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根品略义
首须了知:若谓既于六境立为所取、六根立为能取、六补特伽罗立为取者,则彼等诸法非唯由名言之所安立,而是有自性的。如斯执着,即是对于所破起执之行相。
复次思维:如果真是如彼所执,则所作、能作,以及作者,皆不能安立,如此品正理之所抉择而生定解。又观彼十八法都无自性,见彼彼法皆是如幻而现的能作、所作、作者之想,不须策励即可生起。故应了知眼等一切建立,唯如幻有之义,最为合理。
复次以正理观察者,只是推求眼等诸法有无自性,并非总观诸法有无。因此,若是观察未得,仅破有自性,决定不是破除眼等。此义亦如「百论释」云:「或谓眼等若是没有,如何安立眼等诸根是业异熟体?答曰:我们何曾破业异熟体耶?问者又云:既破眼等,如何不是破异熟体?答曰:我们观察,唯是推求自性。所以我们此处只破诸法有自性,不破眼等缘起是业异熟,正由彼有,说为异熟,故彼眼等一定是有。」此中指示出对于齐此当破、齐此不破之界限,非常明显。
此中说「有」的轨则,亦如说:「依眼有见者,依见者有眼,唯此能成事,未见有余因。」并应由此正理,推知其余诸法。
由上各品所说之理,虽亦能破「处」是实有,但为通达破眼等有自性之不共正理而说此品。对于其余诸品,亦应如是了知。由此正理,能使观察真理之慧,得到无限运用。如在受用六境时,一切皆如幻化士夫受用诸境的见解,即可生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