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他比量品
利他比量,说为三相因者,谓于因安立果故。由于立量之别,此分二种,谓具同品法及具异品法无论立何种量式,皆具此二义,无有差别。
其中具同品法者,谓凡缘虑之所明了物,若未缘到,即为所谓无之名言安立之处。如云:如所见某物,于所立宗上之瓶。为缘虑所明了却未缘到,如兔角等。
如是立自性因之量式,如云:凡有,皆是无常,犹如瓶等。此为纯自性因量式。如云:凡有生,皆是无常。此属自性差别法之自性因量式。如云:凡所作,皆是无常。此为特殊之差别者。为成立自之性质,而观待别有作者之性质,故说为所作性。如对勤勇无间所发性及由缘之差别而异等,亦应如是观之。
所谓有或有生、所作等语,乃显示为近于宗之法。一切能立之法,无论成立自之何等体性,能立之法与所立法,唯随逐相系属而立,应通晓之。实则,彼为彼之自性,其自性亦为因故。在成立彼时,若彼不能成立,或因为无彼之自性,或因为谬误故。
果因之量式,如云:谓何处有烟,则必有火,犹如灶房等。此处亦有烟,于此,唯就成立因与果物之关系时,为了成立原因而以结果为因立量式。
具异品法之量式,如云:于何处有,即为缘虑之所明了,此则唯就缘到而言。如云:若是青色等支分,而于此处缘虑之所明了者为瓶,以未如实缘到瓶。即未缘到之量式。
若无无常,则是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性皆必然无。所谓声是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性,皆为自性因量式。
如云:若无火,则不出烟,此处有烟。此为果因之量式。
就意义而言,由同品法,对所立量式之异品法亦能领悟。若无彼法,则所成立法即无随因后行故。如是,由异品法,亦能领悟随因后行者,若无彼法,则无所成立法,无有因,即不能成立宗。若于自性不相系属,反一方,则另一方未必能遣。
复次,一切量式皆概括为二种,谓彼之自性及因果。是故言遣,则须叙其相系属。如是,遣之一词,唯摄相系属。凡诠表何种相系属,亦即名为随因后行。如是,不论从随因后行门抑或随因遣行门。虽仅用一词,而于同品及异品,即可诠表其有因与无因,是故勿须定用上之二语以诠表所立之量式。
未缘到因之量式,如云:凡是有者,必为缘虑之所明了,此则唯就缘到而言,若未缘到,则彼为无。领悟此理,随因后行,即得成立。此二种量式,亦非必须皆标明宗。
于此凡有同品法之量式,亦为凡缘虑之所明了而缘到者,为所谓无之名言所诠境,如言于此缘虑之所明了之瓶未缘到,则由此义势显示此处无瓶。
如是凡有异品法之量式,亦为所谓有之名言所诠境,为缘虑之所明了,则必为缘到,于此言如此之瓶未缘到。则由此义势谓此处所谓有之名言所诠境为无。所谓宗将如何显示,谓显示为唯自之自性,自己,意乐,非被排除等皆说为宗。所谓自之自性,谓许为所成立法。
所谓唯自之自性,唯许为所成立法,非堪为能立,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眼所见为因,于声则不极成故,若此为所成立法,彼于此处,则唯诠为能立,不许为唯所立。
所谓自己,即于彼时立论者所诠表之能立,是故若有人根据某种论典,虽诠表能立,由于此种论典对彼有法,已许多种法,但于彼时之立论者,乃随自意乐而为所立,并非为立论之敌方。
所谓意乐,谓无论净议何义而立之宗,皆为随自意乐之能立,在此以多言表述所成立者,以彼为所诤之事故。如云:眼等必为他用,是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支分。于此虽未直言为我所用,但实唯为我而有所立,以此仅为言诠,非真所立故。
所谓非被排除(玄奘译作「相违」),谓虽具上述彼等相,但所爱乐能立之义,凡被现量,比量,世许(世间共许),自语等所排除者皆非宗。
此中被现量排除(玄奘译作「现量相违」)者,如云:声非所闻。
被比量排除(玄奘译作「比量相违」)者,如云:瓶是常住。
被世许排除(玄奘译作「世间相违」)者,如云:怀兔非月。
被自语排除(玄奘译作「自语相违」)者,如云:比量非量。
以上所列均为似宗,以犯被四种排除过(又可名为似宗之四种相违过一一译注)故。
如是不论极成与否,皆许为宗。于彼时由于立论者自己非意乐之宗,唯以言诠及遣被排除,遂为所成立法。具其自性及立论者之意乐,未被排除三者方可为宗。唯其如是,宗之性相,始为无过。
利他比量者,谓诠因三相。于三相中若缺一相未言及,即名似成立,虽已言三相,立论者或敌论者,不极成或有疑义,亦名似能立。与有法相系属之一相不极成或疑惑时,皆为似因不成过。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以眼所见故为因,则两俱不成。如为成立树木有心,以剥去其皮即死为因,对敌论者有不成过。盖彼敌论者只许识,根寿之灭相为死,而树木无此等相故。如为成立苦乐等无意识,以有生或无常为因。立论者数论派于自己则犯不成过(以上之二不成过,合称立者敌者任何一方随一不成。──译注)。
如是,若对性质及事起疑惑时亦犯不成过,如为成立有火,而以疑惑雾气等物为大种和合为因。(此名「犹豫不成」,因为远处似是烟,实为蒸气、雾气等。──译注)又如,以孔雀鸣故为因,成立在此山间有孔雀。但对鸣处尚未明了(因所系属的地方不能确定,称为「所依不成」。──译注)。
有法不成亦犯不成过,如为成立我于一切处,以于一切处缘到之功德为因(胜论派主张随处有和灵魂同样的我,以随处可以发现知觉等属于我的性质为理由,因敌论者中如佛家不许有我,其理由又从何处发生?此种错误由有法连带而来,故名「有法不成」──译注)。
如是,于异品遍无一相不成,亦为似因不定过,如为成立声是常等法,以所量性故等法为因,则遍于同品及异品或遍于任何一品。(此为「共不定」。细分为「同品遍转,异品分转」;「同品分转,异品遍转」;「俱品一分转」三类──译注)。如是对此相若起疑惑,亦唯为不定因过者,如云:对欲言之某甲,为成立其非一切智者或具贪者,而以言说等法为因,乃于从异品上遣除起疑惑。对一切智者,言未见其言说之所谓未缘到之相者,以未如境见之,故为疑惑之因。尤其为遣除非一切智者,而遣除言说等,乃成为疑惑,因为言说与一切智二者不相违故。
如云:虽未见到,但凡一切智者皆未言说,此说所遣,亦不成立者,因为生起疑惑故。诸物之相违有二种,一者谓非未全具因而生之果,有他则自无之相违,如冷触与热触。二者谓一方排另一方而存之唯实相者,如有与无。言说及一切智者均无此二相违过,不相违故,虽缘虑亦非了知为无。
贪等及言词等并不能成立为因果之物。盖遣他事非因并非亦遣言词者,如是若遣言词等,则有犹豫不定。二相颠倒成立,亦是相违。二相者何,谓同品定有及异品遍无。
以所作性及勤勇无间所发性为因,成立常住,是相违因,盖此二于同品中无,于异品中有,乃为颠倒成立。此二相皆因颠倒成立所立法故,为相违因。
违意许故,岂非第三相违耶?如以积聚性故为因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卧具等支。其中许非积聚为他用,乃颠倒成立故相违。其何故不明言,因唯摄入此二之中故。此二颠倒成立所立法,与此二非异故。而意许与言诠二者为所立法则无差别。从二相中,一为不成,一为犹豫故不定。如云:以言说故,而为离贪者,或为一切智者。此之随因遣行为不成因。于随因后行,乃为生起疑惑,因为尚不明了一切智与离贪欲者故。对此则于言词等尚疑惑为有或无故。此为犹豫不定,如以有生命等为因,成立活身体有我,不论有我与无我,五蕴之外别无生命存在,以我之存在及灭亡摄一切故。于此二之中,亦不定存在于一处。盖成立有我或无我,而命等不极成故。尤其是与活身体有相属关系之命等,遣除其有我与无我皆为不定,故不能离此二。于一我亦不成者,以彼无随因后行故。有我与无我,无随因后行与随因遣行,皆不肯定。因为随因后行与遣行,其性质唯互相排除故。一方既然必定无,而另一方当然必定有,乃为无可置疑者也。是故,对随因后行与遣行,因为犹豫,故为不定因,所立法与其反面不肯定故。
如是三相中之每一相,皆各有二过,即不成或犹豫。有犯三种似因过者,谓不成,相违,不定。
相违决定,亦说为犹豫之因,何故于此处不叙述之?以其不成为比量推理之对象故。于叙述果因、自性因、未缘到因之性相时,既然无相违决定,于他处更无相违决定可言。因此,由于未见物体,乃依言教而比度之,对此等义进行辨析所构成之相违决定,乃说为宗之过,诸制造论典者或因误解意义,可能颠倒显示自性。因为自性因及果因,未缘到因不能像如所见诸物之存在故。于此,例如,凡处于一诸物之中与自身有相属关系之物,但唯独自呈现自身相属关系皆普遍存在,犹如虚空等。
总之,一切境物之中凡与自身有相属关系者,必与之同时显现相属关系,因为与彼有相属关系之自性所随逐之自性,唯是于彼境物上所存在之自性。所谓于何物而无何性者,是说于其境物,自性乃非能周遍,此为自性因之量。
第二种因,凡可以为缘虑之所明了而未缘到者即无。如云:某处无瓶,于诸明显之处亦复为缘虑之所明了之物,但皆未缘到。此未缘到因与自性因,虽为相互成立相违之义,但于对其一生起疑惑。
以上所略述因三相之义,获领悟已,所谓喻者,虽为能立之支分,但离之别无有体,故未另立其相,盖随能立已了解其义故。
因者,谓于同品定有,于异品遍无,其原理虽无差别。复次,果因与自性因之构成,分别言其随因后行,应明了者,谓无论何处凡有烟必有火,若无火则烟亦无,譬如灶房及他处。
无论何处凡有所作性必有无常性,若无无常性则所作性亦无,譬如瓶及虚空。
于他处,不能任意论述同品及异品之有与无。
所谓果因,唯于其果上决定之。所谓自性因,乃由自性所遍,此等理路,仅如是耳。
由此亦须排除喻之诸过,如云:声是常住,非有身故,如业、极微、瓶。此等喻于所立法及能立法上皆无故。如是于所立法生起疑惑等,如云:以言说故成立具有贪欲等,如大路之人,以此人有贪欲等故。又如云:此又为死亡之有法,如大路上之人。如云:有贪欲等故,非一切智人,如大路上之人。
无随因后行或未全示随因后行之量,如云:凡言说者,皆为有贪欲等之人,如欲界之人。如云:所作性故,声是无常、犹如瓶等。如是随因倒行者,如云:凡是无常者,皆所作性,此为同法。而异法亦如极微、业、虚空。此为未遣所立法等。
如是,从所立法遣除,尚有疑惑者,如云:缁素等人,非一切智人或非信赖者。盖因实无显示一切智人与离欲者之因所生之究竟量故。
于此异法喻者,如云:凡一切智人或离贪欲者,皆能显示星宿知识等,如导师及益群等人。以异法喻遣除所成立法,非一切智人及非信赖者尚有疑惑。
遣除宗立生起疑惑者,如云:三明之婆罗门,不可用某甲所欲诠述之词而言者,以具有贪欲等故。
于此,异法喻者,凡所诠述之言词,皆不具贪欲等,犹如乔达磨等,所作宗教经典。从乔达磨等宗之法遣除具贪欲等,犹有疑惑。
于二者俱遣尚疑惑者,如云:缁素等人,执着一切及普遍执着故,末离贪欲。
于此,异法喻者,谓凡离贪欲之人,皆不执着一切及不普遍执着,如导师等。其中所立法及宗之法为离贪欲,而对从导师等身上遣除执着一切及普遍执着尚存疑惑。
不遣者,如云:以言说故非离贪欲。谓凡非未离贪欲者,皆非言说者。譬如石块,若从石块可以俱遣,但如云:诸离贪欲者,皆非言说者。此有遣遍不成过,因无所遣故。
未全显所遣者,于异法喻如云:声为所作性之无常,犹如虚空。
倒遣者,如云:凡非所作性,皆为常住。
以上述似因。不能显示量式之共同性相,为同品定有及异品遍无,亦不能显示个别之性相。是故应当瞭知,从意义上排除此等之过失。能指出不具足量式之相者,为能破之功。如前所说,凡能指出不具足能立之各种条件者,皆名为能破,以此对对方成立所爱乐之之义有违害故。所谓似能破,即诸邪破,谓不能正确显示他宗之过。
班智达.兴纳彭巴桑布等同西藏翻译家.罗登喜饶合译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