外器色故,若言但取第四一分,何弃第五?不简第四,故自断非。
疏:「《瑜伽》六十六有共中二」者。
按彼论云:由善、不善、无记作意引发先业,能牵诸行令住不绝,所谓外分共不共业之所生起。
释:明有情住由此三业能感器界,器界为依有情得住。
疏:「共中不共如己田宅」等者。
有义:但初句收,多自受用,然亦有他受用义故。又如扶尘,唯在自身,由有少分为他用义,尚名为共,如何田等翻名不共?
详曰:不可。若尔,扶尘应亦初句,有他用义,如田宅等。若言属自非初句者,宅等应然,亦属自故。若言扶尘属自内身不相例者,祇由此义扶尘名为不共中共,宅等名为共中不共,外、内异故,复不属他,故非初摄。
问:佛菩萨等所变净土不离秽处,净秽相望,应第二句。
传有二释:一云:有漏不净由同处故,业复少同,受用有别,名第二句。佛唯无漏,菩萨极净,虽秽同处,净、不净业有差别故,非第二句。二云:净秽其处既同,即是第二共中不共。
详曰:初释善也。且同地器有情共变,由有别业,于此复分宅等诸境,异生、佛等即不如之,何得相望属第二句。
疏:「缘长等时并缘青」等者。
有义:缘长等者以之为正。《佛地论》说十八圆净所现净土具显、形色,准知秽土随识所变,广狭分量有形色也。前论亦云,随量大小顿现一相。
详曰:言缘长等为据别缘,为约长等不离青等,缘青等时义言缘之。若义言缘,疏已明讫;若别缘者,如何第八因缘变耶?亦不可以佛地为证,净秽异故。
论:「虽诸有情至遍似一」者。
问:且如一树有情共变,而一有情伐用之时,为用自变,为兼用他?若唯自者,余人变者应存不已,树何不见?若亦用他,何名唯识?
答:树等既是共相种生,皆相随顺,互有增益。彼一有情自所变者,所缘亲用;他所变者,与自所变为增上缘,亦疎缘用。一切相望,自为所顺,他为能顺,由所顺无,能顺亦灭,由斯树丧,唯识亦成。
问:何以得知互相增益?
答:《对法》第七说有共业为增上缘,如次下引。
若尔,灯明喻义不成。一灯光灭,余光犹在,法不相似,何得为喻?
答:喻取少分,故不相违。
疏:「五十四诸有对法」等者。
疏引文略,今更具云:「何因缘故,诸有对法,同处一处不相舍离,而不说名无对性耶?」
答:随顺转故,由彼展转相随,顺生不相妨碍。又由如是种类三业,增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
释曰:而难意云:如一色聚余香等微,亦同其处应名无对。其答意云色等之中有违、不违。违者别居,顺者同处。又业力致,何以得知一处有多?如一色聚眼见是色,鼻嗅有香,舌甞即味,身觉有触,故言色根共受用也。
疏:「又成器时,他方三禅」等者。
以第四禅不坏不成,故但举彼成坏同处。
论:「由是设生他方自界」等者。
问:器、种俱境,缘何不同?
答:器为依持,但变同地;种即不尔,为境通缘。又三界种随能变识所在之界,故得缘之;器乃不然,何得相例?
疏:「如大梵变」者。
即《维摩经》梵天王云:我见此界如自在宫,即其事也。又上界天而来此界,必变净器为自依处,以此麁界不持彼故。
疏:「对法第五至业种随故」者。
按彼第五而无文说。彼第七中明五共业,故云:「如经言有共业。」云何共业?若业能令诸器世间种种差别,或复有业令诸有情展转增上,由此业力说诸有情更互相望为增上缘,以彼互有增上力故亦名共业。恐疏写误以「七」为「五」,意引《对法》亦同此论,而有经证共业之事,更思。
疏:「此显生无色」等者。
疏释彼意由据业种,云令器界种种差别名为共业,不约一切起于现行变诸器界,方名共业。
疏:「不尔便无四分之义」者。
不变影者,见既亲证第三分已,何须第四为证量果乎?故无四分。
疏:「此中三性种至随识非烦恼」者。
有说三性虽有异,随依说无记,烦恼即同不善等,故不名烦恼。
详曰:性由体类义,随依可无记。烦恼别义增,故种名烦恼。
问:烦恼非染污,可不随依称;既在二性收,随性非烦恼。
答:界种性虽同,据别异依系;或种类犹然,故不从依称。二释之中任情取舍。
疏:「即天眼耳至应非有情」者。
由若不许缘异界境天眼、耳根与八系别,第八不持,故应烂坏。若尔,何名有情?
疏:「即众生有增减过」等者。
天眼、耳根即有情数,一身别起而不属此,故名为增。又若烂坏,复名为减。
问:实义许持,何非增过?系不同故。
答:虽系不同,不离此界能持之识,有所依属,故不名情。
疏:「难第一师」等者。
下根身中初师是也,疏乘其便预难其义。
疏:「生盲等亦尔」者。
不枮陷者而根犹在,但外物翳致不能见,枮者不尔。
疏:「旧本第四颂」等者。
问:旧新二颂,境、识前后虽复不同,大意相似,何乃偏责?
答:旧云本识,本识局一,言似于彼,故成其失。新言识生,识通八识,随缘我等,故无过矣。新论释云:变似义者,谓似色等诸境性现;变似情者,谓似自他身五根性现;变似我者,谓染末那与我痴等恒相应故;变似了者,谓余六识,了相麁故。
论:「故生他地」等者。
问:此证何义?
答:有二释。一云证自变他扶尘。二云证自不变他根扶尘,共许不待言故。而证意云:若自能变他依及根,彼往他等,根依合在,俱所变故。既唯依在,而根灭无,返证余时,俱变依处。
若尔,何唯举生他地及涅槃耶?岂余死等犹有根乎?
答:理俱无根,且就显说。若生自地,恐他救言以自识变。前释为正。
问:依处他反,自之引因,义应不立。亦能变者,迨劫末有,所变之骸,应同能反。
答:如言唯识,许境亲疎,遗骸待变,自他何失?有为势分,修短不同,不同能变,有谢无咎。
疏:「借识力」者。
问:与定、通力二有何别?
答:身在于上,不起于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起下散识,故有别也。
问:起下散识,岂不依上定通引耶?若许尔者,即定通摄,何乃别开?
答:不尔,所以别开。
问:设上定通为缘引者,岂不得耶?
答:纵定通引,然是他地,由此别开,更思。
疏:「身在下地,上天眼、耳」等者。
问:天眼、耳根既与异熟眼、耳同处,同取境不?若同取者,云何异熟而能远取?又如何能发眼、耳通?若不发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处,云何得有取、不取耶?
答:为二释。一云同取,通力引生,远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长养等,既同发识,此亦应尔。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据识缘境,又若异熟能发彼通,何须起彼天眼、耳根?亦同一处业力不同,见等各别,同处别发,亦复何失?按《智度论》,修得天眼在肉眼上,导彼肉眼亦能远见。
疏:「佛故豪光」等者。
问:梵亦因光而得见下,何不言之?
答:梵观于下,自力亦能,故不言也。若也,傍观万八千界,亦由佛力,自力不迨,且据上下,故不云梵。
疏:「虽第八变至内身文」者。
虽言第八因定通力而皆能变,于定不见变内身文。
疏:「亦非是身以无根故」者。
问:既无其根,云何得言佛边听法?
答:第六识听不待于根,故《瑜伽》云闻谓比量。
疏:「八地已去通定无差」者。
通智、定定体实有别,约性不殊,起无前后,所作相似,据一边说。
疏:「由此故知至疎所缘缘」者。
如在下界起天眼、耳缘上界色,下界第八而不缘上,即天眼、耳无第八境为所杖质,故阙疎缘。
问:上地散眼见下三灾,上界第八亦缘灾不?
答:实不缘。护法不许异界第八变异界器。
若尔,上眼无疎所缘,过如何遣?
答:以下第八所变为缘,亦有何过?
问:因于定通令第八识缘他异地身器得不?
答:疏不定判,《枢要》及《灯义》意许也。有义释云:若变自身,他地可尔,下地能引天眼、耳故,他地他身及他地器,设定等力如何能变,变之何用?麁细悬隔不依持故。
若尔,如何说定等力即不决定?
此亦无违,业力所变内身外器必定同地,若定等力变自内身即不决定,下能引上天眼、耳故。变器、他身此一向定,言变身器不定等者,言总意别,不言身器皆有不定。疏说:上界起通来下,令下得见,名因通者,依他通故,此定不然,上界来下作欲界化,下所见者即自地故。
详曰:如菩萨等,变身为鱼、地、海金、酪,下界有情得受不耶?若不受者,变之何益?若许用者,有情第八岂不缘彼?不缘而受,非唯识故。故知因他通力而引能变异地身器等也,即彼扶尘名为身也,鱼、金、酪等非欲界故。设若救云:有情六识托菩萨等所变米等,以为本质变而乃用,亦如上眼缘下三灾,托下第八所变为质。此亦不然,纵缘自六所变之者,第八从本言由通力,亦何伤也?与余常时,境不同故。前云上眼,托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缘下。所以然者,若上第八,自变下灾,麁细既隔,于彼无用,若杖下八所变之灾为质方变,变复何用?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变,若变鱼、米而有用故,复通力引何得相例?若麁细别,不许变者,即余六识亦应不缘,麁细隔故。
若尔,因八缘无漏失。
答:亦无违,不亲缘故。若言亲用而方变者,第八不应变他扶尘,六亦不变菩萨鱼等,非亲用故。若许亲用,便非唯识,又论明言定通等力,界地自他而不决定,何强分别致有多违,可谓与蛇而安足矣。又云上来作欲界化,下见自地,理亦不然。言作欲化,似欲界故,实上地系,欲界地法无修得化,如下当辨。
疏:「得威德定」者。
有威德者所起胜定,名威德定。此有两释:一云自在菩萨及二乘者所得之定,故《瑜伽》云:非是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类有,故知唯圣。二云亦通异生,依定久习得自在者,简非自在,名一类有,亦无其失。前解为胜。
疏:「又解以初禅眼耳」等者。
此不次也。合在于前天眼、耳境已下言也。
问:前明眼、耳本质有无,何意次言眼、耳缘上系之同异?
答:前虽明质,未论其相系之差别,故次明也。质、相虽殊,由俱境故,故云又解。
问:初禅眼等见上地色,有本质不?
答:虽不明言,理合有也,以他第八所变为质。
疏:「由此三识所知必同」等者。
眼、耳、身三身识相分既唯初禅,故眼、耳二相非上系。
疏:「五十四至生因阙故」者。
因阙之义,略有两释:一云种子名因,彼无种故,故名因阙。二云因者所以之义,彼无生香等道理故。
问:设许有之,违何理耶?
答:若许定心而现香、味,香、味随心上地所系,此即上地而有香、味,违诸教过,由斯定心不变香、味。兼疏所明合为三释,言加行心即是因也。或疏所解不异前二加行之因,因即前二,更无别也。
疏:「又无用」者。
香、味依于段食施设,彼无段食,纵有香、味而何所为?
疏:「或是根本及所变」等者。
如次所起名定通色,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疏:「皆通变及化」者。
变谓转变,改易其质;化谓化现,无而忽有,佛定通力俱能为也。
疏:「通可引起根之与尘」等者。
问:若在于佛二位心所既恒相应,云何通、定引根、尘别?
答:虽俱时起,力用不同,所变有差,而亦何变?又无漏心必有定、道俱时而起,相应一思,对此两种,名定、道戒,以二助思,有遮防故。今定、通二虽复同时,所起色等,对能起二,名为定、通,同戒何失?
疏:「由定力变异身器」者。
前虽略说意正明通,又未引证。今具援据故重举之。
疏:「变身万亿」等者。
按彼论云:「心自在转微细性者,谓色、无色二界诸色,如经说有平等心诸天,曾于人中如是如是资熏磨莹其心,随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处,展转更互,不相妨碍。」
释曰:色界二色名为自在,一定心现,二自在定所感报色,无色但一定心所现。二界定色因自在定之所起故,名心自在微细性也。所引经者,传释但证色界报色,即净居天名等心天,诣佛听法一万六千由旬之身,一一皆住毛端量地,犹如灯光不相障碍,又净居上十地菩萨名等心天。
详曰:依无色定亦能起身而来佛所,名等心天,斯亦何过?经不简故。又论双言上之二界,何故引证但证色界?故知通证理无伤也。又《瑜伽论》不言共立,或本不同,或是疏主准于余文故言共也。故《智度论》第九十三云:「遍净天六十人坐一针头。」又色、无色而各自类不相障碍,非是二界互不碍也,乍观彼文为言二界互不碍也。
疏:「色界亦说,有亦令互相见」者。
瑜伽既说色界诸天亦变身等,故知不唯无色界也,而有疏本作「设」字等,写者草误,从说为正。
疏:「亦应不缘等流色等有间断」者。
问:除业所招异熟色,外即诸善、恶及外器等,皆名等流。间断之因,岂非一分两俱不成?
答:疏略示法,具应言简,简理可知。又疏意示前量不定,非为量破。
论:「略说此识至所现变色」者。
问:第八既缘法处实色,五亦缘不?若不缘者,圣变鱼等,凡应不见。若许缘者,五十四说法处摄色名无见对,复云何通?
答:如《灯》第二,彼已分别。复有释云,变定等色而无见对,但与眼等为增上缘名见金等。
疏:「此中有难如理应思」者。
难云:以因从于果,随现法界收;以境对于心,从识法界摄。
答:因缘亲辨体,种随于现收;为境引他疎,故非法处摄。
疏:「极略极逈色」者。
折根、器等为极微者名为极略,折像等色为极微者名为极逈。
疏:「若唯意缘」等者。
独头意识缘根、尘等由分别生,亦名遍计所起摄也。
疏:「以暗从明」者。
幽隐显蔽名为暗明,十处法处名为明暗者,义可断矣。
疏:「亦非由说至亦缘有故」者。
意说第六与五同缘虽名分别,缘境有用。
论:「初必有用,后必有境」者。
疏释因缘、分别二变总有四释,取第四释寻之可悉。有义三释:一云但现量心名因缘变,诸比、非量皆分别变。二云第八王、所名因缘变,余心、心所名分别变。三云唯第八心王是因缘变,相应心所亦分别变。此护法义,持种受熏唯心王故。自判前二有多过失,第三可通。
问:若说眼等所缘色等皆无实用,岂眼等识皆缘假法?
答:假有名种,自有约义。依实说假,非五识缘,是分别心,义别说故。影像色等虽无碍故,得名假色,然说种生即名为实,故无过失。
详曰:非但前二有多过失,即第三释亦同前过,所以者何?如第八识任运而起,所变之境从实种生,名因缘变,即五转识,一分第六,与五俱起。任运缘者,亦因修起,境实种生,何乃即判为分别变?故今依取疏第四也。
疏:「然一念心得成二种」等者。
缘根、尘等名因缘变,缘七心界分别变摄。
疏:「反显八俱具有二变」者。
王、所如次,因缘、分别二变所摄。
论:「若变心等至不能缘故」者。
《深密经》云:变化心者,无自依心有依他心。按《佛地论》第六释云:「谓化心等依实心现,但实心上相分似有缘虑等心,如镜中火无别自体。」此释意云:无自所依,实见分心,名无自依。而有似虑,名有依他。又见、自证、证自证分名自依心,化心异彼,名无自依有依他心,同前可知。
疏:「即现比二量至可应分别」者。
如第六意缘曾实,境熏成实种,后生实现,此虽比量分别变收,容有实用。第六现量与五同缘,亦有实用。若定心缘十八界者,用通假实,如前应知。
疏:「此中谓约身器为小」者。
身即是器,非外器器。五十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宽狭。有义:疏说通依身、器以释,今不依此,彼论但依执受境说狭小广大。
详曰:不得疏旨,徒为萎菲,请审详焉。
疏:「此亦所立同」者。
同前灭定在所立中。
疏:「二计宗各解不同」者。
经部、有宗释有别也,至下当知。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末)(論本第三)
疏:「令相随顺」等者。
此随转门,故《俱舍论》第十云,三和有三:一、同在一世,故名三和。二、因果相顺,不相违返,故名三和。谓根与境虽在过、未,识居现在,因果义成。三、互相随顺,同得一果。谓根、境、识虽各一世,同一触果故名和合。初之一义依五识说,后二意识。
疏:「或依增上」等者。
依大乘义以第七识俱时有故。
论:「触似彼起,故名分别」者。
问:根等有生心等能,殊别于前,名变异。触既似彼有功能,应同根等名变异。
答:根等为依无所似,故据生能名变异。触是能依似所依,但名分别非变异。
疏:「应说触触为缘」等者。
如十二支触生于受,言触缘受。既触生触,何不说言触缘于触?
疏:「若自不似」等者。
触言似彼,似彼生受。触称似彼,应亦似彼而生于触,何故言似有生、不生,触不生触,触应非似。
疏:「如受等法」等者。
受等心所全不能生余心所故,不名分别。触异受等,得分别名。
疏:「又如受领触不领作意」等者。
此明心所虽有功能,然分限定。受但领触可意等相,而不领触生作意等,触但似三而不自似。又受言领触,此触取于可意等事,而不似触而生于受及作意等。
疏:「复言于三第六啭」者。
三字必错,合为之字,论中言之不云三故。
论:「思于行蕴为主胜故」者。
大小圣教皆有此义。故《俱舍论》第一云:「除前及后色、受、想、识,余一切行皆名行蕴。然薄伽梵于契经中,说六思身名行蕴者,由最胜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业性,造作义强故名最胜,是故佛说若能造作有漏有为,名行取蕴。」
论:「谓触所取可意等相」者。
问:其所取相若据本质,王、所皆同;若依相分,《瑜伽》等言行相相似,云何但说触、受所取相为隣近耶?
答:疏有二释。有义:虽心、心所所缘相似,触、受所缘然极相似。
详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极相似别,此乃所缘便不同矣。实义言者,虽所缘境,质同影似,然彼能缘而于境取,非无差别,举所取境,显能缘也。
论:「然触自性是实非假」者。
为经部师有计触假,论为斯立自性有也。故《俱舍论》第十叙经部义而有两师,有说三和即名为触,如契经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说名为触。有说别法与心相应,三和合所生说名为触,今破前师。
疏:「今取界身足」者。
详曰:通取《俱舍》理亦无违,心所性言简识、根、境,无不定失。
疏:「六爱经部至不同假触」者。
有义:既无别体,从他分说如何名实?虽不同触以多法成,依实立爱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对界身足亦有不定,非正因也。
详曰:假实之义,形待不定,如大乘种,真俗相对,种非唯真,即名为假;有无相对,种非全无,复名为实。爱亦同之,为喻何失?对彼所立,三和假触,爱得名实,初因无过。
疏:「量云触别有体」者。
详曰:彼既许爱依思分立,岂非喻有所立不成?应如论言,是实非假,即无其失。虽思分位,然得名实。
论:「是食摄故」者。
疏有两释,后解易知。初解之中,言许实故,简于喻上所立之过,经部麁色说皆假故,故第二因亦无失矣。有义:其第二因若总三食为同喻者,所立不成。假食三尘是假有故,别以识、思二为同喻,因成不定。疏何故说假食实有?
详曰:因明之法,宗、因、喻三若有过者,容致言简,为论文略疏致许言。复云心所亦通于下,明遮喻、因,过乃尽矣,何事见责?
论:「能为缘故」者。
有义:其第三因同前初因,亦有不定。
详曰:爱非全假,如前已释,故无不定。
论:「非即三和」者。
有义:前之三因,皆悉成此,非三和宗,即无其过。非即三和,宗若成者,其实有宗,自然成故,不须重立以为宗也。
详曰:纵成其触,非三和已,何理实有自然得成?如彼爱等虽非三和,亦非实有,共毕竟无;生等四相亦非三和,岂实有耶?故知不可非三和,成实有自立。
论:「谓此惊觉应起心种」等者。
有义:依疏初说作意种子,警已逢缘,应起心种。以警种者,此唯种子义不相应,今释相应现作意故。
解云:由现作意行相难知故,此举种以释体性。虽作是解,其理极难,故今但依第二释也。谓现作意警觉,现起相应心种,以之为性,现令起种名应起种,非当起种名应起也。
详曰:何理得知明现作意?若言本说相应法故,故知现者。若尔,心所与心相应名为相应,应俱辨现,如何第八前亦明种?又若警觉现起种者,夫言种子生果为义,现果既生,何意须警?若令趣境,自是现能,论乃合云警应起现。若言由种,现方得生,虽在现位,但言警种。若尔,前触例亦应然,前何不言和合三种?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疏初解理固无失,余如《灯》会。
疏:「此质不定至复应思择」者。
此生等喻有随一过,大乘不许有小生故,设有生等。生等复假,故无不定。
论:「唯自性受至共余相故」者。
按《显宗论》第二:「云何此受领纳随触?谓受是触,隣近果故。此随触声为显因义,能顺受故……受能领纳,能顺触因,是故说受领纳随触……领纳随触名自性受,领纳所缘虽亦是受……一切皆同领纳境故……是故唯说领纳随触名自性受,别相定故。领纳所缘名执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
论:「若似触生名领触」者。
按《顺正理》云: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于父,亦如果从种生,果似于因。受从触生,应知亦尔。
疏:「或即因是果」等者。
若无之言,恐有执因正即是果。夫因果者,不即离故,为简其滥,故论置之。
论:「又既受因」等者。
不从于他但据于自,可名自性。今既似他,何名自性?即应说名似因之受,而不可言自性受也。
论:「若谓如王食国邑」者。
此《正理论》具如疏引。言食国邑,举因显果。
论:「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者。
问:既施名等,何非语因?
答:如《枢要》、《义灯》等辨。有义云,因有二:一意施设,二言施设。有境像等相状不同,意解施设差别名故。寻伺推度法义浅深,随义随机而起说故,想思惟名不起说故。有云:同是起言说因,但麁细异,故有差别。
若尔,上地何无语因?
想遍地故。若言想细,寻伺因麁,要有麁因方能发语,独想不能。
若尔,想业应说发言,如何但云施设为业?
又想遍与寻、伺相应,唯名为细,亦未应理,故应定说二因不同。
详曰:傍观二义,义皆有余,想不起说,论云何说方能随起种种名言?方能之言,何所诠属?虽分麁细,不简亲疎,岂麁细因皆亲起语,故名不修?由此应依《枢要》、《灯》说。
论:「思谓令心造作为性」者。
问:性、业何别?
答:有义:令心总于善等法中而造作者,此思之性。于三性中改转造作,说名为业。故此业用,亦非遍因。疏说三遍,故未尽理。
详曰:夫言改转,易换异名。若也,始终一类之事,应无思业,无改转故。故今释者,性但令作,业役令作,单重广略,行相有异。既云善等,等恶无记,无记通于八识皆有,说思名遍,亦何爽理?若准《瑜伽》第三所说,思之行相,是别非遍。如疏所述,彼可知也。
论:「此触等五至故名相应」者。
疏中二解,除行相者,顺教理也,《瑜伽》说四。此论自云行相虽异,何得取之?
问:夫简法者,前义不尽,须后法简前。若遮尽,后法何须?如论四义,时、依二法遮简已周,何繁后二?岂时、依同,境、事别耶?
答:有二释。一云:此论四义不次,次应说云境、时、依、事,简意者何?
答:凡言相应虽心、心所,非心、心所总共相应,故须简也。若心、心所总名相应,所缘别者应名相应,故境等简;前后心等所缘境等,应名相应,故时同简;诸识俱起,应名相应,故依同简;六、八依同,应名相应,故事等简。二云:论说依次,虽有依同非相应故。若依同故即名相应,六、八二识应名相应,故所缘简。六、八有时同缘境者,应是相应,故事等简。后释为正。
疏:「行简依同」等者。
即与缘简,别见相似。由斯疏断,但四义也,故更不明,简略起伏如上已具。
疏:「极不明了是舍受相」者。
问:果位亦舍,岂不明了?
答:夫言舍者,中容寂静,及不明了。果虽明了,而是寂静,故得名舍。
疏:「若能分别至取境定故」者。
问:为不缘彼违顺之境,名不分别?为缘于彼不起分别,名不分别?
答:违顺有多。若怨爱等,违顺之境,此即不缘。若境损益,如蕴、寒、执、打柏、摩按、逼迫、适悦名违顺者,虽缘于彼而不分别违顺之相,名不分别。
若尔,如何名取境定?
答:因修而缘,常不分别,名取境定。
若尔,何名取中容境?
答:虽境违顺,能缘之心一类而缘,不分违顺,以境从心名中容境。若不尔者,云何下言由识执受,后时身受差别而生?故知本识缘彼境也。有义:疏解不缘取境定故。若说缘者,境便不定,此理不然。
详曰:取境定语意如前释,无不缘言,何得加之妄为弹斥?
疏:「如八证中至任运生解」者。
初执受证而有五因,今此所言当彼五中第一因也。故《对法》云:谓阿赖耶识先行因灭,眼等转识现缘因发。如说根、境作意力故,诸转识生,是名初因。
论:「此识任运刹那别缘」者。
问:恒缘三境,何名别缘?
答:影像之境,新新而起,前后不一,故缘名别,具如疏明。有义:非是所缘,前后易脱,但非如定,专注所缘,义说别言。
详曰:言不同定,专注所缘,理即可尔。云非易脱,道理难详,岂八所缘非有为摄?若有为法,有为法者刹那生灭,云何不名前后易脱?
疏:「大乘亦有自性善如本释中」者。
《对法论》中无着本论、师子觉释,皆具明之,下当具引。
疏:「三等起善」等者。
问:准《对法》云:「随逐善者,谓即彼诸法习气;发起善者,谓彼所起身业、语业。」准彼种子随逐善收,云何即判属等起善?
答:论开疏合,望义不同,亦无失也。
疏:「胜义无记,谓虚空、非释」者。
问:何唯此二名无记耶?
答:真如性净,其择灭等,断惑所显,以寂静故,胜义善收。虚空非择体非实有,不同真如,复非智慧断惑等得,不同余三,由斯二义,故无记摄。
问:亦依识变,立虚空等,何不随识三性摄耶?
答:且依如立假空等说。若依识变,实通三性。
论:「流转还灭应不得成」者。
问:苦、集二谛,名为流转,说使常生人、天趣中。未逾苦、集。流转之义,何事不成?
答:夫云流转,包括五趣。若唯人、天,流转不足,故云不成;非据全无名不成也。
疏:「余例难亦然」者。
略有二义。一云余者谓受等四,二云余者谓行相余。所不例者,亦应难之,难思可悉。
疏:「亦应受等例成失」等者。
详曰:今观此质与难不齐,难前意云,触虽不与自触相应,有余相应例相应门;行相虽复了别等别,然亦各各自有行相,亦复不阙行相之义,何不例王行相门耶?今者受数全不与受而得相应,与行相应义宽狭别,何得以此而质于彼?
问:此质不成,彼难何遣?
答:触等虽复不自相应,然余四法亦即是彼王相应法,所以故得例相应门。行相与王无少交涉,岂得相例?
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等者。
见分、相分各三十六,思可知也。
疏:「顿生六果」者。
问:六处受熏,能熏王、所皆熏本识,本识合有三十六个,一时顿生,何但言六?
答:虽六所熏,皆有六种,六种同处共生一果,果故但有,六顿生妨。
疏:「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等者。
不可说言心王所熏而生本质,心所所熏而即不生。何以所者?王、所六种皆所熏故。
疏:「乍可论其本质影像」者。
能熏之识乍可论其能熏心王生于本质,能熏心所生于影像。
疏:「其所熏不然」者。
不得论其王、所,所熏生于本质、影像等异。
疏:「若尔杂集至受一期报」者。
按彼论云:若于一生,顿受一切所得异熟,无有过失。所以者何?若造众多无间业者,所感身形最极柔耎,所感苦具众多猛利,由此顿受种种大苦。
疏:「《成业论》中自解此妨」者。
按彼论云:「如何一一心、心所法,从二种子相续而生,不见芽等从种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缘生于一果,无从二种有一果生。」
疏:「今加断舍」者。
有义:五数得名,因果无异,如何例心有舍名耶?故但如前第二师说。
详曰:言断舍者,据舍缚说。虽复不执触等为我,然是烦恼所杂之法,心王舍藏,心所能杂,亦复不有,据此例舍。故此论第八云:不染污法,二义说断。一杂缚断,谓断缘彼、杂彼烦恼,赖耶即是断缘彼惑,名之为舍;触等即是断杂彼惑,名之为舍。何理不顺而不许之而言舍名?赖耶名者,据缚而立,故但缚无,即得名舍。以触等名不依缚立,缚舍名存,实无违也。又解赖耶未舍触等名,为阿赖耶识相应心所。心舍执藏,触等不复名阿赖耶相应心所,据斯名舍,理亦应通。二释前胜。
疏:「如暴流水至随流不舍」者。
有说此中总有三喻,如次况彼,谓爱非爱、受用、自性三种缘起。初喻显示由第八识五趣流转,第二显示生眼等识受用境界,第三显示自性相续而不断绝。
疏:「未来果法应不待因」者。
问:现在之果待因始生,岂非喻阙所立宗耶?
答:虽曾待因,今已生讫,更不待因,言已生果,意简此也。
疏:「即应过去有半作用」者。
心心所法有取果用,色法不然,故名为半。若尔,作用者过去既有,云何得定言唯依现耶?
疏:「彼与果用灭复灭失」者。
现在与果而由于灭,过既与果应更须灭。若无灭者障彼果生,何名与果?又复与现有相例失,若许有灭,灭复灭失,故《成业》云应灭复灭。
疏:「取果之用生复生过」者。
现取果时,生相生已方能取之。过既取果还须待生,方能取也。若许尔者,生复生失;若不许者,即现取果,应不待生,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疏:「如瑜伽论至依种子立」者。
《瑜伽》、《中边》如《灯》所引,《对法》、《显扬》今略引之。按《对法论》师子觉云,因果已受用者,谓已生故,已灭故。染净功用已谢者,谓如现在贪等、信等,令心染净功能无故。摄因已坏者,置习气已方灭故。果及自相有非有者,谓今时所引习气有故,能引实事无故。忆念分别相者,谓唯有彼所缘境相故,一切一分是过去,余未来、现在及无为。明未来云有因非已生者,为简无为,彼虽非已生,而无因故。未得自相者,自体未生故。因果未受用者,谓彼种子未作所作故,彼性未生故,一切一分是未来。明现在之因果受用、未受用者,谓因已灭故,果犹有故。能显过、未相者,谓现在世是能施设去、来世相。所以者何?依止现在假立去、来故,约当得位假立未来,约曾得位假立过去。作用现前者,谓眼等法正为识等所依等事故,一切一分是现在。又《显扬论》第九云:「言有过去业,由此业故,众生受有损害受、无损害受,此亦依彼习气密意假说彼法为有。谓于诸行中曾有净、不净业生灭,由此因缘故,彼行胜异相续而转,是名习气。由此相续所摄习气故,爱、不爱果生。又言三世色乃至识,此亦依三种行相密意故说:谓依因相密意,说有未来;依彼自相密意,说有现在;依彼果相密意,说有过去。」
疏:「六十六至皆说六通」者。
又《瑜伽论》三十七、《大般若经》第九、《萨遮尼乾子经》第七、《璎珞经》第六、《清净毘尼方广经》、《寂调音天子问经》、《十地论》第五、《杂集论》第十四、无性《摄论》第九皆悉明之,具如章引。
疏:「此中亦同胜军论师」等者。
问:上座、胜军一切同耶?
答:有同异。胜军色、心皆有三相,上座不尔,同义可悉。有义:上座、胜军有差别者,其上座计心、心所法生灭二时,时二体一,将灭名灭。胜军所说依《瑜伽》等,已灭名灭。若色及心皆有三相,三相虽别而体同一。
论:「谓现在至生灭二时」者。
问:彼何意耶?
答:由经但云,是生灭法,故立二时。
若尔,云何色有三相?
答:色法迟钝,实有三时。经依决定但云生灭,以其住相有无不定,故不言也。
疏:「法生时酬因至二法为二时」者。
影举二法二时因果,对显一法二时因果,冀令明悟一二差别。
疏:「为果之时,与前法俱」等者。
问:为因果时,既前后并,云何名为一法辨耶?
答:为因果时,虽前后并,然据自体,而于现在有生灭二,不望别法,以分二时,故名一法。
问:此之一法,为因果时,为望于自,为对他耶?
答:对他为也。由自至生,他法至灭,对灭名果。自流至灭,他法至生,对生名因。
若尔,与后二法何别?
答:后对自他,合为生灭;此唯望自,分为二时。后举自他,为生灭二,隐自一法,二时不论;前唯举自,一法二时。隐自他二,生灭不说,文影略也。
论:「生灭相违,宁同现在」者。
问:他若救云:生、灭非因果,相违不同世。灭、生因果收,相顺故同世。
答:若言生、灭而相顺者,便有世间、自教等违。
疏:「除二乘金刚」等者。
二乘金刚亦无赖耶;时分促少,但云无学。
问:何故不云三乘金刚?
答:大乘八地已舍赖耶,不同二运,故不言也。
疏:「若说习气四位不成」者。
若说习气名为麁重,二乘无学、八地菩萨悉皆有之,即不得言赖耶之名四位舍也。
论:「云何知然」者。
疏释问意而有两种:有义:今不依此,所以者何?此前但释阿罗汉名,既未释舍,如何先问?故此但问三乘无学通名罗汉之所以也。
详曰:初云罗汉,方究竟舍,远腾彼问,何过而有?又若不问三乘舍者,何故举彼决释分说三乘舍义,以答前征?若云虽说舍阿赖耶名,意释三乘皆名罗汉,亦不成救。论自明言诸阿罗汉、独觉、如来,何理能证同是罗汉?又若取彼《瑜伽》本文亦为不可,彼论但云三乘无学,不言三乘同名罗汉。又彼本明断阿赖耶故,故知疏文窂笼始终深悟本旨。
疏:「二乘不然至令通二乘」者。
问:若如来名不通二乘,何故《瑜伽》言如来号而是共德?
答:通余九号,名为共德。非是一切有应义者,皆名如来名为共德。
疏:「若现行一分无故」等者。
此第一师而取次下第二师意以兴研核,有际有征,思之可悉。
疏:「已全未舍故」者。
第二师答,以下合有第一师难。难云前七未全舍,不名舍赖耶。八地种未除,是以赖耶在。疏不言者,以第一师于意如是,故略不具。
疏:「若尔至不能舍赖耶故」者。
第二师难。
疏:「若尔至未舍赖耶故」者。
即第一师举例质也。初地圣教名不退故,故知不退不约赖耶舍、不舍说。
疏:「《瑜伽》四十八初劫名波罗密多」等者。
捡四十八无,七十八有,四七声滥,捡文误也。又《解深密经》第四亦同,经云:云何波罗密多?云何近波罗密多?云何大波罗密多?善男子,若诸菩萨于无量时修行施等成就善法,而诸烦恼犹故现行,未能制伏。然为彼伏,谓于解行地耎中胜解,转时是名波罗密多。复于无量时,修行施等渐复增上,成就善法,而诸烦恼犹故现行,然能制伏,非彼所伏,谓从初地已上,名近波罗密多。复于无量时修行施等,转复增上成就善法,一切烦恼皆不现行,谓从八地已上,是名大波罗密多。
释曰:初纯有漏,去无相远,带相修习,由此但名波罗密多。次通无漏,隣无相故,而得近名。后位无相,任运长时,故名为大;或言近者,近无加行。虽有两释,后释为胜,所以者何?
答:七地之中亦有无相,而云何言近无相故名近耶?故后释善。
论:「然阿罗汉至为自内我」者。
有义:解颂舍言,疏说释罗汉名,此非理也。
详曰:前虽破他,今更申正,理亦何偏?岂但斥他,不树己义。又下文中,而自明舍。故今此文,对破于他申正义也。不尔辨舍,有重言失。
疏:「《摄论》云心体第三」等者。
按《无性论》第一释云:心体第三,若离阿赖耶识无别可得者,谓如意声说染污意无间灭意,识声则说六种转识。如是心声离彼二种,无体可得。非无有体,而有能诠;亦非异门,意、识二声所诠异故。此中体声,意取所诠,是故成就阿赖耶识等者,显阿赖耶识是心声所诠,道理决定。
疏:「《对法》第二亦有心义」等者。
按彼论云:心者谓蕴、处、界习气所熏一切种子。
详曰:观彼论意亦以积集而明心义,举彼三科所熏习气,显彼能集识为心也。此论亦唯以积集义,而明心也。下文方以积集、集起二义解心。
论:「或名所知依」等者。
按《摄论》云:唯大乘中处处见说。谓阿赖耶识说名所知依体,依他、遍计、圆成实等三种自性说名所知相。《无性释》云:「所应可知,故名所知。依谓所依,此所依声简取能依杂染清净诸有为法,不取无为,由彼无有所依义故。所依即是阿赖耶识,是彼因故,能引彼故。」
论:「或亦种子识」者。
《对法》亦云:「一切种子识者,谓能生蕴等诸法种子,所积集故。」《大论》亦同。
疏:「始终而论」等者。
凡始佛终。
疏:「此中名藏不取能藏」等者。
不取染法以为能藏,意明不取八为所藏。染法能藏,唯因等者,释所以也。此文即以执藏、能藏二义释藏。
疏:「是无漏涅槃」者。
疏说如字,应云如涅槃等。
论:「如来无垢识」等者。
有义:今颂意者证第八识在如来地名无垢识。
详曰:证无垢识名之所从,通疏有义,合为三释,优劣思之。
疏:「阿赖为性」者。
按彼论云:「如是所知依说阿赖耶识为性,阿陀那识为性,心为性,阿赖耶为性,根本识为性,穷生死蕴为性。」
释曰:彼论广明阿赖耶识至穷生死蕴六识之名为所知依体,所以一一皆言为性。疏意牒彼后三之名以为问也。余文同来,以上三名前已列竟,不在问限。
疏:「一云种生现同时」等者。
余染种等无间道起,彼已舍矣。第八种、现金刚心俱,异熟无记,容俱无失。
疏:「菩提约成就」等者。
意遮外难。外难意云:若无间道舍异熟识,此时何为不名为佛?故约成就以释彼疑,彼时初得未圆满成,不名为佛。
疏:「种生现异,时同前初师」者。
问:初师种、现而得俱时,今此不尔,何得同初?
答:取无间道有异熟识,少尔同也。不言种、现俱名为同,若种、现俱,即不得言种、现异时。
疏:「非无色界至缘一切」者。
不能具缘色、心、心所及下地等,此不尽理。圣教有说无色界心了一切故,故第二云不能念念遍缘一切,此释为胜。
疏:「必不现起如三类边所有等智」者。
此以有宗等智为喻。三类智者,谓苦、集、灭三谛类智,起此类智现观后已,而能兼修有漏知苦、断集、证灭所有俗智,即此俗智因此三类智现观后边而修习故,故名现观。故《俱舍论》二十六云:「唯苦、集、灭三类智时,能兼修未来现观边俗智,于一一谛现观后边,方能兼修,故立斯号。」
问:道类智时,何不兼修智?
答:以世俗智无始时来,数曾知苦、断集、证灭,三类亦尔,事业同故,所以兼修。又苦等三遍知、断、证故得兼修,道智不尔。道理现观而唯无漏,无始未起,又未遍修,故除道智。故《俱舍》云:「曾于道无事现观故。又必无于道遍事现观故,谓于苦、集、灭,可遍知、断、证。」
问:修道烦恼及所显灭,犹未断、证,云何得言遍知、断、证?
答:当自谛下智等皆遍,故《俱舍》云:「虽集、灭边未遍断、证,而于当位断、证已周。」
问:道何不尔?
答:以道无此遍事观故。又修不遍,如六种性入见道时,修当自性不能修余。故《俱舍》云:「道则不然,种性多故。」
问:所修俗智,后起不耶?
答:准有宗义,毕竟不起。正立见道,无容而起。得胜舍劣,后亦不起。故《俱舍》云:「此世俗智是不生法,于一切时无容起故。」
问:此所修智,已前起不?若言起者,云何论云兼修未来观现俗智?若未曾起,复如何云与三类智知、断、证同故兼修耶?
答:未曾起。据彼同类已,前起者名为同也。
问:彼曾起者,此时修不?
答:据实亦修,以非希奇,故论不说,如《俱舍》钞广分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