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利比量品
比量分为二种,谓自利及利他。其中自利比量者,谓由具三相因,所生诸认识。于此建立量果之理,与现量相同。
具三相之因者,谓于所推论比度之事上必须具备,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遍无。所比度之事者,于此指欲了知之各别有法。同品者,谓概与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异品者,谓非同品。包括彼外之异品,与彼相违之异品,彼上没有之异品三种。
三相所在之处,唯有三种因,谓未缘到因,自性因,果因。
其中未缘到因者,如云:于各别地方无瓶,若有,则当为缘虑之所明了,但未缘到故,所谓缘虑之所明了,谓具备缘虑之其他缘及所缘物之特殊自性。即说凡有自性之处,而能缘识之其他条件若亦具备,必然成为现实。
自性因者,唯自具有所成立法之因,如云:此是树木,是沉香树故。
果因者,如云:彼处有火,以有烟故。
此三种因,概括为二种,一为立物因,一为否定因。
若自性相系属者,乃由意义得了知;若与彼物不相系属,亦不肯定与彼物不相混淆。
所成立之义与因相系属,复分为二种,即直接为所成立义之自性及从所成立义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从彼出生者,乃为与彼无相系属之自性。自性及从生二者,唯是自性因及果因,唯由此二因,成立事物故。
虽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缘到而言,谓物若有,不致未缘到彼故。若于他处,因域,时,性原因隐秘之物,未被缘虑之所明了者,虽因自之现量识错觉,而彼物亦不定为无,既未受迷惑并有念行之立者,其现量识,若将过去,错觉为现在。容有所谓无物之言诠,因彼物必定无故,彼之量式,分别列出,有十一种。
自性未缘到者,如云:此处无烟,若有,则应为缘虑之所明了,但未缘到故。
果未缘到者,如云:此处生烟之因力,非无障碍,以无烟故。
能遍未缘到者,如云:此处无沉香树,以无树故。
缘到自性相违者,如云:此处无冷触,以有火故。
缘到相违果者,如云:此处无冷触,以有烟故。
缘到相违遍者,如云:物出现后未定为变坏者,须待他因故。
缘到果相违者,如云:此处冷因之力非无障碍,以有火故。
缘到能遍相违者,如云:此处无霜触,以有火故。
因未缘到者,如云:此处无烟,以无火故。
缘到因相违者,如云:此处无所谓寒毛竖起等之各别现象,以接近制服彼之各别物故。
缘到因相违果者,如云:非是具有所谓寒毛竖起等差别之人,以有烟故。
由于对他物之存在及否定缘故,所立量式虽异,然由义势之门,果未缘到等未缘到之十种量式,皆摄于自性未缘到之中。由于屡见立量而串习,使自己亦如是领悟其遮破,故于自利比量时,亦分别叙之。
为成立所谓无之名言,此等未缘到因之量式中,亦有缘到自性相违等,以及未缘到原因等,凡所说之否定,唯从缘虑之所明了而言缘到及未缘到者,亦当了知。
于他处不必成立相违及有或无因果。对隐秘之物,未缘到之现量及比量,其正确与否尚为疑惑之因素,因为不能以量识之错觉成立无物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