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十五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辩差别品第二之七
如是已辩不相应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时,非离所余因缘和合,此中何法说为因缘?且因六种,何等为六?颂曰:
前面已经讨论了不相应行法。之前说到生相产生所生事物的时候,并不是离开其他因缘和合而单独作用的,那么这里所说的“因缘”具体指哪些法呢?先说因有六种,是哪六种呢?用偈颂来概括:
能作及俱有、 同类与相应、
遍行并异熟, 许因唯六种。
能够推动事物产生的因、与事物同时存在的因、属于同一种类的因、相互配合的因、普遍发生作用的因、以及带来相应果报的因——我们承认,一切因的类别只有这六种。
论曰:本论许因唯有六种,不增不减,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类因、四相应因、五遍行因、六异熟因。能作因体通一切法,是故先说。俱有因体遍诸有为,故居第二。余同类等,于有为中如其所应各摄少分,随言稳便次第而说。法生所赖故说为因,如是六因非佛所说,如何本论自立此名?定无大师所不说义,阿毘达磨辄有所说。经中现无,由隐没故;自相可得,决定应有。又诸经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异门说。对法诸师由见少相知其定有,分明结集故有说言。此六因义,说在增一增六经中,时经久远其文隐没,尊者迦多衍尼子等,于诸法相无间思求,冥感天仙现来授与,如天授与筏第遮经,其理必然。如四缘义,虽具列在此部经中,而余部中有不诵者,由时淹久多隐没故。既见余经有少隐没,故知此处亦非具在。又见经中处处散说,故六因义定应实有。谓如经说:眼及色为缘生于眼识。又如经说:二因二缘能生正见。诸如是等即能作因,诸法于他有能作义,由生无障故立此因。如契经说:有三道支,正见随转。又如经说:三和合触,俱起受想思。诸如是等即俱有因,诸行俱时同作一事,由互随转故立此因。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法及不善法。应知如是补特伽罗,善法隐没恶法出现,有随俱行善根未断。以未断故,从此善根犹有可起余善根义。又说:苾刍!若于彼彼多随寻伺,即于彼彼心多趣入,无明为因起诸染着,明为因故离诸染着。诸如是等即同类因,过去现在同类诸法,由牵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经说:见为根信证智相应。又如经言:若有了别即有了知,在定了知乃为如实,非不在定。诸如是等即相应因,心心所相应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此因。如契经言:诸邪见者,所有身业语业意业、诸有愿求,皆如所见,所有诸行皆是彼类,如是诸法皆悉能招非欣爱乐不可意果。又经说:一切见趣生时,皆以有身见为其根本。若此见生不忍一切,此见能生贪欲瞋恚。诸如是等即遍行因,过去现在见苦集所断疑见无明及相应俱有,于同异类诸染污法由能引起故立此因。一部为因生五部果,故同类外立遍行因。如契经言:若所作业是善有漏、是修所成,于彼处生受诸异熟。又如经言:诸故思业作及增长,定招异熟。诸如是等即异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异类故立此因。如是六因,佛处处说,诸憎背者迷故不见。又薄伽梵处处经中说有俱生前生因义,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次应知前二因义。又薄伽梵于契经中分明显说二种因义,谓契经言:诸有不敏处无明者,由无明故亦造福行。此经即显有前生因。又契经说:眼色为缘,广说乃至意法为缘生痴所生染浊作意。此中愚者痴即无明。希求即爱,爱表即业。此经即显有俱生因,一心中说有展转为因故。至义次第,当复决择。已略举因,今当广辩。且初能作因相云何?颂曰:
论中说到:本论承认因只有六种,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第一是能作因,第二是俱有因,第三是同类因,第四是相应因,第五是遍行因,第六是异熟因。能作因的体性遍及一切法,所以先说。俱有因的体性遍及一切有为法,所以排在第二。其余同类因等,在有为法中各自只包含一部分,按照表述的方便依次说明。事物生起所依赖的就称为因。但这六因并不是佛亲口说过的,为什么本论要自己建立这些名称呢?一定没有大师不曾说过的义理,阿毗达磨却擅自有所说。经中现在没有,是因为隐没了;从各自相状可以推知,必定是存在的。再者,诸经中因为所教化众生的根机不同,世尊会用不同的方式方便解说。对法论师们因为见到一些迹象,知道它确实存在,经过明确结集,所以有这种说法。这六因的义理,是说在增一增六经中的,由于时间久远,经文隐没了,尊者迦多衍尼子等人,对诸法相状不断深入思惟探求,精诚所至感得天人现前传授,就像天授与筏第遮经那样,道理必然如此。就像四缘的义理,虽然完整列在此部经中,但其他部派中有的不诵持,也是因为年代久远大多隐没的缘故。既然看到其他经中有部分隐没,就知道这里也不是完整存在的。又见到经中处处分散说到,所以六因的义理必定是真实有的。比如经中说:眼根和色境作为缘,生起眼识。又如经说:二种因、二种缘能生起正见。诸如此类就是能作因,一切法对其他法有能作的作用,因为生起时没有障碍,所以建立此因。如契经说:有三道支,正见随转。又如经说:三事和合生触,同时生起受、想、思。诸如此类就是俱有因,诸有为法同时共同完成一件事,因为互相随转,所以建立此因。如说:这样的众生,成就善法及不善法。应当知道这样的众生,善法隐没、恶法出现时,还有与之俱行的善根未断。因为未断的缘故,从这个善根还可以生起其他善根。又说:比丘!如果对某些事物多作寻思伺察,心就会多趋向那些事物,无明为因生起种种染着,明为因就能远离种种染着。诸如此类就是同类因,过去、现在同类的诸法,因为能牵引自己的果,所以建立此因。如契经说:以见为根本,信与智相应。又如经言:如果有了别,就有了知,在定中才能如实了知,不在定中则不能。诸如此类就是相应因,心与心所相应,共同完成一件事,因为共同取一个境,所以建立此因。如契经说:所有邪见的人,他们的身业、语业、意业,以及种种愿求,都随顺他们的邪见,所有行为都是那一类,这些法都能招感不可爱、不令人欢喜的果报。又经说:一切错误见解生起时,都以有身见为根本。如果这种见解生起,就不能容忍一切,此见能生贪欲和瞋恚。诸如此类就是遍行因,过去、现在属于见苦、见集所断的疑、见、无明,以及与之相应、俱有的法,对于同类或不同类的染污法,因为能引起它们,所以建立此因。以一个部类的因能生五个部类的果,所以在同类因之外另立遍行因。如契经说:如果所造的业是善的、有漏的、是修习所成就的,就会在相应处所受种种异熟果报。又如经说:所有故意造作的业,不论造作还是增长,必定招感异熟果。诸如此类就是异熟因,一切不善法和善的有漏法,因为能招感不同类的果报,所以建立此因。这六因,佛在经中处处说到,只是那些憎恨背离的人因为迷惑所以看不见。再者,薄伽梵在经中处处说到有俱生、前生的因的意义,依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依次应当知道就是前两种因的意义。又薄伽梵在契经中分明显说二种因的意义,如契经说:所有不敏锐、处于无明中的人,由于无明的缘故也会造作福业。此经即显示有前生因。又契经说:眼根与色境为缘,广说乃至意根与法境为缘,生起由愚痴所生的染浊作意。这里的愚痴就是无明。希求就是爱,爱表示业。此经即显示有俱生因,因为在一心中说有辗转互为因的缘故。至于义理的次第,后面会再详细抉择。已经略举了六因,现在应当广加辨析。首先,能作因的相状是怎样的呢?颂曰:
除自余能作。
除了自身以外的一切都能作为(因缘)。
论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种,一有生力、二唯无障。诸法生时,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时皆不为障,于中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识生时,以所依眼为依止因,以所缘色为建立因,以眼识等如种子法为不断因,以相应法为摄受因,以俱有法为助伴因,以耳根等为依住因。此等总说为能作因,于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胜功能故。所余诸分名无力因,以但不为障碍住故。虽余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处等总即别名。何故自体非自能作因?以能作因于自体无故。谓无障义是能作因,自于自体恒为障碍。又一切法,不待自体应有恒成,损减等故。有余师说:若有自体因自体者,即应无明还缘无明,乃至老死还缘老死。一刹那顷此即此因,是则乖违缘起法性。有余师说:自于自体不见有用,故非因缘,犹如指端刀刃眼等。若除自体,余一切法与此一法为能作因,则无间业亦与圣道为能作因,如何应理?又唯生时,由无障住可能为因,应非余位,非彼与此有时为因、有时非因,可应正理。圣道生位彼定为因,故于余时非无因义。若于此生彼能为障而不为障,可立为因。然于此生无障用者,设不为障,何得为因?由一切法展转相望皆有障力,故得为因。谓于是处有此一法,是处无容更有第二。设复此法于余处有,彼亦无容更有余法。如是诸法岂不相望皆能为障?而不为障,故皆可立为能作因。无色亦有时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诸法内一法生时,如与欲法余皆无障,谓二缘故法不得生,一顺因无、二违缘有。诸法生位必待胜力各别因缘及待所余无障而住。增上缘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无,诸法乃生,故唯由无障碍,说一切法名为能作因,非有障力而不为障。与无障力不为障者,于无障时少有差别,俱有无障力同无胜用故。由斯已遣诸有难言。若一切法无障住故皆能作因,何缘诸法非皆顿起?一杀生时,何缘一切非如杀者皆成杀业?但由无障说彼为因,无胜用故。灰刺等触为乐受因,如何应理?非灰等触为乐受因,是因因故,谓同类故。苦受得与乐受为因,因灰等触生于苦受,故为因因。如是见等展转相望,有少功能皆应显说。由前略指触受方隅,余例可悉,无烦广辩。故能作因望所生果,非唯无障,亦有生力,然阙亲因及因等起,故一切法不可顿生,非如杀者皆成杀业。过去诸法与余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还与过去为增上果。未来诸法与余二世,由无障故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后故,不与未来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据无障,故许通三。现在诸法与余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中唯未来法为现在果。有为有为是因是果,有为无为非因非果,无为无为非因非果,无为有为是因非果。由此义故说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诸有为是增上果。如是已辩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云何?颂曰:
论中说:这个能作因大致有两种,一种有生起的力量,第二种只是没有障碍。一切事物生起的时候,除了它自己本身,其他所有事物都可以作为它的能作因,因为当它生起时,这些事物都没有对它造成障碍,其中有一小部分还具有能生的力量。比如说,当眼识生起时,它所依靠的眼根是它的依止因,它所缘取的色境是它的建立因,像眼识种子这类法是它的不断因,与它相应的法是它的摄受因,和它同时存在的法是它的助伴因,耳根等其他根是它的依住因。这些总起来都叫做能作因。在这当中,一部分叫做有力因,因为它们具有能生的殊胜功能。其余的部分叫做无力因,因为它们只是不作为障碍而存在罢了。虽然其他因的性质也可以说是能作因,但能作因这个名称没有别的称呼,就像色处等名称,总称也就是别称。为什么事物自身不能作为自己的能作因呢?因为能作因对于它自身来说是不存在的。所谓“没有障碍”这个意义才是能作因,而自己对于自己总是构成障碍。再说,一切事物,如果不依赖自身就应该能永恒成立,那就会有损减等过失。另外有论师说:如果事物自身可以作为自己的因,那就应该无明还能缘取无明,乃至老死还能缘取老死。在一刹那之间,这个就是它自己的因,这样就违背了缘起法的本性。还有论师说:自己对于自己看不到有什么作用,所以不能作为因缘,就像手指尖、刀刃、眼睛等不能作用于自身一样。如果除了自身,其他一切事物都能作为某一事物的能作因,那么,即使是无间业(极重的恶业)也能成为圣道的能作因,这怎么合理呢?再说,只有在事物生起的时候,由于其他事物没有障碍而存在,才可能作为它的因,在其他时候就不应该算。不能说那个事物对这个事物,有时候是因,有时候又不是因,这才符合正理。圣道生起的时候,那些事物(无间业等)必定是因,所以在其他时候,并不是说它们没有因的意义。如果在这个事物生起时,那个事物本可能成为障碍却没有成为障碍,那才可以把它立为因。然而,对于这个事物的生起,那个事物根本没有障碍作用的话,即使它不作为障碍,又怎么能成为因呢?由于一切事物相互之间都有障碍的能力,所以才能成为因。就是说,在某个地方有了这一个事物,这个地方就不可能再有第二个。假设这个事物在别处存在,那里也不可能再有其他事物。这样看来,一切事物岂不是相互之间都能成为障碍吗?而它们不作为障碍,所以都可以被立为能作因。无色界(没有物质形态的界)也有时间、依处等是确定的,所以它们相互之间也有障碍的力量。还有,在众多事物中,当一个事物生起时,就像同意某个法一样,其他的都没有障碍。事物不能生起有两个原因:一是顺缘的因没有,二是违逆的缘存在。事物生起的时候,必须等待强而有力的、各别不同的因缘,以及等待其他事物没有障碍地存在。增上缘这类法,由于能生的因存在、能障碍的因不存在,事物才会生起。所以,仅仅是由于没有障碍,才说一切事物都是能作因,并不是说它有障碍的能力却不作为障碍。具有障碍能力却不作为障碍,与根本没有障碍能力的情况,在“无障”这一点上稍有差别,但两者同样都没有殊胜的能生作用。通过这个道理,已经回答了那些提出诘难的人。如果一切事物因为没有障碍而存在就都能作为能作因,那为什么一切事物不是同时一下子全部生起呢?一个人杀生的时候,为什么不是所有人都像那个杀生者一样都造下杀业呢?这只是因为(其他事物)没有障碍而被说成是因,它们并没有能生的胜用。像灰、刺等触尘作为乐受的因,这怎么合理呢?并不是灰等触尘直接作为乐受的因,它们是“因的因”,因为是同类(苦受引生乐受)的缘故。苦受能够作为乐受的因,而灰等触尘能产生苦受,所以是“因的因”。像这样,见等心所法相互之间,如果有一点功能,都应该明确说明。前面只是略为指出了触与受这方面的一点例子,其余的情况可以类推知道,不需要再广泛地辩说。所以,能作因对于它所生的果来说,不仅仅是“没有障碍”,也有生起的力量,但是缺少了亲因和等无间缘等条件,所以一切事物不可能同时顿然生起,也不可能像杀生者那样,所有人都造下杀业。过去的事物,对于其他二世(现在、未来)的事物,可以作为能作因。那二世的事物,反过来可以作为过去事物的增上果。未来的事物,对于其他二世的事物,由于没有障碍,可以作为能作因。那二世的事物,因为不是与未来事物同时或在其之后(现在与过去都不是未来的“后果”),所以不能作为未来的增上果,果必定是由因而取得的,所以只有两种因(过去能作因于现在未来,现在能作因于未来)。只根据“没有障碍”这一点,所以允许能作因通于三世。现在的事物,对于其他二世的事物,可以作为能作因。那二世中,只有未来的事物可以作为现在的果。有为法对有为法,可以是因,也可以是果。有为法对无为法,既不是因也不是果。无为法对无为法,既不是因也不是果。无为法对有为法,可以是因但不是果。根据这个道理,所以有这样的说法:能作因很多,但不都是增上果。因为一切事物都可以是能作因,但只有一切有为法才是增上果。像这样已经辨明了能作因的相状。那么,第二俱有因的相状是怎样的呢?偈颂说:
俱有互为果, 如大相所相,
心于心随转。
共同存在并互为因果, 就像事物的特征与事物本身相互依存, 心念与伴随心念而生的各种心理活动也是如此。
论曰:若法更互为士用果,彼法更互为俱有因,展转助力而得生故。其相云何?如四大种更互相望为俱有因,虽有体增、体不增者,而皆三一更互为因,自体不应待自体故,亦不应待同类体故。一一大种唯待余三,要四大种异类和集,方有功能生造色故。如是有为相与所相、心与心随转,亦更互为因。是则俱有因,由互为果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此中所说因相太少,谓诸心随转及诸能相,各应说互为俱有因,故又不应说唯互为果为俱有因。法与随相非互为果,然为因故。此为因相,彼应更辩。由此义故,应辩相言。有为法一果可为俱有因,本论说故,此无过失。然本论中曾不见说心随转色与心为因,应辩此中造论者意。或有师言:是有余说,彼显论过,非谓辩成,言义阙减名论过故。复有师言:此中论者非为具辩俱有因相,但为遮遣余宗所执,谓为遮遣执唯有心,故说离心有诸心所。又为遮遣执业唯思无无表业,是故复说有心随转身业语业。复为遮遣执生等相非实有物,是故复说有心随转不相应行。岂不具辩俱有因相,转更显成别有心所身语无表及生等相。又于余处曾未具辩俱有因相,今不具说便成阙减。故彼应思:我于此中见如是意,若法与心决定俱起,遍一切心、依心而转,即说彼法与所依心展转相望为俱有因。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多,现可得故。身业语业非遍诸心,不定心俱全无有故。生等诸相皆依心转非互相依,生等皆以法为上首互相资故。由斯不说彼互为因。又于此中,为欲显示但说异类为俱有因,同类互为因不说而成义。又为显示有身语业唯依于心不依于表,故不说彼与心为因。又彼大德意趣难了,诸有智者尚未善知,故于此中有作是计:唯心能与心随转色为俱有因,非色与心,从心生故、依心起故,如王与臣,胜不因劣。此计非理,如臣与王,防卫任持互有力故。心随转法其体云何?颂曰:
论中说:如果某些事物互相作为彼此产生作用的结果,那么这些事物就互相成为俱有因,因为它们互相帮助、互相支持才能产生。具体是怎样的呢?比如四大种(地、水、火、风)互相之间就是俱有因。虽然它们有的体性增长,有的不增长,但都是三对一互相为因。因为事物不能依赖自己本身而产生,也不应该依赖和自己完全相同的同类事物而产生。每一个大种都只需要依赖其他三个大种,必须四大种不同类别地聚集在一起,才有能力产生所造色(如色、声、香、味、触等)。同样地,有为法的生、住、异、灭四相与它们所作用的有为法之间,心与心随转法(与心同时生起、同时起作用、同时依靠同一个根的法)之间,也是互相为因的。这样看来,俱有因通过互相作为结果的关系,普遍包含了所有有为法,只是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这里所说的因的相状太少了,比如各种心随转法以及各种能相(生、住、异、灭),都应该说它们是互相为俱有因的。所以,也不应该说只有互相作为结果才能成为俱有因。因为法与它的随相(比如生相的生相)虽然不是互相作为结果,但也是因。这个作为因的相状,应该进一步辨析。由于这个道理,应该辨析“相”的含义。有为法有一个共同的结果,就可以成为俱有因,这是本论说过的,所以这里没有过失。
然而,在本论中,从未见到说过心随转色(与心同时生起的色法,如身表、语表)与心互为因。应该辨析这里造论者的用意。有的论师说:这是有所保留的说法。他指出了本论的过失,并不是要辩论成立什么。因为言义有所缺减,就叫作论过。又有论师说:这里的论者并不是要完整地辨析俱有因的相状,只是为了驳斥其他宗派所执着的观点。比如,为了驳斥“只有心是实有,没有心所”的执着,所以说离开心还有各种心所法。又为了驳斥“业只有思,没有无表业”的执着,所以又说有心随转身业和语业。还为了驳斥“生、住、异、灭等相不是实有的事物”的执着,所以又说有心随转的不相应行法。这难道不是完整地辨析了俱有因的相状,反而更加明显地成立了别有心所、身语无表业以及生等相是实有的吗?而且在其他地方也未曾完整地辨析过俱有因的相状,现在不完整地说,就成了缺减。所以,他应该思考:我在这里看到这样的意思——如果一个法与心决定同时生起,普遍存在于一切心识中,并且依止心识而活动,就说那个法与它所依止的心识,互相之间是俱有因。各种心所法不一定同时全部生起,有时少、有时多,这是可以现见到的。身业和语业并不普遍存在于一切心识中,因为在不定心(散乱心)中,有时完全没有身语业。生等诸相(生、住、异、灭)都是依止心识而活动,它们之间并不互相依止,因为生等诸相都是以法(有为法)为主导,互相资助的。因此,不说它们互相为因。
又在这里,为了显示只说异类法(不同种类的法)为俱有因,同类法互相为因的道理不说也能成立。又为了显示有身业、语业只依止于心,不依止于表色(可见的动作、声音),所以不说它们与心互为因。
另外,那位大德(指本论作者)的意趣难以了知,有智慧的人尚且不能完全明白,所以在这里有人这样认为:只有心能给心随转色作俱有因,而不是色给心作俱有因。因为心随转色是从心产生的、依心而起的,就像国王与臣子,尊胜的不依赖卑劣的。这种看法没有道理。就像臣子与国王,互相保卫、互相支持,彼此都有力量。
那么,心随转法的体性是什么呢?颂文说:
心所二律仪, 彼及心诸相,
是心随转法。
心的两种律仪,以及心的一切表现,都是心相伴随而起的现象。
论曰:一切所有心相应法,静虑无漏、二种律仪,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谓心随转法。何因不说彼之随相?不说所因,后自当辩。何缘此法名心随转?颂曰:
论中说:一切与心相关联的法,包括禅定境界、无漏法、两种戒律规范,这些法以及心本身的生起等现象,都称为心随转法。为什么没有提及这些法的随相呢?没有说明的原因,后面自然会辨明。为什么这些法被称为心随转呢?颂文说:
由时果善等。
通过时间、结果、善行等因素。
论曰:略说由时果等善等十种缘故,名心随转。且由时者,谓此与心一生住灭及堕一世。由果等者,谓此与心一果等流及一异熟。由善等者,谓此与心同善不善无记性故。岂不但言一生住灭,即知亦是堕一世中?虽亦即知堕于一世,而犹未了此法与心过去未来。亦不相离。或为显示诸不生法,故复说言及堕一世。若尔,但应言堕一世。不尔,应不令知定堕一世。岂不等流、异熟亦是一果摄,如何一果外说等流、异熟耶?实尔,此中言一果者,但摄士用及离系果,岂不此言通故亦摄等流、异熟?虽言亦摄,非此所明。然士用果总有四种,俱生、无间、隔越、不生,此显与因非俱有果,为遮唯执与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互为果故,自非自体士用果故,即显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义,是故别举等流、异熟。应知此中时一果一,显俱显共其义有殊。此中心王极少犹与五十八法为俱有因,谓十大地法、彼四十本相、心八本随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随相,余五十四为心俱有因。何缘心随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心非与彼互为果故,彼于一法有功能故。又与心王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说多因,随相不名心随转法。若尔,云何心能与彼为俱有因?由随心王,生等诸位彼得转故。岂不应知大种生等,心亦用彼为俱有因,谓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与诸大种为俱有因,此亦应尔。如是所例,其理不齐,展转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诸造色是诸大种展转果中一果所摄,何容造色非诸大种生等果故,例此为失。又如前说。前说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诸大种与生等相展转力生,故无此失。有余师说:五十八中能为心因唯十四法,谓十大地法并心四本相,非诸心所生等相力能为心因,如心随相。若尔,便违《品类足论》,如彼论言: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为因,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无常诸余染污苦谛。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亦与有身见为因,即所除法。彼作是言:我等不诵及彼相应法,应随义理简择论文方可诵持故。异此便坏俱有因相,或应许随相亦心俱有因。复有说言:一切同聚皆互相望为俱有因,于同聚中随阙一种,所余诸法皆不生故。此诸说中初说为善。又此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转而非随转,谓即心王;有唯随转,谓色及心不相应行;有是能转亦是随转,谓心所法,随心转故、能转心不相应行故;有二俱非,谓除前相。云何俱起诸法聚中有因果义?何故知无?俱起诸法于将生位既非已生,并应未有,如何可说能生所生?又说有因则有果故。若未来世诸法能生,应有诸法恒时生过。又俱生法,此果此因无定因证,如牛两角。又诸世间种等芽等极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见如斯同时因果。故今应说云何俱起诸法聚中有因果义?今当且为辩因果相,即令知有俱生因果。谓前略举诸因相中,引薄伽梵处处经说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与此相反非有非生,如是名为因果总相。此中初显俱生因义,后文复显前生因义。若尔,决定无俱生因,以薄伽梵说依此有彼有,未来无故,何得为因?此责不然,无有多种故、未来非无故,后当广辩。又此契经证未来有,或复彼应说不违理经义。此中上座释经义言:依此有彼有者,此说有因相续为先,然后有果相续而住。谁生为先?谁生已住?为答此复说此生故彼生。此显因生为先,故后果生而相续住。如是上座,但率己情妄解佛经以扶己义。如是解释佛所说经,无有定因堪为证故。谓何定因为证依此有彼有言,但据因果相续而说,不据一一因果刹那?依有一念因即有一念果,此顺正理;非因相续后方有果相续,违正理故。又彼所说无别胜理,非觉为先而作是释,不能开显经之妙义。若谓刹那因果难觉故据相续因果说者,此亦不然,无容有故。谓无容有不隔果刹那因相续而起,亦无容有不隔因刹那果相续起故。若如彼释,应显世尊说非如理,或应不据相续因果而说此经。彼如是释,令缘起义难可了知,是故彼应于此经义更作余释。又彼何理定判前经依相续说,后经不尔?后经亦应得作是释:此生故彼生者,此说有因相续为先,然后有果相续而住。非彼宗有与生义别,如非将生时与将起时异。又所疑问:谁生为先?谁生已住?亦不应理,前后二门不相待故,二门所待义各异故。非前所说依此有彼有,复待后说此生故彼生,谓前已说依此有彼有,不待疑问谁生故彼生,并待后释因生故果生,前义方了。如后所说此生故彼生,要待疑问谁生故彼生,复待别释因生故果生,义即明了;如是前说依此有彼有,亦待疑问依谁有彼有,复待别释依因有果有,义即明了。是故前后所待各别,故我所说初经为显俱生因义、后经复显前生因义,其理极成。彼复异门释此经义:前经为显诸行有因,后经为遮计常因执。此亦非理,但说后经如是二门皆成就故。谓经但说此生故彼生,二事俱辩。由说因果相继而生,显行有因遮无因论,由生言故显无常因,亦即能遮说常因论,诸常住法必无生故。既由后说二事俱成,则说前经便为无用。非薄伽梵说无用经,故知二经非如彼释。设许如是解释前经,亦不乖违俱生因义,谓即依此俱生因有而能令彼俱生果有。岂不由此显行有因,亦即能遮执无因论?如后所说此生故彼生,由此能显因是无常,亦即能遮说常因论,而不违害说前生因。如是前说依此有彼有,由此能显诸行有因,亦即能遮说无因论,而不违害说俱生因。又前生因正居有位,未来无故,都无所生。彼宗自说未来无故,既无所生,如何善逝分明显说此有彼有?如此有言:是差别说,所说有义,现有极成。故彼有言,亦差别说;所说有义,亦应现有,此彼异因不可得故。如是同喻,彼此极成,如言彼色居正灭位。又曾无处于极成无作差别说,言彼是有;如何可于未来无法作差别说言彼是有,于差别说而说为无?如是所言,违害正理。又未来法许有因故,虽无作用而体应有。若彼不许未来有因,应许毕竟无同兔角。既许有因,亦必应许未来体有异毕竟无。诸所言无,义有多种:未生、已灭、毕竟、互无。初二言无,但无作用,故未来世非体全无,得有能生及所生义,于正生位作用虽无,而有功能生所生法。又我不许诸未生因及已生因是真作者,诸法无有真作用故。真作用者,谓诸因缘,于所生果常能造作。此真作用非佛所许。然诸法生互相系属,随有所阙,余则不生,非此不生彼有生义。依如是量说此为因,此因功能非恒时有,故无诸法恒时生过。又我不许唯俱生因不假余因能生诸法,故无诸法恒时生过。又唯说有前生因者,于如是过岂独言无?彼前生因恒时有故,应一切法一切时生。随有许因能生诸法,皆可施设如是过难。然妄执有随界论者,彼执恒现有无量法生因,岂不汝宗独为诸法于一切时顿生过害?若汝虽执唯前生因而待余缘方能生果,何故不许此俱生因亦待余缘方能生法,如汝所执唯前生因能生诸法?然不恒生,未来亦尔,不应为难。言俱生法此果此因无定因证如两角等,皆非应理,现见两角随一坏时余不坏故。若随一坏余亦坏者,可比相生,如心心所。又我不许一切俱生皆有展转为因果义,许有者何?谓共一果或展转果方有此义,或由此力彼法得生。如是俱生有因果义,非牛两角有上所说,故不可引为同法喻。又对法者非许俱生互为果法有决定量,谓此唯因、此唯是果;但许如是和合聚中一切相望皆因皆果,故不应责因果定因。又如唯说前生因者,许有少分前生非因,非诸前生皆无因义。如是说有俱生因者,亦许少分俱生非因,非诸俱生皆无因义。又有别喻证俱生因,故彼立因有不定过,谓世现见灯之与明俱时而生,有因果故。复何因证灯是明因?谓明随灯或增或减、或住或行有差别故。又欣明者便取灯故,又厌明者便害灯故。我亦许明因灯而起,然不许彼因俱起灯。所以者何?灯明俱起,不可待灯明方生故,非俱生法相待应理。如非自体待自体生,但由前生灯为缘故,无间后念明乃得生,是故不应引之为喻。此亦非理,灯初起时,有灯无明不可得故。谓曾未见有时有灯而无有明,故为非理。若谓时促不可得者,此亦不然,非极成故。若有少分无明之灯世极成立,或有责彼不得之因,容可答言由时促故此不可得。然无少分无明之灯世极成立,故不应说由时促故为不得因。若许灯明恒俱起者,彼不应说灯是明因,由灯与明一因生故。谓油炷等与灯为因,即此亦应为明因故。如是二种既一因生,如灯不因明故得起,明亦应尔非因灯生。复有喻故不相因起,如苣蕂中皮人与腻三事和合,一因生故,非展转因,世极成立。灯明亦尔,一因生故,明必不应用俱起灯为因。灯明不应同一因起,如皮人腻在苣蕂中,不见苣蕂皮人腻合同一因生得为因果。灯明二种,现见在前相随等因,证有因果,故不可说同一因生。又一为先俱生诸法因有差别是极成故,谓共现见一种为先,所起芽中俱生诸法色香味触,因各别故。既一芽中色香味触俱时而起,因各有殊,故知灯明俱时而起,亦应如彼非一因生。若灯与明一因生者,或有以物揜蔽灯时,明应如灯非不相续,灯如明故应亦不生。非苣蕂中皮人腻合一因起位,见有随一缘碍不生余尚得起;灯明不尔,故因不同。若谓灯明体无别者,亦不违害我俱生因。又焰与明非同法故,其体各异,由前所说相随等因得为因果。故灯明喻,其义极成。又见厌背受想二法入灭定者,思等心所亦如受想皆不得生,说此定中意行灭故。由此准度验思等生系属受想,故知诸法前生因外有俱生因。然上座言:思等心所于灭定中不得生者,由与受想生因同故,非由展转为因生故。何谓为彼所同之因?若谓是触,此位应有,彼许灭定中有心现行故。若是所依,此位亦有,一切心所法皆依识生故。同因既有,彼何不生?又应退失前后生论,许触与识为彼因故。由此不应说与受想生因同故思等不生。又见因虽同而不俱生故,知必俱生者,定展转为因。谓由眼色前生识故,无量眼识皆可得生。此生因虽同而不俱起者,由不展转为因生故,唯因前识后识得生,非因后识前识生故。由此验知,生因虽共,不相因者未必俱生;若必俱生,定相因起。俱生因义由此极成。又前已说,芽中色等俱时而起,因各有殊,故知生因虽不同者,亦有展转俱时起义。是故俱起及不俱起,非定由因同与不同。又说心心所同一因生,亦说俱生时有因果故。谓说心所及与眼识,同用眼色为因而生,故契经说:眼色二为缘生诸心所。又契经说:眼及色为缘生于眼识。如是二经说心心所同一因生。复说同时诸心所法依心而生,故契经说:若想若思诸心所法,是心种类,依止于心、系属于心,依心而转。非诸心所,心不俱生,有依属心、依心转义,非无与有可成能依所依性故。如是之义,后当更辩。是故决定有俱生因。又俱生因若定无者,应立大种造色不成。谓若大种及眼等造色唯依前生大种而生者,大种眼等同用一具大种为因,何缘造色唯是眼等非诸大种?又应违经,谓薄伽梵对无衣者作如是言:我终不说受众苦者,无因无缘有苦生起。若执诸法唯有前生因无俱生因者,彼即应说有因缘时无苦生起。苦生起位因缘已无,是则违前契经所说。又应违害缘起正理,如契经说:眼色为缘生于眼识。前生眼色与后眼识应非所依及非所缘,有无有故非毕竟无,可说此是所依所缘。此亦应尔,彼眼识生时,眼色已灭故,应无缘力眼识自生,无法无容为所依故,眼识唯缘现在境故。若眼色识不俱生者,则应眼色非眼识缘,或耳声等亦眼识缘,同与眼识非相属故。若薄伽梵唯说前生眼色为缘生眼识者,则应说眼识唯用识为缘,自类缘强如种子故,前识为后识等无间缘故。既不说识为眼识缘,故知此中唯说俱起眼根色境为眼识缘,非一身中二识俱起,故不说识为眼识缘。若谓此中唯说眼识不共缘者,前生眼色与耳声等不属眼识,义无别故,何唯眼色为不共缘,非耳声等?又必应尔,由第六识无别俱生所依缘故,但说前起意为依缘意识得生,非如余识。又诸识缘非唯前起,以契经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意识通以三世无为为境界故。由此决定有俱生缘,理极成立。又此经言:三和合触。分明证故。若眼识生、眼色已灭,眼识尔时与谁和合?若言五触如意触者,此亦不然,意识力强,通与诸法有和合故。意识依境虽不俱生,而体非无有和合义,我宗三世及三无为皆实有故;汝宗唯有现在世法,合义不成。又诸憎背俱生因者,初无漏法从何因生?彼前生因曾未有故。若谓净界本来有者,因既恒有,何缘障故无漏果法曾未得生?若言更赖余缘助者,即此所赖,何不为因?又应唐捐作如是责,谓何不执自在天等?若言要待相续转变,理亦不然,此与净界若异若一皆有过故。谓若异者,应同前难,即此转变何不为因,如何复执净界为种?或应唐捐作如是诘:如服泻药,天来令利。若言一者,前后既同,应毕竟无生无漏用;然彼前后无差别因,不可无因自有差别。若言如种待缘转变,同类种子有地等缘和合摄助可有相续,待时方成转变差别。所执净界无漏法种若是有漏,执此唐捐,有漏法不应为无漏种故,无漏法亦不应为有漏种故。若是无漏,如何本来成就圣道而堕恶趣?岂成圣道而是异生?非圣位中不起圣道,尔时可得名异生故。若言少故无斯过者,勿彼能为无始积集坚固烦恼对治生因。又更无劳难譬喻者,契经已遮彼所执故。如世尊说:我实不见提婆达多白法犹成如毛端量,乃至广说。世尊自说天授身中白法根种无余已拔,故此经内复作是言:有随俱行善根未断,以未断故,从此善根犹有可起余善根义,彼于后时一切皆断。今应说彼除此善根,更复有何非无余拔,而于佛教所说义中,无顾忌心、不能信受。不可闻说大木聚中有净界故,即说有情身中亦有,太过失故。如大木聚随他所欲成净成染,有情亦应许随他欲,或从净界无漏法种生圣法已,复随他欲还成异生。又亦应执诸阿罗汉退法种性有烦恼种。无学有退,后当成立。又上座说:诸行决定无俱生因,诸行将生应无因故,又应余类生余类故。谓俱生法于将起位,非此与彼能作生因,犹未生故。又应求彼二种异因,由彼二因二俱得起。此说非理,无证因故。是所许故,谓俱生法将生位中此非彼因,未说因证。岂不已说犹未生故。此亦同疑,谓何因证,犹未生法不能为因?又彼如何于无体法,倒许为因非有体法?若谓未生体非有者,体若非有,勿谓有因,非兔角等毕竟无法可说有因,此亦应尔。汝亦不许兔角非无。又我所宗有有多种,体用假实有差别故。未来虽有,而引果用犹未有故,说为未生。体既非无,何无因义?不说因证而执未生非法生缘,不应正理。若未生故不得成因、生故成因,是则应许过去诸法定成因性。若尔,执有随界唐捐,或应随界无因而有。若谓过去是展转因,此有虚言都无实义,如何过去全无有体,而可成立为展转因?智者应观此盲朋党,于无体法倒执为因,有体法中拨无因义。若谓因过去、非过去是因,是则未来亦应同此,如过去法体非有故非展转因,未来亦应体非有故非展转果。又展转者是相续言,不应此法即续于此,既无去来唯有现在,故应决定无展转因。然彼所说,又应求彼二种异因,由彼二因二俱起者,此我已许,谓我许心心所等法,皆由前生自类因起,及由俱起异类因生。汝复于中何劳征难?是故上座都无有因能证定无俱生因义。又彼所说,唯一刹那有所依性,及诸行法有俱生因,皆难可了,此非理说。虽难可了而义非无,如所依性。谓所依性,一刹那中虽难可了,而心心所非无所依刹那眼等。又诸业果,一刹那顷虽难可了,感起非无。此俱生因亦应如是。然后具寿诸所发言,皆非善说,违教理故。由此决定有俱生因,故俱有因理极成立。
论中说:简略来说,由于时间、果报、善等十种缘故,称为心随转。先说时间的缘故:指此法与心同一时间生起、安住、灭坏,并属于同一世(过去、现在、未来)。由果报等缘故:指此法与心具有同一果报、等流果及同一异熟果。由善等缘故:指此法与心同为善性、不善性或无记性。 难道只要说“同一生住灭”,不就也意味着属于同一世吗?虽然由此可知属于同一世,但还没有明白此法与心在过去、未来也不相分离。或者是为了显示那些不生之法,所以又说“及属于同一世”。如果这样,只应该说“属于同一世”。不然,就无法让人知道必定属于同一世。 难道等流果、异熟果不也是一果所摄吗?为什么在一果之外还要说等流、异熟呢?确实如此,这里所说的“一果”,只包含士用果和离系果。难道这句话含义广泛,不也包含等流、异熟吗?虽然包含,但不是这里所要说明的。然而士用果总共有四种:俱生、无间、隔越、不生。这里显示与因不是俱有的果,是为了遮止只执着与因俱生的和合聚中有士用果,因为这种和合聚互为果的缘故,自己不能作为自己的士用果,这就显示不是那种同时生起的和合聚。在士用果中有一果的含义,所以特别举出等流、异熟。应当知道这里“时一”和“果一”,显示同时、显示共同,其意义有差别。 这里的心王至少与五十八法成为俱有因,即十大地法、它们的四十种本相、心的八种本相和随相,称为五十八法。五十八法中除去心的四种随相,其余五十四法是心的俱有因。为什么心的随相不是心的俱有因?因为心不是由于它们的力量才生起的,心与它们不互为果,它们对一法有功能。又与心王不是同一果,聚中多数不是它们的果。正是由于这些所说的多种原因,随相不称为心随转法。 如果这样,心怎么能与它们成为俱有因呢?因为随顺心王,在生等各个阶段,它们得以运转。难道不应该知道大种的生等,心也以它们为俱有因吗?就像造色不是生等的果,生等不是不与诸大种成为俱有因,这里也应该如此。这样类比,道理并不等同,因为展转果、一果、多数不是它们的果。并非所有造色都是诸大种展转果中一果所摄,怎么能因为造色不是诸大种生等的果,就类比这里为过失呢?又如前面所说。前面说的是什么?心不是由于它们的力量才生起的。然而诸大种与生等相展转力量生起,所以没有这个过失。 有其他论师说:五十八法中能作为心因的只有十四法,即十大地法加上心的四种本相,不是诸心所的生等相力量能作为心因,就像心的随相一样。如果这样,就违背了《品类足论》,如那部论中说: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但不与有身见为因,除了未来的有身见及与其相应法的生、老、住、无常,其余所有染污的苦谛。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也与有身见为因,即所除去的法。他们说:我们不背诵“及彼相应法”,应该根据义理简择论文才可诵持。否则便破坏了俱有因的相,或者应该承认随相也是心的俱有因。 又有说法:一切同聚的法都互相望为俱有因,因为在同聚中,缺少任何一种,其余诸法都不能生起。在这些说法中,第一种说法是好的。 又在这同时生起的和合聚中,有是能转而不是随转的,即心王;有只是随转的,即色法和心不相应行;有既是能转也是随转的,即心所法,因为随顺心转、能转心不相应行;有两者都不是的,即除去前面所说的情况。 为什么同时生起的诸法聚中有因果的意义?凭什么知道没有?同时生起的诸法在将要生起的阶段既然还没有生起,都应该不存在,怎么能说有能生和所生呢?又说有因则有果。如果未来世的诸法能生,应该有诸法恒常生起的过失。又同时生起的法,此果此因没有确定的证据,就像牛的两角。又世间种子与芽等公认的因果相生事例中,没有见过这样的同时因果。所以现在应当说明,为什么同时生起的诸法聚中有因果的意义?现在暂且为辨明因果的相状,即让人知道有同时生起的因果。 前面简略举出的诸因相中,引用薄伽梵在处处经中说: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与此相反的,非有非生,这样称为因果的总相。这里前半显示俱生因的意义,后半又显示前生因的意义。 如果这样,决定没有俱生因,因为薄伽梵说“依此有彼有”,未来没有,怎么能作为因?这种责难不对,因为没有多种缘故、未来并非没有的缘故,后面会详细辨明。又这部契经证明未来存在,或者他们应该说不违背道理的经义。 这里上座解释经义说:“依此有彼有”是说有因的相续在先,然后有果的相续而住。谁生为先?谁生已住?为了回答这个,又说“此生故彼生”。这显示因生为先,所以后果生起而相续安住。这样,上座只是凭自己的情见妄解佛经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解释佛所说的经,没有确定的根据可以作为证明。凭什么确定根据证明“依此有彼有”这句话,只是根据因果相续来说,而不是根据一一因果刹那?依据有一念因即有一念果,这顺于正理;不是因相续之后才有果相续,那违背正理。又他所说的没有特别的胜妙道理,不是以觉悟为先而作这样的解释,不能开显经中的妙义。如果说刹那因果难以觉知所以根据相续因果来说,这也不对,因为不容许有。不容许有不隔果刹那的因相续生起,也不容许有不隔因刹那的果相续生起。如果像他那样解释,应该显示世尊说得不如理,或者应该不是根据相续因果来说这部经。他那样的解释,让缘起的意义难以明了,所以他应该对这部经的意义再作其他解释。 又他根据什么道理断定前一部经是依相续说,后一部经不是?后一部经也可以这样解释:“此生故彼生”是说有因的相续在先,然后有果的相续而住。不是他宗有与生意义不同,就像不是将要生时与将要起时有异。又所疑问的“谁生为先?谁生已住?”也不合理,前后两个部分不相待,两个部分所依据的意义各自不同。不是前面所说的“依此有彼有”,又待后面说“此生故彼生”,而是前面已经说了“依此有彼有”,不待疑问“谁生故彼生”,并待后面解释因生故果生,前面的意义才明了。就像后面所说的“此生故彼生”,要待疑问“谁生故彼生”,再待另外解释因生故果生,意义就明了;这样前面所说的“依此有彼有”,也要待疑问“依谁有彼有”,再待另外解释依因有果有,意义才明了。所以前后所依据的各自不同,因此我所说的前一部经为显示俱生因的意义、后一部经又显示前生因的意义,道理极为成立。 他又用不同方式解释这部经的意义:前一部经为显示诸行有因,后一部经为遮止计执常因。这也不合理,只说后一部经这两方面都能成就。因为经只说“此生故彼生”,两件事都辨明了。由说因果相续而生,显示诸行有因遮止无因论,由“生”这个字显示无常因,也就能遮止说常因论,因为诸常住法必定没有生。既然由后说两件事都能成就,那么说前一部经就成为无用。薄伽梵不会说无用的经,所以知道两部经不像他那样解释。 假设允许这样解释前一部经,也不违背俱生因的意义,即依此俱生因有而能令彼俱生果有。难道不是由此显示诸行有因,也就能遮止执无因论吗?像后面所说的“此生故彼生”,由此能显示因是无常,也就能遮止说常因论,而不违背说前生因。这样前面说“依此有彼有”,由此能显示诸行有因,也就能遮止说无因论,而不违背说俱生因。 又前生因正处在有位,未来没有,所以完全没有所生。他宗自己说未来没有,既然没有所生,为什么善逝分明显示说“此有彼有”?像这个“有”字:是差别说,所说的有义,现前有是极成公认的。所以那个“有”字,也是差别说;所说的有义,也应该现前有,因为此彼不同的原因不可得。这样同喻,彼此都极成公认,就像说“彼色居正灭位”。又从来没有在极成没有的事物上作差别说,说“彼是有”;怎么可以对未来的无法作差别说说“彼是有”,在差别说上却说为没有?这样所说,违背正理。 又未来法承认有因的缘故,虽然没有作用而体性应该有。如果他不承认未来有因,应该承认毕竟没有如同兔角。既然承认有因,也必定应该承认未来体性有,不同于毕竟无。所说的“无”,意义有多种:未生、已灭、毕竟、互无。前两种说无,只是没有作用,所以未来世不是体性全无,可以有能生和所生的意义,在正生位作用虽然没有,而有功能生所生法。 我又不承认诸未生因及已生因是真作者,因为诸法没有真作用。真作用,是说诸因缘对所生果恒常能造作。这种真作用不是佛所承认的。然而诸法生起互相系属,随有所缺少,其余就不生,不是这不生那有生的意义。依据这样的量说此为因,此因的功能不是恒时有,所以没有诸法恒时生的过失。 我又不承认只有俱生因不假借其他因能生诸法,所以没有诸法恒时生的过失。又只说有前生因的人,对于这样的过失难道独独说没有?他前生因恒时有,所以应有一切法一切时生。随有承认因能生诸法,都可以设立这样的过失责难。然而妄执有随界论的人,他们执着恒常现前有无量法生因,难道不是你宗独独为诸法于一切时顿生过失所害? 如果你虽然执着只有前生因,但要等待其他缘才能生果,为什么不承认这俱生因也要等待其他缘才能生法,像你所执着的只有前生因能生诸法?然而不恒常生,未来也是这样,不应该作为责难。 说俱生法此果此因没有确定证据如两角等,都不合理,因为现见两角随一坏时另一不坏。如果随一坏另一也坏,可以类比相生,如心心所。我又不承认一切俱生都有展转为因果的意义,承认有的是什么?指共一果或展转果才有这个意义,或由此力彼法得生。这样俱生有因果的意义,不是牛两角有上面所说的,所以不可以引为同法喻。 又对法者不承认俱生互为果法有决定的量,说这只能是因、这只能是果;只承认这样的和合聚中一切互相望都是因都是果,所以不应该责难因果的确定原因。又如只说前生因的人,承认有少分前生不是因,不是诸前生都没有因的意义。这样说有俱生因的人,也承认少分俱生不是因,不是诸俱生都没有因的意义。 又有别的比喻证明俱生因,所以他建立的因有不定过失,因为世间现见灯与光明同时生起,有因果的缘故。又凭什么证据证明灯是光明的因?因为光明随灯或增或减、或住或行有差别。又喜欢光明的人就取灯,又厌恶光明的人就损害灯。我也承认光明因灯而起,但不承认那因是同时生起的灯。为什么?灯光明同时生起,不可等待灯光明才生,因为同时生起的法互相等待不合理。就像不是自体等待自体能生,只是由于前生的灯为缘,无间后念光明才得生,所以不应该引为比喻。 这也不合理,灯最初生起时,有灯没有光明不可得。因为从来没有见过有时有灯而没有光明,所以不合理。如果说时间短促不可得,这也不对,因为不是极成公认。如果有少分没有光明的灯世间极成公认,或者有人责难那不可得的原因,才可以回答说由于时间短促所以不可得。然而没有少分没有光明的灯世间极成公认,所以不应该说由于时间短促作为不可得的原因。 如果承认灯光明恒常同时生起,他不应该说灯是光明的因,因为灯与光明同一因生。油炷等与灯为因,这也应该作为光明的因。这样两种既然同一因生,像灯不因光明所以得起,光明也应该这样不因灯生。又有比喻所以不互相因起,如胡麻中皮人与油三事和合,同一因生,不是展转因,世间极成公认。灯光明也是这样,同一因生,光明必定不应该用同时生起的灯为因。 灯光明不应该同一因起,像皮人油在胡麻中,不见胡麻皮人油同一因生能成为因果。灯光明两种,现见在前相随等因,证明有因果,所以不可以说同一因生。又一为先俱生诸法因有差别是极成公认的,因为共现见一种为先,所起的芽中俱生诸法色香味触,因各自不同。既然一芽中色香味触同时生起,因各有不同,所以知道灯光明同时生起,也应该像那样不是同一因生。 如果灯与光明同一因生,或者有人用东西遮蔽灯时,光明应该像灯一样不是不相续,灯像光明所以也应该不生。不是胡麻中皮人油同一因起位,见有随一缘碍不生其余还能生起;灯光明不这样,所以因不同。如果说灯光明体性没有差别,也不违背我的俱生因。 又火焰与光明不是同法,所以体性各别,由前面所说相随等因能成为因果。所以灯光明的比喻,其意义极成公认。又见厌离受想二法入灭尽定的人,思等心所也像受想都不得生,说此定中意行灭的缘故。由此推测验证思等生起系属于受想,所以知道诸法在前生因之外有俱生因。 然而上座说:思等心所在灭尽定中不得生的原因,是由于与受想生因相同,不是由于展转为因生的缘故。什么是它们所同的因?如果说是触,这位应该有,因为他承认灭尽定中有心现前运行。如果是所依,这位也有,因为一切心所法都依识生。同因既然有,它们为什么不生?又应该退失前前后生论,因为承认触与识作为它们的因。因此不应该说与受想生因相同所以思等不生。 又见因虽然相同而不俱生,所以知道必定俱生的,一定展转为因。由于眼与色前生识的缘故,无量眼识都可以得生。这生因虽然相同而不俱起,是由于不展转为因生的缘故,只因为前识后识得生,不是因为后识前识生。由此验证知道,生因虽然共通,不相为因的不一定俱生;如果必定俱生,一定互相因起。俱生因的意义由此极成公认。 又前面已经说,芽中色等同时生起,因各有不同,所以知道生因虽然不同,也有展转同时生起的意义。所以俱起及不俱起,不一定由于因相同与不同。 又说心心所同一因生,也说俱生时有因果。说心所及与眼识,同用眼色为因而生,所以契经说:眼色二为缘生诸心所。又契经说:眼及色为缘生于眼识。这样两部经说心心所同一因生。又说同时诸心所法依心而生,所以契经说:若想若思诸心所法,是心种类,依止于心、系属于心,依心而转。不是诸心所,心不俱生,有依属心、依心转的意义,因为没有与有可成能依所依性的缘故。这样的意义,后面会再辨明。所以决定有俱生因。 又俱生如果决定没有,应该建立大种造色不成。如果说大种及眼等造色只依前生大种而生,大种眼等同用一具大种为因,为什么造色只是眼等不是诸大种?又应该违背经,因为薄伽梵对无衣者这样说:我终不说受众苦者,无因无缘有苦生起。如果执着诸法只有前生因没有俱生因,他就应该说有因缘时没有苦生起。苦生起时因缘已经没有了,这就违背前面契经所说。又应该违背缘起正理,如契经说:眼色为缘生于眼识。前生的眼色与后来的眼识应该不是所依及不是所缘,有与没有的缘故不是毕竟无,可以说这是所依所缘。这也应该这样,他眼识生时,眼色已经灭,所以应该没有缘力眼识自生,无法不能作为所依,眼识只缘现在境的缘故。 如果眼色识不俱生,就应该眼色不是眼识的缘,或者耳声等也是眼识的缘,因为同样与眼识不相属。如果薄伽梵只说前生眼色为缘生眼识,就应该说眼识只用识为缘,因为自类缘强如种子,前识为后识等无间缘。既然不说识为眼识缘,所以知道这里只说俱起的眼根色境为眼识缘,不是一身中二识俱起,所以不说识为眼识缘。 如果说这里只说眼识不共缘,前生眼色与耳声等不属于眼识,意义没有差别,为什么只有眼色为不共缘,不是耳声等?又必定应该这样,由于第六识没有别的俱生所依缘,只说前起的意为依缘意识得生,不像其余识。又诸识缘不只是前起,因为契经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意识通以三世无为为境界。由此决定有俱生缘,道理极成公认。 又这部经说:三和合触。分明证明。如果眼识生、眼色已灭,眼识那时与谁和合?如果说五触如意识触,这也不对,因为意识力强,通与诸法有和合。意识依境虽然不俱生,而体性不是没有和合的意义,我宗三世及三无为都实有;你宗只有现在世法,和合的意义不成。 又那些憎背俱生因的人,最初的无漏法从什么因生?他前生因从来没有。如果说净界本来有,因既然恒常有,什么障碍缘故无漏果法从来没有得生?如果说还要依赖其他缘帮助,即这所依赖的,为什么不作为因?又应该徒劳作这样的责难,说为什么不执着自在天等?如果说要等待相续转变,道理也不对,这与净界如果异如果一都有过失。如果异,应该同前面的责难,即这转变为什么不作为因,如何又执着净界为种子?或者应该徒劳作这样的诘问:如服泻药,天来让泻利。如果一,前前后既然相同,应该毕竟没有生无漏的作用;然而他前后没有差别因,不可以无因自有差别。如果说如种子等待缘转变,同类种子有地等缘和合摄助可以有相续,等待时间才成转变差别。所执着的净界无漏法种子如果是有漏,执着这徒劳,因为有漏法不应该作为无漏种子,无漏法也不应该作为有漏种子。如果是无漏,如何本来成就圣道而堕恶趣?难道成就圣道而是凡夫?不是圣位中不起圣道,那时可以称为凡夫。如果说少所以没有这个过失,不要那能作为无始积集坚固烦恼的对治生因。 又更不用劳烦难譬喻的人,因为契经已经遮止他所执着的。如世尊说:我实不见提婆达多白法犹成如毛端量,乃至广说。世尊自己说天授身中白法根种子无余已拔,所以这部经内又这样说:有随俱行善根未断,以未断故,从这善根还有可起其余善根的意义,他于后时一切皆断。现在应当说他除了这善根,更还有什么不是无余拔除,而对于佛教所说的义理中,没有顾忌心、不能信受。不可以听说大木聚中有净界,就说有情身中也有,太过失的缘故。如大木聚随他人所欲成净成染,有情也应该承认随他人所欲,或者从净界无漏法种子生圣法后,又随他人所欲还成凡夫。又也应该执着诸阿罗汉退法种性有烦恼种子。无学有退,后面会成立。 又上座说:诸行决定没有俱生因,诸行将要生时应该没有因,又应该余类生余类。说俱生法在将要生起的阶段,不是这与那能作生因,因为还没有生。又应该寻求那两种不同的因,由那两种因两种都能得起。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没有证据的缘故。是所承认的缘故,说俱生法将生位中这不是那因,没有说因的证据。难道不是已经说“还没有生”的缘故。这也同于怀疑,说什么因证据,还没有生的法不能作为因?他又如何在无体法上,颠倒承认作为因而不是有体法?如果说未生体性非有,体性如果非有,不要说有因,不是兔角等毕竟无法可以说有因,这也应该这样。你也不承认兔角不是无。 又我所宗有有多种,体用假实有差别。未来虽然有,而引果的作用还没有,所以说是未生。体性既然不是无,为什么没有因的意义?不说因的证据而执着未生不是法生缘,不合正理。如果未生所以不得成因、生所以成因,那就应该承认过去诸法决定成因性。如果这样,执着有随界徒劳,或者应该随界无因而有。如果说过去是展转因,这有虚言完全没有真实意义,如何过去完全没有体性,而可以成立为展转因?智者应该观察这盲目的朋党,在无体法上颠倒执着为因,在有体法中拨除无因的意义。 如果说因是过去、不是过去是因,这样未来也应该同此,如过去法体性非有所以不是展转因,未来也应该体性非有所以不是展转果。又展转是相续的意思,不应该此法即续于此,既然没有过去未来只有现在,所以应该决定没有展转因。 然而他所说的,又应该寻求那两种不同的因,由那两种因两种都能起,这我已经承认,因为我承认心心所等法,都由前生自类因起,及由俱起异类因生。你又在这当中何必劳烦征难?所以上座完全没有根据能证明决定没有俱生因的意义。 又他所说,唯一刹那有所依性,及诸行法有俱生因,都难以明了,这不是合理的说法。虽然难以明了而意义不是没有,就像所依性。说所依性,一刹那中虽然难以明了,而心心所不是没有所依刹那眼等。又诸业果,一刹那顷虽然难以明了,感起不是没有。这俱生因也应该这样。 然而具寿所说的,都不是善说,因为违背教理。由此决定有俱生因,所以俱有因的道理极成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