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常品第一之一
稽首妙慧如日轮, 垂光破暗开净眼,
远布微言广百论, 百圣随行我当释。
向那如同太阳般灿烂的智慧顶礼, 它的光芒驱散黑暗,开启清净的眼目。 流传深远的精妙言教《广百论》, 百位圣者追随的经典,我来为您解说。
论曰:为显邪执我我所事性相皆空,方便开示三解脱门,故造斯论。执见事性为方便故起相分别,随取事相为依止故生邪愿乐,既显事空,二即非有。其我所事略有二种,谓常、无常。常住事胜寂静安乐,众生闻乐清旷无为多生欣乐。无常事劣能引诸苦,众生见苦炽火所烧多生厌离。由是论初先破常事。故说颂曰:
论中说:为了说明那些错误执着于“我”和“我所”的事物,它们的本质和表象都是空的,并以此方便开示三种解脱门,所以才造了这部论。因为执着于事物的本质,就产生了对表象的分别;又因为把事物的表象当作依靠,就生起了错误的愿望和喜好。既然已经说明了事物是空的,这两种执着也就都不存在了。
“我所”的事物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常住的,一种是无常的。常住的事物被认为殊胜、寂静、安乐,众生听到这种安乐、清净、无为的境界,大多会产生向往和喜爱。无常的事物被认为低劣,能引发各种痛苦,众生看到这种被炽热火焰焚烧般的痛苦,大多会产生厌恶和想要远离的心。
因此,在这部论的开头,先破除对常住事物的执着。所以有颂说:
「一切为果生, 所以无常性;
故除佛无有, 如实号如来。」
一切事物都是为了结果而生, 所以它们都具有无常的特性; 因此除了佛陀之外, 没有谁能真正被称为如来。
论曰:诸有世间鄙执他论,所说种种常住句义,多越现量所行境界,以能生果比量安立。既能生果,亦应比度从缘而生,如麁色等。若非缘生,无胜体用,应不能生,如空花等。若许彼义从缘而生,即定灭坏,如所生果。所以佛说诸行无常,从缘生灭,如苦乐等。是故唯佛无颠倒说,得名如来,见一切境无罣碍故。若尔所余无生果用此应是常,既不生果,不可比度,从缘生故。虽尔既无能生果用,如永灭无,应比非有。为显此言,其义决定,故复颂曰:
论中说:世间那些执着于外道理论的人,他们提出的各种关于“常恒存在”的说法,大多超出了我们实际能观察到的范围,他们是用“能产生结果”这个理由来推论成立的。既然说它能产生结果,那也应该推论它是依靠条件而产生的,就像粗显的物质现象一样。如果它不是依靠条件而生,又没有更优越的体性和作用,那它就应该不能产生结果,就像虚空中的花朵一样。如果承认那些说法是依靠条件而产生的,那它就一定是会坏灭的,就像它所产生的结果一样。所以佛陀说一切有为现象都是无常的,依靠条件而生,也依靠条件而灭,就像苦和乐的感受一样。因此,只有佛陀的教导没有颠倒错误,才能称为“如来”,因为他能毫无障碍地洞见一切境界。如果照这样说,其他那些没有产生结果作用的东西,难道就应该是常恒的吗?既然它不产生结果,就无法推论它是依靠条件而生的。虽然如此,既然它没有能产生结果的作用,就像永远灭去、不复存在的东西一样,就应该推论它并非实有。为了说明这个道理是确定无疑的,所以再用偈颂说:
「无有时方物, 有性非缘生;
故无时方物, 有性而常住。」
没有哪个时间、哪个地方、哪个事物, 它的存在本性不是因缘和合而生的。 所以,没有哪个时间、哪个地方、哪个事物, 它的存在本性是永恒不变的。
论曰:诸有性法,定从缘生,如苦乐等。若非缘生,定无有性,如空花等。此若有性,应从缘生。若从缘生,灭必随逐,无容常住。如是说已。或复诸法必依缘生方知有性,如现在法。若非缘生,即非有性,如未来法。为辨此义,故说无有时方等言。此显所说其理决定。若时若方若物差别,遍一切处皆无诤论。如说菩萨住循法观,于诸法中不见少法出缘生外。又彼非处方便慇懃。何以故?颂曰?
论中说:一切有实在性的东西,都必定是从因缘条件产生的,就像苦和乐这些感受一样。如果不是从因缘产生的,那就肯定没有实在性,就像空中的花朵一样。这个东西如果有实在性,就应该从因缘产生。如果是从因缘产生的,那么灭失就一定会跟着来,不可能永远保持不变。这样说明之后。
或者也可以说,一切事物必须依靠因缘产生,才能知道它有实在性,就像现在存在的事物那样。如果不是从因缘产生的,那就不是有实在性的东西,就像未来的事物那样。为了辨明这个道理,所以才说“没有时间、方位等”这样的话。这显示所说的道理是确定无疑的。无论是时间、方位,还是事物的差别,在所有一切地方都没有争论的余地。就像经中说,菩萨安住于随顺正法的观察,在一切事物中,看不到有丝毫事物是在因缘产生之外的。
而且那种错误的见解和努力也是没有用的。为什么呢?偈颂说:
「非无因有性。」
不是无缘无故就有自性。
论曰:彼虽方便慇懃立常,而竟不能说有道理。如是句义,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极成故。既不许有余同类义,同喻阙故,比量不成。设复强说,终成非理。何以故?颂曰:
论中说:对方虽然费尽心思地建立“常”这个观点,却终究说不出什么站得住脚的道理。为什么呢?因为他的论证中,无论是所立的命题,还是用来论证的理由,有一部分根本的前提就是大家不承认的。既然不承认还有其他同类的事物可以作为例证,那就缺少了同类的比喻,这样的推理就不能成立。就算他勉强再说下去,最终也还是不合道理。为什么这样说呢?接下来的偈颂说:
「有因即非常。」
有原因的事物,就不是永恒不变的。
论曰:纵彼强说常性有因,既许有因,即非常性,如苦炽火相应所生,此因便能违害根本。虽无生因而有了因,有因总故,即为极成。复次有执一切性皆是常,若立一切皆无常性,俱阙同喻,比量不成。此亦不然,同前过故。又彼虽立隐性为常,而立显相有其生灭,由此足能显无常性、遮破常性,彼论遮破显相是常及非有故。若说显相亦无生灭,前位无减、后位无增。诸造论者何所为耶?何所造耶?若谓诸法虽有隐显而无生灭,此亦不然。前后两位若无差别,便无增减,有何隐显?又离体外无别有位,位有隐显,体亦应然。汝虽不欲体有生灭,理所逼故,必应信受。如是所立前后两位,隐显非常为同法喻,由此我立不与汝同,立常同喻定非有故。又所立义必须有因,非唯起心即可成立。故次颂曰:
论里说:就算他们勉强说常性有原因,既然承认有原因,那就不是常性了,就像苦和炽热的火相应而生,这个原因就能破坏根本。虽然没有生起的因,但有了解的因,只要有因这个总原则,就足以成立。
另外有人执着一切性都是常的,如果建立一切皆无常性,两边都缺少共同的例子,推论就不成立。这也不对,因为和前面有同样的过失。
他们虽然建立隐藏的性是常的,却承认显现的相有生有灭,这足以显示无常性、破除常性,他们的理论破除了显现的相是常以及不存在的观点。
如果说显现的相也没有生灭,前面的状态没有减少,后面的状态没有增加,那么各位造论的人是为了什么呢?造的是什么呢?
如果说一切法虽然有隐藏和显现,但没有生灭,这也不对。前后两个状态如果没有差别,就没有增减,那还有什么隐藏和显现呢?而且离开本体之外没有别的状态,状态有隐藏和显现,本体也应该如此。你虽然不想让本体有生灭,但道理逼迫,必须相信接受。
这样所建立的前后两个状态,隐藏和显现不是常的,可以作为共同的例子,因此我建立的和你不同,建立常的共同例子肯定是没有的。
另外所立的道理必须有原因,不是只要心里一想就能成立。所以接下来的偈颂说:
「故无因欲成, 真见说非有。」
所以没有原因想要达成, 真正的见解说它并不存在。
论曰:诸有比量,能成立他所不许义,乃名能立。若离正因,但有言说虚陈自意,义终不成。有言无因义得成者,诸有所立一切应成。纵一切成,仁今何悋?我亦无悋?彼自不成。一切皆成,汝亦不许。
论中说:那些通过推理来证明别人原本不认同的道理,才能叫做有效的论证。如果离开了正确的理由,只是空口说白话、表达自己的意思,道理终究是站不住脚的。有人说没有理由也能成立道理,那么所有提出的主张就都应该成立了。就算一切都能成立,你现在又有什么舍不得承认的呢?我也没有舍不得。但那种说法本身就不成立。如果一切都能成立,你也不会同意的。
复次有余偏执明论声常,初不待缘、后无坏灭,性自能显越诸根义,为决定量曾不差违。现比等量依士夫见,士夫有失见是疑因,故能依量皆难信受。此亦不然,与前所说非爱过咎不相离故。若所依止士夫及见皆有过故,能依诸量亦有失者,汝及汝师见及言论既有过失,云何可信?汝所发言便成自害。若汝意谓,汝及汝师所发言词亦是定量,余声非者,无有比量但爱自宗,亦复自违所立宗义。又以比量立明论声非士夫造,体是常住,因及同喻应更须成。设复能成,则为自害。又明论声与所余声同是声性,云何但说此声是常、余声无常?亦不可说余人自许声是无常,由士夫造,故非是常。今则不许,故是常住。法性决定,岂随论者许与不许成常无常?不可说言一切法性随见差别其体转变,一物同时有多体相更互相违,非道理故。若法随人情计转者,应舍自宗取所余见。又立常者,所说道理唯依异法,无同法故,所立不成,或舍自意。是故彼宗不任推捡,唯搆虚言,都无实义。
另外,还有一些人片面地执着于认为《吠陀》经典的声音是永恒不变的。他们说,这种声音最初不需要依赖任何条件就能产生,后来也不会毁坏消失,它的本性自己就能显现出来,超越了感官所能认知的意义,是绝对正确的标准,从来不会有差错。而现量、比量等其他认识方法,都是依赖于人的见解,人是有过失的,见解也是可疑的原因,所以这些依赖性的认识方法都难以让人相信。这种说法也不对,因为它和我们前面所说的那些不受欢迎的过失是分不开的。如果说,所依赖的“人”和“见解”都有过失,所以依赖它们而产生的各种认识方法也有过失,那么你和你的老师,你们的见解和言论既然也有过失,又怎么能让人相信呢?你这样说,反而成了伤害自己的观点。如果你的意思是,你和你的老师所说的话才是正确的标准,其他的声音不是,那么你并没有真正的推理依据,只是偏爱自己的宗派,这也违背了你自己所主张的观点。而且,你用推理来证明《吠陀》经典的声音不是人造的,本体是永恒的,那么你使用的“因”和“同喻”本身还需要被证明。就算你能证明,那也等于是在伤害自己的主张。还有,《吠陀》经典的声音和其他所有的声音,在“是声音”这个性质上是相同的,为什么偏偏说这种声音是永恒的,而其他的声音是无常的呢?你也不能说,因为其他人自己承认声音是无常的,是人造的,所以不是永恒的。现在你不承认这一点,所以它就是永恒的。事物的法性是确定不变的,难道会随着讨论者的承认或不承认,就变成永恒或无常吗?不能说一切事物的本性,是随着人的见解不同,它的本体也跟着转变。一个事物在同一时间,不可能有多种互相矛盾的本体相貌并存,这是不合道理的。如果一个事物的法性随着人的主观想法而转变,那么你就应该舍弃自己的宗派,去采纳别人的见解。再者,主张声音永恒的人,他们所说的道理只是依据“异法”,而没有“同法”,所以他们所主张的论点不能成立,或者说他们自己就舍弃了本意。因此,他们的宗派经不起推敲检验,只是虚构的言论,完全没有真实的义理。
复次有余执言:唯异法喻,即名能立,异法遍故。比量本为遮余义故,现见遮相,所杂糅缘能显义故。为定此义,复作是言:诸所作者既是无常,故知非作,理应常住。此言为显异法决定,此亦不然,随自意语不能如实显正理故。所以者何?唯显异义所遮事境名为同喻,其异法喻二分俱行可名为遍,若无同喻何所遍耶?不可说言自体自遍。又诸比量欲遮余义,要有同法然后方成。同法若是无,异法应非有。离其同异二聚法外,更不许有余句义故。由此即破现见遮相,所杂糅缘能显于义。又以不见所作为因,欲成有常,终无是义,以一切处未曾见有。故说颂曰:
另外,还有一些人坚持认为:只要举出反面例子,就能成立论点,因为反面例子具有普遍性。推理本来就是为了排除其他可能性,我们看到排除的过程,其中混杂的因素能够说明道理。为了确定这个意思,他们又说:凡是造作出来的东西都是无常的,所以知道不是造作出来的,就应该是恒常的。这种说法是想表明反面例子的决定性,但这也不对,因为按照自己意思说的话,不能如实阐明正确的道理。为什么呢?只有说明正面意义所排除的对象,才能叫做正面例子,而反面例子需要正反两方面都具备才能叫做普遍,如果没有正面例子,还谈什么普遍呢?不能说事物自己普遍自己。再者,各种推理想要排除其他可能性,必须先有正面例子才能成立。如果正面例子不存在,反面例子也就不应该有。因为除了正反两类事物之外,不允许再有其他情况。这样一来,就推翻了所谓“看到排除过程、混杂因素能说明道理”的说法。另外,用“没看见是造作的”作为理由,想证明事物是恒常的,这根本说不通,因为任何地方都从来没有见过这种情况。所以说有偈颂道:
「见所作无常, 谓非作常住;
既见无常有, 应言常性无。」
看见一切造作的事物都会变化,就认为没有造作的事物是永恒不变的; 既然看见变化的事物存在,就应该明白永恒不变的本性是不存在的。
论曰:见所作者皆是无常,谓非作者皆是常住。既见所作无常性有,应言非作常住性无。诸所作者既许有体,非所作者应许无体,以非作因于乐等有曾所未见龟毛等无皆可得故。如是非作违害能立所依自相,非正能立为不尔耶?诸相违因若不遮碍自共所许,乃于自境能立相违自相差别。今此所依共许为有,若不共许,无容依此竞常无常,故非作因不能违害所依自相。有释:此言我今不许,聚极微外有散极微,故此违因无自害失。此释不然,彼依总相建立一切常法为有,岂劳分别聚散有无?如是释者,空等无为都不许有,不可为难。色等极微虽依世俗许其为有,而是所作,故非所作因义不成。若于如是不成因上作相违过亦不得成,颂中应言常性无者,正破所依空等性有,兼辨能依常住性无。若言空等无实有性,所依无故因义不成,何能违害有法自相?此亦不然,但说遮遣余有类物为此因故。因有三种:一有体法,如所作等;二无体法,如非作等;三通二法,如所知等。今所立因唯遮所作,不言别有非作自性。此因同类色等上无,于其异类龟毛等有,是故违害有法自相。又说颂曰:
有人解释说:凡是能被制造出来的东西,都是会变化的,反过来,凡是不能被制造出来的东西,都是永恒不变的。既然我们看到能被制造的东西都有变化的特点,那就应该知道,不能被制造的东西肯定没有变化的特点。所有能被制造的东西既然被承认为实际存在,那么不能被制造的东西就应该被承认为实际不存在。因为“不能被制造”这个理由,在快乐等事物上完全找不到,就像我们从未见过乌龟毛这些东西一样,都得不到实际存在的证据。所以这个“不能被制造”的理由,恰恰违背和损害了它所要证明的论题自身的特性,它不是真正有效的证明。难道不是这样吗?那些相互矛盾的理由,如果它不妨碍大家共同承认的前提,那么针对它所讨论的对象,就能建立起相互矛盾的自身差异特征。现在这个论题所依赖的基础是大家共同承认它是存在的,如果大家不承认它存在,那就无法依据它来争论永恒与无常的问题。所以“不能被制造”这个理由不能损害论题本身的特性。
有人解释说:我在这里所说的“不能被制造”,是不承认除了物质颗粒集合体之外,还有单独、分散的物质颗粒存在。所以这个矛盾的理由并没有给自己带来自我损害的后果。但这种解释不对,因为对方是依据整体概念来建立所有永恒事物为存在的,何必费心去区分是集合体还是分散体呢?按照这种解释,像虚空这样的无为法根本就不承认存在,所以不能作为辩驳的难点。至于颜色这些物质颗粒,虽然依照世俗说法承认它们存在,但它们仍然是被制造出来的东西,所以“不能被制造”这个理由就不成立。
对于这样一个不能成立的理由,再在上面构建矛盾过失也无法成立。偈颂中应该说“永恒的事物不存在”,这正好是直接破除对方认为虚空等事物真实存在的根本观点,同时也顺便说明了永恒事物是不存在的看法。如果说虚空等事物没有真实的特性,那么因为根本前提不存在,“不能被制造”这个理由就不成立,这样一来,它又怎能损害论题自身的特性呢?这种说法也不对,因为这里只是说排除那些有其他特征的事物,把这个作为理由。
理由有三种:第一种是本身真实存在的东西,比如“能被制造”这样的;第二种是本身不存在的东西,比如“不能被制造”这样的;第三种是兼具存在与不存在两种情况的东西,比如“能被认识”这样的。现在这里提出的理由仅仅是排除“能被制造”的东西,并没有另外说明“不能被制造”自己有独立的特性。这个理由在同类事物比如颜色等上面不存在,而在异类事物比如乌龟毛等上面却存在,所以它损害了论题自身的特性。因此偈颂又说:
「愚夫妄分别, 谓空等为常。」
愚昧的人胡乱猜想,把空性这些道理当作永恒不变。
论曰:随有所见皆无谛实、智不清白,故名愚夫。于寻思地恒自安处,推求分别诸法性相,于中或有智见猛利,虚妄计度越路而行,各恃所知皆自憍举,互兴异论擅立师资,俱未断除分别见网,无明昏睡缠覆其心,如在梦中所缘皆妄。非如梦智所计空等,常住实有而可信依。
论中说:无论看到什么,都是不真实、不正确的,智慧不清明,所以叫愚夫。他们总是在思考判断的层面中徘徊,不断分析推求事物的本质和表象。其中有些人智慧见解比较敏锐,凭空猜测而走偏了路。每个人都依仗自己懂得的东西,自高自大。相互之间争论不休,各自收徒立派。但都没有去除分别执着的见解之网。无明像黑夜一样包裹着他们的心,就像人在梦里,所经历的一切都是虚妄不变的。
不像梦中的智慧所理解的空等那样,真正常住不变的、实在可靠的东西,不是这样存在的。
复次有余释子执虚空等实有常住,故契经言:「虚空无色,无见无对。当何所依?然藉光明,虚空显了。」此经义说,实有虚空常住无色无见无对,无复所依,因光明显。或有疑难:佛既不说别有所依,如风轮等,如是虚空应无体相。为释此难,故说虚空容受有对光明等色,以果显因有实体相。又说虚空风所依止,非无体相能作所依。此亦不然,非经义故。若谓虚空是有果法,应有生灭,生灭随故体则无常,如色心等。若无生灭应无体相,如龟毛等。为显风轮离同类聚,无别所依如地轮等,所以经说风轮依空,不遮风轮。前念现在同类同聚生起所依,故作是说。为显虚空无有同异生起所依,如过去等无别实有常住体相故。复经说虚空无色无见无对,当何所依?不见实有色受等物无有同异生起所依,又显虚空因光明等依世俗谛假施设有,如因色等假立瓶等。是故复说,然藉光明虚空显了,不可依此即说虚空离光明等实有体相。虽因影暗亦立虚空,然影暗中眼有障碍。或有除此更无所见,不能辩了余物有无,所以不说。然藉影暗虚空显了,于光明中眼无障碍,若见无有余障碍物,即便依此假立虚空,勿谤虚空假亦非有,是故不说无有虚空。又若虚空实有体相,藉诸光明而显了者,应如青等有色有见有对有依,经不应说无色无见无对无依。世俗假有,无此过失。依无碍色假立虚空,质碍等性不相应故。又此虚空四谛不摄,虽执实有,然必应许有分别智之所了知,除五识身所引意识,其余有漏不定外门分别意识,决定不能缘实有境。故说颂曰:
还有另外一些佛教徒认为,“虚空” 这种东西是真实存在的、永远不变的。因为佛经里说:“虚空没有颜色,看不见,也摸不着。那它依靠什么呢?但它借着光明,虚空才能显现出来。”
这段经文的意思是:真正的、永远不变的虚空,没有颜色、看不见、也摸不着,它自己不需要再依靠别的东西,只是通过光明而显现出来。
有人可能会问难:佛既然没说虚空像风轮那样有别的依靠,那么虚空应该根本没有实体吧?为了解释这个疑惑,佛才说虚空能容纳触碰得到的东西和光明等事物。这是用结果来证明原因,说明虚空确实有个实体。另外,佛经又说风依托于虚空,如果虚空根本没有实体,怎么能作为风的依托呢?
但这样的说法也不对,因为这不是经文真正的意思。
如果说虚空是有结果的实体,那它就应该有生有灭。只要有生灭这个特点,它的体性就是无常的,就像颜色和心念一样。如果它没有生灭,那它就应该没有实体,像龟毛兔角那样根本不存在。
其实,佛经说“风轮依赖虚空”,是为了说明风轮跟其他同类事物分开时,并没有像大地一样特别的依托物。经文并没有否认风轮之前发生的同类事物是它产生的依托。只是为了说明虚空没有同与不同之间产生依托的实体,像过去、未来等并没有一个真实的、永远不变的实体。而且佛经又说“虚空没有颜色,看不见,也摸不着,它能依靠什么呢?”这里意思是:我们看不到真实的、像物质感受那样的事物,哪里还有什么同与不同的依托呢?这其实是为了显示:虚空只是借着光明等条件,依据世俗的道理假名说有,就像根据颜色等条件假名安立瓶子等事物。
所以,经文又说:“但借着光明,虚空才显现出来。”可我们不能因此就说,脱离光明,虚空还有个真实独立的实体。虽然借着阴影和黑暗,也可以建立虚空的说法,但在黑暗里眼睛有障碍。或者眼睛除了阴影黑暗什么也看不见,无法分辨有没有其他东西,所以经文不这么说。只有在光明中眼睛没有障碍,如果看见没有其他障碍物,我们便依据这种情况,假立一个“虚空”的名称。既然如此,请不要诽谤说“虚空”在假设中也根本不存在,所以经文不否认虚空的存在。
另外,如果虚空真有实体,而且要借着光明才能显现,那它就应该像青色、黄色一样,有颜色、看得见、有障碍、有来源。按道理,经文就不应该说它无色、无见、无对、无依。但虚空只是世俗假立的东西,就没有这些过失了。这是因为没有障碍的色法,就假立为虚空——质碍的性质与它完全不相应。再者,这个“虚空”不属于四圣谛所包含。就算有人坚持说它实有,也必须承认:它只能被带有分别性的智慧所认识。除了由五种感官引发的意识以外,其他有烦恼、不确定、向外分别的意识,是绝对不可能认识真实境界的。
所以,有偈颂说:
「智者依世间, 亦不见此义。」
明智的人活在世间,但不执着这个道理。
论曰:诸有智者依止世间随分别识,于虚空等虽复专精愿求实义,乃至少分亦不可得,唯见依名所起分别似虚空等种种影像。
《论》中说:有智慧的人,依靠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随着各种念头而产生的认识。对于“虚空”这类概念,虽然他们很认真地想要追求其中真正的含义,但结果连一点点真实的东西也找不到。他们看到的,只是依靠名称而生起的各种念头,以及这些念头投射出来的、像是虚空等种种虚幻的影像。
复次为破如前所执空等由遍满故体实有常,故说颂曰:
再说,为了破除前面所执着的“虚空”等概念,认为它们因为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本体是真实存在的、永恒不变的,因此我这样宣说——
「非唯一有分, 遍满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 各别有有分。」
有分并不是只能存在于某一个部分,而是遍布在所有的部分之中。所以我们应当知道,任何一个部分里面,都各自包含着有分。
论曰:时、方、物类各有差别,所以言分。空等与彼诸分相应,故名有分。非一有分常住真实,与一切分周遍相应。勿复令此所相应分,一一遍与一切相应。故此有分随所相应诸分差别成无量分,即此诸分不待余依,说名虚空或余物类,故汝所说实有常住空等遍满,因义不成。若言空等亦由分别假立方分故无过者,此亦不然,实无方分,不离如前所说过故。瓶等亦应假立方分,依第一义方分实无,此因但于异法上有,同法既阙与义相违。又虚空等差别名言,唯依诸分和合而立,分别假立有方分故。如唯依彼色等和合,立宫殿等种种名言,此意显示虚空等声唯依世俗境界而立。又若可说有方分者,应如青等不可说为常遍实有虚空等性,是则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成。
复次或有执时真实常住,以见种等众缘和合,有时生果、有时不生,时有作用,或舒或卷,令枝条等随其荣顇。此所说因具有离合,由是决定知实有时。时所待因都不可见,不见因故所以无生,以无生故即知无灭,无生无灭故复言常。为破彼执,故说颂曰:
「若法体实有, 卷舒用可得;
此定从他生, 故成所生果。」
论曰:时用卷舒待他方立,故此时用随缘而转,体相若无取舍差别,诸有作用兴废不成。又时作用依他而转,如地色等定是无常。即以此事为其同法,用所依时何容常住?故善时者作如是言:业风所引大种差别,自类为因展转相续,循环递代终而复始,随缘不同冷煖触异,分位差别说名为时。时虽具有因缘生灭,相似相续隐覆难知,岂以不知言无因等?
复次有执时体亦常亦遍,摄藏无量差别功能,外缘击发起诸作用,芽茎等果随用生成。此亦不然,所依时体若无迁变,能依功能岂可击发?不见所依种等无变,而有生长芽等功能。即此击发功能因缘,足有生成芽等作用,何须妄计无用时耶?又说颂曰:
「若离所生果, 无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 皆成所生果。」
论曰:诸法要待自所生果,有胜体用方得名因。所生若无,能生讵有?由是所执能生之因,必待余法成别因故。如苦乐等定是无常,岂不因法先有体用,后果生时因名方显?如外众缘先有体用,果法生已乃得缘名。时亦如是。其体常遍,具含种种生长功能,诸果生时名用方显。又未生果亦得因名,待当果故,如稻麦种。汝所立时,其体常遍,具含种种生长功能,诸能与体既许无异,能应同体一一遍常,是则起用生一果时,于一果处应生一切,如是便成因果杂乱。我立功能,望所生果时处决定,故无此失。汝立功能一一常遍,不应辄许时处决定。若言论主所立功能同斯过者,此亦不然。我立功能依因缘有,种种差别非遍非常,随自因缘种种差别,所生诸果时处决定,故无起用生一果时于一果处遍生一切,所以因果不相杂乱。不同汝立时与功能,皆是遍常前后不异,是故唯汝有杂乱失。又说颂曰:
「诸法必变异, 方作余生因;
如是变异因, 岂得名常住?」
论曰:世间共许,功能所依种子等法,必舍前位而取后位,体相转变方为芽等所生果因。如是因性理无差失,所立常因应亦同此,体相转变方能为因。既许转变,无容常住。岂不世间亦许种等,果未生位体相未转,虽无作用而得名因?不尔世间虽假名说,而实种等将至灭位,正能生果方得名因。种等尔时必有变异,为不根尘不灭无变而有作用生诸识耶?此亦将灭体相转变能生诸识,故不相违。有余师说:根尘望识,如种芽等生灭道理。一切因果法不同时,此难于彼便成疎远。
复次有余外道执自然因,体常无有生灭变异,自然为因生一切果。为破彼执故,说颂曰:
「若本无今有, 自然常为因;
既许有自然, 因则为妄立。」
论曰:若一切法本无今有,计有自然常住为因。法应自然本无今有,何用妄立自然常因?既许自然不待因故。又体自然常无变易,果未生位既未能生,果法生位应亦如是,前后一故因义不成。计自然常便失二事,谓失摄受决定因缘能生自果,及失见有所生麁果证有自许微细常因。若谓自然要待和合众缘资助方能生果,众缘虽别,然和合时资助自然令起总用。此一总用本无今有,是故自然体虽常有。先不生果后方能生,是亦不然。自然常有,云何不令众缘常合?众缘合时其性虽别,然互相助共生一果,除此更无总用可得。又自然性虽处众缘,共和合位亦不能生,体无别故,如未生位。又常住法体相凝然不可改转,缘何能助?若许自然从缘改转如所生果,应是无常。是故唯有无常诸缘,互相资助起胜体用,异于前位能生其果,非所立常能离前失。复次有诸外道建立常因,时无改变能生于果。此亦应以用相违因为喻遮遣,又说颂曰:
「云何依常性, 而起于无常?
因果相不同, 世所未曾见。」
论曰:诸行生起必似自因,故不可言生异类果,岂不现见从月爱珠引出清流?因果异类,我亦不说从因生果,所有体相一切皆同。但言因果相生义中不相离相决定相似,以于世间曾未见有如是因果不同相故。世间共见麁无常果,无不从彼无常因生,类知细果是无常故。犹如麁果因定无常,是故色等因果性法与无常相定不相离,为决此义。复作是言:一切细果所因色等定是无常,果无常故,譬如麁果所因色等。
复次有作是见:空等遍常。若于一分众缘合时,即依此分发生声等。若遍所依发声等者,住极远境根亦应知。为破彼见,故说颂曰:
「若一分是因, 余分非因者;
即应成种种, 种种故非常。」
论曰:若谓空等众缘合时,一分有用发生自果,余分无用自果不生。空等即应分分差别,分分体用有差别故,应如声等定是无常。又此空等体恒周遍,能为种种自果所依,是种种相所依止故,如锦绣等可证非常。又如前说,常法凝然不可改转,缘何能助?所计空等应亦如是,体既常住,虽众缘合何能发生声等自果?
复次有作是见:一分起时,但从一物大等诸果展转变异差别增长,大等诸果变故无常,一物自性不变故常。此亦不然,义相违故。大等皆用自性为体,大等变时自性应变,由此自性应是无常,体无异故,犹如大等。又此自性其体周遍,一分变时,余无量分体无异故应亦随变,是则一分一法起时,余分余法皆应同起。如是举体有作用故,如大等果应是无常。又以前颂兼破此执,由彼所计自性最胜三分合成,所谓萨埵、剌阇、答摩。第一萨埵其性明白,第二剌阇其性躁动,第三答摩其性暗昧。此三一一相用众多,皆是神我所受用事。我以思为性,思所受用时,剌阇性躁警萨埵等令起种种转变功能,三法和同随于一分变成大等,转名最胜。譬如大海其水湛然,随于一分风等所击,变成种种骇浪奔涛。如是所执自性最胜,一分有用变成大等,余分无能无所转变,是即自体应成种种。成种种故,定是非常,如大等果相非常住。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众多作用,自性作用既许体同,以性随用应成多体,自性最胜无差别故。是则最胜体亦应多,自性最胜体成多故,应如大等定是无常。
复次有执极微是常是实,和合相助有所生成,自体无亏而起诸果。此亦不然,义不成故。若许和合必有方分,既有方分定是无常。若言极微遍体和合无方分者,此亦不然。何以故?颂曰:
「在因微圆相, 于果则非有;
是故诸极微, 非遍体和合。」
论曰:若诸极微遍体和合,无方分故非少分合,是则诸微应同一处,实果应与自因遍合,无别处故应亦微圆。若尔应许一切句义,皆越诸根所了知境,由见所依余可知故,是则违害世间自宗。若言实果虽与自因遍体和合无别处所,然由量德积集力故,令其实果亦可得见,谓诸实果虽无住处方分差别。然由量德积集殊胜,令所依实非大似大,方分差别分明可见。此但有言,都无实义。我先难汝:所生实果与诸极微既无别处,应如极微越诸根境。汝不能救,何事余言?若所依实如是相现,应舍实体同彼能依,既成他相应舍自相。亦不可说如颇胝迦,不舍前相而现余相,其体无常前后异故。此若同彼,应舍实体。德依于实,实体既无,德亦非有。无实无德,谁现谁相?故不可说所生实果不舍自相而现他相。如是即应唯德可见,所有实性皆越根境,此亦违汝自所立宗。
复次有说极微有其形质,更相碍故居处不同。是则极微住虽隣次,而处各别,应不和合。若许和合,处同不同即违自执,及有分过。有说极微生处各异,虽复无间而不相触,各据一方相避而住,积集差别似有方分,无间处生似有流转,刹那前后展转相续,有因有果非断非常。为兼破彼,故复颂曰:
「于一极微处, 既不许有余;
是故亦不应, 许因果等量。」
论曰:如是所说诸极微相,竟不能遮有方分失。何以故?颂曰:
「微若有东方, 必有东方分;
极微若有分, 如何是极微?」
论曰:是诸极微既有质碍,日轮才举舒光触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逐日光移随光影转。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既有方分便失极微,如是极微即可分析,应如麁物非实非常。违汝论宗,极微无方分,常住实有,造世间万物。
复次所执极微定有方分,行所依故,如能行者,凡所游行必有方分,若无方分则无所行。何以故?颂曰:
「要取前舍后, 方得说为行。」
论曰:进所欣处名为取前,退所厌处名为舍后。要依前后方分差别起取舍用,乃名为行。离方分行,所未曾见。极微既是行用所依,故知极微定有方分。若无所行行用差别,是则应拨行者为无。故说颂曰:
「此二若是无, 行者应非有。」
论曰:依前后方起取舍用,方若非有,用亦应无,若尔虽行应如不动。若汝拨无行处行用,是则所依行者亦无,执此极微便着邪见。又诸极微若无行用,则不能造有方分果。若无所造有方分果,即诸天眼亦无所见,是则所立一切句义,越诸根境顿绝名言,云何自立句义差别?
复次若执极微无初中后,即净眼根亦不能见,应如空花都无所有。为显此义,故说颂曰:
「极微无初分, 中后分亦无;
是则一切眼, 皆所不能见。」
论曰:若执极微是常是一,无生住灭三种时分、无前中后三种方分,应似空花都无实物。是则极微越诸根境,不为一切眼所观见,自他推捡都不可得,是故不应计为实有。此中正破外道所执极微是常无有方分,越诸根境非眼所见,兼显极微无常有分,非越根境净眼所见。
复次为破极微因果同处,及显因体定是无常,故说颂曰:
「若因为果坏, 是因即非常;
或许果与因, 二体不同处。」
论曰:诸有碍物余碍逼时,若不移处必当变坏。如是极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异体同居,如以细流溉麁沙聚;或复入中令其转变,如妙药汁注赤镕铜。若许如前则有诸分,既相受入诸分支离,如相离物不共生果,是则应无一切麁物。又若同彼有诸细分,即应如彼体是无常。若许如后自说极微,体有变坏何待征难?若并不许,应许极微互相障隔因果别处,以有碍物处必不同,如非因果诸有碍物。又说颂曰:
「不见有诸法, 常而是有对;
故极微是常, 诸佛未曾说。」
论曰:现见石等于自住处对碍余物,既是无常,极微亦尔,云何常住?对碍与常互相违反,二法同体理所不然。复有别释:余物共合变坏生因,名为有对。不尔极微皆有对碍,碍证无常,其义明了。若谓极微障碍余物,他不全许,故须别立余物共合变坏生因,比度极微是无常者,是则但应以能生义证极微性定是无常,何以颂中说为有对?故知此言是有碍义。虽不全许,而因义成,彼许极微碍余物故。既破极微方亦随坏,因极微果证实有方,极微既无,果则非有,何缘而立方实常耶?又方不定待缘而立,假施设有,非实非常。由上所说诸因缘故,极微是常,佛未曾说,但言诸行皆是无常。唯我大师独称觉者,于一切境智见无碍,所说无倒真号如来,愍彼邪徒不能归信诸行无常,诚哉佛说无为非行,何废常耶?然所立常无过二种:一有所作、二无所作。若有所作非谓无为,若无所作但有名想。故契经说:「去、来及我、虚空、涅槃,是五种法,但有名想都无实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