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跋
《正理滴论》,是公元七世纪,印度的因明学家法称(dpal ldan chos kyi grags pa)所着七部量理论典(tshad ma sda bdun)中的一部。《七部量论》,又叫七部因明论着:(1)释量论(tshad ma rnam vgrel),(2)定量论(tshad ma rnam parnges pa),(3)正理滴论(rigs pavithigs pa),(4)因滴论(gtan tshigs kyi thigs pa),(5)观相属论(vbrel ba brtag pa),(6)成他相续论(rgyud gzhan grub pa),(7)诤理论(rtsod pavirigs pa)。
七部量论是法称继承和发展陈那因明学的重要著作。七部原着加上印度十五家学者的注释,共有五十九种(根据德格版《丹珠尔》),形成了因明学从原理到论证比较系统的思想体系。这些宝贵文献,目前还完整地保存于藏文佛教典籍《丹珠尔》(bstan vgyur)即《论藏》之中。
从这些书目里,我们可以看到印度解释《正理滴论》的注疏有:
- (1)《正理滴論廣注》,作者律天(dul bavi lha)。
- (2)《正理滴論廣釋》,作者法勝(chos mchog)。
- (3)《正理滴論前宗略》,作者蓮花戒(Ka ma la shiv la)。
- (4)《正理滴論攝義》,作者勝友(dsi na mi tra)。
这些论着先后译成藏文后,使法称的因明学说得以逐步传播并应用于西藏等地区的佛学研究。公元十世纪以来,由于政治、经济等错综发展的原因,西藏产生了若干佛教教派,各教派出了不少学行都有成就的学者,其中有些人曾为法称的因明著作写过注释,而专为解释《正理滴论》的,而贾曹.达尔玛人钦(rgyl tshab dar ma rin chen)作的《正理滴论善说心藏注》(tshad ma rigsthigs kyi vgrel pa legs bshed snying pavi gter)。
近代,东西各国研究因明的人也都取材于法称的著作,特别是《正理滴论》一书,由于精简扼要地对法称自己的因明学体系作了概括的叙述,表现了在逻辑上的价值,受到东西方学者的重视,并给予一定的评价。
《正理滴论》开宗明义就说:「士夫成办诸事,正智必须先行」。其中「正智」,即「正确的认识」,「士夫」即「有志之士」。这句话的整个含义,可以理解为立志做成一番事业的人们,要使自己的行动适应预期的目的,就必须具备正确的认识。换句话说,对有关问题必须有正确的了解。而阐述获得这种认识的途径和进行推理论证的法则,正是因明学的旨趣。
原书分三部分,即现量品(mngon sum gyi levu)、自利比量品(有译为「为自比量品」,「自义比量品」。)(bdag gi don rjes su dpag pavi levu)、利他比量品(有译为「为他比量品」,「他义比量品」。)(gzhan gyi don gyi rjes su dpag pavi levu)。这里所提到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量」,它有三方面的含义:一、因明论式叫量,成立论式叫立量。二、量是有关知识性质的,故把《因明论》叫做《量论》,即带有认识论的意味。三、量的作用和它的结果,即对事物得到正确的认识,如象用尺子量布,一尺一尺地量下去是量的作用,而所了解到的长度乃是量的结果。
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认有限量,比量,声教量三种,到公元六世纪,印度杰出的因明学家陈那(Slob dpon phyogs kyi glang po)集量理之大成,写了一部巨著名《集量论》(tshad makunbtus)否定了声教量。他分析量的对象既所谓「所量」(gzhal bya),不超出「自相」(rangmtshan)和共相(spyi mtshan)两大类。自相,即事物自具的特性,共相,即事物间的共性。因此,认识它们的量,也只有了解自相的「现量」和了解共相的「比量」两种,法称遵其说,以现量和比量(分为自利比量,利他比量两部分)来概括了因明的全部内容。
什么叫做现量呢?如《正理滴论》说:「自利比量者,谓由三相之因所生诸认识。……具三相之因者,谓于所推论比度之事上必须具备,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遍无」。即列出具因三相的论式以正确的理由为根据,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
什么叫做利他比量呢?如《正理滴论》说:「利他比量,说为三相因者,谓于因安立果(即将真能立语说为比量──译注)故。由于立量之别,此分二种,谓具同品法及具异品法。无论何种论式,皆具此二义,无有差别。」意谓能成立因须具三相,在自立立他上并无差别。但自利系就个人进行思维而言,利他则就对他人以语言建立为论式所收效果而言。
具备三相之因方为正因,只有三种。如《正理滴论》说:「三相所在之处,唯有三种因,谓未缘到因(ma dmigs pavi rtags)(有译为『不可得因』);自性因(rang bzhin gyi rtags),果因(vbras rtags)(有译为『果性因』)。」据此是以成立比量,不得多亦不得少。
法称在他利他比量品中,认为利他比量的语言结构,为了运用方便起见,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格式去表达。一种是带着同品法性质表示因与同品相结合的,叫做随因后遍(rjes khyab),又叫做随因后行(rjes su vgro ba)。一种是带着异品法性质表示因与异品相离的,叫做随因遣遍(ldogkhyab),又叫做随因后遣(rjes su ldog pa)。联合起来,构成随因遍行遍遣(rje su vgro ldoggi khyab pa),这两种格式,只是在正面和反面的形态上有所不同,其实质却都能够表明因有三相,属于完全的比量,法称认为可以把同法式与异法式分开单独运用,再同未缘到因、自性因、果因的论式分别结合起来,便可以构成各种不同的量式,以进行广泛的推理论证。
佛教因明,原来是为了探求真理,而同印度当时的别种宗派学说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法称在《正论滴论》这一书中,既继承了陈那的因明学思想又有了新的创见和发展,试举几点略加说明。
1.法称改革了利他比量三支格式,主张合因喻为一体,不必再沿用喻支的名目,如《正理滴论》说:「以上所略述因三相之义,获领悟已,所谓喻者,虽为能立之支分,但离之别无有体,故未另立其相,盖随能立已了解其义故。」
2.法称不用「相违决定」,如《正理滴论》说:「相违决定,亦说为犹豫之因,何故于此处不叙述之?以其不成比量推理之对象故,于叙述果因、自相因、未缘到因之性相时,既然无相违决定,于他处更无相违决定可言。」因此,由于未见物体,乃依言教而比度之,对此等义进行辨析所构成之相违决定,乃说为宗之过。
3.法称重视事物的关系,为因明理论奠定了较稳固的基础,例如在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离性」,乃以事物之间的相属关系为依据,如《正理滴论》说:「所成立之义,与因相系属,复分为二种,即直接为所成立义之自性及所成立义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从彼出生者,乃为与彼无相系属之自性。自性及从生二者,唯有自性因及果因,唯有此二因,成立事物故。」这里所说的自性因,是就事物自具的一种特性,或概念的本质加以分析所得;果因则由一般事物中的因果关系而建立。有了这样的相属关系,因明本身就有了客观的保证,用不着去对它犹豫不决了。
4.至于未缘到因,如《正理滴论》说:「虽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缘到而言,谓物若有,不致未缘到彼故。若于他处,因域、时、性原因隐秘之物,未被缘虑之所明了者,虽因自之现量识错觉,而彼物亦不定为无。」这儿所讲的未缘到因,主要是以否定的形式反成某种难见的事物。所谓「缘」,是「缘虑」的意思,作为「见到」理解,凡未见到的东西,当然没有。但由于地域空间,过现未的时间,事物的特性等原因,所未见到的东西,从主观认识上讲是没有的,但并不能因为自身的认识受到限制,即肯定那种未见到的东西绝对没有。这是法称的一个创见,在汉译因明论典中,未见「未缘到因」之说,所以我对这个专用词,采取了按藏文字义的对译法。
5.书名我译为《正理滴论》,考虑到「滴」字的藏文为「thigs pa」,是滴的泛说词,并无数量的限制,如果用「一」来限制它,即成为「一滴」,还原为藏文,就该为「thigs pa gcig」,但原书并无「gcig」字。藏文中有「滴水积成大海」之说,可见这个泛说的「滴」字,没有必要用数字去限制它。法称用「滴」字冠以书名,可见其有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