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第二
尊者胜友集
三藏法师义净奉 制译
总释学处
上明由序彰说戒缘起,下述诸门指陈学处。且一一学处有二十一门。言二十一者:一、犯缘起处;二、能犯过人;三、所犯之罪;四、所犯境事;五、所由烦恼;六、制戒利益;七、有犯无犯;八、具支成犯;九、生过之因;十、释罪名字;十一、出罪体性;十二、可治不可治;十三、罪有遮性;十四、作及不作;十五、方便有无;十六、重罪;十七、轻罪;十八、共相无差;十九、出罪有异;二十、有染无染;二十一、犯罪所由。
上面先说明序言部分,是为了阐明制定戒律的缘起;下面分述各个条目,是指出具体的学习规范。而且每一条学习规范都包含二十一个方面。这二十一个方面是:第一、犯戒的缘起和发生场合;第二、能犯戒的人;第三、所犯的罪过;第四、所面对的具体情境;第五、引发犯戒的烦恼;第六、制定这条戒律的利益;第七、怎样算犯、怎样不算犯;第八、具备哪些条件就构成犯戒;第九、产生过失的原因;第十、解释罪过的名称含义;第十一、指出罪过的本质;第十二、可以悔改还是不可悔改;第十三、罪过有遮罪与性罪的区别;第十四、做了还是没做;第十五、有没有预备行为;第十六、属于重罪;第十七、属于轻罪;第十八、共同之处与没有差别;第十九、悔罪方法的不同;第二十、带着烦恼还是不带烦恼;第二十一、犯戒的缘由。
言犯缘起处者,谓于某国某城制某学处,即名此方为犯缘起处。
制定戒条的地点,就是指在某国某城因特定事件而制定某条戒规,这个地方就被称为犯戒因缘的起始处。
言犯过人者,谓由其人而制学处。
制定戒条的原因,是因为有人犯了过错。
言所犯罪者,即是身语所造之罪。
所犯的罪过,指的是通过行为和言语所造作的罪业。
言所犯境事者,總有二種:情及非情,一一戒中隨應思察,要而言之,有六十五事,所謂婬染事、攝取事、不忍事、求利事、住處事、同梵行事、僧伽事、受用鄙事、受用法事、鄔波斯迦事。(十)長衣事、離衣事、望滿事、因求事、受不淨財事、臥具事、道行事、畜鉢事、求好事、取衣事。(二十)受衣事、置衣事、衣事、迴他物事、病藥所須事、違心事、出家事、門徒事、起諍事、說法事。(三十)未近圓事、戒經事、壞種子事、鬼神村事、輕毀事、違惱事、用水事、尼事、食事、詣俗家事。(四十)外道事、觀軍事、結伴事、用火事、與欲事、眠臥事、不善觀察事、染衣事、隨自樂事、傍生事。(五十)戲笑事、女人事、近圓事、壞地事、重請事、輕學處事、評論事、鬪諍事、受請事、入聚落事。(六十)針筒事、床量事、衣量事、法式事、詰問事。(六十五)
关于构成犯戒条件的事项,总的来说分为两类:涉及有情众生与不涉及有情众生。在每一条戒律中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思量考察。简要来说,有六十五种事项,分别是:淫欲染著之事、强取占有之事、不能容忍之事、谋求利益之事、居住处所之事、与同修梵行者相关之事、僧团事务之事、受用粗劣物品之事、受用如法物品之事、优婆塞优婆夷相关之事。(第十类)长存多余衣物之事、离弃三衣之事、期望圆满之事、因由请求之事、接受不净财物之事、坐卧具之事、道路行走之事、蓄积钵盂之事、寻求上好之物之事、获取衣物之事。(第二十类)接受衣物之事、存放衣物之事、衣物相关之事、转送他人财物之事、病人医药所需之事、违背心意之事、出家之事、门徒弟子之事、引发争论之事、讲说佛法之事。(第三十类)未受近圆(具足戒)者之事、戒本(波罗提木叉)之事、损坏种子之事、损害草木(鬼神所依)之事、轻慢毁辱之事、违逆恼害之事、用水之事、比丘尼之事、饮食之事、前往在俗人家之事。(第四十类)外道之事、观看军阵之事、结伴同行之事、用火之事、授与欲(羯磨表决同意)之事、睡眠卧躺之事、不善于观察之事、染治衣物之事、随顺自己喜好之事、畜生相关之事。(第五十类)戏笑玩乐之事、与女人相关之事、近圆(受具足戒)之事、损坏土地之事、重复接受邀请之事、轻视学处(戒条)之事、评论是非之事、斗殴争吵之事、接受请食之事、进入村落之事。(第六十类)针筒之事、床座尺寸之事、衣物尺寸之事、法规仪式之事、诘问审议之事。(共六十五类)
言所由烦恼者,有其二种:一者俱生、二者缘发。随心造业多种不同,烦恼有异,于诸学处随事说之,有二十七种,所谓:
烦恼产生的根源,有两种情况:一是与生俱来的,二是因外缘引发的。随着心念造作的业行多种多样,烦恼也各不相同,针对不同戒条所涉及的具体情形,可分为二十七种,分别是:
贪烦恼、 瞋烦恼、 痴烦恼、 婬烦恼、 摄取烦恼、 不忍烦恼、 求利养烦恼、 诤恨烦恼、住处烦恼、 鄙业烦恼、 邪智烦恼、 家悭烦恼、 求自在烦恼、 过限分烦恼、 废阙烦恼、待缘烦恼、 讥嫌烦恼、 覆藏烦恼、 摄受门徒烦恼、 慢法烦恼、 无悲烦恼、 轻毁烦恼、轻心烦恼、 不收举烦恼、 不寂静烦恼、 不敬烦恼、 不忍他诘烦恼。
贪婪的烦恼、 愤怒的烦恼、 愚痴的烦恼、 淫欲的烦恼、 抓取的烦恼、 不能忍耐的烦恼、 追求名利的烦恼、 争斗怨恨的烦恼、 住处分别的烦恼、 卑劣行为的烦恼、 邪见妄知的烦恼、 吝啬家财的烦恼、 贪求掌控的烦恼、 超越本分的烦恼、 荒废缺失的烦恼、 等待外缘的烦恼、 招人讥讽的烦恼、 隐藏过失的烦恼、 收纳门徒的烦恼、 轻视教法的烦恼、 缺乏慈悲的烦恼、 轻蔑毁辱的烦恼、 轻浮躁动的烦恼、 不知收敛的烦恼、 内心不宁的烦恼、 不知恭敬的烦恼、 不堪他人责问的烦恼。
制戒利益者,谓佛大师观察十利制于学处。
佛陀世尊观察十种利益,制定了戒律条文。
言有犯无犯者,若故心犯戒名为有犯,异斯无犯。
说到“有犯”和“无犯”的区别:如果是故意违犯戒律,就叫做“有犯”;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就叫做“无犯”。
言具支成犯者,随诸学处具足支缘,方成犯事。
当戒条的各项条件都完全具备时,才构成犯戒。
言生过因者,有其六种:一、由身;二、由语;三、由心;四、由身心;五、由语心;六、由身语心。
造成过失的原因,有六种:一、由身体行为;二、由言语;三、由内心念头;四、由身体和内心共同;五、由言语和内心共同;六、由身体、言语和内心三者共同。
言释名字者,谓波罗市迦等名别不同,如下具释。
关于解释这些名称,是指波罗市迦等各种不同的戒条名称,具体内容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言出罪体者,凡诸造罪皆以身语故思为体。
犯下罪过的根本,在于身体和言语的有意造作。
言可治者,谓授学人。不可治者,谓无惭类。
可以教导的,是指还在学习阶段的僧人。无法教导的,是指那些毫无羞耻心的人。
性谓本性是罪,遮谓因制方生。复有释云:「性罪唯染心中作,若遮罪者通染不、染。」
性罪指的是其本质就是罪过,遮罪则是由于戒律规定才产生的罪过。还有一种解释说:“性罪只有在染污心中造作才成立,而遮罪则不论内心是染污还是不染污,只要违犯就算。”
言作及不作者,作谓身语自造,不作者谓止而事成。
所谓“作”与“不作”: “作”是指通过身体或语言亲自去造作;“不作”是指虽未主动行动,却因放任而使事情成就。
故心而造名有方便,无心亦犯名无方便。
(犯罪时)故意去做,称为有预谋;无心造成,称为无预谋。
言重罪者,于中差别有其六相:一、由制故;二、由事故;三、由烦恼故;四、由犯故;五、由人故;六、由时故。言由制者,谓因世尊制学处故有其重罪。言由事者,如断傍生命得波逸底迦罪,虽众教中罪亦不能过。由烦恼者,谓不敬教烦恼所起故重。由犯者,谓数数犯故重。由人者,谓不植善根禀性愚钝其罪遂重。由时者,谓多时覆藏其罪便重,譬如小水以物偃之,澄积多时成大波浪,若翻前六种是谓为轻。
所谓重罪,其中差别有六种表现:一、因制定而重;二、因事相而重;三、因烦恼而重;四、因屡犯而重;五、因人而重;六、因时间而重。所谓因制定而重,是指由于世尊制定了学处,才构成重罪。所谓因事相而重,例如杀害旁生生命所得波逸底迦罪,即使众多教法中也没有比这更重的罪过。因烦恼而重,是指由于不敬教法、烦恼生起而导致罪重。因屡犯而重,是指多次违犯所以罪重。因人而重,是指没有培植善根、天性愚钝的人,所犯罪过就会加重。因时间而重,是指长时间覆藏罪过,罪业便加重,就像小小的水流被物体阻挡,积聚久了就会形成大波浪。如果与前面六种情况相反,那就称为轻罪。
言共相无差者,谓性遮学处,咸以身语心为其共相。
共同特征没有差别,指的是戒律中关于本质禁止和因缘禁止的学处,都以身体、语言、心念作为它们的共同特征。
言出罪有异者,有其四种:一、由极重治罚,方出其罪,谓波罗市迦;二、由处中治罚,谓僧伽伐尸沙;三、由下治罚,谓泥萨祇迦;四、不由治罚,谓所余罪。
说出来的罪过有不同情况,总共有四种:第一种,要经过最严厉的惩罚,才能消除这个罪,叫做“波罗市迦”。第二种,要经过中等程度的惩罚,叫做“僧伽伐尸沙”。第三种,要经过轻微的惩罚,叫做“泥萨祇迦”。第四种,不需要经过惩罚,指的是剩下的其他罪过。
有染谓贪等为因,无染翻此。
有染污,指的是以贪欲等烦恼为起因;没有染污,则与此相反。
言犯罪所由者,有五种因方犯于罪:一、由无羞耻性;二、由无敬教心;三、由情怀放逸;四、由禀性痴钝;五、由忘失正念。
说到犯戒的原因,有五种情况会让人犯戒: 第一,是因为没有羞耻心; 第二,是因为对教导不尊重; 第三,是因为心思散漫放纵; 第四,是因为天生愚笨迟钝; 第五,是因为忘记了正确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