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解能观之法
夫评论佛法者。必须解义决定。发言诚谛。知胜知负。能进能退。傥心无所诣语自相违。已负而更进者。必不可与论道。吾祖之垂诫也。然今为惜乎大教。求止不获。故略言其始末。俾少知其得失矣。
且發揮記。立廢觀心所以云。此玄十種三法。蓋大師扶順經文。法性圓談。始自性德三道。終至果人三德(正釋與料揀。並從三德訖至三道。故立始終無違見文也)一一三法悉是妙性。一一妙性悉是真源。豈此純談法性之外。更須立觀心耶。
扶宗记释曰。观心者。正论观法。的示行门。须对境明观俾惑灭果成。岂此圆谈法性。便不立观心耶。如法华玄义。所明法相。废浅从深。一一皆至无作。复以二妙判开。岂不圆谈法性乎。何故更立观心耶。若刚废此文。则杜绝众生入理之门趣果之路。则全迷一家解行之要也。
据此所。释广明十种三法之后。须有观心一科。不可辄废。发挥之义。于兹已坏矣。
上人因遭此難。既知但教無觀。乖於本宗。乃將教代觀。而曲救之。故撰辨訛曰。觀有二種。一曰理觀二曰事觀。今云不須觀心。乃不須附事而觀也。何則。所談十種三法。始凡終聖。亘果該因。無不以一法性而貫之。無不以六即位而成之。則使諸法等而無差。混而為一。事事全成於法界。心心全顯於金光。如此則豈非純明理觀乎。乃至云念念圓解。心心相續。何患不證果入理。及引普賢觀端坐念實相。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為證。即結云。豈非理觀乎(上皆辨訛文也)。
既云正释十法纯明理观。则专是止观也。
故问疑书难曰。事理二观。即占察经。唯识及实相观也。止观四种三昧。不出二观。唯识历事。实相观理。辅行云。如常坐等。或唯观理。随自意。从末从事。故诘难云。若谓十法即是理观。应此玄文。已是三种三昧也。以彼止观。拣示识心。观三千法。十法成乘策进行人。入内外凡。登于初住。方是理观也。
上人祇知以教代观。救于废观之失。乃云十法纯是理观。不意却成有观无教。
故问疑书难云。若此纯明理观。则有观无教。何傍正之有乎。
上人被难之后。又知十法非是理观。故撰答疑书。从容改转。乃云。以由玄文直显心性。义同理观。且辨讹救云纯明理观。何曾云义同理观。言既无准。义当自坏。
如不识瓜瓠者。乃错认瓜定言是瓠。及被识者斥之。其错言者。乃云相状同瓠。既以似为真。故不可以此人之言。定其物像也。
况本立直显心性故。义同理观。且心性之名。释签定判在因。今既自甘十种三法。是果佛所证。则全非直显心性。既非直显心性。则自不同理观。
又且纵上人从容改转义同理观。且常坐等。专立阴心为境。修十乘观纵不全同。亦须略有境观。十种三法。既蔑闻拣阴。将何义同理观耶。
故诘难书。用十义验此玄十法。不是理观之义。则答疑书所立。又坏义虽数堕心不肯甘。
又撰五义书云。观心之义。有三种。唯止观约行观心。乃立阴等为境。拣示识心。以为所观。若附法托事二种观心。但是直附事相法相。观之摄事成理。皆不立阴入为境。乃至云。请搜捡一家教义。还有托事附法观。别立阴入为境否。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且上人自云。十法纯明理观。不须附事而观。既云纯明理观。则知专是止观约行观心。傥稍兼事相法相。何名纯谈理观。若少带佛法生法。何名直显心性。诘难书。本征直显心性纯明理观。何得将事法之观答之。
岂非上人义穷计尽。谩指余途遮掩过非。岂不防智者之明鉴。岂不惭诸圣之照烛。
况托事附法之观。何尝不依阴入为境。故万二千人。以十二入为境。各具千如。为观十弟子。以王数为境。一体三宝为观。王城耆山。皆以五阴为境。以三德为观。故妙乐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又云。又诸观境。不出五阴等。若附法相观。并用妙解。摄法归心。方修观行。所观之心。非阴是何。如此明文。显示三种观法。皆以阴入为境。
又上人坚云。若事法观。以阴为境。即同止观约行之观。何名托事附法观者。
且妙乐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岂非荆溪以托事。例同约行。俱观阴境。
上人此立不同。记主引例令同。是则不同之义。又坏也。故覆问书。具引此文为难。上人不知惭愧。唯知转计。但得一句少分略存。则便怒张抵拒。
故今来义状。乃云。五义书自云。诸文事法观心。不说于阴拣示识心。今文观心。既云弃三观一。以验是讹也。
且五义书只云。若别立阴入为境者。此则全同止观约行。何名事法观耶。请搜检一家教义。还有托事附法观。别立阴入为境。否。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至予将别立阴入为境教文示之。乃转执云。我本自问于阴拣境。诸文所无。不问通立阴境。将此欲暂延邪计。且诸文拣示阴入为境。虽不全同止观。而文义非无。应知。修事法观者。不妨拣境。
如妙玄五义观心。云一心成观转教余心。岂非心王观成。历诸心数。自然清净耶。
若不拣阴。何得一心之观。先成然后教余心耶。此则同今观心文中。心能充益受想行文也。又同若知心无心为光。则知想行非想行为明等也。亦是义例内心。若净以此净心。遍历诸法。任运泯合也。既云一心成观。岂得不作观成理显释之耶。
又云三界无别法。唯是一心作。此正当去尺就寸。唯取识阴总无明心也。既云唯是一心作。得非拣取无明识阴耶。此云弃三观一。彼云唯一心作。此云心为光。则想行为明。彼云一心成观。转教余心。此则彼此拣示阴境。彼此观成遍融。何计曲拗令不同耶。又诸文。既许立阴为境。此文的示阴中识心。有何等过。
今却问上人。请探检一家教义。还有何文定云。若于阴拣示识心为境。则不成附法观门。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况妙乐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岂非令讲授者。悬取止观拣境之意。及观法之义。示其初心。令其于阴拣境。修乎托事之观。疏句文略。记主尚令讲者。拣阴示之。今此观心。既已于境拣示。正合荆溪之意。验知初心可用修习也。
又且纵上人转计。云托事附法观。不得拣示识心。唯约行观。即须于阴拣示识心为境。
且上人坚立。十种三法。纯明理观。若非约行。为是何等观法。况拣却附事之外。特立纯明理观。岂非辨讹。专取约行。为理观耶。
既是约行之观。因何全不于阴拣境。若无其境。观依何立。境观既无。岂得纯明理观耶。
豈知破他全成自破。是誰厥過斯彰。此過既彰。則義宗全壞。將何救於發揮邪說。應知。自發揮至今來義狀。共得四番轉計五回墮負。不知此後如何轉計。更令理觀非約行觀耶(上人今既得知理觀專是約行。故今來救曰。十種三法。正是止觀約行之觀。所顯之理。行人既聞此理。則自能修於理觀。如此救於十法。純談理觀。豈可得耶。若論約行所顯。正是心性三千。若謂十種三法。不離我心。用觀顯發。自是附法之觀。不名理觀也。上人自立觀法。却令文全不談理觀。又云同於法界次第者。純談理觀。直顯心性。過於妙玄之說何在耶)。
应知。十种三法。唯谈果佛所证法相。只是约教开解。况文初自云。约信解分别。故于此后。须有观心一科。显于圆行。方合一家教观傍正之义也。
上人立宗既堕。将何更论。无请执迷。便希解悟。即伫回报。用塞虚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