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释颂疏义钞卷中本
根本论述
因和缘这两种法,本质上是一体,但从作用上分,有亲有疏。在六因里,能作因是疏的,其余五因是亲的。在四缘里,因缘是亲的,其余三缘是疏的。因就像树根对于树苗,缘就像种子对于嫩芽。因好比生母,缘好比养母。就像土地和水对于嫩芽,就像外境对于意识。总的来说,因的名字就代表亲,缘的名字就代表疏。因为名字亲,所以先说“因”。六因的排列顺序是这样的:能作因的范围最广,涵盖了七十五种法,所以先说第一。俱有因涉及七十二种法,范围次之,所以排在第二。同类因也涉及七十二种法,和俱有因范围一样,但它不通未来世,比俱有因范围窄,所以排在第三。相应因虽然通三世,但只限于心王和心所,比同类因范围窄,所以排在第四。遍行因只在心王心所中,而且只有染污性的,比相应因范围窄,所以排在第五。异熟因在欲界通五部,遍行因只通二部的一部分,根据上八地,异熟因只通修部,遍行因只通二部的一部分,比遍行因范围窄,所以排在第六。关于能生成果的实体,颂文说“除自余能作”,意思是除了自己,其他一切法都能作为能作因,所以它通一切有为法和无为法。有人问:未来世那些因缘不具足、不能生起的法,其他一切法都能作为它的能作因吗?法体本身不生起,怎么能不障碍它呢?回答是:作为能作因,是以“不障碍”这个意义成立的。只是法体自己缺少因缘所以不生起。有人问:自体为什么不能作为自体的因?颂文说“除自余能作”,就是因为自体总是障碍自体。比如一念眼识现在生起,第二念眼识同时怎么能生起?因为互相障碍,所以自体不能作为自体的能作因。解释名字:心王和心所同时存在,所以叫“俱有”。心王作为心所的依靠,叫“因”。“俱有即因”是持业释。心所反过来也一样。如果心王和心所同时存在的法作为因,叫“俱有之因”,是依主释。“俱有”就是同时而有,这是有部宗的观点,因果同时存在就叫俱有,这个定义比较宽。比如心王和小相可以成为俱有因。“互为果”的解释就比较窄,心王和小相不互为果,怎么能说心王和小相是俱有因呢?现在解释:只要是互为果的,就是俱有因。但互为果这个条件并不普遍适用于宗义。因为是小相,所以即使不互为果,心王也可以和它成为俱有因。有人问:颂文中为什么不说心随转色以及心所,还有四相(生、住、异、灭)自己互相之间作为俱有因呢?《正理论》说:像心王和心所,关系是确定的,所以说心所自类之间互相比较,多少不定。随转色在散心位和无色界定中完全没有,所以不说。生等四相是依着本法而转的,它们自己互相不依赖,所以论中不说。或者也可以说,只说不同类的法互为俱有因,同类的法不说,因为它们自己就能成立互为果的关系。有人问:心王上的小相(可能指不相应行法)不与心王相应,心王怎么能和它成为俱有因?还有,心所上的大相(可能指主要特征)不与心王相应,心王又怎么能和心所上的大相成为俱有因?回答是:因为随着心王,那些小相和心所上的大相才能生起,所以心王和它们成为俱有因。有人问:为什么在四相中,不说异相,而另外说“堕一世”?回答是:生相显示未来世,住相显示现在世,灭相显示过去世,这一念三相各自能显示一世,心王心所不相分离。异相对于三世没有能显示的作用,所以不说。“堕一世”是指生相之前、灭相之后,也叫堕一世,也和现在的心王心所不相分离。或者,“堕一世”能显示未来不生的法,虽然不和心王等同时到达生、住等三位,法虽然不生,也可以作为俱有因,所以另外说“堕一世”。有人问:如果知道心王心所不相离,只说“堕一世”就行了,何必另外说生、住、灭三相呢?回答是:如果未来的法还没生起,就都同属于“堕一世”。如果后来的法生起,到达生、住、灭三位,那么在一世中就有前后了,所以把“堕一世”分别说成生、住、灭三相。这里说的“一果”,是指取三果中的别释一果。俱有因和相应因互相作用,产生士用果:俱有因就是前面疏文中解释的五类法同时互相有力用;相应因就是同时的心王心所同时产生士用。这一果中不取的,是说这两种因不共同取一个果,而是自己互相同时为因果,是心王心所不同力用取后念的果。如果是“一果”,就是同时的心王心所共同取后念的果,所以不取。“及余同时造作得者”,就是同时的心王心所造作得到的散无表色,同时心王心所共同取无表色果。“等无间缘引起者”,就是善、不善、无记三性心各自引生后念同三性的心为果。“及邻次造作得者”,就是善心心所引生后念不善、无记心等。“不生士用者”,就是无间道、解脱道同时,心王心所有士用力,共同证得无为的不生法。“与离系别者”,重新得无为,只叫士用,不叫离系,因为没有断烦恼。如果断烦恼得无为,就得两个名字。“极少由与五十八法者”,是约二禅以上无覆无记心起时,有五十八法。如果欲界再加上寻、伺,也可以说有,加上四相。如果极多,就是初禅善心生起时,有大地法十种,大善地法十种,寻、伺、欣、厌随一,加上心王,成二十四种,加上七支无表,成三十一种,各有四大相,同聚有一百五十九法,心王与其余一百五十八法为俱有因。中间多少,可以依此类推。有人问:为什么不取小相作为随转法?《正理论》说:不是因为小相的力量心才得生,也不是心与它们互为果,而且聚中大多数法不是它们的果,所以小相不是随转法。如果这样,心王怎么能和小相成为俱有因?回答是:那些小相是因为心王的生等诸法才得以转起的。
各种事物因为“俱有因”而成为原因的情况,就是指它们互相作为结果和原因,必定同时存在。或者有些事物虽然同时存在,但不是因为“俱有因”而成为原因,这就很难解释了。然而,如果“俱有”的事物之间没有互相作为结果和原因的关系,就不能构成“俱有因”。第八种情况因为没有互相作为结果,所以不能成为“俱有因”。如果在十种含义中,分析前四对,缺少了结果方面的三种含义,就不是“俱有因”。第五种情况,五尘(色、声、香、味、触)作为所造,很难解释。然而,“俱有”缺少了性质方面的三种含义。色和声通于善、恶、无记三性,其余三尘(香、味、触)则是无记性。五尘的名称,是指取后一念的五尘作为结果,又缺少了结果方面的三种含义。第六种情况,缺少结果方面的三种含义。七支(指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