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附緣起并凡例)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夫万法唯识。虽驱鸟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归。则耆宿尚多贸贸。此无他。依文解义。有教无观故也然观心之法。实不在于教外。试观十卷论文。何处不明心外无法。即心之法。是所观境。了法唯心。非即能观智乎。能观智起。则二执空而真性现。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识。而五位五观。一以贯之。纷而不杂。𧷤而不乱者也。慨自古疏失传。人师异解。文义尚讹。理观奚赖。钝者既望洋而退。利者复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谙。一心之宗徒设。三性之理未究。二谛之致安归。赖有开蒙问答。梗概仅存。大钞宗镜。援引可据。而溯流穷源。则瑜伽显扬诸论。尤似黄河之有宿海。于是绍觉法师为之音义。一雨法师为之集解。宇泰居士为之证义。无不殚精竭思。极深研几。然教道已明。观道未显。嗣有新伊法师为之合响。力陈五观。冠罩诸家。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仅获染指。不克饱飡。适二三同志。拟从能变所变差别之途。以开性具性徧圆融之钥。漫尔饶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图直明心观。随讲随录。用质大方。将释论文。先申凡例。
万法唯识之理,纵使驱鸟小童亦能道及。然深究其宗旨,纵年高德劭者犹多茫然。此无他故,皆因滞于文字诠释,徒具教理而缺乏实修观照。然观心法门,实未离教理之外。试观十卷《成唯识论》,何处不阐明心外无法?所谓心所现法,即是所观之境;了达诸法唯心,岂非能观之智?能观智起时,人法二执顿空而真如自显。是故无论境界、教理、修行、果位,皆称唯识,而五位五观一以贯之,虽纷繁而不杂乱,虽广博而有序。
可叹古来注疏多已散佚,诸师异解迭出,文句义理尚有讹误,遑论依理起观?钝根者望而却步,利根者穿凿附会。四分教义尚未通达,一心宗旨徒设虚文;三性深理未能究明,二谛妙义终归何处?幸有《开蒙问答》略存纲要,《宗镜录》广录可为凭证。若欲溯流穷源,则《瑜伽师地论》《显扬圣教论》诸论,犹如黄河之有星宿海——为万法本源。故绍觉法师作《音义》,一雨法师撰《集解》,宇泰居士述《证义》,皆殚精竭虑,探赜索隐。然教理虽明,观行未彰。后新伊法师作《合响》,力倡五观,冠绝诸家。惜其书未刊行流布,仅得管窥,未获全豹。
今有二三同道,欲从能变所变差别门径,启性具性遍圆融之钥,不揣浅陋,兼以笔录。不敢铺陈繁文,唯求直指观心。随讲随录,就正方家。释论之前,先陈凡例。
- 諸家著述。貴在引證以明可據。未免文義雜糅。不便初機。今領會諸家之旨。自抒淺顯之文。不令句讀艱澁。觀者恕之。
- 西域外道。實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詳。今彼黨既無。何勞細究。不過借彼我法二執以為言端。破之以顯二空真理而已。若欲窮其出處。自當廣閱大鈔諸書。
- 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論文。令人眩目。今從簡略以便時機。
- 性之與相。如水與波。不一不異。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約不一義邊。須辨明差別。不可一概儱侗。又約不異義邊。須會歸圓融。不可終滯名相。
- 文字為觀照之門。若不句句消歸自己。則說食數寶。究竟何益。故標題曰觀心法要。以此論成立唯識道理。即是觀心法門。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也。法華廣明本迹佛法。故須更約觀心。此論直詮眾生心法。但可開麤顯妙而已。
- 眾生妄識本妙。由我法二執。所以成麤。但破二執。便顯妙理。然設句句開顯。恐或反成儱侗。故仍隨文釋義。但於提綱挈領之處略指點之。
△大文为二。初题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释题。二明颂主。三明论主。四明译师。今初。
本文分为两部分。首先是题目。其次是正文。第一部分又分为四点。第一是正式解释题目。第二是说明颂的作者。第三是说明论的作者。第四是说明翻译者。现在开始第一点。
成唯识论
《成唯识论》
梵语毗若底。此云识。梵语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语悉底。此云成。梵语奢萨怛罗。此云论。应云识唯成论。今言成唯识论者。盖梵文先所后能。此方先能后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释之。识者。了别义。谓心王心所。皆能了别自所缘故。心王有八。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根本识。眼识了别自相分色。耳识了别自相分声。乃至意识了别自相分法。末那任运了别妄执内自我相。本识任运了别根身器界及诸种子。心所有五十一。具如文中广明。必与心王相应。故唯识之名。亦摄心所也。唯者。独义。除此心王心所之外。决无实我实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义。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识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类。六比量。七现量。八正教量也。论者。研穷决择。辩析阐扬。教诫学侣。垂范后昆也。复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但名唯识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识。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应唯识。色法十一。即唯识所变。不相应有二十四。即唯识分位。无为法有六。即唯识实性故也。又古释明五义。一境唯识。二教唯识。三理唯识。四行唯识。五果唯识。又复言唯识者。具五种观。一遣虗存实观。唯遮外境非有。即遣徧计之虗。识表内心不无。是存依圆之实也。二舍滥留纯观。若论自证分转成见相二分。则相分内境。本是依他起性。不同外境之无。应云唯见唯相。今恐相分滥同所计外境。故但云唯识。即是舍滥留纯也。三摄末归本观。相见二分。皆依自证分起。今摄相见之末。归于自证之本。故直云唯识。即唯是自证体也。四隐劣显胜观。若论心王心所。各有四分。应云唯心心所。但心所劣。心王胜。心所不能为主。心王有自在义。举王则能摄所。如举帝王必有臣佐。故隐心所之劣。但显心王之胜。直名为唯识也。五遣相证性观。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圆成实性。即二空所显真如。是故论云。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又云。如前所说识差别相。依理世俗。非真胜义。真胜义中。心言绝故。如伽陀说。心意识八种。俗故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相所相无故。又云。此诸法胜义。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识实性。当知唯识二字。即是遣相证性。故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也。论有宗论释论。今天亲三十颂。即是宗论。亦名本论。护法等十菩萨所造百卷论文。即是释论。亦名末论也。五重玄义者。单法为名。唯识实性为体。即是二空所显真如。五唯识观断障证果为宗。摄之秪是二空妙观。初之二观。具遣凡外我法二执。令达二空。后之三观。为遣微细法执。令其深达法空。二空既达。二障随断。断烦恼障。证真解脱。断所知障。证大菩提也。遮执生解为用。大乘生酥以为教相。
梵语"毗若底",汉语称为"识";梵语"摩怛喇多",汉语称为"唯";梵语"悉底",汉语称为"成";梵语"奢萨怛罗",汉语称为"论"。应称为"识唯成论",如今称为"成唯识论",是因梵文先说所观境后说能观智,而汉语习惯先说能观智后说所观境。现依梵文顺序解释:所谓"识",即了别之义,指心王与心所都能辨识各自所缘之境。心王有八种: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阿赖耶识。眼识了别自相分色尘,耳识了别自相分声尘,乃至意识了别自相分法尘,末那识自然执取内在妄我之相,阿赖耶识自然了别根身、器界及一切种子。心所有五十一种,如论中详述,必与心王相应,故"唯识"之名亦含摄心所。"唯"即独一之义,除心王心所外,决无实我实法可得。"成"即成立之义,用三支比量或八支论证成立唯识道理。三支指宗、因、喻;八支指立宗、辨因、引喻、同类、异类、比量、现量、正教量。"论"即深入探究、抉择法义,辨析阐扬,教诫学人,垂范后世。再者,大乘具明五位百法,此论独名"唯识",因八种心法是自性唯识,五十一种心所是相应唯识,十一种色法是唯识所变,二十四不相应行是唯识分位,六种无为是唯识实性。古德阐释五重唯识:一境唯识、二教唯识、三理唯识、四行唯识、五果唯识。修唯识观具五种观法:一遣虚存实观,遮遣外境实有即除遍计所执之虚妄,显识内境非无即存依他圆成之真实;二舍滥留纯观,自证分转现见相二分时,相分内境属依他起性,为防与外境混淆故只说唯识;三摄末归本观,相见二分皆依自证分生起,故摄末归本直指自证体;四隐劣显胜观,心王心所虽各有四分,心所力用劣故举心王总摄;五遣相证性观,遣除依他起如幻之事相,证得圆成实二空真如。如论云:诸心心所皆依他起如幻非实,为除妄执外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实有,亦属法执。真胜义中离心言相,八识差别唯世俗谛。此诸法胜义即真如性,亦即唯识实性。"唯识"二字正为遣相证性,故论初敬云"稽首唯识性"。论分宗论释论,世亲三十颂为宗论(本论),护法等十菩萨百卷释文为释论(末论)。五重玄义:以"唯识"单法立名,以二空真如为体,以五重观法断障证果为宗,以破除执见生起正解为用,属大乘生酥教相。
△二明颂主。
第二段,说明偈颂的作者。
天亲菩萨造颂
天亲菩萨颂
梵语婆薮槃豆。此云天亲。弟兄三人。长名无着。先修禅定。即得离欲。思惟空义不能得入。欲自杀身。宾头卢尊者为说小乘空观。如教观之。即便得入。意犹未安。谓理不应止尔。因乘神通。往兜率天。咨问弥勒菩萨。为说大乘空观。还阎浮提。如说思惟。地六种动。寻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译为无着。尔后数上兜率。咨问大乘经义。随有所得。还为人说。闻者多不生信。因自发愿。欲令众生信解大乘。惟愿大师。下阎浮提解说大乘。弥勒即如其愿。每于夜时。下阎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缘众。于说法堂。诵出十七地经。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师地论也。因此众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亲。博学多闻。徧通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执小乘解。不信大乘。无着恐其造论破坏大乘。遣使报云。我今疾笃。汝可急来。天亲随使。与兄相见。咨问病源。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毁谤。以此恶业。必永沉沦。我今愁苦。命将不全。天亲惊惧。即请兄解说大乘。随得解悟。于是就兄广学。悉得通达。咎昔毁谤。欲割舌以谢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毁谤大乘。欲灭此罪。亦当善巧解说大乘。遂制十地论。摄大乘论。此二论是创归大乘之作。既又采撮玄机。提控精䆳。着唯识三十颂。以畅大乘妙趣。
梵语里叫“婆藪槃豆”,汉语意思是“天亲”。他们兄弟三人。大哥名叫无著。他先修习禅定,就达到了离欲的境界。但他思考“空”的道理时,却无法契入。他因此想自杀。宾头卢尊者为他讲解小乘的空观。无著依照教导去观想,就契入了。但他心里还是觉得不安,认为道理不应该仅仅如此。于是凭借神通,前往兜率天,向弥勒菩萨请教。弥勒菩萨为他讲解大乘的空观。无著回到人间,按照菩萨所说去思惟,大地发生了六种震动。他随即就开悟了。因此得名“阿僧伽”,汉语译为“无著”。此后他又多次上到兜率天,请教大乘经典的义理。每次有所领悟,回来就为人们解说。但听到的人大多不相信。无著因此发下誓愿,想让众生信解大乘。他祈愿大师能降临人间,解说大乘。弥勒菩萨就依照他的愿望,常常在夜晚降临人间,放出大光明,召集有缘的众生,在说法堂里,诵出了《十七地经》。一共用了四个月的夜晚才诵完。这就是现在的《瑜伽师地论》。因此,大家才都相信了大乘。
二弟名叫天亲。他学问广博,遍通各部派。才华出众,戒行清高。但他持守小乘的见解,不信大乘。无著担心他会造论破坏大乘,就派使者去告诉他:“我现在病得很重,你快来。”天亲跟着使者,与兄长相见。他询问哥哥的病因。哥哥说:“我现在是心病,是因为你而生的。你不信大乘,总是加以毁谤。因为这样的恶业,你必定会永远沉沦。我现在忧愁痛苦,命都快保不住了。”天亲听了又惊又怕,立刻请哥哥解说大乘。他随着讲解而领悟了。于是跟随兄长广泛学习,全都通达了。他悔恨过去毁谤大乘,想割掉舌头来谢罪。哥哥说:“你的舌头善于巧言毁谤大乘,想要灭除这个罪过,也应当善于巧言解说大乘。”于是天亲就撰写了《十地论》、《摄大乘论》。这两部论是他最初归信大乘的著作。之后他又探取玄妙的机要,把握精深的义理,著作了《唯识三十颂》,来阐扬大乘的奥妙旨趣。
△三明论主。
第三,说明这部论著的作者。
护法等菩萨造
护法等菩萨著
梵语达磨波罗。唐云护法。达罗毗茶国大臣之子。少而爽慧。王爱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萨久修离欲。无心爱染。将成之夕。特起忧烦。于佛像前恳祈加护。愿脱兹难。感大神王。携负送置一山寺佛堂中。僧谓为盗。菩萨自陈由委。闻者惊嗟。因即出家。专精正法。究通诸部。等者。等于亲胜。火辩。德慧。安慧。难陀。净月。胜友。陈那。智月。九大论师也。十师各造释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师以其旨殊见异。禀者无依。固请奘师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护法为司南。故首标护法也。
梵语里说的“达磨波罗”,用唐朝的话叫“护法”。他是达罗毗荼国一位大臣的儿子,从小聪明过人。国王欣赏他的才能,想把公主嫁给他。这位护法菩萨早就修行离欲,对世间情爱没有任何牵挂。就在结婚前一天,他特别忧愁烦恼,于是来到佛像前恳切祈祷,希望得到保佑,摆脱这场灾难。结果感得一位大神王出现,把他背起来送到一座山的寺庙佛堂里。僧人以为他是小偷,护法菩萨便自己说明了来龙去脉。听到的人都又吃惊又感叹。于是护法菩萨就出家了,专心修习正法,精通各类佛教经典。文中的“等”字,指的是亲胜、火辩、德慧、安慧、难陀、净月、胜友、陈那、智月这九位大论师。这十位大师每人写了十卷解释,所以总共有一百卷。慈恩寺的窥基法师觉得这些理论观点各不相同,学习者没有依据,就恳请玄奘法师把它们综合整理成十卷。不过文章写得比较简略,基本以护法的观点为主,所以开篇先介绍护法。
△四明译师。
四位翻译大师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玄奘译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国号。三藏者。经律论也。法师者。正法自轨。弘辩导人。玄奘者。法师之讳。亲游西域。传法相宗。具如慈恩传中广明。译者。翻梵成华。以此易彼也。
唐朝,就是李家统治天下的朝代名号。三藏,指的是佛经、戒律和论著这三类经典。法师,就是自己按佛法修行,又能向别人讲法引导的人。玄奘,是这位法师的名字。他亲自去过西域,传承了法相宗。详细情况在《慈恩传》这本书里有说明。译者,就是把梵文翻译成中文,用这种文字代替那种文字。
△入文为三。初宗前敬叙分。二依教广成分。三释结施愿分。初中二。初归敬述意。二造论因缘。今初。
这段经文分成三大段:第一段是讲经前的恭敬叙说;第二段是根据佛法教理详细展开论述;第三段是归纳总结并表达愿望。
第一部分又分为两小段:先是表达归依敬礼的诚意;接着说明撰写这篇论典的缘由。现在先讲第一小段。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向唯识的本性恭敬行礼,向彻底清净的觉悟者顶礼。我现在来解释佛陀说的法,帮助一切众生获得利益和快乐。
初二句。是归敬。后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归。唯识性等。是所归。能归须具三业。今口称稽首以表敬意。则三业具足。所归秪是三宝。今唯识性。即法宝。满清净者。即佛宝。分清净者。即僧宝。然唯识有五位百法。此独称性。以是所依故。复是所证故。究竟位中。转八识成四智。转依如之生死成依如之涅槃。出障圆明。名满清净。通达位后。先转六七二识。成妙观察平等性智。断十重障。证十真如。名分清净。此之三宝。有情本具。无始迷背。不自觉知。天亲菩萨造三十颂。本为利益安乐有情。故先归命三宝。求于加被。释彼三十颂中所说之义。令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断障证果之乐。乃护法等造论之深意也。
开头两句是表达归依和敬重,后两句是表明写作的用意。“稽首”这两个字,是说自己在向对方行礼敬拜。“唯识性”这些内容,是指所礼拜的对象。能礼拜的人必须具备身、口、意三方面的行为。现在嘴里说“稽首”来表达敬意,那就代表身、口、意三方面都做到了。所礼拜的对象就是三宝。“唯识性”指的就是法宝。“满清净”就是指佛宝。“分清净”就是指僧宝。然而,“唯识”包括五位百法,这里只特别强调它的本性,因为这是所有法依靠的根本,也是最后要证得的境界。到了成佛的最高境界,把八种识转成四种智慧,从有生有死的状态转变到不生不死的圆寂境界,完全脱离障碍、圆满光明,这就是“满清净”的意思。在修行进入见道位之后,首先转变的是第六意识和第七末那识,把它们变成妙观察智和平等性智,同时断掉十层障碍,证得十种真如,这就是“分清净”的意思。这三宝,每一个有情众生本来就具备。但从无始以来因为迷惑,自己一直不认识、不知道。天亲菩萨写《唯识三十颂》,本来就是为了让众生得到利益和安乐。所以最初先向三宝归依敬礼,祈求加持护佑。解释那三十颂里所说的道理,让一切众生能够生起理解、开始修行、得到利益,最终达到断除障碍、证得果位的快乐。这就是护法菩萨他们写这部论典的深刻用意。
△二造论因缘二初。通为利生。二别为破执。今初。
二、撰写论典的原因和机缘,分为两点:第一点是普遍为了利益众生,第二点是特别为了破除执着。先讲第一点。
今造此论。为于二空有迷谬者生正解故。生解。为断二重障故。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若证二空。彼障随断断障。为得二胜果故。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证真解脱。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我写这篇论文的原因,是给那些对“两种空”感到困惑或理解错误的人,提供一个正确的解释。有了正确的理解,就可以破除两种深重的障碍。这些障碍之所以产生,都是因为我们执着于“我”和“法”这两个概念。如果我们能真正明白“我空”和“法空”,那么这些障碍就会自然消失。消除障碍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两种最殊胜的结果。通过破除让人不断轮回、产生烦恼的障碍,就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和解脱。而通过破除妨碍理解一切的根本障碍,就能成就最高智慧的无上觉悟。
迷谓迷理。不达我法二空也。谬。谓谬执。妄执实我实法也。由今论中。以真比量。真能破执。真能立理。故使迷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执。则断烦恼所知二障。断烦恼障。则不随其生死相续。证大涅槃。名真解脱。断所知障。则于所知事理无复障碍。得无碍解。名大菩提。
这里说的"迷惑",是指对真理认识不清,不明白"人我"和"法我"两种执着都是空的。 "荒谬",是指错误的坚持,顽固地以为有真实的自我和真实的事物存在。
在这本论著里,是用真正的逻辑推理,来真正地破除人们的错误执着,真正地建立起正确的道理。 所以能让那些迷惑荒谬的人,产生正确的理解。
因为理解了"人我"和"法我"都是空的,就不会再产生"执着有个我"和"执着有个物"这两种错误。 这样一来,就能断除"烦恼障"和"所知障"这两种障碍。
断除了"烦恼障",就不会再跟着生死流转不停,就能达到"涅槃境界",这才是真正的解脱。 断除了"所知障",对于所有应该知道的事和理,就再也没有障碍了,能得到无障碍的理解,叫做"大觉悟"。
△二别为破执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师。今初。
这里有两层意思。首先,要破除两种执着:一是破除普通人和外道的错误见解,二是破除四种错误见解。现在开始讲第一部分。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迷唯识者。令达二空。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又为了开导那些错误执着“我”和“法”,对唯识道理迷惑不解的人,让他们明白“人空”和“法空”这两种空性。这样他们才能真正懂得唯识的道理。
谬执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达我法二空。便如实知唯识相性。此遣虗存实观之力也。
有人错误地执着于“我”和“法”。具体内容像下面这段文字里所指出和批判的那样。现在既然让人明白“我”和“法”都是空的,就能真正认清唯识的道理和本质。这正是靠排挤虚妄、保留真实这个认识方法的力量。
△二破四师。
破除四类教派论点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或执外境。如识非无。或执内识。如境非有。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或执离心无别心所。为遮此等种种异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还有那些对“唯识”道理理解错误的人,有的认为外部世界真实存在,就像内心认识一样不是空无;有的认为内心认识也像外部世界一样空无;有的认为各种认识功能虽然作用不同,但本质相同;有的认为离开内心就没有其他心理活动。为了破除这些各种各样的错误看法,让他们在“唯识”深奥道理中获得真实理解,所以写了这部论著。
四师所执。虽各不同。而于唯识深妙之理。皆悉迷谬。故作论以遮遣之。初云或执外境亦如识之非无。此即有宗。依于阿含教中说十二处。遂妄计为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处以明无我。非谓五根六尘果是心外实法也。今明六尘俱是识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遣虗存实观之所治。次云或执内识亦如境之非有。此即清辩。依于大乘教中所说一切无性。遂妄计为心境皆无。不知大乘但明诸法无实。意令遣相证性。非是拨无俗谛。成恶取空也。今明识是依他起性。四分皆有。但相分非在于心外。见分不离于识体。虽无实我实法。仍有缘起差别。乃舍滥留纯观。摄末归本观之所治。三云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此即一类菩萨。依于大乘教中所说心性是一。能生一切诸法。如一水镜。多波像生。遂妄计为识体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体无二。亦令遣相证性非谓八识种现当体行相总无差别也。今明八识各从种生。各有现行。所依不同。所缘亦别。此识灭时余识不灭。又复各具四分。见相二分是用。用固各别。自证证自证之二分是体。体亦非同良由如来藏心不思议故。举体而为眼识之四分。复举体而为耳鼻等识之四分。非分一如来藏而为八识。亦非八识只共一如来藏。又非八识便成八如来藏。此与泥团微尘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约真谛则相无别。体用俱泯。不得但云体同。约俗谛则相有别。体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别。又若约所依理体。则一尚叵得。如何复说用别。若约八识当体。则相各有异。又如何可说体同。当知水镜波像之喻。自有二义。一者遣相证性义。则如来藏性如水如镜。八识体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诸识用别体同。二者摄末归本义。则八识之各各内二分。一一如水如镜。其各各相见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诸识用别体同。今此一类大乘。依于遣相证性义中而起妄执。故为摄末归本观之所治。四云或执离心无别心所。此即经部。依于经中所言士夫六界。复言染净由心。遂计心所但是依于识之分位假立。无别实有。不知经中乃约心王胜故。所以但说由心。及说地水火风空识。名为六界。然既说心王。必有心所与之相应。故唯识言。亦摄心所。此从隐劣显胜义中起执。仍为此观所治。盖但隐心所之劣。非竟无心所也。斯论所明实无外境。唯有内心体用条然。王所宛尔。能令四执涣然冰释。于唯识理如实而解。不乖异故。名之为如。真比量也。非影响故。名之为实。真现量也。
外面有四派不同的学说,虽然各有各的说法,但对"唯识"深奥精妙的道理,全都迷误会错。所以写这篇论著来驳斥他们的错误。**一开始有人执着说:"外在的境界也像心识一样,不是没有。"** 这是有宗的观点。他们依据佛经里说的"十二处"(眼耳鼻舌身意、色声香味触法),就错误地认为心和外境都是真实存在的。他们不知道佛说"十二处"只是为了说明"无我"的道理,并不是说五官和六尘真是心外实实在在的东西。现在要说明:六尘全都是心识所显现的相分,五根全都是物质的功用,并不是外在四大元素所造的。这也是"遣虚存实观"所要破除的错误。**接着有人执着说:"内在的心识也像外境一样,不是实有的。"** 这是清辨论师的观点。他依据大乘经典里说的"一切诸法没有自性",就错误地认为心和境都是不存在的。他不知道大乘只是说诸法没有实在的自性,目的是让人放下对表相的执着,体证真如本性。并不是要否定世俗真理,变成"恶取空"。现在要说明:心识是"依他起性",它的四分(相分、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都存在。只是相分不在心外,见分不离识体。虽然没有实在的"我"和"法",但仍然有因缘和合的种种差别。这是"舍滥留纯观"和"摄末归本观"所要破除的错误。**第三,有人执着说:"各种心识的功用不同,但本体是相同的。"** 这是一类大乘修行人的观点。他们依据大乘经典里说的"心性是一个"(本心本性是统一的),能生出一切万法,就像水和镜子能生出许多波纹和影像一样,就错误地认为心识的本体是固定不变的同一个。他们不知道大乘只是说理体没有两个,也是为了让人放下表相,体证真性。并不是说八识的种子和现行、它们的体性和形状作用完全没有差别。现在要说明:八识各自从各自的种子生起,各有各的现行;所依的根本不同,所缘的对象也不同。这个心识灭了,其他心识并不跟着灭。而且,八识各自具备四分。相分和见分是“用”,用当然各不相同;自证分和证自证分是“体”,体也不是绝对相同的。这正是因为如来藏心不可思议,它整个变为眼识的四分,又整个变为耳识、鼻识等识的四分。并不是把一个如来藏分成八份变成八识,也不是八识共同拥有一个如来藏,更不是八识就成为八个如来藏。这和“泥团和微尘”的比喻根本不同。所以,从真谛来说,相状没有差别,体和用都混灭无别,不能说只是“体相同”;从俗谛来说,相状有差别,体和用都有分别,不能说只是“作用不同”。如果从所依的理体来说,连“一个”都说不出来,又怎么能说“作用不同”呢?如果从八识本身来说,相状各有不同,又怎么能说“本体相同”呢?要知道,“水、镜子、波浪、影像”这个比喻,本身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遣相证性”的意思,这时如来藏性像水和镜子,八识的体和用都像波浪和影像,当然不能说“众识的作用不同、本体相同”;第二层是“摄末归本”的意思,这时八识各自的“内二分”(自证分和证自证分)各自像水和镜子,而各自的“相分”和“见分”各自像波浪和影像,所以也不能说“众识的作用不同、本体相同”。现在这一类大乘人,是依据“遣相证性”的意思生起了错误的执着,所以要用“摄末归本观”来破除他们。**第四,有人执着说:"离开心识之外,没有单独的心所。"** 这是经部的观点。他们依据经典里说的话,又说“染污和清净都取决于心”,就错误地认为心所只是依于心识的某一作用而假立的名字,并没有真实存在。他们不知道经典里说的是因为心王的作用最强,所以只说“由心”,以及说了地、水、火、风、空、识这六种元素,叫做“六界”。但是,既然说了心王,就一定有心所与之相应。所以“唯识”的说法,也包含心所在内。这是从“隐劣显胜”的意思中生起的执着,仍然需要被这个观法破除。这只是为了隐没心所的低下作用,并不是说根本没有心所。这篇论著所要说明的是:实在没有外在境界,只有内在的心识;心识的体和用,以及心王和心所,都是条理分明、真实存在的。这能让前面那四种执着像冰融化一样消失。对于“唯识”的道理,能像实际情况那样理解,不违背它的真实含义,这叫做“如”。这是一个真实的逻辑推论,不是捕风捉影,这叫做“实”,是真实的直接体验。
△二依教广成分三。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二广明识相显前颂意。三明修行位次。初中二。初托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一、接著再分成三大段來詳細說明: 第一段:先簡單回答外界的疑問,大概說出「識」的樣子。 第二段:詳細說明「識」的樣子,解釋前面偈頌的意思。 第三段:說明修行的階位和順序。
第一段又分成兩小段: 第一小段:先提出疑問,然後舉出偈頌。 第二小段:用論述來解釋和說明清楚。 從這裡開始說明第一小段。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颂曰。
如果说只有意识存在,为什么世间的学说以及佛经里都讲有“我”和“法”呢?这里有一首偈颂来解释。
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彼依识所变。此能变唯三。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
我们平时说的“我”和“法”,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和变化。 这些表现和变化,其实都是依靠“识”而显现出来的。 能够变现出这些现象的“识”只有三种: 第一种是异熟识,第二种是思量识,第三种是了别境识。
问意在说有二字。谓说有则非无。答释在假说二字。谓假说则非实有也。余如论文自释。
提问的意思是强调“有”这个字——既然说了“有”,那就不是“没有”。回答的关键在于“假说”两个字——说是“假说”,那就不是真的“有”。其余部分经文中自己解释了。
△二以论释成二。初释前三句。二释后二句。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初又三。初释第一句。次释第二句。后释第三句。今初。
这儿分两大部分来讲解。先讲前面的三句话,再讲后面的两句话。讲前面三句话时,又分两小部分:先是简单讲解,再是详细讲解。简单讲解里又分两步:先对三句话逐一解释,再做个总结判断。现在开始讲第一句话。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实有性。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世间圣贤的教导,说“我”和“法”这些概念,只是假借名称安立的,并非真实存在。“我”指的是能自主、能主宰的意思。“法”指的是有规则、能保持自身特性的东西。
世间说有我法。是无体随情假。随自执情。妄名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实德业等是也。圣教说有我法。是有体强设假。随位随缘。假施设故。如预流一来等。蕴处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断力。又主是体。宰是用约。主宰义。故名为我。轨范可生物解。任持不舍自相。约轨持义。故名为法世间妄计为实。圣教知由假立也。
世人都说「我」和「法」,这是建立在虚幻假象之上的。因为人们自己固执地认为有「我」和「法」,于是胡乱起了名字。比如执着有生命的东西、实在的东西,并且认为这些真实存在一样。
从圣人教导的角度来说,说「我」和「法」,是借着有实际事实的假设。因为在不同情况下、不同条件下,暂时建立的假设。比如「预流」、「一来」这些修行的层次,以及「蕴、处、界」这些分类的方法。
「主」的意思是「有自主的能力」;「宰」的意思是「有区分、决断的能力」。再者,「主」是指本质或主体,「宰」是指作用或具体使用。把「主宰」的意思合起来,就称为「我」。
「轨」是标准、规范,能让人了解事物;「持」是保持住自己的特征,不丢掉。把「轨」「持」的意思合起来,就称为「法」。
世人是糊涂地把这些虚幻当作真实,而圣人教导我们知道,一切都只是基于假设。
△次释第二句。
△接下来解释第二句话。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预流一来等。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蕴处界等。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它们两个,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错觉。第一种错觉,是以为有“我”这个实体,比如觉得有生命、有灵魂、有固定的“人”等等。第二种错觉,是以为事物有固定的特性,比如觉得物体有实在的质地、有美德、有功能等等,或者执着于“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这些分类。所谓的“转”,就是指这些概念会随着不同的条件而表现出不同的样子。
有情命者等。谓十六知见。世间所妄执之我也。预流一来等。谓三乘名位。圣教所假说之我也。实德业等。谓胜论六句。及余种种世间所妄执之法也。蕴处界等。谓三科开合。及四谛十二因缘六度十力一切法相。圣教所假说之法也。随缘施设有异者。且如五蕴和合。妄计有我。施设有情之名。妄计色心连持不断。别有实体。施设命者之名。断分别惑。施设预流果名。断欲界思惑六品。施设一来果名。乃至断尽我法二执。施设罗汉如来果名。又为迷心重者。施设五蕴之名。为迷色重者。施设十二处名。乃至为治六蔽。施设六度名等。
有人去世了,别人却说他还活着,这是痴心妄想。不过,在十六种错误的认知里,世间人都在胡乱执着“我”这个念头。比如,有人刚得了一点清净,就以为自己已经求得“一来果”了。实际上,那是“三乘”修行者所处的境界。而圣教里也只是假借一个名称,方便说“我”罢了。
接着,真实、德性、事业这些,是胜论派六句义的内容,以及世间人胡乱执着的一切存在。而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等,则是佛教的三科分类。还有四谛、十二因缘、六度、十力等一切法相,都是圣教为了教化众生,假借名称所说的法。
之所以随缘设立不同的名相,是因为情况不同。比如,五蕴和合在一起,众生却错误地认为有个“我”,于是设立了“有情”这个名称。又错以为色法和心法连续不断,有个独立的实体,就设立了“命者”这个名称。为了断除分别烦恼,就设立了“预流果”这个名称。为了断除欲界六品思惑,就设立了“一来果”这个名称。直到彻底断尽“我执”和“法执”,才设立了“罗汉”和“如来”这些果位名称。
此外,对于迷心较重的众生,就设立了五蕴这个名称。对于迷恋物质较重的众生,就设立了十二处这个名称。为了对治六种遮蔽,又设立了六度这个名称,等等。
△后释第三句又二。初征起总释。二约义别释。今初。
先来解释第三句话,这部分又分成两块。第一块是提出疑问并做整体解释。第二块是根据具体含义分别说明。现在先讲第一块。
(徵曰。)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釋曰)。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针对问的人问这个问题说:那这些外在的表象,如果是依靠着假设的说法,那又是根据什么才成立的呢?回答说:那些所有表象,都是依靠着认识上的转变,然后才假借一个名字来说明或建立的。
△二约义别释二。初释圣教假说所依。二释世间假说所依。今初。
二、从意义上来分别解释,分成两个部分。第一是解释圣人的教导为什么需要有假设的说法来依靠。第二是解释世界的日常说法为什么需要有假设的说法来依靠。现在先讲第一部分。
识谓了别。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证起故。依斯二分。施设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识,就是能够识别、分辨的意思。这里的“识”字,也包括了和心理活动相关的各种认识和感受。因为这种认识和感受,总是和一定的专注状态紧紧联系在一起。所谓“变”,是指识本身的活动,会产生两种好似不同的现象。这两种现象,一种是主观的能看见的作用,一种是客观的被看见的东西。它们都来源于意识最根本的自我认识功能。靠着这两种产生的现象,人们才有了“我”和“事物”的假名和概念。假如离开了这两种从识产生的现象,“我”和“事物”就根本没有地方能站住脚了。
先释八识皆是了别之义。谓眼识了别色。耳识了别声。乃至第八识了别根身器界种子也。识之为言。亦摄心所。以心王决定与诸心所恒相应故。自证是识体。相见二分。皆依体起。依此相见二分。施设种种我法。故彼我法二名。离此相见二分更无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见施设。则我法非有。相见不无。即遣虗存实观也。相见俱依自证而起。则用不离体。体外无用。即摄末归本观。及舍滥留纯观也。识言亦摄心所。即隐劣显胜观也。
先解释“八识”这个概念,其实它们说的都是“了别”的意思。比如,眼识能分别颜色,耳识能分别声音,一直到第八识能分别我们的身体、环境和种子。这个“识”字,还包括了心所。因为心王一定是和各个心所紧接着一起发生的。自己对于自己的认识,是心识的本体。心中对外可看见的形象,和对内认识自己的能力——这两个成分,都靠着本体才能产生。有了这两个成分,我们才能建立各种各样的“我”和“法”。因此,“我”和“法”这些名字,离开了这两个成分,就没了依靠。既然“我”和“法”只是依靠“相”“见”两个成分才建立起来的,那么“我”和“法”就不是真实存在的,但“相”和“见”这两个成分,却也不是完全没有。这个道理,就是在破除虚妄的,保留真实的。“相”“见”这两个成分,都依靠“自证”这个本体才产生,说明“用”离不开“体”,“体”之外也没有单独的“用”。这个道理,就是在抓住根本,放下枝节,并且舍去浮杂,守住核心。“识”这个字也包括“心所”,那个道理,就是隐藏低级的,突显高级的。
△二释世间假说所依。
解释一下,世间那些假话、说法,它们到底依据的是什么。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謂由)。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遂即)變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雖(復仍)在內識。而由(虗妄)分別(故)。似外境(幻)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遂妄)。緣此(似我法之相分)執為實我實法(譬)。如(病)患(及睡)夢者(由于)。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雖無外境而患夢人)。緣此(種種似相)。執為實有外境。
我们的内心活动,会转变出好像外在世界的样子。这是因为过去对“我”和“法”的分别见解,长期熏习的结果。当各种感觉、心念生起时,就像自动带上了“我”和“法”的样子。这种看似是“我”、是“法”的样子,虽然仍发生在心里,但因为虚妄的分别,它就像幻影一样,呈现出好像是外面真实的世界。一切生命从无量慈悲以来,都迷在这样假相上。大家顺着这些假相、把内心变现的影像当成真实存在的“我”和“法”。就好像生病的人或者做梦的人,因为病和梦的作用,心里会呈现出种种不同的外在景象。虽然实际上并没有外在的景象,但生病或做梦的人,却执著这些假象,当成真实的外在事物。
前文圣教假说所依。通于八识及诸心所。此中世间假说所依。局在第六意识。前是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徧计。此是徧计执性。由徧计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镜云。护法正义。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于中妄执为决定实者。方名徧计执性。乃至于圆成性及五尘性境若坚执为实者。亦名徧计所执。然本来无体龟毛兔角等。不对执心。即非徧计性。今亦多有妄认龟毛等为徧计性者非也。初正释竟。
前面经文里说的"假说所依",是指所有八种心识和它们的心所活动。而这里"世间假说所依"的范围就窄了,只局限在第六意识上。前面的说法属于"依他起性",意思是这些现象都是依靠各种条件才产生出来的。正因为有这些条件作用,才会引发"遍计所执",也就是我们执着地认为每样东西都是真实存在的。这种执着反过来又会加深我们对条件的依赖。所以《宗镜录》里说:护法论师的正解是——所有心和心所活动的四个部分,都是依靠条件产生的。只有当我们在这些现象中错误地执着为绝对真实时,才叫"遍计所执性"。
即便是对于圆满真实的境界和那些实实在在的五尘境界,如果你死脑瓜地执着它们是真实不变的,这也属于遍计所执。本来就没有任何真实本体,就像乌龟的毛、兔子的角一样根本不存在。如果不执着于那些虚妄的心念,那就不属于遍计执了。现在很多人错误地把"龟毛兔角"这种虚妄空无的东西就当成了遍计执的本体,这是不对的。到这里,前面的正式解释就结束了。
△二结判又二。初判假实。二判有无。今初。
第二段分成两部分来讲。先说假和实,再说有和无。现在先说第一部分。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我法而)現。故說為假。
愚痴的人所执着的那个真实的“我”和真实的“法”,其实根本没有实在的东西。这只是跟着虚妄的想法暂时安立出来的说法,所以就叫它假。我们内心认知里显现出来的那些好像有个“我”、好像有个“法”的样子,虽然存在,却并不是真正的“我”和“法”的本来性质。只是它们像那些假的东西现出来一样,所以也叫做假。
初即无体随情假。次即有体强设假也。
一开始,事物本来就没有固定本体,只是随着人的想法假立了一个名称。后来,有了本体这个说法,也是强行设立一个假名。
△二判有无。
判断有和没有。
外境随情而施设故。非有如识。内识必依因缘生故。非无如境。由此便遮增减二执。
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根据我们的主观感受和认知而建立的,所以它们并不像我们的心识那样真实存在。而内在的心识必须依靠原因和条件才能产生,所以也不是像外界事物那样完全虚无。这样就能破除'什么都没'或'什么都真实'这两种极端偏见。
非有如识。谓非如识之有。非无如境。谓非如境之无也。执境为有。是增益谤。执识亦无。是减损谤。今成立唯识。遣虗存实。故能遮止二执。
“有”和“识”不一样——识确实存在,而“有”这个说法不成立。 “无”和“境”也不一样——境确实不存在,而“无”这个说法也不对。 如果硬把外面的东西当成真实存在,那就是在夸大事实。 如果硬说心识也不存在,那又是在否认事实。 现在建立“只有心识”这个道理,是为了排除虚假、保留真实。 这样就能避免上面说的两种错误看法。
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外界环境是依赖内在意识才虚假成立的,所以只是世俗层面上存在。而意识是虚假环境所依靠的根本,所以从高深真理来说也存在。
识外我法。固如龟毛兔角。决定非有。识内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镜华。但约世俗假名为有。非实有也若夫识体。则是假境所依事体。义通真俗。故约胜义。亦得名有也。胜义。即四真谛中第一体用显现谛。此更约二谛以判有无。即舍滥留纯义。初略释前三句竟。
凡是被意识感受到的“我”和“外部世界”,其实就像乌龟的毛、兔子的角一样,根本不存在。就连意识内部显现出来的那些景象——比如心里想起的画面、梦里见到的场景——也都是虚幻的,好比水里的月亮、镜子里的花。只不过在普通人的常识里,我们勉强给它们安个名字,假装它们“存在”,但它们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真正要说“存在”的,是意识自身这个根本的东西。它是一切虚假景象得以产生的基础。这个“识体”的道理,既适用于普通人的日常理解,也适用于更深刻的终极真理。所以从终极真理的角度来看,才可以称它为“有”。这个“终极真理”,就是在四种真实道理里的第一种——明明表现出了形体和作用的真实。这里是通过“俗谛”和“胜义谛”两个层面,来判断什么算“有”、什么算“无”。这正是佛教里“舍掉混乱、留下纯粹的部分”这种思路。前面大体的解释就到这里了。
△二广释三。初征答总标。二征答别释。三总结无实。今初。
二、详细解释,分三部分:第一,用一问一答先总括说明。第二,用一问一答再分别细讲。第三,最后总结指出没有实质内容。</s>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答)。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怎么才能知道外界的东西其实并不真实存在呢?其实只有我们内心在活动,只是看起来像是外在的世界存在似的。所谓的“我”和“法”,根本找不到真实的东西。
△二征答别释二。初破我执。二破法执。初中三。初假问征起。二正破我相。三问答释妨。今初。
第二部分分析问答,逐条解释破除执着。首先破除对自我的执着,其次破除对万法的执着。破除对自我的执着又分为三步:第一,用假设的问题来引发讨论;第二,直接说明“自我相”并不真实存在;第三,通过问答来解答疑问。现在开始看第一步的内容。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哎呀,真实的自己怎么找不到呢?
△二正破我相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初中三。初别破六师三计。二别破小乘三计。三总约识根尘破。初又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第二个大问题:正面破除我相的执著,分成三部分来讲。第一部分,先说说要破除外面那些学问和小乘佛法里的错误观点。第二部分,用推理的方法来说明“一切都是心意识在作用”的道理。第三部分,总结分析哪些是我与生俱来的执著、哪些是后天学来的分别心。
第一部分,又分成三个小部分:第一,专门破除六位外道老师的三种错误主张;第二,专门破除小乘佛教里的三种错误看法;第三,从意识、感官和外界事物这三个角度总体破除执著。
这第一部分,再往下分两层:先是说说他们的错误主张是什么,然后进行反驳和批评。现在先说他们的错误主张。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一者执我体常周徧。量同虗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二者执我其体虽常。而量不定随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执我体常至细。如一极微。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各种对“我”的执着,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认为“我”是永恒不变的,而且无处不在,就像虚空一样遍布一切地方,不管在哪里都会造下业力,然后遭受苦乐果报。第二种认为“我”的本体虽然是永恒的,但大小却不固定,会随着身体的大小变化而伸缩。第三种认为“我”的本体永恒不变,而且极其微小,就像一粒极小的微尘,隐藏在身体里做事造业。
第一执。即胜论计作者名我。数论计受者名我。第二执。即无惭及尼犍子所计。第三执。即兽主及徧出所计。故名六师三计。
六种外道老师的主张,可以归为三大类:
第一类:胜论派认为有个“我”在造作一切,数论派认为有个“我”在承受一切。
第二类:无惭派和尼犍子派的主张。
第三类:兽主派和遍出派的主张。
因此统称为“六师三计”。
△二破斥为三。初破常徧次破不定。后破至细。今初。
第二段,分三个部分来讲:第一,破除“一直不变、无处不在”的错误想法;第二,破除“时有时无、不确定”的错误想法;第三,破除“细微到极点”的错误想法。现在开始讲第一部分。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执我常遍量同虗空。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又常遍故。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
最开始,这种说法就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执着自我是永恒存在、无处不在、和天空一样广大,那就不应该随着身体感受痛苦或快乐。再说,既然永恒无处不在,就应该没有变化移动,怎么可能随着身体去造作各种行为呢?
此先约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动乃有业。故无动转。则不能造业。
这段经文先针对“领受者”和“造作的人”来说明:破除“永恒”和“遍一切处”的观念。事物只有动起来,才会有行为造业。所以如果根本没有动转,那就不可能造出任何业力。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則)。一(有情)作業時。一切(有情亦)應作(業。)一(有情)受果時。一切(有情亦)應受(果)一(有情)得解脫時。一切(有情亦)應解脫(此則世間不成差別安立)。便成大過。若言(一切有情之我體各)異者。諸有情(之)我更相遍故(其)。體(便)應相雜。又(處處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則)一(有情)作業一(有情)受果時。與一切(有情之)我(其)處(所更)無別故(亦即)。應名(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有人执着有个“我”,可这个“我”是所有生命都共有,还是各自独立呢?
如果说所有生命都共用一个“我”,那么当一个生命在行动时,所有生命都应该一起行动;一个生命在承受结果时,所有生命都应该一起承受结果;一个生命获得解脱时,所有生命都应该一起获得解脱。这样一来,世间就不可能存在不同的生命和不同的命运,这显然是个大问题。
如果说每个生命的“我”都是各自独立的,那么这些“我”相互之间是散布在一切地方的,这样一来,它们的本质就应该互相混杂。再看,既然每个生命都有“我”遍布一切地方,那么当一个生命在行动、另一个生命在承受结果时,因为所有“我”都处于同一个地方,就没有区别了,所以说这些行动和结果应该是所有生命共同做出、共同承受的。
此更约我体同异。以破常遍义皆不成也。
这里又进一步说到"我"的本质到底跟"我"是一样还是不一样。通过这个对比,就能证明"我"不是恒常不变、无处不在的。
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业果及身与诸我合。属此非彼。不应理故。
如果说造业和受报分别属于不同的"我",就没有这种过失。但这种说法也不对。因为业、果报以及身体都和"我"相关联,如果说它们属于这个"我"而不属于那个"我",这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
恐彼救云。我体虽复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属。故无一作一受。应名一切所作所受之过。今牒破云理亦不然。盖我体既遍。则业果及身。必与诸有情之我体合。若仍属此而非属彼。既有偏属。便不名徧与我体周遍之理。不相应故。
对方可能这样辩解:我的灵魂虽然遍布各处,但行为的主体和承受结果的主体各有归属,所以不会出现“一个主体做所有事,一个主体受所有果报”的过失。现在要反驳说:这个道理也说不通。因为如果灵魂真的无处不在,那么业力、果报和身体,必然会和其他生命的灵魂重合。如果仍然只属于这个而不属于那个,既然有分别归属,就不能叫做“周遍”,这与灵魂普遍存在的道理相互矛盾了。
(又)一(有情)解脫時。一切(有情皆)應解脫(以)。所修證(之)法(亦與)。一切(有情之)我(體)合故。
另外,当一个有情众生获得解脱时,所有有情众生都应该解脱。这是因为所修证的法,与一切有情的自我本性是相合的。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应一解脱一切解脱。既作受解脱各有所属。则常遍之义不成矣。
既然一切行为是一致的,那么一次作业就相当于所有作业。同样,一旦感受了,也就能感受到一切。相应地,一次解脱也应该意味着全部解脱。但由于作业、感受和解脱各有各的归属范围,所以那种“永恒、普遍”的道理就无法成立了。
△次破不定。
现在来破除「不定」这个错误观点。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設使)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則便)。如𬃖籥風。應非常住。又我(既)隨身(大小)應(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如果我的本体是永恒不变的,就不该随着身体变化而伸缩。既然会伸缩活动,就像风箱里的风一样,说明它不是永恒不变的。而且,如果“我”随着身体大小而变化,就应该像身体一样可以被分解。那怎么能认定“我”的本体是单一不变的呢?所以他们的说法,就像小孩子玩游戏一样幼稚。
文义并显。不必更解。
意思和字眼都已经清楚明白了,不需要再作解释。
△后破至细。
把它彻底粉碎,直到变成最细小的微尘。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我體)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后面那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呢?他们说:我的身体已经小到一粒极微,怎么能让这么大的身体全部震动呢?如果说:我的身体虽然很小,但是快速地绕着身体来回走,就像转动的火轮看起来像整个圆都在动一样,这样就好像全身都动起来了。但是这么一来,他们所说的“我”就不是独一无二的、也不是长存不变的了。因为有来有往,就会有变化,就不是永恒固定、单一不变的了。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动。次破往来则非常一。以或往或来故非常。往者不是来者故非一也。初别破六师三计竟。
先破除"小我"的执着,这样"大身"就不能自由行动。再破除"来往"的认知,就能明白事物不是恒常不变的,也不是单一固定的。因为有时候去有时候来,所以不是恒常的。去的那个状态和来的那个状态不是同一个,所以不是单一的。第一部分专门破除六师外道的三种邪见,到这里结束。
△二别破小乘三计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二、专门破小乘佛教的三种错误见解,分两个部分。先说明他们的见解,再逐一驳斥。现在先说他们的见解。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再说,人们认为的"我",实际上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把身体和思想直接当成"我";第二种,认为"我"脱离了身体和思想;第三种,认为"我"既不是身体思想又不是完全无关。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这三种人,其实都是表面上信佛、实际想法跟佛法对不上的外道。
△二破斥三。初破即蕴。二破离蕴。三破非即非离。今初。
破斥三种错误观点。第一,否定佛法就是肉体本身。第二,否定佛法与肉体无关。第三,否定佛法既不是肉体也并非与肉体无关。现在先讲第一点。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
这个理论一开始就说,我和五蕴是一体的。这个道理本来就说不过去。为什么呢?因为按照这个逻辑,我应该和五蕴一样,不是永恒不变的,也不是单一固定的。
先总破也。蕴生灭故非常。蕴有五故非一。
首先,我们要从整体上破除执着。因为构成我们身心的五蕴(色、受、想、行、识)每时每刻都在生灭变化,所以它们不是永恒不变的。又因为五蕴共有五种不同的部分,所以它们不是单一的、独立的东西。
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
我们身体内部的这些物质,绝对不可能是真正的“我”。就像身体外部的物质一样,因为它们都有具体实在的质感和阻碍。
此下别破。先破色蕴非我。内诸色。谓五根身。外诸色。谓五尘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与外四大五尘毫无差别。既有质碍。便可分析。岂可执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外色。
下面这段经文是专门破除对自我的执着。首先,破掉对色身的执着——认为色身就是“我”。身体里面的颜色,比如五官四肢,叫“内色”;外面的颜色,像各种景象、声音等,叫“外色”。人的这个身体,是地、水、火、风这四种元素临时拼凑起来的,跟外面世界的地、水、火、风,没有本质区别。既然这个身体有质感和障碍,就可以被分析和拆开,又怎么能死死地认为它就是“我”呢?用逻辑推理来说:- “色身”这个东西 - “肯定不是真正的我” - 原因是:“它有质感和障碍” - 就像外面的那些景色、物质一样。
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
心念和心理活动也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我”。因为它们不是一直连续存在的,还需要依靠各种条件才能产生。
此破受想行识四蕴非我。心。即八识心王。即识蕴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蕴也。前六识及相应心所。悉皆不恒相续。眼识待九缘生。耳识待八缘生。鼻舌身识待七缘生。意识待五缘生。故非实我。第七第八两识。虽恒相续。亦待三缘四缘而生。亦非实我。然余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两识。故不复论。今但破彼妄计六识心王。受想行之心所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喻如声等。
这一段讲的就是打破"受""想""行""识"这四个部分不是"我"的道理。"心",就是指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赖耶这八个识,也就是"识蕴"。"心所",就是五十一个心理活动,也就是"受蕴"、"想蕴"、"行蕴"这三部分。前面的六个识和它们对应的心理活动,都不是一直连续不断的。眼识需要靠九种条件才能生起,耳识需要靠八种条件才能生起,鼻识、舌识、身识需要靠七种条件才能生起,意识需要靠五种条件才能生起。所以它们都不是真实不变的"我"。第七识和第八识虽然一直连续不断,但也需要靠三种或四种条件才能生起,所以也不是真实不变的"我"。其他小乘派本来不知道有第七、第八两个识,所以这里就不讨论了。现在只是打破他们错误地认为六个识的本体,以及"受""想""行"这些心理活动就是"我"。逻辑推断是这样:"心"和"心所"是我们要讨论的对象,它们肯定不是真实不变的"我"(宗),原因(因)是:它们不是一直连续不断的,要靠各种条件才能生起(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好比声音等。
余行余色。亦非实我。如虗空等非觉性故。
其他的“行”和其他的“色”,也都不是真实的“我”。因为它们就像虚空一样,没有能感知的“觉性”。
此更破不相应行。及法处所摄色非我。以此不相应行及法处色。虽无形质。非觉性故。量云。余行余色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非觉性故。喻如虗空。初破即蕴竟。
这段内容进一步破除“不相应行”和“法处所摄色”不是“我”。因为这些“不相应行”和“法处色”,虽然它们没有实际的形状和体质,但它们不是感觉和意识的本性。所以可以这样推理:其他这些“行”和“色”是前提对象,它们肯定不是真实的“我”,这是结论。原因是:它们不是感觉和意识的本性。比如就像虚空一样。第一部分破除“即蕴我”的部分就到这里结束。
△次破离蕴。
第二个要点:破除“离开五蕴”这种错误的认知。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虗空。无作受故。
如果说“我”离开了“存在的事物”而独立存在,这在道理上也是说不通的。因为那就应该像虚空一样,没有任何能造作或能承受的主体。
所执之我。既离五蕴。则非色非心。应如虗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报。又岂可唤虗空为我耶。
那个被当作“我”的东西,既然已经离开了“色、受、想、行、识”这五种构成身心的因素,那就既不是物质,也不是精神,应该像虚空一样。它不能制造任何行为,也不会承受任何后果。这样的人,又怎么能把虚空叫做“我”呢?
△三破非即非离。
既不把三者打碎,也不让三者分开。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許依蘊立(我又)非即(蘊)離蘊(則所執我)。應如瓶等(依泥團立。非即泥。非離泥。但是假法。)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后两种也不是"我"。道理也说不通的。既然承认是依靠五蕴建立起来的,"我"又既不是五蕴本身,也不是离开五蕴的。就像瓶子依靠泥团建立起来一样,不是泥团,也不是离开泥团,只是一个假名安立的东西,并不是真实的"我"。再说,既然不能说它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那么当然也不能说它是"我"还是"非我"。所以,他们所执着的那套"实我"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先立量云。彼所执非即离蕴之我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许依蕴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为无为例破。盖若即五蕴。则是有为。若离五蕴。则是无为。今非即蕴。则不可说有为。又非离蕴。则不可说无为。既不可说有为无为。又岂可说是我非我。而执有实我。不亦谬乎。二别破小乘三计竟。
首先要明确他们的逻辑:他们主张的“我”,它既不是离开五蕴(物质与精神现象)单独存在的东西,这是一条立论的前提。论证的原因是说:这个“我”是依托于五蕴建立起来的。打个比方,就像瓦罐不能离开陶土存在一样。接着再用“有为法”(因缘和合的东西)和“无为法”(不依赖因缘的东西)来反驳:如果“我”就在五蕴之中,那它就是“有为法”;如果“我”离开了五蕴,那它就是“无为法”。现在既然说“我”不属于五蕴,就不能说它是“有为法”;又说“我”不是离开五蕴的,就不能说它是“无为法”。既然不能说它是有为或无为,又怎么能说它是“我”或“不是我”呢?还硬要执着地认为存在一个实在的“我”,这不是大错特错吗?以上是专门破除小乘三派执着“实我”的辩论结束。
△三总约识根尘破三。初约思虑有无破。即约识破。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今初。
先讲三种情况,用三个方面来分析“根、识、尘”。第一,从“思虑的有无”来分析,这是针对“识”来说的。第二,从“作用的有无”来分析,这是针对“根”来说的。第三,从“所缘对象的是否存在”来分析,这是针对“尘”来说的。现在开始讲第一种。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应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虑故。若无思虑。应如虗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还有人说,世界上确实有一个真实的“我”存在。这个“我”到底有没有思考能力呢?如果有思考能力,那“我”就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因为思考不是随时都在进行。如果没有思考能力,那“我”就和虚空一样了,既不会去做任何事情,也不会承受任何结果。所以这些人执着认为的那个真实“我”,从道理上讲,根本站不住脚。
先双征。次别破。后总结。并可知。
先举出两方面的标志,再分别破除错误认识,最后进行总结。这其中的逻辑关系一看就明白。
△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
对于"有用"和"没用"的说法进行破除,直接针对人的"根"来破除迷惑。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再说那些认为有一个真实自我的执念。这个“我”到底有没有作用?如果有作用,就像手脚一样,那它应该是变化无常的;如果没有作用,就像兔子的角一样,根本不真实存在。所以,无论是哪种情况,所谓的“实我”都不能成立。
亦双征。别破。总结。可知。
双重否定,分开来破,再做个总结。这样一来,就能看明白了。
△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
三重规律中,讲到所攀缘的对象是否破除,其实就是从物质对象的角度来破除执着。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則)應有我見(者)非顛倒攝(以其)。如實知故。若爾(果然如實不倒。)如何執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毀(斥)我見。稱讚無我(而)。言無我見(者)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你们总认为有一个真实的"我"存在。那么我问你们:
这个"我"是不是我们那种"自我执着"的错误见解所认识的对象呢?
如果不是的话,那你们凭什么知道真的有"我"存在?
如果是的话——也就是说,"自我执着"真的能看到这个"我",那这种执着就不应该算是错误的见解了。因为它是如实了解、知道真正的"我"。
假如真是这样,那为什么所有相信佛法的经典——比如《阿含经》等——全都批评"我见",而称赞"无我"呢?
佛经里明明说:不执着于"我"的见解能让人彻底解脱,而死死认定"我"的想法只能让人在生死苦海里打转。难道错误的想法能让人解脱,正确的看法反而让人在苦海里沉沦吗?这太不合道理了。
亦先以是不总征。次别破也。先破若非我见所缘。则既非所缘。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见所缘。则应我见果见实我。便非颠倒。既我见非是颠倒。则应反成正见。而无我反为邪见矣。如何无我之邪见。至教中反称赞为能证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见。至教中翻诃毁为沉沦生死耶。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先指出他们没有用这个道理来一概否定。下面再分别破除对方的观点。首先,如果“我”不是“我见”所认识的对象,既然不是认识的对象,怎么能知道“我”存在呢?这个道理很容易明白。其次,如果“我”是“我见”所认识的对象,那么“我见”就应该真正认识到一个实在的“我”,这样它就不是错误的见解了。既然“我见”不是错误的见解,那它反而应该成为正确的见解,而“无我”却成了错误的见解了。可为什么在佛经中反而称赞“无我”这种错误的见解,说它能让人达到涅槃?为什么反而批评“有我”这种正确的见解,说它会让人在生死中沉沦呢?以上就是先叙述并破除其他学派和小乘佛教所持观点的内容。
△二立量以显唯识。
建立这个说法是为了证明万法唯识。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余心。
那些关于“自我”的见解,其实并不是因为真实存在一个“我”而产生的。它们之所以会有认知的对象,就像认知其他普通念头一样,只是内心在运作而已。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缘也。量云。诸执我之见是有法。必不能缘于实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缘故。喻如缘余法之心。盖凡余心所缘。但能缘自所变相分。决定不能缘心外法。则今诸执我见。亦但能缘自所变之相分。妄计为我而已。岂心外果有实我。而我见果能缘之也哉。
首先用正确的逻辑来证明“能缘”不存在。这个逻辑是这样的:各种执着于“我”的见解,肯定不能认识真正的“我”。为什么呢?因为这些见解都有认识的对象。打个比方,就像我们的心去认识别的东西时,它只能认识自己内心变化出来的形象,绝对无法认识内心以外的真实事物。同样的道理,现在这些执着于“我”的见解,也只能认识自己内心变化出来的形象,错误地把这些东西当作“我”罢了。哪里有什么内心以外的真实“我”,能让这种执着去认识呢?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余法。
我看到的这个对象,肯定不是真正的“我”。因为它只是一个被看到的东西,就像其他所有的事物一样。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缘也。量云。我见之所缘者是有法。决定非实我宗。因云。以是我见之所缘故喻如所余色等五尘之法。盖色等五尘。但是五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有实境也。今所执实我。既是我见所缘。亦但即是我见所变相分而已。岂真有实我哉。问。假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则同喻应犯无俱不成之过。答。纵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而所缘五尘外境变坏无常。亦得与无实我无同喻也。
现在,我们用正确的逻辑推理来破除“所缘”这个观念。推理过程是这样的:自我执着所认知的对象,它一定不是真实存在的自我。因为,它是自我执着所认知的对象。比如我们平常看到的颜色、声音、气味、味道、触觉这五种东西——它们只是我们感官和意识产生出来的影像,并不是我们心外真正存在的实体。现在人们执着的那种真实自我,既然也是自我执着所认知的对象,那么它同样只是自我执着产生出来的影像罢了,哪里会真有那么一个真实的自我呢?有人问:如果外人不承认有内心产生的影像,那么前面那个比喻就不成立了,因为比喻里的东西和要说明的对象在“不是真实自我”这个点上缺少共同的例子来证明。回答:即使外人不承认有内心产生的影像,我们用来认知的五种外界对象(色、声、香、味、触)都是变化无常、会坏灭的,这和“没有真实自我”的道理完全一致,完全可以作为共同的例子来证明。
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所以说,我的这个“自我见解”并不是根据一个真实的“我”而产生的。它只是依托我们内心深处的认识能力变化出来的各种心理和身体现象,然后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妄想和执着,不停地胡思乱想、胡乱判断。
初一量破能缘。则显我见是倒颠见而非正见。次一量破所缘。则显实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结成唯识所变。识外决无实我也。二立量以显唯识竟。
初次推理打破能认知的主观方面,就能证明所谓的"我执"其实是一种颠倒错误的认知,而不是正确的认知。再次推理打破被认知的客观对象,就能证明真实的自我并不是通过概念推理能认识的境界,而是需要直接体验的本性境界。所以现在总结成一条道理:一切现象都是识的变现,在识之外绝对没有一个实在的自我。这样,用推理方法证明万法唯识的部分就结束了。
△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初结属二种。
三种束缚的判断,分为两种类型。先把它归为两类,再判断它们是否存在。先归为两类。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以為本質。隨即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內自)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五取蘊相(之)或總或別(托此為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直待見道之)。後修道(位)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雖有無始內熏之因)。亦(必)由(於)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為緣)及(稟邪教而內起)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即離俱非等)蘊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緣我。二緣邪教所說(大小不定等)我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中眾)生(本)空(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滅。
总的来说,我们所说的"我执"(执着有一个真实的自我),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与生俱来的,叫俱生我执。第二种是通过后天学习思考产生的,叫分别我执。什么是俱生我执呢?它从无始以来,由于我们内心的错误习惯和内在力量的推动,一直伴随着我们的生命。这种执着不是靠听别人胡说或者自己胡思乱想才有的,而是自然就存在的,所以叫“俱生”。俱生我执又有两种表现:第一种是一直存在的,它在第七识里活动。第七识把第八识的一部分内容错当成自己内心的影像,然后死死地抓住这个影像,认为它就是真正的自我。第二种是断断续续出现的,它在第六识里活动。第六识抓住了第八识变现出来的五种感觉和认知(色、受、想、行、识)的全部或部分,产生了内心的相分,然后错误地把这些当作真实的自我。这两种俱生我执很细微,非常难断。必须在修道位(开悟后修行的阶段)中,不断地修习观察“众生的本质是空”的观法,才能慢慢除掉。接下来是分别我执。它虽然也有天生的内在原因,但主要靠后天的外在影响才产生。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得听到错误的理论,或者自己胡思乱想以后,才慢慢形成的,所以叫“分别”。这种执着只在第六识里存在。分别我执也有两种表现:第一种是听到错误理论里提到的关于“身心”的各种说法(比如认为身体是“我”,或者反过来等),然后内心抓住这个理论,反复琢磨、计较,产生错觉,把这种错觉当成真正的自我。第二种是听到错误理论里描述的“我”的样子(比如“我”大“我”小,“我”有几种等),然后内心抓住这个说法,反复琢磨、计较,产生错觉,把这种错觉当成真实的我。这两种分别我执很粗糙,所以比较容易断。在**初次开悟**的时候,观察一切法里并没有一个永恒不变的自我,看到一切本质上是空的,当下就能把这两种我执给除掉了。
邪教所说蕴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说。邪教所说我相。即外道六师所说也。余可知。
外道邪教讲的"蕴相",就是那些依附佛法但实际走歪了的人说的。他们讲的"我相",就是六位外道老师那一套说法。其他的道理,照这个例子就能明白了。
△二判其有无又三。初约相质判有无。二约依徧判有无。三引证。今初。
判断世间万物到底有没有真实的本体,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自心外蕴。或有或无。自心内蕴一切皆有。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所有的自我执着,无论是认为身体是“我”、还是认为外面有“我”,这些都是不真实的。一个人内心里的所有执着念头,全都存在。所以说,自我执着,都是因为看到人生中不停变化的五种组成元素(色、受、想、行、识)的现象,错误地把它们当成了真实的“我”。
自心外蕴。谓本质。自心内蕴。谓相分也。余可知。
从自己心里产生的外部事物,叫做本质。从自己心里产生的内部事物,叫做表象。其他的道理可以以此类推。
△二约依徧判有无。
二的约依徧,判断是有还是无。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從緣生。謂依他起性。橫計度。謂徧計所執性也)。
不过,各种物质和精神现象都是由各种条件凑合而产生的,所以它们就像幻影一样存在。而那些被错误执着认为是“我”的东西,完全是胡乱想象出来的,肯定不是真实存在的。
△三引证。
三段引用来证明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二正破我相竟)。
所以佛经上说:比丘们要知道,世上那些修行人和婆罗门,他们所有的“我”的观念,全都来自于对五蕴的执着。到此为止,正确破除了对“我”这种现象的执着。
△三问答释妨二。初正释妨难。二结成唯识。初中三。初约忆识诵习释。二约造业受果释。三约生死涅槃释。今初。
三个问答解释疑问:第一部分是直接解答疑问,第二部分总结万法唯识。第一部分有三个小点:第一点,从记忆认识、读念学习来解释;第二点,从造业受报来解释;第三点,从出生到死亡再到觉悟解脱来解释。现在说的是第一个小点。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答)。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如果根本没有一个永恒不变的“我”,那为什么我们会有记忆、认识、背诵、学习、以及爱恨这些事情呢?这是因为,人们所执着的那个真实、不变的“我”,如果它真是永远不变的话,那它在后来发生的事中应该和从前一样。这样看,后面的事情就不应该存在。反过来,当初的“我”也应该和后来一样,那么它也就不是没有。因为后来和当初的那个“我”本质上没有区别。如果是说“我”的作用和表现可以前后变化,而“我”的本身不变——这种说法也不对。因为作用离不开本体,如果真有这种作用,那它就应该始终存在;而本体也离不开作用,所以如果真有固定不变的本体,那它就不可能是恒常不变的。
先问难。次答破也。答中先约前后有无破。谓我既常恒无变。则前必如后。后必如前。后若如前。则前本无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后不应有。前若如后。则后既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前不应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次若谓下。约体用常无常以破转计。恐转计云。我用不妨前后变易。我体则常无变。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体用决不相离。用不离体。则体常用亦应常。体不离用。则用既无常。体亦应非常故。
先提出疑问,再一一解答、推翻错误观点。在解答时,先根据“前后是否有变化”来破斥。意思是:如果“我”永远不变,那么“前面”一定和“后面”一样,“后面”也一定和“前面”一样。如果“后面”和“前面”一样,那么“前面”本来就没有记忆、识别、背诵、学习、恩惠仇恨这些事情,“后面”也不应该有。如果“前面”和“后面”一样,那么“后面”既然有记忆、识别、背诵、学习、恩惠仇恨这些事情,“前面”也不应该没有。因为“后面”和“前面”本质没有区别。接着,下面说“如果认为……”,这是从“本体和作用”是常还是无常的角度,进一步破斥对方的狡辩。对方可能会狡辩说:“我的作用可以前后变化,但我的本体是永恒不变的。”所以破斥说:道理也不是这样。因为本体和作用是绝对不能分离的。作用离不开本体,那么本体如果是永恒的、不变的,作用也应该永恒、不变。本体离不开作用,那么作用既然是无常变化的,本体也应该不是永恒不变的。
然诸有情各有本识。一类相续。任持种子。与一切法更互为因。熏习力故。得有如是忆识等事。故所设难。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所有生命都有自己根本的意识,这种意识像一条河流一样连续不断地流动,承载着各种潜藏的种子。这些种子和一切事物互为因果,通过反复熏陶和习惯的力量,才能产生记忆、认识这类事情。所以,你所提出的质疑,是你自己观点有缺陷,而不是我这一派的理论有问题。
此既约前后体用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忆识等事之理也。本识。谓第八识。一类。谓唯是无覆无记。相续。谓无间而转。任持种子。谓能持世出世种。一切法。谓前七转识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为因。谓诸法现行熏于本识。即以诸法为本识之因。本识所藏种子生起现行。即以本识为诸法之因。由此熏习力故。得有忆识等事。何须有实我哉。故所设难于汝有失者。结前两番破斥。非于我宗者。结后申明正理也。
这段文字先说综合前面关于“体”和“用”的分析,目的就是要破除对“我”的执着。然后再进一步说明,为什么我们会有回忆、识别这些能力。
这里说的“本识”,指的是第八识,也就是阿赖耶识。“一类”,是说它只有一种特性,就是“无覆无记”,意思是不被烦恼所覆盖,也不分善或恶。“相续”,是说它一直在不停地、没有中断地运转。“任持种子”,意思是它能够保存所有世间和出世间的种子。“一切法”,指的是前面七个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以及各种心理活动、还有物质现象等等。“更互为因”,是说各种现象的活动会影响到本识,所以这些现象就成了本识的原因。而本识里藏着的那些种子,又能生起各种现象,所以本识又成了那些现象的原因。
正是因为这种互相熏习的作用,我们才会有回忆、识别这些事情,哪里还需要一个实实在在的“我”呢?所以,你之前提出的那些疑问,对你自己反而是有问题的。“结前两番破斥”,是把前面两次的驳斥做个总结,“非于我宗者”,说的是这些错误主张并不属于我们这一派的正确道理。
△二约造业受果释。
第二部分,从造业和受果报的角度来解释。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答)。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虗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如果说根本不存在一个永恒不变的“我”,那到底是谁在造业,是谁在承受因果报应呢?
回答是:你所执着的那个真正的“我”,如果它没有任何变化,就像空间一样固定不变,那它怎么可能去造业、去受报呢?如果这个“我”是会变化的,那它就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的。
此亦先问难。次答破也。若无变易。则无造无受。犹如虗空。虗空岂是实我。若有造有受。则有变易。应是无常。无常又岂实我哉。
这是先提出问题,然后再回答、反驳。如果要成为永恒的“我”,就不能有变化。如果没有变化,那就没有创造也没有承受,就像是虚空一样。虚空又怎么能是真实的“我”呢?如果有了创造和承受,那就有变化,那就应该是无常的。无常又怎么能是真实的“我”呢?
然诸有情心心所法因缘力故。相续无断。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然而,所有的有情众生,他们的心和心理活动,都是因为各种条件和因缘的作用,才会接连不断、没有停歇地造下业力、承受果报。这是符合道理的,没有任何矛盾。
此亦既约无变易有变易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造业受果之理也。八识心心所法。现行种子互为因缘。相续生起。恒无间断。造业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须别执实我哉。
这部经文的大意是:既然已经简要说明了“没有永恒不变的我”和“一切都在变化”的道理,破除了对“我”的执着,那么接下来要解释清楚:为什么众生还能造业受报。第八识阿赖耶识连同它的心所活动,在现在的表现和潜在的种子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为原因。它们连续不断地生起和消失,从来没有停顿。所以,造下业因、承受果报的道理——在这些规律中完全能够成立。既然如此,又何必非要另外执着有一个实在的“我”呢?
△三约生死涅槃释。
生死和涅槃是互相依靠的。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答)。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虗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如果真实不变的“我”根本就不存在,那到底是谁在经历生生死死、轮回到各个生命形态之中呢?又是谁在厌恶痛苦、一心追求圆寂解脱呢?实际上,你所执着的那个真实不变的“我”,本身没有出生和消灭,又怎么能说它在经历生死轮回呢?它就像永远不变的天空一样,根本不会受到烦恼和痛苦的折磨。既然如此,为什么要讨厌它、舍弃它,再去追求什么圆寂呢?所以,你刚才说的那些话,常常是在自己害自己。
此亦先难问。次答破也。文义并显。
这也是个难题,先提出来,然后解答并破除错误看法。经文的文字和意思都很清楚明白。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於相續中。起諸)。煩惱(造作諸)。業(以此惑業之)。力(所以)。輪迴諸趣(受苦復由)厭患(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一切有生命的存在,它们的身心活动就像一条连续不断的河流一样。在这条河流里,会不断产生各种烦恼,并且做出各种行为。正是靠着这些烦恼和行为的力量,生命才会在六道轮迴中不断转生,承受各种各样的痛苦。也正是因为对这些痛苦感到厌倦、害怕,人们才会去追求涅槃的境界。
此亦既破彼执。复申正理也。初正释妨难竟。
这已经破除了那种错误的见解。现在再来阐明正确的道理。前面正式解释疑难的部分就到此结束了。
△二结成唯识。
二、总结:一切事物都只是心识的变现。
由此故知定无实我。但有诸识。无始时来前灭后生。因果相续。由妄熏习。似我相现。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所以由此可知,根本没有一个真实的、固定的“我”存在。存在的只有各种识(心识、意识),从无始以来,前一个心识消灭了,后一个心识就生起来,因和果一个接一个,连续不断。由于虚妄的习气熏染,就产生了好像有个“我”的错觉。愚痴的人在这中间,错误地认为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我”,牢牢地抓住不放。
初破我执竟。然此虗妄我执。乃分段生死之根本。无余涅槃之大障。毫忽未尽。仍名有漏。故大佛顶经云。现前虽成九次第定。不得漏尽成阿罗汉。皆由执此生死妄想悮为真实。正谓此也。此且约俱生我执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戏论。即离俱非之谬谈。则是分别所起。名为见惑。此惑不除。终成凡外。是故欲为佛弟子者。先须向此论文随义观察。必使我执荡然不萌。方于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然。纵令持戒坐禅。广学博闻。我见未伏。秖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可不畏哉。
刚刚打破了"我执"的执着。然而这种虚妄的"我执",是导致我们在生死轮回中不断流转、获得不同生命形态的根本原因,也是实现彻底解脱的最大障碍。只要还有一丝一毫的执念没消除干净,就仍然算是有烦恼和漏洞的修行状态。所以《大佛顶经》里说:一个人虽然修行达到了九次第定的境界,但如果烦恼的漏洞没有彻底断尽,也就只是个阿罗汉(声闻乘的最高果位)。这都是因为把那些让人生死流转的妄想,错误地当成了真实的东西。这正是这里要说明的道理。以上是就我们与生俱来的"我执"来说的。至于那些把"大"和"小"绝对化、不变通的错误见解,以及关于"就是、不是、既是又不是、既不是也不是"这类争论的荒谬言论,这些都是通过后天分别思考产生的错误认识,叫做"见惑"。这种错误认识不除掉,最终就会成为凡夫或外道。所以要想真正成为佛弟子的人,必须先根据这篇《论文》中的道理来仔细观察思考。一定要让自己的自我执着完全消除,连一点苗头都不生起,这样才有资格在佛法中实践和提升。如果不这样做,就算你持戒、打坐、广泛学习、见闻广博,自我执着没有降伏,那也不过是依附佛法而生的外道罢了。这难道不可怕吗?
△二破法执二。初总问征起。二正破诸执。今初。
二、破除对法的执着,这部分又分成两小节:第一小节开头先提出总的疑问,引出讨论。第二小节正式破除各种具体的执着。我们现在开始讲第一小节。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外道余乘所执外法。理非有故。
怎样才能认识到心外的事物其实不真实存在呢?外道和小乘所执着的外在世界,从道理上讲本来就不存在。
△二正破诸执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余乘。初又三。初假问征起。二别破十三家。三总破四句。今初。
正面破除各种执着,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先破除心外有法和只修小乘的错误认知。这部分又分两层:先破除外道的观点,再破除声闻缘觉等其他宗派的观点。破除外道又分三步:先借假设提问引出话题,接着具体破除十三种错误见解,最后总体破除四种带有偏见的核心观点。现在先讲这第一步。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外道所坚持的那些没有道理的观点,为什么说它们根本就不存在呢?
△二别破十三家五。初破数论。二破胜论。三破自在天等八论。四破二种声论。五破顺世师论。初又二。初叙执。二破斥。今初。
接下来要专门破除十三个外道学派,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破斥的是数论派,第二个破斥胜论派,第三破斥大自在天等八种学派,第四破斥两种声论派,第五破斥顺世派。第一部分又分为两段:先叙述该派的见解,再加以反驳。现在先说数论派的观点。
且數論者。執(神)我(之性)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此)大等(二十三)法(以薩埵等)。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有些理论家坚持认为,“神我”的本质就是思维,它能感受和利用由“萨埵”、“剌阇”、“答摩”这三种属性构成的大等二十三样东西。不过,这些大等二十三样东西,其实是由那三种属性组合而成的,它们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假的,可以通过直接感知来认识。
薩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貪。剌闍。此翻塵坌。亦翻微。亦翻瞋。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癡。彼計冥初自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諸法。自性初生大。亦名覺慧。覺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唯。一聲。二觸。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二風。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語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十大便道(名五作業根)。十一肉團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薩埵」這個詞,翻譯為有情眾生,也翻譯為勇猛,也翻譯為貪戀;「剌闍」翻譯為灰塵雜質,也翻譯為細微,也翻譯為憤怒;「答摩」翻譯為黑暗,也翻譯為黑色,也翻譯為愚癡。古印度人認為,世界的根本就是由薩埵、剌闍、答摩這三種東西組合而成的,它們能生出世間一切事物。從這個根本自性,先產生出「大」,也叫覺慧或智慧。覺慧產生了自我執著。我慢又產生五種細微元素,叫做五唯:聲音、觸感、顏色、香氣、味道。這五唯接著生出五大元素:虛空、風、火、水、地。五大元素又生出十一種根:五種感知根:耳朵、皮膚、眼睛、鼻子、舌頭。五種行動根:嘴巴、手、腳、尿道、肛門。還有一種平等根:指心臟這個肉團。這二十三種東西,都是第二十五位的「神我」(指獨立存在的靈魂)所體驗和使用的對象。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实。二以能所互破。三以体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约合不合破。六破各有三相。七破所成无别。今初。
第二点,是来破除“和合”这种说法。这部分分成两大块:第一块是正式破除,第二块是总结不对的地方。第一块里又分了七小点:第一,破除“形成的东西不实在”;第二,用能形成和所形成互相驳斥;第三,用本体和作用互相驳斥;第四,破除“三个东西合成一个”;第五,从“合”和“不合”的角度来破除;第六,破除“每个都有三个相”;第七,破除“形成的东西没有区别”。现在先说第一点。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诸法。多事成故。如军林等。应假非实。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这说法不合道理。为什么呢?因为像"大"这一类的事物,都是由多种因素组合而成的。比如军队、树林等,都是假名安立,并非真实存在。既然如此,怎么能说它是通过现量得来的呢?
量云。后执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应假非实宗。因云。萨埵等多事成故。喻如军林。
这一论断的逻辑是这样的:后面那套理论提炼出的二十三种基本范畴,它们当然是存在的——但只是表面上的假象,不是真实存在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些范畴和“萨埵”这类东西一样,都是众多事物凑合而成的。打个比方,就像军队和森林:军队虽然存在,但只是单独的士兵和军官聚合在一起的假象;森林虽然存在,但只是一棵棵树聚集起来的假象。所以这二十三种法也是类似的假象,不是实在的。
△二以能所互破。
破除对主体和对象的执着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薩埵等三)事。非(待)三(事)合成(又)。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待)三(事)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如果“大”等二十三种事物,说到底真有其实体,那它应该要像本身就是实体基础的“萨埵”等三种原始质一样——也就是说,它不是靠另外三个东西合在一起才成的。反过来,“萨埵”等基础三种质既然本身就是一切“大”等事物的来源,它的本质也应该就和“大”等一道,也得靠别的三个元素合起来才行。这样一来,它们随时能变来变去,不可能是永远不变的。例子讲来,也是一个道理。
由彼妄计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能所互相破夺之也。言转变非常为例亦尔者。三事是能成。故彼许能转变。大等是所成。故彼许为非常。然彼谓能成即是所成。则本事既能转变。大等亦应能转变矣。大等既属非常。本事亦应非常矣。
那些错误想法所认定的,能生成事物的三种根本原因,以及由此产生的二十三种现象。所以,用“能生成的”和“被生成的”这两种概念互相否定、抵消。说到“变化无常”这个道理,也是一样的。那三种根本原因是“能生成的”,所以他们承认它们会变化。“大”等是“被生成的”,所以他们承认它们不是永恒不变的。然而,他们认为“能生成的”就是“被生成的”,这样一来,既然根本原因能变化,那“大”等也应该能变化。既然“大”等不是永恒的,那根本原因也应该不是永恒的。
△三以体用互破。
破除佛性本体的执着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应多。能体一故。三体既遍。一处变时余亦应尔。体无别故。
另外,这三样事物(指三种“本体”)各自有多种功能。那它们的“本体”也应该有多种。但功能和本体是统一的。既然三样本体都遍及各处,那在一个地方发生变化时,其他也该跟着变。因为本体之间本来没有区别。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谓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体从能。则体亦应多。以功能与体性。是一而不相离故。若谓三事之体徧于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则三体既遍。三能亦遍。一处变为二十三法之时。余处亦复应尔。各顿变起二十三法。以体既遍。则彼处此处更无别故。
关于这三种事物的本体有多少功能的问题。简单来说,这是因为它们能创造出二十三种具体的事物和现象。所以如果从功能的角度来看本体,那么本体也应该有很多种。这是因为功能与本体实际上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
如果说这三种事物的本体遍布在二十三种事物之中,所以不能说它们有多个本体。那问题就来了:既然这三个本体遍布各处,它们各自的功能也应该遍布各处。这样的话,当其中一个地方发生变化、变成二十三种事物时,其他地方也应该跟着同样发生变化,同时一下子变成这二十三种事物。这是因为既然本体无处不在,这里和那里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四破三合成一。
打破三者合成为一的感觉。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應(未合是三)。合時變為一相(以合時之體)。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三事之)。體應如(大等之)相(則亦)。冥然是一(大等大)。相應如(三事之)體(則亦)。顯然有三(此則應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應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本事之)三是別。大等(俱三所成)是總(汝執)。總別(皆是實法。是)一(類)故。應非一三。
这三样东西(指构成万物的三种基本元素)本身的性质各不相同,怎么能混合在一起变成一个整体呢?没混合的时候是三种不同的东西,混合的时候变成一个整体,可是混合后的东西和没混合时的东西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如果说这三样东西性质虽然不同,但它们的相状是一样的,那就违背了你们自己的主张——你们原来认为本质和相状是统一的。这样一来,本质就应该和大等的相状一样,变得模糊一片,成了一个东西;而相状也应该和这三样东西的本质一样,清清楚楚地有三种不同的形态。所以不能说把三种东西混合就能变成一个统一的相状。再者,这三样东西是具体的个体,而大等是由它们组成的总体。你们认为个体和总体都是真实存在的,属于同一类事物,所以个体和总体应该都不是单一的也不是三样的。
先正破。次若谓下。破转计。言违己宗者。彼计萨埵相即萨埵体。乃至答摩相即答摩体故。又三是别下。更约总别破。言应非一三者。总应如别。是三非一。别应如总。是一非三也。
首先,先正面进行破除。接着,如果有人说下面的话,那就破除他转移观点的情况。所谓“违背自己的宗旨”,是指他们主张“萨埵”的形象就是“萨埵”的本质,乃至“答摩”的形象就是“答摩”的本质。因此,又提到“这三者彼此不同”,进一步从整体与部分的角度进行破除。所谓“不应该是一或三”,意思是:整体应该像部分一样,是三个而不是一个;部分应该像整体一样,是一个而不是三个。
△五约合不合破。
五种约定该不该同时打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則)。應如未變(時一般。)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未變時三事)別相(相失則)。體亦應隨失。
这三种东西在变化的时候,如果它们没有混合成一个整体,那就应该和没变化时一样。但为什么我们明明看到它们变成了一个整体呢?如果它们混合成了一个整体,那就会失去原来各自独立的样子,失去的样子一旦改变,它们的本质也会跟着消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先说不符合道理的地方。接着再看三个地方。最后破除符合道理这个说法。
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不可说"这三个字,各自包含两种意思:一种是总体上的意思,一种是具体的意思。因为是总体包含具体,所以总体也应该有三种情况。怎么能只看到一种呢?
此破转计也。恐转计曰。萨埵等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因别相故。未合是三。因总相故。合时见一。今破之曰。不可说三各有总别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相。而萨埵上之总相。非剌阇答摩上之总相。乃至答摩上之总相。非萨埵剌阇上之总相。是则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耶。
这段是在破斥“反过来执着”的说法。就怕有人会反过来想:萨埵、剌闍、答摩这三样,每一种都有两种相——一种是“总体相”,一种是“个别相”。因为个别相不同,所以不能说它们是同一个东西;但因为总体相相同,所以这三样合在一起,我们看上去就看成了一个。现在要破斥这种说法:不能说这三样分别都有总体相和个别相这两种相。假设这三样法每种都有两种相,但是萨埵上面那个总体相,绝对不是剌闍和答摩上面的总体相;同样的,答摩上面的总体相,也绝对不是萨埵和剌闍上面的总体相。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总体相跟个别相实际上就没什么区别,总体相也应该有三个才对,怎么能看到的是一个样子,像颜色这样的一致呢?
△六破各有三相。
六个“破除”的修行,各自都有三种表现形态(指破除执着时,内心运作的三种状态)。
若謂三(事之)體各有(薩埵等)三相(但以)。和(合)雜(沓而)難(了)知。故(唯)見(是)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復如何知三事有異(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應一一事(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闕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具三相。則三事之)。體亦應各(各有)三。以(彼計)體即相故。
如果说这三样东西的本体,各自都带着三种特征(出现、活动、停止),但因为它们彼此掺杂在一起、互相混合,搞得人看不清楚,所以只能看到它们连在一块儿、变成一个整体。既然它们各自都有三个特征,那为什么看上去只是一个整体呢?另外,如果这三样东西都是平等的,每一份都带有那三种特征,那又怎么知道它们是不同的三种东西呢?如果每一份东西都带着三种特征,那每一份东西应该就能自己变成各种形状、颜色之类的东西了。那到底是缺了什么,非得等三份东西合在一起,才能变成形形色色的事物呢?再说了,既然三样东西各自都有三种特征,那这三样东西的本体也应当各自分成三个部分才对。因为他们自己认为"本体"就是"特征"本身。
△七破所成无别。
七种破坏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則)。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所計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諸大。諸根差別(一一)皆不得成。若爾(則)。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而為)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还有,所谓的大等(二十三种)事物(其实),都是(由)三种(东西)组合(而成)的。这样互相比较的话,应该没有什么区别。那么(他们所说的)三种东西的(这二十三种事物的)原因、结果、(以及)度量、各种元素、各种感官的差别(每一个)都说不过去了。如果这样(的话),一个感官应该能感知所有的事物;或者说,一种事物(应该)被所有感官都能感知到。但实际生活中,我们能看到有情和无情、干净和肮脏的东西,而实际观察和推理的结果(等等),都应该没有什么不同,那就大错特错了。
唯量。即五唯。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应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无差别故。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无差别故。初正破竟。问。后文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尘境转。不几为数论解难耶。答。如来由达诸法无性。永断俱生法执种子。故一一法。皆称真性。任运圆融。彼方妄计心外实法。情执炽然。触途成碍。岂能借口于诸根互用哉。
那些所谓的"量",就是指五种精微元素(色、声、香、味、触)。"诸大",就是五大种。"诸根",就是指十一种感觉器官(眼、耳、鼻、舌、身、意加五种感觉对象)。按照他们的理论,一个感觉器官应该说能感知到所有外界事物,因为每个感觉器官都是由三种基本事物(贪、嗔、痴,一种解释)构成的,没有什么差别。或者说,同一种外界事物应该能被所有感觉器官感知到,因为每一个外界对象也由三种基本事物构成,也没有差别。这样对他们的基本错谬进行批驳,就结束了。有人问:后面文章说如来的五种感觉器官,每一个都能对接触到的五种外界事物产生感应,那岂不是等于为数论派的解释作辩护吗?答:如来因为证悟了一切事物都没有固定自性,永远断除了与生俱来的我执法执的种子。所以,每一件事物都完全契合真正的本性,自然而然地融会贯通。而数论派却错误地执着心外存在真实的事物,这种执着之心像火一样炽烈,碰上任何东西都会产生障碍,又怎么能拿感觉器官能交叉发挥作用这件事来强辩呢?
△二结非。
讲错了。
故彼(數論)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所以,他們(數論派的主張)所堅持的那個真實不變的法,根本站不住腳。這只是他們憑空想像、錯誤地認為它存在罷了。
△二破胜论二。初叙执。二破斥。今初。
破除胜论分为两步:第一,说明他们的观点;第二,驳斥他们的观点。现在讲第一步。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分是)實(及)有(自)性(是)。現量所得(之境)。
胜论派所说的"实"等概念,其实大部分指的是事物本身具有的固有性质,这些性质可以通过直接观察认识到。
彼執六句勝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也。一實句者。執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堅)。十九液性(即煖)。二十潤(即濕)。二十一行(去聲即動)。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三業句者。執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五行(平聲)。四大有句者。彼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五同異句者。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同異。其義亦然。彼亦執為離實德業有別自體。六和合句者。謂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这派学说坚持六种根本概念:一是实体,二是性质,三是行为,四是存在,五是同异,六是结合。所谓实体概念,他们认为有九种:地、水、火、风、虚空、时间、方位、自我、意识。性质概念有二十四类:颜色、气味、味道、触感、数量、大小、差别性、结合、分离、彼处性、此处性、认知、快乐、痛苦、欲望、愤怒、勤奋、重量、流动性、湿润性、运动性、规则、规则的反面、声音。行为概念有五种:取、舍、弯曲、伸展、运动。存在概念,他们主张在实体、性质、行为之外另有一个独立的本体,正是因为有了这个存在本体,实体、性质、行为才能成立。同异概念,比如拿土和土来比,它们有相同的性质;但土和水相比,就有不同的性质。土本身的同异特性,决定了它是土而不是水;水本身的同异特性也是如此。他们也主张同异概念在实体、性质、行为之外有独立实体。结合概念,指各种现象因缘和合而成。正是因为结合的缘故,就像鸟儿在空中飞翔,忽然停在树枝上不再离开,这是因为有结合的力量让鸟儿得以停留。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初中二。初明诸句体非实有。二明诸句非现量得。初中八。初破诸句中常无常。二以实德二句对破。三破实句有碍常。四破诸句无碍法。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六破大有性。七破同异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破两种错误观点,分两部分:先破斥,后总结。破斥部分又分两层:先说明所有概念都不是真实存在的,再说明这些概念不是通过直接感知获得的。第一层又分八点:第一,破除关于常与无常的错误见解;第二,用实体和属性进行对破;第三,破除实体有障碍且永恒的观点;第四,破除所有无障碍的抽象概念;第五,通过实体和属性的概念相互破除其他概念;第六,破除所谓“普遍存在”的理论;第七,破除所谓“相同或差异”的理论;第八,破除所谓“组合”的理论。现在先说第一点。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诸句义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如兔角等。诸无常者。若有质碍。便有方分。应可分析。如军林等。非实有性。若无质碍。如心心所。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那些主张这些观点的人,他们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各种说法中,那些所谓"永恒不变"的东西:如果它能产生结果,那就说明它本身是会变化的。因为它有具体作用嘛,就像被它产生的结果本身也会变化一样。如果它不能产生任何结果,那它就根本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跟兔子头上的角一样,完全是空想出来的。
那些"会变化"的东西:如果有具体的形状阻碍,那它就有大小方位;如果有大小方位,那就可以被分析和拆分,就像军队、树林一样,根本不是真实的存在。如果没有形状阻碍,那就像精神活动一样,根本不能离开意识单独存在。
此先总立四量。破彼所执诸句义中常无常法。一一非实有也。彼执六句义中。或有是常。或是无常。然皆妄计实有。今故不必细辨。但以四量而总破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计常住实法。由彼所计常住实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云。汝所执能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是无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云。汝所执不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宗。因云。无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破彼所计无常实法。由彼所计无常实法。有有质碍者。有无质碍者。初破有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有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非实有性宗。因云。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军林。二破无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无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实自性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心心所。
先建立四个评判标准,用来破除他们执着的那种【各种概念里有常和无常的东西,其实都不是真实存在的】。他们执着的六种概念里,有的说是永恒不变的,有的说是会变化的,但全都是错误地把它们当成真实存在了。所以现在不必详细分辨,只用这四个标准来全面破除。
先建立两个标准,破除他们认为永恒存在的实体。他们想的那些永恒实体,有些会产生结果,有些不会产生结果。先破除产生结果的那些: 你说能产生结果的永恒实体,它应该会发生变化。因为【它有作用】,就像产生的结果一样会变化。
再破除不产生结果的: 你说不能产生结果的永恒实体,它不应该离开我们的意识而真实存在。因为【它没用】,就像兔子角一样根本不存在。
接着建立两个标准,破除他们认为会变化的实体。他们想的那些变化实体,有些有物质阻碍,有些没有物质阻碍。先破除有物质阻碍的: 你看那些有阻碍会变化、你以为在意识之外真实存在的东西,其实不是真实的。因为【它有方向和部分】,可以拆分,就像军队和树林一样是组合的。
再破除没有物质阻碍的: 你看那些没阻碍会变化、你以为在意识之外真实存在的东西,它不应该离开意识而独立存在。因为【它没阻碍】,就像精神和心理活动一样都离不开意识。
△二以实德二句对破。
用真实的功德这两句话来对应、破除错误的看法。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堅濕煖動(喻。)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地水火風(喻。)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他们所说的地、水、火、风这些东西,其实都应该属于有障碍、有实体的“句义”所包含的范围,因为它们能被身体接触感觉到。比如坚硬、湿润、温暖、流动这些特性,就是证明。
而他们所说的坚硬、湿润、温暖等特性,其实应该属于没有障碍、没有实体但却属于“德句义”的范围,因为它们也是能被身体直接感觉到的。举个例子,就像地、水、火、风这些具体的东西一样,也能证明这一点。
至于地、水、火这三种元素,跟青色等颜色是一样的,都是眼睛能看见的东西。根据这个道理,也应该用同样的方法来追问。所以很明显,根本就不存在独立于坚硬、湿润等特性之外的实在的“地”、“水”、“火”、“风”,也不存在眼睛能看见的实在的“地”、“水”、“火”、“风”。
彼計地水火風。是實句攝。以有質礙故。堅濕煖動。是德句攝。以無質礙故。今先以德句無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實句有質礙之非。次以實句有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德句無質礙之非。以其同一身根所觸之因。無別因故。既無別因。如何妄計實有質礙。德無質礙。定各實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又彼所執地水火(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執青赤等色(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地水火(喻。)故知下。結顯無性。謂彼所執實德句義。既皆不成。則知地水火風與堅濕煖動。皆無實法。而人妄謂眼見地水火風。亦豈實有識外之地水火風哉。蓋地水火風。秪是第八識所變相分。與堅濕煖動。其性無二。皆非心外實法。而眼見時。又托彼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眼識變起相分以為所緣。并不實見本質境也。眼若果見實火。何以不熱。果見實水。何以不濕乎。
他们执着地、水、火、风,认为这些都是由实在的“实体”构成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些东西有体积,会挡住东西,像固体能撑住,液体有黏性,所以说是“有障碍的”,属于“实体”那一边。而他们认为坚硬、潮湿、热、运动这些属性,没有具体的形体,不会挡住东西,所以说是“没障碍的”,属于“性质”那一边。现在,先拿“性质那边的东西没障碍”作为共同的例子,来反驳他们认为“实体那边的东西有障碍”是错的。然后,再拿“实体那边的东西有障碍”作为共同的例子,来反驳他们认为“性质那边的东西没障碍”也是错的。为什么呢?因为不管是“有障碍的”实体,还是“没障碍的”性质,都是同一个身体(皮肤、神经)能感觉到的东西。没有别的单独原因能区分它们。既然没有别的单独原因,怎么能胡乱认定“实体就是有障碍”,“性质就是没障碍”,并且认为这两种说法各自都是真实的呢?对于地、水、火这些东西,我们可以这样推理:他们坚持的那个地、水、火,不应该属于“有障碍的实体”那类,因为它们是眼睛能看见的东西,就像青色、黄色这些颜色一样。同样,他们坚持的那些青色、红色等颜色,不应该属于“没障碍的性质”那类,因为它们也是眼睛能看见的东西,就像地、水、火一样。所以,下面的结论就是:根本没有什么真实独立的东西。他们硬要分类成的“实体”和“性质”,根本就站不住脚。这样一来,我们就知道,地、水、火、风这些,跟坚硬、潮湿、热、运动这些属性,其实都不是实实在在的东西。只是人们错误地认为眼睛看见了地、水、火、风而已。难道真有脱离意识之外独立存在的地、水、火、风吗?其实,地、水、火、风只是我们第八识变化出来的影像。它跟坚硬、潮湿、热、运动这些属性,本质上没有区别,都不是心外真实的物体。而且,当我们用眼睛看的时候,不过是借助第八识的影像作为模板,然后再在自己的眼识里变出一个新的影像来作为所看的对象。我们根本就没真正看见那个模板本身啊!举个例子:眼睛如果真的看见了真火,为什么不会被烧着?眼睛如果真的看见了真水,为什么不会被打湿呢?
△三破实句中有碍常。
破除"三"这个实体概念的说法,其实会卡在"永恒"这个见解上。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有法。)皆有礙故(因。)如麤地等(喻。)應是無常(宗)。
他们坚持认为“实体句义”里存在的那些有障碍、常住不变的东西,其实都有障碍,就像粗大的土地等事物一样,所以应该是无常的。
△四破诸句中无碍法。
破除一切,才能通达无碍。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有法。)應皆有礙(宗。)許色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風(喻)。
在所有的概念和特征中,那些能被视觉器官捕捉到、却没有实体阻碍的东西,都应当是有障碍的。理由是:承认能被视觉器官捕捉到。就像大地、水、火、风这些元素一样。
△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
五个约定实际上是用两句话互相破解其他所有句子。
又彼所執非實(句攝之)德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實攝故(因。)如石女兒(喻。)非(大)有(句攝之)實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有攝故(因。)如空華等(喻)。
他们坚持说的那些"实"这个概念所包含的东西,并不是真实存在的。所以它们不该是脱离意识而有自己独立的本性。因为它们不属于真实存在的范畴。就好比说“石头的女儿”一样,根本不存在。
而且,那些"有"这个概念所包含的东西,也一样不该是脱离意识而有自己独立的本性。因为它们也不属于真实存在的范畴。就像虚空中幻化出的花朵一样,本来就没有。
△六破大有性。
破除“万物实有”的执念
彼所執(大)有(性是有法。)應離實等無別自性(宗。彼)許(大有性)非無故(因。)如實德等(喻。)若(大有性)離(於)實等(有法。)應非(是大)有性(宗。彼)許異實等故(因。)如畢竟無等(喻。)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他们所执着的“大有”这种属性,本身应该没有离开“具体事物”之外独立存在的“自性”,因为他们承认“大有”属性不是没有的,就像“实”和“德”这些事物一样。如果“大有”属性离开了具体事物,它就不应该再是“大有”这种属性了,因为他们承认它和具体事物不是一回事,就像“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一样。既然存在的事物本身不是没有,但没有单独存在的“大有”属性,那具体事物怎么会有单独存在的“大有”属性呢?如果离开了具体事物有单独存在的“大有”属性,那么离开“不存在的事物”也应该有单独的“没有”属性了。“没有”那边既然不是这样,“有”这里怎么能是这样呢?所以,他们说的那个“大有”属性,只是主观的胡乱猜想罢了。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许为有。则不应离实德业。若许其离实德业。则应是无。此易可知。如有非无下。更以理征破也。彼谓因此大有。乃能有实德业。大有是能有。实德业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别。今难之曰。若实德业。必须有别大有句以有之。则此大有句。更当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无。而无别有性以有之。如何实德业非无。乃须别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离实等有法。可许别有一个大有性。则应离非实等无法。亦可许别有一个无性矣。彼无法之外。既无别无性。则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别有性耶。故彼所执离实德业之大有性。唯妄计度而已。
先提出两个推理方法来破除“大有”这个概念。如果说“大有”是存在的,那它就不能离开事物、性质和作用这些具体现象。如果承认它可以离开这些具体现象,那它就应该是不存在的。这个道理很容易理解。
就像“有”不等于“无”这个道理之后,再进一步用道理来剖析。他们说:因为有了这个“大有”,事物、性质和作用才能存在。“大有”是能产生存在的,“事物、性质和作用”是被产生的存在。能产生的不等于被产生的,所以它们必定是分开的。现在反驳说:如果事物、性质和作用必须依靠一个另外的“大有”概念才能存在,那么这个“大有”概念本身,岂不是也需要另一个“有性”来让它存在?
就像“大有”本身是存在的,并没有另一个“有性”来让它存在。那为什么事物、性质和作用这些现象存在,就非要另外用一个“大有”的概念来让它们存在呢?
再说,如果离开具体存在的现象,可以允许另外有一个“大有”的概念,那么离开“非事物”这类不存在的现象,也应该允许另外有一个“无性”的概念。
“非事物”这类不存在的现象之外,既然没有另外的“无性”,那为什么在存在的现象之外,偏偏就有另外的“大有”概念呢?所以他们坚持的、离开具体事物性质作用而独立存在的“大有”概念,不过是胡思乱想罢了。
△七破同异性。
七种破除同类性的方法
又彼所執實德業(之同異)性。異實德業(之體而別有者。)理定不然。
那些外教中,他们所坚持的那种“同异性”和“差异性”的性质,跟具体事物、品质、行为本身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是另外一种单独存在的东西。这从道理上讲,肯定是不对的。
此先总斥。下立量破。
这里是先总的批评一下。下面就要通过逻辑推理来破除对方的说法了。
勿此(同異性。)亦(并)非實德業(上之同異)性(既)。異(於)實等(之體別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之體。非實體)等。
别把这当成什么同性或异性(指表面上的相同与不同)来理解。其实也不是事物本身(实体的特性)上真正有什么相同与不同的本质(天性)。因为这种相同与不同(的区分),是完全区别于实体本身(事物的本体)的,所以我们要打个比方(来帮助理解):就像事物的属性和作用(德与业),它们的本质并不等同于事物的实体(本体)一样。
彼计实句非德句。德句非业句。同异句非实德业句。而仍就实德业上。展转论同异性。故今破云。彼所执同异性是有法。应非实德业之同异性宗。因云。异实德业故。喻如德业句非实句。
他们所说的那个“同一性或差异性”,并不是“实体、属性、动作”这三个概念本身。“同一性或差异性”依附在“实体、属性、动作”上,才被反复讨论它们之间的同和不同。所以现在我们要破除这种错误看法:他们所执着的“同一性或差异性”本身,应该不是“实体、属性、动作”这一类事物的同一性或差异性。原因是它跟“实体、属性、动作”是不同的。打个比方:就像“属性”和“动作”这两个概念,它们本身就不是“实体”这个概念。
又應實等(法即)非實等攝(以)。異實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實等(各無同異也)。
真实的东西本身并不是真实本身所包含的,因为它和真实的东西性质不一样。打个比方,就像事物的各种性质和作用,它们之间也各不相同。
前一量。破同异性与实德业不相干。此一量。破实德业与同异性不相干也。量云。实德业是有法。即非实德业摄宗。因云。异于实德业同异性故。喻如德业实等。盖同异性。不过依于诸法假立。彼既妄执别有自体。不即诸法。则诸法亦不即同异矣。若同异不即诸法。则将以何为同。以何为异。若诸法不即同异。则实望实。不得名同。实望德业。不得名异。既无同异。则不应或名为实。或名为德。或名为业矣。
前边那个推理是在说,“相同相异”这个性质和“实体”“属性”“作用”这些不是一回事、没有关系。这第二个推理是:实体、属性、作用与相同相异的性质也没有关系。推理是这样的:实体、属性、作用这些存在本身——它不属于那个被叫作“实体、属性、作用”的范围。理由是:它们跟实体、属性、作用这些类的“相同相异性质”不一样。就像属性、作用、实体本身那样。因为“相同相异”这个性质,不过是根据各种现象、事物暂时叫出来的一个名头。既然有人错以为这个性质本身有它自己的真实“本体”,而且不直接等于具体的事物现象,那么反过来讲,那些具体事物现象也就和“相同相异”这件事不沾边了。既然“相同相异”这个性质不内在于那些事物,那拿什么来谈“相同”?拿什么来谈“相异”?如果具体的事物现象本质上和“相同相异”的性质也没有关联,那么一个实体看另一个实体,根本就不能叫“相同”;实体看属性或作用,也根本就不能叫“相异”。连“相同相异”都没有了,那么更没有理由这个可以被叫作“实体”,那个叫作“属性”,那个叫作“作用”了。
地等諸(同異)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
大地等各种物质的相同与不同特性,就根据大地本身的性质来互相提问和验证。按这个道理,你应该明白。
同异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异性宗。异地等别有同异性故因。喻如水火风等。又应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异地等同异性故。喻如水火风地等。盖同异性。既离地水火风。则地水火风。亦必离同异性。同异若离于地。则如水火及风。地若离于同异。则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风不得名异。展转皆无同异。又岂可唤作地水火风哉。
相同和不同的性质,是一种真实存在的东西。这种性质并不附着在“地”这类元素之上——这是我们要证明的观点。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除了“地”之外,其他东西也各自有自己相同和不同的性质,举例子来说,像水、火、风这些元素都有。
另外,也可以这样证明:“地”这类元素本身,并不等同于“地”——这是我们要证明的第二个观点。理由是什么呢?因为除了“地”以外,其他事物(像水、火、风)也各有自己相同和不同的性质。
简单来说:既然“同异性”这种性质,可以离开“地、水、火、风”这些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那么反过来,“地、水、火、风”这些具体事物,也必然可以离开“同异性”而独立存在。如果“同异性”离开了“地”,那就会像“水、火、风”一样,有自己的同异性。如果“地”离开了“同异性”,那对着“地”这个东西,就不能叫做“相同”;对着“水、火、风”这些东西,也不能叫做“不同”。这样辗转推理下去,一切事物都没有了“相同”和“不同”的说法。那又怎么能再叫它们为“地、水、火、风”呢?
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若离实等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有非实等性。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所谓“真实”的性质等等概念,其实并没有一个独立于真实事物之外的“真实性质”。如果离开真实事物还存在一个“真实的性质”,那么也应该离开虚假事物存在一个“虚假的性质”。但实际并非如此,这里又怎么能成立呢?所以,事物之间的相同或不同性质,只是人为假设出来的概念罢了。
此亦更以理征破也。彼计由同异性。令实德业成同成异。能同异者。非所同异。故是别有。若然。则应更有一同异性。令此同异得成同异。便有无穷之过。今既如实德业之同异性等。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而使其成同异性。则实德业之外。亦应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等而使实德业成同异矣。又若许离实德业。别有实德业之同异性。应离非实德业。亦别有非实德业之非同异性。彼非实德业之外。既别无非同异性。则此实德业外。云何别有同异性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不可妄执为实有也。
再拿一个道理来证明这个说法。他们认为,有一个叫作“同异性”的东西,专门负责让各种实体、性质、行为要么相同、要么不同。这个能决定“同”和“异”的东西,自己不是那个被它决定的对象,所以它是独立存在的一类东西。如果是这样,那就应该还有一个“同异性”来规定这个“同异性”本身属于同还是属于异——这样一来,就会没完没了,永远推下去。现在既然我们看到,实体、性质、行为它们的“同异性”并没有另一个专门的“同异性”来让它们成为同或异。那么,在实体、性质、行为之外,也不应该另外有一个独立的“同异性”来让它们变成同或异。再说,假如说可以离开实体、性质、行为,另外还有一个独立的“同异性”。那么,也就可以说,离开那些不是实体、性质、行为的东西,应该另外有一个独立的“非同异性”。可实际上,那些不是实体、性质、行为的东西之外,并没有一个独立的“非同异性”。所以,怎么能说实体、性质、行为之外,就有一个独立的“同异性”呢?所以说,“同异性”只是我们暂时安立的一个名称,不能顽固地认为它是真实存在的东西。
△八破和合句。
八破与和合的解说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有法。)定非實有(宗。)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今)。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豈)可實有(耶。)設(彼更)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他们坚持的那个所谓的“和合”概念,肯定不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它不属于真实存在的“实”等概念范畴,就像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一样。他们承认“实”等概念是通过直观感知得到的,但用道理来验证的话,连这些都不是真实的,更何况他们自己承认的“和合”概念不是通过直观感知得到的,又怎么可能是真实的呢?就算他们再坚持认为“和合”是直观感知的对象,根据前面的道理来说,它也不是真实存在的。
初明诸句体非实有竟。
这段话的意思已经全部清楚了,主要说明了前面的各种语句所描述的东西,其本身并不是真实存在的。
△二显诸句非现量得。
二、揭示这些语句无法通过直觉感知获得。
然彼(所執)實等(諸句是有法。)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宗。彼自)許(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識非量所緣。喻)如龜毛等。
那些他们所执着认为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其实只是修行过程中分析出来的概念,并不是依赖感官认识就能得到的独立实体。因为这些概念是他们自己承认可以被认知的,所以就像乌龟身上的毛一样,只是意识胡思乱想时想象出来的东西,并不是真实存在的。
此先明诸句非现量境也。
这是先说明这些句子所讲的,不是凡夫能直接体验到的东西。
又(彼)緣(此)實(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緣(於)離識實句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但與)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緣)德(句)智等(喻。)廣說乃至(彼)緣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假合生故(因。)如實智等(喻)。
认知真实句子的智慧,它不是靠直接感知离开意识的真实本身来获得的。这种智慧只是通过假的概念组合而生起的。比如认知外在事物的智慧等等。详细讲下去,认知组合句子的智慧,它不是直接认知离开意识的组合本来面目的。它只是通过假合而生起的,就像认知真实事物的智慧一样。
此更明能缘非现量智也。盖所缘六句之境。既无实体。则能缘六句之智。同为非量矣。初正破竟。
这里进一步说明,那个能攀缘外境的心智,并不是直接感知事物的现量智慧。为什么呢?因为所攀缘的六种境界本来就是虚假无实的,这样一来,能攀缘这六种境界的心智,也就同样属于错误的、非真实的认知了。第一段正面的破斥到此结束。
△二结非。
讲错了。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所以那些胜论派学者们所说的"实"、"德"、"业"等理论概念,其实也都是根据自己主观想法随意编造出来的。
亦者。承上数论而言。明其同皆妄执。无优劣也。
这里的“亦”字,是承接上面几段讨论的内容,意思是说那些观点都是一样的错误执着,没有什么好坏之分。
△三破自在天等八论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余七。初中二。初叙。二破。今初。
破除自在天等八种理论的论述,分为两部分。首先破除大自在天理论,然后以此类推破除其余七种。第一部分又分两小节:先是叙述观点,再进行破斥。现在开始叙述。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徧常。能生诸法。
有人执着地认为,有一个伟大的、自在的天神,这个天神是真实存在、无处不在、永恒不变的,他能生出世间万物。
彼计此天有四德。一体实。二徧。三常。四能生诸法。
他们以为什么是涅槃?他们认为涅槃有四种特性:第一是真实存在;第二是无所不在;第三是永远不变;第四是能产生一切事物。
△二破。
二、破除这个错误观点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則有作用)。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若使)。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一切)時頓生一切法(若謂必)。待(眾生樂)欲或(待種種助)緣方能生者(即涉三因)。違(自己唯)一(大自在天為)因(之)論(又)。或欲及緣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一个东西能生出别的东西,那它一定不是永恒的;而所有不是永恒的东西,一定不是无处不在的;所有不是无处不在的东西,就不是真实存在的。如果大自在天的本体是永恒且无处不在的,并且具备生出一切的功能,那它就应该在一切地方、一切时候,一下子生出所有的事物来。如果说必须等待众生的喜好或者各种条件才能生出事物,那就等于承认了三个原因,这跟它自己说“只有大自在天一个原因”的理论相矛盾。再说,那些喜好和条件也应该一下子同时出现,因为大自在天这个原因是永恒存在的。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实。次以常遍具诸功能而破能生。徧则一切处应生。常则一切时应生。具诸功能则一切法应顿生。若待欲及缘。则非一因。若许一因。则欲及缘亦应顿起。以欲及缘。亦大自在天而为因故。
先用“能生”来破斥“常、遍、真实”的说法,再用“常、遍、具诸功能”来破斥“能生”的说法。如果说是“遍”,那就应该在所有地方都能生;如果说是“常”,那就应该在所有时间都能生;如果说是“具诸功能”,那就应该所有东西一下子都能生出来。如果说要等众生的欲望或者各种条件才能生,那就不是唯一的因了;如果承认是唯一的因,那欲望和条件也应该一下子都生出来,因为欲望和条件也都是大自在天作为因的缘故。
△二例破余七。
二、以此类推,破除其余七种邪见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虗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其他外道还执着说:有一个大梵天、时间、空间、最初的混沌状态、自然、虚空、神我等,都是永远存在、真实不虚的,并且具备各种能力,能生出一切事物。这些说法,都跟前面破斥大自在天的方法一样,统统可以破掉。
一计大梵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二计时。三计方。四计本际。即是浑沌。五计自然。六计虗空。七计神我。皆云当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论竟。
这七种错误的看法,都是认为有一个永恒不变、真实存在的东西,它具备各种神奇的能力,能生出世间万物。这七种看法分别是:第一种认为大梵天永恒存在,能生万物;第二种认为时间永恒存在,能生万物;第三种认为空间永恒存在,能生万物;第四种认为宇宙的原始状态,也就是混沌,永恒存在,能生万物;第五种认为自然本身永恒存在,能生万物;第六种认为虚空永恒存在,能生万物;第七种认为神我永恒存在,能生万物。这七种看法,都和前面破斥大自在天的方法一样,可以被一一驳倒。到这里,破斥外道关于大自在天等八种错误理论的讨论,就全部结束了。
△四破二种声论二。初叙。二破。今初。
四、破除两种声论。先叙述,再破除。现在开始叙述。
有餘偏執(五)明論(中)聲(論是)常(以其)。能為(決)定(不易之)量(以)表詮諸法(故。)有執一切聲(性)皆是常(住。不從緣生。但是)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有些人执着地认为,五明论中的声音论是永恒不变的,因为它能作为确定不变的准则,用来表达和说明一切事物。另一些人则执着地认为,所有声音的本质都是永恒存在的,不是由各种条件产生的,只是需要依赖条件才能显现出来,从而发挥表达和说明的作用。
△二破。
二、破除这两种声论。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之)聲(是有法。既)許能詮(表)故(因。)應非常住(宗。)如所餘聲(喻。以餘聲亦能詮表故。)餘(一切)聲(是有法。)亦應非(實有)常聲體(宗。)如瓶衣等(喻。)待眾緣故(因)。
这两种说法都不合理。为什么呢?先说第一种,明论里的声音,既然大家都承认它能表达意思,那它就肯定不是永恒不变的,就像其他声音一样,因为其他声音也能表达意思。再说第二种,所有声音也一样,不可能真有一个永恒不变的声音本体,就像瓶子、衣服这些东西,都是靠各种条件凑合才出现的,不是本来就有的。
四破二种声论竟。
四种声论的破斥已经讲完了。
△五破顺世师论二。初叙。二破。今初。
五、破除顺世外道的理论,分两部分:先叙述他们的观点,再加以破除。现在先讲叙述部分。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之)極微(是)實(是)常(是)。能生(於)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所以)。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有些外道认为,地、水、火、风这四种东西的极微,是真实存在的,是永恒不变的,并且能生出粗大的物质。那些被生出来的粗大物质,不会超过极微的大小。所以,虽然这些粗大物质本身是无常的,但它们的本质却是真实存在的。
于极微有三计。一计实。二计常。三计能生麤色。于所生麤色。但计实有也。麤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极微。乃能生之因。谓所生麤色。全以极微为体。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虽无常而体实有。
对于极微,有三种看法:第一,认为它是实在的;第二,认为它是永恒的;第三,认为它能生出粗大的物质。对于所生出的粗大物质,只认为它是实在存在的。粗大的物质也叫子微,就是生出来的结果。因量也叫父母微,就是指极微,是能生出的原因。意思是说,所生出的粗大物质,完全以极微作为本体,所以不会超出因量的范围。既然不超出因量的范围,所以虽然是无常的,但它的本体是实在的。
△二破二。初破能生极微。二破所生麤色。今初。
第二段:破除两种执着。先破“能生”的极微,再破“所生”的粗色。现在先讲第一部分。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蟻行等(喻。)體應非實(宗)。
这种说法也不对。为什么?因为你们所坚持的极微,如果它有方向和部分,那就像蚂蚁爬行一样,它的本体就不应该是真实存在的。
此先破实也。极微若有方分。则聚而成物。应如蚁行。谓必有来去相故。
这里先破斥“极微是实有”的观点。极微如果有方向和部分,那么它们聚合起来就能形成物体,就像蚂蚁爬行一样,必然有来和去的相状。
若無方分(因。)如心心所(喻。)應不共聚生麤果色(宗)。
如果没有方向性,就像心和心所一样,它们没有实体形态,所以不应该聚在一起产生粗大的物质结果。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无形质。不可聚作麤色故。
这次是破除“能生”的说法。就像心和心所那样,没有具体的形状和实质,所以不可能聚集起来形成粗大的物质。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說極微常住(宗)。
既然能生出果来,就像它生出的那个果一样,怎么能说极微是永恒不变的呢?
父必与子相似。子既无常。父安得常。
父亲必定和儿子相似,儿子既然不是永恒的,父亲又怎么能是永恒的呢?
△二破所生麤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处。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今初。
二、破除所生的粗色,分两部分:第一,破除不超出因的量的说法;第二,破除因果同在一处的说法。第一部分又分两节:第一,正面破除;第二,破除对方的辩解。现在先说第一点。
又所生果(既)。不越(於)因量(便)。應(仍)如極微。不名麤色。則此果色(同於極微。)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再说,如果产生的果没有超过因的大小,那就应该像极微一样,不能叫做粗色。这样的话,这个果色就和极微一样,不应该被眼睛等色根所感知,这就违背了他们自己的主张。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麤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极微。言便违自执者。彼执能生极微。不可见闻嗅觉。所生之果。定可见闻嗅觉故也。
所生的果,这个事物,不叫粗色,应该不是眼睛等色根所能感知的。理由是:它没有超过因的量。比喻就像极微一样。说“便违自执”的意思是:他们执着能生的极微,是看不见、听不到、闻不到、尝不到的,但他们又执着所生的果,一定是能看见、能听到、能闻到、能尝到的。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三破多分合。今初。
第二段,破除对方的补救说法,又分三部分:第一,破除“量德合”的说法;第二,破除“遍自因”的说法;第三,破除“多分合”的说法。现在先讲第一部分。
若謂果色(乃因)。量(與麤)德合故。非麤似麤(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如果说果色是因为和粗大的性质结合了,所以看起来像粗大的东西,但本身并不是真正的粗大,那么这样一来,它就能被眼睛等感官所感知了。
先叙救辞也。不越因量故非麤。与麤德合故似麤。
先说说对方的辩解。他们说,果色并没有超过因量的范围,所以本质上不是粗的。但是因为和粗的功德合在一起,所以看起来像是粗的。
所執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應如極微(喻。)無麤德合(宗。)或應極微(有法。)亦麤德合(宗。)如麤果色(喻。)處無別故(因)。
你所执着的那个结果色,既然和因地的极微一样大小,那就应该像极微一样,没有粗大的属性可以结合。或者反过来,极微也应该有粗大的属性可以结合,就像粗大的结果色一样。因为这两者本质上没有区别。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则应非麤。因同果。则亦应麤矣。
果色既然和因量一样大,那果色就不应该是粗的。如果因和果一样,那果色也应该算是粗的了。
△二破徧自因。
二、破除“果色遍布于自身因”的执着
若謂果色。遍在(能成)自(體之極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亦)。可名麤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如果说果色遍布在能生成它的极微因上,因为因不是一个,所以果也可以称为粗,那么这种果色的体性就不应该是单一的。因为所在因的各个极微各自处在不同的位置,既然如此,这个果就不能成为粗,也因此不是色根所能感知的。
先叙计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谓所生果。遍在能生极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极微。故使果色成麤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执所生果色是有法。体应非一宗。因云。处各别故。喻如所在因。谓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既尔下。又以各住自位。还不成麤。非眼所能见等破之。
先说说他们的观点:他们认为,生成的果色遍布在能生的极微因上。因为能生的极微有很多个,所以果色就变得粗大。接着破斥这个观点,分两步。第一步先立一个论证:他们执着的所生果色,这个东西,它的体应该不是一个。为什么呢?因为它的所在之处各不相同。打个比方,就像所在的那个因,每一个极微都各自待在自己的位置上。既然这样,下面又说,因为各自待在自己的位置上,所以果色还是不能成为粗大的,也不是眼睛能看见的,等等,用这些来破斥他们的观点。
△三破分多合。
三、破除“分多合”的执着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如果说果色是由许多部分合在一起,所以才变得粗大,那么许多作为因的极微合在一起时,也应该不是细小的,完全足够成为五根所感知的对象,哪里还需要什么果色呢?既然果色是由许多部分合成,那就可以被拆开分析,所以它不应该是真实存在的。你之前说果色不超出因的大小,并且是真实存在的,现在又说它由多分合成,这难道不是前后自相矛盾吗?
彼转救云。麤色不由极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麤色而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则但将多多因量极微合时。亦应非细。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应非实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体实有。岂不前后自语相违。初破不越因量竟。
他们又辩解说:粗大的色法并不是由极微的因量所决定的,只是因为所生的果是由很多部分合在一起,所以成了粗色,能被眼等色根所取到。破斥说:如果是这样,那么只要把许多极微的因量合在一起,也应该不是细微的,足以成为五根所取的境界,何必还要所生的果色呢?而且果色既然是由很多部分合成的,就可以被分析开来,就不应该是真实存在的。你前面为什么说不超出因量而体性真实存在呢?这岂不是前后自相矛盾?第一段破斥“不超出因量”到这里结束。
△二破因果同处二。初正破因果同处。二破救果体是一。今初。
二、破除“因果同处”的说法,分两部分:首先直接破除因果同处,其次破除“果体是一”的辩解。现在讲第一部分。
又果與因(既皆實有。則)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又果色和因色既然都是真实存在的,而且都有质碍,那它们就不应该处在同一个地方,就像两个极微不能重合一样。
汝所执果色因量是有法。应不同处宗。因云。俱有质碍故。喻如二极微。
你坚持认为果和因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既然这样,它们就都有质碍,应该不能处在同一个地方。就像两个极微一样,各自占据各自的位置。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如果说果和因的实体能互相容纳、进入,就像沙子吸水、药物融入熔化的铜一样。
此叙转计也。谓因入果色。果则受因。果入因微。因则受果。异体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药之入铜。宁不同处。
这段是在说他们换了个说法来辩解。他们说,因为“因”进入了“果”的形体里,所以“果”就接受了“因”;因为“果”进入了“因”的微粒里,所以“因”就接受了“果”。虽然两者是不同的事物,却住在同一个地方,就像沙子能吸水、药能融入铜里一样,这样一来,为什么不能说它们处在同一个位置呢?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谁说过沙子能吸收水、铜能接纳药?如果说能吸收或接纳,那要么是能分开的,要么是会发生变化的。能分开就不是同一个东西,会变化就不是永恒不变的。
先夺破曰。沙铜虽与水药同处。而沙自沙。水自水。铜自铜。药自药。谁许体受水药。次纵破曰。或应受则可离。不妨倾水存沙。入则须变。便见铜改其体。可离则非一。体变则非常。非一则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则何云体是实有。
先破斥这种说法:沙子虽然和水在一起,但沙子还是沙子,水还是水;铜虽然和药在一起,但铜还是铜,药还是药。谁允许沙子和铜的实体能吸收水和药呢?
接着进一步破斥:如果说实体真的能吸收,那吸收的时候应该可以分离——比如倒掉水,沙子还能留下来。但药进入铜里,就必须改变铜本身,这样就能看出铜的实体变了。如果实体可以分离,那就说明不是同一个实体;如果实体变了,那就说明不是永恒不变的。既然不是同一个实体,那凭什么说没有超出因的范围?既然不是永恒不变的,那凭什么说实体是真实存在的?
△二破救果体是一。
二、破除“果体是一”的辩解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以)。彼(分)此(分體是)一故。彼(分)應如此(分。若汝)不許(得一切者。便)違(體一之)理(若汝)。許(得一切。)便違(世間之)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再说,如果粗色果的体是一个整体,那么得到其中一分时,就应该得到全部。因为那分和这分的体是同一个,所以那分应该像这分一样。如果你不承认得到全部,那就违背了体是一体的道理;如果你承认得到全部,那就违背了世间的事实。所以他所坚持的观点,无论前进还是后退都站不住脚,只是随着自己的主观想法胡乱猜测罢了。
恐彼救云。因相虽多。果体是一。故破之也。进即是许。退即不许。余可知。二别破十三家竟。
恐怕有人会辩解说:虽然“因”有很多种,但“果”的本质是一样的,所以我才这样破斥它。所谓“进”,就是指承认这个说法;“退”,就是指不承认这个说法。其余的意思可以类推理解。第二部分破除十三家的内容到此结束。
△三总破四句二。初总标。二别破。今初。
三、总破四种观点,分两部分:先总说,再分别破除。现在讲第一部分。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那些外道虽然种类很多,但他们执着的“有法”总共不超过四种。
△二别破为四。初破法与性一。二破法与性异。三破亦一亦异。四破非一非异。今初。
二、具体破斥分为四部分:第一,破斥“法与性是一”;第二,破斥“法与性是异”;第三,破斥“既是一又是异”;第四,破斥“既不是一也不是异”。现在讲第一部分。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所執薩埵等)三德(與所生)。我等(二十三法。)體(相各)異。亦違世間(現見)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事物和它的本质完全是一回事,比如数论派那些人就是这样想的。但这种想法不合理。为什么呢?如果所有事物都和它的本质完全相同,那所有事物都应该没有差别,就像本质本身一样没有区别。这样一来,就违背了他们自己说的三种性质各自不同,也违背了由这三种性质产生出来的二十三种东西各有各的样子,还违背了世间人亲眼看到的各种事物千差万别的事实。再说,如果颜色和颜色的本质是一回事,那颜色就不应该有青的、黄的这些差别了。
有法。谓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谓能生冥性。即萨埵剌阇答摩三德也。量云。所执二十三法是有法。体应无别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余可知。
所执着的“有法”,指的是从“冥性”中产生出来的二十三样东西,比如“大”等。而“有性”,指的是能生出这些的“冥性”,也就是“萨埵”、“剌闍”、“答摩”这三德。这个推理是这样的:所执着的二十三法,它们本身应该没有差别,因为它们的本质就是“有性”。就好比“有性”本身没有差别一样,所以二十三法也应该没有差别。其余的道理,以此类推就能明白。
△二破法与性异。
二、破除“事物”与“本性”完全不同的错误观点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己滅無。體不可得。便違(所執)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二、执着“有法”和“有性”的体性一定是不同的,就像胜论派那些人,他们的执着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如果一切事物都不是“有性”的话,那就好比已经消灭的东西,体性根本找不到,这样就会违背他们自己执着的事物本身不是没有的道理,也会违背世间人亲眼看到有东西存在的常识。再说,如果颜色等事物不是颜色本身的特性,那就应该像声音一样,不能成为眼睛看到的对象。
有法。谓实德业。有性。谓大有性也。量云。彼所执实德业是有法。体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己灭无。又彼所执色是有法。应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声等。彼所执声是有法。应非耳境宗。因云非声性故。喻如色等。
有法指的是实体、性质和动作,有性指的是“大有”这个性质。逻辑推理是这样的:他们所说的实体、性质和动作,作为讨论的对象,其本质是无法得到的,因为它们的性质并不存在,就像已经消失的事物一样。另外,他们所说的物质,作为讨论的对象,应该不是眼睛能看到的东西,因为它的本质不是物质的性质,就像声音一样。他们所说的声音,作为讨论的对象,应该不是耳朵能听到的东西,因为它的本质不是声音的性质,就像物质一样。
△三破亦一亦异。
三、破除“既相同又不同”的说法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一之與異)。二相相違(其)。體(必)應別故(若執)。一異體同(決定)。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三种执着认为“有法”和“有性”等既相同又不同,就像无惭等外道那样,他们的执着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相同”和“不同”这两种说法,就像前面破“一”和“异”时说的那样,都有过失。而且“相同”和“不同”这两个概念本身是互相矛盾的,它们的本质肯定不一样。如果硬说它们本质相同,那肯定说不通,因为这样一来,所有东西不就都变成同一个本质了吗?
一异同前一异过者。谓一则过同数论。异则过同胜论也。设使一异相反而可同体。勿一切法皆可同一体故。
一和异这两种说法,如果执着于“一”,那就会犯和数论派一样的错误;如果执着于“异”,那就会犯和胜论派一样的错误。如果说“一”和“异”是相互矛盾的,却还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个东西上,那岂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变成同一个东西了?所以这种说法不成立。
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或者应该说,一和异只是假名安立,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可是他们却执着地认为这是真实的道理,那这个道理肯定站不住脚。
若达一异是假非实。如水火影。同现镜中。纵说亦一亦异。有何不可。而彼妄执为实。则定无此理矣。
如果你能明白“一”和“异”只是假名安立,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就像水和火的影子同时显现在镜子里一样,那么就算说“既是相同又是不同”,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可是他们却错误地执着这些概念是真实不变的,那就绝对没有这个道理了。
△四破非一非异。
四、破除“既不是同一,也不是不同”的执着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
四种执着认为“有法”和“有性”既不是同一个东西,也不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就像那些邪门外道的主张一样。这种执着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非一非异”这种说法,其实还是建立在“同”和“异”这两个概念上的,所以它本身还是落入了“一”或“异”的执着里。
谓非一便同于异。非异便同于一也。
意思是说,认为“不是一”就等于承认它们是“不同”,认为“不是不同”就等于承认它们是“相同”。
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你说“既不是同一个,也不是不同”,这句话到底是想否定什么,还是想肯定什么?
如果只是想肯定,那说“不是同一个”就是在说“不同”,说“不是不同”就是在说“同一个”,这样就行了,不该两个都否定。
如果只是想否定,那就等于什么都没肯定,那你还坚持“事物和它的性质”都是真实存在的干什么?
如果说既否定又肯定,那这两句话本身就矛盾了。
如果说既不是否定也不是肯定,那这话就完全没有实际意义,纯粹是瞎扯。
谓汝非一非异之言。为但是遮遣耶。为唯是表显耶。若唯是表。则或以非一表异。或以非异表一可矣。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则应更无所执。何得仍执有法与有等性两皆是实。若云亦遮亦表。则应展转相违。若云非表非遮。毕竟了无实义而成戏论。
你说“既不是一,也不是异”,那这句话到底是在否定什么,还是在肯定什么呢?
如果只是在肯定,那要么用“不是一”来表示“异”,要么用“不是异”来表示“一”,这样还说得通,可你偏偏两个都否定。
如果只是在否定,那就应该什么都不执着,可你却又坚持认为“法”和“法的本性”这两样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如果你说既是否定又是肯定,那这两者就互相矛盾了。
如果你说既不是肯定也不是否定,那这话就完全没意义,纯粹是瞎扯。
又非一異(則)。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是)矯(強)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再说,如果说“不是一,也不是异”,那就违背了世间人都知道有“一”和“异”这两种情况的事实,也违背了他们自己主张的“色等事物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观点。所以,他们这种说法只是为了硬着头皮逃避别人的追问,根本不是真理。凡是有点智慧的人,千万不要错误地认可这种说法。
佛法每言真俗二谛非即非离。法与法性非一非异。盖由但是遮诠。元无所执。了一切法缘生无性。如幻不实。故得正显中道。远离断常空有等戏论也。彼既妄执诸法法性决定实有。为避诘难。谩云非有非无。既非无执之但遮。祇是四谤之所摄。岂可以其言语滥同。而谬许为正法哉。然外道妄执心外实法。故四句皆名为谤。若能了知心外无法。无所执着。则四句便为四门。谓法与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谓法与法性异亦可。如水非波故。谓法与法性亦一亦异亦可。真故相无别。俗故相有别故。谓法与法性非一非异亦可。不变恒随缘。随缘恒不变故。初破外道竟。
佛法经常讲真谛和俗谛这两层道理,它们既不是同一个东西,也不是完全分开的两个东西。法和法的本性,也不是一样,也不是不一样。这全是因为佛法是用否定的方式来表达,本来就没有什么固定的执着。明白了一切事物都是因缘和合而生,没有实在的自性,像幻象一样不真实,所以能正确显示中道,远离断见、常见、空见、有见这些偏执的戏论。
那些外道错误地执着于法和法的本性是实实在在的,为了躲避别人的追问和责难,就随便说“不是有,也不是无”。既然不是像佛法那样没有执着的单纯否定,那这种说法只是四种错误见解中的一种,怎么能因为表面话术相似,就错误地认可它是正法呢?
不过,外道因为错误地执着心外有实在的事物,所以四种说法都叫错误见解。如果能明白心外没有独立的事物,没有什么可执着的,那么这四种说法就变成了四种入门的方法。说法和法的本性是一样,也可以,就像波浪本来就是水;说它们不一样,也可以,就像水不等于波浪;说它们既一样又不一样,也可以,因为从真理角度看,它们的相没有区别,从世俗角度看,它们的相有区别;说它们既不一样又不是不一样,也可以,因为本体不变却随缘显现,随缘显现却本体不变。到这里,破除外道的部分就讲完了。
△二破余乘二。初假问总破。二随执别破。今初。
二、破除其他宗派的执着,分两部分:先假设提问做总体破除,再针对具体执着分别破除。这里是第一部分。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其他小乘学派所坚持的那些离开心识而独立存在的物质等现象,为什么说它们并不真实存在呢?因为他们所执着的物质、不相应行以及各种无为法,从道理上讲本来就没有实体。
不秉大乘实教。惟执方便权说。故名余乘。彼计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法三。妄谓色不相应及无为法。离心心所别有实性。故今就彼所执破之。
不按照大乘真正的教法来修行,只相信那些权宜方便的浅显说法,所以被称为“其他派别”。他们主张有五种分类、七十五种法,其中心法只有一种,心所法有四种十六种,色法有十一种,不相应行法有十四种,无为法有三种。他们错误地认为色法、不相应行法和无为法,离开心和心所之外,各自有真实的本质。所以现在针对他们的这种执着来进行破除。
△二随执别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应行。三破无为法。初中二。初破对无对。二破表无表。初又二。初标列。二别破。今初。
二、跟着执着分别破除,分三部分:先破色法,再破不相应行,最后破无为法。破色法里又分两块:先破有对和无对,再破有表和无表。这两块里又各分两小点:先列出名目,再逐一破除。现在先讲列出名目。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他们执着认为的“色法”,总的来说有两种:第一种是“有对色”,是由极微组成的;第二种是“无对色”,不是由极微组成的。
有对色。谓五根五尘。无对色。谓法处所摄色也。大乘则明皆是识之相分。余乘妄执有对是极微成。无对非极微成。然皆谓是心外实色。
有对色指的是眼、耳、鼻、舌、身这五根,以及色、声、香、味、触这五尘。无对色指的是法处所包含的色法。大乘佛法认为,这些全都是心识变现出来的影像。其他小乘学派错误地执着,认为有对色是由极微组成的,无对色不是由极微组成的。但他们都把这些当作心外真实存在的物质。
△二别破二。初破有对。二破无对。初中二。初明有对非实。二明唯是识变。初又二。初略明。二广显。今初。
第二,分别破除两种错误看法。第一,破除对“有对色”的执着;第二,破除对“无对色”的执着。破除“有对色”的部分又分两段。第一,说明“有对色”不是真实存在的;第二,说明它只是识所变现的。第一段又分两部分。第一,简略说明;第二,详细展开。现在先讲简略说明。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那些有质碍的色法,肯定不是真实存在的,因为构成它们的极微不是真实存在的。
△二广显二。初明能成极微不实。二结所成有对不实。初又二。初约质碍有无破。二约方分有无破。今初。
二、详细说明,分两段:一、说明能组成粗色法的极微不真实;二、总结所组成的粗色法不真实。第一段又分两段:一、从有没有质碍来破;二、从有没有方分来破。现在讲第一段。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执极微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瓶等。又极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对色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非色。
△二约方分有无破。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發影(試觀)。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見(身)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若)。不爾(者。即如非色。無所質礙)便無共和集(成粗色)義。或(許極微互)相涉入(既無質礙)。應(亦)成麤不(色。今既許和集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又彼既)。執(所成)有對(果)色即諸極微。若(極微)無方分(者則)應(有對色亦)無障隔。若(許)爾(者)。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先破有方分云。极微是有法。定非实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无方分云。极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发影宗。因云无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种种推穷。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极微不实竟。
△二结所成有对不实。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既非实有。则唯识所变明矣。初明有对非实竟。
△二明唯识所变三。初总征释。二依缘各释。三总结成。今初。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此总征也。所依色。谓五根。所缘色。谓五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虽然不是无色法,但都是识所变现。当识生起时,由于内在因缘的力量,变现出类似眼根、色尘等相状显现。这些相状就成为识所依托的缘。
此总释也。虽非无所依所缘之十种色。而即是识之所变现。谓五识生时。由内第八识执持相分种子因缘熏习之力。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之相而现。由是五识。即以此第八识所现根尘之相而为亲所依疎所缘。非是识外别有极微所成。
这是总体解释。虽然并非没有所依所缘的十种色法,但其实就是识所变现的。也就是说,五识生起时,由于内在第八识执持相分种子的因缘熏习力量,变现出类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的相状而显现。因此五识就是以这第八识所显现的根尘之相作为亲所依、疏所缘,并非在识之外另有极微构成的实体。
△二依缘各释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缘。今初。
二、依据缘起分别解释,分为两部分。首先说明所依,其次说明所缘。现在开始第一部分。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然而,眼根等感官并非通过现量直接感知。因为它们能够引发意识活动,通过推理可以知道其存在。这只是一种功能,并非由外在物质所构成。既然外在的形色无法在理论上成立,因此应当理解为只是内在识的显现。能够引发眼识等感知活动的功能,称为眼根等感官。这些感官作为依托,产生了眼识等感知活动。
谓眼等五根。非如五尘之现量可得。特以能发五识。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虽属色法。然但是第八识上功能。非识外别有极微所造。以彼所执外有对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之所变现。以其能发眼等五识。是故名为眼等五根。以此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识也。
所谓眼等五种感官根,并非像五种外境那样可以直接感知到。它们之所以被认为存在,是因为能够引发五种认识活动。这五种感官根虽然属于物质现象,但只是第八识的功能体现,并非在识之外另有极微所构成。因为所执着的外在有形物质,如上文所破斥,其理论不能成立,所以应当只是内在识的显现。由于它们能够引发眼等五种认识活动,因此称为眼等五种感官根。以此作为增上缘的依托,从而生起眼等五种认识活动。
△二明所缘二。初总标有无。二别明有无。今初。
第二,阐明所缘境的内容分为两部分。首先总体说明有与无。其次分别说明有与无。这是第一部分。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眼睛等识所感知的外在对象,实际上并不存在。因此必须承认,这些认识是由自心所变现的,成为认识的缘起条件。
△二别明有无二。初明外所缘缘非有。二显内所缘非无。初中二。初破执。二结况。初又四。初破计能生为所缘缘。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今初。
二、分别说明有与无两种情况。首先说明外所缘缘不存在,其次显示内所缘缘并非没有。第一点中又分两部分:先破除执着,后总结并进一步说明。破除执着部分又分四点:第一,破除将能生视为所缘缘的观点;第二,破除将和合视为所缘缘的观点;第三,破除转而认为和合时的极微是所缘缘的观点;第四,破除转而认为极微在和集状态时是所缘缘的观点。现在开始第一点。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此所破执。与观所缘缘论不同。彼论首破极微非所缘缘。故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今此乃计五根为所缘缘。故云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谓眼根引生眼识。眼识似眼之能见。耳根引生耳识。耳识似耳之能闻等。执彼五根。是此五识所缘也。然所缘缘。要具能生带相二义。非但能生之一义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缘缘。则因缘及等无间缘。皆有能生一义。勿亦可名所缘缘乎。
这里所破斥的执著与《观所缘缘论》不同。那部论首先破除极微不能成为所缘缘,所以说极微对于五识,即使能被缘取也不构成所缘缘,因为极微的形象无法在识中显现,就像眼根等不能成为所缘缘一样。现在这里讨论的是有人将五根执为所缘缘,认为能引生与自身相似的识,你们就执著那些是此识的所缘缘。比如眼根引生眼识,眼识显现出眼能见的形象;耳根引生耳识,耳识显现出耳能闻的形象等等,执著那五根就是这五识所缘取的对象。然而所缘缘必须同时具备能生起识和带起境相这两个条件,不能仅有能生这一条件。如果仅凭能生就能称为所缘缘,那么因缘和等无间缘也都具有能生的条件,难道也可以称为所缘缘吗?
△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
第二,破除认为和合是所缘缘的观点。
(或計)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以)。分析彼(和合物)時。似彼(和合物)相(之)。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有人认为眼识等五种识在感知色等外境时,只是缘于和合相,因为显现出类似外境的相状。这种观点也不合理。和合相并非实有自体,它不同于各个极微的真实存在。因为当分析和合相时,那种类似和合相的识必定不会生起。既然和合相并非真实存在,就不能说是五识的所缘境。就像不能把第二月(幻月)等虚幻影像当作能生起五识的真实对象一样。
此与观所缘缘论所破是同。能破稍异。彼论纵许所缘。夺其为缘。故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此无纵辞。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识缘宗。因云非实有故。喻如第二月。
这与《观所缘缘论》所破斥的观点相同。破除方式稍有差异。该论著即使承认所缘,也否定其作为缘的资格,所以说:和合于五识,假设为所缘却非缘。因其体性本无实有,犹如第二月。此处不用退让之辞,直接立量道:和合是有法,非五识缘之宗。因云非实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此識上無(有)極微相故。非諸極微(各別)有(一)和合(之)相(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非(可謂)和合之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時(一般)色等極微(決)。非五識(所緣之)境。
并非众多极微共同和合的状态就能作为五识各自的所缘对象。因为这些识上并不存在极微的形相。也并非各个极微单独具有一个和合相(能作为五识各自的所缘对象),因为在不和合时并不存在这种和合相。不能说和合状态与不和合时这些极微的体相有什么不同。由此可知,和合状态就如同不和合时一样——色等极微终究不是五识所能缘取的外境。
若谓于和合位。仍缘各各极微。则五识不带极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谓一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则与不和合时体相应异。又不可也。若极微体相不异。则和合时。极微仍自极微。岂得为五识境哉。
如果在和合状态下认为仍能缘取各个极微,那么五识不带有极微之相的说法显然不成立。如果认为每个极微各自具有和合之相,那么这与未和合时的体相应当不同,这同样不成立。如果极微的体相没有差异,那么和合时极微依然是极微,怎能成为五识的对境呢?
△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
四、驳斥极微和合集聚构成所缘缘的观点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麤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有人认为,单个极微(物质的最小单位)不聚集时,不是五识(眼、耳、鼻、舌、身识)的对象。当众多极微共同聚集,相互支持,形成粗显的相状时,才能成为五识的对象。这种粗显的相状是真实存在的,因此可以作为五识的所缘(认知对象)。
此叙转计也。麤相为此识境。是具带相之义。彼相不离极微。体是实有。是具能生之义。二支无阙。故为此识之所缘缘。
此处论述的是转计之说。粗显相状为此识所缘之境,此即具有带相之义。彼相不离极微,本体实有,此即具有能生之义。二者皆无缺失,故成为此识的所缘缘。
彼執不然(以極微)。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若謂五識緣彼極微和集。則如)。瓶甌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極微(亦相)等者。緣彼(瓶甌等)相(之)識。應無別故(若瓶甌有別者。則於)。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若不捨者)。非(緣瓶甌等)麤相(之)識(能)。緣(極微)細相(之)境(若許粗相識緣細相境者)。勿餘境識(亦應互)。緣餘境故(則)。一識應(可)緣一切境故。
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极微在聚合状态与未聚合时的体相是相同的。就像瓶、盆等物品,如果组成它们的极微大小相同,那么缘取这些瓶、盆等相的识也应该没有差别。在极微聚合的状态下,每个极微都应舍弃其微细圆相,否则缘取粗相的识就无法缘取极微的细相境。如果允许缘取粗相的识去缘取细相境,那么其他境的识也应能互相缘取其他境,从而导致一个识能缘取一切境。
假如一瓶。集万极微所成。复有一瓯。亦万极微所成。则等是一万极微。有何差别。汝执五识缘彼极微和集。便不应见瓶瓯差别。若见差别。便应极微已舍本相。若极微不舍本相。断非五识之所能缘。若许五麤相识。得缘极微细相境。亦应许眼识。得缘声香味触等矣。岂可乎哉。初破执竟。
如果一个瓶子是由一万个极微构成的,还有一个盆子,也是由一万个极微构成的,那么同样是这一万个极微,有什么区别呢?你认为五识能够缘取那些极微的集合,就不应该看到瓶子和盆子的差别。如果看到了差别,那就说明极微已经舍弃了本来的形态。如果极微没有舍弃本来的形态,那绝对不是五识所能缘取的。如果允许五识这种粗相的识能够缘取极微这种细相的境,那也应该允许眼识能够缘取声、香、味、触等境了。这怎么可能呢?第一轮破执结束。
△二结况。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若执有极微,犹有此过,何况妄执无实极微。
前来种种破斥。犹是纵许极微是实。尚招如此过失。况识外何尝别有真实极微。宁得执有外所缘缘也哉。初明外所缘缘非有竟。
先前种种驳斥,尚且姑且承认极微是真实存在,尚且招致如此过失。何况意识之外何曾另有真实极微?岂能执着存在外所缘缘?初明外所缘缘非有竟。
△二显内所缘缘不无。
第二,显示内所缘缘并非不存在。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以)。為(五識真)所緣緣(以)。見(分)託彼(似色而)生(即變)。帶彼相(狀而為所緣慮)故。
由此可以确定,自己的意识所显现的类似颜色等相状,是五识真正依靠的所缘缘。因为见分依托这些类似颜色的相状而生起,同时带着它们的相状作为所缘虑的对象。
带彼相故。是所缘二字之义。见托彼生。是下一缘字之义。此正释所缘缘。唯是自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法也。
由于依托于外相,这是“所缘”二字的含义。认知活动依靠外境而生起,这是后一个“缘”字的含义。此处正是解释“所缘缘”的定义,它仅是自心所显现的相分,并非心外实存之法。
然識變時。隨(彼本質)量(之)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餘經中。不過)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以知無實)非謂諸色實有極微(又)。諸(修)瑜伽(觀之)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然而当识转变时,会依据本质的大小,顿时显现出一个整体相状,并非分别变作众多极微再合成一物。在阿含及其他佛经中,佛陀宣说极微只是为了破除执着粗色有实体的观点,令其通过分析知晓并无实法,并非说诸色真实存在极微。修行瑜伽观的禅师们以假想智慧,对粗色相状逐步分析,直至不可再分时,假立极微之名。此极微虽仍有方位分界,但已不可再分。若继续分析,便似空性显现,不再称为色法。因此说极微是色法的边际。
此申明识所变相。犹如镜中随量顿变。非先变极微。后合成物也。次更释疑。谓教中所说极微。不过欲显麤色是假。非谓别许极微是实。又观中所见极微。不过依假想慧。假说为色边际。亦岂有心外实极微哉。瑜伽。此云相应。依大乘理。修于假想事定。事理相应。名瑜伽师。二依缘各释竟。
这里说明心识所变现的相状。如同镜中随物大小顿时显现。不是先变现极微,再合成物体。接着解释疑问。经教中所说的极微,不过是为了显示粗显的色法是假有,并非另外承认极微是实有。再者,禅观中所见的极微,不过是依假想观慧,假立为色的边际,又哪里有心外实有的极微呢?瑜伽,这里称为相应。依据大乘道理,修习假想事定的功夫,使事理相应,称为瑜伽师。两种依据分别解释完毕。
△三总结成。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由此可知,一切有形质的事物,都是心识所显现的,并非由极微构成。
初破有对竟。
△二破无对。
二、破除无对立之说。
餘無對色。是此(有對之流)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便)。如心心所(一般。)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豈)可說為真實色法。
其余无对色,皆属有对色之类,故非实有。或因其无对性,如心与心所一般,绝非实色。各类有对色虽有显现之色相,然依理推究,离识尚且不存,何况无对色本无显现之色相,岂可称为真实色法。
五尘落谢影子。名无对色。即法尘也。初破对无对竟。
五种感官所感知的对象消逝后留下的影像,称为无对色,也就是法尘。初步破除有对无对的分别。
△二破表无表三。初总征释。二别破执。三结唯识。今初。
二、破除表无表三部分。首先总体问询解释,其次分别破除执着,最后总结唯识观点。现在开始第一部分。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答)。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可见与不可见的物质形态,难道不是真实存在吗?回答是:这些并非真实存在。为什么呢?
△二别破执二。初别破表无表。二总明三业道。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语表。三破无表。今初。
二、分别破除执著,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分别破除表业与无表业,其次是总体说明三业道。第一部分又分为三小节:首先破除身表业,其次破除语表业,最后破除无表业。现在开始第一部分。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短)等(形。析至)極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作。)亦非實有。纔生即滅(不至餘方)。無(有)動(轉)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便成果法)。應非滅故。若言(別)有(一種)色(法。)非(青黃等)顯(色。)非(長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由此)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一種色。)若(言)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則無體。)無(可)表示。不應名表。又(風是觸微。)觸(唯無記。)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亦惟無記)。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如果身体表色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它以什么为本质呢?如果说它是形状,就不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形状可以被分析。比如长短等形状,分析到极微时,就无法得到了。如果说它是动作,也不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动作刚产生就立刻消失,无法转移到其他地方,所以没有动的意义。有为法消失不需要原因。如果消失需要原因,就会变成有果法,那就不应该是消失了。如果说有一种特别的色法,既不是青黄等显色,也不是长短等形状色,而是由心的力量所引发的,由此能驱动手脚等,称为身表业,道理上也不成立。这种色法如果是动作,前面已经驳斥过;如果是动作的原因,那应该是风界,但风没有实体,无法表示,所以不应该称为表。而且风属于触尘,触尘是无记性的,不应该有善恶之分。显色和香味也是无记性的,和触尘类似。因此,身表业一定不是真实存在的。
于五尘中。色有二种。一者显色。即青黄赤白等。亦名实色。二者形色。即长短方圆等。亦名假色。其声香味触。虽名实色。皆非显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对而已。又五尘唯色声二种。通于善恶无记三性。香味触三。唯属无记。今身表通三性业。故不应以触香味为身表也。余可知。
在五种感官对象中,颜色有两种。一种是显色,即青、黄、赤、白等,也称为实色。另一种是形色,即长、短、方、圆等,也称为假色。声音、香气、味道、触感虽然称为实色,但既不属于显色,也不属于形色,只是有对境存在而已。另外,五种感官对象中,只有颜色和声音兼具善性、恶性和无记性三种属性,而香气、味道和触感仅属于无记性。现今的身体表现通于三种属性的行为,因此不应将触感、香气和味道视为身体表现。其余可以类推。
然心為因。令(本)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雖非實動。)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心作为根本原因,驱使根本识所显现的手等色相不断生灭相续,看似在空间移动(虽非真实运动),通过这种似有动作的表象来传达心意,故假立名为身表。
前破身表非实。此明不坏假名。而假名唯依识变。还表于心。究竟心外更无实法也。
先前破除身体表象并非真实。此处阐明不破坏假名。而假名仅依托识的变现,仍表显于心。究极而言,心外更无实法存在。
△二破语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縱許是實)。無詮表故。多念相續(雖能詮表)。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不可仍執。為實有也)。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識(上。)變似(音)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言语表达并非实有声音的本质。即便承认一瞬间的声音是实有的,由于它无法表达意义;而多念连续的声音虽能表达意义,却非实有。外在的有对色法,前文已予破除,不应再执为实有。然而因第六意识的作用,在本识上变现出似有声音的现象,生灭相续,似能表达意义,假名为言语表达,于理无违。
亦先破执实。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先破除对实有的执着,再安立假名。如经文所示。
△三破无表。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劑定)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無表。)或依(於能)發勝身語(之)善(思)惡思(所熏)種(子)增長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語(二)惡(之)現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種無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既然表业本无实体,无表业岂能真实存在?然而依据思愿善恶所划分的界限,假立无表业之名,于理并无违背。此无表业或依据能引发殊胜身语善恶之思所熏习的种子在增长阶段而假立,或依据禅定中能止息身语二恶的现行思而假立。此二种无表业皆依思而立,仅为假有。
无表色。即无作假色也。此复有二。一律仪戒。二定共戒。律仪有善有恶。定共则唯是善。不言道共者。道亦能发无作。但既由道力所发。决不计为心外实法。故不辨之。发胜身语恶思。谓期心作尔许时恶律仪业。此心熏于本识。遂发尔许时无作恶律仪也。发胜身语善思。谓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于本识。随发何等无作戒也。定中止恶行思。即定共戒。亦发无作。但是不作恶故。故名无表。初别破表无表竟。
无表色,即无作假色。此又有两种:一是律仪戒,二是定共戒。律仪戒有善有恶,定共戒则唯是善。不提道共戒,是因为道也能引发无作戒,但既然由道力所引发,必定不会认为是心外实有之法,故不另作说明。发起殊胜身语恶念,指心中决定在某段时间内造作恶律仪业。此心念熏习于本识,便引发相应时长的无作恶律仪。发起殊胜身语善念,指心中决定受持某种善戒。此心念熏习于本识,随即引发相应的无作戒。禅定中止息恶行的意念,即是定共戒,也能引发无作戒。但因不作恶之故,所以称为无表。最初分别破除表色与无表色至此完毕。
△二总明三业道。
二、总说三业道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今但言心思。而)。撥(無)身語(二)業。豈不違經(答)。不撥(身語二業)為無。但言非(汝等所執實)色。能動身(之)思(與身相應)。說名身業。能發語(之)思(與語相應)。說名語業(其)。審(慮)決(定)二思(與)。意相應故(能)。作動(於)意故。說名意業(發)。起身語(之)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此之身語)。是審決(二)思所遊履故(又作善惡二因)。通生(或)苦(或)樂(二種)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業道。亦(以)思為自性。或身語(二)表(體雖非思。而由)。中思(所)發(動)故。假說為業(又是)。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世尊在经中说过有三种业。现在只提到心念之业,难道是否认身业和语业的存在,这不违背经典吗?并非否认身业和语业的存在,只是说它们并非你们所执着的实体色法。能够驱动身体的思,与身体相应,称为身业;能够引发语言的思,与语言相应,称为语业。审察思虑和决断这两种思,与意识相应,能够驱动意识,所以称为意业。引发身业和语业的思,有所造作,就称为业。身业和语业是审察决断这两种思所显现的,又因为它们是善恶的因,能够产生苦或乐这两种不同的果报,所以也称为道。因此,前面所说的身业和语业七种业道,也是以思为自性。或者说,身业和语业的表相,虽然本身不是思,但由于是由思所驱动的,所以假名为业。又因为是思所显现的,所以称为业道。
思有三种。一动发胜思。二审虑思。三决定思。道者。路也。通也。余可知。二别破执竟。
思考有三种类型。一是强烈激发的思考,二是深入考察的思考,三是明确决断的思考。所谓道,就是道路,也是通达的意思。其余可以类推。第二部分专门破除执着的论述到此结束。
△三结唯识。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由此可知,实际上并无外在的色相,唯有内在的识,变化显现出色相。
初破色法竟。
最初破除色法的阶段已经结束。
△二破不相应行三。初总明无实体用。二别破得非得等。三傍破执随眠。今初。
二、破除不相應行法(分三部分) 一、總述無實體用 二、分別破除得與非得等概念 三、附帶破除執著隨眠的錯誤見解 現在開始第一部分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如色心等(喻。)許(行)蘊攝故(因。)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定非實有(宗。)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因。)如餘假法(喻。)非實有體(宗)。
不相应行法也并非真实存在。为什么呢?因为得、非得等法,既不像色法、心法及各心所那样具有可感知的实体相状,也不离开色法、心法及各心所而显现其作用。由此可知它们必定不是真实存在,只是依据色法等显现的差别状态而假名安立。这些法必定不离开色法、心法及各心所另有实体作用,如同色法、心法等。因为它们被承认为行蕴所摄,或者因为它们不被心法、心所法、色法及无为法所含摄,如同毕竟无法那样,必定不是真实存在。又或者因为其他实法所不摄,如同其他假法那样,没有真实体性。
相应者。和顺义。谓得等非能缘故。不与心心所法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法相应。简非四位法故。名为不相应行。大乘假立二十四种。皆非识外实有。小乘立十四种。皆执实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总以此字为前陈有法。即指彼所执十四种也。一云。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因云许行蕴摄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非实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喻如毕竟无。三云。非实有体宗。因云余实法所不摄故。喻如余假法。余实法。指色及心心所。余假法。指镜花水月等也。
相应指的是和谐顺应的意思。因为得等(法)不能作为能缘,所以不与心法和心所法相应;由于没有质碍性,所以不与色法相应;由于有生灭变化,所以不与无为法相应。通过排除这四种法,因此称为不相应行法。大乘佛教假立了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它们都不是识外真实存在的。小乘佛教设立了十四种不相应行法,却执着地认为它们是实有的。现在要破除这种观点。
在论证时,总以"不相应行法"作为前陈有法,即指小乘所执着的十四种法。第一论证:宗(命题)是"这些法必定不是异于色法、心法和心所法而有其实体和作用的";因(理由)是"因为它们被承认属于行蕴所摄";喻(例证)如色法和心法等。第二论证:宗是"这些法必定不是实有的";因是"因为它们既不被心法、心所法所摄,也不被色法和无为法所摄";喻如毕竟无(绝对不存在的事物)。第三论证:宗是"这些法没有真实的体性";因是"因为它们不被其他实法所摄";喻如其他假法。这里说的"其他实法"指色法以及心法和心所法;"其他假法"指镜中花、水中月等虚幻不实的事物。
△二别破得非得等为六。初破得非得。二破众同分。三破命根。四破无心定等。五破诸有为相。六破名句文身。初中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第二部分,分别破除"得"与"非得"等六种错误见解。第一破"得"与"非得"之说;第二破"众同分"之说;第三破"命根"之说;第四破"无心定"等说法;第五破"诸有为相"之说;第六破"名句文身"之说。在破除"得"与"非得"的部分又分两点:首先通过问答方式加以破斥,其次总结申明正确观点。现在开始第一部分。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之為)言(正)。顯得(與)非得。
此外,他们如何知晓得与非得的存在?这与色、心等其他事物不同,具有实际的体性与作用。因为佛经中明确提及,例如说某些众生能成就善法或恶法,圣者能成就十种无学之法;又说凡夫不能成就圣法,阿罗汉不再成就烦恼。"成"与"不成"的说法,正是为了显示得与非得的差别。
且彼下。大乘征。契经下。余乘答也。十无学法。谓正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正解脱。正智也。
此外,下文中大乘佛教提出质询。经典之下,其他乘派作出回应。十种无学之法,即正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正见、正思维、正精进、正解脱、正智。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實自)成就(女臣象馬之)他身(及珠輪之)非情(耶。)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非別實有得之一法。則一切有情)。於善惡法。何不許然(亦是假說成就。)而(必)執(為)實(有一)得(法耶。)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獨)。離現在有(耶若。)離現(在。則諸善惡)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佛经中并未提到这些与心识不同的现象具有实体作用。因此,这种论证不能成立。经中也提到转轮圣王拥有七宝,难道他真的亲自获得了那些女臣、象马等他人之身,以及珠宝、轮宝等无情之物吗?如果认为对七宝有主宰力,只是假借名义说拥有,并非另有一个实际存在的“获得”之法,那么一切众生对于善恶法,为何不也如此看待,同样是假借名义说拥有,却非要执着地认为确实存在一个“获得”的法呢?如果说七宝属于当下现前的事物,可以假借名义说拥有,那么又怎么知道所成就的善恶法等,唯独能脱离当下而存在呢?若脱离当下,那些善恶实际之法在道理上本不存在,因为当下必定有善种子等存在。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恶种及无漏种。已前先明得无体。已后更明得无用。
以下都是大乘佛教的破斥观点。"等"指的是恶种子和无漏种子。前面已经说明了它们没有实体,后面还要进一步说明它们没有作用。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此得於一切法是)能起(因。則一切有情。皆)應(以此得而)起無為(聖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應永不起(何故現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雖得善法而)已失(者。亦無此得。)應永不生(善法。何故現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已失善法而後得者。)若(謂未得已失。雖無現得。由有)俱生(之)得為因(所以能復)。起者(則汝)。所執(生與生生。此之)二(種)生(緣)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三性之因為俱生)得者(則於一時之中)。善惡無記(亦)應頓現(在)前。若(謂更)待餘因(故不頓現。則此)得便(為)無用。若(更計云。)得(之)於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成就彼(善惡等法)故(然而)。諸可成法(總)。不離(於)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又说到“得”对于法有什么殊胜作用。如果说这种“得”对于一切法能作为生起的因,那么一切众生都应该凭借这个“得”而显现无为圣法。再者,一切草木等无情之物不具备这种“得”,应当永远不能生起,为何现实中却有非情之物的产生?另外,未获得善法的众生,以及虽曾获得善法但已失去的众生,也没有这种“得”,应当永远不能生起善法,为何现实中却有未曾得善法者如今获得,亦有已失善法者后来重新获得?
若认为未得或已失者虽无现行之“得”,但由于有俱生之“得”作为因,所以能再次生起,那么你所执着的“生”与“生生”这两种生缘便成无用。再者,如果具备善、恶、无记三性之因的俱生“得”存在,那么在同一时刻,善、恶、无记三性应当同时显现于前。若说需等待其他因缘才不顿现,那么这个“得”便成无用。
若又辩解说,“得”对于法是不失坏之因,一切众生由此“得”因才能成就那些善、恶等法。然而,一切可成就之法总不离开众生,若离开众生,实际上并不可得。因此,“得”对于法都是无用的。既然“得”实际上不存在,“非得”也同样不存在。
初征答破斥竟。
初步质询和反驳已经结束。
△二结申正义。
第二,总结并申明正理。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道)所斷(邪惑)種(子)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然而根据众生可能成就的各种法之状态,假立三种成就:一是种子成就,二是自在成就,三是现行成就。与此相反,假立不成就之名。这类情况虽多,但在三界中见道所断邪惑种子尚未永远断除的状态下,假立为非得,称为异生性。因为尚未成就各种圣法的缘故。
种子成就。谓无漏善种不坏。自在成就。谓加行善根引发无碍。现行成就。谓已入见道。现证无漏圣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虽非一类。且约未见道前。未得圣法。名异生性。然岂于有情心外。别有得非得之实法哉。
种子成就,指的是无漏善种不坏。自在成就,指的是通过加行善根引发无障碍。现行成就,指的是已入见道,现证无漏圣法。因此成就,反过来立不成就之名。此不成就,虽非一类,姑且就未见道前,未得圣法,名为异生性。然而岂在于有情心外,另有得与非得之实法吗?
△二破众同分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二、破斥众同分说分为两部分。首先通过问答进行破斥,其次总结阐明正确观点。以下是第一部分。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又怎么知道,除了色法和心法之外,确实存在共同的分类呢?因为佛经说过。就像佛经所说:这是天的同分,这是人的同分,诸如此类,详细说明。
复如下。大乘征。契经下。余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若(謂)同智(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實有者。則草木等(亦有同類之境。可發同智同言。亦)。應有同分(矣。豈不違經。)又(若)於同分起同智言(則此)。同分復應有別同分(以起之。)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若謂(以此同分)為因(故)起同事(同)欲(證)。知(同分是)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这部经不认为在色心等法之外存在真实的同分(共性),因此无法证明其存在。如果说相同的认识和表述是由于同分的存在而产生的,从而认为同分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草木等物也应具有同类所缘境,可以引发相同的认识和表述,也就应有同分。这难道不与经义相违吗?再者,如果认为相同的认识和表述是由于同分的存在而产生的,那么同分本身又应有另一个同分来引发它。既然并非如此,这里又怎么能成立呢?如果说以同分为因,引发相同的行为和意愿,从而证明同分是真实存在的,这在道理上也不成立。过去的习气作为因,就能引发相同的行为和意愿,何必执着于存在真实的同分呢?
此大乘破斥也。智。谓解了。言。谓诠表。事。谓所为。欲。谓所愿。余皆可知。征答破斥竟。
这是对大乘佛法的破斥。智,指的是理解领悟。言,指的是表达说明。事,指的是所做之事。欲,指的是所愿所求。其余的都容易明白。问答破斥完毕。
△二结申正义。
第二,总结并申明正理。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然而,根据众生身心相似的阶段差异,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三破命根分为二部分。首先提问并驳斥错误观点。其次总结阐明正确教义。现在是第一部分。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如何知道除了色、心等之外,确实存在命根呢?因为佛经中有说明。如佛经所说,寿、暖、识三者,应当知道命根就是指寿。
亦大乘征。余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已成色不異識(煖是色法。既不離識)。應(可)比(知)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想)等。非實命根(難曰)。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答曰)。義別說三。如四正斷(難曰)。住無心位。壽煖應無(以無識故。答曰)。豈不經說識不離身(難曰)。既爾。如何名無心位(答曰)。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三)界(六)趣(四)生(之)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这部经论并不主张在色法、心法之外存在真实的寿命实体。所举的例证不能成立。再者,前文已经证明色法不离识(暖属于色法,既然不离识),应当类比推知:离开识之外并没有独立的命根。如果命根与识不同且真实存在,就应当像受、想等心所法一样(可被直接认知),但实际上命根并非如此(有人诘问:既然如此,为何经典说寿、暖、识三法?回答:这是从不同层面安立的三法,如同四正断的教法。又诘问:入无心定时,寿与暖应当消失才对?因为此时没有意识活动。回答:经典不是明确说过"识不离身"吗?诘问:那为何称为无心位?回答:此时灭除的是前六转识,非阿赖耶识。此识作为三界、六道、四生的根本体性,是普遍恒续的异熟果报,无须另外执著存在实有的命根。关于此识的详细论证,后文将展开说明)。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别实有宗。因云不离识故。同喻如煖。次更申量云。彼执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因云异识实有故。喻如受想等。此下三难三答。义皆可知。言义别说三者。秪一阿赖耶识。约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约种子能持根身。名寿。约现行自体。名识。如四正断。秪一精进。约修断已生未生善恶。义别说四耳。征答破斥竟。
这是对大乘观点的驳斥。首先正式立量:命根作为有法,并非独立实有的宗义,因为不离识的缘故,同喻如暖。接着再立量:他们所执持的命根作为有法,并非真实命根的宗义,因为异于识而实有的缘故,喻如受想等。以下三次问难三次答复,义理皆可理解。所谓义理分说三者,其实只是一个阿赖耶识:从相分色法而言,身根所证得称为暖;从种子能持根身而言,称为寿;从现行自体而言,称为识。犹如四正断,本只是一个精进,根据修行断除已生未生善恶的不同意义,才分说为四种。问答驳斥完毕。
△二结申正义。
第二,总结并申明正理。
然依親生此(第八)識(之)種子。由(先世)業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別(令色心等)。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然而依据亲生第八识的种子,由前世业力所引发的持身功能各有差别,使得色心等得以持续存在的时间决定,假立为命根。
△四破无心定等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第四破斥无心定等二种谬见。初部分是质问答难破斥。第二部分总结申明正理。现在开始第一部分。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如何知道二无心定与无想异熟果,以及不同于色、心等法的真实自性?若无真实自性,应不能阻挡心与心所法令其不再生起。
复如下。大乘征。若无下。余乘答也。二无心定。谓外道无想定。及圣者灭尽定。无想异熟。谓第四禅无想天果。
还有一种情况。大乘提出疑问:如果不存在下界。其他乘回答。二种无心定,指的是外道的无想定,以及圣者的灭尽定。无想异熟,指的是第四禅天无想天的果报。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遮于心。名无心定。应无色时。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如果在无心状态时,确实存在一种不同于色法和心法的实有法能阻挡心法,从而称为无心定;那么同样地,在无色状态时,也应该存在一种不同于色法和心法的实有法能障碍色法,从而称为无色定。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里又怎么会成立呢?再者,阻挡障碍心法,何必要实有的法呢?就像堤坝等,假有的东西也能阻挡。
此大乘破斥也。先约无色定以为并难。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征答破斥竟。
这是对大乘佛教观点的批驳。首先以无色界定作为共同责难的依据,接着用堤坝作比喻说明假法也能起到遮止作用。这些意思都如经文所述可以明了。质询与驳斥的部分到此结束。
△二结申正义。
第二,总结并申明正理。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位中。)厭患麤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麤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天之)異熟識。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識而)立(故)。得異熟(之)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修习禅定时,在准备阶段因厌弃粗重散乱的心与心所,便发起殊胜誓愿,遏制心与心所的活动,使其逐渐趋于细微。当心念微细到极致时,所熏习的异熟识便形成极其强大的厌离心种子。由于这些种子抑制了粗重心念,散乱心识暂时不再显现。基于此状态,假立为二种禅定。因这种子属善性,禅定也名为善。
无想定修持者为求无想果报,所熏习成的种子感召彼天界的异熟识。依此异熟识,粗重的想等心所不再活动。在此状态中,假立为无想。因依托异熟识而立,故得异熟之名。由此可知,这三种法也非真实存在。
厌心等种。谓与厌患相应之心心所种子也。心等种。谓前六转识及诸相应心所之种子也。麤动心心所暂不现行。正显第八第七细心心所仍现行也。若但伏灭前六转识及彼心所。名无想定。若兼伏灭第七识中俱生我执现行。名灭尽定。此二位中。皆不与别境之定心所相应。但是假立定名。然其种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无想定。招无想天异熟果报。故名无想异熟。故此三法。皆非离识实有明矣。
厌心等种,指的是与厌患心相应的心与心所种子。心等种,指的是前六转识及其相应心所的种子。粗动的心与心所暂时不起现行作用,正说明第八识和第七识的细微心与心所仍在现行。如果只是降伏灭除前六转识及其相应心所,称为无想定。如果同时降伏灭除第七识中的俱生我执现行,称为灭尽定。在这两种定中,都不与别境中的定心所相应,只是假立定的名称。然而它们的种子是善法,所以定也可称为善。由于无想定能招感无想天的异熟果报,因此称为无想异熟。由此可见,这三种法都不是离开识而真实存在的。